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9 16:07:1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房地產法律法規知識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房地產經營與估價;說課;職業教育
說課是教師面對同行和專家,以先進的教育理論為指導,將自己對課程標準、教材的理解和把握、課堂程序的設計和安排、學習方式的選擇和實踐等一系列教學元素的確立及其理論依據進行闡述的一種教學研究活動。實踐證明,說課活動有效地調動了教師投身教學改革,學習教育理論,鉆研課堂教學的積極性,是提高教師素質,培養造就研究型、學者型青年教研究師的最好途徑。本文結合高等職業教學的特點,是對房地產經營與估價專業的“房地產法律法規”課程為對象的一次說課。
一、說課程目標
1.課程性質
在確定課程目標前,首先分析課程的性質。根據房地產經營與估價人才培養方案,《房地產法律法規》課程的性質是專業基礎課,它有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是通過它的學習為專業課打下基礎,同時起到鏈條的作用,將房地產經營與估價專業的三大技能:經紀、評估和營銷串聯起來,讓學生從宏觀上把握專業內容。二是培養學生房地產法律意識,為學生的職業發展打下基礎。
2.課程目標
對課程性質和人才培養方案的分析確定課程目標。該課程要求為學生的專業課和職業發展打下基礎,因此需要幫助學生建立房地產法律法規體系。結合人才培養方案,房地產經營與估價專業是以房地產中介服務為導向,因此幫助學生建立房地產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突出以房地產中介服務為核心,從而讓學生能夠知法、用法和守法,成為房地產從業的高素質人才。
知法、用法和守法是課程目標的三個層次。知法為知識目標,讓學生能夠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用法為能力目標,讓學生能夠運用法律知識分析解決問題。守法為情感價值觀目標,讓學生將法律意識轉化為自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法律行為。
二、說學情及學習方法指導
1.學情分析
《房地產法律法規》課程開設在大一的第一二學期,總課時為72個。該課程面對的是大一的學生,學情分析重點放在知識結構和學習方法上。大一的學生,對房地產專業知識了解相對較少,這就要求教師在講授相關知識的時候,注意知識的銜接,對相關概念做適當的解釋和闡述,幫助學生建立感性和理性的認識。在學習方法上,大一的學生學習較主動,但文化基礎薄弱,學習的自主性較差,因此教師在上課的時候應注重培養學生正確的學習方法。正所謂,授人以魚,僅供一飯之需,授人以漁,則終身受益。學生知道怎么學,比學什么更重要,學習方法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學生的學習成績。
2.學習方法指導
根據《房地產法律法規》的特點重點培養學生三種學習方法,自主學習法、合作學習法和反思學習法。
房地產法律法規變化多,更新快,需要培養學生自主學習法。我國以商品房為主的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歷程不長,但發展速度快,很多法律法規都是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房地產行業由于關系到民生,國家將它作為宏觀調控的重點對象,因此房地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變化多,更新快。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本金制度,即投資項目的資本金占總投資的比例,從最初的20%,調整到30%,再調整到35%,由于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為了加快經濟復蘇,國家將資本金比例調回30%。這就要求學生養成自主學習的習慣,不斷更新相關法律法規的知識,適應社會的發展。自主學習法的培養,是通過在課堂上以學生為主,根據課程目標,設置思考題,促使學生獨立思考和分析,在課堂外布置拓展型題,讓學生在業余時間自學。
房地產法律法規的綜合實踐性強,需要培養學生合作學習法。房地產法律法規案例或者項目調查常常涉及多個知識點,比如對房地產開發類型的調研,就會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地產開發樓盤,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相關知識,綜合實踐性強,單個學生完成學習任務比較困難,因此培養學生合作學習法,讓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共同完成學生任務。在這個過程中,教師和學生,學生和學生之間形成積極交流信息的合作關系,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反思學習法促進自主學習和合作學習的效率。根據原認知理論,通過培養學生的反思學習法,讓學生選擇能達到目標的最適當的學習,檢測達到目標的情況,必要時采取補救措施,總結達到目標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及時調整自己的學習方法,提高學習效率。
三、說課程內容
根據教學目標,結合學情分析,確定課程內容。教學目標要求學生建立房地產法律法規體系,突出房地產中介服務,因此課程內容上涵蓋房地產開發主要環節,即從土地取得,到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到物業管理,并以房地產中介服務為導向。
根據課程內容,從而組織教學資源。教學資源包括教材和其他參考資料。教材是課程內容最主要的資源,課程內容的實現離不開教材。根據課程內容的要求,選擇戚瑞雙主編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它也是高職高專房地產類規劃教材。其他資源包括(1)文獻資料,輔助建立課程理論框架,(2)視頻資源,幫助建立感性認識;(3)案例資源,提供案例分析材料;(4)網絡資源,提供課程擴展材料。(下轉第104頁)
(上接第20頁)
四、說教學設計
1.課程設計理念
課程設計的理念是與專業能力結合,縮短教學與專業的距離;以能力培養為中心,應用為目的;以學生為中心,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2.課程設計思路
與專業能力相結合,即根據房地產中介服務技能細化出具體能力,以該能力培養為核心,組織教學。激發學生學習興趣,通過導入案例引出法律法規,再進行知識應用,最后總結和反思,達到能力的培養的目的。在這個過程中,讓學生能夠知法、用法和守法的目的。
3.說教學方法
怎樣展開法律法規這就涉及到教師的教學方法。本門課教師主要的采用的教學方法是啟發式教學和案例教學啟發式教學主要有兩種形式,問題設置和現狀分析。問題設置即將問題擺在學生面前,通過問題的分析,引出法律法規?,F代教學論研究指出,感知不是學習產生的根本原因,產生學習的根本原因是問題。問題能夠激發學生求知欲,激發學生活躍的思考;沒有問題學生就感覺不到問題的存在,也就不會去思考。現狀分析即將現狀擺在學生面前,通過對現狀的分析引出法律法規。比如在講解房地產開發類型的時候,以學校附近某樓盤為例,通過分析投資商和建設單位,引出房地產開發類型法律法規,讓學生得到了感性認識,同時也將理論聯系實踐。
案例教學在法律法規教學中應用較為普遍,本門課也以案例教學為主要教學方法,通過組織學生對案例的閱讀、思考、分析、討論和交流,甚至包括調查等活動,教給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方法,進而提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作者將案例分為導入型案例和分析型案例。導入型案例與該節知識緊密聯系,或者能夠幫助學生有直觀的認識。比如在講解房地產估價公司時,以某房地產估價公司的視頻介紹為導入,讓學生建立感性的認識。分析型案例,主要是讓學生利用所學的知識進行案例分析,也有文字和視頻材料。比如在講解轉讓實質時,學生對轉讓實質感性認識少,認識不深刻,通過視頻的方式讓學生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問題,幫助學生加深認識,激發學生的興趣。
五、課程評價
