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1 1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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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居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市的城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城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市政、房地產、工商、衛生、廣播電視、園林、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必要的經費,加強綜合治理,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推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實行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推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教育公民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 城市中的照明、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交通、通訊、園林綠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標志性建筑物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科學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
鼓勵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種花、種草或者進行裝飾美化。禁止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露臺、陽臺、外走廊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并保證行人安全。
第十三條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照{室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十四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應當內容文明健康、語言文字規范、外型整潔美觀、設置安全適度,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凡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零星張貼宣傳品,應當張貼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張貼欄中。
第十六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選用透景、半透景的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對現有封閉式圍墻,應逐步予以改造,對不宜綠化的裸露地面應鋪設行道磚。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者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廣場等)、時間段,允許擺設攤點。
第十八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
(三)駛離工地的車輛保持清潔;
(四)施工用水按照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臨街工地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
(六)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七)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八)工地的廚房、廁所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 在城市市區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及垃圾,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泄漏、遺撒。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街道、廣場、橋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所屬公共綠地,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四)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五)各類攤點、售貨亭、電話亭等,由經營者負責;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七)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者責成作業者負責;
(八)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區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由責任單位負責。
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場所進行定期消毒,保證有關場所室內空氣衛生質量。
第二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規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專人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公共環境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不得焚燒垃圾和冥紙;
(二)不得違反規定傾倒污水、垃圾、糞便;
(三)不得沿街道鳴放鞭炮、拋撒冥紙;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時間、保潔標準和城市生活廢棄物的傾倒地點、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建筑垃圾,需要運輸、處理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生活廢棄物實行袋裝,并放置在指定地點。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清運到指定的場所,做到日產日清,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帶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將其混入城市生活廢棄物或者任意堆放、傾倒、焚燒。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地發展煤氣、液化氣、天然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扶持凈菜生產加工企業,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 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市區內限制飼養寵物。飼養寵物,不得散放,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其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企業: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2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廢棄物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法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做到文明、清潔、衛生、及時。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十一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中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需要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 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區建設以及建設大型公用建筑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不得開工;已經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條 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時間完成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的建設。
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城市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城市應當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城市集貿市場、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全天對外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第三十六條 街道兩側、居住區以及城市商店(場)、集貿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廢物箱等設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條 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負責重建,或者按照環境衛生設施造價給予補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安排重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及各項規定,應當及時公布。
