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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國防科研試制費 審計 問題 對策
隨著中國特色的新軍革不斷深入和武器裝備發展戰略的調整,我軍步入了以國防科研引領裝備建設的新階段。中央財政用于裝備預先研究、型號研制和相關技術基礎工作的國防科研試制費投入不斷加大。國防科研試制費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直接關系到武器裝備發展戰略目標能否實現。加強國防科研試制費審計監督,對于提高科研經費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十分重要。本文在文獻綜述的基礎上,分析了國防科研試制費審計特點現狀,并提出了解決對策,以期為加強國防科研試制費審計提供參考。
一、文獻綜述
(一)國外的研究 JENKINS(2002)討論了國防科研采辦活動的監控問題,認為為有效監控采辦績效,運用數據挖掘技術分析國防科研采辦合同可發現欺詐。但由于調查潛在合同欺詐花費的時間較長,根據合同有否“欺詐”來監控采辦活動存在相當大的困難。由于合同“欺詐”與合同“不足”存在著明確關系,因此,可根據合同有否“不足”來監控采辦活動,審計則是發現合同“不足”的主要手段。BONNIE等(2005)研究了國防科研合同的自動化監控問題。在美國,簽訂國家科研合同時,簽約官要根據國防采辦指南的要求,針對合同的采辦活動進行必要管理。在這一過程中,簽約官通常會要求簽約雙方的專家解答一些專業問題。BONNIE等認為在科研采辦過程中,自動化監控是降低有關人員負擔的途徑之一,而多主體簽約系統能使簽約官詢問科研采辦情況的例行活動自動化,從而加強了對國防科研合同的自動化監控,這種簽約機制為留下了重要的審計線索,為順利開展相關審計工作創造了條件。
(二)國內的研究 李保成(2006)討論了國防科研試制費審計的重點內容和審計處理處罰等問題,認為國防科研試制費審計監督的重點是有關軍工企業和科研單位,要對科研項目成本、資金管理等進行審計,針對不同類型的國防科研項目(合同),采取不同的審計處理處罰方式。么桂杰(2006)則進一步針對國防科研試制費審計環境的變化,系統討論了國防科研試制費的審計組織體系,認為國防科研試制費審計組織體系應當采取以國家審計為主導,由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部分組成的有機整體結構。但在么桂杰的體系中沒有明確提到軍隊審計。盡管歐陽程等(2005)認為,軍隊審計是國家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國家審計屬性。但軍隊審計與國家審計畢竟存在著明顯的差別,不能忽略軍隊審計在國防科研試制費審計中的作用。朱偉等(2006)認為要加強裝備經費審計法規的引導性、配套性、規范性建設,特別要注重裝備經費效益審計法規立法,為加強裝備經費審計提供法律保障。審計中,需要科學設置審計目標,改革審計方式,創新審計方法,深化審計結果研究等手段來提高審計層次,以加強裝備經費的審計監督。
二、國防科研試制費審計特點及現狀
關鍵詞:環境審計;理論體系;環境會計
環境審計是隨環境會計的發展逐漸興起的一個新的審計領域,以美國、加拿大為代表,西方各國不斷完善環境法規,環境實踐已較深入。由于目前國內對環境審計的研究還處于基礎探索階段,還未形成系統完善的理論體系,因此有必要對環境審計的概念體系進行深入研究并逐步完善環境法規及準則體系。本文對環境審計的有關概念進行分析,并對國內環境審計的不足進行了總結,以加深對環境審計的理解。
一、環境審計的興起
1995年經各國專家代表的討論,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開羅召開的第十五屆大會通過了《開羅宣言》,該宣言首次提出環境審計包含績效審計。2001年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環境審計研討會在北京舉行,重點討論了為亞洲各國開展環境審計工作提供指南和參考的《環境審計指南》(討論稿)。隨后WGEA(環境審計工作小組)印發了《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為開展環境審計實踐奠定了基礎。
我國以王金光1988年發表的《要重視城建環保審計》為發端,逐步展開對環境審計的研究。審計署于1998年成立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環境審計協會領導小組2003年成立之后不斷拓展環境審計的新領域,進行環境績效審計的探索。
二、環境審計的基本理論
(一)環境審計的概念
國內外審計學者和實務工作者雖然對環境審計進行了大量研究,但目前還未形成統一的意見。目前國內學者對環境審計的認識基本上是依循《開羅宣言》對環境審計的界定得出的,但由于國內學者對環境審計本質認識的不同,從而對環境審計的涵義形成了不同的理解。如高方露和吳俊峰(2000) 、李雪、楊智慧(2004)、陳淑芳和李青(1998)、陳正興(2001)等對環境審計均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認為,環境審計是由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依據環境審計準則及相關環境法規對國家及企事業單位的環境活動及造成的相應的經濟影響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是環境管理系統的組成部分。
(二)環境審計的目標
程亭(2012)認為國內學者對環境審計目標的認識可分為一員目標論、二元目標論和三元目標論。 李雪(2004)認為環境審計目標可分為一般目標和具體目標兩方面 。魏順澤(2000)認為環境審計的目標可分為最終目標、直接目標和具體目標三層次 。薛富平(2012)指出環境審計的目標分為總體目標、具體目標和分類目標。筆者認為可持續發展是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是受托責任主體環境保護及管理責任的全面、有效執行,目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確?,F行環保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2)對環境管理系統有效性和充分性的評價;(3)檢驗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活動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原則,促使其提高環境管理績效;(4)檢驗和鑒證環境報告。
(三)環境審計的內容
耿建新、焦若靜(2004)在閱讀西方國家關于“環境審計”的文獻及梳理主流研究視角的基礎上,發現西方國家和我國在環境審計的外延和內涵上存在差異,我國的環境審計著眼于傳統審計在環境領域的拓展,即由國家審計機關、民間審計組織和內部審計機構從事的合法性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而西方國家的“環境審計”除包括與我國“環境審計”涵義相近的部分外,還包括與我國環境審計毫不相關的部分,即在傳統環境審計框架之外拓展的部分。如世界銀行將環境審計分為合規性審計、環境報告審計和其他專門審計五方面,責任審計和其他專門審計與我國對環境審計理解不同。由于外國對環境審計的認識自開始就未限定在傳統審計的框架內,從更開闊的視角出發進行研究,從而造成環境審計的體系更豐富,內容也更寬泛。我國對環境審計的理解更多從“財務”視角出發,審計主體被界定為國家審計機關、民間組織和內部審計機構三類,審計內容也限定為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三部分。
我國目前的環境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對環保專項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審計(合法性、合規性和效益性三方面);(2)對環境法規體系及環境政策和執行等方面的審計;(3)對環境管理體系及環境績效評價體系的審計;(4)對國家和企事業單位遵守環境法規、履行相應的環境責任的情況進行審計。
(四)環境審計的技術方法
環境審計的方法指審計人員檢查和分析環境審計對象,搜集審計證據。選擇合理的環境審計方法是提高審計工質量的關鍵。國內學者在選擇審計方法方面理解不同,劉力云(1997)認為不需要為環境審計創造一套新的審計技術和方法,擴大現有技術和方法的覆蓋面即可,而魏順澤(2000)指出環境審計除采用一般審計方法之外,還需增加一些專業性更強的技術方法如環境費用效益分析、環境決策分析法和風險分析。
三、環境審計與環境會計的聯系及區別
