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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資產證券化的目的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資產證薺化;特別目的栽體;sp
資產證券化作為全球最具魅力的金融創新產品之一,越來越引起國內金融界的關注。隨著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的即將實施,國內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研究,也從最初的可行性分析論證階段迅速過渡到對具體操作模式的探討上。爭論最激烈的熱點問題之一是圍繞特別目的載體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設立展開的。本文將比較各種不同觀點的優劣,從不同模式人手進行探討。
一、spv的性質及其特點
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通常并不把擬證券化的貸款組合直接賣給投資人,而是把貸款組合首先賣給一家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設計和發行的中介公司,該中介公司即spv。spv是發行人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設的一個法律概念上的實體,是整個資產證券化中至關重要的環節,它對發起人提供的貸款組合進行評估,確定購買價格,完成購買交易,實現“破產隔離”。
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一般都規定spv必須是一個不能破產的實體,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spv本身不易破產;二是spv與發行人之間的證券化資產買賣行為必須是“真實銷售”。所謂真實銷售是指資產在出售以后即使原始受益人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財產的范圍。如果不能實現“真實銷售”,則這種證券化行為只能被認定為是一種擔保融資。事實上,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起人破產對證券化交易的不利影響并防止發行人自身的破產是spv的重要作用。
為了進一步獲得專業分工的效益,spv將對貸款進行包裝組合,完善證券化結構;通過優次分級、超額擔保、備付金帳戶、信用證等形式對基礎資產進行信用增級;聘請評級機構,如標準普爾、穆迪、惠譽等,對信用增級后的資產進行信用評級,力爭獲得較高評級;選擇服務商、委托人等為交易服務的中介機構;選擇承銷商,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委托服務商從原始債務人處收取借款人的償付金,委托受托銀行向證券持有人按約定方式進行本息償付。因此,spv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的中心,是資產證券化最具匠心之處。
spv發揮作用的大小及其效率高低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模和成功與否。spv據其設立主體的不同分為政府設立型和市場定位型兩類,設立主體不同會對spv產生不同影響。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中的spv形態的選擇頗多,主要有三大類:一是直接利用國外的spv。其優點在于國外spv相對成熟規范并且能夠引入外資,缺點在于國外的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環境無法復制,容易使其運作變形走樣。二是政府設立spv,其中又可分為兩種,其一是建立全國統一的中小企業貸款spv,無論國有銀行還是中小企業銀行,其中小企業貸款的組合都應當統一報批并轉移。其二是利用國有性質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業務拓展創新,不僅吸納國有商業銀行的中小企業貸款,而且以同樣的條件與標準服務于中小銀行。但必須將這種業務獨立出來成立子公司或某種實體部門。三是商業銀行自行組建spv。國有商業銀行可以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外新設spv,而中小商業銀行則以公司信托等方式組建spv。
二.特殊目的載體spv的法律形式
spv是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中心環節,是一個極為關鍵的制度設計,必須要考慮其效率性、風險隔離性與法律可適性。spv一般是一個為資產證券化專門成立的實體,其章程往往會限制spv業務范圍,僅限于證券化,以使其避免額外負債。其效率性與風險隔離性是綜合在具備法律可適性的結構設計當中的。spv可以采用的形態有公司、信托、有限合伙等。spv采用公司形式,優點在于可以靈活地發行證券,吸引更多投資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易規范性。信托形式一般采用授予人信托或所有者信托:spv采用合伙形式的,合伙人電必須是公司等實體而不應是自然人。
合伙式。美國不動產證券化中,有有限合伙形式。美國稅法修正前,合伙無須就其盈余繳納所得稅,對合伙式有稅收的優惠。1986年美國稅法修正后,有限合伙形式的稅收優勢消失,合伙式的特殊目的載體的發展大不如以前。目前,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資產證券化中,很少采用這種形
式。
信托式。信托式在英美法國家資產證券化中較普遍,歷史上第一個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就是采用這種形式。除英美法國家外,大陸法國家在資產證券化中亦多有采用這種方式,如日本的《資產流動化法》和臺灣地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均規定了信托式。
公司式。在美國資產證券化中,公司是特殊目的載體常用的組織形態。從稅收的角度,美國公司可分普通公司即c公司、s公司。c公司是指必須按聯邦所得稅法c章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的公司。s公司是指可以根據聯邦所得稅法s章的規定納稅的公司,s公司可以避免雙重征稅。
在美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一般采用c公司形式,s公司雖有稅收的優惠,卻有若干條件的限制。如所有股東必須是個人。這限制了s公司成為spv。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國家和地區都有采用公司形式
三.設立spy的環境分析
如前所述,spv是發起人為了實現其特定的財務目標而設立的一個法律概念上的實體,它近乎是一個“空殼公司”,只擁有名義上的資產和權益,實際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進行,自身并不擁有職員和場地設施,spv的資產通常委托給發起人進行管理,而spv的權益則全部移交給一家獨立的受托管理機構進行托管,然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受托管理機構作為投資者的代表持有證券的全部權益,收取證券本息,并分配給投資者。在spv違約時,受托管理機構將代表投資者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動。顯然,這種實質上的信托結構能有效地牽制各參與方的行為,起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
破產隔離是spv的本質要求,這必須在法律法規的保障下實現。在選擇設立spv的形式時,必須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各國法律關于法律主體的規定;二是各國法律有關證券化稅收的規定。
為保證spv的破產隔離,還要對其資產的擔保權益作出規定。擔保權益是指基于債權的擔保而產生的法律權益。一般要求spv將資產的擔保權益授予已評級證券的持有入,以確保債務擔保權益的轉讓。這可以減少母公司在破產程序中的實際利益,降低非自愿破產的可能性,減小母公司提交實體非自愿破產申請的動力,更加滿足spv的法律要求。在選擇234的形式時,選擇一個稅收負擔很小或沒有納稅義務的實體作為金融資產的購買者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雖然金融資產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屬于應稅收入,但持有金融資產的實體本身不一定負有納稅義務。如果發起人選擇的spv困持有金融資產而負有納稅義務,那么會減少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任何一個實體的設立都要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上的要求,這既是注冊登記的需要,同時也就選擇了其所要遵循的法律規范。這些法律法規將對公司的注冊成立、經營活動、稅收、會計、破產清算等進行規范。
四.spv的設置的模式
關于特別目的機構spv的設置,基本上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作為發起人(即發放抵押貸款的銀行)的附屬機構,另一種是獨立于發起人新設立spv。而新設立spv又面臨兩種選擇,即由政府設立,還是由其他金融中介機構設立,如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等。
1.特別目的機構spv是獨立設立,還是作為發起人的附屬機構
對于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堅決主張特別目的機構應獨立設立,并且持這種觀點的人占大多數,他們的理由主要是:第一,從信用增級的角度看,在銀行外部新設立的spv是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獨立的信托實體,spv與需要資產證券化的機構是市場上公平的交易者,它們在開展證券化業務時,不受銀行等相關利益機構以及財政等政府職能部門的影響和控制。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增加投資者信心。
第二,從效率的角度看,新設立spv也具有優勢。因為成立專業化的資產證券化機構適應了社會化大分工的發展趨勢,它可以將不同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證券化基礎資產整合成為一個規模較大的資產池,以此為基礎集中發行證券,這樣可以形成規模效益,降低發行費用,分散投資風險。
另一種觀點主張,可以由發起人設立spv。其理由是:第一,在發起人融資額較少的情況下,由發起人設立spv可以簡化交易程序,節約融資成本。第二,商業銀行持有需要證券化的資產,本身的信用程度較高,管理水平也比一般的機構高,而且它們有進行證券化的需要和積極性,可以保證證券化的順利實行。第三,引入證券化這種創新工具.需要從簡單、易操作的方式人手,這樣才容易把市場造就出來。
總體而言,這兩種設立spv的方式各有利弊,并且其優點和缺點是互補的。獨立于抵押貸款的發起銀行設立spv更加嚴格和規范,比較容易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而這正是資產證券化技術最精妙的構思所在。對于希望在證券化之初就有一個高標準、高起點、規范化運作的市場而言,獨立設立spv顯然是一種最好的選擇。但這種做法的問題是操作難度較大,需要法律制度的先行配套,需要進行spv的構造和注冊,并且還面臨spv由誰出資、設在哪里、設幾個等現實的問題需要事先考慮成熟,因而很難在較短時問內實現資產證券化的運作上市。
而作為發起人的附屬機構設立spv好處是簡便易行,但在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方面又很難做到嚴格和規范,因此在資產證券化的起步階段或試點階段先通過發起人設立spv也是可以的,只是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需要特別加強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在產品成功推向市場和試點準備成熟,同時建立了相應的關于spv的法律之后,逐步走上嚴格和正規的軌道,獨立于發起人設立spv,進一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這種分兩步走的方案雖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作支撐,待市場成熟了,再高起點地設立專門的spv來實施抵押貸款證券化。
2.spv應由政府主導,還是金融中介機構設置
一種觀點認為spv應由政府主導,這也是美國資產證券化模式的主要特征之一,美國三大抵押貸款證券公司政府國民抵押協會(gnma)、聯邦國民抵押協會(fnma)和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hlmc)在成立之初都具有政府背景或暗示,目前除gnma承擔較多政府職能外,fnma等已經私有化,但仍承擔一定公共義務。政府主導設立spv的優點主要是:第一,有利于體現和落實政府的各種公共政策。第二,政府設立的spv由于具有很高的信譽度和權威性,能夠得到證券市場廣泛認可,有利于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第三,有利于降低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成本。由于有政府信用作擔保,可以免除證券化過程中昂貴的信用增級費用,降低證券化的運作成本。第四,有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促進抵押貸款標準化。
