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9 11:00:2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思維方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作為一名研習法律的學生,或者說一名法律實踐者對屬于我們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的探討一直在繼續,但是對于法律思維方式真正的內涵的研究卻仍然處于一種被忽視和落后的狀態。在我國當前所提倡的法治社會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維方式更突顯其重要性。學生通過相關資料的收集現擬從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的模式形態、法律思維方式的內在的獨特性、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等方面進行淺析,以期望能引起與老師和同學們的共鳴,進而達到大家對法律思維方式重視的目的。
關鍵詞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法治意義
一、法律思維方式具體模式形態的分析
有關思維和思維科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我國蓬勃展開。而對于思維問題的重視,則可推溯于自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前的整個西方哲學傳統。以這樣的背景而論,中國法學界目前對“法律思維”問題的關注似乎顯得姍姍來遲。法律思維可從思維方式的視角來理解,它注重的是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和慣性;它更強調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運作的文化積習和性格。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現代法制國家中,法律思維方式的根本問題是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社會自治等核心觀念來思考和評判一切涉及法的社會爭議問題。
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形態表述如下:
(一)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線索
法律思維方式應表示為追問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理由及來源,從而定紛止爭。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法律現象,法學思維始終以權利和義務的分析與探索為核心,這是區別法學研究與非法學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學習和研究法學問題須臾不可離開的指南,是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同為法律人的共同標志。
(二)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與日常生活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律思維方式強調合法性優于客觀性。這意味:
1、面對未查明的客觀事實,也必須做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
2、已查明的事實,也可以被法律證據規則排斥,而不會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以虛擬事實做裁判根據,而且不允許以客觀事實來對抗虛擬事實。
(三)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從根本上說體現了普遍的規律性,是一門規范性的法律科學,它強調普遍性的優先地位。
(四)程序優于實體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當中實現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現代法治從根本上要求人們通過合法程序來處理具體法律條件。違反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規范,也將被否定,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傊?,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的最關鍵部分,程序優于實體。
(五)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的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離開了規則、制度正義,就不可能實現最大化社會正義。因此,現代法治理論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六)理由優于結論
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個能支持結論的理由。尤其是當一個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理由和結論時,應優先選擇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終的結論,同時,這種理由必須是公開的、有法律依據的和有法律上說服力的,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理解:法律結論是來自于法律邏輯的結果。
(七)人文關懷優于物質工具主義
法律因人而生,為人類的進步文明的社會生活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中心的人文關懷的培育,而不僅僅是物質工具主義的實利科學,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符合人性。
總之,學生認為:法律思維方式是不同于以利與弊為判斷中心的政治思維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為分析中心的經濟思維方式以及以善與惡為評價中心的道德思維方式的。
二、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的內在觀察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特有的思維樣式。它以內在構成要素的獨特性而區別于其他思維方式。其獨特性表現在法律思維要素、致思趨向、運思方法、思維視野、思維架構等方面。明確法律思維方式諸種構成要素的特征,對于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社會的推進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法律思維要素的獨特性
法律思維由多種因素組成,其中法律思維主體和法律思維對象是最主要的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的獨特性首先就在這兩個方面反映出來。
第一,法律思維主體的專門性、共同性。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和法學研究、傳播者(法學家)共有的智慧資源,是伴隨法律專門化而形成的維系共同體的內在精神力量。所謂法律專門化,即出現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和專門的法律機構,表現為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的運作。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法律職業的專門化,人們之間的專業屏障日益加大。社會已經從大多數人能夠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發展到對職業外的世界茫然和無知,他們壟斷了法律的理性認識活動,法律思維成了這個共同體共有的意義世界。
