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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銀監會2006年初頒布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行政許可方面的監管法規,為銀行監管部門實施高管人員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事項提供法規依據;使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但是,比較國際上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的先進做法,目前我們對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和履職監管方面還不盡完善,監管有效性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一、國際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方面的經驗
在美國,注冊新銀行機構時推薦擬任高管人員必須考慮其銀行從業經驗、其他商務經歷及財務來源狀況等方面;同時,為人正直、誠信和有責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條件。金融監管當局對擬任人進行背景調查的工作相當細致,包括過去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和不道德行為,以及是否具備穩健經營銀行的經歷或經驗。
在新加坡,銀行高管人員的產生須經過兩名社會名望很高的業內知名人士的推薦,還須經過商業銀行董事會的同意。高管人員的稽核工作由審計部門完成,審計部門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具備很高的獨立性。董事會內部通常還設立一個提名委員會,負責討論和確定銀行主要管理人員的提名及相關事宜。高管人員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準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區,香港金管局對銀行董事、高管人員除在學歷、從業經驗等方面嚴格審查外,還非常重視對其道德操守的審查,主要審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記錄,包括是否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公開譴責等。如果存在不良記錄,金管局一般不會同意其擔任高管人員。
二、我國在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對比國際上的做法,我國在高管任職資格監管方面還存在著與新的監管理念和要求不適應之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員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
目前,銀監會雖然已在監管部門推廣應用“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系統”,但從使用情況看,系統采集的高管信息僅限于金融機構申報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時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監管中發現高管人員以及銀行從業人員的不良記錄無法及時采集導入系統中;同時,由于該系統用戶權限的限制,不同用戶通過該系統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員信息是有限的。從商業銀行角度看,由于銀行間信息交流共享機制未建立,金融機構對有不良記錄的高管人員的約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點”的高管人員在商業銀行未做出準確結論前離職,而另一些銀行未經嚴格審查就聘任其為高管并向監管部門申報。因此,在任職資格監管環節上容易出現盲點,給有不良記錄的人提供逃避處罰的機會。
(二)任職資格審核缺乏統一、量化的標準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頒布對高管任職資格所應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等方面“硬條件”制定了明確的標準,但對品行、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軟條件”未制定可執行、可量化的標準,給監管部門較大自由裁量權,審核過程中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目前,各地監管部門進行高管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知識、經驗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監管部門自行選擇,對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學、考核內容是否合適、考核標準是否合理、考察結果是否準確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不同銀監局、銀監局不同監管處室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軟條件”的準入標準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監管機構對擬任高管采取考試形式核準,有的采取監管談話形式核準,有些則通過考試、談話綜合方式核準,有的甚至只要“硬條件”具備即可通過審核。高管準入標準把握各異,難以保證客觀反映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真實水平,難以保證準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審核的主動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現有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監管,是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后,監管部門再開展資格審查的“坐門等客”的做法。審查人員在現有制度條件下難以對擬任高管人員品行等方面“軟條件”有充分的了解,對其真實的情況知之甚少。同時,商業銀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盡快到位為由,要求監管部門加快審核的節奏,甚至以臨時負責人的形式讓高管人員提前到崗,實際履行高管職責后才向監管部門申報任職資格審核。這種倒逼做法實際上使監管部門在任職資格監管上處于被動位置。
在任職資格審核中,監管部門重視自身考核了解的情況,審點大多停留在對從業年限、學歷、申報材料要件齊全等面上“硬條件”合規性審查,而對擬任職的高管人員“軟條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難以避免那些硬條件完全具備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風險的人混入高管隊伍。
(四)金融機構申報材料的客觀性需改進
多數商業銀行出于讓擬任高管人員盡快、順利地通過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人事安排盡快到位以便開展工作等方面考慮,向監管部門申報擬任人的綜合鑒定材料中對擬任人的評價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績,對存在的不足之處反映較少甚至未提及,無法客觀、全面地評價擬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不足。同時,商業銀行在離任審計獨立性方面尚不充分,離任審計報告的客觀性受此影響。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主要來自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而審計部門雖然在機構形式上基本做到獨立設置,但難以真正做到獨立履職。一些機構對離任審計主觀認識不到位,對高管人員任期的經營情況缺乏實事求是的態度,不能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離任審計程序化、走過場。另一方面,各銀行對擬任高管人員的人事安排在先,離任審計在后,審計報告通常只起到對人事安排的輔助說明作用??陀^性不足的綜合鑒定和離任審計報告作為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的重要依據,一定程度上造成監管部門的判斷不準確。
(五)高管人員履職監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機制尚不健全
當前,銀行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日常監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員市場準入工作方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情況的動態監管不足,退出機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現在:沒有統一的、可操作性的評價指標和量化標準;對金融機構違規問題處理上,普遍存在處罰機構的多,處罰高管人員的少;經濟處罰的多,取消任職資格的少。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監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機制不健全,高管人員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無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強高管人員監管有效性的對策措施
針對高管任職資格監管存在的問題,福建銀監局經過不斷探索,采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場準入工作的科學、規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系統”,為任職資格審核提供查詢平臺
