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2 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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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城市房屋征收補償的相關概念
城市房屋征收補償,就是指房屋征收部門依照法律運用國家強制力針對公民的私有房產權予以剝奪的同時給予金錢或其它物質補償的行為。我國現行房屋拆遷制度,主要由國務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組成。
城市房屋征收補償,究其實質是一種行政補償,是行政主體一方給予房屋被征收人的一種行政補償。所謂行政補償,就是由于行政主體合法履行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一定的損害,此時行政機關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行政相對人所遭受的損失予以補償。與行政補償相對應的是行政賠償這一概念。它們本質上的相同之處在于都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對其自身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的物質利益上的填補,換句話說,行政相對人所遭受的損失都是由行政機關造成的;而兩者最根本的就在于引起損失的先行行政行為的性質不同:行政補償所要填補的損失是行政機關合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而行政賠償所要填補的損失則是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
二、房屋補償中存在的問題
(一)補償對象不全面
根據《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補償的范圍包括三個方面:即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用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以及何為停產停業,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范圍,它完全沒有考慮到由此而引起的合同違約損失、員工下崗損失等情況,這一系列因素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以致于房屋被征收人不能得到一個滿意的補償。對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更是因為在房屋評估過程中,很可能由于房屋估價師的故意或過失,抑或是對于所評價房屋的結構、材料、面積等相關信息的不了解而對房屋價格的評估也不是很全面,出現高估或者低估的現象,大大的損害了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補償方式在現實實踐中得不到最有效的落實
《條例》中規定:房屋征收的補償方式有兩種,其一是貨幣補償,其二則是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對這兩種補償方式擁有選擇權,但是當建設單位無法提供可供調換的房屋時,被拆遷人則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那么這個時候是否被拆遷人就一定能得到等價的貨幣補償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在被拆遷人無法得到產權調換的情況下,貨幣補償往往也不一定會是等價的,有可能是大大的低于房屋的實際價格,并不能完全彌補被拆遷人的損失。
(三)房屋評估機構缺乏中立性
房屋評估機構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房屋評估的結果。這主要從房屋評估機構的選擇以及房屋評估機構的評估過程是否公正、獨立來說。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房屋評估機構與房地產開發商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這就導致了房屋評估機構的評估活動大多數會被房地產商牽著鼻子走低估房屋價格,進而侵害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的權益。
三、淺析房屋征收補償中的法律關系
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謂補償協議,就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之間簽訂的,涉及到被征收房屋補償的方式、補償范圍、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度方式和過度期限等一系列事項的,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協議。
一般情況下,只有房屋征收補償法律關系的主體確定了,房屋征收補償權利義務的歸屬才能相對明確。房屋征收補償法律關系的一方是行政主體,另一方則應是行政相對人。這又依不同的情況而分為兩種:在征收雙方當事人能夠就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問題達成協議時,補償行為是由房屋征收部門作出的,這時補償法律關系主體就只存在兩方,一方是房屋征收補償義務人,而另一方則是房屋所有權被侵犯的被征收人,也即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比如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等。如果征收雙方當事人不能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那么此時的補償裁決就應是由一個中立并且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作出。這時,房屋征收補償中的法律關系主體就包括了三方,即裁決機構、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人。
四、淺析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性質
(一)民事說
持該觀點的學者們認為,房屋拆遷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其產生的糾紛也應受民法規范的調整,并由此產生一系列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理由如下:一方面,補償協議雙方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補償協議的客體是財產損害補償關系,房屋拆遷行為是引發這種關系產生的原因。房屋拆遷人可以依他與被拆遷人達成的協議進行拆遷行為的同時,也有義務對其進行相應的補償;而房屋被拆遷人則要按照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離,同時又有權利主張自己獲得補償的權利。補償協議的內容是協議雙方根據民法的公平、有償及等價原則而協商一致的結果,雙方的合法權益都能夠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并不存在著依附關系,具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他們之間無隸屬關系,上下級關系,是平等的,雙方所獲得的合法權益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因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性質應是民事合同。
另一方面,《條例》中還規定應當按照公平的原則來簽訂補償協議,并且按照房地產市場的評估價格給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這一點也更加充分體現了民法中所強調的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公平,而且更注重實質上的公平。自愿是民法中的精髓。而房屋拆遷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知識、認識和判斷,以及自己所處的相關環境來自主選擇其自身所需要的補償,追求以及保護自己最大的利益。只要沒有違背法律規定的事項發生,補償協議的簽訂、履行以及解除等,均由拆遷當事人自愿決定。對于被拆遷人而言,房屋征收補償其實質就是被拆遷人處分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拆遷的雙方當事人之所以會進行拆遷,其目的其實也就是為了追求和實現民事利益的最大化;拆遷行為的對象則是被拆遷人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實現途徑是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由此可見,拆遷行為僅涉及拆遷雙方的民事利益,不牽涉其他,是一項完全發生在民事生活領域,與國家利益和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毫無關系的民事活動,這充分表現了民事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特點。筆者也比較贊同該觀點。
