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2 15:31:2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科學技術進步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一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以及相關的服務和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按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四條本市科學技術進步的重點是發展高新技術,使高新技術產業化,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本市有重點地支持科學技術領域的基礎性研究。
第五條通過科學技術進步,增強技術開發和創新的能力,促進科學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提高科學技術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和為社會發展服務的水平。
第二章科學技術進步的宏觀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科學技術進步發展規劃,確定科學技術發展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并組織實施。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通過制定科學技術進步計劃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推動科學技術進步。
第七條市和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組織協調。
市和區、縣其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發展規劃,按照職責分工,確定各行業、各系統科學技術進步的基本要求和階段目標,并采取有效措施付諸實施。
第八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編制科學技術進步年度報告,總結和反映科學技術進步發展規劃的實施、研究開發經費的投入和使用、科學技術成果的水平及應用、科學技術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等情況。
第三章科學技術進步的保障條件
第九條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逐年提高全社會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使之與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全市研究開發經費應當占本市國內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二以上。
第十條本市建立以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企業投入、社會集資、引進外資等多渠道的科學技術投入體制。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規范全社會科學技術投入的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一條市財政用于科學技術進步的經費的年增長幅度,應當高于財政收入的年增長幅度;其中,研究開發經費的年增長幅度應當高于財政支出的年增長幅度。
各區、縣財政用于科學技術進步的經費的年增長幅度,應當高于本地區財政收入的年增長幅度。
第十二條金融系統用于科學技術進步的信貸規模的年增長幅度,應當高于本市信貸規模的年增長幅度。
第十三條本市建立技術開發風險投資機構,支持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及其成果的產業化。
鼓勵企業及其他組織對高新技術開發進行風險投資。
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技術開發風險投資項目,可以享受本市的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鼓勵國內外的個人、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設立多種形式的科學技術基金,支持各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科學知識的普及以及優秀科學技術出版物的出版。
為建立科學技術基金向社會募集資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市設立“*市自然科學基金”,支持重點基礎性科學研究課題。
本市設立“*市青年科學基金”,支持優秀中青年科學技術工作者從事科學研究。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建設性投資總額中確定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用于科學技術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鼓勵企業增加對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企業的技術開發經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
第十八條鼓勵科學技術工作者依法帶著科學技術成果辦企業,實施成果轉化。
研究開發機構對本單位職務成果實行轉讓或者轉化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成果的部分無形資產作為該項成果的完成者和轉化者的獎勵。
第十九條本市有計劃地建立現代化科學技術信息網絡,加強信息資源的利用,為科學技術信息的社會共享創造條件。
第二十條全社會應當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章高新技術產業化與傳統產業改造
第二十一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發展規劃,確定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為高新技術研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功能開發,提供良好的環境,制定并實施扶持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本市實行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認定登記制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國際、國內市場的需求,吸收和開發新技術、新工藝,增強市場競爭力。
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應當經過咨詢論證,按照國家的法律以及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對引進的技術和設備應當制訂消化吸收、創新計劃。
