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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25 17:27:2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新基金法第90條規定,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公募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符合一定條件之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方可,并且對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管也有明確的資格要求必須符合新基金法第15條的相關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只要向基金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就可以了,大大放松了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的要求,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優勢發揮私募的作用。新基金法第94條規定,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并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規定有利于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有利于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保護。
二、托管人的認定
新基金法第89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是可以在基金合同自由約定的,除此之外,一般都是按照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認定標準認定的。在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中為了行使監督權,“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而在新基金法中基金合同可以約定托管人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為同一人的現象,這樣會出現不利于私募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的疑問。筆者認為這樣的擔心是多余的,原因在于:新基金法第94條規定在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于基金管理人要對基金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能有效地避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因而無須設置單獨的基金托管人,這能有效地降低運營成本。
三、信息披露規則
關鍵詞: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海外對沖基金;私募基金
前言:隨著國內私募基金的不斷發展,逐漸走向國際金融市場。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之間,既具有區別,又具有聯系。受制度因素的影響,使我國私募資金在金融市場中面臨著一定的問題,對我國經濟發展有不良影響。
一、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的發展現狀
私募基金是指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的群體募集資金;與之相對應的是,公募基金(Public Fund),指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我們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私人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是指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私募基金目前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杠桿收購、成長資本、風險投資、夾層融資和天使投資以及其他形式。在中國的金融市場中,經常被提及的“私募基金”,一般情況下是指相對于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我國的私募基金運作方式基本分兩種,一種,基于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另一種,基于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等對沖工具逐漸推出,促進了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目前,國內私募證券基金投資策略雖然越趨多樣化,但仍然以股票投資策略為主。國內對沖工具類型不斷增加,對私募基金管理有著更高的要求,為滿足更多需求者的需要,優秀私募基金管理者不斷涌現,促進了國內對沖基金管理的不斷加強。在全球化背景下,國內外證券市場聯系越來越密切,促進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市場的接軌,使我國對沖基金迎來良好的發展機遇[1]。
對沖基金起源于么美國50年代初。當時使用對沖基金的目的在于利用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和對相關聯的證券進行買賣、風險對沖的操作技巧,在某種程度上實現規避和化解投資風險。在金融學中,對沖(hedge)指的是減低另一項投資的風險的投資。對沖是指在降低商業風險的同時,仍舊可能在投資中獲利的一種方法。通常對沖是同一時間進行兩筆數量相當、行情相關、盈虧相抵且方向相反的交易。這里的行情相關指的是影響兩種商品價格行情的市場供求關系存在正相關性,如若發生變化,會同步影響兩種商品的價格,且價格變化的方向基本相同。方向相反是指兩筆交易一筆買入、一筆賣出,因此無論價格如何變化,交易的結果總是一盈一虧。如果要做到盈虧相抵,兩筆交易的數量必須大體做到數量持平。采用對沖交易手段的基金即為對沖基金(hedge fund)也稱避險基金,套期保值基金。對沖基金,運用各類金融衍生工具與金融工具,以營利為目的的金融基金,亦是證券投資基金的另一種形式,可以理解為已經風險對沖過的基金。
