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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提出六個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以指導金融監管法的實施。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擔負著貨幣供應、資金融通、資本形成、風險管理、支付服務等一系列特殊職能,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是利益產生的同時風險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場的多變性、自發性等特點也決定了金融市場必須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監管,才能確保金融活動的穩定進行。因此,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體系中占有基礎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薄蹲C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倍瓌t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六)協調監管原則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原則;必要性;對策
論文摘要: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經濟學家認為,此次美國金融危機很大部分是因為政府監管失靈。闡述了金融監管定義、原則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響應對策,以其為有關金融業工作者提供參考。
1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經濟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2-0260-01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研究金融監管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是有幫助的。
一、實施金融監管的目的
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于某一行業。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二、金融監管的原則
所謂金融監管原則,即在政府金融監管機構以及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活動中,始終應當遵循的價值追求和最低行為準則。金融監管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監管原則又稱合法性原則,是指金融監管必須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監管的主體、監管的職責權限、監管措施等均由金融監管法規法和相關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監管活動均應依法進行。
2.公開、公正原則
監管活動應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時,監管當局應公正執法、平等對待所有金融市場參與者,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3.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應當提高金融體系的整體效率,不得壓制金融創新與金融競爭。同時,金融監管當局合理配置和利用監管資源以降低成本,減少社會支出,從而節約社會公共資源。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不足
1.尚未形成效率到的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的首要任務當然是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擔監管本身并不是要絕對保證不出現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實際上,市場經濟的規則就是優勝劣汰,倒閉是資源(如資本和管理人員)配置機制的必要組成部分。通過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可以起到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中仍只強調防范風險,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十分僵化,這事實上保護了壟斷,極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2.監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在市場經濟下,金融監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種:即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金融機構的自我管理以及社會監督;所采取的手段也主要有三種:即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式較為單一,主要是外部監管,自我管理雖有,但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不完善;行業自律組織很少,而且還沒有發揮大的作用。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銀行業只是偶爾進行檢查,沒有形成制度,存在著嚴重的體制缺陷。從監管手段上來說,監管應是依法進行,而現實情況卻是法規不健全、實施細則缺乏,造成在具體的監管操作中時常出現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約束力不強、操作隨意性大等現象,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另外,還沒有多少監管的經濟手段。
四、我國金融監管的策略研究
1.完善金融監管機制
不斷提高專業化監管水平。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同時通過廢除、修改、補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時對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等進行清理和重建。建立金融風險的監管、預警、處置機制,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必須建立對金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處置機制。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必須著力更新監管的手段和方式,要在強化風險監管這一核心前提下,努力實現監管方式和手段的五個轉變:實現從合規監管為主向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相結合的轉變;實現從分割式監管向金融機構法人整體風險監管的轉變;實現從一次性監管向持續性監管的轉變;實現監管重心從具體業務監管向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有效性監管的轉變;實現監管方式從定性監管為主向定性監管和定量監管相結合的轉變,以提高風險監管的水平。
2.建立必要的資金、業務防火墻
建立資金防火墻。禁止或限制資金在金融集團內部的任意流動,保證銀行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持一定獨立性。對金融集團自有資金的使用范圍加以明確規定;對銀行系統向金融集團成員機構的貸款和其他信貸延期業務必須有嚴格數量限制,防止銀行因購買不良資產而直接承擔其相關證券部門的風險;對金融控股集團內部資金交易的數額應加以限制,防止大額的不當資金轉移。建立業務滲透防火墻。嚴格限制銀行與證券子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以防止銀行將資金大量投入股市及由此引起的股市過度投機,保證銀行的安全。
3.完善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和外部約束機制
