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8 15: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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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概述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企業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對所在企業或部門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履行的職責、義務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活動。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從源頭上對腐敗進行預防及治理,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自我約束意識,促進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確保企業資產保值增值。
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審計缺乏計劃性,項目開展相對滯后。因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大都開展于領導離職或提任之后,審計部門臨時受托開展業務,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整個任職期間,形成了審歸審、用歸用,審計部門只是走形式的一種現象,難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應有的效率和效果, 起不到監督作用, 也不能效地評價領導干部, 達不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2.審計缺乏獨立性。顧名思義,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就是由內審部門開展的一項審計工作,審計部只是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被審對象則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從層次上來說,缺乏獨立性。又由于審計部門人員與被審計領導干部相互都比較熟悉,所以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企業內部復雜人際關系的影響。也可能因為自身利益的原因,他們還要與其它部門交道,或需要求人辦事,這其中就可能包括被審計單位,這也很容易使審計人員產生麻痹思想而簡化了相關程序, 對企業已發生的變化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形成思維定勢,影響審計的效果。
3.審計缺乏聯動性。內部審計業務一般是由審計部門獨立完成,而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也相對單一。雖然有的集團公司將審計與紀檢監察合為一個部門,但在開展業務時仍然是各負其責、各施其職,且與審計涉及的組織、人事、管理、等部門之間也缺乏聯動,所以在審計對象的確定、審計任務的實施、審計報告審查、審計結果落實、審計問題的處罰等問題上缺乏交流與溝通,使經濟責任審計失去意義。
4.審計信息片面或失真。一是從已審計過的離任領導來看,一般任職的期限長,少則三五年,多則十幾年,涉及的會計資料繁多、財務人員更換頻繁,對以往的經濟事項不了解,加之審計工作量大,審計工作時間短,所以我們在審查時多以近三年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作為審計的重點進行關注,而對以往年度只作為審查事項需要追溯時的抽查范圍,不會詳細審計。二是歷屆領導離任后,都會涌現一些由于厲害關系而阿諛奉承或惡意誹謗的評價,所以對領導的測評表上的分數就顯得不是尤其重要。這樣做就容易使任期內的經濟業務事項得不到全面的、徹底的審查,而是“蜻蜓點水”,影響審計質量。
5.審計業務開展受限。一是新領導接任后,他認為前任領導已經調離,再對他進行審計只不過是履行一種程序,意義不大;如果離任者升遷,職位高于現任領導,審出問題可能對自己不利,所以不會主動積極地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二是被審計者認為自己已經升遷,審計只不過是走走過場,審好審壞都沒多大關系;或是離任者被調離時本身就存在著各種不好的情緒,所以就更不愿意配合審計人員的調查工作,使審計業務開展受限。
6.審計評價不盡詳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后, 通過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況、經濟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及遵守財經紀律等情況的審核, 能夠比較客觀公正地評價經濟責任人的經營實績。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由于被審領導離職或提任后,可能已成為審計部門負責人或更高層次的領導,也可能由于被審領導與審計人員之間存在著復雜的人際關系,致使審計人員在做出審計評價時只談優點,不提缺點,或夸大業績,縮小問題。不能為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時提供詳實可靠的依據。
7.審計人員對待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意識有待轉變。經濟責任審計往往開展于領導離任以后,所以不少的審計人員存在著可審可不審的意識,他們認為領導已經離任,時局已成定勢,經濟責任審計只不過是做形式,走過場,審與不審都一個樣。所以在這種心理前提下進行的審計難以發揮審計作用。
三、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對策
1.加強審計的計劃性。人事部門在對擬任用的領導干部進行考察期間,審計部門則應介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被審領導離任之前,做出合理、有效、真實的審核評價意見。切實避免出現“事前不見,事中不靠邊,事后瞪起眼”,充當事后諸葛亮,提供一些時過境遷,只能警示后人的“馬后炮”審計報告。
2.改善審計環境,增強審計獨立性。一是改變內審部門與被審對象之間的隸屬關系,將內審部門設在更高一級的層次,直接在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增強審計獨立性。二是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實行以外部審計為主,內審配合的方式。外部審計的優點是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不存在行政上的依附關系,不需看領導的眼色行事,只需對國家、社會和法律負責,因而可以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強制性、權威性和公證作用。內審的優點是審計人員對本單位業務、流程熟悉,能保障審計業務少走彎路,增強時效性。
