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0 15:56:3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標準建設規劃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住房建設規劃;城市規劃;銜接機制
2006年5月,發改委、建設部等九部委聯合發文《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2006]37號) (以下簡稱37號文件),文件明確指出要“制定和實施住房建設規劃。要重點發展滿足當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這就對城市規劃部門提出了如何認識住房建設規劃、如何在城市規劃工作中與住房建設規劃進行銜接的要求。
一、住房建設規劃的內涵與背景
1.住房建設規劃是指制訂出若干年內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規劃,包括居住區和住房建造的數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項指標。
2.住房建設規劃的編制要求
37號文件提出了編制住房建設規劃的要求,具體包括住房建設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年限、規劃內容、公布時間、審批方式、主管部門責任等方面內容
3.住房建設規劃的政策背景
盡管住房建設規劃的推出從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突然性,但如果將其納入到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演變歷程中,就可以看出住房建設規劃是我國住房政策在走向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的配套政策,它的推出標志著我國住房供應體系在逐步系統、逐步完善的過程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4.住房建設規劃的現實意義
(1)住房問題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問題。近年來已經成為住房、教育、醫療“新三座大山”之首;
(2)住房政策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住房問題涉及到土地供給、金融信貸等一系列問題,如果住房政策無法落實,土地、信貸等宏觀調控的手段也就無法發揮作用;
(3)住房建設規劃是體現住房政策的重要手段。
二、住房建設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住房建設規劃以住房建設為工作對象,城市規劃以城市為工作對象,工作對象之間有著重合與交叉的關系,
1.政策目標與技術手段
37號文件指出住房建設規劃要“納入當地‘十一五’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是城市規劃的法定規劃系列中的重要組成部份。住房建設規劃的具體內容包括三類住房的建設總量、比例結構、空間布局、時序安排等等,這些具體內容最終必將落實在城市建設用地和規劃建設時序。而城市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因此住房建設規劃的具體內容必須、也只有通過城市規劃才能實現
2.專項規劃與綜合規劃
城市規劃是一項綜合性的規劃,無論是總體規劃,還是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都包括居住、公共服務事業(商業、教育、醫療等)、交通、市政、綠地系統等多個專項的用地規劃,城市規劃是各方面內容的統籌部署和綜合協調。而住房建設規劃屬于對居住設施(住房) 這一專項內容的規劃。城市規劃綜合性的特點有助于住房建設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進行協調。
3.規劃實施與銜接手段
城市規劃的編制體系中,各個規劃類型之間具有一定的層次性。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在一定時期內的全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則反映了城市總體規劃在空間上的局部實施,
城市規劃的各個類型盡管都是以用地為對象,但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在用地的規模、比例和布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重點在用地的建設強度,近期建設規劃的重點在于用地的項目實施計劃。各類型的重點不同就決定了三者之間的銜接機制可能存在隱患。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需要通過一些重要的專項規劃來將城市規劃各階段、各類型中的專項內容自上而下地銜接起來。
三、住房建設規劃與城市規劃各類型的銜接方法
1.城市總體規劃―――目標上的銜接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版) 要求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區規劃) 的編制內容應包括:“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2.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上的銜接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要求。37號文件要求在住房建設規劃的編制內容中“明確新建住房結構比例?!晃濉瘯r期,要重點發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m2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這就對側重于指標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了要求。
作為37號文件的配套文件,建設部建住房[2006]165號文件指出“應當對擬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設項目的居住用地明確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套數)、住宅面積凈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 兩項強制性指標,指標的確定必須符合住房建設規劃關于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的規定”。
3.近期建設規劃―――時序上的銜接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版)指出,近期建設規劃要“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在編制中我們通常設立項目庫與年度實施計劃與“十一五”規劃對接。住房建設規劃在納入“十一五”規劃后,其內容將與“十一五”規劃的內容一起,通過近期建設規劃的項目庫與年度實施計劃予以落實,因此住房建設規劃與近期建設規劃的銜接重點在于建設時序的安排。
4.規劃類型銜接方法編制內容中與居住和住房相關的內容
住房建設規劃―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
城市總體規劃目標上的銜接編制辦法: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上的銜接編制辦法: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居住區規范:居住戶(套)數、住宅建筑套密度等技術經濟指標;
近期建設規劃時序上的銜接編制辦法: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項目庫與年度實施計劃);
結束語
住房建設規劃與相關城市規劃不同步編制,規劃年限也不完全相同。應充分考慮到城市規劃編制滯后的影響,在住房建設規劃每隔五年不斷滾動編制的過程中,相關城市規劃應在時間和內容上積極主動、及時協調,保證住房建設規劃的有效實施。
住房建設規劃的政策出發點是通過提供各種類型的住房,特別是政策性住房,以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城市規劃領域在規劃編制中應積極銜接,保證各類住房特別是滿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建設,使廣大人民群眾從中受益。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2006 ]37 號) .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和村民用地管理,改善農村村民居住條件,加快城市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建設以外農村村民在土地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三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堅持依據規劃、節約用地、合理布局、相對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確定的農村居住點范圍合理安排。冷水灘區范圍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零陵區范圍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村莊規劃應當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二章建房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中心城市一體化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要求,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建房: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建房的;
