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2 09:08:5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舉辦法律培訓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四五”普法領導小組的領導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隊伍的建設,2002年我局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法規監察科,辦公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四五”普法領導小組,下設“四五”普法辦公室,作為“四五”普法工作的領導機構。2006年度,在普法小組的領導下,我局各科室制定相應的學習和宣傳計劃,從而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重點在國土資源系統干部內部結合對“兩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修改的研究討論加強憲法及相關專業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進一步提高和加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1、結合“兩法”修改和集體土地征用中出現的熱點問題舉辦法制研討會,分析形式學習理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發展和完善,土地和礦產資源作為生產要素,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原有的管理體制已不適合經濟發展的新要求,我局圍繞兩法修改和土地征用出現的問題,舉辦了兩期為期四天的我縣國土資源系統理論研討會,對集體土地征用補償、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礦產資源違法開采的處罰等問題進行了研討,與會代表積極發言,討論熱烈,收到了良好的學習效果。
2、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我縣和省廳我縣組織的法制培訓。7月份,組織我局12名同志參加縣法制辦舉辦的行政執法培訓,學習了行政管理中的相關程序法,如《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科目,其中11人通過考試和考核,取得行政執法許可證。12月份,法規科和監察大隊又派員參加了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舉辦的國土資源法律更新培訓,學習和掌握了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的新的政策法規。通過學習和培訓,提高了我局干部職工的法律和業務知識,增強了依法行政的意識,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精心組織好地球日、全國土地日、法制宣傳日等面向社會大眾的公共宣傳活動。
1、組織好地球日宣傳活動。在地球日前后緊扣今年的宣傳主題,在《莫干山報》刊登了大幅珍惜資源,愛護地球的公益廣告,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珍惜資源,愛護地球的意識;在莫干山火車站廣場舉辦合理利用資源圖片展覽,并介紹國土部門查處的有關案例,教育人民群眾自覺守法。
2組織好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今年6月25日是第十三個全國土地日,圍繞土地的宣傳主題,制作20條橫幅,懸掛與永安街、千秋廣場等地點進行愛護土地、依法用地宣傳,并制作2000冊圖文并茂,的國土資源法規宣傳手冊,在公共場所散發。由我局牽頭聯合縣計生局、縣環保局開展了主題為“為了明天更美好”的人口、資源、環境三項基本國策宣傳活動,該活動長達兩個月,開展了宣傳車進村,學校組織主題班會,舉辦電視知識競賽等活動,突出活動的群眾性、趣味性、參與性,采用了政府組織與激勵相結合的方法,收到了較好的宣傳效果。
3、組織好法制宣傳日的宣傳活動。12月4日是全國法制宣傳日,我局牽頭聯合財政、公安、民政等部門在建行門前廣場等舉辦為期一天的法規咨詢活動,現場解答群眾咨詢,受理群眾舉報投訴,發放國土資源宣傳手冊,進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人民群眾的依法維權意識。
四、法規部門及相關科室組織礦山企業負責人進行國土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活動。礦山企業負責人在經營管理企業的同時,對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負有重要責任,對其進行國土資源相關法律、法規教育使其依法經營管理企業,對保護礦產資源,實現資源“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宗旨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2.《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二、區屬初中學校、普通小學學生免學、緩學、休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條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p>
2.《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監護人應提交延緩入學申請,延緩入學30日以內的,由學校批準;超過30日的,由該學校的主管部門批準?!?/p>
3.《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因特殊原因無法入學的,監護人必須出具由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并提交免學申請,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的由區(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三、幼兒園、托兒所開辦、撤銷、變更的審批
法律依據:
1.《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條:“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登記注冊申請,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章程和規劃;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
(三)擬任園長、所長和擬聘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證明;
(五)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
(六)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聯合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還應當提交聯辦協議書。”
2.《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注冊并核發辦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注冊并書面告知理由。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托兒所?!?/p>
3.《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幼兒園、托兒所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在變更的三個月前向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幼兒園、托兒所因故終止,應當在三個月前向原登記注冊機關提出停辦申請,經批準后由原發證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
四、區管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法律依據:
1.《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開辦其他學校及教育機構的,由所在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p>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學校及教育機構改變名稱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改變層次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及教育機構改變專業設置、教學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學校及教育機構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p>
