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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常用行政法律法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 農電工作 法律法規 基本概念
一、農電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規的基本概念
農電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規是調整人們在農田類電力建設、生產、供應使用及電力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農田電力類的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等一切規范性文件。截至目前,農電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規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用電檢查管理辦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
二、違背農電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規要承擔的責任
1.民事責任
這一部分主要是財產責任,相應人員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賠償損失,具體分類包括:第一是違反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第二是違反供用電合同的責任;第三是電力運行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要條件有:第一,發生損害事實,即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第二,相關責任人存在民事違法行為;第三,責任人的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由于行為人違反行政法律義務而要負責的任務,是由國家行政機關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具體分類措施包括兩種:第一種是行政處分;第二種是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構成農田工作犯罪的電力違法行為包括:第一是竊電構成犯罪;第二是破壞電力設施構成犯罪;第三是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第四是、、構成犯罪;第五是妨害公務構成犯罪。
三、農電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規
1.電力設施的保護法律法規
電力設施的保護法律法規主要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其中,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第一是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第二是電力線路設施;第三是有關的輔助設施。電力設施盜竊與破壞行為的表現包括:第一是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第二是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第三是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法律禁止的行為;第四是違法作業或其他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除此之外,保護電力設施的法律法規在運行過程中,還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管理工作應到位;第二,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第三,發現有違規、違法的行為,必須及時制止;第四,出具整改通知,申請強制執行;第五,在處理疑難問題時,應注重與政府部門的溝通:(當電力法規與其他法規有沖突時;保護區與產權問題有沖突時;遇到比較難纏的居民時。)
2.違章用電與竊電行為的法律法規
違章用電的違約行為主要指違反供用電合同,竊電性質的竊電行為包括輕微竊電,屬于違約行為,是民事侵權的范疇,相應的供電企業可以直接依據《供電營業規則》和《用電檢查管理辦法》追究竊電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另一種是一般竊電,除了具有民事侵權的特征外,主要屬于行政違法,是行政處罰的范疇,兼有民事侵權和行政處罰的雙重屬性,竊電者既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又應承擔行政違法責任。供電企業應依據《供電營業規則》和《用電檢查管理辦法》追究竊電者的民事賠償責任。與此同時,供電企業還應申請公安機關、電力行政主管機關,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行政處罰;第三類是嚴重竊電,除了具有民事侵權、行政違法的雙重特征外,主要屬于刑事犯罪,是刑法制裁的范疇,兼有民事侵權、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的三重屬性。竊電者既要承擔民事責任,又應承擔行政違法責任,更重要的是應承擔刑事責任。在竊電證據提取、竊電金額確定及法律適用方面遇到的困難較多,影響供電企業的積極性。
3.觸電事故的法律法規
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高院關于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細則》、《供電營業規則》、《用電檢查管理辦法》、《農電事故調查統計規程》等。具體來說,當遇到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引起觸電事故;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等行為后,相應的供電企業可以免于負責。還要進行產權劃定,便于產權界定后,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
四、結語
依法工作是農電工作運行的基本準則之一,本文總結了農電工作的幾種基本法律法規,并對這些法律法規做出了較為詳細的介紹,以期能夠促進農電工作依法運行。但由于筆者的知識水平有限,因此,本文如有不到之處,還望各位不吝指正。
參考文獻:
關鍵詞:行政復議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
一、行政復議
我們所要談論的是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那么就不得不對行政復議做一個簡單的闡述,以期望對行政復議制度有一個初步的了解。