(二)因村鎮規劃或建設項目實施需調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該戶所在的村、居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四)現有住房屬危房的;
(五)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及水淹區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擴建或遷建的;
(六)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且沒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
第六條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嚴格按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退讓道路紅線。
第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村民將原住房出賣、出租、贈予他人或者將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
(三)現有宅基地或現有住房面積已經達到標準的;
(四)一戶有一處以上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征地時已進行補償安置的;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遷時已給予補償的;
(七)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八)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必須符合《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宅基地面積標準:
(一)村民建房每戶總用地面積(包括住房、雜房、廁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過180平方米;
(二)農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用地面積可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15%。
(三)每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連同原有宅基地有兩處的,申請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拆除原住宅的書面承諾書,建房戶必須承諾在新住宅建成后3個月內無償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進行。原宅基地由村組或居委會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須符合國家建筑安全規定,且不得影響消防、交通、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公共綠地,并妥善處理通風采光關系。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與個人建房相關的資料。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建房必須按村莊規劃實施。村莊規劃未審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傳統宅基地上建設。村莊規劃審批后,必須按規劃建設。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農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村民小組提出建房申請,由村民小組召集全組村民討論建宜,并由村民小組成員在申請報告上簽署意見,簽署同意建房意見的村民戶數應不少于全組村民總戶數的三分之二。全組村民總戶的三分之二簽署同意建房的意見后,才能加蓋村民小組的公章、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并報村委會審查。
(二)村委會或居委會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請后,將該戶申請建房宅基地面積、建房位置等情況進行核實,并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三)建房戶持由村民小組成員簽署意見的建房申請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并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提供建房位置圖、工程設計方案、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等資料。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居委會報送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書面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召集鄉(鎮)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對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條件、宅基地面積、建房位置、房屋層數、高度等方面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劃及建房條件的,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影響規劃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不予審批,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村民應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六個月內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六)建房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村民建房的國土手續后才可申請定點放線。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農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確需在耕地和其它農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村民小組提出建房申請,由村民小組召集全組村民討論建宜,并由村民小組成員在申請報告上簽署意見,簽署同意建房意見的村民戶數應不少于全組村民總戶數的三分之二。全組村民總戶的三分之二簽署同意建房的意見后,才能加蓋村民小組的公章、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并報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居委會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請后,將該戶申請建房的家庭人員、宅基地面積、建房位置等情況進行核實,并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建房戶持由村民小組成員簽署意見的建房申請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領取并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提供建房位置圖、工程設計方案、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等資料。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居委會報送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書面申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召集鄉(鎮)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對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建房位置、房屋層數、高度等方面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建設局。
