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2 09:50:1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事業單位土地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二、本市鄉鎮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建房占用集體土地補償管理工作,由北京市農業局和各區、縣農村土地管理機關負責。
三、鄉鎮企業占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為該農業基本核算單位年終收益分配表和統計年報的同類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至五倍。
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占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為該農業基本核算單位年終收益分配表和統計年報的同類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二至三倍。
四、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建房占用菜地除付給補償費外,還應繳納新菜田建設基金。鄉鎮企業占用近郊菜地(包括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的,每畝繳納五千元;占用農業區劃確定的預備性菜區內的耕地,每畝繳納三千元;占用遠郊菜田的,每畝繳納二千元。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占用菜田,不論遠近郊,一律每畝繳納一千元。
五、被占用土地地上的房屋,原則上按《北京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的規定處理,特殊情況由占地單位和被占地單位雙方議定。
六、因占地造成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由占地單位安置。
七、占地補償費,由鄉、鎮政府報區、縣農村土地管理機關審批,并由區、縣農村土地管理機關報北京市農業局備案。
為全面做好我鎮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國土資源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遏制違法違規占地行為的發生,現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省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的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明確國土資源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及省、市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積極開展創建土地執法模范鎮暨創建土地管理模范村活動,鎮政府成立創建土地執法模范鎮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各村要成立創建土地管理模范村工作領導小組,由支部書記任組長,村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其他村組干部為土地監察信息員;要深入宣傳國家的土地政策,從嚴把好土地“閘門”,牢固樹立“動土有據,守土有責”的意識,堅持做到“護土有方,用土有益”,不折不扣地把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實處,決不能觸動擅自用地這條“高壓線”;各村要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對土地利用情況進行監控,如發現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立即制止,并及時上報鎮有關部門,最大限度地遏制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發生,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制止、早上報”。鎮國土資源部門、村鎮建設服務站要依據各自的職能,各司其職,劃分責任區域,落實責任人,要按照全覆蓋、無間隙的要求,加大管理區域的巡查監管力度,發現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要立即責令停工并予以調查上報,同時通報各村及時處置到位,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當事人是黨員干部或機關工作人員的,及時告知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鎮政府將于每月底召開由鎮國土資源所、村鎮建設服務站和聯合監管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土地管理工作例會和創建土地管理執法模范鎮領導小組會議,傳達上級指示精神,考核通報各村當月土地管理工作,部署下一步任務。每年年中、年底組織對各村(居)創建工作進行考核。
二、嚴格管理,依法依規使用國土資源
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嚴格禁止以租代征(占)的方式出(轉)讓集體土地;嚴格依據農業部、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于促進規?;笄蒺B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等規定要求發展高效農業和規模養殖;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承包土地上挖砂、取土、堆放沙石、廢棄建筑物、固體垃圾等。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全面實施非農業建設用地許可掛牌制度,無閑置、撂荒土地。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嚴禁分期補償、克扣、挪用被征地農民補償款現象。規范涉土工作,嚴禁出現集訪、重訪、越訪事件發生。加大土地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且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追究各村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今后凡因工作不力,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不及時、不到位,導致矛盾激化升級,引發集訪、越訪事件的,特別是引發赴省到京上訪,將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將該工作納入到村年度綜合考核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取消所在村(居)及負責人的評優評先資格。
三、嚴格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各村、各企事業單位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堅決制止任意改變基本農田用途的行為,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農田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各村要保證現有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各村要明確基本農田保護責任人,將保護任務落實到組、分解到戶,并在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說明。
四、嚴格申請條件,強化宅基地管理
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嚴格把握宅基地申請條件,規范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必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鎮國土資源部門和村鎮建設服務站審查,經鎮政府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市規定的標準,即1-4人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20平方米,5人以上戶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135平方米。居民宅基地范圍的住房和附屬用房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房屋進深必須符合村鎮建設規劃的要求。凡超過批準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居住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嚴禁建新不拆舊。
五、嚴肅法紀,依法實行責任追究