自20世紀90年代起,海外對沖基金發展速度加快,其有利條件相對較多。首先,對沖基金有著絕對收益目標,更具吸引力,對金融市場環境產生影響。其次,投資者不斷增多,為對沖基金投資奠定有利條件和提供基礎。再次,市場環境相對較為寬松和活躍,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對沖基金的增長。第四,金融市場中不斷涌入優秀人才,為人力資源管理創造了良好條件。最后,金融不斷創新,為海外對沖基金的快速增長提供動力源泉。所以,海外對沖基金的發展有著良好的基礎條件。
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的發展相比,處于初期發展階段,不僅投資范圍受局限,而且缺少足夠的金融衍生工具。其次,在股票交易和過戶費方面,我國支出的經濟費用較海外國家高,且在做空方面有諸多限制。另一方面,國內期貨和期指的費用相對較低,與海外金融市場發展比較接近。
二、我國私募資金與海外資金的區別與聯系
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是指有關人員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具有投資經驗的社會公眾或人士等募集資金,以實現基金運作。就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而言,可將其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兩類。投資于上市企業的資金被稱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對于海外而言,沒有私募基金的名詞,但海外對沖基金與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對應,海外風險投資基金與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對應。因而我國基金項目與海外基金項目之間存在區別和聯系[3]。
首先,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海外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存在相同點,都是項目相關人員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資金募集,之后將資金投入到非上市企業中,在一定程度上對該公司進行監管,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購時,收回投入資金。此種投資方式的周期相對較長。
其次,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之間存在著較大差距,既表現在投資策略差異方面,又表現在投資收益方面。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速度雖然加快,但金融賣空機制仍然不夠健全,導致金融衍生工具較為缺乏,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不利。海外對沖基金在發展中,具備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為對沖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環境。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和金融市場的深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國內與海外對沖基金的距離,但仍然存在著資金運作問題,影響和限制著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
三、制度缺失的不良影響
現階段,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前景雖然較好,但制度缺失對其產生阻礙作用。
首先,金融期貨機制和金融賣空機制的缺失,是國內股票的系統風險難以實現對沖。海外對沖基金是通過對沖交易而規避市場風險,所以對沖手段下的對沖基金,對海外金融市場的發展發揮積極作用。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雖然也存在對沖,但與海外對沖基金存在較大差異。國內缺乏金融期貨機制和賣空機制,致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單方面獲得利益,具有諸多系統風險。所以,加強國內私募證券投資資金的對沖具有必要性。其次,國內資本項目未能完全開放,使只有符合標準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才能深入海外投資市場,而未取得合法地位的投資者難以涉足海外投資市場,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形成阻礙。美國等海外國家的金融市場發展較為完善,其資本項目較為開放,促使投資者可以自由游走于國內外資本市場。由此可見,制度缺失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不利[3]。
結論:總而言之,加強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比較的研究,對完善金融機制和促進資本項目的開放具有積極意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的有序性和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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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涵冰,仇淼.金融創新與投資者保護:中國式對沖基金的藍圖――兼論我國對沖基金的發展與監管[J].理論界,2014,08:65-68.
從定義上來說: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對,是指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投資者、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按投資方和管理方協商回報進行投資理財的基金產品。
私募基金的投資對象非常廣泛,從證券產品到金融衍生品再到企業股權等等,投資范圍從貨幣市場到資本市場再到實業市場、從現貨市場到期貨市場、從國內市場到國際市場的一切有投資機會的領域。
按照投資對象劃分,私募基金主要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兩大類。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權;后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產品(多為公共二級市場)。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具有融資意向的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通常市場按投資方式和操作風格將私募股權投資分為三類:
