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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家庭經營的概念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規模效益;全要素生產率;農業
作者簡介:劉玉銘(1978-),男,河北衡水人,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國民經濟研究;劉偉(1982-),女,河北衡水人,北京大學民營經濟研究院研究部副主任,主要從事民營經濟研究。
中圖分類號:F320.1,F127.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7)02-0110-04 收稿日期:2007-01-08
一、傳統文獻關于農業規模效益的觀點
關于農業生產是否存在規模效益,學術界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認為農戶經營規模擴大可以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第二種觀點認為經營規模擴大無益于生產效率的提高;第三種觀點認為在農戶經營規模的某個范圍內(比如11.6畝~17.3畝之間)可能存在規模效益,在另外一個范圍內就沒有規模效益。第一種觀點是從生產要素節約利用的角度考慮的,認為經營規模擴大了,可以減少機械動力的閑置,提高利用效率,節約成本;第二種觀點則從激勵機制方面考慮,認為規模擴大了,對于雇工的監督和激勵問題就日益顯現出來了,監管的不到位和激勵的不相容不利于生產效率的提高。持有兩種觀點的經濟學家對不同的樣本進行分析,各自得出了支持自己的計量結論。持有第三種觀點的經濟學家則是通過實證研究得到自己的結論的。
支持存在規模效益的文獻通過各種方式來論證規模效益的存在性。例如,賈生華、張宏斌(1999)在研究美國農業時認為,盡管美國政府為緩解社會矛盾曾以多種方式扶持和保護中小農場,但是大規模農場的優勢地位仍在不斷擴大,并成為農業的主角。他們研究德國的農業時發現,1987年,德國凈產值超過25萬馬克的大型農業企業與凈產值規模小于1萬馬克的小型農業企業相比,勞動生產率高出10.8倍,土地生產率高出1.46倍;前者使用了13.5%的土地,創造了20.1%的凈產值,后者使用了12.9%的土地,創造了7.8%的凈產值。孟德拉斯(2005)指出,當農業經營面積擴大時,經濟效益和收益率也隨之提高(一直到某個界線),勞動者的生產率、收入和生活水平隨之提高。李培林(2005)也認為中國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持有第二種觀點的經濟學家使用中國的一些調查數據也得到了支持他們的實證結果。例如,廖洪樂等(2002)通過對中國824個農村樣本戶數據進行計量分析,得出土地面積增加1倍,產出增加不到1倍,土地的產出不存在規模效應的結論。
中國農戶土地經營規模研究課題組(1991)則持有第三種觀點。他們對600個農戶進行了調查研究,通過分析,他們根據經營規模的不同將農戶分成了四組。他們的研究結果表明:一,在5畝以下的規模組中,農戶的糧食平均畝產比更大的兩個規模組的畝產還要高。換句話說,當農戶耕種規模從戶均3畝擴張到6.8畝和11.6畝時,其土地產出出現了下降。二,從戶均11.6畝到17.3畝這一區間,農戶的糧食產量再度出現回升并達到最高,這是規模報酬遞增的區間。三,在戶均22.7畝到77.9畝的規模段,農戶使用資本對勞動的替代已很明顯。到了77.9畝這樣的耕作規模,農戶的投入行為已嚴格受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函數和要素邊際報酬遞減規律制約,因此雖然其收入水平不斷上升,但土地產出率卻趨于下降了。
二、相關概念和研究方法的說明
首先應該澄清的一個問題是,經濟學中所說的規模經濟與研究我國農業時所用的規模效益并不完全相同,兩者在概念上有一定的差異。研究廠商理論的經濟學著作中所說的規模經濟,一般界定為初始階段,廠商由于擴大生產規模而使經濟效益(投入產出比)得到提高,在價格保持不變時,它強調的是廠商所有的投入要素都成一定比例增加時,產出會有更大的增加。這就是說,規模報酬遞增①的生產函數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上就會產生規模經濟,因為單個廠商不影響價格變化。這種規模經濟的定義與農業規模效益問題有一定的聯系,但是又不盡相同。規模經濟是指所有的要素同比例增加,產出會有更大的增加,但是一般研究我國農業規模經營時,研究的是農戶在不改變勞動力投入的前提下,擴大其所經營的耕地面積會對產出造成什么樣的影響。這里的勞動力要素投入是不變的,耕地、資本、勞動和中間投入等要素并非同比例變動。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簡單地用一種指標來衡量是否存在規模效益。例如,如果農戶的耕地面積擴大1倍,產出增加不到1倍,但是由于每畝耕地上的勞動投入有所減少,不一定沒有規模效益。為了研究規模效益的存在性,引入全要素生產率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全要素生產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TFP)與偏要素生產率相對應(Partial Factor Productivity,PFP)。偏要素生產率實際上就是要素平均產量。例如,如果生產某種產品需要兩種要素投入,勞動和資本,生產函數可以寫為Y=F(L,K),其中Y表示產出,L表示勞動,K表示資本,F表示投入產出關系。那么L和K的偏要素生產率就是PFPL=Y/L,PFPK=Y/K,即勞均產出和每單位資本的平均產出。而全要素生產率就是產出和加權要素的比值,這里的加權要素就是所謂的全要素。在上面的生產函數形式下,Hendrick(1961)提出全要素生產率可以表示為TFP=Y/(aL+bK),其中a和b表示權重。Domer(1961)提出全要素生產率可以表示為
如果生產過程中還有其他的要素,也應該通過加權計算在內。
(公式無法輸入)
其中在變量上方的點表示變量的增長率。
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要素的邊際產出等于其回報,那么a、b分別表示L和K的要素報酬占總產出的份額。這是因為勞動的回報
(公式無法輸入)
所以L
同理, 若a+b=1,資本和勞動的回報等于全部收入。要素多于兩個時,道理與此相同。由于c-D生產函數性質較好,所以使用也比較廣泛。
系數a和b可以通過要素報酬占總產出的比重確定。但是如果影響產出的不僅僅包括要素投入,還包括制度因素、時間因素等非投入因素,這些非投入因素的貢獻就不能通過要素報酬占總產出的比重獲得。這時可以通過建立模型進行計量分析,估算出各個因素的系數,然后對模型進行系統分析。例如,張佩珍(1988)估計形如 的模型時,先估
計中的a和β,然后再用Hen-drick(1961)或Domar(1961)的方法考察全要素生產率。
全要素生產率是非常重要的生產效率衡量指標。這一指標越大,說明生產效率越高。如果能夠證實家庭經營規模的擴大會促進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就證明了存在規模效益。本文就是通過研究家庭經營面積是否影響全要素生產率,來分析家庭經營規模的擴大是否會產生規模效益。
三、數據說明與計量分析
本文使用的是黑龍江省13個地區從1991年到2004年的面板數據。樣本地區包括哈爾濱、齊齊哈爾、雞西、鶴崗、雙鴨山、大慶、伊春、佳木斯、七臺河、牡丹江、黑河、綏化和黑龍江墾區。大興安嶺沒有包括在內,原因是大興安嶺第一產業是以林業為主,耕地面積遠遠小于其他地區,所以本文沒有采用這個地區的數據。
使用黑龍江數據研究家庭規模經營問題具有如下優點:首先,這些數據中包括了實行規模經營的黑龍江墾區存在規模經營的實例,其他省份的數據則沒有這個優勢;其次,黑龍江全省各個地區的土地面積分配比較不均勻。在本文使用的樣本中,勞均耕地面積(耕地面積總量/農業勞動力數量)從15畝到102畝不等,樣本差異性較大。對這些數據進行分析可以研究人均耕地在這個范圍內變化時農業全要素生產率會如何變動。與黑龍江相比,其他省份農戶經營面積差異較小。
本文使用各地的農業總產出(1991年不變價格)作因變量,各地耕地總面積、機械動力、化肥、農業勞動力、農產品收購價格指數(滯后一期)、生產資料價格指數、時間、水田比例和勞均耕地面積為解釋變量進行回歸。建立如下模型進行估計
(公式無法輸入)其中lnY表示農業總產出對數值,lnA表示殘差,Inland表示耕地面積對數值,lnlabor表示勞動力對數值,lnfert表示化肥投入對數值,lnmachine表示機械動力對數值,pinput表示黑龍江省生產資料價格指數,poutput表示黑龍江省滯后一期的農產品收購價格指數,T表示時間趨勢,peddy表示水田面積占全部耕地面積的比重,landper表示各地區勞均耕地面積值,本文使用這一變量分析家庭經營規模的變化對農業生產效率的影響。其中的耕地面積、機械動力、化肥、勞動力為傳統四要素,它們的加權值就是全要素值,價格變化會影響四要素投入量的變化,但是不會引起生產效率的改變,而時間項、水田面積、勞均耕地面積的變化可能引起全要素生產率的變化。例如,如果經過回歸,發現勞均耕地面積顯著為正,就表明單個農戶經營面積擴大會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
一般文獻進行估計時都假設耕地面積、機械動力、化肥、勞動力四要素的系數之和為1。本文首先對上述模型進行OLS回歸并進行F檢驗,分析四要素系數之和是否為1。經過F檢驗,得到檢驗值為:F(1,163)=1.72,Prob>F=0.1910。不能拒絕系數之和為1的假設,所以可以進行帶約束回歸,將上述模型變形得到
(公式無法輸入)將上式變形,我們就可以分別使用混合估計、固定效應模型、隨機效應模型和GLS模型對下式進行估計
