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9 16:07:0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法規行政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水資源區域規劃及管理基本情況:
1、我縣水能理論蘊藏量為376.94萬kw,可開發311.77 萬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論蘊藏量112.94萬kw,可開發 利用67.77萬kw,現已開發利用12.082萬kw,正在開發52.2 萬kw。20__年以來,我縣先后與云南江海投資公司、滇能香格里拉分公司、麗江永同發能源投資公司等10家企業簽定了28條河流的開發協議,擬建設22座電站,總裝機容量51.05萬千瓦,計劃總投資30.63億元。截止20__年6月底,我縣水電站完工項目8個,總裝機容量12.24萬千瓦,開工項目4個,總裝機容量13.2萬千瓦,計劃近期開工項目2個, 其余項目在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累計完成投資11.724 億元,其中20__年1-6月完成投資4816萬元,完成發電量12092萬度,其中:引進外資電站完成發電量10553萬度。
2、20__年我局編制了水資源綜合區域規劃及水資源功 能規劃,但均沒有實施??h內沒有水資源中長期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以及制定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制度。對水資源實行計量收費,沒有實施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和實施節水措施。
3、取水許可證申請與辦理情況:我縣辦理發電取水許可證14戶、辦理申請發電取水許可證4戶、辦理飲用水3戶、礦廠4戶。20__年度應征收水資源費的發電企業13家,因為受電網的影響,發出的電量不能外送,加之網價公司對各個發電企業發出的電量做18%的扣減,各個發電企業拒交這18%發電量的水資源費,20__年度發電量30180萬度,應收120.72萬元,其中扣減電量5432.4萬度、21.729萬元,應收98.9904萬元,實收61.9002萬元,申請緩交37.004萬元,緩繳部份目前已到帳。20__年上半年發電量12092萬度,應收水資源費48.368萬元,申請緩繳15.4__萬元,上半年實收32.9566萬元。
(二) 根據《取水許可與水資源征收管理條例》、《云南省取水許規定》、《云南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取水許可制定的情況:
(1) 我縣各級水行政部門實施的取水許可的主體、依據、權限、內容、程序合法;
(2) 沒有存在越權發放或應發而未發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2、依法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情況: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了水資源費征收工作;
(2)水資源費的征繳程序規范;
(3)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范圍符合規定;
(4)不存在隨意減免、不足額征收或越權征收的情況;
(5)對拖欠水資源費的用戶、能主動采取積極措施依法
催收水資源費;
(6)準確了解地稅部門代征情況。
3、檢查、了解水資源費的使用管理情況:
(1)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能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資源費;
(三)規范性文件檢查的主要內容
使我縣正在編寫地方性法規《__傈僳族自治縣水資源管理條例》,現已進入聽證程序,有望年內實施。
(四)存在的困難
1、執法隊伍裝備差;
2、執法人員多數為事業人員及工人;
3、水政執法隊伍專業培訓少;
4、開展水資源費征收、水法規宣傳等經費少。
通過自查,我縣有關水行政法律法規均按國家、省、州法律法規為準,沒有地方性自治性法律法規,我縣目前沒有有關水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等禁止性事項發生。
【關鍵詞】 民辦高校;行政主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截止2012年底,我國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達到30%。民辦高校707所(含獨立學院303所),比上年增加9所,已經占普通高校數的28.95%;在校生533.18萬人,比上年增加28.11萬人,占整個全國的普通高校在校生的22.30%,其中碩士研究生在校生155人,本科在校生341.23萬人,??圃谛I?91.94萬人;另有自考助學班學生、預科生、進修及培訓學生22.04萬人;民辦的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823所,各類注冊學生82.82萬人。但近年來,關于高校管理爭議涉訟案件逐年增多,也引發了關于高校管理行政可訴性、合法性,高校行政主體地位和學生的正當權利救濟方式等問題的討論。
一、民辦高校的法人定位
(一)民辦高校的概念
民辦高校指的是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作為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補充。國家嚴格控制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機構。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辦學許可證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對批準設立的教育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
(二)民辦高校的法人地位
在美國的高等教育體系中,與選拔性高校相對應的是另一種高等教育形式――營利性私立高校。大部分美國營利性學校主要提供職業或技術方面的培訓。就私立高校法人屬性而言,各國規定不一。美國并未進行刻意劃分;日本規定私立學校本身不是法人;在臺灣地區,私立學校是私法人的財團法人。
我國是從民法來定位高校的,“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從民辦高校的自籌資金自負盈虧制和市場運行機制特征分析,民辦高校的性質更傾向于財團法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學校本身無權解散自己,民辦學校還是財團法人。綜上所述,我國的民辦高校還是更傾向于財團法人。民辦高校因其公益性質,又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行使行政權,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了行政法主體資格。
二、民辦高校行政主體資格的法理依據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有三個特征:一、行政主體享有的是國家行政權力,是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二、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三、行政主體是能以其本身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中國的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民辦高校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而行使特定公共行政管理職權的非行政機關組織。這些組織是由于立法授予了它們特定公共行政職權,使它在此特定范圍內成為了行政主體。而且,這些組織獲得行政職權的方式只能是法律法規的授權。民辦高校是依法成立的,行使職權的范圍也只局限于特定領域,而且在實踐中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對外招生、學籍管理、頒發學業證書的一切行政行為,若在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若超越授權范圍,也是獨立承擔責任。如“《教育法》第71條至81條中,共有11處追究行政責任的條款,其中有7條,都由學校獨立承擔。故民辦高校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組織。
三、法律上應明確確立民辦高校的行政主體地位
第一,應在法律中明確辦高校擁有的行政職權的授權。教育部門對各高校制定的校規校紀進行定期必要的監管,使其不至于違反法律法規。中央與地方應當建立良性協調機制,使各級、各類行政法規作到層次分明,上下和諧。如此才能真正為依法行政,依法辦校。
