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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關鍵詞】建設工程;消防管理;對策
前言:
現階段,由于工程建設中消防管理工作不夠規范,相關管理人員消防安全意識不強,使得建筑物的致災因素增多,極大地增加了建筑物火災隱患地發生率,為了改善這一現狀,加強建設工程源頭管理,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嚴格執行日常監督已經成為現階段非常重要且極其緊迫的任務。
正文:
一、現存問題
1、前期監管不到位
現階段部分工程項目,尤其是政府扶持工程或是招商引資工程往往會以任務重工期緊等原因為借口,在沒有得到工程施工許可的狀況之下便已經開始建設施工,甚至部分工程都竣工完成或是投入使用,都仍然沒有消防審核意見書,導致施工前期缺失監管。在圖紙設計方面部分單位完全依據企業需要進行設計,而未能嚴格遵守消防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也有的企業和單位對消防審核意見書中涉及的問題敷衍了事,僅僅對圖紙做簡單變更和書面回復,而在現實施工過程中依然我行我素,抱有僥幸心理,從而使得消防審核形式化,失去消防管理的根本目的。部分單位在進行城中村改造工程時,無視消防安全法律法規,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刻意縮短防火間距,或是忽略消防車通道的建設,進而導致其建成的建筑藏有嚴重的火災安全隱患。
2、監管責任未能完全落實
目前很多建設單位缺乏消防安全意識,在建設施工過程中,隨意占用公共消防車道、盲目增加建筑高度,甚至對建筑原來的使用性質和平面布局進行隨意改動,導致竣工工程與該單位申報工程存在很大的差別。少數設計單位意欲謀求更高的經濟收益無視消防安全,對建設單位給出的要求一味迎合,忽略工程實際情況,明知部分設計無法實際實施,卻仍然弄虛作假。部分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時投機取巧,對隱秘工程試圖偷工減料,以謀求蠅頭小利,如肆意更改消防管道口徑、更換耐火等級低的電器線路、減少防火涂料的使用等等,這一系列不良舉措都會直接影響工程質量。除此之外,很多監理單位形同虛設,其中的監理人員專業能力往往較差,素質水平也不高,再加上經濟利益的誘導,使其難以擔負起監理工作。
3、消防設施管理維護工作不到位
現階段存在部分單位關于建筑消防設備管理的意識不足,為了節約工程投資在建設初期選擇建筑消防產品的時候,片面追求低價,而偏向于廉價且質量較差的產品,而這種消防產品投入運行之后,便很可能隨時發生故障。某些建設單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往往會受到建設成本的制約,使得消防安全管理的專職隊伍很難組織建立起來,未能完全按照消防相關要求制定管理和維修等制度,少數單位雖然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往往在執行上不夠嚴格,且未能定期對消防設備進行測試、檢查、清洗或是維護等工作,除此之外,負責消防設施維保的工作人員專業能力較差,雖然有過相關消防安全培訓,但往往實踐經驗較少,一旦突發安全事故,卻很難可以快速正確的對事故進行處理。
二、改善對策
1、加強建設工程消防源頭管控
首先,消防部門應該安排人員進入城鄉各級建設規劃委員會,從而督促其主管部門在對新城開發或是舊城改造的過程中科學有效的實施消防規劃。商務、安全監管以及衛生等相關行政部門應該對安全消防管理問題進行嚴格審批,凡是違背法定審核條件的建設單位一律不得給予相關許可證。與此同時,還需要公安消防部門的積極配合,形成聯合執法,實現監管合力。檢察機關需要對各職能部門進行監督,使得消防安全職責得以完全落實,確保消防工作的正常有序進行,對失職瀆職的不良行為應該給予嚴肅查處。對于城市老街區、城鄉結合部、出租屋等區域性火災安全隱患場所應該適當增補消防設施,疏通消防通道,從而降低其火災發生的概率。除此之外,消防監督部門還應該對重點建設工程進行提前介入,與其相關部門積極建立溝通機制,并且對其開設綠色通道,主動對其提供科學、合理、全面、規范的消防安全執法服務,幫助其解決各種消防問題,從而最大監督的降低火災隱患的發生。
2、對各方主體責任進行充分落實
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設計、建設、監理以及消防安全技術管理結構等多個單位工程建設的參與活動情況做詳細記錄,并且對其進項安全職責劃分與落實,要求其對建設工程消防安全問題擔負終身責任。建設單位主要負責消防質量安全在建設過程中的協調管理,積極督促工程的相關參與單位對安全管理責任進行落實;設計單位需要完全依據國家消防相關法律發揮進行建設消防設計工作,并且對施工質量以及施工安全承擔監理責任。此外,還需哇哦積極發展消防檢測和消防咨詢等中介組織,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將社會消防安全“第三方力量”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并要求其擔負起消防安全法律責任。
3、強化建設單位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意識
督促建設單位對消防安全責任進行嚴格落實,將常態化的自我管理機制建立并完善起來,盡可能做到隱患自除、安全自查。消防及公安等監督管理部門應該對所有的擴建、改建、新建等建設工程實行戶籍化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對單位實際情況、消防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具體落實情況等進行及時錄入,引導建設單位對日常消防安全進行實時更新和管理。對于已經舍友專項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需要要求其對施工所需要用到的消防設備監理操作維保和巡查的操作規程,強化消防安全設施的維護和檢修工作,確保建筑單位的消防安全設施可以正常投入運行,從而進一步增加建筑物的抗災能力,從而避免火災安全隱患的發生。