環境審計是對環境會計的再監督,離開了環境會計資料,環境審計工作很難開展,加快建立環境會計,能促進環境審計工作的展開,而環境審計又能提高環境會計信息的質量并保證環境管理活動的效率,進而加速環境管理系統的建立。雖然環境會計和環境審計密不可分,但又需認識到環境審計和環境會計是兩種不同的環境管理活動,這有助于辨明環境審計的內涵和外延,建立環境審計體系。
兩者的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目標不同。環境會計的目標是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決策的相關環境信息,環境審計的目標則是驗證、評價環境會計信息及其反映的環境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2)對象不同。環境會計的對象是政府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活動,而環境審計的對象除了環境管理活動外,還包括環境政策制定及執行的有效性等。(3)兩者遵守的規范不同。環境會計主要遵守環境會計法律及相關準則,環境審計除遵守環境審計準則之外,還要遵守相關的環境標準及環境會計準則。(4)兩者執行模式不同。目前環境會計主要采用強制與自愿結合的披露模式,而環境審計應以聯合審計為主要模式,聯合環保局、稅務部門等,結合工程技術專家及律師等專業人士等的努力,以提高環境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四、我國環境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的環境審計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1)環境審計法規不健全,監督體系不完善,對被審計單位制約和懲罰力度弱。雖然我國目前已制定了環保及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但相應的環保法規并未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一些企業重短期利益,忽視環境保護,造成了嚴重的環境后果。(2)評價體系不完善,審計技術及方法落后。環境績效評價是開展環境審計的先決條件,缺乏相應的審計依據和評價標準會降低環境審計報告的權威性,加大審計風險,難以達到環境審計的目的。另外,我國關于環境審計技術、方法的研究較少,缺乏完善的操作方法體系,我國環境審計人員也缺乏相應的經驗積累。(3)環境會計尚未健全。環境會計的建立及完善是實施環境審計的前提,目前我國環境會計未建立完整的理論框架體系,環境會計法規及準則不完善,確認和計量的原則都沒有統一標準,難以評估環境信息披露的質量。環境會計理論及實務的落后直接制約環境審計的發展。(4)審計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各方面溝通、協調較差。環境審計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環境審計人員除掌握一般的財會、法規等知識外,還要熟悉環境經濟學、環境管理學、環境技術以及社會學、工程學等方面的知識,這對環境審計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的發展較緩慢,且國家環保部門和專業審計組織等的溝通較少,使聯合審計難以實施。
五、我國開展環境審計的建議
(一)加強環境審計理論研究
對環境審計定義、理論依據、本質、目標及技術方法等方面進一步拓展完善,以求盡快統一我國對環境審計基礎理論的認識,同時要探索有效的審計模式。
(二)加快環境會計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我國需加強環境會計理論研究并并不斷完善環境會計準則體系,完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以提供完整、有效的環境會計資料,為環境審計提供一個良好的平臺。
(三)加快環境審計規范及評價標準的制定
加快對環境審計立法,以法規的形式詳細規定環境審計的范圍、對象、內容、方法技術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建立完善的環境業績評價指標體系,降低審計中的不確定性,為環境審計提供可操作的具體指南。
(四)加強對環境審計人員的培訓及教育,加強各部門的溝通協調
我國要加強對現有審計人員環境會計和審計方面知識的培訓,審計人員要充分了解國家環保法規及政策方面的內容,不斷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國家財政、環保部門要加強同社會環保組織、注冊會計師行業等方面的溝通協調,并爭取專家的支持,以早日建立我國的環境審計體系。
(五)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由于我國在環境審計方面起步較晚,必須借鑒發達國家的理論和先進經驗。但因我國和外國的環境審計在外延和內涵方面有較大區別,我國在吸收和借鑒國外優秀環境審計經驗時,應在準確把握其涵蓋范圍及應用領域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有選擇地借鑒,以推動我國環境審計理論和實踐的發展。由于環境審計的很多理論、技術問題尚未解決,這需要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以早日建立環境審計的理論框架、操作技術及報告標準等,使環境審計的作用得到真正發揮。(作者單位:河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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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雪.楊智慧,王健姝.環境審計研究:回顧與評價[J ].審計研究,2002,(4):8 ~14
【關鍵詞】環境成本; 環境成本審計; 內部審計。
2013 年 1 月以來,我國中東部地區濃霧重鎖,空陸交通嚴重受阻,陷入“十面霾伏”的境地。1 月 12 日在國家環保部公布的全國污染指數最高的前十名城市排名中,京津冀地區部分城市“名列前茅”,達到重度污染;1月 13 日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檢測結果顯示,在 74 個重點監測城市中,有 33 個城市的空氣質量達到嚴重污染。在 2013 年 3 月我國舉行的“兩會”上,國家環保部門負責人指出,自從我國近兩年設置霧霾監測以來,京津冀、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累計霧霾天氣都超過了 100 天。驅之不散的霧霾遮蔽了視線,讓我們更加清晰地意識到環境污染的嚴重性和環境治理的緊迫性。
企業倫理學認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采取有利于生態環境的生產經營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綠色無污染的環境友好產品,追求企業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共同達到最優。
追本溯源,治理環境必須從經濟活動中尋找突破口。企業是經濟的基本細胞,是自然資源的主要消耗者,也是環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要改變我國環境惡化的趨勢,使企業的行為符合企業倫理,就必須改變企業傳統的成本控制模式,加強對環境成本的控制,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因此,企業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環境成本進行審計并進行信息鑒證也就成為控制企業環境成本的重要舉措。
一、環境審計與環境成本審計的內涵。
(一)環境審計。
環境審計最初是在企業內部審計領域發揮作用,它在健全企業環境管理系統并提高其有效性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1991 年英國的當地政府管理委員會(LGMB)了詳細的環境審計指南,這也鼓勵了環境審計框架在歐盟“環境管理與審計計劃(EMAS)”中的應用,進而促使北美、歐洲的許多企業內部審計部門都把環境審計作為一項重要的審計內容列入審計計劃。
