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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10-08 15: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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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行所得稅法之缺陷
在充分肯定我國現行所得稅法積極意義的同時,應當清醒地看到,由于經濟、政治和法律文化等方面原因,我國現行所得稅法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
(一)企業所得稅法的缺陷
改革后的企業所得稅法雖然較前有很大的進步,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世界經濟集團化、區域化和一體化的形成,現行“雙軌制”[1]企業所得稅法的缺陷及由此導致在實際操作中的不足逐漸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所得稅分享制度的不合理。
1994年的稅制改革將企業所得稅大體分為中央企業所得稅和地方企業所得稅并將其收入分別劃歸中央與地方。這種劃分方法本身就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和體現,它所強調的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這種企業所得稅的分享制度極易使人們在思想認識上把稅收劃分和投資收益歸屬混淆,成為我國選擇正確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劃分模式的一個障礙。
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劃分企業所得稅收入直接造成了國有企業的政府保護,使得分屬不同層級政府的國有企業具有不同的制度環境,在市場上人為構成了不公平的競爭條件。中央政府有可能利用權力優勢為中央企業提供便利,地方政府同樣能夠通過變通政策、法規為自己的國有企業提供便利。同時,這種做法直接削弱了企業所得稅法的嚴肅性。由于企業所得稅收入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劃分,該稅的征管和政策執行權隨之歸屬于不同政府層級。其表層問題是導致企業所得稅征管成本增加,入庫級次混亂,征管交叉影響企業正常運轉,深層次問題在于使得各級政府對企業所得稅產生了直接管理意識。
2.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體制不盡科學。
這主要表現在對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中:一是納稅地點不統一。《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應就地納稅,但又規定,鐵路、民航、郵電通訊、金融等企業實行全行業的集中繳納。上述規定給稅款的確定、審核、征收都造成了很多不便和沖突。二是征管主體多元化,這主要是針對內資企業而言。內資企業中的非國有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稅務機關進行征管,而國有企業形式上是由稅務機關征管,但實際上仍由各級財政部門控制。征管主體的不一致,必然造成政策、法規執行上的不一致,嚴重削弱了征管主體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職能。
“雙軌制”的存在實際上加大了稅務機關征管的成本。從現實情況來看,絕大多數一定級別以上的地方稅務機關都設置了涉外稅務局,雖然理論上涉外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與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是統一的,但實際運作上仍然是兩套機構、兩套制度,這在無形中就加大了征管的成本,違背了稅收行政效率原則和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
3.企業應稅所得與企業財務會計所得之間的關系不明確。
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與企業財務會計所得之間存在著差異。《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但在計征時,將會計所得調整為應稅所得的規定在具體執行和操作上還存在很多問題;而稅務機關還沒有能力單獨實行一套完全獨立的計稅標準;特別是對國有企業而言,政策、法規沖突的現象還繼續存在。
4.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效果較差。
我國吸引外資的目的在于引進資金、先進技術,發展我國的基礎產業和瓶頸產業。而對外資企業實行超國民的稅收待遇并未實現以上目的。主要表現為:一是外商投資企業產業結構不盡合理,引進外資的總體質量偏低。投資類型絕大部分為勞動密集型企業,技術密集型、資本密集型企業所占比重較小。二是加劇了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我國對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地域性的優惠政策,按“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內地一般地區”從低到高設計梯級稅率,而且特別優惠地區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區。我國經濟的發展由于歷史、地理等原因已存在很大的東西差距,這種歧視性的地域性優惠政策將進一步加劇地區間的不公平競爭,使經濟的發展愈加不均衡。
近些年來,國家加大了對中西部地區的扶持力度,對中西部地區出臺了比沿海地區的政策還要優惠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中西部地區自然條件的惡劣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后,導致其仍難以與東部沿海地區相競爭,稅收優惠政策難以真正吸引東部地區資金向西部地區轉移。
5.存在雙重征稅,違背公平原則。
我國對公司企業和股東個人分別課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并沒有考慮重復征稅的避免問題。這種重復征稅將會使得公司在分配股利和不分配股利之間、在舉債和募股之間發生一定程度的扭曲,[2]從而不利于資源配置和整個社會的經濟安全。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缺陷
盡管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已基本與國際接軌,但應看到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與國際慣例尚有一定的距離,具體表現在:
1分類所得稅制模式不適宜。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建立個人所得稅制度之初采用分類所得稅制,且主要采取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是符合我國當時的國情的,那時我國個人的收入普遍較低,稅務機關的征管手段比較落后。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均收入的不斷增長,納稅主體范圍的擴大,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也有了較大提高。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對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水平的功能以及量能課稅原則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分類所得稅制與這些要求是相背的,它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甚至滿足不了憲法上的生存權保障的要求,即對基本生活資料不課稅原則。
2稅率設計與結構的失衡。
從各國的稅法實踐看,大多數國家對綜合收入采用累計稅率。而對不列入綜合收入計征的專項所得項目,按照所得的性質采取差別比例稅率征收。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受供給學派稅收理論的影響,以美國稅制改革為開端,西方發達國家相繼進行了以降低稅率,減少累進級次,擴大稅基為主要內容的改革,目前這一趨勢已波及到一些發展中國家。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一是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太多,過于復雜,連同個人獨資和合資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一起,實際上包括四大項,而且稅率設計也不一致。二是對工薪所得的稅率設計檔次過多,邊際稅率過高。三是比例稅率的設計與加成、減征以及費用扣除上配套不嚴密,產生了稅負不公、計算復雜的問題,表現較為突出的是在勞務報酬和稿酬所得上。[3]
3.稅收待遇不公平,費用扣除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不公平的差別待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同為勤勞所得,卻實行差別待遇;二是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所得等非勤勞所得采用了20%的比例稅率,前者的最高稅率大大高于后者,不但會影響按勞分配原則的實施,且會導致稅負不公平;三是對同為非勤勞所得的股息、紅利課稅,而對國債和金融債券利息免稅,有失公平。
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分別按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扣除兩種辦法。一類是工資、薪金所得等,采用定額扣除,每月扣除800元。另一類是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等,采用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辦法。這種扣除方法,一方面造成計算上的繁瑣,給征納雙方都帶來計算上的困難;另一方面,費用扣除標準的規定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充分,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隨著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顯然,現行稅制并沒有充分考慮每個人所面臨的各種負擔,自然就不能將不反映稅收負擔能力的部分進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貫徹稅收的公平原則?,F行對工資收入實行800元的扣除標準已經明顯偏低。實際上許多地方已自行將扣除標準提高到了1000元或者1400元甚至高達1600元。這種做法雖為權宜之計,但破壞了稅法穩定性和權威性,應當予以完善。
4.征管手段較落后。
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難以實現預期效果。主要表現在:一是自行申報制度不健全。目前還沒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個人收入申報法規和個人財產登記核查制度,加之銀行現金管理控制不嚴,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現金形式實現,致使稅務部門無法對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許多達到征稅標準的納稅人可以輕易地逃避納稅義務。二是代扣代繳難以落實。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納稅人支付各種應稅所得時,必須履行扣繳義務,并做專項記載以備檢查。但在實踐中并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約和保障,使稅法的相關規定難以落實。
二、我國所得稅法變革的走向
鑒于我國所得稅法的缺陷,應如何變革呢?筆者認為,統一企業法人所得稅法、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將是未來我國所得稅法變革的走向。
(一)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要使我國目前的企業組織形式,逐步轉向以完善的企業法人制度為基礎,以有限責任制度為特征,以公司制為主要形式的企業制度。因此,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也要向統一的企業法人所得稅法的方向發展。應該將適用于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適用于涉外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1.納稅主體的統一,實際是選擇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模式問題。