(公式無法輸入)得到的結果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耕地面積在解釋總產出時不顯著,這與喬榛等(2006)得到的結果類似?;屎蛣趧恿ν度攵荚?%水平上顯著。生產資料價格指數為負,使用固定效應和隨機效應模型得到的結果都顯著,從結果看,生產資料價格越高,農業總產出越低。滯后一期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在四種方法下都顯著為正,說明上一年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對于本年度的農業生產具有顯著影響。但是,生產資料價格和農產品收購價格只改變投入要素的數量,并不改變全要素生產率。這就是說,生產資料價格上升導致產出下降的原因是投入減少,農產品收購價格上升引起產出上升的原因是農戶在收益誘導之下加大了投入。
時間趨勢、水田面積和人均耕地面積會對農業全要素生產率產生影響。從表1可以看出,時間趨勢和水田面積都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其中時間趨勢表示隨著時間的變化,農業生產效率會不斷提高,原因是時間趨勢代表了某些解釋變量中沒有涉及的因素,如科技進步和品種改良等。本文引入水田面積變量,是由于在黑龍江省,水田收益遠大于旱田,而且近年來農戶不斷進行種植結構調整,“旱改水”,擴大水田面積,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從本文的計量分析可以看出,實施“旱改水”確實可以促進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但是應該指出的是,“旱改水”是以科技進步為支撐的。這是因為,各地氣候具有明顯差異,任何優良品種從甲地移植到乙地都需要進行適應性研究,才能適應本地氣候,產生經濟效益。東北地區的高產水稻同樣需要科技人員不斷進行改良,否則,水稻不一定能夠產生明顯的收益。
人均耕地面積與家庭經營面積意義基本上相同。從計量結果看,它對于產出增加有顯著促進作用,這說明單個家庭經營耕地面積擴大有利于生產效率的提高。這就是說,假設有兩個地區,投入的傳統四要素在加權之后相等,在時間和水田面積相同的情況下,農戶經營規模較大的那個地區的產出會更高。
家庭經營面積擴大促進生產效率提高的原因可以總結如下:一,家庭經營規模擴大會減少大型農機具的閑置時間,提高機械利用率,減少成本;二,大型機械比小型機械耕作效果更好。大型機械可以對土地進行深耕,防止病蟲害,所以大型農戶采用了大型機械,會提高生產能力;三,經營規模擴大使農戶更加關注其收益,更加面向市場,適應市場需求的變化而改變自己的種植結構和經營方式,同時大型農戶更容易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優良品種,科技進步更快。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勞均經營規模從10畝到100畝變動時的規模效益問題.農業雇工現象較少,所以西方發達國家由于激勵不相容和監督不到位而產生的規模不經濟現象尚未出現,而本文的結論在更大規模的農戶那里未必適用。
四、對于農業規模效益的進一步探討
實際上,是否存在規模效益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這關系到機械動力的適應性、經營模式是否與規模相符、是否存在與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體系等。以機械動力是否適應為例,在農業生產依靠大量畜力耕作的生產力條件下,進行大規模耕作與小農種植所依賴的都是畜力,所以實行規模經營的農戶沒有辦法通過機械動力代替人力以節省成本。但是如果農業生產流行的是大型農機具,小型農機具成本較高,大型農戶的優勢就會體現出來,因為這時小型農戶購買大型農機具會造成閑置,導致生產力浪費。同樣,經營模式和社會化服務體系也存在是否適應大型農戶的問題。如果所有生產要素都對大規模農戶有利,就無疑會存在規模經濟。以日本為例,在小型機械化階段,經營面積在3公頃以上的農戶與0.3公頃以下農戶之間,水稻平均生產成本的比率基本維持在0.9的水平上,兩者差距不大;但是到了大型機械開始普及的20世紀70年代以后,上述比例急速下降,2000年已接近于0.5,也就是說,3公頃以上農戶的水稻生產成本只是O.3公頃以下農戶的一半。
近年來,在我國北方地區,大型農機具不斷普及。在黑龍江墾區,農戶甚至引進了世界上最先進的500馬力拖拉機,這給規模經營的農戶創造了節約成本的機會,使規模的優勢不斷顯現出來。而且我們可以推知,隨著大型機械在更大范圍的應用,規模效益會越來越明顯。而在小型機械盛行的時期,經濟學者的研究無法發現規模效益也就不足為奇了。
我國農業人口不斷向第二和第三產業轉移,為農戶的規模經營創造了條件。在一些地區實行的兩田制、股田制、轉租倒包、集體經營等,都促進了農戶經營規模的擴大。但是,其中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是,農戶這些促進土地流轉的方式應該與國家政策相吻合,以農民自愿為基礎,不能強制和攤派。另外,實行規模經營的農戶應該根據自己的規模采用最合適的機械設備和經營方式,而且地方政府應該為規模經營的農戶提供相應的服務,以促進規模經營的農戶切實得到規模效益。
關鍵詞:商個人;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
在現代商法上,商個人是一個富有傳統特征之自然人狀態同時又具有現代特征——單一出資組織體之法律人格狀態的概念。我國語義下的“商個人”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小商販等形態。本文主要通過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制度比較探究二者在商個人體系下的重新定位。
一、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制度比較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二者同屬商個人范疇,但區別亦是顯著的。
時代背景?!睹穹ㄍ▌t》和《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的頒布使得從個體工商業者衍生出來的個體工商戶概念取代了以往的獨資企業的概念,成為公民個人從事民事或商事活動的一種特殊法律形式。但是,允許個體工商戶的存在及發展“屬于危機對策的性質,還沒有認識到單一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的弊病,還談不到經濟體制的改革,談不到私有經濟的發展問題?!比欢?,《個人獨資企業法》是在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背景下制定的,是對市場經濟商事主體立法的完善。個體工商戶中的“個體”是指所有制形式,而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個人”是指投資者為一人。
私有制的性質。私有制的性質,依這些私人是勞動者還是非勞動者分為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個體經濟是一種個體勞動力和其生產資料直接結合或者在家庭內部進行結合的經濟形式。個體工商戶誕生之初,被嚴格限定為勞動者個體經濟。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和業主逐利心理的驅使,雇工擴大生產經營成為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必然選擇。但私有制剝削的魔咒尚未解除,人們便通過“帶學徒”、“請幫手”的方式繞開雇工問題。“還有些行業則由個體勞動者帶徒弟或請幫手來生產經營。……學徒的勞動雖然能為師傅創造財富,然而同時又要耗費師傅的時間,有時往往耗費師傅的時間,有時往往浪費材料、毀壞工具,因而學徒勞動創造的價值可以相當于上學所交的學費,一般不存在什么剝削;請幫手協同勞動是有少量的剝削,但雇主本人也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且是主要的生產經營者,是獨立生產經營單位所得收入的主要創造者,從其基本面來說,個體經濟請幫手經營仍然是以個人勞動為主的、基本上不剝削他人的私有制經濟。”超過七人者,即屬私營經濟,這就是“七下八上”標準的由來。私營經濟則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私營企業主因為占有生產資料而占有和支配他人的勞動成果,這是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最根本的區別。這種以雇工人數多少來劃分個體經濟與私營經濟的劃分標準已為隨后立法所拋棄,比如《個人獨資企業法》中的表述為“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秱€體工商戶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p>
設立條件。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的投資人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家庭成員數人;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也可以不起字號;設立個體工商戶并不要求設立申報出資,也并不要求必須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從業人員。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明顯高于個體工商戶,這一較高的實體條件要求表明立法在強調其企業組織的性質。