其一、風險投資基金:投資人將風險資本投資于新近成立或快速成長的新興公司,在承擔很大風險的基礎上,為融資人提供長期股權投資和增值服務,培育企業快速成長,數年后再通過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權轉讓方式撤出投資,取得高額投資回報的一種投資方式。風險投資基金通常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或早期階段,有業務發展或產品開發計劃的公司,這類公司由于業務尚未成型,與一般意義上私募股權投資中財務合伙人角色有所區別,所以很多時候將風險投資和股權投資區別分類。在業界比較有名的風投基金包括IDG技術創業投資基金和紅杉資本等。典型案例如百度,IDG以120萬美元投入百度,隨后百度成功登陸納斯達克,IDG獲取了近1億美金的回報。
其二、產業投資基金:即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投資處于擴張階段企業的未上市股權,一般不以控股為目標。其尋找的公司需相對成熟,具備一定規模,經營利潤高,業績增長迅速,占有相當的市場份額,并在本行業內建立起相當的進入屏障。典型投資代表有高盛、摩根、華平等。典型案例如蒙牛、分眾傳媒等。據統計,2007年第一季度中國內地市場VC的投資案例中,早期和發展期企業投資總額分別比擴張期企業低156%和14.92%,加之傳統行業的持續受寵,產業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和投資規模都在迅速擴大。而企業在獲得資本的同時也可以利用投資方豐富的行業經驗和廣泛的人脈關系,為企業的發展提業支持。
其三、并購投資基金,是投資于擴展期的企業和參與管理層收購,收購基金在國際私人股權投資基金行業中占據著統治地位,占據每年流入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超過一半,相當于風險投資基金所獲資金的一倍以上。但其在中國卻長期扮演著配角角色。最主要的原因是,無論國企或民企,中國企業普遍不愿意讓出控制權。企業控制權的出讓還有賴于突破制度、輿論瓶頸,以及國人的民族情節,這都需要時間。典型案例如凱雷收購徐工案等。
如根據私募股權投資投入企業的階段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可分為創業投資、發展資本、并購基金以及PIPE(上市后私募投資)等等,或者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
而根據私募股權投資的對象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又被分為創業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支柱產業投資基金和企業重組投資基金等類型。
當然市場中還存在一些獨特的投資基金,比如說天使投資,其最初是指具有一定公益捐款性質的投資行為,后來被運用到風險投資領域。其投資者被稱為天使投資人,主要投資于一般私募基金不愿投資的小額項目上,瞄準的一般都是一些小型的種子期或者早期初創項目,一筆投資往往只是幾十萬美元,他們更傾向于參與到企業的成長中去。由于是自己親力親為,其投資速度相對較快,投資成本也較風險投資低得多。
目前一般的私募基金,資金規模多在1-3億美金左右,投資方向也比較專注于投資人熟悉的領域,比如目前熱門的TMT、醫療器械等行業,投資項目一般控制在15個以內,投資的初始金額一般在1000萬美金以上,有時項目極具吸引力時,也會出現500萬美金的小額投資。當然還有一些大規模的私募基金,資金規模數十億美金,他們的部分資金更多的關注于傳統行業和服務行業。
然而確定投資不是一件輕易的事情,根據私募基金內部統計的比例,看100個項目,如果有10個左右進入談判階段,最終成功投資的一般也只有1―3個。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由于缺乏嚴格的法律界定,對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無法進行準確統計。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曾分九個調研小組分別在北京、石家莊、秦皇島等十個城市進行了私募基金規模及影響的調查,資金規模測估在8600億―12000億元。這部分龐大的資金來源相當復雜,據業內人士分析,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國有企業自有或其他來源的資金;二是股份公司、私營或民營企業流動資金;三是個人“大戶”的各類資金。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存在形式也多種多樣,目前主要模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目前倍受關注的陽光私募。該類基金讓客戶把資金交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管理協議,由私募基金管理負責投資管理,而資金托管在銀行。管理人購買一定的比例如20%,如此利益互通,避免由于利益不一致引起的利益輸送。
這種私募借助了信托法的法律基礎,法律界定清晰,是規范的信托計劃。與公募基金相比,此類信托在投資額度上要大很多,通常為100萬起,投資品種和投資比例上要寬松很多,靈活性大為提高,但除了收取較高管理費用、認購費外,通常基金管理人還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該基金通常只在每月某天打開申購贖回,對資金的時間要求較高。而且比公募基金相比客戶如要獲取同等收益,則陽光私募需高出公募基金收益30%多,這也是陽光私募面臨的最大考驗。
第二種是公司型基金,一般幾個人出資成立一個公司,注入一筆資金,然后交給一個專業的管理公司去管理。這是現在比較流行的方式,特點是參與者必須成為股東,缺點是難以發展壯大,通常只是熟人之間發行操作。
第三種是有限合伙制,一方出錢,另一方出專業能力,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在章程中約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最后一種也就是最傳統的方式,就是松散型私募基金,由一個人或者一個團隊為有資金的客戶服務,提供咨詢或者操作,這種類型現在占私募總量的絕大部分。其合作形式也多種多樣,有的以公司形式接受資金投資委托,有的僅以口頭協議直接為客戶進行帳戶操作等等。
談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大家第一點聯想到的必然是高收益,然而高收益很大程度上來源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優勢。
首先第一是靈活,公募基金對同種股票有著10%的投資比例限制,然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受限制,一旦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現了一個價值被低估的股票,他們可以盡可能多的去買這只股票,這就促使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花更多的精力去做企業調研,有時甚至去上市公司以高價買業績和送配等消息;私募基金還可以做公募基金禁止操作的做衍生品和一些跨市場的套利。
