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0 15:56:3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法與納稅會計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與納稅調整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不管是哪種后續計量模式,因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不同,企業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可能造成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存在差異,具體情況有以下兩種:
(一)成本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與納稅調整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按準則規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除外。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筑物的后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后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在稅務處理上,如果沒有減值跡象,企業沒有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減值準備,采用成本模式的企業不需要對后續計量進行納本文由收集整理稅調整;如果有減值跡象,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了減值準備,則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對后續計量進行納稅調整。
(二)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與納稅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定,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而在稅務處理上,企業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確認,應進行納稅調整。
二、所得稅納稅調整原因及項目分析
投資性房地產在采用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時所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屬于資產評估造成的持有損益,按會計準則的要求,一方面要調整資產的賬面成本,另一方面將持有損益作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當期利潤。而稅法規定,資產的持有損益在沒有實現前不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不對持有損益征稅,在確認資產的計稅基礎時仍按其折舊或攤銷處理。這種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的差異形成的調整內容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在企業選擇的資產使用年限與稅法規定的時間不一致的情況下,資產折舊或攤銷額與稅法規定形成的差異不僅會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也可能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對這部分差異要做出相應的納稅調整。二是資產在會計期末以公允價值計量確認的持有損益,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同時應該按稅法規定的使用年限對資產計提折舊或攤銷,相應形成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也要進行調整。
通過對上述相關規定的比較可以看出,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的原則為不同。會計準則規定可以選擇公允價值模式,而稅法遵循的是歷史成本原則。 第二,投資性房地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方法不同。會計準則規定,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第三,投資性房地產出租期間的處理方法不同。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而稅法則允許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所得稅納稅調整例題及解析
由于稅法仍然將投資性房地產作為一般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對待,所以在成本計量模式下,該業務與以往處理沒有區別;而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由于會計法和稅法對投資性房地產的核算有很大差別,導致納稅調整業務處理更復雜。下面我們通過兩個案例來加以說明。
【例1】甲公司屬非房地產行業,2011年1月1日將其自用房屋用于對外出租,該房屋的成本為1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20年。轉為投資性房地產之前,已經使用4年,企業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零。甲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對該投資性房地
產進行后續計量。假定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及凈殘值于會計規定相同。2011年12月31日,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發生減值跡象,經測試,其可回收金額為700萬元。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在發生實際性損失前不允許扣除,這會造成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不同,從而形成暫時性差異。資產負債表日不僅要確認由此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而且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由上述數據可知,甲公司在當期比會計核算要多交1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在未來期間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例2】 沿用【例1】中有關資料,該自用房屋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后,預計能夠持續可靠取得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甲公司采用公允價值對該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該項投資性房地產在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1350萬元。
分析如下:該投資性房地產在2011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為其公允價值1350萬元,其計稅基礎為取得成本扣除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額后的金額,即其計稅基礎=1000-1000/20*5=750(萬元)。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135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750萬元之間產生了600萬元的暫時性差異,會增加企業在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將自用房屋用于對外出租,這時應將出租的房屋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800萬元。
