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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53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建設工程合同是合同雙方確立相互之間關系的直接依據,工程建設的管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合同進行??偝邪椖坎孔鳛榭偝邪椖砍邪l包合同的直接管理者,應將合同管理作為項目管理工作的重點。應根據項目承發包特點及合同標的實際,緊抓合同管理中的重點,制定有效措施,做到全面、規范、有理、有據,才能通過合同管理提高項目管理的水平。
一、EPC工程總承包的概念及特點
在工程建設中所謂EPC工程總承包是指工程的承包商按照工程業主的委托,然后對工程承包合同中關于工程的設計。所需材料采購以及施工全過程的承包。它是一種以向業主交付最終產品和服務為目的,對整個工程項目實行整體構思、全面安排、協調運行、前后銜接緊密的承包體系。與傳統的工程承包方式相比,它有利于克服工程設計、設備采購、項目施工和開車等環節的相互脫節現象,能有效的控制工程的質量、工期、投資。
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參與方涉及到業主、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等,它們均以合同關系為紐帶相互協作,使得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合同管理具有如下特點:
1、合同管理任務的雙重性
總承包商一方面需要以承包人的身份加強與項目業主之間的總承包合同的管理。另一方面需要以發包人的身份,加強對分包項目的分包合同管理。這使得工程總承人的合同管理具有雙重性。
2、合同參與方多,管理的風險大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受資質與能力的限制,總承商需將自身資質與能力以外的項目分包給其它單位來實施,這就增加了項目的參與方,過多的參與方增加了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可控性,使項目的管理風險也明顯提高。
3、合同的管理過程復雜
從總包項目合同的談判簽約到合同的履行結束,要經歷許多過程。除需加強對總包合同的管理外,還需要進行設計、采購和施工等分包合同的簽訂、實施與管理。
二、EPC工程總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及建議
1、合理確定合同范圍
在鐵路工程建設招投標中,一般征地不列入招標范圍,而拆遷工程列入工程總承包范圍,這給總承包商工作造成很大困難。征地與拆遷都具有工作周期長、不確定性因素多等特點,它們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再加上工程項目申報立項、審批,設計調查深度不夠等原因,造成項目開工時間未定,工程數量和拆改方案無法明確確定,到真正開展施工圖設計和施工時,實際拆遷工程數量和方案與初步設計階段相比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所以應將征地、拆遷工程都不列入招標范圍,其工作由建設單位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負責實施。此外對于初步設計階段不能確定的工程量,比如巖溶處理等,也可以采用調價總價合同,分為包干部分和非包干部分,對于非包干部分按實際工程量計價,有效減少成本風險。
2、工程節點劃分及節點驗工計價
工程總承包采用總價下的節點計價方式,計價節點一般依據工程類別和工點進行設置,節點的設置應充分考慮到工程的進度計劃,劃分清楚、節點大小適中。如某項目橋涵工程節點設置為:基礎、承臺、墩身、托盤頂帽、墊石支座、架梁、橋面系及附屬工程等;軌道工程設置為:底砟、面砟、道床、鋪軌、道岔、附屬工程等;基礎房屋工程設置為基礎、主體、裝飾3個節點。根據工作內容和工作量將合同總價分配到各節點,按照節點驗工計價和合同價款支付方式支付款項。根據鐵路投資項目管理現狀及工程總承包的特點,采用節點驗工計價支付工程款有利于驗工計價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業主與總承包商都非常有利,節點計價直觀有效,既保證了業主對工程款的嚴格管理,又減輕了管理協調工作量,對于總承包商來說解決了施工圖設計與初步設計階段的量差計價問題。
3、加強資金管理
在EPC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單位承擔了很大的資金壓力,面臨業主拖欠工程款和分包商索賠雙重壓力,所以加強資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對一項EPC工程來說,項目運行過程中資金狀態應保持現金流始終為正,即收入大于支出,同時也不能拖欠分包商工程款,以免對工程進度質量造成影響。為了達到資金管理的目標,通常采用以下措施:(1)根據承包合同規定,結合施工組織安排,編制詳細的資金利用計劃,并根據施工進度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動態調整。(2)督促業主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辦法執行,制定合理的審核辦法,縮短審核周期。(3)根據工程節點進度和承包合同的有關規定,及時計價結算工程款,做到不影響總承包單位的信譽和違反合同約定。
4、加強合同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核心內容,是保證項目工期、造價和質量的重要基礎。EPC工程為了加快施工進度,縮短建設周期,通常在招投標簽訂總承包合同時只完成了初步設計,并沒有完成全部施工圖設計。待開展施工時,工程范圍和技術標準可能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承包方面臨著很大的風險,因此鐵路總承包企業在簽訂總承包合同時,應盡可能明確界定工程范圍、職責范圍,并且應注重積累鐵路總承包合同條款經驗,制定有利于鐵路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合同范本,減小風險。同時也可以利用分包合同適當對總承包商承擔的風險進行合理轉移,付款方式可以采取背靠背條款,分包合同也可以采取總價合同,總價包死,將二、三類設計變更納入到風險包干費中,通過合同條款對分包商構成約束,有效控制成本風險。合同簽訂后,要對施工中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識別、分析,總結自身的經驗教訓,完善各種風險識別和風險應對方法,針對不同的風險等級,采取切實可行的對策和措施,消除風險,保證建設目標的順利實施,并且最終形成適合鐵路EPC項目的風險管理體系。
5、加強合同違約索賠管理
在工程建設往往建設時間比較長、施工過程比較復雜,這就造成了在工程施工中容易發生違約現象,所以,這就要求我們在合同簽訂時一定要做好關于違約索賠及爭議處理的問題。總包單位在發生違約事件時,應立即收集相關證據,證據要以書面或圖片等形式為主,并盡量留有業主或在于監理簽審的關于合同違約事實的相關意見。然后對其違約證據包括違約的時間、數量、費用等進行詳細的記錄,以此來承擔相應的責任,違約索賠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處理,要其時效性。
6、合同的收尾管理
合同收尾管理包含兩個方面,即合同文檔資料的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后評價。合同文檔資料的管理包括文檔的收集、分類、整理、儲存、使用和移交等環節。合同文檔資料的管理,要符合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要求,符合檔案管理和項目驗收備案的要求,符合工程管理規范和文檔管理規范的要求。在總承包項目結束時,要按有關規定向有關單位移交。
合同管理工作的后評價是指合同執行完畢后對合同執行情況的評價,以總結合同管理的經驗,便于合同管理工作能力的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后評價是項目部全員參與的活動,應重點對合同的分包方式、簽訂、相關方的責任劃分及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對合同的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的評審,并將評審中總結出的改進經驗運用到下一個項目的管理工作中。
結束語
工程EPC總承包的市場前景十分廣闊,工程承包企業面臨著機遇,同時也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和巨大的挑戰,作為EPC總承包商,需要認真分析EPC總承包模式存在的主要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范,努力打造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提升自身的實力,才能在工程領域站穩腳跟,實現持續、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羅斌,繆佳梅.工程總承包中的合同管理[J].企業科技與發展,2011.
