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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婚姻繼承制度;羅馬民法大全;婦女地位
羅馬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或國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編纂的一部匯編式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盡管它的頒布是統治者為了維護奴隸制政權的需要,我們還是可以從婚姻繼承方面看出它在對婦女地位規定上具有一定的進步性。
一、羅馬民法大全頒布之前,婦女在婚姻繼承制度中的地位狀況
此時的羅馬婦女仍然受著“有夫權婚姻”制度的禁錮,在該婚姻制度下, 婦女出嫁到丈夫家庭后即與其娘家脫離親屬關系, 而加入其丈夫家族, 地位則是完全在其丈夫之下, 如果其丈夫不能獨立地在家庭中行使自己的權利,那么則由丈夫這邊的家父代行夫權。這頗有我國古代妻為夫綱、子為夫綱的倫理綱常之嫌。婦女必須服從在丈夫的專制管理之下,婦女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她可以被賣掉也可以變成像奴隸一樣沒有身份?;橐鼍喗Y的形式也非常簡單, 我們可以發現在神像面前共食一份食物或通過固定的交易方式又或者男方和女方連續同居在一起一年我們會發現所謂的婚姻關系即告成立??梢娫诹_馬民法大全頒布之前,婦女的地位猶如像商品一樣買賣,像動產一樣有時效取得之規定。
在繼承制度中婦女的地位受到了宗親制度枷鎖的束縛,她們不能享受到在未脫離娘家之前的繼承權益,一旦嫁出去后即不能繼承自己血親的財產權益,且脫離了屬于自己本來的宗族關系。在現代男女平等的原則早已被奉為真理的今天,我們很難相信在古羅馬時期男女在繼承上不平等,而且是通過或沒有繼承權或不能繼承超過一定額度的遺贈方式實現的。廢棄遺囑繼承時,婦女不能像男人一樣限定廢除,只能概括地廢除。
二、《羅馬民法大全》頒布之后,婦女在婚姻繼承中的法律地位
《羅馬民法大全》頒布后實現了“有夫權的婚姻”向“無夫權的婚姻”制度轉變。丈夫在該婚姻制度下不會因為結婚而取得了對他們妻子的人身權。換言之,婦女在婚前婚后的地位保持不變, 不會因為結婚嫁人而喪失了原來的家父權支配下的成員關系。在其父親死后她可以取得獨立的自然權利; 婦女在成為妻子后不受到丈夫夫權或丈夫父權的管轄控制,那么她的地位則達到了與丈夫同等的地位,誰也不會比誰高一等。也就是說, 這種制度下的婚姻是不會產生夫權的后果, 婦女在這種情況下不受其丈夫支配。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完全與其未婚時無異, 妻子可以保持其人身和財產的獨立。可以說,在《羅馬民法大全》頒布后改善了廣大婦女的人身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羅馬民法大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婦女的財產權益。此前婦女的嫁資在“有夫權婚姻”制度下是由其丈夫任意支配的,妻子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 一切財產的所有權歸婦女的丈夫, 因而婦女嫁資必然被當成為丈夫的財產的一部分, 丈夫享有絕對的權利, 而妻子則無權干預丈夫的使用。除非丈夫和妻子在結婚之前有約定,否則不能主張任何權益;此后的婦女可以在《羅馬民法大全》的庇護下,夫妻之間可以實行分別財產制, 也就是說夫妻財產可以各自獨立,妻子的嫁資財產當然也可獨自保留, 法律規定非經妻子的同意, 丈夫或家父不得處分她的所有嫁資。不管在婚姻關系成立后嫁資被丈夫或其家父處分后有無歸還約定, 婚姻關系解除時, 除非出現了妻子的過錯導致雙方離婚這種情況,丈夫使用都應歸還給妻子;當妻子死亡后, 嫁資則應歸還給妻子的繼承人?! 盎橐鲑浥c”的財產同樣也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在《羅馬民法大全》頒布之前,“婚姻贈與”的財產在一般的婚姻存續期間交予丈夫管理, 這往往會出現丈夫利用管理財產的機會, 對于“婚姻贈與”中的財產所進行的轉讓、抵押等處分的行為,會進一步侵害妻子財產上的合法利益。為了保護羅馬婦女的財產權益, 《羅馬民法大全》規定由不動產所構成的“婚娶贈與”在任何情況下, 都不能被丈夫抵押或者轉讓出去。在出現被抵押或者轉讓出去后的情形后,妻子則可以有權行使法律所授予的權利恢復對贈與的財產,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婚姻贈與”如果是不動產, 那么丈夫不能進行變賣、抵押或作其他處分。
三、《羅馬民法大全》對婦女地位的影響
(一)羅馬婦女人身處境的改善
首先羅馬婦女脫離了終身受到夫權監護的羈絆,不再受到有夫權婚姻制度的影響。婦女因為沒有獨立的人格,所以不管其年齡的高低、知識經驗的豐富、體力的強弱,都不能擺脫終身受監護的羈絆。而男子則不同,一到法定年齡后即可成為婦女的監護人。所以婦女在未出嫁之前受家父權監護,而嫁作他人妻后受丈夫及其家父權監護。在丈夫和家父不在的情況下仍應繼續終身從屬于最近的男性親屬,并以他作為其監護人。在《羅馬民法大全》頒布后,婦女則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由行動。其次,婦女的人身權有很大的保護?!读_馬民法大全》中有禁止對婦女實施逼良從的非法行為的規定,對這類行為實行嚴懲,實施者將被罰掉重金?!读_馬民法大全》也禁止對婦女進行害的非法行為,如果在該行為上施加了暴力、傷害等行為,或是綁架羅馬處女、寡婦、修女等,不管罪犯是對這種罪行提供協助者,這些人將被科以死刑。再次,婦女在刑罰方面也受到了一定的照顧,我們發現根據婦女的性別及其他特殊情況婦女們受到了法律的優待。懷孕的婦女在將要實施死刑的處罰時,可以為其延后,待生產以后再行刑。為了使婦女免遭肉體的折磨,她們將不被關進監獄。即使是嚴重的罪行,也只能將她們送進修道院。由此可見,《羅馬民法大全》的確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善了廣大婦女的人身處境。
(二)羅馬婦女的財產權益有保障
首先對婦女的嫁資的保護,前面已經論及婦女的嫁資,其丈夫不能夠任意支配。婦女和丈夫對各自的財產有管理的權利。丈夫在對妻子的財產進行抵押或轉讓時,妻子可以取得丈夫所有財產的擔保。婦女的婚娶贈與財產如果是不動產的話,那么在任何情況下將不能被丈夫不能抵押或轉讓。如果出現它被抵押、轉讓給第三人時,那么妻子有權依法恢復對它的權利。為了做到作為妻子的婦女不蒙受任何損失,法律規定即使她們同意出讓或抵押婚娶贈與財產,婦女對財產的權利依然保持不變。即使取得了妻子的同意,丈夫也只有在有足夠的財產來補償妻子的贈與財產時,他的轉讓行為才能構成合法,這無疑中給了婦女的財產設置了一張非常牢固的法律保護屏障;其次在財產繼承上,《羅馬民法大全》通過在法定繼承中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來保護婦女在財產上的權益,依《羅馬民法大全》的規定,在進行法定繼承時,只有親等的差別,而無男女性別的差別。每一個基于合法婚姻出生的后代,無論男女,都有享受法定繼承的權利。并且親等相同者,按人平均分配。也即在同一親等的順序下,無論男女都應該獲得相同的財產份額。由此可見婦女在《羅馬民法大全》后財產的權益得到了較好地程度保護,而財產權益的保障也就能體現法律對婦女權益的重視,婦女也是和男人一樣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受繼承財產的權益。
四、《羅馬民法大全》對后世立法關于婦女婚姻繼承方面的影響
在今天看來,各國在婚姻繼承方面的法律無不確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婦女擁有獨立的人格權利,無論是在人身還是在財產上的權益都得到了法律的進一步保障,婦女擁有獨立的婚姻自,可以有締結婚姻的自由,也可以有解除婚姻的自由。女方在男方過錯性的婚姻解除時可以向男方所要經濟補償。男女平等的原則早已深入人心,男女雙方彼此都不能干涉對方的權利。在財產的支配上雙方可以約定各自的財產相互獨立,也可以共同使用,但是任何一方不能夠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橐鲐敭a的處分男女雙方擁有相同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必考慮雙方收入狀況的差異。雙方的財產也可以互為繼承,并且男女雙方的繼承份額和順序是相同的,這在世界各國都是通行的做法。在遇到特殊的情況下,婦女可以全權受到委托作為自己丈夫的人,丈夫也擁有向女方一樣的權利。雙方可以互為人,維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當有出現婦女的權益受到男方侵害時,婦女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可以說婦女的地位提高歸因于后世的立法受到了《羅馬民法大全》的影響,如若沒有《羅馬民法大全》對婦女地位保護邁出的一小步,就沒有后世對婦女權益保護的立法全面完善。
參考文獻:
[關鍵詞]中世紀大學 課程 職業性
[作者簡介]劉河燕(1976- ),女,四川達縣人,樂山師范學院教育科學學院,副教授,博士,主要從事教育史、課程論研究;黃健(1981- ),男,四川樂山人,樂山師范學院外國語學院,講師,碩士,主要從事外國文化教育研究。(四川 樂山 614004)
[課題項目]本文系2011年度樂山師范學院校級項目“宋代書院與歐洲中世紀大學課程內容比較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項目編號:S1167)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3)30-0135-02
