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26 16:51:1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刑法方向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在職研究生
2016年招生簡章
浙江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省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學校,是首批進入國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設的若干所重點大學之一。浙江大學前身求是書院成立于1897年,為中國人自己最早創辦的新式高等學府之一。1952年,在全國高等院校調整時,曾被分為多所單科性學校,部分系科并入兄弟高校。1998年,同根同源的浙江大學、杭州大學、浙江農業大學、浙江醫科大學合并組建新的浙江大學。經過一百多年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已成為一所基礎堅實、實力雄厚,特色鮮明,居于國內一流水平,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研究型、綜合型大學。
為幫助在職人員進一步適應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法治建設需要,幫助學員掌握更加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提高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決定在學院本部開設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國際法學專業研究生課程班。
一、招生對象與條件
參加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在職研究生班學習的在職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與要求:
1.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欲申請碩士學位者需在取得學士學位滿一年后方可報名。
二、報名方式及時間
1. 報名時間:即日起報名,每班人數為60名;
2. 報名地點: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2號樓112室(杭州市之江路51號),郵編:310008;
3. 報名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學歷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2)1寸免冠照片和2寸免冠照片各2張;(3)報名登記表(需加蓋單位公章)。
4.上課地點:a,、杭州市之江路51號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杭州班)
b、溫州市浙江工貿學院1號樓(溫州班)
三、錄取事項
1. 錄取審查: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和浙江大學研究生院共同進行錄取資格審查;
2. 正式錄取及學費收?。悍矊彶楹细裾?,發入學交費通知。學員依據通知規定,入學前完成交費。
四、學習年限及收費
1. 學習年限兩年。按規定學時面授,充分利用在職人員業余時間;
2.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民商法學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公司與金融法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刑法學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經濟法學方向)
五、主要專業方向及課程
民商法學:法學前沿(含刑事法學)、民法總論、債權法學、商法學(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保險法等)、民事訴訟與仲裁法、國際法學、碩士生英語、民商法專題、民事法律與特別法、法律行為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商事案例研習、服務合同專題、侵權案例研習、票據法專題。
公司與金融法:法學前沿、民法總論、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碩士生英語、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刑法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法學方法論、刑法原理、各罪研究、民法總論、國際刑法、證據法學基礎理論、犯罪學專題、刑事訴訟法專題、刑事偵查與司法鑒定專題、行政法專題等。
經濟法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法學方法論、經濟法專題、商法專題、行政法專題、民法專題、刑法專題、訴訟法專題、知識產權法研究、金融法研究、國際經濟法、勞動法學、環境法研究、財稅法、企業法等。
六、結業與學位申請
1. 進修學員按專業培養計劃完成課程學習,考核或考試合格,發給浙江大學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
2. 獲得浙江大學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具有學士學位并通過全國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外語統一考試與法學綜合課考試者,通過浙江大學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進入碩士論文階段,碩士論文答辯通過,授予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費直撥】 4000,716,617
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公司與金融法方向(同等學力)
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富有特色的實戰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并進。
【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課程費用】
學費:21000元。
書本費:1000元。
教學地點: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費直撥】 4000,716,617
關鍵詞:假釋;消極條件;暴力性犯罪
一、《刑法修正案(八)》關于消極條件的修改狀況及概述
2011年5月1日起所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第十六條將原本《刑法》的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此條款的修改使假釋制度的消極條件發生了重大的改變,因此有必要對新修改的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進行新的解釋,才能有利于假釋制度的適用。
我們通常所說的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是指部分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具有法定不得假釋的情況,所以導致不得適用假釋制度對其進行假釋的條件。假釋制度作為目的刑論的產物,其著眼點在于特殊預防,在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為什么又要另外規定了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使部分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此,學者方面見解基本相同:如有的學者認為對于累犯和嚴重的暴力性犯罪,由于罪犯的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難以改造,如果放到社會上,既不容易得到被害人的理解,又不利于社會安全。①有的學者則認為對于累犯,是因為累犯是已經執行過刑罰又犯罪的,從其人身危險性來看,假釋難以預防其再次犯罪,而對于暴力性犯罪,是考慮到上述嚴重暴力性犯罪的罪行嚴重、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嚴重,適用假釋不利于防止其再次犯罪。②從這些學者的見解中可以看出,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的存在,其著眼點也是特殊預防,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但是其是從消極方面來針對犯罪分子的,在刑法看來,具備消極條件的犯罪分子因其人身危險性大,難以改造和防止其再次犯罪,因此不得適用假釋。
二、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具體修改狀況之適用罪名具體化
刑法修正案八對第二款的修改的其中一個具體狀況就是適用罪名具體化。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刑法之前,對于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的"暴力性犯罪",除了列舉的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的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施行暴力的犯罪,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然而刑法修正案卻把上述第二款進行了修改。那么對于修改后的"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應當如何理解,是指罪名還是行為?是否限定于暴力性犯罪?
本文將從上述兩問進行進一步論述。
(一)對于"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是指罪名還是行為?筆者認為應當是既是指罪名又是指行為,原因如下:
1、對于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刑法除了直接的分則條款規定為這些犯罪之外,還存在以這些犯罪論處的情形。如故意殺人罪是由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進行規定的,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卻規定了,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刑法之所以以某某罪論處的形式來對某些犯罪行為進行定罪處罰,原因在于這些犯罪行為已經超過了原本罪行的社會危害性以及主觀非難性,因此刑法從更重的罪名來進行定罪處罰。從這一點來看待,這些以某某罪論處的行為其實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已經達到了以該某某罪的社會危害性以及主觀非難性,足以反映其人身危險性大,難以改造和防止其再次犯罪。具體到我們所探討的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中則應包括符合本罪罪名以及以這些犯罪論處的情況,因此上述所列舉的罪行是指罪名。
2、另外上述所列舉的罪行除了指罪名外,還應指行為,原因在于在分則的具體犯罪的規定中,有部分的犯罪雖然并不是以"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來進行定罪處罰,但是該犯罪中卻包含了"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而這些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以及非難性,并不比上述的罪名所低,甚至更高,如以故意殺人的手段來進行的劫持航空器罪,具有了奸被拐賣婦女情形的拐賣婦女罪,這些犯罪雖然并不是以上述列舉的罪名來進行定罪處罰,但其犯罪行為卻包含了上述列舉的行為,足以反映其人身危險性大,難以改造和防止其再次犯罪。因此應當視為符合符合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否則將導致嚴重不公平的現象。
(二)"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是否限定于暴力性犯罪?