關鍵詞:EPC總承包合同類型 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TV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前言
當前在國內水電行業逐步推行EPC模式,EPC模式充分發揮了設計、采購和施工聯合一體綜合管理的優勢。但從已實施的EPC項目來看,總承包單位因施工力量不強,合同管理不到位,設計龍頭優勢發揮不明顯等造成了總承包單位的總承包項目經濟效益不理想等情況。筆者根據所參與總承包項目的合同管理情況并結合自身工作經驗就EPC模式下總承包單位合同管理中關于總承包合同價格類型、合同結構類型進行探討,并推薦一種合同結構形式供大家參考點評。同時希望有更多的從業者一同探討總承包單位的合同管理。
2EPC合同價格的類型
EPC總承包合同價格有三種基本類型:總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和單價合同。
1)總價合同,通常被認為是“價格閉口合同”。一般而言,業主方在總承包項目的前期工作所作不多,能夠提供給承包商的資料十分有限,也不能給承包商足夠的時間來理解和調查項目資料的可靠性,因此要求承包商在短時間內提交EPC合同總價實屬不可取。目前國內多數承包商為了拿到項目,匆促報價或先干后談的現象普遍,故而導致總承包單位時常面臨嚴重虧損風險。采用總價合同,實際上就是業主方與承包商間的一場賭博,在水電項目上表現尤為突出,賭博的結果“不是贏得悲壯,便是輸得慘烈”。
總價合同細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總價合同兩種。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合同價格一旦確定,就作為支付的基礎,一般不因實際執行過程中的工程量的變化而改變,不隨工程執行過程中市場物價波動而進行調整。可調總價合同一般指合同款的支付以固定價格為基礎,但合同約定,若在合同執行期間市場物價出現波動,則合同價格隨之調整,通常采用價格指數法和文件證明法或在合同中另行約定調整方法。故嚴格說來,總價合同并不代表合同總價格一成不變,總價合同只是相對單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而言,合同價格調整的難度較大,合同邊界條件較嚴格而已?!犊偝邪贤痉段谋尽返任墨I中均明確了合同價格調整的邊界條件或范圍,基于的原則主要是業主指示或同意的變更或發生了業主負責的風險,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
2)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被認為是“價格開口合同”。雖然該合同方式在實踐中沒有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應用廣泛,但對于項目前期設計沒有完成、工程量很難預估但又必須盡快開工的項目而言,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個比較好的選擇。成本加酬金合同可以細分為: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百分比酬金合同和成本加激勵酬金合同。為了實現質量、進度目標又能較好控制工程成本,實現責任、利益同擔共享原則,在成本加酬金合同項目中較常采用的是成本加激勵酬金合同。
3)單價合同,界于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之間,是一種風險和收益都較穩妥的合同方式。業主在招標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只是“估算工程量”,僅為承包商報價時參考使用,合同的最終價格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來確定。采用單價合同時,一般在合同內約定,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投標時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差別太大(±15%),對合同價格影響很大,則對合同價格作出相應調整。
除最常用的單價合同外,還有兩種變型,即純單價合同和單價與包干混合合同。純單價合同是業主在招標時只提供需要承包商完成的工作項,并不提供各項工作的工程量,而要求承包商報出相應單價,在合同執行時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乘單價進行支付。單價與包干混合合同的的做法是:以單價為基礎,對于可以用某單位計算工程量的均使用單價,但對于不宜計算工程量的分項工程則采用包干價,該類計價方式適合于大型土木工程。
3總承包合同結構
根據總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圍不一致,合同價格類型不同等因素,總承包合同應具備各項目獨有的特性。業主方和承包商應摒棄一個大合同模式,把擬建項目的所有事物全部包干的模式。尤其在水電項目上,涉及事項和不可預估的事情太多,采用一紙包干的合同形式,增大了合同雙方的風險,也不利于充分發揮各家所長。筆者認為總承包項目的合同類型可以根據工程規模大小、總承包范圍等進行適當調整。例如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勘測設計與建筑安裝總承包合同;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合同;設計、采購與監理(咨詢)總承包合同;交鑰匙合同等。
4推薦的EPC合同結構
因水電工程的復雜多變性,不可預見的事項較多,如地質問題、征地移民問題和不可抗力等因素,極易造成工程成本大幅增加。從近幾年國內有些EPC總承包水電項目的建設情況來看,多數總承包商面臨嚴重虧本局面,可以說EPC模式在水電工程上的運用還不成熟。既要推廣EPC模式,又要合理控制參建各方的風險,并且實現工程“又快又好”、“物美價廉”的目標。筆者認為在水電項目上,EPC總承包合同的簽訂形式宜適當調整,不應照搬石油化工行業或國際工程的總承包合同模式。筆者建議將一個項目的總承包合同(大合同)適當分解成多個總承包合同(小合同),然后充分發揮當地政府和業主等相關方的優勢,共同實現工程建設目標。本文推薦總承包合同結構形式如下圖:
上述總承包合同結構劃分主要依據以下幾點:
1)充分發揮當地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將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和代建項目交由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辦理,如可行則總承包單位僅扮演代簽合同角色,從而減輕協調工作數量和工作難度。為了保證工程的成本和進度,該項總承包合同宜由業主方直接與當地政府進行合同洽談,并建議在合同金額上設置適度的獎勵金額和明確超一定幅度投資后的成本分攤比例,即擬采用是成本加激勵酬金合同價格類型。
2)因主機、橋機和其他金屬結構、機電設備的采購價格在簽訂總承包合同時難以確定,建議設備先按暫定價格進行處理,總承包合同價格則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進行確定。同時,為確保主機和金結設備的品質,業主方可以在該項總承包合同中明確:如設備單價超100萬元,須經過業主方進行招標、采購。而該項的最終結算價格以分包合同定價為準,以此可以避免低價中標、以次充好的情況,并降低總承包合同雙方的風險。
3)樹立勘測設計費與建筑安裝費捆綁結算思路,有利于設計單位提高設計質量、深化設計管理,同時促進設計提升現場服務質量。勘測設計、建筑安裝及技術服務總承包合同須設置合同金額上限,并明確超合同金額上限的費用全部由總承包單位承擔。同時對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的工程范圍予以明確,建議以施工圍堰或距樞紐本體項目50m以內或樞紐工程規劃用地范圍以內等作為本合同總承包范圍,其余相關項目或毗陵區域作項目劃入另外的總承包合同。為保證主體工程的質量,避免發生過度優化,建議該項總承包合同采用單價與包干混合合同。對主體工程的項目明確采用單價進行計量支付,對輔助工程和臨建項目則以包干價處理。
5結論
根據本人構思,EPC總承包合同宜推廣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計價模式,并按專業特點分開簽訂總承包合同,以利于降低合同雙方的風險。借此希望有更多的建設者為我國工程建設總承包的合同管理提出新的方法與理念。
參考文獻:1、張水波.國際工程總承包EPC交鑰匙合同與管理.中國電力出版社