中世紀大學是歐洲教育史上的一朵美麗的奇葩,也是世界文明史上的瑰寶,它是現代大學的起源。大學經歷了近千年的發展,如今已是越來越強大,然而大學在我國的發展只有百年歷史,發展過程中仍有不少困惑,這需要追本溯源。本文擬探討中世紀大學課程職業性特點,期盼對我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探索有所啟迪,進而為當前我國大學教育改革與發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鑒和幫助。
一、中世紀大學課程內容概述
歐洲中世紀早期的大學屬于單科型學校,課程內容比較單一,如巴黎大學的課程主要是神學知識,博洛尼亞大學則是以法學知識為主,而薩萊諾大學以醫學聞名于世。課程內容均是以七藝為基礎,即文科。到了13世紀,有了正式大學資格的學?;旧隙荚O有四科,即文、法、神、醫四科或學院。文科則屬于大學基礎性階段學習的課程內容,也就是要學習法、神、醫等三門之中的一門基礎知識。
1.文學院的課程內容。文學院的主要課程內容是七藝。而所謂七藝,它包括三藝(trivium)和四藝(quadrivium)?!叭嚒卑ㄕZ法學、修辭學和邏輯學,“四藝”則包含算術、幾何、音樂和天文學,兩者合在一塊就是人們常稱的“七門自由藝術”,略稱為“七藝”。它是歐洲中世紀大學里必修的課程內容。
隨著大學課程內容的不斷發展和變化,七藝的內容也在不斷地發展,其內容不斷豐富,包括文法、文學、歷史、天文學、邏輯學、倫理學、幾何學、地理學、植物學、動物學、物理學以及化學等。在1255年的法令中提及的亞里士多德關于新舊邏輯學、倫理學方面的著作都被列為教材,主要有《物理學》《形而上學》《論靈魂》《論感知與感知之物》《論動物》《論天象與宇宙》《氣象論》以及《論生命與死亡》。①②文學院的七藝課程在整個歐洲中世紀大學課程內容的發展中具有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
2.法學院的課程內容。中世紀大學學習與研究法律的主要教材是《教會法大全》和《民法大全》。關于《教會法大全》,其內容相當豐富和全面,它包括了格拉蒂安的《教會法匯要》;格列高利九世的教令集或1234年的《附編》;教皇克雷芒教令集;教皇約翰二十二世在1317年認可通過的教會法匯編本;教皇博尼菲斯八世(1298年)頒布的《第六冊》;《教皇圣言匯編》(1325年)。由此可見,這個《教會法大全》基本涵蓋了教會法學家所關注的古老法規?!睹穹ù笕分械膬热菀彩菢O為豐富的,其主要內容是6世紀早期查士丁尼法律全集,由四大部分組成:《法典》《學說匯纂》《法學階梯》以及《新律》等。
3.醫學院的課程內容。醫學院有希波克拉底與蓋倫的著作集《醫學論》作為教材,包含關于解剖、生理、診斷、病理、治療、藥物、外科、衛生和食物療法等方面的內容,以及一些撒拉生、猶太和薩萊諾派醫師的作品。還有阿維森那的《律例》、尤德所著的《熱癥編》和《飲食編》,以及薩萊諾的尼古老的《消毒述要》諸書。除此之外,還包括一部《醫學理論》,以及一部名為《醫學實習》的著作。此時的醫學學習和研究是比較嚴謹和系統化的。③醫學課程還有一個重要的內容,那就是醫學實踐課程,并且當時的大學醫學學生都要進行實踐鍛煉。
4.神學院的課程內容。神學院的核心教材當然是《圣經》,但需要對它進行合理的闡述、論證。因此,應歷史所需,從2世紀起,關于對《圣經》的闡述、注釋就開始了,并且相關研究作品越來越多。這時,也有人開始對這些作品進行整理、匯編,最早的一部當屬由安瑟姆(Anselm)在11世紀所編的《普通注釋》。而彼得?倫巴德的《格言大全》則屬于匯編中的集大成者,此書主要圍繞重要的教義,以問題形式進行系統性的論述,主要內容包含三部分:上帝和三位一體(第一卷)、創世紀(第二卷)、美德與化身(第三卷)以及圣典和最后的大審判(第四卷)。④《格言大全》的問世引起神學研究者的廣泛關注,并很快成了大家的研究對象,而且在1215年的拉特蘭會議上被確定為神學院的課程教材。這部匯編教材與《圣經》一起在神學院作為標準教材使用?!陡裱源笕肥钱敃r神學院里第一部系統化的神學教材。
二、中世紀大學課程內容的職業性特點
在歐洲中世紀城市興起的背景下,在經濟商貿較為繁榮發達的城市,行業分工越來越細,這就要求對應的操作者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歐洲中世紀大學在特殊的歷史背景下,應時代的需要而產生了。早期的中世紀大學就是一種特殊的行會,一群知識分子的行會。中世紀大學行會的特征直接指向它的課程內容具有職業性。正如科班說的那樣:“早期的中世紀大學、教堂學校和其他形式城市學校的產生更大程度上是為了滿足城市社會的職業需要?!雹葜惺兰o大學課程內容具有技術性和職業性,幾乎都指向于某種特定的職業。如在基礎學院的文學院里培養文職人員或是為進一步在高級學院深造的人員,在醫學院培養的是醫生,法學院培養的基本是律師,這一結論甚至適用于神職人員的教育,他既是學術的又是職業的。
具體而言,著名的巴黎大學以培養教士等神職人員為主,在當時可謂是神職人員的殿堂,其課程內容是神學方面的知識。薩萊諾大學則以培養醫士而聞名于世,堪稱是培養專業醫學人才的鼻祖,其課程內容不言而喻是關于醫學的典籍或是更為職業性的實踐操作,諸如解剖之類。博洛尼亞大學以法學著稱,是當時職業法學家的搖籃,它以培養世俗社會急需的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為己任,其培養目的直接決定了其課程的職業性特點。
三、啟示
我國現代大學的發展僅有百余年的歷程,其發展速度和成就是世界矚目的,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其中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國的一些普通高等院校往往只重視學生的通識性知識的傳授,忽視學生職業技能的培養,在課程設置上較為盲目,致使專業課程與實際社會需求嚴重脫節。這樣就導致學校培養出來的人才到社會中無法直接應用,在上崗時需要重新當“學徒”,這是當前我國普遍高等院校人才培養問題上存在的較為嚴重的問題。目前,我國的高等教育發展正在從“精英化”轉向“大眾化”。這一轉向過程中較為重要的策略之一就是強調普通高等教育的職業性特點,滿足廣大大學畢業生的就業需求。從社會市場發展的職業需求來說,學術型人才占據較小的比重,而擁有技術的應用型人才占據了極大的比例,傳統的普通高等教育培養出來的傳統的人才已不能適應市場的需求,迫切需要具有高素質、高水平的應用型人才。
回首歷史,歷史雖然不能告訴我們應怎么做,但從其發展歷程中可以得到啟迪。以史為鑒,從大學發展的源頭上追溯大學課程的職業性特征,這樣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大學的社會意義。美國教育家菲利普?G.阿特巴赫曾經指出:“世界上所有的大學都起源于中世紀歐洲大學模式。”⑥12、13世紀歐洲中世紀大學產生,它以行會的組織方式建立,培養了大批的教士、律師、醫生等職業人員,滿足了當時社會的急切需要,確立了中世紀大學的職業性地位。這對普通高等教育提出了要求和挑戰,面對當前高等教育中忽視職業性的現狀和學生的就業困境,借鑒中世紀大學開設的課程直接為社會需要服務這一應用性特點尤為必要。普通高等院校在課程設置上、課程內容的選擇上應滿足社會市場的需求:在課程開設中將實踐課程的比例提高,課程內容的選擇上體現出應用性,課程特點上體現出職業性。
1.優化課程結構,體現社會用人單位需求。應用型人才是社會急需的人才,而且是社會勞動創造的直接責任人,處于社會勞動的第一線,這就要求他們能夠把所學知識和技能直接運用于社會勞動的實踐中。根據這一要求,普通高等教育課程內容一定要突出職業性特點,注重培養能夠運用理論知識和掌握技能解決實際勞動生產中的問題的應用型人才。我國普通高等教育的課程內容“重理論、輕實踐”“重原理、輕案例”“重設計、輕工藝”,這樣易使學生只重視理論學習,而不夠重視實踐操作和訓練,實踐課程往往流于形式。因此,整合課程資源,優化課程結構,加大應用課程的比例,對培養具有較強職業適應性與就業競爭力的應用型人才尤為重要。讓社會市場對人才的需求真正地反映到普通高等教育中來,最有效、最基本的途徑就是校企合作共同開發設置課程和選擇課程內容。從目前來看,我國普通高等院校課程的開發,盡管有用人單位的參與,但其力度遠遠不夠,并且多數情況還是以學校為主,造成課程與工作崗位的客觀聯系被分割開來,課程內容跟不上用人單位的需要,不能滿足服務地方經濟的需要。因此,還應加強校企合作,共同開發課程,將用人單位元素吸取到課程設置中來,達到整合各種課程資源、優化課程結構的目的。
吸收用人單位需求元素、合理調整教學內容、重構課程體系,是實現培養方案、構建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重要環節。要在夯實專業基礎課的基礎上,加強實踐課程,增加選修課程的比例,強化課程體系構建。第一,既要做好公共基礎課程改革,也要在專業基礎課程上加大改革力度。第二,調整專業課程板塊內部結構,有針對性地增設一定數量的職業技能課程為必修課,同時調整人才培養方案,增加實驗、實訓、實習課時比例數。第三,還應加強課程開發及課程內容的選擇力度。
2.突出實踐課程,培養實踐創新能力。高等教育在建構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時,應十分重視實踐教學環節,加強實踐鍛煉,突出其實踐性、應用性、職業性。強調實踐課程的根本目的是培養大學生的實踐創新能力,以及全面提高學生的素質和應用能力。這樣,一方面學校應加強實驗、實訓、實習基地建設,完善實踐教學設備,讓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另一方面,校內理論學習應與校外實踐鍛煉相結合,將實踐鍛煉貫穿于整個人才培養計劃中。在這個前提下,有目的、有意識地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創新能力以及社會適應能力,使其掌握一定的過硬職業技能,并能取得相應的職業從業資格證書。只有這樣,才能提高社會適應能力,增加學生的就業競爭力,從整體上提高教育質量。
[注釋]
①③(英)拉斯達爾.中世紀的歐洲大學――在上帝與塵世之間[M].崔延強,鄧磊,譯.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2011:107,103.