企業為實施消化吸收、創新計劃需要貸款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貼息。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鼓勵職工的合理化建議活動,支持工會組織職工開展技術改進和技術創新活動。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科學技術進步的要求,積極改造傳統產業,淘汰落后的產品、技術和工藝。
第二十七條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農業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的現代化農業。
第二十八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幫助民營科技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參預本市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招標,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建立共同發展基金,用于民營科技企業的信貸擔保。
財政、稅務、金融部門應當在稅收、信貸方面對民營科技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予以支持。
第五章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九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在本市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科學技術優勢,支持重點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點實驗室、科學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市科學技術進步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合理設置、調整本市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一條以應用為主的研究開發機構可以按照下列要求進行管理:
(一)實行管理科學、決策自主、經濟獨立的企業法人制度;
(二)實行科學技術工作者專職與兼職、固定崗位與流動崗位相結合的人事制度,并推行以研究開發項目為中心的聘用制、合同制;
(三)實行科學技術工作者收入與工作業績、經濟效益掛鉤的分配形式,逐步推行職務工資與課題津貼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第三十二條鼓勵研究開發機構轉制為科技企業,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采用多種形式與企業相結合,組建為科技企業或者科技企業集團。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三條鼓勵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同國內、國外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科學技術交流和合作。
第三十四條鼓勵研究開發機構和其他組織與國外組織和個人在本市設立聯合的研究開發機構,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
第三十五條市和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工作,支持科學技術協會和各業務主管部門進行科學技術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活動。
鼓勵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新聞出版、衛生等機構和社會團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學技術知識的宣傳。
第三十六條市和區、縣財政應當有專項經費,支持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工作;其中,用于科學技術知識普及活動的經費,應當逐年提高。
第三十七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經過注冊或者認定登記的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公益機構捐贈,其捐贈款項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稅前列支。
第三十八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科學技術協會、學校應當鼓勵和積極組織青少年參加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活動,形成學科學、愛科學、講科學、用科學的社會風尚。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知識普及的場館建設。
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場館應當加強管理,切實為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工作提供服務。
第七章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四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創造有利環境,改善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發揮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科學技術工作者有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的權利。
科學技術協會以及其他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應當在促進學術交流、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十二條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完成本職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四十三條鼓勵國內外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在本市創辦科技企業,參與本市的建設和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
第四十四條對承擔重點基礎性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實行津貼制度。