有效的評價能夠及時了解教學狀況,也是教師反思和改進教學的有力手段。本門課主要通過形成性評價和終結性評價來實現。形成性評價包括:(1)學習參與度,(2)學生知法、用法的能力,(3)學生之間的自評和互評。終結性評價即為期末考試測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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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事務的范圍非常廣泛,主要的包括在房地產的開發和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法律事務。律師服務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進行法律咨詢、起草與審要合同、參加重要的商務談判、對委托人就重大的經營決策問題提出法律意見、出具法律意見書、進行資信調查、提供律師見證、知識產權法律事務與保護以及調解、仲裁與訴訟的等。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
由于房地產法律事務所涉及的標的數額巨大,關系到當事人重大的權益,而且與較多的法律關系相關聯,因此對律師的素質要求較高。通常情況下,人們進行房地產的開發、建設、銷售、購買、租賃、抵押、轉讓、稅務、行政復議以及管理等法律行為只有聘請律師提供幫助才能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否則很難甚至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以下,僅簡單地介紹一下眾多而復雜的房地產法律事務中幾種重要的律師業務,以便使大家對房地產法律事務有個大概的了解,預防和減少有關訴訟。
第一,律師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事務中的主要工作。律師既可轉讓方,也可受讓方。主要的業務有一,審查轉讓方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該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條件和期限;二,了解受讓方受讓的目的,明確其受讓后做何用途,是否符合規劃目標;三,調查該土地使用權的現狀,委托評估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如了解轉讓方是否交清土地出讓金,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委托評估師進行作價;四,參加土地使用權轉讓談判,起草轉讓合同。在起草轉讓合同時,主要的應注意明確轉讓土地的位置、面積、土地使用權證書、轉讓價格、剩余使用年限、轉移登記等條款;五,接受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資料,到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轉讓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等。
第二,律師在房地產銷售法律事務中的工作。此項業務包括房地產的預售和銷售兩個方面。律師的參與,對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幫助開發商順利經營、保障其信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將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主要的工作有一,審查待售商品房項目是否具備法定條件,協助開發商申辦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如預售商品房的條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三是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四是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了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需準備的文件:一是開發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二是建設項目的投資、規劃、用地、施工等批準文件;三是已投入工程總投資25%以上資金的證明文件等。二,起草商品房銷售合同,談判簽約,見證簽約行為并將所簽合同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三,辦理房地產權登記。買賣雙方進行房地產過戶交易所需要的文件資料主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房地產權屬證(如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納稅憑證,買賣合同等。
第三,房地產抵押法律事務中的律師工作。房地產抵押是抵押人以自身合法所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權在不轉移占有的條件下向抵押權人提供履行債務的擔保,當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實現其債權的一種物權擔保方式。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時,律師的主要工作有一,審查主合同。主合同就是作為從合同的房地產抵押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債務合同如貸款合同。二,檢查所抵押的房地產的現狀。如房地產所處的位置,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有無及其合法性,是否在該房地產上已設其他權利,是否存在爭議或被司法機關查封等。三,參加當事人的談判并起草房地產抵押合同。四,辦理抵押登記。這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需要提供的資料主要有:當事人的資格證明,申請書,抵押合同,土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評估房地產價值的資料等。五,抵押權的行使和削滅。當抵押人到期不履行主債務或死亡又無承擔義務的人等情況出現時,抵押權人可以通過拍賣、折價、變賣等方式行使抵押權以實現其債權。抵押權因主合同或抵押合同期滿而抵押權人不主張權利等原因而消滅。
關鍵詞:房地產交易、物權行為、區分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房地產交易是人們對房地產轉讓、出租、抵押等活動的總的稱謂。在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下房地產交易是指以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為對象而進行的一種商品交換活動。
房地產交易制度是房地產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房地產交易是否規范有序直接關系到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是我國的房地產法已明顯滯后于房地產業的發展,例如立法尚不健全,房地產轉讓和抵押制度有待完善,法律規范缺乏系統性、協調性、科學性等。這也給法律實務帶來了難度。因此,完善我國房地產立法刻不容緩。
物權行為是法律創造物,但它是客觀存在的,是與債權行為相對應的法律行為。它規定了物權變動規則,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借鑒該理論對于解決房地產交易中的有關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問題的產生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和立法解釋,合同是指債權合同,因而我國法律沒有承認物權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定是目前爭議較大。一般認為,該條所稱的“合同”是指買賣合同,即債權合同。也就是合同的成立、生效要附加一個條件,即行為人在訂立債權合同時必須具有處分權,否則合同效力待定。這種觀點會引發理論上和實踐中的難題:即把一些本來有效的合同解釋為效力未定合同。
另外,按照債權合同,在買賣契約中,由于法律規定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債權契約成立時起移轉于買受人,即買受人自買賣合同成立之時起就已經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未經登記或交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樣在法理上就自相矛盾:既然買受人自買賣合同成立之時起就已經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其取得的所有權未經登記或交付卻不能對抗第三人。然而所有權是對世權,因此這顯然是互相矛盾的。