②④(比)希爾德?德?里德-西蒙斯.歐洲大學史(第1卷):中世紀大學[M].張斌賢,孫益,張馳,等,譯.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2008:435,454.
[關鍵詞]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作為民法的部門法,它承擔著從否定的角度為民眾行為劃定范圍、制定規則的功能,“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卻無不處于枷鎖之中”[1],限制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權利的實現,知識產權作為民法中權利的一種,其受侵害的普遍凸顯著受保護的急迫,這種保護不僅體現在行政機關的各項具體的活動中,更深遠的源自于立法的諸項規則甚至每個概念的運用中。
關于知識產權的侵權中,甚有爭議的便是歸責原則的問題。究竟采用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討論由來已久,甚至有對知識產權侵權之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分別討論,認為前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后者適用過錯責任,針對這些爭議,筆者提出自己的觀點。
一、歸責原則的含義。
在當事人一方權利受侵的情況下能夠通過哪些方式進行救濟,從《民法通則》第134條及《侵權責任法》第15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到,侵權的救濟方式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防衛性的請求權,也包括對損害進行賠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兩者的內容不同,目的不同,于是構成要件也相應不同,這些區別在物權法上體現為物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區別,而在知識產權領域則體現為對侵害人要求停止侵害,返還利益等內容的請求權(在知識產權領域沒有專有的名詞,所以有學者提出知識產權請求權[2]。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這樣的區分在知識產權領域似乎尚未系統化,相比而言,在物權領域的區分由來已久,并形成更為一致的觀點,我們可以透過物權領域來看出這兩種請求權的不同。
(一)兩種請求權的差異。
在物權領域,物權請求權是以排除非法狀態以恢復受害人權利行使為目的,這一目的下,當事人權利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是行使的條件;與此不同,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在于對當事人所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在于損害的轉移,由受害人轉向侵害人的原因在于侵害人行為的可歸責性,于是,受有損害及侵害人有過錯為這一請求權行使的條件,而僅僅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下不需要侵害人有過錯,即侵害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這一原則支撐它的理念在于危險的分擔。總之,“物上請求權或準物上請求權體現的是權利(這里是廣義的權利,包括一切受法律保護的個人利益)保全規則,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體現的是責任規則?!盵3]
(二)歸責原則所指向的請求權。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法律會賦予兩種不同基礎上的救濟方式,這兩種是并存的,只是構成要件、歸責原則不盡相同,而我們通常所說的侵權責任,特別是在論述歸責原則時所指的責任,僅僅是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不包括保全規則下的請求權?!啊謾嘭熑巍拍畹谋緛砗x表明,該制度并不是對私權進行救濟的完整制度,它只是私權保護中的一種方式———進取性保護,而沒有涵蓋私權防衛性保護的內容?!盵4]也就是說,我們討論歸責原則只是在討論是否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時才涉及,其他情況下原本就不存在所謂歸責原則的討論。這一點我們在閱讀關于歸責原則的有關法律和論著中都可以發現。
1.立法上的依據。
在民法條文中,表述多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人的任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因其過錯致該行為發生之人應當賠償損害?!盵5]第1383條亦有在過失責任下應對損害負賠償責任,并在后面的條款中規定了特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如動物致人損害、建筑物致人損害等,都僅描述了所有人負的是損害賠償的責任?!兜聡穹ǖ洹返?23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者,對他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義務?!盵6]另外在《日本民法典》第709條[7]、《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條[8]、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84條第一款都做了類似的規定,表明行為人在過錯時負的責任是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我們一直以來討論的過錯原則和非過錯原則是針對損害賠償的,學者們討論歸責原則時引用的法律條款也都是指過錯或無過錯時的賠償責任,“認為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的原則,可以從侵權法的發展歷史中找到依據。如《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此后制定的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均作如此規定。所以這些國家和地區關于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均是就損害賠償請求而言的,這一點即使在英美法系國家也不例外?!盵9]
2.理論上的指向。
在說明歸責原則這一問題時也是直接指的損害賠償責任,對其他侵權的責任方式并不涉及,例如王澤鑒先生在說到過失責任時指出“關于侵權行為法上的歸責原則,首先應提出的是過失責任,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應就所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盵10]談到歸責原則時即損害指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并在《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
上直接有以《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為題的文章,更顯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的關系。所以筆者認為講到歸責原則并不是針對侵權行為的認定,而僅僅針對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民法中通常所認為的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實際上指的是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盵11]
對這一點的明確是問題的關鍵。
二、知識產權法上兩個層面的爭執。
在知識產權領域,關于侵權責任首先討論的便是有關歸責原則的問題,作為責任承擔的基礎和前提,這一理論問題變得重要起來,于是很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過錯原則或無過錯原則的觀點,并形成了知識產權侵權領域爭議十分激烈的討論,似乎各自成理,難分伯仲。
閱讀一些學者的論述,筆者認為,爭論主要體現在兩個不同的層面:一部分是認可損害賠償需要過錯的要件,但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應采用何者卻有爭論,這一部分學者的爭議問題在于對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理解不一;另一部分則對于損害賠償請求是否需要過錯作為主觀要件進行爭論,也就是說,這一部分學者明確了歸責原則的含義,但是對采納過錯與否形成爭議。筆者將從這兩個層面進行分析。
(一)侵權歸責原則含義的確定。
在這一爭論下主要不是集中于對損害賠償請求權要件的認定上,甚至可以說很多學者在這一要件上認識是一致的,他們認同在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發生時,如同上文所述,法律賦予了兩種救濟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返還利益等保全性的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前者不需考慮侵害人主觀過錯,而后者則要求只有在侵害人過錯的情況下才規定要付出賠償。
但爭論產生的原因就在于對侵權行為的認定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上出現了混淆:認為侵權行為認定上不需要過錯要件,并舉某些防衛性的侵權救濟方式不需要過錯為例,來說明歸責原則上采用無過錯責任,是概念上的不清晰。如同前文所述,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上我們同意后者,即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上才有所謂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之討論,對于前者與這一問題的討論根本無關,也就是說,我們以過錯原則為依據,去否定某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侵權賠償責任時,并不是否定它是侵權行為,并不認為它不需要停止侵害。
明確了這一問題后,可以發現在這一層面上學者的一些爭論實質上并不矛盾,主張過錯原則的學者認為不能放棄主觀上這一要件的考慮,以免擴大侵權責任的適用,動輒涉及侵權將有礙人們行為的自由,而侵權賠償責任確定的確是以過錯為要求的,主張無過錯原則的學者認為只要有侵害事實就應當制止,以保護易受侵害的知識產權,而侵權行為的認定確實是以損害事實發生為依據的,對使用的概念理解尚不相同時,從立法目的上進行爭論,會變得各自成理且毫無頭緒,而在概念的使用取得一致的含義后,接下來的爭論才可以在同一個層面上而不顯得混亂。
(二)損害賠償要件的確定。
在這一爭論下,不是對侵權歸責原則的含義進行爭論,而是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需要以主觀過錯為要件產生了不同看法,從上一點可知,侵權歸責原則意指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所以對損害賠償請求權要件的爭論也就是對侵權責任要件的爭論,這里才涉及到侵權歸責原則的實質性爭議。
侵權歸責原則的分過錯原則與無過錯原則分轄不同領域,在這兩個領域里支撐兩種原則的理念完全不同,采用過錯原則為損害賠償的要求系以行為人之可歸責性作為承擔責任的依據,在侵權法上可謂是一般性的規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倍鴮τ跓o過錯原則的理念在于損失的分擔,這主要在于一些特殊領域,王澤鑒先生將這些領域歸為三類:“①由特定危險事物享受利益,就此危險所生損害賠償責任。②基于法律特許,利用他人物品所生損害賠償責任。③基于法定擔保義務,尤其因自己行為創造之信賴要件,而產生之損害賠償責任?!盵12]特別是針對第一項,從危險的來源、危險的控制者、獲得利益者的角度,系于公平正義的考慮,法律在這些特殊情形適用無過錯原則,所以這一原則被視為特殊侵權行為下的適用原則,如《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p>
所以對于損害賠償要件的討論,我們需要判斷的是在這一討論的領域,支撐起損害賠償的理念采用哪一種相對而言更為普遍合理,是行為人過錯抑或損失的分擔,而在知識產權這一領域里,我們發現它作為權利的一種而不是某個特別的行業,我們討論高空高危行業歸責原則、討論醫療糾紛領域歸責原則,但我們不去討論物權歸責原則、人身權歸責原則,是因為損失分擔的理念源自于這些行業具有危險性等特點,卻不在于它保障的客體、保障的權利有所不同,知識產權與物權、人身權一樣是法律保護的權利,“以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因既有保護他人法律的存在,行為人自有注意之義務。
由此可知保護他人法律的違反非屬無過失責任,從而依該當保護他人之法律的內容,無過失亦得違反時,僅于行為人有過失時,始生損害賠償責任?!盵13]因此,筆者認為,此處自當采用過錯原則作為知識產權侵權的一般歸責原則。雖然在特殊的行業、特殊的情形下可以適用過錯推定或是無過錯原則,但是這只能是作為過錯原則這一一般原則下的,補充性的例外規定,只能是基于某些特殊行業上的特點,而不能混淆到侵權防衛性請求權。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區分清楚侵權行為的認定和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前提下,侵權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原則。
