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5 10: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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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和資本市場對銀行擁有一個“干凈”的資產負債表的要求,迫使銀行必須尋找創新的方法和手段,繼續有計劃、有步驟地處置不良資產。通過不良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能夠將銀行不良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風險分擔 各取所需
資產證券化就是把一組缺乏流動性的資產按照某種共同的特質集合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對未來的現金流有穩定預期的資產組合,在進行信用增級和資產評級后,將其收益權轉換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實現融資的過程。
不良資產證券化包括:不良資產的收購、分析調查和評估定價、產品的設計(即交易結構的選擇)、營銷及事后交易治理。其中,交易結構是不良資產證券化技術的核心。設計有效的交易結構,可以吸引利益各方共同參與,使各方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猶如組成一臺精密機器的每個部件,實現風險分擔,各取所需的目的。
交易結構的設計是一個動態過程,模式不是唯一的。商用房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CMBS)結構,適用于有較為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擔保證券結構(CDO),適用于無抵押貸款和債券的證券化;清算信托結構(LT)則適合無現金流而又需要變現處置的不良資產。因此,不同的交易結構設計在技術上的相互滲透,有利于更好解決證券現金流和不良資產現金流之間的不對稱性。
在具體實踐中,這些基本交易結構必須根據具體的資產類型、證券評級和市場環境等因素,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從而構造出符合投資者風險―收益需求的證券。
解構與重建
資產證券化是以資產池中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收益流作為支撐,只有當產生的現金流是可以預期的,由該資產支撐的證券價值才能被確定,評級機構也只有通過對現金流量的確定性分析后,才可以進行信用評級。
在項目籌備階段,首先需要對資產進行分類,也就是篩選,把能夠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符合證券化要求的資產,按照標準挑選出來。例如,可以將債務企業進行有效分類:第一類是事實上已處于破產狀態的企業;第二類是發展前景良好,有能力于近期還本付息的企業;第三類是有較好發展前景,但因債務負擔過重影響財務狀況的企業。顯然,第一類企業的唯一途徑是破產清算,盡可能挽回損失;第二類企業可以給予必要的支持和監督,力求實現資產價值的最大化;第三類企業的債務才應該是資產池的主體部分。
選擇確定目標資產后,需要對資產的現值進行合理估算,根據歷史數據和債務人的具體情況,將各類資產合理搭配組合,并對其未來產生的現金流和歸還期限做出預測,據此確定資產處理底價,然后按照賬面價值的一定折扣匯集組合,形成資產池。
在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未來現金流的威脅主要來自債務人的違約風險。為了盡可能減少風險,加大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期性,資產池中的資產數量與原始債務人的數量應該足夠多,債務人在地區上的分布應較廣,單個債務人的債務在資產池中占據的份額不能過大,以此分散來自債務人的違約風險,避免個別債務人的違約行為給證券償付造成嚴重影響。
此外,盡管資產池中的資產是經過篩選的,但其潛在的違約風險仍然比較大,因而不能依賴于貸款合同中約定的還款時間表,而應仔細考察原始債務人的信用意識和償債能力,特別是要考察合同項下抵押物處置變現后可以獲得的現金流。
實現價值重組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具有期權定價性質的融資方式,其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問題就是根據不良資產現金流的特點構建與其相匹配的交易結構,為投資者的投資選擇提供可能。做一個形象的比喻:不良資產證券化如同切割,把一籃子壞蘋果中好的一部分切出來賣給外部投資者,部分可能會壞的留在發起人或其他信用增強者手中,明顯已壞掉的部分則丟棄掉,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并不是要把壞資產變成好資產。
具體來說,一般上市公司的融資結構分為債權和股權,公司的資產首先要付給債權投資者,付完后如果公司還有剩余資產,股東們才能分得剩余收益,否則就要承擔損失。既然人們能接受公司將未來收益分拆成債權和股權,就一定能接受將不良資產分拆重新組合成新的證券產品。
一方面如何保證證券本息得到支付,另一方面如何處理、平衡階段性多余現金流或現金流不足,提高證券現金流的穩定性,是設計不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因素。
根據標準普爾的觀點,不良資產證券化不適合采用按比例在各級證券之間分配的方法,必須采取按優先序列支付的結構(即:收益分層的結構易結構設計)。在這種交易結構設計中,不同的投資者購買不同層次的收益權。購買次級證券的投資者們在承擔了更大風險的同時也為該證券提供了相當的“信用增強”。在實踐中,這種廣泛采用的分層交易結構獨立于信用評級體系,為證券提供了有效的信用增級。
按照損失依次注銷低級證券的做法不適用于不良資產證券化在階段性損失后,又出現盈余的現象。為了滿足平穩支付證券本息的要求,不良資產證券化必須采取信用增強和流動性增強安排、現金流緩沖和分配技術,達到資產現金流與證券現金流的相互匹配。
相互匹配機制
從國內外的實踐來看,現金流問題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延期支付危機;第二種就是提前償付風險,有錢就提前還掉了。結構化產品既不希望延期,也沒有必要提前償付。證券償付所需的資金完全來源于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從來都不對基礎資產提出單向現金流要求,在提出的同時必須通過有效的交易結構安排,解決支付問題。
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信用質量和現金流要求的不斷放松,使得在理論上和技術上可以針對任何資產構造相應的交易結構,建立動態的現金流入和流出匹配機制,從而完成證券化。
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現金流與證券支付現金流的相互匹配機制,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采取結構分層和傾斜式現金流分配技術,控制對特定證券的支付現金流,保證優先級證券投資者獲得穩定、預期的現金流。二、在現金流短缺時,提供內、外部信用支持和流動性支持。其中,內部信用支持包括利用超額抵押資產產生現金流,為基礎資產現金流提供補充,增加組合現金流的穩定性;設立現金儲備賬戶來應付基礎資產現金流暫時不足的情況。外部流動性支持主要是指:由服務機構或發起銀行提供流動性融資、由發起銀行或第三方直接擔保。
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將能夠在未來取得現金流的不良資產打包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且以資產池所產生的資金流為基礎發行證券,然后以未來的現金流來償付證券。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
(1)將流動性低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獲得融資,增加流動性。
(2)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良資產從表內移至表外,降低風險水平,提高資本充足率。
(3)剝離不良資產,避免不良債權的再生。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中所存在的風險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風險是指在不良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各種不確定因素給各交易主體帶來損失或無收益以及喪失取得額外收益機會的可能性。證券化雖然能夠轉移、分散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但也帶來了其他新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定價風險