第二,法律思維對象的規范性、實證性。法律是法律思維的對象之一,而規范性和實證性是當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規范性、實證性的法律發展史亦是法律思維形成的歷史。法律演進的歷程是由非規范性到規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實證性到實證性的過程。昂格爾曾把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歷程概括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官僚法或規則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說:“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產生了應當得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我稱其為習慣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彼J為習慣法不具有公共性、實在性和準確性,因此這個階段的法律思維還缺乏確定性的對象因素。隨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共同體的解體產生了官僚法,它“由一個具有政府特征的組織所確立和強制的公開規則組成”國家法的準確性與實證性,使得法律成為被思考的問題和以法律作為思考社會問題的尺度越來越具有可能性。法律發展到第三個階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階段,它不僅具備公共性和實在性,而且具備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過程的完結,為法律思維提供了對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維對象的實證性和規范性,是法律思維方式區別于哲學、藝術等思維方式的標志之一。哲學思維對象是一種應然狀態的真理或本質。
(二)法律思維方法的多重性
思維方法是人們在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維主體與思維對象相互作用的聯系和中介。關于思維方法的層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三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哲學思維方法;另一種觀點是四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邏輯思維方法和哲學思維方法。無論是三層次說還是四層次說,都是按照思維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抽象程度來區分的,亦即它們之間是一般、特殊和個別的關系。如果按照這一標準,法律思維方法應當屬于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但思維方法作為人類精神生產工具是一個由多層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聯系所構成的系統,各層次的方法之間不是截然分離而是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在法律思維領域不可能形成一種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維方法、或與其他方法毫無聯系而只適合法律思維的方法。法律思維方法從體系上看,顯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繹、歸納等邏輯的方法,經濟分析、社會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學方法,辯證邏輯和因果關系等哲學方法在法律思維領域(法學研究領域和法律實踐領域)都被廣泛地應用。
(三)法律思維時間視野的回溯性和空間視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維視野包括時間視野和空間視野兩個方面。法律思維視野在時間上的特征表現為回溯性,“遵循向過去看的習慣”。決定法律思維在時間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動法律思維起動的法律問題的過去性。一個具體的思維活動的發生是由于出現了有待于解決的復雜的涉法問題,這些問題是在過去發生的,要解決它,就必須在法律上“再現”過去發生的問題。第二,思考涉法問題的依據即法律規則的既定性。法律思維只能從既定的規則或從存在的先例中尋求法律理由,規則和先例都是在過去的時間里形成并適用未來問題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表現為,一方面經過程序而做出的決定被賦予既定力,除非經過法定的高級審級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機制迫使決策機關在今后的活動中保持立場的一貫性,碰到同類問題必須按同樣方式解決,造成同樣結果?!绷硪环矫?,程序開始之際,事實已經發生,但決定勝負的結局是未定的。這給國家留下了政策考慮的余地,給個人留下了獲得新的過去的機會。隨著程序的展開,人們的操作越來越受到限制。具體的言行一旦成為程序上的過去,雖可以重新解釋,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參加者都受自己的陳述與判斷的約束。事后的抗辯和反悔一般都無濟于事。法律思維在視野空間上的特征表現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維的空間維度造成的。一般來說,一個具體的法律思維活動如法律推理活動是在法律規則、法律事實和法律程序所構成的框架內展開的。(1)法律規則的適用是有空間范圍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間范圍內有效,國內法一般在國家所及的領域內生效,國際法律規則也只在締約國家適用。法律規則空間范圍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維主體養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間和特定的理論空間思考的習慣。(2)法律事實是發生在具體時空條件下的客觀事實。要再現、查清這一事實必須以當時的時空為界限,這就限定了思維的空間范圍。(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動必須在程序所允許的空間維度內進行,例如訴訟法關于與受理的空間范圍的規定是不能違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也是與法律和政治的密切關聯分不開的。作為一枚硬幣兩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滲透的。不同國家的意識形態、政權性質滲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異性,同時也影響不同國家法學理論界將研究視角集中于本國領域。另外,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語言傳統。法律思維主體往往以本民族的語言來表達思維成果。語言的空間范圍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間語言交流的障礙也是造成思維空間有限性的一個原因。
三、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
任何一種思維方式的產生總與一定的歷史條件相聯系,法律思維方式也不例外。近年來,人們對法律思維方式問題的關注緣于法治觀念的興起。正是法治建設呼喚法律思維方式。我國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是時代的強音。許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對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盡管人們對法治的理解還不完全一樣,但關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標志著人們越來越重視法律。法律思維對法治發展的意義是多方面的。從辯證法的角度看,這種意義可歸納為兩種:一是技術性的,即法律思維以觀念和方法形態為法治開辟道路,指明發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過人們學習了解法律思維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靈,從而對法律生活發生影響。具體來說,這兩個方面的意義主要是通過下述三個渠道發生:(1)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的研究為社會提供了法律知識和法律價值觀念。而這些知識和價值觀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們的理性思維,增強人們抵御野蠻和專制的能力,推進人們行為的理性化。野蠻行為和專制思想是隨著法學知識的增長而節節敗退的。這可以說是法學家對法治的最大貢獻。(2)當法律思維成為習慣性思維后,會引發人們對行為合法性的日??季?。法律規范作為法律思維方式的規定性預設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標準。