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8 17:09:1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全國土地日
市國土局:
根據XX市國土局《關于轉發開展第1*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精神,現將我局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按照省、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我局黨組高度重視,認真準備,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和部署開展宣傳活動的內容和具體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長為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宣傳工作。并行文下發《關于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文件到全縣各鄉鎮土管所,要求認真開展緊扣主題、講求實效、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二、宣傳活動形式多樣
(一)我局從6月20日起就開始到全縣各鄉鎮督促和指導宣傳工作,并根據各鄉鎮實際情況,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在所轄區的繁華地段、集貿區、村莊交通道張貼和懸掛宣傳標語。部分鄉鎮土管所還組織召開了群眾座談會和村級土地信息員聯席會等,充分宣傳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關規定,在建制鎮還設立“6.25”土地日宣傳咨詢臺,接受群眾的咨詢、做好解釋工作。
(二)為了使我縣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個新的臺階,我局以“6.25”土地日為契機,一是及時編印了《國土資源管理法規宣傳手冊》500余冊,分別贈送給縣委、縣政府、人大、政協、縣直各單位、各鄉鎮主要領導,使領導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時印發了旌德縣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材料,重點宣傳了“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農轉用報批手續,什么是建設用地、宅基地的審批,鄉鎮企業建設怎樣用地”等內容。三是在縣城繁華地段設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規及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咨詢臺,發放宣傳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詢70余人次,宣傳展板8塊。四是在縣城梓山廣場、西馬路、和平路懸掛了“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科學發展”等土地日宣傳標語。五是集中3天時間利用宣傳車到全縣10個鄉鎮及縣城主要街道來回循環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知識,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重要決策性文件。六是通過旌德移動公司發送手機短信,“土地日”宣傳標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亂占耕地現象”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經濟長足發展”。七是通過旌德縣電視臺在黃金時間播放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專題片,并在播放贊助電視劇的時間內播放滾動字幕廣泛向人民群眾宣傳。八是為進一步暢通法律法規宣傳渠道,擴大宣傳面,我局還在網站上將所有行政法規、國土資源法規、政策,各項制度,涉及與老百姓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公開的內容公開,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點擊查詢。確保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們對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這一基本國策的法律意識。
【關鍵詞】房地產;法律;法規
1 房地產法律法規的綜述
1.1 房地產法律法規體系的組成
房地產法主要適用于調整房地產的所有權人和非所有權人(主要包括房地產的管理人、修建人、使用人)之間以及房地產的所有權人之間在房地產進行交易(主要包括房地產的租賃、房地產抵押、房地產的轉讓)、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管理、房地產權屬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法律法規體系由三部分組成:(1)綜合性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住宅法》和《城市規劃法》以及《建筑法》等;(3)相關性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有《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漁業法》和《草原法》以及《商業銀行法》等。
1.2 房地產法實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堅持國家土地的公有原則;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經濟為基礎,并且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經濟中占主導地位,多種所有制經濟并存的經濟體系。土地是國家的資產,也是國家的資源。我國實施的是土地所有制,除部分土地由相關法律規定屬國家之外,其余土地均屬勞動群眾所有。同時,國家因需要有權依法征用土地,所征用的土地屬全民所有。
(2)堅持國家土地的有償使用原則;國家土地的有償使用主要指的是有期限的使用。農村集體經濟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的聯營和人股的形式與其他的個人和單位共同合作辦立企業。但是,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不能通過轉讓、出租、出讓的方式用于非農業方面的建設。對于根據法律取得的建設用地并且符合土地使用的總體規劃的企業,由于兼并和破產造成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土地除外。
(3)堅持合理利用土地和珍惜土地以及保護耕地的原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珍惜土地資源,保護耕地已經成為了我國的基本國策。對于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要全面規劃土地的使用,嚴格控制、開發、管理和保護土地資源,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嚴禁個人或者集體組織非法占用土地。要對土地實施特殊的保護制度,根據相關法律堅持實施土地使用用途的管制制度、耕地占用的補償制度、基本農田的保護制度。
(4)堅持房地產的綜合開發原則;房地產企業對土地進行開發經營要遵循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同時實施配套建設、綜合開發、合理布局、全面規劃。
(5)堅持城鎮住房的商品化原則;為了改善城鎮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條件,國家要適當的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加大對城鎮居民住宅建設的扶持力度,并要逐步推行城鎮居民住房的商品化,才能最大限度的滿足人們不斷增加的住房需求。
(6)堅持市場調節和宏觀調控相互結合的原則;房地產業已經成為了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由于房地產市場具有高風險和高利潤的特性,尤其要警惕出現泡沫經濟,不能讓房地產交易活動放任自流,也不能管得太死。因此,對于房地產市場以宏觀調控為指引,由市場去調節才是最科學的管理方法。