另一種觀點主張spv應由具有較強實力和良好信譽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等市場中介機構設立,實行純商業化運作。澳大利亞采取的就是這種方式,它沒有專門的證券化機構,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機構等金融機構都可以從事證券化業務,只要符合法律和得到市場認可即可。銀行可以將自己的住房貸款證券化,也可以購買其他銀行的住房貸款持有或包裝后進行證券化。這種方式的優點主要是它們通常能夠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運作,在開展業務時,不受相關利益機構以及政府部門影響的控制,從而可以保障證券化融資的公平合理性。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設立spv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用于證券化的資產不會和其他資產混雜在一起,從而達到破產隔離(bankrupt—remote)的效果,保障投資人的權益。而spv本質上只是一項法律安排,并不一定是實體公司,它的注冊不需要資本金或只是象征性的資本金,本身也不會有任何雇員。美國的fnma、gnma和fhlmc等都不是spv,它們往往在發行某種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時設立相應的spv,因此它們都管理著很多的spv ,對應不同批次的證券。正因為如此,spv的設立可不拘泥于形式,只要能達到破產隔離和嚴格保障投資人權益的安排,都是可以運用的,比如信托、監管賬戶等。而發行人則可以是現有的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當然在初期可以選擇有切實需求、資信程度高、全國性的機構,比如國有商業銀行。
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政府主導設立spv通過美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證明是非常成功的,正是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參與,美國的抵押貸款證券市場才能獲得超常的發展,目前其發行量已超過美國國債。并且由于政府的積極介入,在抵押貸款一級市場通過fha和va為中低收入階層抵押貸款提供擔保,又在抵押貸款二級市場購買經這兩個機構加保的抵押貸款進行證券化并在其中充當信用擔保的角色,從而實現了幫助中低收入階層購置自有住房的社會公共目標,提高了社會福利。如果失去政府主導,類似的公共目標恐怕很難實現。
五.我國設立spv的模式分析
對我國而言,spv還屬于概念性東西,具體的運作方式處于摸索應用階段。但面對加入wto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的承諾,消極被動顯然不可取,我們必須積極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結合國內企業實際,選擇適合我國發展的mbs模式,以增強金融服務領域的國際競爭力。但spv在我國是新生事物,現行法律等配套制度的滯后將不可避免地對這一先進的融資模式產生阻礙。
模式一;商業銀行自行設立子公司spv。商業銀行自行設立spv有許多優勢,如能夠避免在貸款出售上繁瑣的定價、評級,簡化mbs的部分程序,而且可以從mbs中獲得超出服務費收入的更大的利潤。但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不能投資于非銀行金融業務,要成立以發行mbs為單一業務的spv存在法律障礙。此外,spv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母子關系,容易被管理者、投資者認為是商業銀行的變相融資,可能導致內部的關聯交易,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并且spv發行的債券的評級也會受到商業銀行本身信用的重大影響
模式二:采用特殊信托充當spv信托方式也是國際上資產證券化的典型模式之一。此模式在證券化的發展過程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信托法》中規定了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其它資產的隔離、受托人自有財產之間的隔離以及受托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是以信托財產為限等問題,這些規定保證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實現了“破產隔離”。這樣,發起人可以設立一個信托(spv),然后將基礎資產轉移到信托中,信托的權益移交給一家獨立的受托管理機構進行托管,spv設計、發行符合市場需要的mbs,受托管理機構負責收取證券的本息,分配給投資者。
模式三:單獨組建國有獨資spv。目前,我國證券化市場處于萌芽狀態,spv的設立及其操作規范在一定程度上確定了我國證券化市場的模式和未來的發展方向。從國外經驗看,在證券化市場發展初期,風險較大,沒有政府支持的spv很難應付這種危機。由政府出面組建spv,可以使證券化市場一開始就處于良好的管理之中,可更好地配合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市場的協調發展。因此目前可考慮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聯合出資成立spv。在組建初期,政府直接控股,以提高spv的信用等級,減少制度安排成本,并能更好地兼顧政策目標和贏利目標。
模式四:賦予資產管理公司spv的職能。我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是專門為接收、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而設立的有明確存續期的金融機構,它有明確的業務范圍和經營目標,為特定階段的歷史使命和金融改革服務。在有關規定中已經明確amc可以采用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還可以享受多種形式的優惠政策。與此同時,金融界也一直在探討amc的存續發展之路。因此,若能在證券化試點期間賦予資產管理公司spv的職能,不失為一個多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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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ABS),是指由原始權益人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進行重新組合,使其在可預見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保持相對穩定,轉讓出售給特設目的主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通過相應的信用增級,以該組資產預期現金流量收益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用發行證券籌集的資金,支付原始權益人作為轉移資產的對價,然后用受讓資產產生的收入向證券投資者支付證券本息的過程。
實現資產證券化需要特殊的法律制度支持,主要指“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真實銷售指證券化的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完全剝離,資產權利和風險全部真正轉移給SPV,即使原始權益人破產清算時,其債權人對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 ;“破產隔離”不僅僅是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隔離,還要實現與SPV以及SPV的母公司破產相隔離,即這些公司的破產不會影響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不作為這些主體的破產財產用于償還破產主體的債務,以保護證券化資產投資人的利益。
SPV的設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對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實現原始權益人對證券化資產的 “真實出售”以及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同時,SPV在原始權益人和投資者之間充當金融中介機構的作用,負責購買資產、組成資產池、信用增級等,決定著證券化能否順利實現。
二、SPV的性質
SPV是一個破產隔離實體,其經營范圍主要限于資產證券化業務,業務性質屬于傳統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范疇。與傳統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相比,SPV的資產委托給發起人進行管理,因為作為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有管理原本屬于自己資產的經驗和能力。但在有些國家,SPV的資產必須由獨立第三方(受托人)管理。同時,SPV的權益全部移交獨立受托管理機構進行托管,然后憑此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受托管理機構作為投資者代表持有證券的全部權益,收取證券本息,并支付給投資者。當SPV出現違約時,受托管理機構將代表投資者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動。因此,SPV應是一個特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SPV的組織形態及功能運作
SPV組織形式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國稅收規定,一般來說,可以采用公司、信托、有限合伙等形式組建。目前國際上的SPV大部分采取特設目的公司和特設目的信托兩種形式。
(一)特設目的公司
特設目的公司是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基礎資產真實銷售給一家專門從事證券化運作的公司,由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公司擁有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實質所有權,有權對該資產產生的現金收益進行任意分割組合,向投資者發行不同檔次或支付來源的的多種類型證券。特設目的公司是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目的而特別設立的,其目的不在經營,主要在于持有證券化資產,隔離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
(二)特設目的信托
特設目的信托是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證券化發起人(委托人)將證券化資產信托作為SPV的信托機構(受托人)設立特定目的信托,然后通過信托發行證券。根據信托法原理,委托人將基礎資產信托后,基礎資產與委托人獨立、委托人的債權人就不能再對這部分資產主張權利,從而實現了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破產隔離的要求,在原始權益人與SPV和投資者之間筑起一道防火墻。同時信托財產不同于SPV的固有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之列,其債權人無權追及其信托財產,體現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四、SPV的運用
臺灣地區起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時,開始只規定了特設目的信托形式,后來才增加特設目的公司制度;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則只規定了信托形式的特設目的機構,沒有采納特設目的的公司形式。
在美國,特設目的信托的主要種類有:(一)授予人信托,即以過手證券的形式發行單一種類的不可分割的信托受益證書,信托證書持有人作為授予人,對其在信托財產中的受益權按份納稅,信托財產不再征稅;(二)所有人信托,與該信托能發行兩種以上級別證券,既可以發行與授予人信托類似的所有權憑證,也可以發行與公司型特設目的主體相似的債券或多級債券。但所有人信托在發行多種證券之后,要作為納稅主體納稅。(三)主信托,其作為可選擇的證券化結構在美國增長較快,尤其在信用卡資產證券化結構中更為常見;(四)金融資產證券化信托,其稅務結構簡單,為諸如信用卡等負債義務的證券化提供了便利。
在法國,證券化交易所需要的SPV被稱為應收款共同基金(FCC)。FCC本質上是沒有法律人格的共同所有關系,其設立具有彈性,只有在發行的股份證書中至少有一種類型是面向公眾投資者的情況下,其募集說明書才需要法國監管機構的簽證,其組織運行由管理公司和保管人進行。FCC不可以借款,其基金的使用有嚴格的限制,不能出于融資的目的將應收賬款出售或抵押。在日本, SPV可以采取公司、信托和合伙三種形式組建。
五、我國資產證券化中SPV的實踐
(一)公司型SPV構建的法律障礙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固定經營場所和法定最低資本金等都有強制規定。這使得作為“空殼公司”的SPV很難獲得公司法中的公司地位。特設目的機構需要將其絕大部分收益返還投資者,自身并無留利,基本上是一個空殼公司,并沒有提取公積金的必要,也與《公司法》關于法定公積金的規定不符。因此,在現行情況下,以特設目的公司實施資產證券化目前在我國是行不通的。
(二)信托型SPV的法律制度支持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特殊目的機構 破產隔離 信用增級 法律與風險
一、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和發展