那么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充當著一個什么樣的角色呢?筆者認為,政府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更多的應是一個監督者。不僅監督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施的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是否給予房屋被拆遷人相應的補償使其得到安置,還要監督房屋被拆遷人及時按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按時搬被征收的房屋,不妨礙房屋拆遷的正常進行。政府的監督,應當保證在現實生活中不再出現違法拆遷、強力拆遷等一系列行為的發生,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利不被侵犯,應得到的補償和安置及時落實。對違法拆遷進行有效制裁,對拆遷人及其他相關人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行政說
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實施房屋征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被征收人為了公共利益,也應服從合法的征收決定,在拆遷的過程中,主要包括拆遷管理部門對于拆遷的行政許可行為、在有必要時還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行政裁決行為和行政強制行為,這些行為都應屬于行政行為。與此同時,簽訂補償協議的相對一方為房屋征收部門,它是行政法規授權的主體,這些都符合行政行為的特點,因此房屋征收補償應該屬于行政行為。他們的主要理由有如下幾點:
首先,拆遷補償協議的本質其實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及程序,在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以后,再與被征收人對所征收財產的相對經濟價值進行補償時所簽訂的一種協議。保障財產征收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得以實現則是簽訂協議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要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這其中并不以謀求私利為目的。
其次,簽訂補償協議的一方為房屋征收部門,它是行政法規授權的主體,它是行政機關,雖然有些主體自身并不是行政機關但其依據《條例》的授權而獲得了行使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資格。補償協議雙方的權利地位并不是一定平等的,他們在房屋征收法律關系中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依據行政法中有關行政征收的基本理論,行政征收其實是指那些行政主體運用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或有償地征收稅、費或實物的行政行為。因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其補償協議是依附在房屋征收行政行為之下的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補償。所謂的雙方協議一致,也是在房屋被征收的前提下的自愿和對等。
最后,房屋征收補償實際上是在房屋征收行為后所附帶出來的一種行政補償,并不能完全符合民法意義上的公平等價原則。因為在進行房屋征收補償之前,存在著房屋拆遷的先行行為,也正是由于房屋拆遷這個先行行為才有了后來的房屋征收補償。那么,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居民并不是自愿搬離,房屋拆遷人就會給予高于房屋實際價格很多的價格促使房屋被拆遷人搬遷,這時也并完全符合等價原則。在某些情況下,行政機關會出面調解,說服房屋被拆遷人搬離,做思想工作,從這些情況來看,行政機關在整個房屋拆遷過程中都充當著不輕的角色,對促使房屋拆遷有著很大的作用。因此,房屋拆遷行為應該說是一種行政行為。
關鍵詞:城市房屋;拆遷;土地使用權;補償問題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隨著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入,城市房屋拆遷已經成為大勢所趨,其實質是國家的征地行為,是一種對城市房屋所有人及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征收行為。但在拆遷過程中卻常常出現被拆遷人抗拒拆遷等糾紛和矛盾,其中大多數糾紛是由于拆遷補償不合理導致的。尤其是目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金的構成中,忽略了房屋所附著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因此,完善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勢在必行。
一、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權屬性分析
我國實行的土地所有制是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城郊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房屋所有人只享有土地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互相分離的?!段餀喾ā返谒氖邨l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薄锻恋毓芾矸ā返诎藯l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有規定的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薄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規定:“國家土地使用權依法可出讓、劃撥,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抵押、出租、作價入股。”
《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边@就以立法的形式確認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全新的涵義:經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新的不動產物權形式,成為了用益物權。由上可知,我國合法的城市房屋所有人雖不都擁有土地所有權,但都享有該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土地使用權是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所擁有的重要資產。明確了土地使用權是一項用益物權———財產權的法律屬性,也就確立了城市房屋拆遷中實現對土地資產即土地使用權補償的理論基礎。既然法律賦予被拆遷人享有土地使用權,就要依法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國家如果需要征用或征收,被拆遷人可以出讓,但前提并不是無償出讓,而是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因為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受到了侵害,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原則
從行政征收的補償原則來看,補償應該首先強調公平公正。目前大致有兩種補償原則:適當補償原則和“生活權補償”原則。適當補償又可以稱為合理補償,認為只要綜合考慮征收的目的和必要的程序等因素,并參照當時社會的一般公正觀念,給予合理補償,即為公平的補償。目前,我國采取的就是這一行政補償原則。而在當代西方國家中出現了一種新的補償原則,即“生活權補償”,這一理論認為,如果作為征收對象的財產,具有財產權人生活基礎的意義,那么對其損失的補償,就不僅限于對其財產的市場價格評估,還應考慮其附帶性的損失補償,甚至有必要給付財產權人為恢復原來生活狀況所必須的充分的生活補償。就房屋拆遷這一行政征收行為而言,其征收對象恰恰是被征收人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如果按照適當補償原則進行補償,被征收人得到的補償是否能與其遭受的損失相一致值得懷疑。因為被征收人的損失包括被拆遷房屋的財產損失、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權的損失和與房屋有關的其他利益的損失,如子女上學的學區選擇。在這些損失中,房屋的財產損失的價值是可以按照市場價格進行估算,從而得到合理的補償的,但是對于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和與房屋有關的其他利益的損失的價值就很難客觀的估算了。因為房因地貴,房屋所在的地段好,房價自然就高,尤其是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房屋的價值隨著損耗、折舊而越來越小,但土地的價值卻在不斷的增加,越是靠近城市中心的繁華地段,其土地價值就越高,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必然結果。國家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拆遷人是為了實現其以房地產開發經營商業行為、獲取更高的商業利潤的最終目的,那么被拆遷人為什么從好的地段遷移到差的地段,在子女上學、交通、生活、就醫等方面都不方便的情況下,卻得不到級差地租的補償呢?對于那些貧困的被拆遷戶來說,由于補償款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費,那么他們手里所能拿到的補償金根本就買不到同等質量的房子。如果連這唯一能夠遮風避雨的房子也被拆掉,卻又買不到新房,想不反對拆遷都不行。如果按照西方“生活權補償”原則,被拆遷人所得到的補償就必須使其在拆遷后能夠達到拆遷以前的生活水平,因此評估房屋價格時,必須認真研究住房所在地段的地價,認真研究房屋分攤的地價,在房價中體現地價,使被拆遷人得到真正公平的補償。