2011年12月31日,該房屋的市場價格為1350萬元,這時甲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的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6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600
假設甲公司2011年度共計實現利潤20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年度終了計算所得稅,稅法允許計提折舊,而會計準則不允許計提折舊,因此,多計應納稅所得額50,應當予以調整;同時稅法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化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因此,多計應納稅所得額600萬元,應予以調整。最終,房屋賬面價值1350萬元,而計稅基礎為750(800-50),二者之間的差額為600萬元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為600*25%=15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6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00
處理原則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應堅持統一性與獨立性兩項原則。
1.統一性原則。如前所述,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無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稅法時完全不考慮會計處理方法,將會無端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這些差異是沒有必要的。例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倍惙▽杩钯M用停止資本化的時間確定在“有關資產交付使用時”,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準則確定停止資本化的時間在“有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如果“預定可使用狀態”與“交付使用”還有一個時間段,那么會計資本化金額與稅法資本化金額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資產的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差異將直接影響到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異。本人認為這類操作口徑上的差異應當協調一致,制定稅法時應當盡量參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畢竟計算稅款的基礎數據是以會計為基礎的。
2.獨立性原則。只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保持各自的獨立性,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應納稅額的準確性?!抖愂照鞴芊ā返诙畻l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因此,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稅額,及時申報繳納。
處理方法
1.納稅調整。流轉稅:流轉稅需要納稅調整的項目,例如銷售貨物、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勞務時向客戶收取的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資款、手續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又如房地產企業取得的預收賬款需并入當期營業額計征營業稅。流轉稅按月計征,月末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應納稅額提取并申報繳納。
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方式。企業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需要針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項目進行納稅調整,調整過程通過申報表的明細項目反映。
2.所得稅會計。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在資產、負債、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不同,從而導致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差異,即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與會計利潤之和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
[關鍵詞] 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差異
[中圖分類號] F810.62 [文獻標識碼] B
在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相對獨立的形勢下,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逐漸增大。會計利潤是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算出來的,反映一定時期內的經營成果,并為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信息。應納稅所得額是根據稅法按照一定的標準確定的,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應稅收入,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在實際業務處理過程中,會計利潤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但卻不能等同于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可見,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必然會產生一些差異。
一、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類型
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按其性質可分為暫時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
(一)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從表面上看是由于資產或負債與計稅基礎不同而產生的一種差異,但是實際上是收入費用由于會計上計入利潤總額和稅法上計入納稅所得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一種差異,因為這種差異只是臨時性地存在于會計業務處理與納稅之間,它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自動消失或轉回,所以我們把稱它為暫時性差異。
(二)永久性差異
因為會計上確認利潤總額與稅法上確認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口徑不同,而且這種差異會持續性地存在于會計與稅法之間,它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自動消失或自動轉回,所以稱之為永久性差異。