在姜明安老師書中對行政復議作出如下定義:“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現代法治社會中解決行政爭議的方法之一,它與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同屬行政救濟,是行政相對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p>
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它有不同于其他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行政復議所處理的爭議是行政爭議。這里的行政爭議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復議是專門為解決行政爭議而設置的一種制度。
2.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并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前者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為,后者如制定和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等。我國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附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中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但不審查行政法規和規章。
3.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通過聽證的方式審理。書面審查的方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查雙方提交的書面證據材料,認定案件的事實,判斷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從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目的,在于確保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得行政救濟的一種重要途徑,它不僅能夠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提供及時、高效的保障,而且還能夠實現行政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作為一種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機制,行政復議制度為世界各國、各地區所廣泛采用,德國的異議審查制度、日本的行政不限審查制度、法國行政救濟制度(包括善意救濟和層級救濟)、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國的行政法官制度、我國臺灣地區的訴愿制度等均大抵與行政復議制度相當。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在行政復議中的應用
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將其分為羈束性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為。其中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行為中有一種特殊的權利,謂之為自由裁量權。所以簡單地說,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判斷行為并自行決定實施其行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是行政機關常用的一種權力。行政自由裁量權相對于一般法定行政權來說,是一種自由的權力,靈活性大,行政機關享有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行決定是否作出某種行為,在何時何地行為,怎樣行為的廣泛自由。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它具有行政權的國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點,有其標準和目標,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沒有范圍沒有邊際的裁量,與毫無準則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針對紛繁復雜、發展變化的各種社會現象,為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對各種特殊、具體的社會問題能夠靈活果斷地處理和解決,在適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應有一定的自由選擇的余地。為此,我國的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增強行政的能動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之需要。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富有彈性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機關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同時,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把雙刃劍,在缺乏程序約束及必要有效監督的情形下又極易被濫用,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談到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不得不從行政“疆域”說起。在19世紀,西方國家大多數依照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闡述的自由貿易理論,實行自由放任政策,國家的經濟發展主要依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規制,信奉“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那個時候,“除了郵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識的英國人幾乎可能沒有意識到政府的存在而度過他的一生”。后來,行政的疆域突破了傳統的自由經濟時代的領域,擴大到如下方面:(1)干預經濟,對經濟活動進行規制;(2)調控國內國際貿易、管理國內國際金融;(3)舉辦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4)管理教育、文化和醫療衛生;(5)保護知識產權;(6)保護、開發和利用資源;(7)控制環境環境污染和改善人類生活、生態環境;(8)監控產品質量和保護消費者權益;(9)管理城市規劃和鄉鎮建設;(10)直接組織大型工程建設和經營、管理國有企業等等。行政權的擴張,使社會經濟空前發展,但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
