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0 15:56:2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金融監管體制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歐美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金融體系發生了巨大變化。與金融體系的變化相適應,世界金融監管體系也進行了相當程度的監管組織、制度和技術上的創新和改革。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創新的主要標志,一方面是在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廢止了長期以來實行的金融分業監管的銀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業監管。另一方面歐洲則積極推進統一金融監管組織和制度的金融監管創新。金融監管體制的創新首先表現為金融監管主體法律地位和監管組織、制度的創新,世界監管制度趨同化、監管組織統一化的趨勢,是世界金融監管創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將以美國、歐洲和日本等西方國家為例來進一步說明各國監管體制的特征。
二、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總體趨勢
縱觀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過程,我們發現綜合監管已經成為金融監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經采取了綜合監管模式,只有法國仍采取分業監管模式。在綜合監管模式中,美國是美聯儲的綜合監管和其它監管機構的專業監管相結合,其它國家則為獨立于央行的綜合監管機構與央行合作進行監管,分業監管的法國正在考慮向綜合監管轉變。
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另一個特點是,監管當局與中央銀行分離的趨勢不明顯。在實行綜合監管體系的國家中,德、英、日等國的監管當局獨立于央行。德國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獨立于央行之外的銀監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聯邦銀行貨幣政策的制定權轉移到歐洲央行,德國正在考慮將綜合監管職能放回德意志聯邦銀行。英國和日本在最近兩三年才陸續建立獨立于央行的綜合監管當局,日本實際上是將監管分別從大藏省和財經部的控制下分離出來,同時加強了央行的監管職能,增設了檢查局。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國銀監會負責監管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保險業的監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則負責對證券業的監管。目前,中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準人的管理和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以及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理并采取化解風險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對滯后的原因,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許多待解決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
金融監管體制是對金融監督管理活動進行規范的一整套組織制度,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與否直接關系到金融監管的效果。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無論是中央級監管,還是地方級監管,監管機構都受制于政府部門的指揮和管理,缺乏獨立性,不能充分發揮監管職能。
(二)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對金融機構的各種經營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這是保證金融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規程序實施,杜絕隨意性,保證客觀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監管的分業監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
混業經營已成為當代金融業發展的主流趨勢,與之相適應,綜合監管體制亦成為一種國際化的趨勢。我國金融監管的分業監管原則規定,商業銀行的資產只能發放貸款,不能從事證券業、信托業、保險業、房地產業的投資活動,不能通過資產多樣化實現投資風險的分散,使金融部門的業務受到嚴格的管制。 (四 )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監管的能力和效率處于較低水平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金融機構的準人審批,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涉及不多。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地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一)從制度上保障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
在政府監管主體的設置方面,由于金融監管的范圍涵蓋整個市場,尤其需要解決信息不對稱等導致的市場失靈問題。金融市場的特殊性、金融活動的復雜性、金融市場失靈現象的廣泛性和金融行業的專業性,要求金融監管體制采取獨立型的監管主體。隨著金融市場國際一體化程度的提高,設立獨立、超脫、統一的政府監管機構具有明顯的一致化的傾向。
(二)建立對監管者的監督約束機制
一個完善的監管體制還應包括對監管者的監督約束機制,加強監管機構紀檢部門的力量,建立紀檢部門對監管工作的調查制度,明確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職責,制定對違法監管、執法不嚴或失職等行為的處置辦法,定期公布有關監管信息,增強監管的透明度,擴大和完善社會公眾對監管者的舉報制度。
(三)加強國際層面上的監管合作,提高監管水平
加人WTO后,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外資銀行將更多地在我國從事金融服務業務。由于跨國金融機構擁有復雜的組織結構和廣泛分布的機構網絡,這就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特別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金融業務不再局限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的范圍,以國家為單位的金融監管已經不可能對其境內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行全方位的監管。我國應主動適應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從而實現對跨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我國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術合作等方面展開合作。同時,要發揮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在協調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并積極在國內全面推行金融監管國際化標準。
(四)充分重視對資本充足性和內控機制健全性的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的重點應從對監管對象各項業務合法性監管轉向對資本充足性和內控機制健全性的監管。如對銀行的監管,監管機構只集中對法人機構進行監管,即對銀行總行進行集中監管,而對分行則主要通過對總行的內控機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結論,同時要求分行在每個工作日結束時將數據上報總行。
總之,金融監管模式并無優劣之分,不同經營體制與不同監管體制的各種組合都有成功的實例,關鍵是根據自身國情選擇最適合的模式。必須承認不同國家現行的監管體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而且最適宜的監管體制及結構也并非固定不變的。還應該強調的是,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固然重要,但如果對監管效力和效率沒有保證的話,監管模式也絕不是保證金融安全的萬能靈丹妙藥。
參考文獻:
[1]吳風云,趙靜梅.統一監管與多邊監管的悖論:金融監管組織結構理論初探[J]金融研究,,2003(9).