第四十五條本市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在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項目、應用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改進科學技術管理等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對為科學技術進步作出杰出貢獻的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物質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國家財政用于科學技術進步的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經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對在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認定中弄虛作假,采用欺騙手段取得國家和本市優惠待遇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回其認定證書,并由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壓制科學技術發明或者合理化建議,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關鍵詞:產學研結合 法律保障體系 產學研結合促進法
1 產學研結合的概念
在產學研結合的過程中,企業有對創新的需求、科技成果轉化的物質能力、捕捉市場需求的能力;大學和科研機構有豐富的知識和人才資源、較強的科研能力;政府和社會中介組織等機構為產學研結合建立創造的環境資源。最終企業將高校和科研機構的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為高額的利潤,而高校和科研機構利用企業提供的資金和獲得的利潤改善科研條件,繼續進行新的技術創新活動。
產學研結合的概念應包括主體、核心、目的等基本要素。產學研結合的目的是加快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產學研結合的核心是技術創新。因此本文將產學研結合定義為: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在政府、中介機構等外部主體的參與和支持下,以市場為導向,發揮各自優勢相互合作進行技術創新,加快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新過程。
2 我國產學研結合法律保障的現狀與評價
我國從“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實施以來,出臺了一些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其中部分為產學研結合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基礎。包括(一)相關基本法律。如《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合同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中小企業促進法》。(二)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條例、2006年《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2002年《關于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機構的意見》,、2009年《關于動員廣大科技人員服務企業的意見》、《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2008年《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此外還有《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若干規定》、《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試行辦法》等。(三)地方性法規和政策。《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之后,各地方也緊跟著對條例進行修訂。其中不乏促進地方產學研結合的具體措施。比如,陜西省《陜西省“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11-2015年)》明確產學研結合的研究開發體系、《陜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廠校技術合作實施辦法》;《廈門科技進步條例》首設產學研發展基金,專項用于支持產學研開發項目;廣東省《廣東企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試行)》、甘肅省《關于產學研聯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若干意見》、重慶市《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管理試行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內容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產學研,差不多覆蓋到了產學研結合的主要領域,但存在諸多問題:一是現行法律法規之間錯綜復雜,缺乏銜接,有些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實際可操作性;二是尚沒有針對產學研方面的專門立法,許多領域在立法方面還是空白,整體未形成體系;三是所需政策和配套的措施不到位。
3 我國產學研結合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
3.1 產學研結合法律保障體系構建的必要性
從國家戰略方面來說,關于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的改革和發展有待立法鞏固和法律升華:《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把“產學研結合”作為“建設中國特色國家創新體系”的突破口,將產學研結合的重要性再次凸顯,明確了產學研結合的戰略地位,得到了國家總體戰略層面的支持。并確立了我國科技政策法律環境建設的總目標:建立健全以《科學技術進步法》為龍頭的、相對完備和完善的科技政策法律體系,構建和完善促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政策法律平臺。而對起關鍵作用的產學研結合進行法律規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從產學研結合的自身特點來說,產學研相結合涉及市場、技術、權益分享和風險承擔等多方面的關系和多方主體的利益,較為復雜,僅依靠分散在不同地方的現有規定不足以對其進行規制和調整,產學研結合的發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的促進、引導、規范和保障。產學研的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突破口,是涉及到國家長遠的、基本的重大問題,應當通過專門的法律來引導、促進、規范和保障。
