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4 15:13:0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村委會相關法律法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小李溝村是個富裕村,因為收入可觀,一方面,村里許多姑娘即使嫁出去了,也不肯將戶口遷出;另一方面,許多嫁進來的姑娘都選擇立即將戶口轉入小李溝村。2011年初,新一屆村兩委班子決定通過修改村規民約來限制這種現象,規定,已經出嫁、去外地3年以上的非常住村民(屬于掛戶),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為了使該村規民約合法有效,村委會還召開村民大會討論,最終以得到2/3村民同意而獲得通過。
2011年10月中旬,小李溝村所在市決定修建沿海公路,小李溝村的部分海灘及稻田被征用。村里制訂方案,向每位村民發放征地補償款7500元。該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還明確規定,到2011年10月12日止,之前嫁人、出生、抱養并落戶的村民,給予分配;凡已出嫁滿3年以上的非常住村民,不予分配(該分配方案獲得多數村民同意)。
依據該分配方案,村民趙鳳芝2008年初嫁到外地,雖然戶口一直未遷出,承包田也未被村里收回,但卻出嫁超過3年,得不到分文補償款。為此,她找到村委主任和黨支部書記,要求分得全額補償款。村委主任和黨支部書記強調,村委會有權制定村規民約和分配方案,且已經村民大會表決通過生效。雙方協商不成,趙鳳芝一紙訴狀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小李溝村村委會支付征地補償款7500元。
法庭審理認為,趙鳳芝雖然于3年前出嫁外地,但戶口并沒有遷出,承包田也未被村里收回,仍然是小李溝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小李溝村所制定的村規民約及本次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因與相關法律規定相違背,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判決支持趙風芝的訴訟主張。
村委會不服,到檢察機關申訴,請求依法對該判決予以抗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判決并無不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應提出抗訴的情形,經法律講解,村委會最終服判息訴。
檢察官點評
一、趙鳳芝獲得征地補償是有法律根據的?!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并沒有證據證明趙鳳芝出嫁后,在新居地又取得了承包地,那么,小李溝村沒收回她的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法第16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苯Y合本案,趙鳳芝雖然出嫁已過3年,但戶口并沒有遷出,村里依然有她承包地的份額,她理所當然是小李溝村村民,具有小李溝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就具有獲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
二、小李溝村所制定的村規民約為何未能在本案中發生法律效力?
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制定村規民約的權利。但是,該法第27條第2款同時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笨梢?,村規民約合法有效的前提是“不得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權利”。小李溝村村規民約中規定的:“凡出嫁婦女滿3年以上的非常住村民,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關于村民“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相沖突,那么,該條村規民約當屬于無效情形。
三、本案給我們的警示。
“外嫁女”出嫁后,是不是就跟娘家所在村一刀兩斷、再沒有任何關系了呢?
當下,一涉及到分紅、補償等事項時,只要是關系到“外嫁女”等特殊人群,一些村干部及村民就認為,既然外嫁到別的地方,在本村基本都屬于掛戶,沒有盡到村民的義務,就不應享受相關的村民待遇。這種想法或許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但畢竟與法無據。因為我國法律對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是以戶籍為依據。假如女子外嫁了,但戶口仍然留存原村,她們還是村里的一員,那么,相關的收益分配當然應有她們的一份:退一步說,如果相關的收益產生于女子外嫁之前,即使她們外嫁了,而且將戶口也遷走了,仍然應該享受相應的收益權。
關鍵詞:村民自治 鄉鎮行政權 村民自治權
2O世紀8O年代以來,我國農村基層管理體制和治理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兩種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構成我國農村社會“鄉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國家權力,具體表現為黨的政治領導下的鄉鎮政府行政管理權;二是存在于農村社會的村民自治權,村民通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對自己進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則實行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我國西部貧困地區由于經濟、歷史和自然條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過程中兩者產生了諸多矛盾,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沖突成為最為突出問題之一,而當前西部貧困農村農民收入增長緩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經營效率低、公共衛生建設嚴重滯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現狀,急需充分發揮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創造性和主動性,并且需要國家負責任的引導和幫助,絕不能將國家應承擔的責任和費用變相轉嫁于農民或壓制村民自治運行。