其次是良好的激勵機制,因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利潤來源主要是業績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管理費,給客戶創造盈利越多,他們的收入越多,這也促使了基金管理者會想方設法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其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投資決策上也更占優勢。比如,公募基金的研究部門發現一只有投資價值股票后,往往需要提交報告,開會討論,風險控制部門審核再到投資總監做出決定要經過一系列流程,時間耗費很長,等做出了決定,投資時機也往往錯過了。而私募基金則不用顧慮這些,發現了好的品種,他們能夠更快地做出反應。
其四私募做的是絕對收益,而公募基金還要考慮每季度、半年以及年終的排名,對基金經理也會產生很大的壓力,這些都會影響長期的穩健投資。
其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比起公募百億的巨無霸來說資金規模較小,這樣更有利于資金的進出,建倉成本要低很多。
但私募基金同時也存在著諸多隱患:一是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二是三方主體不合格,一旦發生爭議,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權利也不受法律應有的保護。
比如其協議獲取的利益當受到惡意侵占時也無法得到法律的只持。三是資金成本高,一些運行規模較小的基金經理,除了靠朋友間的口碑相傳,為了吸引資金,有時他們需要承諾保本甚至更高的投資回報,這使得他們常采取一些并不規范的操作手法,進行著高風險的“玩火”游戲。給市場和自己都帶來了更大的風險。
毋庸諱言,基金業健康發展面臨的一個基本問題就是基金管理者如何取信于投資者、讓投資者將自己辛苦賺來的錢交給其管理運作?一方面,基金的管理者必須具有確實可靠的真實的專業投資能力和高度的忠誠,以取信于投資者;另一方面,這種信任必須是建基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對背信者有及時和嚴厲的懲罰,對受害投資者有充分的賠償。
我國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即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信托法》設立運作,應該說已經存在了良好的制度基礎。但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為什么仍會陷入信任危機?可以用信息不對稱原理來解釋。法律的存在,使投資者建立了初步的信心,將自己的錢交出去。一旦將錢交出去,單個投資者就很難控制或影響資金的運用,他們不了解資金的實際運用情況,不了解管理者是否在盡心盡力管理,難以監督,這就是信息不對稱問題。管理者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就可能營私舞弊,為個人圖利而不是為全體投資者謀利。強制性信息披露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法律手段之一,但同樣面臨如何監督虛假信息披露的問題。因此,如何鼓勵、利用投資者積極性參與監督是我們目前應重點考慮的問題。
私募投資基金同樣會面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但私募投資基金的壯大反過來說明其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首先,民間私募投資基金往往是親戚、朋友之間基于相互信任和了解的基礎上募集的,或者是有實力的私人資本,其有能力對管理者的水平進行考察;其次,民間聲譽機制會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者起到很大的約束作用,這是因為如果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者、發起者沒有真正的高水平,那么他將很難得到認同,也不可能順利募集到資金。這一點和公募基金不同,公募基金的經理只是擁有了從業資格,但是否有“真才實學”則難以考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者如果管理失敗,將會身敗名裂。這種約束可能比法律約束更嚴厲。當正規的法律機制不能起到有效的約束力時,民間聲譽成為更有效的約束機制,所謂“禮失求諸于野”。
私募投資基金在我國市場上可以說是規模龐大,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其規??赡芤堰_到數萬億元人民幣,這還不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正規金融機構運作的非公開募集基金。但令人遺憾的是,如此規模龐大的私募投資基金,在我國目前卻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機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边@是到目前為止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的唯一的法律規定,而國務院一直沒有制定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的具體的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2003年制定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實際上是關于證券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運作的規章。但是對于其他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私募投資基金運作卻沒有規定,造成我國基金法律的重大空白。
但存在即合理。私募投資基金生于市場,是在投資者自覺、自愿的基礎上自發產生的。而市場是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它能夠形成一種有效的機制,使得私募投資基金能夠非法律化存在:
一是通過專家理財,實現節約交易費用和規模效應。目前許多人手中有一定的富余資金但資金量又不是很大,有投資增值的需要,但他們往往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者不具備專業的投資知識、渠道和經驗。如果他們每個人自己進行投資,就需要抽出時間,學習研究投資知識。但任何事情都是有機會成本的,也就是,這樣做可能減少了他們本來可以從事本行的時間和精力,可能降低了在本行本專業的收益。而且資金擁有者分別從事投資,其收集、分析信息、進行交易的成本都會很高。如果這些資金擁有者把他們的資金集中在一起,資金總量很大,然后交給專業投資者管理運作,就會最大程度地節省交易成本(比如降低傭金比例,減少重復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實現規模效益。而資金擁有者則可騰出時間,繼續從事自己的本業。