陜西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范圍包括: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不包括市屬縣);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歷史習慣形成的自然集鎮);
工礦區是指市、縣(區)、鎮以外的大中型企業所在地。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凡在開征范圍內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程序和規定確定:
(一)凡持有縣級以上地方使用證書的,可按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用土地文件確定的土地面積計算,或以土地管理機關確認的其它權屬資料的土地面積計算,也可以《條例》前應存在的圍墻、房舍、道路、界樁等標志為界,由納稅人據實申報使用土地面積,經稅務
機關核實確定的面積計算。待核發使用證書后,再根據證書確認土地面積調整其應納稅額。
(三)既無土地證書、又無征用土地批準文件或土地管理機關認可的其它權屬資料和無界址的,由納稅人先將實際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場地的地基面積及其四周適量的空地)據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由稅務機關確定計稅土地面積。待核發使用證書后,再根據證書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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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指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依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本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西安市五角至五元;
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四角至三元;
漢中、渭南、韓城、延安、榆林、商州、安康市三角至二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一元。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本實施辦法第五條所列的稅額幅度內,根據當地市政建設情況、經濟繁榮程度、地理位置等條件,將本地區土地再適當劃分為若干等級,并規定各個等級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報告省稅務局批準執行。
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經濟落后地區的縣城、建制鎮土地使用稅的適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對下列土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廠礦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開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的業務用土地(不包括職工生活住房用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城鎮防洪、排洪工程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八年;
(七)按照土地使用稅管理權限,經陜西省稅務局批準需要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的其他用地。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的自用土地,是指這些單位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用地和宗教人員的生活用房占地;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辦公用地。
上述單位的營業用地,非本身業務活動的生產經營用地(包括工商企業生產)及其它用地(包括上述單位的生活區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綠化地帶是指城市園林部門為美化城市而建造的街道、河(湖)濱綠化地以及為保護改善城市環境的各類防護林帶綠地(不包括納稅單位生產和生活區域內部的綠化專用地)。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農、林、牧、漁業專業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經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經費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第十條 依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本省土地使用稅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各征收半年土地使用稅。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由納稅義務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義務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稅務機關征收范圍以內的,應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各級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和審批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不適用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經營企業。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陜西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納稅人應依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按當地主管稅機關規定的期限,持地土管理機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及其它有關證件,將土地權屬位置、面積等情況,據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新征用的土地應于批準征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記。納稅人住址變更、土地增減
、土地使用權轉移等,均應從變更、增減、轉移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陜西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從《條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例武泰鋼材進出口公司擁有自用房產原值600000元,允許減除20%計稅,房產稅年稅率為1.2%;小汽車2輛,每年每輛稅額300元;載重汽車3輛,計凈噸位15噸,每噸年稅額60元;占用土地面積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為6元;稅務部門規定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季末后10日內交納,1月31日計算本月份應交納各項稅金。
月應納房產稅額=5760/12=480(元)
月應納車船使用稅額=3300/12=275(元)
月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15006/12=9000/12=750(元)
根據計算的結果,提取應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稅金1505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480
應交稅金應交車船使用稅275
應交稅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和減免規定目前土地使用稅只在鎮及鎮以上城市開征,因此其全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土地使用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
(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3)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國稅土地管理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地方稅
一、正視農墾國土資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寧夏農墾14個國有農場所轄土地,分布在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4個地級市12個市縣,點多線長面廣,加上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原因,給監管工作增加了難度,主要表現在:
一是寧夏農墾集團公司有保護土地的責任,無查處違法違規用地的權利。原寧夏農墾事業管理局是自治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雖然寧黨發〔2009〕9號文件授予寧夏農墾事業管理局相當于地級市政府的部分管理權限,寧夏農墾國土資源局在具體協調墾區土地規劃、利用、確權登記等工作時仍需通過市縣來完成,協調難度大。根據寧黨發〔2014〕23號文件,于2014年9月將農墾事業管理局注銷,自治區政府授權寧夏農墾集團統一管理農墾土地,農墾集團享有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規定,政府是執法主體,“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睂幭霓r墾集團公司是企業,不是執法主體,沒有查處違法違規用地的權利。
二是土地審批、確權發證難、違法案件執行難。在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賦予寧夏農墾的土地管理權限和優惠政策過程中,阻力大、協調難度大。如在《關于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實施方案》(寧黨農發〔2009〕3號)中要求:寧夏農墾國土資源局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托,負責辦理農墾轄區內農用地轉用報批和土地確權登記、審批發證等業務。但在實際操作中,土地利用規劃、確權、發證、違法案件的查處等問題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
三是非法侵占寧夏農墾土地問題突出。據2009年調查,寧夏農墾對外承包土地共有1224宗328742畝,涉及寧夏農墾18個單位,對外承包土地中,非法買賣、非法占地涉及自流移民2萬戶、5萬人、占地近3萬畝,形成了“西馬銀村”、“河南村”等自發移民村落。
四是寧夏農墾土地因抵押、質押被法院拍賣問題突出。2008年以來,先后有12宗14236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被法院拍賣,拍賣價款941.9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五是在國家、自治區層面,有的土地政策沒有將農墾列入,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如在國家層面,2014年10月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沒有規定國有農場的具體實施辦法。在自治區層面,在征用寧夏農墾土地的補償問題上,市縣與農墾的分歧很大,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寧夏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寧政發〔2010〕3號)中沒有將寧夏農墾列入。
二、依法依規加強農墾國土資源管理的思考
一是樹立法制國土觀念。增強守土有責認識。充分認識寧夏農墾國有土地在本單位、寧夏農墾集團、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涉地單位第一要務就是管好用好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大張旗鼓地宣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規政策。緊緊圍繞“盡職盡責保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盡心盡力維護群眾權益”要求,宣傳國家、自治區嚴防死守耕地紅線的政策,宣傳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的政策;宣傳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寧夏農墾集團出臺的土地管理政策,抓點帶面,用身邊的人和事,教育身邊的人,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土地管理新格局。
二是建立與市縣政府、執法部門共同管理寧夏農墾土地的機制。切實履行自治區政府授予寧夏農墾集團統一管理農墾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的職責。加大與市縣政府融合發展力度,加強溝通協調,加強墾地合作,把規劃、產業、城鎮化、土地管理融入市縣發展,做好建設用地的報批、土地出讓及出讓金繳入自治區財政專戶、土地登記發證、變更調查、違法用地查處等工作,推進綜合執法。寧夏農墾集團、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齊抓共管農墾土地,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寧夏農墾國土資源局職能和“紐帶”作用;落實《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構建司法審判與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制的意見》(寧高法〔2013〕236號),解決違法案件執行難、寧夏農墾土地因抵押、質押被法院拍賣等問題。
三是加快完善寧夏農墾土地管理制度。強化規劃的“龍頭”作用。落實在北京市規劃展覽館考察時指出的“考察一個城市首先看規劃,規劃科學是最大的效益,規劃失誤是最大的浪費,規劃折騰是最大的忌諱?!敝甘揪?,加快《農墾14個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合和落實。加快《土地承包租賃經營暫行規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及建設用地出讓暫行規定》、《農用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參與抵押、合作入股暫行規定》等土地管理制度的出臺。加快出臺《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實施辦法》。加強“生存線”、“生態線”、“保障線”國土空間開發“三條底線”管理,確保耕地、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明確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區和國家、自治區、寧夏農墾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項目建設用地。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空間。
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上,有很大一部分人所持的觀點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用于流轉,他們所持觀點的法律依據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第十條規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等規定,筆者認為,以此來作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用于流轉的法律依據,是極其偏面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
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這一概念,盡管在我國國家層面的土地管理法律規范中沒有明確的概念或規定,但并沒有排除法律為其留存的空間。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夠用于流轉,包括出讓、轉讓、租賃、轉租和抵押、用于入股或聯營,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是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間的。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提供了大的原則。
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盡管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的內容,但其同樣也規定了“興辦鄉鎮企業和農村建設住宅經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益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內容?!锻恋毓芾矸ā返诹龡l盡管也同樣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也同樣規定了“符合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除外的內容;《鄉鎮企業法》第二十八條“舉辦鄉鎮企業,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舉辦鄉鎮企業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批準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 《決定》第十條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 《擔保法》第三十六條“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5月1日實施)第四十三條“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等規定,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就是農民集體土地建設土地使用權可以確認給單位或個人用于非農建設并予以流轉。但根據上述規定,其流轉有著嚴格的條件,部分流轉方式,如農村宅基地的轉讓及宅基地上房屋轉讓附帶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農村承包經營的荒地,鄉鎮村辦企業房地產抵押甚至受到更嚴格的限制,但總的說來,其表現如下:
1)主體限定,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主體只能是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或因破產、實施兼并而取得、實現鄉鎮村辦企業房產抵押而一并實現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單位及符合在農村申領宅基地或接受房屋使用權轉移(包括受贈、繼承、購買)的個人;
2)使用用途限定,僅能或必須用于興辦鄉(鎮)企業,鄉(鎮)公益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農村居民建設住宅三類情形;實現鄉鎮村辦企業房產抵押而一并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未經審批不得更改土地性質和用途。
3)程序限定,必須符合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并辦理有關非農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和土地使用權或他向權登記手續。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在上述情況下,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才為合法、有效。這也是我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留存的法律空間。
當然在對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和實現承包荒地和鄉鎮村辦企業房產抵押權而引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上,我國有其特殊的規定。
對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問題,我國法律有著這樣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決定》第十條規定的“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以及《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農村宅基地不能用于抵押。但這里僅禁止了城鎮居民不能取得農村宅基地,并沒有禁止可以向農村居民轉讓、出租宅基地及在轉讓房屋時附帶宅基地使用權一同轉讓的規定。對此,從《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的規定本意,可以一窺究竟。其內在含義對于住房出賣還是允許的,只是其出賣的主體不能是城鎮居民,而對出租對象則沒有限制。這是一個特殊情況。
對于實現實現農村承包荒地或農村鄉鎮企業房地產抵押權而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根據《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钡浼w如何實現,實現程序等還有待于明確規定。
二、應在法律層面明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規定,建立合法、有效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
法律規定的駁雜、語言文字的表述不明確、不明晰,往往導致人們對法律規定理解的曲解和錯誤,為斷章取義和任意取舍留存了空間。在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上,相關規定的非直接、非明確、非明晰表述尤為明顯。
比如,在對于可以使用農村建設用地主體的表述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六十三條都在“但”字之后進行了表述,而在“但”字之前的內容規定及文意表達上又用了絕對性的文字表述,使法律條文的內容在邏輯上出現了前后矛盾;還比如,在對農村宅基地的取得和轉讓上則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在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同時,卻沒有規定取得或因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多處宅基地,或由農村居民變為城鎮居民后擁有農村宅基地如何處理方式。同時,該條文又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而不對該出賣、出租的合法性做出規定,而結合《決定》第十條規定的“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規定,推測《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本意,對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轉讓除不能賣給城鎮居民外,還是可以轉讓、出租的,其結果只是對于出賣者不能再申請宅基地。使人只能去推測法律的本意或尋找法律給人們行為留存的空間。
再比如,對于因實施破產、兼并、實現農村荒地承包經營權或鄉鎮村辦企業房地產抵押權而獲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如果其取得主體不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三類主體的話,由誰回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有無時間限制、程序如何掌握,均沒有明確規定。有的只是個性法律規定,如《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從中存在為實現農村荒地承包經營權或鄉鎮村辦企業房地產抵押權的情形。而這些規定僅僅指的是個性主體,不具有規范一般主體、特定行為的效力;再說這些個性法律條款,也需要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有進一步如何實現具體針對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抵押權的明確規定。
為此,應首先通過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布的部門規章,進一步具體明確規定三種類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流轉的方式、程序和內容。
其次,為配合上述規定,由相應區域范圍內的某一級政府主導分類建立——興辦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建設住宅用地、鄉(鎮)村公益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取得、劃撥、出讓、出租、轉租、抵押、入股、聯營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統一市場或登記機構,明確規定相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用途申報、相應權利流轉年限、登記、批準程序,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再次,規定或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的規定,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建立村民議決制度,避免影響國家基本土地管理制度和農村基本經濟制度。
第四,與時俱進,修改不應時代的法律法規,使法律概念與現實相統一。
如《鄉鎮企業法》對鄉鎮企業的定義,“鄉鎮企業”作為一個明顯帶有時代特征的字眼,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日益深入、鄉鎮企業管理機構的改革和職能的改變、諸多原來所謂鄉鎮企業摘掉全民或集體的帽子或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其已經越來越不合事宜,其作為一類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主體,應重新定義,并在相應法律規定中要取得統一。
只有通過以上四個方面的努力,才能建立我國合法、有序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使全國各地不斷出現的、在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層次上進行詳細規定的情形或付諸于司法實踐的情況,早日能夠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以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