第二,規范民辦高校行使行政職權的程序。特別是作出開除、勒令退學、不頒發畢業證、不授予學位等嚴重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當建立聽證制度?!敖逃姓殭嗟墨@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實現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還要求相對人在受到高校違法行政侵害時能得到法律切實有效的救助。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教育行政救濟制度”。
第三,應盡快建立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并在行政訴訟中將教育行政行為明確規定出來。只有這樣才能使高校在作出對相對人影響重大的決定時,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的規范,也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約束,也只有這樣才不至于放任民辦高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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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太紅.高校法律地位探析.[J].重慶.重慶師院學報哲社版.2010(2)
關鍵詞行政主體缺陷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在我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它必須符合三個構成要件:1、行政主體必須享有行政職權;2、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3、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通常是由兩類組織構成的,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外延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另外,有的學者提出,除以上兩類外,其他公權力組織也可能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理論對我國行政訴訟領域的影響較大。是否是行政主體決定著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與否。從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針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提起的訴訟,而對其他被訴組織則以不是行政主體而拒之門外。我們可以從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這一基層自治組織行為的可訴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規定和理論研究的不足。
我國憲法規定,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多權力基層自治組織。當村民針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村委會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將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村委會此時的行為是法律法規授權而作出的,那么法院依《行政訴訟法》,應受理案件。
2、村委會此時的行為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為,而是為了執行政府機關(特別是鄉鎮一級)的文件而作出的,是否可以認為村委會是受委托組織,如是,村民可委托機關;如不是,則不屬于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院將不予受理。
3、村委會的是學理上的公權力組織,此時的行為可能被認為有行政主體資格,但通常是不被認可的。
分析以上三種情況,在第一種情況時,最有可能被法院受理,村民的權益也最有可能得到救濟。田永案就是典型,法院認可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即此案中的高校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認可了高校時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代表相同情況下的村委會也會得到認可。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官判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在行政訴訟法不完善,權益保障意思不強的今天,村委會的被訴行政主體資格完全可能不被承認。反過來我們也應該思考,如果受理,依據是什么?村委會有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資格嗎?法律法規對哪些事項可以授權呢?在第二種情況下,在目前村委會和基層政府的復雜關系中,如何來認定村委會行為是自治行為還是受委托行為是十分困難的。最后如是第三種情況,其他公權力組織如何認定的標準是什么?要成為行政主體的其他公權力組織的認定標準又是怎樣的呢?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是我在行政法學研究種必須很好解決的,而這些問題都可以從我國行政主體理論找到答案。
二、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缺陷
1、我國行政主體概念最初定位的欠科學性
在起源上,我國行政主體概念是一個典型的舶來品。這一概念的引入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在此之前,我國行政法學理上主要是以“行政機關”或“行政組織”用來指稱有關行政管理的主體,并由此引申出行政行為、行政法律責任等相關的基本概念,這在當時的行政管理實踐和行政法學發展階段都是合理的。但隨著行政管理實踐的廣泛展開及行政法學研究的深入,該“行政機關”或“行政組織”的概念愈現弊端。為了修正這些弊端,行政主體概念也就悄然進入了我國行政法學研究領域。正如楊海坤先生和章志遠先生在《中國行政法的基本理論研究》一書中所闡述的,行政主體概念在我國大陸的引入是基于三個方面的客觀情況:一是行政機關概念在承載和傳遞“行政權力行使者”的使命上的不足;二是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確認的需要;三是法國、日本行政法主體理論的外在影響。上述背景既決定了行政主體概念在我國行政法學理上的特殊功能,同時也為限制行政主體理論自身進一步發展埋下了伏筆。[1]行政主體概念的過于功利、過于匆忙的引入必將概念理解上的不完全和欠周密,事實也證明在我國生根發芽的行政主體概念與域外的“源概念”有著巨大的不同。
2、我國行政主體概念本身的缺陷
在我國行政主體是學理上的概念,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的引入是有著功利性和工具性目的的,且引入后對其進行了改造,已不是域外行政主體的“源概念”,成為了中國特色的本土化了的概念。許多學者認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并能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我認為該概念僅將享有國家行政職權的作為要件之一本身就帶有局限性。因為行政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又包括國家行政和其他非國家的公共組織的行政。所以國家行政并不是公行政的全部,行政主體除了包括享有國家行政職權的國家機關外,還應包含享有公共職能的非國家公共組織。該概念應表述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3、公共行政改革使行政主體理論面臨困境
