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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10-12 16: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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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獻綜述
1.1國外相關文獻綜述ChengM等研究的是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影響,確切的說是對于銀行的影響,在選取一些銀行為樣本的基礎上,具體考察資產證券化后風險的轉移給銀行帶來的信息的不確定性,研究結果表明,如果市場的參與者預期風險轉移困難時,銀行將會面臨著較大的信息的不確定性[1]。Stone和Zis-su則研究的是資產證券化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在對資產擔保證券和抵押貸款證券市場供求情況的深入研究后指出,一個運作良好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對于經濟而言是必不可少的。Barth等研究的則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情況,主要信用風險的來源,同時還研究了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評級機構和債券市場是否會有不同的評估風險,研究結果表明,債券市場不區分保留和非保留的證券化的資產部分在評估中的信用風險證券化效應[2]。GuoG和WuHM研究的則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金融風險的防范,在具體的方法上,他們提出了自留監管制度,具體來說,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必須要保留一定比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另外,他們還主張要使用動態的模型對發行人披露的某些信息進行測算,以此進一步降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3]。
1.2國內相關文獻綜述楊潔涵研究的重點是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具體來說就是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對于商業銀行在融資和信用風險轉移方面的影響,以此提出要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監管[4]。那銘洋則研究了有關資產證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論,并探討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金融穩定的關系,并通過構建實證模型定量分析了這一關系,最終得出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并不是造成金融危機根源的結論,加強證券化過程中的整體監管才是重中之重[5]。鄭彩琴則主要研究了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對于金融風險防范方面的缺陷,在她看來,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最大不足是法律監管方面的不健全,應該加快建設更加完善的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6]。張利則把研究的重點放在國內外比較上,通過系統研究美國資產證券的發展過程,包括起源、產品演變、資產架構、運作機制和特點以及監管制度等方面的介紹,從立法及監管方面提出了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建議[7]。
2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的意義
資產證券化是歐美國家青睞的一種金融創新,2012年美國的債券余額為38.16萬億美元,其中資產證券化產品占總額1/4以上。資產證券化可以加大的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推動金融市場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穩定及推動資本市場的國際化。
2.1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企業的融資渠道比較單一,融資范圍很有限。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及金融環境的不斷改善,融資渠道與方式有所擴大,但資金主要還是通過向銀行借貸或發行股票的方式來籌集資金。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則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因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豐富了金融衍生產品的種類,讓企業不用辦理復雜的程序就可以得到資金,可以有更多的選擇余地,擴大了企業融資渠道范圍,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2.2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還不完善,以銀行體系為壟斷核心的中介組織在服務的質和量上都不能滿足當前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作為金融市場運行基礎的各類市場設施還不健全,債券市場起步晚,金融市場上各種產品的定價機制不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和將有力地改變這一現狀,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促進金融產業的結構化進程,完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從而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
2.3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風險抵御能力的大小是判斷金融市場穩定性的重要標準,資產證券的實質就是把各類金融風險分散到投資者身上,具有風險隔離的功能,并可以形成一個穩定、合理的金融資產結構,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性。資產證券化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性表現在改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上,為金融市場提供了一類新的風險較小的金融產品,與股票相比,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小,與債券相比,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高,從這種意義上來說,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2.4加快資本市場國際化的步伐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大大改變了傳統的融資模式,其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地位越來越重要。隨著人民幣國際化的呼聲和必要性的日益顯現,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也成為大勢所趨,但是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和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程度與其他國家相比水平還很低。在借鑒其他國家資產證券化先進技術和經驗的基礎上,并結合我國的實際經濟調下,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將會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的國際化步伐。
3資產證券化的金融風險及原因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創新工具,在推動金融體系、市場結構完善的同時,又不可避免的帶來一些金融風險,正確認識這些金融風險是推動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前提和基礎。
3.1基礎資產的復雜性帶來的金融風險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被用來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多種形式的,一般有住房抵押貸款、汽車信貸等,還有一些如高速公路收費等應收款、不動產租金、商業地產抵押貸款、設備租賃款、特許權使用費、政府財政收入、版權等,這些能夠在未來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被用來證券化后再出售。但由于這些不同種類的基礎資產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別,要采用不同的模式來評估這些資產在證券化過程中存在的諸如違約風險、利率風險、提前還款風險、信用風險、金融管理風險。盡管國內外很多學者都通過各種模型對這些風險進行了實證分析,但模型分析大都基于很多的假設條件,而現實經濟并不總是滿足這些假設條件,且模型進行的實證分析都是基于歷史數據,現實經濟發展趨勢往往是變化莫測的,所以得出的評估結論是不準確的。再加上資產池一般是由很多種基礎資產組成,對由多種基礎資產組成的資產池進行價值評估的難度就會增加,風險也會隨之增加。
3.2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金融風險資產證券化涉及發起人、特別目的載體、金融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承銷商、服務商和受托人等多個相關利益主體,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每個相關利益主體的地位不對等,其獲得的信息也是不對稱的,具有的委托—機制勢必會帶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資產證券化過程各相關利益主體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是各類的評級機構,其對資產的評估對其他利益主體具有重要的影響,特別是投資者。但評級機構有時會受利益的誘使,對基礎資產作出不符合事實的評估,這就給投資者帶來風險,也會使得整個的資產證券化過程存在著風險隱患。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還有技術成本方面的原因,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復雜性使得信息披露需要花費巨大的成本,有時即使所有相關的信息都披露了,但是投資人分析解讀信息也需要巨大的成本,鑒于花費的成本比較大,在對風險的披露和分析上都存在著滯后性和忽略性。