關鍵詞:合同管理;成本控制;要約;風險分割
1合同分類
作為施工單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總包合同管理及分包合同管理。總包合同即與建設單位抑或代建單位簽訂。施工單位作為施工總承包合同主體,對外承擔承包合同要約約定的全部風險及責任,全面組織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承擔總承包合同要約約定全部責任。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需要,部分工程需要分包,并由此產生與協作單位即分包商之間分包合同。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分包合同形式分為三種,①專業分包、包工包料;②專業分包、主要材料甲供;③勞務分包;清包人工費或包人工費或包人工費加消耗性材料、小型機具的。就該公司目前管理模式,對大部分公路工程采取的主要分包模式為,為包工包輔料包小型施工機械的方式,并在分包條款中明確約定主要材料損耗系數,并約定甲供材料超過約定損耗系數。乙方超出約定損耗,在工程結算中予以扣除。分包合同主要構架為主要材料及大型機械由總承包方承擔,零星材料及小型機具由分包商承擔。
2總承包合同管理
2.1施工總承包合同簽訂
現行總承包合同一般為固定單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約定施工單位承擔材料漲價風險。作為施工單位,因為全球經濟環境變化抑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影響,在風險承擔上過大,有時候導致工程直接大額度虧損。且材料費占整個工程投資的近75%,材料價格一旦全線大幅漲價,將超出施工單位承受能力。以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06月份中標某工程為例,該工程在2008年金融風暴期間建筑材料市場全線漲價引起的虧損。表中材料預算單價為改工程投標時市場單價,材料實際單價為工程實際采購平均單價。從該表中可看出,由于主材全線大幅漲價,僅材料一項就構成工程近2000萬元虧損,虧損金額巨大。所以在施工總承包合同簽訂過程中,作為施工單位,應務必爭取在合同條款中,對于業主對材料漲價風險過分轉移予以協商,必要時提供地方政府在該方面的文件作為依據。如在2008年金融風暴期間,天津市就了關于建設工程投資單位給予施工單位材料漲價補償的文件。約定施工方承擔風險單位,超出該約定漲價率,材料漲價由建設單位承擔。
2.2施工總承包合同交底
施工總承包合同簽訂之后,由公司相關部門下達標后預算,標后預算應從材料消耗、機械費、人工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給出具體指標,以便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控制,同時在工程竣工后進行考核,并在工程成本控制上予以指導性意見。預算部門應對施工、材料、機務、財務等相關部門予以承包合同交底,對相應部門予以側重交底。比如對材料部門,應明確甲供材供應范圍及方式,合同條款中對材料漲價風險如何分擔等條款;對財務部門,對承包合同中資金管理條例等予以側重說明。施工總承包合同交底應留下相關文字材料及交底會簽記錄,作為合同管理部門工作落實之文字依據。
2.3施工總承包合同實施過程管理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合同、招投標文件、與業主往來相關書面文字、地方性指導文件均用妥善保管,并做好各項文件收集整理工作,為工程竣工結算、洽商理賠等工作做好基礎。
3分包合同管理
3.1分包合同管理流程
以下就分包各流程存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所存在利弊進行幾點總結:3.1.1分包工程招標工程施工分包商選擇采用分包招標方式,可以吸引更多分包商進行投標報價,增加競爭,引進實力強且價格合理分包單位,并有利于施工工程管理與質量控制,降低施工成本,利于工程成本控制。分包招投標按正規招標程序嚴格執行,明確分包單位應對全面考慮分包文件中所示相關事宜,綜合報價,并對報價負責。由分包單位自己投標報價時考慮因素不全,導致報價過低而不愿意簽訂分包合同給總包單位造成的損失由分包單位負責,總包方保留對其追究的權利。同時總包單位應對分包單位施工成本予以科學測算,全面考慮人工費、機械費及管理費、稅金等因素,不能盲目相信低價。對大幅度低于實際成本報價予以刪除,選擇合理報價單位。如在我公司某項目部分包招標過程中,預算部門在事先進行分包成本測算過程中,得出分包成本單價鋼筋在450元/噸左右,預制小箱梁混凝土成本單價在260元/立方米左右,對在投標報價中預制小箱梁混凝土報價分別為364元/立方米的、報價為383元/立方米兩家單位予以淘汰。3.1.2分包合同修訂分包合同大部分由預算部門起草并上報公司予以審批,但在分包合同修訂過程中,應引起各相關部門重視,尤其施工、質量、安全及材料各部門。施工部門由于直接參與施工過程管理,對現場管理、工序銜接、零星材料供應、小型機具及大型機械配合、設施料配置及配件消耗等問題較為熟知。在新工程分包合同起草過程中,施工部門應對分包合同認真審核并提出注意事項及建議。其他相關部門也應對分包合同根據部門職責提出意見。以確保分包合同條款明確清晰全面,利于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
3.2分包進度款結算
分包進度款根據合同約定按當月完成工程量編制結算單進行支付并建立臺賬。月完成工程量須經現場管理人員及生產經理簽字確認,發生的材料款、獎罰款等須經相關部門標明,交予預算部門,在月度進度款結算中予以扣除。由于進度款結算畢竟不是竣工結算,有可能發生工程量調整及變化,故臺賬及結算件只蓋項目部公章,結算件亦只為工程所屬項目部保存,避免因過程結算引起經濟糾紛。以上進度款結算方式可以對分包扣款及時體現,確保工程款不超付;同時對分包隊伍材料消耗進行按月實時監控,對超出正常損耗給予提示,做好工程施工過程控制。
3.3分包竣工結算
根據以往經手工程,提出以下幾點注意事項:3.3.1注意施工過程中相關人員簽訂收集因為工程期一般較長,人員調動就相對較大。人員調動引起分包竣工資料簽字不齊全,這是一個很大問題。過程中做好簽字資料收集,會減少竣工結算難度。3.3.2注意扣除分包扣款稅金由于現行單價大部分為含稅單價,分包扣款同時應扣除相應原本由分包單位承擔的稅金。根據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文件〔2011〕265號文件,稅金已進行調整。在分包扣款稅金扣除中,應注意相關稅率變化。
3.4分包合同中對成本控制所采取的措施
3.4.1采取較為適合工程的分包方式、明確條款約定目前采取的包工包輔料、包小型機具模式,可以有效降低材料損耗,在控制難度比較大的小型機具消耗、電費及零星材料方面實現責任轉移,提高分包商成本控制意識,使其在施工過程中主動積極的采取有效方式,減少材料浪費,從施工操作第一線操作人員控制材料消耗,從源頭控制材料消耗。3.4.2選擇專業能力強,信譽好、長期合作分包隊伍施工過程中,定期對分包單位進行過程評價,分季度在分包進度款結算同時,由預算組織包括施工、質量、測量、實驗及安全各部門,分別對分包單位進行從施工質量、進度、安全、測量及實試驗配合各方面情況進行過程評價,并在月底進行通報,制定詳細的獎罰細則。對評比中相對較差的施工退伍予以通報甚至清退。施工過程總,做好基礎資料收集、保管,為以后工程施工隊伍篩選工作做基礎。3.4.3在分包單價中,設定分包機動單價一項目前在某工程小箱梁預制合同中,增加一項分包機動單價價格,每月由施工、質量、實驗、測量、實驗各部門進行打分評比;分包商各項生產組織活動符合各部門要求,進行此分項分部工程計量;達不到各部門要求,即此項機動單價不予計量。機動單價一項,通過單價調節一項,可以積極有效從材料消耗、質量控制、服從管理等各方面控制施工隊伍,從而到達工程成本控制的目標。3.4.4充分利用公司資源,有效降低分包報價如在橋梁施工中,以往類似工程鋼模板有的稍加改動就可以利用,有的幾乎不需要改動,合理利用現有資源,可以節省很大費用。減少分包商提供物資,可有效降低報價,有利于工程成本控制。3.4.5對部分工程采取包工包機械包主材分包方式如在某工程路基部分采取包工包機械包材料方式分包,此種分包類型可以轉嫁一部分材料漲價風險,使工程利潤率有一定保證。3.4.6加強項目清工簽證控制分包合同條款中,明確現場施工簽證范圍,明確分包綜合單價包含工作內容,尤其明確分包合同單價包含日常文明施工用工。根本以往工程,在文明施工用工及迎接各級檢察用工方面,每個工程都會發生相當多清工,產生不可控制的成本消耗。摒棄以往工程中因為合同條款對清工一項內容約定不明確、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對清工簽證產生分歧、不利于成本控制的地方。綜上所述,在分包商成本控制上面,結合工程實際及項目部自身資源情況,對實際工程實體采用較為適合本工程的分包方式,在分包方式、條款約定、責任分擔、風險轉移等方面明確約定,從而達到從分包方面控制工程成本的目的。