我國自以來,發生了全面而深刻的變革。以經濟領域為主導的改革,使得中國社會結構也面臨重大的調整與變遷,各種市場的、社會的要素活躍起來、并促使政府壟斷式的公共職能發生分化,許多職能向非國家公權力組織轉移,政府走向服務行政的道路。這就使得許多社會公權力組織在一定領域行使公共職能發揮執行和管理的作用。當然,有些社會公權力組織可以納入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列,但大多數的社會公權力組織是沒有授權的,而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哪些組織又資格獲得授權,針對哪些事項可以授權等問題是我們需要明確的。因而根據我國行政主體理論不能周延所有的行政主體,這就有必要擴展并明確行政主體的外延。有的學者認為,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其他公權力組織。試用“其他公權力組織”的概念來周延所有的行政主體,我認為這是不科學的。其他公權力組織這一概念明顯帶有兜底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多大的意義,因為沒有具體的標準和主體來界定怎樣的公權力組織是行政主體,完全是為了窮盡學理上的分類,也為以后新的行政主體提供納入位置。其實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是公權力組織,只是有授權的限定,而這一授權使之可以認定為行政主體,才單獨列出作為行政主體一個類別的。那么,如何將具有行政職權性質的從事公共事務的組織納入行政主體的外延范疇是目前行政主體理論面臨的困境。
4、行政主體與行政訴訟被告資格邏輯關系的不合理性
“行政訴訟在嚴格的意義上是以行政主體而不是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訴訟。面對龐大的行政組織系統以及復雜的行政活動,行政訴訟被告確認的規是:誰主體,誰被告。[2]也就是說,按照現行行政主體理論,人們要判斷某一組織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首先需要確定該組織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凡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就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不便于行政相對人行政訴權的行使。尤其是在人權司法保護觀念已成當今世界潮流的情況下,現行行政主體理論的滯后性更加明顯。類似于村民狀告村委會案件,往往都因為村委會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進而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而被拒之于法院的司法審查之外,從而導致大量社會公共組織的管理活動難以受到司法力量的有效制約,相關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也因之而缺乏切實保障。我們上文中談到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確認的需要是當初我國學者引人行政主體理論的實際用途之一,而今天行政訴訟實踐中有關被告資格確認的各種問題又反過來對行政主體理論提出了強有力的挑戰。
三、對完善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建議
1、行政主體概念的內涵外延的重新界定
我國行政主體概念從產生之初就不成熟,本身定位不合理,內涵和外延也顯狹窄。筆者認為,我國行政主體理論本來就是域外的概念,應該充分考慮該概念在域外產生發展的土壤以及全面而準確的學術含義。而不能徒有其表的借助該概念的外衣而功利性工具性的應用于我國行政管理實踐及行政法學研究領域。在現今的理論困境面前,我們應該出重新界定我國的行政主體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在借鑒法、德、日等國家界定行政主體概念的基礎上,架構符合我國本土特色并與中國行政管理實踐及行政法學發展相協調的行政主體理論。隨著我國公共行政改革深入和社會行政的增加,我國應以“公共管理職能和行政權”為標準界定行政主體。一切行使公共管理職能、享有行政權力的公共組織均應屬于行政主體的范疇。行政法學應加大對從事社會行政的行政主體類型的研究,以反映行政主體多元化的趨勢。行政主體應定義為: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這里所說的行政職權不僅包括傳統的行政職權,還包括公共管理性質的行政職權。所以其他公權力組織只要從事公共管理職能的,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行為的就應該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就應該是可訴的,法院此時可以依行政主體界定標準對其進行可訴性判斷。所以在政主體的類型應該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那些沒有法律法規特別授權但是從事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
2、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認定標準的重塑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由概括式、列舉式和排除式的三種規定,即使是這樣一種安排,行政受案也有許多的真空地帶,因為我國是以是否是行政主體來確定被訴組織是否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的。這就導致許多本應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組織行為得不到審查,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救濟。其實,傳統行政主體理論所標示的“行政實體法上的獨立權利義務主體與行政訴訟法上的獨立訴訟主體合一”的命題是不準確的。作為行政訴訟主體之一的被告與行政實體法上的行政主體分別屬于不同的領域和階段,其所遵循的邏輯并不相同:其一,被告的確定更多地考慮的是如何有利于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只要是行為者實際地行使了行政權力,就應當成為被告。雖然被告的確定也會考慮到訴訟后果的承擔,但它并不意味著參與訴訟的主體就必須實際承擔最終的實體責任。其二,行政主體所體現的則是實體權力的行使與實體責任承擔的一致性,強調的是某一組織具有行政法上的獨立人格。[3]因此,行政主體的確立與認定行政訴訟的被告之間并無多少必然的聯系,在很多情況下,訴訟主體可以獨立于行政主體。不管是行政主體還是非行政主體充當行政訴訟的被告,最終的實體責任都是由相同的行政主體承擔的。在確定行政主體和行政訴訟被告資格邏輯關系相分離的同時,我國行政訴訟涉案范圍應該以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為接受司法審查的實質要件;摒棄現今行政訴訟法只承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為被訴主體的規定,在修改行政訴訟法的同時應把行使公共事務職能的社會組織納入行政訴訟領域。這樣,對于我國行政訴訟實踐的順利開展和行政法學研究繼續向前發展,特別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中國依法治國理念的貫徹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注釋:
一、衛生監督與行政法
“行政”一詞就其原意來說有兩層含義,一指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即國家行政機關,二指國家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從事的管理活動。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組織、職責權限、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調整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中,同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的社會關系。衛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既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與同級人民政府之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與其衛生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縱向行政管理關系,又有各種醫療機構、各種提供衛生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橫向衛生服務關系。就縱向的衛生行政管理關系而言,衛生法與行政法是從屬和補充關系。
衛生監督工作是衛生法的執行工作,即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從衛生法與行政法的從屬和補充關系來說,它是以行政法為基礎,以衛生法律法規為依據的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具體來說,衛生監督是指具有法定監督權的國家機關、杜會組織和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衛生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行為。