法律地位。個體工商戶規定在《民法通則》第二章公民(自然人),因此,從體系上看,屬于公民(自然人)范疇,是從民事主體的角度,對自然人主體之特殊權利能力的一種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但是該字號代表的個體工商戶并不能取得主體資格,也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在訴訟中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而個人獨資企業則是從營業主體即企業的投資形式、法律責任對企業類型的一種劃分,它是從市場主體這一角度考慮的。雖然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性企業,不能獨立承擔責任。但是,個人獨資企業采企業組織形式,并從企業主體形態單獨立法,能以企業名稱從事法律活動。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顯然,個人獨資企業具有相對獨立的組織體地位。
責任承擔。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兩種形態;個人獨資企業只以自然人個人名義投資經營一種組成形式。個體工商戶以“經營”確定責任財產和責任承擔者;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確定責任財產和責任承擔者?!皞€人經營的‘兩戶’,原則上以個人財產承擔,輔之以‘家庭共有財產’或‘夫妻共有財產’承擔。民法通則第29條的規定,‘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個人獨資企業原則上以投資人個人財產清償企業債務。作為例外,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秱€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事由、清算人、債務清償順序等事項進行了規定;個體工商戶并不存在解散清算程序,其債務完全視為經營者個人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而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由經營者負責清償,該債務或者清償完畢或者變成“死債”。
財稅收制度,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個體工商戶僅需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一般來說,個體工商戶較難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如符合條件則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相應的,在稅收政策方面亦會不同,比如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方面。
以上諸多區別是否意味著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本質上不同呢?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最大不同在于組織形態,即是否采取企業組織形態。在此基礎上導致設立條件、法律地位、反應的市場規模、財會制度、解散清算程序等不同。但企業形式是否足以構成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本質區別呢?其實“戶” 和“個人獨資企業”都是因法律規定而成為自然人營業的商個人形態表現。在現行立法下,二者都需經過登記才能開展營業。個體工商戶作為現代商法中的商主體也有一定程度的組織性,但這種組織性的規范程度不為法律所要求?!跋鄬τ谝宰匀蝗?、家庭戶形式經營的個體商人,作為企業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在經營管理模式等方面表現出更強的主體獨立性、規范性、組織性與規模性?!?法律規定了比個體工商戶更為嚴格的設立條件。但二者仍具有以下相同點:單一的自然人投資主體;非法人格性;所有與經營的高度一體化;投資者的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主體獨立性、規范性、組織性與規模性”的區別尚停留在“度”的層面,未達至“質”的區別。因此,“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之間,除因歷史、體制等原因造成的區別外,從商法角度看這兩種主體形態不存在任何實質差別。” “由此可見,取消個體工商戶和獨資企業的劃分,使所謂的個體工商戶回復其獨資企業的性質并由統一獨資企業法一并調整,已是目前企業改革和企業立法的大勢所趨?!?/p>
二、商個人視角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再定位
“從性質上講,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之間并無實質性區別,從規范商主體的角度來說,應統一與個人獨資企業這種組織形式之中?!斎唬⒎撬械膫€體工商戶都可以納入個人獨資企業范疇。對于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來說,其性質為家庭合伙,應納入合伙企業范疇?!币虼?,單就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二者關系而言,從規范商主體的角度講,應詳細制定個體工商戶向個人獨資企業的轉化制度。如此之后,個體工商戶制度還有存在的必要嗎?新修訂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刪掉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的規定,將之留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這不能不說是個遺憾,但也預示了“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的一種發展路徑,即納入個體工商戶制度進行規范。個體工商戶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是為了小規模經營者,并且基于路徑依賴因素、圍繞個體工商戶形成的利益集團阻力、制度變遷的效用分析以及新修訂的《個體工商戶條例》所體現的立法寓意,可以將個體工商戶制度進行改造以規范小商販問題。如此,在保證現有商個人體系形式不變的情況下,適當拉開了不同商個人形態的制度差別,明確了各自的制度優勢,完善了商個人的層次發展理論,完成商個人立法的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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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經濟組織與創新
組織在農村部門的經濟行為研究中一直是熱點和具有分歧的話題。發展經濟學、新制度主義和農村組織經濟學是三個研究農村經濟組織的主流思路。發展經濟學實現了將組織研究從制度研究中剝離出來,作為影響農業發展的獨立變量,進而再到從結構研究為主向政策研究為主,重視農村個體在政策和體制下的行為方式的轉變。新制度經濟學則將交易成本、信息不對稱、委托等概念引入到農地產權和農村發展的研究中。農村組織經濟學則在農村信貸市場、農地產權市場、農業稅收和農業技術利用等方面系統解釋了組織制度對于農村資源分配以及如何變動以適應變動環境。組織理論研究的結果表明,農村發展中的組織方式、結構、規模、政策適應性對農村的信貸、產權、技術合作等生產行為具有非常重大的影響。
從中國的實踐來看,農業的家庭經營制度與合作制度的結合是迄今為止最有效的農業制度安排。在家庭經營長期不變的情況下,通過農村經濟組織創新克服農戶小規模分散經營的局限性,有序地引導農戶和市場接軌,走向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實現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從而把家庭經營與合作經營的優勢有效地結合起來。因此,中國農村經濟組織創新的關鍵在于:在保持目前家庭經營制度不變的前提下,如何將分散的小農戶組織起來,變成集中的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趨勢的合作經濟組織。新形勢下的農村經濟組織創新與過去的合作化有本質的不同。它是遵循自愿平等、風險同擔、利益共享的原則,按照現代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分工,由其產業鏈條和內在的經濟利益所聯結起來的合作關系。
二、城鄉一體化進程對農村組織創新的需求