所以正確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現狀分析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此規定明確界定了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實質上是村民自治權與鄉鎮行政權關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們應是“指導與被指導,協助與被協助關系”。但對西部貧困地區村民自治現狀而言,現實中的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常常與法律法規存在著種種偏離,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鄉鎮政府對村民自治組織的頻繁干預與過度控制,將村民委員會當作鄉鎮政府的下屬機構進行行政領導,布置各項任務并下達行政指令,從而轉嫁鄉鎮行政權應承擔的責任和費用于村民自治組織和村民,造成國家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空擋與錯位。一般表現為以下四種方式:
第一,鄉鎮行政對村民自治組織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對村民會議負責,鄉鎮政府無權任免,但實際操作中鄉鎮政府通過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實行對村的間接控制。例如在選舉中對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進行限制,使他們認為“聽話的”、“有能力”的人當選。將村民自治組織的“當家人”轉變成鄉鎮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組織角色錯位。雖然便利了鄉鎮政府對村的管制和所屬行政責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選,壓制了村民民主權利實現的構想與向往,實質上是對村民自治權的一種剝奪。
第二,在日常事務中進行行政干預。在現行壓力型體制下有時鄉鎮政府為了實現其行政管理職能,不僅是對村委會進行“指導”,它還直接“領導”村委會;要村民完成鄉鎮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村委會僅僅協助是不行的,必須由村委會“負責”完成。所以實踐中村委會承擔著諸多鄉鎮政府應該履行的職能,使村委會成為“準政府”,這樣以來村民自治組織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務而無暇顧及村務的局面當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組織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縮,村民自治原則也被消解于無形之中。
第三,鄉鎮政府對村委會進行財政監控。西部貧困地區農村普遍存在著集體經濟薄弱,財政基礎有限的現象,而鄉鎮政府往往憑借自己的財政監控職能對村級財務進行管理,進而影響整個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經濟基礎的村委會也只能聽任鄉鎮政府控制。
第四,鄉鎮政府對村委會進行價值控制。貧困地區社會發展緩慢,需要國家提供各種貸款救濟及其它資源供給,使得鄉鎮政府可憑自己手中掌握的這些社會價值分配權對村委會進行調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運行,導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縮。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四個環節。但貧困地區在村民自治運行過程中,只注重強調民主選舉,認為“對大多數村民而言,自治權利不過就是在三年中參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會也片面重視村級換屆選舉而忽視其它環節運行;自治組織結構中除村民自治中的執行環節存在村民委員會這個“實在”機構之外,民主決策環節及相關的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等環節都是“虛位”的,因此,在自治實際運作中出現失衡現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狀態運行,使村務管理實踐中出現大量的非理性決策行為和損害村民利益的現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實效。
三、實現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良性發展的思路
通過上述對西部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現狀的分析,為保證村民自治的健康運行和鄉鎮工作的順利開展,應該立足貧困地區現實,從改善鄉鎮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兩方面出發,努力尋求鄉鎮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銜接。
(一)依法改善鄉鎮治理體制和方式,界定村務與政務,增設派出機構,為村民自治提供廣闊的空間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鄉鎮政府管理范圍,實行依法行政?!洞迕裎瘑T組織法》只是籠統的、原則性規定,缺乏明確性和具體操作,使鄉鎮干部很難把握。所以可在總結村民自治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組織法實施細則》,從實際工作考慮,對鄉鎮政府行為進行明確規范,明晰那些是屬于正常政府行為,那些是屬于不合理的干預。
一、落實責任,分解任務,確保無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發生
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問題,成立了縣農產品安全領導協調小組,由分管農業的張國東副縣長任組長,協調各職能部門聯合打擊防范??h政府還和各農業行政職能部門、各鎮政府簽訂了農產品安全生產責任狀,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及鎮政府的職責和任務,并對工作不負責任的人員實行問責。九所鎮塘豐村書記陳利清同志對農產品質量監管存在過失,該鎮鎮委已作出停職檢查決定。到目前,從組織重視方面來說,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是各部職能部門和鄉鎮的一項重要的中心工作。