由于立法和理論上的缺陷,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著將登記作為合同生效要件的作法,也就是將原因行為與物權變動混為一談。例如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后,未向房產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法院往往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不是判決強制出賣人補辦產權過戶手續或判決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訂立抵押權設立合同后,未向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法院往往判決抵押權設立合同無效,而不是判決抵押人補辦抵押權登記或判決抵押人承擔出賣責任。其結果,往往使無辜的買受人、債權人遭受損害而得不到救濟。按照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只是不發生物權變動,原因行為的效力將不受影響。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后未辦理過戶手續,或者判決出賣人依買賣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抵押權設定合同成立后,未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的,只是抵押權不成立,抵押權設定合同并不無效,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判決強制債務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者判決抵押人依抵押合同承擔違約責任。[1]
物權的變動通過物權行為發生法律效果。屬于物權行為組成部分的交付或登記使物權的變動具有了公示的作用,而依賴該公示而取得所有權的人受公示之公信力的保護,即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否定物權行為的存在會帶來理論和實踐上的矛盾。
二、 房地產交易中的行為性質區分
區分原則是指在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他們的成立生效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根據。在原因行為中,當事人享受債法上的權利,并承擔債法上的義務;在結果行為中,當事人完成物權變動,使得物權能夠產生請求權的負擔行為,而能夠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的結果行為是處分行為。
區分原則在房地產交易中的運用就是要求法律上區分房地產權屬和債權合同之間的關系。房地產過戶登記、抵押登記、使用權登記和他物權登記實質是物權變動的一種公示形式,是法律法規中的強行法,登記使房地產權屬得到確認。權屬登記與債權合同的關系說到底就是物權與債權的關系,二者權能有很大差異,不能混為一談。例如,在“一房二賣”等現象的法律實務中應嚴格區分標的物的移轉和所有權的移轉。如果買受人已實際占有使用出賣人的房屋,但還未辦理登記手續,只能是說明標的物(房屋)的移轉,而不是房屋產權的移轉。
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痹摋l沒有明確區分這里的登記是物權變動登記還是合同登記,由于法律法規沒有在二者之間作出明確區分或者明確規定是否影響合同效力,故在現實中最易導致人們依照該條將登記解釋為合同生效要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才生效的,當事出有因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根據這一司法解釋,房屋買賣合同在房屋過戶以前合同效力獨立存在,并不受過戶登記的影響。換言之,房屋買賣是否辦理過戶登記,這只決定房屋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并不能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更不能決定買賣合同的效力。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房地產租賃合同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但登記備案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此外,我國民法典草案物權法編第9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可以不經登記,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享有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家、集體、私人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動、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不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痹摋l規定體現了區分原則。
由于我國的物權法還未制定出來,不動產登記制度尚不完善,各種規定散見于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中,比較混亂,容易使人形成“要式合同就是登記”、“不登記就不生效”的模糊認識。在目前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只規定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也沒有規定登記后生效。如果將過戶登記作為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其負面效應是很大的,大量的房屋買賣合同在過戶登記以前均處于無效狀態,若一方不按約定履行過戶業務,另一方將無法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只能要求對方承擔并不明確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中的各種擔保也因主合同無效而隨之無效,不履行義務一方可以不受合同約束,被損害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法律救濟,而不履行義務一方也得不到法律的懲罰,交易安全無法保障。這與
民法的一般原則是相悖的。另外,如果一個合同不是依照生效之后再履行的順序去執行,而是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后才生效,這也不符合法理。
三、房地產權利變動公示公信原則
物權行為理論指導下的物權變動規則,被稱為物權形式主義,其主要內容是僅僅有物權變動的合意是不夠的,對此還必須有一個外在的形式:不動產的登記和動產的交付。本文通過對不動產權利的外部公示方法(登記)的分析來揭示不動產權利登記制度的規范功能。因為物權變動的合意或意思表示主要是通過公示行為來體現,它符合人們的交易習慣。當然這里并沒有否定物權合意這一私法自治的理念,而是突出公示的正確性推定效力。公示公信原則以區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為前提,在維護原權利人的利益與交易安全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從而為解決理論上的悖論和實踐中的問題提供一種思路。
物權公示原則,指的是物權的各種變動必須以可以公開的能夠表現這種物權變動的方式予以展示、并進而決定物權變動效力的原則。登記或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僅是為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法律根本沒有必要設立登記或交付制度,因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足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經登記或交付只依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就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交易的便捷。物權公示,對第三人來說,公示告知作用是使第三人明確權利歸屬的指示器。公示內容具有正確性推定效力,是指對任何第三人來說,不管真實情況怎樣,推定公示的事實就是正確的。在完成公示行為之前,物權變動效力僅在交易當事人之間有效力,而對世人不發生效力;只有完成公示,取得表征物權的手段后,才真正使受讓權利具有對抗世人效力。[2] 物權行為理論是使公示行為具有公信力的基本保障,否則公示的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將受到質疑。