筆者認為應當限定于暴力性犯罪。理由如下:
1、構成"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或具有上述例舉行為的其他犯罪,從是否以暴力形式實施可以分為暴力性犯罪和非暴力性犯罪,然而此種區分所反映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非難性卻并不是等同的,如以暴力的形式所實施的罪與利用被害婦女處于昏迷所實施的罪兩者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非難性卻并不相同,所反映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同,以暴力形式所實施的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主觀非難性要大于利用被害婦女處于昏迷所實施的罪,其所反映的人身危險性也更大,足以表現出犯罪分子對法所保護利益的嚴重藐視性,以及對人身安全的嚴重危及性。因此刑法應對相關的暴力性犯罪和相關的非暴力性犯罪有所區別對待,具體到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就應限定于暴力性犯罪。
2、刑法修正后的條款對消極條件的表述為"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在表述中,刑法使用了"或者",對此我們可以理解為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暴力性犯罪。
3、"保持較高的假釋使用率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已經成為一種潮流,無論是聯合國還是國家,都極力推行假釋的廣泛適用"。③然而我國現在所面臨的卻是,"假釋適用率很低,假釋力度嚴重不足"。④因此我們應當適應世界的發展趨勢,增加假釋的適用。理由是,"在現代社會,刑罰不再以嚴懲犯罪人為最終目的,而以矯正罪犯并進而使其早日回歸社會為最高價值取向,對此早已為發達國家刑法理論及實踐所接受"。⑤具體到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則應該限制消極條件的范圍,而并不是擴大其范圍而導致假釋的適用范圍減少。
三、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具體修改狀況之增加"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
刑法修正案對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中的另外一個重大改變就是增加了"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那么何為"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了?
組織一詞在刑法方面有不同的理解,一方面可以指是由犯罪分子所組成的聯合體,如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第一百二十條所規定的恐怖組織等。另一方面,組織又可以從行為的角度來進行理解,"犯罪的組織行為,即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的行為。"⑥另外,組織又可以從共同犯罪的角度來進行理解,即根據一定的犯罪目的,而糾集起來,多人實施的犯罪。因此,"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可以有三種理解,一種是以犯罪集團的形式所實施的暴力性犯罪,一種是以組織行為的方式所實施暴力性犯罪,另外一種是通過聚集糾合多人而實施的暴力性犯罪。
筆者認為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應該是指以犯罪集團的形式所實施的暴力性犯罪,理由如下:
1、對于以組織行為的方式所實施暴力性犯罪,筆者認為難以通過組織行為來進行暴力性犯罪,所謂的組織行為,是根據一定的犯罪目的,而將分散的個人聯合起來的行為,這樣一種組織行為難以理解為通過實施就可以直接產生暴力性犯罪,因此并不妥當。
2、對于通過聚集糾合多人而實施的暴力性犯罪,這里在排除了犯罪集團的犯罪外,以刑法分則是否明文規定為聚眾型犯罪,可以分為聚眾型暴力性犯罪以及其他類型的共同暴力性犯罪,聚眾型暴力性犯罪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的聚眾斗毆罪。其他類型的共同暴力性犯罪如以共同犯罪的形式通過暴力的手段所實施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對于通過聚集糾合多人而實施的暴力性犯罪是否應當視為有組織的犯罪?筆者認為不應當,聚集糾合多人而實施的暴力性犯罪顯然要比單獨實施的暴力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要更大,主觀非難性也更重,但是這樣并不意味著其人身危險性會更重,如以兩個人或以上共同通過暴力的手段所實施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單獨個人以暴力的手段所實施的故意致人死亡,筆者認為兩者的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其實是基本相同的,但前者卻因具有"組織性",就因此認定為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釋,而后者則因不具有"組織性",可以適用假釋的規定,顯然不妥當。另外假釋制度在全球范圍內所面臨的是擴大適用假釋的趨勢,如果把通過聚集糾合多人而實施的暴力性犯罪理解為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顯然會于擴大適用假釋的趨勢背道而馳。
3、犯罪集團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的特征是人數較多、形式較為固定、目的較為明確。"在實際生活中,犯罪集團由于人數較多,或者有累犯參加,因而行動詭密,犯罪頻繁;或者橫行無忌,手段兇殘,具有瘋狂的破壞性和極大的危害性,是最危險的一種共同犯罪形式,所以歷來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⑦作為犯罪集團的犯罪分子,其會依靠于犯罪集團而進行多次犯罪,充分體現出其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非難性,往往具有慣犯的情況,反映其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另外作為犯罪集團成員的犯罪分子,其成員的身份反映了其再刑滿釋放后,還有可能參加犯罪集團繼續實施相關的犯罪。從這一方面考慮,犯罪集團的犯罪分子同樣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集團的犯罪分子都因其人身危險性較大而不適用假設制度,在這里,只有以犯罪集團的形式所實施的暴力性犯罪才能視為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并且當該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犯罪分子是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不得適用假釋制度。
四、總結
