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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煤礦安全條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煤礦安全體系;煤礦安全生產結構;層次分析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加強了法制建設,在煤礦行業建立健全了安全體系、安全法規,徹底扭轉了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的狀態[1]。1979年6月,煤炭部頒布了《煤礦安全工作試行條例》、《煤礦安全監察試行條例》。1980年2月,頒布了《煤礦安全規程》。1983年2月頒布了《煤炭工業統配煤礦職工安全培訓試行條例》,1985年頒發了《關于在改革中加強安全工作的幾項決定》,1992年能源部又頒發了《煤礦安全規程1992年版執行說明》,這些法規和執行說明,對于建立健全安全監察機構起了重要作用,對煤礦安全生產進行嚴格管理和法律約束[2]。建立煤礦安全體系對煤礦安全生產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建立的煤礦體系是否符合實際的煤礦安全管理還需要進一步的驗證,而這種驗證方法大多是通過評價方法來完成,建立煤礦安全體系評價來對安全體系的合理度進行量化評價,有助于對當前安全體系進行調整與優化,以便能夠更好地保證煤炭生產的安全性。
近年來,關于煤礦安全體系評價方面研究得較多,而且研究方法和內容上都有一定的創新[3-5],文獻3是從煤礦安全管理的角度來對煤礦安全體系結構進行細節化評價,強調安全生產體系的精確化,文獻4是采用SEM方法建立煤礦安全體系評價,該方法可以實現對安全體系結構的量化分析,但是缺少層次感與脈絡性,文獻5是對煤礦生產安全體系中防塵系統的評價。本文采用層次分析法完成煤礦安全體系評價,該方法層次感強,而且對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因素具有可調節性,便于對整個體系結構進行量化分析,具有一定的優勢。
1 煤礦安全生產結構
煤礦安全生產強調生產的安全性,安全性是第一要素。如何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指標,需要從煤礦安全生產的結構入手,保證煤礦生產的每一個環節的安全性,方可提高安全生產指標。從煤礦安全生產的組成結構來看,主要可以分成六個部分,具體如圖1所示。
本文將煤礦安全生產系統劃分為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和排水六個方面,這是從功能結構來劃分,而每一方面又可以再細分,比如防瓦斯安全、通風設施安全、強電布線安全和隧道頂部安全等。在安全結構分析中,盡量考慮到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每一個要素,這樣做是盡可能地全面地完成煤礦安全體系評價,同時也為層次分析結構做準備工作。
2 基于層次分析法的煤礦安全體系模型
2.1 層次分析法
層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簡稱AHP)是一種系統性的分析方法,它能夠在多約束條件下實現多目標問題的求解,而且可以設置可變的權重系數,根據實際需求,實現多目標的決策方案[6]。
首先對層次總排序合成表進行簡單分析,因為它介紹了不同層之間的權重表示關系。
遞階層次結構的建立與特點:應用AHP分析決策問題時,開始需要建立一個有層次的結構模型。在AHP下,一個復雜的問題將被分解多個元素的組成部分。而這些元素又按內在的屬性及關系被分到不同層次,在層次劃分過程中,遵循一條準則:“上”支配“下”,上一層次對下一層次起支配作用,這也是檢驗模型結果建立得是否合理的標準。概括來說,AHP模型主要分為三層:
最高層:也即目標層,一般而言,在AHP模型中,該層次的元素個數固定只有一個,是分析問題的主要目標及預訂結果。
中間層:也即準則層,從層數數量來說,中間層的數量最多,可以跨越多層,主要是分析問題的相關限制條件及建立模型相關準則。一般而言,中間層的元素個數不是特別多。
最底層:要素層或方案層,主要是影響問題的直接要素和解決問題的措施方案,而且為了實現數據分析,這些要素和方案必須先經過量化。
AHP采用遞階層次結構來建立模型,一般而言,一層元素最多為20個,層次數量最大值沒有明確規定,因為在實際問題分析中,層次數量與問題的復雜度有關,同時也與分析的精確度有關。復雜度越大,精確度要求越高,所建層次數量相對較多,反之,層次數量較少。
2.2 模型建立
考慮到煤礦安全體系評價的復雜度與精確性,本文AHP模型建立3層結構,參照煤礦安全體系架構圖,第一、二、三層的元素個數分別為1、6、18個。煤礦安全體系的層次分析結構圖如圖2所示。
從采煤系統a1、掘進系統a2、機電系統a3、運輸系統a4、通風系統 和排水系統 六個方面來考慮,利用層次分析法,確立了煤礦安全體系評價系統合理度的評價模型。文從采煤系統、掘進系統、機電系統、運輸系統、通風系統和排水系統五個方面考慮排隊系統的合理度問題。首先,建立了指標層次結構,求出各指標的數值并進行歸一化處理,再根據各指標之間的關系構造出與之對應的判斷矩陣;然后,通過該矩陣我們可以求出各指標的權值;最后,將歸一化后指標值與對應權值乘積的和作為綜合評價指標,即煤礦安全體系評價指標的合理度。
采用層次分析法確定各項指標的權值,將各項指標與其權值乘積的總和作為綜合評價的指標I,即合理度。上述提到的煤礦安全評價指標六個方面的側重點并不一定是平均的,可以根據評價模型的側重點來決定每個方面的權重。
3 結語
本文采用層次分析法完成煤炭生產安全體系評價模型的建立,先對煤礦安全生產結構進行了分析,對煤礦安全生產從六個方面進行分析,接著對層次分析法進行介紹,最后用層次分析法建立煤礦安全體系模型。采用層次分析法建立的模型,具有權重可調節性,層次分明等優點,具有一定的市場應用價值。
[參考文獻]
[1]王志宏,張典龍.新建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設[J].煤礦安全,2012,(03):187-189.
