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26 12:32:2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農業保險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正如在現代保險制度體系中.論文一般可概括為商業性金融保險與政策性金融保險兩大相互對稱、平行、并列和補充的金融保險中介那樣.在農業保險領域也應該包括農業商業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保險兩類性質不同的基本險別鑒于農業保險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創時期的高賠付、低收益的運作情況.商業性保險一般不愿或無力承保,所以,農業保險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專門機構承擔、主責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農業政策性保險或政策性農業保險,而且主要是指狹義的、具有高風險與高賠付率并存特性的經濟政策性農業保險(與社會政策性農業保險相對應).即針對農業(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的兩業保險。這種狹義的農業保險應該成為農業保險的主體和政府支持的重點險種,也是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的主要內容。
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缺位及其專門經營機構缺失的情況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義不容辭地率先承擔農業保險這項政策性業務.盡快建立起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一、政府介入與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實證分析
在我國廣大農村.只有同時存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農業保險制度才是完善和協調的。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實踐中.都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去承保和經營農業保險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性、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賠付、低收益甚至負收益、以及農業保險中長期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性,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在這種條件下,這部分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贏利的險別或險種,或向其他產業部門轉移,這就從根本上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我們可以運用供求曲線分析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民自愿投保而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嚴格按市場規則經營農業保險出現不斷萎縮是必然的如圖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購買不僅受到支付能力的約束.而且受農業本身和農業保險預期收益的約束,加之農民一般不是風險回避者這一特點,因此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較低,需求曲線是D。商業保險公司根據其經營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平均利潤,所確定的供給曲線是S.在這種條件下兩條曲線不可能相交。當政府愿意為農民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使得農民實際支付的保費降低,需求曲線將向右上方移動到D’.此時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E點.成交數量為QE。政府如果給保險公司補貼經營管理費、減免相關稅負.供給曲線將向右下方平行移動到S’.此時需求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A點,成交數量為QA
因此.農業保險如果沒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業化的道路難以成功.這是全世界農業保險界經過多年實踐普遍認可的理論.也是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紛紛退出農業保險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國于1982年開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但隨著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特別是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轉變后,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而且由于風險大、經營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賠付率高,導致經營者持續性收不抵支.農業保險長期虧損.各家保險公司相繼取消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據統計.2004年農險保費收入僅3.96億元.與歷史最高峰相比.萎縮了一半1982~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于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1985年至2004年間,只有兩年微利.18年虧損。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仍處于低水平的發展初級階段.表現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虧損、高需求和低覆蓋率、低供給、低投保率。為此,借鑒國際經驗,根據各地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實際.我國應該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專門保險機構或職能部門負責農業保險經營.實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時.努力發揮商業性保險運作的市場配置作用,降低財政負擔,逐步建立起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并存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農業保險制度框架。二、重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機制
關于農業保險經營與發展的模式.國外一般有六種模式: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府主辦、政府成立公司經營;政府補貼、社會組織經營:政府和金融機構主辦、政府控股公司經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經營:以及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商業性經營等發展模式。國內在推進農業保險制度試點中.也可概括為五種模式:政府扶持、商業保險公司農險政策性業務;成立政策性保險公司;成立互助保險經營機構:外資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成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等經營模式。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同時,以獨立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主要基礎,以強制性保險為主要手段.構建以政府政策支持為主要保障方式的農業保險制度。
