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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治思維的核心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作者單位】 寧波市外經貿委。
【中圖分類號】 G719.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5103(2013)03-0044-02
黨的十報告強調:“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惫P者認為,既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辦事的能力,也要提高領導干部多說“法治話語”的能力。讓領導干部多說“法治話語”,這既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切實改變工作作風在領導語言上的具體體現。
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法治語言是法治思維的載體,“法治話語”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一脈相承?!胺ㄖ卧捳Z”在公共話語體系中的缺失,凸顯的是法治素質的堪憂和法治信仰的危機。究其原因,還是因為不少領導干部缺乏“法治思維”,缺乏“法治語言”的訓練,自然對法治話語和法律語言有一種陌生感和疏離感。
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的提出是創新。這個創新,是在總結和發展基礎上的創新。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的是著重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十六大報告中繼續強調了尤其要增強公職人員的“法制觀念”。十七大報告提出了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到十八報告中,則提出了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并且針對性地運用于“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四個基本方面。
從“法制觀念”到“法治思維”,從“依法辦事能力”到“運用法治思維能力”,其創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方面,由“法制”發展到“法治”,包含了民主、公平正義、權利保護等更加豐富和深刻的內涵,是內涵創新。第二方面,由“觀念”發展到“思維”,從思想理念進入到工作和能力思維,更具有針對性,更具有引領和指導意義,是工作、能力思維創新。第三方面,由一般性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發展增加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四個方面,是應用領域的創新。
所謂法治思維,就是以法治作為判斷是非和處理事務標準的思維。所謂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就是用法治思維來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要搞清楚法治思維,先要搞清楚法治思維對應的概念是什么。我認為,法治思維對應的概念有三:非法律的思維、人治思維和法制思維。
首先,非法律的思維。法治思維的關鍵詞之一是法,是法律思維,而不是非法律的思維。這些非法律的思維,包括經濟的思維、政治的思維、管理的思維、文化的思維、道德的思維,等等。這些思維,當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思維,但是,不是也不應當是唯一的或者排他性的思維。除了上述非法律的思維以外,我們還應當重視法的思維,想問題、做判斷、行措施,還必須增加法的思維,以法為據,以法為尺。
其次,人治思維。法治,對應的是人治,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對應的是人治國家和人治政府。法治思維直接對應的就是人治思維。從這個意義上講,法治思維包含有更加豐富的內涵,即民主的基礎、控權的核心、人權保護的目的、依法辦事的規則,等等。
另外,法制思維。法制思維是依法為前提的嚴格依法辦事的思維,而法治思維則有更加全面的內容和深刻的針對性,即法治不僅要“治民”,更要“治官”,規范、約束和監督公權力的運行是法治的核心,當然也是法治思維的核心。
法治思維主要包含了五個方面的思維內容,即合法性思維、權利義務思維、公平正義思維、責任后果思維和治官治權思維等。
第一,合法性思維。領導干部在行使公權力時,無論是決策,還是執行,或者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推動發展、深化改革,都應不斷審視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包括行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為的權限是否合法,行為的內容是否合法,行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合法性思維,是規則思維,也是制度思維。十報告提出,要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權,就是這種思維的表現。
第二,權利義務思維。法律是規定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就是權利義務關系。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社會主體彼此之間,都是權利義務關系。治理國家、管理社會、行政執法、人與人交往等,都要尊重保護權利,履行義務,承擔法定職責。法治思維,必然包含權利與義務思維的內容。各級領導干部所作決策和所行措施,大多是針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這些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法律上是權利義務主體,而不是可以隨意侵犯的客體。對他們權利的尊重、維護和保護,就是法治思維的表現,漠視、蔑視其權利,任意剝奪侵犯其權利,不是法治思維,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維。另外,領導干部行使的權力是公權力,公權力的特點就是既是權利也是義務。這就要求各級領導干部積極履行職責義務,不失職,不辱使命。一些領導干部在當地經濟發展缺乏資金時,采用發文件強行讓公務員集資的辦法,就是在蔑視和踐踏公務員的法律權利,是典型的沒有法治思維的表現。