當法律思維成為思維定式,人們就會在日常生活中時時以法律規范來衡量自己的行為。如此,法治精神的實現也就為期不遠了。(3)法律思維方式蘊含著法律知識、價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對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也會發生很大影響。在傳統觀念中,法律僅僅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是有道理的,但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則是有問題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當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對法律的信仰,也就不會把自己的人生價值投入到法律職業(包括法學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識、研究法律方法當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為來影響社會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載體,有了其發展的原動力,也才有了所謂的法律人生。
參考文獻:
[1]鄭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維論綱》,載于《法制日報》200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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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法律思維;法社會學思維方式;思維方式
何為法律思維?何為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對于這些涉及法律思維和邏輯方面的基本概念,人們知之甚少,學界也是近十幾年才開始關注和研究。這些概念對于普通法科學生而言同樣是比較陌生,況且也無相關課程的開設,即便是《法律邏輯》,講授的多是形式邏輯方面的內容,并沒有著重往法律思維的培養和訓練方面來開展,法科學生在日后的專業課程學習中并沒有清醒地意識到,更談不上主動地運用這種思維方法來解決法律問題。其實,在法科學生的課程學習和討論中已經或多或少用到了這種思維方式,但運用者大多是潛意識的,是與其他普通思維混沌或同步進行的。如何更好地認識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如何在課程學習中更好地運用這種思維來解決問題?這正是課題研究所要達到的目的。為此需要了解廣州高校法科學生的人文素質現狀,需要了解法科學生對法律思維以及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認知和實踐的情況,為完善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在理論法的教學實踐提供充實的數據資料。
一、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實證調查的基本情況
(一)調查對象和調查方法
限于時間和人力因素,本次調研選取了廣州市大學城十所高校中部分學校的法科學生進行調查。學校方面選擇了廣州大學、華南師范大學、中山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分別體現了廣州市屬院校、廣東省屬偏文科的綜合性大學、廣東省屬偏理科的綜合性大學的特征。學生方面,主要以法學本科生為主,輔以部分法學碩士研究生、非法律專業輔修法學的本科生和大專生,學生參與調查面的擴大主要考慮到讓調查對象更具基礎性和廣泛性。
調查方法主要包括走訪調研和問卷調研。課題組成員利用課堂教學間隙發放問卷,并發動學生在本校和外校發放問卷,還利用電子網絡發放問卷,收集調查數據。共計發放調查問卷300份,收回300份,因課題調查所涉及的主題內容、調查對象的專業和層次、參與的人數等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此得出的調查數據和結論應該具有較強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二)調查提綱
這些提綱側重調查的內容是廣州高校法科學生的人文素養、法科學生對法律思維的認知情況以及在具體教學中的實施情況等:
1.您對法科學生的人文素質了解多少?(沒聽說過;不行;一般;還可以)
2.您對思維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詳細;一無所知)
3.您對法律思維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詳細;一無所知)
4.您對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詳細;一無所知)
5.您在法律課程學習中是否運用了法律思維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沒有;不知道;有一點;有不少)
6.您學過的法學課程中有否提及或強調法社會學思維方式?(沒有;很少;一般;經常)
7.您對目前的法學教學方法如何評價?(一般般;填鴨式無自主性;啟發式很好)
8.哪些課程應該特別強調法律思維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運用?(理論法;部門法;所有課程;大部分課程)
9.采用法社會學思維方式進行教學的課程效果如何?(沒有明顯效果;一般;很好;效果有待進一步確認)
10.您認為此類思維方式在教學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無所謂;有點用處;很有用處;關鍵是如何在教學中實施)
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實證調查的分析
(一)調查數據
通過對調查問卷和走訪調查的數據進行分析比較,發現法科學生對“思維方式”、“法律思維”了解不多,知之甚少,有些甚至覺得對思維方式的了解沒有必要,認為應該將時間和精力花在具體的課程學習上,只有少數同學對“法律思維”和“法學思維”有一定的認知。
調查數據得出的基本結論總結如下:
1.90%的學生認為沒有必要關注此類問題,學好十四門法律核心課程即可。
2.5%的學生認為有必要關注此問題,了解思維方式和法律思維有一些用處。
3.3%的學生認為很有必要關注此類問題,法科學生的思維方式培養非常重要,有助于提高思辨能力和深入理解法律問題。
4.2%的學生認為很重要,問題是如何來培養學生的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如何在課程教學中加以運用和體現。
(二)調查數據的分析
1.對“法律思維”的認知。調查數據表明,少數同學聽過“法律思維”,但要說出其具體含義時就難以表達。其實,“法律思維”是與普通人的思維(Thinking like a person)相分開的一種特殊的思維方式,其概念內涵即便在美國本土的研究也是沒有定論,可從多方面來理解,既可以簡單理解為“法律人的思維”(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那樣地來思考和解決問題,也可寬泛地理解為從法律角度來思考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習慣或潛意識,國內外學者對此研究不少,觀點不一?!跋穹扇艘粯铀季S”被默認為美國法學院的教育目標,這種思維被美國學者表述為多種術語的組合系統,如“案例方法”、“學會專業范式和法律話語”、“批判性思維”、“洞察法律背后的道德原則”等,中國學者也有自己的觀點,法律思維只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中的一種,“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是以理性思維為基礎、以法律思維為核心,以法學思維為先導的思維習慣或思維定勢,而法律思維就是以法律為坐標和工具,按照法律觀念和邏輯來理性地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維習慣和思維能力” ,還有的側重從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角度來談及,法律思維是“依據法律邏輯,以價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包括法的價值層面和方法層面”。還有的認為法律思維包括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思維方式兩方面內容,是指“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人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還包括這一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