五、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36項。
2.《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須報經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舉辦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氣功活動,除報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外,還須獲得同級公安機關許可?!?/p>
3.《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建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必須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當地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注冊?!?/p>
六、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38項。
2.《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第十條:“舉辦體校必須由申請舉辦的單位、個人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并抄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p>
行政處罰(共43項)
一、不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p>
3.《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五條:“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送或阻礙監護人入學或者迫使被監護人中途停學、退學而造成輟學達10日以上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監護人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并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促使被監護人就學。”
二、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處罰種類: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p>
三、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p>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p>
五、幼兒園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一)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六、幼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七、幼兒園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p>
八、幼兒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九、幼兒園或幼兒教師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十、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十一、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是備的;”
十二、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p>
十四、未經批準或登記設立民辦學校辦學的
處罰種類: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登記注冊辦學的,予以撤銷,責令退還所收學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五、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十六、擅自設立民辦學校分支機構或專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民辦學校)違法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專業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p>
十七、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十八、民辦學校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十九、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民辦學校)濫發學歷證書的,責令收回,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十、民辦學校未按原定教學計劃組織教學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民辦學校未按原定教學計劃組織教學的或管理混亂,無法進行正常教學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p>
二十一、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二十二、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二十三、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民辦學校辦學經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p>
二十四、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十五、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二十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二十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二十八、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二十九、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三十、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p>
三十一、民辦學校未按規定繳納或拒不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款的
處罰種類: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民辦學校)未按規定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款的,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p>
三十二、民辦學校未按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p>
三十三、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十四、民辦學校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十五、民辦學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十六、民辦學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三十七、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十八、民辦學校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三十九、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
處罰種類:宣布考試無效,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p>
四十、未經批準,合并、拆遷、撤銷義務教育學校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六條:“未經批準,合并、拆遷、撤銷學校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p>
