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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7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6)04-0226-01
一、依法治國與培養學生法律思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提出依法治國,指出依法治國不僅要發展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更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1]由“法制”走向“法治”,中國經歷了漫長的時間。以法來治理國家的應有之義,一方面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規范和法治理論。這些是法律制定者和研究者的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弘揚法治精神、建設法治文化,這些就是每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應有義務了。
深層次來看,弘揚法治精神以及建設法治文化的根本前提就是公民具有法律思維,具有規則意識。需要認識清楚的一個事實是,法律思維的養成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它的養成需要從最基本的啟蒙教育開始,到義務教育,到高中教育,到高等教育,甚至是一種終生教育。但是培養法律思維最重要的階段就是學生階段,其中以高等教育階段尤為重要。高等教育之前,學生接觸社會面較窄,具有基本的生活規則意識即可;但是在高等教育之后學生逐漸走入社會,接觸形形的社會規則,只有培養其良好的法律思維才能保證其在人生的關鍵時刻能夠擁有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
二、現階段學生法律思維的欠缺
對于高等教育之前的學生說法律,基本上只能是一個代名詞,甚至是一個形而上的詞。很難有小學、初中、高中學生能夠對法律有比較深入的認識。但是基本的規則,他們是熟悉的。這些基本的社會規則中,很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就是法律規則。因為法律規則是最基本的道德規則,學生基本上都需要受到較強的德育,德育的過程其實也就是道德規則教育的過程,潛移默化的也就含有一定的法律思維的培養。
但是現階段,我國學生的法律思維明顯欠缺,最基本的表現就是不遵守規則。[2]不遵守校級校規,缺課逃課,考試作弊的大有人在;就遵守社會規則而言,亂闖紅燈、隨意插隊等現象屢見不鮮。更有甚者,以大欺小、打架斗毆、傷害搶劫等事件也時有發生。嚴重者更成為社會公共話題,曾經出現的一群初二女生在廁所故意傷害一名女生,造成其重傷;復旦大學黃洋投毒室友致其死亡;一個個觸目驚心的案例讓所有民眾將視線聚焦到這樣一群不遵守規則,不遵守法律的特殊人群身上。學生上述違反規則的行為的根本原因就是他們的法律思維欠缺。
三、依法治國視域下培養學生法律思維
1.以依法治國帶動法律思維培養。依法治國的提出,是樹立以法律治理國家的基本治國方式。[3]這是樹立全國民眾對法律的尊重、信仰,在他們的心中建立法律的權威地位。這恰恰就是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的良好契機。但是這是一個漫長的潛移默化的過程,但是當社會的民眾皆以法律為尊,以法律來辦事,諸事講求法律,那么學生自小長成的過程中,家長的法律思維會影響孩子,老師的法律思維會影響學生,逐漸的學生的法律思維就得以建立。更為重要的是以媒體為傳播手段,促進“依法治國”治國方式的宣傳,通過大規模的媒體宣傳:標語、橫幅、欄目,將法律刻印在學生的腦海中,如此也是一種樹立法律思維的方式。
2.多種形式培養學生法律思維。分階段、分年齡對不同層次的學生進行不同的法律思維培養。小學階段,是啟蒙階段,主要以教導基本的社會規則為主。比如遵守交通規則、遵守校級校規等,這里面就包含了基本的法律思維。初高中階段,主要以預防青少年犯罪和樹立青少年維權意識為培養方向。青少年階段心理變化巨大,容易受到外來思想煽動,同時也極有可能因為自身分辨能力薄弱違法犯罪。所以此階段應以大量的法律啟蒙課程和鮮活的事實案例,通過正反面典型給予學生直觀的法律印象,知道可為與不可為的邊界。高等教育階段,須嚴格的按照國家的課程設置要求,通過開設《思想品德與法律修養課程》提供學生基本的法律常識;開設法律選修課程由學生自主選修;對于法學院學生,強化法律實訓課的開設,讓學生切實走進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直接地接觸法律,了解法律,鍛煉法律思維;在全校范圍內開設模擬法庭等法律活動,以活動的形式培養法律思維。
四、結語
依法治國的提出是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的重要契機,通過國家、社會、家庭、學校等多方面的合作將更為有利于綜合培養其法律思維。且法律思維的培養需分階段、分年齡區別對待;培養過程中需善于利用法律實訓、法律案例等實際生活中可以看得見、觸摸得到的事實來實際培養其法律思維。
參考文獻:
[1]趙娜. 依法治國視域下大學生法律意識和規則意識的培養[J]. 人力資源管理,2015,09:149-150.