學界目前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實行法人所得稅制,二是仍然以是否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來確定納稅人,即仍主張采用企業所得稅制。我們認為,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可稱為公司所得稅法,以民法中定義的企業法人為納稅人。這種模式的好處包括:可以解決我國現行稅法中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納稅主體難以界定的問題;可以使企業所得稅法與個人所得稅法的界限更加分明,前者以法人為納稅人,后者以自然人為納稅人,這種劃分方法可以有效地涵蓋各種所得的征收面;符合國際慣例。目前世界各國稅法一般對所得分別征收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二者區分的標準主要就是是否具有法人資格。[4]
2.稅率的統一。
關于稅率的確定,學界主要有二種觀點。一種是繼續采用單一的比例稅率,因為計算簡便,透明度高,也體現橫向公平。關于稅率的標準,有的認為繼續維持33%,有的認為可以降為30%或27%.第二種觀點認為應采用比例稅率與幾檔超額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這樣一種模式,應當說是比較科學的。但這種模式透明度不高,納稅人可能搞不清楚。學界目前比較一致的意見還是統一的比例稅率。因為從當前負擔率看,內資企業大概是25%左右,外商投資企業為24%的稅率。另從主要的周邊國家來看,日本為37.5%,泰國30%,韓國34%,新加坡為27%.我們認為,目前我國采用25%的稅率比較適宜。
3、稅基的統一。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雖然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與企業財會制度適當分離,也就是說企業按照財會制度計算出來的利潤還要按照稅法的規定作納稅調整后為計稅所得額。但整個稅基的確定對企業財會制度的依附性仍然很大,致使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還不是很規范,剛性不足,因此合并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應堅持由稅法來規范應納稅所得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1)工資扣除,工資的扣除傾向于計稅工資。外向內靠,但從長遠來看,當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比較完善以后,我國的工資扣除應該實行按實扣除。(2)捐贈的扣除也是外向內靠,按照一定比例和一定范圍。(3)折舊向外靠,折舊年限可以短一點,根據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來縮短折舊年限,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稅基的確定目前也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也需要在合并時進行修改。
4、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
稅收優惠政策是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一大難點。我國企業對所得稅法分別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產品所分別實行的繁多復雜的稅收優惠措施,雖然這些稅收優惠措施都起到積極作用,為了保持政策、法規的一貫性和連續性,其中有些稅收優惠措施還必須繼續實行,但它們仍然是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完善我國整體投資環境的一大障礙。故必須把握現實發展需要,加以進一步調整和統一。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后,國際社會普遍呼吁對中國境內的涉外企業實行國民待遇。應當主要按以下基本原則來完善:在統一企業所得稅的前提下,對涉外企業的某些特殊情況,如對我國急需發展的產業,對涉外企業直接再投資、取回利潤、預提所得稅等方面,予以不同于內資企業的優惠待遇;統一貫徹產業政策為主,支持加速發展基礎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有選擇地鼓勵與引導外資的投向??梢越梃b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區分對涉外企業采取的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的不同情況,實行有選擇的特定優惠原則,在盡可能的范圍內對涉外企業實行稅收國民待遇;在統一稅制的前提下,適當兼顧地區發展的某些需要。考慮到我國地區廣大、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必須對某些特殊地區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少數民族地區、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等。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進一步完善
發達國家近十年的個人所得稅法改革是以“公平、效率”作為改革目標,改革的重點是圍繞擴大稅基,減少各種優惠待遇,堵塞稅收漏洞來進行的。[5]我們認為在充分借鑒國外成功立法的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應對《個人所得稅法》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1、將分類所得稅立法例逐步轉向分類綜合所得稅立法例。
從稅法理論來看,所得稅制可分為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三種。分類所得稅的立法依據在于,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實行差別待遇,既可控制稅源,又可節省稽征費用,但不能較好地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綜合所得稅制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則和量能征稅的原則,但其弊端是征稅繁瑣,易造成偷漏稅機會。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當今世界各國廣泛實行的所得稅制,它反映了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的趨同勢態,是一種較好的所得稅制。我國1980年的《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1987年的《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仍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從發展趨勢看,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應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因為,分類所得稅制雖然計征方便,但不能較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原則,不能有效地消除納稅人負擔差異;綜合所得稅制雖然可以消除這一差異,但又對不同來源的收入實施稅收歧視。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綜合了上述兩類稅制的優點。在我國,將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合并為綜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費用扣除后,適用累進稅率,其余收入適用比例稅率。這樣就可以充分發揮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
2、完善納稅主體制度。
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從公平角度來看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對非勞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會較公平地對待,因為以個人為納稅主體時對這些所得的源泉扣繳根本不考慮其實際納稅能力,在以家庭為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這些所得并入家庭總收入再對某些項目進行扣除,能更好地體現綜合納稅能力。
對納稅主體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定時期一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主要目標,從取得收入的角度來看個人申報和夫妻聯合申報并無本質區別。從效率角度來看對個人征稅影響的是個人的投資與勞動力決策,對家庭征稅的影響則更廣泛。因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很多消費、儲蓄、投資行為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從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來看,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對收入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這種選擇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并且可以家庭為單位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另外,我國現在的就業壓力很大,如果實行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則家庭的實際收入將有所增加,必然鼓勵低收入的家庭成員自愿放棄原有的工作,從而減輕全社會的就業壓力。
3.進一步擴大稅基,降低稅率。
擴大稅基,實際上就是開辟新稅源,從而增加財政收人。這是80年代以來各國所得稅制改革中所普遍采用的一項重要措施,特別是在降低稅率導致稅收收入減少的情況下,這些措施的重要性更顯而易見。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雖然擴大了稅基,但還不夠,應根據經濟生活的發展,進一步擴大稅基,其措施一是應根據新情況增加一些新的應稅所得,如農業生產經營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費用扣除,如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費用扣除可適當降低;三是對個人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金融債券的利息征收預提稅。此外,還應降低稅率,減少稅率檔次。
4.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
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計費用扣除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已婚未婚、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稅主要是為了體現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
《個人所得稅法》應從以下方面完善稅前費用扣除制度:(l)不同的納稅人取得不同的應稅所得,所花費的成本和費用不相同,故費用扣除應有所區別。(2)還要考慮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就東部和中西部發展水平確定一個發展指數,正確制定不同的扣除標準。(3)法定扣除還應考慮家庭負擔的差異,應該制定出有贍養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贍養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標準。因此,《個人所得稅法》對生活費給予的扣除,不應是固定的,而應是浮動的,即應隨著國家匯率、物價水平和家庭生活費支出增加諸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同時,應該統一中外納稅人的扣除標準。[6]
5.改以源泉扣除為主的納稅制度為以自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