環境審計又稱為綠色審計,國際標準化組織的ISO14010《環境審計指南———一般原則》指出,環境審計就是審計主體運用一定的程序方法,通過檢查核對被審單位的相關環境資料和信息,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單位的環境行為、環境事件、環境條件以及環境管理系統遵守環境準則的情況,并將審計結果向環境事件的委托人披露。環境審計的內涵也比較豐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指出,環境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場地污染評估、項目投資的環境影響評估、環境負債審計、環境成本審計、企業環境績效報告審計、對企業主體遵守環境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審計。
目前環境審計作為控制企業環境成本的手段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和企業中應用。例如,殼牌(Shell)石油公司為了保證公司的經濟行為達到環境許可的要求并遵守環境法規,每五年就開展一次針對公司所有環境事項的內部環境審計,對于企業特殊項目的審計和場地審計則每年開展兩次內部環境審計。此外公司還執行外部環境審計。企業外部的會計師、環境管理人員和財務分析師檢查企業的運營場地以及主要的環境影響,并發表外部環境審計的鑒證報告,促使企業改進其經濟行為。針對環境審計意見,企業財務部門和環保部門共同提出改進措施,環保部負責具體實施。
(二)環境成本審計。
環境成本審計是環境審計的組成部分,指由外部獨立的審計機構出具對企業環境成本確認、分類、計量、會計處理與環境成本報告等是否合法、公允與一致性的審計意見,即對企業在報告年度內的經營行為所產生的環境損害是否符合國家環保部門的規定,其反映的環境成本是否恰當發表意見。
二、環境成本審計的依據。
審計依據是審計主體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行為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基礎及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審計執業規范。
(一)環境法律法規。
我國政府為了貫徹和執行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和科學發展觀的戰略思想,建立了比較全面的國內環境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如《刑法》(2011 年修訂)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對違反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事故等行為進行了量刑與罰款規范。其他如 2004 年修訂的《憲法》、2012 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 年頒布)、《森林法》(1998 年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 年修訂)、《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 年頒布)、《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 年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 年修訂)、《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訂)等,都從不同的角度對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范。除了完善我國國內的法律法規,我國政府還積極參加各種環境保護國際公約、協定和議定書,主要包括:《防止船舶污染公約》(1973 年)、《瀕臨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5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巴塞爾公約》(1992 年)、《京都議定書》(1997年)、《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2 年)、《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 年)等,履行中國的環保責任。
這些環境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防范和制止環境污染,而且是審計主體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環境成本審計的法律依據。
(二)環境標準。
環境標準是國家為了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類身體健康,對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規范和技術要求所作的規定。我國的環境標準從范圍上分類,可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從內容上分類,可分為環境管理標準和環境技術標準。
環境管理標準較多采用的是 ISO14000 同等轉化標準,即 GB/T 標準。環境技術標準可分為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方法標準、環境基礎標準和環境標準樣品。在實施環境成本審計時,審計人員多依據環境技術標準。
三、環境成本審計的內容。
1997 年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PC,2002 年 4 月IAPC 被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委員會 IAASB 取代)了第 65 號披露草案《在財務報表審計中應關注環境事項》,這份草案的目的是幫助審計人員正確處理影響企業財務報表的環境事件。Adamson 和 Shaile(r2001)指出審計人員和企業的審計計劃應重點關注對企業財務報告的真實和公允有較大影響的四個環境問題,即環境污染治理成本、對環境損害的價值評估、或有環境事件和沒有遵守環境法律法規的事件。例如石油和水源的污染事件、危險材料和廢棄物的管理事件等不僅直接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更應該引起審計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的警覺,因為重大環境事件的發生往往使企業經營面臨巨大的風險,甚至使小企業破產倒閉。
環境成本審計是環境審計的組成部分,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合規性審計。
1.環境成本合規性審計。
審計主體主要針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遵守國家和地方環境法律法規、環境標準的情況進行的審計。
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如果合法,與經濟活動有關的環境成本支出才能合規。審計主體要按照環境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企業合法經濟活動的清單,對照清單要求檢查企業的實際經濟活動是否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標準。審計主體主要審查被審計單位是否具有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和 ISO14001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被審計單位是否采取必要的環保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被審計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合法并在法律規定的標準范圍之內排放等等,審計人員應客觀公正、不偏不倚地對此發表審計意見。
2.環境成本內部控制審計。
被審計單位在遵守國家和地方環境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還應遵守企業內部制定的有關環境成本核算的規章制度,審計主體對此進行審計并對被審計單位環境成本控制體系(如被審計單位是否具有完善的環境成本會計政策、被審計單位的環境成本數據是否真實公允、被審計單位的較大環保事項涉及的金額是否專項披露、被審計單位的環保投資項目是否可行等)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
(二)環境成本信息披露審計。
