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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村民法律意識淡薄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村民村民自治法律保障司法救濟
我國是一個農村大國,村民占我國人口80%,農村的穩定和發展主要取決于村民的民利是否得到保障,村民的困難是否得到合理幫助。近年來,農村經濟始終得不到大的發展,甚至有一些誘發不穩定的因素,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存在問題是一個大的原因。因此,研究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濟具有特別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我們通過對湖南不同地區的20個行政村村委會建設情況、村民民主法制意識、村社會治安、村民自治等方面內容的調查,發現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頒布以來村民自治工作尚存在諸多突出問題?,F就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問題、原因以及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濟談談粗淺的看法,以供實際工作者和理論界參考。
一、村民自治中存在的諸多問題
所謂村民自治,是指我國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農村基層組織形式。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根據農村實行的特點而實行的一種新的管理模式和民主政治建設的途徑。它有利于調動村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于激發村民的政治熱情,有利于農村的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有利于農村的穩定與和諧發展。然而,目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問題也較多。
1、村委會選舉中存在一系列問題。①選民不具代表性。目前農村95%以上有文化、有能力、有本事的村民都到大城市或經濟發達地區謀求發展,村里剩下的大多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的青少年。而選舉時間一般都定在村民大部分離開村莊的時候,造成有文化、有能力、有本事的村民無法當上村委會干部,很顯然村委會選舉具有不公平性;②選舉方式違背常理。發選票時不宣布交選票時間和注意事項,到了某一天突然喊要交選票,并說沒填選票的選票作廢,同時選票交上去后也沒當著村民的面統計票數和公布投票結果,使人很難相信投票結果;③統計選票弄虛作假。在發選票時,有的人向村民不著邊際的空口許諾或者請吃飯、喝酒、抽煙、給錢拉選票,有的甚至相互勾結,任意涂改選票。④用金錢代替選舉。某村規定村民如果不愿參加選舉可交代替選舉費20元,村民既失去了金錢,又失去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⑤村民對選舉很冷淡。每當選舉村組領導班子時,有的村民隨便寫個名字算是完成了任務,一旦被選上,也是推三推四,有的到外地打工去了,不愿履行職責。
2、村委會和村黨支部干部工作方法落后,民主意識、法律意識都極為缺乏,甚至存在嚴重腐敗現象。他們貫徹上級指示精神,有的死搬教條,有的大事小事少數人說了算,甚至個人說了算,有的依靠權力壓迫村民。例如:某村一個青年村民幫助他的一位朋友賣牛肉,碰到幾個村干部來收稅,這位賣主事先沒有辦理交稅手續,村干部便對其罰款,于是雙方發生爭吵,幾個村干部開著車來到賣牛肉的農民家里,以澄清事實為由帶走這位青年村民,直到第二天這位青年村民家里接到罰款通知,交300元才將其贖回。此外,粗涉村民生產經營權,占用耕地不給補償費,任意挪用村辦企業資金,隨意撤換村辦企業負責人,強行向村民攤派不合理的負擔,不向新當選的干部交接工作,使民選村干部上不了崗,即使上了崗也履行不了職責,不推行財務公開、民主理財、民主管理,上收村民的權利等現象也屢見不鮮。
3、村民自治意識淡薄。首先,村民覺得自治只是一種形式,與原來體制沒有區別,是“換湯不換藥”,行使權利的積極性不高。其次,民主意識淡薄。有的村民在選舉時阻撓計票、砸壞票箱、強迫他人選自己;有的村民在選舉中把選票搶過來撕毀,使其他選民的勞動化為烏有;有的村民只要權利不履行義務,連合理的負擔也不愿承擔;有的認為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自己沒有投票贊成某件事,因此自己就可以不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有的甚至以家族、宗族名義任意干預村委會工作。第三,村民一直存在一種怕官的思想,遇事不敢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4、村民法律意識淡薄。筆者曾對50個村民做過調查,問他們“無論你在家里還是在外地工作,當你做每一件事時,你是否想過自己的行為合法?”結果顯示:回答想過的有9人,從沒想過的有41人。這充分說明我國村民法律意識淡薄。因此,農村經常發生遺棄子女和父母的,拐賣外地婦女的,銷售假酒、假藥等違法犯罪事件。少數村民無視法律,由“小偷小摸”發展到攔路搶劫,有的地方賭博、聚眾斗毆之風盛行。
5、基層普法工作流于形式。農村普法純粹是為了應付上面檢查,據某村干部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只負責整理材料,上級來檢查不出錯就行了”。他們辦公室墻壁上掛著《依法治村工作總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2004年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計劃》、《創“無重罪新犯村”競賽活動計劃》等完全是做樣子的。
二、村民自治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村民自治并沒有真正有效保障村民的權利,在社會生活中,村民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那么,村民自治中存在問題的原因是什么?