二是基金管理者的個人性非制度化的民間信譽產生的巨大社會影響。正如前面所述,公募投資基金在運行中會產生種種道德風險,這恰恰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存在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因此,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律首先應當對基于市場產生的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法性予以充分認可,應當容許大多數的私募投資基金從灰色地帶轉到陽光地帶,放寬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資格限制,讓市場競爭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對于投資者也是最大的保護。由于基金投資人與私募投資基金之間的權利義務絕大部分是通過雙方之間的投資理財協議加以約束的,基金投資人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必須盡可能詳細地約定自己的權利、限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權利范圍,限定私募投資基金的義務。
同時,一定要規避法律不予保護的條款。當然,必要時也可加入利益捆綁條款,即可以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資金在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份額,做到防止利益主體的缺位。尤其是熟人之間,更應簽署書面、完備、有效的協議,否則很有可能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及資金的損失。此外,基金投資者必須充分意識到投資基金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投資,無論如何規避,也無法避免其自身存在的內在性投資風險。因此在投資前應盡可能多的獲得有關該私募投資基金及基金經理的信息,并選擇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范、內部控制嚴密、專業誠信、業績優秀的私募投資基金。
目前我國正值“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的轉型時期,再加之我國的信用制度尚在建立過程中,民間信用也并非完全可靠,所以私募投資基金出現問題幾乎不可避免,而對其進行法律制度規范正是促進其進一步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工作。
3月25日,國家發改委官網《關于進一步做好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在6月1日前,各地股權投資備案管理部門須出臺備案管理規則,發改委的《通知》同時叫停pe開展公私募業務。
此《通知》一發,再次引起媒體和眾多pe機構的關注,pe到底由誰監管的話題再次受到熱議。
發改委《通知》受到關注的另一個原因是,2月18日,證監會正式了征求意見后的《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明確從2013年6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暫行規定》所稱資產管理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下稱“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
發改委的《通知》和證監會的《暫行規定》被眾媒體解讀為“規則互相沖突”、“pe機構左右為難”,多家受訪的pe機構對發改委的這一要求反彈強烈,認為發改委叫停pe進入公私募領域,根由是該業務開閘后pe監管權屬將部分劃歸證監會,而其監管權此前一直在發改委。
那么,發改委的《通知》和證監會的《暫行規定》到底是不是互相沖突?pe的監管權是否還呈多頭監管格局?對于多頭監管的格局,企業是否真的無所適從?通過對新《證券投資基金法》、證監會《暫行規定》和發改委的《通知》,這三個不同層面的法律法規進行詳細解讀,以上問題都有了答案。
私募到底誰監管
《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新《基金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修訂后的新《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基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前款所稱公開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此條明確規定,公募基金由證監會注冊,并由新《基金法》監管。
新《基金法》通過后,專家和媒體們對公募基金由新《基金法》監管并無異議。但對私募未明確納入到新《基金法》中監管卻大加評論,并認為這是各部門爭權的結果,才導致新《基金法》未監管私募基金。雖然新《基金法》未規定私募基金的監管條款,但卻明確了監管機構,是由證監會制定相關的監管規則。
根據新《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蛘呤杖胨剑⑶揖邆湎鄳娘L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于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為了配合新法的實施,2013年2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公布《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共18條。
《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促進基金行業和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暫行規定》稱,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須具有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實繳資本或實際繳付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3年證券資產管理規模年均不低于20億元。除此以外,證監會2013年還在醞釀放開“專業券商”牌照,已有10家左右大型pe(準備)遞交申請。
證監會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向pe發行公募基金產品敞開了大門。按證監會思路,符合條件的pe、vc等其他資產管理機構也可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并據產品類別進行備案登記和監督管理。