為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的誠信、合規意識,加強對銀行從業人員的監管,科學有效地實施案件專項治理責任追究制度;同時,也為監管部門查詢銀行業從業人員誠信記錄提供信息查詢平臺,福建銀監局2007年基于銀監會內網信息平臺開發了“銀行業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系統”。系統根據不同的用戶需求設置不同的用戶權限,銀監局監管處室和銀監分局的用戶均可通過內網以各自的用戶身份訪問不良信息登記系統,在各自用戶權限范圍內進行數據導入、手工錄入、信息查詢、信息修改等操作。監管部門在非現場監管或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從業人員不良信息可及時收集并導入系統;同時,監管部門按季向被監管機構收集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統計報表并導入系統。系統采集的每條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證號、任職機構、職務、不良信息類型(包括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等)、處罰或處分簡要原因、不良信息具體內容、撤銷或變更情況等要素。
系統正式推廣應用以來,已采集福建省銀行業從業人員各類不良信息記錄近500條,為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過系統全省聯網查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決了當前商業銀行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加大情況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避免個別高管人員在當地違規,再異地任職及“帶病”任職等情況。
(二)建立任職資格考試題庫,促進考核公平、公正
為了全面、規范審核擬任高管人員的知識、經驗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實施對擬任人“軟條件”的考核,福建銀監局從2006年開始建立任職資格考試題庫??荚嚪秶y一確定為與銀行業相關的法律、銀監會頒布的法規指引以及作為銀行業高管人員應知應會的金融業務知識,重點考察擬任高管人員掌握金融法規、業務理論知識的情況,并向商業銀行公開。通過細分題型,組成相對獨立的主觀題庫和客觀題庫,在考前由分管局領導隨機指定主觀題和客觀題各一份,組成一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試卷”,確??荚嚨墓健⒐?。對考試不合格者,采取補考、建議金融機構調整擬任人等方式,促進擬任高管人員加強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對于個別擬任人雖然通過考試尚不能全面考核評價其真實的從業經驗和能力,約見其進行任前監管談話,并訪談相關部門,摸清情況,努力做到真實反映擬任高管人員的實際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監管工作聯動,加強依法、合規監管
為掌握任職資格審核工作的主動性和全面性,在對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嚴格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合規地進行審慎監管,對商業銀行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起到促進作用。
同時,建立福建銀監局行政許可事項內部工作流程,在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注重加強與非現場監管處室、現場檢查處室以及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對于在監管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或發生案件的金融機構,暫停受理其高管任職資格審核申請,待落實整改、實施問責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職資格審核事項,負責高管市場準入的處室均要向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征求監管評價意見;擬任人曾在多個金融機構或崗位任職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職所在地監管機構征求監管評價意見;對于最近一次任職時間在一年內的,還要向再前一職位任職所在地監管機構征求監管評價意見。通過征求監管部門的監管評價意見,多渠道了解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法規所規定不得擔任高管人員的情形。
(四)加強問責制,提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為了確保商業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材料的客觀、真實,福建銀監局要求金融機構加強材料真實性的審查,對材料真實性負責,審核中發現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情形,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相關責任人問責;強調綜合鑒定、審計報告等材料必須根據擬任人實際從業表現、業務經歷做出明確的、實事求是的描述和結論;督促商業銀行加強審計獨立性,促使審計制度化、規范化。在任職資格審核過程中,對商業銀行申報材料存在疑問,采取質詢申請人、約見擬任人談話、要求擬任人或曾任職機構做出書面解釋、重新申報客觀真實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實性關口。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培訓工作,加大履職監管力度
為了提高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政策法規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牢固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福建銀監局從2007年開始定期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緊密聯系經濟、金融形勢和銀行業經營管理的實際,涉及金融法律法規、銀行監管理論、業務風險管理、財富管理、業務創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訓班都精心挑選商業銀行的業務專家和監管部門相關人員對高管人員授課,并結合福建銀監局舉辦的“金融創新大講堂”進行,讓高管人員有機會聆聽來自經濟金融界的專家、學者的精彩交流,開闊視野。目前,共已舉辦16期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培訓班,對福建省轄內2077名高管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培訓,有效地提高轄內銀行業高管人員政策法規水平和業務技能;同時,也增進了同業間的經驗交流與溝通協作。
四、相關建議
(一)改進信息系統,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進一步完善銀監會《金融機構董事、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系統》功能,增加從業人員不良信息登記模塊和高管履職監管評價等日常監管信息,避免不宜擔任銀行業高管的人員走上高管崗位。在條件成熟時,可建立銀行、證券、保險業間共享的金融業高管人員監管信息系統,形成金融業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平臺,解決跨部門的高管信息不對稱、溝通共享不充分的問題,從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職資格監管效率。
(二)試行公示制度,規范任職資格監管
完善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監管法規可確保對高管人員日常性、持續性監管過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維護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由于現有的《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已無法完全適應現實工作,銀監會應盡快出臺新的《銀行業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資格審核操作細則,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管范圍、任職條件、日常管理、資格終止等監管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對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標準應更具體化,將審核重點從靜態監管轉向靜態與動態監管相結合,即除審核其“硬條件”外還需深入調查了解擬任人的品行、業務經歷、管理經驗、對將從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對這些審核內容有明確的
工作要求。
實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公示制度,把銀行業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準入審核置于群眾監督之下,在審查之初,針對擬任人所在機構設立舉報箱、電話、電子郵件等渠道,讓群眾能夠及時反映擬任人存在的問題,借助群眾的監督幫助監管部門把好準入關。
(三)建立統一題庫,確保審核公平、公正
