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0 16:02:0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離任審計反饋意見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摘要] 京珠高速公路管理處自20__年起對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實行離任審計制度以來,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不斷推進審計創新,充分發揮離任審計在規范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強化干部隊伍素質等方面應有的作用。本文結合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實際,認真分析當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中的問題,并提出改進的對策。
[關鍵詞]基層單位 領導干部 離任審計 思考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而產生、發展起來的一種審計制度。它是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一種客觀公正的審計鑒證,是審計結果的人格化。
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種形式,是指各級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在任期內提升、調任、免職、辭職等離任情況時,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進行的審計。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開展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意義
1、加強對基層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嚴格管理干部,是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通過實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機制,有利于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為進一步客觀、公正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的依據,符合官員選拔和任免制度,同時也拓寬了干部監督、考核的渠道。
2、有利于調動領導干部的積極性。將“科學決策、民主管理、依法理財、規范從政、勤政廉政”情況納入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范疇,把履行職責與工作績效作為評價領導的重點,從而調動領導干部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促進領導干部科學決策、依法行政,提高管理經濟與社會事務的能力。
3、規范內部管理,促進廉政建設。開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落腳點是查明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有利于規范干部遵紀守法,從機制和源頭上防范和治理腐敗行為,對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4、客觀公正地鑒定前后任的責任。離任審計立足于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使“家底”有據可查。同時,劃清了前后任的責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和方式
京珠管理處實行一級核算、二級管理的財務管理模式,下屬30余個基層單位均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公用經費支出財務核算實行報賬制度,日常會計核算通過“小蜜蜂”財務軟件進行,每月底定期到管理處報銷所發生的費用。京珠管理處結合行業和本單位實際制定了《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暫行辦法》,明確以下審計內容:
1、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情況。主要審查是否有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對每項支出是否嚴格把關,對于大型支出,是否堅持所務會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決定,沒有獨職獨權之行。
2、上級部門下達的主要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與上級簽定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單位財務預算有無超支,單位后勤財務資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是符合要求。。
3、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主要審查維修改造、綠化維護等專項資金是否做到了??顚S?,有無按規定使用。
4、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況。固定資產是交通行政事業單位的“家底”,發揮效益的基礎。審計時,主要審查固定資產賬實相符情況,使用、維護、調撥、處置報廢等方面的管理是否按規范程序操作。
5、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重點審查基層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內控制度,財務預算、費用審批是否嚴格按內控規定執行,有無違規操作的現象。
6、領導干部在任期間廉潔自律情況。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是對領導干部的基本要求。推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主要是審查領導干部任期內有無、貪污等腐敗行為,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
三、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應遵循的原則
1、獨立性原則。要求離任審計人員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應具備獨立性原則,與被審查單位或個人沒有任何特殊的利益關系,在執行審計時,不受個人或外界因素的約束、影響和干擾,保持客觀無私的精神和態度。
2、客觀、公正原則。審計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通過審計調查取得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用掌握的事實和數據說話,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
3、謹慎性原則。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評價要保持謹慎的態度。對審計未涉及、證據不充分、依據不明確、責任不清楚的事項不予評價。對應評價的事項,還要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領導的陳述和申辯,針對有異議的事項,應進一步核實、研究,以確保審計報告的準確性。
四、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應遵循的程序
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在處黨委的領導下,成立由財務部門、人事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和紀檢部門等相關人員組成的離任審計小組。自實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以來,離任審計工作覆蓋面達100%,做到了凡離任必審計。審計小組根據以下程序對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實施審計工作:
1、下發離任審計
通知。對于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基層單位領導干部,由財務部門提出離任審計工作任務,報處黨委批準后實施,并正式下發離任審計通知。
2、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小組根據確定的工作任務,制定具體的審計方案和審計項目計劃。
3、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前1-2個工作日,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基層單位和領導干部本人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審計小組成員名單;審計紀律要求等。