建立健全以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內部自律機制,維護金融企業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防范經營風險;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預警控制機制,以風險為核心對金融機構管理質量進行評估,提高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水準。同時,加強金融業行業自律性組織的建設,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并對本行業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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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次貸危機;金融監管改進;監管機構;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7217(2008)05-0008-06
在整體金融市場比較寬松的情況下,次級貸款引發的局部金融風險迅速向整個金融體系蔓延,造成了對整個經濟的巨大沖擊。國內外對次貸危機研究較多,主要集中在次貸危機的起因分析與評論及次貸危機發生對我國的啟示。國際金融機構和各國的金融當局IMF、巴塞爾委員會、美聯儲、中國人民銀行紛紛針對次貸發表了各種報告,為研究提供了很多的資料和觀點。雖然金融監管在此次危機中承擔的責任未有定論,但是為了防止危機進一步拖垮經濟,發達國家政府迫不及待地改革金融監管。美國提出了《現代化金融監管結構藍圖》,2008年4月11日在華盛頓召開的七國集團(G7)財長與央行行長會議重點討論了監管機制改革。與之相配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08年4月16日了更加嚴格的銀行運行監管規則大綱,計劃加強巴塞爾協議II(即新資本協議)的某些規定。如同以往的金融監管改革,各國彼此影響,新一輪的金融監管改革在發達國家中率先開始。
一、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進的趨勢
(一)組建超級監管機構的風潮
在次貸危機發生后,2007年10月美國財政部公告對美國金融監管結構進行審查,并由此發動一場關于評估美國金融監管體系以提高效率的討論,并提出了相關的9個監管問題供公眾討論,受到了廣泛熱評。人們認為現行監管體系中包含太多的機構,各自權限互有重疊,而監管體系中還存在許多盲點和漏洞,監管體系的低效將繼續削弱美國金融服務業的競爭優勢。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長保爾森公布了長達218頁的《現代化金融監管結構藍圖》,該計劃減少監管機構,將監管權力集中,賦予美聯儲更大的權力,使其成為超級監管機構,同時該計劃將原由5個機構負責的日常銀行監管事務歸由一個機構負責,形成該機構超級的監管權力以此理順政府監管機構與華爾街的關系。這是自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美國最大規模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計劃。在歐盟內部,意大利針對歐盟內部金融機構在不同國家間的監管套利,建議修改具有4個層次協調機構的萊姆法路西框架,建議設立一個歐盟層面上的超級金融監管機構,取代目前各成員國監管機構間的協作模式。盡管組建超級監管機構的計劃遭到很多利益相關者的反對,但是它代表了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一個重要意圖。
(二)加強監管合作
盡管各利益相關方對美國《現代化金融監管結構藍圖》中提出的以超級監管機構集中監管權力的做法遭到了反對,但是對提高監管統一性的意圖是一致的,為此提出了監管合作來替代藍圖中的合并計劃,例如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主席盧肯指出,目前的監管體系通過進一步的合作與交流,也能達到藍圖中所描述的合并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后所可能達到的效率。
跨國間的合作也在加強,英國《金融時報》披露,英國和美國已達成協議,兩國政府將在應對金融危機方面進行合作,并建立一個聯合工作組,就如何監管銀行系統提出建議。歐盟財政部長及央行官員在2008年4月4日的歐洲財長會議上達成諒解備忘錄,原則上同意加強各成員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通過繼續加強各成員國監管機構間的協作,逐步實現各國監管規則趨同,從而提高對歐盟金融市場的監管。
(三)規則監管重新被重視
20世紀80年代,包括英國在內的眾多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制定出大量規則,以期對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的監管,而且努力使監管規則標準化,以便于國際協調。監管規則日益龐大和復雜,規則間的銜接和協調日益變得困難,甚至可能出現規則間的矛盾和沖突;過分強調規則也容易使監管者僅關注于規則的字面解釋,而忽略了規則背后所隱藏的監管的初衷。由此,2006年,以英國金融服務管理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為代表的一些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方法出現了重大變化,從基于規則的監管轉向基于原則的監管。2006年英國強調原則監管后,英國經濟開始了新一輪擴張。2007年,英國全年實際GDP增長3.1%,略高于上年的2.9%。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FSA的原則監管在促進金融業發展,從而推動經濟發展中的功效,但是原則監管由此得到推崇。但是危機以后FSA發生了轉變,加強監管的措施更多傾向規則監管,如新組織一批監管專家對高風險機構進行日常審查,以確認他們是否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FSA的高級管理人員更多地參與直接監管和接觸高風險機構;對流動性風險的監管加強,特別是對高風險機構;強化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工作能力的評估。為了加強金融規則監管力度,金融服務管理局計劃招聘100多名管理人員,加強對主要銀行日常經營的監管。
美國也在危機后加強規則監管,保爾森提交的方案建議向抵押貸款放款人發牌,以及為他們設立全國性發放準則,并建議聯儲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進行實地檢查。這相當于設立了一個統一的規則,要求各方在此規則下開展經營活動。
二、金融監管改進的實質
(一)以超級監管機構克服監管套利
1.以超級監管機構減少差別從而減少套利機會。在次貸危機的形成中,監管缺乏統一性與金融機構業務的綜合性矛盾給市場提供了過多的監管套利機會,使監管被動放松。以銀行為例,在很多國家銀行經營范圍突破了原有的存、貸和結算三項傳統銀行業務,廣泛涉足證券、保險和房地產業,如圖1所示,銀行變成了不同程度的多種經營的金融機構。同時,許多國家監管機構并沒有發生改變,沿襲了分業的傳統。美國為首的一些國家采用了分業多頭監管模式,各機構的監管職責既有明確的分工,又有一定的交叉。例如美國商業銀行的監管機構包括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各州銀行委員。這種監管方式在美國的金融現代化法案實施后也沒有相應調整。又如,法國銀行業的監管機構包括銀行金融管制委員會、信貸機構和投資公司委員會、銀行業委員會、全國信用和證券理事會。在分業多頭監管下,監管功能重迭,銀行常常有兩個以上的監管機構可以選擇,金融機構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甚至制造機會為自己謀取比較有利
的監管,即“Regulation Shopping”,從而實現監管套利。超級監管機構設計,意圖使監管機構減少,從而監管機構之間的差別減少(如果是大一統的監管機構就無差別),差別減少從而使套利機會(regulationshopping)減少。
由于國與國之間的政治、文化差異大,監管差異必然存在,哪個市場的監管寬松就會吸引銀行進入,倫敦正是憑借著寬松的監管環境吸引了眾多的金融機構“入駐”。歐盟成員國關于建立統一的超級的歐盟金融監管機構旨在減少歐盟內部國與國之間的差異,從而減少套利機會,增加歐洲整體的監管力度。
2.超級監管機構形成超級監管權力以防止監管套利。超級監管機構的實質是賦予它超級的監管權力,特別是行政監督權力和直接市場干預,使監管措施富有層次。在經濟平穩時期,金融監管機構通常采用標準化監管方法和內部模型法監管,Basle Ⅰ和Basle Ⅱ都以這兩種方法來進行監管,所以監管機構的行政權力不易體現。但是,危機發生后,這兩種方法受到質疑,人們認為對所有的金融機構都采用這兩種方式并不適合,而且沒有證據證明金融機構達到監管標準就能避免出現問題。行政命令式的監管重新被美國政府采取以阻止次貸危機影響擴散,如2007年12月6日美國總統布什宣布凍結次貸利率,部分貸款利率將凍結5年。由于行政命令具有執行簡潔、一刀切的特點,不給金融機構以套利機會[,盡管它被認為是非市場手段,對銀行發展不利(James Barth,2008),但它能夠迅速有效地阻止危機發展的特性,作為監管的一種手段在監管改進中被重視。美國《現代化金融監管結構藍圖》的實質就是計劃由政府行政機構特別授權給美聯儲更大的權力,使作為私人機構的美聯儲易于采取政府機構一般的行政命令式的監管手段。另一方面,在次貸危機中,融資市場流動性降低促使美聯儲、歐洲中央銀行和英格蘭銀行等中央銀行采取前所未有的干預措施,以緩解銀行間貨幣市場的壓力,IMF在其報告中認定了這種干預的成功性。從而使直接的市場干預得到了認同。