(四)區建設局在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后,在8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并由區建設局代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市規劃主管部門在收到區建設局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規劃及建房條件的,函告國土管理部門,由國土管理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對影響規劃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不予審批,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建房戶持農用地轉用手續到市規劃主管部門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六個月內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七)建房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村民建房的國土手續后才可申請定點放線。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補充數量相同、質量相當的耕地的,應繳納開墾費。所占耕地由區政府進行補充。
第十六條經批準建房的建房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定點放線、確定宅基地四至界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村組、鄉(鎮)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到現場定點放線,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等,并提出相應要求。
建房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準文件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個月內,應向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組織竣工驗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及村組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發放《鄉村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鄉村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作為村民辦理房屋產權證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建房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未竣工的,建房戶應申請延期或重新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職責
第十九條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對村莊規劃進行審批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核發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區建設局的職責:
(一)對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進行審查,并代辦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派專業技術人員進駐鄉鎮,在規劃管理方面對鄉(鎮)進行指導和把關,并對鄉鎮的規劃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零陵區建設局受市質監安監部門委托,對零陵區范圍內村民建房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
(一)負責主管、指導全市農民建房用地工作;
(二)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分批次批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農轉用;
(三)對農村村民建房耕地占補平衡的落實情況和有關費用繳納情況把關。
第二十二條區國土資源局的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二)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組織資料報批;
(三)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的各種規費的征繳工作;
(四)負責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五)負責對市國土資源局分批次批準農轉用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落實到戶;
(六)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登記確權工作;
(七)負責依法查處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房行為。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所的職責:
(一)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資料的審核工作;
(二)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資格審查工作;
(三)參與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選址、放線、竣工驗收工作;
(四)負責對違法占地的動態巡查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制止、報告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房行為;
(五)區國土資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一)配備相應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并將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負責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并拿出村民建房的年度計劃;
(三)對建房戶上報的建房材料進行審查;
(四)對村民建房條件及相關標準進行審查;
(五)對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選址、規劃、用地的可行性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六)對村民在原宅基地和非農地上建房進行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七)組織相關部門對村民建房進行定點放線、竣工驗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八)會同村委會、居委會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組統一安排使用;
(九)對轄區范圍內的村民建房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管理;
(十)加強對本轄區內村民住房建設的執法檢查,發現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十一)對本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負第一責任,配合國土部門加大對違法占地建房,特別是違法占用耕地建房行為的制止、打擊力度。
第二十五條村委會、居委會職責:
(一)負責村民建房條件的審查及申報工作,并對村民建房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參加村民建房定點放線、竣工驗收,并簽署意見;
(三)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組統一安排使用;