一方面.從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互協調發展的角度.根據農業保險的特點和農業政策性保險應充分發揮其首倡誘導基礎上的虹吸與擴張的理論要求.以及世界各國農業保險通過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業務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運行機制這不僅可以充分利用現有農業政策性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資源.實現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機結合,確保政府意圖目標的真實實現.還能夠減少政府財政支出,避免新機構設立的膨脹和過高的交易成本和經營成本,有利于農發行通過農業政策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貸款的有機融合,擴大其業務職能范圍,更好地發揮政府農業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體效能,盡快填補我國農業再保險領域的空白,并且現實可行,易于操作。當然,也可以委托中國再保險公司或其他有實力有興趣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一部分農業保險的冉保險業務,但必須明確由農發行經營農業再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擔對商業性再保險的“最后保證人”角色。同樣.對于農業保險中風險巨大、商業保險無力承保的險種,農發行也可以主動經營.并由政府以農業巨災保障基金等形式負擔,但也必須明確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
1、農民(農業保險需求方)對農業保險的影響農民是農業保險需求方,農民行為直接影響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一是農民風險分散方式的多樣化。農民通常采取多種經營方式,來分散農業風險,這也是農民最為積極的最常用的農業風險分散方式。此外,農民還可以通過風險自擔、政府救濟等方式分散風險。二是非農收入的提高導致農業保險。在城鎮化建設和農業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非農收入在農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日趨上升,一方面導致農民“惜種”,不愿從事農業生產,另一方面導致農民忽視農業保險。三是種植技術的進步,使得農民可以通過良種增收、滴灌防旱、水利工程防洪等手段來減輕農業風險的損失,僥幸心理也隨之增加。四是農戶對農業保險的“半信半疑”。農業保險費率過高,而且一旦沒有發生農業風險保險公司也不退還保費,即使發生了農業危險,扣除掉免賠額、考慮到保險金額、賠償比例等因素,保險賠償往往非常低,甚至有些地方出現一畝小麥保費3元,賠償4元的情況。導致農民認為農業保險“沒必要”、“不值得”,是“多找事”的行為。
2、保險公司(農業保險供給方)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首先,純商業化的農業保險面臨虧損困境。這主要是由農業風險復雜多樣,危險概率高、損失程度大,不是純粹的可保標的;農業保險承保數量少,不能發揮保險的“大數法則”,不能有效分散風險;農業保險保戶零星分散、展業和理賠成本較高;農民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增加了保險的成本等原因引起的。虧損困境導致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下降。其次,保險公司的逆向選擇使農業保險難以有效發揮風險保障的作用。保險機構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開展農業保險的目的只是希望能夠“以險養險”,利用農業保險達到獲取在農村市場開展其他經濟效益好的保險險種(如家庭財產險、人壽保險等)的“優先權”,農業保險成為搶占農村市場的“敲門磚”和“有效工具”。在開展農業保險時,也必然將發展重點放在營利大、風險小的農業險種,而不會考慮到對農民的風險保障。
3、政府(農業保險推動方)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政府支持“三農發展”的主要方式有農產品價格支持體系、農民收入保障機制、農業生產補貼;以及政府補償機制、受災救濟。目前農業危險損失補償中僅有10%來源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而且這個比例隨著中國人民財險公司的股份制轉型越來越低,90%仍然來源于政府補償,農業保險對農業危險的損失補償作用并未得到有效發揮。這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財政壓力過大,政府不能為經濟發展集中資金,另一方面造成了政府災害救助對農業保險的“擠出效應”,也不利于促進農業保險作用的發揮。
二、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問題———利益相關者視角分析
1、農民(農業保險需求方)存在的問題分析在主觀上,農民對農業保險和保險機構缺乏清晰的認識。農民不了解農業保險、不清楚農業保險的作用、看不到農業保險的收益、看不清農業保險較政府救濟的優勢,不信任保險公司,不明白一旦發生農業危險能否得到賠償、賠償多少、什么時候賠償等問題降低了農民對保險的需求。在客觀上,保險產品不符合實際需求,農民想保的保險公司不提供;保險金額過低,不足以補償生產成本;保險費過高;農業保險保障風險范圍狹窄,難于全面覆蓋農業危險;索賠難,手續繁瑣,歷時“悠久”;理賠結果不公開、暗箱操作等影響了農民的積極性。尤其是補償算不合理,起賠點過高。按照《河南省2010年農業保險工作方案》和保險條款規定,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凍災造成損失且損失率達到30%起賠,或者旱災、病蟲草鼠害造成損失且損失率達到70%起賠,賠款時對每次事故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這極大影響了農民投保積極性。
2、保險公司(農業保險供給方)存在的問題分析一是保險公司借虛假承保和虛假理賠套取政府補貼資金。保險公司伙同相關職能部門、鄉鎮政府(村委會)聯合造假,虛假承保,套取各級財政配套資金;或者虛報、夸大風險損失,進行虛假理賠;或者聯合鄉鎮政府(村委會)均攤理賠款。二是保險公司基層隊伍不健全。目前,保險公司的基層機構一般只設到縣級,鄉鎮或者村級沒有保險公司網點,而且公司人員較少、力量薄弱、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水平有限。沒有足夠的力量進行逐地、逐戶、逐項的宣傳、展業和理賠,只能夠借助基層行政組織來動員開展保險、上報損失情況、發放保險賠款,不可避免的產生賠款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的現象。三是保險公司的逆向選擇問題。出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保險公司愿意開展利潤較高的農村家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和人身保險等險種,或者提供農業干旱、洪澇保險,或者只能提供成本保險,而不愿或不能提量保險和收入保險。
3、政府(農業保險推動方)存在的問題分析一是政府保費補貼規模有限,面對保險深度和廣度不斷擴大的農業保險市場,中央和地方財政面臨著巨額的保費補貼缺口,這將極大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個別地方政府不夠重視農業保險或者財政困難,難以落實財政配套資金,影響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二是農業保險運行機制不健全、相關職能部門配合不力目前農業保險由各級財政監督,由各級政府和財政、農業、畜牧、水利、氣象、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組成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但有些地方尚未成立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保險工作交由鄉農業服務中心負責;有些地方雖成立了班子,但人員不固定,不作為、“不管事”,形同虛設。三是監管缺失。保險公司上報的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的投保檔案,相關部門不詢問、不調查、不核實,就想當然地蓋章確認,使得保險公司產生投機獲利心理,出現虛保、騙保、冒保、替保、墊保等違規行為。農業保險監管缺失是導致農業保險種種違規行為的根本原因。
三、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改進建議———利益相關者視角分析