二、制定方案,精心組織,嚴防死守
__縣農業局認真聽取上級各部門的相關意見及會議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省農業廳、縣委縣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召集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精心組織擬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工作方案》、《打擊高毒農藥工作方案》、《瓜菜田間調查及檢測方案》等各種相關工作方案及緊急預案,以防止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發生,更好地完成農資市場與農產品市場的監管工作。加大打擊違法銷售高毒農藥行為的力度,力求做到農資市場無高毒禁用農藥,農產品市場安全無害,要求各部門嚴防死守各自崗位,不辱使命。
三、加強宣傳教育,綜合治理,讓農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觀念深入人心
一是我局在要求我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對農資市場加強常規執法檢查同時,還派遣相關干部工作人員配合我縣各農業行政職能部門舉辦開放型會議活動,與農民群眾進行溝通。僅在20__年冬季農產品種植期間我們就舉辦了三次較大型的綜合開放性會議,分別是:“農藥經營者學習班”、“放心農資下鄉進村活動”、“農產品質量安全農資打假活動”。其中在各鎮市墟組織的開放性現場會議接受了近百名農戶的詢問,耐心與現場農戶進行交流,講解禁止銷售使用禁用農藥的法規和使用禁用農藥的危害性。農業綜合執法大隊還現場受理舉報投訴假劣農產品,幫助農戶維權解決問題,得到了廣大農戶的支持。會議現場我局發放相關法律及農產品安全宣傳單千余份,現場幫助農戶解決維權問題10余件。
二是對于農藥經營銷售點,我局與其負責人簽訂了《農藥銷售責任保證書》,督促農藥銷售商守法誠信銷售農藥。并發放相關農資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單至各家農藥店,除了對其進行宣傳教育之外,還要求店主配合工作,將宣傳單分發至買藥的農戶手中。
三是發動各鎮政府、村委會干部將安全農資、安全農產品及相關法律法規資料傳達到各村委會,讓農戶切身感受到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性,在這期間我局發送各種宣傳教育資料3000多份,張掛橫幅20余幅,各鎮各村張貼發放的宣傳標語亦達到2萬余份。農資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已經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四、把好田頭關,確保農戶田間用藥安全
我局把深入各鎮各村田間調查作為執法檢查中的重點來執行。與各村委會干部配合,深入田間調查農戶的農資產品使用情況。與田間耕作農戶交談,了解農戶田間用藥情況和做相關法律宣傳,鼓勵農戶舉報假的農資產品和銷售使用高毒農藥的農藥店和個人。今年到目前為止我局發動組織各到鎮農村田間調查共30余次,調查了百余戶農戶農作物種植田地,出動人次達到上百人。
五、突出重點,部門聯動,加大農資市場整治力度
近年來,我市種子產業迅速發展,產業化水平不斷提高,有力的推動了*農業的發展和農民增收。由于我市種子產業正處于“數量型”向“質量型”的轉變時期,種子企業和基地農戶信守合同的意識不強,一些品種侵權、違犯合同約定私自買賣種子的事件時有發生。為了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規范種子生產經營者的行為,維護我市種子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提出如下加強全市種子生產基地的監管意見。
一、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
把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作為今后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尤其在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加強《種子法》《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合同法》等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制種農戶和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律意識,使企業依法經營,農戶誠信生產,提高其按照法律程序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二、規范執法程序,依法嚴格履行種子管理職能
(一)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職責
市種子管理站要做好全市種子產業發展規劃和與國家、省市種子產業政策相配套的措施的制定和貫徹落實,并監督指導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履行種子管理職責。各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責,加強種子生產經營市場的監管和種子企業的管理跟蹤服務。對已獲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種子企業,加大監管力度。對經營管理不善,資格條件已不再符合種子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企業,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終止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嚴格企業市場準入,依法行政審批
各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甘肅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履行自己的審核職責,對違反規定降低準入條件或不按規定越權許可,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三)加強種子生產市場的監管、打擊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各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要及時向轄區種子生產基地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的相關信息,將具有資質的種子生產經營企業通過報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各種子生產基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要把好種子生產企業的進入關,引導農民在簽訂制種合同時及時核查種子生產企業的種子生產許可證。對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企業和個人及時向轄區內種子管理部門舉報。