由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是以發行證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資產,并主要以資產未來的收益支付證券的本息;因此,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主要受資產未來收益的影響。而不良資產能否以證券化方式交易的關鍵,在于資產賣方是否滿意以證券化方式出售不良資產所取得的收入或回報率,投資者是否愿意在承擔一定風險的情況下為獲得既定的收益而購買證券。如果證券定價過低,銀行資產流失嚴重,有可能造成銀行得不償失,同時,低價帶來相對較低的收益會減弱其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導致證券無法足額認購;但定價過高,又意味著大量風險的累積,過高的風險超過了部分投資者所能承受的上限,同樣可能導致證券無法足額認購。
因此,為證券制定一個能使賣方和投資者雙方利益達到平衡的價格,是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前提。
(二)流動性風險
這是指商業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而造成損失或破產的風險。雖然,證券化能通過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變現來增加流動性,但也會帶來一些新的流動性風險:
(1)當預期的現金流入沒有發生,證券化資產池出現現金流缺口,銀行可能無法按時支付到期證券的本息。
(2)多個證券的到期日的集中,將增加銀行的流動性需求。
(3)銀行過度依賴于使用證券化增加流動性,并用于進一步放貸,過度擴大貸款規模。
銀行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變現來增加流動性,并進一步放貸,使銀行只需有限資本,通過利用證券化杠桿,就能“撬動”不斷擴大并證券化的資產。一旦銀行無法再通過證券化獲得融資而不得不持有這些資產,就將面臨資本金不足和流動性風險,甚至信用風險。
(三)信用風險
這類風險是指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由于各參與者的信用評級變動和履約能力變化而引起損失的可能性。根據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可將信用風險分為借款人信用風險、發起行信用風險和第三方信用風險三類。借款人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人因履約能力變化而引起損失的可能性,這可能是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導致。發起行信用風險是指出售資產的商業銀行因其信用評級變動,而導致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作為發起方,商業銀行可能故意隱瞞資產的真實狀況,以次充好,使資產池整體質量下降,導致證券化失敗。第三方信用風險是指除借款人和發起行以外的參與者因其信用評級變動,而引起損失的可能性。第三方主要包括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特設載體(SPV)、服務人、其他中介機構等。由于缺乏對基礎資產的了解,投資者需要根據發起行和借款人的信用評級及資產質量的鑒定結果對證券的收益與風險進行判斷,一旦任意一個機構對評鑒結果作假都將引發信用風險。
(四)管理風險
這類風險的產生主要是受表外業務監管不力、銀行對其內在資產的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響,其與基礎資產本身和證券化的合理性并沒有直接聯系。由于表外業務缺乏監管,表內業務不斷地進入表外,次級貸款被不斷賣出、拆分、重組成不同的金融衍生產品,多次加工后其所含有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被隱藏起來,為08年的金融危機埋下伏筆。
而由于資產證券化具有轉移風險、增加流動性的作用,因此,銀行可能過度使用證券化,不斷進行放貸——證券化——再放貸的過程,進而降低了借款人的信用門檻,放松了對不良資產質量的監管,放任其規模過度擴大,導致證券化資產池整體質量下降。
此外,不良資產證券化中還存在諸如政策風險、信譽風險、交易風險等其他風險。
三、總結
不良資產證券化雖然可以轉移、分散風險,但由于不良資產始終存在,其所帶來的風險也就不可能消失,盡管使用證券化將風險轉移了,但是從整個經濟體系來看,風險仍舊存在。通過對證券化中的風險分析得出,商業銀行在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時,應綜合考慮定價、流動性、信用、信譽和管理等多方面風險,加強銀行資本管理和風險控制,以提高不良資產整體質量、增強不良資產流動性、降低流動性風險和降低信用風險,同時,完善銀行內部管理制度,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最終,提升銀行整體信譽度,提高銀行業整體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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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不良資產 證券化 金融市場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背景簡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商業銀行也在不斷發展,并且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著更大的作用。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尤其是不良資產問題日益嚴重,不僅對銀行系統的正常運營和發展產生嚴重威脅,同時也提高了銀行系統的風險指數。為了保證我國銀行系統的穩定發展,加大對不良資產的管理力度,利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相關成果,完善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是我國發展過程中必須走好的重要一步。對于金融業的展而言,我國與國際水平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對于商業銀行的證券化發展依然有待完善,因而發展過程中存在很大的風險。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風險
銀行資產的證券化發展有助于銀行融資方式的變革、創新,進一步提升銀行金融系統的工作效率,增強抵抗金融危機的能力。作為一種新型的銀行融資方式,對銀行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相關規定以及準則有待完善,其發展過程中存在很多風險。
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銀行在運營發展中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而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發展,就是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將這些資產轉變為證券的方式進行流通,從而促進銀行的發展。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而言,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很多不確定因素,這些不確定因素可能會對交易主體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而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發展存在一定風險。通過對商業銀行現有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將其存在的風險分為四類:信用風險、技術風險以及環境風險,還有操作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技術和操作風險伴隨著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而一直存在,我們對不良資產證券化中的環境風險進行分析,希望通過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強化風險管理,提升金融系統的穩定系數,促進銀行穩定發展。