二、衛生監督主體及其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
衛生監督執法的主體主要是各級衛生行政機關。只有衛生行政機關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衛生行政執法主體。只是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法規才將衛生執法權授予某一組織。這種組織稱為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一般應視同于行政主體。衛生行政機關要把執法權委托給其他組織行使,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規定,并承擔法律貴任。
2、職權的法定性
衛生監督執法主體所執行的法律規范,只能是法律規定應當由衛生行政執法主體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執法主體只能在法定職權內履行衛生行政管理責任,不得越權執法。
3、行為的主動性
衛生監督執法是一種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主動行為,不以相對人的意愿為轉移。一般講,法律規范頒布后它僅是一種抽象規范。有關公民、組織不自覺遵守,又沒有行政主體去執行,就不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產生權利和義務的實際影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會自動的發生、變更和終止。行政執法行為,則成為法的定與實施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4、國家強制性
衛生監督是國家衛生管理行政權運轉的一種特殊方式,是由衛生行政主體單方面決定的國家管理活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具有國家強制性。
行使衛生監督職權的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根據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某一方面衛生行政管理和執行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職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取得衛生監督主體資格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第一,依據組織法或組織規則設立,并且具有外部生管理職能,能代表國家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行政上的法律關系。
第二,必須得到衛生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代表國家行使某一類別衛生行政執法職權。無論什么機關、組織和個人沒有得到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就沒有衛生行政執法職權。
第三,法律、法規的授權必須與其外部管理職能、權限、范圍一致。包括權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圍和對象上的一致性。如縣級衛生行政機關就不能被授予省級衛生行政機關的相應權限;其他管理職能的機關也不能被授予衛生行政執法職權。
第四,獲得衛生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還應當具備履行某一項衛生管理職能應有的技術能力。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有關部門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監督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受委托組織三種。
關鍵詞:檔案行政權力;權力清單;行政法;屬性
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是我國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近兩年來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有一些相關文章發表。但是,對檔案行政權力清單與行政法的關系還未涉及,相關研究尚屬空白。實際上,權力清單制度背后蘊藏深厚而復雜的行政法理論。通過對檔案行政權力清單行政法屬性的探討,對于深入認識、理解和完善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有著積極的意義。
1 行政法的概念與本質
關于行政法,法學界的一般看法:“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權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對權力進行監督和對其后果予以補救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其本質可從以下五個方面來理解。
1.1 行政法是設定和授予行政權力的法。根據職權法定的原則,一切行政權力必須與法有據,由法律法規授予。“憲法相關法類中規范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律,行政法類中有關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以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各類法律,經濟法類中有關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以及訴訟與非訴訟程序類的全部法律,都可以歸入國家權力產生和運行的部分。”[2]這其中又以行政法為主,即絕大部分行政權利是由行政法律法規設定和授予的。行政法律法規對一定或特定行政權力予以設定,從而形成一定的權力體制,并明確規定這一行政權力授予某一行政主體――政府、政府機構、公務人員或其他組織,以及這一權力主體內部組織權力運行與活動的規則。
1.2 行政法是規范和限制行政權力的法。關于行政法的本質,法學界一直就有“控權法”(控制行政權)和“保權法”(保障行政權)之爭??貦喾ɡ碚撜J為,“行政法的基本內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權力?!盵3]近年來,控權法理論得到了大多數法學界學者的認同。認為,“行政法最本質的特征就是對行政權的控制” [4]和限制行政權力濫用,避免社會發展在穩定性、普遍意志性的法律支配之外,受到某些個人或者某個機關,偶然的、任意的、故意的支配。
1.3行政法是保護行政相對人利益的法。從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上看:“行政法是規范行政權力和限制行政權力濫用,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法律”, [5]其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權利?!耙员Wo行政相對人權利為目的,對行政權行使的目的、方式和過程等方面進行制約和規范,并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司法救濟,充分體現了當今我國行政法控制行政權力和保護公民權利的功能?!盵6]由此可見,行政法是規范行政權力的法。
1.4 行政法是監督行政權力的法。行政法既是規范行政權力的法,也是監督行政權力的法。行政法具有監督行政權力主體,包括政府、政府機關、政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作用。法律法規在賦予行政機關及其主體以行政權力的同時,“由于行政權力客觀上存在易腐性、擴張性以及對個人權利的優越性和侵犯性,因此,必須對行政權力加以監督和制約?!盵7]現實中,行政法是通過規定行政權力的范圍、行使方式及法律責任等,達到監督行政權力主體、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目的的。
1.5 行政法是對行政權力后果進行補救的法。對于行政法是對行政權力后果進行補救的法,國內學者多引用美國學者施瓦茨“行政法更多的是關于程序和補救的法,而不是實體法”的說法。行政補救亦稱行政救濟,“是指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權利所造成的權利缺損而實施的救濟?!盵8]是行政法重要的內容之一,由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賠償法多部法律構成,以保證行政法的正確實施,保護公民及社會組織的權益不受侵害,并對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及社會組織實施救濟。