1、采取措施增加農民的農業保險需求(1)加強宣傳力度,向農民普及農業保險知識。通過政府工作人員下基層,保險公司人員深入農戶定期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宣傳方式多樣化,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介,通過制定專欄、植入宣傳、海報宣傳等方式,普及農業保險知識。(2)要針對農民群眾需求,開發滿足農民需要,適合當地經濟發展需要和地方風險特色的保險產品;開發多種風險組合的“套餐”,滿足農民對保障農業收入、營業收入和其他收入、財產的多樣化保險需求。(3)降低農民繳費壓力。各級財政承擔適當增加保費補貼標準,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參保積極性。
2、保險公司要完善操作規范,簡化業務流程,提升服務水平(1)完善基層服務網絡,強化服務意識。保險公司要切實將服務窗口前移到涉農的第一線,使農民在防災咨詢、投保服務、災后理賠時能夠第一時間得到保險服務。積極完善核心業務系統,培養高素質的農業保險人員隊伍,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組織基礎。(2)簡化、規范業務流程。盡量簡化保險業務流程,保險公司要提高在保費收取、保單簽發、憑證入戶、查勘定損、賠款支付等環節的實施效率。在承保方面,要做好條款費率的解釋說明,為農民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投保服務,防止誤導或強迫農民投保。在理賠方面,保險公司要簡化理賠程序、減少兌付環節,做到快速查勘定損和優先理賠,保證受災農民盡快拿到賠款,及早恢復生產。要按照“應賠盡賠、能賠則賠”的原則,積極履行社會責任。(3)提高賠償標準、簡化保險程序。降低起賠門檻,取消10%的絕對免賠率,在達到賠償標準的賠償中,增加賠償比例,做到應賠盡賠,足額賠付。簡化保險賠償程序,做到盡快落實賠償款,幫助農民及時恢復生產,理賠結果做到公開、透明,公示期不少于7天,確保理賠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4)推進農業保險產品創新,通過保險市場金融和技術創新為保險機構提供了處理農業風險的方法,如改良保險條款,推進農業保險團體(區域)保險和農業氣象指數保險,減少單一農戶逆選擇風險等。(5)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首先,建立穩定再保險業務關系。通過中國再保險公司,在國內搭建農業保險再保險體系,對保險機構形成穩定的再保險支持,使農業風險逐層分擔。對于因災害過大導致的系統損失,政府以財政撥款的形式對農業賠款進行補充,對面對保險體系的過度影響。在國際范圍內,鼓勵國內保險機構同國際再保險機構建立穩定長期的農業再保險合作,使農業風險向外轉移。其次,建立巨災風險保障制度。巨災保障制度是抵御農業及其他巨災風險手段之一,巨災準備金則是巨災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保險行業、農業和社會相關單元均可以不同程度地參與巨災準備金建設,共同享有保風險保障。再次,增加金融工具應用,借助資本市場減少農業保險提供者面臨的風險,將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設計啟動巨災股票、應急準備金債券和巨災證券。
在目前的制種形式下,生產過程中有以下不利自然因素的危害,影響水稻制種產量和質量的穩定和提高。播種期的低溫冷害。為了滿足制種的隔離條件和適宜的氣候條件,制種基地一般選擇在海拔200~300m的半山區,空閑田播種期較早,在3月中下旬播種,容易遭受低溫冷害,爛種死苗現象時有發生,影響制種計劃的完成。穗期的高溫干旱。制種生產特別是抽穗揚花期對溫度和濕度的要求較嚴格。遂昌縣8月上中旬往往會受到高溫干燥不利因素的危害而影響制種產量和質量。2010年是遭受高溫干旱危害嚴重的一年,2013年旱情重演,遂昌共落實制種1206.1hm2,8月上中旬發生嚴重的高溫干旱天氣,978.5hm2制種基地受災,減產15%~70%,其中減產30%以上的931.5hm2,占制種總面積的78%。生產中后期的臺風影響。遂昌縣6-8月易受臺風影響,狂風暴雨,造成制種倒伏甚至沖毀,嚴重影響制種產量和質量。
2問題
2.1缺乏理賠定損標準
目前,根據水稻制種不同生長階段、不同氣候災害條件影響,對水稻制種造成的損失做出較合理的判斷,尚缺乏較公正、科學的理賠標準,容易引發糾紛,且查勘定損人工成本較高。
2.2理賠款項到位欠及時
遂昌縣理賠程序,一般是災情發生后,農戶申報縣人保公司或投保單位要求勘查理賠,保險公司組織水稻專家和人保公司的勘查理賠人員進行實地勘查后初步定損,報省人保公司確定理賠。由于氣象災害一旦發生,往往受災面積大、范圍廣,要定損到戶、理賠到戶,工作量大,從災情發生到理賠款到戶一般要耗時1個月以上。理賠款項到位欠及時,不利于農業再生產能力的及時恢復。
2.3保險理賠覆蓋面較小
按人保公司有關規定,災害受損產量30%以上的田塊才是理賠對象田,全縣理賠總額不能超過水稻保費的50%,這樣勢必影響理賠覆蓋面,不利于抗災救災工作的全面開展。2010年、2013年高溫干旱危害嚴重,制種面積2577.8hm2,受災面積1730.1hm2(其中絕收101.3hm2),損失制種產量98萬kg,損失產值1760萬元,人保公司理賠220.0hm2,理賠金額70.8萬元,理賠面積和理賠金額分別只占受災面積和損失產值的13%和4%。農保理賠覆蓋面少,影響了農戶自主參保的積極性。
2.4間接影響缺乏理賠標準
目前農業保險主要理賠水災、干旱所引起的倒伏、斷水、高溫而造成減產的直接影響,而對于災情發生后引發大面積病蟲害等的間接影響缺乏理賠規定和標準。
3對策
3.1提高保險額度糧食生產是弱質產業
經常遭受自然災害的嚴重影響而減產。實施農業保險政策是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的重要舉措,遂昌縣政府已把雜交水稻制種生產列入保險范圍,保險額度2010-2012年為6000元•hm-2,2013年后為9000元•hm-2,但保險額度與普通水稻生產等同,缺乏合理性,因為雜交水稻制種的產值一般為單季稻的4~5倍,生產成本是單季稻的5~6倍,建議雜交水稻制種生產的保險額度應提高到普通水稻生產的3~5倍。
3.2擴大保險范圍制種生產肥力投入較高
相對于普通水稻生產容易引發稻瘟病、紋枯病和稻飛虱、螟蟲等病蟲害,但目前制種保險僅局限于氣象災害,建議將稻瘟病、紋枯病、黑粉病和稻飛虱、二化螟等主要病蟲害列入制種保險范圍。
3.3科學定損標準要減少糾紛和協商
減輕政府協調的工作量,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災害的科學定損、提高公信力是關鍵。我們認為按制種生產的不同階段來確定損失補償標準較為合理,如苗期絕收可理賠保額的30%,分蘗期可理賠50%,孕穗期可理賠80%,穗期應理賠100%。因為前期受災一般可以通過補播改種來彌補,后期受災投入較大,季節延誤,恢復再生產的空間較小。
3.4設立制種發展資金俗話說“一粒種子可以改變一個世界”
糧食生產以種為本,雜交水稻制種產業保持穩定和發展,是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的基礎。而制種保險是穩定種子生產的重要手段。因此,建議從農技推廣基金中分設雜交水稻制種災害補助專項資金,以扶持制種基地的鞏固和發展。
3.5設立制種風險金實施農資綜合補貼政策
(一)對于保險責任認定的滿意度保險責任是災害損失發生后,保險公司進行查勘定損的主要依據,是連接保險公司與農戶之間的利益紐帶。損失發生后,保險公司對于損失的合理判斷并及時給出賠償給付的結論是保險公司的義務,但在現實中,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刻意規避其中的免責條款、誘導農戶購買和誤導其正確理解保險合同條款的現象屢見不鮮。農民對具體保險責任的滿意度。
(二)對于農保價格的滿意度農業保險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業保險的價格構成具有特殊性。我國雖然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但對于農業保險的主要購買群體農戶而言,其自身可支配收入低,對保險價格非常關注。對保險價格的滿意度見表1。
(三)對于理賠問題的滿意度在災害發生損失造成之后,及時到達災害發生地點進行處理是非常關鍵的一個步驟。在現實中,損失發生地一般是位置偏遠、環境復雜的農村地區,并且保險公司存在物力、人力和財力等多方面限制,在損失發生的第一時間,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無法立刻到達現場進行查勘定損;農戶對于農業保險的理賠服務滿意度較高,因為只要支付相對較少的錢就可以在災害發生時獲得足夠的賠償,這種以“小支出”獲得“大回報”的形式是農戶所樂意接受的。
二、實證模型
(一)模型選取針對前文分析,現利用Probit模型對農戶是否購買保費補貼政策下的農業保險行為進行分析。[4]一事件發生與否,可以用1或者0來表示,分別稱為響應(response)1和響應0,用以描述該事件的模型就稱為二元選擇模型,而Probit模型就屬于二元選擇模型。[5]Probit被設定用于分析在兩種可能性中進行選擇的定性數據,該模型提供了一種將x1和x2兩項指標的問題以及特征y是否發生的概率之間關系加以量化的辦法。Probit模型采用如下函數形式。用合適的非線性因子進行加權以后,系數βj衡量的是概率因x變動而發生變動。正βj表明x的增加將導致相應概率的提高,負值則表明情況相反。