目前各國在所得稅征管方式上主要采用源泉課征法和申報納稅法。由于這兩種征收辦法在實際運用中各有利弊,故在大多數情況下均結合起來使用,以互補不足。各國通行的做法是,對納稅人易于源泉征收的應稅所得,如工資、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等在其支付階段源泉征收,按特定稅率或普通稅率計征,然后由納稅人在期末對全部所得集中申報,計算出應納稅額后再將納稅人已經源泉征收的稅額從中扣除。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征收方式,在目前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因為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還比較薄弱,自行申報納稅的觀念尚未普遍形成,實行以代扣代繳為主的稅款征收方式比較切合實際。但根據國際慣例,從培養公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角度看,要改以源泉扣稅為主的納稅制度為自行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
另外,實行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為了加強稅源控制,堵塞稅收漏洞,可以借鑒美國的稅務號碼制度,[7]盡快建立中國“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使我國個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必須直接在“個人經濟身分證”帳號下進行,限制現金交易,加快推廣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在實行銀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個人收入的透明度,將銀行電腦信用制與稅務機關電腦申報制聯網,使公民的各項收入均處于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之下。從而在嚴格制度的監控下,促進公民依法自覺納稅,減少偷漏稅款的行為。
注釋:
[1] 所謂“雙軌制”是指我國所實行的內外有別的兩套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2] 參見陳志楣:《稅收制度國家比較》,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92頁。
[3] 參見肖緒湖:《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探討》,載《學習與實踐》2001年第6期。
[4] 參見孫鋼、邢麗:《統一企業所得稅的構想》,載《經濟參考報》2001年4月4日。
[5] 參見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6頁。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和組織結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使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最優,以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二、納稅籌劃的特征
(一)合法性
納稅籌劃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的納稅最優方案選擇,納稅人應該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特別是清楚相關的稅收法律知識。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屬于偷逃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堅決加以反對和制止。
(二)籌劃性
納稅籌劃的籌劃性是指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納稅人充分了解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而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少納稅。通過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的最小,經濟效益相對較高的決策方案的行為,具有超前性。
(三)風險性
稅收籌劃存在未能依法納稅的風險,企業日常的納稅核算是按照有關規定去操作,但由于對相關稅收政策精神缺乏準確把握,容易造成事實上的偷逃稅款而受到稅務處罰。另外由于未能充分把握稅收政策的整體性,企業在納稅籌劃過程中極易造成納稅籌劃的失敗。
(四)實效性
納稅籌劃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受現行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的制約,隨著宏觀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要求稅收政策必須進行適時的調整,由此,納稅籌劃的相關方案也必須做相應的改變。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變革的主要內容
(一)新稅法基本稅率的改變
新的所得稅法將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所得稅率統一設為25%,使得各類企業承擔相同稅負,實現公平競爭。一是標準稅率為25%;二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三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四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或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新稅法實施后,標準稅率為25%,但同時規定了許多優惠稅率,這些都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空間。
(二)統一規范稅前扣除標準
新稅法的公平性還體現在對稅前扣除政策的統一上,即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和標準予以統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成本費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變動。只要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稅收優惠的范圍與方式的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的重點發生了變化,將稅收優惠定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優惠方式上,除了對特定產業實施的稅收優惠外,無論哪個行業,只要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際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策略
(一)企業的組織形式及地點的所得稅籌劃
1.企業法律形式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實行不同稅制。公司制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則按《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與合伙經營企業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負有雙重納稅的義務,即先交企業所得稅,股東在獲取股息收入時再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的合伙人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單從納稅負擔的角度出發,在新組建企業時可以選擇設立為合伙制或獨資企業。
2.注冊地選擇
新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預提企業所得稅。而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卻可以免稅,因此外國企業可以選擇通過變更注冊地點,在中國境內設立子公司以避免繳納預提稅。
(二)利用新稅法對準予扣除項目的規定進行籌劃
1.計稅工資
新稅法取消了原稅法中關于計稅工資的規定,凡是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可以直接全額扣除,但也不是可以無條件的隨意列支,如果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工資支出遠遠超出了同行業的正常水平,稅務機關就要進行納稅評估,如果評估的結果認定為工資支出不合理,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
2.研發費用
研發費用扣除幅度增加,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需超過10%這一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這一方面有利于企業研發新產品,促進我國的科技創新,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支持科技創新,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
3.廣告費用
舊所得稅法下廣告費用的扣除有規定的比例,而新稅法則未規定廣告費用的扣除比例,企業每一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用支出均準予據實扣除。企業要注意廣告費用與贊助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公益性捐贈
公益性捐贈扣除條件放寬,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業存在大量的納稅調整項目,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還很大。企業應進行正確的計算,準確把握扣除數額。
(三)會計核算的所得稅籌劃
1.存貨計價方法選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相關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結轉當期銷售成本的數額會有所不同,從而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隨著存貨的價值的不斷轉化,存貨在一段時期內轉入企業的損益,無論存貨計價方式如何,整體期間內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總和是相同的,但在該期間內前后各段時間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卻不相同,也就是說,企業在該整個期間內不同時段的應納稅額會受到存貨計價方法的影響,權衡財務管理中貨幣時間價值與機會成本等因素,企業應選擇所得稅稅金支出現值最小的存貨計價方法。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
新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兩種固定資產允許采用加速折舊政策:一是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是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為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會減少利潤,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減少,進一步減少當期應納所得稅。折舊的這種能夠減少稅負的作用即“稅收擋板”。無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如何,整體會計期間內的折舊抵稅金額的總和是相同的,假設稅率不變,但是在期間內前后不同時段內的折舊抵稅金額不一樣,并由此而影響到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在納稅籌劃時應選擇折舊抵稅金額現值最大的折舊方法,也就是說應盡可能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式。