4目前采取的分包模式的缺點
4.1工程工序交叉時分包單位較多,管理難度較大
采取多家分包單位,如小箱梁預制、小箱梁吊裝與現澆中橫梁分別由三家分包單位承擔施工,工序交叉較多,工作內容銜接時要求分包隊伍積極配合,管理難度較大。
4.2缺少工程分包規劃
分包前期未制定嚴格分包計劃,對工序銜接考慮不充分,同時因為分包單位較多,每個分包商為確保自身經濟利益,不平衡分包單價幾乎不存在,從而導致綜合費用支出較大。
5分包合同管理的構想及建議
5.1嚴格制定工程分包計劃,全面考慮分包成本
在工程分包前期,嚴格制定分包計劃,確定分包單位數量及分包模式,同時全面考慮施工成本。由于目前分包基本為清包,模板及各種設施料為項目部提供,單純從分包單價上考慮,有可能存在優勢。但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大型機械、施工用電及各種協調費用,都應該在分包模式確定時予以考慮,確保分包模式得以優化,并最終有利于成本控制。
5.2減少工序交叉銜接
分包施工隊伍只見工序交叉銜接越多,不僅施工管理難度較大,同時容易因為分包單位之間互相推諉,影響工程進度。分包前期充分考慮這一點,有利于工程施工過程管理與成本控制。
5.3廣泛考慮機動單價一項,提供分包隊伍積極性
根據已實施工程實際情況,提出分包機動單價一項,有利于分包施工管理,提高分包隊伍積極性。當然是以加上機動單價后,分包單價為合理單價為前提。
6結束語
在承包合同簽訂過程中,應該盡量爭取減小材料漲價風險,對于業主過度風險轉移條款予以充分溝通協商,降低總承包合同風險;分包合同中,力爭條款嚴謹,減少分歧,便于執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嚴格執行合同條款,保證合同執行力。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工作中重要環節,應予以足夠重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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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云顏.淺談建設工程合同管理[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4(03).
關鍵詞:合同管理;分包;關系;
前言:常用的發包模式有:總分包模式、施工聯合體、施工合作體、平行承發包。如何規范分包工程合同,加強分包工程的管理,在理論上還很不完善。
1.工程分包的原因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新建工程規模越來越大,一個工程完全由一個承包商完成是非常困難或不可能的。因此,很多大中型工程常采用總分包的模式進行建設。總承包模式通常是業主將某一項工程,全部發包給一家資質符合要求,報價合理的企業,他們之間簽定施工總承包合同,以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限。而總承包企業,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可以將工程按部位或專業進行分解后再分別發包給一家或多家資質、信譽等條件經業主或監理工程師認可的分包商。
在建筑市場中,資質高、管理能力強的施工企業往往憑借自己的實力獲得總承包權后,將一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其主要原因有:
①工程量大,工期短;
②總承包商在設備、資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資源不足,需要借助于分包商的投入;
③由于承包商對于某一些分項分部工程施工方面不具備長處,而借助分包商可以降低成本;
④業主指定分包商。
除業主指定分包商外,總承包商選擇分包商通常有兩種做法。、
一種是總承包商在工程投標以前,即找好自己的分包伙伴,根據招標文件,委托分包商提出分包工程的報價,經協商達成合作意向后,總承包將各分包商的相關報價進行綜合匯總,編制成總承包投標報價表。一旦總承包商中標取得總承包合同,總分包雙方再根據事先的協商意向和條件,在總承包合同條件的指導和約束下,簽定分包合同。
另一種做法是總承包商自行參與投標取得總承包合同后,再將擬分包的部分分包給分包商,一般采用議標的形式,由兩家以上的分包商提出分包報價,經過價格、能力、信譽等條件的比較,擇優錄用簽定分包合同。
2.分包工程中各方的關系
2.1承包商與分包商的關系
分包工程的主要特點是:從市場的角度看,總承包商既是賣方又是買方,他既要對業主負全部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又要根據分包合同對分包商進行管理并履行有關的義務。總承包商可以將工程分包給其它人,但不可將合同的責任和義務分包出去,總承包不能期望通過分包,逃避自己在總承包合同中的法律和經濟責任,而分包商在現場則要接受總承包商的統籌安排和調度,只是對總承包商承擔分包合同內規定的責任并履行相關的義務。
2.2業主與分包商的關系
由于分包合同只是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的協議,從法律的角度講,業主與分包商之間沒有契約關系,業主對分包商可以說既無合同權利又無合同義務。業主和分包商的關系與業主和總
承包商的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除非合同另有明確的規定,分包商不能就付款、索賠和工期等問題直接與業主交涉,一切與業主的往來均須通過總承包商進行。業主只是按照總承包商
合同支付總承包商的驗工計價款并賠償其可能的經濟損失,而分包商是從總承包商處按分包合同索回其應得的部分。分包商的效益通常與總承包商的效益密切相關。
2.3監理工程師與分包商的關系
監理工程師的任務是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進行監督管理,即通過投資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組織協調,實現項目的最優目標。正如業主和分包商之間沒有契約關系一樣,受業主委托的監理工程師和分包商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責任、義務和權利關系。但是分包合同是以總承包合同為背景和條件的,因
此,分包合同從簽定到施行都離不開監理工程師。首先,監理工程師對分包商有確
認權。其次,監理工程師對分包商有監督檢查權。第三,監理工程師對工程指示應經承包商確認。分包商不應執行從業主或監理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有關分包工程的變更的未經承包商
確認的指示。他應立即將此類指示通知承包商并向承包商提出一份指示的副本。分包商僅應執行由承包商書面確認的指示,但承包商應立即提出關于此類指示的處理意見。
3.分包工程合同條款的主要問題
3.1主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的關系
FIDIC 合同條件(1987 年第四版,1992 年修訂重印) 4.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獲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這種同意不應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應將分包人、分包人的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視同承包人自己及其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并為之負完全責任。”該條款實際上包含三層含義: ①禁止承包人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
②工程分包應獲得業主及監理工程師同意; ③總承包商應對分包商的行為負完全責任。
FIDIC 分包合同條件(1994 年第1 版) 第4. 1 款規定:“承包商應提供主合同(指承包合同) 供分包商查閱, ⋯應認為分包商已經了解主合同的各項規定?!蓖瑫r, FIDIC 分包合同條件第4.2款規定:“ ⋯分包商應承擔并履行與分包工程有關的主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所有義務和責任?!钡?.3 款規定:“此處規定不應被理解為在分包商與雇主之間可以產生任何私下約定?!边@里包含4 層含義:
① 分包商與業主之間沒有契約關系,雙方既無合同權力,又無合同義務;
② 分包商對分包工程直接向總承包商負責;
③總承包合同中有關分包工程的條款對分包商具有約束力,分包商應遵守或執行;
④總承包合同優于分包合同。
3.2分包工程中總承包商的風險
總承包商在征得業主同意后,可以自己挑選分包商。雖然總承包商在挑選分包商時處于主導地位,但也存在風險??赡軙龅椒职踢`約,不
能按時完成分包工程,使整個工程進度受到影響的風險,或者對分包商協商、組織工作做得不好而影響全局。如果一個工程的分包商比較多,這容易引起許多干擾和連鎖反應,如分包商工序的不合理搭結和配合、個別分包商違約或破產,從而使局部工程影響到整個工程。
3.3 分包商的風險
由于總承包商在簽訂分包合同時處于主導地位,分包商處于被動地位,因此,總承包商往往利用分包合同向分包商轉嫁風險,使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擔的風險與享有的權利與總承包合同總的相應規定有很大的差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在工程付款方面,承包商往往以自己沒有從業主那里得到支付為由,拒絕給分包商支付。FIDIC 分包合同條件第16. 3 款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承包商應有權扣發或緩發本應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額: …(d) 承包商已按主合同將分包商報表中所列的款額包括在承包商的報表中,且工程師已為此開據了證書,但雇主尚未向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額,而這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行為或違約引起的?!痹摽钫f明如果是由于分包商的違約使總承包商未能從業主那里得到支付,則分包商應承擔責任,也不能從業主那里得到相應的支付。但是,承包商因為會分包商的原因而未能干按時收到業主方面的支付,分包商不能因此同承包商一起承擔損失。
分包商得到的支付常滯后于業主對總承包商的支付??偝邪瘫仨毎磿r向分包商支付其應得的款項。FIDIC 分包合同條件第16. 8 款規定:“如果承包商未將到期應支付給分包商,…,這次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索取利息的通知時(該通知應在上述付款即將到期之日的7 天內發出) ,應按雇主根據主合同的規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利率堅持比到期末付款額的利息支付給分包商。”
②在一些分包工程中,分包商往往不能對工程變更、物價調整所帶來的收益享有權利。如果總承包合同規定工程價款隨工程量調整而變更的條款,分包商應同總承包商一樣享有相應的調價權力。FIDIC 分包合同條件第10. 3 款規定:“如果構成主合同變更的分包工程的一項變更由工程師根據主合同測量,那么,倘若分包合同中的費率和價格適合根據測量對此類變更估價,則承包商應允許分包商多加任何以工程師名義進行的測量?!?/p>
4.總承包商對分包商的管理
4.1總承包商應具有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
采用總分包模式的工程項目,一般都比較復雜,且分包商一般都不太了解總承包的總體計劃,因此,總承包商應在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安全及現
場管理方面加強對分包商的管理。
4.2總承包商應加強對分包商的合同處罰措施
總承包商在簽訂分包合同時,應確保分包商不違約,保證分包工程按時按質完成,除加強對分包商的管理以外,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處罰措施。
如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約保函、保修保函,制定質量、進度控制獎罰條款。
關鍵詞 總承包項目 防范 分承包商 索賠
一、前言
建設工程在施工階段始終處于一個開放的系統中,對于規模大、工期長、結構復雜的工程項目,系統內部和系統外部及自然界的不可抗力等因素均能對系統造成影響,給承包商和業主的經濟利益帶來損失。隨著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推廣,建設項目的管理模式逐步與國際接軌,承包商的索賠意識、合同意識和風險意識也在不斷增加,用施工索賠獲得非承包商原因而造成的損失補償,并逐漸成為承包商保護其經濟利益基本的管理行為。
在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在各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都有可能發生索賠,但在施工階段索賠發生較多。索賠的發生是雙向的,只要合同對方的責任和義務未按合同約定實現,或出現提供的條件與合同約定狀態不一致,都可能出現索賠。在總承包項目,總承包商居于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地位,費用風險基本從業主轉移至總承包商承擔,總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時,費用控制成為其項目控制中最核心的控制工作內容,因此對于總承包商而言,防范分承包商提出的索賠,意義重大。
二、索賠的分類
索賠按其目的可分為兩類: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
工期索賠,是由于非承包商責任的原因而導致施工進程延誤,要求批準展延合同工期的索賠。工期索賠在形式上是對權利的求償,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時,而被追究合同拖期違約責任。一旦獲得批準合同工期延展后,承包商不僅免除了承擔拖期違約賠償費的嚴重風險,而且還可能因提前工期得到獎勵,最終仍反映在經濟收益上。
費用索賠,其目的是要求經濟補償。當現實的條件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導致承包商增加開支,要求對超出計劃成本的附加開支給予補償,以挽回不應由他承擔的經濟損失。
三、索賠的發生原因
施工分包商向總承包商提出的索賠一般是由以下原因產生的:
1.合同缺陷。常常表現為合同文件規定不嚴謹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這不僅僅表現在商務條款中,也包括技術規范和圖紙中的缺陷。
2.總承包商的違約。一般表現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分包商按時提供應由其提供的、使分承包商得以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或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
3.條件的變化。在合同履行中,尤其是在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條件的變化對施工分承包商的工期和造價影響很大,如地下不明障礙物等,常常導致變更、工期延長或成本大幅度增加。
4.變更。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變更是不可避免的。由于變更的發生,使質量標準、工程量及施工順序等發生變化,往往就產生了對工期和費用的索賠要求。
5.工期拖延。若因為非承包商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的工期拖延,往往是分承包商向總承包商提出索賠的一個原因,但若是由于分承包商的原因或一個成熟的承包商應該可以預見的風險導致分承包商工期延誤,則不應成為索賠產生的理由。
6.總承包商指令導致分承包商的索賠。因總承包商指令錯誤或超出常規或合同要求,將引起分包商的索賠。
7.國家政策及法律、法令變更。
8.其他分承包商的干擾。一個工程建設項目,往往不僅僅由一個分承包商同時工作,其他分承包商的任何延誤或質量問題,將可能導致另一個與之有一定關聯的分承包商提出索賠。
9非承包商原因或非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對工程的不利影響,也會導致分包商提出索賠。這些是可能會產生索賠的原因,是分承包商向總承包商提出索賠的理由。相應地也是總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索賠的理由。