3.建立聯審制度。內部經濟責任聯審制度是指由審計、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法律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共同組成審計小組,開展審計業務的一種制度。建立聯審制度,不僅可以避免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單一的現象,還可以對審計查出的問題群策群力,共同探討,促進審計意見的落實和整改等,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4.推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實行年薪制及股權激勵機制的企業(包括試點企業)在任期內獎勵兌現前的審計、任期屆滿連任時的審計,以及任職時間較長、上級企業根據規定和需要安排的審計。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一方面可以科學的確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對審計的部門、內容、重點可以做到心中有數。而且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將年度預算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工程審計等與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結合起來,可以避免重復審計,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增強審計工作的主動性,及時發現問題,及早采取措施,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也為領導干部考核及時提供依據,較好地發揮了審計的預警和預防功能。
5.堅持“先審后離”、“先審后提”的原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就是要劃清離任者對本企業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完成情況及遵紀守法情況應負有的責任,也是對領導干部任職前必要的考察和評價的途徑之一。如果在沒有審計前就對其進行任免,便會使前任領導和現任領導之間責任不清,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企業存在的各類經濟問題也得不到及時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層出不窮。所以我們應堅持“先審后離”、“先審后提”的原則,將審計關口前移,及時發現和解決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切實發揮好內審的監督、服務職能,推薦出優秀的決策者,保障企業的健康發展。
6.正確做出審計評價,保證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進行審計評價是搞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發揮其作用的關鍵所在。所以審計評價必須做到有據可查,實事求是,不能憑空想象或夸大其詞。目前,內部審計部門在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評價時,通常能夠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對任期內的業績評價,不是照抄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工作總結,就是直接引用被審計領導的述職報告,影響了審計評價的公正性。因此,只有做出正確的審計評價才能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客觀地反映企業負責人任期內所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為人事部門的考核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
7.審計人員應轉變意識,提高自身素質。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任中審計,無論是先審后離還是先離后審,審計人員都應本著盡職盡責、客觀公正的態度開展審計業務,遵守職業道德,增強法制觀念和敬業精神。同時應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綜合性的審計工作,審計人員應加強對多門知識的涉獵,而不能局限于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只有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宏觀層面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才能確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質量。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內部 經濟責任 審計 內涵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F239.1 文獻標識碼:A
一、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內涵
1、內部審計是指部門或單位內部獨立的審計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或部門、單位指定的法律、政策、制度等標準,采用專門的程序和方法,對本部門、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進行審核,查明其合法性、合規性和效益性,并提出建議和意見,以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
2、加強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對于增強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問題
(一)審計時間問題。
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應當遵循“先審后離”的原則。但在近年來的實際操作中,大部分項目是先離任后審計。這種先離任后審計,審計監督滯后的現象,從一定程度上講,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失去了考核、監督的意義,監督上的滯后,導致干部考察與使用“兩張皮”。
