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8 10: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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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法律風險 規避機制 【中圖分類號】D912.28 【文獻標識碼】A
伴隨著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出現了高收益、安全性低之間相互矛盾的現象?;ヂ摼W金融面臨著一些異于傳統金融的風險,這可能出現多種危害,甚至會發展成犯罪,不利于整個互聯網業金融業的發展。為此,必須在科學審視互聯網金融法律影響因素基礎上,采取科學有效的舉措,構筑良好的互聯網金融業態。
互聯網借助先進的信息與網絡技術,已實現信息同步傳送,這突破了傳統金融業所依賴的時空基礎,在接入互聯網后,就能完成金融交易,全面提升了金融業工作效能。因為互聯網金融都是在網上進行,節省了大量時間與精力,有效降低了金融業投資成本。與此同時,互聯網的無國界性,便于開展跨國金融業務,有效推動了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傳統意義上的地域監管,在互聯網上已不能有效發揮效能,互聯網金融業務能快速在全球范圍內運作,加速資金流動,能金融機構獲得最大經濟效益。所以,互聯網金融的高效化與全球化,推動了金融業務的快速發展。
我國法律層面并未明確互聯網金融主體地位及權益,這并不利于互聯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對金融機構來講,不明確其權利與義務,容易出現不正當競爭,觸碰法律紅線,損害金融秩序、導致行業混亂,對于其行為所承擔的相關責任,尤其是對法律空白地帶展開的一系列經營行為,出現的不良后果,需在法律上予以說明,經由法律途徑來解決。但對廣大消費者來說,在未明晰其權利與義務的情況下,難以保障其合法權益。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的特點,決定其業務開展是創建在消費者的認可與信賴基礎上的,因而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消費者在開展相關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中本來就處在弱勢地位,使得其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更加困難。
目前,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準入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及監管。當前,我國并未創建完善的互聯網金融市場準入機制,互聯網金融機構在開展跨行業金融業務時,因為法律管控的缺失,難以界定金融活動的合法性,導致金融監管困難,這樣一來,違法行為出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不僅容易讓犯罪分子鉆法律的空子,也容易讓互聯網金融機構碰觸法律紅線。一是從互聯網金融機構來看,并沒有從法律層面界定網絡銀行的準入門檻。網絡銀行將銀行業務與互聯網技術實現結合,不僅面臨著傳統銀行法律風險,也包括自身特點所產生的新型風險,比如詐騙、計算機病毒等。另外,考慮到互聯網犯罪存在的隱蔽性,銀行也會面臨諸多信譽危機與訴訟方面的風險。再加上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則等并未得到嚴格執行,對網絡信貸的資金源、投資額度等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容易出現一系列的網絡借貸法律風險。此外,因為涉及到多個不同法律關系和相關主體,尤其是眾籌資金在籌資、交付、返還及監管的進程中,互聯網眾籌平臺在商業運作中存在風險,容易出現法律糾紛。二是從產品的合法性來看,因為法律層面并未明確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地位,其衍生的產品也處在監管的灰色地帶,容易出現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由于互聯網金融開展的業務未確定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容易出現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極易侵害雙方權益。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并未創建,傳統監管系統是根據傳統金融行業經營制度,下面設立相關的監管機構,監管對象以票證等實體從事金融活動。然而,互聯網金融市場具有開放性、虛擬性特點,這導致傳統金融監管體系未全面發揮效能,使得互聯網金融業無法受到有效的監管,甚至容易引發金融危機。
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規避機制
加強規范金融交易關系的法律法規建設。互聯網金融交易關系強調各金融主體間依托互聯網開展支付、貸款、產品購買等相關金融法律關系。需要明確交易中涉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金融主體沒有按照法律及業務約束來行使權利時,要受到法律法規的處罰,保證行為的合法性,才能保障相關主體利益不受侵害。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從當前法律法規的建設情況來看,我國缺少針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上位法,在全面認清互聯網金融所涉及到的相關消息后,創建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從法律層面界定其金融主體地位,明確金融主體的行為。加強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很有必要,考慮到互聯網金融全面降低金融機構成本,積極創新服務,確保不同金融機構間的服務、產品等實現共享,構建科學機制。因此,政府應堅持審慎、寬松的政策,依托相關的法律法規,全面做好互聯網金融業務。
構筑互聯網金融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傳統金融業務構建了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這有效保障了各大金融主體在金融市場中擁有足夠的能力去管控風險,并確保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針對互聯網金融市場有關的機構,做好規范化審核工作,明確其創設的條件,了解具體程序,采取牌照經營機制,明確經營范圍,建立類似于證券市場方面的強制信息披露、中間業務許可以及基金銷售等方面的制度,保證消費者知情權的同時,強化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社會監督。從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態勢來看,對專業化程度高、實力雄厚的互聯網企業頒發業務許可證,嚴控第三方支付平臺、P2P融資平臺資金流向與運作模式,對特殊性的互聯網金融實行資格準入機制,做好互聯網金融企業人員、技術等標準的配備工作,堅持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科學處置好互聯網金融企業市場的準入與退出機制,要對潛在性的風險做好管控,假如存在集中爆發的風險,需果斷進行控制,而對符合互聯網金融企業退出機制的監管主體,在法律監管框架下,將其降到最低,特別是在企業提出破產時,應制定互聯網金融企業破產相關的法律加以科學引導。
建立征信制度,創建互聯網監管與行業自律準則。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在對傳統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同時,也需要強化對支付機構的監管,堅持與時俱進的理念,對相關文件加以革新與完善,使之能全面展示網絡反洗錢的復雜性。一是創建互聯網金融企業征信制度,對支付平臺、P2P融資平臺等相關利益參與方的交易數據,創建信用數據庫,實現銀行和互聯網機構之間的合作,實現資金第三方監管。也要探索創建反洗錢調查工作數據庫,對跨區域、大額互聯網金融交易賬戶交易記錄、信息等開展重點排查,避免互聯網金融發展成違法犯罪的場所。