物權公示包括行為方式(交付或登記)和靜態的表征(占有狀態或登記簿)。交付或登記是靜態的表征手段,二者當然不能截然分開。公示原則是產生公信力的前提。物權的存在既然以登記或占有為其表征,則依賴此表征而有所作為者,縱使其表征與實質的權利不符,對于依賴此表征之人也不生任何影響,是為公信原則。
目前,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尚不完善,也不盡合理。我國已經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特別是眾多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對不動產轉讓、抵押等登記作了相互重疊、相互沖突的規定,沒有統一的登記法律和登記機關。我國不動產登記法規屬于行政法,而不是民法。登記制度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而不是貫徹公示原則。需要指出的是登記的性質并不是一種行政行為。各國的登記機關并不相同,例如,在我國是行政機關,在德國是地方普通法院系統的土地登記局,在瑞士是各州的地方法院。登記的目的只是起到公示作用,登記與行政行為并無必然聯系。借鑒外國經驗,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第一章第三節專設第20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統一管轄?!?/p>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效力主要采登記要件主義立法模式?!冻鞘兴接蟹课莨芾項l例》第6條第1款規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核實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蔽覈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35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擔保法》第41、42條規定,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到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處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的特殊情形)。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的房地產轉讓制度中,權屬登記顯然采登記要件主義。另外,在因繼承、強制執行、取得時效、法院判決、添附、婚姻關系等非法律行為而引起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場合下,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登記要件主義在法國的意思主義和德國的形式主義之間尋求折衷立場,雖然克服了意思主義的缺陷,將登記與不動產物權變動本身結合為一體,對不動產物權變動采取了公示的態度。但在法律實務中登記主義立法模式的弊端顯而易見,如易助長一物多賣現象。它偏向于對原權利人的保護,卻忽略了對第三人利益的關注,有損交易安全。
物權變動規則在不動產變動中的運用,就意味著物權變動所涉及的登記均為物權變動的公示,它只影響物權變動效力,而不影響合同效力。實際上,過戶登記、抵押登記等均是權利登記,而不是合同本身的登記。這種登記只確認原權利人權利喪失,新權利人取得權利,或者原權利人的權利內容發生變化,并向新權利人頒發產權證書的過程。這種登記屬于權利登記,它獨立于債權合同,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
關于房地產登記的公信力問題。德國、瑞士等國在立法中明定了登記的公信力,法國、日本等國沒有規定。[3] 這種區別源于各國立法模式的不同。在我國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我國房地產登記未體現公信力;[4] 另一種認為通過申請、注冊、登記發證等手續實際上已承認了公信力。[5] 本文認為公信力是公示原則的應有邏輯和基本價值取向。我國《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土地登記規則》等具體規定了房屋所有權、抵押權和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等的登記手續、登記程序、登記機關、登記種類等。不動產登記在我國是由當事人的登記意思和行政機關的登記行為來完成的,因此它是通過法律的方式來表示權利的合法存在,這是一種客觀事實,那么對通過不動產登記所表現出來的權利信賴就具有正當性。善意第三人就可以根據登記簿所表征的內容進行權利推定,從而決定與他人是否進行交易。可以這樣認為,對這種善意的保護也就是對市場的有力維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睂嶋H上本條解釋賦予了抵押權登記的公信力。但是我國在采登記要件主義的立法模式下,不區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將物權變動效果系于債權行為,從而使交易中的善意信賴不能有效保護,公信力受到影響。因此我國應盡快完善房地產法律制度,規范房地產交易活動,弱化房地產登記的行政色彩,注重權利的保護和交易秩序的維護。為保護房地產交易的安全,物權立法應明確規定房地產登記的法律效力:發生房產產權的有效轉移;推定不動產登記簿所記載的當事人的權利內容為正確的不動產權利;具有社會公信力,給予善意第三人以有效保護。
四、房地產權利變動中的利益衡平
無因性原則即抽象性原則,是指作為處分行為的物權行為,不問其是否基于某項有效的負擔行為,而自行發生效力。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撤銷不能導致轉移物權的履行行為的當然無效和被撤銷。物權變動是物權意思表示的結果,如果物權法上的意思沒被撤銷,債權法上的意思被撤銷,物權已發生轉移,可以借助不當得利理論來解決債權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引起的后果。
物權行為無因性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是絕對的,如果物權移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
即當事人合意加交付或登記公示行為,那么即產生物權效力,即產生對抗世人的效力。正因為如此,無因性原則成了否定論者對物權行為理論持否定態度的一個主要理由,如認為貫徹無因性原則損害了原權利人的利益等等。其實,無因性原則并不是物權行為理論的全部,而且也對原權利人進行債權保護及物權保護,如通過不當得利制度和異議登記制度達到保護的目的。無因性原則正是登記公信力的邏輯結果。
關于我國對無因性原則的態度。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登記規則》等的規定,我國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屬于強制性登記,不是自愿登記,屬義務規范。不登記者其權屬不僅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登記部門對登記申請實行實質性審查,無異議時方予以登記,這也是產權的證明方式?!冻鞘蟹课輽鄬俚怯涋k法》第37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規定了注銷登記和更正登記。從以上可以看出,這些條文較為詳細的規定了更正登記制度。這也就是要維護不動產的靜的安全,保護真正的權利人。因而,這里對善意第三人的權利的保護并不明確。我國法律并未貫徹絕對的公信力,也即無因性原則。