3.3交易運作方式復雜性帶來的金融風險資產證券化交易方式的復雜性增加了市場預期的難度,也增加了金融風險出現的可能性。隨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資產池內基礎資產的種類越來越多,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也會越來越復雜,復雜結構背后隱含的是無法預計的交易后果。比如在美國發生的次貸危機中,盡管形成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都是多樣化的資產,然而在這些基礎資產具有內在的、千絲萬縷的聯系。從基礎資產產生的本利現金流在不同類別投資人之間分配的不平等性,使得基礎資產池在出現違約的情況下,不同類別投資人之間就會出現利益沖突。比如:如果基礎資產在初期出現違約,這時如果對基礎資產進行再重組就可以對整個的相關利益主體有利,但是再重組需要花費成本,這種成本在短期里對評級機構或發行者來說是不利的,盡管長遠視角有利于所有人,但在這種情況下,該基礎資產是不會再次被重組的,只會坐等違約風險累積、放大,最終危及市場穩定。
3.4資產證券化關聯性帶來的金融風險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把能在未來產生固定收益或現金流的基礎資產,通過重組方式形成資產支持證券,由第三方機構進行出售,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金融市場中各種各樣的機構和個人,其間有著復雜的關聯性。金融市場傳染能夠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市場恐慌,在由一層市場傳向另一層市場的過程中,其程度一般會逐漸加大。在基礎資產涉及眾多利益主體和復雜程序的證券化過程中,由單一層面產生的市場恐慌勢必會不斷延續和增大,從而產生金融風險,也降低了金融市場抵御市場傳染的能力。美國發生的次貸危機就是由關聯性引發市場恐慌,從而引發金融危機的典型代表。引發美國次貸危機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是CDOs、ABS-CDOs等產品,這些產品結構復雜,都是基礎資產形成資產支持證券,然后再以這些新形成的資產支持證券作為基礎資產形成新的資產支持證券,這樣復雜的證券化過程和結構往往比一般的資產支持證券涉及的利益主體更多,關聯性也更強,當部分“投資級證券”出現損失時,投資人很容易出現恐慌,擔心其它高評級證券也會出現類似損失,這樣就使得單一的、微小的風險經過金融市場傳染被放大,金融系統中的風險不斷積累,最終形成大范圍的、災難性的危機。
4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啟示
資產證券化與金融市場系統風險存在正的相關性,因此,加強資產證券化監管,防范金融市場系統危機成了金融危機后推進資產證券化的首要任務,應該在結合經濟形勢的基礎上,總結經驗教訓,積極有效地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和完善。
4.1慎重選擇基礎資產類型在金融創新不斷發展的形勢下,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定,在應慎重選擇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類型。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初期,一方面應嚴格限定基礎資產的質量,選擇那些風險低、有穩定收益和現金流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來組建資產池。另一方面,要著重發展那些程序簡單的資產證券化類型,可以隨著市場的不斷成熟,逐步推出一些其他衍生產品,從而推進資產證券化品種的不斷完善。不定期的對發起人的資產狀況進行審查,嚴格監視其基礎資產未來收益及現金流的穩定性,防止源頭風險的產生。制定切實可行、具有通用性的關于基礎資產的篩選標準,用定性和定量的指標對基礎資產的種類進行限定,為組建低風險的資產池建立量化、可遵循的標準。
4.2規范信息披露信息的不對稱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風險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為防范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應加強信息的披露,嚴格遵循監管層對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充分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是組成資產池資的基礎資產質量以及各參與人資信狀況的綜合反映,實際上承擔著對發起人、信用增級機構、服務機構等的監督職責。
4.3改進交易機制和平臺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新型的金融創新形式,專業性強,應該加強專業性技術人員隊伍和硬件基礎設施建設?,F代科技的發展為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提供了運作墓礎或平臺,借助于現代計算機網絡,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信息、數據和資料都可以建立專門的數據庫,通過設定特定的程序,還可以保證系統及時升級,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確保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施。
(一)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資產證券化在美國已經成為一種日益普遍的融資方式,很多企業,不論其規模大小,產業類別甚至其自身資信程度如何,都在試圖利用這種靈活的融資方式獲得資金。越來越多的銀行也在通過資產證券化的途徑,將其所發放貸款中的某些壞賬風險,轉移到愿意并有能力承擔此風險的融資方手中。
一般的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又能產生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再配以相應的擔保升級,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過程。
資產證券化項目所設計的資產種類很多,比較傳統的資產種類包括房屋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貿易及應收賬款、信用卡應收賬款、設備租金等。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程序
1.確定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目標資產。原則上,投資項目所附的資產只要在未來一定時期內能夠帶來穩定可靠的現金收入,都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一般情況下,代表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本身具有很高的投資價值,但由于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它們無法獲得權威性自信評估機構授予的較高級別的資信等級,也就無法通過證券化的途徑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原始權益人將這些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進行估算和信用考核,并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目標確定要把多少資產用于資產證券化,最后把這些資產匯集組合形成一個資產池。
2.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成功組建特別目的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和關鍵因素。為此,特別目的機構一般是在國際上獲得權威資信評估機構給予較高資信評定等級的投資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信用擔保公司等與證券投資相關的金融機構。有時,特別目的機構由原始權益人創立,但它是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獨立的信托實體。
3.實現項目資產的真實出售。特別目的公司成立后,與原始權益人簽訂買賣合同,原始權益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過戶給特別目的機構。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方式進行,買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一旦原始權益人發生破產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
4.完善交易結構,進行內部評級。特別目的機構與原始權益人或其指定的資產池服務公司簽訂托管合同,與銀行達成必要時提供流動資金的周轉協議,與證券承銷商達成證券承銷協議等,來完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然后請信用評級機構對這個交易結構以及設計好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內部評級。
5.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辦理金融擔保。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別目的機構必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之前必須要做到破產隔離,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進行金融擔保。
6.進行發行評級,安排證券銷售。信用增級后,特別目的機構應該再次委托信用評級機構對即將發行的經過擔保的資產證券化證券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然后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
7.特別目的機構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價格。特別目的機構從證券包銷商那里取得證券的銷售收入后,即按資產買賣合同簽訂的購買價格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資產池的價款,而原始權益人則達到了籌集資金的目的。
8.實施資產管理。原始權益人或由特別目的機構與原始權益人指定的服務公司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全部收入,將把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準備用于對投資者的特別目的機構還本付息。
9.按期還本付息,對聘用機構付費。到了規定期限,托管銀行將積累金撥入付款帳戶,對投資者付息還本。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
(三)資產證券化的關鍵問題
1.就構造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機制而言,設立特殊目的機構是必不可少的,特殊目的機構是連接投資者與發起人的中間環節,無論是選擇什么樣的特殊目的機構,它必須具有非破產性,這包括原資產方的破產對特殊目的機構不產生影響和特殊目的機構不得因原資產方破產而主動申請自身破產或依照原資產方的要求而申請自身破產,這就是我們說的破產風險隔離原則。
2.資產證券化的投資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主要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信用保證。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付期與特別目的機構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匹配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這便是證券化下金融資產所包含的信用與流動風險,因此,信用增級就成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重要環節。