第三十九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十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批準、同意事項,應當公開程序,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同意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先予批準、同意的事項而未經批準、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一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以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的行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事項應及時進行調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長期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在主要臨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城市施工現場不符合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的,處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罰款;隨地便溺、亂扔其他廢棄物、焚燒垃圾和冥紙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市容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處以每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共場所遺留寵物糞便,不即時清除,影響環境衛生的,對其飼養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恢復原狀外,可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的;
(二)違法批準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項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侵占、私分財物的;
(五)違反行政執法的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鎮的城區、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市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是指獨立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科技園區和風景名勝區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研究以及先進技術、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推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環保、衛生、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公共財政支出為基礎,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積極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條 城市的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八條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應當保持平整,路牙及無障礙設施完好,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過街通道應當保持整潔,城市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防護、隔音、照明、排水等設施應當整潔有效。窨井蓋等設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護欄,并及時維修。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郵政、電信、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地范圍內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清洗機動車輛、進行屠宰加工和擺攤設點。確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面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和窗外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臨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設攤經營。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三條 禁止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標語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城市設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出現污損、破舊的,應當及時清洗和修飾。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六條 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并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經規劃部門批準設置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和阻礙。
第十八條 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實際需要,配建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程概算。環境衛生設施建成后,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項環境衛生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點和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鄉接合部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尊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前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或者補建。
第二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保持完好潔凈,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逐步推行機械化作業,定時清掃,及時保潔。城區主干道、廣場和繁華地區應定期進行水洗除塵,清掃作業和垃圾清運應在夜間進行。
第二十三條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道路清掃保潔作業產生的垃圾、廢棄物不得掃入排水管道、溝渠。
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第二十四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應當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六條 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
廢電池、廢電器等特殊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和處置,其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回收和處置義務。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遺撒、飛揚。
對在道路上泄漏、拋撒物品的,當事人應當負責及時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環衛作業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收集、運輸。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貿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根據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產日清。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作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車站、碼頭、船舶應當配備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化糞池。對化糞池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疏通,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糞便外溢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先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五)攜帶寵物進入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公交車輛等公共場所。