2 針對房地產業融資風險的相關法律法規
2.1 正確劃分政府部門在房地產業融資風險中的行為界限
作為政府部門,其主要職責就是保持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穩定的發展,其首要目標是控制房價?;馊谫Y風險比較重要的措施就是政府要在低收入住房的保障體系和私人商品房的市場體系中明確定位目標,并實行二元制政策。政府部門還要明確房地產行業融資監管的局限性和正當性,房地產融資監管的正當性主要體現在金融服務強烈的外部性和公共產晶特性,通過金融組織的運行規則和行為規則的制定,從而建立房地產行業的市場預警制度和價格監管制度,并采取多種預防和控制措施來穩定房價,保證房地產市場快速、穩定的發展。同時還要明確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之間的關系,融資市場化能夠有效解決房地產行業的融資風險,通過價格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建立起多元的房地產融資結構。
2.2 完善房地產金融體系、建立健全的房地產法律制度
在我國的房地產開放經營中,銀行信貸是房地產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因此銀行體系名副其實地成了房地產企業融資風險的集中地。因此,需要為房地產企業提供更多新的融資手段,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分散銀行體系承擔的融資風險,從而形成完整的房地產行業金融體系。同時,還可以確立證券、信托等融資方式在房地產行業融資中的合法地位,通過統合性的法律措施,從而建立起市場體系多層次、組織機構多元化的房地產融資體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競爭雖然能夠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效率和,但是也會因不適應經濟發展而產生主體退出市場,因此還需要依法構建房地產行業融資的退出機制。還要依法建立房地產行業融資的信用平臺,信用平臺的建立,有助于房地產企業估價的科學化和信息化,提高銀行體系的放貸質量。
2.3 健全房地產企業融資監管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出臺了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但是對于房地產企業的金融監管方面只有少許的規定。因此,要加強對于專業性較強并且復雜多變的房地產企業融資監管方面的立法。同時要獨立司法、嚴格執法。法律制度的實施不僅要體現在它的制定和完善,更重要的是要嚴格執法。完善房地產企業融資監管的法律制度,要建立起行政監管、法律監管、自律性監管,從而減少房地產企業的融資風險。
3 針對預售商品房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城市商品房的預售管理辦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商品房預售人的基本義務就是要進行商品房的預售登記。實行商品房的預售登記不但能夠預防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房產糾紛,還能夠保護商品房購房者的相關合法權益,確保商品房的交易安全。購房者和房地產企業要在行動上和思想上對預售合同引起足夠的重視,要積極地到相關部門進行合同登記,在進行商品房預售登記后就能讓預售合同產生相應的公示效力,減少不必要的商品房預售糾紛,同時也能有效避免第三人的購房行為,防止購房糾紛。
在房地產商品房的預售過程中,還要設立專門的機構來負責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監控保管工作,房地產企業需要付給監管機構一定的報酬,并且等到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之后,將商品房預售款退還給房地產企業,從而有助于工程款項的供給得到保障,還有保證商品房預售款項的專項使用,確保工程項目的建設款不人為地流失,確保工程項目的建設順利進行,也保障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4 結束語
房地產企業的法律法規涉及到每位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解決和減少房地產企業糾紛,關鍵在于完善房地產企業的法律法規,房地產企業的法律法規不但能夠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質量,還能讓房地產企業快速。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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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狀與問題
經過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農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對于保障農民居住權利、加強耕地保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農村宅基地本身性質以及面臨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斷顯現一些問題,有的問題還表現得比較突出。加快對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創新成為當前社會各界關注與熱議的重點,當前有些地區探索實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評論與爭議。歸納起來,當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亂,用地貪大求全。目前,農村建房缺乏統一規劃,盡管在推進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有些地方制訂了村莊建設規劃,但規劃的控管作用并不明顯,加上農村村民居住歷史就較為分散,受各種因素影響,農民建房選址比較困難,現實當中往往出現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責任田在哪,房屋就蓋到哪里的隨意現象,造成“滿眼新屋卻不見新村”。
2.違法占地現象多,查處屢陷困局。由于受各種觀念影響和條件限制以及現實需求與土地法規政策約束之間的矛盾,農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難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鋌而走險;有的相互攀比,一戶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轉讓宅基地和買賣房屋;還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農民不等批準“先斬后奏”。這些都導致農村違法建房案件易發多發。
3.流轉遭遇瓶頸,改革勢在必行。隨著近年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村人口逐步向城鎮集中,一些在農村擁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將因各種原因長期空置的房屋給予變現處置。另外在某些情況下,如城市郊區、城鄉結合部以及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城鎮人口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希望跨地區、跨城鄉購買宅基地,這些年出現的“小產權”房就是鮮例。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驅使,這些年農村宅基地私自轉讓和房屋買賣時有發生,自發形成農村宅基地非法流轉的隱形市場。加快集體土地管理改革創新,促進集體建設用地有序流轉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擾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機制體制方面的原因。
