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2 09:50:0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環境衛生工作標準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主要任務
今后一個時期內,圍繞實現“國家衛生城市”全覆蓋的工作目標,貫徹落實“一城三創五爭先”的工作策略,按照“十一五”規劃精神,健全管理機構,完善基礎設施,建立長效機制,努力提高鎮村環境衛生質量,力爭使大部分村的環境衛生達到衛生村的標準。
二、目標要求
通過實施環境衛生整治工程,到20__年6月底,力爭使大部分村的環境衛生達到衛生村的標準,全市環境衛生要得到顯著改善,具體要達到三大目標:一是保潔范圍全面覆蓋,二是設施裝備全面到位,三是日常管理全面加強。
三、整治內容
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重點整治鎮村“臟、亂、差”和“六亂”狀況,消除衛生死角,實現保潔范圍全覆蓋;完善環衛基礎設施建設,確保環衛設施裝備全面到位;加強道路保潔,落實“門前三包”,保證水道暢通,做好除“四害”、防病工作,具體內容有:
(一)整治衛生死角,實現保潔范圍全覆蓋。
實現保潔全覆蓋,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鎮(街道)、村(社區)、村(居)三級市容環衛管理機構,落實環衛專項經費,把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納入各鎮(街道)、村(社區)政績,作為各級領導年度工作量化考核的標準,并占一定的比例分值。二是堅持屬地負責制,從村內到村外,從廠區到社區,從大街到小巷,從道路到農田,從陸地到水面,明確責任,專人負責,實現保潔范圍全覆蓋。三是簽訂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環衛主管部門與各村(社區),各村(社區)與轄區各單位、村(居)民小組簽訂責任書,搞好考評,及時向社會通報。
(二)整治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實現設施裝備全面到位。
整治環衛基礎設施建設,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鎮村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綠地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要在20__年8月底完成。二是鎮(街道)生活垃圾填埋場,按標準進行評估、整改,采用粘土覆蓋,配有消防設施,達到無蚊、無蠅、無鼠,無人員分揀垃圾及居住。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有關標準和要求。三是鎮(街道)的中心區新建公廁要達到國家一類標準,改造公廁不得低于國家二類標準,環衛設施標志牌、指示牌要統一設計制作,實行免費開放使用。四是殘破、生銹等不符合標準的環衛運輸車輛,禁止裝運垃圾進入填埋場、垃圾焚燒發電廠;無證、無牌、報廢車輛禁止上路運輸;現有的垃圾運輸車輛要全機更新改造,加裝密閉裝置,在20__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和更新工作。五是各單位、門店、住戶必須配備統一密閉的垃圾容器,環衛部門落實上門收垃圾,做到日產日清,無垃圾散落污染。村(社區)建有一座達二類標準以上公廁和一座符合標準要求的垃圾轉運站或固定垃圾收集站。六是按照《城市基礎設施設置規劃規范》設置果皮箱。
(三)整治日常管理制度,實現環境衛生明顯改善。
整治日常管理制度,重點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道路保潔管理。道路(含街巷)無亂堆放、亂倒垃圾、亂拉線纜、亂張貼廣告、亂掛衣物、亂擺亂賣;路面無垃圾、無雜物、無污水、無渣土、無衛生死角,內街小巷有人清掃;垃圾隨產隨清。二是臨街門店管理。簽訂臨街商鋪、單位“門前三包”責任書,監督和檢查制度,做到定人、定崗、定責,臨街商鋪、單位門前無亂丟垃圾、亂張貼、亂堆放物品、亂停車;輛、亂掛衣物,修理店門前無明顯油污,綠化設施良好。三是“牛皮癬”整治。建立城監、工商、通訊等部門聯動的城監制度,定期組織綜合治理,設立專門部門跟蹤追查和舉報機制,發揮群眾監督作用,亂張亂貼行為進行查證處罰,電視報紙等宣傳媒介進行曝光,使城市“牛皮癬”有較好整治。四是下水道管理。下水道密封,水道暢通,內街全部硬底化,環衛保潔良好。五是公園、廣場、道路、景點的綠化養護,綠地內沒有紙屑、膠袋等雜物,沒有黃土地、垃圾亂丟現象,綠化植物無缺株、死株,無折損,無病蟲害,生長茂盛,整齊美觀。六是魚塘、河涌要按照“誰承包,誰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未承包的魚塘、河涌由村(居)民小組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負責,達到無臭味,無水面漂浮垃圾。七是工廠園區要有專人負責管理,落實衛生檢查制度,確保整治衛生。八是“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插花地、交叉地、待建地、預留地、建筑工地等沒有衛生死角,村內家禽、牲畜無散放消除“四害”;建筑工地封閉施工,進出口混凝土硬化處理,施
工現場和辦公、住宅、休息場所有專人管理,定期清潔消毒;落實殘墻斷壁、殘舊廣告招牌、管線的治理工作,做好建筑物外墻、玻璃幕墻、門窗的清洗和樓頂衛生死角的清理。九是照明設施完好,路燈亮燈率達98。十是加強環衛宣傳工作,落實環衛宣傳專項經費到位,設市容環衛宣傳公益廣告牌,有電視、報紙等形式宣傳環衛知識,曝光環境衛生“臟、亂、差”和“六亂”現象,設置環境衛生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四、整治范圍
在全市__個鎮(區)__*個村(社區)范圍內全面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五、整治步驟
各鎮(街道)要結合實際,分步實施,梯度推進,全面整治。整治工作分為五個步驟:
(一)動員準備階段。成立市、鎮(街道)領導小組,為統籌開展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各項工作建立完善的組織機構。市和各鎮(街道)分別召開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動員大會,部署整治工作;印發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整治工作目標、內容、步驟和工作要求,為全面鋪開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做好組織準備、政策準備、方案準備和輿論準備。各鎮(街道)要根據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相應地召開村(社區)、村(居委)整治環境工作動員會議,進行廣泛宣傳發動,明確整治內容和要求,提高整治環境衛生的認識,形成一個有聲有色的整治環境衛生行動。
(二)綜合整治階段。8—12月,各鎮(街道)要加強工作具體領導,集中主要精力和人力,按照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內容、要求,認真進行環境衛生工作的全面整治,確保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按時按質完成。
(三)查漏補缺階段。20__年2月底之前,各鎮(街道)、村(社區)對照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內容要求,進行自我檢查,查漏補缺,對未達到整治要求的要認真進行整改,進一步推進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深入。
(四)組織檢查階段。20__年4月中旬,各鎮(街道)組成檢查小組,按照相關標準,完成整治環境衛生自檢工作,并形成書面總結匯報材料,上報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__年5月,市組織檢查小組對各鎮(街道)進行逐一檢查。
(五)總結匯報。6月底前,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整治環境衛生工作作全面總結并上報總結材料。
五、組織機構
成立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__*副市長任組長,__*、__*任副組長,市城管局、衛生局、環保局等部門主要領導任成員,統一組織領導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局。
各鎮(街道)要成立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一名副書記或副鎮長任組長,公用事業服務中心主任任副組長,城建、城監、工商、環保、環衛等部門領導和各村(居)民委員會主任任成員,鎮(街道)整治環境衛生工作辦公室設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鎮(街道)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施本鎮(街道)的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有條件的村(社區)要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本村(社區)的整治環境衛生工作
六、責任分工