一、支持集中監管的觀點
(一)有利于實現一致性監管,減少監管套利。上世紀80年代興起至今的金融創新活動,對金融市場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最突出的表現是伴隨著現代金融工程技術的應用,通過對傳統金融基礎資產和衍生產品的復制、捆綁、分拆和重新包裝組合,銀行、保險和證券各金融產品間的界線日益模糊,而對風險的定價這一所有產品的共性則被不斷彰顯。在此情況下,傳統基于機構類型而不是風險類型的分散監管體系中存在著大量的監管政策不一致性,由此產生的監管套利活動對監管有效性帶來了嚴重的沖擊。
(二)有利于對金融集團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監管。目前,多數國家或地區金融系統開始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通過復雜的內部交易,集團內各個金融部門形成了一個利益休戚相關的共同體,集中或合并監管成為金融集團監管的基本方法。在以金融集團為主體混業經營方式下,集中監管有利于增強各行業監管的協調與溝通,更好地理解金融集團業務交叉的本質,更好地制定金融集團的風險管理政策,從而減少監管盲區、提高金融集團合并監管的有效性。而且,從整個金融系統看,集中監管能更好地理解和監督不同金融機構在各市場的風險轉移情況,更好地評估各種變化對宏觀金融體系的影響,從而更好地調整或完善金融監管政策。
(三)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監管時滯。通過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當局能夠最及時、最完整地獲取整個金融系統的信息,并通過內部各部門間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做出快速反應,從而減少監管政策的內部認識時滯、決策時滯和行動時滯,提高監管效率。
(四)有利于強化監管部門責任。良好的外部監管問責、充分發揮市場紀律約束作用對建立監管機構履職硬約束至關重要,是監管治理的基本內容。但在不完全契約下分散監管產生的監管盲區,經常導致監管責任不清、責任推諉等問題,難以有效實施外部問責。集中監管將監管權力賦予一個機構,有利于增強外部問責的剛性,這對于改善當前的監管治理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五)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集中監管通過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共用服務基礎設施以及高效的內部架構,有利于提高監管機構的內部管理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同時,集中監管可以減少金融機構向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上報,降低管理成本,并節約監管成本。
二、反對集中監管的觀點
(一)實現一致性監管還存在困難和挑戰。集中監管的前提是,將所有同質性金融活動納入統一監管范圍內。但從現實情況看,由于存在風險識別、度量和管理上的難題,很難將所有同質性金融活動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框架內,并對其實施統一的監管要求和監管流程。而將金融監管活動簡單疊加在一起的集中監管只能流于形式,同時還會造成監管套利已經得到有效制約的錯覺。況且,監管當局在建立統一監管框架時,必須考慮不同金融業務本身的特點,要取得兩者之間的平衡,存在很大困難和壓力。
(二)集中監管可能加劇監管目標的沖突。監管政策的主要目標包括:金融穩定、投資者保護與市場誠信。在集中監管機制下,約束機制弱化使得監管部門具備為了一方面的利益而犧牲其他監管目標的便利,從而導致這些監管目標在一定情況下產生沖突。例如,在投資者保護目標下,監管機構往往會姑息問題機構,從而在長期內損害金融穩定。
(三)集中監管不是解決溝通與協作問題的唯一方式。對集中監管的另一個有力的反駁理由是,通過在各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高效緊密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信息的及時、完整共享,同樣可以完成對金融集團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有效監管,而不一定必須借助集中監管的形式。不同監管部門間的信息溝通與協調可以有效替代集中監管的部分功能。目前,各國乃至全球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的包括由銀行(BIS)、證券(IOSCO)與保險部門(IAIS)組成的聯合論壇在內的信息共享與交流機制,對解決跨市場風險監管問題就取得了十分明顯的成效。
(四)集中監管的規模與范圍經濟不明顯。研究表明,集中監管的規模與范圍經濟并不明顯。目前,只有FSA等極少的監管機構認為集中監管減少了他們的運營成本。集中監管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與一國的金融總量密不可分,集中監管更可能是一國金融業高度發達或一國金融總量較小下的產物。
(五)龐大的集權機構不利于良好監管治理結構的形成。集中監管一般是將原來的分業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個龐大的監管機構。這一龐大的金融業集中監管機構可能形成監管集權,一方面可能加劇監管信息的不透明,使外部監督約束機制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可能使工作流程過于官僚化,不能對外部環境變化迅速做出反應,或將延長監管時滯。
三、我國金融業監管治理體制的選擇
Martínez&Rose(2003)通過跨國抽樣分析認為監管治理體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最優金融監管模式,只有結合一國的金融產業發展規模、結構和水平建立的監管治理體制才是最有效的。根據目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金融產業發展趨勢和水平,分業監管應當是我國目前比較理想的監管治理體制選擇。其理由如下:
(一)我國金融產業發展結構不平衡、水平參差不齊。國內銀行業“一業獨大”的特征十分突出,在這種背景下建立集中監管體制,一方面容易導致某一部門監管在整個機構中占優勢,例如銀行監管部門可能擁有最多的職員和資源,使得機構整合可能演變為銀行監管機構“收購”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過程,從而造成非銀行金融部門監管的倒退。另一方面,容易加劇現有銀行業和證券業、保險業發展的更加不平衡。監管治理體制科學與否的最終評判標準應是該種監管模式在實現監管目標方面體現的效率。實踐中,Freshfields(2003)的一項調查表明,全球實施完全集中監管的國家占比僅為29%,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占比為38%,處于兩者之間監管模式的國家占比為30%.由此可見,監管治理體制應當建立在各國金融產業發展的現實水平基礎上。
(二)金融業綜合經營剛剛起步且具有較強的血統性。正處于起步階段的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具有很強的血統特征。大多數金融集團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往往是以某個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跨行業投資設立其他金融機構,集團還存在著具有明顯比較優勢的主業,投資新機構從事其他業務更多是基于范圍經濟和共享分銷渠道的考慮。除此之外的金融綜合經營,無論在規模還是業務融合程度上都很低。因此,對我國金融綜合經營業務的監管,完全漠視“路徑依賴”的思路并不“經濟”,完全漠視綜合經營金融集團“血統性”的思路也并不“科學”。因此,當前我們更應該將工作重點放在主監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
(三)監管機構“才分即合”可能產生一定的風險與效率損失。監管治理體制從一種模式轉向另外一種模式,必須進行機構整合以及與機構變更相關的法律、文書的修訂,這使得該機構至少在最初運轉的幾年難以較好地履行監管職責。成立一個新機構面臨的不確定性還可能造成一些有經驗人才的流失和士氣低落。另外,機構內部管理的整合難度也不容忽視。如果從分散監管體制轉向集中監管體制,整合前每個機構都有自己的定位與監管文化,一些IT和數據庫等基礎設施也存在差別。一份調查統計顯示,完成機構整合至少平均需要1~2年的時間。2003年,我國才最終確立了分業監管的格局,僅僅是法律文書的修訂直到今天也沒有徹底完成,我們應該珍惜這剛剛建立起來的穩定局面,避免短期內再次經受機構整合的陣痛,這也有利于維護監管機構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四、進一步完善現有監管治理體制的建議
盡管我們當前應維持分業監管的基本格局,但隨著國內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的日益明顯和規模不斷擴大,為避免出現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現有的監管治理體制,重點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2004年9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北京簽訂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從本質上看,這種機制是在