實踐證明,采取閉卷考試方式能夠有效促進各銀行業高管人員學法自覺性,能相對公平地對擬任高管人員進行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的審核。建議銀監會建立任職資格準入考試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時,依靠各級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的力量,征集試題,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考試題庫和考試大綱,明確具體的考核標準。各級監管部門在進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時,通過網絡隨機抽取試卷進行考試,確保審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試走過場現象,規范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備干部人才庫,將高管人員資格認定工作作為常規性、持續性工作來抓。凡具備從業經驗,符合學歷、從業年限等基本條件的高管后備人選,商業銀行可有計劃地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審。經審核通過的人選納入高管后備干部人才庫,以備商業銀行根據工作需要從人才庫中篩選符合條件的擬任人進行申報。監管部門結合日常監管工作對納入人才庫的擬任人進行持續跟蹤考察,以達到主動監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職監管,督促高管勤勉盡職
銀監會應建立對高管人員履職評價機制,統一制定對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辦法,按期對高管人員進行履職情況考核。對高管人員履職評價可靈活運用各種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點,把防范風險、案件治理、不良資產下降、經營成果真實性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高管人員的工作業績、經營績效、是非功過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與實事求是的結論。對于在履職評價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高管人員,監管部門可區別情況對其采取考試、告誡、建議調整崗位、取消任職資格等形式,促進高管人員注重日常履職行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同時,監管部門應加大對高管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建立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行為規范準則,按照準則要求對高管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嚴格的教育、培訓和約束;督促高管人員誠信守法,勤勉盡職,穩健經營,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意識。重點加強三個方面培訓:一是政策法規培訓。通過組織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學習經濟金融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自覺性。二是經營管理能力培訓。通過組織參觀學習、經驗交流、專項培訓等形式進行經營管理能力培訓。三是風險防范能力培訓。通過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類金融風險的類型和成因,舉一反三,使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能夠清楚每項業務的風險度,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
參考文獻: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管法規匯編[z],法律出版社,2008,
[2]白欽先,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關鍵詞:持續監管 高管人員 任職資格管理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是銀行業監管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銀行業機構必須管好高管。從上世紀90年代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作為高管非現場監管,應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體系和機制,一是要建立較為全面的高管人員檔案資料,包括(1)個人情況:即家庭現有財產狀況、子女就業就讀情況、是否有出國護照、住房變化情況、個人負債情況等等。(2)履職情況:即經營業績、風險狀況、案件情況、合規性經營情況等等。(3)歷年評價:即任期內監管當局考核情況、群眾評議情況、上級評議情況等等。(4)任職資格處理情況。二是完善高管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員個人情況中若有重大事項變動,要及時向高管所在單位上級和當地監管部門報告,并作為一項制度長期堅持下來。三是監管當局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即發現個人重大事項中的疑點問題,有權責成高管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了解情況并及時報告監管當局;發現在履職過程中出現合規性問題、經營風險問題和案件隱患,要及時約見該高管人員談話;對監管當局動態考核和群眾民主測評意見也應及時與當事人交換意見。四是探索對高管人員履職等級評定制度??梢园凑諆炐?、良好、一般、差的標準,根據高管人員履職中的合規性、案件治理、業務發展、經營業績等方面的情況,對高管人員進行評價,并將評級情況反饋到高管所在單位的上級行或董(理)事會。規定對評定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員限制提拔,對評定為“差”的限期調整。
綜上所述,高管人員管理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抓好此項工作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無疑是一項的費省效弘的工程。持續有效地監管好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高管人員,對于保持銀行業穩健經營,防范與化解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促進經濟、金融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關鍵詞:銀行監管成本;執行成本;政策建議
1銀行監管成本的含義
銀行監管引起的成本可以劃分為兩大類:(1)靜態成本,指監管機構執行過程中所消耗的資源與被監管機構應遵守監管條例而消耗的資源等,包括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兩類。固定成本主要是指監管機構的各種設施和設備等不隨監管工作頻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勺兂杀臼侵搞y行監管機構及被監管機構付出的隨著監管工作頻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監管人員工資和監管人員培訓費用,以及在監管過程中由于監管人員知識或工作經驗不足,造成工作的重復、時間的浪費等引起監管人員“素質成本”;銀行監管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形成的“實施成本”以及被監管者因執行監管條例而付出的執行成本。(2)動態成本,指由于監管加強而影響銀行業長遠發展的成本,它不表現在政府與政府預算支出的增加上,也不表現為監管機構直接負擔的成本的加大,但是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卻由于這種監管的實施而降低了,尤其整個銀行體系的運行效率的下降。①監管過嚴有可能妨礙銀行業務的創新。②監管有可能削弱競爭。③監管措施設計不合理,被監管機構會出現道德風險。④監管可能造成對銀行業務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對業務的發展有所牽制。
2我國銀行監管成本的構成及表現
(1)直接成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監管機構的設施、設備配備成本。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有主要監管單位和其他監管單位,而且其機構設置一般是從中央到省市,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更是設到縣,對于這么龐大的一個系統,僅從辦公場所、監管部門所必備的辦公設備就是一筆巨大的成本投入。②監管活動的組織實施及運作,即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成本。我國每年都要進行現場檢查,每一次的現場檢查尤其是全國性的現場檢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③監管的人力資源配備及培養成本。金融監管為了能適應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和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不斷涌現,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就必須要使金融監管人員的知識層次和業務能力、水平不斷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勢下,為同國際金融監管接軌,就更需要配備高素質的人才,這必然會加大培訓成本。④被監管者的守法成本。被監管者為遵守監管法規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提供培訓、花費時間和資金等,這也是一筆巨大的成本。據有關資料實證分析,2004~2006年我國銀行監管的直接成本在600億~800億元人民幣左右,并且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長。而且監管過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導致出現一些違法亂紀的行為,這一方面對監管主體產生一定的工作壓力,無形中增加了監管主體的工作量,增加了監管的無形成本,而且不良金融道德行為的發生也反映了隱性效率的損失,也是變相的監管成本的一部分。