刑法修正案八對于刑法第八十一條中的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進行的修改,使原刑法中的原則性的暴力性犯罪規定變得更加具體明確,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圖在于縮少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擴大假釋制度的適用范圍。我們對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的理解,也不應局限于罪名,而且應當從罪名以及行為兩方面進行理解,這樣才能更加合理,另外立法者在假釋制度中的消極條件中增加了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說明了立法者進一步增強了對犯罪集團的打擊力度。
注釋:
①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8,第337頁。
②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第472頁。
③張傳華,中國假釋制度:問題與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4,第20頁。
④同上注,第11頁。
⑤田中科,論我國假釋制度的擴大適用路徑,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3,第5頁。
⑥馬克昌,犯罪通論,第三版,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6,第542頁。
關鍵詞:課程建設;地方高校;法學;律師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3)12-0001-04
根據國家本科專業目錄,法學學科只有一個專業,即法學專業。這種專業設計明顯是以“寬口徑、厚基礎”為指導思想的。但是,由于當前社會服務的要求日益多樣化、個別化,所以國家高等教育政策又倡導在寬口徑培養的基礎上“高年級靈活設置專業方向”的做法[1]。根據這一政策,對法學專業的學生可以在高年級(大三開始)按方向進行培養。下面僅就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的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的意義
(一)有助于彰顯法學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
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開展法學教育以來,對于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爭議不斷。各法學院一般都將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定位于“專門人才”、“高級人才”等等。這種界定不具體,不符合法學專業的特質,也不能很好地規范法學人才的培養活動。目前,法學教育界基本形成共識,普遍認為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應當定位于法律職業人才。之所以這樣定位有如下兩個原因。首先,高等教育的“專業”是人才培養的重要平臺,是以學科為基礎,對應社會特定的職業需求,把相關的知識組合成若干課程的體系。“專業”必須解決某種社會職業對于人才的規模性需求。在此方面,法學專業也不能例外。其次,法律的功能在于執行和應用。社會上執行和應用法律的活動本身是一種職業。正是社會對于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才催生和促進了法學教育。所以,法學教育必須根據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來培養人才。
當前,將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定位于職業人才也得到了國家的承認。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法學教育應當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要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學生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狈陕殬I的種類很多,如法官、檢察官、立法機關和法制行政部門的公務員等,而律師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職業。所以,以律師為培養目標的教育,最能突顯法律的職業教育特質,能夠克服以往法律教育純理論化、抽象概念化和遠離法律實踐的弊端。在當今中國法學教育全面轉向職業教育的前提下,地方高校法學院開設律師方向,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法律職業的同質性和知識背景的同一性,導致律師人才與法官、檢察人才具有互換性。在中國,高水平的律師通過公務員考試就能成為法官、檢察官、立法機關和法制行政部門的公務員。所以,可以說培養律師人才就是培養法律職業的人才的代名詞。
(二)符合分類培養法律人才的改革思路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要求高校要分類培養法律職業人才,并把培養卓越法律人才分為“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高端涉外法律職業人才”和“西部法律職業人才”。這明顯是以職業特點為標準對法律人才培養所做的分類。這三類人才都具有共同的特征――“應用與復合”。但是,這三類人才類型的內部也必須目標多元,規格個別化?!霸谌蚧尘爸械姆▽W教育要完成的使命是發展一套成熟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其目標之一就是在保證基礎性法律人才培養適格的基礎上,鼓勵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的特色化和多元化”[2]。當前,分類培養是國家法學教育改革的主要思路。落實到具體高校的法學院,分類培養與本科“低年級寬口徑培養高年級靈活設置方向”具有異曲同工之效。本科“低年級寬口徑培養高年級靈活設置方向”是全面推進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要求[3]?!暗湍昙墝捒趶脚囵B高年級靈活設置方向”,既是社會需求差異化、個別化、多樣化對于人才培養的總體要求,也是學生自我發展差異化的必然要求。多樣化應當成為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顯著特點[4]?!秶抑虚L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規定:“關心每個學生,促進每個學生主動地、生動活潑地發展,尊重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為每個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高校必須以學生為本。以學生為本,就是要為所有學生的發展提供機會、創造機會,為所有學生選擇提供有效的專門指導,要為所有學生的公平選擇提供制度保障?!睂嵤┎町惢诸惻囵B,就是對“以學生為本”理念的最好應答和詮釋。高校應當盡可能地尊重和滿足學生個性發展的需要,根據學生個性發展的現狀,制定多樣化的人才培養方案。高校對應社會需要多樣化、學生發展差異化有兩種方式:一是不設方向的“寬口徑、厚基礎”的方式;二是“低年級寬口徑培養高年級靈活設置方向”的方式。前一種是讓學生自我發展個性、自我選擇發展方向;后一種是引導學生差異化發展。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就是后一種方式。
(三)有助于突出地方高校法學專業的辦學特色