3.收入確認方式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收入確認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均作為當期的收入;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到,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因此企業在收入確認時不能將款項已收到但不屬本期收入的項目計入本期收入中,這樣企業會提前納稅,喪失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同時,企業也不能將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確認的收入因為款項沒有收到而不予確認,否則就可能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而導致損失。對一般企業來說,銷售商品的收入是主要的收入,因此合理確定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在企業銷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企業可以合理利用銷售協議來延遲納稅,協議中必須寫明分期收款項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額。盡管分期收款銷售方式能夠給企業帶來延緩納稅的利益,但也存在被客戶較長時間占用資金的損失。是否采用這種方式納稅籌劃,企業應在權衡收益和損失的基礎上來決定。
五、結論與展望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與國際經濟逐步接軌,納稅籌劃在我國將勢必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2008年開始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實現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統一,是中國市場經濟體制走向成熟和規范的一個顯著標志,意義深遠。企業納稅系統籌劃的研究,對提高企業依法納稅意識和水平,凈化稅收法制環境,促進企業公平競爭以及實現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企業可以從多角度進行納稅籌劃,從理論和實踐上為企業盡快適應新稅法打下基礎,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努力。
參考文獻:
[1]張欣,戰略性企業納稅籌劃,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年第1期
[2]蘭鳳梅,樹立正確的納稅籌劃理念,冶金財會,2008年第1期
【關鍵詞】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建議
一、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影響
(一)對于個人的影響
由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投保人在稅前列支保費,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隨著物價水平和個人收入的不斷提高,我們個人所得稅的壓力與日俱增,通過稅前列支保費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個人納稅負擔,改善生活質量。
為自身的養老風險提供保障,提高老年生活水平。國家給予購買養老保險產品個人的稅收優惠,是一種政策上的鼓勵,旨在鼓勵居民購買養老保險,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二)對于保險發展的影響
個稅的優惠大大提高投保積極性,促進了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據測算,以月繳600元保費為例,上海每年至少因此增加34.56億元。延稅金額僅占2011年上海個稅的1%左右。推行稅收優惠養老保險對于保險公司及整個保險行業來說是新一輪的發展。
擴大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對于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有重要意義。
(三)對于社會發展的影響
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提高我國退休人員收入水平,保障他們退休后的生活質量和水平,促進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和諧。
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推行過程中存在的阻礙
1.產品特征與目前的稅法體制相抵觸。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眰€人補充養老保險補助稅前扣除之內。以及其他多個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文件中都表示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收入的逆向再分配,加劇貧富差距。由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使得收入高的人反而繳稅低,形成收入在城市與農村之間的逆向再分配。我國低收入者可能達不到減稅基礎,無從享受稅收優惠,而對于高收入者,這無疑又是有效的避稅工具,不能保證低收入者的基本養老保障,不利于經濟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3.減少政府稅收,沖擊稅收征管體系。對于老百姓來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意味著稅收優惠和養老補助,但對于財政部來說,稅收收入將會減少。除此之外,成功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與完善高效的稅收征管能力密不可分的,如何強化我國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協調保險公司與政府的職責職能,也是非常重要的課題。
4.流動就業人員難以得到保障。由于我國企業年金主要集中在大型的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水平高,企業資金雄厚,因此擁有較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建立在企業年金的制度之上,因此流動工作人很難享受到個稅遞延的優惠,如何有效地為流動工作人員提供基本養老保障成為難題,而他們正是對該保險最為需求的人群。
三、對我國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建議
1.財政收入對于低收入群體進行直接補貼
目前的個稅遞延型養老險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對現階段職工個人所得稅一定比例或一定額度的免除,為考慮到低收入勞動者的利益問題,不僅未能消除我國貧富收入差距問題,還擴大了不同群體之間的養老保險差距,也就是把生活水平差距擴大到了老年時期的生活。
近些年來,我國財政收入處于不斷攀升的狀態,切增長速度較高,完全有能力支持個稅遞延政策的實施,用財政收入對低收入群體進行直接補貼,壓力也不會很大。
2.建立“中人”的補償優惠政策
社會基本養老險的“中人”是指在《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實施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對于在出臺前已經參加工作的這部分職工來說受惠程度太低。他們已經為國家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很多貢獻,而如果政府不出臺相關的“中人”補償優惠政策,那么這部分人的利益就會直接受損,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通過借鑒社保和企業年金中補償“中人”的具體辦法,并結合對“個稅遞延”方案的情況,在建立對“中人”的補償優惠政策時,對于選擇“減免所得稅”政策的勞動者,采取在一定年限內,提高在稅前列支保費額度的方式較為合理,即提高他們的免稅額度;對于選擇“政府直接補貼”的勞動者,應在一定年限內,提高直接補貼額度。但具體的補貼額度和免稅額度仍需要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3.確定保費繳納方式、納稅方式
保費繳納涉及投保人、保險公司、稅務機關等多個主題,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依靠單位代扣代繳,因此投保人所在單位也成為參與主體之一。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內,為保證延遲的個人所得稅收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建議由投保人所在單位統一代扣保費,在保險公司的幫助下收集整理投保人的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和延稅信息等。
納稅方式有一次性納稅和分次納稅兩種方式,后者使得參保人獲得更多的應交稅款時間價值,但進隊分次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具有可行性,對于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不利,公平性不足。因此,建議參保人進入領取期后,保險公司將相關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有主管稅款機關計算遞延稅款總額,一次清全部稅款。
4.加強監督管理
為保障政府稅收收入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防止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成為逃稅、漏稅的工具,稅務部門要對參與過程進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參與許可、稅務信息核對與計算、征收延遲稅金等。為保障投保人選擇權、知情權方面年的權益以及養老基金安全性,保險監管部門要對銷售過程、產品類型、信息披露、養老基金的資金運用管理、償付能力等進行有效監管。
參考文獻:
[1]鄒鑫.關于我國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探討[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12.8.
[2]郭林林.人口老齡化背景下我國個稅遞延養老保險試點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哈爾濱金融學院學報,2012.12.
關鍵詞: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計算方法;缺陷及更正
中圖分類號:F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1
根據稅務機關最新要求,企事業單位職工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由原先的年終匯算清繳和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采用相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的二選一,改為只可選擇后者,因此有必要認真研究政策變更給企事業單位帶來的納稅影響,并做好相應的納稅籌劃。對于后者的計算方法,國稅總局專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以下簡稱《通知》)來規范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行為。
一、國稅總局出臺《通知》的背景
為改變原有一次性獎金的不合理和實際操作的困難,杜絕部分企事業單位利用制度的不健全,通過稅收政策的漏洞,不繳或少繳稅款。為此,國稅總局頒布了《通知》,以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問題。
《通知》出臺后,國稅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對這一政策作了解釋說明。他認為原有政策對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收入,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會出現兩個問題。1.沒有考慮獎金所屬期,加重納稅人稅收負擔。2.只規定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征稅,未限定適用次數,導致部分單位多次發放獎金,產生稅收漏洞。從《通知》中的主要內容看,確實考慮了這方面的問題:1.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以解決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收入導致適用高稅率,納稅人稅收負擔過重的問題。2.將適用該政策的次數限定為一年只適用一次,以解決部分企事業單位利用稅收漏洞,偷逃稅款的問題。但從征稅實際情況來看,該政策未能有效把握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的實質,導致執行中出現更大的不符合常理的問題。
二、《通知》中計稅方法的缺陷