(2)間接成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我國近幾年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了不良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度,這使得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②監管對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有所牽制。1993年以來,中央銀行制定了比以前更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并加大了處罰力度,這會使金融業務不能得到有效運營。③我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不完善,沒有解決監管信息共享的矛盾,增加了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磨擦成本。④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有所遏制。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行無所不包的金融管制,這嚴重遏制了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降低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在銀行監管的間接成本方面,由于監管機構對資本充足率的硬性要求,使得銀行過于尋求補充資本金的途徑,一方面導致銀行的融資成本加大,提高了經營風險;另一方面也造成銀行激勵機制下降,貸款發放集中于某些行業,而忽視挖掘中小企業客戶。另外,由于中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定位大體相同,銀行業整體創新能力和水平較低,也是與銀行監管分不開的。
3我國銀行監管成本存在的問題
(1)我國銀行監管機構設備尚不完整。我國銀監會的機構現設有銀行監管五個部門,每個部門分別對不同性質的銀行進行監管,如果各部都設立相應所屬銀行的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機構,那將對銀行設備和人員造成很大的浪費。由于我國尚未建立網絡化的監管信息系統,沒有可供監管人員隨時調閱和分析監管數據的監管信息處理平臺,從而導致非現場監管信息滯后,按季、半年和年度生成的《非現場監管統計報表》不能滿足監管部門對銀行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監控的需要。同時由于現有的固定格式報表不能完全滿足監管分析需要,監管人員需花費大量時間精力重新收集、核對和加工處理數據,加重了商業銀行的工作負擔。隨著科學技術發展和網絡技術普及,銀行業務也從支持簡單的網絡電子交易發展到網絡銀行,并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網絡銀行必然成為一種銀行主流業務。這都給我國銀行監管帶來了不小的挑戰。
(2)執行成本不合理。①現場檢查和監管合力不足,造成資源浪費。主要表現在監管機構龐大,人數眾多,人力成本較高;監管手段比較落后,大規模的跨地區的現場檢查成本高,效果差;現有的現場檢查缺乏連續性,大量的現場檢查項目是臨時性安排的,與非現場監管和以前現場檢查結果之間缺乏有機聯系。還有,大量的現場檢查在檢查報告完成后,對被查機構的整改情況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缺乏有效的后續跟蹤檢查,并且檢查結果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復檢查現象較為突出。②目前監管手段方面非現場監管力度明顯不夠,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數據的真實性問題。二是數據范圍問題,信息還不夠全面和完整。三是分析工具問題。從監管人員撰寫的銀行監管報告看,大量的分析停留在非現場稽核報告書列出指標的增減分析上,非現場分析的深入性不足,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沒有得到發揮,難以通過非現場監管體系及早發現銀行存在的問題,影響了非現場監管體系功能的發揮。而西方發達國家借助計算機系統,建立對銀行信息的歷史和分組分析體系,通過對銀行指標的縱向和橫向分析發現問題,并進一步通過建立模型工具,進行銀行損失或倒閉的可能性預測,極大地提高了非現場監管體系的效率。
(3)監管人員素質不高。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及人員素質與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在基層監管部門,大部分監管人員沒有經過正規高等財經教育,缺乏系統的金融理論基礎,對國際金融知識知之甚少,加上缺少高水平的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計算機和外語等相關專業人才,基層監管很難跟上銀行發展步伐。我國銀行中存在的眾多違規違法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與基層監管人員不能敏銳察覺其經營違規性,或察覺后未能依法采取措施,及時加以制止有關系。尤其是現階段,外資銀行大量涌入的情況下更體現了監管人員能力及素質與監管要求的差距。在監管高層,雖然擁有高學歷文憑的各相關專業的監管人員占有較大比重,但是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只熟悉或掌握本專業知識和技能,綜合素質高的人才十分匱乏,尤其是既精通監管業務又具有較強監管領導能力的人才更是鳳毛麟角。
(4)銀行監管外部運行環境不容樂觀。2003年4月銀監會成立,將使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以更細的分工專司其職,迅速提升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從而加快金融改革與發展的進程。但是,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由于缺乏一套監管協調機制,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存在一些問題。①各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造成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②監管主體和被監管對象之間缺乏協調,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缺乏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這不僅使金融機構在應對監管當局時有機可乘,而且由于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識別嚴重滯后,可能形成風險的蔓延和滯后;③監管部門內部缺乏橫向協調;④銀行開放條件下,缺乏與國外銀行監管合作與溝通,這不僅形成對監管理念的滯后性,也造成了跨國銀行的監管信息損失。
4合理控制我國銀行監管成本的政策建議
合理控制和降低銀行監管成本不僅能提高監管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經濟金融的穩定。(1)要加強監管組織體系和銀行業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合理設置監管機構,健全完善監管制度,優化配備監管人員是降低監管成本的最直接、最見效的手段。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銀行機構自我約束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機構的效益和防范風險的發生,而且相應地可以減少銀行監管的成本投入。(2)要強化查處力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道德培訓,建立銀行監管的激勵和懲罰雙重機制,確保杜絕金融風險和降低監管成本。再次,要積極轉變監管理念、增強成本意識和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隊伍綜合素質。在金融發展全球化的趨勢下,我們必須在轉變監管理念的同時,教育監管人員不斷增強成本監管意識,吸取國際上先進的監管理念和模式。同時要努力通過多種途徑把精通金融、法律、電腦等高水平的人員充實到監管隊伍中去,要有針對性地對現有的監管人員進行金融經濟理論、法律、計算機等方面的培訓,以提高其在評價金融機構經營業績、操作管理的基礎上迅速判斷金融機構風險大小的能力。(3)要把握宏觀經濟形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應及時、充分地了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信息,把握金融經濟走向,科學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劃。同時要建立監管系統內部的信息交流機制,既要有縱向的信息共享、溝通體系,還要強調相關監管機構之間的橫向信息共享溝通,提高監管決策的正確性。(4)要創新監管手段,實施有效監管。①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預警體系,把金融風險消滅在萌芽之中,以達到此時所需花費的監管成本遠遠低于風險產生以后所需的化解成本的目的。②將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有機結合起來。③加快銀行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的步伐,充分運用現代網路通訊手段來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及時對癥下藥實施監管,以減少因信息不暢通而耗費監管成本。
參考文獻
[1]張強,汪東山.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4,(4).
一、加強稅法宣傳和執行力度,建立新型稅收信息化管理系統
