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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24 15:13:2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工程結算的相關法律規定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糾紛;有效防范
伴隨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工程領域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陸續暴露出許多弊端和問題,而其中最常見的一類就是合同糾紛的問題,這不但給建筑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并且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聲譽,對于企業未來的經營發展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1 建筑工程合同具體特征和要求
1.1 建筑工程合同即是工程承包方負責工程的具體建設,而發包人負責支付價款的一種合同。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
1.2.1 主體一定要具備一定的資格。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各方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具備達到國家相關規定的注冊資本;擁有所從事建設工程的相關資質以及工作人員;擁有從事建設工程的技術裝備;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一些其他條件。
1.2.2 工程項目的合同中的標的需要是基本建設的工程。
1.2.3 國家進行行政干預,也就是國家要針對建筑合同進行有效的監管。
1.2.4 應為要約式的合同,合同需選擇書面的形式。
2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2.1 合同效力進行確認的原則
2.1.1 簽署合同需要遵循的原則。建筑工程合同應當屬于民事合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應遵循:平等原則;民事的權益享受法律的保護原則;誠實守信的原則;禁止濫用權力的原則以及共同協商的原則等。
2.1.2 合同效力確認需要遵循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以下的審查:合同具體內容是否合法;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當事人表達的意思是否真實;合同是否具備相關審批的手續。
2.2 如何確認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的效力
針對承包方和發包方的從業資質進行審查;針對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及行業政策和是否違背了國家與社會利益進行審查;針對當事人表達的意思是否真實進行審查;針對合同是否通過了相關的程序進行審查;針對建筑工程的總分包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2.3 有關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分述
2.3.1 存在以下情況的,簽署的建筑工程合同視為無效。(1)工程承包方或個人不具備從業資質。(2)工程投資計劃沒有按照國家相關的程序進行。(3)工程承包方把所承包的所有工程轉包于第三方。(4)工程承包方在將全部工程分解之后,然后借分包的名義進行轉包第三方。(5)工程承包方沒有經過建設企業的允許,私自將工程分包出去。(6)工程分包的單位又將所分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2.3.2 承包人和發包人簽署沒有取得相關土地及建筑規劃等許可以及手續的建筑工程合同,視為無效。
2.3.3 承包人所承包工程超出了自身的建設資質,但是承包人實際達到了工程所規定的要求,并最終通過驗收合格,合同則視為有效,應當按合同規定執行。
2.3.4 需要公開進行招標的工程,沒有進行招標,合同視為無效。
2.3.5 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對于工程款如何結算,或是有過約定不過合同雙方私下完成結算的協議應當有效。
3 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糾紛
3.1 工程建設質量的糾紛。對于工程完成以后存在的質量問題,導致無法按照預期的設計和功能進行使用,這類工程質量的糾紛十分常見。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明確責任的歸屬。
3.2 工程工期上的糾紛。工程建設的進度較為遲緩,無法按合同中規定的時間順利完工,導致了經濟上受到了損失,這種拱起糾紛也較為普遍,這方面的責任通常來自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
3.3 工程價款以及結算引起的糾紛。導致這類糾紛產生的原因通常是合同中的工程造價要低于工程實際的造價,或者是因為國家的相關政策導致了工程加大了投入以及由于地質等出現了變化以致在建筑設計上產生了變更,工程承包人不能依照原有的價款完成建設,進而要求發包人對差價進行補償。
3.4 分包產生的糾紛。近些年,由于分包發生的糾紛是施工單位面對的比較普遍的法律糾紛,一般產生于工程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兩者之間,同時也存在工期、質量以及價款等方面。
3.5 “黑白合同”導致的糾紛。這種“黑白合同”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由于當事人想要逃避相關建筑監管部門的約束,進行逃漏稅行為以及在工程進行招投標的過程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對同一個工程項目簽署兩份或者更多有關工程質量以及工程價款等在內容上不統一的合同。
4 針對工程合同出現糾紛的防范措施
4.1 落實好合同的評審工作。在未簽訂合同以前,對于合同的審批要按照程序嚴格的進行,法律顧問應當盡早參與到合同的擬定中去。必須將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仔細研究,認真同合同內容進行對照。工程合同的簽訂,一定要保證無違法的條款,以保證工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2 對合同的對方自信進行認真調查。一些重大的工程合同,必須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定程序以及投資計劃等進行制定。所以,先要對所建項目的相關準建手續、具體的投資到位、業主實際的資金情況、業主的經營范圍以及相關的證照期權與否等一系列情況進行認真的調查。
4.3 強化履行合同期間的監管。合同進入到履行的階段,一定要隨時參照工程合同與相關法律做好監控,加強同各方的協調,給合同履行提供一個最佳的外部環境。
4.4 工程款回收進行的法律監管。施工單位在完成規定的建設任務以后,根據合同收回約定的工程款,這是企業所獲經濟效益的最好體現。需要按照合同以及相關規定,盡可能快的獲得工程款。按照具體需要,可選擇訴訟以及非訴訟的手段。
5 結語
作為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切實落實好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好自身的權益,掌握工程合同具體的特點,對于可能出現的糾紛,要有針對性和可行性的措施,對合同加強管理,避免法律糾紛的發生。
參考文獻
五種情形會導致合同無效
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領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調整,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頒規章中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強制性規范就有60多條,如果違反這些規范都以認定合同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維護合同穩定性,也不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破壞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