第三十二條 居民飼養寵物和家禽家畜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養信鴿應當符合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環境衛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實施;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粗暴執法,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強化認識,切實增強城鄉環境衛生整治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近年來,特別是2007年以來,全縣集中開展了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城鄉環境衛生臟、亂、差的現狀得到有效改觀,2008年,榮獲全區“明珠杯”競賽活動綜合獎。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我縣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后,規劃管理水平不高,群眾環保意識不強,臟、亂、差現象仍然比較嚴重,主要表現在:一是環境衛生臟。在縣城,一些街道背巷、民居小區、集貿市場垃圾隨處亂扔、亂倒,遇有大風天氣,垃圾滿天飛;在農村,亂堆柴草、糞土,畜禽放養,垃圾遍地等問題普遍存在。二是城區秩序亂。部分固定攤點無序蔓延,許多流動商販隨意占道經營,尤以東平路段最為嚴重,自行車、機動車隨意停放,肆意橫行,特別是逢集更是臟亂不堪。三是市容市貌差。縣城區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貼亂畫、亂擺亂放等現象普遍,不規范廣告牌匾等有礙市容的設施隨處可見。四是部分群眾素質不高。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亂倒垃圾、破壞公共市政設施等不文明行為時有發生。有的單位連自家院、自家門前的衛生都不愿管,“門前六包、門內達標”制度形同虛設。五是管理不到位。城建、工商、衛生等部門之間缺乏有效協調,大眾參與、社會化運作的長效管理機制尚未形成,城管隊伍和商販長期游擊作戰。六是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后。特別是公用服務設施不足,缺少專業市場、公共廁所,現有農貿市場內混合運營、交叉作業,阻礙和制約了環境衛生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集中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緩。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城鄉環境衛生整治既是打造生態旅游縣城的重要舉措,也是鞏固自治區級衛生縣城、園林縣城,爭創國家級衛生縣城、園林縣城的基礎工程和關鍵環節,更是改善投資環境、統籌城鄉發展、提高群眾生活質量的具體行動,事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城鄉群眾的切身利益,意義重大。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放開發展,促進城鄉管理再上新臺階、新水平。
(一)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是打造生態旅游縣、振興旅游產業的迫切需要。我縣旅游資源豐富,境內景點眾多,發展旅游產業優勢明顯,但旅游產業一直呈現大但不強、美而不優、活而不旺的態勢。大家知道,我縣旅游依水而活,依山而興,大多旅游景點都分布在鄉鎮、村莊。因此,一個鄉鎮、一座村莊的環境衛生直接影響景點的旅游檔次和水平的提高。我來涇源兩個月時間,有些景點也看了看,沿途的環境衛生實在是不敢恭維。我們拿什么來吸引游客,拿什么來留住游客,我想,如此臟、亂、差的環境衛生恐怕只會給涇源旅游發展帶來負面影響,給涇源的聲譽帶來惡名。我們坐擁得天獨厚的旅游資源,而且今年自治區投資8千多萬實施老龍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這樣優厚的自然稟賦,有自治區的大力支持,我們沒有理由不發展、不振興涇源的旅游產業。因此,各鄉鎮、各部門一定要站在打造生態旅游縣城、振興涇源旅游的高度來認識環境衛生整治的極端重要性,堅決打勝環境衛生整治這場硬仗,誰要消極畏戰,誰要貽誤戰機,誰就是涇源旅游發展的罪人,誰就是人民的罪人。
(二)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是改善投資環境,提升涇源形象的現實要求。優美舒適的城市環境、蓬勃向上的城市形象,對于外來投資者來說是一幅最大最美最真實的天然廣告。這就如同一個人的外觀形象和穿著打扮一樣,至關重要。如果第一次見面就看到你蓬頭垢面、衣衫不整,誰還會想與你打交道?如果一個城市到處破破爛爛、臟亂不堪,就不會給人留下良好的影響,更不會在這個地方居住甚至投資置業。發達地區的經濟表明,城市的形象越好,就越能凝聚人心、吸引人氣、聚集商氣,形成加快發展的“洼地效應”。2008、2009年,我縣相繼創建了自治區級衛生縣城、園林縣城,成績來之不易,我們必須倍加珍惜,更加努力,力爭3-5年創建國家級衛生縣城、園林縣城,通過一系列的名片爭創來提升我們的知名度,來擴大我們的影響力。而且我們今年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迎接自治區衛生縣城復驗,大家切不可麻痹大意。如果我們的城市建設不能及時跟進,城市管理不能有效加強,城市環境不能有效改善,勢必使我縣的對外形象大打折扣,抵消我縣在資源、政策等方面的比較優勢,使我們在激烈的區域競爭中失去優勢、喪失先機。我下鄉調研發現有些鄉鎮、部門單位內部環境很差,我不禁想問,自身的工作環境如此之差,又怎能干好工作呢,連掃地都做不好,怎么能駕馭全局、把握大局?
(三)加強環境整治是改善人民生活條件,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群眾關心城市建設,關心農村發展,迫切希望政府能為廣大居民提供一個更為舒適、更為優越、更加人性化的居住生活環境。當前,縣城一些居民小區、農貿市場、城鄉結合部和一些中心集鎮亂搭亂建、亂倒垃圾、亂潑污水、亂涂亂畫、占道經營現象十分普遍,農村亂堆亂放的現象非常突出。因此,加強城鄉環境整治,改善人居環境,既是順應群眾愿望的民心工程,也是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體行動。各鄉鎮、部門、單位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主動參與、全力支持,切實把這項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好事辦好、辦實,辦出成效。
二、突出重點,堅決打勝城鄉環境整治攻堅戰
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目標已經明確、任務已經分解,實施方案也已印發。各鄉鎮、各部門要認真按照縣委、政府的總體要求,統籌城鄉,科學規劃,全力抓好工作落實,以優異成績迎接“五一”旅游黃金周,為建黨90周年獻出一份厚禮!
一要高起點抓好城鄉規劃管理。正偉主席在推進寧南區域中心城市暨大縣城建設座談會上講:“規劃是龍頭,是靈魂,是生產力。城市規劃要做到50年不落后”。經過多年的發展和積極探索,我縣已逐步形成“一城三區兩園”的功能格局,但城市建設仍存在隨意性和無序性,城市管理機制不健全,城市總體規劃尚未獲批。城建部門要以這次大縣城建設為契機,充分結合實際,突出特色,綜合分析產業基礎及城市發展定位、形態規模等各方面的因素,以打造生態旅游縣城為目標,借鑒區內外成功經驗,從修筑一條路、改造一條街、建造一棟樓抓起,高起點、高水平、高標準做好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規,使城市建設和管理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要舍得投入,舍得花錢,力爭把縣城的每一條街道、第一個角落都設計成精品景點,努力提升城市品位,彰顯城市魅力。要結合今年實施的生態移民工程,合理規劃建設新村,力爭建設成為新農村的樣本。要進一步加強建設管理,嚴格規劃約束,嚴厲查處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切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要高水平抓好城市環境衛生。要始終把治臟治亂作為這次集中整治活動的突破口和著力點,動員和組織全縣上下迅速行動起來,人人動手,個個參與,大搞環境衛生清潔活動,改善群眾的居住環境和生活質量。一是要對縣城主次干道進行全面整治,實行全天候保潔,清理小廣告,清除路面垃圾和綠化帶、果皮箱等衛生死角。要加強對縣城出入口、背街小巷以及城鄉結合部的重點整治,尤其是東平路、市場口等,要以鐵的手腕,狠下決心,強力推進,根治垃圾滿地、污水橫流現象,實現環境衛生面貌的徹底改觀。要認真落實沿街單位、商鋪門前“六包”制度,加強管理,經常督查,鞏固成果,提高縣城區環境管理和保潔水平。二是要抓好縣城綠化亮化美化,加快西區道路綠化亮化進度,加強住宅小區、背街巷道的綠化,充分利用一切可以綠化的空間進行綠化建設,不斷豐富城市綠化景觀,著力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地率。要對縣城區主要街道、標志性建筑實施亮化改造,同時對路燈、廣場照明燈、廣告燈箱等亮化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及時修復和更換陳舊、破損燈箱燈具,要督促沿街單位、商鋪、賓館亮化樓體,讓縣城區的夜景更加絢爛,建設文明靚麗、生態宜居的美好家園。三是要圍繞亂搭亂建、集貿市場占道經營、車輛亂停亂放這個重點和難點,重拳出擊,根治頑疾,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凡是未經審批的建筑和亂搭亂建設施,要堅決依法予以拆除,嚴厲處罰,從源頭上阻止違法亂建現象。要敢于碰硬,勇于擔當,加大對城鄉集貿市場的治理整頓力度,堅決取締馬路市場、流動攤點、店外經營,做到劃行歸市、流商歸攤、坐商歸店,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要進一步完善道路標線,規范道路標識,積極開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動,加強對城鄉營運秩序的管理,重點解決縣城區亂停亂放、違章載客、違章行使等問題,為群眾出行營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四是要規范沿街門店牌匾設置,拆除違法、污損廣告牌匾及沿街建筑上的各類影響城市形象的非法附著物,嚴禁亂涂亂畫、亂刷亂掛,從嚴查處“辦證”野廣告、宣傳單,努力解決城市“牛皮癬”泛濫的問題,還群眾一個干凈整潔的視覺環境。五是要廣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對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衛生整治,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做到操作規范,達到衛生標準要求,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城建等部門要總結經驗,積極探索,不斷完善城市環境整治長效機制,確保城市環境衛生整治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三要高要求抓好農村環境衛生。農村環境衛生是這次環境整治的難點和重點,各鄉鎮務必要以鐵的舉措、鐵的紀律強力推進。一是要加強垃圾處置清理,各鄉鎮要統一規劃垃圾堆放點或設置垃圾收容器,大力推行垃圾定點投放、村組統一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理制度,充分發動和組織農民群眾全面清理農村當街堆放的糞堆、土堆及房前屋后的柴草堆、排水溝中的垃圾雜草等,做到道路暢通、院落整潔,實現村容凈化、美化、田園化。二是要加快推進農村改水、改廁、改煙步伐,積極爭取自治區項目資金,落實配套資金,確保“三改”工作與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同步進行,使群眾用上衛生廁所、吃上放心水,煙囪一律出山墻。三是要加強村道管理,堅決杜絕亂堆亂放,特別是公路打場碾糧現象,確保道路暢通。各鄉鎮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確保整治活動有成效、不反彈。
三、強化措施,確保各項工作取得新成效
這次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活動聲勢大、范圍廣、內容多。這樣做,也是要在全縣上下傳遞一個信號,就是在城鄉建設和管理上,縣委、政府將堅定不移地打造生態旅游縣,不是刮一陣風就過,而是要一個戰役接一個戰役地打下去,一年接著一年地抓下去。各鄉鎮、各部門必須積極參與,共同擔當,齊抓共管,合力攻堅。