資產證券化是發達國家普遍使用的一種金融手段,它是指以一定的存量資產為支持,將這些資產未來的現金流從新包裝組合后,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以發行證券的形式將這些資產轉化成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的過程,其發行的證券在我國稱之為資產支持證券(ABS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1968年,美國最早的抵押貸款債券問世,叫抵押債券,發行人按一定的標準把若干個住房抵押貸款組合在一起,以此為抵押發行債券。目的是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解決儲蓄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以便創造更多的住房抵押貸款,獲取更大的收益。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和外延也在發生變化,其概念按照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銀行信用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的順序發展。在美國等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已成為一種主流融資技術,并保持了較高的增長速度。以美國為例,從1983年開始,資產抵押債券發展起來,到1993年,總量達到5000億美元;1985年汽車貸款的抵押債券開始發行,1988年又推出了以信用卡貸款為抵押的證券化;1993年對學生貸款的抵押證券問世。在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之后,證券化技術被廣泛第應用到按揭債權以外的非按揭債權資產。目前,資產證券化以遍及企業的應收賬款、租金、版權專利費、信用卡、汽車貸款應收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資產證券化市場已成為美國僅次于聯邦政府債券的第二大市場,是美國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目前美國的資產證券化規模已達到7.1萬億美元,為該國同期國債市場規模的2倍。其中,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資產支持證券化占債券發行總額的53%,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總額超過4萬億美元、占全國住房抵押貸款75%以上,在固定收益債券市場占據很大份額。
亞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建立是在20世紀90年代,特別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亞洲企業的融資能力被嚴重削弱,區域內評級和企業整體信用評級都下級,使傳統的融資渠道受阻,銀行貸款和債券發行規模嚴重萎縮,企業迫切需要新的融資方式和融資技術。流行于西方金融市場的資產證券化技術就被作為解決亞洲公司融資和流動性問題的主要方法得到推廣。日本、韓國、泰國、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也紛紛調整現有的法律框架以適應資產證券化的需要。資產證券化迅速擴張到銀行、財務公司、貿易公司、服務公司、基礎設施等領域。1998年,亞洲資產證券化市場僅80億美元規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億美元,短短六年時間擴張了7.5倍。亞洲金融創新和資產證券化是其金融體系與資本市場發展與深化的重要表現。
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征
從歐美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可以總結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征有:
1.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機構――特殊目的機構
資產證券化的主體有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SPV)、信用增級與信用評級機構、投資銀行及專門服務機構等。其中,特殊目的機構(SPV)是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設立的一個特殊實體,它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性主體和標志性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特殊目的機構(SPV)起發行人的作用,它從發起人手中購買支持證券化的資產,然后對這些資產進行分組、打包等技術處理,組成資產池,再以資產池中的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即ABS證券。
2.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大數定理和資產組合理論
發行人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前,首先要購買一定數量的資產,這些資產可以來源于一家銀行或企業,但更多的是從多家銀行或企業收購,組成一個資產池。資產池的資產從總體上來屬于同質的資產,具有穩定的現金流,但這些資產的原始債權人來自于不同企業或不同地域,往往又是互不相關的,某筆資產可能出現違約而不能提供穩定的現金流,但根據大數定理和資產組合理論可以知道,這些不同的資產總體上是可以保證未來穩定的現金流的。特殊目的機構(SPV)發行證券是把資產池的資產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的,未到期的ABS證券是以資產池的全部資產作為償還保證的,從而可以忽略個別違約風險,使證券化過程順利完成。
3.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分析技術――現金流量分析
資產證券化就是――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的過程。資產之所以能轉化成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主要依賴于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穩定的現金流。基礎資產未來可以預期的現金流構成證券化的真實基礎。資產證券化就是以可以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發行證券的過程。整個證券化的過程和融資結構安排,都取決于對基礎資產預期現金流的分析和測算,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分析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分析技術。
4.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技術――破產隔離、信用增級與信用評級
資產證券化之所以不同于其他證券融資,得益于兩項獨特的技術支持――即破產隔離和信用增級。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以實現破產隔離,原始權益人對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的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這就大大增強了資產證券的安全性。信用增級通過外部擔保和內部分級(分優先級和次級債券)來實現。信用評級主要考慮證券化融資結構的償債能力。這些安排都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使資產支持證券能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求。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歷程
我國于1992年就開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歷程。1992年海南省三亞市以發行地產證券的方式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嘗試,1996年廣東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冊和高速公路過路費為支持,由摩跟.斯坦利投資銀行安排在美國成功發行2億美元的債券,1997年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以其北美的航運收入為支持發行了3億美元的浮息商業票據。1997年重慶市政府與亞洲擔保及豪升公司簽訂了資產證券化合作協議。我國早期的證券化實踐規模小,也沒有引起廣泛的關注。
近兩年,我國資產證券化開始快速發展起來。從1995年12月第一只公開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開元證券發行以來,共有15只資產支持證券公開發行,分別是開元01、開元02、信元、建元、東元、聯通收益、寧建收益、浦建收益、天電收益、莞深收益、網通收益、遠東收益及越秀收益等??偘l行量為387.129031億元人民幣,其中優先級證券為377.950634億元人民幣,次級證券為9.172691億元人民幣。其中, 支持的資產分三大類:
(1)資產收益類:包括東元、聯通收益、寧建收益、浦建收益、天電收益、莞深收益、網通收益、遠東收益等。共304.287206億元人民幣,其中次級證券7.944772億元人民幣。
(2)可疑貸款類:包括信元、東元等。共37億元人民幣,未分優先級與次級。
(3)住宅抵押貸款類:即建元。共29.261825億元人民幣,其中次級證券0.527919億元人民幣。
(4)物業類:即越秀。共16.58億元人民幣,其中次級證券0.7億元人民幣。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1.發展速度較快
近兩年發展較快。從2005年底至今,總融資量為387.129031億元人民幣,其中優先級證券為377.950634億元人民幣(占比97.63%),由于次級證券都由發起人購回,優先級證券融資量才是向社會的實際融資量,次級證券都沒有規定利率。
2.關系結構與發達國家不同
信托公司取代了特殊目的機構(SPV),資產成為信托財產,法律關系主要由《信托法》規范,信托關系結構取代了發達國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關系結構。
3.基礎資產總體較好
支持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優質資產,但可疑貸款類資產除外,包括信元、東元等,共37億元人民幣(未分優先級與次級),占實際融資量377.950634億元人民幣的9.79%。
4.信用評級機構單一
信用評級機構多為中誠信公司、大公國際資信公司。其他公司很少,且對資產證券的評級缺乏經驗。
五、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1.法律與風險問題
雖然,我國制定了資產證券化的部分法律,如《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但主體法律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缺乏規范資產證券化主要內容的專門的法律,法律制度不完善。把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用信托關系來代替,雖然是基于現存法律框架的考慮,但會帶來許多弊端。
弊端一:特殊目的機構(SPV)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信托公司。信托關系與資產的真實出售形成的買賣關系截然不同,信托關系是基于雙方的互信建立的,雙方存在利益關系。這種利益關系削弱了發起人與發行人的獨立性、為雙方合謀提供了可能性,增加了資產證券的風險。
弊端二:資產的真實出售也不存在了,影響到資產的破產隔離。雖然信托也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資產的破產隔離,但卻是有條件的。資產的真實出售實現的破產隔離卻是無條件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七條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里就為資產的破產隔離設立了四個限制條件。
2.資產選擇規模問題
前述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大數定理和資產組合理論要求資產池的具有相當獨立性的資產有較大的數量,而我國現在公開發行的多數資產證券的資產池中的資產數量太少,如:瀾電收益是以漫灣發電廠水電銷售收入為基礎資產、浦建收益是以BT項目未來收益為基礎資產、遠東收益是以31份融資租賃合同所產生收益為基礎資產等。這樣一來,個別資產的違約就會影響資產證券的償付,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的穩定性就會大大降低。資產證券的違約風險大大增加。
3.擔保問題
由于信托關系結構取代了發達國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關系結構,信托關系取代了發達國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關系,而信托關系是不需要擔保的,所以,信用增級中的重要一環――外部信用增級也就不復存在,只剩下內部信用增級這種效力較弱的信用增級手段。
可以看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行安排與發達國家的資產證券化區別極大,以上三方面的問題都增加了資產證券的違約風險,投資者的風險也相應增大。
六、總結
在我國當前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由于受現存法律框架的限制(如SPV受《公司法》限制),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許多問題,資產證券化還只能稱之為準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初級階段,可稱之為資產抵押債券。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取得一定成績(已發行近400億元人民幣),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有關的法律制度尚需建立和完善。展望未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前景一片光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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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產證券化網
[4]易憲榮:資產證券化如何在中國試行.人民網