(四)加強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立即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擅自建房或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嚴禁非法買賣、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對非法買賣、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按非法買賣轉讓土地處理。
第二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準農村住房用地的,其批準的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農村村民建設用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非法批準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有關部門不得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其它費用;依法應當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省、市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贿`規收取費用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市規劃主管部門、區建設局、市區國土資源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組相關工作人員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凡違反規定,、、、索賄受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強化規劃;改革管理;改變方式;質量管理;驗收結算
前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進行,我國國力不斷強大,基礎設施投入逐步增加,尤其水利建設資金年年增長。如何搞好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以最小的投入,發揮最大的效益,這就是擺在我們水利工作者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要想解決好這個問題,我認為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強化政府規劃職能
各級政府應加大投入力度,組建專門的《水利規劃》機構,嚴格界定《水利規劃》工作內容、規劃標準和工作深度,提高質量。將《水利規劃》納入地方政府法制化建設軌道。對《水利規劃》進行補充、完善、修改要與國民經濟五年計劃同步進行。對《水利規劃》中的建設規劃項目,嚴格區分為常規建設規劃項目和非常規建設規劃項目,進行分類管理并根據建設規劃項目的規模進行分級管理。
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常規建設規劃項目(江河整治、農田灌溉、水產養殖、農村人畜飲水、水土保持、水利發電、水環境的保護、城市供水)制定長遠規劃,規劃應具體明確工程的建設的必要性、建設任務、建設規模、建設工期、安全標準、針對流域或區域的環境影響評價、土地征用及移民搬遷計劃、土石料場粗查、投資估算、經濟評價。
在建設項目設計階段對常規建設規劃項目,取消對工程建設的必要性、建設任務、環境影響評價、經濟評價等內容的審查。對工程建設規模、安全標準、土地征用及移民搬遷計劃、投資估算等內容,行政審批部門對照《水利規劃》中相對應的建設規劃項目的結論和指標對擬建的具體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核,不再真對具體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批,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在工程建設規劃中對不確定因素較大的非常規建設規劃項目(采礦加工篩選、高耗水工業等用水大戶),真對其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具體工程項目,按流域或區域水資源的承載能力,按現有的審批程序嚴格管理。
《水利規劃》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并備案,列出《水利規劃》中建設規劃項目的項目清單、項目基本情況或簡介并編碼上網公布,對《水利工程建設規劃報告》的修改、補充、及調整必須遵守一定程序,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計劃管理工作夯實基礎。
2、改革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計劃管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根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資規模,按本地區近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分輕重緩急安排年度投資計劃并上網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不應再安排和審查人畜飲水安全、中小型水庫除險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商品糧基地、綜合農業開發、土地整治、發改、移民等工程項目。被列入年度投資計劃中的常規建設規劃項目,必須是《水利規劃》中上網公布的清單項目,減少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投資決策的隨意性,提高《水利規劃》的權威性。
3、改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方式
對《水利規劃》中的建設規劃項目,依據建設規劃項目的規模、工程等級化分為中央項目、省級項目和地方項目,進行分級管理。
(1)對工程規模巨大、工程等級較高、建設管理復雜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由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持原有的建設管理程序。
(2)對工程規模小、工程等級較低、數量眾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由市縣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改變和創新工程建設的管理辦法。
(3)對于由市縣地方水行政主管部負責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將現有的勘察設計委托模式和施工招投標模式改變為水利工程建設竟標模式,將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多個建設環節捆綁在一起,在市場需求牽引下自由組合形成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引入市場竟爭機制,以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含勘察、設計、施工費)的形式,采用最低報價法竟標。取消或減少政府在微觀事物上管的過多、過細又難以管好的職能。真正把政府的主要精力轉移到工程建設質量監管上來。
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完善、統一、標準的工程建設市場。在充分的市場竟爭環境下,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在不違返法律、法規、規范和《水利規劃》中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任務、建設規模、安全標準、使用年限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約束的前提下,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自主設計、自主施工,充分調動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市場主體)采用新計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極積性。在激烈的竟爭、嚴格監管環境下,使建設工程項目報價更低、設計更加合理、安全更加可靠。
強化工程建設保證金制度,建立全額或高額工程建設保證金制度,取消市場建設主體的資質、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設備、資金、業績、誠信、能力的審查,加大違規的懲罰力度,取消或減少人為控制的主觀因素,強化制度保障的客觀因素。提高工程建設質量的保障能力,
4、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監管
強化政府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監管職能,設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心》和《施工質量監督站》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審查和監督工作范圍和內容。