二、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差異的原因
(一)服務目標不同
會計利潤是為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服務的,它作為企業最重要的財務信息之一,是衡量企業獲利能力的重要指標。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可以通過會計利潤對過去的管理業績進行總結和評價,并對未來的管理決策提供依據;外界投資者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用它作為評價企業經營業績并相應作出相應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一些監管部門也可以依據會計利潤對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
應稅所得的計算是為了納稅,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實現國家財政收入、維持社會正常運轉的保證,它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國家稅收的多少。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應納所得稅額是用應納稅所得額乘以企業當年適用的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
(二)原則的不同
1.遵循原則的不同。二者遵循的原則不同會直接導致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額的確認和計算方法產生本質性的差異。盡管計算應稅所得的過程中會遵循一些會計工作上的基本原則,但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法定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公平原則、反避稅原則等與會計準則上要求的穩健原則、謹慎原則等基本原則又有所矛盾。因此在面對一些問題時,這兩個領域需要遵循不同的原則,其結果必然會有差異。
2.核算原則的不同
會計準則的核算原則:客觀性、相關性、明晰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稅法規定的核算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合理性原則。以下舉例說明:
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生重大影響,以及是信息使用者需要據其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準確披露;而一些不太重要的事項,可適當簡化處理,不用在財務報告中說明。稅法上則不遵循重要性原則,只要是符合條件的應納稅收入,無論事項是否重要、金額大小均可按規定計算所得。
(三)計量基礎不同
會計工作中使用的計量基礎主要包括:歷史成本、現行市價、公允價值、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基礎有實際成本、公允價值和重置成本。由此,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在計算方面必然存在著差異。
例如由于計量基礎不同會導致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不同,從而影響累計折舊的計算結果不同,進而使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產生一定的差異。
(四)確定程序、計算方法不同
會計利潤的計算分為三步:第一步: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第二步: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第三步: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應納稅所得額是按照稅法的規定,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收入總額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為應稅收入。
三、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一些差異進行分析
(一)對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差異的分析
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在概念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會計收入: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商品銷售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收入。而稅法上則認為只要能增加企業經濟利益就是收入,并可分為有形的和無形的兩大類。
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確認原則上的差異。會計中對不同性質的收入有著不同的確認規定,會計準則中把確認收入的標準規定得更為細致,其確認原則是實質重于形式。例如銷售商品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時才能確認收入: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是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是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而稅法上則規定一般在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相關憑證的當天確認收入。
(二)對會計費用與稅法扣除項目的差異分析
首先,會計費用與稅法扣除項目在確認范圍上存在差異。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一些項目是不得扣除的,如:無形資產受讓支出、研發支出、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而稅法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除了以上幾項外,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非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各種贊助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均不得扣除。
其次,費用項目扣除標準上存在差異。在會計核算中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費用項目通常都是按照實際發生的數額進行全額扣除。此外,企業對外捐贈不區分公益、救濟性捐贈,均作為費用支出。而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一些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進行扣除。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嚴格按照實際發放工資、薪金總和的2%、14%、2.5%標準扣除,對超過標準的只能按標準扣除,未超過標準的按實際發生數扣除。所以,在企業處理中就可能會出現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計算中扣除數額出現差異的情況。
(三)對固定資產折舊費的差異分析
固定資產的折舊在各大企業的地位舉足輕重,也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有著很大的影響。稅法和會計制度在提取折舊的范圍、計提折舊的總額、折舊的計算方法、折舊年限、幾方面都有各自的規定。在具體的處理上,二者計算出的折舊費存在著差異。