這事實上,是證監會按新《基金法》修訂執行后,將一種從過去牌照監管過渡到產品、業務監管的新監管思路。而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實施,恰是pe獲準申報公募基金業務的時間節點。
而近日發改委的《通知》則要求,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參與發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金融衍生品、發放貸款等違規行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這個要求意味著,目前不少pe正在積極籌備的公私募業務則被認定為違規行為。發改委的《通知》還稱,目前各地正在展開pe行業風險排查工作,4月底前將完成并形成情況匯總。
因此,新《基金法》在6月1日正式實施前,發改委是有權對公私募業務出現的違規行為,要求限期整改的。至于現在叫停pe開展公私募業務并無不妥。而根據新《基金法》實施日期,則在2013年6月1日后才由證監會對公私募基金機構進行核準注冊和監督管理。
備案和注冊不沖突
國家發改委的這個《通知》,是對《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下稱“2864號文”)和《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會議紀要和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文件指引/標準文本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2]1595號,下稱“1595號文”)的要求,在全面摸底基礎上,抓緊開展“應備盡備”工作。
國家發改委在2011年的2864號文,強制規定資本規模在5億元以上或等值外幣的股權投資企業,提交國家發改委備案;資本規模不足5億元的,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備案管理部門備案。
2864號文對備案的時間并沒有硬性規定,但發改委在2012年下發的1595號文則要求在2012年10月前完成備案,記者查詢了國家發改委網站顯示,2012年在國家發改委網站上備案的僅有36家。因此,此次的《通知》,又對1595號文件的備案時間做了延遲,要求在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實施前完成備案。
《通知》中還要求,各地方要高度重視行業摸底和風險排查,加強與工商管理部門的溝通,全面了解本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情況,“只要是以股權投資作為主營業務的,就要督促其按照有關規定將應該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盡快予以備案,不留死角?!?/p>
而證監會的《暫行規定》第三條是,資產管理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其業務資格。這條規定則是明確了證監會對私募基金有核準注冊的資格。
發改委的《通知》要求6月1日前備案,而證監會的《暫行規定》則要求6月1日后,由其依法核準業務資格。因此,不論從時間上,還是從監管形式上來講,《通知》和《暫行規定》并不沖突。
關鍵詞:證券;基金;收益分配
1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的范圍
證券投資基金收益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所募集的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一般工商企業相比較,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特殊的會計主體,其收益的范圍以及確認標準問題歷來存在爭議,但由于收益范圍的界定又在相當程度上關系到收益的分配方案,影響各方經濟利益,所以必須要加以明確。目前,世界各國和地區大致有以下三種有代表性的收益范圍。
①大口徑方式,這種方式以日本為代表,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收益應包括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債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實現資本利得(或損失)。
②中口徑方式,這種方式以美國為代表,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收益應包括現金股利、債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實現資本利得(或損失),不包括股票股利和未實現的資本利得(或損失)。
③小口徑方式,這種方式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只包括現金股利、債券利息和其他利息,不包括股票股利和資本利得(無論資本利得是否已經實現)。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包括債券利息收入、資產支持證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收入等。投資收益包括股票投資收益、債券投資收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收益、基金投資收益、衍生工具投資、股利收益等?;鸬氖找娣峙鋺斠云谀┛晒┓峙淅麧櫈榛鶞视嬎?。期末可供分配利潤指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值。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潤的未實現部分為正數,則期末可供分配的金額為期末未分配利潤的已實現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潤的未實現部分為負數,則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的金額為期末未分配利潤(已實現部分扣減未實現部分)。
2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