工作實際中,由于存在納稅人信息失真情況,決定了稅務機關必須具有對納稅人管理的信息系統。這樣的信息系統應包括稅收的預測、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稅源監控、優惠政策管理、稅收資料的收集儲藏特別要有納稅人銀行信息資料和信用資料的儲存。目前,雖然我國在稅收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很多的進步,金稅工程的實施對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巨大促進作用,但很多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間。建立完善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不僅有助于降低稅務機關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也有助于實現征納平等和征納互信。為了避免征納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稅收問題,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法宣傳,進行納稅輔導,減少納稅人受處罰的幾率,減少納稅成本,進而減少了征管成本,從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優化職能分配、均衡職能配置
在機構設置時要考慮征納主體之間的關系,維護執法權力。特別注意如何避免機構設置和業務活動的繁雜或重疊。在日常檢查中要注意減輕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的干擾;近年來我國稅收法制化程度不斷提高,已經建立了稅務系統內部監督、專門監督、納稅人日常監督等各種監督方式,同時納稅人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敖鸲惞こ獭钡臄荡翁崴?使信息化建設取在短短幾年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筆者認為,分稅制不是分機構,機構分設固然有助于分稅制的貫徹落實,但這絕不是必然條件。當前,我國的政府機構改革仍按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推進,這一工作思路決定了國地稅機構重組合并勢在必行。
三、加強執法監督、提升執法水平、提高執法效率
第一,稅務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要確保其合理使用
稅收法律法規賦予執法人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由裁量是合理和必要的,但要對其進行必要的控制,目的是使自由裁量權能夠有效地運作,同時防止其被濫用。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近年針對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自由裁量權條款制定了更加詳細的裁量標準,此舉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稅務行政效率,實現了自由裁量的公正,自由裁量權得到了控制。
關鍵詞:金融服務貿易;金融服務離岸外包;貿易自由化
中圖分類號:F746.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7-0080-04
一、金融服務貿易出口的內涵
金融服務貿易屬于服務貿易的一個部分,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WTO、《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手冊》的相關定義,綜合來說金融服務貿易出口是指貿易出口方向進口方提供金融服務并獲得收入的過程,包括居民與非居民之間和通過外國附屬機構實現的服務。
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相關內容,金融服務貿易出口可以有以下四種形式:一是跨境供給,這是服務生產者和服務消費者都不移動的金融服務貿易,比如通過電信手段實時向國外消費者提供金融交易服務。二是境外消費,如境內機構組織培訓境外金融服務人員。三是商業存在,即金融服務機構出境設立機構。四是自然人員移動,如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出境提供服務。[1]
二、當前金融服務貿易發展形勢
(一)金融服務是各國產業轉移重點之一
放眼世界,隨著新一輪產業結構調整和貿易自由化進程繼續推進,服務業和服務貿易在各國經濟中的地位還將不斷提升,服務貿易發展更加趨于活躍。
目前全球經濟總量中,服務業已占60%以上,1990年至2005年,以通訊、計算機和信息服務、金融、保險、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為代表的其他服務類型占比則從37.5%逐步增長到47.8%。表明金融、保險、旅游和咨詢等領域,是產業國際轉移重點領域。WTO新一輪談判、區域性經濟合作談判,金融服務貿易都成為主要議題。加快服務貿易發展,增強服務貿易競爭力,將成為各國長期關注焦點。
(二)我國已把服務貿易發展放在重要位置
1.政府對金融服務貿易出口相當重視。在2007年2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的《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強調要深化服務業改革開放。根據國際服務業轉移趨勢和我國服務業發展需要,我國承接服務業轉移的重點首先應是生產性領域服務,這其中就包括金融服務。
地方政府也已出臺相關政策鼓勵服務貿易發展。比如:2005年《上海市政府關于加速發展現代服務業若干政策意見》對承接國際服務業外包的服務出口企業給予研發資金、優惠政策等扶持。2006年5月在上海舉行的金融BPO研討會上,上海把金融服務出口提高到了一個戰略高度,預備建設成國際跨國金融機構的亞太總部和服務全球的后臺部門。
2.在入世“后過渡期”,金融服務對外開放成為重點領域。隨著外資機構的進駐,服務貿易進口將快速增加。同時,擴大優勢服務貿易領域出口,將成為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重點。我國服務貿易發展將在國民經濟結構調整和新一輪對外開放中、在政府積極推動中獲得更大的動力??梢灶A見,我國服務貿易發展將進入“井噴”時期,金融服務貿易的出口也面臨新的的發展機遇。
(三)高儲蓄率構成了金融服務貿易出口的有力支撐
1.巨大的金融資產是金融服務出口的資源和保障。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質量的改善,對金融服務業有了多層次的市場需求。中國擁有世界最高的儲蓄率,2006年1月中國居民儲蓄率達到51%,中國居民儲蓄率余額突破1萬億人民幣,人均儲蓄超過1萬元人民幣。同時,中國外匯儲備高居世界榜首,突破9000億美元。這為金融服務出口提供了豐富的資源。
2.高儲蓄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務出口競爭力。同有形產品相比,服務產品的消費具有其獨特性,由于服務一旦被生產出來,如果不能立即消費掉就會形成損失,因此,服務貿易競爭更加依賴于需求方面的因素。居民儲蓄增加也對金融服務提出了更高更多更復雜的要求,這將成為金融機構改進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的原動力,從使金融機構逐步提高服務貿易的競爭力,增強金融服務出口的實力。
(四)服務外包興盛推進金融服務業新領域不斷開辟
服務外包是近年來興起的國際分工模式,也是我國擴大服務貿易出口的機遇。
1.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承接金融服務外包業務發展金融服務出口。根據2004年3月20日德勤會計事務所在美聯儲理事會會議上做的《銀行業務離岸及跨境外包情況》報告估計:2004年后的五年內,美國金融服務業將有占成本15%的業務,計3560億美元,外包到境外,并預測2010年的離岸業務市場產值將達到4000億美元,占整個行業總產值的20%。與此同時,其他歐美國家的金融離岸外包業務量也不斷增長。我國金融機構應該把握這個大好時機,積極承接金融服務外包業務,開拓金融服務出口途徑。
2.為服務外包提供相應的金融支持將成為新的金融服務貿易出口增長點。在我國企業承接其他服務外包時,作為服務提供者的國內企業,在各種的交易模式中都需要金融機構相應的支持。在世界最大的1000家公司中,大約70%的企業尚未向低成本國家外包任何商務流程,服務外包市場潛力巨大。[2]為金融機構應該根據不同的業務發展需要、不同的投資主體及投資比例,提供個性化服務。
(五)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使得金融機構得益于技術外溢效應
在全球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背景下,2006年12月11日中國入世5年保護期結束,中國金融業全面開放,中國向外資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這標志著中國對WTO承諾的全面兌現,也代表平等國民待遇下的中國后金融時代已經到來。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是一種非零和博弈,在讓渡本國部分市場的同時也能擴大出口。服務業的核心競爭力是服務手段與管理方式,當發達國家采用跨國經營方式向發展中國家進行服務業轉移時,子公司很大程度上是母公司的復制,所以經營方式與企業文化等先進理念會隨著資源和自然人的流動在東道國得到擴展。服務業價值鏈的弱拆分性使得服務FDI過程中技術外溢效應十分明顯,這顯然對東道國的服務水平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也對金融服務出口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金融服務出口存在的問題
(一)中國金融服務貿易發展水平不高
1982至2005年,我國服務貿易出口增長近29倍,年均增長15.9%,為全球平均增長水平的2倍,出口世界排名由1982年的第28位上升到2005年的第8位。我國金融服務出口發展也十分迅速,1997-2005年間年均增長23.5%,2005年出口規模達到1.45億美元(見表1)。然而,盡管我國的服務貿易出口增長很快,但出口的產業結構不合理,多集中于傳統服務業,而金融等技術含量高的現代服務領域,更是出口總量少且占世界市場份額小。2005年金融服務出口額僅1.45億美元,占所有服務出口額的0.2%。比較美國在2002金融服務出口額就達到了158.6億美元,2003年的金融服務出口額達175.4億美元。不過從另一個角度說,這恰好體現了金融服務出口的發展空間廣闊。
(二)服務貿易結構日益向知識技術密集型方向轉變
全球信息技術革命的不斷發展增強了服務活動及其過程的可貿易性,新興服務行業不斷擴張。與近年來出現的大型呼叫中心、數據庫服務、遠程財務處理等一樣,新的金融服務貿易業務也將逐漸衍生出來。世界服務貿易將逐漸由以自然資源或勞動密集型為基礎的傳統服務貿易轉向以知識技術密集型為基礎的現代服務貿易。如何跟上現代技術變化的腳步對金融服務貿易來說是個挑戰。