創建互聯網監管與行業自律準則?;ヂ摼W金融采取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模式,在規避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同時,推動其健康發展。政府需要建立相關的監管規則,明確互聯網金融經營范疇,設立互聯網金融行為的規范與標準,實現良性競爭。與此同時,也要創建并完善相關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建立專業性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專業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組織,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完善自治體系。尤其是我國在2013年頒布《互聯網金融自律公約》后,強化了對身份識別、資金安全、風險管控等方面的規定,建設了科學合理的風險管控體系。
(作者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
【參考文獻】
互聯網的出現是社會經濟與科學技術交融發展的產物,它挑戰了傳統的金融發展,互聯網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在推動傳統銀行體制改革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民眾的生活提供了便利,迎來了全民理財的時代,但是在這種蓬勃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發展形勢下也出現了各種法律性質的風險問題,導致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舉步維艱,如何有效的解決當前互聯網金融在投資理財方面的法律保護問題成為推動互聯網金融進一步發展的重要研究問題。以下筆者將針對相關問題進行論述。
一、互聯網金融投資理財在法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保護中的監管權責分配不明,主體不一。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相關法規規定應當加強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規范等的管理,也就是說以支付寶公司支付業務為典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也是需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的。但是余額寶作為支付寶業務中的一種重要構成,其是和貨幣基金相銜接的增值余額的金融業務,應當接受的是證監會的監督管理,由此來看,支付寶公司中具體的業務類型需要面對的是不同監督管理的主體,但是問題就在于余額寶中的資金具有消費與流轉的自由,假如沒有具體按照相關的規定對監管主體的權責做出明確的劃分,那么很有可能在監督管理中出現權責交叉重疊或者空白的情況。
(二)平臺定位模糊,賬戶的信息保護不到位。針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支付寶公司曾專門在《余額寶服務協議》中做出了相關規定,明確將支付寶公司限定為一個資金支付的平臺,不涉及實際交易的參與。但是在很多人看來,利用支付寶進行支付的過程中,支付寶公司實際上在交易中承擔的是委托人的身份,也就是用戶辦理賬戶并將資金儲存其中相當于將資金交給了支付寶公司進行保管,而支付寶 則同第三方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合作,基金管理公司用支付寶賬戶中的資金進行投資。那么,在基金交易過程中究竟該如何定位支付寶公司的行為、是否支付寶公司單方面的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服務協議是正確的等等此類問題成為業務發展中亟需解決的問題。
(三)信息披露嚴重,風險提示不到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有關法律特地針對基金托管人、基金委托人和其他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方面應當承擔的義務作出了規定,這就為投資人按照基金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提供了保證。在余額寶上我們可以發現它只在開通界面上提供了相關內容的介紹鏈接,用戶需要點擊很多鏈接才能夠理解到其中的部分信息資料,而且在用戶開通了余額寶之后相關的信息是不能夠在界面中查詢到的,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沒有使用戶的知情權得到切實的保證。
二、加強互聯網金融投資理財法律保護的措施
(一)推動監督管理制度的體系化,建立健全相關立法。要全方位的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督與管理,就要有規范的法律制度進行約束,因此需要建立健全關于互聯網金融的相關立法,根據現有的一些金融發展的基本原則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督管理主體和職責范圍進行確定與界定,是金融體系內部各部門之間加強彼此的合作。
(二)加強工作的審查,明確機構的定位。在互聯網金融與實體金融并存的現代社會中,要保證互聯網金融能夠順利發展,首先要明確現階段作為互聯網發展的載體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在互聯網理財中的地位,對這一問題的認知不應當由互聯網金融機構自身或者其他外界人士對此問題進行設定,而是應當交由監督管理機構在綜合全面的考察了交易各方的實際情況、交易的具體信息等問題的基礎上做出相關認定,并進而對互聯網金融中涉及到的各個金融機構的權利與義務進行明確。在完成上述內容之后,監督管理機構還應當對互聯網金融投資理財的相關機構所的服務協議與宣傳類信息進行審查,倘若發現信息中存在夸大性的言論、規避風險性的提示內容或者推脫責任的表述,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對相關機構進行處罰,并責令其進行改正。
(三)強化金融預警,加強流動性監管。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中,監管工作應當做到主次分明,要重視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建立起必要的風險防范與金融預警機制,強化金融預警。同時需要注意到在互聯網金融投資理財中存在的風險之一就是流動性風險,盡管有關的機構已經采取了每日限額與確定長期產品分流資金的相關措施來防止出現資金的流動性風險問題,但是金融市場波譎云詭,一旦金融市場發生變化,大量用戶集中提取資金,流動性風險也必然會影響到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在意識到了這一問題之后就需要監督管理部門對資金展開動態的跟蹤檢測,避免出現流動性的風險問題。從國際互聯網金融發展水平來看,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在針對投資理財提供的法律保護方面還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但是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一直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局面,不斷地彌補其中的缺陷,推動互聯網金融朝著更加完善的方向發展,只要重視法律保護行為的完善,不斷地提高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法律水平,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將越來越好。
【關鍵詞】互聯網;信息管理;管理辦法
1.相關法律介紹