1.現行法規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強。至今,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調整農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規的個別條文和相關政策性文件,數量少,效力層次低。如對農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須予以拆除的規定,在字面上看是極為嚴肅的,但從多年的執法實踐來看,在以人為本的執法環境中,此規定執行難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強且難以執行到位,導致村民違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規劃管理滯后,農村陋習影響深遠。長期以來,在規劃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鎮輕農村的思想,對農村規劃投入很少,大多數鄉鎮村莊沒有規劃,導致農村住宅建設無章可循,雜亂無序??傮w上來看,農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確定一個數字規劃,與實際差距較大,沒有落實到具體村莊和地塊的點面上,村莊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普遍缺乏。
3.執法過于疲軟,監管存在缺位越位。雖然近些年來,國家對土地管理的重視程度一度上升,監管政策也相繼出臺雪但在土地執法上,還一直處于“軟肋”狀態,主要表現在土地強制執行力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只能向違法主體下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作為一種約束性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未賦予土地執法監察人員一些必要的強制執行方面的權力。土地問責過松過軟。
三、工作建議
加強新形勢下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必須對當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質、功能以及環境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從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從完善法律法規、機制體制人手,勇于創新,大膽探索新形勢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機,加快農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國家可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同時要配套建立完善的違法處理、管理收費、失職問責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的措施,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另外,對現有關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規政策要進行修改完善,特別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強法規政策的執行力。
【關鍵詞】農村土地,規劃管理,存在問題,對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G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在農村中掀起了發展經濟的熱潮,各種資源得到了充分的開發利用。在農村資源中,土地資源是最為關鍵的資源之一,加強對農村土地資源的規劃和管理,有助于我國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產生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伴隨著相關農業政策的變化和調整,農村中的土地問題在發展中逐漸凸顯出各種矛盾,對新農村的建設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產生了極大的阻礙,不利于整個農村經濟的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因此,加強對農村的土地整理和規劃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現實意義。
二、我國農村土地資源整理規劃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伴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農村建設取得了迅速發展的契機,農村建設用地面積逐漸增大,在各種建筑施工規模日漸擴大的同時,也面臨著各種建設用地問題,既造成了農村土地資源的管理困難,也造成了很多土地資源的浪費,分析農村土地管理和規劃中存在的問題,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整理措施。筆者將從下面幾個方面做出分析。
1.缺乏健全的土地規劃整理機制
(一)土地的規劃整理,要首先對整個農村土地資源的最原始的狀況,并結合各種相關的數據資料進行科學的分析評判,編制相關的整理規劃,如此可以對整個農村土地資源的整理規劃起到很大的指導作用,但是我國現階段的農村土地資源的規劃管理過程中,這方面的工作做得很不到位。
(二)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任何政策的貫徹落實都需要一定的獎懲機制,農村的土地資源的管理和規劃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也因此相對于一些農地的整理而言,具有一些特殊性,在農村各種土地資源的管理和規劃過程中,對各種政策的貫徹落實,都不能夠強制性的采取相關措施,而應該采取有效的激勵制度,必須形成有效的利益驅動機制。而目前為止,我國的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和規劃過程中,缺乏相關的激勵機制,農民和地方政府缺乏積極性和熱情。
2.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不健全
我國的農村的土地資源的管理和規劃還處于初級階段,各種法律法規都不夠完善,一套符合多方利益,符合土地資源利用規律的制度和法規尚未正式形成,各種法規規定尚不夠成熟,上需要在具體的實際情況中得到不斷的完善,要堅持各種措施都有法可依,如此,可以加快農村土地資源的整理朝著規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發展。
3.管理機構設置不盡完善,管理人員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
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主要涉及縣鄉兩級國土管理部門,在規劃的編制實施等具體管理上又集中到縣級規劃管理相關科室,使得鄉鎮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的編制、實施、管理存在缺位,只是簡單的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應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機制、規范管理,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化水平。
4.規劃計劃管理信息化水平區域差異巨大
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信息化建設嚴重滯后于城市的信息化建設,主要表現在組織機構建設、專業人員的配備、硬件設施、資金投入、數據標準、信息系統建設等多方面。農村的信息化建設僅停留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上。各地農村土地利用規劃信息化建設發展不平衡。不同地貌條件地區的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及管理信息化建設呈現不同水平。
三、加強我國農村土地資源管理規劃的對策分析
1. 完善規劃實施的法律法規保障
