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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環境衛生設施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中圖分類號:R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23X(2011)11-0145-03
公共環境是城市居民的重要生活場所,也是城市空間的主要構成要素之一。公共環境衛生對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當前公共環境衛生暴露出一系列問題,充分暴露了公共環境衛生建設的嚴重滯后性。如功能單一或不完善、工作效率低下、與環境不協調等問題。設施的設計研究以創造能有效改善公共環境衛生的有效方法或手段,以及符合發展需求的設施產品為目標,涉及設施設計的造型、功能、制造材料、色彩搭配等方面。公共衛生設施包括各類容器、建筑物、構筑物。由于垃圾容器分布范圍廣,數量多,對環境影響最大,因此,垃圾容器是廣大民眾接觸最多的、關注最多的衛生設施。以下主要以垃圾容器(垃圾桶)設計要素來研究。
一、功能要素
由于衛生設施同時屬于環境中的多個系統,所以本研究認為,衛生設施的設計應該改變單純為衛生所用的設計思想,功能開發除了滿足垃圾處理功能外,應該凸顯其作為環境家具的更多的服務功能、作為環境景觀構成的裝飾功能,通過多功能擴展來提高其綜合價值,是功能設計的方向。
衛生設施首先是環境衛生系統功能的執行工具,處理垃圾,限制垃圾的污染是其基本功能。作為衛生功能終端,衛生設施的功能設計主要包括垃圾的收集、垃圾的存儲、垃圾的預處理等內容,其中垃圾的收集是最基本的功能,也是設施功效的第一位因素。要使得設施的垃圾收集功能實現,效率提高,就必須設計一些輔助功能來實現這一目標,指示、引導與教育功能就是必要的輔助功能。人們處理垃圾時先尋找目標設施,然后根據狀況選擇行為方式,最后執行行動。整個過程中,前兩步是關鍵。設施可以加入一定的自引導功能來吸引人們使用,芬蘭有人設計一款可以講故事的垃圾桶,當人們使用的時候會隨機播放一則故事,這樣可以通過故事吸引人們積極使用。設施可以設計教育功能,如在垃圾桶上安裝語音設施,當人使用時設施通過語音給出相應的鼓勵或贊揚性回應,如“謝謝愛護環境”等。為了改善設施臟與臭的印象,則可以設計某些自潔功能,如消毒、滅菌、除臭、清香、自清洗等功能。目前有利用光觸媒技術開發的衛生設施就具有上述某些功能。設計一些新的使用方式也能有效的解決某些問題,如電子感應式就可以省去人對設施的接觸,節省體力等。除此,還可以設計一些垃圾預處理功能,如垃圾分類、垃圾壓縮、垃圾分解,對特殊垃圾及時處理功能等。
城市公共環境中的衛生設施是一種公共設施,可以稱作“城市家具”。“城市家具”在環境中存在的意義是為大眾提供一系列的公共服務,這些服務包括交通、消防、衛生、照明、指示等。環境的質量可以說是眾多的服務質量決定的,因此,所有的“家具”是一個整體,每一個家具成員除了完成本身應有的職責外還承擔一些共同的任務。當前環境中各種設施各司其職、個行其政的設計和規劃思想是具有明顯的不足。另外衛生設施作為一種景觀構成也要求其具有一定的裝飾功能。所以,衛生設施開發應該拓展到“家具”或景觀的概念,如果把多種屬性結合考慮,就可以實現功能設計的突破。將路標指示與設施結合就可以設計出垃圾桶廣告牌(箱);與照明設施結合的化,可以開發出在夜晚發光的垃圾桶,既美觀又吸引人;考慮到人們在處理垃圾后需要清潔,那么可以開發帶投幣水龍頭的設施;考慮衛生設施與環境的和諧可以設計具有植物綠化功能的垃圾桶等。
二、形式要素
當前的衛生設施的一個顯要特點就是形式設計缺少風格個性,這也是造成衛生設施與環境不和諧的一個重要原因。設施的形式設計的主要任務是促進設施與環境的和諧,改變人們對衛生設的印象,設計的要素包括造型、色彩和材質的使用。
公共環境中衛生設施的造型設計要根據環境的氛圍和需要,創造出既能滿足使用的要求,又能符合人們的視覺和心理需求,與環境能和諧一致。例如從人們普遍熟知的歷史文化人手,可以讓設計從一開始就具有親和力;仿生的衛生設施造型設計可以吸引孩子的興趣;情節或氣氛的營造不但可以使設施變得生動可愛,對環境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色彩的搭配也應該同時考慮功能,及對人的心理和環境的影響。目前多數分類垃圾桶設計通過不同顏色來劃分功能區間,如紅色代表危險垃圾,綠色代表可回收垃圾,黃色代表一般不可回收垃圾等。除此顏色還具有可以調節氣氛和人的心理作用,比如綠色的垃圾桶可能與環境色彩相合,且可以給人衛生的感覺。顏色分明的垃圾設施有利于認知和使用。
材料也是形式設計的重要因素。在環保意識廣泛宣揚的當今,能源節約,材料無污染可再生是設計的一項基本任務。衛生設施利用無污染或可回收材料建造是一個明顯的發展趨勢,日益嚴重的設施安全問題也要求從材料人手,從根本上解決這問題。
形式的三大因素在設計中是相互聯系的有機組成,綜合考慮是形式設計的要求,只有通過三者巧妙的結合,相互襯托,才能創造出新穎巧妙、寓意豐富、生動有趣的形態。
三、人機要素
設計的人機因素是考慮設計物與人之間的“溝通交流”關系,包括信息傳達和對物的操控方式的設計。人機設計具體包括設計物各種尺寸的確定以及人機交互界面的設計,人機設計的主要依據是人機工程學。
(1)設施尺寸的確定
我國的眾多公共設施設計沒有統一的規格制定,這為產品的制作和使用帶來一定的問題。人機工程學為設計中考慮“人的因素”提供人體尺度參數,包括體結構尺度,人體生理尺度和人的心理尺度等數據。衛生設施設計中對于物對尺寸選擇必須符合人機科學原則并依據人機科學提供的人體數據來確定尺寸。環境中的衛生設施是一種公用物,因此尺寸的設計要考慮通用性,并對特殊群體要給予必要的照顧。例如,設施的高度尺寸一般按照小身高來確定,即小百分位來考慮,在注意不過高的同時也要避免過矮;垃圾投擲口要充分滿足大多數垃圾投擲要求,所以垃圾進出口應該采用較大的尺度,以便于垃圾的投擲;對于一些側面開口,且開口尺度過小的垃圾桶不但會嚴重影響使用,還可能因為垃圾不能進桶而掉落在周圍,進而產生嚴重的二次污染;對于設施的容量設計則因該根據該區域垃圾的產量、垃圾構成等因素確定。從垃圾投擲者角度,可以選擇站姿眼高、眼視野數據來進行有關信息傳達的設計,例如設施上一些標識、文字的放置高度及大小;對于垃圾的投擲或取出口,以及設施上的其他操控裝置則應該以站姿手功能、及腳功能等尺寸作為設計的依據。衛生設施的尺寸設計除了要滿足使用要
求外,還應該做到一定的標準性,這樣不但有利于制造,且利于維護。
(2)人機界面的設計
以往的衛生設施由于功能單一、結構簡單、認知和使用障礙相對較少,因而對人機界面的設計重視不多。簡陋的設施顯然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各種功能強大、結構復雜的衛生設施也陸續開發并投入使用。隨著各種新型衛生設施的出現,認知和使用問題也逐漸增多,對于一些高檔的垃圾容器,人們甚至不知道如何打開。人機工程學認為,人和機器的互動過程(Human Machine Interac-tion)中,有一個層面,即我們所說的界面(interface)。廣義的人機界面包括軟件界面(即人機之間信息的傳遞,最早指計算機軟件界面設計),和硬件界面(物的操控方式)。從心理學意義來分,界面可分為感覺(視覺、觸覺、聽覺等)和情感兩個層次。人機界面的設計以認知心理學、設計學、語言學成果等為基礎,設計上要求符合三大原則:置界面于用戶的控制之下;減少用戶的記憶負擔;保持界面的一致性。
四、技術要素
(1)新技術與衛生設施產品設計
技術與設計的關系是開發與適用的關系,設計總是開發出與技術相應的產品。由于技術落后,經濟不發達,衛生基礎設施投入少,以及人們對于環境衛生認識不足等原因,我們通常見到的衛生設施都比較簡陋,功能單一,這樣的產品既不能滿足環境衛生的需要,也不能被市民很好的接受,對環境帶去很大負面的影響。但是好的情況開始出現,近年來,大家對環境衛生注意多了,對衛生設施要求高了,身邊功能越來越強、造型越來越美、設計越來越人性化的衛生設施多了。產品的發展需要技術的支持,技術的發展也促進了產品的升級。衛生設施看似不起眼的物,但是擔當了重要的責任,只有不斷尋求新技術方法對其升級換代,才能滿足發展的要求。
(2)高技術新型垃圾桶
光觸媒技術垃圾桶:利用可見光照射光觸媒以提供殺菌、除臭功能設計垃圾桶,包括桶體、蓋置在桶體上的蓋體以及設在蓋體內的發光單元與光觸媒層,且發光單元用以產生可見光,以供光觸媒層吸收可見光源后,發揮觸媒特性的物質而提供殺菌、除臭的作用。
電子感應技術垃圾桶:采用紅外線感應原理進行工作。使用時,當手或物體靠近感應窗約20cm時,桶蓋就會自動開啟,垃圾投入完畢,桶蓋又會自動關閉,無需接觸垃圾桶,使用衛生、方便,能有效避免接觸而產生的細菌感染。
太陽能分類垃圾桶:2007年12月,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IT)機械工程系的一個學生研究小組成功研制出一種名為“Recycl-o-sort”的太陽能環保垃圾箱。在預先設置好工作程序后,依靠太陽能驅動的新型垃圾箱不僅能夠對可回收瓶罐廢棄物進行自動分類,而且還可自動傾倒箱內廢棄物。這款垃圾箱內裝有廢棄物拾取裝置,可逐個將拾取的廢棄物自動放置在旋轉盤上,接受三臺傳感器裝置的檢測。這三臺傳感器可分別識別玻璃制品、塑料制品和鋁制品,并將廢棄物分放進箱內三個相應的儲存空間中。如廢棄物經傳感器檢測后不屬于上述三類制品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視為不可回收廢棄物,放進箱內其他空間單獨儲存。這款自動化環保垃圾箱對于改善環境較差地區的市容衛生狀況具有重要意義。
防爆垃圾桶:瑞士最近研制出一種防爆垃圾桶,這種防爆垃圾桶是用不銹鋼板制成的,桶體嵌有高強度聚碳酸酯透明玻璃,據中國環氧樹脂行業協會專家介紹,這種聚碳酸酯材料從外部可以看到丟進桶內的物體。瑞士軍備采購檢驗中心對防爆垃圾桶進行了測試,在桶內放置一枚手榴彈,引爆后桶體裂成兩半,但上千塊彈片全部留在桶內。
【關鍵詞】 環境;衛生設施;農村人口;學生保健服務
【中圖分類號】 G 478.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0-9817(2010)09-1147-02
學校衛生是我國公共衛生問題中的一個重要內容。資料顯示,我國70%以上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在學校,學校突發事件80%以上的為傳染病,尤其是腸道傳染病發病頻次高,具有群體性和聚集性[1],而學校環境衛生設施狀況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師生的身心健康。為全面了解四川省農村學校環境衛生現狀,找出影響學生健康的危害因素,筆者于2008年組織開展了農村學校環境衛生設施現狀調查。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根據四川省經濟狀況(富裕、寬裕、貧困)和不同地理特征,選擇郫縣、金堂、威遠、丹棱、合江和漢源6個縣,調查范圍為地方規劃縣城管轄以外的所有農村初中、小學學校。
1.2 調查內容 調查縣自然情況、財政經濟、教育投入情況; 全縣農村小學、初中基本情況以及衛生設施和健康教育概況。
1.3 調查方法 由縣衛生部門協助教育部門開展全縣農村學校調查,根據《全國農村學校水與環境衛生現狀調查實施方案》,采用問卷、觀察和現場訪談等方式進行調查。衛生廁所判定以《農村學校衛生廁所建造技術要求與圖集》[2]為依據。
1.4 質量控制 調查方案經多方專家論證和完善,在進行調查前調查人員經過逐級培訓,在實施調查中調查員對每天調查后的調查表進行自查,檢查漏項及明顯的邏輯錯誤并及時處理,最后數據采用統一的數據錄入工具進行雙錄入。
1.5 數據錄入與統計分析 數據錄入使用EpiInfo軟件錄入,導出的數據使用EXCEL軟件進行統計分析。
2 結果
2.1 基本情況 調查的6個縣共有614所學校,其中村小學、中心小學、初中和九年制學校各占46.58%,32.41%,15.64%和5.37%。614所學校中,教師共有230名,學生3 559名,師生比約為1∶16,所調查的學校中有113所寄宿制學校,占18.40%,有寄宿學生1 875人,占52.68%。調查的6個縣GDP為318.35億元,財政收入為44.04億元,教育支出為13.27億元,教育支出占財政收入的30.14%。
2.2 學校衛生設施和健康教育情況 共調查7項指標,在614所學校中有供水設施占55.70%,有衛生廁所占28.99%,有洗手設施的占70.20%,有垃圾收集設施的占69.38%,有排污水管道的占34.36%,有健康教育材料的占98.53%,有校醫的占3.75%(表1)。6個縣7項指標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χ2=38.25,314.98,36.84,87.19,186.72,24.56,45.43,P值均
表1 四川省614所農村學校衛生設施及健康教育狀況
項目學校數構成比/%
供水設施 集中式34255.70
分散式19431.60
無7812.70
廁所 有17828.99
無 43671.01
洗手設施 有43170.20
無18329.80
垃圾收集 有42669.38
無18830.62
排污管道 有21134.36
無40365.64
健康教材 有60598.53
無91.47
校醫 有233.75
無59196.25