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領導、部署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開展,研究解決整治環境衛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組織制訂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實施方案;負責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調查研究,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全市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進展情況,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鎮(街道)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按照屬地負責原則,領導、部署本區域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研究和解決整治環境衛生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和做法,按時報送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進展情況。
市城管局負責牽頭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和鎮(街道),制訂整治工作方案,落實整治措施,組織開展督促檢查和信息報道等工作。市衛生局、環保局等部門依各自職責做好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的協助配合工作。
七、資金來源
全鎮32個村(居)委會、6個鎮屬農場、鎮屬學校、村(居)委會管轄的農貿市場及車站。每月評選出環境衛生先進村委會3個、環境衛生先進社區2個、環境衛生先進農場1個、環境衛生先進學校1個,其中先進村小組、連隊、優秀衛生管護員在先進單位中產生,星級文明衛生戶由村委會按10%評定。
二、考評標準
檢查考評內容以評定環境衛生先進村委會、環境衛生先進社區、環境衛生先進農場、環境衛生先進學校的考評標準進行,詳細內容及評分標準詳見附件。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環境衛生檢查考評的組織領導,特成立鎮環境衛生綜合檢查考評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鎮黨委書記)
副組長:(鎮黨委委員)
成員:由市創衛辦,鎮各包點工作組組長及愛衛辦工作人員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鎮愛衛辦(504室),負責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具體事務。辦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兼任。
四、考評分為:月檢、季檢、上半年及年終交叉評比檢查等方式進行。
1、環境衛生檢查考核采取平時督查與檢查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2、檢查考評方式為“看、查、問”三個方式相結合考評?!翱础笔强凑w環境衛生情況;“查”是查閱有沒有相關的制度、措施、村規民約;“問”是隨機抽問村(居)民對本單位環境衛生滿意度;
3、月檢查考評總分為暗訪得分乘以60%﹢月檢得分乘以40%;
4、季檢查考評總分為月份檢查平均得分乘以60%﹢季檢查評比得分乘以40%;
5、上半年交叉檢查考評總分為月份檢查平均得分﹢季檢查評比得分的平均分乘以60%﹢上半年檢查得分乘以40%;
6、年終交叉檢查考評總分為月份檢查平均得分﹢季檢查評比得分﹢上半年檢查評比得分的平均分乘以60%﹢年終檢查得分乘以40%。
7、考核結果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個等級計分等次。90分(含)以上為優秀,70—89分為達標,69分以下為不達標,考核名額從考核結果中篩選;
五、考評獎罰措施
考評實行獎罰制。
(一)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到位、日常保潔效果好的,月檢查考評綜合得分排序前三名的村(居)委會各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衛生工作經費5000、3000、2000元,先進農場獎勵衛生工作經費2000元,鎮屬學校獎勵衛生工作經費1000元。村組(連隊)獎勵衛生工作經費300元、管護員獎勵衛生工作經費200元,文明衛生戶每戶100元(生活用品),獎勵經費從獲得市當月的獎勵資金中支付。鎮政府排在市當月第四名后,對倒數后三名單位及被檢落后村莊、村(居)委會以及衛生管護員進行處罰,并對愛衛辦通報批評。當月被市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檢查的被檢單位,獲得第一名的鎮政府給予被檢的各單位獎勵衛生工作經費20000元,第二名的獎勵10000元,第三名的獎勵8000元。
(二)季評比、上半年評比及年終交叉檢查評比的獎勵經費從獲得市的獎金中按70%的比例分別給予各單位獎勵。
一、指導思想
以建設“清潔、環保、綠色”為目標,以建立“戶清掃、村收集、鎮轉運、市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模式為重點,以提升農民文明素質為根本,以構建農村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為保障,切實解決農村環境衛生存在的突出問題,全面提升農村環境質量,努力實現全市農村清潔、美麗、和諧,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同步推進、城市與鄉村協調發展。
二、目標任務
根據市總體安排和要求,我市計劃利用兩年時間。按照??茖W規劃,建管并重,標本兼治,分步實施”的原則和“先凈后美再提升”的要求,確保全市農村環境衛生面貌一年內有明顯改觀,兩年內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兩年后轉入常態化管理。階段目標任務是:
1、2011年,以集中整治“臟亂差”、建設環衛基礎設施為重點,以“三川、四線、五點”為突破口,有效遏制農村面源污染,農村環境衛生面貌得到明顯改善。鎮村基本建立起以“五有”為標準的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即有一批布局合理的環衛設施,有一定數量的垃圾清運車輛,有一支認真負責的環境衛生管理和專業清潔隊伍,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和考核獎懲辦法,有一個切實可行的經費保障機制。鄉鎮機關駐地率先達到農村環境衛生整治標準,鄉鎮機關和鄉鎮駐地街道各建成一個水沖式公廁,龍亭、芝川,西莊、昝村、龍門10月底達到鎮區整治標準。各鎮(辦)50%的行政村達到村莊整治標準,108國道、旅游線路、304省道、高速公路沿線村莊在10月底前率先達標.新創建省市級衛生鎮3個,省市級衛生村10個。鎮村生活垃圾收運覆蓋率達到40%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40%以上。國、省道達到國家養護標準。國、省道沿線加油站各建成一個高標準的水沖式公廁。初步形成河道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所有出土工地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工地進出口道路硬化達標率達到90%以上,車輛沖洗率達到60%以上。
2、2012年,以健全完善長效管理機制為重點,農村環境衛生面貌發生根本性變化。鎮、村全面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鄉鎮駐地街道再建一個水沖式公廁。所有行政村基本達到村莊整治標準。新創建省市級衛生鎮4個,新創建省市級衛生村20個。鄉鎮駐地基本實現“凈化、綠化、硬化、亮化、美化”目標,鎮村生活垃圾收運覆蓋率達到80%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0%以上.市鄉道路、通村道路清掃保潔率達到100%。市鄉道路沿線加油站各建成一個符合衛生標準的水沖式公廁。河道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較為完善。
三、整治標準
1、鎮區:鎮區街道住戶門前無私廁、無煤房、無路障;垃圾箱、收集點等設施設置合理,垃圾日產日清;街道路面平整,路牙以上普遍硬化,排水通暢,無污水溢流,無散放禽畜和暴露垃圾;車輛劃線停放,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的“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無亂搭亂建、占道經營現象;基建剩余的磚、瓦、石子、沙子等及時清理;廣告,牌匾整齊美觀,無亂貼亂畫;農貿市場經營攤點擺放整潔有序,無影響交通的馬路市場。
2、村莊:村莊建設規劃編制完善;建有村民衛生制度或公約;建有垃圾池,垃圾及時清運;主要道路平整干凈,排水溝渠暢通;巷道無暴露垃圾、無禽畜糞便,無柴草亂放,無污水亂潑,無禽畜亂跑,無亂搭亂建,無秸稈焚燒;基建剩余的磚、瓦、石子,沙子等及時清理;村(居)民飲用水達到安全衛生標準;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村內基本做到凈化、硬化、綠化、美化。國省道沿線村莊商店、餐館、修理廠等各類經營場所門前路面硬化。
3、道路:落實道路管理、養護責任制,保持國道、省道、縣鄉道、村道等路面平整、完好、整潔,排水溝通暢。垃圾及時清掃、收集和運輸,不得遺漏,不得堆放在路邊。無擅自挖掘或占用道路的現象,道路紅線范圍內無新的違章建筑物,無毀壞路產、阻塞交通的加水洗車點。
4、河道(溝渠):落實河道(溝渠)管理、保潔責任制,保持河道(溝渠)水清、景美,河道(溝渠)岸邊無垃圾堆積物,無水面漂浮物,無擅自占河填渠現象,河道(溝渠)管理范圍內無新的違章建筑物。
5、加油站:國省道沿線加油站建有高標準水沖式公廁,配備洗手、烘干,梳妝、機械通風等設施,內外墻壁貼瓷磚美化,并有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及時清潔公廁內外衛生,經常進行衛生消毒,地面無積水、無紙屑、煙頭、痰跡和雜物,墻面無亂涂亂畫。市鄉道路沿線加油站建有符合衛生標準的水沖式公廁,達到無蠅、無蛆、無臭、糞便無害化處理等“四無”要求。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市指導、鎮(辦)主抓、村主體的環境衛生管理機制