(二)審計對象問題。
當前很多提拔調任的領導干部,多數都是經過組織嚴格考核,公示通過后任命的。這樣,也往往使審計人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雖然很重要,但也只是走過場而已,而大部分員工對領導干部公開贊揚的多,而客觀批評的卻很少或不敢,使審計人員有時難以掌握真實情況,使很多領導產生“審計走過場”的心理定勢,因此很難體現經濟責任的權威性,更難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三)審計項目問題。
看重財務數據,忽視理性分析;看重問題明細,忽視任期效益,看重問題羅列,忽視責任劃分。財務審計內容重點不突出,審計質量難以提高,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雷同于常規審計,影響了審計效果。
(四)審計方法標準問題。
目前主要采取了查閱、設舉報箱、公告審計、座談等方法。賬外審計方法上下功夫不夠,使審計的問題難以查深查透,審計質量無法提高。不同單位、不同行業的領導干部的審計標準和政績評價標準不統一,導致在認定經濟責任劃分時特別的個人責任劃分時審計單位和領導者往往存在分歧。
三、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議與對策
(一)先審后離。
針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監督滯后、審計結果難以有效運用以及審計任務相對集中等問題,今后應認真貫徹“先審后離”制度,積極推行任中審計。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增強內部審計工作的主動性。開展任中審計后,可以科學確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審計哪些部門(單位),審計哪些內容,審計哪些重點事先都可以做到心中有數,改變了離任審計被動、盲目的弊端。而且,按照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將預算執行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審計調查等與經濟責任審計結合起來,避免了重復審計,實現了審計成果互用和資料共享節約了審計成本,提高了審計效率。
(二)定期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時間跨度長、情況復雜、要求很高,內審部門不可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一個部門的全部重要指標進行審核和作出評價。因此,必須突出重點,對其進行定期審計。有重點地對重點部門(單位)進行定期審計。對財政財務收支數額和政資金分配權較大的、群眾反映問題較多的部門的領導干部定期安排經濟責任審計,掌握基本情況。并通過定期審計,將這些部門的基本情況、基礎數據和有關的財政、財務數據等進行分類匯總,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數據實施監控,使審計人員能夠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被審計單位的資金流向和基本情況,分析審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并對照檢查其內控制度、行業政策和發展狀況、執行財經紀律等情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動態管理。
(三)確定審計重點。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不但包括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還包括各項經濟指標具體完成情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的審計。在內容上經濟責任審計應當突出重點,主要包括:第一,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重點審計合法性和真實性;第二,審計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政策執行情況、投資決策情況、廉政建設情況等,重點審計效益性。
(四)開展有效審計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除使用審計的一般方法外,還可以運用一些特殊的方法:一是“看”,對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基礎設施等進行察看,通過觀察、分析產生審計疑問,從而確定審計重點;二是“問”,圍繞領導干部實施的經濟行為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全方位、多角度了解領導者施政情況;三是“訪”,圍繞領導干部的經濟決策和施政行為,走訪相關人員;四是“談”,組織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不同層次的人員召開座談會,全面收集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等方面的情況。
(五)發揮審計成果。
關鍵詞:戰略管控模式 經濟責任審計 重點
當企業發展到集團公司時,集團公司總部需要對所屬企業實施有效的管控,而內部審計是提升集團公司管控力度的有效手段。因此,集團管控模式的選擇,必然影響企業管理者主要經濟責任的定位,進而會影響到企業管理者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一、經濟責任審計重點應體現企業管理者的主要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是對受托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與評價,可以概括為四個要素,根據重要性依次是:效果性、效率性、合法性、真實性。根據權責利相統一原則,企業管理者的受托責任內容,不僅包括財務責任(財務活動的責任),而且還包括管理責任(企業運營活動的責任)。
根據受托責任的基本內容,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包括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吨醒肫髽I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2006年)提出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包括財務審計、績效評價和經濟責任評價,績效評價分為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和管理績效定性評價。在這些審計內容中,各部分所獲得的審計重視程度是不一樣的,經濟責任審計重點應體現企業管理者的主要經濟責任,將更多審計資源投入到該責任的審計工作中,從而更加客觀的評價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突出重點,防止以偏賅全。