四、索賠處理的程序和原則
當接到分承包商的索賠要求時,一般可采取下列步驟處理:
1.首先檢查分承包商的索賠要求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程序。只有按合同約定的程序提出的索賠,才會被總承包商納入索賠處理程序。對事先沒索賠意向,或已超過索賠期限的,可以理解為分承包商主動放棄索賠權利。
2.對索賠事件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是總承包商對分包商提出反駁的最有力武器之一。包括:是否屬于非分承包商的責任,或是否是分包商應承擔的風險,或是否是一個成熟承包商應該預見的風險;當雙方都有責任時,分包商必須劃分和證明雙方責任大小;事實依據和記錄是否完整、齊全;合同依據是否充足;合同中是否有免責條款;分承包商是否已主動放棄(明示或暗示)了索賠要求;分承包商是否采取了適當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3.核實分承包商是否因索賠事件確實存在損失。
4.根據分析的原因和結論計算同意索賠的工期和費用。
五、索賠管理的對策
1.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分包策略。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分承包合同是一個較復雜的體系,其內容包括了設計、采購和施工承包等分包合同,施工分承包合同還會按專業分成多個合同。在不同的分承包合同之間,有很多的界面和工作接口關系,如:設計與采購、施工合同之間的工作和反饋條件的關系等。各個分承包合同間的工作界面與接口關系往往是合同履行中分承包商提出索賠的重點,分包合同間的接口與界面越多,出現索賠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建立一個正確有效的合同分包策略,合理劃分并減少各個分承包合同間的界面與接口,可以減少合同范圍重疊與缺漏,減少索賠發生的概率。對于合同中的重要條款,為防止承包商在施工階段從工程成本和施工索賠的角度解釋,造成索賠機會的依據,可與分承包商簽訂補充協議進行防范。
2.加大分包合同簽訂的管理,減少合同條款的缺陷。合同是既是履行的重要依據,也是索賠的根本依據。分承包商往往是依據合同中的責任、義務和權利條款來進行索賠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合同條款的嚴密,責任、義務劃分的準確,風險的合理分擔與轉移顯得非常重要。通過合同責任、義務條款的約定,合理地分解、轉移總承包合同的風險,并保證各個分承包合同間的責任義務的一致性。比如:設備采購合同的質量保證期一般是到貨后18個月或安裝后12個月中先到期的,但在大型的化工工程建設中,因其建設周期較長,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設備的質量保證期到期了,但工程還沒有竣工現象。而總承包合同是要保證整個工程項目在竣工后一年內都在質量保證期之內,很明顯這部分的風險將不得不由總承包商自己承擔了,或是繼續由設備供貨商承擔,但將面臨被索賠的風險。
3.預測和分析導致索賠的原因和可能性。在分承包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總承包商承擔著大量的技術、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如果在具體工作中發生疏漏,給某個分承包商造成干擾,則很可能產生索賠。分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人員常常在尋找著這些工作疏漏。所以,總承包商在其工作中就應能預測到自己行為的后果,堵塞漏洞,在起草文件、下達指令、作出決定、答復請示時都應注意到其完備性和嚴密性,在作出計劃安排和實施方案時都應考慮其正確性、周密性和潛在的索賠可能。
4.通過有效的合同履行管理,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合同的履行管理包括對分包合同的重要履行活動跟蹤、監督、分析、預警等。索賠事件通常是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通過對合同履行的監督和跟蹤,可以及早發現可能的干擾事件,及時提醒,并采取積極措施降低干擾事件的影響,達到減少或降低總承包商被索賠的損失。比如在中泰熱電聯產工程總承包項目中,因地質勘探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主廠房基礎實際坐落在濕陷性黃土且地下水位高處,該事件將會造成已進場施工的地基處理、基礎施工、設備安裝等多個專業分承包商的大面積窩工,總承包商面臨大量的工期和費用索賠,總承包商在發現后,立即組織論證,采用混凝土灌注樁和換填技術,并對其他分承包商的計劃進行合理調整,最終除地基處理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賠外,其他承包商因沒有受到實質性損失而無法提起索賠,使總承包商的工期和費用被索賠的風險減到了最小。
5.完整的過程記錄。承包商提出索賠時,其理由往往顯得很充分,但通過總承包商自身對事件的記錄與分承包商提供資料的對比,往往會有一定的出入,從中可以減少一部分總承包商的索賠損失。值得注意的是,向分承包商發出的通知、指令對問題的表述和要求應當具體、明確,技術術語標準,意思表達準確。不可使用含糊期辭,模棱兩可和令人費解的詞名。對往來函件、工地的記錄等應分類登記收集保存,它隨時都可成為處理索賠的佐證材料。
6.規范地履行合同義務。施工階段的項目管理目標就是實現投資、工期和質量的目標控制,在這個階段規范地開展監理工作是實現控制目標的保證,更是降低和預防施工索賠事件的措施所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任何一方不適時、適當、完全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必然會引起另一方的抗辯和索賠,如總承包商延期付款,或延期供貨,或延期批復分承包商的意見,都可能導致分承包商提出的費用與工期索賠。因此,約束總承包商的工程師規范地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大大減少因管理疏漏而造成的索賠。
7.應精通法律和合同知識,具備綜合分析問題和反索賠的能力。施工索賠工作涉及相當多的合同和法律方面的知識。一個工程建設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有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仲裁法等,而作為國際工程合同,可能還涉及海商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方面的知識。作為總承包商不僅應熟悉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條件和有關的法律規定,還應懂得國際工程通用的一些合同條件,以及施工索賠工作方面的國內做法和國際慣例,如FIDIC條款。法律條款是合同以外索賠的最重要的依據,也是實施抗辯權等法律規定權利的重要依據。
雖然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影響,導致工程項目的工期、造價等方面發生變化,導致超出合同條件的施工索賠以眾多的機會。但是,應當意識到,存在索賠機會并不等于一定能夠使索賠達到目的。至于確定補償的范圍則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分承包商總是希望不僅得到附加的成本開支,還要得到計劃利潤或相應的工期補償??偝邪淘谔幚硭髻r事件時,可以利用工程合同條款賦予的權利,對索賠者違約的地方提出反索賠要求,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在施工實踐中,索賠與反索賠是相伴相生的。承包商為了維護其利益,一方面提出索賠要求,另一方面必定會采取反索賠措施。
六、結束語
總之,總承包商在加強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管理的同時,合理分解合同風險,應掌握法律、合同和專業知識,熟練運用項目管理手段,加大建設關鍵環節的管控,綜合分析索賠問題,提高反索賠能力,有效控制分承包商的各類索賠,降低項目費用風險,實現總承包項目費用控制的目標。
參考文獻
[1]GB/T50358-200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S].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5-9.