市上成立以市長為組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府有關副市長為副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的農村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全市農村環境衛生工作的組織、協調、服務和指導.各鎮(辦)負責人及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每月向市農村環境衛生領導小組匯報一次環境衛生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市農村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情況,針對問題,安排工作。
各鎮(辦)及相關單位也要成立相應機構,鎮(辦)成立環境衛生管理所,行政村成立環境衛生管理站,實行屬地管理責任制,負責農村環境衛生工作的指導、檢查、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對涉及農村環境衛生的有關項目和資金進行整合。
(二)建立健全“戶清掃、村收集、鎮轉運、市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運行機制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一規劃,逐步到位”的原則,研究制訂生活垃圾收集處理實施方案。
城區范圍內實行“戶清掃、村收集、鎮轉運、市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模式;鎮區實行“戶清掃、村收集、鎮轉運、區域性填埋”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模式;偏遠地區行政村,實行“戶清掃、村收集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模式,可一村或幾村聯合建設簡易垃圾填埋場或焚燒爐(窯),進行填埋或焚燒,降低山村生活垃圾收集拉運成本。按照每年收集運輸三分之一行政村生活垃圾的目標,三年內實現全覆蓋,五年后基本納入市垃圾處理系統。
組建鎮(辦)保潔專業隊、垃圾轉運專業隊和行政村保潔專業隊三支專業隊伍。鎮(辦)駐地保潔專業隊不少于5人,保潔員工資不低于上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鎮(辦)垃圾轉運專業隊根據車輛配置情況確定,工資按每人每月1000元落實;行政村保潔專業隊至少2人,保潔員工資由行政村自行確定。在國家公益性崗位分配中,向鎮(辦)和行政村保潔員崗位傾斜。
每月的第一周,全市普遍開展“農村環境衛生集中整治周”活動。
(三)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和群眾參與的多元投入機制發揮市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財政局每年為每個鎮(辦)補助20萬元環境衛生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確保補助經費逐年提高。補助經費主要用于鎮(辦)垃圾填埋場建設和拉運、填埋各行政村生活垃圾等。為每個鎮(辦)配備2—3輛垃圾轉運車,所配置車輛由鎮(辦)統一使用和管理。每個區域性垃圾填埋場補助20萬元。
市財政設立“以獎促治”專項資金200萬元。其中90%的資金用于對鎮(辦)的以獎代補;10%的資金用于市農村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經費。2011年起,市上對當年評選的市級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先進村(獲得省、市級衛生村命名的除外),次年給予每村一次性2萬元獎勵,由市農村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對當年創建成國家、省、市級衛生鎮,次年分別給予一次性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當年創建成省級、市級衛生村,次年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3萬元獎勵,由市愛衛辦組織實施。在對地質災害、沉陷區、水源地、邊遠地區貧困群眾移民搬遷、建設新村時,要統籌解決環境衛生設施投入。
發揮鎮(辦)和行政村在農村環境整治投入中的主體地位。各鎮(辦)對居民,駐地企事業單位、商業網點、建筑工地等,可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收取垃圾處理費,籌集費用用于鎮(辦)保潔員工資,具體征收標準參照城區標準。行政村環境衛生整治費用以自籌解決為主。根據“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上限控制”的原則,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方式解決,原則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元,籌集費用專項用于村級環境衛生管理。籌集費用使用情況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由鎮(辦)和全體村民共同監督。
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積極探索市場化運作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鎮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和經營。鄉鎮可將垃圾處理費收取權、垃圾填埋場復耕后土地使用權、垃圾清運服務進行招投標等方式,交由社會投資主體或社會保潔公司統一承包、統一轉運、統一處理,避免鄉鎮環衛設施及設備重復投資,減輕財政負擔。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積極探索建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補償機制。
4、建立健全督查考評機制
實行目標責任考評制度。將農村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市對各鎮(辦)目標責任考評范圍,采取隨機抽查方式,每年進行一次考評。
實行督查通報制度。市上每季度開展一次專項督查活動;每半年組織一次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視察評議活動;每年組織一次“鎮辦交叉檢查”活動。并對每次督查結果在全市通報,并與年終考評掛鉤。對督查通報中一年內被兩次通報點名批評的單位,由市文明辦、市愛衛會取消文明鄉鎮、文明村和衛生單位等方面的榮譽稱號或申報資格.
實行部門包聯督導制度。市農村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聯督導各鎮(辦),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層,檢查指導,幫助基層解決實際問題。
買行群眾評議制度。每年在各鎮(辦)組織一次“群眾性滿意率調查”活動,調查結果在媒體上公示。
5、建立健全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
市農村環境衛生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明確職責,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形成強大合力。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指導各鎮(辦)編制垃圾填埋場及村鎮規劃,同時協助鎮(辦)積極申報和爭取項目,抓好鎮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局要加大生態農業和沼氣工程建設力度,做好畜禽養殖區域規劃和污染防治。林業局要積極推進道路、河渠植樹造林和村鎮“三化一片林”建設工作。交通局、公路段要抓好國省道及主干線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衛生局(愛衛辦)要加快農村改廁步伐,指導各鎮(辦)衛生院和村衛生所集中處置醫療垃圾,廣泛開展“衛生村鎮”創建活動。環保局要指導和監督農村生產生活污水的處理工作,嚴禁人畜糞便直排入河流、水庫。水務局要加強農村水質監測,切實解決農村飲用水的安全衛生保障問題,抓好河道及渠道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商務局要抓好轄區內國省縣道沿線加油站“衛生公廁”的改造和建設。工商局要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理整頓。農綜辦每年確定1—2個集中連片扶貧開發示范園區,完成5—10個貧困村的連片開發、整村推進建設任務,落實每個貧困村30萬元的環境衛生整治投入。
6、建立健全常態化宣傳教育工作機制
加強對農村基層干部的教育引導,充分發揮他們的組織引領作用。通過召開動員培訓會、現場觀摩會、工作推進會,組織外出考察學習,引導他們掌握農村環境衛生工作的目的意義、目標要求和主要內容,調動基層干部抓好農村環境衛生整治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關鍵詞:城市經濟發展;環境衛生治理;協調發展
1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居民生活環境衛生的整潔性與群眾的身心健康息息相關,會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與質量。因此,要強化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城市人口逐步加大與生活方式的不斷轉變,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而言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因此必須充分重視起來。同時人口數量與日俱增,隨即也會帶來諸多環境衛生方面的問題,當群眾的環保意識愈發強烈,也會積極投身到環境衛生管理中,這樣就可以為落實該項工作提供中堅力量。分析研究目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善與優化對策,這對釋放管理方面的能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與意義。