(二)以加強監管合作克服監管本位主義
次貸危機與以往的全面爆發的危機不同,它的爆發形式是鏈條式的,從局部到全面的爆發。發放次級貸款的銀行是第一環,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次貸打包賣給投資銀行以轉移風險。而那些投資銀行再通過資產分類、信用增強等技術,將抵押貸款資產包裝成不同風險等級的結構性衍生產品轉賣給其它投資者。由于這些衍生證券設計復雜,透明度較低,其投資價值并不為投資者所真正了解,其中的風險隱患較為突出。但在整個過程中,各監管機構只關注自己的監管領域,以自身本位利益至上,支持金融機構通過次貸相關衍生產品轉移其風險,最后造成了風險向整個金融體系和其他國家擴散。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從1992年以來八次提出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報告,其原則就是控制資產證券化給銀行帶來的風險,只要證券化資產已經出售或風險已經轉移,就不應在金融監管機構的風險監管范圍內。所以,次貸危機中倒閉與損失最大的是證券行業,而不是次級貸款發起的源頭――商業銀行。根據IMF統計,如圖2所示,在金融產品中,損失最大的并非是源頭產品――次級貸款,而是ABS CDO。同時,美國以外的國家因投資于證券化資產遭受了重大損失。歐洲受次貸危機的沖擊,損失超過1200億美元,幾乎與美國本土的損失相抵。這些結果與監管中的本位利益至上不無關系。其次,金融監管機構努力做好自己的業績而忽視系統性風險。早在2004年初,美聯儲已經注意到貸款機構放松貸款標準進行貸款活動的行為,但為了追求經濟的發展,鼓勵消費,聯儲仍較為支持包括可調整利率房貸產品在內的另類貸款、次優貸款產品的開發與使用。
盡管建立超級監管機構的設想從理論上一勞永逸地解決監管機構的監管本位主義,但由于組建超級監管機構的方式觸及了現有各方的利益,例如在歐盟,意大利提出的組建歐盟統一監管機構的提議遭英國和德國的強烈反對。英國擔心倫敦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可能會因為來自歐盟的過多干預而損害,德國則擔心本國金融行業會受制于歐盟。為了防止危機擴散,以減低系統性風險為目標,加強監管合作方式來克服監管本位更易推行。
(三)以倚重規則監管克服監管寬容
在現代金融業中,監管機構在規則監管與原則監管中權衡選擇以期達到最佳的監管效果。原則監管中監管者對監管過程不再拘泥于合規的控制,而是事前為金融機構制定出良好的經營原則,鼓勵金融機構自身采用合適的方法來遵守良好的原則,監管者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結果進行檢查,根據結果決定是否要對金融機構采取強制性的措施。若將金融機構運營看作是一套系統,監管者不再控制輸入因子(input)和運行過程(progress),而是關注于輸出結果(outcome)。只要輸出結果符合良好經營原則,監管者對輸入因子到輸出結果之間的傳導機制的構建和運行是不加以干預的。但若輸出的結果違背了良好經營原則,監管者必須能及時觀測出結果偏離狀況,并據此對金融機構提出更高的規則要求甚至是強制性的懲罰措施。在經濟發展平穩的情況下,原則監管的效果顯著,因為基于原則監管方法下,行業自律規則和標準發揮更大的作用,使整個金融業更富有效率,但是次貸危機發生后,由于各國對金融監管的目標發生了改變,從原來的側重經濟發展、側重在金融市場競爭中爭取有利地位,變為側重抵御風險,側重平穩。原則監管下,過程不被嚴格監管的做法被認為是監管缺位。在整個金融體系尋求穩定的情況下,金融監管的標準不僅更加細致而且執行更加嚴格,金融機構自律作用減小,雖然專家指出,這種反危機措施傷及了金融機構的主動性,可能是有害的,但原則監管在危機到來后顯得更為危險。
三、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進對中國金融改革的啟示
在本次危機中,盡管中國的金融業受到直接的沖擊較小,但是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的改進是其對本國金融監管的深刻總結,對我國有著多重啟示。世界銀行主計官兼副行長法耶澤爾?喬杜里表示,在次貸危機全面爆發的背景下,中國應該積極參與到當前國際社會對于金融監管改革的討論,并從中獲得借鑒。在分析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進中,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一)監管制度的移植與本土化
1.探索本土模式而放棄對西方模式的追求。發達國家的監管已經走過了四個時期,即金融自由化發展時期(20世紀30年代以前)、廣泛的金融監管時期(20世紀30~70年代)、從管制到自由化的回歸時期(20世紀70~90年代)、安全與效率并重時期(20世紀90年代)。目前出現的金融監管改革實際上是第五個時期演進的過程。一方面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說明,即使人們認為的“成熟”的金融監管體系本身也在一直變動,甚至是劇烈變動。完
美的金融監管模式并不真實存在,所以必須徹底擺脫“胚胎隱喻”的桎梏。同時,以銀行為例,我國的金融制度與發達國家還存在較大差異,如表1所示,中國銀行業的經營范圍遠小于其他發達國家,中國目前尚不可能一勞永逸地找到一個發達國家的范例來照抄。不追求任何一個西方國家的監管模式,根據我國自身的歷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制度是目前監管發展的方向。
2.移植制度的選擇。沃森(Watson,1978)認為過去的絕大多數法律改革是一些移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也移植了很多發達國家的制度和國際標準,而且將繼續移植。例如,中國銀監會也就實施新資本協議相關監管文件,了第二輪征求意見稿,要求國內大型商業銀行在2010年底正式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國內商業銀行最遲到2013年底也要全部實施新資本協議。但是,以銀行業為例,如表1所示,James Barth對118個國家的調查中發現,發達國家之間的金融制度、監管制度有較大差異,這些差異在實踐上證明各種金融制度的效率在不同的國家存在差異。最有效的金融制度都帶有該國本土特色的差異,這些差異為我國的金融制度發展提供了豐富的金融監管制度和標準資源,我國可以認真研究各種金融制度在市場中的不同表現,借鑒不同發達國家的制度或國際標準來監管金融體系。
3.監管制度的本土化。法律移植并不必然符合市場經濟需要,它不能替代社會生活中所需要的大量習慣慣例。所以在重視借鑒他國經驗時,要同時開拓適合本國國情的監管工具與監管指標。例如,在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中,對在次貸危機中已經顯示出薄弱性的國際標準應當審慎接受,同時針對我國的金融機構和評估機構的特點,大力開發符合我國本土金融資源實際情況的監管模式與監管工具。
(二)分權明晰、高度合作的金融監管機構
1.分權的必然性。我國從大一統的金融管制體系逐漸演化成分行業的監管方式,分業監管破除了監管壟斷帶來的大一統、的弊端,使監管更加專業富有效率。在金融機構分業經營的大背景下,分業監管是我國金融改革的一大成果,在我國重新建立超級的大一統的監管體系不太現實。分業監管實質上是按照行業來劃分監管權力,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是最富有效率的監管方法,但發達國家的監管歷史表明,隨著金融創新的深入,金融產品不斷增多,金融機構復雜化程度不斷提高,分業監管能使政府按行業設立新的監管機構或監管部門,有效實現對新產品、新機構的監管。
2.高度合作的模式選擇。如何協調我國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一方面避免監管套利,另一方面又減少監管機構間的摩擦,使監管目標得以順利實現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雖然我國的監管機構都屬于政府機構,合作的基礎較好,但是,當監管發生重疊時,同一級的監管機構究竟以誰為主無法可依。例如,我國的企業年金由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監管,而且這種共同監管將隨著我國分業經營逐漸走向混業經營而增多。如果依靠我國一行三會的自覺合作,沒有專門協調機構,由于各監管機構存在著工作績效的競爭關系,很有可能發生表面的合作但實質的不合作。所以,應當在監管機構分權明晰的情況下,有專門的合作協調機構,以達到高度合作的目的。
人民銀行擔任專門的監管合作協調機構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根據我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人民銀行具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應借鑒美國擴大聯儲體系權力的做法,擴大人民銀行的職能,使之不僅成為貨幣政策的制定者而且使其具有超過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力。協調監管機構間的關系。同時,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而其他的三個金融行業監管機構是國務院直屬的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關系上也是成立的。但是,人民銀行本身也為監管機構,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黃金市場,也有其監管本位利益,從而使其無法真正起到合作協調者的作用。為此,為了使其成為監管協調機構,應當將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權力分解出去,同時通過賦予其超過行業監管機構的權力,使之成為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