三、加強組織協調,多部門協同工作,維護種子生產秩序
(一)在農作物種子生產任務落實和收購時期,農牧部門牽頭,協調公安、工商等部門定期開展集中打擊專項行動,依法打擊倒賣種子親本材料、違犯合同規定私留和串通他人套購、倒賣種子的違法行為。
(二)對企業、鄉鎮、個人舉報的種子案件,協調公安部門采取得力措施,追源頭、深挖套購種子的幕后者,一查到底。各種子生產基地鄉鎮政府要將維護種子生產秩序、打擊搶套購種子行為,推進鄉鎮產業發展的工作列入鄉鎮主要領導干部責任書的考核中,配合種子管理部門做好種子生產基地的秩序管理。
四、加大種子市場的監管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套購種子的違法行為
(一)對參與搶套購種子的企業,嚴格按照《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非合同方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到合同方種子生產基地收購種子的,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二)個體商販走村串戶套購種子者,按《種子法》第六十條:“未取得種于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處理。
(三)對不按合同約定拒交種子或少交種子者,種子管理部門進行批評教育,督促其按合同規定交納種子。經批評教育后仍拒絕向合同方交納種子者,按照《農作物種子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由縣級以上種子管理部門沒收種子,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交種子并將種子倒賣出去者,由種子管理部門取證,企業依法向法院追究農戶合同違約責任。
五、加強合同管理,做好種子生產基地認定工作
(一)嚴格按照《甘肅省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管理辦法》做好種子生產基地資格的認定工作。繼續推行種子生產基地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度,由種子管理部門嚴格管理程序,每年評選文明誠信種子生產基地,并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布。對誠信意識差、不良社會影響大的制種基地取銷其種子生產基地認定資格,禁止任何企業到該基地從事種子生產活動。
(二)種子生產企業在種子生產基地預約生產種子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生產雜交玉米種子的企業在與基地村委會簽訂生產合同后,村委會必須與農戶簽訂種子生產合同,否則種子生產企業直接與制種農戶簽訂種子生產合同。各種子生產企業應將所簽訂的合同及時送交當地種子管理部門備案,各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合同監管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各種子生產基地村委會要配合種子生產企業做好種子收獲前的測產工作。各企業在測產前要向制種農戶告知測產的程序和科學依據。對測產完畢的種子生產田,測產結果經企業、村委會組織和戶主三方簽字方可有效,此測產的結果作為年終合同糾紛仲裁的依據。如戶主拒絕在測產結果上簽字,則以企業、村委會和所在地種子管理部門三方簽字的結果為準。各縣(市、區)種子管理部門要做好種子田測產程序的監督工作,確保測產行為的科學、公正性。
(四)種子生產企業應積極貫徹市委、政府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經濟收入的精神,認真分析種子銷售市場。在種子收購價格上,根據種子收、售價格空間,本著穩定、長久合作、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最大限度地讓利于民,保障農民的收益,鼓勵農戶積極交售種子。
論文摘要:當前西部貧困地區在村民自治過程中,鄉鎮行政的過度干預與村民自治功能萎縮現象十分嚴重,造成了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失衡。要改善這一關系,一是要依法改善鄉鎮治理體制和方式,界定村務與政務,增設派出機構,為村民自治提供廣闊的空間,二是要落實村民自治各個環節,構建科學合理的村民自治結構,平衡和規范自治權力內部關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農村基層管理體制和治理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兩種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構成我國農村社會“鄉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國家權力,具體表現為黨的政治領導下的鄉鎮政府行政管理權;二是存在于農村社會的村民自治權,村民通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對自己進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則實行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我國西部貧困地區由于經濟、歷史和自然條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過程中兩者產生了諸多矛盾,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沖突成為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而當前西部貧困農村農民收入增長緩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經營效率低、公共衛生建設嚴重滯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現狀,急需充分發揮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創造性和主動性,并且需要國家負責任的引導和幫助絕不能將國家應承擔的責任和費用變相轉嫁于農民或壓制村民自治運行。