第三,公平正義思維。法治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精神和原則,法治思維自然要反映這種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如領導干部在重大決策時,程序性規則的約束往往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實質上的,公眾參與決策、決策的民主化,才是決策中的實質性約束。讓公眾有序參與決策,決策反映和體現公眾利益和各方意見,這是公平正義在決策領域的體現。那種在決策工作中忽視公眾意見和利益,刻意袒護個別利益群體的做法,就是缺乏公共行政的公平正義思維的表現。在行政執法中,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都不是法治思維,難以取信于民,也難以真正有效和長效。
第四,責任后果思維。法律不僅是行為規則,還有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法治不僅是行為之治,也是后果之治。法治思維也不僅僅是行為規則思維,不僅僅是判斷思維和行為思維,更為重要的還有責任后果思維。因此,行為有后果,行為者要對其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這是法治思維的應有之義。對領導干部來講,必須對其權力行使和職責履行行為承擔責任后果,違法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侵犯的權利要得到有效救濟保護,造成損害損失的要依法給予賠償,違法犯罪的要予以懲處。正所謂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失職必問責。
第五,治官治權思維。法治以制約和監督公權為核心,法治思維當然是以制約和監督公權為核心內容的思維。十報告明確提出,要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些要求,無不體現對公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有著深刻的法治思維內涵。對各級領導干部而言,治官治權思維,就是權力受制約和受監督的思維。因此,領導干部尤其是主要領導干部,必須有嚴格、規范行使權力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模式,必須有接受制約和監督的思維方式,而不是為所欲為,更不是膽大妄為。
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概念與關系
法治思維首先是一種思維方式和過程,是一種理性的思想活動。它可以用來進行情況把握、價值判斷和統籌安排,既進行認知,又指導實踐。法治思維是一種特殊的思維形式。主要指運用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法治理念分析問題、綜合決策的邏輯思維活動,是官員在行使權力過程中需要恪守的理性要求和邏輯準則。
思維指導實踐,觀念塑造行動。方式、方法是行為的類型化處理,法治方式本質上也是一種行為方式,是指落實法治理念、精神的實踐活動和行為定勢,特別體現在政治領域,是運用法律規則和法治理念進行政治統治、改革發展、社會治理、糾紛解決的一種特殊的執政行為方式。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本質上是一致和統一的,二者是內在和外在的關系。法治思維是法治方式的內在思想活動過程,進行分析、判斷、統籌和決策,進一步外化為具體行為,成為法治方式。因此,法治思維指導法治方式,相對而言,法治思維更為根本。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確立,能使抽象的法治原則轉化為具體的實踐準則,有助于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在具體工作中落實法治的要求和精神,有助于推進改革發展、社會穩定這些中心工作更好地開展,有助于法治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生根發芽。
法治思維的內涵
法治思維的核心是理解法治的概念和價值。法治是法律的統治,法律規則在治國理政過程中具有最高權威。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以權利、義務和責任為主要內容,采取允許、命令或者禁止的方式,以公開、明確、穩定的規則指引人們行為,用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正式準則。法治的目的在于遏制公權力的專斷,用明確、穩定的規則加以束縛,進而提供一種確定性和可預期性,保障公民自主。這些基礎性理念給法治思維活動提供了標準和要求。
第一,法治思維是合法性思維。這是法治思維最本質的特征。法治思維的首要標準在于拿到一件事情、處理一個問題、作出一項決定首先要依據合法性標準考量。合法性以形式上是否符合實定法的規定為標準。具體而言,它要求官員在執政施政時,首先考慮相對人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沒有犯法不做處理,觸犯法律要嚴肅處理;進一步,官員在采取行為時要看自己的行為是否于法有據,該權力的行使是否有合法性來源,要采取的行為內容和程序是否合法;此外,官員在處理問題、作出決策、進行裁判時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于法有據,依法而行。
第二,法治思維是規則思維。法律由規則構成,法治是規則之治。因此,法治思維是典型的規則思維,要求圍繞實存規則進行思維活動,而不是以其他諸如人的意愿、社會風俗、血緣關系等為標準。規則思維以明確的規則作為思維活動的標尺和思維運轉的中軸,以公開、明確、普遍、穩定、不溯及既往的規則作為分析判斷、籌劃決策的依據,凡事講規則、找出處。
第三,法治思維是以權利、義務、責任為分析框架的思維方式。法律規則以權利義務責任為主要內容,對某些行為進行允許、命令或者禁止。這是法律所特有的內容模式,依照法律判斷對錯就是將行為納入這一思維框架進行分析,在判斷、籌劃和處理問題時,考慮自己和相對人之間,都各自擁有什么樣的權利,權利要受到保障和支持;各負擔什么樣的義務,義務要履行和實現;最終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責任要落實。有人只指出了法治思維是權利思維,實際上并不完整。法律中權利、義務、責任不可偏頗:義務也很重要,沒有義務的履行,權利無法實現;而沒有責任的認定和追究,義務就是空談,懲罰也沒有依據。