根據對行政復議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以上論述,可以推導出自由裁量權在行政復議中應用時的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1.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針對的是行政爭議而行使的。行政復議制度的設立是為了解決行政爭議,因此復議機關所享有的行政權的運作主要是解決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其自由裁量權具有特定性,只能針對呈現在復議機關面前的行政爭議案件。不同于行政主體享有的裁量權的范圍廣、自由度高的特點,更不同于司法中的裁量權,后者具有更為嚴格的適用標準和程序。
2.行政復議法為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供了許多條文基礎。如行政復議法的第三條第三項“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這一條文規定了復議機關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審查,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很難判定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沒有一個相對具體的判斷指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條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標準并不明晰,預留了隨意裁量的空間。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事實上絕大多數都采用了書面審查的辦法,是否進行調查、聽取各方意見也取決于復議機構的決定,隨意性極大。
3.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會受到來自司法機關及其他機關的牽制。復議機關相較于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更加關注于自己的復議結果是否能被法院及其他機關認可,因為如果被發現在復議過程中有違法違紀的行為,就會被依照行政復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追究法律任。并且被復議申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告上法庭也不是一件舒服的事情。因此復議機關在運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對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結果進行審查時,是會考慮到法院和其他機關介入的因素。三、對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規制的思考
(一)來自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影響
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如果曾經在某個案件中做出一定內容的決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類案件中,行政主體都要受前面所做出的決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對有關行政相對人做出相同的決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則?,F代國家憲法上的平等原則,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直接淵源。這一原則其實強調行政系統中行政權力運行的統一性,要求同類問題相同處理。在行政裁量廣泛存在的今天,試圖讓法院運用司法權審查行政疆域的每個角落是不現實的,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務,也不是僅僅涉及到法律問題,有些問題包括了財政稅收環保土建等方面非常專業的問題,讓法院來對這些領域的專業知識進行評價肯定是自討苦吃,因此建立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則的意義就在于,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考慮到自己以前對同類問題所持的觀點看法、采取的具體措施,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對同類問題所持的觀點看法、采取的具體措施,進而保證其自由裁量權能夠謹慎、斟酌地做出,特別是在一些專業知識很強的領域,根據這一原則制定出一套詳盡的操作性強的內控機制,減少復議機關的裁量權異化的情況。
(二)對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的司法監督
在大多數情況下,當相對人沒有從復議機關那里得到公正、有效的救濟的時候,其最有可能的就是通過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保護。而且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行政權的控制的作用不容忽視。目前有很多老師和學者關于行政復議司法化進行討論,有學者在總結出行政復議種種弊端(如:當事人不愿申請行政復議,不愿意不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十分普遍;行政復議的救濟作用十分有限等等)后,認為應當建立統一的行政法律救濟制度,完全可以將行政復議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并效仿法國體制,設立隸屬于中央政府的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的行政法院系統,由行政法院統一行使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救濟權和對行政主體的法律監督權。學生認為,從法理學的角度說存在即為合理,任何一項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必要性,既然它能夠為大多數國家所單獨采用必然有其合理的因素。所以學生對將行政復議制度并入行政訴訟,設立行政法院表示疑惑,如果行政法院隸屬于中央政府,那還不是不能做到完全跳出部門或系統的狹隘圈子,在設立制度進行控制的時候并沒有預設相對較高的權力就是正確的、不受制約的。這樣做不是又使行政復議陷入了另一個大一點的圈子嗎?并且對根源于法國的這種制度能否在中國順利運作表示質疑。因此,許多學者認為,當務之急是推進我國的司法改革進程,逐步加強法院的獨立性,以使行政訴訟制度能充分發揮其功能,是法院能夠有效、有度的對復議機關的不適當的自由裁量行為進行規制。
(三)完善行政責任制度,加強行政復議制度的專業化、獨立性