【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金融自由化。
從20 世紀80 年代開始,金融動蕩發生越來越頻繁,1987 年華爾街股市崩潰、1992 年的歐洲貨幣體系危機、1997 - 1998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開始進行金融監管改革,2011 年爆發的歐洲債務危機,直接影響到全球股市、期貨市場、原油價格等各個方面。為了防患于未然,我們需要學習和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內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金融危機下國際社會金融監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虛擬資本的無限擴張以及信息分享機制不暢給金融監管帶來的障礙,2008 年美國的次貸危機促使美歐各國探尋和建立新的金融監管框架和規則。
( 一) 《巴塞爾協議Ⅲ》。
受到了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巴塞爾委員會2010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新的巴塞爾協議影響了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成為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引發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調整和重組。為了創造出更穩定的國際金融體系,協議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高銀行最低資本要求,增強資本質量; 第二,提出新的計量指標,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提高整個銀行業在危機中的恢復能力; 第四,引入杠桿率指標,把控銀行風險敞口。
( 二) 美國金融監管框架改革。
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兩級多頭式監管”,中央和地方兩級都擁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對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監管。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2010 年 7 月,美國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其對金融監管制度的調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組建聯邦級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 ( FSOC) ,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2) 組建全國保險監管局( ONI) ,主要履行保險行業的監督、咨詢、建議和信息交流等職責。( 3) 成立全國銀行監理署( NBS) ,負責對所有聯邦特許存貸款機構、外國銀行實施審慎監管。( 4) 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 CFPA) ,將原先分散在不同監管部門的消費者保護職責予以歸并,統一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對金融產品提供機構進行檢查,對損害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金融機構和市場行為實施處罰。
二、我國金融業面臨的問題。
( 一) 金融行業經營模式的變化。
中國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業逐步對外開放,隨著競爭的加劇,中國金融行業分業經營的模式業也開始帶有一定的混業特征。
首先,監>:請記住我站域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1999 年 8 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同年 10 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 年 2 月,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獲準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人民銀行批準以后,可開辦證券業務、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以及保險業務。其次,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子公司混業經營,即一個金融集團或者非金融集團通過控股或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團內部提供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鞓I經營在提高金融企業自身競爭力的同時,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 二) 金融創新的發展。
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以及投資銀行業務,這些業務本身來源于證券業和保險業,“銀證通”、“銀券通”等銀行業務品種的使用使得大眾通過銀行網絡就可以直接進行證券投資。保險企業的創新金融產品、混業經營的勢頭尤其明顯,新的涉及多個金融業務領域的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如投資聯結保險就橫跨保險業和證券業兩大金融業務領域。
三、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 一) 中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除了四大國有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金融機構,1986 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初步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此時的金融監管模式是一種單一監管模式。隨著經濟的發展,信托、證券、保險在內的各種金融機構相繼建立,并逐漸形成了混業經營狀況,分業監管的模式逐漸確立。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將證券監督管理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證券機構的審批仍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1993 年底國務院公布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分業監管模式形成的政策基礎,該決定要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實行分業管理。1998 年中國保監會的成立,將保險業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2003 新設立的中國銀監會取代中國人民銀行成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負責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統一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不斷完善有關金融機構的運行規則,更好地發揮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經濟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作用”。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可能引起“監管套利行為”,即被監管對象有空可鉆,逃避監管。并且分業監管體系基于金融機構的分類進行個別監管,實質上是對金融市場的分割,這種分割增加金融體系的成本,阻礙了資金的自由流動。