結語:
綜上所述,現階段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管理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和不足,導致建筑單位建成的建筑藏有嚴重的先天火災安全隱患,嚴重危及了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改善這一現狀,文中針對現存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改善對策,并且希望可以在建設工程消防管理工作中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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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昌. 淺談建設工程消防管理存在問題及對策[J]. 科技創業家,2013,02:60.
【關鍵詞】監理;工程消防;作用;質量;問題
中圖分類號:TU99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建設工程消防質量關乎建筑的安全,不僅與企業的生產息息相關更是和每一個公民的生命安全聯系緊密。因為消防質量不過關,導致的無數無辜生命的失去以及巨大經濟損失的案例不計其數。而在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的工程中質量監理是就顯得尤為重要,建議監理在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監理管中的作用也成為我們研究的重要課題。
二、國內外建設工程監理現狀與發展
1、國外建設工程監理現狀與發展
建設工程監理在英、美等發達國家被稱作工程咨詢,是國際上普遍實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制度。是指針對工程項目建設,社會化、專業化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接收建設單位的委托和授權,根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所進行的,旨在實現項目投資目的的微觀監督管理活動⑴。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工程建設項目前期投資的咨詢服務,對擬建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或技術經濟分析論證,以判斷項目是否具有可行性或有一定的收益;二是項目實施階段的監督服務,通過與業主簽訂合同,受業主委托,代表業主進行項目管理并維護其利益。
2、國內建設工程監理現狀與發展
我國最早的建設工程監理出現在1982年布魯革水電站建設,按照世界銀行的貸款要求,組建了一個獨立于“魯布革工程管理局”運作的“工程師機構”,該機構由工程師代表、駐地工程師和檢測員依據國際合同管理方式組成,代表業主對施工現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此處的“工程師機構”即為我國工程建設監理的雛形。從1988年開始,我國正式開始推行監理制,其發展過程大概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988-1993工程建設監理試點階段。這階段,通過在各指定城市開展建設監理試點以總結經驗和教訓,以及驗證監理制度在我國的可實施性。
1993-1995工程建設監理穩步發展階段。這期間,建立制度在我國得到了較好的發展,節省了工程建設成本,為我國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996年到現在,工程建設監理全面推行。在國家和政府部分的大力支持下,我國工程建設監理制度逐漸走向法制化,得到了全面推廣和長足發展。
三、監理工作在消防質量把關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合同中雖然明確了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消防質量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缺乏認真審查,往往出現形同虛設,合同糾紛等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范圍內,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保證監理工作的順利執行。
2、監理單位在認識上仍不強,仍然存在消防工作是消防機構的事的思想,在消防施工單位資質把關、消防產品和防火材料質量進場把關、消防設施的施工程序把關等方面存在得過且過的情況。
3、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承包商的各種具體要求并非都經過監理方,因
而降低了監理方應有的作用,而且使施工承包方在執行過程中受到多頭管理,左右為難,無所適從,反面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消防監理工作的基礎和必備手段