因此,對普通國人不應有所要求,但對學習法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而言卻是必須要了解的。即使對“法律思維”的概念說不出所以然來,也應該對此類術語有清醒的認知,意識到它是什么,何時應該運用此種思維,然后才是對其概念內涵的深度理解?;蛘哒f,法科學生應該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主動自覺地運用法律思維來分析思考,運用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解釋等使法糾紛得以圓滿解決,使法律問題朝著制度化的軌道運行而不是演變為政治問題和道德問題來解決。
2.對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認知。課題實證調查數據反映出法科學生對思維方式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認知非常有限。思維方式是一種職業群體所特有的標志或特征,并非短期可以學到,而是要靠長期的培養和訓練,法律思維方式正是這樣一種日積月累而成型的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是圍繞著合法與非法來思考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利益和關系”。而作為法律思維方式所屬的“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則是一種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獨特的視角、立場與方法,強調從整體性思維角度出發,秉持社會立場,對法與社會的互動關系、對社會中的法律以及具有法律意義的其他社會現象進行經驗研究與法益分析。
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其實借鑒了法社會學的立場和研究方法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強調用一種外在、審視的態度來學習、理解和運用法律,帶著一種社會現實的眼光來看待法律的運行,這種思維方式能夠使學生盡快融入社會現實,提高其應變能力。這種思維方式不是簡單地套用傳統的三段論“歸納-演繹-推理”來推導出常規的審判公式,而是前置式地嵌入法社會學的研究視角,在傳統的法律適用之外,更關注法律的社會實施效果和社會輿論的影響。這種思維方式在理論法課程的教學中尤為重要,要求學生注重理論聯系實際,課堂內容不限于理論講授,而是將問題和案件置于社會現實中,要求學生多角度、多層次來分析看待。
三、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課程教學實踐
(一)實施情況
目前專門和針對性的教學課程還沒有,課題組成員在已經開設的課程中有意識注入此類方法,如《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憲法》、《法理學》和《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等課程。教學中明確告訴學生此類課程中要有意識運用到法律思維或法社會學思維方式,讓學生帶著法律的有色眼鏡去看待生活中的糾紛,運用法言法語來表達觀點,找尋相關的法律條文來分析,在法律、情理和鄉俗之間尋找平衡點,而當不能很好地兼顧情理法時,則要有所取舍,并始終堅持依法處理的標準,而在面對這類難以處理的糾紛時,也會看到現行法律的不足、不夠或不當之處,認識到這一點就是在很好地運用法社會學思維方式來分析處理的結果。
在教學方法上注重探究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培養與學生創新能力的關系,具體要處理好理論法與部門法、實證調研與理論學習、個案討論和綜合討論、演示教學與實踐活動的關系,通過多種教學方法的嘗試,再根據學生的反饋效果和老師的教學感受,以及定期的問卷調查和量化評分,初步取得一定的預期效果,但明顯的效果有待長期的檢驗。
(二)教學實踐的評價
一方面是廣州高校法科學生人文素養的不足,重法學實踐、輕法律理論的現狀;另一方面是尚未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只是滿足于短期的學習效果,缺乏對專業學習的長期規劃和專研法學理論的熱情,這樣培養出的法學人才即便是合格的但并非創新型人才,尤其是缺乏思辨性和發散性的思維能力,對處理社會轉型期多發性和復雜性的案件缺乏足夠的認識力和掌控力。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思維;必要性;途徑
對于一位當代大學生來說,學習了法律知識,掌握了法律條文,未必就能夠運用法律,還需要養成一定的法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是一種特殊的思維,它以合法性為向導,要求在面對有關事件時,學會用法律的目光來看待,去分析其合法與否。當遇到有關法律糾紛時,能夠迅速想到有關的法律程序、訴訟、仲裁、復議等,并知道該怎么去做。當認定某一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時就堅決抵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 法律思維能力還指一定的法律推理能力,即能夠把有關法律事實置于有關法律規范之下,從而得出一定的法律結論。只有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樹立起法律權威,才能夠自覺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用法律去評價社會現象或個體行為以及運用合法的方式去實踐。所以,要加強高校大學生法律思維的教育,培養新一代的知法、懂法、會運用法的青年。
一、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的必要性
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需要一個過程,甚至是長期的過程,需要研習者自己去努力,去追求。養成一定的法律思維方式卻是必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一個人法律素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提升當代大學生法律素養的關鍵。當代大學生在法律基礎的學習中應自覺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維方式。
(1)養成一定的法律思維方式是當代大學生在面臨法律事務時能夠良好解決的重要條件。我們知道,所有的法律事務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人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利益,維系著社會的公平和穩定。而這些事務一般都比較復雜,涉及到生活中的許多方面。如果一個人沒有養成一定的法律思維方式,就難以從法律的視角來觀察、分析、判斷這些問題,難以使這些問題在法律的軌道上得到解決,可能會出現對這些事務的處理違背法律和法治精神的情況,最后甚至會出現采取非法途徑來解決這些糾紛的可能。如此以來,不但于事無補,甚至還可能帶來更大的麻煩。
(2)良好法律思維方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處理法律事務的效率,降低辦事成本。我們常說法律是一門藝術,一門技藝,對于一件法律事件的處理,一個具有良好法律思維素質的人與一個不具備良好法律思維素質的人即門外漢來說會有天壤之別。這就好比一個有經驗的熟練工和一個剛進來的學徒工對于同一個技術活的處理一樣。法律也是講求效率的,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發達的今天,效率在很多時候就是事情解決成敗的關鍵。因此提高法律事務的處理效率,迅速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對當事人來說有著重要的意義。
(3)法律思維方式是法治思維的深層次部分,是實現法治的關鍵因素之一。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就是要改變傳統的人治思維,從而實現向法治思維的轉變。法治思維包括人們的法律觀念、思維方式等一系列因素,其中思維方式的轉變是關鍵。因為思維方式是埋藏在社會文化中的最深層因素,也是最核心因素。只有一個社會的民眾在思維方式上實現由人治思維向法治思維的轉變,這個社會才能真正實現法治。建國以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行了大量的立法,法律文獻的數量用“汗牛充棟”來形容并不為過。然而,我們的法治建設卻一直不理想,走了很多彎路,改革開放前甚至還長期處于人治思維的統治之下。 就今天來說,在許多地方和方面還可以看到人治的影子。因此,實現社會主義法治中國就必須努力讓人們尤其是當代大學生養成一定的法律思維方式。