所以正確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現狀分析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此規定明確界定了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實質上是村民自治權與鄉鎮行政權關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們應是“指導與被指導,協助與被協助關系”。但對西部貧困地區村民自治現狀而言,現實中的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常常與法律法規存在著種種偏離,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鄉鎮政府對村民自治組織的頻繁干預與過度控制,將村民委員會當作鄉鎮政府的下屬機構進行行政領導,布置各項任務并下達行政指令,從而將鄉鎮行政權應承擔的責任和費用轉嫁于村民自治組織和村民,造成國家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空擋與錯位。一般表現為以下四種方式:
第一,鄉鎮行政對村民自治組織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對村民會議負責,鄉鎮政府無權任免,但實際操作中鄉鎮政府通過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實行對村的問接控制。例如在選舉中對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進行限制,使他們認為“聽話的”、“有能力”的人當選。將村民自治組織的“當家人”轉變成鄉鎮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組織角色錯位。雖然便利了鄉鎮政府對村的管制和所屬行政責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選,壓制了村民民主權利實現的構想與向往,實質上是對村民自治權的一種剝奪。
第二,在日常事務中進行行政干預。在現行壓力型體制下有時鄉鎮政府為了實現其行政管理職能,不僅是對村委會進行“指導”,它還直接“領導”村委會;要村民完成鄉鎮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村委會僅僅協助是不行的,必須由村委會“負責”完成。所以實踐中村委會承擔著諸多鄉鎮政府應該履行的職能,使村委會成為“準政府”,這樣以來村民自治組織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務而無暇顧及村務的局面當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組織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縮,村民自治原則也被消解于無形之中。
第三,鄉鎮政府對村委會進行財政監控。西部貧困地區農村普遍存在著集體經濟薄弱,財政基礎有限的現象,而鄉鎮政府往往憑借自己的財政監控職能對村級財務進行管理,進而影響整個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經濟基礎的村委會也只能聽任鄉鎮政府控制。
第四鄉鎮政府對村委會進行價值控制。貧困地區社會發展緩慢,需要國家提供各種貸款救濟及其它資源供給,使得鄉鎮政府可憑自己手中掌握的這些社會價值分配權對村委會進行調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運行,導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縮。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四個環節。但貧困地區在村民自治運行過程中,只注重強調民主選舉,認為“對大多數村民而言,自治權利不過就是在三年中參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會也片面重視村級換屆選舉而忽視其它環節運行;自治組織結構中除村民自治中的執行環節存在村民委員會這個“實在”機構之外,民主決策環節及相關的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等環節都是“虛位”的,因此,在自治實際運作中出現失衡現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狀態運行,使村務管理實踐中出現大量的非理性決策行為和損害村民利益的現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實效。
二、實現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良性發展的思路
通過上述對西部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現狀的分析,為保證村民自治的健康運行和鄉鎮工作的順利開展,應該立足貧困地區現實,從改善鄉鎮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兩方面出發,努力尋求鄉鎮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銜接。
(一)依法改善鄉鎮治理體制和方式,界定村務與政務,增設派出機構,為村民自治提供廣闊的空間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鄉鎮政府管理范圍,實行依法行政?!洞迕裎瘑T組織法》只是籠統的、原則性規定,缺乏明確性和具體操作,使鄉鎮干部很難把握。所以可在總結村民自治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組織法實施細則》,從實際工作考慮,對鄉鎮政府行為進行明確規范,明晰那些是屬于正常政府行為,那些是屬于不合理的干預。
其次,合理劃分二者權限,界定村務和政務。所謂政務是政府管理的事務,它具有國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事務。村務,是在一村范圍內的公共事務,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圍內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內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務,具有群眾自治性,體現的是一村范圍內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決策、共同遵守。所以,鄉鎮政府要區別二者的范圍,凡是政府的職權,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屬于政府的職權。因此,凡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屬于政府辦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務,就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事項;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務,就屬于村民個人事務。對自治領域的事務要給于指導和支持,要尊重農民群眾的選擇,不加干預;對非自治領域的事務要通過引導和監督的方式進行管理,以保證國家任務的完成和農村社會的穩定。