從大量工程建筑的火災事故調查表明,不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技術法規和施工規范是造成工程質量隱患和事故的重要原因。加強工程建筑消防標準的實施監督,對保證消防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消防施工和驗收規范也分為高層建筑及建筑工程兩大部分。其中高層建筑一般按專業分為總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火、防煙和建筑構造,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通風和空調系統以及電氣電源等。建筑工程一般分為廠房、倉庫、民用建筑和消防車道等。在實施監理時,對于以上各系統施工規范和驗收規定都應根據所監理的工程項目范圍,要針對性地參照有關國家消防規范進行學習。如:在高層建筑施工中,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排煙支管設置防火閥的條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中,對點型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制器及消防控制設備的安裝等都有嚴格的要求。在驗收規范中,如對鹵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各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抽驗,其控制功能,人工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如果在施工中不掌握以上規定,一旦出現意想不到的火災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和責任,監理人員也是不能推諉的。因此,掌握消防施工及驗收規范是每一個消防監理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五、監理工程師對施工過程消防質量把關
1、把好消防設施施工單位資質關。目前,市場上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水平參差不齊,施工單位的資質頒布以及施工單位的管理仍然說法不一,沒有一個更為規范的程序,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承包資質沒有明確規定,更多的是參照建設工程其他標準執行,因此監理單位在消防設施施工單位資質上一定要嚴把關,防止弄虛作假,根據施工業績等合理把關,掛靠單位一定要有該單位的合同和委托證明材料。
2、把好消防產品、防火材料進場質量關。消防產品、防火型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進場之前,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必須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認證證明材料,監理單位對進場消防產品質量有異議的可聯系當地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進行把關。
3、把好消防設施施工程序關。工程一旦準備開工,監理工程師首先審查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是否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以及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評定考核等制度,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到位。仔細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檢查和審查工程材料、設備的質量,杜絕質量事故的隱患。針對工程的特點和合同中簽訂的質量等級,建設方的要求、施工單位的施工技術力量等情況,確定監理方的監控目標,制定監理的各項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施工質量監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把好建設工程消防質量驗收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令第106號《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依法應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備案審查抽查到的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有義務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驗收,并提供相關資料記錄。對未納入審核驗收行政許可、在備案審查又未被公安消防機構抽查到的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對該建設工程消防質量施工過程中的監管負有主要責任。
七、結束語
建議監理在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監理管中有著重要的作用,在工程施工過程以及驗收過程中監理對于質量的控制以及保障是尤為重要。同時,實際工作中除了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按章辦事之外更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嚴格要求。
參考文獻
[1]李清立.建設工程監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管理實務[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2]石瑛.當甜工程建設監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J].科技資訊,2007.