三、城市房屋拆遷中土地使用權補償問題的解決途徑
為了維護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正當權益,減少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筆者認為,以下幾個方面可以作為處理城市房屋拆遷中土地使用權補償問題的突破口。
3.1加快立法進程和規范立法管理,在相關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應明確規定被拆遷人享有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的權利
當前城市房屋拆遷活動的最高層次的規范性依據是2001年11月國務院修訂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但該條例并未明確規定被拆遷人享有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的權利。而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拆遷補償方面一般也只規定房屋的區位、建筑結構、房屋類型、實際新舊狀況和建筑面積為考慮因素,很少有考慮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因此,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對有關拆遷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立法進行一次全面的審查,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統一規范立法程序和管理,加快房地產管理的立法進程,使城市房地產拆遷補償在實踐中有統一的法律依據。
3.2制定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補償的具體操作標準
在規定被拆遷人對土地享有補償權的同時,有必要確定補償的具體操作標準。要充分考慮土地具體使用的方式不同會給被拆遷人帶來不同的經濟利益,因此,可以參照有關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在對被拆遷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的同時,應結合房屋的具體用途和土地使用的特殊情況(如停車場等)適當予以增加,以切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權。在制定具體操作標準過程中需要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分離評估。房地產價值巨大,其中土地使用權價值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房地分離評估可以避免房地混在一起引起的歧義,清晰地顯示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各自的真實價值。此外,不同的房屋土地占用面積相差很大,一般平房的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土地面積,樓房的建筑面積往往大于土地面積,高層建筑的建筑面積遠大于所占用的土地面積,房地分離估價有利于體現房屋建筑依附于土地的房地產特性,真實顯示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值。
(2)房屋及其以外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補償。實施拆遷的真正目的是取得拆遷范圍內可供利用的土地,拆遷人以獲取他人土地使用權為第一目的,因此,不僅房屋及房屋占地需要分別補償,而且大于房屋建筑面積以外的其他附屬物和場地用地部分的土地使用權也要給予補償。
3.3實際評估中評估方法的選擇要認真慎重,實際操作中,估價應符合房地產估價的基本原則—替代原則
如若同一供需范圍內有較發達的交易市場,用市場比較法評估。有收益的房地產選用收益法求取土地價格,并慎重確定土地資本化率、建筑物資本化率和綜合資本化率。道路規整、各宗土地排列整齊的地段可選擇路線價法。選擇基準地價修正法應注意基準地價的內涵、構成、表達方式不同時,修正的內容和方法之區別。劃撥土地的使用權評估可先求取得該宗土地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價格,然后扣除出讓金等款項,此時應注意劃撥土地的權利限制?;蛘邞贸杀痉?,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
四、城市房屋拆遷中的法律思考
房屋拆遷意味著公民私有財產權和居住權的喪失,在舊城換新顏、陋室改新居的同時,因房屋拆遷產生的社會矛盾也不斷涌現,由此給維護社會穩定造成了一定的難題。事實上,因房屋拆遷產生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補償費用達不成一致,而其中最富爭議的問題之一就是公民的土地使用權得不到應有的補償。
(1)相關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應明確規定被拆遷人享有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的權利。當前城市房屋拆遷活動的最高層次的規范性依據是2001年11月國務院修訂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但該條例并未明確規定被拆遷人享有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的權利。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拆遷補償方面一般也只規定房屋的區位、建筑結構、房屋類型、實際新舊狀況和建筑面積為考慮因素,很少有考慮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就為一些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提供了借口。
(2)制定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補償的具體操作標準。在規定被拆遷人對土地享有補償權的同時,有必要確定補償的具體操作標準。要充分考慮土地具體使用的方式不同會給被拆遷人帶來不同的經濟利益,因此,可以參照有關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在對被拆遷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的同時,應結合房屋的具體用途和土地使用的特殊情況(如停車場等)適當予以增加,以切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權。
結束語
目前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明確,導致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糾紛與矛盾,因此在相關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中應明確規定對被拆遷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制定具體操作標準,以盡快改變對依附于房屋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被無償剝奪的不合理狀況,對被拆遷人進行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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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征用存在的問題緣于我國現行行政征用法規的不完善,相關規定均分散在各單行法規中,因此亟待頒布統一法規,整合現有分散立法。鑒于行政征用在推動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發達國家一般都是通過專門的立法予以規范。如法國專門制定的《公用征收法典》,日本的《土地征用法》,雖然法律的稱謂上存在差異,但都詳細規定了本國行政征用行為的內容,對行政征用的程序規定特別突出。缺乏統一標準的弊端是各單行立法之間容易發生沖突,后果是行政征用實踐混亂甚至無所適從。目前,我國的行政征用制度發展還很不成熟,故而立法應采用統一法典與單行法相結合的方式更具有可行性。筆者認為,我國立法制定統一行政征用法典應該涵蓋如下內容:行政征用權行使主體、行政征用權的設定、行政征用的條件、行政征用的范圍、基本原則、行政征用一般程序、補償的一般標準、法律責任等內容。為了配合統一法典的實施,應設立單行法,這些單行法要依據統一法規定設立,針對復雜多變的具體情況,作出靈活的規定,如適用特殊情況下的征用特別程序等內容。既要避免單行法之間出現真空地帶,又要防止重復立法,還要避開法律之間的沖突,實現總體協調。國家發展公共事業所必需的資源,只有選擇行政征用的方式,才是國家在市場無法發揮作用配置社會資源的情況下,發揮國家公權力獲取社會資源的主要方式。故而,制定行政征用法典中要包括“有限政府”思想,還要規定實現公共利益的同時又要保障私益的實現。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國行政征用實踐面臨的諸多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以利于實現行政征用法律制度整體協調,從而達到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與更好地保護私益的平衡發展。此外,應整合現有法律中的征用條款。首要遵循的原則就是不能違反行政征用的一般原則,保持制度整體上的協調和統一。但畢竟行政征用橫跨行政管理的多個領域,因此,應當允許單行法根據實際需要做出變通、靈活的規定。比如《物權法》中規定行政征用的適用前提,就限制在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這種狹小的范圍,但其后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是需要在統一的行政征用法下進行細化的,具體要明確征用的主體、被征用主體的權利以及行政征用具體適用程序和補償程序。如果沒有后面的工作,這個法條可能就只是個參照國外立法為追求法律體系完整而規定的可有可無的擺設。即便真的適用這項法律條文,在很多細節方面都是無法可依,可能會讓處于這種法律關系之中的雙方都無所適從,也不能對自己行為的后果做出明確的預期。因此,在行政征用基礎理論研究深入和相應法律頒行的前提下,對分散于眾多單行法中的條文進行整合和細化,既是一項繁重的任務,也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