三、知識產權侵權分類討論。
除了上述爭論之外,也有學者從知識產權領域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兩種類別,提出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實質上與上述爭論的內容也相差無幾。
(一)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
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直接實施了知識產權法明確禁止的、侵害知識產權人權利的行為。對應的間接侵權則是指行為人并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而是參與到他人侵權的某個環節,在美國,將間接侵權行為又分為輔助侵權行為和替代侵權行為兩種。[14]在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條文中并沒有體現這一劃分,而學界卻對此進行了大量討論,至《侵權責任法》實施,其中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成為了很多學者劃分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依據。
(二)侵權分類下的歸責原則。
在這一劃分中,一些學者認為直接侵權時侵害人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只要發生侵害事實即承擔侵權責任,在間接侵權時侵害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只有在侵害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才承擔侵權責任,對于明知或應當知道的判斷,又提出不同的規則等,對此筆者甚有疑惑。
認為直接侵權無過錯即承擔侵權責任的學者,同時卻也補充說到這里的侵權責任不僅僅局限于損害賠償責任,而包括保全性規則下的責任,“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并非構成‘直接侵權’的必要條件,只影響賠償責任的承擔。”[15]從這一描述中,我們就可以看出這與前文的爭議實際是一致的,對于賠償責任與侵權行為認定的混淆造成了這一不必要的爭論,文章并舉直接侵權的出版社為例,提出“但只要出版社確無主觀過錯,并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只需承擔停止侵權(停止印刷和出售侵權小說)和返還利潤的法律責任?!盵16]以停止侵權和返還利潤的要件作為歸責原則上無過錯的證明,更是我們說的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與知識產權防衛性保護的歸責原則進行了混淆?!胺颠€利潤與支付法定賠償額似乎并非是侵權賠償責任的內容,前者屬于返還不當得利的范疇,而后者則更多的是出于公平責任原則的考量……如果我們將之定性為無過錯責任則不甚妥當?!盵17]
在我們明確了侵權歸責原則的含義后,我們發現無論直接侵權或是間接侵權,適用的歸責原則根本是一致的,都是過錯原則。都是只有在有過錯下才適用損害賠償責任,而對于侵權行為認定上,依照兩者是否有所不同則不是歸責原則下該討論的問題。
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是一個部門的法律可以完善的,知識產權的侵權規則也不是一兩方面的內容可以涵蓋的,作為民法的一個特別領域,它需要更多專業的知識去理解,更多的方式去維護,路雖漫漫,立法仍應從細節出發,從每一點入手,耐心求索,概念的清晰才能維護法律的體系和邏輯的統一,我們等待到了《侵權責任法》的實施,我們仍然期待立法的完善,以使知識產權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
[參考文獻]
[1]讓·雅克·盧梭。社會契約論[m].陜西:陜西人民出版社, 2006: 1.
[2]楊明。知識產權請求權研究———兼以反不正當競爭為考察對象[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3]高富平。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676-677.
[4]楊明。知識產權請求權研究———兼以反不正當競爭為考察對象[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 127.
[5]羅潔珍譯。法國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1073.
[6]鄭沖等譯。德國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196.
[7]何佳馨點校。新編日本法規大全點校本第一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7: 357.
[8]費安玲等譯。意大利民法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4: 480.
[9]張軍。知識產權領域侵權行為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5: 58.
[10]王澤鑒。侵權責任法第一冊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 12.
[11]楊明。知識產權請求權研究———兼以反不正當競爭為考察對象[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 128.
[12]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5: 302.
[13]王澤鑒。侵權責任法第一冊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 304.
[14]張軍。知識產權領域侵權行為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5: 32.
【關鍵詞】 先秦諸子;自然法;思想;特質
自然法思想在人類文明的進程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它曾是歐洲啟蒙時期的思想利器。近代以來,在西學東漸的背景下,學者也多以為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所獨有的,為一舶來品。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有待商榷,我國雖沒有燦如西方的各種自然法學派,但一直存在自然法思想因素的影響,如先秦諸子中就有不少自然法思想,與西方表述方法不同而已。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發展史
西方之自然法思想源遠流長,但關于自然法之意義與性質,學者所持之觀點則至為不一。考察西方自然法思想的發展歷史,可知其大概分為如下幾個階段。
其一,古代自然主義自然法時期。此時期的自然法的特點在于其自然主義性質。那時的人們認為自然神圣不可侵犯,人在自然面前是卑微的。自然法那時被稱為“理性”、“人性”或“正義”等不一而足,但其基本點是一致的,那就是認為法是自然的,人們應當服從它。
其二,中世紀神學主義自然法時期。中世紀的歐洲是教會的歐洲,這一時期的自然法帶有濃郁的神學色彩,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馬斯·阿奎那。阿奎那將法律分為四類: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神法。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阿奎那認為,“一切法律只要與真正的理性相一致,就總是從永恒法產生的”。[1]自然法是人參與的永恒法。人定法來源于人的理性,從屬于永恒法。神法,即是《圣經》,其意義在于補充人定法的不足。
其三,近代古典自然法時期。這是自然法學說空前輝煌的時期,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格勞修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這些偉大的思想家們的自然法思想立基于理性主義至上,他們不再從上帝那兒而是從人本身尋找自然法的最終根源,他們認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礎,自然法就是為人的理性所發現的放之四海皆準的普遍準則。
其四,復興后的現代自然法時期。自然法在19世紀沉寂,直至二戰之后始再次復興?,F代自然法學說分為神學和世俗兩類。前者的代表人物為馬里旦,其認為自然法的本質來源于不變的人性,是人的本質要求的規則化,是萬古不易,必須服從的。后者的代表人物有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例如,富勒將自然法理解為法律所追求的實體性道德目標和其在外在形式和程序上必須具備的道德屬性。
總之,自然法雖然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特點且派別紛呈,但也總是有其基本共同點的,否則,也無法以自然法命名之。其基本共同點大致有:認為法是共同善或正義的價值理念,來自人類自然的本性,而該本性非主觀性,系客觀地存在。因此,自然法有超越時空的永恒普遍性,先于國家而存在。自然法基于其理性價值,有判斷實證法內容的任務,實證法抵觸自然法時,不得承認為法。下文將本諸于此以探尋諸子之自然法思想。
二、先秦諸子之自然法思想
1、老子的“道”
老子哲學的根本觀念是他的天道觀念。老子以前的天道觀念,都把天看作一個有意志、有知識、能喜能怒,能作威作福的主宰。[2]老子則認為:“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也就說,天是無知的。在天之外,老子別設了一個超越天地萬物的“道”。老子把天道看做“無為而無不為”,以為天地萬物,都有一個獨立而不變,周行而不殆的道理,用不著有什么神道作主宰,更用不著人力去造作安排。[3]老子的“道”,顯然就是西方的自然法。天地萬物都為自然法所支配,人們應服從這個“道”的自然法,老子說:“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繟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所以老子主張無為而治,這就相當于西方有限政府的自由主義思想。這也與哈耶克的自生自發秩序的思想相近。
2、墨子的“天志”
“天志”是墨子學說的根本。他說:“我有天志,譬若輪人之有規,匠人之有鉅,輪匠執之規矩,以度天下之方圓。曰: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今天下之士君子之書不可勝載,言語不可勝計;上說諸侯,下說列士。其于仁義,則大相遠也。何以知之?曰:我得天下之明法以度之”。在墨子看來,天具有廣泛性、深厚性、持久性,不只是一種自然的或中性的天,而能公正無私、兼愛厚施,是有著極大的權能的,宇宙萬物皆由天而生。墨子的天志實乃人類道德與價值的根源,是共通而普遍存在之理,同時更是一切價值之所以為價值的基準。墨子的法理思想是以正義為標準,而天道無私,是最合正義的,故天志不僅是法律的泉源,也是人定法的標準尺度。同時,依墨子的觀點,是非、善惡、或義與不義標準即是天志。天是具有懲罰性格與能力的,人如果不服從天志,天就會降下嚴厲的災禍以為警告或懲處,而導致嚴重的后果。這種法律思想,可以說含有相當濃厚的自然法色彩。
3、孔子與孟子的“禮”
儒家孔孟主張禮治主義,而其所稱之禮,系基于人性本善而產生為所應為、毋行不義的道德原理,是一種先王之法。此概念實與西方自然法基于人類理性之光,所產生共同善或正義的原理有共通之點。禮與自然法在此意義下,不但都有普遍性與永恒性,而且是自我拘束的和不可侵犯的。禮與自然法正因為有該特性,其先于國家存在,而為衡量實證法內容是否妥當的標準。筆者認為,在漢武帝獨尊儒術后,歷朝君主只是政治權威,而始終沒有將政治權威與思想權威合一的一個重要阻礙因素恰是儒家的帶有自然法因子的禮所具有的規范作用。
4、慎到的“天道觀”
《莊子》中記有慎到的天道觀。其中《天下篇》云:“公而不黨,易而無私,決然無主,趣物而不兩。不顧于慮,不謀于知,于物無擇,與之俱往。古之道術有在于是者,彭蒙、田駢、慎到聞其風而說之。齊萬物以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載之;地能載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辯之。知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則無遺者矣?!睆倪@一段可以看出,慎到認為,萬物各有其個性的不齊,故說選擇不能遍及,教育不能周到,只有因萬物的自然,或者還可以不致有遺漏。如此看來,慎到的天道觀與老子相近,人類要因循事物的自然本性,不可按照理想的標準予以改造,所謂的“道”就是因勢利導。凡有知之物,不能盡去主觀的私見,不能不用一己的小聰明,故動靜定不能不離于理。這個觀念用于政治哲學上,便主張廢除主觀的私意,建立物觀的標準??傊?,慎到思想中有一種獨立于君主(或人)意志之外的客觀法,這個客觀法只可順從,是最為正義的。所以說,慎到思想中也有濃郁的自然法色彩。
三、余論
先秦諸子之思想對后世影響至巨,為何其中的自然法因子未得到如西方般地彰揚呢?筆者認為,這一方面與自然法本身的特點有關。自然法思想的一大特點即在于其極強的革命性,它是批判現實的銳利武器,其所針鋒相對的就是專制與不正義。另一方面也與秦以后中國基本處于大一統的狀況有關。出于專制統治的需要,思想亦被官方定于一尊,為我用者取之,不為我用者舍之。如前所述,自然法具有革命性,這注定了其必為強大的王權所拋棄的命運。
【注 釋】
[1] 阿奎那政治著作選·神學大全.商務印書館,1963.104.