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自主確定勘察項目、勘察內容和工作深度,并對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滿足性負完全責任?!端こ探ㄔO項目設計審查中心》根據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提交的工程勘察成果和設計規范對工程設計的安全性、耐久性、滿足性進行審查。
審核設計是否滿足《水利規劃》要求的設計任務、工程規模、防洪標準、設計使用年限、永久占地指標、當地建筑材料(質量、儲量、位置、分布范圍)。
審查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措施是否法律、法規、條例要求。
對審查后的工程設計資料和施工圖紙進行蓋章確認。
施工質量監督《施工質量監督站》基礎隱蔽工程開挖以后,審查工程地質條件是否與施工圖相符,如有出入,應作設計變更,并經《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心》審查后方可繼續施工,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應對自身的勘察成果與實際不符而造成的設計變更負責。
5、工程驗收與結算的必要條件
(1)準備驗收與結算的工程項目必須是《水利規劃》中上網公布的清單項目,強化《水利規劃》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減少地方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決策的隨意性。
(2)準備驗收與結算的工程項目《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心》必須出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合格證明》材料,強化設計審查責任?!妒┕べ|量監督站》
(3)國家應制定出臺《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強化監督職能,落實監督程序、責任。加強各級《施工質量監督站》的標準化建設,對人員素質、必備儀器設備、交通車輛、規章制度提出明確的要求,對不符合條件的《施工質量監督站》堅決取剔。
(4)施工建設合同是結算必備的條件,詳細的施工合同是結算的重要依據。
關鍵詞:城市建設;城市規劃;城市發展;問題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取得了巨大的發展與進步,城市的數量在不斷增多,人們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隨著城市數量與規模的不斷擴大,現代社會進步與發展過程之中必須注重城市建設規劃,只有進行了科學的規劃才能促進我國城市的不斷發展,為現代城市發展保駕護航,與此同時提高城市人的生活水平,促進現代城市的進步,保證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但是,我國城市建設規劃過程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與不足嚴重制約著我國城市的進一步發展與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因此,我們應該對此引起充分的重視,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解決,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城市建設規劃工作的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駕護航。
一、城市建設規劃所遇到的問題
1.1城市規劃的管理部門的管理方式不合理
城市建設規劃工作主要是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部門負責的,但是現階段這些部門不注重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沒有意識到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的價值與意義。另一方面,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方法較為落后,仍然采用較為傳統的工作方法與工作體制,不能做到工作方法與工作體制的與時俱進,這對于我國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的不斷進步與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成為現代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之中最為重要的影響因素之一。
1.2城市建設規劃管理缺乏長遠眼光
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相反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需要考慮的方面較多,而且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的周期較長這就需要有長遠的眼光。但是,我國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并沒有長遠的眼光,很多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只注重眼前的利用,不能用長遠的眼光來考慮問題,這對于我國城市建設規劃工作是不利的。正是由于城市建設規劃眼光的短淺造成了我國城市建設規劃問題不斷增多,影響了我國城市的不斷發展。
1.3城市規劃之中缺乏生態理念
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是十提出的口號之一,也是現階段我國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標之一。但是,我國城市建設規劃之中對于生態理念的踐行缺存在很大的問題,現階段很多城市建設規劃工作之中更為注重的是經濟發展與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問題,對于生態與環保理念較為淡薄,這就造成了我國城市建設規劃之中缺乏相應的生態建設,不利于城市生態環境的改變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這是現階段我國城市建設規劃工作之中存在的最大的問題之一。
1.4城市建設規劃工作人員業務能力低下
城市建設規劃工作是由相應的工作人員完成的,因此這些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與業務能力直接決定了城市建設規劃工作的進步與否。在我國,從事城市建設規劃的工作人員業務能力較為低下,很多工作人員并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及時具有一定城市建設規劃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的知識體系也已經老化,并沒有進行及時的更新,這就造成了我國城市建設規劃工作發展緩慢,不利于我國城鎮化的進程的順利實施。
二、促進我國城市建設規劃工作進步與完善的措施
2.1創新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方式
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是城市建設規劃工作的領導者,因此在實際的城市規劃工作之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政府應該積極引導城市建設規劃部門進行體制與方式創新,通過管理方式與管理體制的不斷創新為我國城市建設規劃工作的進步與發展注入新的動力,以此來促進我國城市建設規劃工作的不斷進步與發展,同時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駕護航。
2.2城市規劃要具有前瞻性
城市規劃是一個中期規劃,其實際的周期一般較長,這就要求城市規劃工作眼光必須長遠,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城市在今后的發展之中具有優勢,不被時代所淘汰,也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城市更好的發展與進步,促進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駕護航,促進現代城市又快又好發展。長遠的眼光包括的方面十分廣泛,不僅要求規劃理念還要求規劃方面、規劃階段等方面都具有前瞻性,只有這樣才能為我國城市的后期發展提供保障。
2.3 用綠化建設大力改善城市的居住環境
加強城市綠化建設,是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的基礎性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城市中心區的綠地面積,提高城市綠化水平。要制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嚴格劃定綠化用地面積,科學安排綠化布局,加強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形成喬、灌、花、草相結合,點、線、面、環相銜接的綠地系統。推進城市綠化建設,必須尊重客觀規律,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宜樹則。