二、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的途徑
(1)加大依法治校力度,營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圍。高校要加大依法治校力度,在事關學校發展等某些重大決策,以及修改和完善一些學校有關管理制度時,都要遵循有關法律法規,以保證所制定的政策和規章制度合理合法,做到不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而且,還要堅持予以嚴格執行、認真實施,使各項政策和規章制度落到實處,營造積極、向上的校園氛圍和良好的校風。還要與教育主管部門、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凈化好校內及校園周邊環境,堅決取締校園及其周邊不利于大學生健康成長的非法書攤、網吧等場所,為其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氛圍。并與家庭、社會攜起手來,共同努力構建起課堂內外,學校內外相結合的學校、家庭及社會三位一體的法制教育網絡體系,為大學生走向社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合格人才。
(2)完善法學教學課程體系。高校要恢復“法律基礎”課程的設置,進行修訂,保留原法律制度為基本內容的體例不變,規定為全校非法學專業學生的必修課、考試課。通過公共選修課來開設一些法律課程,如婚姻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等,來彌補“兩課”教學中對法律概念、法律條文解釋過淺、理解不深入的 不足,并且可以規定公共選修課學分中法律課程學分需占一定比例,以此來督促學生的學習行為。知識是觀念的基礎,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的積累就不可能形成法制觀念。在各專業課程計劃中開設一些與該專業相關的法律課程,讓法制教育與專業 教育相結合。如在理工專業中增加專利法,在文科專業中增加著作權法。這樣的結合更能激發大學生的求知欲,發揮大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提高學習效率 。
(3)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提高課堂教育。高校要配備合格的師資,任課教師具有法學專業學習和教育背景,定期安排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律師和一定任職年限的辦案經驗豐富的法官、檢察官到大學課堂進行專題講座,與學生面對面交流,讓學生真實、親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作用,對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奠定基礎。任課教師在教學方法上要側重于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還要依據社會發展對人才培養的最新標準和要求,把握大學生的心理特點和規律,綜合利用各種教學方法,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既要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又要使其樹立法治觀念,增強法治意識。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注重創新,改革教學方法,摒棄傳統的“說教式”“填鴨式”滿堂灌的教學方式,引入案例教學和互動教學法,將精心準備的典型案例及其熱點問題帶入課堂,理論聯系實際,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緊密結合起來,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這是增強學生法律意識的內在動力。
參考文獻:
[1]王勃 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期刊論文]-決策與信息(下旬刊) 2009(3)
法理學在傳統教學中被定位為專業基礎理論課。盡管近些年來高校教學改革中在法理學的教學模式、教學方法方面進行了諸多嘗試,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法理學的教學仍然是以法學知識的傳授為核心和主要內容的,忽視了法理學“法律思維方式培育”這一重要內容。法理學課程具有很強的理論性,也具有很強的應用性,特別是對于以培養高素質、高技能型的法律實務人才為目標的高職院校來說,法理學教學的主要內容和主要目標應該是“培育職業法律思維”“塑造理想的法律職業人格”。本文作者依據多年的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經驗,結合案例、事例來探討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中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
一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中對法律思維的界定
法律思維是法律執業者的特定從業思維方式,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維方式。作為現代社會的法律執業者,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等,雖然這些職業的差異很大,但是他們共有一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無論法官、律師、檢察官還是法學教授,其法律思維與其他職業人的思維模式有所不同。對于法律思維的特點,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中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界定。
(一)法律思維是以法律為起點的實踐思維
法律執業者的思考,始終不能完全游離于對各個時生效力的實在法,也就是說必須以法律作為起點和最根本的依據,來思考和判斷法律問題。法律執業者在討論社會問題時,整個思維過程是圍繞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沒有規定,以及是怎樣規定的來進行,這個思維過程是緊扣著法律規范進行的。法律思維區別于其他思維模式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思維是法律規范性的思維。
法學必須關注和面向社會的世俗生活。法學與自然科學不同,它沒有物理、化學一樣的嚴密和精確,進行法學上的疑惑也不能在實驗室里得到求證和解答,它不是“純思”,它不追求“純粹的知識”,而是“實踐的知識”。法學上的結論,不能在社會實踐中得到統一而又無差異的再現和證實。盡管法學可以建立嚴謹的學科體系,可以有獨立的思維方法,但是法學的科學性歸根到底是和物理化學等自然科學不同,因為法學永遠不可能不受意識形態、階級利益、道德觀念等價值性因素的影響,法學家也永遠不可能像科學家在實驗室里面對他的研究材料那樣來面對法學的對象———制度、人、復雜的社會、形形的矛盾與糾紛。總之,法學的實踐性決定了法學的學習是一種實踐性很強的活動,而學習法學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思維也必然是以法律為起點的實踐思維。
(二)法律思維是問題思維
法學就是要解決各種法律問題的學問,大的可能是國際間的爭端、地區間的爭端、民族間或種族間的爭端等,小的就是指我們日常的事務,夫妻間的糾紛,鄰居間的糾紛,同學間的糾紛等。法學的首要任務就是解決法律問題,為法律問題提供答案。而法律思維是針對法律問題而進行的思維,這樣的法律問題是無處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問題,也可能是執法問題、司法問題、守法問題;既可能是法律解釋問題,也可能是法律推理問題。
(三)法律思維是論證的思維、說理的思維
案例:乙向甲借錢,借據上寫明,乙向甲借錢一萬元,上面有乙的簽名和借款日期。借條由甲保管,甲是貨車司機,他將借據拽在兜里,時間久了,借據被弄得臟兮兮的,于是甲把借據的邊沿裁掉了。由于乙久不還錢,甲就起訴乙,要求還款一萬元。乙辯稱僅欠甲1000 元,其它9000 元已在之前分四次(3000 元、3000 元、2000 元、1000 元)歸還給了甲,每一次都是在河邊以現金方式支付的,并稱還錢的記錄都是記載在原告手中的借據上,因為那張紙很大,記載在一起,對雙方都很安全,可是現在原告把還款記錄撕掉了。甲說乙是一派胡言,根本不存在還錢這回事,請求法官進行裁判。
法律思維具有運用一定思維方式為法律決定尋求理性證明方式的能力,具體包括演繹、類推和歸納等。具備法律思維能力彰顯出法律思維的理性,體現了法律思維的邏輯力量。在處理這個“半張借條”的案件時,就要有很強的運用法律思維的能力。根據舉證責任,誰應當承擔不利責任呢?若乙還了錢是否有義務舉證,若甲認為乙沒有還錢,他該怎么證明乙沒有還錢。法院判決的結果是乙還甲1000 元,即法院認可了乙已還甲9000 元的事實。法院解釋為,這個案件糾紛源于證據瑕疵,而瑕疵是由甲帶來的,如果甲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就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法院認為證據保管人負有保管義務及相關責任。