1、歷史原因:封建意識對村民和農村干部影響很大。①“小富即安”思想影響村民,使村民在權益受損時只是一味忍讓,不去謀求法律解決。②“民不與官斗”思想影響村民,村民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只是自認倒霉。③一些農村干部認為自己是“父母官”,不是為村民服務,而是把村民當成是統治對象,任意欺侮。
2、現實原因:①中國農村經濟、文化教育水平落后是重要原因。由于受教育不夠,村民法律意識普遍缺乏,無法理解“法治社會”的真正含義。由于經濟水平不高,當權益受損時,他們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打官司。②對村民的法律宣傳和法制教育不夠,村民往往依靠道德與約定俗成的道理來維系人與人的關系。③為村民服務的法律服務機構很少,村民求得法律幫助非常困難。④基于各種原因,村民對物質利益的追求超過對民利的追求,對選舉權、村民自治權不很看重。⑤農村基層懲治腐敗不夠。懲治違法亂紀村干部取證難、受理難、處理難;個別領導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使本來簡單的案件變得復雜,甚至走向反面。
三、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濟
根據目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要使村民自治真正能成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組織形式,成為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新模式和新方向,最關鍵的是要抓好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濟。所謂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就是指為保障村民享有充分的政治、經濟、文化權利而提供的法律支持和幫助。村民自治中的司法救濟就是指村民的權益受到侵犯時給予司法援助。
1、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使村民真正享有當家作主的民利,使村民委員會真正成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成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真正的自己的組織。首先,要組織村民認真學習《村委會組織法》。通過學習提高村民的村民自治意識和民主法律意識,保障村委會選舉順利進行。其次,加強對村委會干部的培訓、教育和管理。鄉鎮黨校要定期舉行學習班,培訓村委會和村黨支部干部,使村干部知法、懂法,克服作風。
2、加強對村民的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向村民印發《村民普法簡明讀本》,通過電視設置政法頻道,播放法制教育節目,定期給村民放映法制教育電影片,一方面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讓村民了解自身的民利,以及如何打官司,如何通過法律程序去解決問題。另一方面提高村干部的素質,使村干部在工作中能堅持“以人為本”,想村民之所想,急村民之所急,學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村民生活工作中的難點問題。此外,要對村干部的工作開展經常性的督察活動,提高村干部工作質量,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的法律在農村中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3、充分發揮鄉鎮司法所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以及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治安保衛委員會的作用,真正為村民提供法律服務。目前,少數農村治安混亂,違法犯罪行為頻繁發生,除了村民法律意識淡薄和村干部無視法律原因外,鄉鎮司法所和綜合治理辦公室以及村調解組織、治保組織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是一個重要原因。因此,為了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侵犯,一方面要對鄉司法所、綜治辦、村調解組織和治保組織進行整頓,督促其發揮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在村設立司法專干,負責處理村民的糾紛和治安保衛工作。同時,要大力發展農村律師工作和法律服務所工作。應吸引律師到農村去為村民服務,大中專院校法律專業學生應不定期去農村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為村民提供法律咨詢。
總之,只要黨和政府重視農村工作,全社會關注農村問題,那么村民自治就會真正變成現實。
參考文獻:
[1].蔡誠、劉忠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話[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48.