法律至上——在現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種具有公約性質的、表達社會共同信念的共同規則。法律從政府的工具轉而成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據,并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動;國家的治理者與受治者均須受到法律的平等約束;共同規則需要有人去守護和執行,而這正是政府和公共權力賴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權利平等——在法治原則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統一標準,應當對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做出相同的反應,這乃是一個不證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無論是在經驗上,還是在邏輯上,都可以說沒有自治便沒有法治。自治不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也構成了法治的基礎,沒有法律保護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態中專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實行依治治國的方針和貫徹法治原則,意味著包括治國者在內的一切人都必須按照法律的指引來行動和思考,離開了合法與非法這個前提去單純考慮利與弊、成本與收益、善與惡,是法治原則所不允許的。可以說,法律思維優先和合法性優先,是法治原則所必然要求的一種思維方式。只有當這種思維方式真正被法律職業者所普遍認同,被治國者和社會公眾所普遍認同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目標才有可能實現。
法律思維方式具有諸多特殊之處,其中至少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以權利與義務為線索
由于合法性的認定與排除只能通過權利與義務的分析來完成,因而,說法律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與非法之分析,與說法律思維方式的實質在于權利與義務分析,其意思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法律思維就表現為以權利和義務為線索的不斷追問:某主體是否有權利做出此種行為、享有此種利益和做出此種預期?與之相對的主體是否有義務如此行事或以此種方式滿足對方的請求和預期?在這里,只有權利和義務才是無條件的和絕對必需考慮的核心因素,而其他因素是否應當予以考慮,則是有條件的和相對的,在許多場合,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計的。
(二)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中所規定的關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運用法律所要解決的具體法律則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規則來治理社會,因此,法律思維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優先地位。在這里,對普遍性的考慮是第一位的,對特殊性的考慮是第二位的,原則上,不允許以待決問題的特殊性來排斥既定規則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為例”的方式來思考和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只有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可以使特殊性優于普遍性:第一,不優先考慮特殊性,就會使具體法律問題的處理產生不同尋常的“惡果”,以至于同法律的基本理想發生令人難以容忍的沖突;第二,特殊性同時被提升為普遍性,使今后的類似問題得到類似的處理。
(三)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任何結論都必須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這是實證思維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的、的和道德的思維方式的重要原則。然而,這個要求和原則對于思維而言并不完全適用,因為對于通過法律思維推導出一個法律上的決定而言,它必然具有以下三個特殊之處:
第一,面對不確定的客觀事實,也必須做出一個確定的法律結論。對被訴的犯罪嫌疑人以有罪證據不足而做出無罪判決,即為其適例。
第二,已查明的客觀事實可以被法律的證據規則所排斥。在某些爭訟中,盡管某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足以讓人們確信某一事實的存在,然而,其證據若帶有合法性瑕疵,則完全可能被爭訟的裁判者所否定,并做出與客觀事實相反的法律結論。
第三,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以虛擬的事實做為裁判的根據,而且,不允許用客觀事實來對抗這個虛擬的事實。例如,在擬制送達(公示送達)的場合,當事人實際上并未“收到”,并不構成一個足以推翻法律視為“已經收到”的理由。
因此,在適用法律解決涉法性爭端的場合,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和無條件的,客觀事實是否必須得到尊重,則需以它能夠被合法證據所證明為前提條件。
(四)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形式合理性,也就是規則合理性或制度合理性,它是一種普遍的合理性。而實質合理性則只能表現為個案處理結果的合理性。借助于形式合理性來追求實質合理性,依據于這樣的認識:對于正義而言,普遍性規則的正義或制度正義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離開了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實現社會正義。人治輕視形式合理性的價值,實質上是輕視普遍規則和制度在實現社會正義過程中的作用,相反,它把實現社會正義的希望寄在個人品質之上,試圖借助于不受“游戲規則”約束的圣人智者來保證每一個案都能得到實質合理的處理。經驗證明,這種理想往往淪為幻想,即使獲得短暫的成功,也嚴重依賴于偶然性因素。
兩相比較而言,人治理論主要借助官員的個人理性,一種不受普遍規則約束的“現場理性”來全權處理一切社會事務,法律只是“辦事的”;法治理論主要是借助于規則化、形式化、客觀化的公共理性——法律——來處理涉法性社會事務,官員的個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許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圍內發揮作用。因此在法治國家中,當針對一個個案,通過法律思維來尋求一個法律結論時,對形式合理性的滿足就不能不被放在首要的位置,盡管少數個案處理會產生不盡人意的實質不合理。