另外,我國民法典草案物權法編第7條規定:“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應當登記,動產應當交付。記載于不動產登記薄的權利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占有人是該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钡?2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是權利人及其物權內容的根據。”第14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一致。記載不一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钡?5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之時發生效力?!币陨弦幎▍f調了原權利人與交易安全的保護的平衡問題。舉例來說,雖然處分人沒有處分權或后來沒有處分權(比如原合同關系被宣布無效),但若在處分時給予受讓人以有效的表征其有物權的外觀(如物權登記證書),那么受讓人的受讓行為即為有效,他能夠有效地取得物權(如房屋產權),此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權利人受到不當得利制度的保護)。但是,如果完成公示行為(登記)后,沒有涉及第三人利益(比如有處分權人甲將房屋賣給乙,而乙尚未處分房屋),那么,盡管完成了公示,但這種公示不得對抗與其有直接交易關系的原所有權人。也就是原所有權人仍可基于無效或被撤銷的合同要求受讓人予以返還,可稱為無因性原則的相對化。
由于物權行為無因性對交易安全的保護的絕對性,德國學說和判例提出了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相對化,使物權行為效力受債權行為之影響。這些情形主要有三種:附加條件、行為統一和瑕疵一致。[6]
這種對無因性原則的修正旨在減少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僵硬性所導致對所有權人保護的不利,也就是努力把無因性規則的適用局限于保護交易安全(涉及第三人利益)上,而不是毫無例外地適用分離原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相對化的目的是實現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公平調整,以期能在原所有權人和第三人利益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但是抽象性原則的修正并不否定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由此可以說,無因性原則是一般性規定,其相對化具有個案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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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抵押債權證券化的發展現狀。隨著住房體制改革的不斷向前發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開始出現并快速發展起來的,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抵押制度和抵押擔保保險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等一系列問題,導致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只算是剛啟蒙,需要適宜的發展條件和更努力的探索。其現狀主要表現為:第一,我國債券市場的規模小,流動性不足以及信息披露失真等現狀制約著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主要是金融債券,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的規模較小,主要品種是國債,普通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的規模都不大。并且,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缺乏流動性,大多數債券只能以私募的方式發行,不能公開上市交易。第二,住房抵押貸款信貸資產的規模小。作為銀行向居民個人發放的貸款中最適合證券化的資產之一的住房抵押貸款,由于目前我國尚無完整意義上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很難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作出準確判斷,銀行為了減少信貸風險,更愿意把借款貸給信用比較好的個人,這無形中就限制了信貸市場的規模,由于沒有相當規模的住房抵押貸款的積累,難以形成有相似條件的抵押貸款組群,體現不出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規模經濟效益,由此約束著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第三,投資者的結構性缺陷。抵押貸款證券是一種結構非常復雜的證券,大多數個人投資者因難以進行深入的分析和預計而導致其購買熱情不高,所以主要依靠機構投資者參與投資。但是,我國機構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領域和參與程度都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所以,必須培育機構投資者,擴大市場需求。
(2)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的發展現狀。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資本證券市場的不斷形成和發育,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并成為我國當前房地產證券化發展的主體格局。其現狀主要表現為:第一,房地產股票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股票市場的上市公司中,大部分企業從股票市場上發行股票籌集來的資金均有一部分流入房地產業。有條件的房地產企業,除了可以在深交所和上交所辦理一定的手續上市外,還可以在NET和STAQ兩個場外交易所系統上市。這都為房地產融資業務的進一步擴展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第二,房地產債券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的債券市場上,為房地產開發而發行的債券已有兩種:第一種是房地產投資券。第二種是受益債券。沒有債券市場就沒有準確的定價,就沒有中介機構,就沒有真正的金融衍生品。大力發展債券市場,是我國擴充投資品的重中之重,也是發展中國式金融衍生品和必經之路。有了發達的債券市場,房地產作為重要投資品種的作用自然會有所下降。但是目前我國房地產債券的發行規模還是很小,房地產債券基本上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
二、我國當前房地產證券化運行存在的一些問題
(1)缺乏專業性人才,在房地產證券化認識上很局限。房地產證券化業務是一項綜合性強、涉及面廣并且專業分工又極其細致的一種業務,其需要專門的證券化組織機構和高精尖的專業人才。但是,我國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對其認識還處于初級階段,我國現有的這些人才在數量和質量上都比較缺乏,目前的金融從業人員整體水平在短期內很難達到要求。
(2)個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要以良好的信用基礎為前提條件。而目前我國尚無完整意義上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很難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作出準確判斷,銀行為了減少信貸風險,更愿意把借款貸給信用比較好的個人,這無形中就限制了信貸市場的規模,而萎縮的信貸市場和房地產證券化的推行是背道而行的。
(3)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房地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眾多的市場主體,包括原始債權人、證券特設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貸款服務和證券投資者等,并且房地產證券化的過程就是調和他們利益的過程。但是,我國現行的《證券法》相關條款中缺乏對資產證券化在融資業務應用的規定,這勢必增加資產證券化的推進難度。同時建立風險隔離機制所需要的相關法律《破產法》和《信托法》出現的時間不長,實施過程中難免存在諸多困難。