[2].汪太賢、艾明,法治的理念與方略[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
(西昌學院,四川西昌615000
【摘要】我國是一個法制社會國家,凡事都是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原則下實施的。我國現階段人口中,農民占了大多數,由于各個方面的原因與條件的限制,導致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相對較淡薄。在此基礎上對新農村建設進程中的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及存在問題進行了分析,從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 新農村建設;農民;法律意
0前言
為了更有效建設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解決“三農”問題是重中之重,而涉及到農民,就不得不談到法律,法律法規是一個國家之根本,都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雖然我國農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在法律法規這方面的意識還是較差的,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所以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是重要的環節。
1民法律意識現狀分析
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得到了較好的發展,農民的素質,法律意識也有了相對的提高,但總體上還不夠強,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卻不懂得用法。當發生矛盾沖突時,還是用一些老舊的觀念來解決。比如這兩年我國農村被征用土地的問題,有些農民朋友不配合來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拒絕搬走或拆遷。甚至更嚴重的以跳樓、開煤氣引爆等自殺方式來威脅工作人員,也有一個或幾個村屯的人聚眾起來動用農用工具來阻礙工作人員進行征地工作。以這種古板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無法獲得明顯的效果。也許還會適得其反,嚴重的還會觸犯到法律法規。農民朋友總以為法律會離他們很遙遠,所以從不去學習和了解。一些農民工進城務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辭工,被拖欠工資,發生了工傷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賠,自身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相應的維護。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著偷盜行為,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蕩的社會青年居多,小到偷雞鴨等家禽,大至電視機,電冰箱等家電,他們在實施這些行為時,也沒有相關的人員用法律去警醒他們,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來處置,導致他們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還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毆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些都是對法律的認知程度偏低,蔑視法律的現象。有這么一句話,有錢能使鬼推磨,所以他們就不相信法律,認為有錢就可以將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為,而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終有一天,還是會敗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開放的今天,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科技的不斷發達,和法律法規的健全,我們國家的公民的素質和法律意識都有了明顯的提升,可為什么農民的法律意思還那么薄弱,一直沒有很大的突破和改變呢。在以前的封建時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們心里,儒家文化在現代社會的影響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級倫理觀念,“三綱五?!本褪蔷S護這種等級觀念的尺度與標準。在這種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絕對的服從。而這種服從意識的影響,讓他們的自我意識喪失,只是聽從于上級的的命令,所以人們行為選擇時,最先考慮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級。儒家歷來倡導人與人和諧相處,但是這種和為貴的思想在農村就轉化為忍為上。低頭不見抬頭見,遠親不如近鄰,等這些俗語就是村里人之間相處的態度。他們堅持一切以和為貴,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了侵害,也寧愿持著大事化了,小事化無這種息事寧人的心態去解決。他們寧可這樣委曲求全,也不愿請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觀念就是反證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贏,就算是贏了也會破壞彼此之間的關系,而且還會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農民對法律缺少了解,覺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況下就不會出現意外情況,不愿意去了解并且運用法律知識,造成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們思想相對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傳統的矛盾沖突解決方式已經根深蒂固在他們腦海里了,另外,他們沒有意識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夠保護到他們的合法權益,僅僅看到法律強制性的一面,所以這樣就對法律產生了偏見,從而產生抵觸心理。由于有些地區較偏遠,交通閉塞,信息不靈,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就算農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慮到資金問題,也就望而卻步了。當地相關的政府部門資金來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專業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狀況,還有資金短缺問題。另外一方面,就是宣傳力度不夠,一些村鎮,雖然成立了立法機構,也進行了法制宣傳,但方式很單一,比如發宣傳單,貼標語,掛橫幅等這些形式上的宣傳,并沒有深入到根本,并沒有帶領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識都相對薄弱,更別說起到帶頭作用。
3如何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
要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得從根本抓起,文化素質低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原因,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水平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首先加大對當地的教育投資力度,只有加強教育工作,提升農民精神境界,才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法律知識的接受水平。同時,應當大力發展經濟,因為有力的物質保障才能讓村民的視野更廣闊,才有更多機會去學習和接觸到法律。在各個鎮上成立法制協會,然后派代表去各鄉鎮中小學去進行深入的法律宣傳,交流學生法制教育的經驗,都說計算機從娃娃抓起,那么現在我們的普法知識就從學生抓起。大力推行有聲有色的法制宣傳,可以通過廣播宣傳還有看電影方式讓農民漸漸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在鄉下實行“一對一”的法律顧問,每個村派選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問題,可以免費咨詢和給出方案。創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們集中起來,作為重點普法教育對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現在年輕人較容易接受的一種方式,可以正確的去引導他們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搭建“手機飛信”宣傳平臺。把各村的干部,村委會,人民調解員的手機號集合為一個飛信網,不定期發送普法宣傳教育短信,讓這些干部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打造為法制宣傳骨干。創建“農家書屋”宣傳陣營。建立起法律讀書角,通過政府支持、社會捐贈的途徑,向各村“農家書屋”提供法律書刊,豐富群眾法律知識的來源。如條件允許,還可以舉辦一些以法律知識為主題的小型娛知識問答競賽,表現優秀的人員給予相應的獎勵,這是個一舉兩得的好辦法。
4結束語
為了創建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建設更美好的新農村,我們就應該有針對性進行普法教育,不斷提升農民法律意識,采用多種方式,讓法制宣傳更持久,漸漸深入人心。
參考文獻
[1]王魏,趙桂燕.新農村建設背景下黑龍江農民法律意識問題研究[J].商業經濟,2014(11).12-15.