當今社會已經進入后工業化階段,社會對于人才的需要日益呈現多元化、個性化、創意化的趨勢。因此,突出辦學特色、培養個性人才是當前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導思想。2012年3月21日印發的《高等教育專題規劃》(教高[2012]5號文件)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要更新教育教學觀念,樹立全面發展觀念、人人成才觀念、多樣化人才觀念。要大力改革人才培養模式,緊密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遵循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根據學校的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目標,形成各具特色的多樣化人才培養模式?!蓖怀鲛k學特色是高校扭轉和克服“辦學千校一面、培養學生千人一面”的突破口。特色就是優勢,特色是個體存在的根據,特色更是創造力的源泉。突出辦學特色是地方高校必須長期堅持的發展道路。
地方高校突出辦學特色的路徑很多,其中對本校的長線專業進行調整并設置特色的專業方向是重中之重。在調整和設置專業方向時,地方高校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資源,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目前全國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方向的情況大體如下:一些理工、農林類院校設置了知識產權法方向;醫學類院校設置了衛生法、法醫學、司法鑒定、犯罪心理學等方向;財經類院校設置了經濟法方向;海事、海洋大學設置了海商法、海洋法方向;外語類院校設置了國際法學方向;一線城市或其他律師業務發達大中城市的大學開設了律師方向。高校根據自身優勢來調整或設置專業方向,能高效率地整合和利用資源,可使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差異化、知識背景個性化。這十分有利于滿足社會對各種復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學專業設置的培養方向,一定要立足于寬口徑的法學學科之上。律師方向的設置,并不窄化專業的口徑,而要以寬口徑培養為基礎。本方向的學生在大一、大二所前修的基礎課是法學16門主干課程,其必須做司法考試準備,這能確保其知識背景的綜合性。對于律師方向學生更應當加強應用性和復合性知識的培養,更注重對其進行職業技能與職業素質的培養,這正是律師方向彰顯特色的地方。
二、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的條件及實踐效果
廣州大學是廣州市政府所屬的地方高校。其法學專業自2008年開始設置律師方向,每年招生40―50人,現已經有兩屆畢業生。下面以該校6來的辦學經驗為依據,論述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應當具備的基礎條件及畢業生培養質量的實踐效果等問題。
(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的條件
1.區域經濟條件。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必須以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為直接動力,必須堅持區域特色,體現區域特色。設置律師方向的地方高校應當是位于一線城市或其他經濟高度發達、服務業處于全國領先水平的大城市內。雖然這些城市的大量訴訟類律師業務可能由全國各地的精英人才來承擔,但是本地成千上萬家中小民營企業內部的法律事務外地來的精英人才可能不屑于做。本地方高校培養的律師人才可以填補這一職業空白。在為本地企業培養法律人才方面,地方高校明顯具有地利的優勢。
2.學校教學資源條件。設置律師方向的法學院必須具有良好的律師學教學優勢,其中設有律師學院是開設律師方向的重要條件?,F在,廣州等一線城市和其他經濟發達城市的大學都設立了律師學院。律師學院一般承擔三項律師教育任務:一是律師崗前培訓;二是律師繼續教育;三是律師學歷教育。另外,律師學院還承擔律師學理論與律師實踐問題研究的重任。這項任務最終也能為律師教育提供教學資源。以廣東省為例,廣州大學、華南師范大學、深圳大學都設有律師學院。這類高校的法學專業開設律師方向就具備了最基本的教學與科研條件。
3.社會合作條件。地方高校的法學專業設置律師方向,必須得到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行業組織及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協助。首先,律師學院的設立,必須得到當地律師協會、當地司法局的支持。這些行業組織和行業管理機關不但要授予本地方高校從事律師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資質,而且必須把律師行業的培訓費劃撥給該高校作為辦學經費。這是律師方向辦學的基礎性條件。其次,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必須選派具有豐富從業經驗和較高學識的著名律師做兼職教師。按律師方向培養學生,需要開設系列的律師執業技能和律師職業道德、素質方面的課程。這類課程必須由從業經驗豐富的律師來擔任。但是,著名律師往往業務繁忙,讓其長期、固定地抽出時間到高校上課幾乎不可能。這就需要為每一門課程聘任多位業務、學識水平相當的律師做兼職教師。根據廣州大學律師方向授課的經驗,每年需要70名左右的著名律師、優秀法官等做兼職教師。對這些兼職教師必須制定考核評價機制,暢通淘汰、引進機制。所有這些事項,都必須得到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支持。最后,律師方向的學生必須到律師事務所跟隨律師進行辦案實習。要完成這一教學任務,必須建立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基地。廣州大學律師方向學生的辦案實習,每年需要20多家大型律師事務所的支持。
(二)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律師方向的學生培養效果
廣州大學法學專業自2008年開設律師方向以來,已經招收律師方向本科生6屆近300人,其中畢業學生80余人。下面以廣州大學律師方向學生為例來說明地方高校按律師方向培養法律人才的效果。
1.高中畢業生報考的積極性較高。根據6年來的招生統計數據,報考律師方向的學生明顯比報考“大法學”的學生比率高①。前者的錄取分數明顯比后者高。根據招生政策,廣州大學每年必須向廣州市投放60%的招生名額,向廣州市以外廣東省地區投放20%,向廣東省外投放10%。從歷年的招生情況來看,錄取廣州市的“大法學”學生要比省內二本線平均高20分,而律師方向平均要高25左右;錄取廣州市外的廣東省其他地區“大法學”學生的分數要比省內二本線平均高30分左右,而律師方向平均要高35分左右;錄取廣東省外的“大法學”學生要比當地一本線平均高20分左右;而律師方向要高25分左右。
2.社會對于律師方向的認同度較高。人們都普遍接受一個道理:“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依此類推,我們也會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越是特色的就越是被普遍接受的?!比珖O置律師方向的法學院并不多,相對而言,廣州大學法學院設置律師方向就成為一種特色,已經引起了社會的關注。2012年1月,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專程來到廣州大學考察律師學研究及律師方向學歷教育情況。另外,廣州大學律師學院及律師教育在法學教育界的知名度較高??梢哉f,律師方向的設置為廣州大學法學教育形成特色、樹立品牌起到非常大的促進作用。