我們認為,實際上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有的屬于行政管理規范,如果當事人違反了這些規范,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但不應當影響民事合同的效力。從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的內容看,可分為兩類:一是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的,二是維護建筑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條和第4條將這兩大類分為以下五種情形:一是承包人示灄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五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當然,《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也應當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七種狀況下法院支持合同解除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法定解除主要是適用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督忉尅返?條和第9條的規定,主要是對合同法第九十四條關于合同解除權規定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具體化,其目的是通過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防止合同隨意被解除,從而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實際履行。
《解釋》第8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承包人的上述行為都屬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并且會導致發包人按質按期獲得建設工程的合同目的難以實現,依法應當準許發包人解除合同。
第9條規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權。該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是未按約定支持工程價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四個時間可作為欠款計息起點
從法理上講,利息屬于法定孳息,應當自工程款發生時起算,但由于建設工程是按形象進度付款的,許多案件難以確定工程欠款發生之日,因此,過去各級法院對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應當從何時計付,認識不一,掌握的標準也不統一。有的從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起算,有的從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起算,還有的從終審北大新技術公司確定工程價款給付之日起算。
為了統一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計付時間,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解釋》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之日。
建設工程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建設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種交易行為,可見《解釋》實際上是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情況,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分成了三種情況:一方交付商品,另一方就應當付款,該款就產生利息;建設工程因結算不下來而未交付的,為了促使發包人積極履行給付工程價款的主要義務,把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作為工程價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當事人因結算糾紛到法院,承包人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發包人要求履行付款義務之時,人民法院對其合法權益應予以保護。
1.在合同成本中包含分包成本的方法
這種方法是將分包成本直接在合同的總成本中表現出來。在這種方法下,需要總承包單位把對相應承包單位的支付資金當做施工成本,在與企業承包的工程進行統一的會計核算。這種方法需要工程分包單位通過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種成本投入的發票提出相應的結算單,并且能夠將承包單位的經濟效益和成本投入明確的反映出來。但是這種會計核算方法忽略了營業稅,并且沒有考慮到附加稅金中的分包部分,就很容易在最終結算的時候出現差錯。
2.在合同成本中不計稅金的方法
這種方法就是在合同的成本中將稅金計算在外,只對沒有稅金的成本進行反映。這中方法很好的解決了由于沒有考慮到稅金問題而出現的最終結算的偏差。但是,在這種方法的實行過程中會出現總承包單位對分包業務進行資金投入時的分包成本沒有包含稅金,而工程分包單位在結算時包含稅金的現象,從而導致結算偏差。同時,這種方法并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并且不能夠有效的反映出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成本投入情況,從而在對生產總值的衡量過程中出現問題。
二、兩種會計核算方法的比較
1.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第一種會計核算方法中,項目總承包單位的會計分錄是按照借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差額部分,貸記應付賬款;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稅金,并且對分包部分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稅金給予統計,貸記應付賬款。這種方法由總承包單位統一進行會計核算,記錄簡單,但是需要項目總承包單位對整個工程實施的分包單位進行統一的監管。第二種會計核算方法中,要通過項目分包單位和總承包單位進行分別核算。項目分包單位借記應收賬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營業稅金即附加。項目分包單位的成本投入是通過項目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提供與結算單的金額相應的發票,再從項目總承包單位處獲得的。總承包單位的會計核算項目包括借記應付賬款和貸記銀行存款。當分包單位從總承包單位處獲得了相應的工程資金之后,會計的核算科目為應交稅費—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銀行存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總承包單位的最終營業額是通過總承包企業依據整個工程的產值收入對工程的總價款進行計算,用計算值減去對各個分包企業的工程投資來得到的。工程總承包單位通過對分包單位的稅務憑證和工程進行分包是與相應單位簽訂的合同到稅務部門辦理相應的繳稅手續,對稅務進行繳納。
2.收入與成本的反映的比較
第一種會計核算方法,即在合同成本中包含分包成本的方法,在收入與成本的反映方面較全面。這種方法雖然與《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有一定的偏差,但這種偏差是在法律的允許范圍內的,不會影響總承包企業的最終核算。這種方法在制定成本的時候就對分包成本進行了相應的統計,無論是在建筑工程方面還是合同制定方面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這種方法將分包單位的工程收入納入到了整個企業的收入中,方便會計在進行處理時增加宣傳費、接待費、物料損失費、設備損失等費用,能夠達到合理避稅的效果,能夠從某種程度上提高企業的經能夠濟效益。第二種會計核算方法,即在合同成本中不計稅金的方法,雖然能夠滿足相關稅務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但是由于在合同的成本中沒有將稅金計算在內,所以不能對總承包單位在整個建筑項目中的收入與成本有效的反映出來,并且不能夠像第一種方法那樣起到合理避稅的效果。
3.稅務報表的核對
第一種會計核算方法在向稅務部門和相關審計部門報送報表時,需要總承包企業將所有的報表進行整理和上交,這就加大了總承包企業的會計工作量。在上報報表的時候,需要總承包單位對各個分包單位的成本投入、資金收入等進行統一的信息采集和登記,工作量大而且容易出現偏差。相比較而言,第二種會計核算方法在向稅務部門和相關審計部門進行報表報送時的工作就簡單的多,因為各項報表可以通過各個分包單位的總結進行統計上交,總承包單位財務報表的相關數據可以直接從單位的財務系統章導出,不需要進行調整,并且能夠對工程的成本狀況和稅金繳納情況進行清晰的統計和反映。這大大減少了總承包企業的工作量,并且對各個承包單位進行了合理的工作分配,對實現財務核算的高效性有著重要意義,對整個工程的總成本費的統計有著積極影響。但是這種方法由于沒有考慮到稅金,在總承包單位進行成本金額與分包單位提供的結算單的核對中容易出現問題。
三、結語