4、實施現場審計。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基層單位應當向審計小組及時提供與上級部門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資產清單、工作總結、重要經濟合同、內部控制制度及個人任職期間的述職報告等有關資料。審計小組通過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核實實物資產,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審計。
5、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小組實施審計后,應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和本人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指出存在的問題。并將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向被審計基層單位和領導干部征求意見,被審計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在指定日期內反饋書面意見,否則視同對審計報告書無異議。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所闡明的事實或措辭有異議的,應做出具體、詳細的說明。審計小組對有效期內反映的有異議事項,應進一步核實、研究,若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6、做出審計結論。審計小組將審計報告連同對審計報告的書面反饋意見,一并提交本單位黨委領導審定,審定后對被審計基層單位下達審計報告。
7、落實審計整改。被審計基層單位收到審計報告后,必須切實執行審計意見,認真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審計小組報告整改情況。
五、當前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審計組織協調不到位。京珠管理處因為沒有設置專門的審計機構,而是成立由財務部門、人事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離任審計小組,但是各部門都有各自的工作安排,在實施審計時,人員抽調難度大,審計力量難協調,有時只好由財務部門唱“獨角戲”,其他部門的職責未切實履行。
2、離任審計程序待規范。領導干部調動是個較敏感的問題,從基層單位離任審計實踐情況看,多數時候未堅持“先審后離”而是執行“先離后審”程序,使離任審計工作成例行公事,流于形式。
3、離任審計質量難保證。一方面由于審計人員均屬內審人員非審計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另一方面由于基層單位領導干部的任期一般較長,需審計的范圍較廣,審計時間緊任務重,審計力量又不足,導致審計質量無法保證。另外,實際執行審計時,主要以財務會計移交資料為審點,導致內控制度是否有效防止舞弊等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難以查實。
4、離任審計評價難規范。雖然單位結合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制定了《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暫行辦法》,明確了審計的程序、內容等,但實際工作中有關審計標準、審計評價、審計建議的執行等缺乏具體的指導。評價標準不能完全符合審計實踐需要,存在一定的差異。如基層單位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等界限較難劃分,不好準確進行評價,特別是一些量化指標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準確的評價標準,在審計評價過程中,審計人員難以規范操作。
5、審計結果利用率不高?;鶎訂挝活I導干部審計中發現和反映的一些違紀違規問題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關責任人沒有得到及時的查處,沒有與領導干部的升遷、獎懲緊密相聯系,“審歸審,提歸提,審計提升兩張皮”,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審計監督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審計影響力受到了削弱。
六、加強和改進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對策思考
1、建立組織協調工作機制,形成審計合力。離任審計小組應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并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審計中遇到的困難、發現的問題,共同做好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
2、堅持“先離后審”原則,規范審計程序。處理好“先離后審”與“先審后離”的關系是做好離任審計工作必須注意的一個問題?;鶎訂挝活I導干部離任審計應堅持任前審計、先審后離、一審計二離任三使用的基本原則,也是領導干部考核及任用工作的一個重要程序。
3、狠抓基礎,切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一方面,要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加大對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審計知識的培訓力度,使審計人員既具備過硬的工作作風又能成為業務能手,為開展審計活動儲備人力資源。另一方面,要把握審計重點,必要時把離任審計工作與日常審計活動結合起來,做到資源共享,提高審計效果與效率。另外,要認真總結離任審計工作經驗,積極探索審計方法,規范程序,強化監督,使離任審計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實離任審計工作質量。
一、工作完成情況
2014年6-12月,我科認真開展內審工作,著重做好三項工作。
1、做好學校財務帳的內審工作。我科堅持“自查與檢查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內審工作,對各學校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送達審計和就地審計。2014年下半年共審計了17所學校,根據審計過程中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及時客觀地撰寫了審計報告,呈送給主管領導。在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及整改要求,如實填寫在審計報告中,并對學校做了反饋和指導工作。
2、做好學校校長離任審計工作。我科對校長任職期間的財務收支、固定資產以及經費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校長離任審計,并對其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做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評價,下半年共完成14所學校校長的離任審計。
3、監督各學校固定資產的政府采購工作。為確保學校資金有效利用,防止因采購問題而出現各種違紀行為,為日后對學校固定資產進行審計檢查打下良好基礎。我科要求各校在采購之前,上報一份采購申請表后,方可采購。下半年各學校采購共計54筆,其中政府采購48筆,自行采購6筆。
二、工作中取得的成績、特點
2014年下半年,我科完成全部內審工作,內審質量較高,獲得了局領導和各校的滿意。特別在監督各學校固定資產的政府采購工作上,取得了良好進展,各校能夠在采購之前,自覺上報一份采購申請表,規范固定資產的政府采購工作,防止出現各種違紀行為,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三、分析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我科在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仍以傳統的封閉式審計為主,對審計中的教訓經驗、方法技術進行總結研究,并從中探索審計規律,建立健全審計機制,并將其上升為審計理論,這方面工作還有欠缺。
四、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我科要進一步創新審計手段和方法,改變傳統的封閉式審計,由單一的賬面審計向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審計進行轉變。既要注重帳面審計,又要注重查閱會議記錄、統計資料等其他相關資料,深入調查了解,發現賬外其他情況,提高審計效率與審計質量。
五、來年工作計劃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任中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和有關部門的委托、授權,對被審計對象任職中間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履行經濟責任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的審計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