(4)配套的金融中介設施不完善。房地產證券化整個實施過程中需要配套的完善的金融中介組織通過會計、審計和稅收等方式為之服務,可是我國當前階段市場主體水平還未達到如此的完善階段。特別是我國的資信評級機構獨立性差,投資者對資信評級機構認識不足,這些問題導致現有的評級機構做出的評級結果在投資者心日中沒什么影響力,資信評級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5)房地產金融市場的一級市場不夠發達,交易不夠活躍。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福利住房制度,金融市場又有國有四大商業銀行壟斷,因此,我國房地產金融市場形成了以非專業房地產金融機構的商業銀行為主體的市場體系,房地產金融市場缺乏為其解決一級市場發展中面臨的流動性、資金來源、信貸集中性等主要矛盾的二級市場,從而導致房地產金融市場沒有獲得真正發展,一級市場交易不夠活躍。
三、推進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的建議
(1)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我國房地產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對其認識還處于初級階段。一方面,我國國內的相關機構要加強與國際機構的合作,或者設立專門的教育模式,采用多種渠道,針對性的培養有關人才并對人才定期進行相關培訓,促進更多人學習國外先進的經濟技術,借鑒國外的豐富經驗,提高我國經濟監管和發展水平,建立一支既懂先進的金融知識,又了解我國國情的專業化隊伍,這樣才能更好的服務金融業務。另一方面,可以對相關證書進行嚴格的年審制度,來滿足證券化的實踐需要。
(2)建立并完善個人信用制度。我們應盡快建立包括個人信用登記、評估、風險預報及規避在內的一系列個人信用制度,對借款人就業和收入變動狀況及財產增減情況實行動態監控和跟蹤調查,以利于銀行擴大個人住房消費貸款規模。
(3)完善房地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法規。房地產證券化過程離不開政府的適度管理和法制的保障。政府必須對房地產金融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房地產證券化給予大力支持并加強有效管理。要求對我國現行《證券法》等進行修改,還要對《土地法》、《房地產法》等基礎性法規進行完善,而且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等也要對各個法律法規以及資本市場的運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做到最大限度地保護房地產證券發起人、中間人和投資人的權益,以促進房地產證券化在我國健康、有序地發展。
(4)規范和完善金融中介機構。規范房地產證券化涉及到的房地產開發商、銀行、擔保、保險、信用評級等中介服務機構,嚴格遵守法規,提高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幫助廣大投資者在受到不斷變化的經濟大環境、信息源、自身的知識結構、判斷能力等因素的制約時,能夠及時、準確、完整地得到有關信息資料,提高證券化的透明度和效率。
有關法律人士指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因延期交房引發的糾紛。因開發周期長,不確定因素多,開發商風險大,開發商預收了購房者的房款后,所建項目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引發訴訟。
二是因房屋廣告與實際交付不同導致的糾紛。售房廣告是購房者了解房屋的第一手資料,其真實性與準確性會直接影響著購房者的決定。為吸引更多購房者,出賣人在銷售廣告及宣傳材料中夸大其辭,實際交付房屋與原介紹的文字材料、廣告宣傳相去甚遠,引起購房者不滿。
三是因一房二賣欺詐賣房引發糾紛。出賣人故意隱瞞出賣房屋已經抵押或另行出賣的事實,在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買受人訴訟要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因房屋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引發的糾紛。出賣人交付房屋的套內使用面積或者建筑面積的實測數據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差距較大,買受人要求雙倍返還房價款,或買受人訴訟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
五是因房屋質量引發的糾紛。房屋質量糾紛是房屋交付之后購房者經常遇到的問題,質量問題常見的有裂縫、滲漏、墻皮脫落等等。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買受人訴訟要求交付合格房屋,或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或修復房屋、賠償損失。
六是因開發商無證建房售房引發的糾紛。因出賣人未取得相關規劃或許可手續,就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法按期為買受人辦理承諾的相關手續,買受人訴訟要求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并給付一倍以內的賠償金,或要求出賣人履行義務,賠償損失。
七是因開發商不能按期為購房者辦理權屬證書引發的糾紛。出賣人未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為產權人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訴訟要求出賣人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為其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并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解除合同或由出賣人賠償損失。
八是因房屋配套設施不能及時使用引發的糾紛。很多小區在交付業主使用時面臨這樣一個問題,人是入住了,可配套的暖氣、煤氣、水電、寬帶卻不能及時使用,從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隨著我國房地產行業的不斷發展,社會資金不斷涌入,房地產行業競爭日益劇烈,如何加強企業內部控制提升管理效率是每個企業做強做大的必經之路。絕大多數企業收入、成本都是通過合同來約定,房地產企業合同種類繁多,尤其施工合同金額大、履約時間長。本文以房地產企業加大合同管理為研究對象,希望通過本文的研究為相關企業提供借鑒意義。
二、房地產企業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合同是企業經濟業務的反映,是經濟業務起點到終點的規范和約束。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進行商榷、草擬、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等一系列行為進行跟蹤管理,是系統全程的動態管理過程。合同管理不僅僅關注合同的訂立內容,還關注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及合同簽訂后的履約管理。目前我國房地產企業合同管理大致存在下列問題。1.相關主體的資信審查匱乏。資信審查指的是,對房地產項目的審查包括承辦方的信用審核和資質審核。房地產項目合同簽訂之前的擬定環節、相關主體的資質和履約能力等等直接關系到盈利能力。房地產公司倘若在擬定合同前,忽視了對合作方的審核,很容易埋下合同風險,導致內控管理機制失效,甚至影響房地產公司的正常經營。因此,如何加大對合同主體的審核機制是房地產工作簽訂合同之前的重要內容。例如某些“皮包公司”缺少施工資質,也缺少固定的營運場地,“皮包公司”僅僅是通過利用某些大型施工企業騙得發包方對施工方的信任,倘若房地產企業忽視了對其的資質審查,很容易影響其后續的盈利能力。2.合同文本內容不細致嚴謹。合同是企業經濟業務經濟行為的規范和約束,若合同條款內容約定不清晰或存在漏洞,合同履行就可能存在多種選擇,各個利益主體處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選擇對自身最有利的履約方式,相關的糾紛矛盾也將隨之發生。3.合同重簽訂,輕執行,違約風險加大。合同生效后,其合同主體便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房地產企業的施工合同、銷售合同等履約時間長達好幾年,部分企業在合同簽訂后對履約的條件、時間、違約條款等關鍵要素沒有持續跟蹤,導致出現未按合同履約或者違約現象。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支出的審批程序較為繁瑣,資金收支缺乏預算,后續的工程款無法按約支付,導致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和延期竣工交房等問題,引起了嚴重的訴訟案件,拉低了該房地產企業的社會信譽,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4.合同保管零散,缺乏系統管理。房地產企業合同種類繁多,根據合同標的物可分為采購合同、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廣告宣傳合同等、不動產銷售及租賃合同等。部分房地產企業的合同在各個部門各個經辦人員手中零散保管,沒有系統保管管理,不能從既往的合同中分析總結收入成本的有效數據,甚至出現合同缺失導致合同履行缺乏依據的情況。