關鍵詞:全周期預算;核電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中圖分類號:TL4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核電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合同文本、合同價格的簽訂往往滯后于工程的實際進度,這樣的后果就是核電工程各項工作的開展,沒有有效的費用控制目標,盡管各工程項目均通過項目立項的形式進行費用目標控制,但費用立項的目標金額卻很難合理進行判斷。經常是,在核電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價格簽訂時,工程各項分包合同基本上大部分已完成簽訂,各項成本費用基本上都已明確,有可能會出現分包合同成本超出總承包合同價的現象。對于EPC承包商來說,如何通過有效的管理措施,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并將各項費用有效地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是其費用管理工作的重點。
1.全周期預算目標的確定
本文中所指的核電工程總承包項目全周期預算,準確來講是僅針對項目的建設期,不包括項目建成后的運營期。全周期預算目標來源于核電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且不能突破總包合同價格。根據報價原理,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構成包括成本、利潤、稅金等組成,其中成本又可分為合同性支出、內部管理成本(含人員薪酬)。在預算管理的初級階段,即EPC承包商尚未有完善的預算管理系統和成本歷史數據積累的階段,內部管理成本將通過年度預算的形式進行控制使用。因此,全周期預算的內容和構成就是核電工程各項分包合同性支出,其他部分由公司總體控制使用,并通過年度預算的形式進行預算安排。
核電工程總承包項目全周期預算的形成前提有:
(1)已簽訂的、完整的、明確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文本及價格分項,其中價格分項應能夠分解到各類費用,如設計費、設備購置費、建安費、調試費、管理費等,且能夠進一步細化。此外,為了有效避免項目全周期預算編制之前各項分包合同已簽訂的現象,EPC承包商應保證工程總承包合同的談判和簽訂在工程開工前完成。
(2)其他項目已執行完畢的實際費用成本數據,用于測算各項分包合同性支出預算金額。
(3)本項目已簽訂的合同金額(含已發生的變更),這是既定實際發生的成本,必須在全周期預算中包含。
(4)其他必需的相關資料。
2.全周期預算目標的執行控制
核電工程總承包項目全周期預算目標確定后,即下達給預算的執行部門項目部,由項目部根據公司確定的預算目標進行細化、分解,一方面要分解到建設期內各年度,同時又要根據各類費用的性質分解到各子項單元,如此就形成了項目總體費用計劃。或者說,項目總體費用計劃就是項目部根據公司批準的總體預算目標作出的資金使用計劃和安排。項目全周期預算作為項目部的宏觀預算控制指標使用,原則上不得突破。而項目總體費用計劃作為項目部實際費用支出的具體參考和依據,用于指導項目部各年度的費用安排。
在總體費用計劃完成后,工程實際開展需要通過年度預算進行控制,這其中就涉及到基于總體計劃完成的年度費用計劃和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在總體預算目標的控制下,年度費用計劃和年度資金需求計劃的編制相對容易得多。
各項工作的開展,各項費用的產生,均從項目立項開始起步,在項目總體費用計劃產生之后,項目立項的目標金額可根據項目總體費用計劃中對應子項的預算目標值進行確定,確定合同立項金額后,該分包合同的合同價格將會限定在立項金額的控制目標范圍內,從而各項工作的費用得到有效控制。
3.全周期預算目標的執行分析
核電工程總承包項目全周期預算、項目總體費用計劃、項目年度費用計劃以及項目立項目標金額,均是層層進行控制和管理的,并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通過數據統計并逆流層層往上反饋。
此外,EPC承包商通過定期對全周期預算進行執行情況分析,及時掌握各項預算數據的狀態,對于可能會產生偏差的部分進行分析、預測,并向項目部提出預警,同時要求項目部對偏差部分進行分析,并進行糾正、不突破全周期預算目標的調整,如果執行偏差過大不得不調整全周期預算目標時,項目部需提供詳細的調整報告和支持性材料,并證明該偏差為非項目部主觀因素導致,否則該調整會影響項目全周期預算對項目部的考核。
與三方合同進行比較研究,分析兩者之間的主要差異,為合同管理的實踐工作提供理論依據。
關鍵詞:雙方合同;三方合同;差異分析;
Abstract:Contract is the linkageand the supreme working rules among all sides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which acts as the instrument regulating economic action ofcontract both-sides.There have been plenty of conctracts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so much misunderstanding about contract also.So,in this paper two-sides contract and tripartite contractshould be studied comparably to find out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in order to supplying theory gist for contract management practice.