2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的素質不高
(1)依照當下市場化、科技發展的實際需求,從事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水平無法匹配,這就使得在技術含量較高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很難掌控核心與要點,從而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發生紕漏與失誤。(2)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的服務意識不足,從而難以突破計劃經濟與社會僵化的形勢,因此也就無法更好地進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一系列工作,導致社會、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公眾之間時常發生意見不合的情況,這勢必會導致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無法井然有序地實施。
2.2 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的資源保障不足
城市環境衛生體系基本上是把地方財政撥付的資金當作主要的資金來源,諸多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無法得到地方資金的扶持,就會導致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發生系統與結構方面的問題,相應地就會阻礙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的運行發展。不僅如此,還會因為城市環境衛生體系存在“隱性”特征,使諸多民間資本與社會資源不能投資和參與城市環境衛生事業,從而導致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無法走向市場化道路。
2.3 環境衛生治理基礎工作欠缺
分析現階段的城市環境衛生治理現狀,發現存在大量治理盲點。究其原因,與各部門獨立辦公、彼此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與協調有著直接的關系。很多環境衛生治理問題會被無限期擱置,甚至存在著嚴重互相推卸責任、互相指責現象。另外,環境衛生治理基礎工作不到位,監督機制不完善、權責不明確也會對環境衛生治理的效果產生影響。
3 促進城市經濟發展與環境衛生治理協調發展的方法
3.1 提高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的意識和素質
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質量水平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管理人員自身的專業素養與服務意識,因此相關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要將培養人員意識與提升人員素質當作自身發展的關鍵,這樣才可以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體系中構建文化意識,從而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系統中高質量地進行各項專業性工作。此外,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要將關鍵點放在提高人員服務意識上,促使參與城市衛生管理的全部人員真正意識到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從根本上提高服務意識與質量,才能使居民與企業更好地接受環境衛生管理,才會運用更多的精力支持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因此,要定期制定方案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進行系統性培訓,提高其服務意識,并著重對其進行公關能力、服務技能與職業道德等基礎能力方面的培養,保證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更加符合城市發展與市場化的標準,以高質量、高水平的服務來進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3.2 加大對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的資源投入
(1)城市環境衛生系統要依照城市發展與市民生活來進行一系列的宣傳活動,促使地方政府和主管單位意識到城市環境衛生體系工作的重要性與發展形勢,運用有限的市政建設資金來探尋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投入的道路,借助政府投入穩定、持續的特征來升級各項衛生基礎設施,這樣便可以解決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基礎設施不足的問題。(2)城市環境衛生系統要在社會與市場中探尋新資金與資源的路徑,并組織科研院、環境衛生機構與城市建設單位共同投身到城市環境衛生工作中,不僅可以促使其意識到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的潛在價值,還可以發現基礎設施存在的各類問題,以具體調研和實際感受的方式意識到城市環境衛生體系的作用與價值,并對城市環境衛生資源和投入資金進行升級。(3)城市環境衛生還要解決社會人員問題,將那些志在為城市環境衛生工作服務的人員納入隊伍中來,尤其是要與社會上的城市環境衛生專家進行實時溝通,多聽取專家建議,確??梢詫⒆陨淼膬瀯莩浞职l揮出來,更好投身到改造并優化城市環境衛生體系工作中。
3.3 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
近幾年來,政府部門與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使得城市衛生管理部門的職能發生了變化。政府部門也將參與到城市環境衛生治理的基礎工作中,加強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調控與監督,并通過一定的行政方式和法律方式來為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有序開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氛圍。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保證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3.4 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管理
首先,構建并完善疏堵結合機制。即各部門要聯合起來,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加強城市風貌的整頓,及時拆除各種違章建筑,嚴厲遏制影響市容的各種行為,并對商店門前宣傳物品的擺放進行調整,實現戶外廣告標準的統一。其次,構建并完善建管并用機制,為市場運行秩序的和諧提供保證。即相關部門應當對馬路環境進行徹底的整頓,確保有商鋪的商戶歸店經營、無商鋪的個體商戶合法進入市場,避免游散經營人員隨意出現在市政道路上。最后,構建并完善封閉管理機制,即要求城市當中的施工作業實現封閉化管理,并與施工單位簽訂相應的垃圾衛生清運管理合同,保證建筑垃圾的及時清理。
3.5 提高環衛部門的信息靈敏度
提高環衛部門的信息靈敏度,對于城市經濟發展與環境衛生治理的協調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對此,城市環衛部門可以針對性地創建公共信息平臺,加大環境衛生治理知識的普及力度,明確環境污染的源頭,然后引導城市居民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城市環境衛生治理當中。與此同時,城市居民也可以主動監督身邊的人和事,一旦發現不利于城市衛生治理的行為出現,就可以通過這一平臺進行舉報和投訴。這樣一來,環衛部門開展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針對性也就得到了明顯的提升。
3.6 落實環境衛生治理的基礎工作
隨著我國環境法律的日益完善,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進步。雖然還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但是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方面的立法已經十分明確。尤其是《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出臺與推廣,已經明確規定了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其相應的處罰也越來越嚴格。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明確了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權利與責任,為我國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了保證,避免了各部門互相推卸責任等問題的出現,加大了各部門之間針對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溝通與協調。
4 結語
綜上所述,城市經濟發展與環境衛生治理之間存在著十分緊密的聯系。只有提升環境衛生治理效果,才能為城市經濟的穩定發展提供保障。但是目前我國各大城市的環境衛生治理現狀并不理想。要想實現城市經濟發展與環境衛生治理的協調發展,就必須要提高環境衛生治理工作的重視程度、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管理、提高環衛部門的信息靈敏度、優化城市環境管理體系、落實環境衛生治理的基礎工作。
參考文獻
第二條 縣城區的環境衛生參照創建國家衛生縣城的要求管理,其余鄉鎮、村(居)參照省農村家園清潔行動的要求管理。