法律環境風險,主要是指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不完善對交易主體帶來經濟損失的不確定因素。商業銀行的發展是建立在復雜的業務之上的,不良資產的證券化涉及到證券、擔保以及非銀行業務等多個方面。要保證資產證券化的正常發展,降低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就要不斷完善我國現有的經濟體系以及法律規定,針對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建立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保護。此外,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過程涉及到多個行業,不同行業之間的責任以及義務沒有統一的標準進行規定,當前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不健全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帶來一定風險。
不良資產的證券化作為銀行資產證券化體系中的一部分,在對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研究中,對相關法律制度、會計制度以及稅務制度進行深入研究,是我國完善經濟體系,健全相關法律制度的必要條件。對于國外的經濟體系以及相關法律制度而言,在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中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證券化發展法律體系,是銀行業穩定發展的重要條件,也是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以及融資方式的變革發展,相繼成立了針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研究的部門,促進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以及制度完善。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我國的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發展逐步深入,但是現有的公司法以及會計法依然不能保障證券化投資的穩定健康發展,要想解決商業銀行現有的問題,就要加快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F階段,出現很多實際中違規操作規程沒有法律的約束,信貸項目鉆法律的空子,而很有有利的信貸措施又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使之在商業銀行中的不良資產進一步轉變為不良的證券業務,同時,在我國現行的一些法律規定與我國現階段的資產證券化也是相互矛盾的
三、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規避
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順利運作離不開外部保障制度體系,良好的法律環境對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運作非常重要。以上從法律環境方面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風險進行了粗略的分析,盡管這些問題是客觀存在甚至無法避免的,但是這些風險又是可以控制可以削弱甚至可以轉移的。
首先,不斷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新興事物,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越是這種不成熟的階段,就越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本質是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這一目標的確立本身就是對法律的一種挑戰,而我國各方面的法律相對都比較滯后,而法律保障應該作為不良資產證券化保障的外部首要條件而存在。
再次,必須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建立 SPV。建立符合市場機制運作的 SPV,明確相關法律的管轄范圍,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行的條件和方式。
最后,完善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評級體系。不良資產的證券投資也一樣,信用等級高、保障性優良的證券才能夠贏得眾人的關注和投資,但是在我國一直缺乏這樣能夠進行規范化評估、科學衡量信用度的專業機構,尤其是信用評估的量化標準、科學的評級體系基本屬于零狀態,這是一個很大的缺口。在我們沒有經驗的前提下,借鑒國外的經驗,直接引進國外的成熟的信用評級體系都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好辦法,只有擁有專業機的評估和保障,人們才能夠放心購買資產證券,這樣才能夠提高資產的運作速度,保障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快速轉變。
四、總結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還存在諸多風險,特別是在當前金融危機的形勢下,這種風險更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和重視,我們只有不斷的完善法律法規制度,科學的把握證券化方向,培養相應的專業人員,不斷的滿足客戶需求,并同時提高信貸利益,才能夠保障信貸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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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研究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 商業銀行企業資產證券化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 論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 淺析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 透析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動力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淺談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探析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及問題研究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問題及對策分析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問題探析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問題的對策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研究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難點及風險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風險及對策研究 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流程改進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說明:大型商業銀行主要包括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其他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銀行。