(三)我國金融機構創新能力較弱
我國銀行創新能力與外資銀行相比差距很大。1996年起僅花旗銀行就已經在我國申請了19項金融產品的“商業方法類”的發明專利,而中資銀行幾乎沒有金融產品的發明專利。我國銀行開發的產品和服務,多數品質還屬于低層次、簡單模仿外資銀行的階段,同質化也很嚴重,各家銀行的服務基本上差不多,沒有個性化的、有特色的產品和服務。外資銀行國際服務網絡和投資咨詢服務的優勢、長期積累的經驗和雄厚的信用基礎都會對我國金融服務出口的市場開拓造成壓力。
(四)高素質人才的短缺
根據波特的“鉆石理論”,影響服務業競爭力的四大因素之一就是生產要素的稟賦情況,包括基本要素和高等要素,其中高等要素起到關鍵作用。服務具有不可存儲性,服務貿易的比較優勢都是在交易時刻短暫存在的,現代服務貿易以人力資本密集型服務為主,人力資本的獲得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通過長期的教育、培訓和研究開發才能形成。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駐,在高薪、有效的激勵機制、先進的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吸引下,許多高素質的金融人才對外資機構趨之若騖。如何培養人才同時避免高素質人才的流失是金融機構面臨的問題。
(五)在外設立的金融機構本土化程度不夠
近年來中國銀行在海外機構越來越多,但是本土化程度還不夠,這主要表現在機構的骨干主要都是國內派出去的,當地銀行的工作語言是漢語,招聘的員工主要是華人華裔,而且客戶主要也是華裔,外國當地的客戶非常非常少。這對業務的發展有制約,需要從策略上進行改變。
四、促進金融服務貿易出口的對策
(一)加強國內外宣傳推介
在服務貿易中,產品的產生都是即時的,消費者的因素往往對貿易起著決定作用。由于服務貿易服務本身是抽象的,不具有實體性的,所以服務的消費者很難事先對服務做出評估,服務的提供者的聲譽和形象就成了消費者選擇的依據,因此,企業形象和知名度在服務貿易中是非常重要的。
自20世紀50年代美洲銀行將時常營銷觀念引入金融領域以來,美國在這方面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借鑒,美國商務部專門設有項目咨詢中心,每年在國內幾十個城市和幾十個國家開展宣傳推介活動。一方面向國內相關公司介紹項目情況,另一方面向國外項目單位推介美國企業。[3]對于金融服務出口,就是要加大對國內金融服務機構的品牌宣傳、相關金融產品宣傳。
(二)加強政府支持
服務貿易發展過程中,政府行為的有效介入是十分必要的。要發展我國的服務貿易,政府必須擔負起相應的重要責任。政府對金融服務出口的支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利用政治力量,通過雙邊和多邊市場開放談判,迫使外國政府消除服務貿易壁壘,開放市場;二是有針對性地制定金融服務業出口市場戰略;三是出臺相關的財稅鼓勵政策,促使更多的金融機構參與服務外包,促進金融服務外包的進一步發展。[4]同時,對現行財稅制度進行稅率等方面的改革,以便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在提升金融服務業競爭力中的作用;四是建立出口對策支持中心,收集并向企業提供有關外國重大項目信息與對策建議,全力幫助金融機構爭取金融服務,協調其他所有政府相關機構,應用各種資源對目標項目提供全力支持。
(三)通過行業協會促進金融服務的出口
目前我國行業協會和金融服務的民間組織數量不多,影響力也還不大,不過金融機構一直在進行探索。2006年10月9日,7家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宣布建立全國金融行業協會聯席制度就是一個很好的契機。通過行業協會聯合金融服務業,用一個聲音說話,共同爭取利益將十分有利于金融服務出口的發展。
(四)完善相關法律
一是加強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金融服務外包發展的前提之一。金融服務外包通常采取電子交付的方式,這就使得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受到了網絡的挑戰。這就需要我國完善服務外包領域知識產權立法,對網絡環境下的新型知識產權給予保護。
二是完善個人數據資料保護法。金融服務離岸外包必須伴隨著金融機構所獨有的非公開的客戶或業務信息的轉移,因此必將把數據資料保護方面缺乏力度的國家拒之門外。我國應從自己的實情出發,根據國際相關法規,完善相應的資料跨國流通的監管法律,以最大限度地維護本國利益。[5]
(五)注重人才庫建設
建設人才庫可以從三方面入手:一是有目的、有針對性地培養國際化的高素質的銀行員工,并且從制度上入手,留住人才,建立完善的人才梯隊。二是利用海外機構地處國際金融中心的優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員工培訓基地,培養高素質的人才。三是從全球招聘海外機構的高管人員。吸納有高素質的、國際化的專業人才。
(六)重構海外發展戰略方針
為了實現在海外設立的金融機構實現本土化,應當從戰略上加以調整。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制定戰略計劃:一是收購參股海外銀行。這樣即可以解決機構網點業務員工的本土化,也可以擴大當地業務,同時還可以定期派出員工去進行實習和培訓。二是針對性地對跨國公司以及當地的有關企業進行投資參股。這樣可以建立海外機構的穩定客戶群,有利于把業務做強做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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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龔柏華.從WTO的視角,論中國承接金融服務離岸外包相關法律問題[DB/OL]. http://省略:7001/wto/content.jsp?id=14541.
Strategies of Export in Financial Services in New Circumstances
WANG Jing
(Zhejiang Financial Professional College, Zhejiang 310018,China)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 風險 監管
一、小額貸款公司風險及監管文獻綜述
國內學者對小額信貸的研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從經濟學和金融學的視角進行研究。如杜曉山和劉文璞的《小額信貸運作及其原理》(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何文廣和李莉莉的《正規金融機構小額信貸運行機制及其績效評價》(中國財經出版社,2005)、焦瑾璞和楊駿的《小額信貸和農村金融》(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等。二是以公益性小額信貸機構的研究居多,如杜曉山等的《中國公益性小額信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程恩江和劉西川的《中國非政府小額信貸和農村金融》(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國內真正對小額貸款公司研究始于2005年進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之后,如謝進(2008)在《小額信貸機構面臨的主要信貸風險》中指出,雖然小額信貸機構不吸收公眾儲蓄,但流動性風險仍然存在,其資金獲得能力對其流動性具有重要影響;向明(2007)在《江口小額貸款公司運營模式的實踐》一文中認為,江口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風險是經營風險;劉維紅(2008)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本身風險控制能力較弱,再加上多數公司人員素質較低且缺乏必要的培訓,都增加了貸款風險等。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監管研究,邢(2009)指出,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應注重制度上的約束,通過制定合理的準入制度、貸款流程制度和懲處制度來達到目的;杜曉山、聶強(2010)首次引入博弈論,他們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和監管部門實質上在進行一次次的博弈,博弈的均衡結果是監管部門為控制風險,將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的準入門檻不斷提高;王嘉錫(2011)建議以內外結合的方式建立起風險防范的制度,要想控制住風險,需要將內部防控和外部監管結合起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風險的防范問題。
二、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回顧
20世紀70年代以來,小額信貸(Microcredit)在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發展中國家逐漸興起,并迅速發展。在小額信貸發展初期,以福利型信貸占主導,這類組織以?尤努斯創立的孟加拉鄉村銀行(又稱格萊珉銀行)為代表。?尤努斯指出,“賦予窮人改變生活的金融支持是解決貧困問題的重要途徑,商業組織向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務并非無利可圖,在為低收入者提供金融信貸服務與機構自身商業化持續經營間是可以實現平衡的。”Khandker,Khality和Khan的研究指出,孟加拉鄉村銀行的小額信貸計劃不僅減少了貧困人口數量,提高了參與家庭福利,而且還提高了家庭長期維持收入的能力。我國關于小額信貸制度的開端一般認為是199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引入孟加拉鄉村銀行小額信貸模式為標志。隨后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全面試行并推廣了小額信貸活動。2005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在四川、山西、貴州、陜西、內蒙古等5個省、自治區推行“商業可持續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05年12月,“晉源泰”和“日升隆”兩家小額貸款公司在山西省平遙縣成立,標志著小額貸款公司在我國的正式成立。2008年9月開始,民營經濟比較發達的浙江全面試點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溫州市第一批最多可有16個名額,剛開始一些支柱企業為了開辦一家小額貸款公司不惜動用各種資源擠掉對手。2008年10月,蒼南聯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從工商部門正式領取了營業執照,成為溫州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以來發放的第一張執照,隨后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相繼在溫州部分縣市運行。