1.環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國際標準。
環境成本信息披露在西方發達國家企業中運用較早,特別是一些國際組織和社會組織的積極推動,使得環境成本在披露形式、披露內容等方面都趨于規范。國際會計準則第 36 號《資產減值》(IAS36,2000 年修訂)、第 37 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IAS37,1998 年)和第 38 號《無形資產》(IAS38,1998 年)都對環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內容作出規定。其中 IAS36 號《資產減值》要求企業披露因為環境因素引起的資產減值;IAS37《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要求企業披露因為環境因素發生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里披露或有環境負債,以便向利益相關者揭示企業的風險;企業應在報表附注披露企業經營面臨的所有環境問題,以便維持企業良好的形象;企業應在損益表中單列環境成本賬戶披露環境成本。IAS38《無形資產》要求企業披露因為環境偶發事件造成的企業價值減值,由于環境問題引發的無形資產成本。歐盟委員會(EC)于2001 年 5 月了一份《推薦書》,內容涉及在年報中確認、計量和披露相關的環境事項?!锻扑]書》的內容主要為:第一,當期環境支出的資本化和費用化,如果某項環境支出是為了防止未來的環境被破壞并能帶來經濟效益,應該將其資本化,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資產,否則將其確認為費用;第二,環境負債的確認,企業有法定或契約規定的義務去防止、減少或補救對環境的破壞,一旦這部分成本能夠可靠的估計,應確認為環境負債,如果這部分成本不能可靠的估計,應確認為或有環境負債;第三,企業應披露的環境事項:環境保護政策、詳細披露重大的環境負債和或有環境負債、在會計年度披露環境支出資本化的金額、環保的成效等是企業應該披露的主要內容。1998 年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環境會計和報告的立場公告》,就環境成本信息披露作出相關規定,組織因為交易和事項引發的環境成本和負債,并且這些環境成本和負債能對組織的經濟和財務效益產生影響,組織應該在財務報表中對其披露。美國的上市公司按照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要求需要在財務報告中披露以下相關內容:特定的環境法律法規對公司經營活動的影響;公司遵守環境法律法規的陳述;公司的污染控制設備和作業流程;公司對環境問題的關注情況;公司在過去和現在的決策方案中為控制或減弱環境污染所發生的資本支出;公司在過去和現在為控制或減弱環境污染所發生的成本。
2.國際環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方式。
環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是因為被審計單位外部會計環境和內部管理的需要而必然產生的結果。根據西方發達國家企業的實踐經驗,目前環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報表附注中披露;以環境會計報表形式披露;以環境成本報告形式披露。
Manuela Sarmento(2005)調查了葡萄牙的 520個污染型企業(大型企業占 22%,中型企業占 31%,小型企業占 47%;這些企業分別屬于石油、印刷和油漆、塑料、造紙、制革、水泥和畜牧行業)的環境成本信息披露情況,調查結果顯示:有 52%的企業按照 IAS36、IAS37和 IAS38 標準在會計報表和管理層報告中披露所有環境事項。通過環境信息的披露,企業向利益相關者表明了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和對環境問題的關注。
3.環境成本信息披露審計的內容。
首先是環境成本數據審計,主要審查被審計單位環境成本數據是否客觀真實,環境成本計量方法是否真實合法等。其次是重大環保事件信息披露審計,主要審查被審計單位是否對重大環保事件進行了披露;被審計單位的環保罰款、排污費以及環境負債(或有環境負債)是否真實合法;政府針對企業環保措施所給予的鼓勵政策;被審計單位因為經營行為影響本地環境和公眾健康問題所采取的措施等。
(三)能源和廢棄物審計。
能源和廢棄物審計主要集中在追蹤。和記錄能源流動和識別鑒定廢棄物等方面,審計主體要揭示能源在流動過程中創造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識別廢棄物的種類并鑒定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Geoffrey R.Frost 和 Trevor D.Wilmshurs(t2000)調查了 42 個環境意識比較強的企業執行環境審計的情況,其中 38 個企業執行了合規性審計,14 個企業執行了廢棄物審計,20 個企業執行了能源審計。環境審計的推行為企業在事后控制環境成本發揮了巨大作用。
四、環境成本信息鑒證。
環境成本審計結束,由國家審計機關或注冊會計師對審計結果出具審計意見,對企業的環境成本信息進行鑒證。
(一)國家審計。
國家審計機關注重對環保專項資金的審計,在環保投資、排污費、污染治理費等環境審計工作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國家審計署曾對我國 20 個城市排污費的征繳和使用情況進行了審計,國家審計的推行為保證環保資金的合理使用以及防控環境污染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社會審計。
企業外部的注冊會計師和環境管理人員以獨立的第三者身份介入并監督企業環保受托責任的履行,可以客觀公正地從事環境成本審計,鑒證企業環境成本信息。為了保護環境,政府制定越來越嚴格的環境法律法規,其中某些嚴格的條款可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的或有環境負債,這也是企業經營面臨的重要風險。因此,企業外部的注冊會計師和環境管理人員對企業的環境成本控制情況進行鑒證不僅意義重大,而且能充分發揮社會審計在環境成本鑒證中的作用。
注冊會計師對環境成本鑒證的主要依據除了我國的環境法律法規外,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2006年修訂)第 1631 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環境事項的考慮》對影響財務報表的環境事項、注冊會計師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對環境事項的考慮、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審計程序時對環境事項的考慮、出具審計報告時對環境事項的考慮等內容分別作出了詳細的闡述。同時該審計準則指出:“對環境事項的恰當確認、計量和列報 (包括披露)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中國證監會 2006 年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1 號———招股說明書》
中明確要求:發行人應披露的風險因素包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致的風險;發行人存在高危險、重污染情況的,應披露安全生產及污染治理情況、因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原因受到處罰的情況、近三年相關費用成本支出及未來支出情況,說明是否符合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國家環境保護部在 2003 年 9 月頒布的《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中明確了企業必須公開的環境信息包括企業環境保護方針、污染物排放總量、企業環境污染治理、環保守法、環境管理等,企業自愿公開的環境信息包括企業資源消耗、企業污染物排放強度、企業環境的關注程度、下一年度的環境保護目標、當年致力于社區環境改善的主要活動、獲得的環境保護榮譽等環境信息。
注冊會計師對環境成本鑒證的內容主要針對環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公允發表意見。我國可以考慮制定環境會計準則,為環境成本信息披露和審計提供統一的標準。
五、案例分析:河南華潤電力環境成本內部審計。