摘要:我國于1996年10月出臺《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令),并于2009年5月對其進行了修訂,即公安部第106號令。第106號令受時間和技術水平的局限,存在不臻完善之處,在當今的新情勢下,第106號令中的許多規定已經不能全面有效的應用到建筑物的消防監督管理中去,對106號令進行修訂已是勢在必行。于是,公安部第119號令應運而生,對第106號令進行了諸多修改,筆者嘗試對新法之利進行初步探討。
關鍵詞:修訂;消防監督;新增;與時俱進
舊法之所以需要修改,其弊在于舊法的諸多規定已不能在新形勢下有效運用;新法之新,其功便是與時俱進,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對舊法做出適當調整,以便進行更有效的管控。從公安部第119號令可以看出,其能更好的運用到當前的建筑物消防監督管理中去。
一、公安部第119號令修改內容
第119號令對第106號令的修改,主要是對個別條文進行刪減、新增、修改以及拆分,使其能更加全面、直白的理解和運用,筆者不一一贅述,僅就典型條款進行舉例說明。
(一)刪減
第106號令第18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并說明理。第119號令第18條刪去了“強制性規定”的表述。第106號令第24號規定: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第119號令在新的規定中刪除了原第106號令的第24條。
(二)新增
1.在第106號令第二條第一款的“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基礎上,新增室外裝修和建筑保溫,修改為“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p>
2.在第106號令第三條的建設、設計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新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
(三)修改
將第106號令第7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敝械摹岸毙薷臑椤皟擅薄?/p>
(四)拆分組合
第119號令將第106號令的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合并,作為第25條。
二、第119號令之利
從整個第119號令的修訂結果可以看出,第119號令相比第106號令而言,更加嚴謹,更加規范,其修訂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用詞更加嚴謹
上述由“二名”到“兩名”的改變,雖然只是一個數字到文字的改變,但這是立法術語統一和規范的體現。同時,第106號令第8條第一款第一項中“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的規定,“驗收備案”的規定太過籠統,會導致在適用中的多種解釋,于是第119號令第8條對其進行了修改,將“驗收備案”修改為“消防驗收備案”,這樣以來,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就十分明確。
(二)管理和保護更加細致
1.在第106號令第二條第一款的“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中,消防監督管理適用范疇相對狹窄,沒有對社會上的一些具體情況做周全考慮。在建筑物的改建中,有的地方可能會增設防護欄或者遮雨棚,這些舉措都有可能會影響消防安全,如發生火災后不能及時從火場逃脫;同時,在建筑物保溫措施中,一些新材料的運用比如擠塑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模壓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現噴硬泡聚氨酯、硬泡聚氨酯保溫板等,這些材料的使用都有可能會增加火災發生的可能性或者增加滅火救援的難度,從而引起更多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第119號令第3條第2款在原第106號令的“設計、驗收等”基礎上增加了“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的規定??梢钥闯?,在此之前,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通常是事前審核和事后處理,缺乏事中的監督和調整,事前審核可以未雨綢繆,事后處理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建設方當事人的負面情緒,認為消防機構只事后處罰而無事中監管。
(三)與時俱進
第106號令修訂之時,有的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尚未制定和實施,現在,第119號令將新增的一些與消防監督管理有關的規定納入到《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中,如第119號令第3條中新增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的表述,增加了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任務,也使建設、設計等單位的責任更加具體,更加有效的促使這些單位嚴把消防質量關,從設計、建設、施工等層面上降低消防安全隱患。
(四)監督更加嚴格
第106號令第18條第4款規定,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第119號令將“應當”修改為“可以”。此舉是強化了公安消防機構的審核權限。通過對法條的解讀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公安消防機構沒有審核權限,只能被動的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但新修訂后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對此卻做出了改變,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不再作為法定的合格依據,公安消防機構仍然有權對其進行審核,如果對其有異議,可以不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此舉無疑是督促設計單位和評審專家,更加細致嚴謹的進行設計和評審。
三、第119號令對今后消防工作的指導作用
隨著第119號令的正式實施,我們的公安消防機構在工作內容上也面臨著一系列的變革:
(一)執法范圍更廣
第119號令是新時期的產物,針對社會上的新問題作出了規定和調整,在第119號令出臺后,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相對增加,這也對公安消防機構提出了新的挑戰,面臨更多的監督管理工作,就要求公安消防機構更加細致耐心的去完成任務,力爭對所有的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備案都做到嚴謹縝密。
(二)加強事中的監督管理,減少事后處罰
根據第119號令第3條第2款之規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公安消防機構的事前審核只能說明設計等沒有問題,但是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由于建設施工單位的疏漏,可能出現消防安全問題,如果沒有事中的監督,僅在事后進行停止施工或者罰款的處理,難免會引起建設施工單位的負面情緒。
關鍵詞:建設工程;消防安全;隱患;監督管理;執法
0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城市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各類建筑根據規模和使用性質的不同,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一系列的消防安全設施,以保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筆者從事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工作,在工作中遇到許多工程技術和質量上的問題,作為消防監督部門,既要監督好,從技術上服務好,更要把好源頭關,加強對消防工程設計和施工質量的監控。