根據央行的數據顯示,2013年末,全國小額貸款公司已達7 839家,較2012年末的總數量同比增長了近三成,而2012年小額貸款公司同比增長速度也高達四成;貸款余額8 191億元,全年新增貸款2 268億元。其中,浙江小額貸款機構數量達314個,從業人員達3 867人,實收資本達654.10億元,貸款余額達899.85億元,各項指標均居全國前列。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經過六年的發展歷程,目前已經發展到會員45家,從業人員600余人,在平均注冊資本金、平均貸款規模、人均管理貸款資金等方面在全國均處于領先水平。小額貸款公司的成立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有效解決了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不足。然而受法律制度的欠缺、行業性質不清、資金來源渠道受限等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人們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誘發的風險往往缺乏正確認識,這些勢必會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也不利于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發展。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分析
(一)信用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的放款對象主要是中?。ㄎⅲ┢髽I、個體工商戶和農戶,這些主體比較分散,貸款規模不大,一般缺乏可信的長期信用記錄和正規的抵押品,也沒有規范的具有公信力的財務報表,往往是銀行篩選后淘汰的客戶,導致小額貸款公司的信用風險水平較高。因此,如果小額貸款公司通過提高貸款利率來獲取利潤,則只能導致新一輪的逆向選擇,所以小額貸款公司一般會通過評定貸款對象的風險等級、加強監管其資金用途等來降低風險。這又會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用于評估貸款對象風險、確定貸款對象和監督貸款的費用與支出增加。而且對他們的風險評估主要依靠客戶經理的個人判斷,信用調查也主要依靠管理層或信貸員的個人了解,這對于信息的掌握顯然不全面,從而導致貸款信用風險遠遠超過銀行。再加上小額貸款公司大力擴張之后,面臨巨大的競爭壓力。為爭取客戶,充分滿足小微企業“短、頻、急、快”的融資需求,它們對業務流程實施了根本性變革,整合了業務環節,簡化了業務流程和決策機制,但這就更難保證在放貸之前對客戶進行詳實的資產調查和信用評估,從而進一步增加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信用風險。甚至有些客戶在貸款到期后,往往以各種理由拖欠,而小額貸款公司出于發展客戶需要又不愿給予罰息等違約懲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契約的執行力,增加了信用風險。
(二)操作風險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操作風險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操作過程、人員、系統或外部事件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從目前全國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內部工作人員來看,高管基本上都有金融業從業背景,有著一定的管理經驗,但其員工卻普遍沒有金融業的相關知識和操作經驗,整體素質不高。同時,小額貸款公司內部機構設置較為簡單,崗位職責不夠清晰,一些小額貸款公司為了節約人力成本,往往存在著交叉任職現象,缺乏風險控制和內部審計獨立專業人員,為操作風險埋下了隱患。根據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調查資料顯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小額貸款公司內金融專業人數的比例僅為23.38%,大專以下學歷人數占到公司總職員的49.12%。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基本上是由民營企業和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的專業性貸款公司,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原則上要明晰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前中后臺的崗位職責,明晰項目評審的流程等。但事實上很多小額貸款公司并未真正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公司法理結構,公司的股東會(權力機構)、董事會(執行機構)、監事會(監督機構)并沒有真正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目前小額貸款公司不良貸款核銷的現行做法是依照《金融企業財務制度》相關規定,核銷時需要法院配合,手續繁雜,效率很低,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核算。
(三)經營風險
《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服務“三農(農村、農業、農民)”,但實際上,許多省市都將服務對象延伸至農戶和微型企業,甚至擴大到中小型企業。以溫州為例,眾所周知,溫州的傳統制造業發達、商貿經濟活躍,小微企業廣泛分散于各個特色產業集群、專業市場、核心企業上下游,為能快速響應和滿足客戶的需求,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在各地緊緊依托與產業集群配套的中小企業,做客戶身邊的融資伙伴,因地制宜開展融資服務。如溫州蒼南的小額貸款公司以當地的優勢產業印刷、農漁業為服務對象;樂清的小額貸款公司以發電器、電子及電氣制造業為服務對象;洞頭、泰順、文成的小額貸款公司以漁業、林牧業和農業為服務主體。在上述服務對象中,農業產業的經濟效益一直低于社會平均水平,而且受氣候變化、自然災害等因素影響較大,導致農戶的還貸能力影響較大。同時農戶和小微企業由于難以直接獲取市場需求信息,往往在獲取信息上具有滯后性,容易帶來市場風險,而且它們往往是由于在正規金融機構得不到貸款才會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所以出現壞賬、死賬的概率就更大,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風險大大增加。
四、實施有效監管,控制小額貸款公司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以企業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卻經營著銀行業務性質的金融業務,同時又拿不到金融許可證,只能“只貸不存”,導致小額貸款公司既要依托于《公司法》,又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來明確其法律地位,其性質決定了它不是金融機構,因此其準入及監管自然就由地方政府來承擔。然而,事實上作為非金融機構的小額貸款公司卻從事著金融業務,中國銀監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其準入與監管的制度性規定,這樣一來就造成了行政主體上權力與職責的不相符合,存在著監管體制不健全,監管機構缺位的現象。筆者認為要實施有效監管,控制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必須從政府層面、行業協會自律和加強公司內部控制三管齊下。
(一)政府監管層面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導意見》第5條第一款規定:“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各地的具體實施意見中也多為成立金融辦作為監管主體,而浙江省是全國唯一由工商部門整體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的省份。浙江省工商部門按照“強化服務監管,確保運營安全”的要求,力求構建好涵蓋主體資質和主體行為的監管框架,尤其是要強化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通過融資前申報和融資后備案,重點關注融資的對象、資金來源和流向及資金風險等行為,嚴厲禁止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高利貸等金融違法行為,但政府層面監管應本著從有利于行業發展出發,少一些限制,多一些扶持,要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考核制度,不斷創新監管和服務小額貸款公司的手段,如溫州通過成立小額貸款公司專業委員會,實行季度例會制度等,來加強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指導。尤其是這兩年,溫州受民間借貸風波的影響,個別銀行的壞賬率已高達10%以上,浙江省考核小額貸款公司的不良貸款率是不超過2%,大部分的小額貸款公司難以達到這個要求。根據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調查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5月底,溫州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的平均逾期貸款率為3.88%,超過了2%的規定。實際上小額貸款公司全部是由民營資本投資設立,資金來源不是社會公眾存款,一般不會因流動性不足誘發金融風險,所以只要他們遵循“小額、分散”的信貸原則,進行合規經營,不參與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政府部門也就只需做好服務,引導和幫助小額貸款公司走上良性的發展軌道即可,不必嚴于監管。世界銀行扶貧協商小組(CGAP)指出,一般來說,對非吸收存款類微型金融機構無需采用審慎監管,而只采用非審慎監管。所以政府監管部門應減少行政干預,主要通過市場化手段對小額貸款公司實行監管。要與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合作進行專業化監管,通過構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動態監測系統來加強信息化監管,提高監管效用。