在國外,住房抵押貸款是最普遍實現證券化的資產,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剛剛起步,沒有相當規模的住房抵押貸款的積累,難以形成具有相似條件、違約率及提前清償率的抵押貸款組群,無從推行資產證券化并且銀行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操作還處于試驗階段,缺乏經驗,沒有形成統一的貸款標準和貸款格式[5]。另外,由于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股權結構失調,國有企業控股比例偏高,不良資產大部分是與當地政府、國有企業相關的一些呆賬壞賬,產權不明晰且幾乎不可能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缺乏可證券化的必要條件??梢?,城市商業銀行所占市場占有率較低,資產規模小,住房抵押貸款發展不完善,許多不良資產無法進行證券化,現階段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還過于薄弱。
2.城市商業銀行缺乏高素質人才技術支持不足。我國正處于銀行高速發展階段,對于專業人才的需求較為旺盛。由于地域局限、薪酬待遇等因素的影響,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城市商業銀行在人才引進方面處于劣勢。大量的本科、碩士畢業生將國有商業銀行作為首選,城市商業銀行難以獲得優秀的人才支撐,一些崗位職工的受教育程度、專業素養、技術水平不能滿足職位要求。資產證券化是一項程序復雜、技術要求高、專業化程度高的技術,不僅要求技術人員具備極高的專業素養,而且要精通法律、會計、稅務等各方面知識,由此看出,城市商業銀行缺乏這方面的高級人才,現階段還無法為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
3.城市商業銀行缺乏基礎資產定價能力。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定價十分重要,與一般金融資產考慮未來現金流和折現率定價的方法不同,基礎資產的定價相對更加復雜。在對基礎資產的定價過程中需要考慮利率、償還期限、提前償付、資本市場運行狀況等多種因素[6]。在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與當地政府、國有企業相關的呆賬壞賬,這部分資產幾乎不會產生現金流,與這部分資產相關的歷史數據也不完整,不能很好地服務于定價模型。此外,我國城市商業銀行也缺乏相關方面的高級人才,無法為定價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二)從外部環境來講
1.信用評級制度不健全,缺乏可信賴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信用評級機構能否準確合理的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及信用評級機構的聲譽、可信度,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投資者對該種證券的需求。目前,我國在信用評級方面還存在很大的問題,缺乏像國外穆迪、標準普爾一樣的被普遍接受、認可的評級機構。當前我國評級機構規模小,業務范圍狹窄,專業性較差,許多評級機構組織形式不完善,內部管理控制還有待加強,難以形成統一的評級標準,不能給出獨立、客觀、公平為投資者信賴的評級結果,這無疑將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2.資產證券缺乏有效、穩定的需求主體。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成功離不開有效、穩定的需求主體,只有將資產證券推銷出去,資產證券化過程才算完成。從國外的發展經驗來看,機構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資金實力較為雄厚,是資產證券的最主要的購買者,然而在我國,社會保障基金、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信托機構等機構投資者的情況不容樂觀,難以形成長期穩定的需求。此外,我國法律也對保險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等的投資渠道進行了嚴格限制,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對資產證券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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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僅能增強銀行不良資產的流動性,為銀行提供新的融資方式和調整資產結構的空間,降低銀行的財務負擔,而且有利于推動不良資產的科學定價和處置,有利于推動貸款的二級市場的形成和價格的發現。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將大為豐富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品種,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產品開發與制度創新,并為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奠定組織、技術和人才基礎。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情況分析
根據官方數據,我們可以對中國銀行體系不良貸款規模做一個保守的估計。截至2007年末,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為5.03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35%;雖然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總量還是高居不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個季度都有所增長。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體來說主要有經濟體制、宏觀經濟調控影響、政府干預、企業經營狀況影響、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影響和金融監管機制等。
二、我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分析
2.1缺乏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環節,特別是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有更重要的意義。因為對于不良資產的準確評級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強投資者的信心并引導投資者做出決策,促進證券化的順利運作。目前,我國缺乏被市場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專業機構,現存的資信評估機構缺乏統一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規范,獨立性不強,出具的評估結果難以使人信服。這會直接導致證券發行成本的增加,證券化后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需求者,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體系不暢通。另外,在信用評級過程中還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來降低投資的風險。
2.2資產證券化市場缺乏機構投資者
我國的資本市場一直沒有得到長足的發展,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較少,法律法規不健全,管制較多,這些缺陷直接導致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化,多數依賴銀行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敞口也隨之擴大。需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呈正態上漲趨勢,但是由于保險、證券、銀行分業經營的限制,以及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導致在金融市場上缺乏大的機構投資者,多數為分散的個人投資者。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資產證券化無法順利推行。
2.3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金融產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如《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都未對不良貸款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定,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導致市場主體的行為很難規范,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得到維護。