為了對金融市場進行統一、高效的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 2004 年簽署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分工。銀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并履行相應職責,保監會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備忘錄建立了信息搜集與交流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其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向其監管對象收集信息和數據; 其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密切合作,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跨境監管中復雜問題進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協商確定; 其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互相通報對其監 管對象高級管理人員和金融機構的處罰信息; 其四,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建立對外開放政策的交流、協調機制,并互相通報在有關銀行、證券、保險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中的活動信息和觀點。
( 二) 中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確定適度監管原則。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存在監管不足和管制過度并存的現象,金融法治帶著明顯的行政主導性,適度監管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干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權和金融自,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金融機構得以穩健經營,只有當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時,才對其采取某些強制措施。為達到這一目標,金融監管法治要完成由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的轉化。
2、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從巴塞爾委員會 2010 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以及美國2010 年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當前的國際金融監管更注重控制風險,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各國對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變化也越來越呈現出某種程度的綜合監管。
中國“一行三會”式的監管框架經過多年實踐,相互間競爭越來越突出,協調卻日益欠缺。雖然有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該機制只是在現行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的權宜之計,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支持,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強制力和權威性不夠。因此,在改革目標上應逐步將分業監管模式轉變為綜合型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上可借鑒以美國,考慮組建隸屬于國務院的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目前的監管模式,各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很難共享,國務院設立的金融監管部門要負責對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保證各監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共享。
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的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功能性監管轉變,加強事前預警防范。銀行業作為整個金融行業的主體,應參照《巴塞爾協議Ⅲ》新修訂的監管準則作出相應的調整。對證券業及保險業,由于這類行業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特點,要重點加強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
3、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映,隨著資本的國際流動不斷加快,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單憑以國別為基礎的金融監管不足以控制風險。目前國際社會調整國際金融監管的有關規范主要有三類: 一是巴塞爾體制下對國際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中國在 2009 年成為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 二是 WTO 的《金融服務貿易協定》,該協定1999 年3 月開始生效,這意味著在金融服務領域要逐步實施自由化,WTO 在未來的金融監管協作與合作中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是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該組織由世界銀行和美洲國家發起,開始的宗旨是幫助發展拉美市場,1983 年,該組織正式成為全球性組織。
該組織的宗旨是: 通過交流信息,促進全球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各成員組織協同制定共同的準則,建立國際證券業的有效監管機制,以保證證券市場的公正有效; 并共同遏止跨國不法交易,促進交易安全。中國證監會在國際證監會組織 1995 年的巴黎年會上加入該組織,成為其正式會員。
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對于我國來說有兩個好處,一是吸收國際金融監管的先進理念不斷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 二是進行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參與國際金融秩序的制定,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維護本國的利益,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诖?隨著區域經濟體的發展,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東亞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防范區域內金融危機的發生。
【參考文獻】
? [1]廖岷。 從美國次貸危機反思現代金融監管[J]。 國際經濟評論,2008( 4)。
[2]尹繼志。 后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改革: 框架、內容與啟示[J]。 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10( 6)。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研究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現狀
1998年以后,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取的是分業監管的模式,即“一行三會”的機構型監管格局(詳見下表):
表1: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金融監管的原因 自然壟斷 外部效應 信息不對稱
金融監管的目標 保證公正公平競爭 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定性 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
金融管理的具體目標 系統穩定(清算、支付系統) 審慎維護 市場規則、消費者、投資者保護
監 管 者 中央銀行 銀監會 保監會 證監會
監管內容 支付系統、清算系統等 存貸款業務 保險業務 證券業務
監管對象 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 銀 行 保險公司 證券公司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有關問題
(一)功能型監管趨勢與機構型監管的矛盾開始顯現
一是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可能引起“監管套利”(supervisory arbitrage,即被監管對象利用“監管真空”逃避監管),若設立多重目標或不透明的目標,容易產生分歧,使監管對象難于服從;二是由于每一個機構監管者都要對其監管對象所從事的眾多業務進行監管,就必須針對每一類業務分別制定并實施監管規劃,這對社會資源而言是一種浪費。三是當各金融機構提供類似的金融服務和產品時,如果受不同監管者的管轄,那么潛在的監管程度及相關服從成本就可能存在很大差別,這將導致某些金融機構在獲得“制度補貼”的同時,另一些金融機構面臨越來越低的利潤邊際。從這個意義上講,機構型監管將難以解決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問題。