其三,轉變鄉鎮政府工作人員觀念,改進工作方法。首先,鄉鎮政府工作人員要提高認識,明確鄉村關系實質,將上下級隸屬、指令性執行觀念轉變為平等互助、民主協商觀念。其次,鄉鎮政府布置任務,要根據村民委員會職權和各村實際情況,與村委會協商,再由村委會組織村民或村民代表討論決定,改變過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鄉鎮政府改進工作方法,學會指導,指導村委會依法換屆選舉,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廣泛開展村民自治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圍,幫助貧困地區農村進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開發以來,國家對西部貧鼠地區公共產品供給越來越多、扶貧力度越來越大,國家政權越來越多地需要向村級滲透。鑒于此,對于西部特別貧困的地區國家可適當加大基層管理成本的投人,增設鄉鎮政府對村的派出機構和工作人員。以減輕困擾在村民自治組織頭上的現實行政壓力,從而使村民自治組織輕裝上陣,投人主要精力搞好村務。真正實現給村民自治組織“減負”。
(二)落實村民自治各個環節,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四個以民主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活動中,民主選舉是基礎、民主決策是關鍵、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監督是保障,四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針對西部貧困地區村民自治的偏斜運行方式,應該落實村民自治各個環節,構建科學合理的村民自治結構,平衡和規范自治權力內部關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從權力制衡的角度,科學構建村民自治結構,成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常設機構,進行會議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監督村民委員會,切實發揮村民議事權、決策權和監督權。一般情況下,西部貧困地區村民比較分散,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常設機構一方面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見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經濟發展計劃和項目的建議;另一方面,對村委會提出的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進行咨詢論證,取得一致意見后再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策。這樣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訴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達,也對村經濟建設項目起著科學參謀和嚴格把關作用。
二是定期組織進行村干部述職和民主評議,加強監督考核,提高村務公開透明度??筛鶕煌宓牟煌闆r,村委會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報告村民會議決定事項的完成情況、報告村經濟發展和財務收支情況,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其進行民主評議,村委會聽取意見后積極答復。由此可形成對村委會較強的約束和激勵,促使村干部積極工作,管好村務,避免出現過分關注選舉階段而選上后元所作為的現象。
三是對外積極尋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貧困地區村民自治嚴重的人才匱乏和知識供給不足,成為制約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關鍵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識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實現的途徑有:聯系志愿服務西部組織,求助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持續引進熱愛農村的知識青年深入基層,安排他們進入村民自治組織掛職鍛煉。同時積極與周邊高等院校合作,邀請大學生來村實踐活動,以各種形式參與村民自治活動。
一、行動目標
通過開展“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進一步增強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汽車駕乘人員使用安全帶的意識,更加自覺佩戴安全頭盔、使用安全帶,力爭到2020年底,農村道路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安全頭盔佩戴率分別達到90%、70%以上;普通公路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安全頭盔佩戴率分別達到70%、50%以上;汽車駕駛入安全帶使用率達到90%以上,汽車乘車人安全帶使用率達到70%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堅持宣傳先行,增強佩戴使用意識
1.集中開展主題宣傳。督促各村委會集中開展主題宣傳活動,由鎮交管站創作一批宣傳片、宣傳海報,發放給各村進行宣傳,充分應用手機微信和農村大喇叭,迅速掀起宣傳,形成強大聲勢。各村委會要結合當地實際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通過召集各組勸導員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安全提示、違法曝光、事故案例警示、現場體驗互動等形式,將主題宣傳貫穿行動全過程,高頻次、大范圍進行宣傳,持續強化宣傳效果。