第三條 全縣城鄉環境衛生工作建立縣、鄉鎮、村(居)三級管理網絡,縣城中心區主要街道、中心廣場保潔的管理工作由縣環衛所負責,其余區域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h職能單位主要領導、各鄉鎮長、村(居)委會主任是環境衛生第一責任人。環境衛生工作列入年度鄉鎮工作實績考評的一項內容。
第四條 縣建立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并定期召開
會議研究全縣城鄉環境衛生工作。成員由縣政府辦、規劃建設局、財政局、衛生局、行政執法局、工商局、愛衛辦等部門和各鄉鎮一名負責人組成,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掛靠在縣規劃建設局,縣政府辦一名副主任作為聯席會議召集人,縣規劃建設局一名副局長具體負責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縣城鄉環境衛生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指導和監督鄉鎮、職能單位落實環境衛生責任,開展日常巡查和工作檢查,向相關部門提出鄉鎮環境衛生年終考評結果的意見建議,協調全縣城鄉環境衛生工作有效開展。
第五條 全縣城鄉生活垃圾要達到統一收集、定點存放、定時清運、科學處理的要求。城區生活垃圾建立“戶集、社區居委會清掃和收集、縣中轉和處理”的模式,其他鄉鎮、村(居)建立“戶集、村(居)清掃和收集、鄉鎮中轉和處理”的模式。
第六條 城鄉環境衛生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確保轄區內無可視垃圾,干凈衛生,做到道路路面、草坪、綠化帶、路面兩側、群眾門前屋后、公共場所等無暴露垃圾、無污水污跡。
(二)確保轄區內環境秩序整齊有序,美觀大方,做到道路兩側、走廊通巷、公共場所、群眾門前屋后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貼亂畫、亂擺攤設點。
(三)確保轄區內溪流、溝渠、水塘、道路兩側水溝無淤積、垃圾、雜物。
(四)確保城區、鎮區主次街道街景立面美觀,交通秩序良好,車輛停放整齊,“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
(五)按規定禁養或圈養家禽家畜。
第七條 縣、鄉鎮、村(居)要把宣傳和教育工作貫穿到環境衛生建設的全過程,增強廣大群眾的文明衛生意識,充分發揮群眾的主體作用,廣泛發動群眾參與城鄉環境衛生的整治和管理。
第二章 鄉鎮、村(居)管理責任和要求
第八條 各鄉鎮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方案,并報縣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查。
第九條 各鄉鎮要建立健全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確定一名領導具體負責轄區環境衛生工作,配置專兼職環衛管理工作人員,成立一支環境衛生監督檢查隊伍,具體負責鎮區和村(居)日常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條 各鄉鎮要把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納入鎮、村(居)干部年終考核的內容,作為評先評優和獎罰的依據。
第十一條 縣城中心區社區按國家建設部關于《城鎮市容環境衛生勞動定額》的要求配備環衛保潔隊伍。城區其他社區要建立一支滿足日常保潔、垃圾轉運、垃圾處理需要的環衛隊伍,保潔人員實行鎮聘,社區居委會管理。
第十二條 其他村(居)要按人口的1-2‰配備一支滿足日常保潔需要的環衛保潔隊伍,配備日常環境衛生監督檢查員,配置滿足村莊垃圾收集需要的垃圾池或垃圾箱。
第十三條 城鄉保潔工作實行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的保潔責任制。縣城區主要街道、公共場所推行市場化運作管理模式,實行全日保潔制度,其他鄉鎮商業文化街道、主要道路、公共場所實行10-12小時動態保潔制度,村(居)主要道路、公共場所實行8-10小時動態保潔制度。
第十四條 各鄉鎮要建立健全城鄉環境衛生管理的各類制度,包括鄉鎮領導干部包片包村制度、工作崗位責任制度、鎮區衛生保潔責任制度、檢查評比通報制度、考評獎懲制度等。
第十五條 加強城鄉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城區主要街道兩側每50米左右設1個果皮箱,居民區每60-80戶按服務半徑50米設置1個垃圾箱。其他鄉鎮鎮區商業文化街道和公共場所按間距50-100米設1個垃圾桶(箱),主、次道路按間距100-200米設1個垃圾桶(箱),建設一定數量的垃圾屋。要求全縣城鄉居民、商店、農戶垃圾袋裝化或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并定時定點投放。
第十六條 各鄉鎮垃圾收集手推(拉)車、垃圾轉運車、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燜燒爐)等環衛設施建設要滿足日常垃圾收集、轉運、處理需要。城區生活垃圾收集車配用電子喇叭提醒居民定時投放。
第十七條 各村(居)委會是轄區生活垃圾清掃、保潔、收集和村容村貌管理的責任主體,要有一套村(居)主要領導干部參與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確定一名領導具體負責村(居)日常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建立村(居)干部包片、包組、包段的衛生責任制。
第十八條 村(居)要制定實施環境衛生管理的村規民約,建立主次村道和公共場所的保潔制度,群眾門前屋后的保潔制度,合理有效的衛生保潔經費籌措制度,保潔工人招聘、辭退、處罰和獎勵制度,環境衛生監督檢查制度。
第三章 部門管理責任和要求
第十九條 縣財政局負責為環境衛生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按要求管理和支付環境衛生建設專項經費。
第二十條 縣規劃建設局負責做好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公共環衛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做好城區公共綠地的日常保潔和養護管理工作,及時修復城區損壞的環衛設施,加強對城區建筑垃圾和工業垃圾的管理,指導鄉鎮做好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做好城區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和管理,指導城鄉做好垃圾處理費征收和垃圾收集、清運、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區環境衛生執法和督查工作,抓好城區街道“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查處城區亂搭亂蓋、亂拉亂掛、亂擺攤設點、摩托車輛亂停亂放以及亂扔廢棄物、垃圾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開展全民愛國衛生運動,指導創建衛生鄉鎮、衛生村(居)活動,加強對餐飲業、經營性公共服務場所、醫療垃圾等的衛生監督和管理,開展衛生健康教育促進活動,組織城鄉除“四害”統一行動。
第二十三條 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學校開展環境衛生宣傳和教育活動,普及衛生知識,培養學生愛清潔、講衛生的良好習慣,動員廣大師生參與城鄉環境衛生的整治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廣電局通過廣播、電視加強城鄉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正面宣傳和引導,動員全社會積極參與環境衛生的整治和管理,對嚴重損害、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給予曝光。
第二十五條 縣工商局負責審批城鄉戶外商業廣告,配合有關部門對各類市場、工商企業、沿街集市攤點的綜合環境衛生管理,督促沿街商店“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六條 縣公路分局負責城鄉所管轄公路路面的保潔工作,及時修復損壞的路面,搞好公路沿線的綠化和廣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交通局負責所管轄公路路面的保潔工作,抓好各汽車站的環境衛生,加強對洗車店、機動車維修店的環境衛生管理,指導鄉鎮做好農村公路的保潔和農村道路的硬化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環保局負責對城鄉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村(居)做好污水的處理,加強城鄉環保的執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水利局負責城區主河道的環境衛生,及時清理城區人工湖水面的漂浮垃圾,指導和協調鄉鎮做好溪流、河溝的保護和治理工作。
第三十條 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加強城鄉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處違章停車、闖紅燈、違法行駛等行為。
第三十一條 縣旅游局負責城鄉A級景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以及周邊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經貿局負責市場服務中心所屬城區各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確保集貿市場及周邊秩序良好、整潔衛生。