2 行政法是規范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
2.1 行政法的目的。行政法立法的目的就是通過規范行政行為,來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監督和控制行政權力的合法行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1.1 公共利益目的。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是行政法的目的。行政法的公益目的體現為:一方面,行政主體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行政法保障其為實現公共利益而進行的行政活動。具體來說,行政法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提供依據和條件。另一方面,行政法也要求行政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即行政法運用公共利益作為標準來限制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確保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與公共利益目的相一致。
2.1.2 控制行政權力目的。行政法的控制行政權力目的是指行政法監督、控制行政權力的目的。行政權以實現公益為目的,但在現實中,行政權存在著濫用的可能性,為此,行政法對行政行為的主體、內容、形式等進行了嚴格的規范,要求行政主體必須依法行政,同時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2.1.3 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目的。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目的是指行政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目的。一是對行政行為規定嚴格的法律要件進而對其進行監督,在控制行政權的同時保障行政相對人權益;二是在行政過程中賦予行政相對人參與權等程序性權利,提供行政相對人在行政過程中陳述意見、表達意愿的機會;三是在行政權侵犯行政相對人權益時,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事后性救濟的機會。
2.2 行政法調整的法律關系?!靶姓ㄊ且幏缎姓袨?,調整行政機關和管理相對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毙姓ǖ淖谥季驮谟谝幏秶倚姓嗔\行的界限?!艾F代市場經濟排除了絕對的自由競爭,政府的干預或宏觀調控對經濟發展和穩定來說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政府的干預或宏觀調控應該依法進行。杜絕政府的任意行為,避免不當干預就成了行政法的任務。哪些行政機關有權干預經營者的行為和進行宏觀調控,這些機關應該采用什么手段,依照什么程序進行調控和干預,都應當依照行政法的規定依法行政?!盵9]
2.3 行政法控權的對象?!靶姓ㄒ幏兜氖切姓袨椋皇枪竦认鄬θ说男袨椤?。 [10]其一,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權利,所以,行政法規范的是行政行為,而不是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其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行政法的義務主體應當是行政機關而不是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中不承擔義務;其三,違反行政法的主體只能是行政組織,而不是行政相對人。因為行政機關是行政法的義務主體,所以,行政違法只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承擔行政責任不包括行政相對人。
2.4 行政法規制的重點。行政法“以促進轉變政府職能,限制行政權力的過分擴張為重點,要通過法律手段約束行政行為,控制行政權力的膨脹和擴張,讓政府少管事、管好事?!盵11]行政法規制的重點是規范行政行為、控制行政權力、監督行政權力的行使。
2.5 行政法規定的程序。
行政法“為行政行為從設定、實施到法律救濟等都作了統一規定,目的是避免、減少人為的主觀隨意性,特別在規范行政行為的時間、方式、方法、步驟方面,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方面發揮正當程序的作用?!盵12]
3 檔案行政權力清單的行政法屬性
3.1 檔案行政行為受行政法的規制。關于行政行為的概念,大多數學者認為所謂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13]據此,可以將檔案行政行為定義為:所謂檔案行政行為是指檔案行政主體在實施檔案行政管理活動、行使檔案行政職權過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檔案行政行為是政府行政行為的一部分,是政府管理社會檔案事務的一種專業行政行為。
如上所述,由于行政行為受行政法的規制,作為行政行為之一的檔案行政行為,同樣受行政法的規制。而且不僅受檔案專業法律法規的規制,還要受《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賠償法》等其他行政法律的規制。
3.2 行政法是制訂檔案行政權力的主要法律依據。根據職權法定原則,檔案行政權力必須由法律授予。由于“行政法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程序,國家行政機關的地位、產生、職權和職責等,是橫跨各個行政法領域、規范行政行為的法律,包括行政組織法、行政運作法(包括行政許可、處罰、制裁、監察等)和行政救濟法(行政賠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14]行政法就成為制訂檔案行政權力的主要法律依據。其中也包括海教授所說:“與檔案、檔案工作有關的一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盵15]
3.3 檔案行政權力清單行政法屬性分析。權力清單制度本質上在于通過明確和公開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行為方式、運行程序和責任承擔等,為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提供條件和可能,最終實現規范和控制行政權的目標??梢?,權力清單制度與行政法的目標是一致的。通過對檔案行政權力清單行政法屬性的分析,可以使我們更深入認識、理解和完善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
3.3.1 目標:規范和控制檔案行政權。“實現對行政權的有效控制,是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一直以來孜孜以求的目標”, [16]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本質上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檔案行政權的一種自我控制。其核心是通過公開檔案行政權力的數量、種類、運行程序、適用條件和行使邊界等,為檔案行政權力運行劃定清晰界限,實現規范和控制檔案行政權的目標。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曬出檔案行政權力清單的方式,明晰自身權力的職責與邊界,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
3.3.2 主體:確定檔案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為實現規范和控制檔案行政權的目標,應當嚴格確定檔案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這是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通過對檔案行政主體相關檔案行政職權的梳理,清理、明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職權范圍,將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模糊的方面給予細化,不僅使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更明晰自己的權責,還讓檔案行政相對人能一目了然地了解檔案行政權的范圍與內容。通過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確定了檔案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在檔案行政權力清單范圍之內的職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力也有責任去行使;超越清單權限范圍的,既無權,也不能越權行使,否則就要追究其違法行政的責任。這不僅減少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越權行政、違法行政的可能性,還為公眾監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奠定了基礎。