2.3 經濟狀況與衛生設施建設情況的關系 根據GDP[3]和地理狀況將6個縣劃分為富裕、寬裕和貧困3種類型(丹棱縣只有16.2萬人口),有5項衛生設施建設的占53.09%,6個縣隨經濟狀況下降其衛生設施建設狀況也隨之下降,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χ2富裕與貧困=17.40,χ2寬裕與貧困=9.06,P值均
表2 四川省農村學校衛生設施建設比較
項目縣貧富等級學校數量分項設施
郫縣富裕4034(85.0)
威遠富裕14282(57.8)
金堂寬裕10562(59.0)
丹棱寬裕2315(65.2)
合江貧困16366(40.5)
漢源貧困14167(47.5)
合計 614326(53.1)
注:()內數字為合格率/%。
3 討論
3.1 學生生源 調查顯示,四川省農村學齡人口約占1/10,依據人口預測結果[4],2010年我國農村學齡人口為0.98億,占農村人口的11%~12%。此次調查的小學和中學的數量比例為4:1,且寄宿學生占學生總數的52.68%,說明四川省農村學校以小學為主,且寄宿生過半。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學齡人口的數量對教育事業有著巨大的沖擊力。因此,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農村學校衛生工作,尤其是寄宿制學校,其管理重點應為改善學校的衛生條件,開展學生體檢,開設健康教育課,加強飲食和飲水安全管理,加強計劃免疫工作等措施[5]。
3.2 財政收入及教育支出 四川省是一個地處中國西部的大省,經濟狀況與發達省份相比差距還較大,雖然本次調查教育支出占財政收入的30.14%,但總的財政收入較低(6個縣平均財政收入為7.34億元),相應教育支出經費基數較少,另外調查的6個縣財政收入和GDP也存在參差不齊的現象,從調查的7項衛生設施和實施健康教育情況顯示,6個縣之間差異均存在統計學意義,富裕和寬??h的衛生設施建設均好于貧困縣。說明學校衛生設施建設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經濟條件是影響衛生設施的主要因素。
3.3 學校衛生設施 5項衛生設施建設中,以衛生廁所和排污管道覆蓋率最低,其次是供水設施和垃圾收集,有3個縣農村學校都沒有衛生廁所,低于目前四川省農村衛生廁所覆蓋率(43.9%)[3],這與學校衛生設施建設重視不夠和資金短缺有關。學校廁所是學生不可缺少的衛生設施,衛生狀況和糞便無害化處理效果,直接影響校園及周邊環境衛生質量和學生的身心健康。據報道,糞便傳播的疾病主要以蛔蟲、感染性腹瀉、甲肝和霍亂為主[6]。有調查表明,生活飲用水被糞便污染可引起的痢疾暴發[7]。學校沒有排污管道和垃圾收集系統,致使生活污水和垃圾暴露于地面,為蚊、蠅滋生傳播疾病提供了媒介條件。調查表明,校園內蒼蠅主要是由于生活垃圾的堆積而成[8]。
3.4 健康教育 調查各縣的健康教育教材擁有率平均為98.53%,有4個縣為100.00%,但這并不意味著健康教育工作就做好了。文獻表明,學生對常見傳染病基本知識的知曉率普遍偏低[9-10]。調查的614所學校中,有591所學校沒配置校醫,不符合《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要求校醫與學生的比例為1∶600的標準,但在師資力量非常稀缺的偏遠農村學校,如何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科學有效地開展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校的衛生管理水平,已經成為教育和衛生部門當前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綜上所述,農村學校衛生設施仍是一個薄弱環節,存在突發事件隱患,為了減少農村學校衛生安全隱患。提高廣大師生的身心健康,建議:(1)加強寄宿制學校和學生的管理,加大教育資金的投入,尤其以經濟落后地區和農村小學為重點,縮小城鄉差距,在專項撥款的同時,爭取多渠道籌集更多的資金來發展農村基礎教育事業[11]。(2)加強農村學校衛生設施建設,并對設施的建設進行合理規劃和設計。(3)加強健康教育,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為校園安全、學生健康筑就一張堅實的保護網[12]。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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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節 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其他宣傳物品
第五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節 作業服務管理
第三節 清掃保潔
第四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管理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工礦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為其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確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目標,實現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管理,完善環境衛生設施,提高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水平。
第九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建市容環境衛生設施,興辦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企業,推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社會化。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場所等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廣場、橋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設施,由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潔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
(三)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商品交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賓館、飯店、商店以及飲食零售點等,由經營者或者所有權人負責;
(五)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區域,由其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由使用權人負責;
(七)穿越城市的鐵路及其管理范圍內,由經營者負責;
(八)城市河道及其沿岸,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負責;
(九)宗教活動場所由其管理者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占道經營、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亂倒的垃圾、污水,無糞便,無污跡,無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設施的整潔、完好;
(四)及時清除冰雪。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責任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履行責任。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問責制度,并定期組織檢查評比,對不按責任區要求履行責任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和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修飾粉刷,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臨街建筑物的外墻安裝的防護欄、空調外機、遮陽棚,應當統一規范并保持安全、整潔。防護欄不得超出外墻立面,空調外機下沿與地面距離不得小于兩米,冷卻水不得向街面排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城市街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筑小品、雕塑等,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污損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
第二十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進行門面改建、裝修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立交橋、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緣石、無障礙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二十三條 道路上設置的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并及時維修、更換。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破舊、污損、丟失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施工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存留廢棄物。未清理現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地點停放,排列整齊,不得影響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點,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定。劃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點,不得占用盲道、綠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立交橋、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因特殊需要,臨時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違反規定堆放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城市道路、立交橋、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禁止擺攤設點。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情況下,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特定路段、場地、時間準許設置臨時零售點。違反規定擺攤設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裝盛器具,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實施暫扣的,應當出具暫扣清單,并通知違法行為人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造成損失的,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臨街的商業、飲食業、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道路兩側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和公共場所等處晾曬、吊掛雜物。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構筑物、廣告設施以及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設置夜景照明設施的,應當符合夜景照明規劃。
夜景照明設施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整潔、完好。