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很多,整體上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是目前電信行業最高位階的法律規范,從法律名頭就可以看出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被作為《電信條例》規制范圍的一個分支。而《電信條例》是以傳統電信業為主要規制對象的。與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密切相關的法律還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等等。
2.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法律秩序存在的問題
2.1行業行政法規太宏觀不具體
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由于起步較晚,發展又很快,所以管理水平上就很難跟進。例如《電信條例》是以傳統電信業為主要規制對象的,縱觀其全部內容除總則以外,與互聯網信息服務可能有關的條文并不多。其中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是關于辦理“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內容,對于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具有約束力。至于《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作為自己的規制對象。第十五條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九項禁止,并由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對此進行了配套性規定。從第十九條至二十五條的處罰規定來看也缺少對于違反第十三條的處罰措施。綜合來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于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全、嚴重侵害個人人身權利的行為規定比較明確,但對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過程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影響市場秩序的行為則未予以相應的關注。綜上可以看出,我國的主要法律,大部分是宏觀上的規定,對象不明確,要求也不太嚴格,缺乏清晰的界限和規范力度。
2.2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不便于直接適用
除了上述兩個主要的法律規范,其他的法律條例則有更嚴重的缺陷,管理者使用起來很不方便。與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密切相關的法律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前提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用戶是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只要是自然人,為了非專用于經營性的用途而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不論其是否直接為服務付費都應當是消費者。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等九大權利,但是將這些規定直接應用于互聯網信息服務上還存在很大的障礙。很難將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直接歸入人身安全或者是財產安全,并且在保護的范圍等方面也還需要明確界定。至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是通過明確規定何者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以行政的、民事的甚至是刑事的責任來規制的,如果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不當競爭行為難以界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則必然很難加以規制。同樣《反壟斷法》也存在不能直接適用的情況,這就迫切需要出臺專門的法律規范來對此加以規范。從上面介紹可以看出,這些法律在覆蓋領域上有所重疊,在交叉領域有些規定甚至相違背,另管理者難以下手。
2.3相關規章的規定比較粗糙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其中《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的第九條規定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的個人注冊信息和互聯網電子郵件地址的保密的義務?!痘ヂ摼W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對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公平交易權、知情選擇權作出了初步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值得肯定?!盾浖a品管理辦法》要求“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進出口等活動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但我國實行強制認證的軟件主要是涉及計算機、互聯網安全的軟件,沒有對普通軟件開展認證,已經頒布的強制性認證標準中也沒有包括對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對軟件和服務實施不兼容、捆綁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范。《電信用戶申訴處理暫行辦法》與解決用戶權益爭議密切相關,但直接照搬適用于傳統電信領域的申訴處理辦法,遠遠不能應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特殊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等規定雖然與用戶權益保護關系密切,但卻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當然,法律秩序的問題源于我國互聯網領域發展太快,以及各地發展不均衡,所以造成法律、法規、規章的嚴重滯后,但是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加大法律立法力度和管理力度,明確直接的法律指引與約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3.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建議
3.1審批部門及收費標準要統一
根據國務院第292號令《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從事經營性與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備案手續。目前國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的具體部門并無具體規定。據了解,有的省的審批機構設置在通信管理局的市場監管處有的省設置在信息安全中心還有的省設置在中介機構。有的收費、有的不收費尚無統一標準。為了強化管理,統一管理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的力量,我們應該將相關審批部門聯合起來,明確規定統一的發放許可證的審批部門以適應國家對電信企業統一監管全國一盤棋的總戰略。這樣做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有利于提高政務公開的透明度。