[5]袁幼鳴:且慢為資產證券化叫好.人民網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spv 獨立性 風險隔離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至今沒有立法機構在法律法規中正式確定下來,學者們對什么是資產證券化有各自不同的看法。許多學者對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表述卻相去甚遠。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美國學者thomas albrecht認為,資產證券化即為由發起人將金融資產進行匯集和分離并將其現金流重新包裝成具有流動性的證券,使其能在資本市場上順利出售和轉讓的過程。
美國學者shenker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益,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可以理解為這樣一個過程: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短期變現但可以產生穩定的可預期收益的金錢債權,作為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并轉移給專為實現證券化目的而設立的特設目的機構,即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簡稱spv),spv將取得的單項或多筆基礎資產進行重組和信用升級后,再以此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以該基礎資產的收益作為保證支付證券的本息。
另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在資本市場上處置未來一定期限的預期收入,將其證券化,由投資者來購買,并通過獨特的風險隔離機制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一個準確、完整的資產證券化的定義首先要明確其基礎性權利證券化的實質,其次要說明其機制是通過轉換或者衍生方式實現創始人和其特定資產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強,進而實現特定資產的證券化。筆者贊同以下觀點,資產證券化是將金融資產進行證券化的過程,具體指發起人將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spv,spv憑借信用增級(credit hancement),以該資產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證券,以此獲得的現金支付發起人,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者支付本息。
我國完善資產證券化制度的必要性
資產證券化制度自上世紀70年代肇始于美國以來,很快風靡全球,成為國際資本市場廣為流傳的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通過巧妙的設計,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換為流動性強的債券,促進資產的流動性,分散金融經營風險,改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發育不完善,融資渠道比較狹窄,許多優質的項目由于資金短缺的原因而無法順利開展,同時由于我國經濟體制的僵化,銀行肩負了太多的政府職能,負擔了大量的不良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資產的所有者把資產出售給特定機構spv,然后由spv以資產作擔保,向投資者發行各類可以流通的證券,從而迅速收回資產占用的本金,從而也就達到了化解不良資產效用,同時也降低了發起人破產的風險。此外,根據破產隔離理論,發起人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讓資產,發起人與spv保持獨立和spv不能進入破產程序,發起人在破產時發起人及其債權人對證券化的資產不具有追索權,實現了消除發起人破產的影響。在spv發行證券融資的過程中,對投資者的本息都不會受到發起人破產的影響,降低了投資者的信用風險。因此,從當前我國的國情來看,亟待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制度。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制度既有利于解決當前資產市場的眾多問題,也有利于我國經濟制度的長遠發展。
spv的獨立性與風險隔離機制
設立資產證券化主要環節在于風險隔離,而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中,特設目的機構即spv處于核心地位。因此構建一個完善的特設目的機構是極其重要的。spv的設立是為了實現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仍將按證券化交易契約的規定支付,從而保護資產證券投資者的利益。
spv的構建必須具有獨立性。在發起人破產的特定情況下,當spv不具備充分的獨立性時,破產管理人可以否定spv的法人資格,將證券化資產作為發起人的資產列入破產財產,這時就要求spv的構建必須完全獨立。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設立自己的董事會和章程,在資產、人員、管理、會計處理上完全獨立于發起人、服務商等,不受這些主體破產與經營風險的影響,并避免其關聯性操縱。spv是一個資產證券化為業務的獨立主體,以一種平等、專業的身份參與到資產證券化中來,成為一個發起人和投資者的中介。spv的設立是為了實現資產證券化融資,而非以營利為目的。在具體運行過程中,應嚴格限定業務范圍,只能從事資產證券化融資方面的業務,從而消除spv破產的風險。
(一)spv的設立方式與風險隔離
spv的設立方式主要有發起人設立方式以及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方式。在實踐中,按照發起人設立方式設立的spv往往是發起人的全資子公司。這種情況下的資產轉移的真實性易受置疑,因此在發起人破產時,法院就會重新確認資產的歸屬性。在英美國家,法院可能使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否認spv人格,否認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將資產納入破產程序之中,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因此也歸于失敗。我國法律也已認可這種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的方式,那么經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就面臨著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利益,spv的風險隔離目的亦歸于失敗。相對而言,在發起人破產的情況下,由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顯然不會面臨這種情況。在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法院無法使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獨立于發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極大的提高了風險隔離度,符合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
(二)資產轉移方式與風險隔離
傳統企業證券化中,企業以整體信用為擔保,資產證券化則是將某部分特定的資產“剝離”出來,以實現和企業整體信用的風險隔離。所以,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環節在于如何實現資產的特定化以及實現不同程度的風險隔離。在實踐中,關于資產轉移主要存在信托方式和“真實出售”兩種方式。
1.信托方式。在英美國家的信托方式下,發起人將資產轉移給spv,二者之間成立信托關系。受托人spv持有、經營和管理作為證券化標的資產的債權。轉移的資產的所有權就屬于spv,發起人的債權人就不能對此特定資產主張權利,從而實現了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的要求。
但是在大陸法系“一物一權”的影響下,我國目前的《信托法》關于信托的規定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诖艘幎?,受托人并不對受托財產擁有法定所有權。在資產轉移之后,如果發起人仍擁有資產的所有權,證券化的資產仍可以成為發起人的破產財產,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并沒有實現風險隔離,同時投資人的利益因此會受到破產風險的不良影響。這種不能實現風險隔離的資產轉移方式顯然是一種失敗的資產轉移方式。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釋義》,作為信托標的的財產應當是積極財產,包含債務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由于債權權利最終的實現本身就存在不確定性和消極性(如債權人違約、逾期行使權利受到債務人的抗辯等),所以債權作為信托財產似乎不符合信托財產的要求。因此,目前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中如采用信托方式轉移資產,與相關法律制度存在沖突,存在著法律缺失。同時spv也難以發揮風險隔離的作用,這樣的資產證券化是不成功的資產證券化。
2.“真實出售”方式。美國傾向于采用“真實出售”的方式,歐洲國家在資產證券化的初期通常采用從屬參與模式,現在也越來越多的采用“真實出售”模式。一種法律制度是否行之有效,要考察它的法律環境。
筆者認為,當前我國的法律制度環境之下,應采用“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資產。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即為通過“真實出售”構建風險隔離機制。通過“真實出售”,spv對基礎資產享有了完全的法律上的所有權,避免了實踐中發起人破產之后法院對證券化資產歸屬的重新確認。
從發起人的角度看,在“真實出售”的方式下,spv與發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買賣合同關系。spv通過資產的證券化獲得的價款支付給發起人,從而獲得資產的所有權。發起人在取得價款之后喪失了資產的所有權。資產不由發起人占有和管理,發起人可以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以外,該資產不進入破產程序,使自己不再受基礎資產信用風險和投資者追索權的影響。從投資者角度來看,“真實出售”方式將證券化的資產置于發起人的破產財產之外,保證了證券化的資產不受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從而在發起人破產時不會影響到自身利益,這對投資者至關重要。發起人進行資產證券化,就是要實現特定財產的隔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如果非“真實出售”,達不到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的目的,其效用與企業自身發行證券的效果相似了。從屬參與方式下的破產效果在破產法制環境下比“真實出售”要差,達不到應有的風險隔離的效果。
針對有學者認為現實中存在的創始人出售之后仍然占有或管理,如果創始人破產就可能涉及對該財產性質的認定觀點。筆者認為,確定“真實出售”是資產證券化的唯一方式。經過了資產證券化,通過“真實出售”,實現了資產所有權的真正轉移,就不存在對該財產性質認定的問題。創始人與spv的其他一切關系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來調整,由其他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來調整,此處不做進一步論述。
內容摘要 :資產證券化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傳入我國以來,作為一種有活力的創新工具,其融資便利使得國內企業逐步嘗試,而政府也在逐步完善政策供給的過程,推動證券化的發展。本文試圖分析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歷程,說明政策供給在每一步演進過程的作用,分析政策供給與資產證券化發展之間的密切關系。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演進 政策供給 路徑分析
資產證券化于上世紀七十年代起源于美國,它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可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一個特殊目的載體,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和信用增級分離與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轉化成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證券發售給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特殊目的機構(SPV)以購買自發起人的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持權益,以證券發售收入償付發起人的資產出售價款。資產證券化使“開放的市場信譽(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譽”。資產證券化的這一開放市場信譽在美國迅速發展,成為了美國證券化市場上不可或缺的投資品種。
上世紀90年代,資產證券化被引入我國,由于經濟、法律、監管等方面政策的原因,資產證券化進展緩慢,從最早的1992年的三亞市地產投資券準證券化到2005年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真正意義上的證券化歷經十幾年的時間。到2006年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已經達到了四百七十多億元人民幣。
探索階段(1992-2000年)