土方運輸施工合同書閱讀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愿將 甘肅酒泉駝馬灘煤田的開采和土方剝離 運輸工程的施工任務交給乙方。為了明確雙方權、責,確保工程的進度與質量要求,在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依據《建筑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 甘肅酒泉駝馬灘煤田
二、 工程地點: 甘肅省酒泉市肅北縣馬鬃山鎮
三、土方方量(暫定):
四、 工程價款及運距:
本協議價款采用 固定稅后價格 方式,運距在 公里內每立方 元,超出100米,每立方增加人民幣0.10元,即運距每超出 公里,增加價人民幣 元/m3;挖深10米以下,10米—20米每立方增加2元, 米— 米每立方增加 元;
五、 付款方式:
本工程采用 按天結算 付款的方式,每 天結算一次;結算款按照甲乙雙方核準方量日 內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量總價款的85%,但是在第二次付款時必須結清第一次余留的15%,以此類推。
六、工期:
開工時間: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總工作天數 天。
七、 工程量的確認
乙方在每月的 日、 日、 日、 日、 日前向甲方以書面形式提交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乙方所上報的工程量予以簽認。
八、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
1) 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各項施工文件以及地質報告、圖紙等相關資料,確保乙方進場后能順利施工;
2) 甲方負責提供乙方的生活住所,保證施工中所需燃料的供應,燃油價格為市場價格即每升 元,以及路面的平整,確保乙方每天順利施工;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如期全額支付工程價款,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遲支付時間; 甲方必須在乙方提交工程量理由推遲簽認工程量的時間;
3) 甲方負責協調各方的關系,確保乙方的順利施工;
4) 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要求進駐施工現場的,甲方有權與乙方解除合同;
5) 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的正常施工每月在25天以上;
2、 乙方
1) 乙方在合同簽訂后 日施工車輛進駐施工現場,并及時組織施工,按甲方指定的地點堆放運輸物;
2) 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遵守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落實各級安全責任制,完善安全保障體系及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3) 接受甲方對施工現場進行的安全與文明施工檢查,對甲方檢查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十、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進場或者進場后不能施工,超過 日,甲方每天支付乙方賠償金 元/天,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2、因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超過 日,乙方有權停工,因停工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按照乙方每日的實際工程量的60%支付賠償違約金;
3、因乙方無故停工或怠工而拖延工期,超過 日,支付甲方違約金 元/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十一、其他
1、如遇不可抗力,工期順延,所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
2、施工期間乙方所耗燃料,結算時甲方按照合同價格自行扣除;
3、甲方指定 為工地現場負責人, 為替補負責人;乙方指定 為工地現場負責人, 為替補負責人如需更換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4其他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區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附則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工程價款結算完畢后終止;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法律效力等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石方承包運輸合同模板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甲方發包,乙方承包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雙方本著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共識并簽訂以下條款: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取土地點:
3、承包方量:
二、承包內容
1、車輛安排:本工程約定于年日正式開工,清運車輛為:自卸單翹工程車,第一批車輛不能少于 臺。于開工前必須進場,根據工作面需要增加運輸車輛,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
2、承包單價及運輸里程:運輸單價單運為:元/噸人民幣(不含挖機裝車費用);運輸全程公里數為 公里,如運輸里程超 公里,每公里每噸增加運費元人民幣,以此類推(以上報價均不含爆破、不含稅票,若需稅票,甲方負責稅款)。
3、土石方計量方式:按每部車輛實際裝載過磅噸數計算。
4、結算方式:銅管定第一個月,甲方必須當天對賬結算,并于第2天中午12點之前將運費進行結算付清款項由甲方轉入乙方指定賬戶。合同簽定起第二個月起運費按月結算。每月15號前結算上月運費。如甲方違約,乙方可以立即停止運輸,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并負責經濟賠償。
5、乙方指定以下銀行賬戶作為乙方收取甲方運費的唯一有效的銀行賬戶:
戶名:
帳號:
開戶行:
三、運輸質量
1、乙方必須按甲方所需的車輛數及時調度。乙方應派專人每日向甲方交付票據,計入乙方日常運輸臺賬,由甲乙雙方指定經辦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作為日后運費結算的基準和依據。并協商工作事宜。合同雙方均不得采用虛假記錄、或其他方式在運輸數量上弄虛作假。如甲方弄虛作假,必須按虛假部分運輸車輛數量的運費的十倍計算,作為違約金賠償乙方;如乙方弄虛作假,除虛假部分的運輸車輛不得作為運費的計算依據外,還必須按虛假部分運輸車輛數量的運費的十倍計算,作為違約金賠償甲方。
2、乙方運輸車輛應按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內進入施工現場,開展運輸作業,根據工作面增加車輛由甲方決定并提前通知,乙方應予以最大配合。
3、乙方必須按甲方指定的工作進度、作業時間、工作面、運輸起止地和運輸數量完成,運輸、卸車等任務,不負責卸土后場地平整。
4、乙方建立按時作業制度,不得遲到、早退、因車輛維修或其他特殊原因方可暫停運輸作業。
四、甲方責任:
1、甲方提供土區給乙方土石方量,及提供施工場地的照明設備,甲方必須配備足夠的挖掘機給予乙方及時裝車,甲方必須配備足夠的爆破設備及破碎設備,以保證充足的土石方量供乙方及時裝車。
2、甲方處理好轄區內政府部門以及周邊群眾之間的關系,并負責環保、城管(城建)、派出所、運管、交警、路政等部門的理順關系,并保證乙方運輸車輛在運輸期間的道路通及順利運行,如相關執法部門查扣乙方運輸車輛,所有扣分,扣證、車輛割斗及罰款費用一切由平方負責處理和支付(在乙方車輛手續齊全的前提下)。如遇至當地村民的干擾及相關執法部門查扣車輛,所造成乙方機械與車輛停工24小時(含24小時)以上的,自停工之日起由甲方賠償給乙方每臺車(含挖機)每天 元人民幣作為誤工費。
3、除惡劣天氣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響作業及車輛維修外,必須確保乙方車輛正常運輸,施工作業時間為:早上 點至晚上 點,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機械與車輛停工,甲方負責賠償乙方每臺車(含挖機) 元/天作為誤工費。
4、甲方負責處理道路修復、清理路面撒漏泥土等問題。由甲方辦理手續問題造成乙方車輛割斗的費用和損失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5、甲方有權對乙方人員的安全和技術檢查,有權糾正、制止、處理現場各種違章作業和不安全行為,對乙方違反公司制度、方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進行教育,并按規定處理。