一是領導責任要落實到位。無論干什么事,干什么工作,干成干不成,干好干不好,說到底都是一個責任心的問題,都是一個抓落實的問題。責任心是干事、成事的基礎,沒有責任心,干不成事,更干不好事??h委、縣政府專門成立了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這項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指揮。各鄉鎮、各部門都要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納入重要日程,成立專門領導小組,抽調精干得力人員,做好這項工作。主要領導要負總責,分管領導要靠上抓。指揮部和各級各部門的領導同志,都要自覺深入一線,靠前指揮。要以身作則,身先士卒,卷起袖子、拿起鏟子、揮起掃帚,用自身的模范行動帶動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是工作任務要落實到位。加強城市管理、搞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活動,不是某一個部門的事,是全縣、全民、全社會的事,是各級各部門的共同職責和任務,在座的各位都責無旁貸。各部門、各單位必須無條件貫徹執行。在這個問題上,只有服從,不許反對,只有落實,不許敷衍,這是一條紀律。會后,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對照《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明確各自工作任務和目標要求,立即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再細化分解到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區域,落實到每一個崗位、每個人頭上,切實履行好管理職責??h城區臟亂差的現狀,公路上亂堆亂放的現象為什么長期得不到有效遏制,我看主要還是各部門的職責不清,相互推諉扯皮造成的。我在這強調,今后,凡是涉及各有關單位的,務必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那個部門因為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做出嚴肅處理。
三是督導檢查要落實到位??h城鄉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工作匯報,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委、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各鄉鎮、各部門落實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跟蹤檢查和督辦,對行動遲緩、問題突出、整改不力的,堅決進行通報,并納入各單位年終單項和綜合目標考核,同時作為單位行政效能建設考核和干部個人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今年縣里將從縣財政中撥付專款作為獎勵資金,通過檢查、考評,對那些干的好的單位給予獎勵。對治理措施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堅決實行領導問責制,逐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為了積極推動我市城市化建設進程,改善城市衛生面貌,優化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群眾文明衛生素質,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特制定《*市創建省級衛生城市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一、目標任務
按照省級衛生城市標準及市政府城市發展總體規劃,著力解決城市突出的環境衛生問題,理順愛國衛生工作機制和環境衛生長效保潔機制,加大市區環境衛生管理與綜合整治力度,落實愛國衛生責任制,實現城市經濟、社會與衛生環境的協調發展。經過各項創建工作,確保我市10大類近50項任務指標全面達到省級衛生城市創建標準,把*市區建設人居環境和諧、衛生環境改善,生態環境良好的省級衛生城市。
二、實施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4月1日-5月20日)
---做好規劃、方案,于5月中旬前,由*市愛衛會向省愛衛會提交申報報告。
---成立*市創建省級衛生城市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市政府召開創衛動員大會,分解落實各項指標任務,簽訂創衛工作責任書。
---各責任單位制定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落實人員、資金,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實施創衛達標工作,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省級衛生城市規定指標。
---市創衛辦公室組織各部門、各單位開展衛生整治活動,匯總提供有關資料。同時,由市創衛領導小組組織全面檢查,及時協調解決存在問題,力爭通過省愛衛會的評審驗收。
(二)全面整治,鞏固提高階段(5月21日-8月30日)
---市創衛辦公室按照省級衛生城市標準掌握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對不完善的項目指標,督促各責任單位加強和改進,實現達標。
---各責任單位開展全面檢查,向市創衛領導小組上報完整的申報材料,接受市創衛領導小組的模擬驗收。邀請省愛衛會領導和專家對創衛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并對檢查存在的薄弱環節及時進行整改。
(三)申報驗收,迎接檢查(*年8月31-10月15日)
市創衛辦公室做好所有基礎資料匯總工作,各責任單位要做好迎接檢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市愛衛會按照省級衛生城市申報程序向省愛衛會提出創衛驗收評審報告,確保創建成功。
三、工作任務及職責分工
(一)重點工作任務
1、加強愛國衛生組織管理,建全市、區愛衛會組織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明確各部門分工、落實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檢查評比活動。
2、加快城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年9月以前,*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建成投入使用,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規范運營,使市區生活廢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分別達到50%、80%以上。
3、加快城市公共廁所建設和土旱廁所的改造步伐。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準》要求建設和管理公廁。重點建設二類以上水沖式公廁,城市二類以上公廁普及率達到60%。
4、加強環境保護工作。重點抓好環境質量,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70%,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96%,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56分貝,煙塵控制區覆蓋率≥100%,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達到10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處置利用率≥90%,環境保護投資指數≥2.0%,近兩年內未發生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5、加強傳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實疫情報告制度,發熱門診、腸道門診制度,各醫療衛生單位全部設立預防傳染病和健康教育宣傳欄。兒童計劃免疫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種達到98%,有流動人口計劃免疫管理辦法,3個月以上流動人口兒童建卡、建證率達到98%。加強一次性醫療用品的監管工作,徹底消除醫源性感染隱患,確保不發生重大疫情。
6、加強城市"除四害"工作。開展城區重點單位和居民區滅鼠、滅蠅、滅蚊、滅蟑螂活動。(除"四害"工作資料完整),要求城區鼠密度控制在2%以下;全面了解市區內蟑螂分布狀況,對個別密度較高的街區和單位實施全年殺滅,陽性率控制在3%以內。滅蚊、滅蠅工作堅持以治理孽生地為主的綜合防治工作,在夏秋季堅持一周一消殺,降低蚊蠅密度。
7、加強健康教育工作。市、區健康教育機構健全,人員、設備、經費和任務落實,并能較好地進行業務技術指導。中小學全部開設健康教育課,按照國家教委"教育行政部門健康教育評價表"總得分達到95分。中專及普通高校開展各種形式健康教育。市、區醫院門診部及住院病區設有健教專欄,住院病人相關衛生知識知曉率達到80%。社區和工作場所積極開展健教活動,居民衛生知識知曉率達到80%,健康行為形成率達到70%以上。職業衛生、女工保健知識培訓率達到95%,知曉率達到85%。*日報、*電視臺有健康教育專欄,對創建省級衛生城市活動,進行輿論引導和新聞宣傳,并堅持自辦衛生健康欄目播放。市上制定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依法開展控煙工作,城市建成區無煙草廣告。主要公共場所應設有健康教育專欄,有控煙和預防艾滋病等疾病的宣傳內容及宣傳品。各創建責任單位設立固定的創衛宣傳標語。
8、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整治。組織各部門、單位和群眾開展經常性的衛生清掃活動,清掃保潔率達100%;環衛設施設備完好率達到98%,垃圾日產日清,主干道和背街小巷保潔時間和保潔要求達到規定標準;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城區道路路面整潔,無破損和坑洼;無"八亂"和隨地吐痰、便溺現象;"門前三包"衛生責任制落實;城區無衛生死角,無違章飼養畜禽。
9、加快園林綠化,建設生態環境城市。圍繞建設生態型園林化城市目標,增加資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態和綠化建設。加強城區綠化,以公園、景點、廣場、沿路的綠化為重點,營造具有戈壁綠洲特色的園林化城市。市區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人均綠地面積≥8平方米。
10、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和食品衛生工作。各衛生監督監測主管部門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相關單位各項工作有計劃、有檢查,衛生監督、監測和技術指導規范,資料齊全。公共場所經營單位、供水單位和食品餐飲經營單位應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經過體檢、培訓后持健康證上崗。公共場所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加強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水質符合衛生要求。加強食品衛生執法檢查,全市食物中毒呈下降趨勢,近年來未發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二)職責分工