相對集團所屬企業的管理者而言,管控制模式所搭建的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之間的權力責任分配框架,便是受托責任來源之一,體現出企業管理者的主要經濟責任。
二、戰略管控模式對企業管理者主要經濟責任的影響
戰略管控模式是指以追求集團公司整體戰略目標和協同效應為目標而對所屬企業采取的管理模式,主要特點是“抓大放小”,集團公司負責集團的戰略規劃、體系建設、資產投資和績效考核,并審批所屬企業運營規劃和經營預算等。作為相對獨立的業務單元,各企業享有高度的經營自,也要制定自己的經營規劃,并提出相應的戰略舉措、資源需求及實施方案,但運營規劃應與集團公司的整體戰略規劃和方針政策保持一致,且重大決策要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由此可見,在戰略管控模式下,企業管理者主要經濟責任是貫徹集團戰略和制定和落實企業運營戰略,推動集團公司整體戰略規劃的實現,即管理責任的主要部分是戰略責任。
三、在戰略管控模式下,經濟責任審計重點應該是戰略責任
目前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常常不能體現企業管理者的主要經濟責任。在審計實踐中,有的審計側重于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審計,有的側重于財務收支審計,還有的側重于考核指標審計,缺乏深層次的審計,使審計內容重點不突出,而且與年度財務審計有較大的重合度。在戰略責任導向下,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任務就是評估企業管理者在貫徹集團戰略和制定落實企業運營戰略過程中,運營戰略制定是否科學,是否與集團公司戰略保持一致,各項戰略宣貫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在實際操作中,不但要重視財務審計和運營績效審計等,還需要加強以下四個方面:
(一)運營戰略制定的審計
運營戰略審計主要是審核企業是否在集團總體戰略的指導下,制定了適合本企業的運營戰略。審計內容包括:戰略分析是否科學和全面,宏觀環境和行業形勢的分析是否充分,機會、威脅、優勢、劣勢等各種因素的判斷是否合理;社會、環境、資源、文化等社會責任是否被充分考慮;戰略方案選擇標準是否科學,是否充分考慮了影響路徑依賴、風險偏好、競爭者反應等戰略因素;戰略方案內容是否有合適的戰略舉措和行動路徑,企業資源是否能有效支持戰略舉措實施;戰略目標是否與集團公司保持一致,運營規劃已經上報集團公司并獲得批準;
(二)戰略貫徹與落實的審計
通過定期審核企業目標的實現情況,評價運營戰略管理的效果,發現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改進建設。審計內容包括:審查戰略實施過程是否沿著戰略目標和階段目標的方向進行;戰略控制系統是否有效運行,當發生目標和舉措偏離時,是否進行了有效的戰略控制,戰略控制行為是否遵循了既定策略,是否考慮了有關制約因素;根據形勢發展,是否及時進行了適當的戰略調整,并及時上報集團公司批準。
(三)戰略實施支持系統的審計
在企業中,戰略實施支持系統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企業文化等,是企業運行的根基,是戰略規劃實現的重要保重。審計內容包括:主要是檢查和評價企業戰略實施支持系統架構是否適應企業戰略需求;體系架構是否能夠隨著戰略目標、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及時完善現有戰略實施支持系統。
總之,作為評價企業管理者履行受托責任的經濟責任審計,要與管控模式、主要經濟責任保持一致,重點審計集團戰略的貫徹情況和企業運營戰略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參考文獻:
[1]王奇杰.經濟責任審計研究:文獻綜述與展望[J].財會通訊,2009
[2]論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內涵演變[J].財會通訊,2012
關鍵詞: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
一、前言
當前,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體制上有主管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三級預算單位,不同級次的預算單位在發展其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時也有著不同的情況。主管預算單位由于經費充足、人員較多,可以有足夠的實力在單位內部建立內部審計機構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到了二級預算單位,三級預算單位就有可能會由于種種因素的制約而不能建立內部審計機構。
另外,事業單位在其直屬上的政府部門的不同也是造成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發展不平衡的原因。國務院、中央部委和省(市)政府、地區(市)政府、縣(市、區)政府和鄉政府六個層級中,所屬行政單位的級別不同,也預示著該事業單位的職能范圍不同,其內部機構經濟責任的重視程度和發展程度也有所差異。所屬政府部門越高的事業單位其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的發展程度也越高,隨著所屬政府部門級別的降低,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和發展程度持遞減的趨勢。全文希望通過找出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從而提高我國事業單位的審計水平。
二、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存在的問題,主要是以事業單位個體為著眼點,分析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在操作過程中面臨以下方面問題:
1.部分事業單位無章可循,有的事業單位有章不循。
由于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發展的不平衡,有的內部審計機構沒有自己的章程、工作規范指南等,內部審計工作只能完全按照審計人員的個人經驗來實施,使得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無章可循。有的事業單位雖然制定了內部審計章程、工作規范指南等,但在實際工作中沒有遵照執行,形同虛設。
2.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未有效開展。