[2] .中國哲學史大綱.東方出版社,1996.38.
[3] .中國哲學史大綱.東方出版社,1996.46.
[關鍵詞]一稿兩投原因法律思考
1 一稿兩投的界定
一稿兩投、多投通常指作者將一部稿件同時投給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出版者(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等)出版或刊登,也包括將一部已發表的作品再交付其他出版者使用的情況。從法律上講,這是作者同時許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使用者以同一方式使用一部作品的行為。所謂“同時”,對于未發表的作品,通常是指在承諾期內;對于已發表的作品,通常是指在合同期內。
在實踐中,作者與報社、雜志社的合同都是通過當事人雙方的有關行為推定成立的。一般說來,報社、雜志社如果要求取得專有出版權,應當在經??堑恼鞲鍐⑹轮新暶鬟@一要求,或規定不得一稿多投。作者向報社、雜志社投稿(應當視為按相同條件發出要約),只要報社、雜志社刊登,合同即告成立,報社、雜志社就取得了這一作品的專有出版權。
作者向期刊、報紙投搞,應視為就一部特定的作品發出相同條件的要約,因此,他在投稿之后的一定期限內,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將搞件再投給第二家。
2 一稿兩投的原因
造成一稿兩投、多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從作者方面來看,為了使稿件早日見刊,采用“廣種薄收”的辦法,同時將稿件投往兩家以上的刊物?;虿坏葧r限,又投往另一家刊物,明知不對而為之,造成一稿兩登或數登的嚴重后果。這部分作者抱有僥幸心理,認為不可能兩家刊物同時采用,事實上,造成一稿兩投的多是這種情況。
還有的作者,一稿兩投后,已被其中一家刊物采用,仍不61河南公安學刊及時通知另一家刊物撤稿,采取不負責的態度,聽之任之。
極個別的作者,刊物已采用刊出,仍又投他刊,這從刊期和收稿時間就可以看出。有的甚至已一稿兩投造成兩登的嚴重后果,又第三次投出刊登,造成惡劣的。
顯然,如果沒有一稿兩投,就不會有一稿兩投的后果。由此看來,責任主要在作者,那么是否編者就沒有責任了,回答是否定的。
編輯部應按《著作權法》在規定的時限內回復,即雜志30日,報刊15日。由于此時限是從作者發出稿件之日,確有困難,如偏遠地區,通訊不便,編輯部人手不夠等,但回復也不能超過目前約定俗成的3個月,這也是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關于雙方的約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允許報刊、雜志不采用書面合同,在實踐中,報刊編輯部不可能象圖書出版那樣與每一位作者簽約,編輯部一般在征稿啟事中聲明處理稿件的時限,并說明只要向該刊投稿,就算承諾該刊的約定。這一點請作者注意。
有的編輯部對稿件采用與否不作回復,有的作者直到收到樣刊,才知道自己的稿件發表了,其時限遠遠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時限或約定時限,由此造成一稿兩投、兩登后果的,責任完全在編輯部。
目前,圖書、情報學刊物很多已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的要求,有些正在向規定時限靠攏,如《大學圖書館學報》、《圖書館建設》、《江蘇圖書館學報》等刊物均是一個月回復,《圖書館雜志》一個半月回復,《圖書館》《情報雜志》兩個月回復等。最長的是三個月。
3 不準一稿兩投的法律依據
許多人對此還存在著模糊認識,認為沒有不準一稿兩投的法律條文,但只要認真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就會得出結論。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本條規定的人身權有:(1)發表權。所謂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這里的“公之于眾”是指作者將自己的作品,首次向公眾見面,使公民能夠看到或者聽到,如果一部已經發表過的作品,再次拿出來與公眾見面,就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表。[3]由此可見,發表權只能使用一次,當作品發表后,權利人就不能再次行使此項權利,也不再受保護。此外,《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作者向期刊或出版單位投搞或與出版單位簽訂約稿合同,不得一稿多投。因一稿多投給期刊或出版單位帶來的損失,作者應予以適當賠償?!边@就是不能一稿多投的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雜志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志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規定出版者和作者之間的關系。關于投稿刊登與否的時限,報社、雜志社對作者一稿多投的很關心,因為任何一個報刊出版者都希望自己刊登的作品具有新意??墒菍χ鳈嗳藖碚f也存在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期望自已的作品能及時發表。于是,在報刊出版者和著作權人之間地就產生了一個矛盾。為此,本條專門就這個問題的解決辦法作了規定,即著作權人向報社、雜志社投稿后,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刊通知決定選用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雜志社通知決定刊登的,著作權人就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志社再行投稿。……與此同時,本條在規定中又給報刊出版者和作者雙方留下了自由協商的余地,允許“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以上論述可以得出結論:一稿兩投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造成一稿兩登后果的則可能引起版權糾紛。如一稿兩登或數登,首先登載的刊物享有版權,再刊發的刊物應視為轉載,因為“已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發表”,只能視為轉載。按國家版權局的《書籍稿酬暫行規定》,“期刊轉載其他報刊上已發表過的作品,按第三條第(1)款標準20%到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條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發表該作品的報刊付酬”。[5]由一稿兩投造成兩登后果的,作者應負主要責任,后刊登的刊物也應負一定的責任。因為由于工作失誤,已造成事實上的侵權。
4 一稿兩投的危害
由于一稿兩投、多投造成一稿兩登或幾登,可引起版權糾紛,并給刊物造成損失。這種行為不但占用了刊物寶貴的版面,而且使刊物的聲譽受到了損害,所以任何刊物都不想刊發這類稿件。因侵權而造成刊物經濟損失的,可以區分責任,要求賠償。一稿兩投助長了不良的學術風氣,污染了學術環境,是急功近利的表現。
5 對策與措
施編輯部要嚴肅認真對待一稿兩投的行為,要在稿約中鄭重聲明,即向作者發出約定,并要求作者在來稿上注明專投某刊的字樣,以示負責。嚴格按照《著作權法》處理來搞,認真作好回復工作。發表文章宜附收稿日期。這樣既便于人們了解刊物的發稿時效,又可作為對作者投稿情況的,有利于大家監督。
發現一稿兩投、數投,造成一稿幾登的,要在刊物上曝光,扣發稿費,并通知作者單位,直至不再采用他的稿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追究法律責任。
增強法律意識,無論是編者、作者、讀者對一稿兩投的行為,都要提高到法律的高度來認識,自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事。規范投稿、用稿的行為,形成良好的風氣,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學術環境。
參考
[1][2]劉波林等。實用著作權知識問答 北京:水利電利出版社,1992 141 138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集注(修訂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12:1586 1601
內容提要: 署名權的法律意義之一在于明確作品的權利歸屬、維護作品創作的特定風格。冒名侵權作為一種新的侵權形態,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觀上的故意性、侵權對象的特定性和行為上的隱蔽性等特點,其實質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體的姓名或署名(與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稱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發表、出版、復制、銷售作品的侵權行為。冒名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知名作家權利受損事實的存在、以知名作家為侵害對象、隱性的外在冒名行為和有冒名的故意等幾個方面。現行著作權侵權救濟法律制度有其不周延性,只有建立和完善著作權登記制度,充實現有的著作權法規,增加作者或著作權人署名的特定附隨義務,才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權行為的發生、保護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激發創作者的積極性和創作潛能的充分發揮。
一、文字作品冒名侵權的法律分析
(一)署名權的實質內容和法律意義
署名權是著作權權人一項基本的人身權利,保護署名權是世界各國通例,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睆倪@一條可以看出,所謂署名權,即作者在特定作品表明其真實身份、并將其姓名(真實姓名、別名、筆名、化名等)表征作品之上,以證明或宣示此作品為該作者所創作而非彼作者所創作的權利。署名權的權利主體必須是作品的真實作者;署名權必須與作品相聯系,用來表明具體作品作者的真實身份,不與作品相聯系的署名,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
署名權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作者有權禁止他人假用、盜用和套用自己的署名或特定身份以發表、復制、銷售作品;并對他人侵犯上述原權利和派生權利的請求和選擇以特定方式、途徑和法律程序進行救濟的權利。
署名權作為作者的專有權利,無疑意味著作者有權選擇以何種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但是,作者的署名權應當善意行使,必須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即作者行使署名權的同時,不得侵害他人的署名權,不得包含有為法律禁止或社會公共道德不相容的名字。署名權重要的法律意義,要求作者的署名行為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從著作權法律意義上之署名權的表現形式來分析,作者的署名行為包括對作者署名的表征和對署名作者的介紹等,因之完整意義上的署名行為應當符合以下實質條件:(1)署名應當具有真實性。作品上的署名必須是作者真實的姓名或表明具體作品作者的真實身份。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可以為作者的真實姓名,也可以是作者的別名、筆名、化名或綽號等,但作者的真實姓名或作者的別名、筆名、化名或綽號首先必須是本人的,而不是他人的;其次,該署名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2)署名應當具有識別性。即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必須與其他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嚴格區分開來,不得與其他作者的署名相混淆。同名作者在署名時應當表明其與其他同名作者的不同特征,特別是應當在署名作者的介紹中對作者的主體特征如性別、籍貫、出生地、居住地、職業、工作單位、經歷、業績等事項作必要的說明,以使自己與其他同名作者相區別。(3)署名應當具有顯著性。即作者應當在作品的顯著位置或以其他能為讀者、社會公眾容易知悉的方式表征作者真實的姓名或表明具體作品作者的真實身份。