1.提取折舊的范圍不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而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的部分固定資產不提取折舊,如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2.計提折舊的總額不同。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的總額是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減去其預計凈產值后金額。而現行的稅法規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總額為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
3.折舊計算的方法不同。會計準則規定各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如平均年限法、直線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而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原則上采用直線法。
4.折舊年限。會計準則沒有對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做出明確規定,各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自行合理確定,一般不低于一年;而現行稅法則詳細規定了各種類型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如:房屋、建筑物的年限為20年;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的年限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一般為5年。
(四)對無形資產攤銷差異的分析
無形資產攤銷額也是計算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組成部分,故會計與稅法對無形資產攤銷的不同規定也會導致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1.攤銷范圍的不同。會計準則規定一些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其價值;而稅法則規定除了外購商譽支出在企業進行轉讓或者清算時才予扣除外,其他無形資產都須攤銷。
2.攤銷金額的不同。會計業務處理過程中根據會計準則確認的入賬價值進行攤銷,而稅法則按照按計稅基礎攤銷。此外,由于在無形資產原值的確認上二者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二者計算出的攤銷額也有所不同。
3.攤銷方法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一般為直線法,有一些特殊的無形資產也可以選擇其他的攤銷方法。而稅法則規定只能用直線法進行攤銷無形資產。
4.攤銷年限不同。會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無形資產的最低攤銷年限;而稅法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四、對于協調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差異的幾點建議
在開展會計核算工作時,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與記錄,不得違反會計制度。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必須按照稅法要求進行納稅調整,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應繳所得稅款。而且我國稅法有明確規定:在進行稅收處理時,稅法與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不一致時,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在會計的日常工作處理中盡可能減少會計方法的種類,對于大多數小型企業可以按照稅法的規定合理選擇會計處理方法,或者是與其相接近的備選方法。明確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差異的處理方法,以簡化稅款的計算。
目前,大多數企業對所得稅差異不做賬務處理,無會計記錄。為了如實反映差異的形成及清晰地展現出納稅調整情況,筆者認為,企業應建立相應備查賬簿或臺賬,對差異進行確認、計量與記錄,以確保納稅調整無誤。如可在增列“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三個項目,它們的調整金額可以根據備查賬進行填列。
加大法規制定部門的溝通程度。會計準則的制定者和稅收制度的制定者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必然會減少會計核算工作與納稅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差異,方便納稅申報。
五、結論
分清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靈活掌握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銜接,可以提高會計人員工作的效率,保證企業會計信息和納稅信息的準確性與時效性。隨著我國經濟的穩步發展,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不斷完善,稅收和會計的差異協調將會減少,從而縮小稅法和會計目標的差異,減少企業財會人員和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工作量。
[參 考 文 獻]
[1]南文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差異的分析[J].商業經濟,2010(6)
[2]許輝.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差異的形成和協調[J].經營管理者,2012(18)
[關鍵詞] 稅務會計 財務會計 會計模式
歐美等西方發達國現在的稅務會計理論和方式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并且形成了多種樣式的稅務會計模式。對于我國而言,我國的稅務會計理論則還不健全不完善,現在會計準則已經越來越國際趨同化,這對健全我國的會計準則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西方發達國家的會計稅務模式的對比
稅務會計是進行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系統。通常人們認為稅務會計是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的自然延伸,這種自然延伸的先決條件是稅收法規的日益復雜化。在我國,由于各種原因,致使多數企業中的稅務會計并未真正從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中延伸出來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會計系統。
1. 英、美獨立稅務會計模式
英美國家的稅務模式采用的是財稅分離的模式,其模式特點是: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存在差異,財務會計具有其獨立性,不受到稅法的管束。納稅人的納稅事宜由專門的稅務會計辦理,這就使得稅務獨立于財務會計。英美國家采用的是投資者導向性會計模式,他們更強調的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財務會計準則遵循的是公認的會計準則,不會受到稅法的任何約束,這就使得會計提供的信息更加的真實,可靠。所以該模式很有利于財務會計的完善和稅務會計的形成。
2.法、德的合一稅務會計模式