第三節 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及其他宣傳物品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統一規劃,按照規劃的要求和規定的期限設置。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六十日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內容設置公益廣告。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標牌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符合語言文字規范。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粉飾、更換。
第三十二條 公共場所的閱報欄、信息欄、條幅、布幔、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區等適當的地點設置公眾信息欄,為信息者提供方便。
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路面和樹木等處刻畫、涂寫、噴涂等影響市容的行為。張貼、懸掛宣傳品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違反規定的,責令行為人限期清除,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刻畫、涂寫、噴涂、張貼的非法廣告、信息,內容涉及偽造證件、印章、票據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四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設計環境衛生設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街道、商業網點、集貿市場、旅游景點、文化體育、車站等公共建筑和場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大中城市、重點旅游景區新建、改建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二類以上等級標準。
第三十六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保持其整潔、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遷、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遷、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衛生設施損毀或者喪失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 作業服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經縣級以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經營。具體審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下列環境衛生作業項目的承攬單位,可以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通過招標、委托的方式確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二)生活垃圾和糞便的收集、運輸;
(三)其他需要通過招標、委托作業項目。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承攬的作業項目不得轉包。
第三十九條 從事環境衛生作業,應當遵守環境衛生作業規范,達到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減少對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響。
第四十條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為專業清掃保潔人員提供勞動作業休息場所和勞動保護用品,改善環境衛生作業的工作條件。
第三節 清掃保潔
第四十一條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人員,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的要求,定時清掃、全日保潔。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垃圾收集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⒐ず髴敿皶r清理施工現場,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城市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雜物、枯葉。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四十四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廢品收購等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邊的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違反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城市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及時清洗車身的泥土、污物。
第四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瓶、包裝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拋撒、焚燒紙錢冥幣;
(六)在實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區域,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七)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處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對個人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禁止在設區的市和縣級市的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并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違反規定的,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產生,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水平,實現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建設垃圾處理場(廠)。
禁止單位和個人擅自建立垃圾處理場(廠)。違反規定的,予以取締,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制定或者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當舉行價格聽證會。
第四十九條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投放、收集的標準和方法,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告。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條 裝飾裝修產生的垃圾,由單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運到規定的處理場所。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一條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廢棄物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收集、清運。
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廢棄物,由單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收集、清運。
生活垃圾實行日產日清、密閉清運。垃圾站要保持整潔、衛生。
第五十二條 餐飲業和單位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清運、處理泔水,不得將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等,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違反規定的,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廢棄物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單位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處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場所自行或者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運。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車輛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遺撒、滴漏。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并對承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棄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五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管護工作和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作的監督,定期公布市容環境衛生狀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履行責任。
第五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對執法人員加強教育、培訓、監督,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設市的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市政、房地產、工商、衛生、園林、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實行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加強綜合治理和監督檢查,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推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教育公民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城市中的照明、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交通、通訊、園林綠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在主要街道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上科學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的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