第四,法治思維是程序思維。法律有特定的要求,有著比道德、宗教更加嚴格的機制性設置,特別體現在法律嚴苛的程序上。法律不僅僅要求實體正義,還要求程序正義,實體正義往往是由程序正義保障的;如果程序非正義,得到的結果往往也是非正義的。因此,法治思維也是程序思維,要求公權力在行使過程中根據法定程序的要求按部就班進行,每個步驟都必須避免程序瑕疵。
第五,法治思維是關于公正的思維活動。法律被看作是公平正義之術,歷來被當做正義的代名詞,法律的價值正在于其公正性。因此,缺乏這一維度,法律就是不完善的,甚至是虛假的惡法。公正思維包括形式上的公平和實質上的正義:一是自然正義,即程序的公平性,比如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的法官,類似情況類似處理、裁判應當公開等;二是消極的正義要求,比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未經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財產和自由等;三是一種實質的正義觀,關乎實質平等,主要考慮弱勢群體和社會不利者,給予一定實質性偏向,盡可能保證起點公平。
如何理解法治方式?
法治方式就是在合法性思維、規則思維、程序思維、權利義務責任思維和公正思維指導下具體的行為方式。法治方式多種多樣,本質上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行為的方式。法治方式一般遵循以下步驟:第一步,看權力的法律來源,有權了做,沒有權的不做;其次看法定程序,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履行;第三,看法定權限,有授權則行為,同時考慮授權的程度,能做的做,不能做的不做;第四,看法律風險,考慮行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何能合法地施行,或者合理地規避法律風險;第五,看法律后果,考察行為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帶來什么樣的法律懲罰。最典型的法治方式包括決策過程中的合法性審查,行政過程中法定權利的保護、法定義務的履行和法定責任的追究,以及司法過程中嚴格依法進行裁判。
關鍵是,我們要明確什么不是法治方式。第一,人治的行為方式不是法治方式。人治是專斷的、偏私的、有特權的和講究關系的,而法治是確定的、公正的、剛正不阿的,要求相同情況類似處理,不因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不同,任何人違法都要懲罰,體現一種必然性和剛性。
第二,主要依照政策、批示、文件等進行政治治理的方式不是法治方式。法治主要靠公開、確定的規則作為行事的準則。國家和地方治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能只靠政策、批示、會議紀要來推進,要把這些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依據法定程序轉化為法律和國家意志來推進落實。
第三,單純追求效率的行為方式不是法治方式。法治方式要求首先進行合法性審查,要于法有據、保障權利,不能因為追求效率和個人權威而忽略了法治背后的公平正義。單純要求當機立斷、立竿見影、彰顯權威的運動式推進不是法治方式。將工作的要求固化為明確的規則,用法律的強制力保障其貫徹和效率才是法治方式。
法治思維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對法治的信念來認識事物、判斷是非、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法治方式是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行為方式。法治思維是一種規則思維、程序思維,它以嚴守規則為基本要求,強調法律的底線不能逾越、法律的紅線不能觸碰,凡事必須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權限內運行。法治思維的核心是權利義務觀念,對于黨員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應有的權利義務觀念,還要有法治的權力觀,即權力的有限性與程序性,以及守護法律、維護憲法與法律權威的職責意識。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就是要求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指引下,增強法治觀念、弘揚法治精神,帶頭尊崇和遵守憲法法律,自覺在法治軌道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
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是由黨員干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示范帶動作用決定的。一國的法治總是由一國的國情和社會制度決定的。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擔負重要責任,對其他社會群體起著形象塑造和榜樣引領作用。只有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具有堅守法治定力,自覺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以上率下,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風尚,影響和帶動全社會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這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深遠意義。