法國和德國則是財稅合一模式的代表國家。其稅務模式的特點是: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稅務當局,稅法對會計有很強的約束力,對其提出了明顯的要求。要求會計準則和稅法準則的要求要保持一致,禁止財務會計和稅法會計存在差異。企業對內部的會計事宜必須嚴格遵循稅法的規定。法國和德國采用的是政府導向性會計模式,其對企業的要求是其納稅申報和股東提供的財務報表要一致,企業納稅的額度應該和納稅錢的會計利潤相差不是很大,到納稅時候可以直接依據財務報表所提供的依據納稅,因此沒有必要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
3. 日本的混合型稅務會計模式
亞洲的日本,其稅務會計模式獨具一格,其既不像英美等國的財稅分離情況,也不像法德等國的財務合一模式。采用的是混合型稅務會計模式,其具有獨特的特點:依據稅收法則對財務會計進行協調,也就是說其稅務會計是一種納稅調整會計方法體系。日本的“企業導向型會計模式”,強調會計為企業管理服務。會計準則制定的目的是要促進企業會計方法的統一,促進企業管理水平提高,公平稅負
二、 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對稅務會計模式的影響
最近幾年,會計準則模式的國際趨勢應經發展成為國際趨勢。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是對會計國際化目標的更為具體和現實的表達,但這一過程仍然需要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各國政府多方面的努力。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必然會影響稅務會計模式的變化。有研究表明,法國、德國的上市公司、跨國公司等大型企業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已是必然趨勢。美國、英國等非立法會計國家,其會計與稅法分離,并由此導致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發展。完全采用以稅法導向的會計而未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實行的是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美國于2002年底頒布了小企業稅務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根據會計原則編制的會計報表與納稅申報表的編制基礎一致。2004年,我國財政部頒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基本上是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雖然有利與當時的《企業會計制度》對接,降低制度的轉換成本,但卻提高了小企業的制度遵從成本。因此,不論從我國的國情看,還是從國際趨看,小企業應該選擇財稅合一的企業會計模式,即稅法導向的稅務會計模式。其他類型的企業可以先采用財稅混合會計模式,待條件成熟后,再過渡到財稅分享會計模式。
三、構建我國稅務會計模式的思考
我國的企業會計改革和稅制建設在改革開放后也得到了質的飛躍,會計模式的改革和稅務的改革目標清晰,都符合我國的發展和國際發展的趨勢。我國在1994年的稅務改革中,表明了我國稅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嚴肅性,使稅務不在依附應納稅所得的財務會計。例如在企業所得稅中規定:在計算納稅人應納稅時,如果財務會計和稅法規定的不一致時,納稅人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經過這樣規定納稅人在要在會計準則下計算會計利潤,然后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相應的調整,之后才能作為納稅人應納稅的額度,這種情況克服了以往我國的稅法過分依賴會計的弊端,真正是實現了稅法和會計分離。特別是我國在2006頒布了新的會計準則,這也充分表明了我國的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的趨勢,加速了我國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分離的步伐。會計制度和稅法其存在的功能不同,這肯定會導致稅法和會計制度存在不盡相同的地方。我國的會計準則要想在國內得到很好的執行并與國際接軌,就必須實行稅法和會計制度相分離的原則。自我國改革開放至今,我國對財務會計從開始的陌生不認識到逐漸的接受認識,在到被國家重視并不斷的健全制度。我國現在的會計,稅法等課程,也表明了稅務會計既有理論支持也有實際意義。我國目前稅務會計已經呈現更多的“獨立性”,甚至有時財務會計不惜委曲求全地去適應稅法,從而降低了自己的信息質量(如增值稅的會計處理)。由于我國目前是財稅混合,在財務會計中產生大量的納稅調整事項;另外出于對財務報告目標與納稅目的的會計政策選擇,不得不統一,而它是以放棄某一方目標為代價的。因此,從發展和長遠的觀點看,我們應該積極努力,實現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完全分離,從而更好地發揮會計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四、結論
不同的國家會選擇不同的會計模式,會計模式的選擇是有其所在的外部條件所決定的。影響會計模式的選擇因素是多方面的,我國應在特定的環境下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會計模式以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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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所得稅法 所得稅會計 納稅
一、發展歷史
(一)所得稅法的發展歷史。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從建國以來大致經歷了如下的發展進程:將《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合并為原《企業所得稅法》;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并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并為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
(二)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歷史。財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發《關于印發的通知》([94_財會字25號),要求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時,按照稅收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并按照調整后的數額申報交納所得稅。自2005年初開始,財政部全面啟動了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經過近兩年的艱苦努力,建成了由1項基本準則、38項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構成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會計準則體系的第18號為所得稅,該號準則的意味著企業的所得稅會計有了正式的法律規范。
從所得稅法和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我國的所得稅會計和所得稅法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當所得稅法發生變化時,所得稅會計會隨之改革;反之,當所得稅會計發生變化時,所得稅法也會隨之改革。
二、所得稅法與所得稅會計的二次改革