第三條領導干部是指州直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下級政府、派出機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逐步建立以任中審計為主、離任必審、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機制。領導干部任職滿2年,即可安排任中審計。
第五條領導干部任中審計納入計劃管理。組織部門根據干部管理及監督工作需要,結合干部任職和年度審計任務情況,經與紀檢監察及審計機關協商后,提出年度任中審計項目名單,向審計機關出具任中審計委托書,由審計機關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實施。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追加任中審計項目的,由組織部門與審計機關協商,出具任中審計委托書后,由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充分利用審計資源,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領導干部任中審計可以專門進行,也可以結合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預算執行審計、財政決算審計、專項資金審計進行。
第七條領導干部任中審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任中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
第八條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審計署《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以及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有關規定,實施任中審計。
第九條任中審計后,審計機關應向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干部通報審計結果,同時向本級黨委、政府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提交任中審計結果報告,抄送委托、授權部門等相關單位。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需要移交紀檢、司法機關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審計機關接受干部管理監督部門委托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結合任中審計結果報告,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提交任中審計結果后,組織部門應將任中審計結果作為對被審計干部業績考評、職務任免和獎懲的重要參考依據,并將任中審計結果存入被審計干部本人檔案。同時,根據審計發現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與紀檢監察機關協商,對有關干部進行談話、誡勉或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審計結果利用情況應及時反饋審計機關。
第十二條經本級黨委、政府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審計機關可以將任中審計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條本辦法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為局屬各單位正職領導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以下簡稱局管干部
第三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對局管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一是對任職5年以上的局管干部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二是對局管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條局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任職期間,局管干部依法履行對本單位經營活動管理職責情況,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財務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情況。
(二)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主要包括基建項目工程、大宗設備采購、大額經費支出和各類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三)預算執行、單位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管理情況;國有資產采購、使用、管理及處置情況;
(四)任期內主要工作目標或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效益狀況;
(五)其他應當審計的事項。
第五條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或局工作安排,局管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由局審計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在實施審計前,審計組向被審計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七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及時、如實向審計組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財務收支的相關資料;
(二)工作總結、會議記錄(紀要)、經濟合同等資料;
(三)被審計局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被審計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九條審計組人員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的規定。
第十條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組應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行業管理要求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對被審計局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并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評價應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要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十一條在審計報告提交前,審計組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局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局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二條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及書面反饋意見報經主管領導同意或有關會議研究決定后,由審計組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并附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同時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或建議。
第十三條 對被審計局管干部和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存在的問題,衛生局將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涉嫌違法、違紀問題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審計結果將作為考核局管干部工作業績和實施獎懲、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存入被審計局管干部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局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報制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問責評議工作,提高審計結果運用的有效性。