《通知》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先將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簡便說明,不考慮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情形)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按此公式,根據現行的七級超額累進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計算,實際工作中,許多企事業單位都遇到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臨界點附近稅負不公平的情形?,F舉一例予以說明。
某單位納稅人A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00元,B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01元。根據《通知》中的計稅方法,A適用第一級3%的稅率,應繳個人所得稅18000*3%=540元,稅后所得為18000―540=17460元。B適用第二級10%的稅率及105元的速算扣除數,應繳個人所得稅18001*10%―105=1695.10元,稅后所得為18001―1695.10=16305.90元,多發1元錢反而少拿1154.10元。同樣的方法,按目前適用的七級超額累進工資、薪金稅率表計算,當A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為960000元,B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為960001元時,兩者的差距為多發了1元錢,多交88000.45元的稅款,可見這種顯而易見的錯誤政策在實際生活中很不公平、很不合理,嚴重損害了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國稅總局出臺這樣一份與人民切身經濟利益息息相關的文件實在不應該。國稅總局有關方面的負責人這樣解讀《通知》:“用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為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簡而言之,就是為降低稅賦,計算簡便而已?!?/p>
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關鍵點在于超額累進、級差調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速算扣除數表是建立在此條件下為方便計算而存在的。而《通知》中規定的計算公式正是忽視了超額累進這個前提,生搬硬套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簡單而簡單,出現錯誤就不可避免了。
三、建議實行的計稅方法
1.方法一: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雖然在最后一個月份發放,其實質是依照雇員在一年內履職表現,經考核后,視企事業單位的財力而給予的一種獎勵。毫無疑問,獲得該獎金是全年每月恪盡職守的獎勵,比照會計處理上配比原則,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到各月處理,相應地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如下: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當年實際工作的月數,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將商數與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出的數值與當年實際工作月數的積確定應納稅額。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雇員當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年實際工作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年實際工作月數
此方法一方面能解決國稅發[1996]206號文中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稅稅負偏高的不合理,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也較為簡便合理。(《通知》中不分實際工作月數全部除以12顯然不夠合理。)
事實上,這種處理方式是對現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的微調,現行計稅方法是先將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是以“年度”還原成“月份”。換一種思路,也可以將“月份”還原成“年度”,我們只需將目前的“按月”計算的七級超額累進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換算成“按年”計算即可,換算后的稅率表如下:
按換算后的稅率表計算的結果與上述方法一計算的結果一致。
2.方法二:采用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比照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的方法,1至11月根據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預繳個人所得稅,12月份根據全年應稅所得額計算當年實際應交個人所得稅,根據預繳個人所得稅確定應補或應退稅額。年終匯算清繳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1)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月均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12(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3)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月均應納稅所得額×相應稅率-速算扣除數)×12;
(4)計算12月份應補或應退所得稅=全年應納所得稅-當年預繳所得稅。
兩種方法的比較:相對而言,方法一計算簡單,稅負比較公平合理,但綜合考慮全年應納稅收入后存在人為調節稅款的操作空間;而方法二,計算相對繁瑣,但不存在人為調節稅款的可能,在實際工作中,因各種原因存在補發以前月份工資的情況,就公平合理性而言,第二種方法較為可取。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
在這里,我想重點就加強稅法宣傳問題提幾點建議。
當前,為什么還有不少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法律觀念不強、偷稅逃稅現象屢有發生,我認為,需要我們稅務機關進一步創新稅法宣傳形式、加大宣傳力度、鞏固宣傳效果。
作為一名納稅人,平時我十分關注稅務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我從有關的媒體上看到,有的地方開展“五進一送”稅法宣傳方式,效果很好,不妨借鑒。他們所謂的“五進一送”,就是做到稅務法律法規進企業、進校園、進機關、進農村、進家庭、送政策上門提高稅法宣傳活動的針對性和覆蓋率。進企業,就是稅務干部深入企業,通過舉辦稅法知識座談會、發放稅法光碟等形式,將收集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冊子發放給企業法人代表、會計和出納;進校園,就是在中小學校開展“上好一堂稅法宣傳課,當好一名稅法宣傳員”為主要內容的稅法知識講座,讓中小學生從小樹立學稅法、懂稅法、宣傳稅法自覺性,也可以起到讓學生監督和提醒家長依法納稅;進機關,就是向機關干部宣傳國家新出臺的稅收法律法規、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等;進農村,就是以宣傳車、稅收知識講座等形式開展送稅法下鄉進村活動,把農民群眾特別關心的涉農政策送到農民群眾手中;進家庭,就是以信息網站、電視臺等媒體為宣傳平臺,播出滾動的稅收宣傳公益廣告、稅收宣傳標語,開設“稅收宣傳月欄目”、“稅收與和諧社會論壇”和問卷調查,使稅法知識入心入腦,走進千家萬戶。
同時,每年要堅持舉辦納稅人知識競賽。通過比賽,一是督促納稅人學習掌握實實在在的稅收法律法規知識;二是增強稅法宣傳的互動性,拉近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距離;三是進一步增加稅收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促進稅務機關自身依法行政意識和稅收執法水平的提高;四是通過競賽,讓觀眾看一看納稅人臺上說的和臺下做的是不是相一致。
關鍵詞:俄羅斯;稅收體制;評析
以俄羅斯經濟轉軌全過程為大背景,我們發現,稅收體制改革在俄羅斯整體改革進程中始終處于聯系其他諸項改革的樞紐位置,并在新舊體制轉換的各個聯結點上發揮著承前啟后的傳導功能,是俄羅斯在獨立后進行宏觀經濟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俄羅斯經濟恢復和發展的重要動力.
一、俄羅斯稅制的變遷
俄羅斯轉軌以來的稅制改革大體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1991~1998年的稅制改革,以及1999年《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生效至今的階段.
俄羅斯稅制改革始于1991年末,當時,俄聯邦頒布了《俄羅斯稅法綱要》、《俄羅斯增值稅法》、《俄羅斯企業和組織利潤稅法》、《俄羅斯個人所得稅法》等稅收法令,奠定了俄羅斯稅制改革的基礎。改革初期,俄稅制共設置46個稅種,實行聯邦、共和國(州)、地方三級稅收管理體制.
《俄聯邦稅收制度原則法》規定了稅制結構及其實施的一般機制,還有稅種及其計算和征收的辦法,確定了稅務機關及納稅人的義務和責任,從而成為俄羅斯稅制的主要法律基礎.
俄羅斯這次稅制改革有三個特點:一是強調了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如規定對稅務機關在扣押納稅人財產時須經法院判決,而且須請納稅人在場聽證;而以往稅務機關查封納稅人財產一般可自行決定,不必受到其他部門的制約。二是對地方政府征稅做出明確的規范,取消名目繁多的征收項目。三是為增加政府預算收入,盡可能地減少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取消企業以所得利潤對生產和住宅進行再投資時獲得的稅收優惠;部分取消教育部門將其利潤用于教學需求時所實行的利潤稅優惠政策;取消新聞媒體和消防部門在繳納增值稅和利潤稅方面的優惠政策;減少對殘疾人就業企業的稅收優惠,取消增值稅優惠政策;減少對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等。據估計,通過取消部分稅收優惠,每年可為國家多增加近60萬億盧布的稅收收入。(國家杜馬認為不止這個數,應達到120萬億)。[1]1999年《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生效,標志著俄羅斯稅制變遷進入第二階段。這一階段的改革主要是逐步減少稅種,簡化稅制結構,同時降低主要稅種的稅率,比較成功地改變了原有稅制的混亂狀況。2000年7月,《稅法典》第二部分獲得通過,2001年1月1日開始生效。該部分是對各主要稅種的具體規定和細化,主要涉及新的增值稅、消費稅、自然人收入稅和統一社會稅等四大稅種.
二、俄羅斯稅制改革評析
經過多年的努力,俄羅斯對原有稅收制度的改造已取得重大進展,目前的稅制已基本與世界接軌。特別是俄《稅法典》和《預算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俄羅斯稅收制度逐步走向完善,使俄羅斯真正\"成為一個建立了良好稅收制度的國家。\"經過多年的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稅收收入已成為俄羅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占財政總收入的80%以上,且稅收仍呈不斷增長趨勢。2001年,聯邦稅收收入增長50%,地方稅收增長30%。還要特別強調,俄羅斯以簡化稅制、減少稅種、下調稅率、降低稅負、取消優惠為主要內容的稅制改革,不僅沒有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反而使稅收狀況有所改觀。這主要得益于在稅制改革的同時實行\"降低稅率(稅負),擴大稅基,加強征管\"的稅收政策。[2]俄羅斯稅法典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為俄稅法改革和稅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是有重要意義的規范性的法規。稅法典第一部分規定了構建俄羅斯稅收體制的基本原則;確定了稅收的種類,以及設立聯邦主體稅和地方稅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履行納稅義務的方式,以及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權利與義務;確定了稅收監督的形式和方法,明確了違反稅法的責任。稅法典第二部分則是對各主要稅種的具體規定和細化。這場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已經比較清晰,稅制改革的主要任務在俄總統向聯邦會議提出的咨文和俄政府的咨文中都做了明確規定.