[2]蘭昕.農民法律意識發展的路徑選擇初探[J].法制與社會,2014(07).241-242.
關鍵詞:空心村;法律問題;解決辦法
一、“空心村”的具體含義
本文所指“空心村”是農村規劃建設意義上的“空心村”,具體指在農民新建住宅的過程中,由于村莊規劃嚴重滯后等原因,農村居民點往往不能合理、有效地利用。新建住宅大部分都集中在村莊,而村莊內卻存在大量的空閑宅基地和閑置土地,形成了內空外延的用地狀況,即所謂的“空心村”?!翱招拇濉钡拇嬖谠斐闪擞邢尥恋刭Y源的嚴重浪費,影響了農村社區落后面貌的改善,成為農村可持續發展的瓶頸。
二、“空心村”治理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一)立法滯后
1.人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是對何為“一戶”并未明確規定。在很多農村地區,通常認為有幾個兒子就是幾戶,而不管兒子是否達到法定婚齡等因素,這樣就浪費了大量建房指標,使真正需要宅基地的用戶無法申請到宅基地。而且法律也忽視了“三世同堂”及“四世同堂”和“一人家庭”的情況。
2.繼承問題
《中華人民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也未將其列入遺產范圍,但是在《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2008年7月8日 國土資發[2008]146號)和《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 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中都表示宅基地可以繼承,而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轉移給新的所有人,但是宅基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因此當下我們不能稱這種現象為“繼承”,只能稱之為是執行具體行政法規的結果,這未免有些“掩耳盜鈴”,而且在這個問題上立法的不統一,使得法律難以執行。承認宅基地繼承的的部門規章對繼承的年限也未作規定,如果通過繼承,一戶可以永續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將造成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3.宅基地的流轉問題
農村宅基地的性質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民對自己依法獲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轉讓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樣就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轉。但是對農村宅基地上建成的住宅是否可以轉讓,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也沒有明確的允許轉讓的規定。隨著房屋買賣的出現,宅基地的流轉不可避免,但這些宅基地的轉讓行為并不受現行法律法規的保護,屬于私下流轉。雙方一旦產生矛盾和糾紛,法院只能要求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權利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而且這種“暗箱操作”,隨意定價的行為會使本來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收益嚴重流失。
(二)“違憲”行為的惡果
我國憲法第111條的規定為村民委員會的建立,實行村民自治,及村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提供了最直接、最重要的憲法保障。但現實中,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出現大量的賄選、脅迫選舉的行為導致了村民不可能選出最能保護自己權益的村委會成員,這是在“空心村”治理過程中公民宅基地使用權被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這種“違憲”行為的惡果主要表現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村干部藐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稱自己依據的一些縣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及一些村規民約為“小法律”。殊不知有些“小法律”是與上位法嚴重抵觸的。村委會成員依據“小法律”在實踐中違法審批,對具有“無償性”的宅基地違法征收高額費用等現象屢見不鮮。
(三)農民法律意識淡薄
農民法律意識淡薄造成農民維權意識不強,“空心村”治理中村委會違法現象出現幾率增高。另外,由于農民不了解政策法規,不配合村委會工作,使“空心村”治理步履維艱。
四、解決方法
(一)完善立法
隨著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的出臺,農村的法律體系已逐步完善,但某些方面的法律真空依然存在。針對“空心村”治理中出現的立法滯后問題,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努力:一、對“一戶一宅”制度衡平改進,明確規定何為“一戶”,并且要考慮到“三世同堂”及“四世同堂”的特殊情況(因為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這種情況已經大量出現);二、對宅基地繼承問題要用更高效力層次的統一的法律來規定,并且對繼承的年限要做出合理規定,避免對土地資源的浪費;三、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法律應當予以認可。但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身份性質,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之間自由流轉,但是如果按市場價轉讓應當向集體補交相應地價。另外,根據“一戶一宅”的規定,如果房屋轉讓后,無房屋住者,應不能再申請宅基地,只能以轉讓、出租的方法取得宅基地;凡未行使宅基地申請權的,即原來是依繼承、轉讓、出租取得宅基地者,轉讓房屋后無房居住者,如果再申請宅基地的,因為是初次申請,應予批準。