3.學生的職業技能明顯提升。廣州大學法學院為律師方向的學生開設了一批針對律師職業特點的課程,包括律師模塊課程、跨學科人文基礎課程、“全學程”實踐課程等。這些課程注重培養學生的創新、批判和跨學科思維,注重綜合性職業知識傳授,注重實踐性技能的培養,注重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規范,注重強化實踐教學,注重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通過這些課程的培養,學生的上述職業能力明顯提高。
4.學生對從事律師職業的心理準備明顯增強。按律師方向招生,學生入學前就確定了律師職業的方向。經過在校四年的以律師職業方向為目標的系統培養,學生對于律師職業方向有進一步認識。在大三學年,律師方向學生必須到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個月以上。在實習期間,學生可跟隨律師辦案或者在律師的指導下抄寫兩件律師辦案卷宗并寫出辦案心得。通過這一個多月的實習,學生對于律師執業的環境有了切身體會。學生在實習期間已經看到了律師職業競爭的激烈程度和執業難度,這反而為學生畢業后將要從事該職業提前做好了心理準備。通過四年職業教育的引導,律師方向畢業生的就業意識有明顯轉變。到基層去、到公司企業去、到發生爭議最多的地方去,往往是他們就業的選擇方向。
三、加強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律師方向課程建設的路徑
通過六年的實踐和探索,廣州大學在律師方向課程建設方面取得了如下經驗:緊密圍繞提升學生律師執業能力的需要,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充分發揮校內外的優勢資源,適當開設跨學科課程,加強文化素質教育,大幅度增加應用型課程,對每一門課都增大傳授應用型知識的分量,實施以案例教學為核心的系列教學方法改革,全學程不間斷開展實踐教學,開發優質教學資源,為獨具特色的人才培養模式打下堅實基礎。
(一)強化人文素質課程設置
大學生的人文素質是通過系列課程的教學來不斷提高的。素質就是一個人的身心修養。它是一個人所具有的穩定的特定品質。它來源于知識,來源于自我參與社會實踐的體悟。一個人一旦具有了較高的人文素質,可以按著社會規則,充分運用、拓展所學知識,不斷增強個人能力。對于在校大學生而言,攝取廣泛的知識,是提升個人素質的重要途徑。律師方向學生應該具有什么樣的知識結構,是一個值得通過實踐不斷研究和總結的課題。廣州大學對于律師方向學生的要求是:(1)除了完成通識類必修課程以外,還必須跨學科選修6門通識類課程。學生可從學校開設的300多門通識類課程中任選6門。(2)必須完成兩門法律方法類課程,包括法哲學、法律方法論等。
(二)增加應用型知識的專業課程
律師方向的課程體系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專業基礎課程,二專業選修課程,三是專業技能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包括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等16門主干課程。專業選修課程即跨模塊課程,包括法社會學、比較法學、物權法學、合同法學、證據法學、經濟犯罪專題、犯罪學、刑事偵查學、司法文書寫作、稅法學、刑事偵查與司法鑒定實驗、法律邏輯學、侵權責任法學、婚姻法與繼承法學、外國法制史、比較憲法學、國際仲裁法學、世界貿易組織法學、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制度、英美商法(雙語)、司考刑法導論、司考民法導論、司考訴訟法導論、司考三國法導論、司考憲法與行政法導論、司考商法與經濟法導論、法律診所、保險法學、法哲學、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專題、法學英語、法律方法論、西方法律思想史、仲裁法、外國刑事訴訟法學、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公司法學、社會保障法學、公安學、憲法案例評析、外國刑法學、房地產法、國際刑法學、中國法律思想史、國際民事訴訟法、國際金融法、海商法、刑法分則解釋學。廣州大學的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律師方向學生從上述課程中任意選修30學分。
專業技能課程亦即律師模塊課程,包括中國司法制度、律師學、勞動糾紛律師業務、金融律師業務、房地產律師業務、律師口才與律師業務談判、辯護學、比較司法制度、律師職業道德與職業規范、比較律師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合同業務技能、律師學、海事海商律師業務等。律師方向學生必須從中選修8學分。
(三)課程大綱重點內容突出
如果把人才培養方案比作憲法,那么課程大綱就好比基本法。它規定了每門課程的教學目標、講授知識點、所占課時、授課方式、考核方式等內容。法學課程大綱把法學知識在有聯系的各門課程的內容之間進行切割,確定某一個法律知識點在哪一門課程里講授,此內容在另一門課程中就不要講授,以避免重復。律師方向課程的大綱應重點突出如下兩個方面內容。
1.剛性規定應用型知識點的講授數量。2012年3月21日印發的《高等教育專題規劃》(教高[2012]5號)文件第三條第(一)項第3段規定:要緊密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優化知識結構,深化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改革。我國傳統的法學課程的教學內容偏重于學術性知識,對于每一個問題都要講清沿革、意義、價值、本質、特征等問題。這些問題雖然與該知識的應用有一定聯系,但并不是應用本身。律師方向課程必須緊密聯系社會需要,直接回答該知識如何應用。因此,律師方向的教學大綱必須規定:講授的內容全部都是應用型知識點,其所用占課時應當相對地增加。所謂相對地增加就是在總課時不變的情況下,通過減少或取消“沿革、意義、價值、本質、特征”等學術型問題的講授,把節約下來的課時用到應用型知識的講授上。律師方向的教學大綱還應當規定,必須把實踐中最新出現的典型性新問題納入課堂。
2.剛性規定案例討論的內容及所占課時。2012年3月21日印發的《高等教育專題規劃》(教高[2012]5號)文件第三條第(一)項第3段還規定:要重視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地位,注重學思結合,倡導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法律案例教學是符合法律知識認識規律的教學方法和形式。法律本來就是將生活中發生的真實案例通過歸納、整理而上升為一般性規定的東西。通過案例來掌握法律,最符合法律規則生成的路徑。因此,律師方向的教學大綱必須剛性地規定主要的專業基礎課程進行案例教學所占課時,事先規定好教學案例內容和案例個數。教師授課前,必須提前將案例發給學生,讓學生事先分組討論,上課時讓學生發表關于案例解決的方案,然后教師點評。學生通過思考案例解決方案,討論、感悟法學知識、培養對法律事實的認知和處理能力。
(四)加強課程教材和教學資源建設
1.教材建設。編寫教材是課程建設的重要內容。律師方向課程的教材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特色的案例教材;二是律師職業技能與職業素養教材。對于第一部分教材,可對刑法、民法、刑訴、民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知識產權法、商法、合同法等專業基礎課編寫課堂案例研討教材。編寫此類型教材的指導思想是:要選擇較疑難的案例,對于案例的敘述部分盡量簡短,對于案例的解決方案一定有爭議,一般要有兩種以上觀點,并寫出每一種觀點的根據。教材不給學生一個固定的答案。這有利于學生開動腦筋思考,培養多角度思考問題的能力。第二部分教材主要包括勞動糾紛律師業務、金融律師業務、房地產律師業務、律師口才與律師業務談判、辯護學、律師職業道德與職業規范、律師合同業務技能、律師學、法律文書寫作技能、法庭辯論和控制技巧、證據的收集和分析技能、案例分析技能、法律信息整合技能等課程。編寫這部分教材一定要由校內專任教師與實務部門的專家型律師聯合編寫,切實增加教材的現實針對性和應用性。