(二)監管機構信息溝通不順暢,監管信息不夠透明
目前,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一行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許多銀行都開辦有證券、基金業務,這就使得原有的機構型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三)監管目標多元化,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效能
事實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使得被監管機構疲于應付各類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客觀上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四)監管法制環境較為薄弱,立法滯后,執法不嚴
具體表現為:一是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吨袊嗣胥y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監管的真空狀態;有些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仍然存在。二是基層金融監管機構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現實工作中對各金融機構的處罰并不到位。
(五)監管內容和方式比較單一,影響監管效能發揮
主要體現為:一是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金融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二是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三是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F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
(六)監管人才缺乏,人才培養機制有待進一步深化
目前,基層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綜合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原因有二:一是金融監管涉及到復雜的專業知識,好多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都是從學校直接走上工作崗位,對被監管的金融機構的內部運作缺乏深入的了解;二是金融監管的對象――金融行業是一個高薪行業,基層金融監管機構難以吸引監管精英,許多監管人員將監管機構作為跳板,頻繁向被監管機構跳槽。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議
(一)順勢而為,乘勢而上,實施功能型監管模式
目前,我國正處在國際金融改革的關鍵點上,金融業發展迅速,在原來嚴格的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又出現了一批以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保險的業務交叉現象已經客觀存在,現有的分業金融監管已經明顯滯后于這一現象。種種跡象表明:機構型監管模式的后期發展瓶頸特征已經顯現,結合美英當前金融體制改革和我國金融發展的實際,我們應該順勢而為、乘勢而上,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功能型監管。
(二)加強協調,內部聯網,實施監管類信息共享
一是由人民銀行科技司牽頭,實施“一行三會”內網監管信息系統的聯網,實現“一行三會”內部對各金融機構各類監管信息的資源共享;二是強化金融監管信息的報送執行制度,改變當前要求“各金融機構報送信息難、報送信息慢”的不利局面(在筆者調查走訪過程中,95%的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反映此類現象客觀存在)。三是強化金融機構報送數據的把關,引入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切實提高各類數據的統計、報送質量,為宏觀經濟、金融決策提供含金量更高的各類基礎數據。
(三)捋順機構,順暢關系,實施監管類機構改革
目前,“三會”的金融監管好比是“防火”,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央行則好比是“救火”,不讓救火的機構參與對防火過程的監管,這本身就是一種缺陷。從美英金融監管改革賦予央行更多的實際和我國的人民銀行現有分支機構的組織和人員規模來看,我國并不適宜馬上整合“三會”組建一個統一的監管大部門,而是應當設計一種過渡性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在“三會”分別履行各自的金融監管職責的基礎上,設立“金融監管管理委員會”,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金融監管管理委員會”主任,“三會”主席分別兼任副主任,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牽頭建立地方金融監管協調聯席會議制度,“金融監管管理委員會” 定期召開會議,人民銀行為聯席會主持人,其他三家監管機構為副主持人,各類金融機構為成員,協調全國的金融監管和穩定工作。在該體制之下,人民銀行負責實施對整個金融系統的總體監管,“三會”則依照不同類型金融業務實施分業監管。
(四)完善立法,強化執法,優化監管的法制環境
一方面,進一步完善現有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及時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完善對一些重要領域但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的監管。
另一方面,適時醞釀出臺《中國金融業監督管理法》,堅持“先立法、后統一”的原則,美英此輪金融改革在賦予央行更多職能的同時都出臺了相應的法律?!跋攘⒎?、后統一”的好處在于,立法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權力再分配的妥協過程。一般而言,漫長的立法程序最終會產生一個協調綜合了多方利益的成文法出來,這種利益的妥協性實際上是對統一監管之后各種復雜利益沖突的提前化解,便于將來金融監管工作的有利開展。
(五)濃縮內容,改進方式,發揮金融監管的實效
一是將貨幣政策的目標與金融監管的目標統一起來。人民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只有全面了解各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才能使宏觀貨幣政策與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結合起來,切實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金融監管目標的全局性。
二是建立市場退出機制,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不僅可以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而且可以切實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進一步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三是強化非現場監管,在“一行三會”內網監管信息系統聯網的基礎上,真正實現從分割式監管向金融機構法人整體風險監管的轉變、從一次性監管向持續性監管的轉變,進一步提高整體風險監管的水平。
(六)強化實踐,完善福利,發揮人才的基礎作用
一是建立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到被監管機構實習和輪崗鍛煉機制?!耙恍腥龝钡墓ぷ魅藛T除參加系統內任職前的專業培訓外,還應根據將來的工作崗位要求去相應的金融機構實習,讓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對被監管對象有更為深入的了解。
二是金融監管部門也可以根據金融行業的特點,優化監管機構選人、用人機制,改善監管機構人員薪酬福利。一方面,優化監管機構選人、用人機制,可以吸納被監管機構的業務骨干加盟金融監管機構的隊伍,或者定期選派人員到被監管機構掛職學習、鍛煉;另一方面,改善薪酬福利還可以減少監管機構人才的流失,同時消除監管機構工作人員跳槽之前與被監管對象私下結盟的潛在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1]王燁敏.我國金融機關的變遷和新形勢下的選擇.浙江財經學院.
[2] 藍文興.中國人民銀行??谥行闹? 胡余平.中國人民銀行澄邁縣支行.當前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 劉曉純,王穎.論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完善.天津大學文法學院.