第三十三條 縣農辦負責抓好新農村建設工作,把環境衛生建設作為村容村貌整治的重要內容,指導農村做好凈化、綠化和美化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民政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抓好城區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落實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縣環衛所負責城區垃圾的清運和處理,做好城區主次干道的灑水和縣城中心區主要街道、中心廣場保潔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城區環衛設施的配置和維護,及時收集城區果皮箱的垃圾。
第三十六條 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要結合各自職能做好環境衛生工作,加強環境衛生的宣傳和教育,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確保所在區域、辦公場所及周邊環境干凈衛生、整齊美觀。
第四章 環境衛生資金投入
第三十七條 建立完善縣、鄉鎮、村(居)三級環境衛生投入和城鄉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收費機制。
第三十八條 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配套鄉鎮、村(居)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垃圾運送、處理的補助。
第三十九條 全縣城鄉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交通營運工具、常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條 縣城中心區社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縣自來水公司按月代征,先試點再推廣,未用自來水的居民戶由所在社區居委會征收。
第四十一條 城區內的其他村(居)、工業園區管委會、市場服務中心、物業管委會按縣政府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實施辦法落實收費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鄉鎮、村(居)要將環境衛生整治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計劃,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用于轄區環境衛生建設。
第四十三條 各鄉鎮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開征鎮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可參照縣政府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實施辦法執行。各村(居)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于垃圾的清掃、收集和轉運。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拒繳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對不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38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職人員必須帶頭按標準準時繳納垃圾處理費,并積極做好宣傳發動工作,鼓勵社會捐資贊助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考評
第四十六條 城鄉環境衛生聯席會議辦公室分別制定城區社區、各鄉鎮環境衛生檢查考評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城鄉環境衛生聯席會議辦公室堅持日常巡查城鄉環境衛生制度,檢查管理責任單位落實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并通過《簡報》、電視或向相關單位通報巡查情況。
第四十八條 城鄉環境衛生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巡查發現的和群眾舉報的環境衛生問題,要及時督促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和處理,被督促單位必須按要求落實。
一、工作目標
1、場鎮垃圾全面清除。轄區主要道路、公共場所、居住區和城鄉結合部清掃保潔到位,地面無明顯污跡,無垃圾亂傾倒、亂堆放,無衛生死角。
2、基礎設施規范整潔。場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完好,環境潔凈有序,綠化美觀。沿街建筑物、店面無亂張貼、亂涂寫。
3、衛生保潔長效機制建立健全。群眾愛護公共環境的文明素養不斷提高。
二、工作內容
以主次干道、居住區、建筑工地、農貿市場以及車站等為重點,著力治理隨地吐痰,隨地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垃圾,隨意傾倒污水、建渣等問題,從根本上解決場鎮部分路段“臟、亂、差”問題。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轄區環境
徹底清理轄區范圍內的垃圾死角,實行全天候清潔保潔,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增補、更新街路垃圾箱等環衛設施;清除河道、溝渠兩岸及其中的垃圾污物;取締違規占道市場、沿街流動攤販,清理店外擺放和小廣告亂張貼、亂涂寫,清理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貼亂畫、亂停亂擺和不規范的牌匾、廣告;修整綠地花壇,清理枯死樹木和補栽缺損苗木;加強“門前五包”管理,清理門前堆放物;全面整治街路、學校、廣場、車站周邊和商業街、居民區內的各類違章占道現象。
(二)全面開展單位衛生整治活動
鎮政府和鎮級各單位要落實衛生保潔制度,徹底打掃室內外環境,清除垃圾污物和雜物,擦拭門窗玻璃,清除物品積塵,及時清理垃圾筒,整頓停放車輛秩序,搞好公廁衛生,綠化、美化環境。
(三)全面改善居民區衛生環境
清除垃圾污物和亂貼亂畫現象,清理院區、綠地等場所的亂堆亂放雜物,加強日常清掃保潔,規范管理垃圾收集點。嚴禁散養家禽家畜。
(四)全面整治施工場所和集貿市場
清除施工現場內的垃圾、建筑殘土,更換或修復施工現場的破損圍擋,整齊堆放物料;及時清運拆遷現場的殘土、垃圾,杜絕違章占道現象。
加強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有專人隨時進行掃保,配備足夠的垃圾箱,及時收集清運垃圾。發動業戶徹底清理攤點內外衛生,擦洗貨架,整齊擺放貨物,無占道經營現象。
(五)全面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通過設置宣傳板、宣傳標語,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充分營造出營造全社會積極參與場鎮環境衛生工作的氛圍,鼓勵群眾從身邊做起,養成不亂扔垃圾的好習慣,倡導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強化廣大群眾的衛生意識和環境意識。
四、職責任務
場鎮環境衛生工作由鎮屬有關部門牽頭負責,居委會是場鎮環境衛生的工作主體。
(一)鎮整治辦
大力宣傳場鎮環境衛生工作的目標、內容、重要意義、取得的成效和處罰教育方式、標準,曝光影響場鎮環境衛生的陋習;組織開展陋習調查評議和建言獻策活動,并將場鎮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對居委會以及部門的考核內容。
(二)鎮黨政辦
組織開展《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以及對影響場鎮環境衛生陋習的查糾措施和處罰標準的宣傳;指導居委會落實門前“五包”責任制。
(三)鎮衛生院
組織開展場鎮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重點抓好健康衛生和疾病預防知識教育培訓,提高群眾健康行為形成率;組織場鎮群眾訂立《市民衛生公約》,提高健康知識的知曉率。
(四)工商所
在集貿市場、流通業、沿街商鋪的經營者中開展場鎮環境衛生宣傳教育活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集貿市場、沿街商鋪經營者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處罰。牽頭健全和完善門前“五包”責任制。
(五)鎮團委
組織全鎮在校學生開展保持場鎮環境衛生主題教育和“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社會實踐等系列活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通力配合
鎮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我鎮場鎮環境衛生工作,鎮屬部門和居委會分別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牽頭抓好工作開展,確保工作順利、有效推進。
(二)真抓實干,務求實效
鎮屬部門和居委員會按照網絡化管理要求,與自身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力戒形式主義。要充分組織發動廣大群眾共同參與,使之成為促進場鎮管理、營造良好秩序、提升文明程度的一項實事工程。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區縣為主、分級管理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九條本市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授權的范圍,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十二條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對于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投訴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本市按照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要求,確定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目標,建立科學、完備的管理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和專業作業服務體系。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應當逐步實現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專業作業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