3.3.3 方式:界定檔案行政主體的行為邊界?!奥殭喾ǘā笔菣n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檔案行政權行使必須“于法有據”,否則就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與腐敗。而“職權法定”的前提就是要明晰界定檔案行政主體行為的邊界和活動范圍。確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能夠行使何種權力,在多大職權范圍內行使檔案行政權力。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以一種便于理解接受的方式,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各項職權向社會公開,明確列舉各項檔案行政權力的權限、依據和范圍,進一步清晰和界定檔案行政主體的行為邊界,限制壓縮法外權力和尋租空間,減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內部之間的權限爭議,并提高檔案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廉潔性。
3.3.4 程序:明確檔案行政職權的運行程序。“行政程序的根本政策問題就是如何設計一種制約制度,既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官僚武斷和超越權限的危險,又可保持行政部門需要的有效采取行動的靈活性” [17]。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權力清單具有行政程序規制的特質。如果說法治的基本功能是控制行政權力的話,那么,就控權的方式來說,傳統注重的是組織法控權,現代法治則更注重程序法控權。因此,檔案行政權力清單不僅應注重列出檔案行政主體的權限,還應重視各項檔案行政權力行使的具體程序。通過規范的檔案行政權力清單文本,將所涉及的職權運行具體程序予以明確規定,讓檔案行政主體、職權、責任都有了一一對應的關系,使每一個檔案行政職權的運行都將受到程序規則的有效制約。
3.3.5 制度:公開、參與、監督機制的運用。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最終目標在于通過規范和控制檔案行政權,保障檔案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制定、調整和運行等都應當充分引入公眾參與,充分發揮公眾參與對權力清單制度的監督作用。而檔案行政權力清單公之于眾,曬在社會與公眾的陽光之下,為檔案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行使監督權提供了前提和條件。檔案行政權在公開透明的陽光下運行,公眾可以按照清單上列舉的職責、權限進行評判和監督,這也是對檔案行政權進行控制和規范的有效方式。
關鍵詞:行政法;基本原則;重塑
1引言
行政法是一項行為規范準則,用來規范相對應的行為人,對于利益相關主題有強制作用,同樣也是一項我國的基本法律,對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是用來保護遵守法律的人的,同時對于破壞法律的人予以制裁。行政法的目的也是為了保障為社會主義建設辛勤付出的多方面人的利益。行政法的發展是立足在四項原則之上的,它借助西方和中方原則的差異性,進行積極的探索,從而對現行的行政法進行重構,將行政法的功能發揚到位,以此來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
2基本原則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有效實施的保障,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驹瓌t是行政法在規范行為人行為時,必須要遵守的基礎,是行政法在制定時,必須要依仗的核心。在我們國家,政府具有依法行使政權的權力,法律的頒布就是為了規范這項權力,讓政府在行使權力的時候,有參照的標準。原則與其說是一種限制,不如說是一種憑證[1]。
3基本原則特征
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提出往往在行政法之前,所以它具有初始性,是一切的開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頒布,必須要以客觀規律和真理作為基礎,所以它還具有一定的真理性。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中提及的“基礎”二字,說明了行政法的地位,而原則就好比是建設房屋前需要打下的地基,關系到行政法的建立和實踐。最后,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雙重性,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法這類法律就只有一個“法律身份”,而行政法還有其“行政”的身份。所以它的原則一般要和行政密切相關。
4基本原則功能
4.1專一行政法基本原則
具有十分專一的功能,它的規范作用僅針對行政體系,僅對于行政體系的相關人員進行立法規范,讓行政機關能夠依法行駛職權,讓法治思想貫徹到行政工作中。
4.2普遍普遍性原則
體現在融合二字上,行政法法規是具體的,形象的,是以一條條的法律法規直觀展現出來的,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卻是抽象的,它普遍存在于每一條法規明文之中,每一條具體的法律原則都符合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帶入每一條法律法規中都是成立的,它生于無形,卻能起到規范和引導的作用。
5基本原則重塑
5.1基本原則應體現
依法行政原則我們的政府應該依照法律履行責任,承擔義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靈魂,也是基本原則重塑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能讓社會成為法治的社會,則需要回到問題的本質,那就是凡行為人所做之事必須合法。對于政府機關而言,形成遵紀守法、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才能真正重塑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才能樹立起政府機關的公信力。
5.2基本原則應體現合理行政原則
在合法的基礎上,我們還應該考慮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合理行政。法律的條文規章是固定的,但是現實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卻是多種多樣的,法律雖然在逐漸完善,但也沒有辦法將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全部收納其中,所以行政部門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要靈活應對各種突發狀況。更好地為群眾解決問題,這就使合理行政的意義更好的體現。
5.3基本原則應體現誠信行政原則
茍無誠信原則,民主無可行。任何形式的法律的確立,都需要遵循契約精神,無論是基本法、刑法還是行政法的推行,都需要恪守信用。行政機關若不守誠信,允諾的事情再三更改,群眾對政府機關的信任會逐漸降低。信任的建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崩塌只一瞬,所以我們把誠信原則作為了行政法基本原則重塑的一大原則[2]。
5.4基本原則應體現程序正義原則
在行政機關進行依法執政時,是有完善的執政流程的,但是有的部門執政時,往往會省略某些步驟,或者出現步驟錯誤等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執政單位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和實現進行修改和完善,這對于工作效率而言十分不利。正義原則作為基本原則其中不可忽視的一項原則,其實更大程度上保障的是一種公平。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只有基于這種原則,人們才能信任法律。
6結語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建立的標準,融會貫徹在具體的每一條行政法規之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無論是行政人員,還是普通的人民群眾,都應該對法律心存敬畏。行為人只有真正按照法律規范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法律才會保障其權益不受侵犯。在我國行政法原則的發展過程中,可以適當借鑒其他國家的成熟體系,結合中國法治現狀,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法基本原則之路。