(五)程序優于實體問題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中實現的。法治原則要求人們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來獲得個案處理的實體合法結果,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就應當強調程序合法的前提性地位,這意味著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的規定,也將被否決,從而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效果。
我們知道,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最關鍵的組成部分,也是保障實現個案實體正義最有力的制度性條件,在此意義上說,對程序問題的重視程度,恰恰是識別一個人、一個社會是否真正接納了法治原則這一個文化公理的最佳方式。
(六)理由優于結論
【關鍵詞】普法教育 公民意識 法律信仰 法律思維
普法教育作為我國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程,至今已經持續開展了二十多年。二十多年來,普法教育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公民的法律意識得到空前提升,各項依法治理工作穩步推進。”但是,普法教育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的工作,面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管理方式不斷變革的新形勢,普法教育在各方面亟待創新。未來的普法教育,有必要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普法教育的理念,進一步提高普法教育的實效性。
一、普法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公民意識
普法教育已經進行了二十多年,我們普法教育的目標到底是什么?是讓老百姓知道我國有多少部法律,把法律知識灌給老百姓嗎?還是讓老百姓知道自己有哪些基本權利?這些以追求表面內容為主的普法教育都是膚淺的,不符合現代法治本質要求的。那么我們的普法教育要追求的是什么呢?普法教育不是讓每一個人都知道《刑事訴訟法》《婚姻法》又一次被修改,而是讓人們明白修改這些法律真正意味著什么;也不僅僅是讓老百姓了解訴訟法的具體操作程序,更重要的是讓人們認識到程序優先在法治進程中意味著什么。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未來普法教育的目標應當是培養公民意識?!八^公民意識,主要指公民對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的認知和社會價值取向?!惫褚庾R涵蓋了法治意識,是法治國家的思想基礎。我國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不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體系,還需要公民自覺地遵守和維護現有法律。這里所說公民意識,不是泛指公民的意識,而是特指具有憲法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意識,他既包括公民對自己和他人權利的認知,也包括對尊嚴和價值的認知,以及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感?!耙粋€國家要進入法治化狀態,不僅要以體現正義的良法為基礎,而且要以理解法的精神的公民為社會基礎。”在未來普法教育過程中積極培養公民意識,能夠積極推動我國依法治國的實現。
二、普法教育的重點是實現法律的內化,確立法律信仰
英國著名法學家哈特把人們對法律的態度分為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外在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對法律的態度是內心并沒有真正接受法律而只是觀察法律,他們將法律的要求視為一種外在的強迫,出于無奈而接受;另一種是內在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對法律的態度是從內心接受并且以法律為其指導,他們將法律的要求內化為自覺的行為,并以法律的要求作為評價自己行為的標準。哈特的這種區分給我們研究普法教育提供了另一個視角。“法律信仰是人們基于對法律的認識而形成的對法律深信不疑和確信服從的一種價值取向,是人們在對法律認識和對法律功能評判的基礎上,所形成的一種對法律規則與法律功能的確信狀態?!笨v觀我們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更多注重普及的是法律的具體內容,局限于使人們知法和懂法的狀態。大多數狀態下法律并沒有被內化,而成為對法律規則持外在觀點的人,是出于無奈而接受法律,從內心抵觸、規避法律。筆者認為我國的普法教育現在已經基本完成了讓人民群眾知道法律、懂法律的第一步任務,下一步普法教育的重點應該是實現法律的社會內化,著眼于使人們從對待法律規則的外在觀點向內在觀點轉化。也就是說,使法律規則成為人們“心中的法”,使法律規則被人們從內心真心接受,并且將法律的要求內化為自覺地行動。具體來說我國今后的普法教育要從普及法律知識向弘揚法治理念與法律精神轉變,要將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精神向國人普及,讓人們理解現代法治的真正內涵,進而在全社會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
三、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是普法教育的必然趨勢
法律思維方式作為思維方式的一種,它與其他思維方式相比有許多獨特的特點?!胺伤季S方式以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為根本價值取向,重在維護權利、制約權力、契約自由、保障人權,反對義務本位、官本位?!薄叭绻f,政治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利與弊的權衡,經濟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較,道德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善與惡的評價,那么,法律思維方式的重心則在于合法性的分析。”法律思維作為一種特定的思維方式,是尊重人的主體地位,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按照法律的邏輯來分析和解決問題。在法治社會里法律思維方式必然將成為占主導地位的思維方式。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社會正向法治化邁進,國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人們對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斷變化,普法教育的重點也由注重具體知識傳授轉向宣傳法治理念。這種轉變恰恰與法律思維的價值取向相吻合,社會中普遍的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需要長時間的法制教育,法律思維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建設法治社會的堅實基礎,在未來普法教育中注重公民法律思維方式的培育是必然的趨勢。