進入21世紀,我國農村發展目標逐步向城鄉統籌和城鄉一體化方向邁進。以農民的居住向城鎮集中、鄉鎮工業向園區集中和農業生產向規模經營集中為特點的農村新型發展模式,客觀上要求不斷創新能夠克服分散經營局限,有效整合各種資源的農村經濟組織。農村經濟組織創新是推進城鄉一體的產業化形成和發展的基礎性條件。因勢利導地發展培育農村經濟組織對加速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十分必要。一是農村改革中變化的利益關系需要農村新型經濟組織調節。城鄉一體化使改革由農村內部利益關系的調整,轉向工農、城鄉以及國民經濟部門之間利益格局的調整,涉及的利益關系更為復雜。農民權益的維護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們的組織程度及參與決策程度。由于傳統的農村經濟組織在結構、規模、功能等方面已經無法滿足調節新的利益關系的要求,需要新型農村經濟組織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增強農民自身在市場經濟中的利益訴求能力和市場交易能力。二是提高農業技術貢獻率需要新型經濟組織實施。農村經濟組織在農業技術轉移和擴散過程中的作用不可替代。突出的農業技術貢獻率是建立在中介組織的技術推廣基礎上的,它能消除農民參與市場經濟的技術梗阻,降低農民使用新技術的風險。土地規模化經營后,為提高農業技術貢獻率,必須通過提高組織化程度來提升各種農業要素的利用效率,確保農戶所需生產要素的供應和先進技術的推廣與運用,延長農業的產業鏈條,增加農產品附加值。三是轉變農業發展方式需要新型經濟組織實現。將增長建立在通過對種子、化肥、農藥、能源等資源性消耗投入上的農業生產方式,不僅造成單位面積的過高能耗和不斷上揚的生產成本,而且造成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生態系統破壞等諸多問題。通過規?;慕M織和生產,可以優化農業基礎設施和技術手段,將農業生產建立在現代化、大生產方式基礎上,剔除小農戶生產過程的隨意性和失控性。改變傳統農業分散、無序的生產流程和高消耗、高污染的發展思路,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走向集約、節能、環保的新型產業化道路上來。四是農業國際競爭需要新型農村經濟組織的介入。面對規?;⒔M織化程度極高的農業跨國公司、合作社聯盟和國際性壟斷集團,我國現有的農村經濟組織競爭基礎十分薄弱。傳統的農業經濟組織不能完成農業與國外市場的對接。囿于產業組織缺陷無法通過資本與技術替代解決,農村經濟組織的未來之路必然是通過組織創新,形成規模經濟和集聚效應,通過現代農業科技的推廣和經營方式的變革,實現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農業國際競爭力的目的。
三、一體化進程中農村經濟組織的缺陷
與城鄉一體化快速推進的實踐進程相比,農村經濟組織的成長明顯滯后于現代農業的發展,其根源在于組織化進程中的體制性缺陷。一是動力性缺陷。由于沒有很好解決農村經濟組織發展的主體性問題,在處理利益和風險、分配和積累、決策和責任等關系上缺乏適當的激勵約束制度支撐,導致農民自主發展和參與發展的積極性不高,農村經濟組織自主管理和自主增長能力較弱。農村發展缺少在自組織中變遷的動力,自組織能力嚴重弱化,自我發展動力與活力不足。二是結構性缺陷。突出表現在經濟組織結構的層級缺陷和同質化。前者表現為溝通政府和農戶之間的中間層級的缺失,導致經濟組織結構出現斷層。后者表現為農村中的經濟組織與農村中的政治組織同質化,村級事務管理服務職能與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職能混淆。對農村主要生產資料使用權和管理權的紊亂管理,阻礙了農村經濟組織相應功能的發揮。三是規模性缺陷。由于農戶人均資源較少帶來的組織成本的高昂、農村各種資源產權的模糊性、農村資本的稀缺以及地域封閉等影響,目前的農村經濟組織活動大多空間狹窄、內容單一。許多經濟組織由本地數量有限的農戶組成,活動空間和內容僅限于小范圍的技術和貿易服務,因此表現出規模小、影響力弱、帶動性差,缺乏適應和開拓市場能力的特點。大量組織長期徘徊在小范圍、低層次服務的水平上,很難對農戶形成持續的吸引力和獲得農戶認可。四是創新性缺陷。城鄉一體化的進展推動了部分發達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逐步進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組織轉型。但在更多的欠發達地區,農村集體經濟卻不得不面對空殼化的狀況。傳統的政府主導型的經濟組織不能及時重組改造,通過創新體制機制煥發新的生機活力,供銷社、信用社的功能不斷萎縮,鄉鎮企業面臨體制和產業轉型的困苦。新興的由農民自發形成的新型私人合作組織,則由于政策法規配套、人力資源素質、資金規模等因素困擾,處于萌芽階段。農村經濟組織的創新性缺陷導致了農業產業化的組織需求缺口。
四、一體化進程中農村經濟組織創新的思路
農村經濟組織創新的核心是按市場規律使農村各種組織得到積極有效的發展,讓農民成為市場主體,培育農村市場經濟。一是以主體創新推動農村經濟組織的活力。農民是農村經濟組織創新的主體,應充分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和農民意愿,堅持進出自由,按照“民辦、民管、民享”的原則,進行多種形式的探索,通過農民自辦、官民合辦、能人領辦、嫁接聯辦等多種形式建立新型經濟組織,幫助農民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契約關系,在法律上明確其財產關系和責任形式,發展培育現代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造就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使之成為現代化的農業經營主體。政府從稅收優惠、財政補助和金融支持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通過法律和政策扶持提高農業的組織化程度。二是以結構創新推動農村經濟組織的功能。從完善“政府―經濟組織―農戶”的農村三級經濟組織架構著手,改變傳統的兩頭大、中間小的結構模式。充實政府和農戶之間的中介組織聯系紐帶,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完善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組織架構,通過結構的組織化促進農村和農民的組織化和現代化。圍繞城鄉一體化進程中生產方式的變化,大力培育和發展各種新型的專業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鼓勵農民開展多種形式的聯合和合作,建立和發展專業合作型、技術協作型、企業經營型、中介服務型的各類經濟組織體系。對傳統的信用社、供銷社等經濟組織,也要注重功能改造,提高社會化服務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原有組織資源,實現新老組織資源的對接。三是以規模創新推動農村經濟組織的效率。要破解阻礙農村經濟組織規模發展的各種障礙,通過加強農村道路、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投資,降低農村中介組織規模化的交易成本;通過改革農村資源制度體系,明確土地、林地等農村生產生活資料的“權”與“能”,奠定專業組織的規模發展產權基礎;通過建立有效的農村資源交易市場和信貸市場,為中介組織的規模發展減輕負擔;通過推進傳統經濟組織兼并聯合等規模化改造和重構,改善現有組織的集中程度,從而全面推進農村經濟組織的規?;\營。四是以治理創新推動新型農村經濟組織的發育。經濟組織的創新離不開農村治理變革。要塑造農村經濟組織成長發育的治理空間。對鄉鎮政府主要職能進行調整,應該從直接參加生產經營的職能向經濟社會的規劃、協調和服務職能轉變,從傳統單一農業管理職能向城鄉統籌發展職能轉變,從事務性和技術性職能向公益事業發展職能轉變,從而使鄉鎮政府由行政管理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分離村級事務管理服務職能與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職能。逐步推動村級事務管理向城鎮社區管理轉變。健全村級服務體系,制定服務標準,大力推進實施服務標準化工作。圍繞加強產業化龍頭企業帶動能力、提高農產品精深加工水平、促進農產品品牌建設、完善利益聯結機制等目標,加大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力度。
農業的生產要素主要有農業土地、水資源、農業信息、農業勞動力、農業資本及農業技術進步,其中,農業土地和農業勞動力又是最基本的要素。自20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各地就自發地開展了一系列土地流轉的創新實踐以克服分散經營的家庭承包責任制無法適應現代農業市場化、規?;?、信息化等發展要求的缺陷。盡管全國各地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已基本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中介組織開始發揮作用,但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化程度仍然不高,尚未形成一套統一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定價體系。由于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不發達,尚未成為提供市場信息的主要力量;傳統的信息傳播方式不僅覆蓋面小、信息量少、還具體時滯性;而政府提供的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則渠道狹窄,發揮的作用有限。面對過高的搜尋成本和信息費用,農戶更傾向于在熟人之間或村集體內部進行土地流轉,這使得土地流轉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因此,《農業經濟學》應該增加農業土地的分類及其標準的介紹,并對我國不同等級農業土地的數量及其變化趨勢進行描述,以便學生更全面了解我國農業土地的現狀、趨勢及存在的問題,并將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培育作為重點,詳細分析各個市場主體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明確土地經營權的內容及邊界。