通過具有強制效力的法律法規是規范和保障規劃實施管理的最基本方法,如以《城鄉規劃法》為基礎的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體系,對一切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管理等都作了明確規定。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律法規依據只有《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共14條的1600多字,且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規劃局部調整或修改、指導或協調相關規劃、規劃實施評價或評估等非常多的內容,沒辦法對這些內容進行全面、深入的規定。
這幾年來,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為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通過探索和經驗積累,出臺了很多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如國土資源部37號令《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地方層面上,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工作重點是地方性規劃,尤其是縣、鄉兩級實施規劃,因此,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可操作的地方性配套法規(如規劃實施條例),提出涉及規劃所有實施管理內容和違反規劃的強制處理措施等具體規定,來保證各級規劃的實施管理。
2.建立并完善補償和收益分配機制。在進行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和規劃過程中,要對各種和農民切身利益相關的環節加以合理科學的處理,比如對產權歸屬等進行合理調整,同時,要對收益作出公正客觀的分配,如果有受到損失的農民,要給予合理的補償,這樣有助于推進各種土地整理措施的貫徹落實,也有助于緩解社會矛盾,在這項工作中,要堅持公正,客觀的原則。
3.農村土地資源的管理和規劃必須加強領導,把其列入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大力宣傳開展農村土地資源的管理和規劃的必要性及重大意義,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認識,增強開展農村土地資源的管理和規劃過程中的緊迫感、責任感及自覺性。
4.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和規劃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完善,是農村建設用地整理順利實施的保障。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必須按法律法規進行,并有嚴格的操作程序和規范。因而,必須建立和完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
5.編制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專項規劃。開展農村土地資源的整理和規劃調查摸底,充分了解農村土地資源的利用現狀、潛力及存在問題,為編制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和規劃專項規劃提供依據。一個好的規劃是有效開展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和規劃的依據和前提,要在充分科學分析的基礎上編制好農村土地資源的管理和專項規劃,以確保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農村土地資源的規劃管理。
6. 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是農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內容。農村土地利用規劃是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對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整治、保護進行統籌協調所作的戰略性、宏觀性規劃。新時期.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的總體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引,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加強農村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充分發揮農村土地對國家糧食安全、生態安全和農民利益的多重保障作用。
7.建立農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的共同責任機制。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理的共同責任包括規劃計劃編制和實施管理的共同責任,其核心是理順土地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農村土地規劃計劃編制上的關系,明確各部門在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編制上的共同責任,防止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各級地方政府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各唱各調。
四、結束語
農村土地資源的規劃整理關系到我國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規劃和利用,關系到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科學規范的土地資源整理,既有助于農村建設的規范性和統一性,有助于改善我國農村布局混亂的狀況,又有助于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提升經濟效益,促進農村的和諧,在此過程中,各個部門,各個參與主體都要本著從全局出發,兼顧局部利益,統籌整體,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從而促進整個農村土地整理規劃的規范化和透明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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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地、墓地都是作為安葬死者的地方,寄托了還在世的親人的思念,墓深埋在地底下安放著死者的尸體、死者生前的遺物以及一些珍貴的東西;而墳地不同于墓地,墳地是顯露于土地之上的,而且一般在墳地周圍的一大片空地都不會用來進行生產或者是建造工廠之類的。但是現代用地緊張,我國的人口逐漸增多,需要更多的土地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需求。在許多地方就開始了平墳的運動,許多的農村墳地被平整出來,傷害了人民的感情,而且這些土地在被平整之后也沒有真正被利用。我國的農村有著大片的墳地,經常因此發生一些糾紛,但是關于墳地的法律很多界定都不清楚,而且國家關于墳地的規定也需要補充。本文就墳地的法律屬性進行研究,從國家現行相關法律來分析存在的問題,探尋墳地的法律歸屬的問題以及墳地自身的社會價值與意義的問題。
一、農村墳地的現狀
農村墳地存在于廣大的農村地區,雖然為了國家的發展考慮,國家提倡改變傳統的土葬為火葬,但是傳統的土葬的風俗習慣已經深深植根于農村人民的心中,他們認為人死后總歸是要入土的,這樣人的靈魂才能得到安寧。而且他們認為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是他們情感的寄托之地。在清明節、春節等傳統農耕節日里,他們帶上祭祀品去上墳,告慰祖先的亡靈,讓祖先保佑他們。目前國家對于這方面沒有強制的措施,很多農村地區仍然會采取土葬的形式。墳地的法律歸屬問題至今也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因此圍繞墳地產生的糾紛很多。但是在這些糾紛處理中,很難做到保護死者的權利,因為我國的法律條文多針對的都是在世的我國公民,而死者享受的權利是很有限的。[1]在發生墳地糾紛的時候,法院將當事人的血緣很近的親屬們作為主體,但是現實中不是所有的死者都有親屬,沒有親屬的死者的權利該由誰來保護?一些無主的墳地里死者的權益又有誰來保護?