三、基于內部控制下的房地產公司加強合同管理的措施
1.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進行商榷、草擬、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等一系列行為進行跟蹤管理,是系統全程的動態管理過程。房地產企業首先要參照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結合企業自身的發展階段,制定職責明確、分工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房地產企業需依據各個部門的職能,科學規劃合同商榷、草擬、審批、履約、保管等合同管理中各個環節的執行部門,明確每個部門在合同管理過程中的職責,需要注意的一點是財務部門一定要對合同有前期介入或者審批,并由獨立部門(比如審計部或者風控部)對前面各個環節進行程序監督或過程監督,由此形成全面的系統的動態的合同管理,減少企業的合同風險。2.提高合同管理的法律理念。提高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識主要包括法律意識的宣傳培養,也包括合同條款內容中對法律法規的遵守和運用。一方面房地產企業可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房地產法律法規,在日常合同管理環節中,培養員工法律和風險意識,提高員工的法律知識水平。另一方面,可以設置專門的法務部門或者外聘法律顧問,對重要或者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參與合同草擬或者對合同出具法律專業意見或建議,彌補具體業務部門在法律條文上的知識空白或欠缺。3.強化合同管理的監督機制。強化合同管理監督機制可從組織架構和內控措施入手,房地產企業可指定或者新增合同管理的監管部門,合同監管部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進入供應商目錄庫的合作方資質的審查、合同審批的程序、合同的執行、合同的保管歸檔進行檢查,詳盡落實合同管理的內容,及時發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責令相關部門及責任人改正工作糾正偏差。4.提升合同管理的電子信息化水平。房地產企業合同繁多,有條件的企業要利用信息技術進行合同管理,比如委托開發或者購買專門的合同管理軟件,逐步實現合同管理的程序化和電子化。尚不具備條件的企業也應分類建立合同臺賬,比如施工合同臺賬、不動產銷售合同臺賬、不動產租賃合同臺賬、廣告宣傳合同臺賬等,對合同主體、標的、金額、付款方式、保證金、已收付款、最終結算價、是否履行完畢等關鍵因素進行登記,實現數據的集成與匯總,提高合同管理效率。5.提高房地產企業的合同履約能力。房地產企業合同簽訂后,承辦部門便需積極開展合同的交底工作,交底工作是需將合同內容細化至每個部門和員工,保證合同條款正確有效執行,全方位樹立員工的合同管理意識。例如,合同履約部門需落實合同履行義務,在履約時需堅持安全性、謹慎性原則,加大對各類文件管理的同時,收管文件原件,并做好相關文件交接記錄,例如施工項目的簽證、設計等等,保管與之相關的資料,切實防范合同履約的法律風險。再如,財務管理部門加大對流動資金的管理力度、及時監管價格波動趨勢、及時關注尾款結算、保證金收回等情況,提醒履約部門做好收尾工作,這些都可實現合同管理的“閉環管理”。再者,房地產企業在保證自身權益的同時,還需重視合同糾紛的索賠機制,在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時,可由組成驗收隊伍小組,按照國家標準進行驗收,杜絕流于形式的驗收方式,加大對開發項目的質量把控,減少日后客戶的投訴和索賠糾紛。最后,針對我國法律政策的變化,房地產企業需對此加以重視,樹立風險導向性合同管理理念,預防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對其可能發生的違約問題盡快解決,并擬定解決方案,預防房地產企業的經濟損失。例如,當房地產企業履行抗辯權時,倘若由于房地產企業的原因引起的合同履約方面存在的問題,房地產企業需積極彌補合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房地產企業風險管理意識的增強,合同管理也逐步成為其內控管理的重要內容,房地產企業需加大對合同的管理力度,實現房地產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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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獨立學院 管理專業 經濟法 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420 文獻標識碼:A
On Economic Law Teaching Reform in Management
Major in Independent Colleges
WANG Fang
(The City College of Jilin Architectural and Civil Engineering Institute, Changchun, Jilin 130111)
Abstract The training objective of management of the independent college is to train compound and practical managing talents who are both good at management and law.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rawbacks on the current economic law courses of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such as lacking of professional characteristics in teaching content, inflexible teaching methods. The article makes reformatory proposals to current drawbacks of economic law teaching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to improve the effect of economic law teaching of the independent college.
Key words independent college; management; economic law; teaching reform
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經濟全球化進程日益加快,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對管理類專業人才的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的人才培養模式弊端主要表現在注重理論知識的講解,輕視實踐能力的培養,培養出來的主要是單一的理論型人才,而不是企事業單位需要的既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又有較強的實踐能力的復合型人才。近幾年來,各獨立學院立足于21世紀發展的戰略高度,審時度勢、與時俱進地改革和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目的,以學院的長遠發展為動力,以為國家培養復合應用型人才為根本,對管理類專業人才模式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實踐,將管理類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定位在既要精管理又要懂法律的復合應用型管理人才。
1 管理類專業經濟法改革的必要性