水資源直接影響農業生產的灌溉和產量,水資源的匱乏還會改變農業土地的形態,使水田變成旱地,間接地影響農產品種植的品種與結構,這一問題隨著我國水資源的污染與匱乏變得越來越嚴重。《農業經濟學》應該重視這個問題,并對這一現象進行統計描述和經濟分析。信息是有價值的,農業信息對農業具有廣泛的影響。農業生產的總供給是否能與總需求相匹配、涉農交易能否順利、涉農微觀個體能否找到更有盈利潛力的產品、更合適的交易伙伴來獲取盈利都取決于農業信息的掌握,《農業經濟學》應該增加農業信息市場的介紹,并對我國目前農業信息的使用現狀進行分析?!掇r業經濟學》不只要介紹農業勞動力流動的一般理論,還應該對我國農業勞動力流動的新趨勢進行深入的分析。農民分化就是近年來我國農村社會出現的一個不可忽視的新現象,隨著城鎮化的發展,農業勞動力的規模、質量和結構發生了很大的改變,這種改變將會對糧食生產、農村土地制度安排產生重大的影響,農業勞動力的分化將是影響我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農業經濟學》應該增加我國農業勞動力分化的內容,并對我國農業勞動力分化的主要途徑及其影響進行深入分析。在農業資本方面,應充分重視外國資本及農村金融的作用,外國資本特別是跨國公司在種子的培育、銷售環節的控制力對我國的農業安全造成了重大影響,這是我們不得不正視的一個重要問題。農村金融市場的不斷創新將有利于緩解個體農戶及農業企業的融資困難,將會促進整個農業生產的優化升級。農業技術進步是《農業經濟學》持續關注的問題,應列舉具體的農業技術進步內容對農業生產的影響,一個農業新品種的推廣、一次農業經濟管理的革新具體帶來了農業生產及其經濟效益的多少改變,可以用具體數據展示農業技術進步的力量。
二、農業組織形式的變革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伴而生,它是農業生產分工、分業不斷深化的產物,是農村改革、農業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農民在不斷分化,農村土地在不斷減少,傳統的家庭經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農業家庭經營的效率也一直是制約我國農業現代化發展的重大障礙,現實迫切地需要農業組織形式領域的創新與變革,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將是實現我國農業現代化的一個中心任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有市場化、專業化、規?;?、集約化的基本特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方式主要有三大類:一是家庭經營,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二是合作經營,包括專業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三是公司制經營,包括龍頭企業、專業服務公司。不同經營主體在不同領域和環節的發揮著各自的優勢和作用,種養業生產環節比較適宜采取家庭經營的方式,未來培育的重點將是種養專業戶、家庭農場等規模經營戶;農資采購、農產品銷售和農業生產環節則比較適合采用合作經營的方式,未來培育的重點將是農民合作社和其他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產品加工、物流環節更適合采取公司制經營,重點是做大、做強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經濟學》應該進一步規范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的概念和標準,為實踐發展指明方向。隨著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將會成為專業戶、龍頭企業、農業技術服務部門之外的又一重要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形式,并將逐步由政府推動型向農民自發組織轉變。黨的“十”明確指出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之路還在不斷的探索中,國外的經驗固然可以借鑒,但更多地應該依靠國內的實踐及創新不斷完善,《農業經濟學》應該用數據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現狀進行具體的描述,對存在的問題及成功的案例進行深入地分析,而不僅僅局限于基本理論和原則的介紹。隨著農業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以及新的農業經營組織———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的迅速興起,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養成為人才培育的當務之急,各農業院校應該重點面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經營者、合作社帶頭人、農民經紀人、農機手和植保員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設置專門的學科,以滿足培養熟悉農村、農業的專業化人才的要求。農業職業經理人將會是未來農村及農業發展的重要資源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重要載體。農業職業經理人通過對農產品市場的供給、需求、技術革新、農業政策等信息的充分掌握,為農業生產和各類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提供有效及時的服務,提高整個農業生產的效率。
三、農產品市場發展及價格系形成機制的新動向
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我國農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將逐漸與世界接軌,國家干預將逐漸讓位于市場供求決定。農產品市場的核心問題是農產品價格的形成,而農產品的定價權問題又是農產品價格形成的核心,誰掌握了定價權,誰就控制了農產品的市場價格。雖然農產品的價格由生產成本決定并受到供求的影響,但是國際農產品期貨市場對國際農產品的定價具有重要影響。農產品的定價權除了受到一國農產品生產或消費占該種農產品的世界生產或消費總量的份額的影響,還與該國在世界農產品期貨市場上的影響有關,一國生產或消費的市場占有率并不完全與其對該種農產品價格的控制程度相匹配?!掇r業經濟學》應該通過世界主要農產品期貨市場的分布與地位來深入分析國際主要的農產品定價權的歸屬。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分析我國在國際農產品市場上的地位與爭取更大定價權益的發展方向。在農產品運銷方面,《農業經濟學》應該重點分析過路費、運銷渠道的長短對農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具體的數據說明過路費等交易成本對農產品價格的影響程度,并從具體案例出發深入剖析運銷渠道造成售價與生產成本脫節的原因。食品安全問題是農產品市場存在的最嚴重的問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頻繁發生給我國食品安全的管理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我國政府2013年成立了專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這一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究竟能多大程度改善食品安全問題還有待檢驗?!掇r業經濟學》應該從經濟學的視角深入分析影響食品安全問題的各個微觀行為主體的行為,為完善宏觀管理找到突破口。糧食問題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糧食市場是最重要的農產品市場,糧食安全也是近年來學術界討論的焦點問題。這一問題包含豐富的內涵,耕地的保護、農業的種植結構、農民的種糧積極性等問題是影響糧食市場的重要問題,《農業經濟學》應該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四、農民收入與消費結構變化的新趨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民收入持續增長,收入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城務工,農民的工資性收入在總收入中的比重顯著提高,隨著農業經營實際成本和機會成本的增加,農業經營收入比重下降,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和農村土地的流轉,部分地區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大幅增加,農民收入的不平衡性尤其是地區收入差距繼續擴大。黨的“十”和“十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隨著農民收入總量的增加與結構的變化,農村居民的消費結構也發生著深刻的變化。生活消費支出比重持續下降,服務性支出比重持續上升,累積性消費特征非常明顯,尤其體現在居住改善和婚嫁支出,將汽車作為婚嫁品的現象已經司空見慣了。制約農民消費的主要因素仍然是可支配收入的數量及其性質,但是消費環境對農民消費的制約越來越凸顯,尤其是對農民的服務性支出制約作用明顯?!掇r業經濟學》應持續關注農民收入與消費結構的變化,這是關系農村穩定與發展的重大問題。