將死者的近親作為法律的主要主體,還沒有考慮到近親對于死者的權利侵害的行為。法律中存在著的個別漏洞以及一些不可預料的問題都成為了墳地糾紛多發而且無力解決的原因。[2]我國曾經有一些地方的墳地糾紛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比如說發生在河南周口的平整耕地的運動,引起了當地人們的不滿,也引起了國家的關注,為此專門調整了關于墳地的法律規定。所以對于墳地的法律屬性的明確是很重要的,而研究墳地的現實社會價值也是很有必要的,這兩者之間常常產生沖突。如何很好地平衡墳地的法律屬性,以及墳地的社會價值,值得深思。
二、農村墳地現象產生的原因以及研究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社會經濟以一個驚人的速度發展著。與此同時,伴隨經濟發展的是我國的城市化以及工業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因此直接就導致了我國城市各種用途建設用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用地與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也因此暴露出來并進一步加劇,并且這種矛盾在沿海的經濟發展較迅速的地區表現得尤為突出,比如說,以上海為中心的江滬以及東北江浙沿海等地區的用地矛盾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如何妥善合理解決這一問題,是建設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的重要環節,也對于我國城市化進城的發展以及農民的切身利益有著重要的意義。
而針對上述現象,結合我國國情,在保證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耕地數量的前提下,目前主要有兩種手段來解決。首先是將城市一些可以用做建設用地的閑余用地充分進行再利用。[3]比如說廣東省等東北沿海的省市,在近年來就針對用地矛盾問題而在城市里面進行了“三舊”改造措施,將城市中其他功能不明顯的用地改造成城市建設用地。其次就是將區域內的土地資源進行整合分析,將農村中一些住宅面積較大以及無人居住的村居、占地面積超出標準的鄉鎮政府用地進行復墾改造成耕地,這樣就節余下更多用地用于城市建設。當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兩種主要的解決方法之外,仍有其他的方式手段可以緩解城市建設用地以及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比如說對于一些沒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合法手續審批就在閑余用地進行建設的民居等其他用途的建設等,相關的部門可以進行清查以及復墾,將這些非法建設用地最終轉化為農村用地或者是城市建設用地用來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從而促進共同發展。
當前我國的專家學者對于農村用地這個問題上進行的相關研究也比較綜合全面,總結下來,重點主要集中在對于農村違法建設用地方面的相關法律的制定以及規范上。[4]對這個問題的研究趨勢又呈現出兩個主流研究方向。首先就是對這個問題的綜合全面性地研究,綜合全面性主要體現在對于農村違章違法的建筑不進行類型上面的區分,不論何種類型種類的違章建筑都進行研究分析,對于各種類型違章建筑所產生的不同問題,就其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綜合性的整理以及研究。另一種研究方向與上文中所提到的研究方向完全不同,這種研究方向主要是專注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分析,不斷發掘其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深化研究深度。而在近幾年,由于我國的“小產權房”現象層出不窮,而因此引發的問題也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這也使相關領域的大部分學者對這個現象以及造成該現象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以及研究,研究方向大部分集中傾向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上,而這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就是住宅類型的建筑,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研究比較少見。這也就直接導致了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全面,無法對其他類型地違章建筑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5]這就提到了本文中關于農村違法建設墳地的問題,對于農村中違法建設墳地的這種現象,相關的法律文獻中幾乎沒有涉及并規范,這也直接就使得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當然,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所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廣泛且零散,涉及到用地建設用途管理、耕地保護、殯葬規范等方面的相關規定,這也就無法對這種現象的法律法規進行一個清晰的界定。與此同時,由于墳地建設本身具備占地面積小、建設地點零散、建設時間跨度大等特點,再加上墳地建設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進行規范重整的難度較大,因此無法進行有效的整頓,屢禁不鮮。因此,針對上述情況以及各種問題,本文就對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進行概括性的分析,重點介紹對于該種現象的行政解決措施,希望能夠對解決違法建設墳地這一問題提供一些建議。