(二)嚴格按憲法精神辦事,嚴格遵守上位法
在村委會選舉中要嚴格遵循憲法精神,并且要按《村委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公開、民主選舉,為“空心村”治理提供機制保障;村委會成員在工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循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依法辦事,做到村務公開,保證民主監督。
(三)加強普法,增強農民法律意識
首先要公開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個別地區因害怕群眾鬧事而實行“愚民”政策的做法應當徹底予以拋棄;其次要擴大宣傳途徑,要采用靈活多樣的宣傳方式,用適合廣大農民群眾的方式鋪平農村普法之路。
實現農村法制化的道路漫長而艱辛,“空心村”治理中的法律問題之解決也不會一帆風順,畢竟半個多世紀以來積累而成的問題是決非一朝夕可以解決的。但是相信借著新農村建設的東風,經過我們的探索與努力,“空心村”治理之船也將順利航行至人們期望的地點。
參考文獻:
[1]張昭.關于河北省空心村治理的理論探討[J]河北師范大學學報,1998(4)
[2]趙之嵐。城市化背景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初探[J]農村經濟。2001(01)
作者簡介:
一、暴力抗拒法院執行事件發生是多種原因造成的
一是普法力度還不夠深入持久。由于公民特別農村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大多數債務人無視法律,抗拒執行。以往所發生的暴力抗法事件,絕大多數案件均發生在鄉村。這些被執行人和一些村民法律意識淡薄,不但不自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還故意抗拒法院的執行活動,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謾罵、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
二是地方、部門保護主義思想嚴重。一些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鄉鎮政府從保護本地區經濟利益出發,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干預,甚至阻撓執行。這種行政職權的干預,是當前強制執行中較為突出的問題。
三是對暴力抗法行為打擊不力。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氣焰如此囂張,與對此類行為打擊不力不無關系。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暴力抗法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交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再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但往往由于有關機關未能較好配合,難以及時對暴力抗法者進行刑事處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罰款處理了事。由于法律的權威性、操作性不強,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視法律,甚至敢于公然與法律對抗。
四是執行人員行為錯誤引起。執行中與人民群眾發生沖突的,有些是由于執行人員行為錯誤引起,如違法執行、野蠻執行、濫用執行權等。
五是宣傳力度不夠。對那些暴力抗法者,在追究法律責任的同時,要積極宣傳這些案件,讓人民群眾了解那些暴力抗法者都沒有得到好下場,受到了法律律更加嚴厲的懲罰,使那些想抗法者聞此止步,這樣也可避免一些暴力抗法事件發生。
二、如何防范暴力抗拒法院執行事件發生
一是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執行工作是一項法律性、政策性、思想性很強的工作,執行活動要體現出對公民宣傳法律的作用和力度及對當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如通過張貼執行公告、公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召開執行大會和新聞媒體曝光等,使執行當事人和廣大公民受到生動的法制教育,進而增強法制觀念。
二是發生暴力抗拒執行事件要及時報告當地黨委、人大,依靠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排除干擾,清除阻力,依法執行;對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劃、組織、指揮者及主要行為人,要及時采取強制措施,依法嚴肅處理;對涉及事件的干部要報告當地紀委,嚴肅查處。
一、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住宅修建比較混亂
根據我國的土地政策的有關規定,任何土地的建設和使用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 格按照國家的規劃進行土地審批。事實上,農村宅基地的土地屬于當地居民集體所有,農村的建設住房用地相對來說有很大的自由性。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問題,土地資源浪費、占用耕地等現象突出。
(二)農村住宅面積超出規定