總之,我國的普法教育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未來的普法教育肩負的責任更加重大。今后一個時期,普法教育必須不斷賦予新的時代內涵,積極開拓新路徑,以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維來部署落實,努力開創普法教育新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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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識教育教育基礎上的職業教育
本科民法教學目標的確立不應當局限于民法自身,應當且必須從法學本科教育目標考慮。概言之,法學本科培養目標有兩方面,一是注重學生的人文素質的培養,使學生成為全能的通識教育;二是側重法律實踐能力培養,使學生成為法律人的職業教育。對于絕大多數法學院而言,應當將本科法學人才培養定位在以通識教育的基礎上的法律職業教育。對于研究型大學,應當還存在著學術教育的目標,實質上學術教育應當是在以上兩個目標基礎上的提升。
法學本科招收的學生年齡偏低,社會經驗幾近于無,大學期間是其人生觀與價值觀形成的關鍵時期,法學本科教育不能僅以職業教育作為目標,應當將公民教育為主要內容的通識教育作為本科教育的重要內容。先成為合格的公民,才有可能成為合格的法律人。對于法學本科生而言,合格的公民教育是應當通過兩條渠道進行培養:一是專門的公民素質教育,例如通識教育;二是通過專業學習逐漸養成對于法律體系蘊含價值的信仰。現代法律體系蘊含的價值應當指在現代社會的不同國家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價值,主要包括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現代法律體系正是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來實現價值。通過專業學習,學生應當逐漸樹立起現代法治觀念,具有現代法治觀念的公民一定是一個合格的公民。職業教育是法學學科得以存在和發展的立身之本,因此在法學本科階段應當將如何成為一個合格職業法律人作為核心的培養目標。法學本科生如果能通過司法考試,則有機會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狹義的法律職業;當然也可以從事各類行政管理、社會管理、經濟管理工作。從事法律實踐工作必然需要解決各類在法律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具備相應的法律人職業能力是其事業成功的基礎;對于從事行政管理、社會管理以及企業管理的學生而言,解決法律糾紛并不是其工作目標,但通過接受以培養法律人的法律思維、解決各類糾紛為目標的職業教育,法學本科畢業生能在眾多從業者中因其自身具備的法律職業能力得以凸顯出來。
基于對于法學本科培養目標的闡述,該目標應當服務、服從于本科法學教學的目標。筆者認為本科民法學的培養目標應當分成二個層面,即技術層面目標與理念層面目標。所謂技術是指:構架民法概念體系、養成民法思維、運用民事規則、解決民事糾紛、強調法學專業的職業教育屬性;所謂理念層面是指,傳播民法理念、弘揚權利精神、開啟道德之窗,著重于法學專業學生的通識教育。
二、民法教學技術層面目標
技術層面的目標是以培養合格法律職業人為主要工作目標,在這個目標下需要實現以下具體要求:
1.構架民法概念體系
盡管對于民法典褒貶的評價均有,但不可否認民法典對于我們認識和掌握民法提供了一個非常便捷的方式,而不用像普通法系一樣通過整理大量的案例來形成具有一定適用范圍的規則。大陸法系的民法學家用嚴密的邏輯把用于解決大千世界無限多的民事糾紛的抽象規則體系化為民法典。體系化是人類認識能力發展的產物,抽象化與體系化可以降低人類學習的難度,同時有利于知識的傳承與發展,即便是普通法系也非常強調體系的重要性。抽象的民法規則是由一個個民法概念組成的,換言之,民法典是由若干民法概念構成的,民法概念掌握的程度決定了民法學習的程度。能否在本科民法學習階段通過教師課堂的講解,逐漸將民法典中的概念轉化成學習者通過學習主動構架的自我概念體系是學習中至關重要的任務。民法學習的成功與否,在于是否通過艱苦的學習,形成了自己的民法學概念體系,并能夠充分認識到每個概念之間的聯系,并將主動型的民法概念體系作為解決各種民事糾紛的利刃。
2.養成民法思維
凡是論及民法學教學目標的文章,均提到要培養學生的民法思維,但目前諸多文章基本沒有給出民法思維的確切含義。王澤鑒先生在《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一書中對于民法思維也沒有明確解釋,但通讀全書會發現,王澤鑒先生所認為的民法思維應當是該書的副標題———請求權基礎,即如何學會發現法律規則,或曰“找法”是民法思維的核心要求?;诖丝梢詫⒚穹ㄋ季S解釋成如何在龐大的民事法律規則中發現待解決案件的核心規則的方法。概言之,有兩條找法路線:一是請求權基礎路線,即通過對數量確定的民事請求權進行逐次檢索,確定請求權基礎;二是法律關系路線,即通過確定法律關系,并逐步確定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具體關系,通過搜索視野逐步縮小,可以圈定需要找到的法條。二者盡管有一些區別,但從本質上看,都要找到解決案件的核心法條,區別僅在對于路標的確定上。路標的確定實質上反映了在民法教學中應當如何切入的問題,是從請求權切入,還是從民事法律關系切入,但不論從哪個角度切入都需要經過長期的民法概念的系統學習,并在學習過程中逐漸的掌握各類請求權或各類民事法律關系在民事法律中的位置。
3.運用民法規則
民法思維養成的過程是學會設定路標的過程,通過路標的設定,可以很快的發現待解決案件所需要的核心法條,但這也只完成了案件解決的初步工作。民法典規則的抽象性需要使用者運用民法概念體系對于規則進行解構,使其變得具體、明晰,這個過程在民法稱為某某問題的構成要件,實質上是通過對于規則所在法條的概念的深度理解,重新組合成可以供操作的規則。完成這個過程相當于完成了工作的三分之一,還需要對已經重構的規則進行解釋,即便是已經被解構成一個個構成要件,但各要件依然保持著相當程度的抽象,因此需要對之進一步解構,同時運用型構的概念體系發現所需要的法條。經過不斷的解構,最后形成了以核心法條為中心的若干支持性法條圍繞的法律規范,這個規范構成了解決待決案件的所需要的“法”。
4.解決民事糾紛
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每個民事糾紛的解決過程對于法律適用者而言應當是全新的。在熟悉了類似案件應當類似處理的法律思維之后,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適用者的主觀能動性,發現類似案件中的特殊性,從而避免機械適用法律的指責。在充分考慮到問題的相似性的基礎上,對于具有關鍵影響的特殊性要思慮周到,進而拿出適當的法律意見成為對于法律操作人員必然要求。
三、民法教學理念層面的目標
理念層面的目標要和通識教育結合起來,要充分認識到,我們培養的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糾紛的法律人,而不是培養僅會機械操作法律的法律工匠。
1.傳播民法理念