從1992年開始,我國開始了資產證券化的實踐,雖然此時距離美國發行第一個證券化產品已經過去了二十多年,但我國起步較晚的證券化依然為我國的資本市場提供了新的發展契機。在這一階段,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技術不成熟,人才儲備缺乏,國內的立法、監管等方面的配套設施都不完善。國內因各項制度的約束,尚未出現規范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已陸續出現仿效證券化原理進行的結構性融資設計。
雖然各項制度供給在這一階段基本處于零供給狀態,但是這一時期我國企業已經開始嘗試使用資產證券化這種融資工具進行融資。這一時期具有代表性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主要有:1992年的三亞市地產投資券證券化,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證券化,1997年廣州-深圳高速公路證券化,2000年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收賬款證券化。這一階段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
第一,標的資產都為非金融資產。這一時期證券化的標的資產都是公司資產或者是基礎設施收費類的資產,沒有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的參與。呈現這一特點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我國在這一階段尚未加入世貿組織,金融體系的開放程度低。并且金融資產的輻射效應較大,資產證券化作為舶來品尚未證實其真實效果如何,如果貿然進行銀行金融資產的證券化,一旦失敗有可能造成難以預料的損失,而非金融資產的影響力相對較小,即使失敗損失也有限。所以政策層面采取對非金融機構資產放任證券化,不管制本身就是一種鼓勵。另一方面,從參與主體的積極性上來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作用在于融資,這一時期我國資本市場發育不完善,居民投資渠道較少,居民儲蓄存款積極性很高,這使得銀行的資金來源充足,融資壓力很小,所以金融機構也沒有參與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性。而相對于資金需求方的企業而言,此時我國正處于高利率時期,1993年到1996年的平均利率水平在10.26%,高利率導致企業高融資成本,使企業有動力尋找低成本的融資方式,而資產證券化這種新的投資工具正好可以有效規避高利率的影響。所以此階段的證券化標的資產都是企業資產。
第二,大都采取離岸模式。除了三亞地產的證券化以外,其他的都采取了離岸的模式。離岸資產證券化是指由海外的特殊目的機構(SPV)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來籌集資金。其信用評級、信用增級、發行證券等,都是利用國外的機構和人才去完成的。這種離岸的操作模式主要是為了規避國內的法律障礙,國內立法在這一階段還沒有意識到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政策供給。國內不完善的法律使得資產證券化操作中的關鍵部分存在著法律障礙。為了規避這些障礙,此階段的證券化都通過離岸的方式進行,除了標的資產外,大部分的流程設計都在國外進行,參與機構也都是國外的機構,適用發行國的法律,避開了國內的法律障礙。
采取離岸模式的另一個原因是基于宏觀金融風險的控制方面的原因。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給我國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而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它的引入是否會給我國本就不夠完善的金融體系帶來沖擊很難預料。所以管理層不愿意貿然引入國內證券市場,而更愿意采取通過離岸的模式觀察其效果,為今后的正式引入積累經驗。
為標準證券化準備階段(2000-2004年)
伴隨著亞洲金融危機消極作用的消退以及2001年底我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的積極影響。我國運用資產證券化這種新的融資工具有了比較良好的經濟環境。在此階段的政策供給上,我國出臺了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政策,逐步為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松綁。這為我國后來標準的證券化運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這一時期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主要有2002年1月中國工商銀行與中遠集團ABS融資置換項目,2003年1月的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證券化,2003年6月華融公司的不良債權的證券化。這個階段的資產證券化的特點主要有:
第一,標的資產向金融資產傾斜。這個時期的證券化資產大量集中于以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和華融公司為代表的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這些資產都是各個資產管理公司從四大國有銀行收購的不良資產。為解決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的問題,我國于1999年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專門收購銀行的不良貸款。但是這些收購來的不良貸款如何處置一直是個大問題。依靠證券化手段處理不良資產主要是受韓國的啟發,韓國曾在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利用不良資產證券化成功化解了金融風險。
第二,由離岸模式向在岸模式探索。這一時期的證券化主要還是采取離岸的方式進行,國內的法律制定依然處于摸索階段,尚未形成完善的體系。所以信達的證券化采取了與德意志銀行進行合作在國外發行,工商銀行與中遠集團ABS融資置換項目也是在北美地區進行的。但是在這個時期,證券化的參與者已經開始較多地有國內的機構參與進來,工商銀行與中遠集團ABS融資置換項目就是由工商銀行進行協助的操作,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則直接采用了信托分層的方式在國內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
華融的信托分層形式的證券化可以說是這一階段最具代表性的產品。這種嘗試也是政策供給的結果,2001年,我國頒布了新的《信托法》。新的《信托法》的頒布被學者認為是要為證券化的特殊目的信托提供法律依據。盡管信托法的政策供給比較及時,但是仍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政策供給不足的現狀。盡管可以依照信托法設立特殊目的信托即所謂的SPV,但是信托公司依靠這些受托資產依然無法發行證券,只能發行信托憑證,這種信托憑證雖然也具有受益權和轉讓權,但是卻無法在二級市場上流通,其發行量和流動水平遠遠低于證券。另一方面,關于信托公司對受托財產的稅務處理依然沒有準確的處理方法,如果沒有稅收政策配合,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低交易成本優勢就無法體現??梢哉f資產證券化在這一階段的發展有所突破,但是并沒有真正完成質的飛躍。
正規證券化階段(2005年至今)
2005年可以說是我國金融歷史上關鍵的一年,因為按照WTO協議,我國將于2006年全面開放金融服務業。如果不能使金融業在2005年有一個突破性的發展,那么我國就無法面臨國際巨頭的激烈競爭壓力。所以我國證券化的正規化試點就選擇在2005年進行,而基礎資產的選擇也是以商業銀行的存量貸款為主。另一方面,我國經濟形勢在這一階段明顯好轉,市場流動性充裕,也為證券化在我國的成功發行做好了市場準備。
這一時期的證券化操作主要有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國家開發銀行的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2005年第一期,中國建設銀行的建元2005年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以及后來浦發銀行、工商銀行、民生銀行等一系列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這個階段證券化的特點主要有:
第一,標的資產主要都是銀行資產。這個時期的證券化資產都是銀行的信貸資產,并且這些信貸資產都是房地產抵押貸款,這些信貸資產都是優良資產,不同于第二階段的銀行不良資產。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這個辦法確定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適用的基本法律框架。11月,銀監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為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提供了法律的依據。《管理辦法》頒布完不久,開行和建行的證券化項目就開始發行,可見政策供給在證券化實踐中的巨大作用。
第二,發行模式都是在岸發行。這個階段的資產證券化模式比較正規,都是在國內市場上發行的,其中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的,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資產證券化項目都是在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規定,SPV由特定目的信托公司擔任,也就是采取信托的方式來進行證券化操作。另外,為了使所發行的證券能夠在二級市場流通,《管理辦法》規定,特定目的信托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這也就規定了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是債券。有了可以流通的二級市場,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規模迅速擴大。另外,為了支持證券化的發展,2006年2月,財政部、總局聯合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是按照避免雙重征稅的原則和減少證券化操作成本的原則來制定的。由于證券化的每一步均需通過合同的形式來確定,《通知》規定暫免征收所有環節的印花稅,這為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起到了的作用,也使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彰顯出來。而對于營業稅的問題,由于屬于正常納稅,不存在重復納稅則沒有減免的規定。對于所得稅,則按照不重復征稅的原則,靈活處理。這些都為證券化的在岸發行掃清了制度障礙。
未來政策供給展望
雖然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已經開始了正規發展,但是其發展的深度遠遠不夠。首先是證券發行形式單一。目前我國流通的證券化資產都是以債券的形式出現的,可以在時機成熟時嘗試向更多的方面拓展,產品種類可以進一步豐富和創新,創造更大的市場規模。其次,投資主體單一。市場上現存的投資主體都是機構投資者,在市場充分發展和逐步成熟后,可以從制度供給上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證券化市場,使投資主體多樣性。最后,信息披露機制的深化。此次美國金融危機中,美國資本市場上過度證券化產生了負面影響,然而我們不能把所有問題都歸咎于證券化本身。資產證券化和其他金融工具一樣,都只是一種工具,都存在如何運用的問題,也就是說,正確地運用,運用得好,它可以發揮好的作用;錯誤地使用,運用得不好,它也可能造成風險。所以未來的證券化良好有序發展的關鍵在于如何監管,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目前的信托模式的證券化中,信息披露的責任在受托機構也就是SPV。然而不可否認的是,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之間本身就存在信息不對稱。所以要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就必須在受托機構披露信息的基礎上,要求發起機構同步披露相關信息,為證券化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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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交易結構 法律風險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2.287 【文獻標識碼】A
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為華爾街金融大鱷的一種金融創新工具,自誕生以來深受資本市場的喜愛,已然成為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企業的一種全新融資模式。然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型金融工具,普通投資者很難辨別其中的投資風險,基于消除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原則,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作用便顯得尤為突出,甚至是普通投資者進行投資時唯一的可信賴工具,而信用評級機構基于利潤最大化原則,卻趨向于隱瞞風險、調高評級,以達到運作更多項目、收取更高費用的目的,這也成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個不容忽視的致命缺陷。
有鑒于此,我們甚至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利用,很可能重蹈2008年次貸危機的覆轍,中國資本市場作為一個全球資本市場的后起之秀,更應格外注意其中暗含的種種風險,以達到趨利避害的金融創新目標。