三、農村墳地的法律屬性研究
墳地屬于土地的一種,要對墳地進行研究,我們首先要對土地進行研究,通俗來講,對土地的法律屬性進行研究,主要是從所有權以及使用權方面進行的研究。[6]在城市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的,在農村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整個村子集體的人所有的。使用權指的是對于房屋的建筑、改造等一系列的權利。對于墳地來說它所占據的墓地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誰的,而對于那片墳地的使用權的歸屬方又是誰,我們必須弄清楚。墳地和農村居民自身的住宅用地的屬性比較相近,也采取和農村居民住宅基地一樣的法律屬性。墳地的建造以及墳地內部的一系列財產都屬于死者的親屬,因為一般來說也是死者的親屬建造的,但是墳地所占的土地也還是屬于農村的集體所有。所有權在死者的親屬這里,一般的墳地糾紛案件的主體當事人也是死者的親屬。但是就像前文所說的,由于時間的問題,很多死者的親屬都找不到了。而且一些案件中死者的親屬卻是損害了死者利益的人。關于墳地所有權的法律問題得以解釋清楚,但是還有很多墳地的法律問題需要解釋,比如說很多人是承包了一些土地在上面去建造墓地的,但是既然是承包的土地,必然就會涉及到一個使用權限的問題,墓地是要存在很長時間的,但是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的流動加快,這也使得承包了的土地常常會產生易主的情況。尤其是當后世的子孫去祭拜去世很久的親屬的時候,這種問題尤為明顯。他們已經離開了這片土地,這片土地的承包權早就已經屬于別人了。 而且由于離開土地的時間也過久,很有可能與新的土地承包人沒有什么關系,這樣一來為祭拜祖先又增加了不少的難度。后代的子孫去祭拜的時候難免會給別人帶來困擾,比如說踩壞別人家里的田地等。[7]這些糾紛的處理,我國的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一般都是現在的主人出于人道主義以及孝道的考慮,允許他們去自己的土地祭拜前輩,但是人情作為一種情感的因素有著很多的變故,萬一主人不允許他們去祭拜,又或者是對于土地主人的財產損害過于嚴重,引起主人反感等都很容易引發糾紛。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
四、墳地的社會功能分析
墳地首先是作為在世的人對于去世的人的一種情感的寄托,我國傳統上就有這種祖先崇拜,古代人選擇墳地的時候要考慮風水,而且一些貴族的墳地是比較考究的,說明古代人對于喪葬的一種重視,而且古代哪怕是貧窮的人家也要最起碼的保證可以使自己的親人入土為安。到了現在,這種喪葬的習俗雖然有所簡化,但是喪葬在現代人尤其是受著古代的傳統習俗深深影響的農村人來說,還是非常重視的。而且許多農村的宗族關系都要靠對祖先的祭拜來維系。雖然確實有很多人提倡火葬代替土葬,國家也提倡火葬的方式,但是在農村,他們對祖先的拜祭有著很深的傳統,很難讓土葬完全消失。[8]土葬有著長期的發展歷史,而且它的存在是孝道的一種證明,對于維系宗族的感情有著重要的作用,墳地的存在有著重要的社會功能?,F代出現的許多平整墳地的事情有著很大的爭議,而且引起了村民強烈的不滿,在他們的心中,祖先的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祖先會保佑他們的后代幸福生活,平整墳地傷害了村民的感情,也強行斷掉了他們的情感寄托。[9]對于墳地社會功能的研究可以讓我們更加理解墳地帶給人民的一種心理寄托,從而找到更好的方法去解決墳地占用土地過多的問題,而不是強制地平整墳地。
五、對于墳地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體系研究
(一) 關于保護墳地建設行為的相關法律依據
就像上文中已經敘述過的內容,墳地整體的權利以及歸屬是要分為兩個部分的,因此對于墳地進行保護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該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對于在建設墳地過程中所采用的建設設施以及在墳墓中所埋葬的棺木等物品的最終歸屬權,都是直接由死者的法律繼承人或者是直系親屬擁有,是繼承人的合法私有財產。由于我國的憲法進行過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因此,對于墳地所涉及到的相關財產歸屬權以及其他問題,都可以直接采用民事法律進行解決和界定。而對于那些已經建設較長時間的墳地,雖然說歸屬權擁有人在短時間之內無法找到,但是墳地相關物品的歸屬方并不會發生變化,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這些私有財產永遠被死者的繼承人所擁有。
除此之外,對與墳地中所體現的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以及保護,相關的法律規定也要顧及到前任所有者,即也要保護死者的相關合法權利。一般而言,在墳地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是死者在生前通過自己的能力進行購買的,因此死者對于這些物品擁有完全的歸屬權,并且根據自己的意志,有權力對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方向進行決定和分配,而后人將這些物品最終放置于墳墓中一起埋葬,也是出于對死者對這些物品的處分權的尊重。[10]因此,只要公民對于自己生前所擁有的物品進行不管何種方式的處分以及分配,并且這種處分得到了公證,在公民死后,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權以及處理方式都是由其生前的處分想法進行最終的處理。也因為如此,每個公民在其死后無論是否擁有繼承人或者是其他擁有血緣關系的親人,其墳地的安寧都不應該被打擾或者是侵犯。而我國的憲法也對于這種情況進行了法律上的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二)關于墳地法律進行保障的相關措施