2.4提高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
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是城市規劃的實際操作人員,他們的業務能力與綜合素質直接決定了我國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的發展狀況與發展水平,要想實現我國城市建設規劃工作的整體進步必須充分注重對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人員素質與能力的提高,只有這樣才能為城市建設規劃工作的順利發展提供智力保障。
提高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人員素質與能力的措施很多,首先,政府應該積極引進具有相關工作能力的專業人才,這樣可以直接促進城市規劃工作的進步與發展;其次,要對現有的工作人員進行適時的培訓,通過適時的培訓更新其知識體系,促進其能力與素質的提高;最后,要應該這些管理人員進行自我提升,鼓勵他們利用工作之余的時間進行自學,實現自身能力與素質的提高。
結束語:
城市是現代人生活與生產的主要場所,城市建設規劃對于城市長期發展與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價值,在現代社會之中,城市建設規劃工作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我們要對這些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采取積極的措施促進問題的解決,為我國城市的進一步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1]王微,周天野. 關于城市建設規劃存在問題的思考[J]. 科技創新與應用,2012,02:17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搞好城市建設,加強規劃和管理,更好地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兩個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規劃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計劃和城市建設的藍圖,是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的依據。城市中的各項建設,均應按照城市規劃進行,由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 城市建設必須貫徹“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的方針。對舊城要加強維護,合理利用,適當調整,逐步改造.對不合理的布局,應做必要的調整;對現有污染環境而就地難以治理的工廠、單位,要限期轉產或搬遷;對原有的棚戶、危房以及市政公用設施過分簡陋的地段要逐步進行改造。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市、鎮和工礦區。所有市、鎮和工礦區都要編制市、鎮規劃,報上級審批后,據以進行市、鎮建設管理。巳批準的城市規劃未經審批部門同意,不得更改。
第五條 城市規劃范國內的一切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農業社隊等單位和所有居民以及外國僑民,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范圍內,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征、撥的土地,都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布局,統由城建規劃部門安排,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微省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實施辦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已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權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對征而未用超過一年的建設用地或長期閑置不用的土地,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有權收回,另行安排。
第八條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的城市土地,須經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并照章繳納占地費,不得在臨時用地內修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設施。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范圍內采掘砂、石、土等,必須經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并照章繳費。如進行爆破作業,應經公安部門批準。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一切工程,無論軍用、民用,集體、個人,市區、郊區,生產、生活,院內、院外,地上、地下,陸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都必須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尚需持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審批,核發執照,方準施工。郊區社、隊集體或個人建房也必須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應采取積極認真的態度,加強調查研究,做到實事求是,以利城市建設的發展。
第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違反建筑許可證的規定而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設施,均屬違章建筑。對違章建筑,有關單位不得施工、撥款、供料、供水、供電;對不聽勸阻者,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有權責令停工、拆除。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在審查同意的設計圖紙和施工執照中注明的有關事項,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得任意改變,如因特殊情況必須改變時,需請設計單位提出更改設計圖紙的理由,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 位于城市中心和主要街道、區段的臨街建筑及各名勝風景區附近的建筑,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向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報送設計方案,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根據規劃要求,對建筑物的布局、層數、立面造型、色彩等提出審查意見,再交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沿街建筑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第十五條 為了減少征用農業用地,新建項目應盡可能結合舊城改造進行。對舊城改造,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建樓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規劃安排,積極配合國家或建設單位做好搬遷工作,不得借故阻礙拆遷。
第十六條 為發展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方便群眾生活,擴大就業面,在不影響市容、交通、消防、衛生和市政、公用設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可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統一安排集市貿易市場、菜場和臨時性的攤棚、售貨亭等。
第十七條 各項建設工程,必須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場地整潔。領取執照時應預付場地清理抵押金。工程竣工后,應在限期內拆除暫設工程,清除垃圾殘土。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應組織有關單位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者,由城建管理部門代為清理,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并予以罰款。
第十八條 城市所有建筑物和各種設施要經常保持完好、整潔,不準任意張貼和涂寫。不準在臨街墻面上任意扒堵門窗。宣傳攔、標語牌、廣告攔、畫廊等設施,必須經常保持整潔、美觀,其設置地點由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安排。