(一)所得稅法與所得稅會計的第一次改革。在原《企業所得稅法》和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上述二法下面簡稱原稅法)實施后不久,由于各企業按照會計規定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于計算口徑或計算時間不同而產生差額,財政部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在暫行規定中由于計算口徑不同產生的差額稱為永久性差異,由于計算時間不同產生的差異稱為時間性差異。例如:原稅法中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會計核算中,國債的利息收1人是計人投資收益中的,企業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應是企業的利潤總額扣除國債利息收入后的數額,差異的數額在當期發生,不會在以后轉回,這種差異在暫行規定中稱為永久性差異。原稅法中規定的: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附加扣除、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捐贈限額的扣除等在會計核算中都屬于永久性差異。再比如:當企業會計核算上的固定資產折舊與原稅法規定的折舊不同,固定不論對稅法核算還是會計核算而言,其折舊最終都是要提足的,只是企業會計核算與稅法核算中的每期折舊額不一致,由此造成的差異會隨著時間逐漸消失,這種因時間造成的差額數額在暫行規定中稱為時間性差異,原稅法中規定的:可彌補的5年虧損、售回租回時確認的遞延收益、壞賬準備的扣除等等在會計核算中都屬于時間性差異。
暫行規定中按企業是否確認時間性差異將所得稅的會計核算方法分為二種方法。第一種方法:企業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為應付稅款法,在這種方法下,當期計入損益的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交的所得稅,即會計分錄為借:所得稅;貸:應交稅金一所得稅。第二種方法:企業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為納稅影響會計法,即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時間性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該法根據企業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是否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又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采用遞延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不需要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但是,在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原所得稅稅率計算轉回;采用債務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應當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在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轉回。會計分錄為借:所得稅,借:遞延稅款;貸:應交稅金一所得稅,貸:遞延稅款。
通過比較應交稅款法下、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下、納稅影響會計法,債務法下三種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方法,得出應交稅金的計算都是一樣的,其差別主要體現在計人當期損益的所得稅中。在應付稅款法中。計人當期損益的所得稅中包含時間性差異的影響,又包含永久性差異的影響;在納稅影響會計法中,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中包含當期的永久性差異。但不包含當期的時間性差異;在出現稅率調整或開征新稅時,不考慮該因素的就是遞延法,考慮該因素的就是債務法。
(二)所得稅法與所得稅會計的第二次改革。在企業會計準則后,由于此次會計準則的改革變動較大,引進了許多新的會計理念,像職工薪酬、公允價值、投資性房地產等;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新所得稅會計)也重新規范了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而且,在原稅法的實施過程中,內外所得稅法的不一致及稅率不一致等等原因,束縛了企業的發展。因此,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
新所得稅會計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該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二者之間的差額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殊情況除外);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時,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特殊情況下除外)。當適用稅率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按照新的稅率重新計算。
新所得稅會計核算所得稅的情況下,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由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二個部分組成。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關鍵是確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以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從而確定計人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當適用稅率發生變化時,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按照新的稅率重新計算;在發生暫時性差異時,如知道將來轉回該差異適用的稅率,應按將來轉回差異的稅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三、所得稅會計與所得稅法改革的相互聯系內容
在所得稅會計與所得稅法二次改革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準則的變革的內容作了許多的改革,所得稅會計的改革也更貼近于企業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比如:在新稅法中,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不再實行原法的計稅工資扣除制。在新法下,企業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更為合理的工資激勵制度,而不必顧慮在原法下企業因實發工資超過計稅工資導致多上稅,從而能夠更好地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而且新稅法中所指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該工資薪金的概念與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的職工薪酬是一致。
還比如:在新所得稅會計中,對所得稅會計的核算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原暫行規定的核算方法比較,所得稅費用是企業當期應當承擔的所得稅費用,該種核算方法更能體現會計質量要求中的收人與費用配比原則及權責發生制原則。再比如: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非貨幣易,換出換人商品都應按公允價值入賬,對取得商品方而言,在今后的會計核算中,不需要對其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后計算應納稅款;對換出商品方而言,也不需要根據新所得稅法在納稅時對換出商品的價值進行調整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四、所得稅法與所得稅會計發展展望