我國的行政復議法在第六章列入了法律責任的規定,目的在于明確復議機關及被申請機關的法律責任,但這些條款在實際適用的時候效果并不明顯,具體規則不能很好的落實,問題有部分源于條文本身的不夠具體和可操作性不強,在修訂復議法時應當明確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機關、操作規程等程序規定。如前所述,不能因為行政復議制度在現實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就否定這一制度的積極意義,針對復議制度遇到的具體問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制定實施細則等來加以完善。針對復議機關的獨立性問題,學生認為絕對的獨立是不存在的,復議機關在隸屬于政府的同時可以引入一些程序性規定,如聽證、專家咨詢會、程序公開等制度,使復議申請人能夠充分的在復議作出結果之前發表自己的看法,“讓別人聽到自己的呼喊聲”。從訴訟法的角度我們知道,程序正義之所以重要,并不在于它一定會帶來真正公平正義的結果,而在于它使當事人能切實感覺到自己受到尊重,自己的意見能夠正確順暢的表達。關于經費問題,這涉及到財政稅收方面的專業性問題,切實可行的方法是在有關學者提出基本方案后,將方案交由相關部門論證,最終的目標是能夠保證全國的復議機關都有獨立的經費保障,可以裁減基層的復議機關,達到精簡高效的機構設置。針對復議機關人員專業化的問題,很多老師提出以下的觀點“建立行政復議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度,將這些人員的選用納入國家司法考試的范圍”,提高復議人員的法律素養保證他們的任職資格,是控制裁量權不適當運用的有效手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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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診療過程中要盡量少輸血”是一種不嚴謹的說法。輸血是臨床上常用的一種治療手段,只能說“臨床醫師和輸血醫技人員應嚴格掌握輸血適應證,正確應用成熟的臨床輸血技術和血液保護技術,包括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等?!保ā杜R床輸血技術規范》第三條,2000年6月1日衛生部)王文的說法容易對患者造成錯誤導向,輕易拒絕輸血治療,后果不堪設想。要知道,能夠開展自體輸血的醫療機構并不是很多。
但是王文認為“如果醫方在和患者簽定各種同意書之前,先向患者提供治療方案的知情選擇書”,筆者是贊同的。在中華醫院管理學會2003年作為行業規范推出的《醫院知情告知系列規范文書》中,在所有的治療性告知書中都要求醫務人員應全面告知患者可以選擇的治療方案有哪些等內容。相信隨著該規范在全國的不斷推廣,醫療機構的告知將會更加規范。
作者聯系方式: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萬欣律師
北京市東直門外小街甲6號《健康報社》407室 100027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第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注: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
第十三條 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第二十條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 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 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未附加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五條,未按規定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標注凈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其標識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規定標注食品營養素、熱量以及定量標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從事食品標識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實踐中,常常發現部分行政執法機關簡單、機械地理解“一事不再罰”,對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重復處罰。例如一起非法轉讓集體土地建房的案件,國土部門在實施了罰款之后,又作出了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再如對一起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工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先后作出罰款處罰的決定。當向其指出這種處罰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時,一家機關工作人員辯稱,“我們沒有違法,只是和同有行政執法處罰權的機關沒有通氣,互不了解對此事的處理情況。”另一家則聲稱他們對違法的當事人沒有罰兩次款,不算違法。對此種辯解,筆者認為這從根本上曲解了“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立法初衷。
“一事不再罰”是行政處罰基本原則之一
眾所周知,在行政管理關系中,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機關處于主動、命令的地位,相對人則是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前者可依據行政職權將自己的意志加于后者,強制其服從。因此,前者在實施自己的管理行為時必須做到依法、公正、合理。依法就是管理機關必須是依照法律、法規設立或獲得授權、委托的合法主體;公正就是管理者所實施的行為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站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立場上;合理就是對相對人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建立在客觀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恰當進行裁量的基礎之上。
在依法、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對相對人的處罰必須是也只能是對所認定的某一種違法行為的處罰。由于其依據的準確性、行為的客觀性和結果的必然性,決定了這種處罰的唯一性。如果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量時含糊不清,可左可右,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行為就很難保證其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