四十一、城市中小學校舍場地管理不善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城市中小學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第八條:“學校負責人對本校校舍、場地的管理負有直接責任。應建立健全校舍、場地管理制度,教育師生員工愛護校舍場地,并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對危險校舍,應及時上報,立即采取措施,確保師生人身安全。”
第十一條:“校舍、場地必須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不得在校園內建教工家屬宿舍和亂插亂建,不得擅自改變校舍結構。
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為改善辦學條件,確需改變學校閑置房屋、場地用途的,各區屬學校必須經所在區人民政府審查,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學校必須經青島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p>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對勤工儉學用房的管理。勤工儉學不得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不得從事危害師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學校及周圍環境的生產。
勤工儉學已經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的,應限期調整;已經造成危害和污染的,應限期治理,難以治理的,應予停產。”
四十二、未經批準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
處罰種類: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批準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p>
四十三、違用字規范行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社會用字管理部門依照職責、權限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p>
行政強制(共5項)
一、撤銷教師資格
法律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p>
二、停止申請教師資格認定
法律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三、取締非法健身氣功活動
法律依據:
1.《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規定,利用健身氣功從事非法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第四條:“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必須倡導科學文明,以發揮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積極作用?!?/p>
第十二條:“禁止在健身氣功活動中進行帶有愚昧迷信或神化個人的宣傳。
禁止舉辦‘帶動報告’‘會功’‘弘法’‘貫頂’及其他類似活動。
禁止銷售未經國家指定的機構審查、出版的健身氣功類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禁止出售‘信息物’”。
2.《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擅自開展健身氣功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并由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須報經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舉辦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氣功活動,除報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外,還須獲得同級公安機關許可。”
第十三條:“開展涉外(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健身氣功活動,按外事活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擅自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或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規定,由體育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取締或撤銷原批準文件,并由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申請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和健身氣功活動須提前15個工作日報送以下材料:
(一)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或活動的申請書;
(二)培訓或活動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做出是否批準的答復。予以批準的,還應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公安機關并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p>
第十八條:“健身氣功活動站、點的選擇,不得妨礙社會治安、交通和生產、生活秩序。
不得在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使領館、軍事設施及其他要害部門周邊地區以及航空港、車站、港口等重要場所和中小學校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
不得在健身氣功活動站、點懸掛、張貼、散發與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相抵觸的宣傳品。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不得為未經批準的健身氣功活動提供場地。”
四、取消違法健身氣功輔導員資格
法律依據:
《健身氣功暫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進行健身氣功輔的人員,或拒不服從體育行政部門管理的健身氣功輔導員,由體育行政部門視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資格?!?/p>
第十九條:“從事健身氣功技能傳授的人員稱健身氣功輔導員。經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健身氣功輔導員,方可取得傳授或指導健身氣功的資格?!?/p>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相應等級健身氣功輔導員的培訓、考核、審批、獎懲和年度檢查工作,并可受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委托對本轄區內較高等級的健身氣功輔導員進行日常管理。
獲得技術等級稱號的健身氣功輔導員,必須在批準授予部門規定的地域內開展活動?!?/p>
五、取消體育競賽
法律依據:
1.《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體育競賽的申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該體育競賽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和取消該項體育行政競賽的處罰:
(一)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從事與申請書中載明的目的和意義不一致活動的;
(三)組織的相關活動由害于運動員身心健康或有損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p>
2.《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擅自舉辦體育競賽,不聽勸阻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停止舉辦該項體育競賽并對舉辦者舉行處罰?!?/p>
行政確認(共3項)
一、國家三級體育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和業務水平,對裁判員實行分級審批、分級注冊、分級管理?!?/p>