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源自美國,因而在探討其準確定義時有必要追根溯源,還原其本來面貌,經過大量的文獻檢索,筆者傾向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即“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企業(資產出售方)將其所有的流動性較差的存量資產或存在穩定現金流的可預見未來收入整理和包裝成為資本市場上更易銷售和流通性更強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運作過程中,為有效連接交易雙方,存量資產會被賣給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多翻譯為特殊目的載體),然后由SPV或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發行證券以獲得資金,實現存量資產提前獲得現金資產的目的。由于中美兩國在社會體制、法律制度以及資本市場交易規則等方面的差異較大,在資產證券化本土化過程中,我們應該持審慎態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資產證券化的分類。資產證券化因其交易結構的靈活性、資產配置的復雜性而顯得神秘莫測,但究其本質,基礎資產是資產證券化的起點,抓住了資產證券化背后的基礎資產,便握住了資產證券化的命脈。依據基礎資產的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為四類:一是實體資產證券化,主要指實體資產和無形資產經過一系列處理成為標準化金融產品上市流通的過程;二是現金資產證券化,主要指將現金投資證券產品后,從而將現金轉化為證券的過程;三是證券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證券投資基金、認股權證等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上市流通的過程;四是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重組打包成標準化產品,發行證券流通的過程。第四種模式也是目前國內最流行的資產證券化模式。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分析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可以實現將流動性較差但是可以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交易模式設計,對基礎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等基本要素進行劃界、分離與整合,從而將其轉化為資本市場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證券性資產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有別于以往的表外融資、結構性融資和資產信用融資等傳統融資方式,究其本質,是通過一系列邏輯嚴密的設計實現將流動性不足、但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的債券性資產轉化為具有充分流動性、并經過有效風險隔離措施的資產分離與重組過程。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五個步驟,各步驟涉及的交易內容和法律結構各不相同。(如圖1所示)
第一步:發起人(sponsor)作為資產證券化的起點,會將應收賬款出售給SPV(即特殊目的載體),當然這里的出售必須是“真實出售”,因為只有真實出售才能有效防范證券持有人對發起人的追索權,并且發起人如果經營不善破產時,對應收賬款亦無要求權,從而達到風險隔離的效果。
第二步:SPV將購買的應收賬款等基礎資產進行分離、打包、重組,并以此為基礎發行可以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的可在資本市場自由流通的標準化證券產品。仔細分析這一過程,我們可以發現SPV在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了有效控制基礎資產,SPV可能由發起人實際所有或者間接控制,為了防止其自愿性破產,可以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與此同時,也要注意防止債權人迫使SPV的非自愿性破產;還可以通過限制SPV的業務范圍等有效手段防控可能存在的風險。
第三步:通過多渠道進行信用增級。具體的增級措施主要有:使用銀行信用證或者通過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使得資產證券化后的證券在發生違約風險時,普通投資者可以獲得相應程度的補償,整體而言,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風險。當然,在增級過程中,為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增級的相關金融機構的信用等級不能低于需要進行增信的證券產品本身的安全等級,否則,達不到增級的效果;理論上,也可以通過發起人的超額擔保來進行信用增級,但超額擔保會額外增加發起人的財務成本,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整體競爭力,所以在實踐中并不會被廣泛運用。除此之外,還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為優先和次級兩部分,在出現風險時,由次級證券先承擔損失,當然為了補償其損失,次級證券的利率會高于優先證券,以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這樣做的好處是,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均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買到對應的金融產品,正因如此,優先/次級結構增級方式很受市場歡迎。
第四步:進行外部信用評級。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了復雜的包裝重組,普通投資者不具備識別相關風險的能力,很難就證券產品的優劣作出判斷,為了幫助投資者識別其中的風險,這項工作就需要交給專業的外部評級機構進行,例如:美國的標準普爾、穆迪等知名信用評級公司會根據資產證券化產品風險的大小進行信用評級,主要級別從AAA到C九個等級,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選擇不同等級的證券產品。
第五步: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銷售和售后服務。SPV所具備的獨特結構和業務范圍決定了其不可能獨立承擔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重組與發售工作,必須引進外部成熟的中介機構來完成這一工作,投資銀行便承擔了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融資顧問和證券承銷職能,使得整個流程順利運轉起來。普通投資者購買該金融產品后,可以獲得穩定的現金流回報,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來源于基礎資產即應收賬款,然而普通投資者不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和條件去監管這一運營流程,那么這時候就需要專業機構來進行這些業務操作,這些專業機構就是服務人(servicer),而資本市場上的通行做法是服務人由發起人擔任,不得不指出,在具體的運作過程中,因缺乏內在激勵機制服務人可能對資產池采取消極放任態度,而普通投資者限于各種各樣的外部因素也無力對這一過程進行有效監督,此時受托管理人(trustee)便應運而生了。受托管理人作為普通投資者的利益代表,主要負責監督資產池的運營情況和服務人是否盡職盡責,同時,受托管理人也代為管理服務人交付的本金和利息。
正是通過上述五個操作步驟,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便清晰呈現在我們面前,在分析資產證券化流程時,要善于抓住SPV這一承上啟下的樞紐,仔細領悟其在整個運作流程中的功能及效用,其次,還要抓住風險隔離制度,只有充分理解上述兩個核心節點才能充分理解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理,在后文法律風險分析階段,筆者仍會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風險隔離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能否將基礎資產通過一系列包裝重組后在資本市場上自由流通,取決于基礎資產的優劣?;A資產優良,加之信用增級,可以有效增強證券化產品的質量;反之,基礎資產較差,則無論通過何種措施,都難以達到預想目的。因而,為了保證和實現基礎資產的信用,防范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金額風險,需要在制度上對相關風險進行隔離,從而防患于未然。
更進一步分析,資產證券化風險主要來自基礎資產和相關運營主體的破產風險,正因如此,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隔離制度經常被直接稱為破產隔離制度。從廣義上講,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防止任何參與主體的破產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有效支付所造成的沖擊都屬于風險隔離機制;從狹義上講,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即將產生現金流的資產與發起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產生的任何財務風險進行隔離,確?;A資產產生的穩定可預期現金流可以按照預先結構設計向投資者進行償付相關證券權益,實現資產信用融資。
為了有效實施風險隔離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會通過兩個關鍵步驟實現這一目標:一是在交易結構中設立SPV(即特殊目的載體),二是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上述兩項措施可以有效將基礎資產和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從而提高營運資本的安全性。
正式破產隔離制度的有效運行,近年來大量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得以大賣,仔細分析可以發現,風險隔離制度具有以下好處:一方面,資產隔離制度設計的初衷及時隔離參與主體的破產風險和基礎資產的自身風險對投資人投資權益造成的傷害,為了有效實施這一制度,會引入外部評級機構,對相關風險進行分析、調研,并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披露,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整體運營成本。
另一方面,風險隔離制度有效實施后,資產證券化運營過程中的相關法律設計可使相關參與主體徹底遠離其設立目的以外因素的干擾,達到自主運營、獨立續存、延續設立該法律主體的目的。換句話說,這使得基礎財產脫離發起人所有,成為獨立財產,具有獨立人格,不受原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和支配。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風險分析
通過上文的討論,我們對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仔細觀察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流程圖,我們可以發現其中必不可以缺少的一環是引入外部獨立律所對交易風險進行評價,主要以出具法律函件及法律意見書等形式進行。而法律的不確定性以及法律意見書中的格式條款、模糊概念卻實實在在地成為資產證券化中的不穩定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存在、相伴始終的重要風險。申言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是建立在財產信托相關法律基礎上的,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中還缺乏對資產證券化內容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進一步講,沒有完善的法律規制體系,就很難界定交易參與方的權利義務邊界,降低交易風險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