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是對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出的新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宏偉目標。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展開和人民法治意識的提高,法治作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黨員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只有適應新形勢對法治建設提出的新要求,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調節經濟社會關系、統籌協調各種利益、實現改革于法有據,才能更好地規范發展行為、凝聚改革共識、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不斷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因此,必須把提高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意識和能力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切入點、作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基本要求,鮮明地提到全黨面前。黨員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直接決定著能否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直接決定著領導工作的有效性,也直接決定著能否建成法治中國。
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具有現實緊迫性。當前,一些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不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水平不高。有的把法治建設喊在嘴上、貼在墻上,搞形式主義、口號化,就是沒有抓在手上;有的存在特權思想和官本位意識,認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是約束別人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這些問題說明,提高黨員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是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一、法的現代性、理性與法治
今天,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已經以不可阻擋之勢參透到各個方面和領域,人們不僅用法律確認、維護、鞏固原有的社會秩序,而且還試圖用法律創造一個嶄新的社會。這正是法的現代化的一個直接結果。"現代化是基于科學技術革命,整個社會從物質到精神、從制度到觀念的總體變遷,是特定社會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的過程……法的現代化是指與現代化的需要相適應的、法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的過程。"(葛洪義)法的現代性因素,也就是現代法律的特征,主要有:1、公開性。法律的內容、法律制定與實施的過程向社會公開;2、自治性。法律是一套獨立的并由專門的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加以適用的規則體系,法律活動成為一個獨立的專業領域;3、普遍性。法律調整的是一般人的行為,其價值內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層次性或稱道德性。法律必須符合一定社會特定歷史時期普遍的價值準則,并與人類社會最低限度的道德觀念保持一致;5、確定性。法的內容,至少它的中心含義應該盡可能明確、無歧義;6、可訴性。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加以運用維護自身權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F代社會的法律機制必須成為由法律職業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則的秩序機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從而能夠增加個人行動的可計算性;8、權威性?,F代社會的法律就外在強制的效力而言在社會生活規范體系中應該具有最高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視、不可冒犯的最高權威。"上述八個法的現代性因素,概括起來說,就是理性化,或者說,法的現代性就是指法的理性化……一般認為法治化是現代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實際上也可以肯定,法的現代性就是法治的屬性。"(葛洪義)
理性一詞現在已為人們耳熟能詳,它在世界范圍的流行則源于啟蒙時代。狹義的啟蒙通常是指從17世紀洛克開始,在18世紀的法國進入,到19世紀的康德黑格爾達到頂峰的"啟蒙運動"。啟蒙運動的核心是弘揚理性,提倡科學,反對宗教,倡導確立世俗的人的崇高地位。啟蒙運動的思想基礎就是理性主義,而理性也成為現代的核心概念。關于理性,必須提近代哲學的始祖笛卡爾。笛卡爾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思想家,但他從"笛卡爾式懷疑"出發,在尋找作為哲學研究推理前提的公理的過程中,確立了人的理性思維至高無上的地位。他提出:絕對確實可靠的公理、原則在傳統的經院哲學中找不到,從前輩流傳下來的見解中找不到,感覺到的東西也不能提供公理,甚至數學證明也可以懷疑,因為許多人在數學問題上陷入錯誤。所以對于我們來說,無可懷疑的、確實的東西就是我懷疑或者我思維,懷疑的存在意味著懷疑者的存在,思維意味著存在一個思維著的東西,由此,他得出一個著名的結論:"我思,故我在",確定了人的理性思維的至高性。我們知道,法治作為一種實踐,是西方近代社會經濟政治革命的產物;作為一種信仰,是西方知識論文化背景的產物;作為一種理論,則主要是理性主義的結晶,因此,法治正是法律意義上的理性統治,正如韋伯將人類歷史理解為不斷理性化和解除魔咒的過程一樣,法的現代性其核心在于理性,而法治正是理性的特定產物。
然而,正是理性的崇高地位導致了現代社會深刻的人文矛盾。用理性解釋一切、評價一切、規范一切的結果,是建立起來了一個以理性為中心、科學為基礎的權力與知識體系,它在帶來工業文明輝煌的同時,也導致了現代思想的嚴重封閉,加劇了社會的緊張、焦慮、分裂,導致了對現代的痛苦反思--學術界稱其為"現代性危機"--并催生了以"粉碎理性"為特征的后現代思潮。在
一的迷戀;視主體性為基礎和中心;堅持一種抽象的事物觀。而對這一切的質疑便構成了后現代主義的特征。從思維特征看,"后現代思維涉及反思--發現差異的地位,考察非決定性的銘文,致力于意義、同一性、中心、統一性的消解"。