健全、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效運行的前提。目前,事業單位內部審計還未全面開展質量控制制度,使得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缺乏有效的保障。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是指審計人員運用有效的方法,對審計項目從計劃到報告全過程的監督的活動,是審計機關自身的一種自律行為,目的是為了強化審計質量。通過對審計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報告等審計過程的質量控制,可以確保預期的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的實現,保障審計效果。在實踐中,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質量控制體系不健全。有些單位僅建立了質量控制的原則性規定而無具體的操作方法和內容,有的單位未建立質量控制的相關辦法。
(2)審計項目內部三級復核制度執行不嚴,特別是審計組長、部門負責人復核流于形式。如審計組長對審計人員的審計底稿和審計證據不能及時進行復核,部門負責人不能及時對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復核。
3. 組織部門安排經濟責任審計任務時間短,工作量過于集中。
在實施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組織部門通常對審計的質量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審計項目計劃不足、人員任命時間集中等因素,組織部門通常在一次審計委托中下達多項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有的甚至將本單位所有負責人人員的調動的審計計劃同時下發,造成了審計的高要求與審計實施時間不足之間矛盾突出。
三、完善我國事業單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的對策與措施
根據上面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只有采取健全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制度體系的對策,才能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具體措施如下:
1、 健全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規范。
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事業單位的規模、人員、特色制定本單位內部審計的規范,保證所有內部審計項目都有章可循。有條件的大型事業單位,比如高校、醫院還可以制定本單位自己的經濟責任審計規范,當然所有的內部審計規范都必須建立在符合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
特別是基于內部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對內部審計工作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評價不能采取常規的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內部審計考核不僅要看數量,更重要的是要考核質量。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考核,可由內部審計部門主管領導、組織部門、被審計機構三方打分,互相監督。對于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主要與工作質量掛鉤,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考評。
2、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主要通過對審計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報告等審計過程的質量控制,確保預期的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的實現,保障審計效果。審計方案的質量控制主要為根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結合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專長進行科學,明確每個崗位、每個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力求做到人事相宜、各展其才。審計證據的質量控制除了要做好三級復核之外,還應明確審計取證的范圍、規范審計取證的方法和明確審計取證的責任。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主要是確保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實施項目管理,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經常制度
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是指審計主體通過科學的規劃和管理,合理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周期、任務、審計時間和審計強度,保障審計任務的完成質量。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目前發展迅猛,任務重、范圍廣、周期長、活動復雜等因素造成了審計任務集中和審計時間不足的突出矛盾,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則可以有效緩解這項矛盾。組織部門在制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時,應充分與審計、人事、財會、紀檢部門溝通,共同商定審計項目。審計項目計劃的制定要考慮到內部審計部門的任務承受能力和時效性的限制,盡可能做到每年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均衡分配。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通過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才能完善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和管理是內部審計的目標,也是規避當前事業單位審計風險的需要,內部控制管理越有效,審計風險就越低,相對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就越好。
參考文獻:
[1]徐政旦等著.審計研究前沿[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10.