(四)法律思維是經驗、理性的思維
法律的實施實際上就是法律執業者理解和運用集合了理性和經驗的法律規定來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的過程,這個過程既不是單純的思辨,也不是單純的經驗判斷。“法律的目的要求法律執業者能夠完美地結合運用經驗分析和價值判斷”。可以說“法律思維就是一種經驗條件下和范圍內的法律人的職業活動”。
(五)法律思維是評價性思維
法律思維所追求的價值目標與其他思維是不同的,法律思維以“崇尚法律”“恪守公正”為思維定勢和價值取向。法治社會“法律至上”觀念深入人心,這也就決定了法律思維的思維定勢主要表現在“崇尚法律”,面對任何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基本任務在于作出合法與否的判斷,并對照法律規定“, 以權利義務為線索”,最終作出權利安排和義務界定。同時,公平、正義作為法的永恒價值追求,從根本上決定了法律思維的基本價值取向也在于“恪守公正”。
二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中對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
高職院校法律專業是以培養高素質、高技能型的法律實務人才,使學生適應社會需求、增強就業能力以及職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的?!皩τ诜扇藖碇v,思維方式甚至比他們的專業知識更為重要。因為他們的專業知識是有據(法律規定)可查的,而思維方式是決定他們認識和判斷的基本因素,況且非經長期專門訓練則無以養成?!币虼?,要想培養和造就合格的法律執業者,高職院校的法學教育,特別是法理學,作為專門訓練學生法律思維的基本技能和理論思維方式的學科與課程,應當著眼于培養和訓練學生法律思維。具體來說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培養學生掌握和運用規范的法律語言
“思維活動及其模式的建構是在語言直接參加的條件下完成”的,因此思維是通過語言體現的?!罢Z言是傳達法律觀念、法律制度、法律規范、法律心理的特殊的難以剝離的外在形式,當法律一旦形成,語言就成為它不可分割的有機體。對于法律,我們不可能通過視角直觀到它的任何抽象的或具體的意義,只能通過語言符號的整合、組織,才有可能認識法律、理解法律?!狈▽W是職業性知識體系,它所使用的語言是冷靜的、剛硬的、簡潔的、合邏輯的,是經過法學家們提煉、加工和創造出來的行業語言,與人們“日常語言”存在一定的差別。在許多場合,法學的語言對外行人來講是非常陌生的。
高職院校在法理學教學中對專業理論知識堅持“夠用”原則,有針對性地講授法律專業職業發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學理論知識。在此基礎之上,在教學中除了教師以規范的法律語言教學外,還運用課堂案例討論、課內實踐等多種教學方法,來使學生掌握規范的法律語言,并且學會運用法律語言的技能,使學生能夠以法律語言為基礎開展社會交往、進行法律思維、從事法律職業。
(二)培養和訓練學生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法律執業者必須具備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解釋能力、對“案件事實”的認識能力,以及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的能力。作為學生,在接受法學教育階段,應該學會像法官或者律師一樣親身體驗法律思維運用的全過程。高職院校的法理學教學,應該改變以往過多的理論授課、過分地強調課程體系完整的教學模式,注重案例教學和啟發式教學,注重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分析能力,注重法律思維的培養,訓練學生的辯論或調研能力,充分體現教師主導下的“以學生為中心”。教學過程中運用以“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視生活”為原則的案例教學方法,可以從任何一個案例進入法理學,基本上使每個問題都會融入案例,而案例也會涉及到一些部門法內容,為今后的學習打下基礎。在案例學習過程中,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進而形成清晰嚴謹的法律思維能力。
(三)鍛煉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執業技能
在高職院校的法理學教學過程中,每節課、每個知識點都需要進行教學組織設計,充分調動學生學習法理學的興趣和熱情。可以采用情境模擬教學,由教師創造一定的教學情境,教師與學生共同參與,分別在教學情境中扮演不同角色。這種教學模式可以有教師模擬、學生模擬、教師與學生共同模擬等方式。最常見的就是采用模擬法庭教學形式,使學生充分投入法庭角色的實戰演練當中,通過模擬法庭實踐,由學生自主組織、演示,老師輔導、點評,使學生通過模擬法庭的訓練,熟悉法律訴訟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辯論、口頭表達等綜合能力,從而對法理的學習形成一個從點到面,從關注現象、思考問題到掌握知識、提高法律實踐運用能力,從法理學的基礎理論學習到整合法律、訴訟程序、法律文書制作等多學科學習的系統的良性過程,以促進其實體法律知識和程序實踐能力的全面提升。同時發掘學生的潛力與智慧,提高學生的執業思維能力和執業技巧。
(四)培養學生的社會法律意識,使學生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和高尚的職業道德
法律意識既是法律思維的重要內容,也是法律思維的產物和結果。全面樹立“民主”“法治”“人權”等現代法律意識,才能增強和提高法律執業者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水平。在現代法律意識的支持下,法律思維表現為權利的思維方式和程序的思維方式。無論何種思維方式,法律思維作為一種執業思維應該彰顯法律職業者對法律的信仰。因此,在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過程中,特別要注重培養學生公平正義的理念、崇尚法律和獻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潔的職業道德、忠于法律和維護法律的使命感與責任感。
在高職院校法理學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應該共同建立起學習的原則,將法理學的思維和精髓深刻地融入到學生的學習過程中。這些原則可以是分享體驗、交流觀點的分享原則,先觀點、再理由的理性原則,自由表達權利的權利原則,民主表決制定課堂規則的民主原則,以及先舉手后發言的程序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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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談判風格;文化理解;差異;解析
中圖分類號:G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7-0285-02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際商務活動日益頻繁,中國經濟與世界的融合越來越密切,中美貿易也成為融合的重要組成部分,貿易數額與日俱增。而貿易往來帶來的是日益頻繁的商務談判,因此中美之間的商務談判成為了中美貿易往來中一個重要的環節。但中美雙方在商務談判中所表現出來的風格卻是不同的,這種風格上的差異,究其根源在于各自的文化差異,由于雙方的談判代表來自兩種不同文化背景,存在著對文化的不同理解、有著不同的價值觀和思維方式,因此帶來了談判風格上的差異。首先讓我們了解一下在中美商務談判中,雙方所表現出來的不同風格。
一、中美商務談判在風格上的主要差異
(一)談判策略的差異
中美商務談判中,中方注重“先原則,后細節”的策略,而美方重視細節勝過重視整體;中方代表首先要設定一個最基本的、合同雙方都共同遵守的總體性原則。中方談判者認為總的原則是解決其他問題的出發點。先就原則問題達成了一致,才有可能在以后的談判中解決具體的問題。這種“先談原則,后談細節”的談判策略是中國的談判方式最明顯的特征之一(安冬風:2006)。美國人不過于相信純理性的東西。談判過程中他們重具體勝于整體,也就是說,如果他們認為自己在某個問題上有主動權,他們就會首先談判這個問題,他們認為總體原則可有可無,只有實實在在的具體問題才能使談判得到進展。
(二)時間觀念的差異