消解法治,可以說是后現代思潮的邏輯必然。眾所周知,根據我們習慣的劃分方式,歷史上長期占主導地位的法律理論,概括地說,可以分為形而上學的法律理論和實證主義的法律理論兩大類。在所有形而上學的法律理論中,法律都已經被價值化,即從好與壞、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理性與非理性等二元對立結構中,選定前項為立足點和價值根據以設定并努力建構一個理想的法律圖式;分析實證主義法律理論則竭力否定價值判斷,猛烈批評形而上學的二元結構模式。但是,法律思維中無論是經驗歸納的方式還是理性演繹的方法,都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礎之上,也就是都必須為法律尋求一個合法性根據,因此,法律和法治都有一個相對確定的支點,以使法律和司法具有合法性根據。也就是說,現代法治是建立在理性認知基礎上的。而后現代思潮所要否定的正是這一點。對于后現代法律理論來說,法律并不存在一套可以被理性所認識的確定的內容和使其正當化的根據,所以,法律并不存在一個普遍的本質化的規定性。將法律建立在某種確定的根據基礎上以使其正當化,不過是現論宏大敘事的組成部分,這種觀點連同作為其知識背景的宏大敘事都是一種神話。
在后現代法律理論中,批判法學對現實法律制度的抨擊極具代表性。批判法學又稱批判法律研究運動,興起于美國70年代到80年代,其基本觀點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法律推理的非確定性。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都是不確定的,某一案件適用什么法律規則,確認哪些事實,完全是法官和陪審團的主觀選擇,沒有客觀性。法律推理并不具有不同于政治的特殊模式,而是穿著不同外衣的政治。法律推理的不確定性同時還具有深刻的原因,這就是個人主義與利他主義的基本矛盾;第二,法反映統治者的意志。并非傳統的自由主義法學認為法律是中性的那樣,法律使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關系和觀念合法、正當化,把有政治傾向的,有利于統治階級的東西打扮成中性的、有利于全社會的;第三,法不是適應社會需要的必然產物,而是階級統治的偶然產物。法是政治的,是不同社會力量、階級和個人之間相互斗爭的產物,完全沒有必然性可言。批判法學重要代表昂格爾認為,現代性面臨著諸多問題,這些問題是其內在矛盾的體現。法律秩序、法治是現代性的觀念反映,是現代社會內在矛盾的集中體現,而這個矛盾是傳統政治哲學和經典社會理論無法克服的,顯然,昂格爾借此將現代法治從思想根基上瓦解了。
總之,后現代思潮隱含著突破、破壞、解構法律的合法性根據的基本理論傾向,其結果無非就是徹底動搖啟蒙時期以來形成的現代法治理念和結構。后現代的出現意味著現代法治神話的破滅,后現代思潮對法治的顛覆使本來就缺乏法治基礎的我國法治建設雪上加霜。我們需要更多更深的理論闡釋與文化積淀,以夯實法治基礎,卻在后現代思維中發現我們寄予厚望的法治理念乃是一個行將破滅的幻想,這豈不令人沮喪?正如驀然發現正在審理一件復雜案件的法官其實對法律一竅不通一樣,那種被審判權威迷惑的心緒將會出奇失落。
三、"現代"情結對法治的阻礙
"落后就要挨打",這是對
歸"下的"四海為家"將使中國法治更具包容性。而倘如此,消解法治的后現代思潮與民族情結將應驗荷爾德林的名言--"危險孕育拯救的力量"。
【關鍵詞】普法教育 公民意識 法律信仰 法律思維
普法教育作為我國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程,至今已經持續開展了二十多年。二十多年來,普法教育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公民的法律意識得到空前提升,各項依法治理工作穩步推進?!钡牵辗ń逃且豁楅L期性、系統性的工作,面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管理方式不斷變革的新形勢,普法教育在各方面亟待創新。未來的普法教育,有必要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普法教育的理念,進一步提高普法教育的實效性。
一、普法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公民意識
普法教育已經進行了二十多年,我們普法教育的目標到底是什么?是讓老百姓知道我國有多少部法律,把法律知識灌給老百姓嗎?還是讓老百姓知道自己有哪些基本權利?這些以追求表面內容為主的普法教育都是膚淺的,不符合現代法治本質要求的。那么我們的普法教育要追求的是什么呢?普法教育不是讓每一個人都知道《刑事訴訟法》《婚姻法》又一次被修改,而是讓人們明白修改這些法律真正意味著什么;也不僅僅是讓老百姓了解訴訟法的具體操作程序,更重要的是讓人們認識到程序優先在法治進程中意味著什么。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未來普法教育的目標應當是培養公民意識?!八^公民意識,主要指公民對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的認知和社會價值取向。”公民意識涵蓋了法治意識,是法治國家的思想基礎。我國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不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體系,還需要公民自覺地遵守和維護現有法律。這里所說公民意識,不是泛指公民的意識,而是特指具有憲法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意識,他既包括公民對自己和他人權利的認知,也包括對尊嚴和價值的認知,以及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感?!耙粋€國家要進入法治化狀態,不僅要以體現正義的良法為基礎,而且要以理解法的精神的公民為社會基礎?!痹谖磥砥辗ń逃^程中積極培養公民意識,能夠積極推動我國依法治國的實現。
二、普法教育的重點是實現法律的內化,確立法律信仰