機制不完善是影響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直接原因
高校的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不是獨立存在的一項活動,它與審計委派人、被審計人等都存在著十分緊密的配合關系,從而形成了一個有機的審計配合機制。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這種配合機制并不完善,有些方面矛盾十分突出。經濟責任審計配合機制上的矛盾主要表現是:
(一)審計主體關系不明
在實際工作中,審計部門與審計委派人的關系主要是指審計部門與組織人事、紀律檢查等部門的關系。在處理這方面的關系上,一些組織人事、紀檢部門對于委派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并無規范的操作流程和檢驗標準,各高校委派審計辦法和形式也不盡相同,并且目標并不十分明確。
(二)審計查證不易落實
經濟責任審計查證配合包括:1.被審計單位配合、被審計人本人的配合以及審計機關與其他執法機關的配合。目前,由于高校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認識不夠以及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不恰當,致使被審計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就是找問題,而不是對他們的經濟行為進行指正、保護被審計者,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本人無論是否有問題,都不愿積極配合審計工作。一些部門在提供資料方面,能推則推,能拖則拖;有些甚至不愿交出一些重要的、關鍵的資料。2.審計部門與其他執法機關配合,包括紀檢、監察以及公、檢、法機關的配合。由于學校審計的內部性決定了要取得這些部門的配合更是難上加難;還有就是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對于發現的一些重大違法違紀的問題,往往是由審計部門向其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移交,移交后紀檢監察部門是否及時查處,其查處結果如何,并未向審計部門及時通報。
行為不規范是影響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原因
(一)權力集中、不利審計
高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是要保證審計的有效性,即通過經濟責任審計促使學校經濟活動運行實現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要求。這也是學校領導及全體教職工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期望和要求,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是整個學校內部控制體系的目標。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就是為了完成學校的內部控制目標服務,通過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內控體系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最終保證學校整個經濟管理體系及學校內部控制目標的順利完成。高校由于其事業單位的身份性質決定了其內控體系沒有企業健全,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也沒有企業的剛性強。在實際工作中,學校的內控體系是薄弱的,因而,對經濟責任審計難以形成有力的支持和配合機制。在某種意義上說,審計工作就是為了審計而審計,很難發揮其應有的效用。主要表現在:首先,管理控制體系中權力過分集中,導致整體功能的削弱和下降。主要反映在單位管理控制系統中主要領導干部個人手中權力過分集中,而在管理環節本身無法得到有效監控。其次,管理控制體系中缺乏統一的協調機制,導致了管理目標的偏離。在我國高?,F行管理體制中,缺乏有效的統一協調機制,也是造成管理控制體系脆弱的一個方面。從形式上看,整個經濟管理體系實行統一領導、各級二級院系分級管理的基本原則。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這一原則并沒有真正落到實處,一些高校二級院系或產業部門存在各自為政的狀況,一些部門往往從自身利益角度出發不考慮整個學校發展的大局,造成整個學校上下不能形成統一的整體,缺乏協調機制,導致了學校整體管理目標的偏離。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與學校內控體系薄弱性的矛盾的存在,實質上是學校內控體系與學校經濟管理目標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而經濟責任審計是學校整體工作中的一部分,是保持學校經濟活動健康、持續發展的最后一道防線。
(二)法制滯后、無章可循
現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即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高等教育發展到一定時期的產物,其發展模式也是仿照政府審計的模式來進行的。特別是隨著國家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績效審計也被引入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產生,主要是由于高校社會經濟活動的日益增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最容易受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和規則不完善的制約和影響,社會亟須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有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機制。這也充分說明了經濟責任審計產生的適時性和超前性。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監督活動,也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到目前為止,我國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立法建制工作遠遠落后于審計實踐的發展。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建設的滯后性,主要表現在立法觀念、立法形式、立法內容滯后等方面。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系統建設的滯后性主要表現在評價指標體系的完整性、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滯后等方面,從而使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法律規定、評價系統建設滯后性也存在一定的矛盾。
(三)功能局限、期望過高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審計方式,是對學校領導干部履行其職責行為的經濟監督功能。從其本質上說,這種監督是一種行政性監督,它與學校內其他經濟管理及監督部門相比,具有明顯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監督手段的局限性。經濟責任審計是運用檢查評價等手段達到監督經濟活動的目的。其局限性主要在于審計監督無法對領導干部履行責任的行為進行直接干預,無法對不稱職的領導干部進行組織處理。第二,查證方法的局限性。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運用對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檢查,對財產實物的盤點以及經濟活動的一般性調查等方法進行。審計人員無法向司法人員那樣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或到現場實地搜查。審計查證方法無論是從搜集證據的查證力度上和技術措施上都無法與司法部門相比。第三,查證內容的局限性。經濟責任審計不僅要對領導干部的決策、管理、財務收支、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審計,而且還要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有無失職瀆職、貪污受賄及其他經濟犯罪進行審查。