由于農村村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出現了很多住宅面積超出規定的現象。根據我國《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修建住宅的土地有規定的標準,不能隨意進行“霸占”,但是農村仍然有很多村民霸占住宅用地進行違規建設。再加上相關部門的管理不規范,從而使農村宅基地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因此誘發了一部分村民牟取暴利的心理,造成普遍的一戶多宅的現象出現。
(三)農村宅基地監管不力
國土部門和住建部門是農村宅基地的主要管理部門。在日常的監管工作中,住宅部門很少對農村的宅基地進行監督和管理。在村民心中,只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才是他們修建住宅的管理部門,而其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卻遠遠不到位。由于我國的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很大比重。因此,農村的住宅面積也占我國土地資源的很大比例。國土資源的工作人員嚴重缺乏,管理經費又不能落實,加上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了農村搶占土地現象的監管不力。
(四)農村宅基地審批不嚴格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建筑住宅,而且宅基地的用地面積也要符合規定的標準。但是根據調查得出的情況,一般村民向村委會申請住宅用地,村干部不管村民現在擁有幾處住宅,都會非常容易的通過審批。國土部門的監管工作也只注重形式,只要是鄉鎮政府的領導簽字,都會對其給予宅基地手續的辦理。
二、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問題出現的原因
(一)農村規劃不合理
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規劃不合理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當前許多村干部缺乏規劃理念,村里不會搞長期規劃,即使墻上掛著一些規劃方案也只是為了應付上層領導的檢查和監督,根本不會按照規劃去實施。隨著農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村民在老村子外面又建立了新的住宅,造成了老宅基地荒廢的現象越來越多。二是有些村莊雖然進行了規劃但是科學性不高,有很多經濟條件好的村民在城里購置了新房,但是仍然擁有農村的宅基地,并不把村里的宅基地補換給集體,并且村領導也不主動的收回他們的宅基地,而是任由他們“霸占”,加之這些村民又不會重新修葺這些老房子,造成很多村里的宅基地廢舊、雜亂無章。
(二)農村干部不重視
農村的村干部是農村宅基地的直接管理人,部分村干部的法制觀念不強,以個人的感情影響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按照國家的土地管理要求進行宅基地的審批;部分村干部的工作原則不堅定、怕得罪人的思想比較嚴重,影響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程序;部分村莊對宅基地管理沒有制定具體的條例,沒有形成書面形式的審批規定,許多都是口頭協議,遇到不配合新農村建設的“釘子戶”,不能根據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處理,而是擱置不管,使問題越來越嚴重。
(三)農民法制觀念淡薄
當前農村村民的法制觀念仍然很淡薄,對一些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法規不清楚,認為“只要我在這個地方建房,這塊土地就是我的”,缺乏集體意識。也有很多村民存有傳統的觀念,認為老的住宅不能進行拆遷,怕影響風水。農民法制觀念淡薄也經常造成鄰里之間的住房矛盾,影響村民之間人際關系的和諧,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加強宣傳教育
各地的國土資源管理局應在每年的地球日和土地日等節日,在其管轄的范圍內圍繞“土地資源合理利用”這一主題開展宣傳活動,使農村居民詳細地了解和掌握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使老百姓真正做到知法、用法和守法,堅決杜絕違法用地、占地等事件的發生。同時,各地政府應加大對土地管理人員的培訓力度,提升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使其做到真正為老百姓服務。
(二)合理規劃布局
地方政府應根據當地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合理規劃農村布局,對農村的土地資源使用情況進行科學規劃,嚴格地控制農村土地的使用規模,確保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同時,政府應聘請專業人員對農村居民的房屋建造情況進行詳細規劃,有效避免農村住宅建設過程中土地資源的盲目使用和大量浪費。
(三)加大執法力度
政府應考慮地方的實際情況,完善土地執法體系,通過多部門的共同努力,有效杜絕農村的違規建設問題。土地管理部門應嚴格執法,一旦發現農村存在違規建設、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應立即進行查處,使違規用地問題消滅在萌芽之中,使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此外,政府要特別加強對基層土地使用情況的巡查力度,嚴格查處各種違法亂建現象,如果發現較為嚴重土地違規使用的問題,應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嚴格規范程序
在農村宅基地管理過程中,農村宅基地管理部門應嚴格規范審批程序,對宅基地的申請成員進行嚴格審核,保證宅基地批準人的地位,確保只有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申請人才能得到宅基地的審批??h、鄉人民政府應根據相應的審批層級進行逐層審批,對符合批準要求的宅基地應及時進行相關信息的,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四、結語