對于民法理念,可以說見仁見智,但一般而言,都認為現代民法如果不具備自由、平等、效率等理念就不能稱其為現代民法。由此可見民法的理念與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所要求的理念是一致的。自由是全部問題的基礎或前提,沒有自由任何其他問題都無法展開運作。民法中的平等不是從結果意義上考慮,它所關注的是向相同的人提供相同的機會,民法假定參與交易的主體具有相同的能力,因此是平等的,可以展開充分的競爭。效率其實就是充分競爭的結果,充分競爭可以極大的推動效率的提升。鑒于此,本科民法學在傳播民法理念上具有特殊的作用。民法的理念對于形成自由競爭、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弘揚權利精神
民法是權利之法,各國民法典的結構充分展現了民法是權利之法。民法通過對于民事主體權利的確認,達到對于平等主體的保護。通過對民事權利的講解,使受教育者清楚,所謂民事權利實質上就是公民享有的私權,在自由、平等的社會中,是每個自治的主體自由處分的對象。民法對于權利的確認充分體現了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人文主義精神。權利精神體現為一種自主、自助、自由的精神,每個權利主體既享有權利帶來的成果,也要承擔因濫用權利產生的責任。弘揚權利精神更是強調私權對于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沒有成熟的權利精神就不會對權力產生有效的監督,權力來源于私權,因此權利對于權力的監督和控制成為權利的應有之義。
3.開啟道德之窗
一、法律邏輯學課程的重要性
法律邏輯學作為研究人的思維形式之邏輯結構與邏輯規律,并在此基礎上探討法律領域有邏輯現象和邏輯問題的一門科學,乃邏輯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法律邏輯學課程的性質與特點,決定了這門課程的教學內容不同于部門法學或理論法學,其教學方法也有別于法學一般課程教學。探討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與教學手段,既有助于學生對課程教學內容的掌握和教師教學水平的提高,也能夠為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工作提供充分的邏輯學知識和邏輯思維方法。
(一)法律邏輯學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
在培養法學學生時,法律思本文由收集整理維能力的培養相當重要。“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和規律,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1]。法律邏輯學這一注重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教學的學科能夠為學生更好地學習法學,理解更深層次的法學內涵,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強大的后盾。
(二)法律邏輯學有助于提高學生表達和思維的嚴密性
法律工作者離不開說話和寫文章,包括法律文書、學術論文、著作等。如檢察人員要提起公訴,寫起訴書,參與現場法庭辯論;審判員要參與審判活動,理解辯論雙方的陳詞和話語要義,制作判決書等;律師要撰寫辯護書、當庭辯駁、詢問證人等。將來需要從事法律工作的學生,在口頭表達和論證過程中必須做到嚴密、準確,以維護涉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法律邏輯學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法律論辯、識別謬論和駁斥詭辯的能力[2]
合乎邏輯的推理與論證乃是法律思維方式正當性與有效性的前提與保證。“理性法律論證概念的說明是要通過對一系列規則和形式加以闡述來進行的,論證必須遵循這些規則并且必須采用這些形式,以使其所提出的要求得到滿足”[3]。法律工作者在開展法律活動時,通常要通過論證自己的觀點以及駁斥別人的觀點來進行。法律邏輯學的知識,一方面能夠通過事實性的根據和充分的理由來證明自己在立法主張、法律規范、法律解釋或法律學說理解中的正確性;另一方面能夠發現別人語言中或者論證過程中的錯誤,甚至能夠拆穿別人的詭辯,有效地進行反駁。
(四)法律邏輯學能為學生提供實用的邏輯知識和邏輯方法,用以解決現實法律問題
法律邏輯學提供的不是具體的科學知識,而是方法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能夠提高人們的推理能力,由已知探求未知,這對法律工作的開展有著獨特的作用。例如,在偵查工作中,犯罪分子為了使自己逃脫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非常隱蔽的方式,有時候甚至故意制造假象、銷毀犯罪證據,說謊等,因此,偵破工作就比較困難。我們必須在占有事實材料的基礎上,通過一系列的偵查假設、邏輯推理和事實證明等來實現。在此過程中,法律邏輯學的知識能夠為這些工作提供武器,幫助偵查人員理清思路,步步推演,最大程度準確地完成偵破工作。
二、法律邏輯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課程的技能性得不到發揮
一般高校法律邏輯學課程的學分為2學分,課時量在32課時左右。法律邏輯學的內容較為抽象,許多知識都是抽象化的符號和公式,在講解過程中需要耗費較多時間讓學生的思維實現由實質到形式的轉化。所以,受課時的限制,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主要集中精力講解邏輯學的基礎理論知識,課堂練習的時間較少,許多學生課堂上理解了基礎理論知識,但印象很淺,時隔一星期就忘記,案例教學無法得以展開。邏輯學課程是傳授方法的學科,學是為了用,而現實中因受課時的限制、練習的缺乏,學生往往無法實現學以致用,理論的掌握不能成為技能用以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知行脫節。
(二)輕視其涉法領域的特質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交叉學科,它首先是一門邏輯學,另外它還是一門具有特殊性的邏輯學應用學科。目前,邏輯學教材大多偏重一般邏輯學的知識,而輕視它與法學的結合,應用于司法活動過程的知識。法律邏輯的教學模式一般是先講解形式邏輯的基礎知識,而后在此基礎上與法學知識相結合,闡述涉法思維活動中的特殊思維形式和規則。然而由于前一部分形式邏輯的教學已經耗費了較多課時,導致后半部分涉法思維的講解只能草率一些,如偵查邏輯、法律規范邏輯等。“法律邏輯學科體系,應圍繞法律思維方式有的放矢,選取與法律人實際思維密切相關的邏輯內容,結合辦案思維與大陸法系法律推理模式,匯集法律邏輯內容”[4]。但現有情況是教師在講解基礎邏輯知識時,沒有突出其在涉法思維領域中的運用。從整體來看,該課程喪失了其涉法思維的特色。
(三)有脫離經驗生活的取向
法律邏輯學更多地關注形式上的、符號化的知識無可厚非,這是本學科存在和推演的基礎。但是過于強調形而上學的思辨也難以實現法學教學和法學應用的目標。人們之所以走法律程序的途徑,一般而言是為了解決雙方或多方無法解決的問題,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單純形式上的思辨無法達到相應目的,解決現實糾紛。在法律邏輯學教學中,比較重視知識的灌輸、形式的推演和論證辯駁,卻較少地與司法實踐中的素材和需要相結合。
三、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思路
(一)讓學生認識到法律邏輯學的重要作用,培養并保持學生對法律邏輯的學習興趣