1、城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深入開展城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確保市區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成績名列全省前列。積極開展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城市出入口、城區建筑工地、公共場所、集貿市場等重點部位的集中整治,經常組織清掃環境衛生、清理衛生死角,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責任單位:*區政府。
配合單位:城市建設執法監察局、建設局、市愛衛辦、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規劃局、國土局、房管局、民政局、教育局、*軍分區、玉門油田生活基地等單位。
2、城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城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加大環衛設施投資力度,加快在建項目工程進度。*年9月前,建成*市污水處理廠和生活垃圾處理場,使無害化處理率分別達到50%、80%以上。
責任單位:市建設局。
配合單位:*區政府,財政局、發改委、環保局、交通局、中小企業局、商務局、國土局、衛生局、城市建設執法監察局、玉門油田基地等單位。
3、城市環保工作不斷加強。加大對城市環?;A設施建設,工業污染綜合治理、城市生態保護建設的投資力度,加快治理步伐,省上考核驗收前達到標準。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85%以上;飲水源水質達標率≥95%;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56分貝;重點工業企業廢水排放達標率達到100%;工業固體廢物綜合處置利用率≥100%;環保投資指數≥2.0%。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配合單位:*區政府,發改委、財政局、建設局、公安局、商務局、中小企業局、城市建設執法監察局等單位。
4、全市傳染病防治工作全面達標。加強傳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各種傳染病防控體系,確保不發生重大疫情。
加強各種傳染病監測和管理工作,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加強兒童計劃免疫全程接種,消除醫源性感染隱患。
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配合單位:*區政府、市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
5、加強城區"除四害"工作。認真組織集中開展城區重點單位,居民區的除"四害"活動,鞏固殺滅成效。鼠密度控制2%以下,城區蟑螂陽性率控制在3%以內,降低蚊、蠅密度。滅鼠工作于*年9月前取得省愛衛會頒發的合格證書。
責任單位:市疾控中心。
配合單位:*區政府,旅游局、建設局、環保局、城市建設執法監察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軍分區、玉門油田生活基地等單位。
6、健康教育全面達標。加大對健康教育工作的投資,認真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機構和工作經費機制,積極開展社區居民、中小學生、醫療衛生單位、商業企業、工礦企業等單位的健康教育活動,各項指標達標。
責任單位:市愛衛辦。
配合單位:*區政府,市委宣傳部、財政局、*日報社、廣電局、教育局、人事局、衛生局、商務局、中小企業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健康教育所、疾控中心等單位。
7、建成園林綠化、生態環境城市。圍繞建設生態園林化城市的目標,增加資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態和綠化建設力度,確保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40%,人均擁有公共綠地面積≥8平方米。
責任單位:*區政府。
配合單位:市建設局、林業局、規劃局、國土局、房管局等單位。
8、公共場所、飲水衛生和食品衛生全面達標。市人大和政府重視食品安全工作,主管部門加強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和食品衛生的監督執法和監測工作,重點加強"五小行業"的衛生監督監測,各項指標達到要求。
責任單位: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配合單位:市人大辦公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局、質檢局、商務局、環保局、農牧局等單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創衛活動的各項工作有組織、有計劃的進行。成立*市創建省級衛生城市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和安排部署市區創衛工作的重要任務,審定創衛工作的重要文件、創建規劃和專項活動,研討創衛活動中的決策事項。協調各責任部門完成工作任務。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創衛活動的各項具體工作,貫徹落實領導小組的各項決定,掌握全市創衛活動工作的進度,及時創衛公告,組織召開創衛活動聯席會議。
(二)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實施創衛工作目標責任制。市、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各責任單位要充分認識創衛活動的重要性,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行動、真抓實干,把創衛活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確定分管領導和專門的工作人員。對照創衛標準,尚未達到考核標準的指標,市愛衛會和相關部門要制定專項工作計劃,確定整改方案,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保證創衛活動扎實開展,創衛目標順利實現。
(三)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發改、財政、人事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創衛活動的開展,優先安排落實好創建經費和專項工作經費,解決好機構編制等問題。國債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如城市污水處理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和醫療廢物處理場,要優先配套地方資金,確保項目按計劃完成投入使用。
一、立足本職抓落實,切實履行區城管辦工作職責
1.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靠實責任。年初圍繞年度城市管理目標責任,針對年度城管工作區委政府標準高,人民群眾要求高,工作任務質量高的“三高”形勢,精心安排,認真組織。年初制定監察工作責任到人,分片負責的工作制度,建立了個人片區責任考核機制,并與監察隊員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將監察力量劃分為城區市容環境監察組、城郊結合部監察組和城市建筑垃圾市場監察組,重點圍繞城區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情況,市容秩序管理情況、商業門店“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和城郊六鄉鎮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情況、城中村村容村貌管理情況進行不間斷監督檢查,做到城市管理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建立重點工作分管領導親自抓,隊長靠上抓,隊員時時抓的工作機制,有效保障年度工作促落實、出成效。
2.完善管理機制,鞏固大城管工作格局。根據年度城市精細化管理安排意見,結合年度整治任務科學編制城管各單位城市管理目標責任書。通過堅持城市管理各項機制切實加強全區城管責任單位凝聚力和工作效率,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嚴格落實“日檢查”、“周評比”制度,延伸檢查觸角,累計督查包括市容市貌管理、城鄉環境衛生管理、“門前三包”責任落實、冬季鏟冰掃雪工作落實、市場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等13項重點督查4500余次。堅持城管例會制度,累計組織召開城市城管35次例會,通報并督促解決城管問題3800余次,安排部署重點工作60余項,進行市容市貌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評比88次。充分發揮城管辦協調職能,協調城管責任單位完成年度城區清掃保潔面積核算、省級衛生城市復審、各類觀摩活動準備等重點工作15項,協調城管部門開展聯動整治活動20余次。嚴格督辦落實,堅持區領導部署及緊急工作掛牌督辦制度,下發城管督辦通知書8份,督辦解決突出問題8項。堅持典型工作及時報道推廣機制,向區四大班子領導、區法制辦、文明辦、報送城管工作動態、執法工作信息50余篇,切實提高城管單位合力,深入推進加強區城管委組織領導,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加強城市管理效能的大城管工作格局的進一步鞏固和完善。
二、突出重點爭先進,勝利奪取城市形象塑造三大攻堅戰