在活動形式上,我們主要采取了:一是多種媒體交叉使用。運用了標語、橫幅、專欄、墻報、簡報等多種手段,對活動開展進行多角度、多渠道、多層次的廣泛宣傳,讓農民眼里看得到,耳里聽得到,腦里想得到:二是因材而異,登門施教。針對農民群眾具體情況的不同,我們采取了因材施教的方法,上門輔導,對個別重點戶實行登門施教。舒家村鄉將政策法律知識編成了對聯形式,根據不同的情況把對聯貼到每家農產的大門上,既使宣傳入情入理,又使活動呈現出節日般的喜慶氣氛。三是開辦夜校,分類施教。我們采取開辦農民夜校的辦法,并編寫了鄉土教材,對村民實行集中宣傳教育。四是鴻雁傳法,惠及"游子"。為推動活動深入開展,各鄉鎮創造性地摸索了一套"催、叫、勸、寄、導"的特殊服務方法,共請回外地務工、經商人員5672人次,寄出法律書籍7829套,確保教育盡量無死角。五是集市咨詢,有獎競答。我縣利用趕集日,在各鄉鎮設立法律政策咨詢臺,向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政策服務。如縣法院在長潭鄉設立了臨時法庭,實行現場辦案,現身說法,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和平溪鄉還開展了有獎競賽搶答活動,由于全民性教育活動的深入開展,我縣涌現出爺孫同學、母子互教育、夫妻競學的喜人局面。六是文藝下鄉,富教于樂。自活動開展以來,我縣文化下鄉活動十分活躍,向村民送去了豐富多彩的法制戲、法制影片、法制電視錄相片。組建了一支由原法院院長田良藻為團長的退休老干部"政策法律宣講團",深入鄉村宣講,以縣花燈劇團為主力軍的文藝演出隊深入到各鄉鎮巡回演出,深受農民朋友歡迎。
在"政策法律進農家"活動中,根據農民居住分散,外出打工人員和流動人口、文化素質參差不齊的特點,我們對不同層次的對象采取了多層次的普法教育,主要普及了三個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第一,涉及農民權利、義務的行為規范的刑法、刑訴法、行訴法、稅法、村民組織法、農民承擔勞務和費用管理條例、減輕農民負擔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第二是涉及農民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繼承法、教育法、九年義務教育法、計劃生育法、農藥管理條例等;第三是涉及農民之間交往的民法通則、民訴法等。
隨著活動的廣泛深入,依法治理力度的加大,目前,我縣廣大農民的民主與法律意識明顯增強,有力地推動了農村民主與法制建設:其意義遠遠超過活動本身。
1、黨委政府與農民群眾的心貼近了。以往黨群關系、干群關系緊張,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條是干部們對農民搞"政策法律封鎖",特別是對一些涉及農民切身利益(如減負、稅費)的政策法律,生怕讓農民知道。農民一旦從其他渠道了解到這些政策法律的具體內容,就有一種被愚弄的感覺:我縣通過這一活動,把涉及農村方方面面的農村政策法律讀本等書籍共13萬冊親手送到農民手中,又不收一分錢,還登門到戶宣講,使農民消除了以往的不滿甚至對立情緒,無形中拉近了黨委政府與農民群眾的距離。
2、深化了農村普法依法治理。送法下鄉活動的開展,廣大農民的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為深化農村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礎。前些年各村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自"政策法律進農家"活動開展以來,農民對照法律讀本進行修改、完善。村民議事,以往只講個"理",現在先要看是否合"法"。如譚家寨鄉政府搬遷,征用了弄里村土地。由于在征用后,該政府機關工程設備沒有完善,造成農民部分土地荒蕪。該村農民通過學習《土地法》,按照法律程序,向鄉人大主席團提出議案,要求對荒蕪土地收取荒蕪費。通過協商鄉政府按《土地法》有關規定每年給弄里村補償荒蕪費1500元,直到沒有荒蕪為止。
3、提高了廣大農民依法履行義務的自覺性。過去一些農民對自己應履行的義務不甚明了,只片面強調自己的權利,而忽視甚至否認自己應履行的義務。"政策法律進農家"活動,大大增強了農民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舒家村鄉丁家村過去各項上交提留一直收不上來,鄉政府組織干部進村催收,多次遭到村民圍攻毆打。"政策法律進農家"活動中,我們向農產開展政策法制宣傳教育,依法進行綜合整治,收到良好效果。目前,該村已由過去的"失控村"變為治安模范村,上交提留不須村組干部上門催收了。
4、廣大農民敢于依法維權。通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使廣大農民進一步增強了用法律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綠溪口鄉洲上村農民向村委會實行三承諾,即(1)遵守法紀,積極交納稅項稅費;(2)自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3)做一個合格村民。農民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村委會公開向群眾承諾以下三項內容:(1)提供一切法律服務;(2)提供生產技術服務;(3)向特困、五保護等提供相應的服務。相互間還簽定了承諾書:自承諾公開后,洲上村秩序井然有序,農民遇事能夠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該村二組女青年張某某,原與中醫院一醫生自由戀愛,后男方中止了戀愛關系,女方家族準備糾集近百人向男方討回公道,在"政策法律進農家"活動中,通過學習,張某便打消了這一念頭,主動向法院,通過法律解決了這一糾紛。