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種花、種草或者進行裝飾美化,禁止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并保證行人安全。搭建或者封閉對建筑立面造成影響的露臺、陽臺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三條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照{室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十四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整潔堅固。凡色彩剝蝕、陳舊、危及公共安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零星張貼宣傳品的,應當將宣傳品張貼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張貼欄中。
第十六條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選用透景、半透景的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對現有封閉式圍墻,應逐步予以改造。不易綠化的裸露地面應平整鋪設行道磚。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者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二)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三)駛離工地的車輛保持清潔;?ㄋ模┦┕び盟?湊展娑ㄅ歐牛?壞猛廡刮廴韭訪媯唬ㄎ澹┝俳止さ刂芪?柚冒踩?だ負臀П紊枋?唬┩9こ〉丶笆閉?聿⒆鞅匾?母哺牽唬ㄆ擼┕こ炭⒐ず螅?笆鼻謇硨推秸?〉?;(八)工地的?俊⒉匏銜郎蟆?
第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及垃圾,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一)城市街道、廣場、橋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二)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地,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四)集貿市場(含早市、夜市)和各類專業市場,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五)各類攤點、售貨亭、電話亭等,由經營者負責清掃保潔;(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七)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者責成作業者負責清理保潔;
(八)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負責其內部區域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
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場所進行定期消毒,保證有關場所室內空氣衛生質量。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規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公共環境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不得焚燒垃圾;
(二)不得違反規定傾倒生活廢棄物或污水;(三)禁止送殯者沿途鳴放鞭炮或者丟撒冥紙;(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時間、保潔標準和城市生活廢棄物的傾倒地點、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廢棄物,需要運輸、處理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生活廢棄物實行袋裝,并放置在指定地點。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清運到指定的場所,做到日產日清,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對城市居民傾倒的生活廢棄物,可以收取處理費,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帶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將其混入城市生活廢棄物或者任意堆放、傾倒。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煤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扶持凈菜生產加工企業,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除。
第三十條鼓勵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企業: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二)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廢棄物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組織編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湍甓冉ㄉ杓蘋ǔ鞘腥嗣裾己笞櫓?凳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中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需要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建設大型公用建筑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對經驗收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環境衛生設施,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予以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快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的建設。
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城市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城市應當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城市集貿市場、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全天對外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第三十六條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以及城市商店(場)、集貿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廢物箱等設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負責重建,或者按照環境衛生設施造價給予補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安排重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及各項規定。
第三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范監督檢查行為,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批準、同意事項時,其受理、審查、批準或者同意的程序應當公開,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同意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先予批準、同意的事項而未經批準、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以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的行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舉報事項應及時進行調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每處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生活廢棄物或污水的,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清運、處理生活廢棄物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十)穿行城市市區運輸渣土、棄土、棄料等廢棄物的車輛,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模?σ?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未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的、處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未經批準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寵物在公共場所遺留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對其飼養人或管理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有列下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恢復原狀外,可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的;
(二)違反批準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項的;(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侵占、私分財物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建制鎮、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區,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區域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區域是指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官鵝溝、大河壩等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推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縣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縣城市監察隊具體負責執法。
縣愛衛會負責環境衛生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的組織工作。
社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街道、鎮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工商、環保、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身著標志服并佩帶有效標志,出示執法證件,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對失職、瀆職、、粗暴執法,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不得妨礙、阻撓管理執法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八條市容管理范圍包括:建(構)筑物、城區道路、公共設施、廣告設置、市場商鋪、園林綠化、城區交通、環境保護等。