明確行政征用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
我國現行憲法、行政法規中,在限定行政征用的適用條件時,一般都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卻都沒有進一步給出明確的定義,同時也沒有對公共利益的具體表現情形作出明確的規定。正是因為在法規上缺乏對公共利益的準確含義進行界定,公共利益的話語權和解釋權都被掌握在行政主體手中,而行政主體在實際行政征用活動中,經?;诟鞣N其他利益考量,對公共利益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自由裁量權行使得過于寬泛,甚至有時是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之實。因此,必須在立法中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由于其抽象性和不確定性,對其進行準確的界定,可能從理論上能夠進行闡釋,但法律應該考慮其操作性。因而單純定義的方法,很難避免公共利益在實踐操作中被隨意解釋。為了解決立法上出現的普適性和操作性之間的緊張關系,較好的方法是概括性的規定再加列舉具體情形。比如在日本的《土地征用法》中就詳細列舉了35項共49種具體情況,從而較為有效地解決了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問題。我國現行的法規,既缺乏總括性規定,也缺乏具體情形的細化規定。最近頒布的“新拆遷條例”有了明顯的進步,在該條例的第8條用5個條款外加一個兜底條款的形式,明確符合公共利益,可以進行房屋征收的情形。①盡管“新拆遷條例”是關于行政征收的,但對于完善行政征用活動中的公共利益明確界定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總之,在完善行政征用過程立法中,可以借鑒“新拆遷條例”的做法,將行政征用中可能的公共利益情形予以分條列明,再輔以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那么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濫用行政征用權的現象就會明顯改善。
完善行政征用程序
法定的程序是行政行為本身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之一,行政相對人利益需要規范的行政程序保護。然而,我國行政征用立法重要內容之一的行政征用程序一直不夠完善,除土地征用方面外,其他方面的都缺乏征用程序。程序缺位已成為我國行政執法實踐的桎梏。為改變我國重實體輕程序的立法缺陷,除了我國憲法需要規定征用必須有法律依據并且遵循法定程序方可進行外,沒有其他途經可言。有了憲法保駕護航,公民私有財產權才能真正得到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有序發展。(一)立法設定公共利益的程序行政征用相關立法及執法實踐表明,我國缺乏界定公共利益的程序規定。行政征用作為剝奪或限制相對人合法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決策性和強制性,必須嚴格界定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的程序具有正當性,可以限制行使權力的隨意性,而確認的公共利益是程序正當性的前提。如在土地征用實踐中,要對所征用土地基于“公共利益”統一列出清單,并且界定征用土地建設項目的公益性。相關行政征用權主體可以借鑒日本允許行政相對人參加到土地征用的程序中。相應的審批機構應通過聽證會的形式、網絡投票形式、走訪相關部門、專家、群眾等形式廣泛聽取民意,在匯集多方智慧基礎上,將土地征用相關文書發回項目所在地,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征用土地的范圍和用途,再次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二)完善行政征用公告及通知程序由于我國的兩公告在內容上有重疊之處,故將二者該合并合并,該修改修改,該廢除就廢除,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而對于登記形式,可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對農民情況進行統計,將由農民個體登記改為由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進行登記。這種方法便民高效,可以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制度運行效能。(三)完善評估程序和相應的救濟程序目前在具體的行政征用實踐中,經常引發糾紛的原因是由于對被征用財產的估值程序及救濟程序設置不夠完善,對被征用財產的評估價值過低,嚴重偏離市場價格,最終導致相對人不能獲得公平補償。發生糾紛之后,也不能通過正常的救濟程序進行補救。在這一點上,可以借鑒“新拆遷條例”上的規定,明確規定評估必須以市場價格作為基準,①規定評估機構的選定方法,②對評估價值不服的公平救濟程序。
完善行政征用補償的法律制度
由于行政征用補償的標準高低和是否落實到位,和被征用人的利益能否得到較好的維護息息相關,我國行政征用補償法律制度的滯后,也直接影響到了補償的實踐操作,引發了許多糾紛。因此,應適時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目前,行政征用在現實中被廣泛運用,遍布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而每一種類的行政征用都要涉及到補償問題,同樣也面臨著公平補償問題。行政補償是對合法行政行為侵害的補償,行政征用和行政征收只是種類繁多的行政行為中的兩個類別,同時行政補償直接關涉利益分配,十分敏感和重要,因而有必要在行政法領域,就行政補償問題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本文的研究主題只是行政征用,但在補償問題上,卻跳出了這個范圍,大膽地主張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從而使所有種類的行政行為補償有法可依。目前,世界各國關于行政補償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統一立法模式,即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補償法》,或者將補償和國家賠償并列規定在國家責任法中;第二種是分散立法模式,即將補償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各個具體的行政管理單行法規中,這種模式一般和憲法司法化①或者判例制度②相結合;第三種是統一和分散相結合的模式,既有行政補償的統一立法,同時根據具體管理領域的需要,做出特別的補償規定。通過對比可以發現,第三種模式較為有效地解決了原則和具體之間的矛盾。因而完善我國的行政補償領域的法律制度,建議采用第三種模式。統一的《行政補償法》應對行政補償的一般性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比如行政補償的適用范圍、原則、侵害行為類型、責任構成要件等。目前我國的行政補償主要適用于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和移民三個領域,為了更好地實現公益和私益的平衡,可以將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補償標準要逐漸向市場公平價格靠攏,補償數額要逐漸涵蓋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補償方式以現金補償為主,輔以其他形式,比如返還財產、政策優惠、稅收減免、就業照顧、技術支持、貸款扶持等多種形式??傊?,從行政補償的物質基礎上看,我國近年來經濟持續高速發展,財政收入和綜合國力穩步增長。從行政補償的觀念基礎上看,公民權利意識不斷強化,適當的行政補償也是改善民生,藏富裕民的重要手段。從行政補償的立法基礎上看,行政補償的基礎理論研究不斷地走向深入,原有存在于單行法律法規的行政補償制度也為體系化和統一立法奠定了基礎,積累了經驗。因而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補償法》,不僅很有必要,而且還存在可行性。
完善行政征用的保障法律制度行
關鍵詞: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被征拆農戶;伊寧市
中圖分類號:F29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7-0161-02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與城鄉一體化進程的推進,各地城市建設速度加快,城市建設用地需求也在進一步擴張,大批農民宅基地被占用,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也越來越突出。為深入了解被征拆農戶安置補償的實際情況,筆者采用發放問卷及訪談的方式對新疆伊寧市被征拆農戶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
一、數據來源與方法