關鍵詞:新農村 法治文化 有效策略
中圖分類號:D90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7)14-0091-01
在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過程中,農村地區是實現依法治國最終目標的根本和薄弱環節。因此,加強農村地區的法制建設勢在必行。現階段農村地區在法治建設基礎方面已初具成效。但由于農村地區存在著人口多、地域廣以及經濟、文化條件比較落后的情況,農民的法律意識薄弱的問題仍然存在。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對新農村法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新農村社會法治文化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法治建設的體制不完善
現階段新農村社會法治文化建設中,存在法治建設體系不完善的問題。一方面,由于有關法律尚未落實到農村地區,法律的空白對農民提高法律意識造成了不利因素。另一方面,由于法治建設體制的不完善,使建設工作不能完全落實。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
農民法律意識薄弱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又一問題。受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農民在遇到困難時第一時間想到的不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是依靠經驗甚至暴力解決。這是現階段農村法治文化建設難以落實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現階段我國農村地區的矛盾糾紛以及問題解決的過程中,很多情況都依賴于農村地區村委會以及其他農村管理者的“人情評判”,這就使農村地區的法治文化建設存在落實難的問題,法治文化構建秩序較為混亂。
(三)部分地區法治文化構建基礎設施匱乏
現階段新農村法治文化構建的過程中,對經濟基礎的要求較高。由于農村經濟基礎設施落后,現階段新農村法治教育還存在落實難的問題。農民文化知識的缺乏源于農民文化水平的落后,農民文化水平落后源于農村經濟的落后。如此循環看來,r村法治文化缺乏根源在于經濟基礎的薄弱。
二、新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改善措施
(一)對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體系進行完善
農村法治文化建設進程中,遇到的難題之一便是法治文化建設體系的不完善。法治文化建設工作存在斷斷續續、不成整體的現狀,因此,填補法律空白,填充法律空白期,讓法律不再是海市蜃樓,空中樓閣,而是腳踏實地,落地生根。構建常態化、協調運作的統一體系是提升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工作。在體系構建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也可以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對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獻計獻策,對體系進行完善與升級,使現階段法治文化建設得到整體性的提升。例如,農村地區社會工作者可以結合實際召開一次會議,對現階段農村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及時地發現問題并予以有效的解決。
(二)加強對農民的法律知識教育
在建設法治國家、加快建設農村地區法治文化建設進程中,農村法治狀態,農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對農民的法律知識教育給予充分的重視。社會工作者在對農民進行法律知識宣講時,應著重對村民日常生活中接觸最多的法律問題進行普及,增強宣傳的針對性,傳播農民真正需要的法律知識。使其在解決問題時能夠明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重要意義。也有利于加快農村法律知識教育的整體性進步。例如,法律工作者可以著重對征地拆遷以及醉酒駕駛等方面的法律知識進行講解,講解的方式可以采取打“組合拳”:定期邀請法律專家召開宣傳講座,定時村內廣播,建立公眾法律咨詢熱線、微信號等。
(三)提升對農村地區基礎設施投入的力度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A設施薄弱是現階段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制約因素。因此,一方面,政府應加大對農村地區法治文化建設的財政投入;另一方面,村委會也可以運用創新發展的理念,拓寬投融資渠道,多方吸納資金實現“自籌”,夯實農村法治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的基石。使農村地區的基礎設施得到有效的提升,教育程度也得到有效的提升,以此來實現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整體性的進步。
綜上所述,農村地區的法制建設是現階段我國依法治國的基礎環節。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影響,在我國農村內部法治文化建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現階段應該從對農村內部法治文化建設的體系進行完善、加大對農村地區村民的法律知識教育以及與政府的財政部門聯合,提升對農村地區基礎設施投入力度這幾個方面進行入手,有效改善現階段我國農村地區現階段的法治文化建設狀況,提升整體質量。
參考文獻:
[1]金鑫,肖宇亮.校地互動視角下的新農村法治文化建設[J].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4).
[2]龔元園.農村法治建設的困境和路徑探討[J].運城學院學報,2015(3).