英國著名法學家哈特把人們對法律的態度分為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外在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對法律的態度是內心并沒有真正接受法律而只是觀察法律,他們將法律的要求視為一種外在的強迫,出于無奈而接受;另一種是內在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對法律的態度是從內心接受并且以法律為其指導,他們將法律的要求內化為自覺的行為,并以法律的要求作為評價自己行為的標準。哈特的這種區分給我們研究普法教育提供了另一個視角。“法律信仰是人們基于對法律的認識而形成的對法律深信不疑和確信服從的一種價值取向,是人們在對法律認識和對法律功能評判的基礎上,所形成的一種對法律規則與法律功能的確信狀態?!笨v觀我們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更多注重普及的是法律的具體內容,局限于使人們知法和懂法的狀態。大多數狀態下法律并沒有被內化,而成為對法律規則持外在觀點的人,是出于無奈而接受法律,從內心抵觸、規避法律。筆者認為我國的普法教育現在已經基本完成了讓人民群眾知道法律、懂法律的第一步任務,下一步普法教育的重點應該是實現法律的社會內化,著眼于使人們從對待法律規則的外在觀點向內在觀點轉化。也就是說,使法律規則成為人們“心中的法”,使法律規則被人們從內心真心接受,并且將法律的要求內化為自覺地行動。具體來說我國今后的普法教育要從普及法律知識向弘揚法治理念與法律精神轉變,要將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精神向國人普及,讓人們理解現代法治的真正內涵,進而在全社會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
三、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是普法教育的必然趨勢
法律思維方式作為思維方式的一種,它與其他思維方式相比有許多獨特的特點?!胺伤季S方式以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為根本價值取向,重在維護權利、制約權力、契約自由、保障人權,反對義務本位、官本位?!薄叭绻f,政治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利與弊的權衡,經濟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較,道德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善與惡的評價,那么,法律思維方式的重心則在于合法性的分析?!狈伤季S作為一種特定的思維方式,是尊重人的主體地位,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按照法律的邏輯來分析和解決問題。在法治社會里法律思維方式必然將成為占主導地位的思維方式。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社會正向法治化邁進,國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人們對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斷變化,普法教育的重點也由注重具體知識傳授轉向宣傳法治理念。這種轉變恰恰與法律思維的價值取向相吻合,社會中普遍的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需要長時間的法制教育,法律思維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建設法治社會的堅實基礎,在未來普法教育中注重公民法律思維方式的培育是必然的趨勢。
總之,我國的普法教育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未來的普法教育肩負的責任更加重大。今后一個時期,普法教育必須不斷賦予新的時代內涵,積極開拓新路徑,以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維來部署落實,努力開創普法教育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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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黔南正處于爬坡過坎、攻堅轉型的關鍵時期,要實施好開放型后發趕超、創新型驅動、“一圈兩翼”區域發展“三大戰略”,推動黔南后發趕超、同步小康,必須以只爭朝夕的精神和善作善成的作風,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五次全會重要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州,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法治保障。
在牢牢把握正確方向上下功夫。依法治州朝著什么方向推進,是根本原則問題。如果方向錯了,就會誤入歧途。要教育引導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各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不為噪音雜音所擾,不為錯誤思潮所惑,進一步增強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論自信,牢牢把握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牢牢把握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依憲執政和依法執政,切實做到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
在著力完善法制建設上下功夫。充分發揮民族自治州的立法作用,突出黔南實際,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程序,創新立法方法,修改完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加強重點領域地方立法,制訂修改全面深化改革、推動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保障人民生活、推進文化繁榮、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等領域的法規規章,杜絕部門利益法制化。