1.研究區概況。伊寧市位于東經80°04′~81°29′,北緯43°50′~44°09′,地處伊犁河谷中部,伊犁河的北岸,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首府所在地?,F轄8鄉、1鎮、1場、8個街道辦事處。土地總面積675.6平方公里。2009年末總人口45.92萬,其中城市人口31.17萬,城市化率達到了67.88%,中心城區建成區面積37平方公里。
2.數據來源。選取伊寧市近郊塔什庫瑞克鄉、漢濱鄉及巴顏岱鎮作為調查點,有意識的選取農戶進行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100份,回收問卷84份,問卷有效率為84%。
3.內容與方法。問卷涉及兩塊內容,第一部分是農戶基本情況,包括性別、年齡、文化程度等八個方面,第二部分是關于征地拆遷安置情況的調查,包括農戶征地拆遷意愿、對政府征地拆遷安置政策及程序評價等方面的內容。在調查的過程中,主要采取發放問卷及訪談的方式。
二、伊寧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基本情況
1.征地拆遷現狀。2010年,伊寧市計劃征收征用土地13 158.1畝。截至2010年7月,已征收土地占72.08%。計劃拆遷總戶數345戶,其中拆遷集體土地的259戶,占計劃拆遷戶的72.18%。截至2010年7月12日,已簽訂合同的占計劃拆遷的45.22%,其中涉及拆遷集體所有的房屋130戶,占83.33%。
2.征拆安置補償方式。伊寧市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方式主要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兩種方式,被拆遷人可在兩者之間選擇其一。具體情況如下:(1)房屋附屬物(指房屋用地范圍內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有價值的附著物以及配套的各類管線、設備等)的補償,一律采用貨幣方式補償。(2)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伊寧市政府頒布的當年或上一年度的房屋市場重置建造價給予補償。(3)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可選擇伊寧市人民政府統一建設的農牧民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按被拆(搬)遷正房實際建筑面積的1∶1.2的范圍內,以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進行調換,具體調換方式如下:1)按1∶1.2比例調換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積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調換。2)按1∶1.2比例調換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給予調換。對原房屋超出調換比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當年或上一年度的房屋市場重置建造價格給予補償。
三、被征拆農戶的調查分析
1.被拆遷戶基本情況。此次調研被訪者男女性別比例為13∶8;漢族與少數民族族別比例為71∶13;年齡30歲以下的占31%,30~49歲的占51.2%,50歲及以上的占17.9%;被訪者文化程度高中及其以上的占50%,初中學歷的占31%,小學及其以下的占19%;平均每戶4.3人;被拆遷戶房屋土木、磚木與磚混結構比為15∶35∶14;家庭人均收入2 000元以下的占29.8%,2 000元~5 000元的占40.5%,5 000元~10 000元的占22.6%,10 000元以上的占7.1%。
2.被征地拆遷農戶意愿分析。調查問卷顯示,40.5%的農戶愿意房屋征收拆遷,59.5%的農戶不愿意房屋被征收拆遷。不愿意拆遷的原因主要表現在補償標準、補償方案、安置地點等方面,其中:認為補償方案不合理的占19.1%,補償標準過低的占23.5%。
3.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程序及實施的滿意度。(1)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法律法規的主觀認識。關于“您對伊寧市征地拆遷的安置補償政策的了解情況”統計中,沒有農戶表示完全了解,9.5%的居民基本了解,66.7%的農戶了解一點,23.8%的農戶完全不了解。關于“您是否看過伊寧市相關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文件規定”調查時,有92.7%的農戶選擇沒有。(2)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及實施程序的評價。對于“您對政府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及程序滿意嗎”調查時,1.2%的農戶表示滿意,63.1%的農戶表示一般,33.3%的農戶表示不滿意,2.4%的農戶表示很不滿意。對于“您對自家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總體感覺”調查時,有2.3%的農戶感覺很滿意,15.6%的農戶感覺較滿意,43.1%的農戶表示一般,21.7%的農戶表示不太滿意,17.3%的農戶表示很不滿意。
4.拆遷的顧慮。在“您在征地拆遷安置中最關心的問題”調查時,房屋拆遷的賠償的占30.8%,房屋確權占24.5%,就業問題占22.1%,醫療和養老占18.8%。
四、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問卷在調查農戶拆遷意愿時,有3/5的農戶不愿意拆(搬)遷,補償標準低、方案不合理、安置地點以及就業問題是主要原因。在對征地拆遷的安置補償政策的了解情況調查時,1/4的農戶完全不了解,9/10的農戶沒有看到過相關的安置補償文件規定。在對政府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及程序滿意調查時,63.1%的農戶表示一般,33.3%的農戶表示不滿意。通過問卷中的問題“您在征地拆遷中最關心的問題”的統計,發現房屋的拆遷賠償、安置房的確權、就業問題是農戶比較關心的問題。通過訪談調查了解,在整個征地拆遷過程中,真正拒不搬遷的釘子戶并不多,大多數農戶只是選擇適合自己的合理可行的安置補償方案,因此政府采取強行拆遷的現象很少。
農戶拆遷意愿調查時,3/5農戶認為“拆遷補償標準偏低”,這在中國土地征收拆遷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是由于集體土地上農戶房屋拆遷管理政策幾乎為零所造成的。目前中國正面臨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中,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管理的政策幾乎為零。雖然依據現行的規定,農村房屋拆遷屬于征地拆遷范疇,主要適用《土地管理法》,但《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確將農戶房屋從土地征收中分離出來,而將其定義在“地上附著物”中。伊寧市雖然嚴格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參考新計價字[2001]500號文件、新國土資發[2009]131號《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制訂了伊政辦[2010]188號《伊寧市城鄉房屋拆(搬)遷安置管理辦法(試行)》,對被征地拆遷農戶進行安置補償,但在采用貨幣補償時只對房屋及其附屬物按照市場重置價給予一定補償,沒有體現對房屋底下的土地權益、以及農民后續生活的安置補償,所以一定程度上農戶認為“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偏低”。
五、結論與思考
伊寧市被征拆農戶的安置補償主要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這兩種方式。多數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這種方式,因為政府鼓勵這種方式,并給予按產權調整后的安居房或住房實際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0元的補助。
針對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偏低,被征地拆遷農戶整體滿意度不高的問題,建議政府層面從以下幾點做起:(1)嚴格界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為前提,合理實施土地征用行為,加強對土地使用的監管,進一步建立健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和法規。建議國家盡快出臺《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政府應按照科學補償原則,給予被征拆人合理補償,規范因征地所引發的農村房屋拆遷相關問題。(2)做好土地報批和房屋評估、測量等基礎性工作。土地報批是依法用地的前提。所有在建項目,都要依法辦理各種項目立項、報批手續,要超前謀劃,科學調度,確保依法用地。房屋評估、測量等業務工作是基礎性工作,要依法依規,按方案操作,精心細致,科學嚴謹,為征地拆遷工作順利實施提供扎實的基礎保障。(3)亮化征地拆遷整個過程,對被征拆農戶發放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相關文件,使被拆遷人充分了解政府的做法,提高征地拆遷透明度。(4)健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機制,建立完善對失地農民重新就業培訓的機制。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例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機制、就業創業優惠機制、養老醫療保險機制和資金籌措管理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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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征用;制度;對策