第一節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建筑物、構筑物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縣政府關于城市建設有關層高、模式、顏色的要求,按照規劃要求和施工圖紙建設,不得隨意更改;雨棚、陽臺、臺階等不得超出控制紅線占用公共場地,進行違章建筑;否則,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條城區的一切建(構)筑物、景觀、公共設施、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有礙市容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容管理部門可委托他人代為實施,由所有權人或維護管理單位承擔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臨街建筑施工工地一律實行封閉作業,設置圍欄和標志牌,并作必要的粉飾;現場材料、機具應堆放整齊,保持環境整潔;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場地應及時清理和平整。施工場地未設圍欄、停工場地未整理和覆蓋、竣工場地未清理和平整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城區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面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和窗外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臨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防盜網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城區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設攤經營。
第十三條城區設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出現污損、破舊的,應當由設置單位或個人及時清洗和修飾。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節道路和公共設施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應當保持平整,路牙及無障礙設施保持完好,橋梁上下、巷道應當保持整潔,城市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防護、照明、排水等設施應當整潔有效。窖井蓋等設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的,責任單位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護欄,并及時維修。
第十五條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市政工程建設需要,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并按占用或挖掘道路的面積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和挖掘修復保證金,不得擅自延長工期??⒐ず髴敿皶r清理施工所產生的渣土、污泥、污油、垃圾等,恢復道路原狀,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對未經允許擅自挖掘城區人行道、行車道的,責令停止挖掘,恢復道路原狀;批準的占用期滿后未及時清理占用場地、恢復道路原狀、擅自延長工期、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地范圍內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確因建設等特殊需要,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經市容管理部門批準,除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外,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
禁止在綠化區或人行地磚上停放車輛或者堆放機械。
第十七條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郵政、電信、環境衛生等各類市政基礎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嚴禁人為破壞。
公共設施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化帶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禁止涼曬衣物、吊掛物品。
第三節戶外廣告、標語和宣傳品
第十八條禁止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張貼、涂寫宣傳品、標語、小廣告。零星張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張貼欄中。對亂涂亂貼行為,責令限期清除干凈。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標語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規格、形狀、內容等要求設置,做到安全、整潔、美觀,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標志牌、標語牌、牌匾、霓虹燈、畫廊、燈箱、櫥窗和懸掛宣傳標語、彩旗等,責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條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并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四節市場和店鋪
第二十一條城區內各種經營活動應做到“座商歸店、行商歸市”,禁止沿街兜售、占道經營。從事機動車輛清洗、電焊加工、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屠宰加工和擺攤設點的,經工商、市容管理部門批準后,在規定區域經營。違規占道經營的,由工商、城管部門書面告知,自行搬遷,責令其停止營業,自行搬遷。
第二十二條城區內固定的集貿市場、蔬菜市場、山貨市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負責管理。市場內應保持場地整潔、經營規范和通道暢通,市場內各種公共設施應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城區各經營行業應按照城區市場布局要求,在指定經營地點經營。根據我縣實際情況,禁止在城區人民路、路、北山路及新城區主干道、濱河路兩側從事機動車輛和機械維修、建材加工、禽畜屠宰、廢品收購等影響市容行為,以保障主要道路暢通無阻、市容整潔。
戶外小吃、熟食、水果等攤點在市容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經營。
機動車修理、清洗、充氣、補胎和電機修理暫定在官鵝橋至小堡子段212線、大橋灣、月亮灣以下玉地河一帶進行。
建材加工、鐵藝加工、水泥石灰銷售暫定在大橋灣一帶進行。
廢品收購暫定在大堡子、月亮灣以下玉地河一帶進行。
家禽、家畜屠宰銷售活動暫定在大地溝、坡頭溝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進城運貨的牲畜,要求在城區邊緣指定地點由專人管理;出售的牲畜,在指定地點進行交易;嚴禁家禽家畜在城區主要道路上亂跑亂竄、污染、擾民、影響市容,城區居民的家禽、家畜必須圈養。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城區市場內所有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活動,應服從市場管理部門的管理,在指定地點、范圍內進行交易,保持經營攤位整潔衛生,不亂仍垃圾。
第二十六條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和各類商品展銷會、交易會,必須經市容管理、市場服務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可,在指定地點進行,不得超出指定舉辦活動范圍。未經許可舉辦或超出舉辦活動范圍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節園林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植、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第二十八條嚴禁破壞綠化樹木、花卉、草坪;嚴禁在草坪、綠化帶行走或玩耍;嚴禁在綠化樹木上綁栓、搖曳等。對破壞城區綠化樹木、花卉、草坪的行為,責令停止破壞行為,按1︰10的比例補栽、補植,或由市容管理部門委托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實施,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全部費用。
第二十九條城區內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保護,嚴禁砍伐、損壞以及修建建(構)筑物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行為發生。
第三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移植或任意亂砍亂剪城區綠化樹木。因市政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占用、移植和修剪的,必須經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交納綠地或樹木補償費。未經批準占用綠地、移植和亂砍亂剪綠化樹木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第六節環境管理
第三十一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堿溶液、劇毒廢液以及廢渣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二條凡是超標準排放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影響生活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在城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按照《縣煙花爆竹噪聲污染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種工業爐窯、民用鍋爐、機動車輛及其他排煙裝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七節交通管理
第三十四條城區主干道禁止5噸以上以及超重、超長、超高過境車輛、履帶車、鐵輪車通行。因特殊情況確需通行的,首先要征得交警隊、市容管理部門的同意,按照指定的時間、線路行駛,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損壞路面及其附屬設施。因措施不當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修復或賠償。過境車輛違規通行的,由交警隊責令駛出城區道路。
第三十五條城區各種機動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維護交通秩序,嚴禁亂停亂放、亂行亂駛。對亂停亂放、亂行亂駛的,由交警隊責令立即改正。
第三章環境衛生
第一節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公共財政支出為基礎,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區總體規劃的要求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八條城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區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經規劃部門批準設置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和阻礙。