3.資產證券化時,資產的出售均要為真實出售,以防范資產證券化下涉及的發起人違約破產風險。
(四)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狀況
1.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一項金融創新之一。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了以住房抵押為擔保的抵押貸款支持證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的先河,在此以后的短短的幾十年中,它不僅風靡美國資本市場,還漸漸成為歐洲、亞洲等地金融市場備受矚目的新型金融工具。目前,資產證券化是國際資本市場流行的一種融資方式,已在許多國家的大型項目中采用。
2.國內資產證券化的起步
我國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1998年4月13日,我國第一個以獲得國際融資為目的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方案率先在重慶市推行。這是中國第一個以城市為基礎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方案。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和《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資產證券化法規制度的陸續出臺,資產證券化業務具備了規范運行的基本制度保障,我國資產證券化將進入快速發展階段。2005年,國務院批準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進行第一批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化的試點,同年12月15日,其產品“開元”ABS和“建元”MBS同時發行(分別發行41.77億元、30.17億元),并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2006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從2005年171.34億元增長到471.51億元,在深滬兩交易所上市的企業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164.05億元,比2005年的99.4億元大幅增長了65.04%。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發行的資產產證券化產品,總規模為123.7988億元,比2005年的71.7727億元,大幅增長了72.49%。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國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達471.51億元,包括由8家券商發起的9只資產證券化產品約263.45億元,大連萬達集團聯合邁格里銀行9月發行的CMBS跨國資產證券化產品11.52億元,深國投10月發行的準ABS信托產品0.8億元,建行和國開行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129.2415億元,信達和東方AMC公司12月發行的約66.5億元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國際上廣泛流行的融資方式,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也在探索中前進。但是,由于我國法律的限制,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必須選擇一種合適的模式去避開法律的限制,本文在此基礎上深入分析了資產證券化的信托管理模式。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法律制度 立法
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發展最為迅速的金融創新。事實上,資產證券化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更是一個法律過程??v觀證券化的興起和發展,各國無不依托于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資產證券化純粹市場經濟行為的本色,使得各國在對它的法律調整上不約而同地呈現出了許多共性,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過對資產證券化關鍵機制的分析考察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制狀況,從而探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思路。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內容
產生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是發起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關系。由于發起人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收取應收款的權利,這使得發起人可以將這些應收款加以匯集,得以組成資產池,出售給SPV作為發行ABS的擔保資產。
轉讓擬證券化資產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通過發起人與SPV簽訂應收款出售協議,SPV受讓原始權益人(發起人)的資產(債權),從而使之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并獲得要求原始債務人直接向其償付債務的權利。不良資產證券化要求該交易應該符合所在國的法律,達到法律上的“真實銷售”要避免法院將其定性為擔保性融資或其他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的轉讓形式。至于SPV應向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支付的資產受讓款項,通常要在SPV收到了投資者認繳的購買資產化證券的款項之后,再向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支付。
SPV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SPV在運營過程中產生了許多的法律關系:SPV與股份受托人簽訂公益信托協議,二者之間產生的公益信托法律關系;SPV與公司服務提供人簽訂的公司服務協議所產生的服務關系。
資產管理與運營過程中的法律關系。SPV與應收款管理服務人簽訂資產管理服務協議,由資產管理服務人代SPV管理資產包括收取應收款產生的現金流并將其存入專門的銀行帳戶,同時定期向SPV提供報告,說明收入與支出的資金來源、資金余額、違約狀況、費用扣減等管理信息。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一般是委托關系。
信用增級過程所產生的法律關系。SPV與信用增級機構簽訂信用增級合同或者償付協議,通過此協議明確增級提供人的信用等級、所提供的信用增級方式、幅度、償付條件以及信用增級提供人可以獲得的信用增級費用。信用增級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一般來說是SPV與為其發行證券所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所產生的擔保關系。
SPV在發行證券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SPV作為證券的發行人與證券商簽訂證券承銷協議,根據證券承銷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同可以分為包銷與代銷。在前者包銷人從發行人處購買下所有的證券后,承擔全部的銷售風險;而后者代銷人與發行人之間僅僅是委托關系,約定時間內未售出的證券可以再退還給發行人。同時在證券發行以后,SPV與證券的投資者間也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本質
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所具有的優越性,證券化的資產在法學本質上是一項債權,債是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的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對人權,性質決定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并獨自承擔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中,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人,一般被稱為發起人。發起人是基礎資產的權利人即債權人。發起人為自身融資的目的,啟動了資產證券化的程序,最終實現融資目的。通常,發起人可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條件的需要融資的法律實體。一般來講,發起人要保證對應收款具有合法的權利,并保存有較完整的債權債務合同和較詳細的合同履行狀況的資料。債務人是一種統稱,是指那些基于基礎資產需要付費的人。債務人可以是各種信用或者信貸關系的消費者,也可以是某種買賣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付費方。通常,債務人的資信、經營狀況,或者付費的情況,會決定支持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質量。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作為發起人和投資人之間的中介,并由之發行資產支撐證券的實體),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SPV與其自身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由于資產支撐證券是由SPV來發行和償付的,SPV與其自身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直接保障著投資者的投資安全。從經濟上講,經過合理的計算,SPV通過其購買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足以支付其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的利息和本金,而且SPV的運作費用在其成立時也可預算出來。因此,SPV正常運作的風險不大。因此,法律在此主要是要求SPV將其業務限定于資產證券化這一項,而不能從事其他有風險的業務。一般而言,SPV在其公司章程、有限合伙的合伙契約、信托的信托契約中有一目標條款對SPV的目標和行為能力進行限制。而且,這一目標條款對外應是公示的。正基于法律上的這一限制,SPV在實際運作中,只擁有名義上的資產和權益,實際管理與控制都委托他人。
PV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原始權益人作為經濟實體也會遭遇破產的風險。這對于SPV的影響主要在于其已轉移給SPV的資產組合是否會被列入原始權益人的破產財產。如果被列入,其將被清算給原始權益人的所有債權人,將導致SPV不能獲得足夠的現金流來償還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從而使證券化的目標落空。原始權益人將資產轉移給SPV可以采用兩種方式:出售和擔保融資。滿足各國法律與會計準則關于“真實出售”(TrueSale)標準要求的出售使資產組合的所有權徹底轉移給SPV,使該項資產能夠從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移出,從而可以實現SPV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另一種方式,即擔保融資是指原始權益人以資產組合(即抵押擔保債權)為擔保向SPV融資,在原始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原始權益人再向SPV償還借款,SPV再以此向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償付??傮w上來講,真實銷售比較擔保