附:以上文章參考了以下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或國務院頒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5)《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71號)
7)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8)《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暫行辦法》〔2008〕 第 11 號
9)《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2002]第7號
10)其他省、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地方性法規、部門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生產、經營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租金。
第四條下列劃撥用地不繳納租金:
(一)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二)軍事用地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非經營用地;
(三)居民住宅用地和企業的非生產經營用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
(五)民政部門確認的福利企業用地;
(六)國家物資儲備庫房、專用場地及火葬設施用地;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的其他用地。
第五條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以繼續向國家繳納場地使用費,也可申請改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入股手續。
股份制企業原有劃撥土地或新征土地,可以通過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在劃撥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出租的,應當依法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上繳同級財政。
第六條土地使用者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持下列文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一)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書;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有效批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或委托人的委托書。
第七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應當載明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租用年限、租金標準、繳納方式和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確因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特殊需要可作變更或提前解除。變更或提前解除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變更、提前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租賃手續。
第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可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續訂租賃合同。
申請續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應當在原合同期滿前60日內提出。
第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租金標準,由本市及各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財政和房產管理部門在評估國有土地資產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金標準每3年調整一次。
第十條下列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在批準的期限內緩繳或減免租金:
(一)經科技主管部門確認的高新技術產業用地。
(二)經移民主管部門確認安置三峽工程移民達到規定比例的企業用地。
(三)經勞動部門確認的勞動服務企業和安置失業、下崗職工占從業人員30%以上的企業用地。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確定給予扶持的企業用地。
第十一條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使用土地,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本年度的租金。逾期不繳納的,
按日加收應繳租金3‰的滯納金,或者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租金由土地管理部門代收,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專項用于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
第十三條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變更手續,可以依法轉讓、轉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
第十四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的具體辦法。已經制定同類規定的可繼續試行。
寧夏:劉易
劉易同志:
“交了排污費,排污就合法”的說法是錯誤的。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第28條第1款、第29條第1款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薄ⅰ皩υ斐森h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我國《大氣污染治理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睆囊陨弦幎煽闯觯簢颐髁罱刮廴经h境;已經造成污染的,要按照規定交納排污費或超標準排污費,同時還必須負責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由有關部門酌情予以罰款,責令停業、關閉。
環保部門向排污單位征收排污費或超標準排污費,是為了敦促排污單位限期治理污染,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環境保護的共同發展。
自家承包種植的林木能否隨意砍伐
10年前,我承包了村上的20hm2荒地植樹。承包合同規定,收益的70%歸我自己。經過辛勤勞動,精心管理,現在大部分林木已經成材,我打算將屬于自己的70%林木砍伐出售。請問,我能否自行砍伐?
寧夏:李新志
李新志同志:
林木是國家的寶貴資源,國家對其實行統一管理。為了制止盜竊、濫伐林木現象,我國《刑法》規定了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等有關林木方面的犯罪。其中,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森林法》第23條規定:“集體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币虼?,承包人擅自砍伐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承包林木,構成盜竊行為;若擅自砍伐依法歸本人所有的承包林木,則屬于濫伐林木。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數額較大,一般指在林區濫伐20 m3以上或者幼樹2 000株以上。盡管你所砍伐的林木是自己承包經營、屬于自己所有的部分,但是這部分林木同樣是國家森林資源的組成部分,由國家統一管理,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采伐。因此,你應該先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才能砍伐。
我的宅基地糾紛應如何解決
三年前,我經過鎮政府批準,用5分土地與本村農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換,并且交納了有關的費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證明??墒堑降诙甏杭緯r,李某又提出要我再給他200元。我不同意,李某就不讓我使用宅基地。請問,我該怎么辦?
寧夏: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