二、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第十條:“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批準授予權限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縣、區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地、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國家體委批準授予。”
三、三級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授予三級運動員等級稱號?!?/p>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16項)
一、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p>
3.《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程,拒不履行藝術教育責任的,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p>
4.《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因工作失誤造成義務教育規劃和計劃目標不能實現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
(三)開除在校學生或以其他手段迫使學生退學的;
(四)對學生的輟學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五)不使用規定的教科書、違反規定增加學生課業負擔或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攤派的;
(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七)有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行為的?!?/p>
5.《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開設或者隨意停止體育課的;
(二)未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含體育課)的;
(三)在體育競賽中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解決體育教師工作服裝、糧食定量的?!?/p>
6.《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應依具體情況,按以下辦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屬學校行政管理不當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一定影響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校長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后果者,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后果嚴重的,提請政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7.《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經評估達不到培訓要求的培訓機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止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p>
8.《體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p>
9.《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p>
10.《**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地方性體育競賽登記
法律依據:
《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體育競賽實行審批登記制度。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全國和國際性體育競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地方性體育競賽?!?/p>
三、跨行政區域舉辦體育競賽登記
法律依據:
《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十條:“跨行政區域舉辦的體育競賽,申辦人必須到比賽地體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登記,并由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p>
四、體育經營備案
法律依據:
《**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九條:“體育經營者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營業執照核發機關的同級體育行政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營活動可行性報告;
(二)場所、設施、器材等證明材料;
(三)所需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證書;
(四)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p>
五、體育設施備案
法律依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
六、行政獎勵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p>
2.《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p>
3.《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對在學校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p>
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p>
5.《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p>
6.《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中小學校長參加培訓的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p>
7.《殘疾人教育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殘疾人教育教學、教學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殘疾人就學提供幫助,表現突出的;
(三)研究、生產殘疾人教育專用儀器、設備、教具和學具,在提高殘疾人教育質量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在殘疾人學校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為殘疾人教育事業做出其他重大貢獻的?!?/p>
8.《**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獎勵批準權限的有關規定,分別由教育行政部門、同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一)改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科研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重視、支持幼兒教育事業成績顯著的?!?/p>
9.《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一條:“執行本條例,有下列突出成績的,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成績顯著的區(市)、鄉鎮、村;
(二)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成績突出的學校;
(三)在教學、管理、教學研究中有突出貢獻的義務教育工作者;
(四)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有突出貢獻的其他單位、個人。”
10.《青島市城市中小學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執行和維護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p>