融資而言,不僅能改善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而且在破產隔離的實現上也比擔保融資更徹底。
SPV與其母公司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當SPV不是由政府設立或有政府背景時,還需考慮的一個法律問題在于其設立人或者對其擁有控制權的母公司破產對其產生的影響。為了保障資產證券化項目的運作,要求SPV與其設立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其設立人的破產不能導致SPV被清算。這首先要求SPV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設立人破產時自己不會被法院判決合并清算。這種獨立地位,不僅是形式上的,而且應是實質上的,以免法庭運用“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等各種實質性合并原則將SPV及其資產納入母公司的破產程序之中。
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活動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資產證券化的規定比較零散,無法勾勒一個清晰的證券化操作流程,必須對現行立法中有利于證券化發展的規定加以整合、補充,從而形成一項專門的立法,清晰地界定證券化各個操作階段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SPV是達到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吸引投資者,就是在于圍繞SPV所做的破產隔離設計,因此設立一個有利于資產證券化實現的SPV尤為重要,設立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內容: SPV必須獨立于其他金融機構,以避免關聯交易; SPV設立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以提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規范證券化運作并有助于應付危機,也可以降低成本,美國的聯邦國民抵押協會、政府國民抵押協會和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就是典型的由政府組建的SPV; SPV有義務定期審查有關資產狀況,必要時宣布證券發行違約并采取保護投資者的措施;最重要的是SPV必須是不具有破產資格的機構,以達到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要求。為了避免SPV自身的破產,可以在SPV的章程中對其業務范圍進行限制,將其業務僅僅限定在實現資產證券化這一目的,除此之外不得進行其他業務活動,除了履行證券化目的而發生的債務外,不得再發生其他債務,也不得為他方提供擔保,不得利用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其他機構設定抵押、質押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擔保;為了最大的與發起人的破產相隔離,應當賦予SPV獨立的法律地位,避免“實體合并”,即SPV不得為發起人的附屬機構。
目前階段構建信托模式的SPV是相對比較適宜的。為了更好實現破產隔離以及基礎資產的管理,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首先,要明確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受托人即SPV所有,避免被列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之內。其次,要從業務范圍上限制受托人即SPV的信托行為能力范圍,規定受托人除非是為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得負債;對受托人對于基礎資產的處置也要進行必要的限制,第30條規定“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托財產收益的間隔期內,資金保管機構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托機構的指令,將信托財產收益投資于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這條規定是對受托人利用信托財產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的投資對象作出的限制。再者,針對 《信托法》第17條所列的設立信托前委托人的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可能被強制執行的情況,應當在發起資產證券化時就對證券化資產的情況了解清楚,為此必須強化有關信息披露規定,并對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最后,為防止受托財產被強制執行,更有效地實現破產隔離,對受托人的誠信義務也應從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并具體規定SPT運作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需具備的業務能力、資信等級和風險控制能力等等。
誠然,采取信托模式的特設機構有其優勢,但根據資產證券化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的現實金融發展狀況和現有法律框架,如果能對證券化進行專門的立法,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一些修改和完善,那么公司制的特殊機構也是可以被采用的。不過由于《公司法》關系到眾多方面,如果僅僅為了迎合資產證券化而對現行《公司法》進行修改,勢必將導致《公司法》規定對其他方面的不適用,因此不宜進行直接修改,只能對為實施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特殊目的的公司給予特殊規定,明確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準入條件、行為方式。如前文所述,《公司法》、《證券法》對于設立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和發行證券的最低資本金的要求,對于僅為實現某次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特殊目的機構來說似乎有些過于嚴格,因此可以在 《公司法》、《證券法》對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金等專門規定較低的標準;而在 SPC的組織結構的設計上,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應該設置一般的公司都應當具備的治理結構,但為了降低運行成本,可以在人數上、機制運行上相對簡化;不過,對比之下,以資產證券化為特殊目的而設立的公司,因為其設立目的就是要達到破產隔離的要求,因此其在財務上要比一般公司制定更為嚴格的制度要求,如在公司章程中規定SPC除了資產證券化的目的之外不得有其他目的,其資金流動也僅為實現資產證券化,公司所負債務僅能基于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人的債權等等。
參考文獻:
1.費婷婷.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意義分析[J].法制與社會,2008
關鍵字:房貸證券化;風險;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20世紀七十年代以來,資產證券化以其能夠降低發行主體的融資成本,增強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市場的配置效率和滿足投資者的特殊需求等優勢,在世界各國很快得以實施和普及。資產證券化以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為源頭。住房抵押貸款在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發展迅速,它深刻改變了美國等許多國家金融業的發展歷程,引發出一系列的制度創新、市場創新和技術創新。近幾年來,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也備受我國學者和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成為一項在我國呼之欲出的金融創新。然而,就在大家積極肯定并提出以美國房貸抵押資產證券化為學習榜樣的時候,一場自2006年年底開始的次級住房抵押資產債券危機(簡稱次貸危機)席卷了美國市場,并最終影響到整個國際金融市場,并引發國際金融市場的動蕩。這無疑給我國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敲響了警鐘,我們不得不審視美國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制度和這場次貸危機的起因,并且從中得到啟示,為我國推進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工作提供建議。
一、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MBS)的概念
一般的,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將缺乏流動性但又能夠產生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再配以相應的信用擔保和升級,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證券的過程。其中,以銀行住房抵押貸款為支撐發行的證券稱為按揭資產證券化或抵押資產證券化。
二、我國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現狀
2007年上半年我國新增貸款達2.54萬億元,比2006年全年新增貸款多出9.87%。在過去20多年中,雖然我國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有了巨大增長,但對于大多數普通居民而言,僅憑個人收入尚不足以全額購房款,大部分購房者產生對商業銀行貸款的需求。適應個人購買住房的融資需求,四大商業銀行開辦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緊接著各大商業銀行辦理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如火如荼,這為我國的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奠定了基礎。根據國際經驗,抵押貸款占總貸款額的比例達到18%~20%時,就會產生流動性風險。據預測,2008年我國抵押貸款已達3萬億元,占銀行總貸款比例超過20%,因此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轉移信貸風險是我國開展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的首要目的。
三、認清當前房貸市場存在的風險
在房價上升的背景下,住房按揭貸款一直被認為是優質資產,是各家商業銀行重點爭奪并迅速發展的業務領域,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對這種資產的“優質性”提出了質疑。
