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7 09: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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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四十年中,中國的教育事業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1977年恢復高考以來,我國的教育事業就不斷的向前發展,學校從一開始的公辦大學到近些年出現的民辦類大學,教育不斷的想多元化發展。此外,隨著各類考試的不斷增加,為了方便考生通過考試的輔導機構也不斷涌現,由此我們不難看出,隨著經濟市場化腳步的推進,曾經被我們認為是公共事業的教育也悄然的向市場化的道路邁進。所謂教育市場化,就是學校的生存完全按照市場需要來調節,各個學校之間產生激烈的競爭,辦出各種的特色,然后供不同的人們去選擇。 教育市場化就是運用市場的理念、原則和方式,對作為公共事業的教育,進行運營的一種手段,它追求教育效率的最大化。
一、教育市場化的理論研究
在理論的層面上來講,將市場化這一概念首先引入教育界,提出教育市場化的是美國人。早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哈耶克將經濟的市場化引入了教育的領域中,他認為:市場是教育活動的基礎和依據,應將市場的競爭原則運用于教育領域。對學生進行選擇的唯一途徑是競爭和市場過程。政府不可以為所有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資助。多少人需接受高等教育完全是由市場來決定的,國家對教育的投資規模不應受非經濟的各種社會因素的影響,而完全應由教育投資的回報率來決定。
在國內,我們沒有形成統一的理論。這主要集中在:
一是介紹國外教育市場化的理論、政策、實踐。
二是探討中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理論基礎,思考適應大眾化階段的高等教育體制和相關的制度建設。
三是對近幾年高等教育改革的實踐經驗總結。
在這樣的情況來看,我們的學者對于教育市場化的問題大多集中在理論的意義上和學理的考察方面。
二、 我國目前的司法考試教育市場
我國目前的司法考試培訓市場是比較混亂的,各種培訓機構層出不窮,當然針對司法考試教學質量也就是參差不齊。這些司法考試培訓機構基本都是企業的形式,而報考司法考試培訓班的學員也基本都是非法學本科專業的學生以及許多的社會人士。司法考試培訓的市場變化由前幾年的一家獨大到近幾年的百花竟放,當然這也使得司法考試市場日漸繁榮。這也是我國目前司法考試市場的一個基本情況。這個行業的不規范程度由此可見。
三、日本司法考試
(一)基本情況
眾所周知的,在日本通過司法考試是成為法律職業者的一種方式?,F在的司法考試是根據平成24年(公元2012年)的司法考試法推行的,它區別于舊的司法考試。在司法制度改革的環境下,為了使法律從業人員更加專門化,而進行了司法改革;并且在專門大學設立法科研究生和司法修習的制度。對于司法考試合格的人,還要進行司法修習,司法修習結束后還要通過考試,才能成為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在日本,要報考司法考試要具有研究生的學歷,之后還要參加司法考試預備考試合格才可以報名司法考試。在法學研究生畢業的5年內可以報考3次。這是在新司法考試制度和舊的司法考試制度共通實施的時期。到2014年5月,改正完善的司法考試制度出臺,法學研究生畢業5年內或者是預備考試合格后5年內可以報考。報考次數不再受到限制。也就是說,司法考試1年舉行1次,5年內最多可以考5次。
(二)司法考試的形式
現行的司法考試分為兩部分,短答式考試和論文式考試兩種,這是與舊的司法考試不同的地方。 短答式考試是判斷成為法律職業者需要的專門知識和法律推理能力的考試,同時還有預備考試。和舊的司法考試不同的是根據絕對的評分標準來判斷考試合格與否。作為司法考試的應試人員所有的應試者都要參加論文式的實驗,但是對于斷答式考試不合格的人不采用他們的論文式考試成績。這是新的司法考試同舊的司法考試的一大不同之處。
日本司法考試總分是350 分,從科目上分為:公法科目、民法科目、刑事科目。其中,公法科目包括憲法和行政法;民事科目包括民法、商法和民事訴訟法;刑法科目包括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在題目的數量上新的司法考試和舊的司法考試也有變化,針對不同的部門法,在考試題的數量上也有變化。此外,在新的司法考試中,還涉及了一些選擇性的科目,比如破產法、租稅法、經濟法、知識產權法、勞動法、環境法、國際關系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應試者可以在這些科目中選擇一個科目進行作答。在新的司法考試中,還包括根據長案例為基礎的法律論述題,對于這類題目來說主要考察的是法律判斷題。在論文式的考試中,設立了最低的考試合格分數線,在一科中不到滿分的25%的為不合格者。