(三)規則監管在我國的實施
中國自2001年加入WTO后,金融業正感受著巨大的競爭壓力,面對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的挑戰,必須盡快制訂出符合國際化要求、與WTO金融法律體系相一致的新的游戲規則,構建起我國高質量、高效率的金融監管體系,這是保障我國金融業穩健運行的必然選擇。
一、我國金融監管國際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監管的國際慣例是我國金融監管制度與國際接軌的重要參照。國際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金融活動中形成或者由國際官方或民間組織制定的一般規則,只有對明確表示接受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由于金融體系國際化的不斷深入發展,具有全球影響的金融監管合作機構——巴塞爾委員會所出臺的有關銀行監管的文件,在國際社會形成了重大的影響,其中許多原則和監管規則都得到了不少國家監管當局的認可和采納。我國金融監管的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漸接受了巴塞爾委員會文件的影響,這種接納具有國際影響的監管制度是我國監管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2.監管理念的國際化是監管法制國際化的前提條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內的金融市場已無法孤立起來,經濟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浪潮勢必借助于世界貿易組織機制將我國金融市場卷入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作為當今世界規范國際經濟貿易的最大多邊經濟組織,制定和實施的一整套多邊貿易規則,領域和內容涵蓋非常廣泛,當然也涉及國際金融業的各個方面。這些規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規范,是建立和完善現代國際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礎。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中國的金融業也就承認了并要遵循這些規則。因此,我國監管法制要適應國際化發展潮流,金融監管當局必須要在思想意識和思維方式上確立立足國內、放眼全球的監管理念,探求針對金融業務國際化、機構國際化、金融風險國際化的監管手段、方法,改變傳統金融監管只重宏觀金融管理而無視開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監管技術與方法的國際化是有效監管法制生成的關鍵所在,大膽借鑒外國經驗是監管法制國際化的捷徑。首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多樣。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而滋生的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更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鑒于此,監管主體必須充分重視監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國際化發展。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比較突出市場準入審核、報送稽核等方法的運用。但對于現場稽核或利用外部審計、并表監管、市場退出的監管、信息披露、緊急處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以致法規對于這些方法的具體運作都缺乏明確的要求。因此,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其次,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銀行實力雄厚,業務創新不斷,加大了監管工作的難度。監管制度是監管主體運作各種監管行為的法律依據,而我國現有的監管制度存在滯后的問題,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鑒國外金融監管法制的經驗極為必要。監管當局應注意學習和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保持立法的前瞻性;還應借助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力量來推動對外國先進法制的研究和學習;更應大膽借鑒外國監管立法的成功經驗,在制度選擇上要適當超前。
4.積極參與監管國際合作是推動監管制度國際化的重要動力。當今金融監管國際化潮流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體現在雙邊合作、局部區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層次上。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有如下積極意義:一是可以把握當今金融監管法制技術的發展最新動態;二是可以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新規則的形成與發展,并有助于反映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進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國際化的積極發展,在國際合作中通過國際社會的壓力和動力來促進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以適應金融監管新形勢的需要。
二、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的構想
1.逐步清理、修訂、廢止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加快對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標準的學習和人才培訓,提高我國加入WT0的適應能力。中國入世后,金融服務市場的擴大和全方位國際競爭已經開始,根據我國政府承諾的開放順序,外資金融機構尤其是經營性機構將依次從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逐步向內地擴散,經營范圍也將擴大至人民幣、債券、國內結算等。此時,競爭的需要呼喚著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的改革。所以,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改革必須適應這種發展形勢,從立、改、廢、創新四個層面同時展開。因此,金融監管部門首先應迅速對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清理,按照法制統一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規定,該修訂的修訂,該廢止的廢止,使我國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監管手段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養人才,提高金融監管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世界貿易組織的核心是《WTO協定》,1997年底達成了《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并于1999年初簽署生效。我國加入WTO,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將面向世界逐步開放,我國的金融工作者特別是中央銀行的監管干部必須全面掌握這一協定的內涵,掌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分期分批對廣大監管干部進行培訓,做到熟悉規則并能熟練地運用規則。要培養一大批具有較好的外語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識并能掌握國際通用規則的綜合性人才和專門人才。