11.《青島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執行本規定,在推進社會用字規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語言文字主管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七、抽樣監測
法律依據:
《**省體育條例》第十條:“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公民體質測定標準,對公民體質進行抽樣監測,適時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指導全民體育鍛煉和科學健身?!?/p>
八、個人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查
法律依據:
《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具有合法身份。
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個人,必須具有國家主管部門授予的專業技能資格證明及舉辦活動的相應條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證件。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辦。
個人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九、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強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的監督管理?!?/p>
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p>
4.《**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體育經營活動加強管理和監督。”
5.《體育服務認證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條第二款:“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服務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p>
6.《**省體育場地設施保護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場地設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場地設施的保護管理?!?/p>
7.《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8.《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p>
十、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
法律依據:
《**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組織和培訓?!?/p>
十一、改變體育場地設施用途審查同意
法律依據:
《**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改作他用。確因城市規劃或改造需要占用體育場地設施時,必須經同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同意?!?/p>
十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
法律依據:
1.《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p>
2.《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該工作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
3.《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登記審查批準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登記管理機關。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p>
十三、反興奮劑宣傳教育
法律依據:
1.《反興奮劑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體育運動參加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p>
2.《全國田徑業余鍛煉等級標準實施辦法》第四條:“實施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條件組織實施??山Y合本單位的春、秋季運動會進行,也可專門組織達標比賽。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田徑協會有義務宣傳、指導《標準》的實施。”
十四、二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申請材料的審核
法律依據: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縣(區)級體育部門審核二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的申請材料。”
十五、教育系統因公負傷傷殘等級初審
法律依據:
1.《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財政部、民政部文件〔89〕財文字第455號):“工作人員因公負傷后,應給予積極治療。對負傷致殘者,在醫療終結后,憑指定的縣以上醫院的檢查證明,由所在單位按評殘條件評定傷殘等級,填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評殘審批表’,按隸屬關系,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發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p>
2.《轉發國家教委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教育事業單位公辦教職工因公負傷評殘的審批權限如下:市(地)、縣屬中、小學及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的因公評殘經縣教育局審查同意后報市、地教委(教育局)批準?!?/p>
十六、統籌管理教育費附加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顚S谩^r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鄉范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農教育費附加在鄉統籌中所占具體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p>
2013年是全面實施財政“六五”普法規劃的中期督導年,市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全市財政法制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劃》的要求,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以《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13年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計劃的通知》為指導,扎實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堅持法制宣傳與依法理財相結合,全面落實全市財政“六五”普法規劃。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各級財政部門要對照財政“六五”普法規劃對各項普法制度建設的要求,著重健全完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年度考評、局領導中心組學法、公務員法律知識培訓、法律知識年度考試、重大決策法律咨詢審核等制度。
二、落實中期督導,推進全市財政“六五”普法規劃的落實。按照《全市財政法制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劃》的要求,做好“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本單位“六五”普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總結經驗,查找不足,不斷提高普法工作水平。市財政局將對各縣(市)區財政局適時開展中期督查工作。