舉一例以明之,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債務時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在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時債權轉讓才對債務人生效,即對債務人采取“通知到達生效主義”,依據該條法律,我們可以推知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債權轉讓亦要通知每一位債務人,然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數額龐大,涉及的債務人眾多,逐一通知不光會帶來繁瑣的操作難題,亦會產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很難實際予以運用,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這會成為壓垮資產證券化的最后一粒石子。因而確立以公告或者登記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有效便成為主流選擇,這一模式既方便操作,也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從上面這個簡單的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法律風險是隱藏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鏈條中的巨大潛在風險,并具有沿著鏈條進行鏈式傳播,不斷放大的趨勢。因而投資者在進行資產證券化金融產品投資時,要格外關注上述法律風險,對不懂的地方,要詳細閱讀第三方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了解產品的基礎特性、責任范圍、賠償標準等核心問題,從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風險。尤其是風險隔離制度中的法律風險尤為值得關注。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內涵。從經濟學意義上講,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將流動性低甚至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通過一系列結構設計分離和重組生成可以自由流通的標準化金融產品,這一過程中重要的環節包括:一是建立基礎資產池;二是設立SPV(即特殊目的載體);三是實現資產真實出售;四是債務分層。筆者在這里想強調資產證券化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是一個法律過程,從法律角度分析,“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將現有或未來必定發生的金錢債權轉化為證券形式的一種融資方式。”這一定義明確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內涵(當然資產證券化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物權、股權,不過國內最流行的是債權資產證券化),其實資產證券化包括了債權轉讓和權利證券化這兩個基本過程,是兩者交織的一個綜合過程,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最終的成果,呈現在每一位普通投資者面前,最終實現了將民法上的債權、物權、股權等流動性差的權利狀態激活,將這些權利與自由流通的金融債券結合,化無形的權利于有形的憑證,既實現了融資目的,又為普通投資者創造了新的投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蘊含的法律風險。完備的法律制度是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基礎和前提,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諸多環節均需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大到SPV結構、破產隔離制度,小到法律意見書的出具,方方面面均離不開法律的支撐。然而我國證券方面的立法卻存在大量的功課要補,一方面法律本身的“滯后性”特征加劇這一現象,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結構新穎,且常變常新,立法者亦缺乏信心將立法過程跟上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步伐,甚至主動“裹足不前”,這些因素無疑加劇了資產證券化的野蠻生長。誠如,資本市場追求利益最大化本無可厚非,但在法律層面上,我們要具有前瞻意識,主動預防可能發生的各類風險。
具體而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以下幾點法律風險:一是在普通投資者持有證券化產品期間,相關法律法規修改甚至出現廢除等現象,造成投資者不必要的損失;二是法律意見書本身蘊含的不確定性風險,例如其中的格式條款、模糊條款等;三是資產證券化融資所依賴的法律意見書的撤回將會對債券持有人的權利產生威脅。資產證券化所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將會給新興資本市場主體帶來巨大的危害,我國在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因而,加強風險防范意識、趨利避害,將是每一位金融從業者和學者常思常新的話題。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促進我國金融產品創新、豐富投資者投資渠道、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均具有重要意義。但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如何做到安全性、風險性、收益性和便捷性的合理平衡,是中國乃至全球資本市場需要面對的巨大挑戰之一。結合具體國情,筆者認為我國需要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盡快完善相關立法,讓法律為資產證券化走上可持續發展道路保駕護航。
中圖分類號:F572.88 文獻標識碼:A
內容摘要: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面臨巨大融資壓力的情況下,開拓融資渠道成為當務之急。資產證券化是現代運用于公共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逐步發展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本文針對云南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分析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構想以采用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和貸款資產證券化模式為例進行研究,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融資提出了新思路。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 資產證券化 融資 昆明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融資概況
云南省昆明市于2009年6月獲國務院正式批復,展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昆明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由6條線路組成,總長度162.6公里。昆明軌道交通建設的試驗段于2008年12月開工;首期工程于2010年5月1日正式開工,由1號線和2號線一期組成,線路長度43.5公里,設站31座,其中地下站25座,總投資211億元,計劃于2012年建成并投入運營。2009年5月由昆明市政府委托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擔任昆明市軌道交通1、2號線首期工程建設項目銀團貸款的牽頭行,牽頭組織了120億元的銀團貸款。同時,與平安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協議,采取股權信托投資的方式進行昆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及配套土地綜合開發,總投資額度為50億元,用于1、2號線首期工程建設。2011年上半年,3號線試驗段開工建設,計劃于2014年全線貫通運營。3號線計劃總投資121.17億元,市政府將3號線項目的90.88億元融資列入市財政年度融資計劃及逐年還款計劃。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具有建設資金需求龐大、公益性強、投資回收期限較長甚至難以直接回收等經濟特征,由于屬于市政公用工程,所以由昆明市政府主導建設,資本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資金注入。同時,隨著昆明市以市場為導向的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迫切需要根據昆明城市特定發展階段的具體情況進行投融資模式創新。在已實現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銀團貸款等融資模式的基礎上,龐大的資金需求還未完全獲得解決。而利用創新的融資渠道為項目建設進行融資,一直以來都是關乎項目成敗的關鍵性問題,所以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型融資模式將在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中發揮積極有效的融資作用。
資產證券化融資原理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中國于20世紀90年代引入這一概念,并于2005年3月21日開始試點,現在已發展成為一種重要的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未來可預見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銷售或流通的證券的融資過程。
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提前變現,從而解決流動性風險問題。同時,資產證券化也是分散信用風險的一種方式。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以證券方式出售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如信貸資產),那么對信貸資產就要進行審計,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使風險得到揭示與防范,就可以把信用風險從一家金融機構分散到眾多投資人手中,從而降低了風險危害程度。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由以下幾個步驟構成:
根據資產重組原理,組建資產池。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根據自身的融資需要和現有金融資產情況,確定用于證券化融資的資產。資產應選擇在未來可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質性、信用質量較高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匯集組成資產池。
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實現真實出售。SPV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獨立的信托實體。SPV成立后,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出售后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于清算,資產池中的資產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這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核心所在。
信用增級。為吸引投資者并改善發行條件,SPV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不但保證投資者免受資產質量風險損失,還可大大降低證券化結構風險。
資產證券化評級。特殊目的機構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信用評級由專門的評級機構應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為投資者提供了證券選擇的依據。
安排證券銷售。SPV將經過信用評級的證券交給證券承銷商進行承銷,銷售可以采取包銷或代銷的方式來進行。SPV從證券承銷商處獲得發行收入,再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購買證券化資產的價款。
管理資產池,監督資產證券化過程。SPV聘請專門的服務商對資產池進行管理,并監督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個中介服務機構,并依合同履行支付報酬等義務。
SPV到期足額地向投資者償付本息。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1.貨幣政策穩中偏緊,導致銀行貸款出現困難。自2011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認真落實穩健的貨幣政策,堅持處理好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和管理通脹預期的關系,圍繞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這一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加強流動性管理和貨幣信貸總量調控,來控制貨幣總量和改善結構的關系,以處理好促進經濟增長和抑制通貨膨脹的關系。央行已于2011年一季度2次上調存貸款基準利率,共0.5個百分點,4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共2.0個百分點,實施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當前,我國經濟調整中穩定物價和管好通脹預期是關鍵,所以具有再次上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與存貸款基準利率的趨勢。在昆明軌道交通建設已獲得的融資中較大比例來自于中國銀行等九家銀行發放的貸款。而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將影響、抑制銀行再次發放軌道建設貸款的規模;增加貸款基準利率將大幅增加軌道建設貸款中的資金成本,增加政府負擔。
2.國家鼓勵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基礎設施進行資產證券化。國務院頒發的《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方向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積極開發資產證券化產品,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我國現階段具有擴大社會總需求,擴大投資規模的需要,拓寬融資渠道尤為重要,應尋找更好的投資品種,發掘更多的證券化產品,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目前,國家鼓勵對五種類型的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路橋收費和公共基礎設施;市政工程;水電氣資產;商業物業的租賃;企業大型設備租賃、具有大額應收賬款的企業、金融資產租賃。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屬于市政公用工程,國家政策的鼓勵對其實施資產證券化奠定了政策基礎。