由于國內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要求企業的環境成本必須經過國家和社會審計,因此筆者只能以某個企業的環境成本內部審計為例來說明問題。
河南華潤電力古城有限公司(簡稱河南華潤電力)是香港上市公司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主要負責電力建設、生產、銷售及電力生產相關的燃料粉煤灰等的附屬經營及綜合利用。公司新建 2×300MW(兆瓦)燃煤發電機組,同時安裝煙氣脫硫裝置。企業內部審計部門通過對財會部門提供的本煙氣脫硫工程的投資額以及設備年運行成本和設備維護成本進行經濟性分析,指出項目投資單位造價低于限額設計指標,本工程投資合理可行,符合國家對火力發電廠一些特殊的環保要求。
(一)煙氣脫硫工程的投資額。
公司采取 EPC 工程總承包的項目管理方式,項目的靜態投資見表 1。
(二)脫硫設備年運行成本分析。
脫硫設備年運行成本見表 2。
(三)企業內部審計意見。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通過對脫硫工程和裝置審計后,其審計意見指出:
第一,本項目 2×300MW(兆瓦)機組脫硫裝置靜態投資為 18 273 萬元,單位造價 305 元 /KW;建設期貸款利息為 421 萬元,工程動態投資為 18 694 (18 273+421)萬元,單位造價312元 /KW?;痣娝碗娮冸姽こ滔揞~設計參考造價指標中,2×300MW 機組煙氣脫硫的指標為 343 元 /KW,本項目投資單位造價低于限額設計指標,本工程的投資從環境保護的角度而言合理可行。
第二,安裝脫硫裝置后,大大降低了 SO2排放量,對本地大氣環境質量的改善是有利的,并且減少每年繳納的排污費用(本評價未考慮每年減少繳納的排污費金額),提高了經濟效益,并且電價加價 0.015 元 /kWh(含稅),則每 kWh 的售電可產生 0.0032 元的脫硫電價效益。
第三,本脫硫裝置的投資少、效率高、設計精準優化,且在后續設計中可進一步優化,進一步降低設備的運行維護成本。
第四,本期安裝脫硫裝置后,為后期新建發電機組提供更大的排放空間提供了保障。
(四)國家環境保護部環評批復要求。
1.原則同意河南省環境保護局初審意見。
該項目建設 2×300 兆瓦亞臨界抽凝式機組,同步建設高效靜電除塵器和煙氣脫硫設施,該項目為熱電聯產工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城市總體規劃,有利于改善區域環境質量、減少環境污染、節省土地、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資源化,具有循環經濟的特點。企業落實環境報告書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污染物可以達標排放并符合地方總量控制要求。
2.以后的工作重點。
第一,燃用設計煤種。采取石灰石—石膏法煙氣脫硫工藝,安裝氣氣熱交換器(GGH),建設高效靜電除塵器;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燒技術,預留煙氣脫除氮氧化物裝置空間;鍋爐煙氣污染物須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第 3 時段標準要求;采取工程措施防止煤場揚塵,認真落實原輔料儲運、破碎等環節及煤場等地的揚塵控制措施。
第二,優化廠區平面布置,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有效的隔聲、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III 標準。
第三,采取灰渣分除、干除灰系統。做好灰場防滲,其建設和使用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進一步做好灰、渣以及石膏的綜合利用。
第四,進一步優化全廠給排水方案,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后應回用。
第五,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規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貯存(處置)場,安裝煙氣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線連續監測裝置。
(五)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檢查與控制。
該企業設立了總經理負責的環保領導小組,在技術支持部設置環保專工負責日常環境管理工作,制定了環境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并嚴格按規章制度貫徹執行。針對國家環境保護部對該項目的批復要求,企業相關人員現場逐條進行了檢查,嚴格按照批復要求把各項改進工作落到實處,加強各項環保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充分發揮治理效果,確保各項污染物長期穩定達標排放,保證了下一經營周期企業的環境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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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為了遵守法律政策需要與法律及政策相協調。為此,時刻了解法律法規及政策就顯得尤為重要。審計的本職工作便是審核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倘若結果缺乏可靠性就必然會褻瀆審計工作。同時,也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亂,而法律法規是公正公開透明的。這就需要審計人能夠時刻了解,并加以跟進。
不同層面上都會有審計工作,就政府而言是為了規范其行為。但就這方面而言,錯報和漏報問題不容忽視,無論結果是否正確,其性質都是類似的。倘若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就在一定程度上將本職工作沒有實行到位。當然內部審計也存在,主要表現為組織內部的經營活動和內部的控制的是否適當、合法、有效,無論是金額的大小還是性質,只要它是錯報或漏報,都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內部審計是為了測試對組織內部經營的適當性,從而做出的適當調整。
此外,對法律的功能做出了解,懂得法律是整個社會的調節器,就連不是必要的職位都在學習法律法規。普法是我們每一個人的必須,學會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只要是公民,都是需要了解學習的,只有不斷地與社會整體相互協調才可以不斷調整發展自身。我國的法律政策設計方方面面,保障民生、社會管理、經濟協調、文化科技、生態平衡、環境保護、人口控制、資源節約等,越是涉及廣泛,越是需要我們不斷地調整是自身的學習能力,為審計工作的完美完成做好準備,就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素養。
法律政策的解讀也有相當的重要性,只有正確解讀法律政策,才能更好完成工作。例如:某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中存在挪用的專項違規行為時,對某單位作出的審計處理中,會對罰款的審計作出處罰。但是絕大多數的審計人認為是對某單位處以罰款,但熟悉《審計法》的人知道,具體情況《審計法》都有明確提到。各地方各部門應該不斷細化解讀能力,視為自身審計查核的方向。倘若細節無法了解,勢必會對結果造成一定的誤解,更不利于結果的審視。為了加快審計工作,需要每一位審計人員的對有效信息的合理解讀,能夠適當地讀懂甚至是讀透徹必要的法律政策,并簡單清晰將之處理,生動形象的表達出或合理利用。
所有的審計人都需要明白,審計工作者學習法律法規是審計機關的核心,同時也是審計業務的有力武器。法規解釋是有關權威部門的具體說明,審計人學習法律需要做到真學習,逐步克服斷片取義,審計人員能夠真正懂得法律法規才是更為重要的一步,如果沒有深刻理解,反而隨意解釋必然會出現偏頗,進而對審計工作增添風險,進而有可能會導致工作的失敗。審計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會不可避免地面對法律問題,因此需要熟練地運用法規及政策,倘若沒有將真懂和真學這兩個前提落實到位,工作難度就會很大。因此,審計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及政策具有必要性。
【關鍵詞】委托審計 風險管理 對策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系統風險的分析