2.4缺乏專業人才和操作經驗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會計、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領域的專業知識,我國的從業人員都處于摸索階段,缺乏實踐經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就更需要由專業人員對不良資產授信、組合、未來現金流收益、定價等各個方面有深入的認知和研究。
三、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探討
為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改善銀行體系的資產質量,需要根據市場的發展勢態,逐步地改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
制度環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
3.1盡快實施實質性的試點操作
建議加快成立由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政監會等部門聯合組成的政權化試點工作小組,確定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辦法、試點機構,對商業銀行的證券化方案進行審批。以改變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緩慢的進程,為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動創造空間,形成以市場為主的證券化品種的創新機制,通過試點資產證券化促進立法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制定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損失核銷的處理方法及相應的報批程序。由于現有的不良資產的損失并非當年產生,可允許商業銀行根據綜合改革方案的進度,設立過渡期。
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障礙,即特殊目的載體和證券的可流通性問題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載體為核心。允許試點銀行設立專用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許SPC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特殊性,允許SPC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3.2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建設
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經驗,盡快指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現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政策問題,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
會計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結構最重要的影響是其對真實銷售和抵押融資型證券化的認定標準,這會引導市場根據證券化的目的選擇特定的交易結構。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和留存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
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并納入《證券法》的管轄,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行的條件和方式。
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轉移問題,如資產轉移的方式,抵押權的轉移方式。明確在資產轉移后,原始債務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權,以保證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
制定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體系,強化債權追償的法律規范和約束,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強化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基礎。
成立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培育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進不良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提高證券化管理效率。
3.3提高證券化產品和信貸資產的市場流動性
市場流動性對于資產證券化市場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不僅需要相關限制性政策的調整,還需要有系統、技術、規則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基礎建設,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創造條件,從根本上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提高流動性。
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行資產支持信托證書,明確信托證書的證券性質,提高信托證書的流動性。從而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國內機構和零售投資者的參與,降低投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降低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擴大貸款受讓方的范圍,允許國內機構投資者對貸款進行投資,大力發展貸款二級市場,促進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從而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提供價格形成參照,促進貸款的流動性,降低交易的流動性折扣。
培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規范市場投資行為。允許外資投資者投資于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或將資產轉移給國外特殊目的載體,明確外資投資和國際證券化有關的結售付匯問題。
綜上所述,銀行系統根據不同的監管、法律和稅務制度,根據不同的財務目的、資產特性和市場環境設立特定的交易結構對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
參考文獻:
關鍵詞:銀行;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僅能增強銀行不良資產的流動性,為銀行提供新的融資方式和調整資產結構的空間,降低銀行的財務負擔,而且有利于推動不良資產的科學定價和處置,有利于推動貸款的二級市場的形成和價格的發現。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將大為豐富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品種,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產品開發與制度創新,并為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奠定組織、技術和人才基礎。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情況分析