2.突出重點源頭宣傳。各村委會要在本村的勸導站、勸導點以及重要路段等擺放宣傳展板,通過音響播放宣傳內容,并向來往行人發放宣傳單,廣泛傳播法律規定、安全知識以及頭盔、安全帶的重要作用、使用常識。積極協調學校動員在校學生、以及文明交通志愿者參加宣傳,延伸宣傳觸角,提高群眾知曉度。針對老年人群體活動規律,加大文化廣場等老年人活動區域宣傳力度。
3、鎮交管站定期對騎摩托車、電動車未佩戴頭盔的駕駛人以及未系安全帶的乘車人和駕駛人進行集中培訓教育,播放因未帶頭盔造成事故傷亡的交通案例,并在觀看違法事故視頻的過程中讓其學習抄錄交通安全法規、以此督促騎乘人員自覺遵法守規、文明出行,推動騎乘人員佩戴頭盔、系好安全帶,鎮交管站要充分利用勸導車的電子顯示屏滾動字幕提示。
4、注重倡導引導宣傳。倡導汽車駕駛人安裝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中小學生騎自行車時佩戴安全頭盔、反光標志制服,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護水平。引導私家車駕駛入提醒乘車人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入為乘車人配備安全頭盔,助推習慣養成。
(二)加強勤務勸導,加大未佩戴頭盔的系統錄入率
1、充分發揮勸導員作用。各村委會要督促各村勸導員,按照勤務計劃嚴格落實勤務勸導,加強對村民“一盔一帶”佩戴使用情況的檢查、宣傳、勸導,對未落實“一盔一帶”佩戴使用的駕駛人進行備案登記,每周由村委會在各組醒目處曝光未佩戴頭盔、未系安全帶的騎乘人員。
2、加大“農交安”APP上傳不戴頭盔行為的路檢情況。勸導員在上路勸導時,針對摩托車、電動車駕駛人未佩戴頭盔的現象要及時勸導,并在“農交安”APP上傳安全勸導日志,勸導員對其行為重點以糾正、教育為主,同時宣傳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并將宣傳日志上傳至APP。
三、進度安排
(一)宣傳引導階段(5月31日以前)。集中開展主題宣傳,制作形式多樣的宣傳資料,充分發揮短信、微信平臺,網上網下協同聯動,廣泛傳播安全知識,大力宣傳“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積極倡導佩戴安全頭盔、使用安全帶,推動形成社會共識。
(二)勸導查糾階段(6月1日至11月30日)。堅持勸導提示與登記備案相結合,堅持教育與上傳勸導日志相結合,督促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規范佩戴安全頭盔,汽車駕乘人員規范使用安全帶。鎮交管站每周二開展集中統一行動,持續保持嚴管態勢,全面提升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安全頭盔佩戴率和汽車駕乘人員安全帶使用率。
(三)總結固化階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總結“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工作實施情況,固化成功經驗做法,認真查找、分析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制度措施,堅持標準不降、力度不松、措施不減,鞏固深化行動成果。
一、整治內容
(一)以加強群眾教育為重點,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形成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圍。
(二)以打擊非法違法從事農村客運、超速超載、酒后駕車為重點,重拳整治非法載客和交通違法行為。
(三)以農村道路安全隱患整治為重點,加強農村道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二、組織領導
成立鎮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由鎮長任組長,副鎮長為常務副組長、交警隊、派出所、鎮安辦、中小學等部門及村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鎮安辦,由任辦公室主任。
三、部門職責
(一)鎮安辦,負責全鎮整治行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通報工作進展,解決存在的問題,負責全鎮機動車(包括私家車、面包車、貨車、電瓶車、摩托車)進行清理,建立車輛車況、運營情況臺賬、簽訂安全責任書。
(二)柳江交警中隊,負責進行違法車輛查處打擊。
(三)派出所,負責整治行動期間指揮車輛停靠接受檢查,協助非法運營調查取證,及時配合執行公務人員的依法查處工作。
(四)村委會,負責協助做好機動車輛調查,臺賬建立及村組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強群眾交通宣傳教育工作。
四、開展情況
(一)5月29日,鎮長組織召開鎮安委會擴大會議,制定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安排部署了近期工作任務,做到家底清、情況明,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鎮安監所對全鎮機動車輛包括(私家車、貨車、電瓶車、摩托車)進行摸底,了解車輛車況,建立運營情況臺賬,并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三)強化宣傳教育
1、鎮政府聯合交警中隊,派出所于6月5日召開全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會,傳達了縣委、縣政府相關會議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并要求全鎮摩托車和電瓶車辦理入戶手續。
2、于6月6日中小學進行了培訓,宣傳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通過幾起事故案例生動形象的向學生宣傳了無證、超載超速、酒后駕駛待來的嚴重后果。
3、6月7日在場鎮開展了“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活動”活動中用標語、掛圖、展板宣傳單等形式對安全法規、安全知識等方面做了宣傳,發放宣傳資料1500多份受教育干部群眾3000多人。
(四)重拳出擊、打擊非法違法行為
鎮政府于6月5日聯合交警中隊開展了以面包車、摩托車、電瓶車為重點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行動,嚴重打擊整治面包車、摩托車無牌證、超速行駛和非法載客行為,糾正違法行為5起,現場處罰7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