2.把住市場準入關,優化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防止“先天性缺陷”問題。首先,明確各類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科學制訂各類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適度競爭;有利于金融機構發揮專業優勢,提高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有利于確定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提高監管的效率和專業化水平。其次,市場準入是金融監管的首要環節,把好市場準入關是保障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和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基礎。撒準高質量的金融機構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進入金融市場,并根據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和審慎性標準來審批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可以防止金融機構盲目擴大經營規模而發生惡性競爭,防范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維護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第三,金融機構是否能穩健、安全經營,關鍵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目前,國際上監管當局非常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就是說,主要依靠商業銀行自身管理來實現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金融監管當局就應當介入,并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防止問題進一步擴展和蔓延。
3.接受國際金融新技術滲透我國金融領域的嚴峻挑戰,進一步加快金融立法,填補立法真空?,F代國際金融業的一個顯著特點是,金融產品多樣化,金融創新技術、工具等層出不窮,服務領域愈加寬廣。我國的傳統銀行業其金融產品單一性和服務領域的有限性,使得金融工具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入世后諸如金融租賃、典當、保險中介、消費信貸和新興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業務將大量呈現在我國商業銀行面前。同時,在加入WT0后,商業銀行要求混業經營的呼聲越來越高,而國外商業銀行的進入使得我國政府開禁國內商業銀行混業經營權不可避免。因此,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必須及早出臺。另外,總領時代潮流的當屬網上銀行,許多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都積極通過立法規范電子商務,在協調內部關系的同時努力爭取利己的國際規則的制定。我國的信息網絡技術發展較快,網上銀行已經出現。針對網上銀行的風險問題,我國金融監管的任務是:健全網上銀行相關法律及規章制度,營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環境;督促網上銀行強化內部管理,從內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技術力量,建立網上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密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共同承擔對網上銀行跨國業務的監管任務。
關鍵詞:混業經營;金融監管;模式創新
金融市場所具有的自然壟斷、外部性及信息不對稱等特性,是金融監管存在的理論基礎;而金融創新、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三者之間的動態平衡,是不斷調整金融業經營體制和金融監管模式的現實原因。一方面,金融市場若求長期繁榮發展,則需要源源不斷的金融創新為其提供前進動力,因此,金融創新是市場發展的必需品;另一方面,為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防范和抵御因創新而引發的金融風險,金融監管亦應運而生。上世紀80年代以降,隨著金融行業業務范圍的不斷交叉融合,混業經營模式重現歷史舞臺,成為當下國際金融市場中最為主要的經營體制;亦因此,我國近年來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深化,金融業態的演變呼喚新型金融監管模式的建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需要考慮一國經濟政治現狀、歷史文化背景以及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在金融業發展尚未成熟階段,貿然采用過于寬松的監管手段和監管模式會大大加重發生金融危機的風險,不利于國民經濟平穩運行;反之,若在金融市場發展逐步成熟,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等監管手段漸趨完全時,政府過度的干預和監管也會滯礙金融業的繼續發展。因此,在我國金融市場尚未成熟,金融創新不斷涌現的現今,把握監管力度,構建適合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已顯得尤為緊迫而重要。
一、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業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玲瑯滿目,增強金融市場活力的同時也加重了金融監管的負擔。各類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界線逐步模糊,金融產品亦不再囿于業務范圍而呈現產品同質化現象。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業發展現狀主要概述如下:第一,直接融資比重穩步提高。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兩大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中小企業數量不斷增長,資金需求量也水漲船高,由于銀行等資金中介機構出于流動性要求,對貸款資格掌握較為嚴格,因而中小企業融資只能依靠資本市場這一長期資金的流通場所。故資本市場運作已呈一定規模,這為金融業混業經營奠定時代背景。第二,金融市場同質性不斷加強。分業經營模式下各類金融機構間異質性較為明顯,各業務及人員間均保留一定專業化特征。然而隨著大資管時代的到來,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手段實現了金融產品的同質化,最終也導致整體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混同成為必然。第三,金融創新發展過猛。金融創新浪潮推動金融業自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轉變,反作用下混業經營趨勢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更為舒適的溫床。世界范圍內普遍承認混業經營的趨勢也在另一維度刺激了國內金融機構研發創新產品的熱情,然而一輪接一輪的金融創新活動使傳統金融監管面臨挑戰。第四,互聯網金融迅速崛起?!捌栈萁鹑凇币辉~的興起在某種程度上是激勵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信號,而混業經營趨勢便利了互聯網金融企業成長和經營。近年來,各P2P借貸平臺和眾籌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其產品形式更加多樣復雜,經營范圍也囊括多個傳統金融行業。
二、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自我國確立“分業經營”的金融經營體制和“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系以來,金融業運行的安全性顯著增強,帶來的經濟效益逐年提升,這說明在當時環境下我國所采取的經營體制和監管模式適應了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但是也應看到,隨著金融業態不斷演變,各實體金融機構業務合作發展深入而頻繁,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更突破了傳統分業經營的底線,原來的分業模式已不再符合當下金融業發展趨勢。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現狀和分業經營模式相配衡,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上仍保留以機構監管為基礎的分業監管模式,主要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①。從權力設定方式和意圖上看,采用這種類似于間接設定方式的優勢在于可以充分發揮各個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上的專業性,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然而,過度專業化也導致監管機構職能過于單一,對其他行業監管制度不盡熟悉,同時大部分發達國家采用混業經營制度,不同金融業務的混雜非常普遍,故在處理國際金融案件時反而效率低下,規制和監管效果不盡人意。若要進一步發展我國金融市場,則必須創新金融監管模式,順應混業經營發展新要求。