可以對俄羅斯稅制改革做如下分析和評述:
第一,俄羅斯自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向市場經濟轉軌以來,其稅收制度也經歷了由激進轉軌而帶來震蕩、再到基本穩定并逐步走向完善的過程。在俄羅斯早期的稅收制度建設上,由于照搬西方國家的稅收經驗,而很少考慮本國國情,尤其是沒有考慮其在激進轉軌條件下的經濟特點,使稅法在實施的過程中不得不經常進行修訂和補充。在從1991~2001年的10年間,增值稅法修改了25次,消費稅法修改了9次,所得稅法修改了21次,利潤稅法修改了27次。稅法的不確定性不僅使納稅人無所適從,也對稅法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帶來不利影響.
第二,注重稅收法制建設。俄羅斯在剛剛宣告獨立幾天后就頒布了有關稅收體制的一系列法令,包括《俄羅斯聯邦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法》、《俄羅斯聯邦增值稅法》、《俄羅斯聯邦企業和組織利潤稅法》、《俄羅斯聯邦個人所得稅法》,后來又制定了《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第一部分。在對稅法典第一部分(即基本部分)進行多次修改的基礎上,俄著重修改和補充稅法典第二部分,其目的是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效率。此外,還通過稅法典的其他若干條款,不僅規定國家規費、財產稅、運輸稅、自然資源使用稅、海關關稅等稅種的支付方式,而且還對小企業課稅問題做出專門的規定。這些稅收法規構成了俄羅斯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和稅收體制的基本框架。俄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為促進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2003年俄羅斯的稅負水平被認為是歐洲最低的.
第三,俄羅斯通過稅制改革,實現了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和全國經濟的平衡和穩定。由于經濟保持持續增長;實行能夠擴大稅基并改進稅收管理的政策;將增值稅列邦預算;統一進口關稅稅率;實行提高稅收征繳率的措施,促進了聯邦財政收入的快速增加。聯邦財政收入的增加又有助于實施財政轉移支付政策,以平衡各地經濟,拉平預算條件,達到全國政治經濟的穩定.
第四,俄羅斯新一輪稅制改革意在從根本上改變國家與納稅人的相互關系。其主要內容,一是糾正過分注重稅收的\"國庫收入\"作用,而忽視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偏向;二是摒棄一味增加稅負和提高稅率,加重納稅人負擔的做法;三是對納稅人相對均等地分配稅負,實行公平課稅原則。俄試圖通過以上措施,不但為增加國家預算收入創造條件,而且一方面不至于使誠實和遵紀守法的納稅人不得不尋找避稅的途徑,另一方面又能堵塞不誠實的納稅人可利用的漏洞和一切可乘之機。為此,俄此次稅制改革首先就是大大降低稅負,納稅人總的稅收負擔大約降低了1/3,這主要是通過降低稅率來實現的。與此同時,保證每個納稅人依法足額納稅.
第五,縮減或取消稅收優惠和特惠制是俄羅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方向。近幾年來,減少稅收優惠的種類和數量,一直是俄羅斯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稅收政策調整的重點。早在1997年,葉利欽在向聯邦會議提出的總統咨文中就提出要通過大量減少稅收優惠的數量來拉平課稅條件。普京在2000年的總統咨文中又強調要取消一切無根據的稅收優惠和特惠,取消對企業的各種直接和間接補貼。俄社會上下也都認識到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公正和不合理性,要求對其進行改革。但俄縮減或取消稅收優惠和特惠制的改革時常步履維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取消稅收優惠和特惠與其直接受益者的利益相沖突,因而遭到這些人的極力反對。此外,取消一種形式的稅收優惠和特惠,往往又會有其他形式稅收優惠和特惠的出現,例如,禁止提供個人稅收優惠后,又可以向納稅人提供\"預算貸款\"等諸如此類的優惠。稅收優惠制是正常的稅收體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也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采用.
事實上,發達國家對稅收優惠和特惠的使用就十分廣泛。對納稅人規定優惠稅率,有時甚至在一定期限內免稅,歷來是發達國家加強稅收刺激職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不能因噎廢食,不加區別地取消一切稅收優惠;也不能認為任何合理的稅收優惠都會加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必須對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傊?,俄羅斯來說,問題并不在于要取消稅收優惠制,而在于不斷改進和完善稅收優惠制,使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這應是俄羅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
第六,普京在《2002年預算政策》的總統預算咨文中指出:\"對自然人收入稅實行13%的統一稅率,其初步結果給人以希望。俄羅斯今后幾年原則上不改變這個稅率。\"俄之所以實行13%的自然人收入稅統一稅率,主要目的:一是利用統一稅率來與\"黑色\"收入做斗爭;二是通過實行統一稅率促使高收入公民誠實申報自己的實際收入并主動納稅。這當然只是一種主觀愿望或者是一種理論推測。事實上,稅收是一種強制性的分配,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依率計征。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稅率高低,納稅人都是基于稅法的約束并按照規定的稅率納稅,并不會因為降低了稅率或者是實行統一的稅率,納稅人(尤其是高收入者)就能主動誠實納稅。更主要的問題還在于,其一,對自然人收入稅實行13%的統一稅率,一方面,意味著對占俄羅斯納稅人總數90%的低收入者將稅率由原來的12%提高到13%,從而加重了他們的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卻又對高收入者大大降低稅率,由原來最高可達35%的累進稅率一律降至13%.
這既有悖于世界通行的按負擔能力課稅即稅收的征收與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相符的原則,也違反了稅收的公平公正原則。其二,實行13%的自然人收入稅統一稅率會大大降低地區和地方財政的稅收收入,因為該稅在地區和地方財政的收入部分占有很大的比重。由此看來,俄羅斯打算\"今后幾年原則上不改變這個稅率\",其可行性是令人質疑的。[3]第七,合并稅種、簡化稅制是總的發展趨勢。無論是對三種自然資源的使用或開采稅實行三稅合一,還是對小企業繳納的五種稅實行五稅合一的改革,都不僅會減少稅種并簡化稅收的征收,而且會大大減輕企業的稅負。特別是將利潤稅、銷售稅、財的稅負明顯減輕。這對于鼓勵小企業發展,尤其是刺激建立更多的小企業,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而小企業建立得越多,國家仍會得到更多的稅收。產稅、統一社會稅和增值稅等五稅合并成小企業統一稅,會使小企業的稅負明顯減輕。這對于鼓勵小企業發展,尤其是刺激建立更多的小企業,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而小企業建立得越多,國家仍會得到更多的稅收.
稅制改革在俄羅斯經濟轉軌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經濟轉軌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在很大程度上制約或決定著經濟轉軌的進程,關系到俄羅斯經濟轉軌的成敗。由于實行以簡化稅制、減少稅種、下調稅率、降低稅負、取消優惠為主要內容的稅制改革,使俄羅斯成為一個建立了良好稅收制度的國家。特別是俄在稅制改革中實行\"降低稅率(稅負),擴大稅基,加強征管\"的稅收政策,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在俄羅斯稅制改革也存在的某些問題,如過分注重稅收的\"國庫收入\"作用和效應,放棄累進稅率,將自然人所得稅不加區別地改為13%的統一稅率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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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馮紹雷,相藍欣《.俄羅斯經濟轉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17.