(1)法律法規不規范產生的系統風險。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完善。目前工程的前期建設存在一些問題,部分的建設項目嚴重違反了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比如邊設計邊建設,甚至“三無”工程。有的建設項目的實地勘察不到位,項目設計質量不高、設計變更頻繁,導致建設項目的投資難以控制。有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擅自對建設內容進行較大的調整和修改,存在報大建小、報小建大的現象,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不合規定。對于這些存在的問題,國家尚未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進行約束,導致產系統風險。有的法律法規缺乏有效的界定,有的部分領域的法律處于空白狀態,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漏洞可鉆。比如,按有些限額以下的小型的財政性投資工程項目可以不同進行招標,而國家對這方面規定的法律法規缺失,造成權力的制約漏洞。另外,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缺乏有效的監督,使有些工程建設項目在實施的過程中無法可依,有的雖然實施了監督,但也僅僅是事后監督,難以有效地及時地解決已經出現的問題,甚至難以及時地發現問題。
(2)多元復雜的審計對象。第一,審計對象多元化。委托審計對象主要包括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督單位、勘察設計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商等,對象范圍廣、涉及的單位數量龐大,導致委托設計對象多樣化、復雜化,增加了委托審計單位的工作量以及工作難度。任何一個審計環節出現差錯,則會帶來嚴重的系統風險。因此,委托審計單位需要善于發現問題。對于施工單位,委托審計單位需要注意施工單位亂用取費標準、高套子目、多計工程量、虛報費用等問題;對于建設單位,主要需要注意其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差錯的產生以及科學地檢測差錯所在,從而保障了審計工作的防范風險。同時,建設單位實施的招標環節不規范也容易引發系統風險。如果沒有嚴把招標質量關,就可能選擇不具備資格的施工單位實施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從而加大委托審計的工作難度;對于監督單位,如果對簽證管理把關不嚴,則會造成重復簽證現象的發生。第二,委托審計項目的復雜性。一方面,施工過程具有多變性,往往會出現設計變更、擴大規模、增加項目等現象的發生,導致審計工作難度增加,如果審計人員忽視了哪個細節,則會導致工程造價的不真實性,審計人員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另一方面委托審計介入具有滯后性。這些問題都嚴重阻礙了委托審計工作的有序開展,帶來了一定的委托審計風險。
(3)對委托審計結果預期的改變。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委托審計活動受到不斷變化的法律環境的約束,人們對委托審計的結果的預期不斷發生改變。早期的委托審計的重點是審查施工單位的工程決算的真實性以及合法性。建設單位以及施工單位比較關注工程的工程造價。早期的委托審計主要審查工程決算是否存在重復計算的現象,定額套用是否準確,取費標準是否正確等。當下的委托審計的則發生轉變。在審計過程中,除了關注建設工程決算是否合理、真實,還要對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進行審查。需要對建設單位的內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調查,分析建設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是否環保,注重建設項目發展的短期績效以及長期績效,分析其是否對自然資源進行合理利用。
二、加強政府審計立法,完善現行管理制度
(1)立法確定委托單位審計結果的證據優先地位。制定相關法律確定委托單位審計結果的證據優先地位可以有效地避免民事訴訟判決與委托審計的結果的沖突。政府投資涉及的領域較廣,審計部門是國家專門的降級監督部門,因此,審計結果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在委托審計的過程中,人需要依法獨立使用審計監督權,對高估冒算、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審計結果,在民事訴訟中作為優先證據使用,避免與民事判決與委托審計結果發生沖突。
(2)從源頭上加強對項目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監督單位的管理。在設計階段,嚴格審查設計單位的設計質量,積極推行限額設計,要求單位按照批準通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投資估算,保證施工工程的質量,控制施工圖的設計以及預算。不斷調動設計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設計質量,有效地控制建設工程的工程造價。對于勘察環節,需要加強對勘察設計環節的監控,實施勘察設計招投標制,明確招標文件的建設項目的內容、設計范圍、設計進度、設計標準以及設計質量。加強建設單位和監督單位的管理,認真落實工程項目責任制,建立建設項目的施工、結算變更結算制度,嚴把現場簽證質量關,對施工方案進行最優選擇,將不可避免的技術措施費降到最小程度。
(3)強化施工現場的管理,完善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不斷強化對建設項目監督單位的監控管理,對不負責任的監督單位進行行為約束,強化對建設項目的設計變更管理,嚴格按照相關的施工方案,主張現場無簽證,不斷提高工程預算的準確度。建設單位管理人員需要詳細地記錄建設工程的過程日記,防止虛報工程造價以及虛報變更單現象的發生。
三、總結語
綜上所述,系統風險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規的不規范、審計對象的多樣性以及復雜性以及對審計結果預期的變化等原因造成的。有效地防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系統風險,需要不斷地完善與委托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政府的審計立法,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對施工現場的管理,選擇合適的委托審計單位以及審計人員,不斷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審計風險管理水平,促進我國經濟的穩定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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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審計評價的專業內涵
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的點睛之處,審計評價水平的高低,既體現審計工作質量的好壞,又關系審計部門的形象和權威,同時又直接關系到被審計對象的形象。
(一)當前審計評價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評價超出審計職責范圍并且前后矛盾。在撰寫審計評價時,由于忽視基礎工作,沒有完全掌握情況,詳細占有素材,或確定目標不準確,使審計評價無文章可做,如根據被審單位提供的工作總結,簡單評價什么工作怎樣做的,達到什么要求,取得了什么成績等等。有的將沒有經過審計的業務數據拿出作評價,超出審計職責范圍的內容。同時,審計報告中的內容與作出的審計決定內容相矛盾。如:審計評價某單位較好地執行了國家財經法規,收支合法,但在審計決定中卻又認為該單位偷漏國家稅收問題嚴重、存在著巨額賬外資金。審計評價就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現象。