一、在基層困擾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主要問題
首先,計劃性與臨時性的矛盾。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造成了任務安排的臨時性,直接影響了地方審計部門的計劃性,審計力量的協調成為突出問題。由于審計任務的臨時性、沒有計劃性,最明顯的表現形式就是“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種“本末倒置”式的審計,給審計工作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查處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很多不便,特別是辦理了調任、轉任、升遷的領導干部若發現了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給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督部門處理問題帶來更大的難度,這樣一來地方經濟責任審計就流于形式,起不到監督領導干部廉政勤政的效果,往往會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其次,人員安排與經費保障的矛盾。經濟責任審計部門一般是依托同級審計部門,地方經濟責任審計機構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等問題還沒有根本解決,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平時審計部門既要完成上級部署及地方政府交辦各項任務,同時,還要對同級財政、財務收支實施監督。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化,人動頻繁,離任審計對象較多,如領導換屆,一次性的離任審計委托少則三~五個、多則十幾個(有的時間跨度較長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在較短的時間內拿出審計結果報告),而地方審計部門力量較少,審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審計方法還多停留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方法上,審計資料的連貫利用也較差,往往使離任審計工作“人疲馬乏”效率不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很難保證,存在一定的審計風險。
再次,審計評價與評價標準的的矛盾。審計評價也是一個較難的問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評價是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及所在單位的內控制度、管理情況等作出綜合性評價。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主要體現,是組織人事、紀檢部門認定領導干部功過是非的主要參考依據,事關領導干部升降,因為具有其特殊性就顯得更為重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恰當準確、客觀公證與否,關系到審計報告的質量,也關系到審計的風險,在目前地方審計機關還沒有一套完整評價體系,沒有統一的評價指標,審計人員也就對領導干部難以作出較高質理的評價。如何客觀、準確、具體地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事項進行評價,一直是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及需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以及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的評價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評價體系,沒有量化界定,審計人員難以操作。
第四,審計結果與公開透明的矛盾。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抄送干部管理和紀檢監察部門;審計機關出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不公開披露。對于干部管理和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對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在組織部門任用時應提醒、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也不利于審計人員在群眾監督下,不徇私情、客觀公正地實施審計。
二、對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采取的對策
一是,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領導,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審計機構,選調和配備一批政治素質好、熟悉審計業務、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以盡快適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展需要,充實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要切實保證審計機關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所必需的經費,將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從多方面給審計工作尤其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必要的支持,為盡快全面推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二是,實行真正意義上的部門聯動。成立一個由黨政有關領導參加,組織、人事、監察、審計等部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專門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布置、反饋和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地方黨委、政府要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確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模;干部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共同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名單,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再提交黨委、政府批準,納入審計機關年度項目計劃。組織部門嚴格應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做到不審計、不任、不重用,參考審計結果,再決定人事去留。將“離任審計”的觀念轉變為“任職審計”的觀念上來,積極推行“任中審計”有利于分解工作量,避免突擊性,從而使得審計部門有充裕的時間來澄清問題,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結果的利用率。
關鍵詞:審計;監督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6015502
所謂審計機關是指各級政府中專門從事經濟監督的重要職能部門,又被形象地稱之為“經濟警察”,有時也稱之“財經衛士”,它具有監督、評價和證簽等三個重要職能又有促進性、建設性和防護性三個方面的重要作用,審計監督是審計機關的基本特征。
1 充分認識審計監督工作發揮的重要作用
首先,審計監督,可以積極促進生促進人口、經濟、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依法開展的環境審計,可對自然資源的法律、國家環保資金的運用以及產生的生態效益進行合理和有效的評估,從可持續發展的高度,有效監督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自然資源的法律以及其他法規的執行情況,保護自然資源的合理有效開發和利用,使人與環境共處和諧利益最大化。
其次,審計監督,可以促進社會財富和社會幸??偭康淖畲蠡菇洕l展和諧。通過審計,對妨礙自由競爭的行為應及時進行查處,促進自由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運行環境,促進社會財富的最大化。通過推進效益審計,可以促進社會財富和社會幸??偭康淖畲蠡罱K實現社會的健康和和諧發展。