1、信用風險。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目前,我國個人住房貸款的發展時間還較短,必須充分考慮個人住房貸款違約率的長期變化趨勢。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尚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2、利率風險。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3、政策風險。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4、操作風險。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用以收購銀行資產,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四、防范風險的措施建議
1、預防和減少違約損失,規范信用評估體系。作為金融活動中最基本的風險類別,違約風險的存在具有綜合性、積累性、隱蔽性和突發性。一方面商業銀行必須前瞻性地預測經濟周期和產業變化,密切跟蹤房地產市場變化,借助金融技術切斷違約風險的傳遞與擴散,提高判斷風險的能力,使違約風險的總量得以抑制;另一方面需進一步完善貸款擔保和貸款保險。它可降低住宅抵押貸款的違約損失,從而保障貸款人的權益。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2、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防范資本市場利率風險的有效措施。
3、建立完善的相關法律、政策體系。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保障。
4、規范房地產評估機構。房地產評估機構作為重要的市場中介組織,為銀行提供客觀公正的評估結果,有助于減少房貸風險,提高信貸資源分配效率。房地產評估作為新興中介行業,必須從多方面促使其規范發展。首先,應加速與完善中介業立法,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設立、資質條件、收費標準、行為規范等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做到費、權、利清晰,以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其次,房地產估價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定價,它要求估價單位和人員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實際工作經驗,以及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還必須嚴格執行估價程序和標準。再次,評估機構不能僅依賴于委托方提供的資料,而要對資料的真實性進行仔細檢查,增加評估報告的可信度。最后,應建立規范的估價報告復核制度,該制度可避免估價的隨意性,有利于改進估價方法的流程和準確性。
5、加強金融監管及金融產品的創新。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成和完善過程中,金融市場產品和服務比較匱乏,金融風險管理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大大滯后于實際需要。這樣,一旦出現金融危機必將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失。由次貸危機可看出,即使存在較完善的金融監管法規,出于追逐利益的需要,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也常常忽視監管規則和風險因素,總是傾向于創造出新的規避管制的金融產品,但這些在促進金融市場繁榮的同時也放大了自身的風險頭寸。一旦經濟情況出現較大的負面變化,積累的風險就會完全暴露出來,市場上恐慌情緒會通過金融市場的連鎖效應迅速蔓延,從而引發危機。因此,為避免危機發生,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產品開發,豐富金融市場服務功能;另一方面更要關注發達國家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學習國際上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監管和管理策略,這對商業銀行和金融監管者都非常重要。
(作者單位:新疆財經大學2007級產業經濟學研究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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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和發展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60年代末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當時承擔美國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的儲蓄金融機構,主要是儲貸協會和儲蓄銀行,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其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減少,而使其競爭實力下降,經營狀況惡化。為了擺脫這一困難局面,政府決定啟動并搞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以緩解儲蓄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1968年,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從此開全球資產證券化之先河。
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的飛速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內含和外延也發生了變化。資產證券化的概念按以下順序擴展: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銀行信用證券化資產證券化。
所謂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住宅抵押貸款的發放機構將其所持有的抵押貸款資產,匯集重組成抵押貸款組群,經過擔?;蛐庞迷黾?,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的融資過程。通過證券化這種方式,住宅抵押貸款的原始發放者將其貸款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消除(因為發行的是無追索權的債券),同時得到了現金或其它流動性較強的資產。相比而言,銀行信用證券化的范圍比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要廣得多,它包括汽車貸款、信用41經濟導刊1999年第2期購買價格真實交易余款退回卡應收賬款、機貸款和其它商業貸款等銀行資產,均可作為證券化的對象。被證券化資產的原有者不僅指商業銀行等貸款機構,還可以是企業等非金融機構。并且被證券化的資產可以突破信用資產的范圍,擴展到其它的資產形式。至此,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已不僅指一種實際過程,而在更重要的意義上成為一種具體十分豐富的理財觀念和方式。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傳統融資方式更為經濟的優點,因而近年來發展迅速,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種類越來越多,證券化交易的組織結構也越來越復雜,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特設信托機構(SPV)、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提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投資者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圖1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是發起人將交易的金融資產組合與發起人完全剝離,過戶給特設信托機構進行運作,信托機構將金融資產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確保有關資產現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況下向投資者的本息回報的流向仍然暢通。
(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步驟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 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首先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根據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 組建特設信托機構(SPV),實現真實出售。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托實體,注冊后的特設信托機構的活動必須受的嚴格限制,其資金全部來源于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托機構成立后,與發起人買賣合同,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SPV)。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TrueSale)的方式進行,即出售后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于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
3 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設信托機構必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使投資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因為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還期與SVP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配合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所以信用提高技術代表了投資銀行的業務水平,成為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之一。
4 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與一般債券評級相似,但有自身特點。信用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于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于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比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5 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格。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投資銀行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銷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用機構(SPV)從投資銀行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再按資產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