土石方運輸合同格式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雙方在承包運輸過程中承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保運輸順利完成。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并同意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工程內容
運輸土石方,甲方將根據工程項目所確定的地點、工程進度和運輸數量的要求,對乙方運輸任務進行統一分配、管理、調度和指揮,乙方必須服從。
第二條:工程承包運輸時間價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時間為一年,即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單價以本工程單趟運距為 1500米以內,按每立方3元人民幣計,(此為完稅價)。
3、每次結算以計量驗收單為準,路程以雙方共同核實實際路程為準。
4、付款方式:日清月結。
第三條:燃油費用
甲方負責提供充足的燃油,乙方結算燃油的費用,甲方提供的燃油不得高于市場價格。(燃油必須符合車輛出廠要求及工作環境的要求)。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工程爆破。
2、甲方統一管理、調度和指揮。
3、甲方無條件負責乙方司機的住房問題。
4、甲方在每月前給乙方制訂當月的土方量。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當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土石方運輸任務。
2、乙方運輸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調度和指揮。
3、違章開車等,造成大小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六條:其他責任
1、乙方車輛進場后,甲方必須在當天安排開工,如拖延工期,挖機甲方按1800元/天賠償、汽車按300元/天賠償乙方損失。(每月雙方可有3天的停工日)
2、甲方在正常工作中不得隨意停產,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誤工,乙方不屬違約并且甲方應按1800元/天標準補償乙方的損失。
3、在工程作業中,甲方爆破造成人員傷亡的,乙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甲方確保完成爆破任務,不得影響每臺挖機每天1500立方的工作量。
5、乙方可根據甲方工程量的要求增加車輛。
6、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第二條約定及時支付乙方運費,如未能按時支付運輸款,乙方有權利停工,造成的誤工,由甲方承擔一切后果與責任。
7、乙方車輛在進入甲方工作區域內,甲方先付乙方托用費8000元整。
8、甲方必須保證乙方工作期限,如提前解除乙方的工作期限,甲方必須無償支付乙方的托運費,并承擔一定的補償費(補償費由雙方協商擬定)。
9、在正常工作中,車輛出現需維修問題,費用由乙方自理。在維修期間,延誤甲方工程不得算乙方違約。
10、甲方制訂的工作量每月不得小于18萬方、不得大于24萬方,如增加或減少工作量,甲乙雙方必須提前一月協商解決。乙方如不能完成甲方制訂的工作量,甲方有權不付乙方當月的工程款。
第七條:其他約定
1、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規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約定解除事項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義務的履行。
2、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合同爭議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定程序解決。
3、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4、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或其簽約代表簽署后生效。一式兩份,由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關鍵詞項目;實施;階段;工程;造價;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w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project implementation stage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manageme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for real life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unit is introduc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of th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Keywords projects; Implementation; Stage;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2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建設工程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在促進整個社會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中主要組成部分,從自身角度出發的最終目的是盈利,對各項工程造價管理直接關系到施工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1、建設工程造價控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工程造價管理中普遍存在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三超”現象,說明了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管理和控制,非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成本的管理與控制。就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而言,造價的管理與控制是整個工程建設項目三大控制中核心的控制內容,而這個核心的內容將貫穿于投資決策、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建設施工和竣工結算等各個階段,涉及技術、經濟、管理、政策等各方面,可以說是一個錯綜復雜的系統工程。控制工程造價首先在于項目實施之前的項目決策和設計階段,項目設計階段這一階段的設計費支出只占建設工程全壽命費用的1%以下,但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卻占75%以上,其次就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對工程造價進行嚴格的控制和管理,最終順利竣工結算,完成整個項目的建設過程??刂乒こ淘靸r不僅僅是防止投資突破限額,更積極的意義是要促進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加強管理,使人力、物力、財力等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做好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對保證和加速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項目投資決策和設計階段的造價管理與成本控制
在工程項目的投資決策和設計階段,項目規模的大小、建設水平的高低、建設地點的選擇、施工工藝的采用和相關設備的選用等都會對工程的造價造成影響。要合理地確定工程規模的大小,明確建設標準水平的高低即施工中的各項指標,建設地區要盡量選擇靠近原料、燃料提供地和產品消費地的地方,以減少施工中的運輸費用和流通時間。施工中工藝、設備的選用要遵循先進適用、經濟合理原則。最后,還要對不同的施工方案進行技術和成本的比較,科學決策、正確判斷。
3、工程實施階段對造價的管理
工程實施階段是建筑產品形成階段,對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管理來說也是最難、最復雜的階段。此階段除伴隨施工的時間推移發生的其他建設費用外,大量的投資資金通過施工這一環節不斷“物化”,最終形成固定資產,實現項目投資。有效的造價管理可以很好地調節發承包雙方的行為和利益,降低業主的投入成本,增加項目利潤,尤其是在低價中標的情況下,既要保證工程質量,規范承包商施工行為,又要使施工單位有一定的利潤空間來維持企業的生存發展。
3.1嚴格管理工程變更程序