不重復處罰是對“一事不再罰”的特殊強調
雖然“一事不再罰”是行政處罰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但由于我國現行的行政執法體制中部門林立、職能交叉、地方保護主義等弊端,導致在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上出現了多層次管理、多家處罰的現象,往往使相對人疲于應付,苦不堪言。比如,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建設與規劃用途不符的建筑物,既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又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由于執法主體不統一,往往是土地部門要罰款,規劃部門也要罰款。針對這種情況,在制定《行政處罰法》時,才將“對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不能處以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作為一條原則,專門寫明,目的是防止和糾正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亂收費、亂罰款現象。試問,對同一個行為既然禁止處以同一種性質的處罰,又怎能再次施加更為嚴厲的處罰呢?如果這個口子一開,又何談行政執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不當行為的處理建議
護理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護理活動具有很高的風險。在護理工作中,護士必須認真對待每一個病人和每一項操作,稍有疏漏,就有可能在護理過程的某個環節上出現問題,導致護理差錯或事故發生,使病人遭受不應有的不良后果,構成護理缺陷。護理缺陷不僅會給病人造成組織器官損傷、殘疾、死亡等嚴重后果,而且給醫院、科室及當事人帶來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甚至承擔法律責任。護理行為涉及到法律問題已引起護理界的高度重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于2002年9月1日起實施。新頒布的《條例》對醫療事故有了明確的概念: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其構成要件之一就是行為的違法性所導致的人身損害后果。因此,作為一名護理人員,避免或減少醫療事故的措施之一首先即要人人懂法:深刻認識和理解相關的醫療護理法規,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然后自覺的守法、用法、依法行護,在保護病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了使護理人員在護理工作中能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從法的角度來審視護理行為,防范護理糾紛,并能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做到人人懂法到依法行護,我院護理管理部門認識到對醫院護理人員進行全面的醫療安全強化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通過各種教育、規范、培訓等手段,使護理人員進一步明確自己應具備的條件、行為、規范及法律身份,以及如何防范醫療糾紛等。
1 強化法律制度意識和法規教育、對護士進行衛生法律、法規的培訓
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是調整人們在醫療衛生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是法制建設的重要環節和基礎工程。在我院護理人員中,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不很了解的現象還較為普遍,護理人員法制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的狀況與患者明顯增強的法律意識形成了強烈的反差,成為導致護患糾紛及醫療事故的潛在危險因素。護理管理者必須高度重視。組織護士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強化意識和法規教育,掌握其內容和要求,明確與護士直接的關系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和權利,深刻認識實施護理服務是在依法履行護士的義務。從法律角度理解提高護理質量的意義,正確履行職責。我院采取各種途徑對新老護理人員進行衛生法律、法規的培訓。新進護士上崗前積極做好醫療法律法規崗前培訓,采取先集中學習醫政法律中護理法規、有關的法律規范及規章制度,如《醫院護理工作制度》、《醫院護理工作人員職責》、《醫德醫風規范》、《藥品管理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理缺陷管理制度》、《護理文件書寫規范》、《護士禮儀規范》、《護患溝通規則、制度》等規章制度,然后分組討論,分析護理工作中存在的潛在法律問題,分析當前醫療市場形勢,護理差錯事故典型案例討論活動,并寫出總結、再考核、評定、合格者作為錄用要求之一。對在職護士,定期組織院內、科內醫療護理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和討論,要求人人參與,從自身角度談差錯的成因和預防,如對不認真執行查對制度、執行醫囑不嚴格,不認真執行技術操作規程,擅離職守等案例,進行分組討論,以使每一位護士都能從中汲取經驗教訓,對日常護理工作生活表現出的缺乏耐心、情緒不穩定、操作粗糙、做事粗心大意的護士,各級護理管理者通過談話、教育等予以具體指導,盡可能消滅發生差錯的誘發因素。學習討論結束后,科室或個人書寫小結、體會、建議等書面文件交護理部,同時采取理論考試、抽查抽問等形式對護理人員法律法規掌握情況進行考核、評定、匯總,其結果作為科室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2 加強護理基本功能訓練、規范護士行為
護理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是每位護士從事臨床護理工作的基礎,護士技術操作常規、??谱o理常規等是長期經驗的科學總結,是確保護理質量的重要措施。護理操作的準確、規范以及護士的言行舉止都會影響病人的身心。事實證明,護士行為不規范,業務生疏,技術不過關均是發生護理缺陷的重要原因。因此,我院護理管理部門通過制定全院護士“三基”、“三嚴”培訓計劃,有計劃地組織對全院護士進行護理基礎行為規范訓練,抓好全院護士的護理業務素質和護理服務質量的鞏固和提高,認真做好“三基”、“三嚴”培訓工作,并為護士參加繼續教育提供條件,使護士的行為逐步熟練化、規范化、科學化,使護士對常用護理操作技術更準確、熟練,進一步增強護士的職業信心,并能有效地防止護理缺陷的發生。