【關鍵詞】互聯網 金融 金融監管 變革
在互聯網時代,信息技術和金融功能的貫通產生了一系列的影響。一方面,信息技術成為推動金融普惠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新型金融模式興起也給傳統意義上的金融監管體制運作提出了諸多難題與挑戰。因此,我們應當審視互聯網金融體系的現實特點以及它對金融監管模式運行的潛在沖擊。要明確辨析“分業監管”和“集中監管”,“主體監管”和“行為監管”等不同金融監管體制和理念之于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前瞻性、實用性與兼容性,以此回應當下關于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種種爭議。
一、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及其監管挑戰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平臺運行中的信用風險逐漸暴露,從而引起一系列社會事件,這在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的同時,也對政府履行金融監管的職能提出進一步要求。
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環境中具有以下特點:
(一)信息資源的開放共享性
互聯網時代提供開放、共享的生態環境,使得信息資源的公共屬性突出。金融作為一種信用活動,發生了“金融脫媒”,去中介化現象。
過去,由于企業融資需求的信號難以及時、準確地直接傳遞至投資者,投資者進行資本借貸前的搜尋成本比較高,需要金融機構作為機構行使職能。但互聯網時代下信息資源的廣泛流動改變這一境況,它降低了投資者的搜尋投資目標的難度,推動了金融體系由間接金融向直接金融演變。
(二)信息資源支配的地位不對稱
但是,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它信息支配的優勢地位與傳統金融企業更為強大。它“去實體化”的經營模式,意味著其逃脫監管體系的能力大大增加,也缺乏強制公開制度對信息披露機制進行約束。這一境況所形成的后果是,市場上所散布的有關融資機構的信息一般都是積極反饋而缺少消極反饋。因此,往往只有到達資金鏈斷裂的臨界點,市場在短時間內爆發大量負面信息,形成連鎖式的擠兌現象。
(三)市場準入門檻較低,金融機構資質嚴重不足
互聯網金融包含“互聯網”與“金融”兩種特質,但金融功能應當起主導地位,網絡是實現金融功能的手段?,F實中卻出現本末倒置的現象,互聯網金融不是金融企業的“網絡化”,而體現出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化”。金融在注冊資金、資質審查、負債比例方面有諸多要求但互聯網企業所對應卻是包括低門檻,“短平快”等經營理念。以互聯網企業思路經營金融業務,兩者之間的矛盾就成為互聯網金融市場“原罪”。因此,互聯網金融在推動金融普惠進程的同時,使金融市場上出現“魚龍混雜”的現象,不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且未建立成熟金融規范系統的互聯網企業盲目從事金融業務,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市場上信用風險擴散。
互聯網金融的特性產生了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它可以被概括于如下方面:
(一)平衡信息不對稱的制度供給不足
面對融資活動中缺乏信用擔保的情況,不少融資平臺為拓展業務,使用承諾投資者剛性兌付、回購等方式來回避自身的信息披露義務。對此,監管機關也尚未建設良好的信息公開制度的強行性規范加以規制。
(二)面向金融機構主體的監管模式不能適應互聯網時代
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面向數目較少,體量較大,資質經過嚴格審查的金融機構。但是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機構數目迅速增加,體量縮小,資質不足。在此情形下,原有的主體監管金融監管模式難以被有效實施,如何實現將分散性質明顯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納入到統一的監管軌道,這是互聯網時代金融監管所要面對的問題。
三、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
互聯網時代的金融對于金融監管提出的一系列挑戰。面對互聯網金融的時代背景,中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應當在理念、以及實踐上應當回答以下問題:
(一)分業監管還是統一監管
根據2015年7月18號,《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印發《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所指出,目前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仍然依照“一行三會”“四龍治水”的分業監管。但是,面對互聯網金融所體現出的特點,許多政府官員與學者主張于互聯網金融部分建立統一的監管體系。一方面,互聯網金融越發體現混業經營的特性,互聯網技術促進了金融產品的創新,金融產品同時體現出支付、理財、信托、擔保等特點。另一方面,傳統金融行業已經體現出混業經營的趨勢,而互聯網加速這一趨勢的生成。因此,面向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呼喚“大監管”的思路。
(二)主體監管還是行為監管
自2008年金融危機后,部分國家的“雙峰監管”(Twin Peak)的監管理念受到重視。其系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的結合,前者系一種傳統上的監管理念,體現于維護金融系統和金融機構的穩定,一般以不公開方式進行。而后者則是旨在維護金融消費者利益,通過對金融消費者合理權益的保護,客觀上達到降低金融風險之效果,一般以公開方式進行,達到彌補傳統的審慎監管不足的功效。
在互聯網金融領域中,“金融脫媒”、直接金融的發展、金融機構的輕量化趨勢使得面向特定數目的審慎監管無法滿足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現實需求。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趨勢應將重點落于直接金融的消費者身上。在此情形下,應秉持著“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原則,由“供給者監管”向“需求者監管”改變。
(三)如何平衡信息不對稱
關鍵詞: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方式;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業的開放是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員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在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方面也都作出了相應的承諾并且已經付諸實施。金融業的這種進一步開放,必將使我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市場環境、金融商品價格杠桿作用以及金融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關系等發生較大的變化。這些變化不僅給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的難度。若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給我國的金融業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本文將結合國際金融監管的趨勢及國內金融監管的實踐,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重新構建作一探索。
一
按照經濟學的基本原理,所謂監管就是指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經濟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相應地,金融監管就是指通過立法和管理條例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資金的價格、市場準入、分支機構的設置以及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實施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地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業發展。