商業、文化、教育、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點和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城鄉接合部的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政府組織建設。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前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或者補建。
第二節清掃、保潔和垃圾處理
第四十條積極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提倡單位和公民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活動。
第四十一條由建設局環衛所負責城區主次干道、巷道、廣場等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以及城區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工作,并按規定收取衛生有償服務費;城區主次干道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逐步推行機械化作業,定時清掃,及時保潔。道路清掃保潔作業產生的垃圾、廢棄物不得掃入排水管道、溝渠。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收集和清運;居民生活垃圾應做到分類袋裝。
對享受垃圾清掃、收集、清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繳納衛生有償服務費的,責令限期補交。
第四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實行社會化服務,垃圾清掃、清運、處理實行有償服務。衛生有償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機關單位按工作人員人數收取,編制在10人以下的每月10元,編制在11人至20人的單位每月20元,編制在21至30人的單位每月30元,編制在31人至40人的單位每月40元,依此類推;理發店、服裝店、個體商店和早、夜市飲食攤點等每月15元;旅店、歌舞廳、洗浴、飯店每月40元;居民每戶每月8元。
第四十三條臨街住戶、商鋪、單位必須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簽定門前“三包”責任書,承擔“三包”責任。具體內容和標準是:
(一)包衛生:負責責任區內公共設施的管理和人行道的清掃、保持門面的美觀整潔,及時清除責任區內的污物、污水和標語、小廣告、廢除物等。
(二)包秩序:嚴禁營業門店超出門窗設攤經營,制止在建筑物、電線桿、樹木上亂貼亂掛,確保責任區內無有礙市容觀瞻和阻塞交通現象。
(三)包綠化:負責管理好責任區的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制止損壞花草樹木的行為。
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義務或者不達標的,可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城區河道、排洪渠道、排污渠道傾倒垃圾、雜物、渣土等。對傾倒者,由水利管理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
禁止將煙筒、爐口、排油煙窗口、污水管道等排污口面向城區主次干道設置。
禁止向街道、人行道或行道樹坑傾倒飲食殘湯剩水、洗理污水、機械油污。
第四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清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等設施。建筑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第四十六條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或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第四十七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四十八條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
第四十九條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遺撒、飛揚。
對在道路上泄漏、拋撒物品的,當事人應當負責及時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環衛作業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貿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根據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產日清。
飲食業經營者、戶外攤點應當配備垃圾收集容器,產生的垃圾(不含湯水),應當倒在垃圾定時清運車上,不得隨意傾倒。
第五十一條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化糞池。對化糞池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掏、疏通,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糞便外溢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先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五十二條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㈠隨地吐痰、便溺;
㈡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㈢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焚燒樹葉、垃圾、任意拋棄動物尸體或者其他廢棄物;
㈣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第二條在自治區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組織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處10元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給予警告,可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的給予警告,可并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給予警告,可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給予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組織,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組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標牌設施,影響市容的,可處以500元以上*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對環境衛生設施拆遷的,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行為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組織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
(一)未出示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執法法律文書和罰沒專用票據的;
(三)野蠻、粗暴執法的;
(四)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徇私枉法的;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鎮地區,是指《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鎮。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區縣為主、分級管理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九條本市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授權的范圍,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十二條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對于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投訴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本市按照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要求,確定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目標,建立科學、完備的管理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和專業作業服務體系,健全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統。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應當逐步實現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專業作業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
第十五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市的環境建設規劃、容貌景觀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市容環境衛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本市規定的容貌景觀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并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推動環境衛生產業的發展。
第十九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政府投資為基礎,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十條市和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計劃;
(二)制定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標準和規范;
(三)組織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四)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確定原則是: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下列區域的責任人按照如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道路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掃專業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其中新建、改建、擴建施工中的和未經驗收邊施工邊通車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居住地區,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區等,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居民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保潔費用。