證券投資基金相對于固定收益證券,價格波動性更大,投資者承擔的風險也相對更高。同時,在基金收益分配中投資者的話語權不高。因此,為了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世界各國都強制規定了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充分分配制度。例如,美國的法律規定,基金必須將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的95%以上分配給投資者,一般是每季度發放一次:基金的資本利得部分可以分配給投資者,也可以留在基金內繼續投資。收益分配以現金形式分配,但投資者可以選擇自動再投資。在日本,基金的收益原則上每年分配一次,所有的股利和利息應全部分配。對于資本利得,在彌補上期虧損后,剩余部分的10%應分配給投資者。累計未分配的資本利得在基金運作期滿后,再一并分配。我國臺灣地區要求基金的分配一般應當一年一次,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之內進行。利息和股利全部分配,已經實現的資本利得也可以分配。分配采用現金方式的,投資者可以將分配的收益再投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須采取現金方式,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凈收益的90%。開放式基金按規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每年基金收益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應當采用現金方式,但投資者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利潤,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鸱蓊~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同時,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年虧損后,才可進行分配,如果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應進行收益分配。
和美國等國家和地區對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的規定相比,我國對基金收益分配規定的
彈性空間更小,主要表現在:
分配方式上,我國要求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而在美國和日本,投資者有更大的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現金分配,也可以選擇將分配的收益再投資。
分配比例上,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凈收益的實際分配比例大大高于美國和日本。我國要求證券投資基金分配的收益不低于基金當年凈收益的90%。而在美國和日本,只是要求將收益中的利息收入的絕大部分分配給投資者,資本利得部分參與分配的比例很低(如日本的10%),或者是可以不參加分配。
3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存在的問題
我國關于基金收益分配的法律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有效保證投資者能及時、安全的獲得穩定的投資收益,但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
3.1基金資產變現問題
基金在進行收益分配時,為了換取收益分配所需的現金,必須在之前大規模得將股票等證券資產進行變現。在股票的大幅賣出和買入過程中,不斷存在比較大的沖擊成本和交易成本,還需要較長時間完成建倉,有可能錯過市場機會,存在很大的機會成本損失。這部分損失將由投資者承擔,影響了投資收益。尤其當處于一個持續的牛市中時,為了分配收益而變現資產所造成的損失會更大。作為一種法規政策,我們認為目前強制要求基金以現金形式分配不低于90%的凈收益的規定是不足取的。事實上,基金每年較為集中地變現證券,已經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3.2基金收益分配的規避問題
大多數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收益分配問題上一直都表現的不夠積極,即使有大的收益分配政策出現,都配合和服從于“基金凈值歸于面值(1元)”持續營銷的需要。而且不少基金都通過基金分拆這一辦法來達到規避基金收益分配的目的。假如某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某個基金投資品種原先的每份凈值是2元,在基金份額分拆后,將原先的每份基金變成兩份以后,其拆分后的每份凈值就變成了每份1元。根據基金收益分配的條件可知,該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不進行基金收益的分配了。
Wind資訊統計顯示,盡管經歷了2006年到2007的大牛市,但仍有接近20只2007年之前成立的偏股型基金從2007年至今仍未分紅。其中,華寶興業、華安、華夏、上投摩根等基金公司旗下均有兩只基金入選“鐵公雞”之列。
3.3推遲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問題
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既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做為管理基金的管理人和人所作出的“逆向選擇”,也包括市場監管者制度設計本身的原因。由于投資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存在比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作為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不會總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有時甚至會犧牲委托人的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產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基金管理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做為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契約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入。基金管理費收入是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股票型基金一般為1。5%)年費率計算。這也就是說基金管理費收入的大小最終取決于其所管理基金資產凈值的多寡。無庸置疑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資產凈值越大,也就可以收取的更多的管理費,而基金收益又包括在基金資產凈值之中,這就導致了基金管理公司減少基金收益分配的數額或者推遲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而這種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實現的基礎恰恰是建立在損害其基金投資人利益基礎之上的。