(二)冒名侵權及其基本特征
冒名,又稱署名的冒用,即侵權人濫用姓名權或姓名變更權,通過變更姓名等方式規避法律的行為,將作品——往往是偽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暢銷書作者的姓名或署名發表、出版,以獲得名譽、牟取不合法經濟利益的侵權行為。冒名侵權是近年來著作權領域中的一種新的侵權形態,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冒名侵權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
1、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從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沒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權利,因為在冒名侵權中,冒名侵權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為該作者自己通過合法程序登記或變更的姓名。單從姓名權的角度來分析,行為人通過合法程序登記或變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權的行為是合法的。如從署名權的形式來看,行為人作者或著作權人使用自己通過合法程序登記或變更的姓名發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與未經他人許可,擅自以他人的名義發表、復制、銷售作品的署名盜用行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觀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權人通過合法程序登記或變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權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當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權或姓名變更權,而往往是為利用名人效應,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這一搭便車行為以牟取不法經濟利益和特定社會地位,達到擠占作品市場的非法目的。
3、侵權對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權的對象無一例外地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暢銷書作家以下簡稱知名作家的署名。這是因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會聲譽和市場影響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發表、復制、銷售作品,才能給侵權人帶來最大的經濟利益,謀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獲得的非法利益與社會地位。
4、行為上的隱蔽性。與盜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掛名、將合作作品作為單獨作品署名等侵權行為相比較,冒名侵權人采取的侵權手段一般具有相當的隱蔽性。
二、文字作品冒名侵權的構成要件
冒名侵權的實質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體的姓名或署名(與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稱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發表、出版、復制、銷售作品的權利濫用行為。其形式可以說有很多種類,手段可謂相當隱蔽,其社會危害性極大。它損害了讀者的利益,擾亂了正常的著作權市場秩序,侵害了知名作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形象。冒名侵權作為一種新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
冒名的損害事實即冒名給被冒名的知名作家造成了人身、財產的實質性損害,這種損害事實包括:(1)知名作家在財產方面的損失,即因冒名著作擠占了知名作家的圖書市場空間;或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濫而降低了知名作家的社會聲譽而使知名作家的讀者群減少或使出版商不再與該知名作家合作等,從而現實地侵害了該被冒名作家的經濟利益。(2)知名作家在精神方面的損失,即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濫而貶損了知名作家的社會形象,招致社會和讀者對該知名作家的否定性評價等,給該知名作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如由于冒名作品的質量低劣,毀損了被冒名作家的聲譽,減少了消費群體,招致消費者的誤解和批評;又如冒名行為導致的作家之間的矛盾和誤解等。單從這一點看,有學者認為冒名者侵害的是原告的名譽權,似乎不無道理。[1]筆者對此不敢茍同。畢竟被告的姓名與假冒作品聯系在一起,在法律上以署名權糾紛定性更有說服力。
(二)侵害的對象是知名作家或者暢銷作品作家
從行為效益最大化原則出發,冒名侵權的對象無一例外地為知名作家的署名,這是冒名侵權的最大特點。因此,對“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判斷和認定就成為認定冒名侵權的重要根據?!∫话阏J為,判斷和認定“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基本依據主要有:(1)讀者和特定領域的社會受眾對作家姓名和作品名稱有較高的知曉程度。楊志祥論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權這是知名、暢銷作品的重要標準。這里的讀者和特定領域的社會受眾,是指特定作家作品在社會上的讀者、某一學科領域的專業人員和該作品的經銷者等。冒名侵權中的“知名”僅僅是享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的某特定作家的姓名、筆名或其他冠名方式。(2)作家創作的作品影響廣泛。作家必須通過作品廣泛的影響范圍才能拓寬自己的影響力,才會為廣大公眾熟知和接受,才會“知名”?!爸蓖c作品的質量相關而與數量無關,很多作家往往因為一件作品而一舉成名。(3)一定的地理范圍和時間范圍的限制。知名作家的作品影響往往是全國性的,甚至是世界性的,并能超越時間的限制持久地發揮影響力。但是某些暢銷書作家的作品只在一定時期內、一定空間里有著輝煌的成績和較大的市場空間。那么,這些作家在特定的時空中也可認定為“知名”作家,從而成為冒名侵權的對象。
(三)隱性的外在冒名行為
冒名是一種侵權行為,必然要以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現出來。與一般著作權侵權行為相比較,冒名侵權行為具有典型的隱蔽性。一般來講,隱性的外在冒名行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1)侵權行為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了自己的、但與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姓名或名稱,且該作品為公開出版并已大量發行。(2)該侵權行為人之作品的選材、故事情節、敘事方式、作品風格甚至作品的裝幀設計與知名作家已公開發表、出版的作品極為相似。(3)侵權行為人對此一特定署名因其與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真實性、可識別性和顯著性未盡必要的說明和告知義務。(4)在書的內容介紹方面,侵權行為人往往有很多根本與作品無關、嚴重誤導讀者的陳述與說明,它們均與知名作家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其作品風格有一定的關聯性,其目的在于進一步排除讀者的盜版懷疑心理,促使讀者在沒有閱讀冒名作品之前,會誤認為是知名作家的作品或新作,從而毫不猶豫地購買該作品。
(四)有冒名的故意
冒名故意是冒名侵權的主觀因素。如前所述,冒名侵權的實質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體的姓名或署名(與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稱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發表、出版、復制、銷售作品的權利濫用行為。冒名侵權行為人之冒名故意,集中地表現在其姓名或名稱變更行為和姓名或名稱使用許可等行為的不合法的目的性這一點上,因為冒名侵權行為人通過法定程序變更姓名或名稱和取得他人姓名或名稱的使用權,其目的不在于正當地、合法地行使姓名或名稱使用權,而在于看到了該姓名或名稱與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具有同一性,將之署在侵權行為人自己的作品上,以期產生同知名作家發表、出版、復制、銷售作品一樣的社會效果和市場影響力。冒名侵權行為人所追求的就是這種與知名作家發表、出版、復制、銷售作品一樣的社會效果和市場影響力。
如何認定故意,大陸法系的學者們向來存在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之爭。依意思主義,行為人不但要知道行為的后果,而且還要證明其對后果的發生持有追求或放任之心理,才能認定主觀上有故意。觀念主義則認為,行為人對結果所持之心理狀態應從其認識因素與其行為本身來判斷,因此,故意之證明以行為人對行為結果之預見為已足。由于署名權的原權利來自于民事主體的姓名權或名稱權,且由于我國姓名的特點與漢字的外在特征,使我國客觀上存在大量的同名同姓現象。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與知名作家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名義發表、出版、復制、銷售作品,而不具有追求與知名作家發表、出版、復制、銷售作品一樣的社會效果和市場影響力的非法目的,則不應認定為有過錯。故從理論上而言,意思主義當然更符合故意的定義,因為它既強調了行為人心理狀態中的認識因素,也強調了意志因素。但從證據的角度而言,有時很難探求行為人行為時的真實意志,此時則需要從當事人的認識因素與行為中推知其意志因素。冒名侵權的故意,冒名者不僅具有認識冒名侵權的行為能力且已認識到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是對知名作家署名權的侵犯,同時冒名者對這種侵犯后果是持一種積極的追求態度??梢赃@樣認為,冒名侵權的主觀過錯必須為故意,過失不構成冒名侵權。
三、文字作品冒名侵權的法律救濟與立法對策
(一)冒名侵權諸種立法規制傾向的缺陷分析
1、有觀點認為,冒名侵權侵犯了著作權,應由著作權法調整。在冒名作品非被冒名者作品情況下,認為侵犯的是著作的整體,模仿假冒把侵害的矛頭指向了被冒名者作品的整體,包括作者已有作品和將來作品,或者說侵犯了作者精神權利。其實“精神權利”亦稱“著作人格權”,它和民法上的“人格權”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屬于民法上的人格權。法國科隆貝認為,精神權利實際上是人身權的一部分。誠然,保護人身權的、精神性權利的法律不僅是版權法,民法也保護,刑法也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質量法、名稱立法等種種法律都可保護。況且冒名侵權精神權利被侵犯時,完全可以對財產權造成侵犯,就更可以由經濟法調整了。