獨立學院管理類專業教學計劃中的經濟法課程作為專業基礎必修課,成為其課程改革體系中重要的一部分。然而,現有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并不能充分滿足管理學科各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課程體系、教學方法、課堂效果也深受影響。因此,作為一門不同于管理系列課程的法律學科,如何在教學實踐中既保留經濟法的特色和理論體系,又具有管理類專業的針對性和適用性,同時,又能與其他學科相互銜接,融為一體,讓學生能夠融會貫通,運用自如,是在教學中緊迫的需要不斷研究和探討的問題。
1.1 管理類不同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缺乏專業特色
管理類各專業所開設的經濟法課程大都雷同,缺乏專業特色。較多的院校管理類的不同專業都使用相同的教材,即使使用相同的教材,授課內容也應各有側重點,因為不同專業的學生在以后的工作實踐中遇到的與法律相關的實際問題也不一樣,但是大多數的老師還不能夠認識到這一點,相同的教案輪流適用于不同專業的學生,忽視了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這樣教師就沒有做到將學生最需要的知識傳授給他們,自然也就收不到好的教學效果。
1.2 教學方法單一缺乏靈活性
目前,各高校對于經濟法這門課程,普遍采用的教學方法就是教師在講臺上講,學生在下面聽這種單一的教學方法,可見,這種填鴨式的教學方法自然收不到良好的教學效果。好多老師卻并不在意,因為他們認為經濟法這門課程不如其他的專業課重要,經濟法的知識在日后的工作實踐中應用的較少,其實這恰恰是弄錯了。相反,管理專業的學生在以后的工作實踐中會涉及到很多經濟法方面的問題,如企業、公司的成立、破產程序,股權的設立,合同的審查和訂立,稅款的繳納等等,所以學生能否在課堂上掌握好經濟法的內容就顯得尤為重要了,那么我們就要改變目前這種單一的教學方法。堅決貫徹和執行我們的專業培養目標,并且很好的實現培養目標。即使學生掌握好基本理論知識在日后的工作中能以最快的速度和實踐結合并更好的指導實踐。
1.3 考核方法不全面缺乏合理性
現在絕大多數院校針對各個學科的考試課所采取的考核方法就是閉卷考試和開卷考試,對于一些考查課就是采用學生寫老師指定好題目的論文這種形式,那么經濟法這門課程自然也不例外,但是這種考核方式并不能真正的檢驗出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因為有的同學即使考試成績很高,那也是考試前死記硬背的結果,過一段時間以后,一些基本的理論知識也就忘得差不多了,更不用說在以后的工作實踐中運用相關的知識了。所以,只有采用科學合理的考核方式,才能促進學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和運用,才能使其在走上工作崗位以后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和好評。
2 改進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幾點建議
鑒于以上管理類經濟法課程存在的一些問題,并針對社會對復合應用型人才的需求,及獨立學院對管理類人才的培養目標定位在既要精管理又要懂法律的復合應用型人才這一前提,要培養出具有獨立學院特色的復合應用型的優秀管理人才就要緊緊圍繞管理學科專業培養目標和培養計劃,考慮到理論與實踐、基礎與應用、知識與能力的關系,精選能夠提升學生專業素質的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并增設創新參與的實踐環節,合理優化教學內容,積極探索和改革教學方法和路徑。
2.1 管理類各專業都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具有專業特色的培養方案
獨立學院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總目標應該是服務于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培養具有扎實的管理基礎理論和經濟法學基礎理論及基本技能,并能運用經濟法知識分析和解決經濟法律實務問題的應用型管理人才,以備將來適應在企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從事管理以及基本的文案等工作。具體到某一特定專業上又有著不同的教學目標,每一特定專業都應考慮到經濟法課程在學生日后的工作實踐中的實際應用性、考慮到后繼專業課程的要求,所以經濟法課程教學目標應重在對“理論、法規、案例和實務”四者關系的處理上,為了拓寬學生的專業口徑,培養規范性思維,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管理類專業學生的整體素質,在重理論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將教學目標偏重于法規、案例及實務上,以便能更好的指導實踐。
2.2 教學內容具有專業特色并重點突出
管理類專業經濟法在課程設置上,首先應該設置在合理的先后順序和學期內,如它的前序課是法律基礎和民法概論,學生在學完了這兩科以后再開設經濟法就更易于理解和掌握了。在學時的安排上,經濟法作為專業基礎課,課時一般在48學時左右,有的學校還會設置在36學時左右,這樣在較短的學時內要將經濟法的內容全面掌握是不可能的,因而這就為教師提出了極為艱巨的任務:如何在較短時間內使學生對經濟法有較全面的認識,同時又能掌握經濟法的思維方式,掌握具體案例的分析方法,使其能在日后的工作中較好的處理法律的實務問題,所以這就要求教師在滿足各專業培養目標的要求和學生未來就業適應性的前提下,對開設的法律課程內容應合理的調整并及時更新,例如,經濟法課程內容應在保留經典傳統內容的同時,兼顧學生掌握預修課程基礎理論的程度和熱點法律領域,將最新立法充實于課程內容中,反映管理科學發展的前沿與動向,如增加物權法、房地產法、消費者權益法、產品質量法和社會保障制度等內容。
2.3 教學方法靈活多樣效果突出
“教學有法,但無定法,關鍵在于得法”,教學方法最終是為教學效果服務的,所以作為教師就更不能拘泥于老套的課堂講授這一種方法,應該根據管理類各專業培養目標的具體要求,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使學生能夠在真正的理解法律理論知識的前提下,根據日后工作的需要,熟練的運用法律法規來解決具體的實際問題。如我們建筑工程類的院校培養出來的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畢業后較多都是到房地產公司做一些人力資源管理、房地產營銷策劃及辦公室文案等方面的工作,所以我們在授課時就要培養學生加強勞動法、房地產法、市場法等內容的理解和掌握,并培養學生擬定合同、審查合同的能力,所以教學中我們一定要結合案例進行教學,先找一些成文的合同為例給學生講解合同的各個組成部分,以及需要注意的一些關鍵問題和關鍵條款,然后讓學生在掌握了以后以課程設計的形式來擬定合同,這樣才能真正的做到學為所用。所以只有教和學雙方都動起來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2.4 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方式
將整個考核分為基礎理論知識考核、應用能力的考核和法律意識培養方面的考核三部分。通過筆試考核學生對整個課程相關理論的掌握;應用能力的考核,可以將學生分成不同的組,每組做一個課程設計,如起草公司章程,設立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會,擬定購房合同等,既可以考核學生的應用能力,又可以培養合作意識;法律意識培養方面的考核,可以就房屋買賣糾紛等熱點的法律事件,結合相關法律進行分析和述評,培養他們從法律視角分析社會問題的能力,提高法律意識。
3 總結
經濟法課程作為管理類專業的專業基礎必修課,涉及經濟、法律、管理等專業知識,是學生知識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結合各專業培養目標和培養計劃優化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均著眼于增強學生專業知識的學習和實踐,為學生的就業打下良好的基礎。因此,這也就對講授經濟法課程的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教師應該自覺提高學歷層次和職稱層次,積極參加全國各類相關資格考試,如司法考試、房地產估價師、一級建造師和房地產經紀人等考試,主動到相關企業進行研修和學習,使自己逐步成為業務素質過硬、專業基礎扎實、教學和實踐經驗豐富的雙師型(既有教師資格證又有職業資格證)優秀教師,也只有這樣才能培養出真正的社會需要的既精管理又懂法律的復合應用型人才。
(基金項目:吉林建筑工程學院城建學院2011年教研課題,課題名稱:《獨立學院管理學科中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研究》,課題編號:院教字2011C106)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