3.2審批程序目錄化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必備的申請材料按國務院第292號令《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要求有十一項,規模大的單位提交的材料多則50多頁規模較小的單位提交材料也得40多頁。
為提高工作效率,使審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目錄化,我認為申請單位應將提交的材料按下列順序目錄化排列:材料一:申辦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書面申請;材料二:申辦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材料三: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會計事務所近期的資信證明或驗資報告;材料四:申辦單位的公司章程;材料五:已購或欲購的主要設備清單;材料六: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保障能力及服務措施;材料七:申辦單位的概況包括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場所設施等有關情況;材料八: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材料九: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材料十:提交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登記表。有了統一的審批材料目錄,不僅準備起材料來得心應手,審批部門審批時也會提高效率。
4.結語
互聯網作為信息交流的主要平臺,在人們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而法律規范作為管理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最重要的手段,它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著管理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的效果。所以我國要想真正的規范好細心服務系統,必須要極力完善相關的法律規范,加大管理力度。
【參考文獻】
[1]蘇秦,李釗,崔艷武,趙婷.網絡消費者行為影響因素分析及實證研究[J].系統工程,2007,(2):1-6.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影響安全風險
1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使用影響因素分析
1.1產品安全因素
消費者對于金融理財產品的安全問題尤其關注,購買理財產品其收益是第二位的,安全才是第一位的。作為消費者在購買理財產品的過程中最為關注的是理財產品安全問題?;ヂ摼W自身的安全問題就非常的多,消費者對于網絡產品的信任程度明顯低于實物產品,因此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使用的安全因素成為了影響消費者購買網絡金融產品的重要因素。
1.2企業營銷效果因素
隨著金融理財市場的進一步繁榮,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面臨的市場競爭也在日趨激烈,想要更好的實現金融理財產品的出售,需要加強市場營銷管理,通過營銷加強消費者對于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認識,在了解產品特征的前提下結合自身的理財需求才能購買到需要的理財產品,因此對于企業而言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使用受企業自身營銷效果的影響。
1.3產品特征因素
消費者在選購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過程中會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不同期限、收益、投資方式的理財產品。為了能夠更好地吸引消費者的注意,滿足不同消費者的需求,金融理財企業需要設置多元化的理財產品,滿足不同消費者的需求,保證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被更多的消費者選擇與接收。
1.4政府因素
政府的政策傾向以及法律的完善性是消費者購買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重要因素,如果政府對于互聯網金融產品擁有更多的優惠政策,能夠激發消費者更好的購買相關的產品,實現金融行業的全面發展。另外,政府法律方面的完善性能夠更好的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運營與發展,對于消費者更好的使用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具有積極的影響。
1.5行業自律因素
金融行業的發展情況以及行業內的自律情況直接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安全性,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具有積極的影響。規范的行業規范能夠有效地約束金融企業的行為,提升金融理財產品的安全性,對于企業的發展以及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發展具有積極的影響。
2如何進一步促進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使用
2.1注重產品安全防范,降低用戶風險感知
安全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消費者重點關注的話題,為了能夠促進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使用,企業在開發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過程中需要加強對于產品安全的重視,從設計方面加大對于安全問題的重視,提升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安全性。在設計的過程中應該注重產品安全防范,在互聯網上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消費者購買相關的理財產品后,其資金安全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證。為了提升產品安全性,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需要加大其他金融企業的合作,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護體系,提升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安全性。
2.2加大市場營銷力度
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獲得更好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需要加大市場營銷力度,讓消費者加大對于理財產品的了解。消費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合適的理財產品。為了加大市場營銷力度,企業需要加強對于互聯網的重視,利用大數據技術對于消費者的理財需要進行全面的了解,更好的了解不同銷售方式下的銷售效果的不同,選擇適合的理財銷售渠道,提升企業市場營銷的力度,通過精準銷售提升銷售效果。另外,為了提升市場營銷力度,需要利用網絡的傳播途徑,設置新穎的事務吸引消費者的關注,實現金融理財產品的銷售。
2.3優化理財產品