領導干部貪污受賄行為,往往不會在所在單位的會計資料、財產實物中反映出來,而審計檢查則主要是圍繞著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資料和財產實物進行,對于有些貪污受賄案件,審計人員無法進行查證。盡管經濟責任審計在技術、方法、內容等方面存在著諸多局限,但是學校領導及職工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期望卻過高,人們不僅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查證領導干部全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主要方法,而且也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查證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方式;人們不僅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有效維護學校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而且也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反腐倡廉的一項重要舉措。這顯然對經濟責任審計期望值過高。
一、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的必要性
(一)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是合理利用審計資源的有效保證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資源是有限的、稀缺的。目前,審計工作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審計任務繁重和審計資源不足之間的矛盾。據統計,大部分省市審計機關在安排完成好同級財政審計及署定、自定項目后,已沒有更多的人員及時間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所以,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有利于審計機關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財力,從而有效利用審計資源。
(二)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是政府改革的要求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表明傳統的政府治理方式已不能適應時展的需要。龐大的公共開支導致財政危機是一種普遍的行政現象,同時效率低下、成本過高以及腐敗的滋生又引發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危機,因此尋找高效率、低成本的政府運行模式已成為政府改革的目標。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組成部門應順應政府改革的需要,在提升管理水平,特別是在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上要多下工夫。
(三)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有利于成本意識的強化按照經濟學的理論,如果一個項目的投入遠遠大于其產出,那么該項目就是不經濟的,不值得做,審計也是如此。然而,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成本意識非常淡薄,這不利于審計經費的合理使用。如果要在經濟責任審計上樹立成本意識,就需要在降低其審計成本方面多做努力。
二、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的有效途徑
(一)正確運用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資料從經濟責任審計的含義來看,其主要內容及目標之一就是要審查責任人任職期間所在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從審計界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定義和內容看,財政審計是對本級與下級政府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計監督。財務審計是對各級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目標涵蓋了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全部內容和目標,它首先從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人手,運用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資料,在經濟責任審計時,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搜集整理相關資料,形成全面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這樣不但可以直接找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切入點,確保經濟責任的審計質量,同時也可充分利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成果資料,避免重復審計,減少審計工作量,緩解審計人員不足與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從而達到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的目的。
(二)合理利用社會審計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經濟責任審計要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指令、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或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的委托進行立項;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作為被審計單位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都經過了社會審計組織的會計報表審計,且經濟責任審計和年度報表社會審計在審計內容、程序、方法等方面有很多共同點。鑒于此,國家審計機關在執行責任審計時應充分利用社會審計已完成的工作成果,資源、成果共用,減少重復,避免浪費,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
(三)充分發揮內部審計機構的力量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和強化審計監督的結合點,其中內部審計所處的地位尤其重要。第一,部分內部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承擔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審計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審計,或由社會審計組織或上級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如果國家審計機關將部分經濟責任審計任務交給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必然能節約國家審計資源,節約審計成本。第二,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外部審計,合理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成果,也可以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降低審計成本。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風險;應對措施