三、認真組織參加財政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市財政局將繼續舉辦針對財政干部的法律知識講座,認真組織各縣(市)區財政局、局內各處室財政干部參加省財政廳舉辦的《閩財講壇》等各類財政、法律知識培訓。各縣(市)區財政局也要緊密結合當前財政主要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的實際,密切關注國家、省、市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宣傳,積極選送財政干部參加財政法制培訓班,提高財政領導干部、法制骨干的政治、法律素質和業務能力。
一、組織領導及機構建設
20**年,我局重視和加強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和實施,始終把此項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貫穿于全局之中,建立和健全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法制科(設在局辦公室)。同時,建立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委員會,由鄔祖根、祁兆明、洪國清、吳偉東等四位同志組成。調整充實了“四五”普法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科室為小組成員,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并將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工作納入民政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1996年以來,我局在各鎮民政辦和局各科室中推行了行政執法責任制,有力地推動了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2002年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進一步提高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切實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據市政府《關于深化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通知》(海政發[2002]25號)精神,及時深化完善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為了提高民政行政執法水平,我局把普法作為依法行政的主要環節,以普法促進執法,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學法、用法活動。一是組織局機關干部8人次參加省民政廳、市政府組織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專業性法律知識培訓。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的機關干部有3名。一是組織局機關干部8人次參加省民政廳、市政府組織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專業性法律知識培訓。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的機關干部有3名。二是加強民政業務和法規培訓,03年以來,我局多次舉辦培訓班以及以會代訓等形式對各鎮的民政助理員、對社區居委會干部、村委會主任開展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培訓和宣傳。局機關多次邀請市法制辦的領導為全體機關干部和局屬各單位負責人舉辦了行政許可法專題講座;3次組織全體機關干部和局屬各單位負責人進行學習交流;訂閱了《行政許可法一百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編發了實施行政許可法簡訊2期,并在**民政信息網上設置專欄刊登行政許可法有關文件資料和清理項目。并按要求對行政許可法相關知識進行書面測試,在此基礎上有18位同志參加了市人事局組織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許可法》考試。二是加強了對各鎮民政干部的民政法規培訓。20**年,通過舉辦培訓班以及以會代訓等形式,對各鎮(街道)的民政助理員開展了民政工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宣傳。三是為加強政務公開力度,開展對民政對象的法制宣傳活動。重點加大了對婚姻法律法規和低保工作法規的宣傳力度。為讓廣大群眾了解《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20**年2月,舉辦了全市《婚姻法》知識競賽活動,向市級機關、鎮(街道)、村(社區)發放競賽試卷1000余份。對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規的宣傳也加大力度,增加低保工作透明度,確?!叭_一監督”(保障標準公開、保障對象公開、審批程序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制度得到嚴格執行。
三、行政執法情況
(一)制訂規范性文件,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為在我市順利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我局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省政府《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修訂了《**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市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實施辦法》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市政府19、17號令形式頒布,促進了低保工作和退伍安置工作的開展。
(二)依法行政,切實保障民政的合法權益。堅持在執法過程中,我局處理好嚴格執法與服務大局、服務民政對象的關系,努力做到讓群眾滿意,對法律負責。
1、認真貫徹《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市人民政府19號令《**市低保實施辦法》精神,扎實做好低保工作,切實保障弱勢群眾的基本生活。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在廣泛調查摸底和審核的基礎上,確定本年度全市低保對象共2817戶6214(年未)人。全年市鎮兩級按月累計發放低保資金355.45萬元。
2、認真貫徹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做好城鎮退伍士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近年來,先后出臺了《**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市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實施辦法》、《**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費補助實施辦法》等地方性政策法規,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2002年全市412名城鄉退役士兵從事自謀職業率達到100%,連續五年被省政府、省軍區評為先進單位。
3、依法組織實施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認真指導硤石、袁花等鎮開展撤村建工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指導有關鎮履行好法定手續,召開好村民會議,依法通過撤村建居的有關決議,承辦好撤村建居審批手續;積極指導硤石等10個鎮依法開展社區規模調整工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承辦好審批手續。
4、指導全市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舉辦了由各鎮分管民政和民政助理員參加的業務培訓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出臺了《**市村委會換屆選舉實施方案》,指導各鎮依法直接選舉村委會成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針對撤村建居的實際情況,出臺了《關于認真做好撤村建居中換屆選舉工作的意見》,加強對撤村改建的社區居委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結合社區規模調整,及時指導各鎮開展新社區居委會的換屆選舉和班子調整工作。