想要加強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銷售,實現金融理財行業的全面發展,企業應該優化自身的理財產品,建立有效的理財產品才是提升競爭能力的關鍵所在。為了優化理財產品,企業需要從下面幾個方面加強管理。首先,企業應該降低理財產品的門檻,銀行理財產品的門檻比較高,很多的消費者無法達到銀行理財產品的條件,因此無法購買自己需要的理財產品。金融企業想要提升競爭力,需要降低理財產品的購入門檻,這對于提升產品的競爭能力,幫助金融企業更好的發展具有積極地影響。其次,企業應該進一步優化產品流程,簡化金融產品的購買流程,方便消費者通過互聯網實現金融理財。再次,應該進一步加強理財產品存取的靈活性,降低消費者購買理財產品的后顧之憂,通過理財產品實現各種費用的繳納,提升理財產品的便捷性、流動性以及收益性,保證金融理財產品能夠被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接受。最后,為了能夠更好的優化理財產品,保證金融理財產品能夠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企業應該充分挖掘原有的客戶的價值,為客戶提供網絡服務,通過網絡服務加強與消費者的溝通,對于客戶的需要進行全面的了解。在了解的基礎上根據消費者的需求設計理財產品能夠形成更強的吸引力,對于提高消費者欲望,保證理財產品能夠盡快實現銷售,提升企業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
2.4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加強政府監管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想要受到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的信賴,需要我國政府加大管理,從宏觀的角度為金融理財產品提供可靠的保證。政府機構應該從法律與監督兩個方面加強管理,這能夠充分的提升消費者對于金融理財產品的信任,保證互聯網金融市場能夠獲得更好的發展。本文就從法律與政府監督管理兩個角度對于如何提升互聯網金融產品應用提出意見與建議。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國政府部門應該進一步完善法律規范,針對互聯網金融方面的問題以及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金融行業的發展。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因此法律的約束性作用是非常強的,想要有效的規范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實用,幫助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發展,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是勢在必行的。為了進一步發揮法律的規范性作用,在制定法律法規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于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銷售與運營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針對產品銷售與管理中的問題制定相關的法律規范,有效的規范相關行為,提升法律規范與實踐之間的聯系,提升法律規范的約束性作用。再次,為了能夠更好的完善法律法規,我國應該建立專門的金融法律體系,針對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進行全面的規范,細化法律規范,提升法律的針對性,充分發揮法律的效用。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沒有針對互聯網金融法律,主要是通過政府規章來規范相關行為,但是規章的執行力度不足,規范效果不明顯,因此把細節的行為通過法律的方式進行約束能夠最大限度發揮法律的約束性效力,提升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的發展。從監督管理方面分析,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對于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的管理與控制,設置專門的監督管理部門對于互聯網金融理財產業的運營進行監督與管理,通過監督約束互聯網金融理財企業行為來規范該行業的運營與發展。為了能夠更好地提升成本控制效果,在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應該招聘專業的監督管理人員,聘請專業的監督人員,對于金融產品以及如何實施監管都具有專長。在監督管理的過程中還需要注重監督管理人員的獨立性,保證獨立性的基礎上提升監督管理的效用,為監督管理工作更好的開展提供可靠的保證。在監督管理的過程中需要嚴格按照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為了提升監督管理的效用,政府監督結構應該加大懲處力度,提升企業對于監管機構的重視,積極配合監督管理機構開展日常的監督管理活動。另外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應該選擇適合的監督管理方式?;ヂ摼W金融產品具有自己的特征,在監督管理的過程中需要根據金融理財產品的特征出具適合的監督管理方案,這對于提升監督管理效果具有積極的作用。
2.5實行行業自律,加強內部約束
為了能夠增加消費者對于金融行業的信任,幫助互聯網金融企業獲得更好的發展,互聯網金融企業應該實行行業自律,建立良好的金融行業行為規范,提升金融理財產品的可靠性,提高消費者的消費信任度。首先,為了更好的實現行業自律,金融行業應該建立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于金融理財行業中企業的產品以及相關的運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保證互聯網金融企業能夠最大限度地提升金融理財行業行為的規范性。其次,為了實行行業自律,企業應該加強內部管理,建立統一的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有效的約束內部員工的行為,保證互聯網金融產品能夠在網絡上按照既定的程序實現銷售,規范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的行為,提高行業統一性,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提供內部制度保障。再次,行業內部應該建立行為約束機制,針對行業內部違反相關行為準則的行為給予一定的處罰,督促互聯網金融企業在日常的運營過程中更加的關注自己的行為,嚴格遵守行業行為準則開展日常的運營活動,保證企業在良好的行業規范下獲得更好的發展。最后,想要提升行業自律性,應該制定有效的產品規范指標,通過良性競爭實現行業的全面發展,為企業提供更好的發展空間,實現行業與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
針對我國三位一體互聯網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加強互聯網管理。一是分工明確,確定各個行政部門的職能范圍以及工作側重點。在互聯網管理中,政府部門起到核心作用,政府要把握好網絡輿論的治安管理,依法維護電子商務等交易的正常進行,嚴厲監管網絡文化傳播內容和方向。要切實提高互聯網管理效果,首先必須明晰政府部門的職能,明確各個部門監管的具體內容以及管理辦法等。同時,政府部門要樹立高度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爭取以優質服務減少網絡違法犯罪事件,努力打造健康、安全的互聯網環境。二是加強執法監督,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互聯網管理中,相關法律法規很多,這些法律法規體現出我國政府通過立法維護互聯網環境健康、安全的決心和努力。但是,由于公民的法律意識薄弱,對互聯網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甚少,再加上執法不嚴,導致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沒能充分發揮出來。