產學研結合的過程涉及許多復雜的法律問題,包括產學研結合的管理和運行機制、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利益分配、合作協議的簽署、知識產權的歸屬、商業秘密的保護、政府的推進職責等,合作行為不能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和規范,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因此,對產學研結合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能夠有效防范產學研結合的法律風險,促進產學研結合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
3.2 產學研結合法律保障體系構建的可行性
產學研結合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是建設國家創新體系的突破口,必須運用法律手段對其進行促進和保障。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已經意識到產學研結合的重要性,在立法和政策方面做了一定的嘗試和探索,其中國家層面上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已達四十多項,還有許多地方出臺的有關產學研方面的法規和政策。
我國科普事業經過多年的制度建設,已經形成了保障發展的政策體系。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0條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2008年7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5條規定:“國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國家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作為我國科普領域的基本法律《中國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總結了我國幾十年的科普工作經驗和政策實踐,把我國科普工作帶入法制化軌道。
二、社會科普平臺是水稻科普的宣傳媒介
水稻科技在提升水稻生產效率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因此水稻科學技術普及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重視。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廣大群眾的迫切需求下,網絡媒體、報刊雜志、農業高校研究院所以及農業推廣站通過“大學試驗基地建設”,“農技特派員”及“農業電視節目”,“農技110”,“農業專家網上可視系統”、“手機農技短信”等各種現代傳播手段,傳播水稻科學技術知識。
三、現代種業公司是水稻科技服務新力軍
我國加入WTO后,更多的外國跨國種子公司進軍中國市場,強化了競爭機制,激發了中國企業的競爭意識,迫使國內企業注重研究開發和對品牌的培育,加大技術投入,竭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水稻種業公司服務意思意識增強,不再僅局限于水稻種子銷售,為了不斷提升其公司的影響力,拓寬水稻種子的銷售渠道,水稻種業公司同時向農民宣講先進的水稻技術、病蟲害防治技術等科技知識,同時利用建立專業的農業網站,建立水稻科技板塊、專家論壇等方式,為水稻科技普及搭建電子平臺。
四、農民是水稻科技的需求主體
越來越多現代水稻科技信息傳播渠道,使得種糧農民得益于水稻科技為水稻生產帶來的效益。進而更多農民將視野投向水稻科技,農民通過親戚鄰居等人際傳播渠道獲得相關信息,科技圖書、報紙、期刊、電視等傳播大眾媒體也是主要通道;其次,向農技推廣站、政府部門等組織求助也是獲得信息的重要渠道;而“自己手動摸索”任然占據一定的比例。
五、創新水稻科技傳播機制
由于水稻農業生產具有時令性,水稻農業技術解決實際問題具有時效性,尤其是水稻病蟲害發生地區,盡早研發病蟲害防治技術并快速傳授農民,對于解決農民水稻生產實踐十分重要。因此創新水稻科技傳播機制,加快水稻技術轉化效率。
六、建立水稻科技入戶機制創新
開展水稻科技入戶工作的重點是運用“水稻專家組—技術指導員—科技示范戶—輻射帶動戶”這一新體系推廣主導品種和主推技術,實現水稻增產增效。組織和引導科技示范戶做好示范與帶動工作是推進科技入戶的核心所在。為此,探索和創新科技示范戶的示范帶動機制,充分發揮科技傳播“二傳手”的作用,促使科技入戶工作取得實效。
七、健全水稻基礎科普知識傳播模式
第二條、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專利技術和技術信息。
保密措施是指:
(一)技術秘密權利人與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該技術秘密的有關人員簽訂了技術秘密保護協議;
(二)技術秘密權利人把該技術秘密保護要求明確告知有關人員;
(三)技術秘密權利人對該技術秘密的存放、使用、轉移等環節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辦法;
(四)其他有關保密措施。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單位和個人擁有的技術秘密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屬國家技術秘密,國家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損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的技術秘密,不受本條例保護。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技術秘密保護工作。
第五條、以合作或者委托研究開發所形成的技術秘密,其權益歸屬依當事人書面約定的辦法確定;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該技術秘密的權利。但是,屬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方在向委托方交付技術秘密之前,不得將該技術秘密轉讓給第三方。
第六條、不同單位或者個人獨立研究開發出同一技術秘密的,其技術秘密權益分別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第七條、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確定技術秘密保護管理機構和專職、兼職管理人員,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
第八條、單位應當對其技術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為:
(一)在技術資料檔案上,加蓋技術秘密標識;
(二)對不能加蓋技術秘密標識的模型、樣品、數據、配方、工藝流程等,以書面形式明示;
(三)其他的明示方式。
第九條、技術秘密權利人應當嚴格遵守技術秘密保護規定。在業務交往中需要涉及技術秘密的,應當與對方簽訂技術秘密保護協議。
第十條、對涉及技術秘密的研究、開發、生產等場所,單位應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泄露技術秘密。
第十一條、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技術秘密保護條款,也可以與有關當事人依法簽訂技術秘密保護協議。
在技術秘密保護期限內,勞動合同終止的,當事人仍負有保護技術秘密的義務。
第十二條、技術秘密保護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技術秘密保護協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保護內容和范圍;