參考文獻
[1]蔣勇.從合規性到正當性:我國警察法治體系的重塑——基于"新行政法"理論的展開[J].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2).
“蘭考火災”之后,棄嬰的救助問題再次引起社會的關注。這次事件暴露出了我國棄嬰救助的法律缺位,而其中最急待解決的問題是民間救助主體在行政法中的定位問題。類似的私人收留所在現實中處于一種尷尬的境地:一方面因不符合法定收養條件而被認定為“違法收養”;另一方面在現實中大量存在并可以在政府不能發揮作用的層面產生積極意義。面對這些“合理而不合法”的私人收留所的存在,在棄嬰救助行政立法時要對其是否具有救助主體資格進行確認,如果確認其具有救助主體資格則還需明確其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民間救助在棄嬰救助工作中的地位
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對依靠自身努力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公民給予的物質幫助和服務。社會救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棄嬰指的是因為貧窮、疾病或者非婚生等原因而被生父母拋棄的兒童,他們自出生之日起具備公民資格,享有基本的公民權利,如生存權、受教育權、醫療保障權利等。這些棄嬰因為生父母撫養環境的缺失而無法維持基本的生存權利,理應受到國家以及社會的救助,因此棄嬰救助是社會救助制度的一部分。
社會救助包括政府救助和社會互助兩部分,是現代社會福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政府救助,社會各界已經達成共識,無論是從國家存在的合法性基礎,還是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政府都是棄嬰救助的當然主體。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社會救助法》)尚未公布,但是國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實際確定了政府的棄嬰救助主體資格。而與政府救助不同的是我國法律對棄嬰的民間救助態度不明?!妒震B法》通過制定嚴格的收養條件、繁瑣的收養程序賦予了一小部分私人收養棄嬰的主體資格,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愛心人士、社會組織的棄嬰救助身份尚未得以確認,而也正是這一部分人在現實的棄嬰救助工作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 彌補社會福利院救助的缺失
目前我國對棄嬰的救助主要通過《收養法》進行規制,法律規定的收養主體有政府、個人和社會組織。政府救助棄嬰主要依托于社會福利院,而無論從數量上還是機構設置上,社會福利院所能承擔的救助責任都是有限的。
一是從數量上看,目前兒童福利院的數量不能滿足棄嬰救助的需要。根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目前有孤兒61.5萬人,其中由政府設立的社會福利院收養的有10.9萬,符合法定收養程序而被個人和社會機構收養的有9394人。由此可以看出,還有幾十萬的棄嬰流入社會無從考據,這一部分棄嬰大部分是被類似袁厲害的好心人收留。由此可見,除去政府舉辦的兒童福利院的官方救助,大部分救助工作都是由合法與不合法的民間救助發揮作用。
二是從福利院的設置上來看,目前兒童福利院多設置于省市一級,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數量較少。根據已發現的棄嬰來源來看,大多數棄嬰出現于縣級行政單位,棄嬰被發現后按照法律規定通常應當被送往位于市級的兒童福利院,但是由于輸送成本高、條件不便利、程序繁瑣等原因,這些棄嬰通常就被送往在縣級就存在的“愛心人士”處,久而久之這些愛心人士收留棄嬰的場所就被人們潛移默化的當做了棄嬰救助的首選。
2 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政府的財政負擔
政府對棄嬰的救助包括設立兒童福利院收留棄嬰、棄嬰成長過程中的醫療保障、教育保障、就業等方面的專項救助。這些救助的經費大部分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撥款。按照當下棄嬰的增長速度來看,僅對于棄嬰救助的專項資金就已經成為政府的巨大財政負擔。
民間棄嬰救助主要通過私人、社會組織設立的收留所收留棄嬰,這比政府在同等條件下設立兒童福利院要節省很大一部分資金。而有關棄嬰救助后續的醫療、教育、就業等社會保障措施是由政府與民間救助主體共同分擔的,也緩解了政府的壓力。相對于政府單一的財政撥款方式,民間救助的資金來源更加廣泛,包括慈善組織捐款、愛心人士捐助等各種途徑,通過社會資源的有力交流,解決了棄嬰救助中最大的資金難題。
由此可見,雖然法律還未確認民間救助的主體地位,但是在現實中民間救助主體已經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民間救助所發揮的作用并不能被簡單的認為是對政府救助的適當補充,而是占有重要的地位。
法律確認民間救助主體資格的必要性
面對民間救助在現實中已經發揮重要作用并已廣泛存在的既定事實,是應該禁止還是對其身份加以確認是未來社會救助立法工作的重點。本文從法理學與現實需要的角度論述了法律確認民間救助主體資格的必要性。
1 確認民間救助的主體地位具有合憲性
根據憲法第45條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由此可見,在憲法上除了國家(政府)以外,社會也是棄嬰等弱勢群體接受救助的主體之一。同時,這條憲法規定也明確賦予了國家在開展社會救助工作時的自主權,即國家可以根據現實的需要開展多種社會救助方式,其中就包括民間救助的確認。立法機關具有某種積極保障公民生存權并積極形成相關政策和制度的義務,作為國家組織社會生活手段的具體法律規則需要具有憲法依據。因此,這條憲法規定賦予了行政法確定民間救助主體資格的憲法根據,通過行政立法確定民間救助的主體資格具有合憲性。
2 有利于保證民間棄嬰救助的秩序
所謂秩序,是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法律制度的價值在于維持這種秩序的存在。此外政府活動的一項規則就是有義務以避免產生任何混亂的方式來組織和支配公共服務。這項規則具體體現為制定行政法,通過法律規范公共服務的運作。
棄嬰救助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工作,涉及救助對象、救助主體、救助措施等方面問題,是一項具有秩序性的社會工作。如果沒有法律規則的規制,法律不對民間救助工作作出統一的規劃,很有可能被一些偶然性或者意外事件擾亂固有的秩序,譬如救助所的條件設施不健全而出現事故、與行政部門銜接不當而救助不力等各種問題,“蘭考火災”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因此,要通過法律確認其主體資格與定位,保證對棄嬰的民間救助能夠規范化的進行,維持一個良好的棄嬰民間救助秩序,有利于兒童的基本權利保障。
棄嬰救助是涉及兒童基本權利的保障制度,應該得到持續穩定的開展。如果沒有法律作為救助的制度化保障,很有可能出現中途停止的情況。通過法律確認其棄嬰救助主體資格后,會將責任更加明確,并使其受到一定的制約,從而保證這項公共服務能夠得以持續性的開展。
3 明確主體責任,便于問責
“蘭考火災”暴露出來的最大問題是責任主體長期不明。根據《收養法》的規定袁厲害不具備救助主體資格但又實際履行救助責任,而具有救助責任的縣民政部門在現實中又沒有能力做到救助,這種情與理的糾纏帶來的是責任主體的缺失以及責任追究的困難。
通過立法賦予民間救助主體以確定的地位,明確其可以為、不可以為的事項,這是法律對棄嬰救助工作所起的重要的引導功能。通過法律對民間救助與政府救助的責任進行劃分,能夠使不同救助主體明確自己的責任范圍,在自己的責任范圍內做好應做的義務,同時能夠有效避免事故發生后責任不明,降低責任追究的難度。最后,通過法律確定民間救助與政府救助各自的地位,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按照法定的程序完成兩種救助之間的銜接。
4 符合社會現實的需要
任何制定法的背后都存在著一個客觀法,或者說是社會需要。制定法的目的就在于將這種社會需要通過法的形式實體化、規范化、確定化。根據上文的分析,民間救助已經在棄嬰的實際救助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民間救助主體已經成為棄嬰救助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說我國的棄嬰救助已經在現實中自發形成了自己的規則。在這種社會規則已經存在并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時候,法律就有必要根據這種社會需要確定規則的合法性,這樣的法律才是一部良法。同時這種社會規則會因為法律的強制性、確定性而克服自身的軟性,更好的調整社會秩序。就棄嬰救助而言,由法律確定民間救助的主體地位,克服民間救助的隨意性,是適應當下社會棄嬰救助工作的特點,能夠有效解決當下棄嬰救助的難題,保障兒童的基本權利,達到救助的目的。