再次,審計監督能推進民主政治、法制建設和求得國家權力和諧運行。加強審計監督,完善預算編制,為推進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具體要求,同時也加強了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國家審計部門對重點部門、重點領域、重點資金的審計監督,能積極促進國家權力的和諧運行,保證重點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2 和諧社會的發展需要審計部門發揮作用
2.1 加強財政審計工作,必須有穩健的財政政策做保障
審計機關只有依據《審計法》,搞好財政審計,才能真正有效服務于和諧社會,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形勢,及時將擴張的財政政策調整為穩健的財政政策,主要原因是當前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主要問題已經發展為結構問題,城鄉之間的矛盾、協調產業結構中的矛盾、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等幾乎都與經濟社會的結構不合理有重要關系,因此,政府的財政政策要取決于整個社會經濟的結構協調發展,從當前更多地追求經濟增長速度,刺激經濟的增長,轉移到更多地關注經濟結構調整問題,關注經濟社會和自然的和諧發展上來。因此,圍繞穩健的財政政策,審計機關要通過審計促進穩健的財政政策發揮應有的作用:(1)要加強財政預算編制的審計力度,積極促進財政預算體現公共財政觀念、體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財觀念,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促進財政預算的公開度和透明度,讓廣大公眾真正成為政府預算的決策者、知情者和監督者;(2)通過加強財政收入的審計,積極圍繞財政收入審計政府的負債,可以有效控制財政風險,通過稅收制度的改革,積極促進國家關于減輕農民和企業負擔的政策落到實處,激發人民群眾創業的積極性,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增強活力和動力;(3)加強財政支出的審計力度,努力使財政支出要保證對農業、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及生態建設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切實保證各個方面的發展。通過財政審計,也可積極促進依法理財和依法用財,不斷提高理財和用財水平,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完善內審監督體系保障審計工作開展
建立董事會垂直領導的內審體系,增強內審工作的獨立性。從審計工作計劃、方案的制訂到整改落實的具體組織實施,行領導親自指揮、督導,有力地提高了審計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為審計工作深入扎實的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董事會對內審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董事長為第一責任人,對內審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建立了內審部門向董事會直接報告制度,確保了董事會與內審部門之間信息交流反饋渠道的暢通,保證了內審人員工作的權威性和客觀公正性。
配足配強內部審計人員,提高審計工作質量。該行切實注重內審人員結構和素質的提高,把具備一定專業資格和從業經驗的人員充實到內審部門。為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該行建立了學習例會制度,每月組織審計人員召開學習例會,學習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傳達上級文件及領導講話精神,使其及時掌握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并對前期的審計工作總結回顧,對發現的問題、風險點進行通報點評,研究整改措施。同時通過實行崗位交流、交叉審計、以老帶新、參加上級各類檢查、學習外地先進經驗等措施,加強了對審計人員的教育培訓。
完善制度辦法,確保審計效果。一是依據監管部門及省聯社的新規定和新業務的需要,對原有的規章制度進行了認真梳理完善,先后制定了《審計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審計檔案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健全了審計資料,充分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為審計工作提供了充分的理論依據;二是嚴格落實質量承諾制度。每次審計實施前,檢查部門和審計人員對工作質量做出書面承諾保證,對所檢查事項承擔歷史責任。實行盡職免責,失職問責制度,如因監督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不及時上報,造成風險隱患或損失的,追究審計人員責任。
二、創新審計監督機制提升審計層次
構建非現場審計工作體系。為進一步完善審計監督方式,充分利用綜合業務、經營決策、信貸管理系統,對業務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監督,通過對報表數字的采集、整理、分析、歸納,及時發現問題進行質詢。根據現有的管理系統,認真進行分析,確定審計內容和范圍,做到有的放矢,克服現場審計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為實施現場審計提供有價值的審計信息,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2010年10月份,在組織的信貸管理專項檢查中,通過從經營決策中資產狀況管理模塊里的不良貸款、到期貸款收回率等子項,獲取全區貸款規模、貸款占用形態、貸款投向結構、非應計不良貸款等具體數字,從貸款明細查詢中提取全區貸款明細,選取全區最大單戶、最大十戶貸款余額、同名貸款戶等所需要的基礎數據以及信貸與不良貸款管理系統驗證是否有不合規貸款存在,最后對基礎數據加以匯總,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實行差異化的現場審計和監督。根據分支機構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和風險防范水平,按照“一行一策”的原則,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專項審計工作。為此,突出“三個重點”:重點業務、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做好“三個立項”:以日常經營管理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離任、離崗及重點崗位的有關人員、群眾舉報或媒體曝光的有關單位或個人為審計立項對象;實現“兩個轉變”:一是審計內容由內部審計向外部審計的轉變,尤其是對長期不還息的貸款進行內外核對,向借款人延伸審計;二是審計職能由檢查監督為主向綜合評價為主的轉變,既要肯定成績和優點,又要指出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使被審計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近年來,多次對現金、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等業務重點、柜員制度執行情況等部位重點進行審計。2007-2010年對20個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了履職審計,均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積極有效地開展突擊性檢查。近年來,該行結合人員少、審計工作量大的實際情況,打破傳統審計模式,在不事先通知被查單位審計內容的前提下直接進點,實施檢查,現場檢查結束后,當事人確認審計事實。真實準確地反映問題,打消了被審計單位的僥幸心理,具有極強的心里震懾力,提高了全員照章辦事的自覺性。2010年9月份,制定了現金重要空白憑證管理、聯行及結算業務管理、信貸管理等五套檢查方案,帶齊有關手續,由董事長確定檢查網點,行長、監事長、副行長帶隊分組隨機對4個營業機構進行了突擊性檢查,對發現的違規問題當場確認,對責任人進行了處罰,并對存在的問題全區通報,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實現審計信息共享,建立查、處分離,相互制約的管理與再監督機制。一是在審計整改階段,由審計部起草《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和《關于河口農村合作銀行在業務經營方面存在的問題的審計意見書》,分別送達被審計分支機構和合行有關職能部門;二是被審計分支機構或合行有關職能部門根據領導批示和處理意見及建議,在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整改結束,并將處理意見和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審計部;三是對整改期限結束后仍未整改的有關問題,審計部在15日內移交合行監察保衛部處理,從而建立審計聯動機制,加強了審計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和被審計分支機構的審計合作,增強風險防范的協同效應。
三、加大整改和查處力度,提高審計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