研究發達國家的互聯網管理可知,新加坡是網絡普及率最高的國家之一,互聯網管理效果非常好,政府重視立法、執法,通過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以及執法必嚴為互聯網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我國政府可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互聯網管理體系的現狀和特點,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并加強執法監督,打造一支專門監督網絡執法的隊伍,確保執法必嚴,嚴厲打擊互聯網上的違法犯罪行為,為人們建設安全、健康的互聯網環境。三是創新互聯網管理模式,想方設法提高管理水平。當前,互聯網中存在IP地址用戶不固定、網絡言論匿名制、翻墻軟件泛濫、網絡犯罪查處難等問題,政府部門應針對這些問題采取網絡實名制、限制賬號的申請次數、記錄IP地址的使用軌跡等措施,加強相關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使公民形成良好的網絡使用習慣,使公民在使用網絡的過程中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除此之外,政府還要建立輿論引導預防機制,培養專職技術人員,抓住互聯網管理的關鍵點,在出現新問題或新動向時,通過預見性輿論引導和管理輿論走向,占領輿論制高點。
2結語
在互聯網金融飛速發展的同時,互聯網金融風險也逐漸凸顯出來。除了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金融機構常有的風險外,互聯網金融目前還會出現一些新的風險:一是系統安全性風險。將金融與互聯網綁定在一起,風險問題也變得不可小覷。開放式的網絡通訊系統,不完善的密鑰管理及加密技術,以及計算機病毒、電腦黑客攻擊、網絡金融詐騙等,極易引起交易主體的資金損失。互聯網金融本身就是以技術為支撐,如果技術不過關,網貸平臺遭攻擊,那么,互聯網金融的資金安全和正常運作就會受到影響。二是監管缺失帶來的安全風險。在現有互聯網金融產品中,主要模式是“傳統金融產品+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從2010年開始被納入央行的監管之下,由央行支付結算司負責監管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相比之下,P2P的商業模式與監管政策都未定型,模式的選擇決定企業未來的生死。在P2P行業中,最具代表性的企業有陸金所、拍拍貸和宜信的模式。因此,真正容易帶來金融風險的是P2P。正是監管的缺失,P2P行業一直在困惑和質疑中發展。目前國內的P2P貸款平臺則仍游離于監管之外。由于未被納入監管體系,國內眾多的P2P公司缺乏監管主體,只能通過行業自律進行約束,致使行業素質參差不齊,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憂。三是信息安全風險?;ヂ摼W金融的快速發展,一方面降低了交易成本、突破了時空限制,另一方面也帶來了信息安全方面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2012年我國有84.8%的網民遇到過網絡信息安全事件,高達4.56億人次,包括個人資料泄露、遭遇釣魚網站、網購支付不安全等。由于互聯網金融業務主體無法現場確認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由互聯網傳輸,無法進行傳統的蓋章和簽字,由此產生個人信息可能被非法盜取、篡改的風險。加之目前很多交易平臺并沒有在“傳、存、使用、銷毀”等環節上建立保護個人隱私的完整機制,這大大增加了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二、有效防范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對策
1.加強網絡安全管理,保證互聯網金融系統安全
網絡系統的可控關系到國家安全,在國外企業主導的現有市場,需要建立嚴格的審查機制和市場準入制度,政府應該對國產廠商自主可控的網絡信息系統加大支持力度。同時,在與國家利益密切相關的網絡數據流動中,一定要有相關的法律作保障。
2.構建有效統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促進互聯網金融穩健發展
互聯網金融市場代表著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發展方向,各國金融機構都在努力擴展自己的互聯網金融服務。然而,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巨大風險又使監管者無法任由互聯網金融無限創新,監管者面臨著創新與監管之間的兩難選擇。鑒于互聯網金融的復雜性,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已無法滿足監管需求,應協調分業與混合兩種監管模式,實現綜合監管。一方面,要重新梳理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在此基礎上明確相應企業、相應業務的監管部門,明確監管主體。另一方面,要根據互聯網金融所涉及的領域,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相關金融、信息、商務等部門為輔的監管體系,打造互聯網金融統一數據平臺,明確監管分工及合作機制。
3.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規范互聯網金融業務
一、互聯網金融內涵的界定
關于互聯網金融內涵的界定,學術界存在較大爭議。以下是相關國內學者對互聯網金融的界定研究成果,主要是從靜態和動態兩個角度界定互聯網金融。
從靜態角度看,分為產物說和模式說。產物說認為,互聯網金融是現代互聯網技術與金融相互結合的產物,是以網絡等新技術手段為基礎的一種金融創新形式。而且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包括在網絡的基礎上對原有金融產品、金融服務和原有流程、運作方法、運作模式的創新等外部環境的改善[1-3]。模式說則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等一系列現代信息科技技術實現資金融通的一種新興的金融模式,代表人物有:蘭秋軍[4],羅寧[5]等。莊崚[6]的研究給了我們更靈活的界定,他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從傳統的金融機構,在立足于傳統業務的基礎上向互聯網拓展或者是傳統的非金融類從業機構,在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把自身的業務向金融業延伸,諸如馬云的“余額寶”。
而從動態角度來看,文獻相對較少。葉冰[7]指出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企業(通常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向公眾提供金融服務的行為,市場人士將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的行為稱為互聯網金融,是一種動態行為,而不是一種產物或是一種模式。王石河[8]的研究亦顯示,互聯網金融泛指一切通過互聯網技術來實現資金融通的行為。孟祥軻[9]的研究則是以證券行業為核心的,認為證券行業的互聯網金融,它是在“證券交易電子化”的基礎上延伸和擴展出來的“證券商業網絡化”,即互聯網金融是依托現代信息科技進行的金融活動,具有融資、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
綜上所述,大多數學者對互聯網金融的界定是傾向于從靜態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互聯網金融是技術與金融服務相結合的新興產物,是互聯網技術的金融,技術作為必要支撐,可以稱之為科技金融或者新技術金融。而對于動態角度的內涵界定研究相對較少,并且研究方向主要是認為互聯網金融是一種行為上的金融,指出互聯網金融有著更大的普惠和民主金融的意義。其中的主語或者核心是參與者,是人的一種行為,而不是技術。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識別
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分析的過程中,相關學者也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類型進行了分析。 事實上,從金融穩定的視角來看,互聯網金融終歸是一種虛擬化的金融交易平臺,因此仍有分析其風險的必要性。