論文內容提要:財稅作為國民收入集中分配的主要渠道和經濟社會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快財稅法制建設,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調整財稅分配關系,加強財稅宏觀調控,充分發揮財稅的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應遵循的主要原則
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的出發點和歸宿,在于充分發揮財稅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此,現階段必須健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財稅體制,正確處理深化改革開放、確保社會穩定和經濟協調發展的關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奠定強大的物質基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法治原則
民主法治既是小康社會的本質特征,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保障。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可為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大的服務功能和法制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現階段我國必須推行依法治國的偉大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理財、依法治稅是法治原則在財稅領域的具體體現,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偉大方略,也必須嚴格依法理財、依法治稅。在財稅領域堅持法治原則主要包括:一是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加強依法理財、依法治稅為標志,加快公共財政收支法制建設,調整財政收支結構,增強公共服務功能,盡快健全完善財稅法律體系,為依法理財、依法治稅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礎,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二是注重運用法律手段,調整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調整中央和地方財稅分配關系,調節社會經濟生活,強化財稅宏觀調控,加大對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等的調節力度。三是在財稅法制體系建設中,要根據輕重緩急,急用先立,當前加快財稅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放在調整規范收入分配、健全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加強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上,從法治上促進小康社會全面建設。
(二)協調原則
協調是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要途徑。落實科學發展觀,財稅法制建設必須在財經領域堅持協調原則:一是從其實現的目標來說,不應局限于以經濟增長為核心,而應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以經濟和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為核心,堅持“五個統籌”協調發展,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著力構建經濟與社會協調、人與自然協調的和諧社會。二是從其實現途徑來說,實現可持續協調發展的關鍵在于,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教育發展和科技進步,要將財稅宏觀調控的重點轉向社會公共服務,加大公共服務支出,強化公共服務功能,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教育發展和科技進步,以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三是從加強財稅法制建設的整個體系來說,這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它由若干分系統組成,如財政收入系統、財政支出系統等,分系統下又有若干子系統,如財政收入系統由稅收收入系統、行政收費系統、國債收入系統等組成。不僅在整個系統內部,無論是母系統、分系統、子系統的各自內部,還是這些系統上下左右、互相之間都應是協調的,而且在財稅法律體系外部,它與其他法律體系也應是互相協調的。
(三)效率原則
效率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基石和內在要求。在公共收入方面,講求效率原則在稅收上體現為講求稅收效率原則:一是從資源配置來看,稅收要有利于提高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使社會從可用資源中獲取最大的效益。二是從經濟運行來看,稅收要有利于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盡可能保持對市場機制運行的中性影響,一方面政府征稅使社會付出的代價應以征稅額為限,另一方面不能超越市場調節成為影響資源配置的決定力量。三是從稅務管理來看,要降低管理費用,提高稅務效率,適當簡化稅制,節約征納費用,使既定條件下的稅收收益最大化。在公共支出方面講求效率,重點放在提高財政資源配置使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一是由公共支出實現的資源總量在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總量中所占的比重,必須符合全社會資源合理有效配置的客觀比例性要求。二是在公共支出領域中,應當按照各種不同性質、不同類型的公共需要的客觀比例,合理分配財政資源,使財政支出與公共需要保持合理的比例。三是公共支出在使用時,要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兼顧一般,把有限的資源用在刀刃上,講求財政支出的使用效益。
(四)公平原則
公平既是小康社會的顯著標志,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途徑。在公共收入方面,公平原則體現在稅收上應按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原則進行納稅:一是國家課稅應以納稅人的支付能力為主要依據,公平稅收負擔。二是不僅注重橫向公平,對支付能力相同的納稅人征收同等的稅款,而且注重縱向公平,對支付能力不同的納稅人課稅有所區別,支付能力低者少納稅,支付能力高者多納稅。這樣可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相對均衡,還使個人收入在納稅后的邊際效用趨于相對均衡,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在公共支出方面,講求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一是公共支出的目的要體現政府為社會公共需要而向全體成員提供均等化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保證每個社會成員享受到同等的公共服務。二是財政轉移支付要以提供社會均等化公共服務的能力為主要目標,并以財政均等化服務能力的高低作為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依據。三是要加大公共支出對低收入者社會保障的支持力度,扶持社會弱勢群體,促進構建和諧社會。四是公共支出在預算分配中盡可能做到公開透明、公正合理。
(五)適度原則
適度就是適時有度,正確處理各種比例關系。適度既是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科學途徑。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按照客觀經濟規律要求辦事,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對于財稅部門來說,必須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堅持財政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不僅經濟社會發展速度、國家建設投資規模要適度,而且財稅收入、公共支出也要適度,科學合理處理好各方面的比例關系,堅持可持續協調發展道路。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財稅法制建設,強化財稅宏觀調控職能,既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慮企業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還要考慮資源和環境的承受能力。一是從國民收入分配來看,國家稅收負擔一定要適中,既能滿足財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使宏觀稅負盡量從輕,減輕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二是從生產建設來看,發展速度要適度,既要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又要考慮資源和環境的承受能力,不能搞片面的發展、不計代價的發展、竭澤而漁式的發展。三是從建設規模來看,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及其分配要適度,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原則,堅持投資分配與國家財力相適應,嚴格控制發債規模和財政赤字,防止和化解財政風險,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重點內容
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充分發揮財政的職能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職能的范圍主要包括:一是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提供市場機制難以有效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包括行政、國防、義務教育、基礎科學、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和基礎建設等。二是調節收入分配,運用財政政策工具,從宏觀上理順分配關系,調控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均衡區域公共服務水平,兼顧公平與效率。三是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實施對宏觀經濟調控的財政政策,調整產業結構,保證充分就業,防止通貨膨脹,促進經濟可持續協調發展?,F階段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是:理順財政分配關系,加強宏觀調控職能,強化公共服務功能。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和財政轉移支付法,理順政府間的分配關系,構建政府間和諧的財政關系
理順財政分配關系,首先必須理順政府間的分配關系,特別是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額分配關系。
1.及時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一要按照集權和適當分權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政支出范圍,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全國性的事務,地方政府主要負擔地方性的事務。二要按照受益范圍原則、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劃清由中央政府承辦的事務、由地方政府承辦的事務、由中央承辦地方協助的事務、由地方承辦中央資助的事務,在此基礎上明確各級政府的行政管理權限、經濟管理權限、科教文衛等事業發展方面的權限。三要按照財權、財力與事權相適應的原則,明確劃分中央財政、地方財政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權、財力,理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分配關系,確保各級財政正常履行相應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基本需要。
2.抓緊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以財政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改革和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擴大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適當壓縮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在理順分配關系的基礎上,使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分配關系規范化、法制化。
(二)制定公共財政法和財政支出管理法,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推動發展方式轉變
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是建設小康社會的物質基礎。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制定公共財政法和財政支出管理法。
1.及時制定公共財政法。從總體上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公共財政框架,確定公共財政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堅持五個“統籌”發展,理順財政分配關系,調整財政收支結構,促進財政職能轉變,加強公共服務功能,優化公共資源配置,特別要加大財政對科學、技術、教育和國民經濟薄弱部門的公共投入,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轉變發展方式創造良好的條件,促進經濟全面可持續協調發展。同時,增強公共財政的法定性和透明度,加強公共財政監督,促進依法理財、民主理財,加快小康社會全面建設。