(2)評價主觀片面、單一籠統。某些審計項目審計評價意見,未經過必需的審計檢查和測試,而是在對部分情況審計查證后,在主觀推理基礎上得出片面結論,沒有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作為依據。還有就是不管什么項目,審計評價一個樣,沒有按照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審計項目確定的審計目標和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合法、效益性及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價。
(3)評價用詞不嚴謹。如有的單位存在一定的違紀違規問題,甚至是比較嚴重的違紀違規問題,但在審計評價時往往為遷就被審計單位,或是為了審計決定能夠較快較好地落實,于是審計評價就夸大為真實、合法、健全。還有的審計評價在對某些重大問題發表肯定意見時,風險防范意識差,語言表達過于絕對。如評價為:通過審計,某單位真實地反映了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某單位無違紀違規問題,某人清正廉潔,無任何經濟問題。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被審單位和個人守法意識不強、經濟業務活動錯綜復雜而審計受到諸多客觀條件限制的審計環境下,審計從范圍、深度、廣度上,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因此這類評價存在著巨大的審計風險。
(二)審計評價存在問題的原因
(1)審計評價規范及評價準則相對落后。無論審計對象自身,還是國家對于審計對象的管理以及財務會計制度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從審計自身的發展看,審計的領域不斷拓寬,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共財政管理的審計正不斷加強,但與此相關的審計評價準則尚待建立,而現有審計評價規范過于抽象,操作性、實用性不夠強。
(2)主客觀條件的制約。審計人員對審計評價的重要性認識不高,導致關于審計評價方面的許多重要內容在審計查證環節就被疏忽,在評價時不可避免淪為“無米之炊”。同時由于部分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強、審計技術手段、審計方法相對落后等因素以及被審計單位配合、提供支持等因素的影響,審計評價所涉及到的較多內容,要么無從涉及,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含糊其詞,也造成了評價無依據。
增強審計報告的法制內涵
(一)當前在審計報告撰寫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1)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有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問題的表述過于簡單,常常以一句結論性的語言一概而過,接著便以違反法律法規哪一條款進行定性和處罰。由于敘事有情無節,使人看不出違法違規問題的情節、性質及其后果如何。
(2)定性不夠準確。不加區別,簡單“對號入座”,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生搬硬套,缺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意見失之于寬或失之于嚴的情況時有發生。
(3)引用法規不當。一是沒有引用法律法規,或者引用法律法規有誤;二是引用法律依據不足,或者適用法規針對性不強;三是引用過時失效的規定,或用審計事項發生時尚未施行的法規作為審計依據;四是引用的規定層次較低,甚至沒有法律效力的“紅頭文件”也作為定性和處理處罰的依據。
(4)行文不夠規范。有些審計報告往往簡單地以會計核算過程或會計科目來反映事實,闡述問題沒有與整個業務操作過程相結合,個別的還使用夸張、比喻等過分修飾的語言,語意表述含糊累贅。也有的明顯帶有個人主觀意識的分析和推斷性的語言。
(二)大凡法律文書,其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作為一種法律文書的審計報告,也必須按照法律準則要求辦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當然還要處理恰當、行文規范。
(1)事實清楚。審計報告所反映審計事項的評價結論和處理處罰結果,都必須建立在其所涉及的事實基礎之上,只有事實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被審計事項給予定性和提出處理意見。審計報告要能經得起時間和實踐的檢驗,基礎就是事實清楚。
(2)證據充分。重證據是執法行為的一個基本準則,審計工作也不例外。如果事實是存在的,但缺乏證據證明,還是不能說是清楚的。要依據《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有關審計證據質量控制的規定》(審計署第六號令)對審計人員的證據收集進行規范,保證審計報告所述問題的證據材料確鑿充分。
(3)定性準確。定性的準確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到審計機關對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罰,也將關系到對其直接責任人的評價及處理,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映審計人員和審計機關的執法水平。如定性“挪用”、“借用”還是“占用”,處理處罰是不完全一樣的。又如“擠占”和“挪用”之間的區別,也是經常會碰到的問題。定性既不能避重就輕,也不能無限上綱,更不能以偏概全,這些都不是實事求是的做法。
(4)處理恰當、行文規范。審計報告對所述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意見,要根據事情發生當時當地的情況和當事人的表現,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處理處罰;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本著教育、管理從嚴,處理適度的原則把握。尤其是要謹慎使用好自由裁量權,對同類問題的處理處罰盡可能相一致,避免畸輕畸重情況的發生。審計報告還得講究一些法律文書的要求。按照統一格式要求,做到嚴肅權威,行文條理清晰,文字簡明扼要,表達準確規范。
增強審計報告內涵的方法
審計報告的內涵既是審計業務問題,更是審計機關執政執法能力問題,需要全體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共同努力來解決好。如何增強審計報告的內涵,可以考慮尋求以下幾個途徑:
一是增強審計人員業務素質,言之有據。要提高審計人員掌握科學審計現代審計的能力,增強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和邏輯思維能力。嚴格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熟練運用各項輔助審計手段,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健全性、符合性測試,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判斷。運用合理的審計技術方法,查深查透每一個具體審計事項、具體環節,保證關鍵點的深入挖掘,判斷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具體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最后,利用好審計取證,做出合理評價。
二是精通法律法規,言之有法。審計工作不僅要求審計人員精通審計業務,更要求審計人員知法懂法、嚴格執法。因此,一定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國家關于財政財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熟悉了解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開展審計前,注意收集與審計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一方面可以對照審查被審計單位有無違規違紀行為,另一方面也便于掌握法律依據對審計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審計定性和處理處罰。