6 證券掛牌上市交易,資產售后管理和服務。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后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從而真正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托機構,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三)資產證券化收益與風險分析
1 資產證券化對各參與者的收益分析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通常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類型的公司。資產證券化可以給發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資成本、較低的經營杠桿、用來擴展和重新投資的立即可用資本、多樣化資金來源以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金融機構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的能力,實現規模經濟。通過證券化的資產在公開市場中出售,金融機構可迅速獲得流動性。
(2)特設信托機構(SPV):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中介機構,它購買發起人的原始信用產品,加以整合,然后出售包裝后的證券。SPV以某種價格購買信貸資產,通過將它們包裝成市場交易商品,而增加了信貸資產的價值,然后以一個較高的價格出售。通過購買、證券化和出售,SPV幾乎將信用風險都分散給投資者承擔,這樣使得SPV降低其所有者權益成本,因為這些資產將不再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中。
(3)信用提高機構:信用提高機構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它可以是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它作為一個第三方實體更適合于使這類交易成為“真實出售”,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如按擔保金額的0 5%收取。
(4)投資銀行: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一項新業務。投資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充當承銷商的角色,并獲得其發行收入。
(5)投資者:證券化過程為投資者在市場中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于大多數組合資產都是由許多小額信用資產集合而構成,促進了組合的多樣化,即使其中的一兩個貸款違約,也不會對整個組合有質的影響。而且許多組合資產保持地理區域多樣化,因此,某一地區的經濟的低速發展不會深刻或迅速地影響到整個組合資產的績效,而且投資者通過購買不同的組合資產的部分證券而能夠避免地理和行業的集中帶來的風險。由于信用評級由第三方執行,然后公布等級,投資者不用自己去分析每個發起人的資信,這也處理方式要素表1表內處理與表外處理比較是吸引投資者的一個優勢所在。
2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由于資產證券化非常復雜,每一次交易無論怎樣被相當好的結構化,并被徹底地加以和精確地用文件證明,都仍然存在一些風險。常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有如下幾種:
(1)欺詐風險:從美國證券市場及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中我們可以知道,由于欺詐的發生而使投資者受損的例子屢見不鮮。陳述書、保證書、法律意見書、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及其他類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詐風險的發生。
(2)法律風險:雖然法律函件及意見書原本是為了消除外部的風險因素,但有時法律的不明確性及條款的變化本身往往成為整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伴隨且起關鍵作用的一種風險。
(3)金融管理風險:資產證券化是金融管理發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約、技術和結構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發生故障,整個交易可能面臨風險。我們把這種風險稱為金融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參于者不能按協議進行交易,設備不能按要求運作如電腦故障,以及交易機制出現故障等。
(4)等級下降風險:從已有的證券化實例中人們已經證實,資產證券化特別容易受到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礎包含許多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之一惡化,整個證券發行的等級就會陷入危險境地,從而對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
除了上述幾種風險之外,還存在一些其他風險,諸如政策性風險、財產和意外風險、合同協議或證券失效、對專家的依賴風險等等。所有這些風險都不是彼此獨立地存在著,而是相互聯系的。這些證券化風險的影響及發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資者必須識別這些風險,分析它們的規模,審查減少風險的,以及正確估計那些減少風險的手段的有效性。投資者在任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閱讀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中所提供的陳述書、保證書及賠償文書等文件,了解他們的責任范圍,查看是否有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注冊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要對證券化結構中存在的大量風險進行防范,最重要是看信用增級的手段,是否有一家信譽卓著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百分之百的擔保。
(四)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和稅收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和等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它們涉及到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動性,關系到每一參與者的利益,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
1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
資產證券化交易在會計處理上,主要考慮兩方面問題:(1)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是否應該被分離出資產負債表,即是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的問題,這里還包括會計確認問題,即收益和損失的確認;(2)合并問題,即特設信托機構(SPV)是否需要和證券化發起人合并財務報表的問題。
對于是否把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分離出資產負債表這個問題,主要取決于該證券化行為被當作銷售處理還是擔保融資處理,這是發起人(賣方)所關心的一個關鍵問題,因為不同的處理會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影響可列表如下:
在了解了上述影響之后,我們來比較一下傳統會計處理方法和近年來最新采用的合成方法對資產證券化所產生的后果。
最典型的證券化傳統會計確認方法當然要屬“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了。按照這種方法,如果發起人仍保留已轉讓資產的絕大部分收益和風險,則證券化交易視同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轉讓了相關資產的絕大部分收益和風險,那么該證券化交易被作為銷售處理,所轉讓的資產轉移出資產負債表,所募集資金作為一項資產轉讓收入,并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即表外處理)。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看成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如果發起人仍保留證券化資產相關的一部分風險和報酬,且被保留的這部分被判斷為很重要的話,則發起人在其資產負債表上仍然要繼續確認這項資產,同時將來自于證券化資產的轉讓所得稅為擔保負債的結果。但在當今金融技術飛速,使得基于基本金融工具上的各種風險與報酬能被有效地分解開來,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載體,分散給不同的持有方。毫無疑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只對證券化交易作了非常簡單和不全面的反應,這很明顯與會計所追求的“公允(TrueandFair)反映”背道而馳。同時“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中“絕大部分”的判斷,定質容易定量難,它要求辨認和估價證券化過程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和報酬所保留或轉讓部分是否占有絕大部分,這無疑會增加實際操作上的難度和主觀性。
由于傳統的會計確認方法的局限性,使其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從而給金融交易的進一步創新與有效管理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迫切需要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正是在這種環境壓力下,美國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AFSNo.125):《轉讓和經營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的取消會計》(AccountingforTransfersandServicingofFinancialAssetsandExtin guishmentofLiabilities)突破傳統框框,另辟蹊徑,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Compo nentApproach)。按照這種方法,在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的情況下,應該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因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換言之,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發生轉移性的交易所面臨的再確認或終止確認的處理,取決于轉讓方的銷售意圖,也即決定一項資產交易能否進行銷售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由于發起人與特設信托機構(SPV)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SPV是否應該合并入發起人財務報表當中,也成為證券化會計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旦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子公司而合并入發起人的財務報表,那么,兩個獨立法人實體也就被視為一個實體,兩者之間的交易也就變成了經濟實體內部交易,必須從合并報表中剔除出去,這或許是證券化設計者所不愿看到的,因為一旦合并,發起人與SPV個別報表中原先不管怎么確認,作銷售處理也好,作融資處理也好,對合并報表來說,得出的結果是相似的,進行復雜的金融安排,并不會實現原先所期望的結果。