Keyword:two-sides contract;tripartite contract;difference analysis
前言:在現代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為與進度管理、質量管理、成本(投資)管理、信息管理等并列的一大管理職能?,F代建筑工程項目的具體實施通常是通過合同委托完成的,從而決定了合同在工程項目管理中的獨特作用。由于社會化大生產和專業化分工的需要,一個工程必須有幾個、十幾個,甚至更多參加單位,這決定了在工程的實施過程中,會出現大量的合同。其中,大量的合同屬于雙方合同,但也存在相當數量的三方合同。并且,三方合同的數量和重要性有著上升的趨勢。本文對工程合同中的雙方合同和三方合同進行比較研究,以明確各自的界限,為工程評標和合同管理提供理論依據。
1 建筑工程合同概述
1.1 建筑工程合同基本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如下:“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逼渲袑τ诮ㄔO工程合同有專項定義:“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合同?!盵1]從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可以看出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法律關系的定義,合同條件明確定義了雙方的責權利: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內實施工程,發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接收工程,同時支付約定的工程價款。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絕大多數合同只有兩個合同主體。但由于現代工程項目的復雜性,出于聯盟或者制約等的目的,三方合同應運而生。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點
(1)單件性或一次性。任何項目從總體上來說都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復的。項目的一次性是項目最顯著的特點。這個特點造成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充滿著不確定性和風險,合同的簽訂和實施沒有比較可靠的參照(雖然有標準的合同范本)。
(2)合同標的物――工程對象系統的復雜性和個性化?,F代工程不僅體積大,涉及的專業門類多,而且科技含量高,常常是硬件和軟件的結合體。這是工程合同一切問題的和復雜性的根源。
(3)合同定義的工程業務方式的特殊性。工程合同與通常的貨物采購不同,先通過招標投標確定合同價格和工期,然后再完成工程的設計、供應和施工工作。然而,在招標投標階段,對合同標的物――工程對象系統地描述通常是不完備的,雙方的理解也可能常常不能保持一致。因此,要求承包商事先比較準確地確定合同價格和工期是十分困難的,這是工程合同的基本矛盾。
作者簡介:李娜(1981-)女,河南鄭州人,工程師,從事工程造價與工程項目管理研究
(4)合同雙方參與合同標的物的實施建設過程。由于項目的一次性、項目的復雜性和重要性、項
目投資金額巨大,使得項目的建設實施過程充滿風險,迫使業主參與項目的實施,掌握項目實施的
主動權。這與簡單的貨物采購合同存在極大的差別。
2 建筑工程雙方合同與三方合同的差異分析
從上述分析可知,建筑工程合同與一般的經濟合同最大的或者最終的差異是――甲方參與合同標的物的實施過程?;诮档惋L險、掌握項目實施的主動權或者監督權,建筑工程合同中經常出現業主簽字的三方合同。這給項目評標或項目的實施帶來一定的困難和疑惑。一份有三方參與簽字的合同是否屬于三方合同?作者就這個命題進行雙方合同與三方合同的差異分析,以期明確兩者的根本區別。
2.1 合同標的差異分析
合同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買賣合同中會有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例如,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標的和標的物并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如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不管是雙方合同或三方合同,標的物不會在性質和范圍上存在差異,其相對應的工程對象系統都可以是相同的;同時,在合同工作內容上也不會存在差異,都屬于全壽命周期范圍內的工作?;谝陨系姆治?,雙方合同與三方合同可以適用于相同的標的物。
但在合同標的上,雙方合同與三方合同存在根本差異。合同標的的根本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相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從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可以看出,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法律關系的定義,建設工程合同的基調是雙方合同。合同主體只有兩個――發包人與承包人,利于權利義務的劃分和糾紛的解決,利于標準化和格式化,利于合同研究和標準合同的推廣。在雙方合同中,合同標的――即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力義務關系是雙向的。在合同是完善的假設條件下,合同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對等的,這是雙方合同標的的特點。
而在三方合同中,雙向關系即可以達到權力義務平衡的狀態是不存在的。其合同標的的特點是權力義務連環,權利義務只有在三方制約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達到平衡。如“三方代建合同”,除規定代建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外,還明確規定“政府主管部門”的權限和義務:對代建單位(受托人)的監督權、知情權;提供建設資金的義務?!笆褂脝挝弧钡臋嗬土x務:對代建單位(人)的監督權、知情權,對所建設完成的工程和采購設備的所有權;協助義務、自籌資金供給義務[2]。這是雙方合同與三方合同最大的區別。另外,在三方聯營承包合同中,聯營體內的每個成員除了對聯營合同規定的自己的工程范圍負有責任外,還與業主有合同法律關系。雙重合同關系是三方合同的特例,但這也是雙方合同不具備的特點。
2.2 合同性質差異分析
從建筑工程合同的定義上分析,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工程成果和報酬的交換,工程中絕大多數雙方合同屬于這種性質,其合同關系適用于合同法調整范圍。而三方合同則比較復雜,其不僅是一種合同模式,同時還屬于一種社會契約。
如三方聯營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和利益而聯合,所以它屬于一種社會契約。聯營體具有團體性,但它在性質上又區別于合資公司。因此,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原則和一般公司法律原則都不適用于聯營承包合同關系,它的法律基礎是民法中關于聯營的法律條文[3]。另外,三方待建合同就更加復雜。代建機構作為項目法人的制度設計與現行的法律環境還存在一定矛盾。爭議在于代建關系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或是行政委托關系,直接導致代建行為的法律關系不清。通過委托代建,建設單位的民事責任風險轉移了,但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風險并沒有轉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項法定制度。盡管在《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提到了“代建制”,但由于相關的配套政策還不健全,代建機構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確[4]。由此帶來的是三方代建合同的法律關系模糊,但基于三方代建合同的基石也是合同各方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和利益而聯合或者制約,我們可以將其視為一種社會契約。以上兩種合同,其范圍都已經超出了合同法的調整范疇,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工程擔保合同中。通過以上分析,雙方合同與三方合同在性質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其焦點在于是否超出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2.3 合同效力差異分析
合同一經簽訂,只要合同合法,則成為一個法律文件。雙方按合同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享有相應的法律權利。合同雙方都必須用合同規范自己的行為。如果不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甚至單方撕毀合同,則必須接受經濟的甚至法律的處罰。除了某些特殊情況使合同不能實施外,合同當事人都不能擺脫這種法律約束力。這是建筑工程雙方合同的效力特點,同時也適用于大多數三方合同。
但是,在三方合同中的三方聯營承包合同中,是不存在這個特點的。通常聯營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包合同投標前就得簽訂,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個附件。業主在資格預審時既要將聯營體作為一個總體單位來考察,同時又要分別考察各成員的資質和業績。在評標時業主也必須研究聯營合同、聯營體運作的問題,以及可能帶來的風險。只有總承包合同簽訂,聯營承包合同才真正有效。只有總承包合同結束,聯營體才能解散,聯營體必須完成它的總承包合同責任。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三方聯營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有條件的,只有在總承包合同簽訂的條件下才成立。假如沒有成功簽訂總承包合同,那么之前簽訂的三方聯營承包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這與一般的雙方合同有根本的區別。
另外,雙方合同在合同任務結束或者單方毀約的條件下結束(毀約方需要承擔毀約責任)。在某些三方合同中,即使單方毀約(除了業主),合同依然繼續履行。如在三方聯營承包合同中,當某聯營成員退出時,其他聯營成員有將聯營體的業務進行到底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某些三方工程合同中(非聯營)或者工程擔保合同中。
3.案例分析
作者在評標工作中,發現在工程實際操作中存在大量的對三方合同的誤讀。如在某工程清標過程中,業主要求承包商所提供的以往的承包合同必須是雙方合同(即不認可三方合同),而同時業主認為只要合同中出現三方簽字的即為三方合同,從而導致了許多合同作廢。這種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作者發現,處于監督的目的,業主作為鑒定方經常會出現在分包合同或者指定分包合同中。而在這種合同當中,業主其實是不在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中的,即此類型的三方合同本質上是屬于雙方合同。因為分包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合同主體只有兩個――總承包商和分別商或指定分包商。合同的權力義務關系只在兩者之間存在,即使發生本合同范圍內的糾紛,也與業主沒有任何關系。
4.結論
合同作為工程建設的紐帶,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隨著現代項目復雜性的日益增加,為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加強合同管理是關鍵。從而,加深合同的認識就顯得非常必要了。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雙方合同和三方合同存在著合同標的、合同性質、合同效力等方面的主要差異。同時,兩者之間在其他方面,如合同界面、復雜程度、應用范圍、操作流程、風險控制等方面也會存在差異。對兩者差異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對工程合同的理解,為實際工程合同管理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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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05.
[4]周世玲.貴州省政府投資工程代建制情況研究[J].建筑經濟,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