3.4基金收益分配不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
按照心理賬戶的理論,投資者們對各種資產進行投資時通常將這些資產劃分成不同的層次,也就是放置在不同的心理賬戶,投資者對待不同的心理賬戶有不同的風險態度。低層的心理賬戶通常要求的收益比較低,如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信用級別高的債券等,相對而言投資者要求安全,穩定,投資者在這一層的投資表現出極強的風險厭惡。所以對待這一層的投資者要保證收益分配次數和分配金額。而在高層心理賬戶上的投資通常要求收益很高,具有很大的增值潛力,如投資于高成長基金、股票等。投資者也能夠承受很大的風險,投資者在這一層的投資則表現出較強的風險偏好,因此對待這一層的投資者,他們追求的是長期的資本利得,所以收益分配次數和分配金額可以減少,但至少要保證規定的最低要求。而我國目前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實現利潤的90%,并且應當采用現金方式,這種規定無法滿足不同類型投資者對收益分配的要求。
4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的改進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在設計基金產品時,應根據基金產品特性擬訂相應的收益分配條款,使基金的收益分配行為與基金產品特性相匹配。
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在設計帶有分紅條款的基金產品時,應當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基金公司在上報產品的同時,要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說明書中約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應載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以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第四,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應該約定: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最后,基金合同中若約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條款,應詳細說明該條款的含義,“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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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架構缺陷
目前我國契約型基金的治理結構存在內在制度缺陷,未能對基金管理人形成行之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是內部人控制問題產生的內部原因。這表現在:
1.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一方面,基金持有人由于高度分散且存在搭便車心理,實際上并沒有興趣參加一年一次的、代表其利益的基金持有人大會,因此,他們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帶有極大的滯后性、虛弱性。另一方面,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也形同虛設。這是因為:其一,我國目前基金發起人主要是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本身,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身份重疊,而且,作為基金主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時又有權決定基金管理人的選聘和撤換(經批準后),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獨立性;其二,基金托管業務目前已成為商業銀行一項新的表外業務和利潤增長點,銀行(托管人)在利益驅動下,有可能縱容、遷就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影響其監督效果。因此,目前對基金管理人有效監督機制的缺乏,是導致基金內部人控制問題的一個重要因素。
2.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目前我國基金投資基金的激勵機制主要表現在,基金管理人獲取收益的主要手段也就是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資產的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基金管理運作費用,沒有利益分成,激勵機制乏力。在既缺乏有力的制約又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的投資專家就極有可能結成聯盟合謀牟利。激勵機制的缺乏,也是導致基金內部人控制問題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 證券投資基金的外部治理缺陷
1.證券投資基金法仍需完善。2004年6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和實施,雖然為基金業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廣闊的發展空間,但仍有許多方面有待完善。比如,在開放式基金的短期融資問題、混業經營問題、私募基金問題、基金持有人話語權、信息披露等問題上存在空白或對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保護不足。另外,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較短,政府對基金業的監管缺乏經驗與力度也是我國基金業內部人控制產生的重要原因。
2.缺乏有效的市場競爭。如果缺乏有效的市場競爭,沒有競爭性的基金市場和經理人市場,來自公司外部的治理機制不能或不能充分發揮對基金管理人的約束與激勵作用,容易滋生基金內部人控制問題。在我國,目前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尚未形成,主要表現為:一是基金本身的市場規模很小,開放式基金比重太少,投資者選擇的余地不足,沒有形成競爭性的基金市場;二是沒有競爭性的基金經理人市場,基金經理人中大部分是帶有計劃特色的行政任命的,是一種非市場選拔機制,在一種沒有競爭的環境下,通過為投資者利益最大化服務來發展自己的意識還比較淡薄。
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治理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