現行的合并與實務是以母公司對關聯公司活動的實際控制程度作為判斷合并與否的依據,而不是注重于法定持股比例的多少,凡是對關聯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有重大控制權的都被列為合并范圍之列。顯然,問題的實質在于判斷以信托形式存在的SPV是否屬于發起人的一個準子公司,通常有以下3個判斷標準:
(1)SPV為發起人帶來收益與發起人真實的子公司無實質性差異;(2)發起人直接或間接地控制著SPV,并從SPV的凈資產中獲利;(3)發起人擁有與這些利益相關的風險。
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判斷為準子公司。這就意味著,如果發起人擁有相當比例的剩余權益,把SPV納入合并范圍似乎更符合會計慣例。
2 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和會計問題一樣十分重要,直接影響證券化的成本問題,可能導致可觀的稅收費用。
關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產生的稅務問題,在不同的國家各有不同,但總的來說應是本著稅收中性化的原則(即不因證券化少繳稅或多繳稅),使稅收機構和繳稅者都能夠接受。
(1)發起人的稅收問題
當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時,有以下兩個稅務問題:
A 如果證券化交易符合銷售資產的條件,那么任何收益或虧損都必須被記入損益表內而后作為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處理。對資本利得是否應當征稅,或是否應對之實行優惠待遇(即課以輕稅),一直是稅收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話題。發達國家一般都對資本利得在稅務處理上給予程度不同的優惠,而發展家則很少將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單獨作為一個問題而加以特殊考慮。對資本利得采用輕稅政策,可以達到鼓勵資本流動,活躍資本市場,防止產生投資“鎖住”狀態的目的(即指財產持有人若發現自己有了資本利得,但考慮出售后要繳納較重的普通所得稅,便可能不愿出售,而形成“鎖住”)。
對于證券化交易產生的資本損失,也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種是可享受稅收抵免待遇,另一種是由于稅務機關可能認為其出售不是在發起人的正常經營范圍內,因而所產生的損失不可扣稅。
B 發起人向SPV出售資產可能會產生印花稅,稅率即使很低,也可能給交易帶來巨大的障礙。這可通過適當的安排,把證券化以債務形式進行,則可避免有關的印花稅。
(2)特設信托機構的稅收問題
對于SPV,需要考慮的稅務問題是它是否需要納稅,如果需要,應通過哪些方法來降低稅務負擔。因為在SPV產生稅務費用會增加證券化的整體成本,最簡單的辦法是在避稅天堂(如開曼群島)設立SPV;此外,也可以通過適當的安排,使該公司不被認為在發行地或資產所在地開展業務,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為了明確SPV的稅務地位,最好的辦法是向有關稅務機關預先確認。
(3)投資者的稅收問題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在過去十多年里經歷了徘徊、間續發展的歷程,尤其是經歷了美國次貸危機后,曾一度處于停滯的狀態。但是,近年來,國家為了深化金融改革創新,盤活存量資金,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資產證券化在國家經濟工作中又一次次被提上議事日程。例如,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要求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循序漸進、穩步推進試點工作,風險較大的資產不納入試點范圍。2015年5月13日,國務院總理再次在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決定新增5000億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繼續完善制度、簡化程序,鼓勵一次注冊、自主分期發行;規范信息披露,支持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且強調重點支持棚改、水利、中西部鐵路等領域建設。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將在中國迎來快速發展的新時代,也意味著資產證券化從金融領域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擴散。因此,資產證券化在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中的應用研究變得更有意義了。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支持基礎設施項目融資的發展現狀
根據中國資產證券化網所的《2013年中國資產證券化年度報告》顯示,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集中在信貸支持產品和券商類產品兩個方面。自2005年證券化試點以來至2013年年底,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總規模達到1408.66億元,其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1026.65億元,所占比重為72.88%;券商證券化產品為382.01億元,所占比重為27.12%。由此可見,我國資產證券化品種還是以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為主。例如從已有的發行情況來看,中國建設銀行發行的國內首單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正式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國家開發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了2012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2013年發行的首只券商類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東證資管—阿里巴巴1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優先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還有根據中國資產證券化網站所公布的消息,可知農業銀行第二期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2014年第二期農銀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日前在銀行間市場成功發行。
但是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通過以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后所產生的收益作為基礎資產而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案例卻為數不多,根據已有的資料顯示,相關的案例有,2005年發行的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2006年華能瀾滄江水電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為數不多的幾個。但是由于當時的政策因素,并加上美國次貸危機所帶來的“蝴蝶效應”,使通過資產證券化而進行的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也一度停滯。不過后來隨著國家相關政策的出臺以及政府的扶持,資產證券化在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中再度興起,比如,2013年發行的淮北礦業鐵路專用線收益權資管計劃以及宏源證券高速公路收費權資管計劃等。不過總體而言,根據中國資產證券化網所公布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3年底,已發行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相關證券化項目共7個。由此可見,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相關資產證券化項目在未來一段時間將存在較強的市場需求;而且,由于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平臺問題近期受到監管層高度關注,原有的融資方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以我國應該積極開拓通過資產證券化支持基礎設施項目融資的這一市場,使資產支持證券成為填補基礎設施建設領域融資缺口的重要工具,從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三、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1、資產證券化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一個低成本的融資渠道基礎設施一般是指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是用于保證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的公共服務系統。它包括建筑業、水、電和煤氣業、運輸業以及通訊業等?;A設施建設一般都是大工程項目,所需資金量較大。比如,根據長沙市政府工作報告可知,目前長沙市已建好的地鐵2號線一期工程和在建的1號線一期工程估算總投資額為221.71億元,其中資本金為95.33億元,其來源于市政府的財政資金安排65.63億元和市土地出讓獲得的收益29.7億元;資本金以外的126.38億元擬通過國內銀行貸款的方式籌措。另外,地鐵4號線一期還擬引入社會資金85億元。從長沙市地鐵修建的資金來源來看,主要是通過傳統的融資方式,且向銀行貸款的資金所占比重偏大。通過向銀行借款,可能會面臨銀行惜貸的困境,而且融資成本較高,因此進行證券化融資不失為一個較好的融資渠道。通過推行資產證券化不但可以有效降低融資門檻,實現多形式、多渠道融資,而且還有利于盤活項目資產,有效提高項目整體建設效率[3]。
2、基礎設施項目預期穩定的現金流為實行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必要的條件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成功的一個必要條件是必須要有預期穩定的現金流,而基礎設施項目在建設好后,一般都會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比如,高速公路預期的現金流來源于各高速公路收費站的過路費收入;電力行業預期的現金流則來源于各家庭、企業、單位等所繳納的電費收入;等等。這些由資產證券化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相對比較穩定,而且在信用增級技術的作用下,資產證券化產品比較受投資者青睞,從而可以為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提供穩定的資金支持。