1當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1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中的問題
1.1.1關于備案
目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及竣工驗收過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已建成的建設工程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時,該怎樣進行規劃許可證明?對于一些在建的建設工程,在進行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范圍不清晰。
1.1.2關于審核驗收的標準
由于某些基層消防結構申請驗收和竣工備案時不具備相關的設計圖紙,從而導致驗收過程出現問題。對基層消防結構強制進行審核只是保證整個消防結構的平面布置、耐火等級等其他硬性指標是滿足國家要求,沒有對軟性指標進行有效的驗收把關。
1.2消防執法軟環境存在的問題
1.2.1社會消防意識淡薄,執法環境不容樂觀。
隨著各種消防事故的發生,以及社會消防教育的推進,目前社會消防安全意識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由于一些建設工程領導不重視消防工作,只注重經濟效益,忽視消防安全;不少群眾消防法制觀念淡薄,對消防執法的認識不夠到位。近年來隨著全國消防環境的不斷改善社會消防安全意識已普遍提高,但要從根本上轉變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還有待時日。
1.2.2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職能未切實履行
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和消防部門制定和下發了不少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的規定、規范和制度,近幾年,各級消防部門都在積極探索和思考推進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方法,年年都在抓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的試點,希望以點帶面,全面推動農村派出消防工作的切實開展。但因種種原因,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開展的情況往往差強人意。
2問題產生的原因
上述問題的產生,既有主觀上的理解和學習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的規范性解釋等客觀原因。
2.1建筑物管理單位對消防管理工作薄弱、思想麻痹大意
任何消防設施應時刻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需要對系統各組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以達到發生火災時能及時的控制和撲滅火災的目的。但在建設工程實際進行中,很多消防設施根本沒有做到定期檢查。一些火災自動報警裝置中的探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的噴頭等消防設施雖然按照規定完成安裝,但是安裝后都處于無人問津的狀態,管理單位未做到應有的每日檢查、季度試驗和檢查、年度檢查試驗,也不監督消防設施的清洗、消防給水管道沖沙等維護工作,致使建設工程消防設施長年沉睡。
2.2監督執法方面的原因
2.2.1監督單位對法律條文理解應用不準確
《消防法》修訂執行后,部分消防監督員對新法學習了解不夠,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深,導致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應該運用何種條文把握不準。
2.2.2執法人員執法規范化建設推進力度欠缺
新消防法適應消防工作發展的需要,加大了消防行政處罰力度,補充完善了消防行政處罰制度。修訂的目的是完善處罰體系,嚴細處罰標準,做到違法行為的處罰“一把尺”,避免了消防監督執法過程中隨意性大,同種違法行為不同處罰后果,增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威懾力。然而,結合到各地實際情況,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這種“一把尺”的修訂初衷極易演變成一刀切的情況。尤其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地區,一些處罰的額度明顯偏高,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執行難度很大。如果執行難變成了普遍現象,消防監督機構為避免難以處罰而消極不作為反而更加損害了立法的合理和公平原則。
2.3與《消防法》銜接的實施細則不配套
對于《消防法》中的不足或未盡事宜,目前還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具體實施細則,盡管部分消防法規、規章予以了補充,但仍不完善,且在實施消防處罰中大多不能作為法律依據,可操作性不強。如新消防法在繼承原消防法中有關強制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了臨時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新消防法這一修訂解決長期以來部分老大難隱患執行難的問題,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于這一強制措施的理解各不相同,如果沒有配套的文件規定進行細化和明確,在執行的主體、程序、方法和手段上都容易出現問題。
3解決當前困境的主要策略
消防監督工作的基本活動是執法活動,消防監督員的基本行為是執法行為。消防部隊作為一支具有消防監督執法權的現役部隊,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增強公安消防部門執行力和公信力、樹立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在分析這些原因的同時,必須積極探索提高消防監督工作水平和執法隊伍整體素質的對策。
3.1監督執法工作的改進策略
3.1.1規范執法程序,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有一定的變動空間,因此怎樣管控公安消防機構的權力也是一項重要任務。公安消防機構應建立完善嚴謹的消防檔案,對每一次消防活動都要進行整理和歸納,建立完善的建設工程消防檔案樣本,讓每一個消防監督員做到心中有數,執法必嚴,使得自由裁量權能夠得到合理行使。
3.1.2提高執法者的素質
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的培訓,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級行政機關要有計劃地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學習行政訴訟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學習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操作規程,熟悉有關的法律條文和行政執法中的有關程序,提高他們的業務能力,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3.2監督執法工作中主要問題的對策
3.2.1關于重復申報備案的問題