一、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常見風險
自世紀八十年代起,我國開始推行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近年來,隨著該項工作的深入進行,經濟審計逐漸進入各大企業,起到了明確企事業單位領導者的經營管理經濟責任并對其實施監管的重要作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對單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企業的資產、負債以及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型,以及對其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進行相關審計[1]。
受到企業經營業務、管理控制水平以及審計制度、審計成本和審計能力的制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往往存在著一些風險,總的來說,是指審計方面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對被審計對象造成的判斷失誤,產生的結果與企業真實情況不符,從而造成某種損失的現象,而出現審計風險的環節范圍較廣,如企業財務報表、相關會計資料、人員活動記錄等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存在會導致較為嚴重的后果,直接造成審計工作的失敗,發表了錯誤的審計意見,對企業的經營情況產生十分不良的影響。因此,做好企業經濟審計風險防范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能夠幫助企業正確決策,并推動我國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審計水平。
二、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成因
(一)審計體制存在缺陷
由于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在我國發展時間尚短,基礎較為薄弱,因而我國的審計體制上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機構與被審計企業應相對獨立,沒有經濟利益方面的聯系或沖突,方能保證審計結構的客觀公正,而我國進行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體制主要是強制性委托,審計機關缺乏相對獨立性,造成了審計結果不準確的風險。審計體制缺陷還體現在監督體系的匱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方面:不少企業缺乏對于領導層的監管制度,企業內部領導獨斷專行現象較為嚴重;國內缺乏明確的審計法規作為制約,也導致了腐敗現象的出現,對審計結果產生負面影響。
(二)審計手段較為落后
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手段方面,我國仍然采取傳統的審計方法,不能突出審計的重點,僅僅單純的采取抽樣審計復合審計等基礎方法,通過統計企業賬目、證書、會計表格等內容匯總成為審計報告,并在過程中允許一定的風險出現,以均衡審計風險與審計成本,必然會造成一定的結果誤差。傳統的審計方法在企業內部控制測評方面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缺陷,手段上的落后也造成了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潛在風險。
(三)審計人員水平不達標
作為造成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重要主觀因素,我國審計機構工作人員的綜合水平尚達不到經濟責任審計的客觀要求,知識水平和綜合素質均有待提高。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僅需要審計人員具有審計、經濟評估和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同時也需要審計人員具有法律、工程、機械等方面的知識,對工作人員的知識水平綜合結構方面具有較高的要求,而我國相關從業人員往往知識結構單一,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審計結構不準確,導致審計上的風險。
三、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應對措施
(一)加強內部控制制度評審
內部控制制度評審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有效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關鍵之一。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加強對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執行力匱乏的審計對象的的審計力度。企業的內部控制一般分為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兩部分,這兩個組成部分系統的對企業內部經濟責任進行控制。對會計控制實行符合性測試,能夠使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以及范圍更加明確,有效的提高審計的效率,降低相應的審計檢查風險。對管理控制的評審能夠有效識別企業經營發展所面臨的潛在風險領域,從而為量化經營風險以及控制審計風險打下堅實的環境基礎。而將分線基礎審計模式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聯系賬目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將極大的降低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出現的幾率,達到控制審計風險的目的。
(二)改進審計手段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時間長,具體工作事項多,同時相關部門對于審計結果的要求急,因此改進審計手段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迫在眉睫。首先應將賬面審計與實際調查結果相結合,通過相關領導責任人員的實際考察,增加審計線索的來源渠道。制定審計公開制度,加強審計工作與群眾的聯系,從基層了解情況杜絕相關人員違紀瞞報的情況。其次是有效利用審計結果,進步的過程就是不斷發現以前的錯誤并加以改進,因此應充分利用以前年度審計的結果,了解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參考其對現行審計程度的價值,找尋審計的切入點和重點。最后是加強審計的結合性,做到查一級聯系兩級,查內部聯系外調,查賬目聯系實際,通過豐富的審計資料對審計對象進行徹底的審查,給予其公證全面的評審結果。
(三)強化審計隊伍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屬于具有較高風險性的工作,需要相應的審計人員具備極高的政治素養,良好的職業道德以及專業的業務素質。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直接關系到審計風險工作的結果,因此應提高相關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準,提高審計人員的責任心,加大對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力度,從政治思想,道德理念,業務能力以及現代化科技使用能力等方面進行嚴格培養,努力構建一支廉潔,嚴謹,高效的經濟責任審計隊伍,來適應現代經濟審計工作的需要。
參考文獻:
[1] 黃新杰.淺議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防范措施[J]. 中國鄉鎮企業會計, 2010(6)
[2] 湯金虎.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及其防范[J]. 中國高新技術企業, 2009(1)
[3] 高東芳.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及防范[J]. 經濟師, 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