5、依法審批民間組織。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作了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理程序和申報材料清單,公開辦事程序,全年共批準登記社會團體4個、民辦非企業單位4個、變更登記7個,批準社會團體注銷登記3個。依法組織開展了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復查登記工作。
6、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指導各鎮辦理婚姻登記。全年共辦理結婚登記4862對,離婚登記450對,收養登記43人。
7、貫徹殯葬法規,加強殯葬基礎設施建設。落實國務院、省人大《兩個殯葬管理條例》。2002年結合“雙整治”依法整治非法建筑性墳墓4498座,建造鎮級骨灰寄存堂8座,村級公益性墓地115個,鎮村投入資金695萬元。
8、貫徹地名法規加強對建筑物名稱命名的管理。制定了《**市城鎮建筑物名稱管理規定》,全年共依法命名道路20條,命名建筑物名稱20個,使城市的住宅小區的建筑物名稱基本實現了規范化、標準化。
四、監督機制運行情況
為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貫徹,我局進一步加大了執法力度,開展了一系列執法檢查與監督,切實樹立法制權威。
1、依法開展民間組織年檢年審工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了社會團體2002年度年檢工作,印發了《關于開展2002年度社會團體年檢和換證登記的通知》,召開了由全市社會團體負責人參加的工作會議。年檢中,對逾期未報材料的16個社會團體發出了限期整改的通知書,全市有99%的社團通過了年檢,并換發了新版登記證書。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與市教育局聯合開展了首次年檢工作,通過年檢,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3個單位作了批評,督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參檢率達100%。
2、開展福利企業年檢年審工作。按十條標準,加強福利企業資質管理,對63家企業進行了年檢年審。全年共停辦福利企業4家。進一步落實殘疾職工上崗監督機制,新安置四殘人員970人,端正了企業辦廠方向。
3、開展對《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根據嘉興市和**市二級人大要求,市局組織對全市各鎮貫徹實施《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進一步規范操作程序,健全低保對象檔案,抓好動態管理,使這項工作逐步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從人大執法檢查情況看,我市低保工作政府重視,措施得力,保障制度完善。申報、審批程序規范,動態管理加強。
為進一步推進創業型城市的建設,濃厚創業氛圍,優化創業環境,市創業型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于四月份開展“創業服務月”活動?,F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
根據我市《關于加快創業型城市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關于加快推進創業型城市建設的實施方案》精神和市創業型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開展“創業服務月”活動的意見》要求,以各鎮(區)和職能部門為主體,以建設創業服務體系為主線,以開展形式多樣服務活動為載體,進一步營造創業文化,打造創業環境,開展創業幫扶,全力推進創業型城市建設。
二、活動主題
創業·服務·發展
三、活動時間
2010年4月1日-4月30日
四、主要活動安排
(一)加大宣傳,營造創業文化。重點在宣傳創業政策、創業典型和營造氛圍上做文章。
1.召開創業型城市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調會,全面啟動“創業服務月”。(牽頭部門:市創建辦)
2.向社會發出“我為創業出把力”的倡議并印發“服務月”宣傳標語。(牽頭部門:市委宣傳部)
3.在市民廣場舉辦創業政策咨詢宣傳活動。(牽頭部門:市委宣傳部)
4.開展“行風熱線”戶外直播活動。(牽頭部門:市監察局)
5.在城市重要路段增設創業型城市建設公益廣告。(牽頭部門:市委宣傳部)
6.召開創業典型事跡報告會和創業典型事跡集中宣傳展示活動。(牽頭部門:市勞動局)
7.開展全民創業稅法知識宣傳活動。(牽頭部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8.在《日報》勞動、人事等專欄中開設創業宣傳專欄。(牽頭部門:市勞動局、人事局)
(二)落實政策,打造創業環境。重點在市場準入、改善行政管理、優惠政策上抓落實。
1.制定《市創業孵化(實訓)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牽頭部門:市勞動局)
2.編制并向社會發放《創業指南》。(牽頭部門:市創建辦)
3.制定《全民創業扶持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牽頭部門:市民發局)
4.積極引導一批無照經營戶辦理營業執照。(牽頭部門:市工商局)
5、開展優化服務環境效能督察活動。(牽頭部門:市監察局)
(三)多措并舉,開展創業服務。重點圍繞創業培訓、創業項目、創業基地、創業要素等開展服務活動。
1.深化創業培訓。在“萬人創業普訓”活動基礎上,擴大創業培訓范圍,提升創業培訓內容。
(1)制定大中專畢業生創業培訓實施方案和大中專畢業生創業培訓。(牽頭部門:市人事局)
(2)舉辦4期以上SYB創業意識培訓。(牽頭部門:市勞動局)
(3)開展“送創業培訓進企業、進鎮和村(社區)”。(牽頭部門:市總工會)
(4)組織開展各類創業稅務知識培訓。(牽頭部門:市國稅局、地稅局)
2.推介創業項目,多渠道、多形式向社會。
(1)制定《創業項目庫項目征集辦法》。(牽頭部門:市勞動局)
(2)通過“就業創業網”等網站開辟“創業項目超市”推介創業項目。(牽頭部門:市勞動局)
3.建設創業載體。新建和改造一批創業孵化基地和認定一批創業公共實訓基地。
(1)建設城管創業(攤點)基地。(牽頭部門:市城管局)
(2)認定一批農業實訓基地。(牽頭部門:市農林局)
(3)組織部分有創業意愿人員進行創業觀摩。(牽頭部門:市勞動局)
(4)規劃建設、申報一批創業孵化基地。(牽頭部門:市勞動局)
4.拓寬融資渠道。各金融機構進一步改善全民創業金融服務,加快金融產品創新,創新融資擔保方式,提高金融服務效率。
(1)啟動創業擔保貸款集中發放活動。(牽頭部門:市人民銀行)
(2)舉辦銀企對接會。(牽頭部門:市人民銀行)
(3)全市青年金融知識講座。(牽頭部門:團市委)
5.提供智力支持。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努力引進各類創新創業人才。主要活動有:
(1)舉辦民營企業人力資源專場對接洽談會。(牽頭部門:市勞動局)
(2)組團赴外地舉辦人才專場招聘會。(牽頭部門:市人事局)
6.加大科技服務。把創業型城市建設與創新性經濟有機結合起來,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項目的引導扶持力度,組織指導創業創新人才,申報國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資金項目。(牽頭部門:市科技局)
7.提供法律援助。為想創業者提供法律咨詢、法律培訓和法制教育;對已創業者進行“法律體檢”;組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為創業者營造公平、公正的執法環境。
(1)組建“創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牽頭部門:市勞動局)
(2)開展創業法律咨詢活動。(牽頭部門:市司法局)
(3)組織對行政許可行為進行檢查,依法維護創業者的合法權益。(牽頭部門:市法制辦)
(4)組織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檢查。(牽頭部門:市物價局)
8.發揮群團的作用。各級總工會、團委、婦聯、殘聯、工商聯是創業型城市建設組織領導體系中的重要部門,對不同的創業群體提供常年的個性化服務。主要活動有:
(1)召開市女性創業事跡報告會。(牽頭部門:市婦聯)
(2)籌備舉辦“巾幗牽手SYB淘寶網創業項目培訓班”。(牽頭部門:市婦聯)
(3)籌備成立“市女企業家協會”。(牽頭部門:市婦聯)
(4)啟動全市青年創業項目大賽。(牽頭部門:團市委)
9.開展結對幫扶活動。根據市創建辦的部署各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細化幫扶方案,明確幫扶目標,落實幫扶措施,開展扎實有效的活動。
制定全市創業型城市建設結對服務創業工作方案。(牽頭部門:市創建辦)
10、完善服務網絡。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各級創業服務中心、創業服務所、創業服務站的功能,真正做到“平臺到村、聯系到戶、服務到人”,逐步形成覆蓋城鄉的創業服務體系,及時提供“一條龍”的創業服務。(牽頭部門:各鎮(區)、市各有關部門)
五、幾點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開展“創業服務月”活動,是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扎實推進創業型城市建設的有效舉措,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制定具體細化的活動實施方案,確保實效。