(二)數據以及變量的選擇該研究的數據來自于2013年10月對于安徽省黃山市祁門縣的隨機抽樣問卷調查。樣本共采集430份,有效問卷302份,其中購買農業保險的用戶有106(35%)戶,不購買農業保險的用戶有196(65%)戶。[6]在保費補貼政策實行的情況下,對于農戶而言,購買農業保險的影響因素很多,主要包括農戶的總體耕地面積、農戶對保費補貼政策的認識程度、農戶自身的社會經濟特性以及財政對其補貼與否等。以上描述性的統計特征,見表2。
(三)模型結果分析運用EVIEWS3.1構建Probit模型,通過對180個數據進行分析,研究在財政保費補貼前提下,分析農戶購買農業保險的影響因素,以確定對于農戶而言,哪些因素對于其購買農業保險的影響更大。通過表4,我們可以看出運用Probit模型對于數據的擬合效果較好,擬合優度R2為0.8916,似然比統計量為24.9533,并且在1%的置信區間上顯著。從模型估計結果中可以看出,農戶總體耕地面積、對于農業保險保費的滿意程度、對于購買保險的重要性以及農戶自身的社會經濟特征都對農戶是否購買保險具有很強的統計顯著性影響。從表3中可以看出農戶認為購買保險將對自身生產、生活具有重要性這一因素對于農戶購買農業保險有促進作用,這一點也與我們在表1中預期相吻合,可看出農戶認為購買保險的重要性增加1%,則其購買保險的可能性將增加11.17%,農戶的務農時間、農作物純收入占總純收入的比重以及農戶對于現行保險保障水平的評價都與預期相一致,[7]而總體耕地面積、農戶認為現行保費是否合理和是否有政府財政救災補貼是與預期相反的,被調查農戶的家庭規模、農戶年齡以及受教育年限,我們也可以從表3中看出,農戶的家庭規模越大,農戶購買農業保險的可能性就越小,這可能與農戶家庭負擔有關;而農戶的年齡越大,受教育年限越久,農戶購買農業保險的可能性越大,這應該與農戶自身的經驗相關,與現實相符合。[8]
三、政策建議
(一)保障保費補貼政策資金落到實處農業保險成本高、風險高、收益低的特點決定了它的發展少不了政府財政的補貼支持,但在現實中,一些保險公司卻假借政策優勢,克扣、挪用、濫用補貼資金。[9]在這種背景下,政府和相關保險公司應該秉持“公開透明”原則,從健全制度的角度入手,做到政策公開、承保公開、理賠公開、服務公開和監管公開,保證補貼資金得以落到實處。[10]
(二)健全保險條例,完善經營管理觀察近幾年農業保險政策的實際運營狀況,我們發現其在保險條款方面仍存在不足,有關政府和具體實施的保險公司應該比較國際農業保險條款,吸取其成功之處,并在市場調研的基礎上,保證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條款更加合理高效。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能力的提高對于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的繼續發展意義重大,對于政策變動和與農戶相關的舉措出臺時,保險公司應該及時出臺相應的宣傳推廣方案,保障農戶的知曉率。
關鍵詞:農業保險;保險立法;經營目標;有效需求
我國自古以來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把“三農”問題當作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頭等大事來抓。而農業問題又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農業是一個外部性很強的產業,它的穩步發展不僅可以促進本部門的發展,而且還可以促進其他產業的發展?!吨袊y計年鑒》資料顯示,我國農作物每年受災面積為4600萬公頃,占總播種面積的30%左右。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以規避農業風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我國農民利益和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時,農業也是一個弱質產業,常常遭受各種自然災害的風險,如何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農業保險在我國的發展卻不盡如人意。從目前情況看,我國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缺少政府行為和財政補貼,商業保險公司無力也不愿承擔風險較大的農業保險責任?;诖?,本文將從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入手,分析阻礙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并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來探討如何完善我國的農業保險機制,使其成為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利器,推動國民經濟持續發展。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我國于建國初期即開設了農業保險,20世紀70年代停止了該項業務。1982年,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這一險種長期就處于不景氣狀態。有關資料顯示,2002年中國各類保險公司保費收入達3000多億元,農業保險總收入只有4.8億元左右,僅占到全年保費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來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國2.3億農戶計算,戶均投保費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費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時,農業保險的險種數目也在不斷減少,由最多時的60多個險種,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個,農業保險制度嚴重落后于農業生產發展的實際需要。
(一)農業保險立法的現狀
從1995年10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主要是規范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對農業保險的規定是很籠統的,其中的149條規定,“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有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而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它對相關法律的依賴程度是相當強的。從國外農業保險立法的背景和農業保險制度變遷乃至農業經濟發展的歷史視角考察,農業保險的產生和發展作為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其立法的意義遠超出一般的商業規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國為例,其農業保險能得以穩步發展,首先是美國政府制定了專門法律。早在1938年,美國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對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目的、農作物保險的性質、開展辦法、經辦機構等都做了規定,為農作物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現狀
1996年,各保險公司開始商業化轉型,對屬于政策性險種的農業保險,國家不再有補貼。農業保險的商業化運營,使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業務風險集中,再加上農業保險的綜合賠付率較高,形成了保險公司“小保小賠,大保大賠,不保不賠”的現象。由此,農業保險經營主體不斷減少,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出現不足。目前,國內開辦農業保險并有一定規模的,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原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兩家國有保險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險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還在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是將農業保險與其他商業保險公司等同對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這些保險公司也在壓縮承保的范圍、數量和險種,這樣就造成在自然災害發生較少的地區和年份,保險公司熱衷于開辦農業保險這一業務,而在災害多發的地區和年份則相應地進行戰略性的收縮。