2.抓緊制定財政支出管理法。一要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理念,明確財政支出管理體制,劃分財政支出管理權限,規范財政支出的方向范圍、原則要求、方式方法和監督管理,綜合運用財政支出、稅收、國債、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財稅政策工具,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公共服務支出,嚴格支出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推動增長方式由低效粗放型向高效集約型轉變,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換代。二要實行依靠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財稅傾斜政策,引導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提升技術水平和競爭力,大力開發和使用資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生態環境友好的先進適用技術,實現速度質量效益相協調、人口資源環境相適應,真正做到又好又快發展。
(三)全面修改預算法,制定部門預算法和財政監督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理順分配關系,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是正確處理改革穩定發展關系的必要途徑。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修訂預算法和制定部門預算法。
1.全面修改預算法。一要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按照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兼顧公平,國民收入再分配注重公平、兼顧效率的原則,理順預算分配關系,調整預算收支結構,通過預算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加大對“三農”、低收入部門和貧困地區的投入,運用財政支出、稅收、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多種財稅杠桿,調節不同部門、不同地區之間過大的收入差異,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促進由少數先富轉向共同富裕。二要將新的預算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精簡預算級次,提高預算效能,改進預算編制辦法。三要加強人大對預算的審批監督,明確預算調整內涵,加強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監督,強化預算監督管理,嚴格預算約束,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四要增強預算公共服務功能,加大對科教文衛、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社會服務的公共投入,使人民群眾都能共享改革發展的巨大成果。
2.抓緊制定部門預算法。將部門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明確部門預算的適應范圍、原則要求,將預算內外收支綜合起來,統一編制到部門預算中來,增強部門預算的完整性和科學性,嚴格人大對部門預算的審查批準,調節部門之間過大的收入差距,加強監督管理,增強部門預算的透明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參加各部門、各方面全面持續協調發展。
3.及時制定財政監督法。明確財政監督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規范財政監督的實施主體、主要內容和運行程序,加強財政監督管理,嚴格依法理財,強化財經法紀,整頓財經秩序,堵塞收入流失,嚴厲打擊非法暴富活動,堅決取締非法收入,從源頭上遏制違法亂紀活動,為促進社會長治久安和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四)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和財政補貼法,規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
改革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是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和財政補貼法。
1.盡快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一要抓緊改革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辦法,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將“基數法”改為“因數法”,采用規范化、公式化的計算方法,測算出標準收入和標準支出及其差額,并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核定各地轉移支付的規模,健全規范轉移支付辦法,減少轉移支付的隨意性,提高透明度。二要在規范轉移支付辦法的基礎上,及時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促進財政轉移支付的規范化、法制化,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三要逐步擴大財政轉移支付的規模,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提高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適當降低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以加強地方政府自主使用財力的能力,增強欠發達地區財政的造血功能,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協調發展。
2.及時制定財政補貼法。抓緊改革財政補貼管理制度,劃分財政補貼管理權限,規范財政補貼的方向范圍、原則要求、方式方法和監督管理,調整優化財政補貼結構,加大對“三農”和中西部地區的補貼力度,嚴格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
(五)制定社會保障預算法和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法,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切實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根本保障,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制定社會保障預算法和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法。
1.及時制定社會保障預算法。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加大公共財政對社會保障的傾斜力度,多渠道籌集和積累社會保障基金,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穩定來源,促進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為重點,以商業保險、慈善事業為補充,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健全,同時加強人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審查監督,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益,從根本上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社會穩定。
2.制定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法。建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制度及其社會救濟資金、失業救濟資金、職工養老資金、醫療資金、優撫安置資金等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調整國家在社會救濟資金、失業救濟資金、職工養老資金、醫療資金、優撫安置資金等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管理關系,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穩定來源,強化資金監督管理,保證社會保障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促進社會長治久安。
三、加強稅收法制建設的重點內容
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的職能范圍主要包括:一是籌集國家財政收入,為鞏固國家政權,發展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提供資金保證。二是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現階段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稅收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是: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緩和收入分配不公矛盾,加強環境保護和資源有效利用,促進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稅制改革,調整稅制結構,強化服務功能。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制定物業稅法和遺產與贈與稅法,加大對收入分配的調節,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促進社會長治久安,必須公平收入分配,注重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為了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加大對收入分配不公的調節力度,落實科學發展觀,需要重點制定和修改以下稅收法律:
1.全面修改個人所得稅法。一要科學調整稅前費用扣除標準,以不能影響廣大納稅人的基本生活,特別是不能降低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為基本要求,完善稅前費用扣除辦法。二要實行綜合與分項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將經常性、收入多的主要項目合并匯總計算,并課以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加大收入調節力度。三要合理調整級距及其稅率,以適當減輕低收入者稅負、加大高收入者稅負為主要原則,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緩和個人收入分配不公。
2.抓緊制定物業稅法。開征針對房產和其他資產合并征收的物業稅,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產稅和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合并集中起來,由企業單位和居民個人的房產保有者繳納,重點是多套房產保有者和豪華別墅保有者,加大對社會貧富懸殊、居民收入過大差距的調節力度,緩解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矛盾。
3.及時制定遺產與贈與稅法。開征遺產與贈與稅,增強對繼承人繼承遺產而獲個人所得的調節,同時防止被繼承人生前通過贈與方式轉移財產非法避稅,摒棄不勞而獲觀念,倡導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作為個人所得稅的重要補充,不僅加大對社會貧富懸殊、收入過大差距的調節,而且有效防止個人所得稅的流失,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
(二)制定資源稅法、增值稅法和環境稅法,促進資源節約使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轉變發展方式
促進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必須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有效利用資源,提高經濟效益,保護生態環境。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全面持續協調發展,需要制定資源稅法、增值稅法、環境保護稅法。
1.盡快制定資源稅法。積極推進資源稅改革,抓緊制定資源稅法,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實行資源分類從價計征,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和有效保護,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益。
2.抓緊制定增值稅法。積極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完善增值稅轉型試點辦法的基礎上,及時制定增值稅法,由生產型增值稅轉向消費型增值稅,提高企業的有機構成,加快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3.及時制定環境稅法。盡快制定環境稅法,及時開征環境稅,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快改造傳統制造業,振興裝備制造業,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正確處理經濟增長與節能、減排、降耗和保護環境的關系,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機制,鼓勵企業在優化結構、提高效益、降低能耗、保護環境上下功夫,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三)制定社會保障稅法,開征社會保障稅,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
經濟社會全面持續協調發展,必須保證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無后顧之憂。為此,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制定社會保障法,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開征社會保障稅,以嚴格規范的稅收征管辦法取代社會保障費征集辦法,切實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高效征收和穩定來源,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有效保障社會保障資金的專款專用,嚴格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保障資金的有效使用,確保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
(四)制定稅收基本法,修改稅收征管法,促進稅制改革向民生傾斜,使稅收更好服務民生
稅制法制建設應當體現科學發展觀和統籌兼顧的要求,改變過去稅收偏重于增加財政收入而忽視調節社會經濟、分配功能的傾向,稅制改革要向民生傾斜,使稅收更加貼近民生、服務民生、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