第十九條 城鎮中各種有價值的古建筑,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損壞。文物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要規定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隨便增添新建筑物,并注意保持周圍環境風貌。施工中如發現地下文物,應立即停止該處施工并報告文物管理部門,不得破壞。
第二十條 在城市規劃范圍內進行地形、水文、地質等勘測工作,需經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同意。各項工程都應采用城市的統一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勘測成果應抄送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各種測量標志要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毀壞。
第四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的道路、橋梁、排水管渠、堤壩、隧道、路燈、供水、煤氣、交通、消防、人防、電力、電訊、熱力等設施以及河道、水庫都必須嚴加保護,不得擅自占用或破壞。
第二十二條 不準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不準在城市防洪堤壩、水源、水庫、溝渠等地及其防護地內挖土、開荒、打井、建房、放牧、埋尸、傾倒垃圾。不準在地下管線上部挖土、建房和進行爆破作業。不準擅自拆除、改裝、接引各種公用管線。
第二十三條 凡因施工作業或其它需要而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經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并向城市建設規劃部門繳納占地費和破路費。挖掘道路必須設置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并限期修復。占用、挖掘期滿,必須立即清理場地,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檢查驗收。各有關部門新建和維修城市道路及各種地下管線,必須事前提出計劃,充分準備,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統一安排,按計劃進行,避免重復破壞,造成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各種車輛要按公安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履帶車及其它對城市道路有破壞作用的車輛通過城市道路、橋梁時,事前應報公安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保護路面的措施。對道路、橋梁有損壞時,應按規定繳納賠償費。機動車試剎車,必須在指定的路段進行。經營停車場的單位,必須做好場地工程,占用城市道路和廣場的,需照章向城市建設規劃部門繳納占路 、占地費。
第二十五條 從城市各種地下管線接引支管、支線,拆遷、改裝原有管線或穿越明渠、堤壩修建地下管線,均需經城建規劃部門同意,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施工結束后,由原批準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六條 禁止工礦企業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對排水設施有腐蝕、堵塞等危害作用的污水、氣體、廢渣等,對排水設施造成損失、淤堵者,應由排放單位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范圍內的水源,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水利、地質、環保等部門統一管理,嚴加保護。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水源衛生防護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嚴防污染。對單位的用水量統一安排,計劃供應,力求節約。
第五章 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所有單位和居民,都有綠化城市、美化環境和保護園林綠化的責任。不準攀折花木,踐踏觀賞性草皮,傷害公園動物;不準損壞公共游覽場所的建筑、桌椅、板凳和其它設備,不準破壞文物古跡。
第二十九條 不得侵占城市園林綠地,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周圍修建有礙環境的工廠和建筑物。城市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地不得改作它用.被占用的園林綠地必須限期交出。
第三十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和風景名勝區內,不準挖砂采石、開荒種地、傾倒垃圾、毀損花木;不準放牧、捕獵、燒荒、埋尸;不準擅自修建各種建筑物和工程設施。
第三十一條 城市園林部門依靠專業隊伍和群眾義務勞動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國家;各單位投資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各單位;私人庭院內自種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個人。城市一切樹木的采伐和更新,均需經城建園林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
第三十二條 因建設和維護各類電力、電訊、供水、煤氣、排水、道路、交通等設施,需移植、砍伐或修剪樹木時,應經城市園林部門同意,并在城市園林部門指導下進行。移植和砍伐樹木,應按規定繳納補償費。
第六章 其它事項
第三十三條 對執行和維護本規定有顯著貢獻者,城市建設規劃部門應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專項規劃
文化創意產業增加值翻一番,占全市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力爭達到15%;全市區縣級公共圖書館一級館達標率力爭實現100%,全市公共圖書館藏書總量達到2000萬冊;全市影院總量達到130家以上、銀幕接近800塊,基本實現多廳影院在城市中心城區、郊區城關地區的全面覆蓋;劃定并公布第五批地下文物埋藏區,使全市地下文物埋藏區總數達到60處以上;博物館總數達到160座。
到十二五末,初步建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家創新中心,推動首都率先形成創新驅動的發展格局。
突出綠色消費的引領作用,將著力構建“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食品安全體系,到“十二五”末,力爭實現“菜籃子”產品全面達到無公害標準,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的生產量比2009年翻一番,確保6類重點食品安全監測抽查合格率在98.5%以上。更加突出政府機構率先垂范,推動實施無紙化辦公,加強公務車用油日常管理。全面提升垃圾處理能力和水平,逐步構建“2+7”回收網絡,實現社區物資回收站點100%全覆蓋,生活垃圾資源化率達到55%,比“十一五”末提高14個百分點。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人文北京發展建設規劃》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綠色北京發展建設規劃》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科技北京發展建設規劃》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首都城鄉環境建設規劃綱要》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建設規劃》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青少年事業發展規劃》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中小企業發展促進規劃》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都市產業發展規劃》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工業布局規劃》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規劃》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汽車產業發展規劃》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社會公共服務發展規劃》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規劃》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社會建設規劃綱要》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金融業發展規劃》