有效管理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是不可避免的,但要進行有效的管理。為預防施工圖產生漏洞,除在審核時把關外,還應在開工之前,組織甲乙方圖紙會審、設計院技術咨詢,盡量提早發現糾正漏洞。設計變更應盡可能提前,變更發生得越早,損失越小,反之就越大。為此,必須加強設計變更管理,盡可能把設計變更控制在施工階段初期,尤其對影響工程造價的重大設計變更,更要用先算賬后變更的辦法解決,使工程造價得到有效控制。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計量、支付、變更的管理辦法,突出事前控制,強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舉例廈門同安工業集中區(湖里園)一期永久用電(配電室)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對電纜管線的線路進行現場確認,發現其中一段線路設計于一幢大樓下面,不便于施工,及時與監理、設計、業主溝通,更改了設計圖,避免了工期的耽誤,和可能造成的返工。
現場簽證是工程建設過程中一項經常性的工作,現場簽證貫穿于整個項目實施階段,是業主方投資控制的組成部分。如果發生工程變更、現場簽證應及時與監理單位、業主單位進行溝通,對由于業主方原因引起的簽證、現場施工條件不符和設計引起的變更或是清單中漏計算的工程項目等,要及時收集數據信息,并且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做估算,與各方協商解決,若影響較大,要尋求可行方法,避免“盲目上馬”造成損失,同時做好工程變更“上馬”后相關證據保全,爭取在決算審核、工程索賠中尋求有利地位。舉例廈門雙浦路道路工程,由于工期緊,采取邊拆遷邊施工道路的策略,由于業主方拆遷工作不順利,導致道路的施工無法連續進行,因此產生多次機械進退場的費用,但是施工方沒有引起重視,沒有收集相關證據資料,導致該費用得不到結算,損失7.5萬元人民幣,而總的變更造價僅40.67萬元,損失比例達18.4%。而另一工程廈門現代物流園區國貿泰達堆場工程,由于開工時間延遲,施工地點長滿了雜草,施工單位及時拍照留證,與業主溝通,最終順利增加了除草皮的費用,為自己爭取了主動性,合法取得收益。
3.2深入現場及時了解、收集相關信息資料
造價管理人員要深入現場,及時了解情況,注意收集可能會引起造價調整的各類資料,核對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完成的時點。對于一些大型工程,由于施工工期較長,若合同規定可按物價指數進行價格調整例如材料價格變動幅度較大,則要注意物價指數的變動。發現問題要及時與監理,業主溝通,共同確認問題所在,及時簽證已備結算使用。
在施工索賠的過程中,承包商根據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對于并非自己造成的損失,或承擔了合同規定之外的工作所付出的額外經費時,承包商可以以經濟和時間為賠償要求向業主提出索賠。索賠過程中,施工單位要收集整理資料,以證明索賠合理,并對索賠事項對工程造價的影響進行估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業主方也需對索賠事件進行核實。
[關鍵詞]基建項目;審計監督;效能
[DOI]10.13939/ki.zgsc.2016.42.099
基建項目關系到生產、生活的基本質量,很大程度上也是投資效益的重要體現。對基建項目的審計,既是對工程建設的監督,也是對項目資金的監管。從更內在的層面上看,還是對投資經濟效益的考核。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化程度提高,基建項目投資主體漸趨多元,利益關聯方更加復雜多樣。基建項目的審計工作,不僅關系到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一定程度上還涉及經濟與社會生活的繁榮穩定。
1 目前基建項目常見的審計問題
自21世紀以來,國內經濟發展持續穩定增長,基建項目也呈現爆發式增長,在繁多的項目建設過程中也暴露出相關審計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大體上可整合歸納到以下幾方面。
1.1 目招投標審計流于形式
基建項目涉及規劃、設計、建筑、環境、評估、監理、財務等諸多環節,涉及專業技術領域較廣,項目招投標考慮的專業因素多,對審計工作就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再加上不同的基建項目,有著相對應的技術標準與專業規范,這進一步增加了審計的難度與風險。
項目設計是否滿足既定需求,各項參數是否科學合理,各項手續是否合法完備;招投標過程是否公開透明,相關招投標要求是否合法、合理、必要,有無權利尋租、暗箱操作問題等均需要逐一把關。一旦審計監督松懈,有可能因設計、勘察、預算等前期工作不嚴謹導致項目中途調整、變更等問題,不僅增加了建設成本,還會降低投資的回報效益。
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對基建項目前期工作普遍重視度不夠,審計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招投標階段缺乏相應的審計標準,也未建立相應的評價體系,隨意性和主觀性程度較高,不利于項目的順利進行,也對后期審計工作有一定負性影響。
1.2 項目合同簽訂不規范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權責的法律約定,有著嚴肅性和規范性要求。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基建項目對合同的重視程度不夠,完成了招投標確定合作單位后,往往就主要項目要求與任務內容簽訂合同,合同中未遵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諸多細節進行詳細約定,對于許多關鍵環節的技術要求未作詳細要求,對于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和后續工作沒有對應銜接的措施。合同簽訂條款粗疏、詮釋余地大,科學性、嚴謹性有所不足,法律權責很難受到有力約束,甚至還會出現合同內容和招標文件要求出現沖突的情況,這些都增添了基建項目審計的難度與風險。
1.3 工程造價審計滯后
基建項目涉及資金運作與使用,理應加強審計監督,但現行的做法往往都是事后審計,在項目竣工后進行相關結算和審計。這樣一來,只是事后的管控,無法在項目進行過程中予以及時有效的同步監督。盡管審計貫穿于項目的全部過程,理論上在項目前期、建設、竣工的每一個階段都能予以監督,但事實并非如此。由于現行審計方法缺乏對整個項目執行過程的監督、跟蹤設計,審計工作并未能參與到基建項目的具體執行中,審計監督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對于工程造價、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經費使用等,均無法進行及時、有效的審計監督,無法減少或避免項目建設期間可能出現的損失。
1.4 項目規劃科學性弱,工程建設隨意性大
多數業主方在投資前缺少科學系統的規劃,未對建設項目進行充分論證,很多情況未被納入項目進行全盤考慮,規劃設計上缺乏綜合性、兼容性、前瞻性。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一旦出現新的狀況或需求,往往臨時調整或變更原定方案,甚至出現建設施工階段臨時終止、項目重新進行規劃設計的事例。這樣一來必將拉高項目執行成本,項目建設進度與質量也會受到明顯影響,增加了工程審計的復雜性和難度。
施工操作是否與合同一致,建設、維護、違約賠償等細節事項是否制定相應的制度措施,項目進程正常與否,進度款項是否合規,材料價格是否合理,工程量核算是否準確等,這些都需要特別注意,稍有疏忽就可能帶來審計風險。
2 提升基建項目審計效能的途徑
為有效降低基建項目審計風險,提升審計監督效能,對上文所梳理的常見弊端,本文試著給出具實用性和針對性的建議,以期能夠進一步提升基建項目審計工作成效,為基建工程項目建設提供良好的執行保障。
2.1 招投標公開、規范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大部門基建工程項目中,項目金額超過50萬元的項目必須有招投標工作,并且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對于沒有中標的單位,應該根據法律規定及時發送通知書,并且還要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督和審查,尤其是專家組的組成過程及成員的合理性、整個過程的保密性、招投標條件的合法性。
要做好項目審計工作,須將整個項目全盤納入審計監督中,確保符合法律程序。在實際操作中,需要特別注意項目是否合法合規,審批備案手續是否齊全;招標人身份是否合法,項目資金有無保障,資金來源是否正常合規;是否具備技術實力、從業資格,能否保證項目順利實施。
2.2 規范合同管理
項目合同是竣工結算的重要憑證,更是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減少經濟糾紛、提高審計效率的有力保證,基建項目業主方當對合同管理予以高度重視。合同內容要保證與招標文件一致,加強審計監督,確保沒有內容上的偏離,從而減少審計風險,使得基建工程審計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審計人員要重點關注合同中關于造價、質量、技術標準等內容,通過查找,核對政府、部委相關制度和標準,減少模糊空間,盡可能將內容予以清晰明確,增加法律的保護效果。同時,這類內容也是關乎項目建設質量的重要內容,在今后審計監督檢查時要進行重點管理。此外,還要明確項目建設中相關部門權利和義務,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條例,對合同簽訂、合同保管予以科學、嚴格的管理。部門間注意加強協作,共同實現提高合同管理質量的目的。