國家采用強制手段有償取得私人財產用于公益目的的現象在許多國家都存在,無論各國實行何種性質的經濟制度,保護社會成員的私有財產權都是一項基本的憲法原則。我國現行的行政征用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這種制度目前還很不完善,沒有形成理論體系,實踐方面也不太規范。中國現行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痹摋l款構成我國政府行政征用的權力基礎,是征用行為立法的根據。但是現行憲法只對土地征用作出了規定,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征用的客體已不再局限于土地,而是擴大到土地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另外我國在土地征用中實行不完全補償原則,這種有缺陷的行政征用制度,不能從根本上保障私有財產權,必然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完善我國行政征用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通過研究國外的行政征用制度,試圖分析各國行政征用制度的目的、補償原則、征用程序、補償范圍等,以期在改進和完善我國的行政征用制度時予以借鑒和吸收其中有益的因素。
一.國外行政征用制度分析
(一)法國的公用征收、征調制度
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是較早建立公用征收制度的國家。1789年《人權宣言》中規定:“私有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由于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的明顯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補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能被剝奪?!痹擁椧幎嫵煞▏姓饔弥贫鹊臋嗔A。法國公用征收的基本原則:第一,合法認定公共需要的存在。公共需要的范圍,不僅指公共的、大眾的直接需要,而且包括間接的能夠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在補償原則方面實施公平補償被征收人的損失;第三,在占有被征收財產之前,事先支付補償。1958 年的法令規定,確定補償金額的程序,可以在公用征收程序中任何階段、任何時候進行。由此可見,征用范圍的廣泛性、補償原則的公正性是法國行政征用制度的精髓。相比之下,我國長期奉行適當補償的原則,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的通知》第6條規定,征用財物被損壞后無法修復或者修復后不能達到原有狀態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歸還的,或者被征用人因財物被臨時征用而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這種不完全補償原則易導致社會利益體系的失衡,破壞社會公平,影響社會健康發展。
(二)德國的公用征收制度
德國憲法對征用補償的理念在不同時期有所不同。19世紀堅持全額補償原則,魏馬憲法則主張適當補償,現行基本法則采用公平補償原則,基本法將公共利益及征用所涉及的參與人的利益同時斟酌并予以公平衡量,即將這些利益均視為同等級的價值因素來考量。在行政征收范圍、征收法律方式、征用救濟等方面,魏瑪憲法時期得以拓展并沿用至今。魏瑪憲法第 153 條第 2項:“財產征收,惟有因公共福利,根據法律方可準許之。除了聯邦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征收必須給予適當補償,有關征收之爭訟,由普通法院審判之?!逼湔魇绽碚摼唧w包括:(1)征收的客體不限于有體物,除土地或動產,還包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債權、著作權等;(2)征收法律方式不限于行政處分,還包括直接以法律規定征收;(3)征收目的不以滿足某特定公用事業的需要,還包括有利于一般公共利益。
(三)英國行政征用制度
英國在1628年《權利請愿書》中規定“自今而后,非經國會法案共表同意,不能強迫任何人征收或繳付任何貢金、貸款、獻金、租稅或類似負擔”,該法案強調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但在英國行政征用的范圍較窄,而且征用相對人要求補償并不是一項憲法權利,如果法律沒有規定補償,法院是無法判決補償的。可見,英國的行政補償不夠充分。
二.我國行政征用制度現狀分析
與改革開放初期相比我國現有行政征用制度取得了較大進步,但行政征用制度的現狀并不樂觀,至今未有一部統一的行政征用法律,相關的制度散見于單行法律、法規中,行政征用制度仍存在許多缺陷和漏洞。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是我國行政征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在多年法律實踐中發展較為完善,但其中仍有許多不足之處。其它單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更為薄弱。我國行政征用的立法現狀如下:
行政征用制度在我國建立較早,早在民主革命時期的《陜甘寧地區地權條例》中已有規定。1982年,我國憲法對行政征用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其第10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004憲法修正案中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辈⒃?3條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倍P于行政征用的具體規定則主要體現在普通法律中,主要是涉及土地、礦產資源、森林、草原河流等等關乎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方面的征用。然而在我國的行政征用實踐中,行政征用的對象不僅限于土地、礦產資源等,還包括諸如防洪抗災征用公民的車輛、物品,建設公共設施征用公民的不動產—房屋。在行政救濟的立法中,我國《土地管理法》雖經多次修改和完善,但有關補償標準、范圍、數額等內容出現征用方與相對人的爭議時,仍沒有從法律程序上規定一個明確具體而公正的解決途經與依據。此外,在憲法、法律法規中我國并無明確的行政征用程序。有此可見,我國行政征用制度在立法和實踐中都存在諸多缺陷。
三.我國行政征用制度的缺陷
通過上述比較分析,我們可以將我國現行行政征用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公共利益的范圍界定不清
在行政征用中,如何確定“公共利益”,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并無權威的規定或解釋。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了征收的公共利益要件,但在實際的行政征用中,公益要件非常模糊?!肮妗睒藴实拇_定權基本上屬于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這種立法缺陷極易助長個別政府部門將公共利益等同于部門特殊利益,如有些地方政府以經濟建設需要為“公益目的”,卻將征得土地用于生產經營性項目上。
(二) 征用補償制度不完善
我國法律中關于行政征用補償標準只規定了“適當補償”或“相應補償”,還沒有系統的征用補償法,征用補償制度規定分散在單行的各個法律中,致使補償標準有很大差異,隨意性很大。另外,行政征用補償程序較為混亂。程序的混亂不清不僅造成權力的濫用,而且還加重了人治色彩,加大了補償的“暗箱”操作,極易導致處于弱勢地位的相對人難以拿到甚至拿不到足額的補償金。
(三)缺乏正當程序的規定
程序問題是行政征用的核心,包括事前的調查、審批和命令,事中的執行程序和當事人異議,以及事前或事后的補償。我國行政征用程序制度雖然初步規定了征用前的調查、審批、征用期間的聽證、補償等程序,但這些規則條款過于籠統、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如我國現行土地征用程序,只規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程序的公開性、公正性仍然不足,征用程序的不健全、不規范、不透明,導致大量尋租行為和腐敗現象層出不窮。
(四)行政救濟制度的缺陷
行政征用的救濟制度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或可能受到侵害時的防衛手段和申訴途徑。我國在征用補償救濟手段方面的不足主要體現在司法救濟被排除在救濟手段之外。當事人發生爭議后,主要通過行政系統內部解決,法院不予受理,導致當事人狀告無門,公民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四.結語
行政征用制度作為世界各國為發展社會公共事業而設置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是區域協調發展戰略中必不可少的一項行政調控措施,也是民主社會的結晶和法制國家的標志之一。征用制度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其構建是一個長期而又艱難的過程,除要遵循司法和行政法規的統一、法律的公平與公正價值相一致外,還要結合區域地區省份的經濟、政治、社會等多方面的現實因素。本文僅從行政征用的理論出發,借鑒國外行政征用的立法實踐,提出從公共利益標準、征用程序、補償制度、行政和司法救濟等方面構建和完善我國行政征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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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補償;現狀;完善