按照區委、政府做美城市,打造國際明星城市的戰略決策部署和局機關年初拿方案、全年抓整治、監督促落實的具體要求,監察大隊在準確掌握我區市容市貌、村容村貌現狀的基礎上,先后制定年度市容市貌、園林綠化、城鄉結合部環境建設、改造、整治方案,科學確定整治標準,合理分配整治任務,最終促成全區綠化造林市容市貌暨村容村貌集中整治活動動員大會的召開,正式吹響肅州區建設國際明星城市的號角。整治活動開展后,監察大隊有效組織,快速行動,通過雷鋒學習月活動和全區造林綠化暨環境整治活動開展,協調相關單位完成酒火路金泉路沿線衛生死角、建筑垃圾堆的清理工作,明確祁連路改造方案,協調市局全面展開祁連路沿線人行道鋪裝工作,率先完成局機關年度整治任務,取得整治活動第一階段一等獎的好成績。認真履行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指定專人負責全區整治工作督查,確定專人收集報送整治相關信息和匯報材料寫作,檢查、評比、通報重點向整治內容傾斜,最大程度地配合整治推進組的督查工作,堅持做到整治活動每日有督查、每周有安排、每月有總結,協調監督城管各社區、相關部門、城郊鄉鎮奪取城市形象塑造“三大攻堅戰”的勝利。一是著力實施市容市貌整治。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突出背街小巷、小區樓院、商貿市場、公廁、廣場等薄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累計清除衛生死角3萬余處,清理建筑垃圾余噸。加大城區非法廣告清理力度,創新清理方式方法,累計清理各類樓道廣告、地面廣告、墻體廣告18萬余條。強化“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以街道、樓院為基礎,以單位、商業門店為基準劃分單元網格,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包干制,累計拆除道路水泥斜坡2千余個,規范門前衛生不潔、秩序混亂等現象1.6萬余次,“門前三包”責任落實率達到100%。全面推進交通秩序整治,著力破解重點路段、城郊出入口、商業街機動車、非機動車亂停亂靠、隨意調頭、三輪車違規駛入等交通管理難題。重點開展摩托車專項集中整治和兩條線(祁連路和飛天路)交通秩序專項整治活動,依法查處規范違規停車1500余起,查處無證駕駛、醉酒駕車、超員、違反禁令標志等違法行為1400余起,城區交通秩序得到較大改善。全力改善市容秩序,完成投資1500萬元,將城區21條嚴管街、8條道路沿線列為重點區域,集中對戶外廣告、違章建筑、占道經營等行為進行整治,累計清理馬路市場12處、不符合標準的戶外廣告160余塊,依法取締占道經營、亂擺亂占攤點800余處,粉刷祁連路、酒嘉路等4條路段456家建筑物圍墻。同時,配合市上實施祁連路、酒金路等路面改造工程和熱電聯供管網鋪設工程,城市環境面貌得到顯著改觀。二是著力開展年度園林綠化工作。重點組織實施了城市園林綠化、城鄉結合部和城市出入口、工業園區三大綠化工程,累計投資1.2億元(含社會投資),栽植各類苗木120萬株,新增綠化面積120萬平方米,栽植苗木、新增綠化面積和投資金額指 標,均同比增長100%以上。其中,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完成投資750萬元,改造公共綠地5.62萬平方米,新建道路綠化帶2公里;城鄉結合部和城市出入口完成投資2500萬元,實施了連霍高速公路出入口兩側、酒西苗圃、城市東入口等地段34.9萬平方米的綠化工程;工業園區綠化完成投資6000萬元,實施了東洞灘光電基地16公里行道樹、西郊工業園區3.3萬平方米特色景觀帶等重點工程。三是著力展開城鄉結合部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完成投資3400萬元,采取“清、拆、建、圍、綠、刷、整、配、管”等9項措施,圍繞酒火路、祁連路、金泉路、國道沿線、高速公路出入口等8條道路周邊的75處重點區域,組織開展了較大規模的綜合整治活動,清理垃圾死角1000余處,清運建筑、生活垃圾3000多噸,拆除改建圍墻10多公里,配備城市出入口環衛設施(果皮箱)1000個,有效提升了城鄉結合部環境檔次。
三、強化落實抓宣傳,營造濃厚的國際明星城市建設氛圍
以加快推進我區城市化進程為目標,結合我區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領域發展實際,起草肅州區國際明星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在全區內掀起國際明星城市建設熱潮。以充分展示年度我區城市建設管理成果為依托,精心開展國際明星城市建設宣傳報道,通過督促城管各責任單位開展國際明星城市建設宣傳活動,精心準備各項觀摩活動,將我區建設國際明星城市的好理念,好做法、好經驗向黨委政府匯報,向兄弟縣市傳播,向人民群眾滲透。以重點項目實施為基礎,全面啟動老城區亮化美化工程。按照市政府一街一景,提高城市夜間品位的要求,分商業樓體、機關事業單位樓體和居住樓體3種要求,組織區屬14個部門,全面啟動老城區主要路段沿線55棟樓體的亮化工程,至目前方案制定階段已接近尾聲,10月底將全面完成亮化工程。
四、注重學習強隊伍,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
堅持理論充實隊伍、法律指導隊伍的原則,要求監察隊員時刻關注政治,時時關注民情,每周參加機關政治學習,按要求撰寫學習心得體會。利用業余時間,著重補充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3大行政法律知識,堅持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法律法規與執法工作相結合的原則,認真梳理執法環節,換位思考執法過程,切實做到將法律法規滲透至執法工作的每個角落。開展半年執法工作評查,嚴格按照法制辦依法行政的規定指導執法工作,深入貫徹落實宣傳與教育為主,處罰與規范并舉的執法理念,利用現場宣傳散發宣傳單等方式先后宣傳涉及園林綠化和城市環境方面法律法規100余次。截至目前,全隊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隨意傾倒行為30余起,協同公安交警部門處理損壞城市樹木行為4起,核準頒發建筑垃圾清運證209個。進一步增強市民的文明意識,凈化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市場。
五、存在的不足
今年以來,監察大隊致力于加大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健全城市管理機制,完善大城管工作格局,提升城市管理整體水平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全區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的同時,依然存在著部分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城鄉結合部基礎設施薄弱,精細化管理經費無保障。城鄉結合部各類基礎設施配置和管理投入目前離城區投入標準還有很大的差距,按照城市市政投入標準,目前城鄉結合部果皮箱、垃圾收容器、垃圾收集點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區環衛局垃圾清運車輛不足,不能滿足城郊鄉鎮生活垃圾每天清運的需求,造成部分精細化管理標準難以落實。按照城鄉結合部全面納入城市管理的要求,去年城鄉結合部27條路段,共計89.39萬平方米區域環境衛生管理實行城區道路管理標準,為此,各城郊鄉鎮根據各自責任區域面積,成立有專業清掃保潔隊伍,但由于無財政經費保障,各鄉鎮無法支撐保潔人員工資,和環衛設施維護費用。環境衛生管理隊伍不穩定,清掃作業質量不達標,部分環衛設施損壞不能及時修復等問題成為目前制約城鄉結合部精細化管理發展的首要因素;二是城鄉環境整治覆蓋面不夠廣,部分整治成果缺乏有效的鞏固。今年是我區國際明星城市建設的第一年,整治活動重點圍繞“一線四圈”區域進行,城區、城郊重點路段環境有了較大改善,但由于覆蓋面積有限,城郊部分路段環境質量不高,城郊結合部市容管理力度不夠,鞏固措施不完善,個別區域出現反彈的現象;三是市容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相對不高,部分城市管理重點、難點問題依然比較突出。市容市貌管理力度不夠。流動攤點,占道經營行為整治反彈嚴重。城區主要路段交通壓力日漸加大。城鄉結合部“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相對比較困難。環衛清掃保潔質量不高。小區樓院,背街小巷環境衛生標準相對較低,人流高峰區域,城市夜間保潔工作跟不上。
六、工作重點
1.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創新城市管理融資模式,通過項目爭取,增加財政預算,整合資金等方式進一步加大城 市管理投入,逐步破解城市管理投入難題,為加快我區城市精細化管理發展,建設國際明星城市奠定堅實基礎。一是按照“先易后難,分類指導,統一規劃,抓緊實施”的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建設改造和配套完善城郊結合部市政環衛基礎設施。二是爭取將城郊結合部環境衛生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穩定城郊鄉鎮清掃保潔隊伍,不斷提高城鄉結合部精細化管理水平。三是完善城區環衛基礎設施,全面完成垃圾清運車輛停放場建設。根據文明城市建設標準,逐步完成環衛衛設施配備工作。
2.深入開展城市管理整治,全面加快“兩城”建設步伐。根據區委、政府建立城市管理整治機制的要求,漏洞梳理亟待突破的問題和年度城管工作漏洞找準切入點,確定五一勞動節至十一國慶節期間為城市管理整治重點時段,按照國際明星城市和全國文明城市建設要求,全面開展涵蓋城鄉結合部環境整治,環境衛生專項整治、“門前三包”專項整治、市容市貌集中整治、交通秩序專項整治、馬路市場專項整治在內綜合性、立體化的整治活動。充分(文秘站:)發揮城管各責任單位職能,形成全區上下抓整治的良好氛圍,切實提高城市品位,為兩成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3.不斷完善監察機制,著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下半年的城管監察工作,由重點路段向背街小巷,城鄉結合部,居民小區樓院延伸。提高檢查質量,確保城管問題得到跟蹤落實。督促各社區、城管相關單位嚴格落實“門前三包”檢查評比機制,注重各社區、各部門“十三一”、“三二一”巡查質量。通過合理組織分配監察力量,做到城市管理監察工作區域全覆蓋,力爭建立新城區和老城區檢查頻率相同,市區與城郊鄉鎮檢查標準相同的監察機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委、市政府把衛生城市創建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民心工程來抓,先后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解決創建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各街道辦、工業園、市直各相關部門把創建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開展衛生城市創建。
根據省衛生城市標準的要求,我市按部門職責將各項創建工作任務分解到各相關單位。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誰主管,誰負責”和“糾建并舉、綜合管理”的原則,明確了各類責任主體在創建工作中的管理責任。我市還建立了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聽取各相關單位工作進展情況匯報,分析工作中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并及時加以研究解決。
創建衛生城市,硬件條件是基礎,加大投入是保障。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城市基礎設施投入,改善城市設施條件和環境,提升城市形象。不斷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2006年以來,我市致力于打造城市圈西翼中心城市,加快推進新區建設和生態宜居城市建設。目前,南城新區主干道路網絡已基本形成,一個平方公里的城市新區初現雛形。市域基本建成“三橫五縱”公路主網架,二級以上公路通車里程達到.公里;日供水能力達到萬噸,市區污水處理率達到%以上;市區建成面積達到平方公里、人口達到萬人,城鎮化水平已達%;中心城區綠化率達到%。大力解決市民生活實際困難和問題。近年來,針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道路不暢、環境不好等突出問題,不斷加大基礎投入。先后投入多億元,對中心城區內的個村居進行改造,共拆遷房屋處、萬平方米,新建住宅面積萬平方米;投資億多元,改造背街小巷條;投資億多元,全面改造中心城區住宅小區的環衛、安防等設施;投資億元新建城東、城南污水處理廠;投資萬元新建座污水提升泵站;投資余萬元,改造農貿市場座;投資萬元新建座壓縮式密封垃圾中轉站;此外,市區新增個垃圾箱,配套完善了公廁、垃圾站點及給排水等市政設施。今年,我市把投資億元、日處理垃圾噸、填埋年限年的垃圾填埋場項目納入了全市重點工程項目范疇,目前該項目工程正在緊張建設之中。實行環衛規范化管理。道路保潔方面,對城區條主次干道保潔實行市場化、社會化運作,推行道路兩旁“墻到墻”管理,實現了無縫隙覆蓋。目前,中心城區共有保潔人員人,清掃保潔面積約萬平方米,日清掃垃圾約噸,城區所有垃圾基本能夠做到日產日清。在垃圾清運方面,將原有的敞開式垃圾站改建為密封式地下垃圾中轉站,垃圾清運車全部采用多功能密封垃圾壓縮車清運,實現了垃圾密閉收集、密閉運輸、無害化處理。公廁管理方面。對中心城區現有的座一類公廁、座二類公廁,均按照“六無六凈”標準,實行定人、定崗、定責管理。在城中村衛生方面,實行統一聘用保潔人員、統一發放工資、統一監督考核、統一垃圾清運的“四統一”管理模式,基本實現了城村一體化。