為防止故意重復申報備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虛假備案對監督管理工作的干擾,建議明確:同一建設工程使用同一名稱或者不同名稱多次在網上申報備案的,當其中一次被備案系統確定為備案抽查對象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依法對該建設工程進行抽查。其它重復申報的按虛假備案處理。多次在網上申報備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備案項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備案記錄,其余按虛假備案處理。
3.3.2關于消防技術標準適用的問題
公安機關在對建設工程消防安全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時,應嚴格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行檢查。若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等違背相關標準規定的,應當按照程序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消防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不得批準??傊?,一定要將建設工程消防安全隱患杜絕萌芽之中,火災隱患從設計就要抓起。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解決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問題的根本措施還是從施工現場入手,加大面向工程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的消防宣傳、培訓力度,首先,提高工程設計人員和單位的消防設計責任意識是提高消防設計責任的前提;其次,消防部門應加強對工程消防設計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技術標準的培訓,增強設計人員對消防安全整體認識和消防技術標準全面理解;再次,應建立消防設計人員資格證書制度,對降低標準進行工程消防設計的應給予相應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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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近年來,全國許多在建工程(正在建設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包含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改造工程)因電焊、電線短路等原因引起火災的案例屢見不鮮,造成了重大的財產和人員傷亡,有的甚至造成極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如央視新建大樓火災、上海膠州路教師公寓樓工地火災等都屬于典型的在建工程火災事故。筆者通過深入在建工程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普遍存在較大的消防隱患和管理漏洞。
一、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分析近年來在建工程火災案例,結合筆者參與孝感在建工程的檢查,在建工程的火災危險性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
(一)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施工單位應負責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但是在實際中,許多施工單位重視施工進度、施工質量,而忽略消防安全,未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訂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施工單位多層轉包或轉包給多個施工隊伍,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脫節,致使制定了消防安全措施也無法貫徹落實。
(二)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在建工程工作人員由于多系臨時工,多為市區附近的農民工,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識淡薄。而管理人員趕工期,忽視消防安全管理,隨意隨意讓無證電工、焊工等操作人員上崗,建筑施工中動火、用電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等現象時有發生。一旦發生火災,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滅火常識,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全國發生的在建工程火災多為此類原因引發。
(三)易然可燃材料多,存放不符合要求。在建工程存放可燃易燃物多,現場使用大量油氈、油漆、塑料制品及裝飾、 裝修材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一般來說,這些可燃燒易燃物品存放在臨時搭建的簡易用房內,而這些簡易用房的耐火等級本身就不符合要求。同時,一些工地受場地制約,沒有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甚至有些材料堆放在消防車通道上,一旦發生火災,勢必造成極大的損失。
(四)用火用電不規范,易引起火災。新時期,在建工程多采用高科技手段進行建造,各種用電設備多,臨時線路多,線路縱橫交錯點多,一旦發生跑電或漏電,極易釀成火災事故。在施工過程中,也存在隨意動火動電或在沒有做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動火動電的現象,電焊、氣焊等火花飛濺到可燃裝飾物或防保網等可燃物品上極易引起火災。
(五)未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撲救初期火災需要。對于在建工程來說,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建筑滅火器,消防安全警示標志、臨時室內、外消防給水設施。從在建工程的實際情況來看,一是相當數量建筑工地未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未設置消防車通道;二是雖配備了消防設施但卻不符合使用要求,不能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加強在建工程監督管理,消除火災隱患的建議
(一)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網絡,強化對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僅是施工單位的職責,也是建設和監理單位的職責。新《消防法》第九條已明確規定,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也明確規定,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進一步強化對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力度,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特別是施工單位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條件。以筆者所在的孝感市為例,根據湖北省總隊的《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察方案》和《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察記錄表》,明確了在建工程責任體系,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堅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強化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單位要制訂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滅火應急預案,要開展定期防火檢查和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應有具體防火防爆措施;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嚴重的部位確定為重點防火部位,實行嚴格管理。