2.3 加強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聯合
審計工作是一項系統工作,不只是一個部門的工作,還需要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只有充分的溝通和配合,才能綜合全面掌握項目,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內部審計要防患于未然,在項目前期,業主方就應開始審計相關工作,從基建工程的源頭開始對項目進行監管,引入審計工作人員全程參與到工程項目,對招投標、工程建設、竣工驗收結算等環節保持同步審計監督。全程跟蹤項目進行,充分發揮審計部門的作用,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將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并及時處理,在沒有造成損失前處理好。
選擇外部審計要綜合考慮事務所的技術力量和業績信譽,簽訂合同時要明確職責與要求,建立健全外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對委托的項目審計結果也要仔細復核,盡量減少錯誤,確保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2.4 政府部門加強管理
在基建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部門要嚴格把關,堅決制止隨意更改圖紙、變更簽證的情況,避免出現進一步擴大和跟風的現象,因為這不僅會提高工程造價,還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因客觀環境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的變更有時難以避免,政府管理部門需要進行甄別,對無故變更、違法變更申請要予以制止,要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變更簽證法律法規。
2.5 加強竣工結算審計
基建項目審計要堅持原則,牢牢堅守尺度,做好竣工結算審計。嚴格依照合同條款細節,逐項對照驗收,保證決算材料的嚴謹、準確。對于與合同不相符的事項,需要驗收具備法律效用的具體證明。對于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違法現象,要按照國家法律文件以及合同中約定的處罰條款予以處理。對于不良的項目受委托方要予以登記,錄入本地或政府誠信n案,在法律法規支持的情況下,可以將不良企業信息予以共享,便于其他單位在相關項目中予以參考評判。
3 結 論
從基建行業整體來看,盡管我國目前多數企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還存在不少需要改善的地方,但由于各級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幫助及配合,整體變化還是非常明顯,審計工作正朝系統、科學、嚴謹、規范方向發展。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僅要加強外部監督,還要注意審計部門自身的強化提升,加強隊伍建設,審計工作人員應該深刻明白職責使命的重要意義,時刻保持警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要求,不斷學習提高專業技能,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基建項目審計發揮作用,做出成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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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處理這種糾紛的前提,應首先明確產生糾紛的前因、性質及后果,只有這樣才能總結出適合當前建筑市場現狀的審判思路。
一、墊資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裝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問題多種多樣,故作為建設單位(甲方)和施工單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會發生多種類型的爭議,例如有關工程質量、工期、工程結算等問題。近年來,由墊資建房所引發的糾紛呈明顯增加趨勢,逐漸成為建筑安裝合同糾紛中的主要表現。
(一)何為墊資建房
根據《建筑安裝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建安合同中,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一經簽訂,建設單位即應依約先向施工單位預付一定數量的工程備料款,該款一般為總造價的30%;施工單位以此來啟動工程。以后建設單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進度撥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設單位應支付工程結算款總額的90%-95%,剩余5%-10%做為建設單位留置的質量保證金。工程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從此款內撥付。保修期滿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資金來源應為建設單位貸款或自籌,且建設單位應保證按時按量撥款。相對而言,施工單位的義務主要為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墊資建房,顧名思義,即是由施工單位通過向銀行貸款或自籌先行墊付工程資金,從而無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設單位義務。一般來講,實踐中往往為施工單位首先分期分批墊資施工建設單位在合同約定的每一施工段結束后再支付該施工段款項的一種結算模式。換句話講,就是施工單位自己先掏錢給建設單位建房,建好后,建設單位再付款的一種合同方式。墊資建房違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為國家政策所不準許。但墊資建房的糾紛仍層出不窮,這就是我們所要探討的問題。
(二)產生墊資的原因
墊資建房是我國房地產業不健康發展的一種產物。一般來講,作為施工單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為通過工程款獲取施工利潤。但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尚處于發育階段,特別是在房地產開發中,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關建筑工程公開招投標的競標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頒布了有關政策、法規,也缺乏有效強制力保證實施。造成在建筑市場中,一些未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產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單位,特別是一些實力雄厚的建筑公司為了在競爭中擊敗對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壓低報價,或以其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來爭取合同。承諾墊資施工即是其中一種方式。同時,其他中小建筑企業為生存,也不惜以向銀行貸款為代價以墊資方式參與競爭。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為建設單位。因為一些資金不足的開發商,僅憑有關部門批準的立項、規劃手續,就可以通過施工單位墊資方式進行施工,而一分錢不花地等著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開發商是以房屋的預售、銷售款來支付工程款,而將市場風險全部轉嫁給施工一方。如在筆者承辦的幾宗該類案件中,建設單位雖已實際占用了或已預售出建筑物,但開發商寧愿以此款去開發新的項目,工程款卻遲遲不予結算。最終導致工程因缺乏資金而陷于停頓。這就是墊資施工建房易出現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單位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建設單位)負擔的還貸風險及市場風險。有些觀點認為,墊資建房屬于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糾紛,且墊資行為是施工單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單位無法繼續履行約定,無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資金,違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但從客觀上講,墊資建房存在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由于在市場競爭中,施工單位較發包方是相對弱者,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墊資為代價。