第十五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市容環境衛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并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推動環境衛生產業的發展。
第十九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政府投資為基礎,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十條市和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計劃;
(二)制定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標準和規范;
(三)組織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四)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確定原則是: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下列區域的責任人按照如下規定確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道路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掃專業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其中新建、改建、擴建施工中的和未經驗收邊施工邊通車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居民居住地區,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居民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保潔費用。
(三)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城市綠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八)風景名勝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周邊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跨區、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劃定。
第二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查處。
第二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履行。
第二十五條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考評制度,并組織檢查。
第四章城市容貌
第一節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物、構筑物的體量、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原設計風格、色調。
(三)不得擅自在臨街的建筑物上插掛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四)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定期粉刷、修飾。
(五)建筑物頂部、外走廊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和擺放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置陽臺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現有建筑物設置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沒有達到要求的,應當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粉刷、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未經批準搭建的影響市容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可按照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面積每平方米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他設施可處工程造價1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觀的,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并按照規定定期維護。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
第二十九條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節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十條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出現破損、短缺的,應當及時修復。
(二)保持立交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三十一條在道路上設置的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等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并及時維修、更換。
第三十二條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
機動車、非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停放。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投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未經批準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之間架設管線設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經批準挖掘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三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
第三十六條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按照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
未經批準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到期后未予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井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潔,無空置,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斷亮、不殘損。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等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條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規范設置。
牌匾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牌匾和標識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標語和宣傳品
第三十九條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二)保持整潔美觀、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到期及時撤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區等處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為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筑物、構筑物等處刻畫、涂寫、噴涂標語及宣傳品、廣告。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沒收散發、懸掛、張貼的宣傳品、廣告,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節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條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夜景照明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制定,并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市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