3 加強護士的職業道德素質培養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是從事護理工作的基本條件,事實上,有相當數量的護理缺陷是由于責任心不強造成的,高尚的職業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風,是防范護理缺陷的一個重要方面,無愧于白衣天使的美譽,必須以積極的人生態度抵制拜金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的侵蝕,崇尚真、善、美,摒棄假、丑、惡,正確認識護理工作的價值和意義,熱愛護理專業,用保障人類健康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愛護生命道德規范來約束自己,避免護理缺陷的發生,在奉獻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時刻以護理道德規范來約束自己,避免護理缺陷的發生。我院護理管理部門則通過組織各種形式:文藝表演、心連心活動、基層義診等提升護士姐妹的職業情操,在具體工作則做到獎懲分明,對那些“兢兢業業、愛崗敬業、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視病人為親人”,為病人提供滿意醫療護理服務的“優秀護士、愛心天使”給予表揚獎勵,對那些職業道德素質差,為病人造成傷害的護士以懲罰。
蔬菜農藥殘留法律法規及限量標準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2006年)第六章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產品,不得銷售。此外,關于我國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的規定包括《農藥安全使用規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1997年)以及農業部關于農藥使用及管理的各項公告如第194號(2002年5月5日)、199號(2002年6月5日)、274號(2003年4月30日)、322號(2003年12月30日)、632號(2006年4月4日)等,共對52種農藥做了不準在蔬菜上使用的規定。
對市場上普通商品蔬菜安全評價應采用強制標準進行判斷,國家的最新關于蔬菜農藥殘留限量的強制標準是GB 2763-2005《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于2005年1月25日,200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代替并廢止了1981年以來過的34種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原國家標準,是當前我國規定種類最多(136種)的農藥在食品中最大殘留限量的標準,涉及53種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與原標準相比,新標準增加了丙溴磷、除蟲脲、氟胺氰菊酯、氟氯氰菊酯、甲胺磷等一些以前未作規定的農藥;滴滴涕、六六 六、毒死蜱、氯氟氰菊酯等農藥指標比原標準更嚴;而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百菌清、代森錳鋅等農藥的指標比原標準更寬。GB 18406.1-2001《農產品安全質量 無公害蔬菜安全要求》規定了41種農藥在蔬菜上的最大殘留限量,也屬于國家強制性標準。由于GB 2763-2005標準前言中未說明代替GB 18406.1-2001,因此GB 18406.1-2001也是現行有效的國家標
準。NY 774-2004《葉菜中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醚菊酯、甲氰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氯氰菊酯、四聚乙醛、二甲戊樂靈、氟苯脲、阿維菌素、蟲酰肼、氟蟲腈、丁硫克百威最大殘留限量》是農業行業強制標準,對葉菜中13種農藥品種進行了規定。
蔬菜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分析及存在的問題
這些標準規定的很多種農藥在蔬菜上的最大殘留限量值并不一致,國標、行標共有27項農藥殘留限量標準不同。GB 2763-2005對常用農藥氯氰菊酯,規定其在葉菜類蔬菜中最大殘留量為2.0mg/kg,GB 18406.1-2001規定在葉類菜中最大殘留量為1.0mg/kg,NY 774-2004規定在葉菜中最大殘留限量為1.0mg/kg。這樣在日常檢測工作中,會出現檢出氯氰菊酯,其量符合GB 2763-2005要求,而達不到無公害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GB 2763-2005對常用農藥馬拉硫磷,規定其在葉菜類蔬菜中最大殘留量為8.0mg/kg,甘藍類蔬菜為0.5mg/kg,果菜類蔬菜為0.5mg/ kg,豆類蔬菜為2.0mg/kg,芹菜為1.0mg/kg,塊根類蔬菜為0.5mg/kg,而GB 18406.1-2001對所有蔬菜規定為不得檢出,這樣在蔬菜中檢出馬拉硫磷,就不符合GB 18406.1-2001,但有可能符合GB 2763-2005要求。
蔬菜農藥殘留限量標準沖突解決方案研究
根據法律的適用原則提出蔬菜農藥殘留標準的解決方案,即國家標準和法律法規優于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新標準優于舊標準,特別規定標準優于一般規定標準,強制性規定優先于任意性規定。
1.國家標準和法律法規優于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
當地方標準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和法律法規不一致時,國家標準和法律法規就是上位法,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就是下位法,應遵循國家標準或法律法規。二甲戊靈,GB 2763-2005規定葉菜類蔬菜最大殘留限量為0.1mg/kg,NY 774-2004規定葉菜最大殘留限量為0.2mg/kg。甲氰菊酯,GB 2763-2005規定葉菜類蔬菜最大殘留限量為0.5mg/kg,NY 774-2004規定葉菜最大殘留限量為1.0mg/kg,在日常判斷中應按照國標GB 2763-2005執行。
2.新標準優于舊標準
當位階相同的新舊兩個標準規定不一致時,應按照新標準要求執行。除蟲脲,GB 2763-2005規定葉菜類蔬菜最大殘留限量為1.0mg/kg,而GB 18406.1-2001規定葉菜類最大殘留限量為20mg/kg。毒死蜱,GB 2763-20 0 5規定葉菜類蔬菜最大殘留限量為0.1mg/kg,而GB18406.1-2001規定葉菜類最大殘留限量為1.0mg/ kg。在日常判斷中應按照國標GB 2763- 2005執行。
3.特別規定標準優于一般規定標準
當規定大類蔬菜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與規定小類蔬菜農藥殘留標準不一致時,應按照后者規定要求。氟胺氰菊酯,GB 2763-2005規定甘藍類蔬菜最大殘留限量為0.5mg/kg,而GB 18406.1-2001規定蔬菜最大殘留限量為1.0mg/kg,在進行甘藍類蔬菜中氟胺氰菊酯判定時應按照GB 2763-2005執行。三唑酮,GB 2763-2005規定黃瓜最大殘留限量為0.1mg/kg,而GB 18406.1-2001規定蔬菜最大殘留限量為0.2mg/kg,在進行黃瓜中三唑酮判定時應按照GB 2763-2005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