由于各國的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制、法律與民族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所采用的金融監管模式也不盡相同。若按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作為標準,各國的監管模式墓本可劃分為兩種類型,即:集中監管模式和分業監管模式。所謂集中監管模式,就是將金融業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統一進行監管,一般是由一個金融監管機構承擔監管的職責。從實行集中監管模式的國家的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國家是由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監管機構并實施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管。所謂分業監管模式,就是根據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范圍的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一般是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如果對這兩種金融監管模式作一仔細分析,我們就會發現其中包含著這么兩個值得我們思索的問題:其一是中央銀行作為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與監管職能的相容性問題。我們知道,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首先是作為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而存在的,若認為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與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相容,一般會采用集中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中央銀行不僅是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同時還是金融監管的實施者。反之,若認為中央銀行不應兼容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與實施金融監管職能,則通常會采用分業監管模式。在分業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則主要行使制訂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而由其他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實施金融監管職能。其二是中央銀行如果要實施金融監管時,是僅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還是實施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管。在集中監管模式下,中央銀行不僅是金融監管職責的實施者,而且是惟一的監管機構;它不僅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且還實施對保險業、證券業的監管。而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如果對銀行業的監管是由中央銀行而不是由一個專門的銀行監管委員會來實施,中央銀行也只能實施對銀行業的監管,而不能對保險業、證券業實施監管。
考察當今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發展狀況,不難發現,世界多數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金融監管權力越來越趨于集中,而且也傾向于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中分離出去,由一家專門的監管機構實施金融監管。英國是實施金融業集中監管的典型代表,過去多年來一直由英格蘭銀行承擔著對整個金融業實施監管的職責。但是,自1996年巴林銀行倒閉以來,鑒于其暴露出來的監管方面的缺陷,英格蘭銀行增設了一些分支機構,分化職責,實施就近監管;為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成立了資本與批發市場部和專家運作部,建立了質量保證系統,強化了英格蘭銀行的現場檢查。在此基礎上,1997年5月,英國大臣又宣布了對金融業監管實施重大改革,最重要一項是由調整后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接管英格蘭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該委員會于1997年10月成立,成為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全面監管的獨立集權機構。這樣,英格蘭銀行今后就只側重于實施貨幣政策目標,控制通貨膨脹,而較少考慮金融監管和操作;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受到證券與期貨管理委員會和中央銀行雙重管理的制度也不復存在,從而減少了管理上的成本,并適應了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界限模糊的發展需要。日本也擬將金融監管職能從大藏省分離出來,設立單獨的“金融監督廳”,對金融業實施統一的全面的管理,從而實現財政與金融監管的徹底分離。美國的金融監管是以機構重疊而聞名于世的,其中央和地方兩級均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權;同時各級又有若干個監管機構共同來完成監管任務。這種模式兼顧了地方利益,使之可實施結合地方具體情況的監管政策,并可減少監管的空隙。但多重監管機構的并存,也使美國金融監管機構具有多種監管標準的處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的效力;同時機構的重疊,使重復勞動增加。因此,從20世紀80年代起,簡化或集中監管機構的呼聲一直很高,雖然多頭監管的模式至今仍然保留并運作著,但在各界提出的改革議案中,傾向于把各監管機構統一起來建立一個統一的聯邦級監管機構的觀點占有絕對多數。
金融監管趨于集中統一的這種潮流,將給過去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賦予新的內容。在這種趨勢下,將會使中央銀行越來越集中執行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的職能,而逐步放棄對金融業實施監管的職能;在對金融業的監管方面,也將會通過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實施全面統一的金融監管,而不再是過去那種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分業監管。尤其是在金融自由化、金融監管國際化的潮流越來越影響各國經濟、金融狀況的條件下,這種趨勢將快速蔓延。
二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迅速發展,呈現出金融機構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為了適應這種局面,中國人民銀行于1982年設立了金融機構管理司,負責研究金融機構改革,制訂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置和撤并等。后來又從該司中分設出條法司、非銀行機構司和保險司,原金融機構管理司改稱銀行司;另外,還成立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突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責。199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職權。
為了加強國家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1992年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監督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8年3月撤銷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其職能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根據1998年7月23日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隨著我國保險機構的增多及保險業務的不斷發展,1998年11月又專設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管。
伴隨上述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運作,我國的金融監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金融監管已向法制化邁進;金融機構的業務稽核檢查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的經營正在逐步走向規范化;金融監管的基礎性工作正在趨于完善,金融秩序大大好轉;制定和實施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及其相應的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由于種種歷史原因及其中國金融業本身的局限性,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集中表現為:
金融監管,即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者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管的一種行為。實施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有兩個,首先,最大程度防止或禁止出現由資本導致的金融危機以及金融市場出現崩潰;其次,最大程度保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監管模式是在金融長期發展過程中,總結出來的,符合金融機構特點的標準模式,各個國家的金融機構根據目前國際上現有的監管模式制定金融監管體制,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金融監管制度的建立都是以監管為基礎。目前,標準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形式:機構監管、功能監管以及目標監管,以下對三種監管模式進行詳細分析:
1.機構監管所謂機構監管,指的就是將金融機構進行細致劃分,根據分類對各種金融機構進行分別監管。比如,對商業銀行的監管由銀行業監管機構負責,對債券業的監管由債券監管機構進行負責,進行分類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證各類金融機構能夠在有效監管下規范運行。機構監管模式在世界范圍內已經有著悠久的歷史,并形成了自己的獨特優勢:其一,覆蓋范圍較為全面,因為,在法治國家,任何一個金融機構想要投入市場進行運行,都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登記注冊,因此,只要該金融機構屬于監管對象范圍,就會被監管模式覆蓋。其二,監管機構的監管對象是對于整個金融機構而言的,并不是針對金融機構中的某個部門,因此,利于監管機構對監管對象的全局掌控和把握,一旦出現運營風險和違規等問題,能夠及時發現、解決。
2.功能監管功能監管,即:針對于相似的金融業務應有同一個機構對其進行過監管,比如,銀行業務由銀行進行監管,債券業務由債券業進行監管,該模式雖然產生的歷史較短,但是也尤其自身的發展優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監管機構的監管對象為自身熟悉的業務,這樣不僅能夠提高監管效率,而且對于監管質量也有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其二,由于監管機構的監管對象業務性質相同,因此,在監管制度的制定方面較為便利,避免了多種業務分別制定監管制度帶來的麻煩。其三,在功能監管下,各金融機構均有平等的競爭機會,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目標監管目標監管,即:在多元化金融市場的背景下,按照金融機構的監管目標,對監管機構進行科學設計,使系統監管、審慎監管以及業務經營監管均能達到最終目標。其優勢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機構監管和目標監管的對象都是單一的,而目標監管是按照監管目標,對監管機構進行設計,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各項目標得以實現,從而提高監管效率。其二,由于監管機構的設立不同,因此減少了由于目標不同導致的理念和制度上的沖突。
二、當今金融監管的主要監管體制
目前,監管體制主要有兩種方式,其一是混業監管體制,其二是由分業監管體制發展而來的“傘形”監管體制。
1.混業監管體制混業監管的監管對象針對于各類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業務,對其進行全面監管,監管范圍十分廣泛?;鞓I監管體制的優勢:第一,目前金融行業的發展處在規模不斷擴大、多元化特點逐漸顯現,細分分化更加顯著的快速發展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于金融服務有了更高的要求,采用混業監管體制能夠從宏觀上對金融機構的總體風險進行控制。第二,避免了監管分割導致的監管隊里以及監管重復等問題。第三,由于該體制的監管對象十分廣泛,因此,規模效應較為明顯,對于降低監管成本有著積極作用?;鞓I監管體制的劣勢:第一,只有十分成熟的金融市場才適用混業監管體制。第二,由于監管者的唯一性,因此,競爭環境缺乏。第三,唯一監管者代表著高風險,一旦監管機構在制度和理念方面滯后于快速發展的金融市場,有監管失效帶來的問題則無法避免。
2“.傘形”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經過改良后,形成了“傘形”監管體制,也就是說,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設置一個牽頭的監管者。“傘形”監管體制優勢:第一,各類金融機構在功能監管模式下,自身的專業性得以充分發揮。第二,監管機構競爭激烈,有利于在激烈的競爭中不斷完善和提高自己。第三,作為牽頭監管者,能夠從宏觀上控制金融風險,發揮其協調矛盾和沖突的重要作用?!皞阈巍北O管體制最大的劣勢在于:監管體制的繁瑣性和復雜性,決定了監管難度。
三、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1.缺乏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我國在1993年出臺了關于金融監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但是,我們知道,經濟社會的發展速度是非常迅速的,當今金融環境與20多年前相比,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1993年出臺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完全使用當今金融監管環境。而且,各法律之間還存在著個別相對矛盾的條款,可操作性較低,缺乏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約束。
2.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不健全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四個,這四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各有各的分工,雖然都屬于金融監管機構,但是每一個監管機構的任務和目標都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在操作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監管內容也是各有側重。在實際的監管過程中,各自負責各自的任務和目標,缺乏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降低了監管效率。例如,金融監管機構的規章制度存在著較大差異,被監管者必然受到交叉監管或者重復監管,大大增加了監管成本。
3.金融監管組織結構不合理金融機構屬于金融監管的執行者,內部組織結構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監管機構的監管效果,決定了其監管職能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發揮。但是就目前來說,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中組織結構存在著嚴重問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任務和監管目標相比,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都與其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充分落實金融監管有著一定難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比較低,大部分的工作人員對于現代金融業務掌握能力較弱。其次,目前工作人員掌握的知識結構遠遠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第三,金融監管方面,研究者較少。
四、促進我國金融監管的改進措施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國家要充分其主導作用,逐漸完善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首先,對于1993年頒發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中,不符合目前金融行業發展的條款要進行剔除或者更改,對于法律法規之間相互矛盾的條款,要進行協調統一,對于空白的法律內容進行補充,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符合當今金融監管發展的法律法規。第二,建立獨立的金融執法機制和懲戒機制。法律法規的建設要保證得到落實。相關部門對于金融監管機構要進行不定期檢查,一旦發現存在不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的金融監管機構,要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進行處罰,保證一切活動在公平、公開、公正的環境下進行。
2.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做到“職、責、權”分明,并且細化到個人,出現問題有部門承擔,有專人承擔,建立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信息交流。除此之外,在遵守國家和政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發展具有自身特色的監管機制,樹立良好的金融監管形象,避免來自各地政府的干預,全面提高金融監管能力。
3.調整金融監管組織結構,提高工作人員綜合素質首先,無論是什么何種層級的金融監管機構,都應當配備專業的監管人員,對于監管人員的設置,要做到不浪費人力資源,科學、合理地進行配置,只要監管人員的數量滿足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需要即可,杜絕人力資源浪費現象。對于監管人員較多的監管機構來說,要將“混日子”的監管人員以及專業技能較低的監管人員予以辭退,建立一支高效率、高技能、高素質的監管團隊。其次,對于監管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嚴格設置,在聘用監管人員時,要對應聘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綜合素質等進行全面審核。定期對監管人員進行培訓學習,在工作中,一旦發現監管人員有違規行為,要予以批評教育,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監管人員的監督,防止出現、等情況。
五、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