夜景照明建設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經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本市對夜景照明設施實行供用電優惠政策,鼓勵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開啟。
第四十四條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并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損壞、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環境衛生
第一節清掃保潔
第四十五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清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設施及其他臨時建筑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
車身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第五十一條不得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等業務。
進行車輛清洗、維修的,應當保持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廢舊物品存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購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
(四)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禁止在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頭)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搭建鴿舍。飼養鴿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第二節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五十五條本市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進行處理,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產生,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水平。
按照垃圾產生者負有垃圾處理義務的原則,由垃圾產生者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十六條本市應當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五十七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所在區、縣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并在采取妥善解決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業。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單位應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產生房屋修繕、裝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個人應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自行清運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清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裝載的貨物應當包扎、覆蓋,不得車輪帶泥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的槽幫應當牢固、無破損,擋板嚴密。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實行密閉運輸。運輸流體貨物應當使用不滲漏的容器裝載。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使用無準運證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從事運輸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道路上的泄漏、遺撒物,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可以代為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十條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一條對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
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賓館、飯店、餐館和機關、部隊、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仕產生的泔水,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運,集中處理并在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消納。泔水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等,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運輸泔水應當使用密閉的專用車輛,不得沿途泄漏、遺灑。
鼓勵自建泔水處理設施,實現泔水的綜合利用。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六十三條本市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建設,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按照規劃統一組織實施。
建設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和技術標準。
第六十四條新建、改建仕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以及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
城鄉接壤地區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六十五條本市四環路以內地區新建、改建的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二類以上標準;現有三類以下標準的公共廁所,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改造方案,逐步達到二類以上標準。
本市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公共廁所的建設和改造,提倡建設高標準的環保型公共廁所。
第六十六條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設計方案應當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參加審查。
第六十七條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保證工程質量。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提前報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并按照規定重建或者補建。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
第六十九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
第七十條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可以由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采取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
招標單位或者委托單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作業服務標準。
中標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要求,完成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工作。
中標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不得將服務項目轉讓或者再委托給他人。
第七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遵守專業作業規范,達到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規定的要求,按照方便、周到的原則,不斷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