2、有觀點認為,假借他人姓名、名稱發表自己的作品或非侵權人作品侵犯了民法上的姓名權,此時的冒名侵權與版權無關,應受民法規制而不受版權法管制,那種精神權利的說法只是基于其證明需要的抽象假說,不存在脫離作品而存在的所謂的精神權利。對這一觀點,筆者認為,除可用第一種觀點來否定外,還可以從另一角度來反對即除版權外,與版權有關的侵權行為完全可由版權法設“反不正當競爭”條款來規制這種冒名行為。
3、另有觀點認為,應由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名稱立法等與市場、商品、商業有關的經濟立法來調整,即由其中某種或某幾種來調整。筆者認為,上述法律的適用是有限的,應僅限于商標、商品、市場各相關領域內的相關的冒名問題,且它們的重點在于保護財產權有關的經濟利益和經濟秩序,缺乏對精神權利、人身權利的充分關懷,不能很好保護它們,不夠全面。
(二)現行著作權侵權救濟制度設立的局限性
著作權侵權中的署名侵權行為,在目前的著作權侵權救濟法律框架下,能適用的主要是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3項和第47條第8項規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為為侵權行為。但由于該規定的“假冒他人署名”所針對的是盜用、假借或擅自以他人署名發表、制作、出售作品的行為,規范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其適用的邊界并不十分清楚。顯然,對以合法的姓名權或名稱權為規避法律的基礎性手段,冒稱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發表、出版、復制、銷售作品的冒名侵權行為,能否援用這一條款進行認定和處理存在爭論。如此以來,對冒名侵權這一種新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缺乏直接的法律適用依據和具體的操作規范,這無疑不利于追究冒名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自然也不能有效地保護知名作家的署名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因此,在國內圖書市場中知名作家署名被大量冒用的情況下,囿于現行直接的法律適用依據和具體的操作規范的空缺,即使在接到知名作家申訴和其他知情人的舉報,發現地的市場管理部門和著作權維權部門也難以依據明確的法律條款,對冒名侵權行為進行查處。同樣,由于法律本身的空缺,被侵權的知名作家行使當事人訴權即署名司法救濟權利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有力支持。從現有的民事侵權立法精神和相關規定來看,無論法院援用《民法通則》第條所強調的“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冒名侵權行為人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濫用姓名權或名稱權為由,判決冒名行為人承擔著作權侵權民事責任還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判決冒名行為人承擔違反著作權誠信義務的民事責任,均要冒法官造法的風險。可見,在具有特別法效力的著作權侵權救濟法律框架下,或者在具有一般法效力的民事侵權救濟法律制度范圍內,均難以找到解決文字作品冒名侵權的直接法律條款和有效制度方案?;诖耍晟片F行著作權侵權的法律救濟制度,把包括文字作品冒名侵權等新型的著作權侵權形式納入到著作權侵權的法律救濟制度框架內,是十分必要的。
(三)完善文字作品冒名侵權之法律救濟的立法對策
1、文字作品冒名侵權規制的博弈基礎分析。法律的現實條文對行為人規制的完善程度決定了該規制的實際效果。而要提高其完善程度又必須對規制過程以及規制者與被規制者的行為進行綜合而細致的分析,只有這樣,規制條文才可能對被規制者形成實質意義的約束作用。因此,完善文字作品冒名侵權規制的問題實質上是對冒名侵權行為發生過程中仿冒者、被仿冒者以及規制者三個主體之間的博弈關系的認識問題。從博弈論的角度來看,該博弈屬于多方博弈,而且屬于多重博弈。首先,被仿冒者與仿冒者存在著第一重博弈關系。在理性預期的假設之下,被仿冒者為維護自身利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自身的閱歷、創作風格、寫作技巧,將其文字作品盡可能個性化、特色化,從而增加仿冒者實施冒名侵權行為的時間及經濟成本,這實際上是一種輔助規制行為。其次,就是規制者與仿冒者之間的第二重博弈關系。規制者從仿冒者侵權行為的特征事實出發,試圖找出被仿冒者與仿冒者的文字作品署名行為楊志祥論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權的本質差異,并以立法的形式對這種差異予以制度上的肯定,逐步完善文字作品冒名侵權的法律救濟。仿冒者則會盡量地模糊這種差異,往往以合法登記或變更姓名等方式,使其仿冒行為更具隱蔽性和合法性,其目的在于使被仿冒者無法對其仿冒行為進行法律控訴,從而使自己的侵權行為被排除在規制者的規制范圍之外。由博弈論的知識可知,博弈的最終均衡結果既取決于該博弈的博弈類型(即博弈結構),又取決于各參與方的支付矩陣(成本收益)。為了使最終博弈的均衡結果中包含仿冒者的收益最少和被仿冒者的收益最大(從而規制者規制的收益最大),所以從該博弈的兩個子博弈來看,作為規制者應在第一重子博弈中通過立法的形式擴大被仿冒者與仿冒者的文字作品署名行為的本質差異,并在第二重子博弈中對仿冒者的冒名侵權行為進行司法制裁。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從本源上切斷仿冒者對文字作品侵權行為的實現途徑?;诖耍挛闹袑ξ淖肿髌访懊謾嘀删葷牧⒎▽Σ卟糠謹M按這個思路進行展開。
2、建立和完善著作權登記制度。我國以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在著作權的保護上均采用創作主義或自動保護主義,即作品作者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就依法享有對該作品的著作權,并自動獲得法律對該作品之著作權的保護。但是創作主義也不是盡善盡美的,比較而言,著作權登記制度在保護作者權利方面特別是保護特殊作品著作權和知名作家署名權方面有其獨特的作用。我國著作權登記制度最早始于年實施《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2002年修訂)所規定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1994年月日國家版權局《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其中第2條規定“作品實行自愿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眹野鏅嗑衷凇蛾P于〈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指出“為維護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更有效地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決定試行作品自愿登記制度。”但是,由于《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仍然只是一個試行辦法,而且是一個部門規章,法律位階不高,操作性不強,更何況其適用范圍只包括作品著作權的登記,對作者之特定署名權特別是知名作家署名權的登記與保護則沒有充分考慮。因此,筆者認為,在維持現行的著作權保護上的創作主義或自動保護主義的前提下,應當借鑒日本和美國的著作權立法,完善我國現有的著作權登記制度,特別是建立署名登記制度。
關于署名的登記,如1989年修訂的日本《著作權法》專列了著作權登記一節,該法第75條規定了真名登記,即“以署假名或不署名方式發表著作物的著作人,不論現在是否還享有其著作權,都可就其著作物進行真名登記”;“登記真名的人,即推定為與該登記有關著作物的著作人?!保?]又如1987年9月30日修訂的美國《版權法》第408條至第412條分別規定了一般的版權登記和版權要求的登記,一般的版權登記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受理,但“版權是否受到保護不以此項登記為條件”;版權要求是版權權屬登記,因而登記是提出侵權訴訟和對某些侵權行為取得補救方法的前提條件。但“須經審查,如果版權局局長斷定,根據本法各項規定,交存的材料構成可有版權的客體,而且符合本法的其他各種法律要求和正式要求,版權局局長即應辦理版權登記,并向申請登記者頒發蓋有版權局印章的登記證明。”[2]美國版權法中的版權要求登記,就包括有署名的登記。署名登記制度具有初步證明效力,不僅有利于證明作者與作品的關系,而且能夠減少、甚至杜絕冒名現象。又因署名登記與創作、發行日期登記的公示性,使讀者通過網絡查詢比較容易鑒別真偽。[3]對于知名作家而言,通過署名的登記,雖不能就此推定該知名作家享有對登記的署名的專用權,但可取得證明他人冒名侵權的初步證據。
3、充實現有的法律規定,增加著作權人署名的特定附隨義務。如前所述,署名的重要法律意義要求作品的署名應當具有真實性、可識別性和顯著性特征。[4]鑒于我國特定的姓名傳統與漢字的外在特征所決定的、客觀上存在大量的同名同姓現象,在既尊重民事主體和作者正當、合法的姓名權或名稱權的前提下,又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權行為的發生,保護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以激發創作者的積極性和創作潛能的充分發揮,充實現有《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保持作品署名的真實性、可識別性、顯著性和嚴肅性,應當增加著作權人署名的特定附隨義務。其內容包括:(1)署名、署名權內容的列舉以及真實說明義務。我國《著作權法》只規定了署名權,但是對署名與署名權的內容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筆者認為,在我國《著作權法》暫時不便修改的情形下,有必要在《著作權法》有關實施細則中對署名與署名權的內容加以補充,使之具體化。特別是應規定作品作者的署名應當具有真實性,對作品作者介紹的內容必須真實、明確、具體并應在作品顯著的位置標明而為讀者或社會公眾所識別,不得含有明身份時可用本人的全名或縮寫名,也可使用本蒙騙、虛假、誤導的文字或說明。如果和已知的其他作者特別是知名作家姓名或其經常使用的署名相同,在新近創作、發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或著作權人則必須對作品上署名的作者的性別、籍貫、出生地、居住地、文化程度、經歷、職業、工作單位、業績等事項作必要的說明,特殊情況下還有必要配上作者近期照片,以示區別。(2)作品和作者的介紹不得有誤導的內容,特別是在有同名作者以及有同名知名作家的作品面世的情況下,在新近創作、發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或著作權人負有對署名做必要的、真實的介紹與說明,且其介紹掃與說明不得包含有使讀者誤認為該作品為先前的同名作者或知名作家的最新作品的內容或暗示,也不能僅僅以不顯眼的文字來說明。否則,在該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或著作權人應承冒名侵權的民事責任。
進而言之,署名智力作品的作者,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可以按照慣例在作品上署名或在表演、吟唱、朗誦作品時使用本名或筆名。作者在表明身份時可用本人的全名或縮寫名,也可使用本人姓名開頭的幾個字母、筆名或任一符號。如果出現相同署名,先用者可禁止后用著繼續使用,并可強制后用者以其他署名代替,以免在公眾中引起混亂。如果作者與以前已經聞名的另一同姓名作者有親戚關系,署用本名時可在名字上加以指示,以示區別。作者在署名時,不得用文學、藝術、科學史上著名作者的名字或筆名。如果作者以筆名或匿名形式發表作品,出版者有義務按作者的要求保護其著作權,除非作者有相反表示,否則出版人應在第三者面前把自己看作是作者的代表。作者也可隨時披露自己的身份,并可用公民名字表示自己系作品的作者,此權利也可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其代表行使。
注釋:
[1]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247.