(三)農業保險范圍的現狀
農業保險責任范圍的大小及險種的設置是判斷一國農業保險事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標準,一般而言,農業保險的范圍越大,一國的農業保險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國的農業保險主要集中在農作物保險和養殖業保險。農作物保險主要是承保自然災害險,而自然災害外的社會政治經濟風險則屬于保險責任以外的,如農藥污染、有毒化學物質泄漏等所造成的損失未列入保險責任之內。養殖業保險的責任確定也有類似的情況。從理論角度講,凡是農業生產中所遭受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均應被保險,可見,現行的農業保險制度所設定的保險險種與中國農業生產不相適應。因此,從嚴格經濟意義上講,我國尚未真正建立起農業保險機制。農業保險經營者已無法顧及農業保險對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的社會保障作用。
二、農業保險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自然需求不斷增加,而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在我國現階段,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業務競爭相當激烈,而各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業務的開發很少有人問津,至于去經營更是缺乏積極性。這也使得農業保險在我國大部分地區仍是一片空白。但這些卻不能表明農業生產不需要風險保障。事實上,從改革初期到現今,各種自然災害給農業生產帶來的損失逐年增加并且漸成幾何倍數增長。農民承擔的風險越來越大,急需相應的農業保險來轉移風險,為農民提供經濟補償。但恰恰是在農業風險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的農業保險業務不斷萎縮,保費收入也從1992年最高峰的8.6億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億元,2004年的保費收入與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與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億農戶計算,戶均投保額尚不足2元。與此同時在保費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時,農業保險的險種也在不斷的減少,由最初的60多個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個。農業保險的急劇下降與農業成災損失的急劇上升以及農業生產發展對其的需要形成鮮明的反差。農民對商業化的農業保險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為作為投保主體的農民收入水平較低,而農業生產成本居高不下,農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較少。全國農民的人均收入與同期城鎮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憐。因此相對于農民而言,按照商業化原則確定的保險費率較高,抑制了農民的有效需求。此外,農民多半以家庭為單位的超小規模,農業生產的預期收益較低,也使農民不愿意付出高額的保險成本。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必然導致農業保險的保險范圍更加窄,規模更加小,很難滿足保險經營所依賴的大數法則。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風險過于集中,賠付率過高,一般的商業保險公司無法獲得直接的經濟效益。這勢必導致農業保險萎縮。大部分的農業風險無法轉嫁,從而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穩定與發展。
(二)農業保險的費率很高,而農業風險保障嚴重不足
農業保險的保險費率遠遠高于一般財險和人壽險的費率。如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費率約為5%~12%,其中玉米、小麥為5%,棉花為6%,甜菜和蔬菜達到10%,而一般財產保險的保費率僅為0.2%~2%。農業保險保費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農作物損失率和養殖業死亡率很高。如我國西部一些地區糧食作物的災害至損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災損率在9%~18%。農作物損失率和養殖業死亡率高必然導致農業保險的凈保費率也很高,只有這樣保險經營者才能彌補成本并盈利。而與一般大多數農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這樣的收費標準是絕大多數農民無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現了這種矛盾境地:一方面是農業保險的費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農業風險保障嚴重不足。他們之間的矛盾愈發尖銳起來。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全國糧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僅為0.02%,大牲畜1.1%,家禽為1.3%,水產養殖1.3%.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如加拿大,它的農保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65%,日本這一比例更是高達90%左右。相比之下,我國農村絕大多數的種植業和養殖業并沒有投入相應的農業保險,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損失也就無法得到有效的補償。即使出現了一些巨大的災害事故,農民通過投保農業保險獲得的補償也十分有限。舉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國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災害,而農業為此付出了慘重的損失,然而災后農業保險的賠付金額卻不足幾億元,這根本就無法達到補償農業經濟,恢復農業發展的目的。
(三)農業損失的高賠付率與商業保險經營目標的違背
由于我國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不僅發生概率高,而且損失集中、覆蓋面大,因此其賠付率也遠遠高于一般的財險。1982-2004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的收入為80.98億元,累計賠付支出為70.65億元,賠付率高達87.24%,大大高于一般財產保險賠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險界公認的70%的臨界點;如果再加上其他費用,農業保險的平均綜合賠付費率就已經超過了120%,農業保險經營長期處于虧損狀態,這也是許多商業保險公司所不愿看到的。農業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分散不夠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災損失,導致保險公司的實際賠付率高于預期的賠付率。此外,農業保險中還存在著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同樣也是農業保險賠付率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原因。保險商品的費率是根據風險單位集合的平均損失率來確定的,而高風險單位傾向于購買保險,或原來低風險的單位參保后從事高風險的農業項目,從而使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上升。由于農業風險的地域差異性和個體的差異性比較大,使得農業保險的逆向選擇更為嚴重。而且受農業生產的經營屬性及小農意識的影響,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難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幾年的禽流感疫情來說,某個村子只有幾個養雞戶投保了養殖險,可是一旦出現了疫情村里其他的養雞戶就都將死雞放到投保戶那里來尋求賠償,直接導致了賠付率的直線上升。