(三)強化在建工程人員崗前培訓,全面提升工作人員消防意識。要加強對工作人員上崗前的安全培訓,使其了解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具備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現場人員具有相應的消防常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加強在建工程現場管理,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消防部門要加強在建工程的現場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保障在建工程具備以下安全使用條件:1、施工現場要設置消防通道并確保暢通;2、施工現場要按有關規定設置消防水源。根據在建工程施工進度,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設置臨時消火栓,配備水槍水帶,消防干管設置水泵接合器,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3、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層建筑的各個樓層,應在明顯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適當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4、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總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預防的作為新時期消防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主要部分,只有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網絡,強化對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制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強化人員崗前培訓,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妥善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才能逐步消除火災隱患,減少火災的發生。
第二條本市城區范圍內公共消火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消火栓,是指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為滅火提供水源的消防設施。
第四條本市公安機關和所屬消防機構,以及市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共同做好公共消火栓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規劃和設置間距不得超過120米、保護半徑不得超過150米的消火栓,并與道路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按前款規定設置消火栓,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道路建設工程總概算,并委托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安裝。
第六條城區現有道路未按國家技術規范設置消火栓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機構制定補建計劃,逐年分步實施,在3~5年內使消火栓的設置達到國家技術規范的要求。
補建消火栓所需經費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列支,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在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在指定的臨街地點設置消火栓。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將設置消火栓的經費納入住宅小區建設工程總概算,并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體育場館、車站、碼頭、商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的產權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未按國家技術規范設置消火栓的,必須在市公安消防機構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建。
第十條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征求市公安消防機構對消火栓設置的審核意見,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發給規劃、施工許可證;在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市公安消防機構參加。
第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埋壓、圈占、損壞或者擅自停用、移動、拆除公共消火栓及其標志。
因建設需要遷移、拆除公共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應報市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并按要求負責遷建、還建。
第十二條禁止違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公安消防機構確需臨時使用公共消火栓的,應當經市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并征得供水企業同意。
第十三條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養護。
維護道路兩側的公共消火栓,所需經費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列支;維護住宅小區或其他公共場所的公共消火栓,所需經費分別由物業管理公司或其經營管理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消火栓保護責任制,強化監督檢查,發現消火栓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通知供水企業進行維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的公共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工作。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公安消防機構舉報。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公安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警告、罰款,并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市公安消防機構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