法律邏輯學是法學專業的必修課程,它所教授的知識在法學專業學習和實踐的全過程都具有重要價值。詞項邏輯和命題邏輯等,對具有最強規范性和約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歸納推理和偵查邏輯等對偵查人員辦案的法律思維有重要的引領作用;法律規范命題和法律論辯邏輯等對庭審中雙方辯論的進行具有較好的指導作用。從最具現實性的角度出發,在學生就業時,我國許多地方在公務員考試時,各用人單位的初次能力測試中都有許多需要運用法律邏輯學知識的考題。凡此種種,目的都是為了讓學生明確這門學科的重要性,調動其學習的積極性。在課堂教學中,教師除了深入淺出地講授理論知識外,還要廣泛搜集與法律邏輯學相關的案例,運用到教學當中,加強課堂知識性和趣味性的結合。無論是課堂的導入還是案例的使用都要講究一定的技巧和藝術,防止枯燥無味的符號化信息降低學生的學習興趣。
(二)重視一般原理的同時,注重涉法思維的訓練
首先,要完成邏輯學一般原理的教學,思維形式、思維規律以及簡單的邏輯方法都是人們在實踐過程中總結概括出來的,具有普遍適用的價值。在講解邏輯學一般原理時,既要將知識講解透徹,也要有相應的配套練習,使學生學會舉一反三。其次,要特別重視法律邏輯學有思維的訓練。“一方面,法律邏輯將邏輯學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原理應用于法律與司法活動過程,從而探討涉法思維活動的一般邏輯形式與邏輯規律;另一方面,法律邏輯要結合法律與司法活動思維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維活動的特殊思維形式及其合理性規則”[5]。簡言之,既要學習邏輯學的一般知識,也要學習其在法律領域的特殊形式和規律的邏輯理論,使邏輯學知識與法律能夠完美結合,為法律實務提供科學方法。
(三)邏輯與經驗相結合,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法學學科與現實聯系十分緊密,從立法到司法再到執法,每一步都要面對和解決社會上紛繁復雜的糾紛,這些既需要法律從業者具有豐富的邏輯學知識和超強的思辨能力,同時也需要法律從業者積累豐富的社會經驗,具備解決現實中復雜問題的能力。因此,在法律邏輯的課堂教學中,要著力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從多方面、多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有法律論辯能力等。這些能力的培養,一方面倚仗邏輯學的思維形式、規律和邏輯方法,另一方面需要社會經驗作為支撐。因此,教師可以帶領學生搞社會調查,參與偵破工作的分析過程,旁聽法院庭審等,讓學生在獲取間接經驗的同時盡可能多地獲取直接經驗。
國際經濟法是對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從事跨國境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和規范的法學學科,其調整對象的跨國性與國際性決定了國際經濟法的教學有著不同于普通國內法法學學科教學的特點。
一、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多元法律文化語境
我國經濟自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加入WTO以來日益融入世界經濟體系當中,但對國際經濟游戲規則的掌握卻相對滯后。盡管改革開放以來各大學、研究所都開設了國際經濟法課程,但由于該課程內容的龐雜性和學科的交叉性以及極強的實踐性和鮮明的國際性,使得我國在開展國際經濟法教學時往往差強人意。
實際上,國際經濟法教學不同于其他國內法法學學科教學的最大特點在于其本身蘊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語境。由于國際經濟法是調整不同國家當事人開展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時的行為規范,因此,國際經濟法本身就包含了不同國家基于地理環境、經濟方式、社會結構、民眾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和宗教傳統等因素產生的不同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在當今全球化時代, 不同類型的法律文化之間因經濟上的一體性而不斷進行交流、溝通、碰撞、競爭、排斥、滲透、融合,多元法律文化之間的接觸與互動也越來越頻繁、廣泛和深入。盡管經濟全球化浪潮帶來了法律的國際化趨向,即法律的“非國家化”,也就是通過締結全球的多邊貿易協定來統一國際經貿游戲規則,但各國法律文化差異性的存在使得經濟法律的國際化始終是有限的。
在上述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動中,西方法律文化又占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經過長時間,特別是資產階級革命以來的演變和發展,西方法律文化已創造出了一整套能夠有力支持市場經濟、工業文明、民主政治發展的法律觀念和制度,而這些內容是很難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或其他法律文化中發展出來的。因此,我國的學生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相關規則時,往往因為缺乏文化背景而對相關規則不能透徹理解,并將之應用于國際經貿實踐。
二、培養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是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重要價值取向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國際經濟法教學本身蘊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語境也日益明顯,其跨文化傳播特質也愈發凸顯和普遍化。因此,在從事國際經濟法教學時,必須將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本身的跨國性和國際性決定了國際經貿規則不同于國內法那樣具有絕對的強制力。國際經貿規則的有效性取決于不同國家當事人對不同法律的選擇和適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規則具有明顯的差異性,對于要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當事人而言,首先必須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規則,并在此基礎上選擇適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國際經濟活動本身只有實現當事人共贏才能不斷發展,因此,國際經濟活動中的法律選擇也需要實現共贏。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我們在日常的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將培養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為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重要價值取向。同時,國際經濟法的“弱法性”也決定了在國際經貿實踐中,法律只是當事人最后的救濟手段,卻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協商與適當妥協才是解決國際經貿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護本方當事人利益,就必須在熟練掌握國際經貿規則的基礎上,通過跨文化交流實現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共贏。在這種價值取向指導下,學習國際經濟法的學生除了需要做到對本國傳統文化的了解和傳承之外,還得具有自覺的國際意識,對世界各國的相關國際貿易、金融等法律知識都應了如指掌,對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當理解和認識。