民間救助主體的行政法定位
在我國社會救助主體多元化的今天,多數人認為政府仍然是第一責任主體,非政府力量是政府救助的必要補充。但是,面對棄嬰救助的現狀,筆者很難忽視民間救助力量在棄嬰救助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對棄嬰救助中民間救助主體在行政法上的定位,沒有使用第一責任與補充責任的概念,而是根據政府與民間救助主體的特點,賦予他們各自不同的行政法主體資格,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這才是符合棄嬰救助實際的選擇。
1 民間救助主體成為行政法主體的方式
行政法主體亦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包括行政主體、行政公務人員、行政相對人以及監督行政主體。在棄嬰救助中,民間救助主體可以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成為行政主體,也可以依據行政合同履行行政救助責任。
(1)通過授權成為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相對人互有權利義務的另一方,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獨立行使行政權力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主體通過行使國家行政權調整公共行政管理秩序。棄嬰救助工作涉及棄嬰收留與分散、棄嬰救助管理等方面工作。由于民間救助在棄嬰救助中承擔著主要的收留職能,因此有必要獲得行政權力從而對棄嬰的收留與分散進行管理;由于民間救助與政府救助各有不同的分工,有必要通過法律法規授權形成與行政機關合作救助的模式。
法律法規授權成為行政主體的民間救助主體通常以社會組織形式存在,該類社會組織通常存在于縣、鎮等基層行政單位,主要負責基層棄嬰救助的管理工作。
(2)通過行政合同成為協助主體
行政合同是指為了實現某一行政管理目的,行政主體依據法律和政策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協商的方式,在意思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在棄嬰救助中,類似袁厲害的私人收留所在棄嬰收留中的作用不容忽視,但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相較于其他社會團體、社會組織的救助,私人救助在資金、救助條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弱勢,僅僅依靠私人自己的力量,很難受到很好的社會效果。因此,對于這類私人收留所可以采取行政合同的方式,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民間救助主體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完成部分行政救助事務,與行政主體一道形成相互協作的救助模式。
2 民間救助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行政法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行政法律關系的重要內容,也是行政法主體具有主體資格的重要特征。結合棄嬰救助的現狀,民間救助主體之所以處于尷尬的境地就是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為了與政府救助準確的區分開,達到民間救助的目的,行政法賦予民間救助主體以明確的權利與義務,而根據成為行政法主體的不同方式也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具體如下所示。
(1)作為行政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民間救助主體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成為行政主體,具有獨立的行政權力,通過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管理棄嬰救助行為。具有獨立的行政權力是其重要特征,再結合民間救助的特點形成了民間救助主體特殊的權力與義務內容。
第一,棄嬰的接收與送養。棄嬰救助的一個基礎問題就是棄嬰的接收與送養問題。當下棄嬰救助現狀顯現出來有很大一部分棄嬰游離于救助體系之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必要成立一個專門的組織承擔棄嬰的接收工作。法律法規授權的民間救助主體存在于縣、鄉等基層行政領域,從組織設置上便于查找、接收棄嬰。社會組織接收棄嬰之后,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與現實的需要將棄嬰進行送養,送養的對象可以是政府設立的福利機構,也可以是符合條件的私人收留所。若該行政組織拒絕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送來的棄嬰,公民可以以行政不作為為理由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棄嬰救助資金的管理。民間救助所依托的資金來源范圍廣泛,如慈善機構的資助、私人的捐助、專項救助項目資金等。法律法規授權主體對該類資金的義務是按照捐助人的要求妥善分配給需要救助的對象,建立救助資金冊,定時向社會公開資金運行等信息。若該社會組織沒有按照要求使用救助資金、或者沒有及時公開資金使用信息,利益相關人可以請求其公開信息,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及時公開救助信息。法律法規授權的民間救助主體是民間救助的主要主體,是有關救助信息的集合者,本著為社會負責、鼓勵公眾參與的原則,機構負有向社會公開信息的義務。
第四,對受委托的私人收留所的監督責任。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與私人收留所之間通過行政合同就有關棄嬰的收留工作達成一致,由私人收留所承擔部分具體的收留工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據行政合同享有對私人收留所收留棄嬰工作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的責任。這種責任對于私人收留所而言是一種權利,對社會而言是一種義務。
(2)通過行政合同形成的權利與義務
私人收留所通過行政合同獲得棄嬰救助的部分行政執行權,承擔一定的棄嬰救助責任。由于行政合同的契約性質,私人收留所的權利與義務取決于行政合同的規定。行政合同的內容由行政主體與私人收留所協商達成,但鑒于私人收留所的固有性質,其內容大致包括:可接收的棄嬰數量、設置私人收留所的條件、收留所設施條件、對棄嬰的救助內容等方面。
3 政府與民間救助主體之間的關系
國家的職責決定了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者,要以緩和社會矛盾、謀求社會安定、保障社會成員生存權利、政經社會成員福利為己任,因此從社會全局角度來看,政府與民間救助主體在棄嬰救助中并不是各行其是、毫無關系的。
首先,民間救助主體僅是社會的一個方面,在棄嬰救助行政該法律關系中涉及了政府、民間救助主體、棄嬰三方面主體,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者,負有調整這三者之間關系的責任。在民間救助主體履行救助職能遇到困難時,政府負有保證救助工作得以繼續開展的責任,如財政部門在民間救助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給予必要的財政補助,民政部門協助社會機構建立救助組織,開展民間救助的國際交流等。
另外,政府對于民間救助主體最重要的責任是監督管理責任。從民間救助主體成為行政主體的方式來看,國家通過法律法規、資金補助、行政合同等方式與民間救助主體建立起關系,并借此進行監督管制。由于民間救助主體的私人屬性,再加上社會交流的不穩定性,民間救助必然會存在不穩定的隱患,因此需要國家以一定的強制性措施對民間救助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民間救助主體能夠以社會救助為目的的開展救助工作,切實履行自己的責任。國家對民間救助的監管可以以財政審核、行政檢查、信息公開、資格確認與審核等方式進行,可以有效制約民間救助主體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
結語
在社會救助主體多元化的背景下,有必要認識到民間救助主體的重要性。結合當下棄嬰救助的現狀,確認民間救助主體的行政法地位,明確其作為救助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理清其與政府的關系,能夠有效彌補政府救助不足的缺陷,充分整合社會資源,這是保障棄嬰基本權利的良好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