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上下功夫。各級政府是行政執法主體。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為著力點,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行行政執法權力清單制度,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推進依法決策,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推進政務公開,推進城市管理、食品衛生等領域綜合執法,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在維護社會公正上下功夫。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逐步建立一套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轉的司法體制。支持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牢固樹立司法權威,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筑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高度重視涉及教育、醫療、就業、社保、住房等民生領域的執法和案件審理,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一、依法治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迫切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迫切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既是一場深刻的觀念變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創新。我們要勇于把自己的思想從各種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的觀念中解放出來,但觀念的變革容易受到體制、機制和制度的影響與束縛,容易停頓、反復甚至逆轉,因此,我們要把法治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載體,通過制度供給、制度導向、制度創新來解決制約科學發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沖突,真正把科學發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礎上,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內。
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迫切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是我們黨始終高揚的光輝旗幟;不斷擴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是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在當代中國,要實現最廣泛的人民民主,就必須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法治對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作用,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迫切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是黨的十提出的重要任務。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糾紛觸點很多、燃點較低、處理不易。一些領導干部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意識、能力和責任感不強,容易導致處理失當、矛盾激化,甚至演化成大規模的。法治是調節社會利益關系的基本方式,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集中體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最重要基礎。只有把法治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牢固基石,把以人為本、公平正義作為法治建設的靈魂,把切實保護每個公民的每一項合法權益作為法治建設的根本任務,才能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最堅實的基礎。
提高黨的執政能力迫切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關鍵在黨,關鍵在“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通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把黨的意志和路線方針政策規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實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是我們黨有效應對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以及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國是凝聚改革共識的重要方式和途徑
法治是凝聚改革共識的重要方式和途徑。從法治原理來講,恪守法治與深化改革總體上是統一的、一致的,但在某些方面也會有不統一、不一致的現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和部門搞的“先行先試”的試驗性改革,一些敢闖法律和政策“”的探索性改革,一些涉及合法性的改革嘗試,必然會挑戰既有的法治秩序和法治權威,出現所謂“良性違法”等改革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尤其需要凝聚改革共識。一方面,全社會應當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盡可能達成為什么要改革、改革什么和怎樣改革的共識,從而為深化改革、突破改革難關提供充分的民意支持和合理性前提;另一方面,全社會與立法機關以及立法機關內部應當努力達成改革共識,減少改革“個識”和反對意見,及時通過法定程序推進相關法律的立改廢,從而為深化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與合法性保障。