而資金來源中的一部分為自籌資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貸款而來,并以其先行起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一些材料費、設備費用往往通過賒欠其他單位的費用實現。與此同時,施工單位為減少資金投入及加快工期進度,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拖欠工人工資、材料費的做法屢屢發生,以此來緩解資金的緊張。由于施工單位工程款的回收情況取決于開發商的經營效果,一旦開發商銷售業績低于預計水平,就會導致建設單位無力支付工程款的問題,從而一系列問題均會相伴而來。所以,一般在墊資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除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工程款糾紛外,還常伴有施工單位與施工工人的勞務費糾紛、與材料商的材料款糾紛、與銀行的借款糾紛及工程質量暇疵等諸多問題。另外,因在施工中,隨著市場的變化,原材料、人工費等難免存在有調整變化,且墊資者還將承擔銀行利息及逾期罰息等,這些政策變化而產生的經營風險無疑也會添加到施工單位的身上。在筆者承辦的幾起墊資糾紛案中,上述幾種糾紛并存,與之相關連的訴訟近幾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勞務費)的激化,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作為建設單位,由于是由施工單位墊資,在資金上并無壓力,其給付工程款一般是從預售、銷售房款中支取。故雙方合同約定能否完全順利履行,主要憑借房屋預售、銷售情況而定。如房屋未能銷售業績不佳,建設單位一般總是以各種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順利銷售出房屋,建設單位也總是先考慮再次開發的用款,而對拖欠的工程款采取盡可能的回避、拖延態度。同時,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單位仍無法回收工程款,勢必面對銀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強大壓力;為了盡快解決債務困擾,施工單位不得不勉強滿足建設單位的各種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結算上的讓步、對搶工費及其他獎金的讓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墊資建房行為對嚴重損害了施工單位的權益,且對建筑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存在潛在危害性,其負面影響甚至波及社會諸多行業。
二、墊資建房的性質
墊資建房從表面上看是甲、乙雙方自愿的一種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設單位在自有資金短缺的情況下,通過施工單位提供資金的做法及時啟動工程。施工單位亦可在承攬到工程的同時,防止停產損失并獲取施工報酬和利益。從總體來講,墊資施工對施工單位而言只能在市場競爭中體現一些優勢,往往施工單位無法對施工期間墊資款項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從表象上看,僅為一種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墊資建房掩蓋了建設單位(開發商)資金不足的事實。國家有關規定明令指出,開發商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入必須到達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許預售。躲避開工前的審計,不僅欺騙國家,且受害的不僅是墊資施工的施工單位,更主要的是廣大消費者。其次,開發商建房的目的是為了出售,本身應屬其經營行為的生產環節,為其生產環節籌措資金建房是經營者承擔經營風險的義務。第三,利用他人資金生產,又不承擔風險及法律責任,帶有的更大欺騙性還來自同行業的影響。一方面冒充經濟實力雄厚,欺騙消費者,使用不正當的手段搶占市場,擠垮同行,破壞正常的房地產市場。另一方面將其市場風險轉移他人,又不承擔法律責任。該種方式的實質是兩個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它不僅嚴重的破壞了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而且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之間的非法資金拆借行為是嚴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贅述。故墊資施工行為從根本上講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無效行為。
三、審理實踐中對墊資建房案件的處理的原則
筆者在對幾宗類似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墊資施工往往會導致多種案件產生,也就會引起多方面問題的連鎖反應。在此,筆者認為處理該類案件首先應注意以下幾個原則問題:
(一)及時處理原則
由于訴訟期間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會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對建設單位而言按時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將房產投入市場以獲取利益;施工單位在審理過程中不免要承擔停工損失等;銀行貸款如不能及時返還會導致罰息的增加;材料商、勞務費等費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訴訟期間過長,難免使這些相關損失不斷擴大。故法院在審理中應本著及時審理的原則。
(二)全面處理原則
在審理實踐中,如果僅限于處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矛盾,而不考慮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會形成與施工有關的其它債權人利益的難以實現。在筆者審理的案件中,由于類似問題而導致的沖突使施工單位已處于無法經營的狀態,是法院通過將訴訟保全的部分款項(建設單位認可的欠款部分)先予執行并發放給債權申請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審理中應同時注重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謂全面處理,就是指在審理中全面考慮其他債權人的主張。當然這是以其它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并經過法院確認為前提。
(三)特殊處理原則
對于案件的不同情況,案情的不同發展,法院在審理中也應本著不同的處理方針。對于房地產案件這種事實復雜、爭議內容多樣的案件,在立法實踐中也出臺了不少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解決糾紛的法律和法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房地產開發聯建中的無效合同的處理辦法,就并非以無效合同一概而論,而是針對三種不同的情況作出了三種規定,對于實踐非常有指導意義。故筆者認為對于墊資建房合同的處理辦法亦應根據合同的多種履行現狀有特殊性、針對性地進行處理。
(四)審執結合處理原則
對于這類社會影響較大、涉及面較廣的案件,法院除應保證一個案件順利的審理完結,亦應盡可能地保證在執行過程中社會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實現,這也是法院審理案件、解決糾紛的最終目的。為了達到這一目的,筆者認為:重點應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對建設單位的房產(就是施工單位墊資施工的房產)進行訴訟保全措施,具體做法應以既能保證施工單位墊資投入的金額,又不影響工程的進一步施工為原則。單純的凍結財產只會造成停工損失的無端擴大,原被告雙方均會由此而產生新的紛爭。審理期間的保全措施應以保障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為根本,不能代替執行。但如果審理期間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備,建設單位一旦將項目轉讓或將竣工的房產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會使當事人及其他債權申請人的利益付諸東流,案件審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義。另外,筆者在審理實踐中還發現,一些施工單位不通過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強制措施,如占據施工現場及強占竣工工程以達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這種行為直接造成了建設單位的經濟損失及社會不安定的結果,甚至在有關部門的干涉下問題仍難以平息。故在審理期間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護雙方當事人、保障社會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徑,是審判工作的另一重點。