國外對于互聯網金融風險識別的研究主要分為兩種風險: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Kim討論了B2C電子商務中的保險問題。
國內對于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研究起步晚,成果較少。目前國內學者主要表現為從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技術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等方面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識別問題進行研究:
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主要集中在互聯網金融第三方支付和網絡借貸方面。對于第三方支付,郭世邦[12]認為由于網上支付行為的隱蔽性和網上交易記錄的缺失,第三方支付構成對反洗錢體系的沖擊。王振等[13]對第三方支付帶來的潛在風險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洗錢風險的政策建議。謝凱等[14]指出了客戶支付資金流向帶來的風險隱患,提出了對客戶資金風險防范的措施。對于網絡借貸,楊凱生[15]認為在互聯網金融的投資理財類業務中,缺乏對有關產品嚴禁變相吸收存款的規定,缺乏對其資金來源及應用的嚴格要求及監督辦法,也沒有針對其流動性風險的監管手段。羅寧[5]則指出,互聯網企業在開展支付業務的同時,也開始向網貸業務方向發展,由于缺乏貸后監管和風險控制,導致不良貸款增加,使得企業無法正常運營。
針對信用風險管理,翁舟杰等[16]認為我國P2P網絡借貸未來的發展面臨著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缺失和行業自律性較差等障礙。張玉喜[17]認為由于互聯網金融業務采用的多是新技術,更容易發生故障,任何原因引起的系統問題都會給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者帶來信譽風險。李文博等[18]指出國內的信用環境和信用信息系統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很不利。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網絡金融業務和服務機構都具有非常明顯的虛擬特點。通過網絡銀行發生交易,而對交易雙方的身份、真實性驗證具有很大難度,增大了網絡信用風險[19]。
針對技術風險管理,張郁松等[20]認為在互聯網金融的技術方面,尤其是安全技術的使用上,沒有相匹配的規范或標準。金融系統平臺在設計與使用的過程中,沒有進行充分的實驗測試。李文博等[18]研究顯示,互聯網金融技術方面存在潛在的風險,平臺的安全面臨考驗。張玉喜[17]則認為互聯網金融的技術風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系統性的安全風險[19]。第二,技術選擇風險。第三,技術支持風險。
針對法律風險管理,新平[21]指出現在很多互聯網金融實際上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間,稍有不慎就可能會觸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的高壓線。也有部分學者從多個方面識別法律風險:一是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網絡中出現的法律法規所沒涉及到的方面。二是網絡金融缺乏法律規定,代表人物有:翁舟杰等[16],李文博等[18]。
綜上所述,學者認為互聯網金融的流動性風險主要來自第三方支付風險和網絡借貸 風險,信用風險主要來自個人信用和互聯網金融技術風險帶來的信用風險,技術風險主要源自互聯網系統的配套措施不健全導致的黑客和病毒的攻擊,而法律風險則主要源自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由于互聯網金融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研究學者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風險識別以及風險防范的研究尚不完善,仍需要進一步研究。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
在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管理方面,國外的學術界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風險以及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控制和監管進行了深入的探討。Karne Furst[22]對美國金融市場所有商業銀行進行了調查分析,得到的結論是開展電子金融服務的銀行其負債來源更為廣泛,收入也從利息收入更多的向中間業務收入轉移,并且其盈利水平和資產質量也相對較高。Anait K. Pemlhatur[23]認為,銀行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將面臨操作風險、安全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隨著銀行進入網上銀行這一領域,一種創新的、具有前瞻性的風險管理方法是必不可少的。隨著網上銀行的出現,早期的自我監管措施將演變成一種日益詳細的審查。
相對于國外學者的風險管理方法,國內對于互聯網金融管理方法的研究主要從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技術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的風險管理進行分析。
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其中對于第三方支付研究的大部分文獻都將主要精力集中在沉淀資金的管理方面,熊建宇[24]建議國內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規范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經營活動,保障交易資金的安全。巴曙松[25]針對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業務對現有監管體系的沖擊提出了建議:第一,實行準入制度,嚴格信用管理;第二,積極應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宏觀貨幣創造順周期風險;第三,加強對第三方支付業務的積極監管;第四,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對沉淀資金安全管理。王一飛[26]認為,在資金管理方面,互聯網理財品風險控制需要從兩個角度考慮,一是對于機構對所發行產品自身的風險控制,二是機構幫助理財品消費者管理風險。何虹[27]則從資金管理和消費者兩個角度對互聯網金融網絡借貸的風險管理進行了分析。
針對法律風險管理,王元月[28]研究表明,在相關法律法規缺失、監管缺位的情況下,網絡化的民間借貸給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亟待納入監管范圍并實行規范化管理。提出應加大網絡金融的立法力度,盡快制定《信息和通訊服務規范法》、《數據保護法》、《電子資金劃撥法》等,清晰界定網絡借貸金融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王占軍[29]便主張在風險管理方面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政策,出臺《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名法》、《網絡信息安全穩健操作指南》、《電子銀行業務安全與穩健程序》等一系列專門規則,積極防范互聯網金融交易風險,以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而在監管的現實操作中,應全面提高監管人員掌握網絡金融業務經營狀況的能力和對網絡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增強宏觀控制的系統性和前瞻性,還要加強網絡金融監管規范化建設,提高網絡金融監管的現代化、科學化、法制化水平[15]。