(二)保護期限;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
第十三條、單位可以與知悉技術秘密的有關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前款所稱競業限制是指單位與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約定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一定時間內,被競業限制人員不得在生產同一種核心技術產品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者自己從事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一種核心技術產品的生產經營。
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年。在競業限制期間,單位應當向被競業限制人員支付一定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第十四條、競業限制協議應當雙方協商一致,并且以書面形式簽定。
競業限制協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生產同一種核心技術產品且有競爭關系的企業范圍;
(二)競業限制的期限;
(三)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四)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對其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中的技術秘密負有保護義務;未經所在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披露和使用。
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有關專家參加科技成果鑒定或者技術論證、技術經紀人從事技術中介活動等,知悉他人技術秘密的,負有技術秘密保護義務,不得擅自披露和使用。
第十六條、當事人不得因技術合同無效而擅自披露技術秘密,依據無效技術合同接收的技術資料、樣品、樣機等,應當及時返還權利人,不得保留復制品。
第十七條、技術秘密一經公開,原簽訂的技術秘密保護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即告失效。
第十八條、對已公開的資料或者售出的產品進行分析、解剖而獲知技術的,不視為侵犯技術秘密行為。
第十九條、對技術秘密糾紛中的有關技術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由省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的專家進行鑒定。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技術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技術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技術秘密保護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技術秘密的,視為侵犯技術秘密行為。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侵害他人技術秘密權利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額按當事人之間有關協議的約定計算。
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侵權行為尚未造成技術秘密完全公開的,損失賠償額按下列方法之一計算:
1、技術秘密權利人因被侵權而受到的實際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
(二)侵權行為造成技術秘密完全公開的,損失賠償額應當按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計算。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由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評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負違約責任。
為獲取他人技術秘密而錄用被競業限制人員的,錄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技術秘密受讓方不知悉并且沒有合理的依據應當知悉轉讓方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賠償責任由非法轉讓方承擔。受讓方經技術秘密權利人同意,可以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因技術秘密保護協議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在技術秘密保護協議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縣科技局領導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成立了縣科技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由局黨組書記、局長張組長,局辦公室主任邵任副組長,信息員由杜、楊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局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我局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將目標分解到科室,責任到人,為政務公開工作深入推進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一)認真落實縣政務公開的的具體要求
及時部署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收集了國務院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和陜西省、西安市、縣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規范性文件;安排有關科室人員參加市政府舉辦的政府信息公開業務培訓。
(二)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制度建設
建立信息公開管理制度。根據市政府加強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我局及時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對信息公開的內容、方法和程序、監督和考評等事項進行了規范。
編制信息公開目錄。局辦公室牽頭,各處室積極配合,及時編制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在編制過程中,將涉及到群眾切實利益的和群眾特別關心的內容加以重點落實,做到應公開盡公開,并對相關責任部門和公開時限做了具體規定。