關鍵詞:會計教學;所得稅核算;利潤核算
【中圖分類號】G712
在會計教學中,我們發現學生往往很難理解所得稅這個問題。因此我們應該把這問題慢慢展開,由淺入深的講,以使學生能夠慢慢理解和接受。比如我們通過企業所得稅的定義可以問學生稅法定義的"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是否為企業會計上計算出的"利潤總額"呢?這時學生可能很茫然,覺得應該是又拿不準。那么我們就讓學生暫按這種理解來計算。
即:
當期應交所得稅=會計利潤×適用稅率
這樣學生會覺得本節課很簡單。那么老師這時告訴學生稅法上所說的"生產經營所得"和會計上所說的"會計利潤"并非同一概念。期末我們要對會計利潤按照稅法的規定加以調整,以使它變為稅法上所稱的"生產經營所得",也就是我們所稱的"應納稅所得額"。
即:
當期應交所得稅=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這樣學生就會加深印象,期待老師說明這里的"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區別在哪里。
這時我們可以羅列以下差異:
1會計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與稅法上規定的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的不同導致"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差異。
這里我們需要說明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折舊方法。如可以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也可以按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計提折舊,前提是有關的方法能夠反映固定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實現情況。而稅法一般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除某些按照規定可以加速折舊的情況外,基本上規定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
另外稅法一般規定每一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而會計處理是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由企業按照固定資產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估計確定的。
2會計上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而稅法上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不認同,兩種規定影響到"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3對于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會計準則規定有關的研究開發支出區分為兩個階段,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而開發階段的支出應當計入所形成無形資產的成本。稅法規定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研究開發支出,其在研究階段的支出按照其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成本的150%攤銷。以上造成"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4會計準則規定應根據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情況,區分為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要求攤銷,在會計期末應進行減值測試。而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無形資產均應在一定期限內攤銷。由此造成"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5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一般為其取得成本。由此造成"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6會計規定企業應將預計提供售后服務發生的支出在銷售當期確認為費用,同時確認預計負債。而稅法規定與銷售產品相關的支出應于發生時看作費用扣除。由此產生"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
7某些事項確認的預計負債,稅法規定無論其是否發生均不看作費用抵減,由此造成"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8雖然預收賬款在會計上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某些預收賬款按稅法規定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由此造成"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9對于罰款和滯納金,會計規定確認為當期費用,在尚未支付時作為負債反映;而稅法規定并不作為費用調減利潤,由此造成"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10對于企業合并,稅法規定考慮合并中涉及的非股權支付額比例、取得被合并方股權比例的條件,將其區分為應稅合并與免稅合并。由此造成被合并企業是否進行所得稅清算的問題。
綜上所述,企業在確定當期應交所得稅時,對于當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不同的,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按照適用稅收法規的要求進行調整(即納稅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確定當期應交所得稅。
一般情況下,可以用以下公式確定:
當期應交所得稅=會計利潤+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利潤表但稅法規定不允許計入的費用-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或-)其他需要調整的因素
下面給學生舉一個案例具體說明:
某公司20×8年度利潤表中利潤總額為12,000,000元,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25%。
該公司20×8年發生的有關交易和事項中,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存在差別的有:
①20×7年12月31日取得的一項固定資產,成本為6,000,000元,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會計處理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稅收處理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假定稅法規定的使用年限及預計凈殘值與會計規定相同。
②向關聯企業捐贈現金2,000,000元。
③當年度發生研究開發支出5,000,000元,其中3,000,000元予以資本化;截至20×8年12月31日,該研發資產仍在開發過程中。稅法規定,企業費用化的研究開發支出按150%稅前扣除,資本化的研究開發支出按資本化金額的150%確定應予攤銷的金額。
④應付違反環保法規定罰款1,000,000元。
⑤期末對持有的存貨計提了300,000元的存貨跌價準備。
分析:
2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000,000+600,000①+2,000,000②-1,000,000③+1,000,000④+300,000⑤=14,900,000(元)