根據官方數據,我們可以對中國銀行體系不良貸款規模做一個保守的估計。截至2007年末,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為5.03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35%;雖然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總量還是高居不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個季度都有所增長。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體來說主要有經濟體制、宏觀經濟調控影響、政府干預、企業經營狀況影響、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影響和金融監管機制等。
二、我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分析
2.1缺乏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環節,特別是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有更重要的意義。因為對于不良資產的準確評級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強投資者的信心并引導投資者做出決策,促進證券化的順利運作。目前,我國缺乏被市場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專業機構,現存的資信評估機構缺乏統一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規范,獨立性不強,出具的評估結果難以使人信服。這會直接導致證券發行成本的增加,證券化后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需求者,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體系不暢通。另外,在信用評級過程中還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來降低投資的風險。
2.2資產證券化市場缺乏機構投資者
我國的資本市場一直沒有得到長足的發展,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較少,法律法規不健全,管制較多,這些缺陷直接導致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化,多數依賴銀行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敞口也隨之擴大。需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呈正態上漲趨勢,但是由于保險、證券、銀行分業經營的限制,以及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導致在金融市場上缺乏大的機構投資者,多數為分散的個人投資者。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資產證券化無法順利推行。
2.3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金融產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如《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都未對不良貸款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定,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導致市場主體的行為很難規范,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得到維護。
2.4缺乏專業人才和操作經驗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會計、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領域的專業知識,我國的從業人員都處于摸索階段,缺乏實踐經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就更需要由專業人員對不良資產授信、組合、未來現金流收益、定價等各個方面有深入的認知和研究。
三、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探討
為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改善銀行體系的資產質量,需要根據市場的發展勢態,逐步地改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
制度環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3.1盡快實施實質性的試點操作
建議加快成立由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政監會等部門聯合組成的政權化試點工作小組,確定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辦法、試點機構,對商業銀行的證券化方案進行審批。以改變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緩慢的進程,為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動創造空間,形成以市場為主的證券化品種的創新機制,通過試點資產證券化促進立法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制定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損失核銷的處理方法及相應的報批程序。由于現有的不良資產的損失并非當年產生,可允許商業銀行根據綜合改革方案的進度,設立過渡期。
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障礙,即特殊目的載體和證券的可流通性問題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載體為核心。允許試點銀行設立專用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許SPC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特殊性,允許SPC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3.2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建設
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經驗,盡快指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現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政策問題,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
會計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結構最重要的影響是其對真實銷售和抵押融資型證券化的認定標準,這會引導市場根據證券化的目的選擇特定的交易結構。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和留存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
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并納入《證券法》的管轄,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行的條件和方式。
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轉移問題,如資產轉移的方式,抵押權的轉移方式。明確在資產轉移后,原始債務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權,以保證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
制定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體系,強化債權追償的法律規范和約束,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強化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基礎。