2.教學資源建設。高校的教學資源一般特指除教材以外對于教學起重要作用的教學手段和教學資料等,包括實驗室、現代教育技術、公共視頻等。律師方向課程的最有效的教學資源是模擬實驗教學。這種實踐課程包括模擬法庭和模擬辦案流程與辦案技術。前者比較普遍,這里不作敘述。后者是法學實驗教學的發展方向。建設一個法學模擬實驗室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配置40至60臺電腦,與校園網聯結;二是購買法律實踐模擬軟件;三是購買案例類型庫或案件審判紀實錄像資料。律師方向的實踐課程可在電腦和網絡上通過模擬手段來完成。
(五)構建“全學程”實踐課程體系
所謂“全學程”法學實踐課程體系,特指為法學專業律師方向的學生設置的從大學一年級到四年級不間斷地進行校內模擬實習與到法律實務部門實習的系列實踐課程的有機組合。法學專業學生的課外實踐非常重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規定:加大實踐教學比重,確保法學實踐環節累計學分(學時)不少于總數的15%。加強校內實踐環節,開發法律方法課程,搞好案例教學,辦好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實務部門的資源條件,建設一批校外法學實踐教學基地,積極開展覆蓋面廣、參與性高、實效性強的專業實習。廣州大學為律師方向學生開設的“全學程”實踐課程體系,主要包括大一的讀書報告,大二的結案報告、模擬法庭,大三的法律診所、鑒定與偵查實驗、學年論文,大四的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設計)等。這些實踐課程有教學大綱,嚴格考核其教學過程,有固定的教師指導。
注釋:
①這里的“大法學”指的是法學專業不分方向。報考比率是
指報考學生數與擬招生數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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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精神損失賠償 反訴
一、引言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刑事訴訟期間,司法機關既就被告人進行刑事問責,又附帶處理由被告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等系列訴訟活動。1979-2012年,國家先后頒布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79年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修訂)、《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年3月14日審議通過)。盡管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現已經歷多年的改革與完善,但該項制度依然為國家刑事司法改革的焦點。為此,筆者就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若干問題,分別從立法與實踐層面淺析如何完善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中的若干問題
中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從首次頒布至今,已有三十余年,且從制度自身的設計層面而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能夠實現訴訟效果的目的性及訴訟過程的合理性,但該項制度的整合功能卻難以有效落實。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與實踐操作方面均受到傳統的重刑輕民觀念的影響,因此表現出相當強的公權屬性,且此種忽視民事程序及過分看重刑事審理的思想觀念嚴重背離現代法治民主性與公平性的司法理念,甚至導致實踐過程的系列問題,具體表現為:
(一)立法弊端
《刑事訴訟法》修訂法案僅部分條款對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做方向性的規定或未對具體規則進行細化,如此表現為立法弊端,即與程序法及實體法間存在沖突,具體表現為:
1.與刑事實體法沖突?!缎谭ā芬幎ǎ喝舯桓嫒说男袨榻o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則除依法對案件被告人實施刑事處罰以外,也應依法判處案件被告人向被害人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案件被告人違規獲取的全部財物均應退賠或予以追繳,注意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予以退賠。與此規定可知,被害人無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便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人民法院以責任退賠或予以追繳的方式來依法處理民事賠償案件。與《刑法》相比,《刑事訴訟解釋》規定:若一審判決宣告前公民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審判期間不允許再提起,直至刑事判決生效后方可再提起民事訴訟??梢?,此項司法解釋尚未明確規定刑事判決對民事裁判的影響。刑事被害人有權依法提起相應的附帶民事訴訟,即刑事被害人按附帶民事程序的相關規定來實現救濟,而非人民法院判處民事賠償。與此同時,《刑法》也未就刑事判決對民事判決的效力做出確切的規定。
2.與民事訴訟法規定沖突,即:(1)主體方面未明確規定是否把潛逃人員列為民事訴訟程序的內容?!睹袷略V訟法》規定:潛逃人員應當列為共同民事被告人,但附帶民事訴訟則認為潛逃人員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2)基于證明標準層面分析,民事證據的證明標準較刑事訴訟低,屬高度蓋然性標準,而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屬排除合理懷疑,且兩者得出的法律事實間存在較大區別??梢?,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所規定的差異性會對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實施造成影響。
(二)實踐弊端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弊端致使實踐過程某些實務性問題難操作,如某些案件的審理期限超長或主觀性地把刑事內容與民事內容分離開來,如此拉長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定會最終導致訴訟成本增加;又如就未在案的共同被告人的賠償責任或賠償數額的規定來講,實務操作期間,相同法院的不同審判組織對某些案件做出不同的理解及相悖的判決,亦或不同的法院做出完全不同的理解及判決。
可見,無論立法方面或實踐方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均有待完善。為此,下文側重從立法與實踐角度,淺析如何完善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年3月14日審議通過)對現行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訴訟程序做出結構性的調整,以維護被害人的實體權利與訴訟權利及化解社會矛盾。結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若干問題,本章節側重從立法與實踐兩方面淺析如何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一)立法完善,即明確法律沖突的適用規則、規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及完善調解程序