完善信息公開工作機制。我局把日常工作管理融入政務信息公開,及時政務動態,及時反饋咨詢信息,促進與服務對象的緊密聯系。
(三)完善了政府信息功能
擴大了服務類信息的提供和查詢,為群眾提供更為便捷的服務。根據階段工作重點,設置相應專題集中信息。
(四)及時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報送,落實信息公開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指定專人負責本局政務信息及時填到成都政務公開系統上,對公開的政務信息落實跟蹤檢查管理,確保的信息無誤。
(五)加強監督檢查,定期進行考核
我局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局目標考核體系之中,對各部門信息公開任務的完成情況定期進行檢查,每季度進行公示和考核。在加強內部監督考核的同時,我局還通過各種形式,及時聽取和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不斷提高信息公開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一)主動公開的內容
1、概況信息。如《縣科學技術局主要職能》、《下設各科室》、《主要領導簡介》等。
2、法規公文類文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文件。
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人員及經費情況
(一)機構人員情況
成立政府信息公開機構1個,落實人員4人。
(二)經費情況
全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5萬元,其中設施設備3萬元,資料印刷1萬元,業務培訓1萬元。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存在在問題
1、全局職工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認識程度還不夠,主要是工作人員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操作能力較差,以后將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以提高政府息公開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2、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力度還不夠,許多群眾還不知道可以通過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以后將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對政府工作的關注、支持和監督。
關鍵詞:歐盟;英國;科技政策;啟示
1 歐洲加強統一研究區域建設政策
2012年7月17日,歐盟委員會提出了進一步加強歐洲加強統一研究區域建設。該政策是在對歐洲研究體系優劣勢的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制定的,重點內容和開展的行動具體如下。
1.1 有效的國家研究體系
(1)通過公開的項目征集公告分配研究資金,并由獨立的國內外主要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對項目研究評估,從而促使研究人員努力達到國際研究水準;(2)根據研究機構的研究質量和產出情況決定是否準予資金分配,同行評價也可作為評估內容,這從長遠上將促進機構變革。
1.2 促進跨國合作與競爭
歐盟聯合研究計劃在促進與國際伙伴合作方面具有發展潛力,該計劃下的戰略研究日程也顯示了成員國在共同對巨大挑戰方面的努力,但這些努力還遠遠不夠,目前的關鍵是要充分利用國內、國際項目的協同效用促成跨國界的研究與創新,在歐盟整體框架下戰略性地調整不同的資源和資金。
1.3 面向研究人員的開放勞動力市場
研究人員的流動性對于科研能力的提升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目前歐洲研究型勞動力市場還存在一些障礙,最突出的就是缺乏透明。針對此,歐盟成員國應該為推行公開透明的、基于實力的研究人員招募制度移除法律及其他障礙,移除阻礙跨國獲取國家資助的法律和其他障礙。
1.4 性別平等化
盡管歐盟成員國以及歐盟制定了促進性別平等的戰略,但歐洲研究仍然面臨著高技能女性的輕視和大量流失,能進入領導位置或決策層的女性更是少。歐盟委員會承諾確保其專家團隊和委員會中女性比例達到40%。
2 英政府2013年科研及創新工作安排
2012年12月科技大臣戴維?威爾立茲公布了2013年英聯邦科研和創新工作安排。
2.1 運用政府購買力刺激創新
2013年,英政府將繼續撥款數億英鎊用于購買創新產品和服務,從而憑借聯邦政府強大的購買力鼓勵企業積極開發和改進技術產品及服務。
2.2 整合知識、技能和科研資金
英聯邦政府志在使英國成為全球最適于開展創新業務和服務的市場,因此將在2013年著重監督和評估投資在創新激勵方面的撥款是否物盡其用。今后一年中,聯邦政府將通過技術戰略委員會重點關注全球領先學科、財政部門服務、高精尖技能以及知識產權記錄四個方面的創新工作。
2.3 加強產學研合作
2.3.1 促進企業與高校合作。2011年,英國高校通過與產業界合作獲得了多達33億英鎊的經濟收入,比2001翻了一番。聯邦政府期望自2013年開始,使高校的產學研合作收入在三年內再提高10%;為此,將采取下列措施:(1)通過立法手段要求技術開發者明確闡述將如何與潛在的技術使用方共享研究成果;(2)聘用來自高校的新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合作研發工作,肩負起向企業傳達重要知識、技術和技能的職責。
2.3.2 加強企業與研發機構間的合作。2013年,英聯邦政府還將繼續鼓勵學術科研人員直接與企業建立更為緊密的聯系,并將成立研發委員會,專門支持相關的合作研發、聯合培訓、概念實操融資以及學術機構和企業之間的科研人員互換交流等。
2.4 使公共投資的項目研發成果更易于應用
創造開放并且免費的公共投資項目(taxpayer-funded research)研發成果的應用渠道有助于提升研究項目的社會影響,促進項目研發成果共享,從而使研發成果更容易得到商業化應用,帶來經濟效益。
2.4.1 打通開放的資助渠道。根據《英國創新和經濟增長戰略》的相關內容,政府期望通過更為開放的應用模式,實現英國全社會對公共研發項目的免費應用。
2.4.2 借助英國研究理事會的研究網。通過訪問面向全社會開放的Gateway to Research研究網,使用者能夠獲得包括資助對象、研發成果在內的英國研究理事會各項研究相關數據,從而為中小企業的管理者提供創新信息。
2.5 英國創新投資基金
創新投資基金是一項主要資助小企業發展的風險投資基金,其資助領域包括數字科技、生命科學、清潔技術和先進制造業等。這項基金的特點是并非直接對企業給予資助,而是由具備專業科技素質的風險投資人掌握投資基金,選擇有發展前途的小企業研發項目進行資助。截至2012年,英國政府已經為創新投資基金撥款1.5億英鎊。2013年,聯邦政府將再增加1.8億英鎊面向私人研發計劃的財政投入。該基金總投資額將達3.3億英鎊。
3 對我國科技政策制定的啟示
3.1 促進科技發展政策的實施性
從歐盟和英國上述的兩個政策我們可以看出,注重政策的切實實行是這兩個政策的重點。細化的科技計劃為歐盟科技戰略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歐盟共同體內的科技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所以,我國要實現“科技優先”的發展戰略,就務必要建立務實和切實可以實施的科技政策基礎上。