五、其他領域的新動向
按照有關家庭農場的基本條件,根據農業、林業、水務、畜牧以及工商等部門的統計,我縣現有家庭農(林)場13941個,其中種植業13922個,種養結合2個,畜牧養殖場16個,水產養殖場1個。全縣家庭農場勞動力總數71541人,其中家庭成員41970人,常年雇工29571人。加入或領辦農民合作組織的有20家,除了個別家庭林場因列入工程造林享受過國家政策補助外,其他均未享受過專項政策扶持補助。
現階段我縣家庭農場呈現以下特點:
1、主要以家庭林場為主。我縣林業資源豐富,林權制度改革成效顯著,家庭林場發展迅速,家庭農場呈現以家庭林場為主的特點,家庭林場比例占到總數98%。
2、發展不規范。根據摸底調查,我縣家庭農(林)場數量達13941個,但由于家庭農場屬新生事物,缺乏統一認定標準和辦法,除了34個家庭林場擬注冊,其余所有家庭農場尚無工商注冊意識,而且大部分家庭農(林)場賬務核算不規范,未進行詳細的財務收支記錄,只算大帳,不記小賬,沒有進行成本核算,效益分析。
3、家庭經營規模較小。目前,全縣家庭農(林)場經營總面積約52萬畝,但以小型家庭農(林)場規模為主。其中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下的8773個,占了總數的63%,50—100畝的5042個,100畝—500畝的91個,500-1000畝的19個,1000畝以上的16個,規?;洜I趨勢不明顯。
4、農場用地來源于土地流轉。家庭農(林)場的土地來源主要是承包或租賃鎮村組集體林地或私人林地以及荒山荒地造林,承包期限為10至50年不等。
5、從業人員具備一定技術經驗。農場業主都是村里懂技術、善管理的能人,個別為村組干部或長期從事木材經營的老板。個別農場業主辦有一定規模的加工廠,農場主均有一定資金實力,經驗豐富,比較熟悉農業政策,能夠非常敏銳地捕捉到商機和市場前景。
二、當前家庭農場存在的問題
1、產品效益較低。農(林)場總體效益較低,總收入在10萬元以下的有13907個,10-50萬元的有27個,50萬元以上的僅有7個。我縣家庭林場產品大部分屬于初級產品,原木、原竹或部分加工半成品,有面積無規模、有數量無效益、無特色無品牌,很難形成產業規模,導致產品市場競爭力弱,經濟效益不高。
2、經營管理水平待提高。目前,我縣家庭農(林)場主大多是農村的種田能手、村組干部等,他們盡管在農村中素質相對較高,具備一定經營管理水平,但就多數家庭農場經營者而言,他們與現代家庭農場經營管理的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對農場的經營管理大多停留在傳統經驗階段,難以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日趨激烈的農產品市場競爭的需要。
3、土地流轉難以形成規模。我縣屬于典型山區縣,土地細碎化情況較為嚴重,加上農民的惜地意識等傳統思想的影響,使得家庭農場實現規模經營的最大難題是不能流轉到大面積連片的耕地,造成農業機械化普及率較低,土地生產效率較低。
4、融資難,投入能力不足。家庭農(林)場屬于一家一戶的小型生產,資金積累少,加之農村金融發展滯后,以及現行土地產權制度的缺陷,家庭農場大多缺乏貸款抵押,融資難;現有政策不明確,扶持力度不夠,進而制約了家庭農場規模的擴大以及集約化水平的提高。
三、對策建議
針對以上存在問題,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1、明確主體資格,加大宣傳力度。一是在盡快明確家庭農(林)場的概念、內涵、注冊登記等制度,明確認定標準、登記辦法,逐步把家庭農場扶持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二是各地在制定家庭農(林)場認定標準時,要因地制宜,根據不同的行業的性質,進行不同標準界定,把經營規??刂圃谶m度范圍內。三是規范管理。在明確認定、注冊制度后,嚴格按照有關法規政策進行管理,協調相關部門,確定專門機構及專(兼)職人員負責家庭農(林)場的管理工作。四是加大宣傳力度。家庭農(林)場是農業農村發展的新生事物,也是新型的農業經營主體,必須加大宣傳力度,使農民群眾真正認識什么是家庭農場,積極主動發展這一新生事物。
2、推進產權改革,完善制度保障。一是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推進農地產權制度創新,讓農戶擁有完全而有保障的土地租賃權、入股權、抵押權和繼承權。二是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和服務平臺,建立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實現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經營要求;三是推進農村金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貸款擔保制度和農業保險制度。
3、推進技術普及,提升科技水平。一是加大農民技術培訓力度,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的現代家庭農場主和農民企業家。二是加強土地整理力度,打造集中連片耕地,改造中低產田,完善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為規模經營奠定基礎。三是研發方便于山地間運輸、價格低、體積小、質量輕、操作簡易、便于田間作業等特點的小型或微型農機產品,普及機械化操作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關鍵詞:個體工商戶;消防;監管;法律地位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2
一、單位、個人、個體工商戶的語義和法意分析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單位”和“個人”這兩個概念并不是完整或標準意義上的法律名詞,就字面意思而言單位一般可以理解為某個集體,或者人所工作的場合;個人即是單個人的個體。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單位”一般出現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這一固定稱謂中,指稱有組織性、有一定目的性財產并具備一定的民事法律認可的權利能力(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集體,一般與民法上的法人、合伙或經濟法中的企業等概念等同;而“個人”往往意同于民法中所稱的“自然人”即基于出生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或憲法中所稱的“公民”,即具有一個國家國籍并享受該國法定權利與義務的自然人。
個體工商戶一般的定義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的自然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戶應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其主體是公民,無論是由個人還是家庭經營,其民事主體應當定性為個人;二是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工商登記核準為限,其行為能力即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范圍必須由法律認可;三是必須依法登記,按照個體工商戶核準登記的相關法規進行工商登記;四是必須從事工商經營行為。
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理》第四條第二款又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按照此規定,在一部分個體工商戶中還存在雇傭關系。
二、行政法律實踐中的個體工商戶法律定位的爭議
長久以來,個體工商戶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個人還是單位,或者說是公民還是其他組織一直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個體工商是屬于自然人范疇,為個人,其理由有: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將個體工商戶歸為第二章的范疇,即公民(自然人),并且對其主體做了明確,為公民;二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40條中關于其他組織的解釋中,未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其中;三是個體工商戶不像公司等組織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其債務承擔不以個體工商戶的固有資產為限,而由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公民個人或家庭財產負無限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個體工商戶屬于單位即非法人組織,其理由有以下幾點:一是個體工商戶具有準組織的特性,在目前經濟環境下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中均存在一定的雇傭關系,并且可以行使一些單位組織才能的權利如起字號、刻公章、設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及享有一定的商標權;二是有其明確的行為能力,個體工商戶在依法登記時,有法定且明確的經營范圍,個體工商戶也只有在其經營范圍內行使的民事權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三是個體工商戶有相對獨立的財產,這種獨立自然不能等同于法人的固有資產,但是該財產應主要用于從事工商經營活動,且同樣承擔著一定范圍內的法律責任(債務)。