[2]閆冰.煤礦安全評價體系探析[J].華東科技(學術版),2012,(11):384.
[3]張建平,王珍,路聚堂.精細化煤礦安全管理體系研究與應用[J].煤礦安全,2012,(01):190-192.
[4]薛文戰.基于SEM的煤礦安全體系評價分析[J].中州煤炭,2012,(10):23-25,33.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關鍵詞】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方法;途徑
近年來,隨著煤礦業科學技術的發展,煤礦的安全事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由于煤礦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使得很多煤礦依然存在著安全隱患,安全管理事故層出不窮等。我們需要對煤礦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進行調查分析,進而提出提高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方法和途徑。
1.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現狀
1.1缺乏科學合理的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系
科學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系能夠確保煤礦在生產的過程中按照國家和政府部門的相關政策和規范進行生產,有效地杜絕生產過程中安全隱患的發生。但是,在現在的煤礦生產缺乏科學合理的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系,這一體系的缺乏使得煤礦的安全生產過程中監督不嚴密,監督工作難以切實有效地落實,監督難以真正發揮作用等。[1]首先,煤礦現有的監督人員不能夠保證煤礦可以按找國家的相關要求設置安全管理監督體系,完成安全管理監督任務。也就說,目前,我國煤礦數量較多,而現有的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監督人員數量遠遠不夠,不能夠保質保量地完成安全生產管理監督任務。其次,現有的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系難以實現事故的預警。我們對煤礦進行安全管理監督,就是要實現對安全隱患的排除,從而實現煤礦的安全生產,但是現有的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制很難預判生產過程中隨時可能發生的隱患,而大部分的煤礦事故都是由這部分隱患引起的,所以,很容易造成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系的失察。最后,垂直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系設置不科學??茖W的垂直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系能夠保證對監管部門政策進行高效實施,同時能夠及時上情下達,下情上達,實現基層礦企與管理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但是我們現在的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系存在著不合理的地方,使得我們的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系在監察的過程中工作不力,在利益的博弈之中會對相關問題進行瞞報等,使得監督失效。
1.2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技術落后
安全生產管理技術落后也是煤礦安全問題頻發,煤礦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雖然近年來我國對產能不足的小煤礦進行了淘汰,整改等,但是很多中型乃至大型的煤礦依然存在生產技術不夠先進,安全生產管理落后的現象,給煤礦的安全生產造成了很大的制約。在很多煤礦的生產過程中,只是為了追求眼前利益,而大肆進行煤炭開采,而沒有及時進行設備更新等,老舊的設備在生產的過程中很容易造成安全隱患,誘發安全事故。其次,整個管理技術落后。很多煤礦對管理技術不夠重視,使得管理技術較為落后,管理效率低下,導致安全事故頻發。[2]
1.3煤礦從業者的素質不高
煤礦從業者素質不高是引發安全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煤礦工作本身的危險性,很少有高學歷的人才原因選擇從事煤礦企業的一線工作,煤礦企業只能找到一些下崗工人或者學歷不高的年輕人,這樣的從業人員結構狀況造成煤礦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底下,從而引發了煤礦事故的頻發。首先,煤礦從業者缺乏安全生產和保護自己的技能。很多煤礦從業者在工作的過程中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也引文沒有接受系統的安全生產、逃生以及自我保護方面知識的培訓,缺乏自我保護能力,這使得他們沒有辦法保障生產的安全進行,并且,在煤礦事故發生后,也缺乏足夠的逃生知識以及自我保護技能。其次,煤礦長年缺人使得很多煤礦工人超負荷工作。這樣的超負荷工作一來使得他們沒有辦法接受安全培訓,二來也容易因為疲勞發生安全事故。
2.提高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方法
2.1建立科學合理的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系
我們要想提高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就必須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系,只有建立了科學合理的體系,才能夠保障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科學監督。我們可以通過現代信息技術的使用使得提高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體系的科學合理性。通過傳感技術的利用來對煤礦的生產狀況進行動態監控。將各種信息實時傳往個個管理部門,實現對煤礦的有效監控,避免信息監督中出現的各種人為產生的瞞報和不合理現象。