(三)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城市綠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八)風景名勝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周邊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跨區、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劃定。
第二十三條城鎮地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農村地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農村工作等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第二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考評制度,并組織檢查。
第四章城市容貌
第一節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物、構筑物的體量、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原設計風格、色調。
(三)不得擅自在臨街的建筑物上插掛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四)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定期粉刷、修飾。
(五)建筑物頂部、外走廊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不得設置不符合容貌景觀標準的設施,不得吊掛、晾曬和擺放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并保持整潔。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置陽臺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現有建筑物設置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沒有達到要求的,應當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違反前款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清除,并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粉刷、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未經批準建設的影響市容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并可對建筑物按照建筑面積處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可對構筑物、其他設施處工程造價1倍的罰款。
對未經批準正在建設的影響市容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查封、暫扣其施工工具和設備,并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未經批準建設的影響市容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無法確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在地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間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間屆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
對未經批準建設的影響市容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不得提供服務;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對參與建設的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觀的,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并按照規定定期維護。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
第二十九條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按照本市容貌景觀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節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十條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出現破損、短缺的,應當及時修復。
(二)保持立交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墻、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三十一條在道路上設置的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并及時維修、更換。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公路范圍內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實施。
第三十二條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各類設施,應當協調美觀。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交通、路政、園林綠化、電信、郵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公共場所各類設施的設置規劃和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郵政、電信、信息、環境衛生等設施的,應當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政管理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設置。設施的目錄,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現有設施不符合規劃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改造方案,逐步達到規定標準。
違反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要求在公共場所設置各類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報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
第三十四條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
機動車、非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停放。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的影響市容的物品無法確認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物品所在地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責任。公告期間不得少于7日。公告期間屆滿無人認領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對違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未經批準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之間架設管線設施。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公路范圍內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實施。
第三十七條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經批準挖掘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三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
第三十八條本市對戶外廣告設施實行統一規劃。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設置專業規劃的規定進行設置,并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技術標準。
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無法確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的所在地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間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間屆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
第三十九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潔,無空置,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載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斷亮、不殘損。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等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四十條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標識,應當按照本市牌匾標識設置規范規定的位置、體量、數量等要求進行設置,與周圍景觀相協調。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牌匾標識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牌匾標識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標語和宣傳品
第四十一條在公共場所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禁止在重要地區利用交通、照明、電力、通信、郵政等公用設施設置標語、宣傳品,但在國家政治、外交和舉辦重大活動期間需要設置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重要地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區等處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為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四十三條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等處刻畫、涂寫、噴涂標語及宣傳品、廣告。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利用或者組織張貼、涂寫、刻畫、噴涂、散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進行宣傳的,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在違法張掛、張貼、涂寫、刻畫、噴涂、散發的標語、宣傳品和廣告中標明其通信工具號碼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并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電信部門予以恢復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節夜景照明