(二)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缺陷雖然國內專家學者對目前采用分業制度的合理性有以上考慮,但不能否認的是,我國目前金融機構已經面臨國外混業經營機構的激烈競爭,而且混業經營試點的實踐證明,在充分建立相關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法律的前提下,我國有能力逐步擴大混業經營試點、實行混業經營模式。若仍實行原有的分業經營制度,不僅易使其產生對規制手段的依賴,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獨立健康發展,而且在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搶占市場以及加強本國金融機構風險防范方面,也具有很大的阻礙影響。綜合來看,在我國目前金融服務業發展現狀下,現行金融監管制度具有以下缺陷。第一,監管主體不明,監管組織機構間缺乏有效協調,容易導致監管漏洞和重復②。我國目前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主要是“一行三會”,該模式下有著很強的行政色彩;且由于各監管機構職責劃分不能因時發展,對于橫跨多個行業的金融創新缺乏機構或制度對各方權責進行有效協調,故容易導致監管漏洞或重復。雖然因實際需要,部分地區在協調金融監管機構職責方面出臺了相關辦法或措施,③但由于缺乏高層次統一規定以及不同地區協調方式上的區別,故跨部門、跨地區金融監管的協調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分業監管模式無法適應金融控股公司和業務產品創新的涌現與發展。伴隨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創新不斷增多,投融資渠道也漸趨多元,商業銀行的主導地位不再牢不可破,其他金融機構擁有更多競爭市場份額的機會,這對國內金融業的良性發展有重大裨益;然而分業監管模式下,一項新的金融創新的審核通過往往需要兩個及以上監管部門審核批準④,審批程序在造成監管低效的同時,也制約了我國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發展。第三,“管風險”監管理念實踐效果不實。風險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巴塞爾協議》明確風險性監管理念,意在強調風 險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關鍵性。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機構雖也將“管風險”理念著重提出并加以強調,但日常監管工作仍集中在運動式監管、整頓監管及事后處置監管①,在風險跟蹤監控方面的實際監管效果并不盡如人意。這也說明雖然在監管理念上實現了合規監管理念向風險監管理念的轉變,但距《巴塞爾協議》所要求的持續性、審慎性原則相比還有很長的距離。第四,監管法律安排粗獷,執法部門能力欠缺。這是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過程中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一方面,雖然在實施分業監管后國家建立了以《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等為代表的基本金融法律體系,但由于制定倉促、規定較為籠統,故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實際規制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從法律不完備理論出發,即使立法和司法行為趨于精臻,也不能完全解決金融市場上突發的各種法律問題。因此,在某種意義上,監管機構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履職效果對于監管有效性具有決定作用。目前,我國監管人員選拔和任免缺乏專業性②,同時人員機構責任不明也制約了監管效果的發揮。
三.混業經營現狀下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選擇
上世紀末,為順應金融發展新需求,配合金融業混業經營方式,部分西方發達國家相繼通過法律制度建設、執法理念轉變和監管模式完善對國內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以美、英兩國為典型。下面將以這兩國為例,說明在混業經營下應如何選擇與本國金融業發展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一)美國金融監管模式——“傘式+功能”就金融監管模式而言,美國所采取的是“傘式+功能”監管模式。所謂“傘式+功能”監管是指確定美聯儲為總監管機構,即整個“傘式監管”的頂點和中心,在整體上對全美金融持股公司進行綜合監督;而各州不同行業的功能監管人則將金融業務進行細化分類后按業務種類分別進行細類監督,實現監管權力的分散。此外,與我國中央與地方監管機構處于行政隸屬關系不同的是,美國監管模式基于聯邦制國家體制,確立了美聯儲與各州的功能監管人的平行關系。而在金融監管機構權力配置問題上,基于傳統權力制衡理論,為防止美聯儲權力膨脹導致政府尋租,避免重復監管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美聯儲實際上的監管權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即其首先應當盡可能采用功能監管人的檢查結果,且只有當新的監管目標出現,才能由其行使實際的監管權能。此外,美國金融監管模式正逐步籌劃向雙峰監管模式靠攏。
(二)英國金融監管模式——雙峰監管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呈現從“三分模式”到“雙峰模式”的轉換。1997年,英國政府成立了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統一行使對所有金融行業的監管職能③。在該“三分模式”下,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監管局、財政部各司其職,分管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及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立法與監管決策職能,并通過簽訂備忘錄形式進行監管溝通與監管協調,從法律上建立了由該三者共同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體系和合作框架。此后同樣迫于金融危機壓力,英國政府又逐漸著手進行監管模式創新與改革,不斷向“雙峰模式”靠攏,即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據《2012年金融服務法案》,自2013年4月1日起,英國金融監管雙峰——審慎監管局(PRA)與行為監管局(FCA)在金融政策委員會的指示和建議下運作,故又稱之為“準雙峰”模式。直至2016年5月《2016年英格蘭銀行與金融服務法案》通過,“雙峰模式”才得以正式形成。該模式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獨立于央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審慎監管局(PRA)自附屬機構成為英格蘭銀行內設機構,并新設審慎監管委員會(PRC)對審慎重要性機構進行微觀審慎監管,在人員配備上規定審慎監管委員會中至少6名應由財政部任命,這一舉措在大大強化了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權的同時保證決策相對不受央行行政性影響;與此同時設金融行為局(FCA)負責行為監管和除審慎重要性機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并直接對英國議會和財政部負責。四.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與創新目前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明朗,改革傳統分業監管模式已基本成為共識,這就要求監管部門及時轉變監管思路,探索符合我國混業經營發展需求的監管模式。