三、國外農業保險的成功模式
(一)美國統一完善的保險模式
美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它的農業保險走的是國家和私營、民間和政府相互聯系的雙軌制模式。
它的農業保險模式具有如下的特點:
政府給予大力的財政支持。美國將農業保險計劃作為農業災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為社會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為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和農民因災損失獲得的經濟補償對保證農業的順利開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實行國營公司與私營公司雙軌制經營。對于雹災險等單一險種,由私營保險公司承保。對于多重險,則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承?;蛴伤綘I保險公司承保,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與此同時,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機構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費以減輕他們的負擔。
農業保險實行法制化。美國很早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明確規定了農業保險的相關條款,使得農業保險主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也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日本健全穩定的農業保險模式
日本作為當今世界第二經濟強國,其農業特點也是經營分散、個體農戶規模較小,與我國的經營現狀極為相似。但日本政府為應付自然災害給農業帶來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紀20年代就推出了農業保險,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逐步形成了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政府補貼和再保險扶持模式。
它的農業保險模式具有如下的特點:
日本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采用“三級”制村民共濟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辦各種農業保險業務的共濟組合、承擔農業共濟組合分險業務的都府縣共濟聯合會、承擔各共濟聯合會再保險的全國農業保險協會,三重風險保障機制,將農業風險在全國范圍內分散。
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大力支持,法律規定對農業保險實行分保,對投保人實行保險費率的補貼,規定了水稻、小麥等農作物補貼費率。縣以上農業聯合會的全部經費和農業共濟組合部分費用由政府負擔。政府作為農業保險的后盾,它接受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的再保險,這樣就保證了各共濟組合的經營穩定性。
實行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對于一些關于國計民生的農、林、魚等實行強制性保險,而實行自愿保險的有農戶的建筑物、農機、農房及家財等。
四、結合我國國情完善農業保險制度的方案
美國、日本的農業保險模式為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經驗,現歸結如下:
(一)在國家給予相應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農業保險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行模式
由于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外部性,一般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國家和政府應承擔起保障農業保險健康發展的責任,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對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進行費用補貼和稅收減免,鼓勵其經營農業保險,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一方面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給予保費補貼,使他們能買得起農業保險,以增加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
(二)盡快建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體系
像日本等發達國家那樣通過建立組織嚴密而有序的多層次保險體系?;谖覈r業以家庭生產為單位,種植規模較分散的現實狀況,我們應在國家的積極引導下成立民間的農業保險互助組織,以區域劃分為主,讓其自身參與管理。這樣農業保險互助組織的參與者既是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他們之間的關系既是合作的關系又是相互監督的關系,從而可以較好的防范農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發生。對于關乎國計民生的主要農作物、牲畜等由國家成立專門的保險公司采取強制入保的方式承保。當發生較為嚴重的風險時由農業再保險公司給予補貼,政府通過特殊的救災政策給予扶持。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體系,既保證了農業保險的深度,又保證了農業保險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國的農業保險相關法規,把我國的農業保險納入法制化軌道
我國農業保險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還沒有一部健全的《農業保險法》,使得農業保險的主體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在具體運營時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而美國早在1938年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對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目的、性質、經辦機構等都作了明確規定,為農作物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規體系予以保障。為此我們應加快農業保險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收益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作用和職能。從法律和法規制度上,保障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健全。
綜上所述,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我們應該正視我國目前農業保險的現狀,正確認識其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通過政策性力量的引導,憑借立法、行政等手段來健全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掃除其發展道路上的羈絆,以解決我國農業生產的后顧之憂,提高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從而推動我國農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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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現代化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同時也必須看到在推行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中面臨著諸多的困難與風險,具體來講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事農業勞動的素質比較低