2.2提高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技術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技術的提高能夠有效地提高煤礦的安全性,通過采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技術進行井上和井下安全監控,能夠有效地提高煤礦的安全管理水平,從而大幅降低煤礦的安全隱患。通過采用煤礦安全智能監控系統能夠有效地井下的情況進行監控,及時排除隱患等。通過建立人員安全監測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對進入井下的人員進行監控,高效便捷地避免危險物品帶入井下等,提升整個煤礦的安全度。
2.3提高煤礦從業人員的素質
煤礦從業人員的素質對于整個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他們的素質狀況決定著安全管理條例能否被認真地執行,決定著能否實現安全高效地生產,決定著能否在發生事故時采取正確的措施進行自救等,所以我們一定要通過各種措施提高煤礦從業人員的素質。首先,設置進入門檻,從源頭上實現對煤礦從業人員的素質控制。通過提高從業門檻,對從業人員的學歷、身體素質等進行控制,能夠有效地提高煤礦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提升其文化程度。[3]其次,加強對沒空從業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對煤礦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能夠不斷地提高煤礦從業人員的素質能夠有效提升其對安全管理條例的理解和行為能力,有效提升其應對安全管理事故的能力等,有效減免安全管理事故的發生。最后,對井下工作時間進行控制,避免因為超負荷工作引起安全事故。
3.結語
綜上所述,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高對于煤礦的安全生產極為重要,我們需要通過各種途徑不斷地提高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避免煤礦安全管理事故的發生,最后實現煤礦安全生產效率的提高。 [科]
【參考文獻】
[1]湯世平.深化認識,切實抓好煤礦安全生產不放松[J].科技風,2011(05).
一、安全技術培訓調查的背景和的現狀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安全基礎工作,搞好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努力提高煤礦職工隊伍的安全素質,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根本,也是維護職工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證。強化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煤礦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務,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吨腥A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規定:“煤礦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薄睹旱V安全監察條例》也對煤礦企業提出了強制性開展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的嚴格要求。對在新體制下加強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安全培訓質量提出了新課題。這充分說明了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于行業的特殊性,比其它行業顯得更為重要。 據查閱資料統計,1981-1999年,全國煤礦職工死亡人數114878人,百萬噸煤死亡率為5.94。而同期美國煤礦死亡人數僅為1261人,特別最近三年煤礦死亡人數每年均控制在40人以下,1994年以后百萬噸煤礦死亡率一直保持在0.05以下。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如此嚴峻,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人員安全意識差、能力較低,構建和完善安全生產培訓體系,加強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是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
二、存在問題
從大量事故調查資料分析結果看,80%以上的事故都是“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國外工業發達國家的經驗充分說明,強化安全生產培訓,提高人員安全素質是減少事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長期以來,很多企業并沒有真正意識到這個問題,或者認識不深,理解片面,對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抱著敷衍了事和走過場的態度,沒有給予充分重視。
三、規劃措施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煤礦機械化、自動化水平在不斷提高,國家的法律法規都在不斷健全和完善。為跟上時代的步伐,就必須杜絕“一勞永逸”的學習態度,樹立不斷培訓和努力學習的思想。為使安全培訓教育取得預期效果,必須注重培訓內容和形式的統一,同時考慮到煤礦行業的特點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根據培訓對象的不同因人而宜、因地制宜,制訂不同的培訓規劃措施如下:
1、 安全培訓內容 (1)法律法規教育。主要有法律基礎知識,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勞動法》等。 (2)煤礦安全基礎知識。包括井下各種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性質和危害及防治辦法;采、掘、機、運、通各個環節中的工作常識、要領及安全注意事項,如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技術、爆破安全技術、“一通三防”安全技術、礦井提升運輸安全技術、礦井電氣安全技術、井下現場救護常識等。 (3)煤礦安全技術法規。主要包括《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一通三防”責任制和各種《操作規程》及《作業規程》等。 (4)煤礦事故分析和處理。主要是案例教育,包括煤礦各種事故產生的原因、特征、發生發展過程、分析技術方法的理論和防治對策等方面。 (5)計算機、互聯網通信等方面的信息技術。 在具體培訓中,可根據培訓對象不同安排選用不同的內容。