[2]沈仁干.著作權實用大全[M].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6.
安全無小事,責任重于泰山,抓好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創建 “和諧校園”讓師生安心,家長放心!下面是小編精選的關于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總結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總結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是學校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 關系到學校財產安全和教 師員工的生命安全。對于這項工作,我校從來不敢有絲毫懈怠與麻痹大意。我 們在實際工作中能堅持做到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改進和完善工作方法,提 高安全防范能力,將事故隱患減少到最低指數,最大可能的提供安全保障,確 保學校建設發展不受影響。
一、高度重視,積極做好消防安全的宣傳工作
高度重視, 只有思想上重視起來,安全行為才有保障。這是我校多年來的工作經驗之 一。為此,我們十分重視消防安全工作的宣傳。近幾年,我校主要從三個方面 落實這項工作。首先是通過各級會議進行消防安全宣傳,學校綜治領導小組堅 持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分析問題討論措施布置工作。學校領導在每次的全 校教職工大會上都反復強調,要求教職工小心謹慎,預防為主。學校就安全問 題專門召開過全校教職工大會, 對包括學校消防安全在內的安全問題作了詳盡 的分析, 并提出了許多需要注意的問題, 要求各個部門和個人將安全牢記在心。 其次是組織學生觀看消防展覽和影片,我校針對中學生接受和理解問題的特 點,組織學生參觀直觀材料,加深他們的印象,使學生掌握了基本的消防安全 知識,增強了消防安全意識。另外是在全校師生員工之中進行了多次系統全面 的消防安全培訓。培訓既有書面的又有實際操作,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參加培 訓人員面廣量大,培訓工作細致全面,效果顯著。
二、推進消防安全責任制,充分落實管理責任與具體措施
推進消防安全責任制, 只有加強管理,做到責任到人,才能真正做到防微杜漸。這是我校多年來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另一條重要經驗。明崗明責,檢查評比,是強化管理力求 實效的重要舉措。具體說來,我校在以下七個方面加強了規范管理:1.確定重 點防火部位,明確重點防火部位負責人。2.經常性地檢查疏散通道,檢查疏散指示標志,以便應急情況有保障。3.加強對實驗室的管理,尤其是對化學藥品. 易燃易爆藥品加強管理,保證了無一例隱患存在。4.加強對保管室、計算機室 的管理,不定期檢查安全情況。這兩處是事故易發地,我們在對有關人員加強 消防安全教育的同時加大檢查力度,有隱患及時有效整改,確保萬無一失.5.加 強對消防器具的管理和保養。我們并不因為這些器具平時很少使用就放棄管 理,而是注重保養,保證隨時可以應急使用。6.加強對住讀生安全教育與檢查。 寢室管理員每天檢查,及時公布,如有違紀,迅速處理,屢教不改者,上報政 教處。執行情況良好,未有事故發生。7.加強評比,每月分年級評比出示范班 和優秀班。
三、加大資金投入,注重實戰演練
加大資金投入,注重實戰演練。 消防安全需要大量設備,沒有一定資金投入到頭只能是望災興嘆。加大資 金投入, 重金買安全, 也是我們的一條經驗。 我們將過期的消防藥水用來演習, 一方面化廢為寶,另一方面確保定時換上有效藥水。資金投入的另一塊就是每 學期的實戰演練需要的費用,實戰演練是對消防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行為的綜 合考察。由于我校的住讀生較多,我們制定出了住讀生每學期進行一次消防安 全演練的制度。我們利用有利條件開展實戰演練。每次活動之前,我們請各部 門負責人、消防中隊的指揮員一起擬定方案,并在演練之前召開動員會,部署 演練計劃。 在演練過程中, 我們要求每個環節每個層面都有教師把關做好防護, 防止傷害事故發生。在消防安全方面,我們真正做到了重金買安全,力求萬無 一失,使全體師生真正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和滅火技巧,做到兩知一 會、處危不亂;進一步推動學校消防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定期檢查和日常防范 相結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學生管理、門衛值班、巡邏值班、防火防災、食 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各項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不留盲點, 不出漏洞。
四、制訂消防安全緊急預案,確保臨危不亂
制訂消防安全緊急預案,確保臨危不亂.消防安全無小事,為使火險隱患能夠在第一時間得到有效扼制,并保證 學生能夠處危不亂,科學避險,減少盲目、慌亂和踩踏事故的發生,學校組織 全體教職工,通過對教室等學生集中區域進行實際考察,反復醞釀、建立學校 安全意外事故處置預案制度。學校建立事故處置領導小組,制定了意外事故處 置預案制度, 制訂了切實可行的 “消防安全緊急預案” 做到全校一盤棋, 。 “緊 急預案”人人熟悉。
五、警鐘常鳴,專人值守,安全有保障
警鐘常鳴,專人值守,安全有保障. 為避免各種不安全因素的發生,學校嚴禁學生在任何時候使用火具和照 明蠟燭。課間在各樓層安排學生會值日,教師值日,班主任值班,防止學生擁 擠、踩踏。下晚自習時,安排值日教師護送和巡查,多管齊下,確保學校穩定無 事故,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是一個艱巨的長期的任務,不是一勞永逸的事情。由于 認識明確,措施到位,多年來,我校從未發生過消防安全方面的意外事故。我 們在加強日常工作管理和階段情況總結的同時, 要真正樹立一種防患于未然的 安全意識。只有防治結合,才能保證學校安全。每個人都要關心消防安全,不 能以為看不到就沒事,事不關己就沒事。我們相信,在全校教職員工的共同努 力下,我們一定能將消防安全工作做得更好,為學校發展與改革事業做出我們 應有的貢獻。消防安全高于一切,消防工作任重而道遠。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總結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是學校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關系到學校財產安全和全體師生的生命安全。對于消防安全工作,我們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杜絕一切火災隱患,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我們在實際工作中能堅持做到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改進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我校對冬季防火安全工作進行了認真的自查自糾,現將情況總結如下:
一、機構健全,安全意識強
我校以提高消防安全意識為主線,認真落實教育局有關學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成立了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做到了分工明確、團結協作,細化工作目標。實行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學校與班主任簽定安全責任書,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實現消防工作群防群治,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識。
二、注重宣傳教育,提高防范意識
我校根據學校實際,建立消防安全教育長效機制,有針對性地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全體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要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要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宣傳安全用油、用氣、用火、用電以及火場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識,增強廣大師生消防安全意識,要加強管理人員培訓,及時開展消防演練。在11月份,學校開展了“四個能力”的培訓,學校開展了消防安全知識講座,進行了消防逃生演練。學校利用廣播宣傳欄、校會、班會多次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加強整改,排除隱患
以深入開展學校各部門的“火災隱患大排查、大整改”為主線,以學校各部門排查和整治火災隱患,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為重點,做到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集中檢查與長效管理相結合。定期檢查學校教學樓、各功能室的用電情況,避免由于用電引起的不安全因素。通過召開防火專門會議,采取加強防火法制建設,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工作,從人抓起、嚴格清查管理,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杜絕安全漏洞,進行深入細致的安全檢查,消除隱患,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
四、加大檢查力度、做好清查工作
學校建立、健全安全消防檢查制度,學校進行全面消防安全檢查,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定期對全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要求必須有學校防火自查自改情況,有火災隱患排查及其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有消防安全工作記錄、資料。學校對各完小進行防火安全大檢查,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總之,我校全體師生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周密部署,狠抓落實。以對學校和廣大師生員工高度負責的精神,采取了扎實有效的工作措施,做深、做實、做細了學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今后我們將繼續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用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為學生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總結
多年以來,我校一直將學校消防安全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牢固樹立“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全校多年未發生一例消防安全事故,為學校創造了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現將我們在學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主要做法總結匯報如下:
一、機構健全
多年來,我校始終將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實施了“責任到人、分塊管理”的原則,成立了以校長為主、副校長具體負責、學校行政人員、各班主任、后勤人員全力參與的組織機構,擬訂了創安實施目標和方案,制訂了消防疏散預案,制定了各種相關制度、紀律,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活動網絡,并將學校安全、防火網絡,組織名單及各項規章制度上墻,簽定了目標責任書,加大了安全保衛力度。將安全保衛、防火安全等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之中,做到工作有計劃、有要求、有檢查。
二、思想重視
首先,我們通過各種形式的活動和學習提高了廣大師生的安全意識,做到安全教育不放松。在全國“安全日”活動中,政教處安排了一次以做文明人,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主題班會活動,在升旗儀式上,以安全為主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請消防武警支隊來校做“119消防日”消防知識講座、請法制副校長上法制課;在“119”宣傳活動中,加強防火安全的宣傳教育,學校組織廣大師生觀看“消防安全展覽”、組織學生開展“平安119”手抄小報競賽和展覽、開辦安全知識???、進行安全知識問答、安全警句記心中等加強放火、防盜及安全教育。
其次,使廣大師生樹立了主人翁意識。通過加強《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教師職業規范》的管理、開展“校興我興、校榮我榮”等交流使廣大師生真正認識到以愛惜學校財產為己任,自覺維護學校安全。另外,我們還通過“家長學校”定期向家長們進行思想、法制、道德、法律的教育。
三、管理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