3.昆明軌道交通融資缺口較大。昆明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由6條線路組成,將于2018年完成規劃建設。其中已獲得批準的在建項目1、2、3號線計劃總投資為332.17億元,其中1、2號線計劃總投資211億元,3號線計劃總投資121.17億元。截至2011年5月,昆明軌道交通已實現融資166億元。在這過程中,建設融資壓力巨大,依靠現有融通資金還難以完成軌道交通規劃建設,迫切需要根據昆明城市特定發展階段的具體情況進行投融資模式創新,實施資產證券化。
(二)可行性
1.軌道交通資產是適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在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整個過程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基礎資產的選擇問題。在眾多資產中,適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首先要具有良好的未來預期收益,要有未來持續的現金流量作為基礎保證。而昆明軌道交通基礎設施具有獲取票價收入,獲取不斷升值的沿線土地與物業開發收入,以及政府定期財政投入等穩定的現金流,具備了作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基本條件,符合資產證券化的首要要求。
2.資產證券化已有成功經驗作為借鑒。我國在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為開展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成功經驗。
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1996年8月,珠海市高速公路收費資產證券化案例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一次成功嘗試,完全按照國際化的標準運作,是國內第一個標準化的資產證券化案例,為我國后來的海外資產證券化項目積累了寶貴的經驗。2005年12月,東莞控股公司通過廣發證券公司設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這是在國內上市的公眾公司中推出的第二支資產證券化產品。
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2002年重慶市高架輕軌交通新線運用資產證券化籌集50億元資金。通過重慶市政府向軌道公司和城司以“政府采購、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材料,軌道公司和城司獲得對市政府的應收賬款,并將應收賬款信托給信托公司打包并發放市政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融資。這一案例是城市軌道交通融資的一次重要探索。
3.有關機構的發展與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的不斷完善。具體為:首先,涉及資產證券化的多種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信托機構、證券托管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和承銷商等),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和學習研究,已經初步積累了證券化的相關經驗。如1997年亞洲擔保豪升(中國)有限公司與重慶市政府簽訂的資產證券化合作協議,就是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一次重大突破。2002年中國國際金融公司為重慶市高架輕軌交通新線項目做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設計,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以其自有的公路、電廠、水利等基礎設施貸款為資產,和中誠信托公司共同發行的2005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等。同時,中信信托、平安信托、華寶信托等一批信托公司由中國銀監會批準成為具有承擔特殊目的載體資格的信托公司。
其次,《資產證券化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的出臺,為資產證券化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2006年10月17 日,中國、日本、美國和加拿大等金融、法律領域的近百名代表,參加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共同舉辦的“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國際研討會”。在會中,針對中國資產證券化中所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立法、完善相關規章提供了重要依據。
4.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對昆明軌道建設的促進。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是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人民幣五億元,為昆明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投資、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其在昆明城市軌道建設的過程中負責主體建設,它著手于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投融資業務。在昆明軌道交通前期的建設中,軌道公司引入港鐵模式,保證了項目沿線的土地綜合開發。城市軌道交通的綜合配套開發及物業管理等并進式的推進和發展,確保了昆明軌道交通將來運營和管理的順利進行,成為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關鍵主體。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模式選擇構想
結合昆明市軌道交通建設融資的現狀,可選擇以下模式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
(一)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
1.政府分期采購的概念。政府分期采購是指政府通過招標方式將城市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發包給投資公司,并與投資公司簽訂分期政府采購合同。合同中規定,政府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款項撥付給投資公司,并承諾利用財政稅收作為合同期內應收款的擔保。這樣投資公司便獲得了合同期限內對政府未來分期流入的長期應收賬款債權。下一步就是對這些應收賬款的打包,發放“資產支持證券”,以融集資金。具體操作如下:投資公司將應收賬款出售給SPV(特殊目的載體),并獲得必要的建設資金。SPV就對“資產池”即這些應收賬款的債權進行資產組合、信用增級、風險控制等一系列證券化操作,最后在資本市場上出售這些市政資產支持證券。在合同期內,應收賬款的債權被SPV委托給了服務人或受托管理人,由這些中介機構接受政府的分期采購資金,并通過它們將收到的應收賬款作為已發行證券的本息償付,滿足證券投資者的預期收益。
2.昆明軌道交通運用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構想。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在近年來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以規劃為龍頭,債務為主線”,在吸納政策性銀行貸款與銀團貸款的基礎上,以市場融資為方向,探索、開創多層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資方式,為昆明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提供資金保障。在此基礎上,昆明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融資構想誕生:昆明市政府向軌道公司與城司,以政府分期采購的形式購買相應材料;軌道公司及城司對應獲得對昆明市政府的應收賬款,然后將這筆應收賬款委托給一家信托公司或投資銀行,一并打包設立財產信托,以此為基礎資產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市政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發行募集資金由委托的信托公司或投資銀行收集,并在扣除承銷費用后全額支付給軌道公司和城司。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流程見圖1。
3.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優勢。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引入政府信用,使政府在短期內將有限的財政資金在時間上進行合理配置運用,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財政的即期支付壓力。通過政府分期采購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實施,充分引入了大量民間資本進入軌道交通建設中,擴大了融資領域,使軌道公司在建設初期就獲得了必要的建設資金,保證昆明軌道交通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貸款資產證券化模式
1.貸款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貸款資產證券化是指特殊目的機構SPV在貸款次級市場上從一個或多個貸款發放銀行處購買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項目信貸資產,即項目貸款,通過一定的方式分類整理構造資產池來分散資產風險,同時配以相應的信用擔?;蛟黾?,以該組合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為抵押(或擔保),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所發行的證券稱為基礎設施貸款抵押(或支撐)證券。投資者所持有的貸款抵押證券定期取得與組合資產相對應的軌道交通設施營運公司(原始債務人)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在無提前償付的情況下,抵押貸款每月抵押支付額是固定的,即按年金現值公式計算出來的固定年金。
2.昆明軌道交通運用貸款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構想。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先取得昆明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并以該項目自身資產和項目未來現金收入(如沿線土地與物業開發收入、票價收入等)為抵押向銀行申請有限追索貸款。銀行在對該項目進行正常評估后,對項目提供信貸資金支持。接下來貸款銀行與特殊目的機構SPV經過協商簽訂整筆出售軌道交通項目貸款的合同,從而使貸款債權相關的權利(如定期收取所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和義務都轉移給了SPV。SPV請信用評級機構對組合資產進行內部評級,一般仍要求原債權銀行提供一定形式的有限擔保,根據需要還可以向專業金融擔保公司、保險公司辦理第三方信用擔保。最后由證券承銷商接受SPV的委托負責向投資者銷售基礎設施貸款抵押證券。SPV從證券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并支付承銷費用,再按資產買賣合同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貸款出售銀行。
3.貸款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優勢。昆明軌道交通前期建設資金主要通過銀行貸款獲得,然而貸款所獲得資金還遠遠滿足不了建設的需要。同時面對當前宏觀經濟貨幣政策穩中偏緊的形勢,大規模申請銀行貸款出現困難。運用貸款資產證券化及時彌補了軌道交通建設的資金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銀行風險資產信貸規模的增加,降低了銀行經營風險。又由于軌道交通建設屬于公共產品的特點,政府參與建設,增加了政府擔保的性質,從而降低了資產證券化中面臨的信用風險。
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是云南省的重點建設工程,應全力支持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工作的推進,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雖然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政府的配套措施也并不完善,但相信隨著參與證券化的中介機構的進步,法律法規的健全與完善,以及政府的積極支持和資產證券化模式的不斷創新,昆明乃至我國其他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將得到長足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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