2 、培訓形式 (1)入礦培訓。對象為新招收的工人,一般是脫產培訓,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間為2個月。但在實際中很多礦并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內容簡化,時間僅有一個星期左右,使得進礦的新工人剛一參加工作在安全方面的素質就先天不足,從而為以后的違章埋下隱患。 (2)現場培訓。對象包括經過理論培訓的新工人和對工藝、設備等不熟悉的所有各種工作人員,時間可能只有幾分鐘,也可能長達數月之久。內容包括手工操作過程、工藝設備流程、工作原理和使用維護方法等。 (3)脫產集中培訓。對象為在煤炭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根據工作崗位和性質,可制定不同的培訓內容和培訓周期。對特殊工種和各級安全監察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上崗資格培訓和定期安全培訓,對其他工作人員也應進行定期安全培訓。 (4)在職培訓。對象為在煤炭企業工作,沒有時間或不需要進行脫產培訓的各類人員,如班前、班后安全培訓,利用會議間隙培訓,利用有關圖書資料自學等。
3、安全技術培訓措施
(1)對安全培訓設備與教學管理要兩手抓,不能一手硬一手軟。有些單位要么只重視更新培訓設備和教室的裝修,多媒體教室、實驗室、計算機房等一應俱全,但對培訓具體計劃和落實執行情況疏于管理,人員培訓缺少明確目標;要么只注意落實計劃和任務數,但由于設備陳舊,缺乏必要的教學手段,教室或專職教師不足,安全培訓流于形式,培訓的質量和效果難以保證。
(2)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安全培訓變成走過場。為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許多單位也對 有關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培訓,但培訓模式和培訓內容比較單一,缺乏針對性,且只要參加學習就能通過考試,拿到合格證,難以收到應有的效果。而且,由于生產比較緊張,全員培訓經常得不到落實,生產能手、技術骨干和單位正職等人員需要參加培訓時經常因為人手緊和工作繁忙無法參加,為了完成“任務”,只好指派他人參加。最后培訓部門和接受培訓單位的培訓任務指標雖然完成了,雙方皆大歡喜,但并未達到全員培訓的目的。
(3)增加安全培訓投入。如在安全培訓資金安排上,美國煤礦提取比例為0.02美元/t;文化程度方面,美國礦工高中以上占77%,其中大專以上占15%。相比之下,我國煤礦職工素質低,企業在安全培訓方面的投入也較低。為提高本單位職工素質,增強安全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就必須加大安全培訓資金投入,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安全的被動局面。
(4)加強和改進師資建設和教學方法。長期以來,作為安全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往往沒有實踐經驗,專業技術課主要靠聘請生產技術人員來講授。雖然他們都具有一定的理論知識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對各種規章制度比較熟悉,但受時間和精力限制,難以保證培訓內容的系統性。表現在教學上,對培訓的具體方法研究較少,講授時具體技術法規講的多,理論和案例講的少,而案例教學是培訓中具有針對性能夠提高培訓質量的關鍵一環,只有抽象,沒有具體,講授效果往往不盡人意,使安全培訓質量大打折扣。
為促進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開展一次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和粉塵監測工作專項監察執法?,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察目的
督促煤礦企業落實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有效預防與控制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了解和掌握煤礦企業粉塵監測工作開展情況。
二、監察的主要內容
1.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情況(具體內容見附件1)。
2.煤礦企業粉塵監測工作開展情況(具體內容見附件2)。
三、監察方式
本次專項監察由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組織實施。請各省局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組織有關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和技術支撐機構人員,對轄區內各類煤礦企業進行一次專項監察活動。具體方式主要是:
⒈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聽取煤礦企業關于作業場所粉塵危害情況的匯報,認真查閱煤礦企業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制度、計劃、記錄和臺帳、粉塵監測工作開展情況、職業健康檔案建檔情況,了解掌握接塵人員體檢、塵肺病患者發病和死亡等情況。
⒉隨機抽查,現場監察。隨機抽查不同類型的煤礦企業,認真查閱煤礦企業粉塵監測工作原始監測記錄、粉塵監測頻率、監測儀器設備計量檢定、游離SiO2測定、粉塵分散度測定等文件資料;現場查看粉塵監測儀器設備配備數量及正常運轉情況、“MA”標識情況等。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執法文書。
3.通報情況,督促整改。及時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專項監察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四、時間安排
由各省局自行安排,總體要求在12月20日前完成。
五、其它要求
1.各省局要高度重視這次專項監察,認真組織,周密安排,精心制定監察執法方案,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已經2004年1月7日國務院 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關鍵詞】煤礦安全;政府監管;監管體系
1、引言