在目前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下,單純采用集中監管或分業監管某一種方式均不能完全滿足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從而無法挖掘出可能關聯多個金融業務的隱藏較深的金融風險,審慎性監管目標便不能實現,故應將集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優點相結合,在集中監管的框架下對各個金融業務監管實施專業化分工,才能構建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新模式,同時也應吸收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并重的“雙峰監管”模式優勢,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和系統性風險防控,完善監管立法內容和執法措施,并堅持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并重原則,唯有此,才能平衡金融市場主體利益,創新適應當前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一)明確“混合+功能”監管思路,實現“集中與專業”平衡目前,我國實行的仍是分業監管模式,“三會”分工明確、各司其職。這一機構設置模式在分業經營模式下無可厚非,但在混業經營下卻顯得風險監控和防范力度不足,因此,改革當前金融監管機構系統,轉變分立監管為混合監管,是適應金融創業浪潮、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必然;此外,從監管機構能力和金融業發展現狀角度看,由單一機構混合行使監管權的監管模式仍不適宜,故需要在統一監管下設各分管部門,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分別對各類金融業務進行監管。從美國“傘式監管”模式中可以看出,該模式最大優點在于“集中和專業”的平衡,即在美聯儲軸心下由各州按照業務細類分別行使功能監管職權,從而保證風險集中防控和業務專業監管的“雙贏”。在我國目前行政機構設置中,從成本和歷史方面考慮,可以將中央銀行作為總管機構,或者重新設立中央金融監管機構,一方面賦予其金融業監管抽象職權,并由其匯總各部門上報潛在風險,監控系統性風險的存在,另一方面由其將具體職權進行協調分配,下放到內部各個監管部門;同時由“三會”等傳統金融監管機構作為央行下設機構,由其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具體履行對各類金融業務的監管職權。
(二)明確監管機構獨立性,完善內部信息交互我國目前執法過程中一個較為凸顯的問題就是行政色彩過于濃厚,因此,可以借鑒美國監管機構“無頭第四部門”的機構性質①,設立獨立于行政系統監管和規制機構,獨立行使金融監管權。鑒于國外經驗和國內現實,筆者認為在保障機構獨立性方面,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獨立:第一,獨立人員。包括人員的選任獨立、晉升獨立和免職獨立。在人員選用和任免上,應拋開傳統的公務員選撥制度,選用更需要貼近市場的主體來進行監管,以保證監管行為更加科學可行;同時,在人員晉升方面,加入績效考核,通過最終監管效果和付出的行政成本決定人員升遷,符合市場化考核機制;在薪酬和任免方面要給予監管人員充足的退休保障金和良好的工資待遇,非道德信用和執業能力問題不得任意罷免。第二,獨立財政。建立較為完善的財政支持,給予獨立的預算保障。在我國生產力水平尚未達到發達國家水平時,為防止因經濟利益帶來的道德風險,不宜采用英國的“產業收費”制度,否則較為容易造成權力濫用,因此,較宜通過國家財政專項支出的形式,保障獨立金融監管機構財務獨立。第三,獨立決策。在決策機制上,除了引入信息公開、民眾聽證會等制度外,更應建立相關懲罰機制,對于擅自干預獨立金融監管機構決策的行政官員予以懲罰,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以防止行敗、權力尋租等政府失靈現象的發生。此外,完善機構內各監管執法部門的信息交互也實屬必要。聯席會議制度就是一個很具有借鑒意義的協調合作制度,該制度在保障各部門單獨行使監管職權的同時,也實現各部門信息交互,對其來說也是不同于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方式。在沿用并強化聯席會議制度時要注意到,須加強制度化建設,將召開會議作為經常性工作,及時監督并改進各部門監管過程中執行力度過強或過弱問題;同時嚴格執行會議中達成的決議,各部門不得采用各種理由拒絕實施。
(三)重視行為監管重要性,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雙峰監管”理論由英國經濟學家泰勒提出,他形象的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分別比喻為“醫生”和“警察”①:審慎監管以風險防控和穩健運營為主要目的,而行為監管則側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與構建中,雖毋需全面照搬“雙峰監管”模式,但對于行為監管的重視應予以借鑒。在金融創新產品蓬勃發展的今天,通過“醫生”下猛藥、不斷試錯的方式進行監管無疑要付出巨大代價,而利用“警察”要求金融機構對產品和服務進行披露、明確市場準入門檻等方式保障金融安全無疑更為有效可行。以公平和效率為原則的行為監管,對繁榮國內金融市場的信心,進而活躍金融行業發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時代意義。從行為監管所欲實現目標與效果來講,當下應將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目標的主要矛盾來抓。首先,要在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上側重消費者利益保護,在這一方面,可以借鑒美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經驗,建立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關或組織,集中有限的精力和資源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并完善相關訴訟制度,允許其代表金融消費者提訟。其次,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范圍的合理限制,對高風險金融產品限制發行范圍,禁止向中小投資者公開發行;另外,分階段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即加強金融企業的市場準入、市場行為和市場退出監管,從而降低引發嚴重社會恐慌和觸發系統金融風險的可能。
(四)轉變金融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執法水平明確監管機構權力邊界,給金融機構劃定行為警戒線,是保障金融市場主體權利的應有之義。當前,監管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自行隨意解釋法律的現象很常見,一部分原因是金融立法較為原則和模糊,更深層原因是監管機關長期依附于行政機構,監管過程中行政氛圍濃厚,從而容易濫用監管權力,導致監管原則的濫用。因而在接下來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要在機構設置和立法技術方面加以改進,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要法定權力邊界,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監管制度運作程序和宏觀監管標準,規范監管人員對于監管原則的運用,在對待具體金融案件時,合理運用規則監管和原則監管方式。即在一般情況下,仍應以規則監管為主,只有規則無法解決具體案件或者按照規則解決會出現極端不公平時,才能在目的解釋基礎上運用原則監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監管機構和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解釋權”應當予以限制,不能因其肆意的擴大解釋而侵犯金融市場主體合法的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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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思考;重要性
引言
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嘯為全球各個國家帶來了巨大沖擊,也讓人們認識到危機總是會終而復始地發生。但是危機的出現將會引發變革,促使改進,因此金融危機的出現不是否定了整個金融產業和技術,而是促進人們對金融產業的一次反思。雖然我國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并未受到重創,這并不代表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就是全面的,是優于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其他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反而更應該加強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和優化,以此才能確保監管的高效有力,進而為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提供重要保障。