目前在我國的總人口中,農民占到了9億多,有一大部分的農民文化程度較低,基本上都是文盲和半文盲。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業的現代化對農民的素質要求越來越高,我國農民的素質問題已經嚴重阻礙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步伐。從上表對農業大省河南省的調查統計中可以看出,農業人口中的老齡化非常嚴重,這主要原因是由于大量的青壯年農村勞動力轉移到了城市,因為到城市打工可以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農村中從事農業勞動的文化程度比較低,大部分集中在小學或者初中的文化程度。老齡化和文化程度較低都對我國推行農業現代化非常不利。
(二)農業生產技術水平落后,新技術推廣存在較大風險
在我國的農村,尤其是我國的中西部地區,目前采取的仍然是粗放式經營。這種經營方式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壞,致使土地沙化、水土流失、鹽堿化等自然災害加劇,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近些年來,我國的農業成果研究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在研究成果的轉化上發展緩慢,許多科研成果和新技術無法轉換成現實的生產力;由于長期以來對農業發展的重視程度不夠,在農村基礎從事工作的科研人員較少,沒有健全的機構組織,缺乏一支高素質的農業科研隊伍。因此在農村推廣新技術存在很大困難與風險。
(三)農業現代化的投入較高,存在著金融風險
在美國和西歐等發達國家,現代化的農業科技含量大都已經達到了80%以上,基本上已經全面實現了良種化,噴灌和滴灌技術已經全面推廣,在一些大型農場里,遙測、遙感和計算機控制拖拉機技術已經開始使用,互聯網在農民中的普及率也很高。我國要實現農業現代化就必須進行科學技術的推廣和使用,而這些都需要大量的資金。由于在建國初期我國選擇了優先發展工業的戰略,農業發展相對滯后,并且采取了“剪刀差”經濟政策,農民的原始積累比較少,而且由于我國的農民福利制度相對落后,農民要在教育、兒女婚姻和養老問題上花費大部分資金,因此我國農業發展所需資金短缺。
(四)農業基礎設施薄弱
我國目前的農業基礎設施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原有的設施陳舊。由于長時期無人維護和修理,以農田水利為代表的許多重點農業基礎設施存在著陳舊老化的現象,嚴重削弱了農業生產能力。二是管理混亂。由于我國目前的農業生產主要還是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經營分散,水利設施等農業基礎設施存在只用不修,缺乏管理等現象,這種混亂的現象急需規范。三是基礎設施的資金投入不足。農民靠天吃飯的意識仍然比較強,不愿意對基礎設施投入資金,農業設施沒有足夠的資金保障。四是農業生產中所需的農資和農機具的裝備水平低。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問題,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成為推進新型農業現代化的一個重要障礙。
二、政策性科技保險市場需求的經濟學分析
(一)政策性科技保險保險的“需求不足”
農業現代化可以解決我們國家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問題,甚至對于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農業發展好了,整個社會都會受益;同樣如果農業發展遇到了問題,受損的不僅僅是農民,整個社會都會受到影響。所以,農民購買政策性科技保險這種“產品”、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從而保證整個農業經濟的良好運轉,這樣就可以使全體社會成員向受其好處。因而政策性科技保險屬于一種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的準公共產品。這種正外部性主要體現在農民對政策性科技保險需求的正外部性。城市軌道交通“消費”的正外部性,表現為市民購買城市軌道交通的邊際私人收益小于邊際社會收益,而邊際私人成本大于邊際社會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會成本收益出現了差異,從而導致正外部性產生。農民購買政策性科技保險進行“消費”的邊際私人收益為MPR,整個社會從全國人民“消費”政策性科技保險中可以得到收益,我們把它稱為邊際社會收益,記為MSR,MSR大于MPR.。農民“消費”政策性科技保險的邊際私人成本為MPC,而整個社會的邊際成本為MSC,從圖中可以看出MPC大于MSC。按照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的原則,農民和社會分別確定出了自己的最佳均衡量Q1和Q0,結果農民的的最佳“消費量”Q1小于整個社會確定的最佳“消費量”Q0,政策性科技保險出現了“需求不足”的現象
(二)道德風險導致的市場萎縮
委托人和人之間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會產生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在推行政策性科技保險的過程中,由于作為投保人的農戶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可能發生道德風險。當保險合同簽訂完之后,取得保險合同保障的農戶可能投資于風險較大的農業項目,或者是在經營中不再像簽訂合同前那樣精心管理自己的項目。所有這些都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風險。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保險公司不可能完全掌握這些情況,如果參加投保的農戶投資的項目成功,他就可以獲得很大的收益,而保險公司只是獲得固定的保險費收入。但是如果投保農戶的投資如果失敗,保險公司就要支付很大的賠款,而投保農戶可能僅僅承擔很小的損失(在下圖分析中,為了方便我們假定損失為0)。因此從參加投保政策性科技保險農戶的角度來講,如果不遵守合同,投資于那些風險大的項目獲得的收益的期望值要高于投資于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那些風險小的項目獲得的期望收益。所以道德風險產生,保險公司的風險變大。農戶獲得保險合同后,投資于高風險項目可以獲得5個單位的收益,大于投資于合同中規定的低風險項目獲得的4個單位的收益,收益大的原因就是上面分析的:違反保險合同投資于高風險項目,一旦成功獲得高收益,失敗的損失卻很小。因為現代化農業的風險和資金的需求都很大,所以我們假定如果得不到保險的保障,收益為0。因此,對于經營高科技農業項目的農戶來說,占優策略是選擇投資高風險的項目。那么對應于農戶的高風險項目的策略,保險公司的占優策略是不承保。因此,我們可以得到博弈最后的均衡結果為:(投資高風險項目,不承保)。由于道德風險導致了政策性科技保險市場的萎縮。
三、政策性科技保險產品的設計
(一)針對農業科技創新的保險產品設計
農業科技創新存在著極大的風險,例如新品種的培育、新技術的研究等,這個過程一般耗時非常長,而且投入非常大,如果成功,它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將是非??捎^的;但是如果失敗,所帶來的損失也同樣非常巨大。正是由于這些風險因素的存在,包括銀行在內的大多數金融機構不愿意向農業科技創新項目提供貸款,這樣就會使農業科技創新項目因為資金的短缺而無法開展。如果保險公司在農業科技創新項目上提供一定的保險服務,就有可能改變這種狀況。具體來講有以下三種方案可供選擇:(1)由科技創新項目的貸款申請者支付一定保險費,如果項目失敗則保險公司負責歸還銀行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2)保險公司作為擔保人,直接給高風險的農業科技創新項目提供信貸擔保。保險公司可以收取擔保費作為保費收入。(3)保險公司與科技創新項目的信貸申請者共同分擔風險,最后共同分配項目的利潤。
(二)針對農戶經營農業新品種或采用新技術時的風險進行產品設計
目前我國農業新技術和農業新品種的推廣率都很低,因為我國多年來的傳統小規模的農業耕作模式制約了農民的創新意識,同時由于我國農民的整體素質偏低,在進行良種推廣和新技術應用方面受到很大限制。這些問題的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農民害怕打破傳統的這些創新會帶來損失,而自己承受風險的能力又太低。針對這種情況可以進行以下幾方面的保險產品設計:(1)針對某種農作物新品種或新技術在某地區推廣實驗階段的風險進行保險。保險公司可以聯合種子公司或者科研單位與農戶共同簽訂合同,如果出現風險,則保險公司和種子公司或科研單位共同支付農民損失。具體損失支付比例,保險公司和科研單位可以共同商定,可以采取損失與將來利潤掛鉤的形式。(2)保險公司與農戶簽訂合同,農民支付保費,如果發生損失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也可與農戶簽訂與利潤相聯系的保險合同。