三是注意統領全局,言之有理。審計人員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從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緊緊圍繞全局工作中心研究改革、發展、穩定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具體化,針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與不足,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趨勢,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和普遍指導意義的審計建議,起到幫助被審計單位知錯整改進而規范管理的作用。使審計工作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服務于構建和諧社會。
四是加強綜合分析,言之有度。面對審計查出的許多問題,審計人員應當全面度量,善于就重點問題入手開展審計,通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表及里地分析,在審計報告中抓住問題的關鍵和本質,克服審計報告面面俱到、處處點評,重點不突出的問題。文字表述上,要善于加工提煉,精雕細刻。還要注意透過表面現象抓住實質,擊其要害,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改變長期存在的屢審屢犯的狀況。
第二條在本省區域內進行的國家建設項目以及有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本省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建設資金、國家統一借貸的建設資金、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和省屬、國家建設項目本省投資超過50%(包括控股或實質擁有控股權)的重點建設項目,由省審計機關組織審計。
只有一個投資主體的重點建設項目,由管轄該投資主體的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審計;有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的重點建設項目,由管轄其中投資比例大或者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投資主體的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審計;對審計管轄范圍不明確或有爭議的,由省人民政府審計機關組織審計。
第五條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管轄范圍內的重點建設項目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項目,但對同一審計事項不得重復審計。
第六條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應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審計機關應加強對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質量的監督管理。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可以利用經核實確認后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社會中介組織的審計結果。
第七條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對國家建設項目總概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國家建設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計劃、財政、建設及項目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后,及時告知審計機關安排審計。審計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下達審計通知書。
第八條對國家建設項目準備階段資金運用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序的執行情況;
(二)項目資本金、資金來源渠道及到位情況;
(三)建設用地征用情況,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四)供水、供電、道路、通訊和場地平整等前期費用支出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對國家建設項目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設計總概算(預算)審批、執行情況,調整概算的審批、執行情況;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方面招標投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況;
(三)建設項目合同簽定、履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資金來源、到位和使用情況;
(五)建設成本及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六)工程結算情況;
(七)建設項目所需設備、材料的采購及管理情況;
(八)建設項目各種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
(九)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二)竣工工程決算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的真實、合法情況;
(三)建設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合法情況;
(四)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合法情況,各項結余
資產的情況;
(五)建設期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投資包干節余的分配情況;
(七)尾工工程項目和資金預留情況;
(八)對建設項目效益進行評審;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下列與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情況,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調查,必要時應當協調調查:
(一)違反規劃、土地、拆遷、招標投標、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建設資金籌集涉及非法集資、攤派或收費行為的;
(三)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四)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五)其他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違紀行為。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因前款各項情況而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協調調查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審計機關查清與國家建設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事實。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取證10日內,應認真核對,簽署意見,超過期限,未簽署意見的視同認可。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在建設項目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屬于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