行政補償制度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法制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現代行政法中,行政補償是國家調整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或團體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關系之間的一項基本制度,體現了現代法治和服務行政的特色。作為行政法上對公民財產權救濟保護的重要制度,行政補償對于建設法治國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一、行政補償概念的界定
1、行政補償的概念起源。它起源于公益征收,是一種由于國家對土地及其他財產所有權進行強制征收而發展起來的制度。行政補償在各國歷史上都比國家賠償制度更早地發展起來。在世界史上,最早開行政補償制度先河的是國家責任最發達的法國,法國早在1789年的《人權宣言》中就宣布:“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顯系必要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補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剝奪”。在德國,有“對于因公共福祉而犧牲權利及利益之人,國家應予補償”的規定。我國有關行政補償的條款最早出現在1944年12月頒布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件》中:“……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換任何人民或團體所有的土地。”
隨后,政府對營建鐵路、礦山、荒地造林、墾殖、興建水利工程等建設中征用農田土地,收購荒地、林地、拆遷房屋等補償方式都作了規定。當前,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補償的概念說法不一,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行政補償是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依法采取的行政措施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由國家依法給予彌補。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的合法行為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依法由行政主體對相對人所受的損失予以補償的制度。對行政補償定義比較全面的是:“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過程中的合法行為,使本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特別損失,國家基于當事人事前的協商一致,以公平合理為原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從經濟上、生活上或者工作安置上等諸方面對其所受損失予以適當補償的過程或者制度”。
2、我國行政補償的概念特點:
(1)行政補償的前提是公權力的合法行使,行使公權力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
(2)行政補償的主體是國家,而補償義務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任何個人均不負有以自己的行為和財產給付行政補償的義務,且不發生行政追償問題;
(3)行政補償是行政主體的一項法定義務,行政主體為實現公共利益而實施的一切行為或者相對人為公共利益而實施的一切行為,只要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特別損失,都必然地伴隨著行政補償的義務;
(4)行政補償必須以相對人所受的特別損失為要件。只有在合法的行為使相對人遭受了特別的損失時,國家才負擔財產上的補償義務。
在肯定上述特征的基礎上,筆者認為,由于行政補償的實質在于調和私有財產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實現公平正義的理想。因此,作為法治社會的一項權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機制,行政補償應遵循公平原則。同時,行政補償還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正當程序性也是其題中之意。因此,筆者認為,行政補償是行政主體基于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而履行行政職責的過程中,其合法行政行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財產及合法權益遭受特別損害,由國家本著公平原則并按照正當程序對所遭受的損害給予補償的法律制度。
二、我國行政補償制度的現狀分析
雖然我國行政補償制度建立得比較早,但是至今還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律,實踐中也比較混亂。
(一)我國行政補償制度的立法現狀
1、憲法沒有規定行政補償的基本原則。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個國家最高位階的法律,它是法制體系中的立法基礎,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依據。現代國家,由于越來越重視對私人財產權的保障,都紛紛把損失補償直接規定在憲法里。我國2007年的《憲法》(修正案)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對我國健全和完善行政補償制度具有里程碑似的時代意義。但遺憾的是,憲法沒有規定行政補償的基本原則。法律的基本原則,對于每一項法律制度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它有助于該法律制度的統一,有助于準確地適用和理解法律條文,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克服具體法律條文的局限性。行政補償的基本原則是健全我國行政補償制度一項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它不僅有助于行政補償制度的統一,補充具體法律條文的不足,而且直接影響著受損人獲得補償的程度。憲法層面上補償原則的缺位,使得具體的單行立法沒有切實可行的統一標準,造成了各個部門法之間補償標準不統一等問題,從而難免產生損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公民得不到相同補償,嚴重影響了法律在人們心中的公信力。
2、缺少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基本法律對我們理解一項制度的意義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保障。缺少一部基本的法律,使得行政補償的定義、范圍、原則以及標準等等均沒有統一的規定。這種依靠單行法律、法規立法的方式過于局限,不可能窮盡行政補償的所有事項,實踐中顯得相當混亂。如政策調整的傾向明顯,造成了補償計算標準的不穩定性以及補償方式的差異性,補償的隨意性和不公正性問題很嚴重,引起了一系列行政補償糾紛。
(二)我國行政補償制度的實施狀況
制定法律制度是為了實施,否則就失去了其生命力和存在的意義,行政補償制度在我國的實施不僅避免因個人利益受到損失得不到補償而與社會發生抵觸,而且也使公共社會的有序發展保持著生機與活力。但我國行政補償制度起步較晚,實施過程中難免出現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對行政行為的定性存在差異,導致相對人得不到補償;行政補償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實際不平等,導致補償不公平;行政補償方式單一,影響到相對人的生活;行政補償的補償范圍有限,相對人遭受損失得不到補償時沒有救濟途徑等。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容易導致相對人采取過激手段,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任。
三、完善我國行政補償制度的建議
(一)更新觀念,樹立“服務行政理念”
隨著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建立服務型政府成為世界性潮流,服務行政的理念有三:從管制到服務;從權力行政到服務行政;從政府本位到公民本位。服務行政的基本內涵是政府公共部門在運行和發展中遵循“顧客至上”理念、以回應“公民”需求,實現“公民”公共利益為目標的新型治理模式。服務行政與傳統行政最大的區別在于它的服務性、公民本位和社會本位。
中國的歷史背景使行政權歷來異常強大,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民的權利意識的復蘇,過去那種認為私人利益理所當然的應為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犧牲的簡單思維方式和理論邏輯并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因此,在建立和完善我國行政補償制度的過程中,首先要轉變觀念,以服務行政的理念指導我國行政補償制度建設,牢記同志提出的“權為民用、利為民謀、情為民系”的指示精神,樹立民主政府、有限政府、服務政府、公正政府、廉潔政府、法治政府的觀念。