從上述觀點分析不難看出,分歧的焦點幾乎相對應,而涉及的主要問題還是民法體系和行政法領域之間的沖突,就個人理解而言,筆者認為在消防行政法律體系中,在適當的范圍,應當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單位”進行監管。
三、民法與行政法在法律理念上的區別
在對個體工商戶進行法律定位之前,我們必須明確的是民事法律體系和行政法律體系在法律理念、原則以及規范性條款方面是相區別的,不難看出上述分歧的焦點就在于角度不同。
在民事法律規范中,某個主體面對的對象往往與他本身地位相等,法律也是用以調整兩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一種雙向性規范;而在行政法律體系中,某個主體面對的是社會公眾或不特定群體,法律條款約束的對象則是這個主體的行為,是一種單向性規范。所以,民事法律關系更注重平等,這種平等體現在用財產(金錢)來衡量責任(債務);而行政法律關系則更注重對某一種利益或某行為對象的保護,譬如消防行政法律體系中的社會消防安全或治安行政法律體系中的社會治安環境。
所以,筆者認為在研究行政法的相關問題是不能完全套用民事法律的相關理論和理念,行政法律的研究尤其是消防行政法律研究必須有其自身的出發點,即社會的公共利益,而不是維護某個特定個體的民事權利。由此,筆者認為在行政法律體系中對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設定不同的法律責任或行政罰則應當是基于以下幾點:
1.目的性大小不同。作為一個單位,無論是機關、團體還是企事業單位其運作的目的顯然從量和層次方面要高于單個個人,這種差異也就導致了兩者在實施一定行為的過程中對社會的影響力的不同。
2.組織性強弱不同。毫無疑問,單位作為有序的人的集合具有一定的組織性,而個人的行為相較單位則顯得單薄,所以相比單個個體或是簡單個體的集合,單位在實施一定行為的過程中必然比個人要更為便捷,更為強勢、更易于達到目的。
3.違法行為的危害性不同。作為一個單位,當一群人思想一致去實施一個違法行為的時候,影響是巨大的,后果是嚴重的,而且最起碼從量的角度上造成的危害性必然大于個人。
所以,筆者認為,在研究和分析確定個體工商戶在消防行政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必須基于上述三點。
四、個體工商戶納入單位監管的理由
筆者認為,個體工商戶在消防行政法律體系中,應當劃歸為單位,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點:
1.個體工商戶規模日益擴大,消防安全監管壓力增大。在實踐中,除去一些法律明確必須由法人為經營主體的行業,如房地產、物業、建筑、拍賣等,其他諸如手工、建筑、運輸、商業、服務業等其他行業的工商經營行為都可以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出現,尤其是對消防監管形成巨大壓力的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其他公共聚集場所。
而事實上,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為了鼓勵個體工商戶這一種經濟實體的發展,基本未對個體工商戶的準入資格設置上限,1987年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也僅是對幫手、學徒的雇傭做了極為原則的規定。這一做法積極推動了市場經濟的進程,也加速了個體工商戶的繁榮,但是,也造成目前一些個體工商戶規模急劇擴張,無論從資本金、雇傭人員數量、“單位”規模都大大超出了原來法律的預期。反映在消防監管中,不難發現一些規模大、組織性強、員工多、社會影響大的單位或者場所往往都是個體工商戶,這樣的局面大大超出了《民法通則》中將個體工商戶認定為自然人立法初衷,至少,在一些行政監管領域,將一些特殊的、“發育”成熟的個體工商戶列為個人進行監督明顯不符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眾安全的執法目的。執法實踐中,筆者就曾經檢查過一洗浴場所,建筑面積5萬余平米,員工人數300余人,但該單位確實出具的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2.新《消防法》法意的綜合理解,個體工商戶必須納入消防監管。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從語義本身,我們可以理解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單位擁有監督檢查權,而對個人沒有該權力,因為行政權應由法律設定,法律未定即“無權”。那么,將“個體工商戶”歸入個人,勢必導致的結果是個體工商戶“單位”游離于消防監督體系甚至是消防法律體系之外,這明顯是不符合《消防法》立法原則的。依據《消防法》全文的立意理解,個體工商戶也必須以“單位”的身份納入到消防監管的視野。所以,與新消防法相配套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公告。”
3.參照其他行政部門的規章,個體工商戶納入單位范疇有例可循。作為行政法律體系的一個分支,消防法的一些法律問題完全可以參照其他行政部門規章的既有做法。事實上,一些行政部門的先例規章,很能說明他們對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定位。如國家明確個體工商戶屬于應當申領組織機構代碼的組織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國家質監部門給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包括法人和法人分支機構)頒發的唯一、不變的法定代碼標識,是組織機構才有的特殊“身份證”,而顯然,作為個人的公民是不需要申領這種代碼證的。另外,中國人民銀行以法令的形式頒布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將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到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進行管理,也說明在行政法律中,個體工商戶明顯有著更趨向于單位的特點和性質,更宜按照單位進行監管。
五、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將個體工商戶認定為單位進行監管,意味著對于所有個體工商戶的違法行為處理更趨嚴格,而在實踐操作中必須解決好以下問題:
1.嚴格界定違法行為的主體。因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能力和責任能力存在根本區別,所以在確定消防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時,應當對其主體做嚴格區分,從新《消防法》體系分析,確定違法主體有如下方法:一是從規范性條款分析?!断婪ā房倓t、火災預防等章節對于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作了明確,尤其是一些排他性義務,如建設單位申請備案的義務、個人報告火警的義務,那么在確定法律責任時,未申請備案的違法行為顯然不能以個人為主體,謊報火警也不能以單位為主體。二是從法律責任條款的表述分析。大部分法律責任條款都明確限定了違法行為的主體,如六十條第一款明確為單位,那么這些行為的主體就不能是個人。三是從違法行為的本身性質分析。一些違法行為帶有很強的主觀色彩和個體行為性,如過失引起火災、謊報火警;而另一些行為則有強烈的集體屬性,屬于單位職責,如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
2.共同性違法行為如何確定主體?!断婪ā返诹畻l中對一些違法行為及規定了單位罰則也明確了個人罰則,那么如何區分,可以從違法實施主體、主觀認識和客觀方面進行判斷:一是分析違法行為實施人的身份。違法行為的實施必然由個人所為,但卻不必然都按照個人違法進行處罰。確定違法行為的性質,要分析行為實施人的身份是否是代表某一單位或集體,是否被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授意。二是分析行為實施人的主觀狀態。行為實施人的主觀意圖或動機是讓誰受益,是單位還是行為人本身,從而區別違法行為到底應當由誰為責任主體。三是看違法行為的行為方式。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實施方式是不同的,大部分單位違法行為存在組織性、集體性,而個人違法則沒有這兩個特點。
3.小規模個體工商戶法律責任確定。雖然個體工商戶原則上應當納入單位監管,但是對于一些規模小、體量小的個體單位,依照單位從嚴監管顯然有失公允。所以,對于部分個人投資、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有區別的確定為個人違法,其標準可以參照和通過考量以下要素進行確定:(1)是否是個人投資、個人經營;(2)投資額大?。唬?)單位規模;(4)雇傭勞動力人數;(5)火災危險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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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農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趨突出,特別是在中央鼓勵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激勵下,隨著土地的收益顯著提高,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已經成為影響農村經濟和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往往會遇到以下疑難問題。