3、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政策支持國家近幾年陸續出臺了一些相關政策,使資產證券化發展迎來了春風,也促使一些行業躍躍欲試,積極開發各類資產證券化品種。從相關新聞網站可以知道,2015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表示,要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試點,并強調要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上,將有效信貸向經濟增長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傾斜,特別是用于三農、小微企業、棚戶區改造、基礎設施等建設等。另外,“金十條”更是提出“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這些政策的扶持為各行業發展開拓了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推動了行業的盛興,進而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
四、資產證券化在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中的應用分析
本文以長沙市地鐵7號線建設為例,分析資產證券化在長沙市地鐵項目融資中的應用。在本次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中,假設主要的參與主體為以下相關單位: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原始權益人,即項目的發起人;長沙市軌道交通7號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作為項目公司,是直接承擔項目債務和風險、負責項目的投資和管理的法人實體;中國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為受托機構,擔當SPV的職責,并兼證券發行人;機構投資者購買相關的證券產品;項目產品購買者;還有其他的相關參與主體———政府、信用評級機構、施工單位等。
該產品的設計模式如圖1所示。根據上面的設計模式,分析如下:結構圖中的實線表示主體行為,虛線表示資金流向。首先,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與長沙市軌道交通7號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由后者負責長沙市地鐵7號線的建設管理事項;然后,長沙市軌道交通7號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勘查、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參與工程建設。修建長沙市地鐵7號線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三方面:政府的財政補貼,國內銀團貸款,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募集資金。
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流程如圖所示:首先,由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將項目資產(地鐵的運營權)通過真實出售,轉讓給中國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其次,為了提升資產池的質量,中國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會聘請信用增級機構采用信用增級技術提高資產池的信用等級,還會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池進行信用評級;然后,中國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比如,信托收益憑證;再次,中國信用投資有限公司聘請投資銀行承銷證券;最后,由承銷團將信托收益憑證出售給廣大的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購買證券所支付的價款則作為修建長沙市地鐵7號線的資金來源之一。那么機構投資者購買證券的收益則來源于地鐵7號線修建好后運營使用過程中所獲得的票款收入,即廣大乘客所支付的乘坐地鐵費。項目運營使用后,當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票款收入)足以支付所有的投入成本(包括支付給投資者的收益)后,在期限屆滿后,地鐵的運營權則會移交給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
參考文獻:
[1]根據中國政府網《支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整理,中國政府網站:
[2]根據中國資產證券化網《2013年中國資產券化年度報告》整理,中國資產證券化網站:
>> 商業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研究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商業銀行企業資產證券化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 論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 淺析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 透析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動力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淺談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探析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及問題研究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問題及對策分析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問題探析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問題的對策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研究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難點及風險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風險及對策研究 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流程改進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說明:大型商業銀行主要包括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其他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銀行。
在國外,住房抵押貸款是最普遍實現證券化的資產,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剛剛起步,沒有相當規模的住房抵押貸款的積累,難以形成具有相似條件、違約率及提前清償率的抵押貸款組群,無從推行資產證券化并且銀行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操作還處于試驗階段,缺乏經驗,沒有形成統一的貸款標準和貸款格式[5]。另外,由于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股權結構失調,國有企業控股比例偏高,不良資產大部分是與當地政府、國有企業相關的一些呆賬壞賬,產權不明晰且幾乎不可能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缺乏可證券化的必要條件。可見,城市商業銀行所占市場占有率較低,資產規模小,住房抵押貸款發展不完善,許多不良資產無法進行證券化,現階段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還過于薄弱。
2.城市商業銀行缺乏高素質人才技術支持不足。我國正處于銀行高速發展階段,對于專業人才的需求較為旺盛。由于地域局限、薪酬待遇等因素的影響,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城市商業銀行在人才引進方面處于劣勢。大量的本科、碩士畢業生將國有商業銀行作為首選,城市商業銀行難以獲得優秀的人才支撐,一些崗位職工的受教育程度、專業素養、技術水平不能滿足職位要求。資產證券化是一項程序復雜、技術要求高、專業化程度高的技術,不僅要求技術人員具備極高的專業素養,而且要精通法律、會計、稅務等各方面知識,由此看出,城市商業銀行缺乏這方面的高級人才,現階段還無法為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
3.城市商業銀行缺乏基礎資產定價能力。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定價十分重要,與一般金融資產考慮未來現金流和折現率定價的方法不同,基礎資產的定價相對更加復雜。在對基礎資產的定價過程中需要考慮利率、償還期限、提前償付、資本市場運行狀況等多種因素[6]。在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與當地政府、國有企業相關的呆賬壞賬,這部分資產幾乎不會產生現金流,與這部分資產相關的歷史數據也不完整,不能很好地服務于定價模型。此外,我國城市商業銀行也缺乏相關方面的高級人才,無法為定價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二)從外部環境來講
1.信用評級制度不健全,缺乏可信賴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信用評級機構能否準確合理的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及信用評級機構的聲譽、可信度,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投資者對該種證券的需求。目前,我國在信用評級方面還存在很大的問題,缺乏像國外穆迪、標準普爾一樣的被普遍接受、認可的評級機構。當前我國評級機構規模小,業務范圍狹窄,專業性較差,許多評級機構組織形式不完善,內部管理控制還有待加強,難以形成統一的評級標準,不能給出獨立、客觀、公平為投資者信賴的評級結果,這無疑將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2.資產證券缺乏有效、穩定的需求主體。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成功離不開有效、穩定的需求主體,只有將資產證券推銷出去,資產證券化過程才算完成。從國外的發展經驗來看,機構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資金實力較為雄厚,是資產證券的最主要的購買者,然而在我國,社會保障基金、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信托機構等機構投資者的情況不容樂觀,難以形成長期穩定的需求。此外,我國法律也對保險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等的投資渠道進行了嚴格限制,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對資產證券的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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