一、改善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性
金融監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和市場進行的全面管理、經常性檢查和監督,以此確保金融機構合法穩定地經營,確保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進而實現維護金融穩定的目的。對金融業實施的監管主要是指對金融業的外部監督和管理。金融監管是金融業發展與規范的重要保障。金融監管體系的內涵十分豐富,它不僅涉及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同時還包括監管功能、理念、目標和手段等[1]。其中作為金融監管體系核心的當屬金融監管體制,它主要是指對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其體制的變化將會引發監管功能和效率的變化,而隨著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不斷變化,金融監管體制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隨著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一國金融市場勢必會組成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部分,跨國銀行和金融機構會逐漸增多,跨國金融集團也會不斷涌進我國金融市場,并得到發展壯大,除此之外,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一國的銀行或者金融市場出現了問題都有可能對其他國家的金融機構、市場乃至整個金融體系造成影響。由此可見,加強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確保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就十分有必要了,也就是說,我國在后金融危機時代,需要加強本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善和完善。
二、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所存在的問題分析
1、缺乏充足的金融監管立法完備度。雖然我國已頒布了一系列的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例如《證券法》和《商業銀行法》等,但是在當前這個新時期,我國金融行業得到深入擴展,金融電子化、網絡化和全球化得以實現,而針對這些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而且我國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與管理,使得在立法過程中往往只靠量了自己部門的利益和權限。同時,我國在金融監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規以及執法程序等方面有別于其他國家,所以這些方面有可能會給國內外資金融企業帶去一些不便,也會給走向世界的國內金融企業帶來一些困難。
2、缺乏全面、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目標、內容和方式。我國金融管理目標就是在保障國家貨幣政策與宏觀調控得以有效實施的同時,進行金融風險的防范與化解,對存款人利益的保護,確保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維持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保障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這種目標的多重化和綜合性,使其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同時也抑制了金融監管功效的充分發揮。而且這一目標和金融監管的實際實施,也主要針對貨幣政策的執行和合規性檢查信貸規??刂?,沒有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入手,形成各監管部門獨立明確的監管職能。
在金融監管內容和方式上也存在重市場準入、重現場監管、重合規性監管,輕市場退出、輕非現場監管、輕系統風險監管的問題,就以缺乏具體可操作規范的市場退出來說[2],當金融機構暴露風險,“一行三會”只能通過行政手段來進行金融風險的化解,這不僅會違反市場規律,反而還有可能加大金融風險。而我國主要采取的現場監管的金融監管方式能夠有效發現金融機構的隱蔽性問題,但是由于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大、非規范性大以及重復檢查等問題,使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監管。
3、缺乏一定的金融監管信息透明度。我國金融監管實踐仍處于初始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還不完善,導致金融監管信息缺乏透明度的主要原因表現為“三會”監管信息系統處在分割狀態,缺乏監管信息共享,因此在全面監管含有系統風險信息也沒能得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的定時報送機制降低了金融監管信息的收集效率;金融機構虛報。隱瞞數據屢次發生;在審查金融機構報表和資料上也缺乏真實性等。
三、后金融危機時代改善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措施
1、堅持宏觀審慎監管原則。在金融監管體制中,金融監管機構不應只關注微觀事項,也做不到事事都能洞若觀火,而是應該堅持宏觀審慎的監管理念,進而才能對金融業快速發展所發起的挑戰作出迅速反應和應對[3]。該原則雖然這與審慎監管原則相差一個限定詞,但是兩者所蘊含的監管理念卻是不同的。雖然審慎監管是近百年來銀行監管經驗教訓所得出的系統總結,但是宏觀審慎監管這一新型的監管模式,它更注重于整個金融系統的整體性風險,它將各類金融機構組成一個整體,通過實際GDP來對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進行衡量,進而保證金融系統不會因為問題金融機構所帶來的負面沖擊而產生不穩定現象。而且宏觀審慎監管體系的實施,是在繼續推行傳統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上進行的,使得監管更為全面。但是考慮到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之間的平衡問題,還需要政策制定者將宏觀審慎監管植入到微觀審慎監管的框架中,以此降低金融系統的不穩定性,減少風險產生的社會成本。并且針對實際國情,建立一個權責明確的機制和全球平臺,在該機制和平臺上進行金融機構系統風險的評估,并協調各國內政策。
2、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只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才能為金融監管的實施創造更好的環境,因此需要加強金融立法和執行力度,以促進相關金融立法的準確實施和落實,同時根據現存的新成立監管機構權責以及與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分關系等問題進行對應法律法規的全面規定,進而保證金融監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還需要經過全面規劃對已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以具體明確分配各監管部門的權與責,并消除監管空白和重疊等問題。并針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問題,加強金融結構準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4],保證制度的科學合理,進而確保金融監管的有效和高效。除此之外,還需要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完善,打破“三會”涇渭分明的格局,進一步保證我國金融監管的全面、有效。而針對金融信息不透明、信息失真和假賬等問題,則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機制,通過公開監督加強金融監管信息的透明度。
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善和完善是實現高效有力金融監管的必然措施,也是實現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須要認清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性,發現當前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進而才能在堅持宏觀審慎監管原則的指導下,落實各項有效措施。(作者單位:哈爾濱銀行大慶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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