更加重視發揮法治的引導功能和教化作用。法律作為普遍的社會行為規范,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引、評價、預測和教育功能。法治包含自由、平等、公平、正義、民主、秩序、人權、尊嚴、和諧、文明等基本價值,包含人民、憲法法律至上、依法執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司法獨立、保障人權、制約權力等基本原則,包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等基本要求。融匯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中的上述價值、原則和要求,通過依法治國和法治的全面實施,直接或間接地告訴人們中國改革的性質、方向、原則、目標、底線、邊界、方式等等,提示人們在改革過程中哪些合法權益應當去依法爭取,哪些法定義務和責任應當自覺去承擔,哪些非法行為和方式應當避免,進而為凝聚改革共識提供指引、提出要求。尤其是,平等、公正、財產、利益、權利等概念,在法律上大都有明確的含義和具體的內容,在重大利益調整的改革過程中,人們表達或主張這些概念的相關訴求時,可以也應當遵從法治的指引,符合法律的規定,作出法律上的預測和評估,在法治的框架下求大同、存小異,努力達成改革共識,依法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更加注重培養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要求我們黨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切實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要求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以身作則,努力培養并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執政能力,努力掌握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的執政本領。尤其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努力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法治理念,培養法治能力,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通過法治程序去凝聚全社會的改革共識,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依法治國是實現中國夢的必然途徑
法治精神是中國夢實現的內在動力。
法治中國夢包含善法之治、良法之治。法治中國夢要求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項法律必須充分表達民意。全面反映社會公眾意志,以人民的共同理想及人的尊嚴和權利作為展示內容的法律,能使人們認識到法律是“自己的法律”,從而產生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仰。
法治中國夢包含法律至上的觀念。樹立法律的絕對權威,營造良好的法治大環境是實現法治中國夢的基礎。只有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嚴格規范和制約行政機關的權力,讓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貫穿于法治建設的每個環節,才能讓法治觀念得以確立,提升人民對法的尊敬與信賴。
法治中國夢包含權利意識的喚醒。法律要被人們信仰,從其規則到其本質都必須契合人們的精神需求和人文關懷,科學公正地體現權力制約和權利保障的平衡。法治中國夢應當把最大限度地實現人的權利作為一種文化,用權利文化來滋養我們的制度。當規則由外在的影響轉化為內心的體驗,逐漸形成一種法律意識和法律情感,當法治情懷、權利意識逐漸滲透到人們的血液中,成為人們穩定的生活方式,當人們真正認識到法律賦予的權利,認同法律創設的義務,法治便不再是夢想,而切實成為保障“人民共享人生出彩機會”的基石。
法治原則是中國夢實現的堅實基礎。
法治中國夢要求法律限制公共權力。公共權力的出現是個人權利實踐關系的必然結果。公共權力的運行方式因其自身局限,又容易出現利益關系上的異化。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讓公共權力成為一種“憲法權力”,保證國家的一切公共權力都源于法律,并最終受制于法律,是人類政治實踐合規律性、合目的性的必然結果,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
法治中國夢要求法律保護公民權利。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諺——對待公民自由領域和權利領域,“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法律的真諦在于保障人權。缺乏對私權的保護會導致權力本身的上位,社會等級的劃分,以及人們對于能夠攫取利益的權力的追逐。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權利,給國家權力劃定了明確的界限。讓公民的權利在法律的充分保護下避免公權力的侵擾,是法治中國夢的應有之義。
完善法制是中國夢實現的穩固保障。
法治中國夢追求立法統一。立法統一是完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前提要求。我國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和特別行政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及有權機關的成文法律解釋。如此復雜的法律系統難免會發生不統一的情況。法治社會的法律應當是一個形式科學、結構嚴謹、和諧統一、完善且完備的體系。構建這一體系的關鍵在于切實保障憲法作為根本規范的最高效力,對立法沖突加以制度化地整合,及時進行法律清理工作,切實地發揮憲法在國家法律規范體系內的最高協調作用,從而實現法律在規范層面的統一。
法治中國夢追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專門司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行使司法權;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夠獨立作出判斷,既不受訴訟當事人意見的支配,也不受政府權力和公眾輿論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