關于合格的判斷是在短答式考試中排出論文式考試不合格的人,將短答式考試的成績和論文式考試的成績綜合來判斷合格的人,而這種比例是以1:8的比重來計算的。那么計算公式就是總分等于短答式考試的成績加上論文式考試的成績乘以1400/800。
在合格成績單的發表方面,一般是在9月的第二個星期四。合格者在被采用為司法修習生后,從11月下旬開始將近10個月的實務修習。在第一個月中進行導入修習,在接下來的日子中進行關于民事判決、刑事判決、檢查修習以及律師修習,在最后的2個月中,將進行選擇性實務的修習,并以此開始踏入各類司法修習生的生活以及開始修習綜合的法律工作者業務。在此期間的2個月將集中接受最高裁判所所屬的司法研修所的集中培訓。最后根據裁判所法第67條第1項,考生接受國家司法修習生考試,如果合格取得法律從業的資格。
近些年的通過率,見下表。
司法考試(新司法考試)的結果
此外,根據2006年新司法考試考試次數的調查,接受2006年的司法考試包含接受舊的司法考試的次數在內,1次的有1669名、2次的有402名、3次的有20名;其中1次合格者有748名、2次合格者有247名、3次合格者有14名,這樣來看至少有6個人因為次數的限制喪失了接受司法考試的資格。從合格者的比例來看,新畢業的已修人基本維持在50%左右,新畢業的未修合格者大概維持在20%左右,由于考試次數的增加相對的合格率卻成下降趨勢。這樣就使新的司法考試比舊的司法考試更加難以通過,對通過率也造成了壓力。在日本通過者的平均年齡在28歲半左右,男女比例在3:1左右。
(三) 日本司法考試的教育市場化問題
經過上面對于日本司法考試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到在日本現行的司法考試的體制下,司法考試的教育培訓上還是比較成體系化的和制度化的,這樣的司法考試體系的建構不僅可以保證接受司法考試的應試人員高效的提高司法職業能力,還可以推動整個司法從業隊伍法律職業素質的不斷提高。但是這樣一來也使得通過日本司法考試的競爭異常激烈。
三、我國在司法考試教育方面的不足和問題
在某種意義上,目前的司法考試已或多或少的成為了法學教育的指揮,教育的最終目的就是就業,先不管法學院的學生最終有多少比例從事了法律職業,但是從大致的要求上看,法院、檢察院和律師事務所對引進的人員都要求通過司法考試。而我國的國情是人口眾多,就業競爭激烈,尤其是在高校連年擴招的情況下,一些考試的重要性更被強調的無以復加,特別是作為法律職業準入資格的司法考試。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高校在課程設置上就會比較偏向功利主義,對于司法考試考察的科目會重點開設,但是對于司法考試不考的科目可能就不會涉及,這樣就會使得學生對于法律的把握缺乏整體性,這將極其不利于日后法學專業學生向法學工作者的轉化。
此外,考生再通過司法考試后,也不能直接成為法律工作者,要成為法官、檢查官、律師還要經過考試或者一段時間的實習經歷,這樣就大大提高了司法應試人員轉化為司法從業人員的時間成本。
四、 日本現行司法考試對我國司法考試改革的借鑒意義
日本的司法考試改革的背景同中國目前司法考試存在的困境有很大的相同性,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脫節,考試次數不限,通過率相對低。故而日本的司法考試改革對中國的司法考試改革有較強的啟發意義,對于解決我國長久以來存在的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脫節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應該說日本司法考試制度對于我國還是有許多借鑒意義的。2002年上半年,中國舉行了首屆司法統一考試,而這個考試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模仿了日本司法考試制度。到現在司法考試已經考了十幾年,正是應該改革的時機,并以此來適應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所以,我們不妨可以學習和借鑒日本的司法考試的模式來改革我國司法考試制度。
我們應該讓法學本科教育更加的系統化和理論化。針對司法考試設置更高的門檻和限制,以此來提高司法考試應試者的法律素質,以便日后提高司法考試從業人員的素質,這也更有利于我國未來法律職業水平的提高,也是我國未來司法考試的一個趨勢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