美國人的時間觀念很強,喜歡速戰速決。在美國人看來,時間是一種不可浪費的資源。他們在談判中連一分鐘也舍不得去做無聊的會客和毫無意義的談話。他們認為:不把時間花在談生意上就是浪費時間。他們常常強調談判效率,希望盡快得出結果。正是因為美國人遵守時間、珍惜時間,所以保證了談判的高效率。而中國人習慣在同一時間內處理多項事情。在商務談判中,中國人傾向于談判在沒有嚴格時間限制的狀況下進行。中國人愿意把大把的時間都花在聯絡感情上,有時談幾個小時都不進入主題。因此,中國人的談判效率是差強人意的。
(三)處事原則的差異
美國是一個法制很健全的國家,任何事情都可以通過法律解決。因此在他們看來,一切都可以訴諸法律。在商務談判中,美方談判成員中經常會有律師。他們更注重合同及法律的作用。他們不太相信人際關系,更相信法律保障的合同契約,注重合同中的利益是否有法律效應及合同是否能有嚴格執行。而中國人則非常重視人際關系,親屬關系、朋友關系、同學關系都會被廣泛的利用,良好的關系是中國人選擇商業伙伴的一個重要因素。在中國人看來。一旦要用法律來解決問題,就等于關系的決裂,今后都不可能再進行合作了。為了日后雙方的發展,精明的中國人在談判過程中,會花很多的時間來加深雙方的感情,以求得最終在談判中獲得最有利于自己的合同。
二、中美商務談判風格差異的文化解析
(一)談判策略差異的文化解析
1、文化背景差異對談判策略的影響
談判策略貫穿于談判的始終。沒有談判策略,就沒有談判的開展。而談判者的策略運用是以所屬文化背景為基礎的。中國傳統文化的含蓄性,就決定了中國人在談判中會運用含蓄的策略表達自己的意愿。而美國人在談判中喜歡直截了當地發表自己的見解,對“是”與“非”有明確的、理性的定義,當他們無法接受對方提出的條件時,就明確地告訴對方,從不含糊其辭使對方心存幻想。
2、思維方式差異對談判策略影響
人類思維的兩種基本形式是綜合性思維和線性思維(Thinking:linear and systemic)。中國人重視綜合性思維方式,傾向于從總體上觀察事物的特征,從全局觀點進行綜合研究。因此,在商務談判中,中國人更注重設定一個最基本的、合同雙方都共同遵守的總體性原則,從整體到局部,由大到小,從籠統到具體,“先談原則,后談細節”。而美國人傾向于線性思維方式。注重事物的分析解剖和個體研究。由于受線性思維方式的影響,他們更重視事物之間的邏輯關系,重具體勝過整體,因此,美國人在商務談判中非常關注具體細節。他們認為總體原則可有可無,只有實實在在的具體問題才能使談判得到進展。
(二)時間觀念差異的文化解析
不同文化具有不同的時間利用方式:單一時間利用方式或多種時間利用方式。單一時間利用方式強調“專時專用”和“速度”,美國人在商務談判中的表現就體現了單一時間利用方式。他們時間觀念很強,喜歡速戰速決,絕不浪費一分鐘去做無聊的會客和毫無意義的談話。而中國人則表現為多種時間利用方式,強調“一時多用”,習慣在同一時間內處理多項事情。傾向于談判在沒有嚴格時間限制的狀況下進行,談判中信息反饋
的延期也很正常。
(三)處事原則差異的文化解析
一般來說,西方人重視法律法規,他們認為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而中國人更看重情意,注重的是人倫情誼關系,追求心理上的認同和彼此之間的信任。中國人在商務談判過程中各種問題的處理,都習慣于依靠人際關系,通過“組織”﹑通過輿論來發揮作用,而不是從法律上考慮。但美國人卻相反。在商務談判中,他們要求按程序辦事,更注重合同及法律的作用。而不是依靠人際關系,他們更關注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是否有法律效應及合同是否能有嚴格執行。
文化是由人們的顯型和隱型的行為組成,是人們群體行為規則的綜合體。談判風格的差異是由于文化差異造成的,要想在中美商務談判中處于主動,并最終取得談判的成功,就必須認真研究雙方談判風格差異的深層次原因——文化淵源。雙方代表首先要了解他國文化,善于與自己的文化對比,學會鑒別、了解、接受、尊重對方的文化。中美雙方來自于不同的文化,有著不同的談判模式和方法、不同的溝通方式和說服策略、不同的價值觀。因此在談判中,雙方都應拚棄民族中心主義(ethnocentrism),尊重異國文化和傳統風俗。根據對方的文化和談判風格制定和修正自己的談判策略,增加達成協議的機會;同時也要避免文化接觸中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因為刻板印象會使人們不能客觀地觀察另一文化,失去應有的敏感,不利于跨文化交際的順利進行,增加談判難度,甚至無法達成協議,喪失商業機會??偠灾?,在中美商務談判中,我們應了解對方文化,尊重文化差異,學會寬容,并尋求容納的方式和手段,從而促進中美商務談判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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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英語 英語翻譯 文化差異 法系差異 心理思維差異
法律英語,是以英語為基礎,用以表述法律科學概念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專業特點的語言。法律英語特點鮮明,在詞匯使用上莊重規范,書面語多,句法結構紛繁復雜,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動語態、綜合復雜句以及虛擬語氣等。法律英語目前已經成為法律與英語中的一門交叉學科,在社會上日益得到廣泛的重視和應用,本文主要對法律英語翻譯進行了總結分析,希望能夠對法律英語翻譯的進一步發展有所幫助。
一、法律英語的特征
法律英語就其文體來說屬于職業專用英語,是一種正式的書面語體,是應用語的一個分支,也是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一種語種。其行文莊重、結構嚴謹、表達準確。作為一種專用英語,法律英語在詞匯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體的選擇上都有自己獨有的特征,具體來說: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語特征的重要組成部分,常包括慣用長句,分詞短語使用普遍(為了清晰地表達句意,法律英語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詞短語來代替從句做定語、狀語或賓語),介詞和介詞短語使用頻率高,條件從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語句法的這些特征是我們研究和對其進行翻譯時所必須深入考慮和分析的。
2.詞匯特征
詞匯特征是法律英語特征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具體來說分為使用法律專門術語(法律英語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一些具有個性化色彩的法律語言);拉丁語頻繁被使用(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拉丁語在英美法律實踐中頻繁被使用);相對詞義的詞語大量涌現;普通詞語被賦予法律含義,如Party在法律英語中被理解為“當事人”等。
3.文體特征
法律英語屬于書面英語。在起草法律文件時,嚴密準確是法律英語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嚴密準確的法律英語才能保障法律的權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圖并體現立法原則,才能更好地維護法律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對法律進行解讀和執行,從而有利于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語翻譯
1.法律英語翻譯的一般原則
法律英語是一種應用性比較強的語言類型,法律英語翻譯一般來說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則:①詞語使用的莊嚴性。法律英語由于其直接鑒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所以對用詞的準確性要求相當高。這一點是在進行翻譯時必須牢記的。②準確性原則。在對法律英語進行翻譯時應當表達清楚具體,并盡量擺脫漢語思維習慣的影響,注意兩種語言在表達上存在的差異,避免因使用錯誤的詞語而使翻譯失去準確性。③精煉性原則。翻譯法律英語除了準確外,還應遵循精煉的原則,即用少量的詞語傳達大量的信息。精煉性原則要求應盡量做到舍繁求簡,避免逐詞翻譯、行文拖沓。④術語一致性原則。為了維護同一概念、內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終同一,以免引起歧義,即使同一詞語多次重復,一經選定就必須前后統一等。法律英語的這些翻譯原則是我們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時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2.法律英語翻譯的基本方法