第四十四條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夜景照明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制定,并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市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
夜景照明建設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經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本市對夜景照明設施實行供用電優惠政策,鼓勵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開啟。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夜景照明建設方案未經行政許可或者夜景照明設施未按照許可要求進行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并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損壞、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環境衛生
第一節清掃保潔
第四十七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城鎮地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業期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日產日清;對需要回填的土方,應當進行苫蓋。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設施及其他臨時建筑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
車身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第五十二條不得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等業務。
進行車輛清洗、維修的,應當保持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焚燒廢舊物品。廢舊物品存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購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
(四)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禁止在城鎮地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頭)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搭建鴿舍。飼養鴿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第二節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五十六條本市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進行處理,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產生,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水平。
按照垃圾產生者負有垃圾處理義務的原則,由垃圾產生者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本市對農村地區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本市應當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五十八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城鎮地區內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城鎮地區內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城鎮地區內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所在區、縣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并在采取妥善解決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業。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單位隨意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
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單位、個人或者其委托的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許可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將建筑垃圾、渣土清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單位隨意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符合本市環保要求,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
城鎮地區內流體、散裝貨物應當實行密閉運輸。運輸車輛的密閉裝置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并保持牢固、無破損、無滲漏。運輸車輛不得車輪帶泥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使用無準運證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從事運輸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城市道路上的泄漏、遺撒物,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代為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十一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經營。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三條對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
城鎮地區內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其中違反第二款規定,隨意傾倒糞便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餐廚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城鎮地區內賓館、飯店、餐館和機關、部隊、院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餐廚垃圾的收集、貯存設施。
餐廚垃圾產生者可以自行清運或者委托專業清運單位對餐廚垃圾進行清運;清運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運輸到規定的地點處理。產生者自行處理餐廚垃圾的,其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相應標準。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單位隨意傾倒或者運輸車輛泄漏、遺撒餐廚垃圾的,責令清除,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六十五條本市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建設,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按照規劃統一組織實施。
建設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和技術標準。
第六十六條設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納場所的,應當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設置。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以及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
城鄉接壤地區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六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廁所,應當符合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的規定和公共廁所建設標準?,F有公共廁所不符合公共廁所建設標準的,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改造方案,逐步達到規定標準。
公共廁所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對公共廁所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公共廁所正常使用。違反規定,不能保證公共廁所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本市鼓勵商場、飯店、旅館、體育場(館)、停車場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場所的附屬式公共廁所對外開放。
第六十九條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七十條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嚴格按照規劃批準的內容進行,保證工程質量。規劃管理行政部門審批時,應當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的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違反第二款規定,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提前報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并按照規定重建或者補建。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
第七十二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
第七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可以由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采取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
招標單位或者委托單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作業服務標準。
中標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要求,完成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工作。
中標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不得將服務項目轉讓或者再委托給他人。
第七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遵守專業作業規范,達到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規定的要求,按照方便、周到的原則,不斷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