8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頒布科技相關政策和法律,包括2007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在內,現在生效的法律有16部。從目前我國的科技立法情況來看有不少法律是在計劃經濟背景下指定的法律,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對科技發展的促進作用不大。所以,我國應該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為指導要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研究制定,從而出臺能夠促進科技創新和發展的政策。
3.2 發揮產學研的綜合作用
從歐盟和英國上述的兩個政策我們可以看出,促進產學研合作是這兩個政策的重點之一。科技成果的有效轉化有利于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繼續進行科技創新的積極性,產學研有利于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升級。通過整合高校與科研機構的科研資源與企業的經濟資源的優勢,共同促進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是科技成果的轉化新興路徑。
3.3 注重基礎研究
增加基礎科學研究的資金投入基礎研究奠定了歐盟科技發展的基礎,也為歐盟的科技創新提供了源泉。如今,我國正在推行科技與金融的有機結合,提高金融服務科技產業的力度。我們可以以此為契機,出臺政策鼓勵企業增加基礎研究的資金投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實現中小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在長期的科技發展中支持帶有創新性的新興領域相關的戰略性的研究;增加政府對R&D經費的直接投入;進一步改善科技發展的環境,構筑新的研發體制。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增加基礎研究經費投入的主體。
3.4 加強高新技術的研發
歐盟的科技之所以能夠領先于世界其他國家,主要的原因在于他們能夠最先發現重要的技術研發領域并投之以巨大的資源進行開發,取得在此領域的領先地位。我國與世界發達國家之間并不處于同一起跑線。所以,我們應該制定詳細的能源科技、新材料科技和生物制藥科技等方面的專項發展規劃,為高新技術的研發提供政策資金支持。具體應該聚集并整合科技資源,增加科學研究經費的投入,加強科學技術研究,縮小與世界發達國家的之間的距離,跟上世界領先技術的發展步伐。
參考文獻
〔摘要〕 以科技自由和經濟利益為核心價值的現代科技立法,在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也為人類社會文明帶來了生態環境危機和道德危機的雙重挑戰, “生態中心主義”在批判人類中心主義倫理價值觀和科技中立主義的基礎上應運而生,為現代科技立法導入生態價值取向提供了哲學基礎。
〔關鍵詞〕 科技立法;生態中心主義;生態價值;倫理道德
〔中圖分類號〕DF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4769(2012)04-0045-06
〔作者簡介〕蔡 琳,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馬治國,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陜西西安 710049。
一、“生態中心主義”的出現為科技立法生態價值提供哲學基礎
人類社會秉承的價值倫理觀承載著法律制度的目標和希望。在生產能力落后的古代社會時期,人對自然的依附關系塑造了古代人群樸素的自然倫理觀,主要體現為以祭天制度為表征的對“天”的敬畏。隨著工具勞動的發展,人對自然認知能力和利用能力不斷增強,自然倫理觀逐漸被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所取代。亞里士多德是這種倫理觀的典型代表,他指出:“大自然是為了人類的目的而創造的,植物的存在是為了給動物提供食物,動物的存在是為了給人類提供食物?!?〔1〕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為這一時代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哲學基礎,以人類為核心價值的法律分析方法,強調主體與客體的二元劃分,將人類社會與自然社會分離、對立起來。這一時期的法便具了有明顯的“反自然”屬性,將理性的存在作為人類內在價值的倫理基礎。因此,其他生物由于理性的缺乏便不具備規范意義上的內在價值,只有存在的外在目的,即為了人類的生存目的而存在,不能成為人類倫理道德所規范的對象,更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就是說,人對自然社會并不負有道德和法律上的責任。于是,自然社會便當然地成為人類技術實施的對象??档绿岢龅闹摂唷叭说睦硇詾樽匀涣⒎ā保闶仟M隘的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在法律價值領域的集中體現。
近代科技革命使得科學技術成為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和推動力量,人類對自然的掠奪能力驟然攀升。伴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用以規制人類科技行為的法律制度應運而生。當每一次科技戰勝自然的勝利驅使人們彈冠相慶的時候,立法也隨之而不斷擴大法律客體的范圍,從有體物擴展到無體物,從單一物擴展到種類物。人類對海洋的征服和新大陸的發現,促使占有以國際公認的制度化形式出現,先占和轉移成為人類社會為自然社會定紛止爭的直接方式。
科技服務人類這一社會主體征服客體(即自然社會)的過程,是從人類以科技手段對自然的掠奪開始的。在這個時代,以科技理性為標準的法和道德倫理共同體范圍卻日益趨微,科技自由和科技發展成為技術時代科技行為立法的核心價值。恩格斯評價這一現象:“我們不能過分的陶醉于我們對自然界的勝利。對于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報復了我們。每一次勝利,在第一步都確實取得了我們預期的結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卻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預料的影響,常常把第一個結果又取消了。”〔2〕這種“出乎預料的影響”最突出地表現為兩個結果:第一,由于不具備科技認知,動物被視為機械的存在物,人類完全忽視動物自身的感知能力,大規模的為了工業制成品、生活奢侈品、生活娛樂而進行的動物屠殺,以及為了生物醫學或者生化武器而進行的動物活體實驗,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應然行為。第二,掌握科技文明和倫理道德標準的人類群體更加堅信:不具備科技認知的人群,應當被視同為沒有人類理性或者落后文明的標志,而等同于自然社會的其他生物,并被排除在倫理道德共同體和法律主體的范圍之外。于是,在科技貢獻力導致的資本主義高度物質文明勃然興起之際,緊隨左右的卻并非科技制度的文明和道德倫理價值的文明,而是更加劇烈的販奴運動、種族屠殺、人體實驗和對勞動力非人性化的壓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