針對技術風險管理,殷志勇等[19]指出應提高互聯網金融企業計算機網絡系統技術防范水平,健全銀行金融系統計算機安全管理體系,并且制定發展網絡金融的總體規劃和統一的技術標準。針對信譽風險管理,何虹[27]則提出我們有必要構建有效的橫向合作監控體系,這是促進互聯網金融穩健發展、防范互聯網金融信譽風險的基本途徑。
綜上所述,要實現網絡金融的有效風險管理,首先需要加快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包括金融法律體系的修正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的基礎性法律立法,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制定加大監管力度。其次應營造科學有序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加強國際間網絡金融監管的合作,通過國際間的網絡金融監管合作加強對借用網絡銀行方式進行洗錢等國際犯罪活動進行全方位監管,形成能有力保障網絡金融健康運行和對全球網絡金融負責的監管體系。最后我們應該鼓勵傳統行業大膽嘗試互聯網金融,使傳統行業迎來新的契機。
四、互聯網金融案例分析
我們著手互聯網金融的案例分析是通過碎片化理財產品——余額寶余額寶由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打造的一項余額增值服務。通過余額寶用戶不僅能夠得到較高的收益,還能隨時消費支付和轉出,用戶在支付寶網站內就可以直接購買基金等理財產品,獲得相對較高的收益,同時余額寶內的資金還能隨時用于網上購物、支付寶轉賬等支付功能。對互聯網金融的涵義界定、風險識別以及風險管理進行進一步分析和解讀。
從根本上說,余額寶就是用戶購買基金的收益,只是淘寶打著高收益的旗號,讓廣大的客戶將大量閑置資金存在余額寶內,同時高收益伴隨著風險,這與基金是一樣的,存在虧損的可能,需要互聯網金融企業重視余額寶的風險。由于余額寶屬于2013年的新生產物,學術界對于余額寶的風險類型研究尚處于初級階段,且研究成果尚少。以下是學者針對余額寶的風險及風險管理問題的相關文獻綜述:
《福布斯》《福布斯》雜志是美國最早的大型商業雜志,也是全球最為著名的財經出版物之一?!陡2妓埂窞殡p周刊雜志,每期刊登60多篇對公司和公司經營者的評論性文章,語言簡練,內容均為原創?!陡2妓埂分赜诿鑼懫髽I精英的思維方式,秉承“以人為本”的理念,倡導“企業家精神”;不停留在新聞事實的報道上,著力于洞悉新聞背景、把握動態信息和行業趨勢,深入探討和研究企業運作的經濟環境。期刊雜志將學術界對余額寶風險類型研究歸結如下:第一,貨幣市場風險;第二,與銀行競爭風險;第三,糾紛風險;第四,在監管方面:按照央行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管理規定,支付寶余額可以購買協議存款,能否購買基金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馬紅漫[30]研究顯示,余額寶具有流動性風險、政策性風險以及信用控制風險。雖然如此,但他認為余額寶在互聯網金融的實踐中,一定是最耀眼的先驅者。李靜瑕等[31]指出余額寶存在投資風險和IT 風險:投資風險首先表現在基金投資標的的風險,其次是流動性風險的問題,通過大數據分析、合理的投資期限配置、科學的投資考核、合理的引導宣傳等針對流動性風險進行防范。
針對余額寶風險類型,相關研 究學者提出了余額寶的風險管理方法。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李慶治[32]認為,余額寶公司應通過制度安排規避監管風險,通過客戶篩選控制市場風險,并借助大數據降低流動性風險。針對法律風險管理,趙鑫[33]指出,雖然余額寶解決了支付寶中沉淀資金的問題,但是余額寶卻面臨著監管風險、政策風險、競爭風險以及銀行風險,也會面臨虧損的風險,需要立法部門建立健全的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
綜上所述,余額寶的風險與互聯網金融相同,主要具有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以及技術風險。而針對余額寶這個新興理財產品的風險管理,各個學者研究視角豐富。要規避余額寶的風險,需要建立健全與互聯網金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防止監管真空,控制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通過一系列的風險管理措施,使得余額寶這個新興的互聯網產品能夠長久地生存下去。
五、評析與展望
在互聯網技術的推動下,近年來互聯網業、金融業和電子商務業之間的劃界日漸模糊,行業融合深化,已經形成“互聯網金融”藍海,市場前景巨大。但作為互聯網技術與金融全面結合的產物,互聯網金融面臨諸多新生產物不可避免的風險,對于互聯網金融進行風險管理至關重要?,F有文獻為破解這一難題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和經驗證據。現有研究表明,首先,互聯網金融被眾多學者定義為互聯網技術與金融相結合的產物,還有一些學者認為互聯網金融是一種行為。其次,互聯網金融除了具有傳統金融活動中存在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還面臨由互聯網信息技術引起的技術風險、由虛擬金融服務引起的業務風險以及由法律法規滯后引起的法律風險。再次,面對諸多風險,電商企業以及政府必須對互聯網金融風險進行相關的風險管理:電商企業應健全互聯網金融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加強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內部控制,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政府應加強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法制體系建設,并且制定網絡公平交易規則。
對于未來研究的展望,我們認為應重點關注對互聯網金融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以及互聯網金融應沿著怎樣的方向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一,互聯網金融界定依舊模糊,沒有統一的含義界定?,F在研究雖然對互聯網金融的界定及風險進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但互聯網金融的界定尚未得出一個統一的結果,且界定側重于某一個方面。對于一個新生事物的界定對于此后一系列的相關研究都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在研究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同時應給互聯網金融一個全面統一的定義。
第二,面對互聯網金融日益滲透到我們的生活中,其風險識別及風險管理對于自身的持續性發展將日益顯著。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很明顯,且它的收益也很明顯,任何事物的產生都是正反相應而生的,若它沒有了風險,也表明其收益將減少或消失。因此,我們的研究應側重于將互聯網金融的收益與風險相權衡,實現二者的動態均衡,將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管理建立在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因此,基于互聯網金融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視角,探討促進互聯網金融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路徑,前瞻性的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和具體措施,將具有重要的理論學術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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