四、墊資建房糾紛的具體處理
根據上述審理該類案件的原則,筆者認為應在解決糾紛時特別注重區別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據不同案件的情況作出具體處理:
在該類糾紛中,首先應明確墊資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確合同的效力問題,才能為正確處理該類糾紛提供法律依據。墊資施工合同違背了國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關規定,顯然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單以無效合同處理辦法—合同無效,相互返還,恢復原狀—的原則處理該類糾紛是否合適,是這類案件面臨的共同問題。筆者認為:對于建筑安裝施工合同,尤其是無效的施工合同,絕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處理。首先,作為房屋的建設施工,是投入了巨資完成的項目。其中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雙重投入,如果將已建成或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恢復原狀",對資金的損失和浪費不言而喻。不單在墊資施工合同中存在這類問題,例如在施工單位資質不符、建設單位未辦理合法齊備開工手續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類似問題。故對于施工合同的無效處理辦法絕不能也不可能使用這種"夷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房地產案件審理的精神,對于不同類型的案件應采用切合實際的處理辦法。合同在實際簽訂時的復雜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會導致墊資施工合同處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筆者將分別加以闡述:
(一)未實際履行的合同雙方在簽訂了有關墊資合同之后,施工單位尚未進場開工或僅僅是辦理了開工手續雙方即產生矛盾。在該種情況下,人民法院首先應對合同中的無效部分作出認定,如果雙方對繼續履行合同達成共識,法院可以要求雙方變更或重新修訂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如果已無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對該合同在實際履行之前雙方的投入進行審核,一般建設單位會提出辦理開工手續、合同鑒證等費用;施工單位會發生進場或進場前的準備費用等,筆者認為:對雙方的上述費用,可以根據無效合同的過錯原則雙方應各自承擔,損失各自承擔進行處理。
(二)已履行完畢的合同這里所謂的"履行完畢"主要指施工單位承建的工程確已竣工,而建設單位拒不履行驗收或驗收后拒不結算義務的階段。對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備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條件,此時不可能以合同無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單位將工程恢復原狀。同時,建設單位如果要獲取竣工工程,也理應以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為前提。故對于雙方已履行完畢的合同解決重點應放在工程款的結算上。筆者認為:工程的結算可以主要根據原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并結合法定標準進行。因為原合同中雖然存在墊資的無效內容,但雙方對于結算的標準往往不違背法律規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額制等,均屬于國家規定的結算方式。對于合同當中所設定的工程驗收、工期、施工獎金的計算辦法等問題,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同樣可以雙方的約定為依據,予以實際處理。對于施工單位提出的為了獲得墊資資金而向銀行借款而發生的利息、罰息等費用,建設單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單位以未及時給付工程款為由不按期交竣而導致的經營損失等費用,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因施工單位所提出的給付墊資利息的請求,應比照企業間相互拆借資金的處理辦法不予保護;建設單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顯的過失。但應注意一點:當建設單位在驗收工程之后,對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應區別墊資利息,法院應根據建筑行業的同期貸款利息給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該類糾紛在實際處理中較為復雜。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質量,所以在處理中對涉及到每一問題均應分別情況具體處理。
1工程質量問題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對已完成部分的質量驗收成為難題。按照國家質量檢驗的有關規定,工程的驗收應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進行,但由于合同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國家質檢部門對此驗收申請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階段的工程驗收則主要應以在施工階段雙方的分段驗收和有關工程監理的報告為依據,分別對隱蔽工程和表露工程進行書面驗收。如無完整的驗收記錄,則應分清責任各自進行承擔。一般來說,該部分的質量驗收,除外觀形象有明顯不足外,應視為合格;對明顯不合格部分應計算出返工的工程量,從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結算問題尚未完工的工程結算也是較為復雜的問題。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結算起來較為困難。一般來說,應以施工單位所完成的形象進度進行工程結算。該形象進度可參考工程監理記錄,由有關評估部門進行形象進度評估,計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雙方確認的工程造價計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單位多是拖欠材料費及人工費,所以結算當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糾紛。對于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在一案中盡可能給予解決。例如有些材料購銷合同是由建設單位直接與材料商簽訂,由建設單位付款給材料商。對于由施工單位與材料商簽訂合同并拖欠材料費的情況,可以考慮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項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給予處理。
3關于工期問題在建筑安裝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單位違反工期的規定,延遲交付工程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建設單位的過錯造成工程停工,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支付停工費。而在墊資建房糾紛中,當雙方發生糾紛時,工程尚處于施工階段,且常會因涉及訴訟而發生施工停滯。對于工期問題,如果在一方提出訴訟主張時工程確實按照原合同的規定如期進行,對于工期問題也就不存在爭議。但對于工期停滯造成的損失,對建設單位的延期損失和施工單位的停工損失,筆者認為:鑒于因墊資所引起糾紛中存在雙方過錯,故雙方均應對此承擔責任。
4工程移交問題該類糾紛的最終處理結果應為合同無效后,如無法進行繼續合作,就涉及工程的移交問題。因整個工程并未完工,所以建設單位將與其他施工單位合作完成該工程的剩余部分。作為前一個施工單位,應在撤離施工現場的同時向建設單位移交有關施工圖紙和資料,以保證建筑工程的下一步施工。這方面的工作,由于雙方在訴訟中的矛盾較大,往往施工單位會拖延完成。法院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在訴訟之中主持這一步驟,以便建筑工程不致因雙方的訴訟而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筆者曾在此方面作過一些有益的嘗試,效果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