(二)行業自律層面
國際經驗表明,當一個經濟群體高速發展并且面臨著許多共性問題和困難時,就有必要成立一個由該群體成員組成的協會,協助會員解決普遍面臨的熱點、難點問題,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有關的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各類社會化服務,規范會員的市場行為。針對小額貸款公司高速發展及存在的問題,各地都紛紛建立了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作為多層次監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為成員搭建信息共享和經驗交流平臺。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成立于2012年11月30日,以“自律互助、創新發展、服務小微、助推經濟”為宗旨,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信用評級、業務監管、信息披露等,通過制定行業標準和規范,引導小額貸款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自身良好的形象,不斷實現科學可持續發展。通過協會這種民間監管組織的作用,可以讓會員之間互相制約監督,實現行業自律管理,推動市場規范、健康發展,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上發揮更大作用。
(三)公司內部治理層面
目前在已有的小額貸款公司實踐中,不僅存在某些股東濫用權力為自身謀求不正當利益,也存在著內部人控制現象,給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帶來了較大風險。所以小額貸款公司要獲得可持續發展的正能量,就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合理設置職能部門,明確各部門的職責,規范公司運作機制,使公司建立靠制度和團隊運行的模式,而不僅僅是靠某個管理者的個人能力和經驗。這就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一方面根據《公司法》要求建立規范的公司法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形成科學的權力制衡機制,另一方面要加強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切實加強全流程風險管理,將風險管理理念貫穿前期市場調研、業務發起、客戶審批、放款、貸后預警所有業務環節,將風險偏好提前傳導至客戶準入和篩選環節,確保前中后臺統一。如永嘉縣瑞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貸款風險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信貸管理及其操作規程》、《財務管理辦法》、《貸款審查委員會工作細則》、《貸后管理制度》、《信貸業務擔保管理辦法》、《內部激勵約束制度》、《貸款管理責任及損失追償制度》等一系列內部管理制度,為公司的正常運營和有效管理奠定了基礎,從而保障了各相關工作規范有序進行。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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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收 高效率 模式
自1994年國地稅改制,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以來,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完善,財政收入得到了明顯的提高,依法治稅等方面得到了突出成效。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現有的征管工作仍存在問題,例如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稅源不清、漏征漏管、納稅服務不到位、工作效率低等問題。為此,筆者就如何建立高效率的征收管理模式進行探討。
一、加強稅法宣傳和執行力度,建立新型稅收信息化管理系統
工作實際中,由于存在納稅人信息失真情況,決定了稅務機關必須具有對納稅人管理的信息系統。這樣的信息系統應包括稅收的預測、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稅源監控、優惠政策管理、稅收資料的收集儲藏特別要有納稅人銀行信息資料和信用資料的儲存。目前,雖然我國在稅收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很多的進步,金稅工程的實施對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巨大促進作用,但很多工作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間。建立完善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不僅有助于降低稅務機關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也有助于實現征納平等和征納互信。為了避免征納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稅收問題,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法宣傳,進行納稅輔導,減少納稅人受處罰的幾率,減少納稅成本,進而減少了征管成本,從而提高了征管效率。
二、優化職能分配、均衡職能配置
在機構設置時要考慮征納主體之間的關系,維護執法權力。特別注意如何避免機構設置和業務活動的繁雜或重疊。在日常檢查中要注意減輕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的干擾;近年來我國稅收法制化程度不斷提高,已經建立了稅務系統內部監督、專門監督、納稅人日常監督等各種監督方式,同時納稅人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敖鸲惞こ獭钡臄荡翁崴伲剐畔⒒ㄔO取在短短幾年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筆者認為,分稅制不是分機構,機構分設固然有助于分稅制的貫徹落實,但這絕不是必然條件。當前,我國的政府機構改革仍按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推進,這一工作思路決定了國地稅機構重組合并勢在必行。
三、加強執法監督、提升執法水平、提高執法效率
首先,稅務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要確保其合理使用。稅收法律法規賦予執法人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由裁量是合理和必要的,但要對其進行必要的控制,目的是使自由裁量權能夠有效地運作,同時防止其被濫用。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近年針對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自由裁量權條款制定了更加詳細的裁量標準,此舉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稅務行政效率,實現了自由裁量的公正,自由裁量權得到了控制。其次,完善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要從以下方面完善責任追究制度:一是要確認執法崗位,按照執法環節、工作時限、工作順序、合理的確定不同的執法崗位,按照一權多崗的分權原則,使每一個崗位和人員都不能有完整的稅收執法權力,以形成同事之間的權力制約。二要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規范系統的崗責體系,即每一個執法崗位均按照重要程度,內容多少等進行考察、論證,科學確定工作標準和權責權限。三要明確責任追究形式,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四是實施崗位的科學控權,對每個崗位、每個人的工作職責進行量化考核,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以最大限度的消除執法隱患,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造成重大的執法過錯。五是要更加嚴格的實施責任追究。根據考評結果,對存在執法過程人員,根據其過錯責任的大小,進行不同形式的責任追究,以確保執法質量和效率。六是進一步加強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稅收執法水平和監督意識。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把進入關,大力推行稅收執法資格認證制度。對未通過認證制度的要調離執法崗位。探索實行能級管理,按能定級。同時大力加強法律知識培訓,使依法行政成為稅收執法人員永遠秉承的意志。七是以信息化為依托,提高公開辦稅的透明度,營造良好的監督環境。各級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稽查部門要在辦稅廳電子顯示屏、多媒體觸摸屏等媒體上將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納稅申報情況、稅款繳納情況、違章受罰情況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公布,供廣大群眾查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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