一 、合同性質的認定
如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進行定性,直接影響到處理該類合同糾紛時的法律適用,是適用合同法,或適用民法等。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二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其實,由于我國獨特的社會制度,使的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適用權相分離的,這也使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成為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單純的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所以我們不能簡單的從行政法或民法的角度來絕對法律的適用,而是應從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具體構成上綜合考慮、分析,進而選擇適用法律。在這點上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值得借鑒,該理論認為,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根據案件的不同,靈活、綜合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和民事法律、法規。
二、合同主體資格的認定
農業承包經營合同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兩個層次之間,在確定生產經營管理,落實聯產責任制,提取勞動成果方面形成的一種法律關系形式。農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主體資格的確認和責任承擔便尤為關鍵。
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合同一方當事人發包方必須明確。發包方若是鄉(鎮)經濟管理委員會、鄉(鎮)經濟聯合社等,它代表合作經濟組織,應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具備法人資格,可將其列為訴訟主體,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鄉一級合作經濟組織與鄉政府合二為一,合作經濟組織沒有自己的機構、人員,甚至沒有法人代表,屬鄉(鎮)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可以直接列鄉(鎮)政府作為訴訟主體,并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村民委員會,而村民委員會大致分兩種,一種是村委會同村經濟合作組織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一種是不設經濟合作組織,村委會兼有經濟合作組織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兩種職能。這兩種村民委員會都具有經濟管理職能,可直接列村民委員會為訴訟主體,并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村經濟合作組織,該組織行使經濟管理職能,具有經濟實體的特性,具備法人資格,可直接列村經濟合作組織為訴訟主體,獨自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村民小組,它不是一級經濟組織,而是村民委員會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村民小組被給予了土地所有權,它可以成為土地發包人,具有經濟實體的特性,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因不具備法人資格,若無力清償債務,可由村民委員會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農業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對外發生債務時,訴訟后,承包經營者為訴訟主體,并承擔責任。若該債務確用于生產投資,承包者又無力清償時,可將發包方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共同承擔責任。發包方不負連帶清償責任,除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作為農村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的主體一般是農村承包經營戶,即農戶(家庭)。它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是以農戶家庭為經營單位的特殊利益主體,具有獨立法律地位。若承包方即農戶與發包方及對外經濟往來發生糾紛時,可將農戶直接列為訴訟主體,農村承包經營戶主以代表與發包方及對外發生經濟往來,戶主代表行為所產生的財產后果,由農戶承擔,農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或者名為個人承包,但承包收益供家庭成員享用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承包、家庭承包、共同承包的承包主體是不同的,若承包方是數人(2人以上),在承包經營合同中明確各方均為承包人并簽字蓋章,則應認定為共同承包,在訴訟過程中應作共同訴訟人對待。承包人數眾多的,可由他們選派代表參加訴訟,但須經人民法院認可,參加訴訟的代表一經確定,其訴訟行為對全體承包人有效。數人共同承包的,對發包方或對外經濟糾紛中的債務由各方承擔,且相互是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共同承包人內部可按協議約定或投資比例承擔;至于個人承包極易與家庭承包相混淆,究其緣由,個人承包的承包方往往是一個家庭的戶主,是以自己名義還是以家庭名義簽訂合同頗值考量,當然,合同上載明確定的承包主體便一切迎刃而解,但是模糊的主體表述需要仔細甄別。通常而言,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俗稱“責任田”)取得的承包合同應認定為家庭承包,除此之外的其他承包經營合同,若無相反證據證明的,則應認定為個人承包。
三、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的承包合同是否都應認定無效
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睂τ诩w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承包方的情況法律還有特別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其法理依據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發包方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但是由于農產品生長周期長,季節較強,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基于保護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考慮,對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應當特別慎重。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9]15號)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單從法釋[1999]15號的文義解釋來看,該規定適用于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訴訟。而我們認為最高院此項規定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具有普遍意義,因為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關系的法律認定須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結果不應由于訴訟主體或訴訟請求的不 同而會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1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后調整必要的。
四、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