三、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培養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路徑選擇
1.多元法律文化的沖突與整合是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邏輯起點
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語境。在這一語境中,國際經貿活動的游戲規則表現為多種多樣的形式。由于國際經濟法主要屬于任意法,當事人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將直接決定國際經貿糾紛的發展走向。而各國的法律規則以及各國各地區的國際貿易慣例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性,上述差異與不同構成了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邏輯起點。要增強國際經濟法的教學效果,使學生對國際經濟法課程形成全面、綜合的認識,就必須在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首先強調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間的沖突,再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學生自主探究式學習去發現和體驗、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異性對于國際經濟活動的發生和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為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
2.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要滲透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
國際經濟法所具有的鮮明的國際性和任意性決定了國際經濟法課程本身貫穿了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當事人跨文化交流的過程,因此,對于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而言,就必須將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作為其教學的核心目標,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必須建立在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基礎之上。具體而言,在國際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要圍繞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通過各種教學法的綜合應用,提高學生對跨文化交流能力在國際經貿活動中的重要性的認識;同時,通過案例、問答、角色扮演和辯論等方式,讓學生在與實際相似的情景中逐漸體會、認知和運用跨文化交流能力,從而為國際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創造條件。
3.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要以學生的批判性跨文化思維能力培養為主要內容
各個國家和地區由于政治、經濟和文化水平以及價值觀等的不同,使得本國或本地區跨文化法學教育的內容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和形式,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就我國的國際經濟法教學而言,學生跨文化能力的培養應以認識能力中的批判性思維能力為主。批判性思維能力在人類的認知過程中常起著舉足輕重之作用,以此為媒介,方能祛魅存真,抵達理性之光明彼岸。而批判性思維能力的培養離不開教育的作用。在現代社會,加強批判性思維能力的培養具有更積極和更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進程中,信息技術革命和資本的全球性流動為文化信息的廣泛而迅速的傳播提供了載體、工具和渠道,而每一條紛繁復雜的信息背后必然隱含著一定的意識形態、價值取向。如何對上述紛繁復雜的信息做出分析、比較和取舍,取決于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是否具備嚴謹的批判性跨文化思維能力。有了批判性跨文化思維的能力,學生方能正確而全面地分析、理解這些信息所包含的不同民族文化,把握本民族文化與異民族文化的異同,并能在比較的基礎上選擇學習或者舍棄異民族文化,或其某些成分,從而促進跨文化實踐走向理性,實現國際經貿活動的共贏。
兩者的區別,是學習這門課以后才開始認真思考的問題,之前也聽說過這兩個概念,但都沒有想過它們的不同。第一次碰到這個問題時,由于沒有查閱相關的資料,憑借自己的感性的認識,認為法律方法論主要是介紹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法律推理等問題,它是一種在適用法律、法規等法律規范時所應當遵循的規則。而法學方法論則比較理論,它應當是研究法學的方法。
現對法律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的異同作一介紹。首先是兩者的區別:①從字面看,這兩個概念的主要區別在于一個講的是法律方法,另一個講的是法學方法。②通說認為兩者的研究范圍不同,法律方法論的研究范圍主要是法律解釋研究,法律推理研究,法律論證研究,價值衡量研究和法律發現研究等。而法學方法論的研究范圍主要是研究法學的方法。③有學者對于此兩者的區別問題持如此意見,認為通說中的法律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都是法律方法論,而真正的法學方法論則是一門研究法是什么,法是怎樣來的等關于法的一些最基本問題的學科。④筆者認為,在研究此兩者區別時,應始終保持一個基礎原則不變,就是應從漢語言的通常意思層面上表達它。也就是說,不論你所說的是一門關于什么的科學,它的名稱應當與它的研究范圍和研究對象相匹配,而不應用一個和這門學科沒有太大關系的詞匯來命名一門學科。因而筆者對法律方法論與法學方法論的區別的看法與通說保持一致。至于有學者所說的關于法究竟是什么,法是從何而來的問題如何涵蓋的問題,筆者認為研究這些問題的學科在命名時最好不要用方法論之類的字眼,這樣既不會讓讀者覺得書名與書的內容不相關,也不會使得關于法律方法論與法學方法論的區別問題因它的出現變得更加復雜。對這些關于法的基本問題的研究學科,筆者認為將其命名為法學論或法理論更為適宜。