1.明確法律的適用規則。人民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進行審理的過程,法律的適用對象應為相應的司法解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法》或《民法》。由前文可知,上述法律就特定問題的適用范圍存在沖突,因此有必要明確法律沖突的適用規則,即優先適用刑事法律;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適用刑事法律與民事法律。
2.明確附帶民事訴訟受案中的范圍,就是以立法的形式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進行規范,并梳理清楚相關的法律沖突,以盡量實現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健全。就損失的賠償來講,被害人有權就財產被毀或人身傷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就被非法占有或責令退賠或追繳未獲得補償的財物而言,當事人有權依法提起賠償請求;被害人有權就物質損失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就精神損失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缎淌略V訟法》(修訂版)規定:就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允許進行調解。為此,有學者指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過程,人民法院可不受“物質損失”的限制,同時被告人亦可以給付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精神損失撫慰金的形式請求諒解,且此舉可被視作被告人悔罪或認罪的量刑情節,即把精神損失賠償列為附帶民事賠償的突破性使用范圍。
3.完善調解程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訴訟案件以外,人民法院審理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均可調解。受此影響,《刑事訴訟法》(修訂版)規定:允許對人民法院受理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或據被害人的實際物質損失來進行判決或裁定。依此規定可知,人民法院有權采取調解方式來就受理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結案,且此調解協議具備相應的法律效應,注意此項規定尚待細化。就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而而言,應貫穿到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即立案后與開庭前,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有權據案件的具體訴訟階段進行調解或協助當事雙方盡快達成調解協議,注意開庭后,人民法院應就調解協議的法律效應進行審查。盡管此次修正案尚未明確能否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但此類案件多牽涉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因此筆者認為應不允許對該類案件實施調解。
(二)實踐完善,即完善保全措施及明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反訴
1. 完善保全措施。與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相比,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主要從下列方面做了改進:(1)從性質角度而言,對被告人的財產進行凍結、扣押及查封屬保全措施;(2)除扣押及查封外,保全手段新增凍結;(3)人民檢察院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允許向人民法院提起保全措施;(4)人民法院保全的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然而,立案后及提起訴訟前,偵查活動的推進過程,往往難以確定案件的審判管轄權,因此司法解釋應就立案及偵查階段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如何提起財產保全進行規定。此外,此次修正案并未就先予執行制度進行明確規定,盡管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特殊屬性做了考慮,但該方面依然有待改進。
2.附帶民事訴訟的反訴。刑事訴訟的公訴期間,被告人無權向公訴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反訴,但立法與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被告人能否提起反訴。因此,各地方法院對此采取不同的做法,從而導致處理局面混亂。然而,從本質角度而言,附帶民事訴訟仍屬民事訴訟?;诿袷略V訟當事雙方平等性這一原則,筆者認為應對被告人訴訟權利予以保護,即民事訴訟過程中允許被告人反訴,從而體現訴訟的正義性及公平性。
一、中國稅法學研究掉隊的成因分析
稅法在現行執法體系中是一個分外的范疇,它不是按傳統的調解對象的尺度分別出的單獨部門法,而是一個綜合范疇。此中,既有涉及國家底子干系的憲法性執法范例,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容,更包羅著大量的范例辦理干系的行政規則;除此之外,稅收犯法方面的治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款的掩護步驟還必須警惕民法的具體制度。因此,將稅法作為一門單獨的學科加以研究不光完全須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當憲法學熱衷于研究國家底子政治經濟制度而無暇顧及稅收舉動的合憲性時,當經濟法學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而不克不及深入稅法的制度籌劃時,當行政法學也只注意最一樣平常的行政舉動、行政步驟、行政幫助原理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時,將全部的與稅收干系的執法范例聚集起來舉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顯得尤其重要。這樣可以博采眾家之專長,充實警惕干系部門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要領,使稅法的體系和內容改正完備和富厚。