法律英語翻譯是國家間進行交流的一個重要內容,法律英語翻譯的目的就是克服客觀物質世界存在的民族差異性的障礙,促進國家之間的法律交流。根據筆者多年的學習、觀察,法律英語翻譯的基本方法主要有:①選擇內涵最接近的法律詞匯進行翻譯。在中西法律文化之間,有些詞的含義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但是,在一般的情況下在這兩種文化之間會存在內涵最為接近的詞匯,這時可以采用而不會導致太大的誤讀。②創造新的法律詞匯。很多的情況之下,譯者們在面臨一種文化中有而另一種文化中無的事物時,會采用音譯的辦法,翻譯法律英語時也需要進行一種創造性的加工和想象,如羅馬法系中的“legal person”最初被譯成“法人”,“due procedure”譯成“正當程序”等都是一種建設性的創新。③必要的解釋。由于中西方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異,法律英語中有許多的詞匯如果直接翻譯,就會使它的意義非常不明確,此時,在忠實原文內涵的基礎上做一些人為的增減就非常必要。法律英語以上的一些基本翻譯方法是我們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中可以采取的一些基本方法。
三、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因素
1.語言文化差異
英漢兩種語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結構、遣詞習慣及句法層面上相去甚遠。英語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而漢語句子則重意合,是靠邏輯事理的順序來實現意合、流動、氣韻三位一體的橫向鋪排的。由于兩種語言特征各異,再加之法律語言的措辭要求嚴謹,故在翻譯時往往不能正確遵循各自的語法要求,從而不利于表達。語言文化背景的差異已經得到社會各界廣泛的認可和重視。
2.包括法系在內的法律文化差異
王佐良先生認為:“翻譯工作者處理的是個別之詞,面對的卻是兩大文化?!狈捎⒄Z翻譯不僅僅是兩種語言的對譯,恰恰相反,由于法律英語涉獵范圍甚廣,包括各部門法以及諸多法律邊緣學科,故從事法律英語翻譯的人士須熟悉中英有關的法律知識,如果缺少相應的法律文化底蘊尤其是一些法制史方面知識的了解,稍有不慎就會謬以千里,造成不完全理解或理解錯誤。法律文化的差異目前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重視。
3.思維方式差異
中西方由于語言文化習慣、生活習慣和飲食習慣的差異導致他們在邏輯思維方式上同樣存在差異,思維方式的差異一方面將影響到其思考、分析問題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其理解、翻譯語言的方式。因而,可以說,思維方式的差異同樣是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英語是法律與英語相結合而形成的一門應用非常強的學科。法律英語翻譯之難就在于翻譯的過程要實現法律與英語的雙重要求。區別于其他的英語翻譯,法律英語由于其準確性要求高,法律知識面要求廣,因而法律英語對翻譯人員提出了更高的綜合素質要求。這既對他們是一個挑戰也是一次機遇。希望本文對法律英語翻譯的有關知識點的總結和梳理能夠對我們認識和把握法律英語翻譯,并進而提高法律英語的翻譯質量和水平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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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民法方法論中案例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兩種,即法律關系分析的方法和請求權基礎分析的方法。
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又稱為歸入法、是指通過尋求請求權基礎,將小前提歸入大前提,從而確定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的一種案例分析方法。運用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來分析案例,其構造為“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范,主張何種權利”。依此,解題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尋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范和依據。有學者將請求權基礎的運用稱為“找法”,即尋找該請求權的實體法依據,尤其是現行法律依據。該方法通過考察當事人的請求權主張,尋求該請求權的規范基礎,從而將小前提歸入大前提,最終確定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的裁判結論。其考察以當事人的請求權為基礎展開,因此首先探討請求權的基礎理論,再探討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體運用。采取請求權檢索方法的好處在于:因該方法逐一檢索,因此很少會遺漏請求權;也不會遺漏法律條文的適用;因為在討論請求權能否成立的時候必然要檢索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所以可以發現抗辯權是否存在。
二、請求權思維方式與其發展
請求權方法產生于19世紀中后期,因德國法學家溫德沙伊德請求權概念的“發明”而形成,并在《德國民法典》中確立。但其抽象概括式的特征被揭示則于19世紀上半期,肇始于薩維尼。因此其最終源頭當是薩維尼一再推崇的羅馬法形式理性特征。
薩維尼曾謂“解釋法律,系法律學的開端,并為其基礎,系一項科學性的工作,但又為一種藝術?!彼枷爰艾F實的變化直接使法學方法論發生了變化。變化之一是法源。按照當時的觀點,法官一方面受法律的約束,而另一方面在欠缺法律的情形下受法學家創制的中性概念構成的邏輯結果的約束,有人將其稱為概念拘束,最為明顯的就是溫德沙伊德的《學說匯纂教科書》甚至被視為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成為法官裁判的方案。變化之二是根據實踐的需要對羅馬法重新解釋和建構,請求權概念及其體系就是其中之一。請求權方法也由此具備了完整形態。
研習民法的人,要想正確完成請求權基礎的理解,不僅需要豐富的民法學知識的積累,必不可少的還有另外兩個方面:一是完成法律思維能力的訓練,即遵循法律邏輯,以合理的價值取向為參照目標,合理的解釋、論證和適用法律。二是完成對法律應用能力的訓練,即運用掌握的法律知識,以獨特的法律思維方法,分析和解決現實社會生活中所發生的各種實際問題。請求權思維方式,即以請求權為核心,分析其法律關系,并尋找其法律基礎。
請求權思維方式的內容模式可表述如下:
1、誰(訴訟程序中的原告,仲裁程序中的申請人)?
2、可以向誰(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請人)?
3、提出何種請求(請求權,包括請求權的種類、內容、救濟方法等)?
4、其法律依據是什么(即請求權的法律基礎)?
仔細斟酌,我們可以發現,請求權思維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要依據案件事實去尋找法律依據,即請求權法律基礎;另一方面又必須將抽象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案件事實。即是一個雙向互逆,互相說明的思維過程。即學者們所稱的“上位規范與生活事實間來回穿梭的觀察”,或是“事實認定行為與其法律定性之間的相互滲透”。這種“案件事實”與“法律規范”之間來回互逆的穿梭思考,就是從“具體事實”到“抽象規范”,從“抽象規范”到“具體事實”的思維過程。他是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起點,也是法律解釋、論證和適用的核心。
三、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
請求權基礎分析法就是通過考察當事人的請求權主張,尋求該請求權的規范基礎,從而將小前提歸入大前提,最終確定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的裁判結論。
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在適用中通常分為如下幾個步驟:
1、判斷請求權的性質。判斷是確認之訴、形成之訴還是給付之訴。
2、請求權基礎檢索。請求權基礎種類繁多,應遵從請求權分析的邏輯順序:即合同上的請求權締約過失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的請求權。
3、請求權的初步鎖定。排除一些對案件不符合的請求權,確定一種對原告最有利的請求權。
4、請求權基礎的分析。找出該請求權的具體法律規定,將該規范要件進行具體的分解。
5、歸入和涵攝。歸入指把具體的案件事實分解后歸入到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中去,以獲得一定結論的思維過程。
四、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的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