其次是兩者的相同點:①兩者都是一門關于某某方法的學科,均是一種方法論。②兩者都是介紹一些與法有關的方法,雖然研究范圍有所不同,但在研究過程中相互都有借鑒價值,且雙方的研究成果可以相互促進。
在接觸關于法學方法論與法律方法論的爭議之后,筆者開始思考為什么要學法學方法論的問題。筆者發現作為一位法學本科生亦或是研究生,搞懂法律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的區別,掌握一些關于法律適用的基本方法,學習一些研究法學的方法等內容是十分必要和有意義的,這些對有意向從事法律方面的工作的人來講是有重大幫助的。此乃學習這門學科的意義。
在談論法律思維是什么之前,我們先應搞懂思維是什么,或者說思維有哪些特點。關于思維是什么的問題,筆者也是在學這門學科的過程中才進行過真正意義上的思考,之前對思維的感覺是模糊的,因為我們在思考問題時,那個過程中就有思維的痕跡。但若對思維進行定義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思維,人皆有之,人皆用之。思維既是人認知之所依,也是人之認知對象,思維本身的這種雙重屬性,導致了人對思維認知的困難。《現代漢語詞典》這樣解釋思維:①在表象、概念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等認識活動的過程;②進行思維活動。從上面的解釋可以知道,思維有兩種不同的屬性。前一種是名詞,它是一種活動過程,后一種是個動詞,就是指思維活動本身。在筆者看來思維不同于思考,思考是一個典型的動詞,因而在修飾法律時,思維應當是一個名詞。它指的就是人們對客觀世界進行認識活動的過程。
法律思維是思維的一種,按照思維對象的不同,可以將思維劃分為政治思維、法律思維、經濟思維、道德思維等。其中法律思維重在揭示人們在思考法律相關問題時的認識過程。由于法律這一對象自身的一些特點的影響,因而法律思維也與生俱來的承載著法律的某些特點。
關于法律思維的特征,筆者在閱讀了參考書籍之后,認為主要有以下兩點:①法律思維是一種規范性思維。由于法律的規范性,確切的說是強制性,使得人們在學習法律,運用法律解決糾紛時會不自覺的具有對規范的尊崇。②法律思維具有確定性,這一特征也來源于法律自身的特點,人們在進行法律思考時需要對自己所認知的對象進行確定,保持它的穩定性。
關于法律解釋的含義,至少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律解釋應從廣泛的意義上進行定義,它是指有關機關或個人對法律規范的內容、含義、精神和技術要求等所作的說明,通常根據解釋主體和效力不同將其分為兩大類:一類稱為法定解釋或有權解釋,是具有法律解釋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對有關法律規范進行的解釋。我國法學理論界通常將其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分別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作出;另一類是無權解釋或非正式解釋。包括學理解釋(即在學術研究和教學實踐中對法律規范所作的學理性、知識性和說明性的解釋)和任意解釋(即人民群眾、社會團體、訴訟當事人、辯護人或人對法律規范所作的理解和解釋)。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解釋僅指有權解釋,即有權機關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人們在司法過程中進行法律解釋時,經常用到的法律解釋方法主要有:文義解釋方法、體系解釋方法、價值衡量方法、目的解釋方法、社會學解釋方法等。文義解釋又稱語法解釋、文法解釋,是指從法律條文的語言結構、文字排列、上下關系和標點符號等理解其含義、說明其內容的解釋方法。體系解釋是指將需要解釋的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聯系起來,從該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的相互關系、該法律條文在所屬法律文件中的地位甚至在這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等方面入手,系統全面地分析該法律條文的含義和內容。價值衡量方法實際上就是把價值衡量這種司法方法看成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是指在出現法律解釋多解的情況下,需要通過衡量哪種價值(利益)更重要而做出取舍的一種解釋方法。目的解釋方法,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這里的目的包含兩種:一種是該法律制定時立法者的目的;另一種是當前條件下需要法律所表達的含義。社會學解釋方法,是把社會學上的研究方法運用到法律解釋上,用社會學研究的方法解釋法律。
關于利益(價值)衡量的具體含義,在上文已作介紹,此處主要對為什么會有利益衡量做出說明。利益衡量的必然性體現在法律的利益屬性、法律沖突的實質及司法過程的性質上。
法律的利益屬性及法律沖突的實質。法律從根本上是一種利益的表達和保證機制
。人類的一切沖突,歸根結底就是利益上的沖突,而法律的目的在于平息社會糾紛,調和利益沖突。在不同利益之間如何進行取舍,怎樣權衡沖突的利益關系,是社會對法律與生俱來的要求,因而法律必然會被利益衡量所包圍。司法過程的性質。法律是一種重要的利益調控機制,如果說法律規則的制訂是對利益的第一次分配,那么司法過程則是法律對利益的第二次衡量,因而,也可以說司法過程與利益衡量也是相互伴生的。
法律規則解釋的復數性。法律永遠需要用語言進行表達,而由于語言含義的多樣性,使得法律規則會因不同的理解而有所不同。在人們試圖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釋法律時,就會出現不一樣的理解,而每一個不同理解背后的利益就會出現沖突。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應當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而由于社會的不斷發展,各種新的社會條件的改變必然會帶來很多新的社會糾紛,如何運用舊有的法律去規范新的糾紛變成人們在解決糾紛時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對新舊利益之間的取舍又是一次衡量。
關于利益衡量的方法,在理論上有很多不同的說,各種學說站在不同的角度試圖尋找到一個萬能的標準,但直到現在,這個問題依然沒有令人滿意的答案。筆者認為,在利益具有大小區別的情況下進行利益衡量只需遵循一個方法即可,即取大利益而舍小利益。雖然這樣的做法可能比較功利,但從人類追求最大利益的本質目標來看,這樣的選擇還是合理的。如果發生沖突的利益大小難以分辨,則需要具體辦理案件的法官自己進行衡量,關于法官的衡量標準,筆者認為首先一定離不開其個人的價值判斷,其次還應當受到其他個人和社會的監督。一名法官在裁判時應當盡量保持理性并處于中立地位,憑借自己的生活經驗進行利益衡量。
參考書籍:
1、《法律方法:基礎理論研究》,趙玉增、鄭金虎、侯學勇著,山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1月。
2、《法學方法論》,(德)齊佩利烏斯著;金振豹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