(三)對農民購買農資及大型農機具的貸款進行保險
在進行農業現代化的過程中經常需要購置一些昂貴的農資及大型的農機具,通常農民需要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融資,由于道德風險的原因銀行通常不愿意進行貸款,保險公司可以對此進行保險產品的開發。農民購買保險,由保險公司作為擔保人對農民的貸款進行擔保,如果農民發生還款困難,則保險公司進行還款。這種方式要由政府的優惠政策或者直接的資金補貼。
四、開發適合農業現代化發展的政策性科技保險應注意的問題
(一)政府應當對政策性科技保險的發展起主導作用
農業現代化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發展的好壞對整個社會都有巨大的影響,正如前面的分析,因為其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農業現代化展好了,受益者不只農民,而是整個社會,如果我國的農業發展不好,受損的也不只是農民自己,會涉及到全社會。由于政策性科技保險保險是一種準公共產品,所以如果科技保險完全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其攻擊和需求完全由市場決定,則必然導致供給不足或者效率低下。因此必須實行政策性的科技保險,必須由政府主導,由國家政府進行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上的引導。政府可以通過財政政策、法律手段、稅收杠桿、行政措施等來搭建保險體系,使科技保險真正能夠很好地服務于我國的農業現代化建設。
(二)加大對農民的宣傳力度
根據以往的經驗證明,在農村推行的保險之所以失敗,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農民的意識問題。農民對保險的認可度直接決定著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要想在農村順利開展農業科技保險必須提高農民的參保意識。農業現代化建設中農民是主體,在農村開展科技保險,農業當然也是主體。為了改善當前農民參保意識薄弱的現狀,必須加大對農民的宣傳力度,可以通過電視、報紙、海報、講座等形式進行宣傳。
(三)培養專門的科技保險人才
(一)日本采用相互式農業保險
日本農業保險主要以政府扶持、補貼,由非盈利團體進行經營模式。養殖業和種植業能夠直接影響國計民生并對農民的生活和收入產生決定性作用,國家會以法律政策的形式強制性保險,而對其他險種則以農民自愿為準。農業保險的經營機構是非盈利的民間保險互助社,他們是由村、鎮、市各級農業共治組以及府縣、道、都各級農業共濟組合聯合組成。政府指導和監督農業保險行為,并提供管理費補貼、保費補貼和再保險補貼風措施對農業保險進行扶持。
(二)公助民辦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模式
西歐的一些經濟發達國家采用公助民辦的農業保險構建形式。這種模式的突出特點是,政府不參與或者經營農業保險,全國沒有農業保險統一的體系和制度。所謂公助就是政府和國家在保費和稅收等方面對農業保險進行一定補助和扶持。而民辦就是由保險互助會、合作社或者各大私營公司進行聯合經營。
(三)以政府主導的美國、加拿大的模式
加拿大、美國、智利、瑞典等國家采用政府主導的農業保險模式,這是一種以國家專門機構經營和主導關于農業類的保險,經營過程中實行私營和政府相互作用和聯系的農險雙軌制模式,以強制和自愿保險相結合的模式,并構建完善的法律作保障體系。政府支持、鼓勵保險互助會、股份聯合保險公司和私營保險公司共同加入農業保險,并對農作物承保的各種險種提供稅收優惠、費用補貼以及保費補貼等優惠政策。
(四)重點扶持是亞洲國家農業保險普遍選擇的方式
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泰國等亞洲國家農業保險都選擇國家重點扶持的模式。這種險種少,承保范圍小,利用政府與聯合共保的方法模式,主要的承保的對象主要為糧食作物,對畜禽養殖類鮮有涉及。在農業保險的經營和運作過程中,政府負責貸款、業務補貼、保費補貼等方面提供支持。對世界各國經營的農業保險進行分析,雖然模式不盡相同,但是政府的扶持方式基本相同,大多采用行政指導、法律保護、減免稅收、財政支持、以及農業信貸和業務發展的銜接等方式,這對我國構建農業保險模式具有啟發性作用。
二、我國選擇農業保險模式受國外先進經驗的影響
我國幅員遼闊,地大物博,一些自然災害,會給農業的生產帶來影響,從2004年開始,我國對農業保險進行了新一輪試點。發展推廣農業保險經驗欠缺,需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
(一)農業保險需要法律作為基礎
我國農業保險若要規范、健康、有序的發展,就要依賴于嚴格完善的法律。我國《農業保險條例》雖已頒布實施,但有關實施細則和制度建設尚不完善,所以國家要加速立法的進程,以法律為基礎為保險發展保駕護航,能夠切實的保護農業和農民的根本利益。用法律形式將政府在實施農業保險的過程中應該發揮的作用以及擔負的責任進行明確,這樣能夠避免實施農業保險過程中政府的隨意性,并以法律為契機將農民的保險意識進一步提高。
(二)科學、正確的對農業保險進行定位
對我國農民進行分類和定位是設計和開發農業保險,對農業保險進行有效推進的基礎和前提。對農民進行正確定位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農業保險的發展方向和方式。國外農業保險的實踐表明其目標主要有兩個:其一是發展農業推進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其二是穩定農業發展。對于我國來講,就是要運用農業保險,讓農業在經受災害后能夠盡快的恢復生產,為農業穩定和持續發展提供保障。為了農民在受災后恢復生產和生活水平,政府會在提供保險的基礎上提供物質保障。
(三)順利開展農業保險需要財政以及正常的大力扶持
農業保險要順利開展并蓬勃發展下去,就需要政府的扶持,首先國家要在推行農業保險過程中帶有一定強制性,以便樹立起政府推進保險的信心以及重要地位。其次,要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保險撥發專項資金,并建立監督機制確保資金應用在農業保險上。2007年財政撥發22.5億元支持農業保險,2008年財政拿出60.5億元對保險品種和范圍進行擴大,由此可見,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在不斷擴大中。
(四)科學經營模式是基礎
在研究和借鑒國外農業保險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將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主導進行混合經營,以發展不同類型的農業保險機構和組織。建立起具有鮮明地區特點、帶有較強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利用商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業務,允許外資參與農業保險,在運行方式上學習證券公司的運作模式,將金融業和保險業融合與借鑒,建立具有政策性、商業性體系完善的農業保險模式。
(五)培養人才,引進和創新農業保險技術
任何領域都需要人才,而農業保險的人才缺口特別大,所以要加強人才培養,可以在高校增設農業保險專業或者課程,為推廣農業保險提供人才儲備。農業保險如果缺少必要的技術和管理,那么開展業務經營將舉步維艱,只有通過創新來解決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的困難。資本市場的完善以及先進的通訊技術和氣象技術為發展農業保險技術提供發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農業保險要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并對其進行適當的政策扶持和引導,創新和發展出一條具有特點的農業保險體系。
(六)農業保險需要再保險機制
分擔風險是農業保險的責任和主要功能。管理農業保險的相關部門調動國內和國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對再保險業務進行跟進了解,分散經營風險,確立再保險方案,促進農業保險能夠安全、穩定、科學發展。
(七)農業保險要先進行試點研究,再向全國推廣
縱觀國外農業保險成長和提高的過程發現,國外保險一般都經歷了先試點后推廣和普及;先以法律確立后進行試驗;先平穩起步后逐步完善的模式,有條不紊、循序漸進的開展農業保險的歷程,這個過程是長時間的,需要通過試點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我國推廣農業保險以國外先進經驗為基礎,遵守先試點后推廣的基本原則,確保農業保險能夠順利、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