社會民生
《北京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
在“十一五”發展的基礎上,北京中醫藥服務萬人口中醫床位數由7增至8張(新增1700張),服務量每年上升8-10%。保證全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類醫師達到25%、社區衛生服務站達到15%;100%的社區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科、中藥房達到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標準化建設目標?!笆濉敝兴幃a業的復合增長率達到15%,行業占比達到13.2%。
青少年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現就完善城鄉一體新社區規劃、加強村民自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新社區規劃管理
(一)優化新社區規劃布局。按照“1+X”村鎮規劃布局要求,鼓勵引導村民向新市鎮、新社區集聚,全區確定為“5+18”(5個新市鎮社區和18個城鄉一體新社區)新社區規劃布點,原則上城鄉一體新
社區規劃布點規模在400戶以上。
(二)節約集約建房用地。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凡按規劃啟動建設的新社區,獨立式和聯排住宅包括道路、場地等公共設施戶均占地原則上控制在0.5畝(其中0.1畝為公共設施配套用地),日照間
距為1∶1.3,宅基地審批面積按90-110平方米的標準執行。多層住宅戶均用地不得超過0.3畝。
(三)堅持多種房型建設。新市鎮社區以規劃建造聯排住宅、多層公寓為主,可預留高層公寓用地,控制建造獨立式住宅。城鄉一體新社區以建造聯排住宅為主,減少獨立式住宅,適當規劃建造公寓房
。凡被項目征遷的安置戶,優先考慮公寓式安置。
(四)規范新社區啟動報批手續。新社區布點規劃應充分征求村民意見,經村兩委和鎮政府批準并報鎮人大主席團審議通過,報區政府批準。各鎮應在新社區布點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建設規劃,建設規劃
由區統籌辦組織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項目報批并啟動建設;已啟動建設尚未辦理報批手續的新社區,應及時補辦手續。
(五)加強規劃實施監管。各鎮、村應嚴格按批準的新社區布點規劃和建設規劃組織實施。對未啟動建設的新社區,應抓緊落實用地,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動村民自建房集聚。
二、加強新社區建設管理
(六)同步建設配套設施。經批準實施的新社區規劃,按審定的總平面規劃圖,同步建設道路、水電、通信、有線電視及生活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不同步建設配套設施的,原則上不得安排建房。
(七)有序推進置換建房。鎮、村按照批準實施的新社區總平面規劃圖,有序安排宅基地建房,確保新社區建房逐步成片推進。
(八)跟蹤管理村民建房。鎮村鎮管理辦公室、國土資源所會同村民委員會全過程跟蹤管理村民建房,切實履行測繪放樣到場、基礎和基槽驗收到場、梁柱和樓板屋面澆注到場、竣工驗收到場等“四到
場”職責,確保村民按批準的位置、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層高、層數和建筑立面建造住房。
(九)加強村民建房質量安全監管。各鎮應建立村民建房監理巡查制度,并聘請1-2名專職質監員,加強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現場指導,確保村民建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同時,各鎮應向村民和村鎮建
筑工匠大力普及“強地基、打圈墻、砌實墻、有立柱、現澆板”的科學建房和防災知識。村鎮建筑工匠承接村民自建房時,應在村民所在鎮進行備案,建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并遵守施
工操作規程和施工驗收規范。
(十)加快原宅基地復墾。鎮、村在做好村民自建房建設用地日常管理和監督的同時,加強老宅基地復墾管理,加快復墾推進力度。積極鼓勵多戶和自然村落整體置換遷建,增加宅基地復墾總量。
三、加強新社區建房審批管理
(十一)嚴格先審批后建設。村民建房必須嚴格按照“一戶一宅”的要求,先審批后建設。經批準屬自建房的,按規定取得《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鎮建設規劃許可證》“一書一證”后方可建房。
(十二)嚴把建房申報條件。村民建房前向所在村提出申請,如實填報家庭人員、原有住房以及申請宅基地面積、建房戶型等情況。村民委員會在接到村民建房申請后,根據現行村民自建房政策進行核
對和初審,經集體討論通過并予以公布后,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按照要求組織材料后報鎮政府審核。
(十三)公開村民建房申請。申請建房戶所在村依據鎮村鎮管理辦公室、國土資源所審核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建房申請情況,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鎮人民政府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
見書》。(十四)統一建房申請報批。各鎮村鎮管理辦公室按規劃審查建房申請,作出書面審核意見。鎮公安派出所在《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呈報表》現有在冊人口欄簽署意見。鎮國土資源所依據建
房用地申請及相關部門出具的材料,對建房戶的條件、用地面積標準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進行初審,凡符合建房條件的,經鎮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區政府批準。
(十五)辦理建設規劃許可。鎮人民政府認真審核《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材料,按程序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許可證時必須附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或通用圖,實現“一戶一圖”
。村民應在取得《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村民建房用地呈報表》批復后6個月內開工建設,超過審批有效期限6個月未開工的,《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如再需建房的,按規定重新辦理報
批手續。
(十六)提供建房便民服務。各鎮國土資源所、村鎮管理辦公室會同村委會等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的受理、審查、選址、放樣、竣工驗收等管理工作,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做好審批資料整理,妥善保
管建房檔案。鎮、村為村民辦理供水、供電、電信、廣播電視等安裝業務提供服務和指導。
四、加強村民違章建房監督管理
(十七)嚴禁規劃點外建房。村民自建房必須符合批準實施的新社區建設規劃,禁止在規劃點外以加固維修為名加層、翻建住房。鎮和村兩級組織是村民建房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對規劃區外的自建房建
設應早發現、早制止、早上報,發現苗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責令停止建設,限期不改正的,由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
(十八)依法處置違法用地。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村民自建房建設用地的管理與監督。對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由鎮政府依法查處。對違法違章建房戶,管線部門一律不予提供服務供給,其他相關職能部
門應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嚴格管理。
(十九)加強建筑工匠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村鎮建筑工匠的培訓和管理;對參與違法建設和不按規定施工的村鎮建筑工匠,經教育不改或影響嚴重的,吊銷其上崗證書。
(二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鎮、村要切實加強村民自建房管理,加強巡查和監管;區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凡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損害農村居民利益或對新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