近年來,我國的煤礦安全生產總體呈現平穩的態勢,但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事故總量仍然過大,尤其是重特大事故仍時有發生,煤礦安全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一般我們認為企業是煤礦安全的第一責任主體,但是如何落實這份責任,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來組織生產就離不開政府的監管。本文就對我國煤礦安全監管系統的現狀進行分析,找到癥結所在才能更好解決和完善。
2、我國煤礦安全監管系統的現狀
2.1實行垂直型安全監管體系
從2005年開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改革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單獨設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我國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均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直屬機構。這樣改革后,所有的不論在哪里工作的煤礦監察員,都是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直接進行任命,所有的省局和地方辦公室的財政支持也都來自總局。在這樣安排下,監察人員的監察工作就能夠不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有效預防,的現象發生。但是這種垂直型的監管體系在執行起來并不是真正意義上垂直,實際上我國實行的是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為主,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與所在省政府的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這就造成了地方煤監局與當地政府還存在著或多或少的聯系,當監管部門發現的問題觸及當地利益時,政府很有可能會向監管部門施壓,并干涉其監管工作,如本應關閉的煤礦卻因政府的原因不肯關掉,進而可能引發事故發生。
2.2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逐漸突出以人為本
我國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視也充分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說到底就是要以人為本,這是所有煤礦安全監管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但是我國現行的煤礦安全監管過度依賴行政機構,但是上下級政府之間的矛盾對于煤礦安全監管帶來諸多不便。其實在當前的安全監管體系下我們沒有重視到礦工和煤礦企業的工會這兩個第三方監管力量。礦工是煤礦生產的主體,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關鍵,也是我國煤礦安全監管機制的漏洞。目前我國并沒有賦予礦工們足夠的權力,最可怕的是,即便礦工對井下情況提出質疑,甚至知道事故即將發生也沒有權利拒絕下井。工會在我國的煤礦企業也沒有起到相應的作用,其僅僅是一個行政部門,企業管理層直接任命工會工作人員,這樣一來他們就只會對企業領導負責,當企業和員工發生沖突時本應站在員工一方的工會卻要維護企業的利益。
2.3有關煤礦安全監管的法律不完善
近年來,我國一直的在不斷的完善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同時出臺了許多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也已建立了包括勞動法、行業專門法律和行政許可法等一套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對于安全監管這個區域的法律有待完善?!睹旱V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要向大中型煤礦企業派駐安全監察機構,這就使小型煤礦這成為一塊盲區,失去了對其的監督,很容易造成小型煤礦事故頻發。其實小型煤礦資金少,效益低,跟容易為了最大利益而無視安全生產,因此,對于小型煤礦更應該派駐安全生產監察員。還有,在對各級安全監督機構的組建上是靠各省自行解決安全執法機構的建設問題,國家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很容易造成責任分工不明確,而且有些省份將煤監局和煤炭局合并,一個是國家監察部門,一個是地方煤炭部門,兩個單位本應相互監督,合署辦公就不能起到監管作用。
我國的大部分關于煤礦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都只注重于煤礦的正常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管,而忽略了煤礦職業危害監管。采煤礦屬于高危職業,不僅是其本身易發生事故,還有在煤礦生產中的產生噪聲、粉塵和有害氣體等都會嚴重危害煤礦工人的身心健康,已成為煤礦員工健康安全的“隱形殺手”。對于這方面的疏忽也違背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2.4監管力量嚴重不足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煤礦需求量日益增長,煤礦企業數量也隨之不斷增多,煤礦安全監管任務也日趨繁重。但是我國的煤礦安全監管系統長期的反復調整,又由于煤礦安全監管責任重大,使得部分地區的相關部門相互推脫,不愿承擔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導致現有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人員少,規格低。監管力量的嚴重不足必然會導致監管力度的降低,進而引發安全事故,使得監管人員變成了安全事故的“消防員”,哪里有事故就去哪里,不能做到盡早發現、提前預防。
3、結語
作為一個煤礦大國,在發展中遇到這些問題在所難免,但我相信,通過進一步完善煤礦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加大監管力度,增加監管投入和力量,把“以人為本”真正落實到煤礦安全監管中去,我國就一定能走上煤礦生產安全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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