專項整治,優化環境。深入開展環境衛生專項整治。近年來,我市堅持以春季愛國衛生月活動為載體,動員全民參與,集中治理環境臟亂差。對城市出入口、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農貿市場、建筑工地、平房區及“五小”行業等重點區域和重點部位,實施聯合執法,專項治理,有效地改善了衛生現狀。今年以來,以省級衛生城市復查和“兩滅”復查為契機,再次掀起了新一輪衛生創建。先后組織了市容聯合執法及城中村、農貿市場、“五小”行業專項整治,切實解決了一大批衛生熱點難點問題,城市環境衛生得到了切實改善。認真開展食品衛生安全整治。重點部署了農村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商場超市、早點店、夜市以及餐飲業、學校食堂的整頓與規范,解決了項老大難問題。農村食品批發市場秩序得到規范,多家商戶辦理了證照,完善了索證索票、進銷臺帳、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食品商場、超市、大型集貿市場開展了蔬菜農藥殘留檢測及信息公示,正確引導消費;超市、集貿市場食品統一制作了衛生防護罩;早點店、夜市攤點形成了集群,強化了管理;餐飲店、學校食堂%實行了量化分級管理。與此同時,全市先后組織開展各種不同類型的專項整治活動多次,出動執法人員萬多人次,檢查各類食品生產、加工、經營企業萬多戶次,取消無證無照生產經營戶余家,立案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案件起,移送司法機關查處起,嚴厲打擊了各種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優化了創建環境。全方位開展“四害”殺滅活動。市愛衛會每年制定下發除“四害”工作方案和技術方案,部署和指導各級各部開展工作。在今年城區兩滅活動中,累計投放克包裝滅鼠商品毒餌、克包裝滅蟑商品毒餌各包,通過開展集中的化學殺滅工作,有效控制了城區老鼠、蟑螂密度。
按照《湖北省衛生城市標準》要求,我市健全制度,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各級政府議事日程,各項工作及指標基本達標。
我市把健康教育工作作為愛國衛生、文明衛生城市創建和提高市民素質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市健康教育所人員、設備、經費和任務落實,市、街道、社區(村)三級健康教育網絡健全。中小學校普遍開設了健康教育課,開課率達%,中小學生健康知識知曉率%、健康行為形成率%、歲以下兒童蛔蟲感染率.%。醫院開展無煙單位創建和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住院病人相關衛生知曉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鎮衛生院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中健康教育服務規范要求,開展健康教育服務,居民健康知識知曉率達%,健康行為形成率達.%。城區公共場所和企業開展職業衛生、疾病預防、衛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動,職工相關衛生知識知曉率達%。
我市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各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健全,職責明確,管理規范,經費落實。有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市容環境整潔,街道路面平整,普遍硬化,單位門前三包衛生責任制落實;主城區無衛生死角,無違章飼養畜禽;城市照明設施完好,路燈亮化率達.%。建成區清掃保潔制度落實,生活垃圾日產日清,清運率%,道路機械化清掃率%。生活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建設、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標準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糞便無害化處理率分別為%和%。生活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果皮箱等環衛設施布局合理,數量足夠,管理規范。農副產品市場管理規范,有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有活禽、水產銷售的相對獨立的區域,無違禁野生動物銷售。建筑工地施工現場清潔,建筑垃圾管理規范。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綠地率達.%,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平方米。城市河道水面清潔,無飄浮垃圾;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
大力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在保持經濟較快增長速度的基礎上,促進城市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六項主要指標全部達標,其中:全年空氣API指數≤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近五年分別為.%、.%、 %、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近5年均為%;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近5年分別為.分貝、分貝、分貝、分貝、分貝;城市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近5年均為%;建成區內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近5年分別為.%、.%、 %、.%、%;近3年內未發生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認真貫徹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和《省艾滋病防治辦法》,衛生監督機構單獨設置,設備、編制、經費滿足工作需要,依法開展各項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公共場所監管工作有計劃、有檢查;衛生監督、監測和技術指導規范,資料齊全。各類公共場所持有有效衛生許可證,衛生管理制度健全;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市政供水、自備供水管理規范,檢測資料齊全,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有水污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成立了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食品藥品監督、農業、質監、工商、衛生、商務、教育、市場管理等個部門,各部門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計劃和總結,各項監督、監測工作落實;制定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工作規范,連續3年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年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予“國家級食品安全示范市”稱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證照齊全,衛生管理制度健全,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生產經營活動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場所布局合理,衛生設施齊全,環境衛生整潔。餐飲業、集體食堂實施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達標率達%,大中型餐飲業普遍實行責任監督崗管理。飲食攤點集中設置,統一管理。食品生產者按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全市實現生豬定點屠宰,無注水肉和病毒肉上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設有專門現場檢測機構,適時開展監管和檢測工作。主要集貿市場衛生管理符合《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要求。
認真貫徹《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和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將重點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市疾控中心經費列入財政全額撥款預算,按要求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國家規劃要求,全市近兩年無甲、乙類傳染病重大暴發疫情,無院內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導致的死亡事故。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網絡直報,疫情報告及時,處理規范,醫療機構法定傳染病漏報率在%以內,市人民醫院設立公共衛生科和感控科,其他醫院設立傳染病預檢分診點。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預防接種規范,安全注射率達%。臨床用血%來自無償獻血,%來源于自愿無償獻血。醫療衛生機構廢物統一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源性污水的處理排放符合國家有關要求。醫療機構審批和日常監管資料齊全。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和非法醫療廣告得到有效治理,醫療服務市場秩序良好。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清潔生產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國家鼓勵、支持綜合利用資源, 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鼓勵、 支持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知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十二條 建設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必面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和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審批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方可批準該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確定需要配套建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 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六條 收集、 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十七條 產品應當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農用薄膜。