(二)完善憲法中公民私有財產權保障條款
財產權是受到憲法和法律保護的一種公民基本權利,從立法的角度看,私有財產權的法律保護規范體系,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各層次法律規范;從法律規范類型來看,主要表現為不可侵犯條款、制約條款和征用補償條款。這具有重大的時代進步意義,為完善我國土地、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補償制度,建立健全公民財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機制提供了重大機遇。但遺憾的是,“財產權”作為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并沒有獲得憲法地位,使得公民私有財產權在實際享有中大打折扣。鑒于此,筆者建議在“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一章中增加“公民的私有財產權”,不僅可以彌補財產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缺位,而且也可以完備憲法中相關財產權的條文。
關鍵詞:城建;難題;破解;效率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一、城市建設形勢分析
(一)征地風險日益增大。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框架的不斷拉大,征地工作日趨繁重,而在征地過程中農村利益與城市利益、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商業利益與生存利益、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的矛盾,導致了被征地農民與拆遷機關的矛盾沖突,同時由于征地拆遷遺留問題引發了一系列案件,造成了諸多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拆遷工作推進緩慢。根據調研,河南地區某縣城自2003年起先后對五項舊城改造項目進行拆遷改造,但到目前拆遷進度總體緩慢,部分重點工程停滯多年,嚴重影響了我縣城市形象,制約了城市發展。
(三)違法建設日趨增多。根據調查該縣城2010年違法建筑35起,2011年36起,2012年38起,2013年上半年68起,違法建設逐年呈上升趨勢。違法建設量大,分布廣,加大了城市執法的難度,影響了城市規劃的整體實施。
(四)資金瓶頸制約加大。隨著城市建設步伐加快,城市建設資金缺口越來越大,已成為制約城市建設發展的瓶頸。
二、城市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城市建設征地方面
1.征地補償標準達不到群眾期望
在征地工作中,被征地農民往往以發達地區的征地補償標準和政府招拍掛出讓土地的價格來衡量當地征地補償標準的高低,期望高,愿望強,普遍認為現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偏低,要求提高征地補償費用。
2.被征地塊搶栽、搶種、搶建現象嚴重
部分被征地村民大局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對政府已經公告征收的土地范圍,采取各種不同的方式,搶栽搶種,或不同程度地增加地面上的附著物、附屬物、建筑物、構筑物的數量(面積),以套取國家補償資金,人為制造征地補償工作難題。
3.征地補償款項分配不到位
在具體發放分配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發放不規范、標準不統一,人為侵犯村民的權益現象。
(二)城市建設拆遷方面
1.被拆房屋權證不齊全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已實施的房屋拆遷項目中,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所有權》兩證齊全的比較少,因此給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帶來了很多困難。
2.拆遷補償機制不完善
由于拆遷補償標準有時不能準確反映出所在區位的真正價值,使補償較低的被拆遷人很難接受,影響了拆遷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利于社會穩定。
3.安置房建設工期較長
安置房建設遲緩,群眾看不到希望,導致征地拆遷工作進度緩慢。更有許多在外租房居住的拆遷戶,等待時間過久,嚴重影響了他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三)城市建設執法方面
1.群眾規劃意識淡薄
城郊結合部位于城市的末端,城鄉之首,但又是城市規劃區內,處于由鄉村向城市建設轉化的過程中,缺乏系統的基礎配套設施。村民建房受傳統習慣和土地權屬的影響,房屋布局不合理,生產生活功能混亂,造成城郊結合部違法建設越來越多,加之村民規劃意識淡薄,也增加了違法建設的處理難度。
2.規劃執法力度不夠
一些群眾為了自身利益,在規劃區內違法違規建設,有的違法違章建筑方式隱蔽且戶數集中,加之一些群眾對規劃執法行為缺乏理解和支持,難度大,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私下交易土地現象依然存在,違法建設屢禁不止。
(四)城市建設融資方面
1.現有的融資渠道受資源限制,難以進一步拓展。政府所掌握的現有國有資產缺乏流動性,很多無法作為銀行貸款的抵押物,加上目前各級財政所欠銀行的貸款已經出現償還困難的情況,政府指望繼續獲得銀行的支持將大打折扣。因此,靠銀行貸款的資金將非常有限。此外,城市公共設施的招標與拍賣,也未能從根本上改變城市公用事業的管理和運行機制,其資源也極其有限。
2.城建資金融通過程中的融資風險向政府財政集中。鑒于政策和法律對地方政府舉債行為的限制,實際操作中各地政府并沒有直接以債務人的身份出現,而大都以政府職能部門或臨時設立的建設項目負責人等名義,或以銀行借款、或以集資、墊資等形式吸收民間資金進入,形成資金在籌集、運用與償還各環節上的脫節。這類借貸行為所隱含的巨大風險最終都會向政府財政集中。
三、破解城市建設“四大難題”的對策建議
(一)城市建設征地方面
1.優化政策,統一標準。進一步完善和充實征地拆遷文件政策,形成一套操作性強、補償標準切合實際、有利于征地拆遷工作的文件政策體系。
2.提供良好的保障措施,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性住房,讓拆遷對象在失去土地和房屋以后能夠及時得到妥善的安置,保證他們的基本利益;提供就業保障,從實際情況出發,在就業免費培訓、提供就業機會等方面,為其提供條件。
3.嚴格將資金落實到位。應建立健全資金的使用監管制度,督促項目資金順利到位,并對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的使用加以監管,以保障征拆工作平穩進行。
(二)城市建設拆遷方面
1.進一步完善拆遷補償相關政策,堅持依法拆遷
一是通過合理的貨幣補償和安置形式形成激勵機制,加快拆遷進度;二是加大拆遷過程中的政策性補助、政策性補貼,例如對被拆遷人安裝電話、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進行補償,對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搬家補助費等進一步完善。
2.科學規劃,統籌安排,確保安置及時合理
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的龍頭,要充分發揮規劃引領作用。統籌安排拆遷安置地塊,集中安置,就近安置,留足發展空間,立足城市可持續發展。
3.規范拆遷隊伍
一是要積極培育一支高素質、專業性的房屋拆遷工作隊伍,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二是加強房屋拆遷人員的法規、政策及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綜合素質,加強拆遷方式、方法與經驗的交流,確保房屋拆遷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三)城市建設執法方面
1.進一步加大對《城鄉規劃法》的宣傳力度
要通過各種有效形式和途徑從各方面、各層次加大宣傳力度,真正做到家喻戶曉,進一步增強執法部門、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和規劃意識。
2.進一步完善規劃工作機制
在規劃審批工作中,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組織、部門合作、公眾參與、人大備案、上級審批的工作機制和法律程序,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和權威性。規劃一經審批確定,必須認真遵守實施,嚴格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杜絕無規劃就建設、邊建設邊規劃及隨意改變規劃的現象發生。
3.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章建筑的查處和打擊力度
對違法違章建筑要摸清底數,專題研究,制定對策,整合力量進行專項治理,重點打擊那些違法行為惡劣,違法性質嚴重,社會負面影響大的違法建設行為,對典型案例,要加大公開曝光力度,形成強大社會輿論氛圍,做到發現一起、曝光一起、查處一起。
(四)城市建設融資方面
“錢從哪里來”是制約城市建設的一個重要瓶頸,解決好這一問題,需要創新思維,提高資本運作能力。
1.實行市場化改革。加快城市建設投融資市場化進程,打破單一的政府投資形式,減輕財政城建投資支出負擔。
2.創新經營城市理念。持續加大規劃宣傳和基礎設施建設力度,促使周邊土地升值,通過有計劃地收儲土地、拍賣土地,盤活城區土地資源,用土地收益支持城市建設,走“投入―產出―再投入―更大產出”的良性發展道路。
3.加強城建資金管理。規范城建資金流通渠道,明確城建資金籌集、使用與償還的責任關系,建立健全規避城建融資風險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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