①為會計計提折舊計入費用6,000,000×2/10=1,200,000(元)與稅法允許計提折舊6,000,000×1/10=600,000(元)的差額。
②為向關聯企業捐贈現金。
③為企業計入當期費用的研發支出2,000,000元與稅法規定可以按其150%作為費用稅前扣除的差額。
④為違反環保法規定罰款金額。
⑤為會計作為費用的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而稅法不允許。
20×8年應交所得稅=14,900,000×25%=3,725,000(元)
最后,應向學生說明當期應交所得稅與當期所得稅費用不是同一個概念,也就是說核算當期應交所得稅與核算當期所得稅費用并非同一件事。希望同學們在會計的知識里繼續學習深造,將來成為一名優秀的會計人。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在發展中面臨著不少的挑戰,會計制度和稅法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發生了很大變革。理應做出適當的調整,使二者相互協調,為企業更好地發展提供保障。
關鍵詞 :企業會計制度;稅法差異;稅務風險
一、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性
(一)原則上的差異
企業會計與稅法在原則上的差異分為四種,分別是:權利與責任發生制的差異;重要性原則上的差異;謹慎性上的差異和輕視形式的差異。其中,權利與責任發生制的差異性主要表現在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的時候,要以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盡管如此,會計估算時仍然會由于權責制的大量會計估計,造成稅法上的不承認現象;在重要性原則上,會計是根據經濟業務所得利益來制定相應的會計程序,由于稅法并不承認這一原則,使得二者在此差異性頗大;謹慎性上的原則,會計制度在面臨企業的諸多不確定因素時,給予適當的預計和估算,對一些風險可以進行風險準備,但稅法并不支持這一行為;輕視性原則,它的主要表現在重視實質而忽略形式,在企業的融資上,會計制度主要是交易與業務的實質進行,前提是有法律制度作為依靠,稅法對其的否定主要是將其制度的形式分開對待,分別繳納各項稅用。
(二)項目規定差異
項目規定差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收入差異,由于會計與稅法在原則上的差異,使得二者在收入和成本的項目上產生差別。會計制度在企業的規劃中規定,收入指的是企業在生產商品、銷售商品和對資產使用權的讓渡上所獲得的經濟總收入,除去企業商品在生產時所消耗的勞務費用、商品在銷售時所付出的流程費用。稅法對于企業的收入情況則是區別對待,基于稅法政策的不同,對企業不同的應稅收入進行簡單的劃分,所產生的應繳稅收超出了會計制度估算。其二是成本費用上的差異,企業成本上的費用主要是指企業在生產與銷售產品時,扣除生產的費用,最后所得的經濟利潤。而稅法中所明確的成本主要指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所申報的產品銷售和生產商品,以及資產轉讓的成本等,這超出了與企業預算的成本。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協調
(一)嚴格執行會計制度的規章程序
在會計制度的估算中,由于估算過多或者其他的風險因素,導致會計要素背離了實際的預算,在這一過程中,如果擅自調整會計的估算,會對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企業對于稅收的繳納原因也不甚了解。所以嚴格執行會計制度的規章程序,在稅收預算發生變化時,能夠針對估算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最終企業可以通過會計的要素對此有章可循。年終納稅調整是解決會計制度在進行估算時,稅法與其產生差異進而縮小差異的有效方法,但前提是嚴格遵守了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處理方法的選擇
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協調,關鍵要注意兩點。一是嚴格按照規定中的依據進行操作。會計與稅法之間存在的差異性是企業生產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采取適當的措施減少差異,使二者相互協調是企業更好發展的重要保障。二是備選方案的合理攤銷。企業開辦費的攤銷是有期限的。企業可以進行一次性攤銷,也可以與稅法進行協調,增加備選方案,與稅法規定相一致,小型的企業可以以企業自身發展的情況對此做出選擇。
三、企業稅務風險防范措施
(一)依法納稅理念的樹立
眾所周知,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國家依照法律和規定,依法進行收稅,稅收是國家滿足社會生存與發展的需要,這是任何社會形態都無法避免的問題。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就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相關的稅務,依法納稅觀念的樹立,能從根本上降低企業的稅務風險。首先,企業要進行相關的統籌,會計制度在這過程中起到輔作用,幫助企業理清納稅的內容;其次在規劃上,企業要聯合各部門進行明確的規劃,使納稅的過程規范化,減少納稅預算失誤;最后,在納稅的管理上,要嚴格進行,相關人員明確自身職責,對稅收的統籌進行規范化的操作,使企業的稅收得到合理性與合法性的審核,減少稅務風險。
(二)調整納稅和核算規范
調整好納稅是企業進行依法納稅的首要前提,核算不規范的現象使得企業要面臨稅務上的風險,納稅調整是以稅收法規為前提,對企業的利潤所的所進行的調整,當會計制度于稅法不協調或者不一致的時候,理應以會計制度為前提,進行相關的核算,在繳納稅務的時候再進行調整。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性在不斷增加時,企業應在申請納稅報表時,進行嚴格的納稅調整,假如企業在進行納稅的申報時,忽視了納稅的調整,導致少繳納稅款的現象,稅務機關將會對此進行相應的懲罰。
(三)完善內部控制,把握差異性
在內部控制上,企業要合理進行完善,一方面要提高企業自身的管理水平,各部門相互聯系且相互監督;另一方面要不斷加強企業員工的風險意識。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要求企業在進行傳統的財務監督體系的同時,引用科學先進的現代化管理知識,建立一個操作嚴謹、控制嚴密的企業內部財務信息組織系統,這樣,能從根本上杜絕稅務風險的隱患。
(四)加強企業部門、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
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對科學技術和資金技術的投入,科學技術以其強大的影響力時時刻刻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在企業的發展中,無論是對內還是對外,溝通渠道至關重要。為了防范稅務的風險,對內,企業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系,尤其是會計部門,在財務上出現賬單不清或者財務不明的情況,要聯合對賬,檢查財務的去向,在申請稅收報表前及時解決相關的問題,避免企業因此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及時了解有關稅務的最新情況。及時了解稅務機關的最新最全面的稅收法規,有利于企業據此合理調整應繳納的稅收,加強企業與稅收機關之間的聯系,爭取準確得理解稅收的具體內容和規范,盡可能的與稅收機關的制度相一致。尤其是企業在重大事項的投資和決策上,對于不能夠完全理解的稅務問題及時向稅務機關咨詢了解,采納稅務機關給出的合理建議,最后確保企業能夠誠信并依法進行稅務的繳納,維護企業自身合法的權益,有效防范稅務風險,使企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結束語
企業若想得到更好的發展,在面對體制化的改革和挑戰機遇時,應牢牢抓住,創新企業的發展模式,依據企業自身的發展狀況,做出一系列合理的舉措改善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性,使其二者協調發展,為企業的發展提供重要保障和爭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