(二)部門聯動,形成合力。活動月內容豐富,持續時間長,涉及部門多,工作量大,每項活動的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必須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一、培訓對象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及受委托執法單位中,符合《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在編人員。具體培訓對象已經各行政執法單位報送并由區編委辦核定。
不在執法崗位的人員以及臨時聘用人員不予培訓。
二、培訓時間和地點
培訓時間:年12月10日全天,上午8:00時報到,8:30時上課,下午1:30時上課,4:00時組織考試(市法制辦監考)。中午統一在高專第三學生食堂用自助餐。
培訓地點:景德鎮高等??茖W校圖書館五樓學術報告廳(進學校正門后往左側前行至道路終端)。
報名截止時間為年12月8日(星期三)下午5時。
三、培訓內容
1、常見行政執法行為疑難問題解析;
2、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程序;
3、行政執法監督、執法責任制與行政救濟。
按照省法制辦要求,培訓采用全省材《行政執法教程》和專用試卷。
四、培訓費用
本次辦證工本費、培訓費、教材費、考試費、餐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60元,由參加培訓人員所在單位統一于報名時交納。
五、工作要求
下面將我鄉“六五”普法工作做以下匯報,不妥之處,請指正。
一、領導重視,建立健全組織機構
一是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一直以來我鄉黨委政府將普法工作例入了全鄉中心工作的重要議程,首先召開了普法動員大會,各行政村、社區也相繼召開普法動員會,部署下一階段全鄉普法工作的開展,為“六五”普法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是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組織。為了保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對法律知識學習和普及活動的管理、指導,明確職責,我鄉及時成立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領導小組,鄉黨委副書記為組長,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具體負責“六五”普法工作。同時,各村也相應的成立了機構,配齊了人員。
三是精心制定普法工作要點。去年是“六五”普法的起始之年,而今年為了更好地開展“六五”普法工作,我鄉制定了“六五”普法規劃。并根據省市、縣每年普法要點精神,結合我鄉實際,起草了我鄉每年的《普法工作要點》,為全鄉“六五”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四是著力抓好基層普法陣地建設。進一步加大村、居民法制學校、法制宣傳欄等傳統普法陣地建設力度,強化對家庭法治文化活動的指導和扶持,充分發揮基層傳統普法陣地的主渠道作用。注重基層人民調解、法律服務等職能,依托鄉司法所建立村、社區法律服務工作室,依托鄉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村、社區法律援助工作聯系點,為全鄉經濟建設和新農村建設提供實實在在的法律服務和保障。
二、結合實際,普法工作開展有序
伴隨著我鄉居民法制意識不斷增強,普法教育工作不斷深化,對我們的普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為此,我們注重“四個有機結合”。
一是與解決全鄉人民的實際問題有機結合。我們注重把開展普法教育與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結合起來。在農村,主要是從抓好村莊整治入手,與普法工作的有機結合,有效的推進了村莊整治工作有序開展。在城鎮,多層次、全方位的進行《勞動法》、《婚姻法》等法律的宣傳,有效的增強了居民自我權益保障意識,為城鎮居民保障體系的完善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是與創建“民主法治村、社區”有機結合。我們堅持并深化“依法治理、居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基層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模式,通過層層試點、重點突破、以點帶面,在全鄉穩步推開了“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工作,極大地豐富和拓展了我鄉“六五”普法工作的內涵。目前,全鄉6個行政村、1個社區均開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
三是與倡導文明新風有機結合。鄉政府利用每周學習日組織機關干部學習《論語》心得等宏揚社會道德的作品,在提升法律意識的同時,增強了全體機關干部的道德素質。我們始終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大力開展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和“平安家庭”、“和諧家庭”等創建活動,把“以和為貴”、“和氣生財”、“家和萬事興”之類的古訓,講到會上、掛到嘴上、記在心上,讓淺顯易懂的做人處世之道,融入弘揚人間美德、倡導文明新風之中,從而大大增強基層普法的效果,形成“家庭和睦、鄰里團結、敬老愛幼、遵紀守法”的社會主義新風尚。
四是與“法律六進”工作有機結合。繼續開展好普法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和“一學三講”等活動。在我們政府機關里,每名機關干部都有一冊《干部法律讀本》進行學習,每周學習日都會相應學習法律知識,同時還分批參加縣里舉辦的法律知識培訓、輪訓。在農村,我們結合新農村建設舉辦“六五”普法法制講座,發放法制宣傳畫200余份,法制宣傳掛歷150余份,農村反警示教育圖200余份,我鄉目前有6個行政村聘請了法律顧問,有效促進了農村普法工作的開展。在社區,我們結合“三八”婦女節等節日,舉辦法律知識咨詢活動,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條例》、《縣農民工普法與法律援助手冊》等資料300余冊。在學校,我們主要通過警示教育、維護未成年合法權益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遵紀守法以及法制圖片展等形式開展了法制宣傳教育。在農民工中,主要是通過對廣大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同時,進行有關法律的宣傳,如《勞動法》、《治安處罰法》等。
三、加強法制宣傳力度,營造“六五”普法良好氛圍
為“六五”普法營造良好氛圍。做好普法工作,不僅要有規章制度和獎懲措施,更重要的是要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宣傳教育。今年我陣專門出動了2次宣傳車,進行“六五”普法宣傳,村委會、居委會充分利用黑板報開辟法制宣傳專欄,大力宣傳法律法規,從而使群眾對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又上了一個新臺階。
為增強“六五”普法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說服力,我們十分注重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貼近生活,因應群眾的實際需求,努力創新創優工作方式方法,不斷增強“六五”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一是找準最佳時機普法。抓住節假日,結合重大政策法律出臺,集中時間、集中人員,深入村、社區開展各類主題法制宣傳活動。針對明年即將出臺的《勞動合同答》,我鄉還將在年底之前舉辦一次有關的法律咨詢活動。同時,針對刑釋解教人員等特殊群體,則通過定時、定點、定人培訓和發放法律服務聯系卡等形式,確保應學盡學,應訓盡訓,不留死角。二是利用各種紀念活動普法。以“12·4”法制宣傳日為主線,利用消費者權益日、“三八”婦女節、“平安”宣傳月、綜治宣傳月等活動,會同相關部門,面向廣大群眾,集中開展以憲法為核心、以專業法為重點的法律知識宣傳普及。五年以來共舉辦法制宣傳活動15次,就殘疾人權益保障、《婚姻法》、《勞動法》、《治安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等有關法律進行了宣傳和現場法律咨詢服務活動。三是舉辦法律培訓班。結合當前實際,我鎮就《婚姻法》、《勞動法》以及即將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舉辦了13次培訓班,參加人員達1500余人次,有效的推進了“六五”普法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