關鍵詞:實踐邏輯;法律權威;政府權威
一、兩套邏輯的比較
村民在遇到糾紛時是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傾向于到法院“告狀”的方式來解決,這與郭星華、王平所提供的“農民法律意識與行為”的調查數據顯示的結果的是一致的:“選擇政府部門解決糾紛的結果達到或超過被訪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門。”
但這種調查結果和現實狀況是令法學家不滿意的,一個法學家看到農民去找政府解決“人命關天”的大案子,就會為農民的法律意識感到遺憾。正如韋伯在《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樣:“法學家總是自認為是現有規范的代言人,也許,他們是解釋者或適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學家也持有這種主觀的看法。這反映了現代知識分子的失望,即他們的信念受到了客觀上各種事實的挑戰,因而總是想把事實納入規范,進行主觀的評價?!豹?/p>
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農民的這種選擇就不會關注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問題,而是關注在社會時空的緊迫性和意識有限性的條件下,村民作出的這種選擇是符合“實踐的邏輯”。
實踐中的行動往往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對其所處社會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識?!钡诜▽W家看到每一個活生生的案例的時候,總是習慣性地把“理論的邏輯”當作了“實踐的邏輯”。因為法學家看案例思考問題時,運用的是靜態的理論邏輯,靜態的理論邏輯沒有時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決方案,但回到實踐狀態中,就不僅要受到時空的逼迫和空間的限制,還受到情緒的干擾。
二、三種力量的制衡
既然找鎮政府來解決矛盾,那么是否意味著我國當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實不然,郭星華先生在《走向法治化的中國社會》一文中談到“法制與法治”兩者之間的區別時指出:“法制的產生,并不意味著法治的誕生。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與法治相結合,也可以與人治相結合。當法制與人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權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為人治理念服務的。在那里,調節國家行為的主要是政府權威,調節民間行為的主要是道德權威,法律權威只是起一種補充和輔助的作用。當法制與法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種超越所有權威,包括政府權威,道德權威在內的社會權威,法律成了所有社會全體、社會個人的行為準則?!豹?/p>
如以法律的抽象命題來裁剪現實生活,一味強調遵循法律科學闡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學家想象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這種失望是不可避免的。當事人的期望是以法律規定所包含的經濟和功利意義來確定的。然而,從法律邏輯來看,這種意義是“非理性的”。這并不是導致這種沖突的現代法理學所特有的缺陷,在更大的范圍內看,這種沖突是形式的法律思想具有的邏輯一致性與追求經濟目的,并以此為自己期望基礎的私人之間不可避免的矛盾造成的。
在基層政府,為了應對現實的壓力,法律走向了反形式主義的方向,原因在于法律成為協調利益沖突的工具。這種推動力包括了要求以基層政府干部的利益(政績)和意識形態代替實體正義,還包括政府機關如何將法律目標納入其理性軌道,還包括農民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邏輯解釋的要求?!≌沁@種基于自己利益行動的合理準則,每個基層政府干部在行動時,既考慮自己,也考慮到上級政府的行動。這種期望得到了客觀的證偽,雖然缺少法律的保障,這種秩序仍成為基層政府干部行動時思考的主題。
從以上的分析情況來看,農民個體的力量和法律的威力、和政府的權力相比似乎是無法較量的,但在農民自愿地將他們的問題呈現給政府來解決的時候,一方面表明了他們接受政府權威的意愿,但這并不表示他們對自身權利的完全放棄:他們試圖通過對基層政府的抗議來控制他們所面臨問題的解決過程。
行政干部期待更加明確、更加規范性的文件能幫助他們毫無爭議地去處理地方事務。事實正如所韋伯指出的“法律制度中的空白區不可避免:在將一般規范或者條文‘適用’于具體案件時,司法程序從來都不是一致的,或者說,從來不應該一致。”正是法律制度留下的空白,才給了糾紛各方產生爭辯的可能性,也給了他們發揮自身力量來判斷、影響糾紛解決過程的空間。
三、多重關系的交互
在鄉村社會,龐大的血緣關系使得農民不需要精心策劃、積極動員,就可以獲得巨大的抵制力量來影響基層政府對問題的處理。筆者所調查的Z村如同中國大部分村莊結構一樣,除了家族內部的層次性,還有同一層面及不同層面之間的互動,鄰里關系在鄉村社會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常常與親屬關系發生重疊;通婚關系則將鄉村社會與外部社會連接起來,村莊被納入一個更大的網絡中。
如果對黑格爾的那個著名的公式稍加改動,指出“現實的就是關系的”。在社會世界中存在的是各種各樣的關系——不是行動這之間的互動或個人之間主體性的紐帶,就是馬克思所謂的獨立于個人意識和個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觀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