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九條 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并經固體廢物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 條 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 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 確有必要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用作原料的, 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 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落后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前兩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
第三十一條 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產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暫時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 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
第三十三條 露天貯存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設置專用的貯存設施、場所。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本法施行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沒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 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必須限期建成或者改造;
在限期內,對新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繳納排污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繳納排污費措施的單位在限期內提前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經改造使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 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在限期內未建成或者經改造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繼續繳納排污費,直至建成或者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為止。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排污費用于環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節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條 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生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 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清掃、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
? 第四十條 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 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 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 處置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二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四十四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四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不處置的, 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對危險廢物進行集中處 置的設施。 第
四十八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 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一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運輸危險廢物, 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五十三條 收集、 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 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直接從事收集、 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五十五條 產生、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采取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 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 縣級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五十八條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一) 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 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的;
(四)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六)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七)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有前款第(一) 項、第(二)項行為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 項行為的,處應繳納排污費金額50%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六十三條 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違反本法規定的,按照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處置的;
(三) 轉移危險廢物,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 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五)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六)將危險廢物和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七)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或者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
(八)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條 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 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或者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 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 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對已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 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 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條 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 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犯本條罪的,處以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人員、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
(二) 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五) 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特性的方法, 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 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第七十五條 液態廢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廢物的污染防 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和排入大氣的廢氣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