然而,當前我國稅法學研究的現狀是,主攻方向不明確,研究氣力疏散,研究要領單一,學術底細不夠,理論深度尤顯短缺。經濟學者只珍視稅收制度中對屈從有龐大影響的內容,法學家們也只饜足于對現存端正服務論事的表明,稅法在法學體系中底子上屬于被人忘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歷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體貼的現實標題。人們不光體貼稅收舉動的經濟效果,更體貼怎樣議決周到過細的執法步驟保證本身的正當職權不受侵陵。稅法的成果不光在于保障當局正當使用職權,同時也在于以執法的情勢對干系主體的舉動舉行束縛和監視,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占百姓的權利和優點。恰恰在后一點上,我國稅法學的研究相當單薄。如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稅收征管步驟優化籌劃,納稅人權利的掩護等,都是我國財稅法學研究亟待增強的地方。
關鍵詞:濕地保護;扎龍濕地;立法
濕地和海洋、森林并稱為地球三大生態系統。濕地可以過濾污染物,凈化水體,為許多珍稀的野生動植物提供生存條件。我國擁有豐富的濕地資源,是世界上濕地面積第四的國家。雖然我國濕地面積大,但是人均占有量低,分布不均衡。但是我國濕地退化日趨嚴重,迫切的需要對濕地的專門立法保護。本文將以扎龍濕地為例,對濕地的立法保護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一、扎龍濕地簡介及濕地特征分析
(一)扎龍濕地概述
扎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于黑龍江省西部烏裕爾河下游齊齊哈爾市及富裕、林甸、杜蒙、泰來縣交界地域。保護區由烏裕爾河下游流域一大片永久性季節性淡水沼澤地和無數小型淺水湖泊組成,濕地的周圍是草地、農田和人工魚塘,主要保護對象為丹頂鶴等珍禽及濕地生態系統。 總面積21萬公頃,為亞洲第一、世界第四,也是世界最大的蘆葦濕地,是中國首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被列入中國首批“世界重要濕地名錄”。扎龍景區是國家 AAAA級旅游景區,景區內湖澤密布,葦草叢生,是水禽等鳥類棲息繁衍的天然樂園。世界上現有鶴類15種,中國有9種,扎龍有6種;全世界丹頂鶴不足 2000只,扎龍就有400多只。1998年扎龍保護區發生了特大洪水,2001年發生了特大荒火,我們不得不反思扎龍濕地中存在的環境問題,深思我國現存濕地法律保護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二)扎龍濕地自然災害成因分析
水患的發生是降雨和下墊面條件綜合作用的結果。氣候異常、植被破壞和洪設施標準過低固然是洪災形成的重要原因,但根據松嫩平原的水文地理條件、洪災發生形成過程以及當地人水爭地的現實問題,我們認為:由于人類開墾和破壞,濕地及其功能的喪失和退化,也是造成1998年松嫩流域特大洪災的重要原因之一。70年代以后,由于連年干旱,管理不善,蘆葦退化嚴重,許多葦塘變成旱塘,蘆葦濕地面積減少了13.33萬hm2。濕地數量的大幅度減少和質量的下降首先導致濕地蓄水容量減少。嫩江流域濕地面積已較建國初期減少50%以上,局部地段濕地率減少為10%以下。儲水空間變小使洪峰向下游推進。而嫩江下游地表坡降極小,河道曲折,洪水宣泄十分緩慢。濕地疏干,草根層破壞,植被演替也降低了濕地對洪水的攔蓄性能。由于缺少了濕地的攔蓄沉積作用,洪水中的懸浮物、污染物得不到凈化,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沿江筑堤后,許多原本依靠汛期洪水泛濫補給的湖泡,割斷了與嫩江水系的聯系,淡水補給不足,隨著湖水不斷蒸發,湖水鹽度逐漸上升,水質變壞。濕地破壞后,濕地向地下水補給水分的功能喪失,降低了地下水儲量。濕地疏干后,濕生植被演變為中生或旱生植被,覆蓋率降低,擴大了地表蒸騰蒸發,加劇了干旱化、鹽漬化和風沙化程度,導致區域環境惡化。
二、我國濕地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在國家層面上尚無濕地保護和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而是對濕地的具體類型如森林、草原、水域等進行分別保護,其法律依據主要體現于憲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以及行政法、刑法和民商法等法規及相關規章之中,其中直接引用“濕地”概念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林業事業費管理辦法》《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涉及濕地保護的則有包括《憲法》在內的19部法規。地方層面的濕地保護專門立法取得了重要的突破。目前,黑龍江、湖南、江西、廣東、陜西等省份已開先例?!逗邶埥竦乇Wo條例》于 2003 年 6 月 30日通過,并于同年 8 月 1 日生效。之后,《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遼寧省濕地保o條例》《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濕地保護條例》相繼出臺生效,不少地方的濕地保護條例也正在審議之中。相關濕地保護條例的出臺為國家濕地保護和地方濕地保護立法提供了借鑒與參考。
不難發現,我國現行立法不能凸顯濕地的保護價值,對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界定也比較模糊,法律法規也缺乏協調性,管理部門眾多,權責不夠明確,缺乏響應的司法救濟。
三、美國濕地保護的立法啟示和借鑒
(一)美國濕地保護立法
美國濕地保護法律體系是由聯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級效力各異的濕地保護法律法規構成。美國憲法中有關條款是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律基礎。美國法律中確立了濕地許可管理制度、濕地補貼補償制度、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濕地許可制度是1972年《水污染控制法》中確立的一項制度。向可航行的水體傾倒物質必須有工程兵部的許可證。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政府在對濕地利用采取限制措施之前應當舉行聽證會,并允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申訴,在進行了這些程序之后,政府仍然決定對濕地采取限制措施的,在采取限制措施之后要對濕地所有人予以補償。20世紀70年代起美國開始實行濕地陰陽方案。1992年,40家銀行參與了該項目,促進了濕地的恢復和重建。
從濕地保護實踐來看,美國濕地保護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果。濕地損失及退化程度均得到有效控制,但是仍然存在濕地法律體系較混亂、跨州濕地保護不力、所有權與環境權的沖突未合理解決等不足之處。
(二)國外濕地保護立法對我國的參考
分析美國的濕地立法,對照我國現行濕地方面有關立法,會發現我國現存濕地方面立法存在諸多問題?;诖宋艺J為在我國濕地立法方面可以進行如下幾個方面:我國要明確界定濕地的法律概念,引入社會公眾監督機制 ,兼顧濕地的利用、開發與保護,加強經濟手段對濕地予以保護,杜絕對其過度的開發與利用,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沖突,努力實現兩者的平衡,進一步完善濕地保護立法體系,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結語
我國現存環境立法仍存在諸多問題,濕地作為生態環境中的重要一環,濕地立法更是我國環境立法中的重中之重。我國濕地方面的環境立法仍處于起步階段,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很有必要。尋求適合我國的濕地立法就是我們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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