成立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培育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進不良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提高證券化管理效率。
3.3提高證券化產品和信貸資產的市場流動性
市場流動性對于資產證券化市場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不僅需要相關限制性政策的調整,還需要有系統、技術、規則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基礎建設,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創造條件,從根本上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提高流動性。
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行資產支持信托證書,明確信托證書的證券性質,提高信托證書的流動性。從而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國內機構和零售投資者的參與,降低投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降低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擴大貸款受讓方的范圍,允許國內機構投資者對貸款進行投資,大力發展貸款二級市場,促進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從而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提供價格形成參照,促進貸款的流動性,降低交易的流動性折扣。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及其證券化含義
據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4293億元,不良貸款率1.14%,同期外資銀行的不良貸款率只有0.53%。盡管從數據簡單看,不良貸款余額與比率延續往年“雙降”局面,但幾千億的不良貸款處置壓力依然很大,而且不良資產的反彈壓力依然存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商業銀行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應收賬款等不良資產匯集起來,組成一個資產池,然后利用金融工程的分割重組技術對資產進行結構性重組,將其化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并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市場中介機構發展不成熟
如果各中介機構不完善,就會嚴重影響資產的信用評級和科學定價,而這兩方面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環節必然直接影響投資者收益。目前來看,由于整個不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屬于新興領域,因此與之配套的機構都還沒有發展成熟。評級機構運作不規范就不能達到透明準確的結果,這樣就會使被證券化的資產面臨來自各方的風險。
(二)涉及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
資產證券化就其過程而言,參與主體多、結構復雜。如果這其中沒有一套比較完善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來保證,那么就很難讓其順利進行。雖然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也是與之相關法規,但真正直接針對不良資產的法律框架還是空白,甚至還與當前存在的一些法律法規有沖突,證券風險有可能轉移到投資者手中。所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順利地開展。
(三)稅收、會計等外部環境不配套
稅收制度的是否完善直接關系著進入資產池的不良資產的盈利性、流動性,關系著證券化整個過程當中產生的成本和收益,會計原則的制定也決定了它是否能被當做一種表外融資的方式。而現行的針對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稅收政策明顯存在著過多的稅收環節和過高的稅率,這樣就會加大發行者的融資成本,違背了商業銀行證券化的初衷。
(四)投資主體范圍不夠廣泛
造成投資主體范圍狹窄可能存在兩方面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我國法規規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只能是銀行、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各方對不良資產持觀望態度,許多投資者對不良資產的認知度并不高。然而事實情況是我國保險公司、社?;鸬冗@些機構掌握了大量的社會資金急需尋找投資的渠道。這種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對稱還直接導致了我國用于證券化的不良資產存在有效需求的不足。
(五)監管部門不明確、體系不統一
資本市場在我國向來都會受到嚴格監管,作為新型的融資方式,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也是毋庸置疑的。一項資產是否能夠被成功證券化,中間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比如說稅收、法律、擔保等。這中間環節之間的銜接和監管非常重要,因而監管的業務分工也就顯得很重要。目前來看,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既存在交叉也存在真空,體系不太統一,缺乏法律規范,缺乏協調性。
三、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
一方面加強對國內金融服務機構的整治,盡快統一評級標準,扶植一批有前途的金融服務機構,且獨立于政府,以市場化方式運作,在這個過程別要克服不良資產不能科學定價的難題。另一方面要加強人才培養。人力資本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源,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資產評估等環節作為新興的行業都急需專門的人才,因此這部分人才的培養也迫在眉睫。
(二)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法律制定者必須對現行的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認真研究,找到其中需要修改和補充的地方,有沖突和不適應的地方要盡快修改。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一項金融創新都不可能走上規范之路。另外,由于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經驗比較豐富,我們要大膽引進國外的成功經驗、成熟做法和相對穩定的制度,制定出與我國資產證券化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三)盡快完善稅收、會計方面的政策
完善的會計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方法,是保證資產證券化標準化、規范化的重要環節,稅收問題又是關系到投資者收益和投資積極性最重要的因素。我國應參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出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同時政府還要提供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降低融資成本。
(四)擴大投資者的范圍
一方面,國家要擴大投資者的范圍首先就是要放松市場準入,只有外部環境比較良好,企業年金、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等才會主動逐步進入到資產證券化市場,進而逐步培育較大的市場主體。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和中介機構自身也要加強宣傳,引導和培育更多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到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某些情況下,還可以吸引外國投資者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