5、維護了農村社會的安定、穩定,促進了經濟發展。"政策法律進農家"活動共為全縣7.8萬農產中16歲至45歲村民發放了《農民普法簡明》讀本,在每個村建立了農民普法夜校。同時與農民簽訂綜治責任狀,建立農民自我管理、自我約束機制。現在,農村中打牌、賭博、扯皮、打架等違法現象大幅度減少。去年,全縣有235個村委會被評為市、縣安全文明村,占總比例的70%,有6.3萬農產被評為雙文明戶、遵紀守法光榮戶,并涌現大批各種養殖專業戶、重點戶、省科技致富典型等一大批新型農民。
(二)
目前,我縣通過開展"政策法律進農家"活動,農民的學法積極性不斷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普遍增強,那么現階段我縣農民最需要的是什么,希望是什么?據調查,得到的回答是:農民最需要的是社會穩定,最希望的是發家致富,最怕的是加重負擔,為此,農民呼喚法律進農家,需要法律進農家,因為法律是他們的"護身符",法比"神"靈驗。
一、農村社會治安形勢相當嚴峻,農民需要法律保護,今年元月至4月份,我縣各鄉鎮發生各類刑事案件137起,其中重大案件14起,特大案件2起,與去年同期相比,刑事案件發案數比去年的105起上升30.48%。今年3月6日,江口墟鎮大禾田村三組龍弟弟為泄憤將本組村民龍社友已掛果三年的179株桔樹砍掉,價值3萬元余元;譚家寨鄉咸池坳村一組的張青玉與該村二組村民李葉林因土地糾紛,張青玉對村委會調解不服,為泄私憤,張青玉將李葉林的柑桔樹砍斷24根,價值1000余元。還有家庭暴力犯罪、兇殺、糾紛械斗等惡性案件時有發生,地痞流氓騷擾鬧事,在少數鄉鎮農民缺乏安全感,需要法律的保護。
二、農村山、林、地界糾紛、因催收提留款等經濟交往引發的問題增多,農民需要法律保護。如我縣石羊哨鄉躍馬寨村因百畝山地的權屬問題發生爭執,鄉政府指令國土站進行調查處理,國土站獲得大量證據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了《該爭議山地的所有權歸李家村所有》的決定。然而躍馬寨村以村、組干部為首無視黨紀國法,糾集數十人,手持刀斧趁夜趕往爭議地將該地承包經營大戶符某已掛果的柑桔樹砍掉一千余株,價值數萬元。公安部門出面才平息了這一事件。當今,我縣農村漁塘、水庫、果園的承包農民在簽訂承包合同后,為了吃上定心丸,不少的合同辦理了公證手續,這些都說明了農民急需得到法律保護。
三、農民減輕不合理負擔需要法律保護。前幾年,我縣不合理上交仍然存在,據農戶反映我縣和平溪鄉的牲豬屠宰稅變成田畝稅、人頭稅。綠溪口鄉的柑桔特產稅也變成田畝稅、人均稅,而不按實征收,違背了上級的有關規定。此外,還有個別鄉鎮為了解決經費不足,下達創收任務,鄉干部便在農民頭上打主意。
(三)經過"政策法律進農家"活動,農民的法律觀念、法律意識明顯提高。但從我縣農村中暴露出來的諸多問題,不難看出,還有少數農民法律意識仍不強,導致違法現象時有發生,要落實好我縣"四五"普法提出的抓好基層鄉、村農戶普法與依法治理,還有很多工作要做,任重而道遠。如何進一步促進農民學法用法守法,不斷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給人們留下了深深的思考。
思考之一:應強化基層領導帶頭學法,把農村依法治家活動抓好抓實。農村問題事關大局,沒有農村的穩定和發展,就沒有我縣的經濟發展,人們要切實轉變觀念,走依法治村、治家之路,這就要求我們把法律交給農民。事實證明,農民掌握了法律,就可以變成生產力,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變為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強大武器,要推動農民學法用法守法,至關重要的是領導干部,特別是基層領導干部應帶頭學法守法,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
思考之二:有針對性地做工作,農民普法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的任務才能落到實處。要有針對性地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學習與農民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當前要圍繞農民普遍關心的減輕農民負擔、農民的權利與義務等問題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并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普法宣傳。
思考之三:要用法律占領農村思想文化陣地。目前,我縣農村群眾對有關政策法律的理解仍帶有片面性和模糊認識,如果不去占領農村這塊思想文化陣地,不及時把有關政策法律交給農民,農民容易受喜歡鉆政策法律"空子"的人的影響,一些封建的、迷信的甚至反政府的東西就會見縫插針。95年"8.9"、"8.11"殺人抬尸沖擊、打砸縣委和政府機關,其教訓是極其深刻的。版權所有
關鍵詞:西安市;投資環境
引 言
自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及西部大開發以來,西安市不斷創新招商引資方式,努力擴大利用外資規模。尤其近兩年增幅較大,發展勢頭良好。2005年全市新批外商直接投資項目157個;批準合同外資額14.05億美元,增長33.0%;外商直接投資5.71億美元,增長107.0%,比上年全年增加2.95億美元,創西安市歷史最好水平。
盡管西安市在招商引資方面發展迅速,但從總體來看,依然存在不足。首先,從全國利用外資的發展形勢看,西安市利用外資相對其它省市仍很少。其次,從吸引外資的行業結構來看,近幾年吸引的外資主要集中在工業領域,而在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及郵電通訊這些行業的投資額為零。因此,需要通過具體分析找出影響西安市投資環境的關鍵要素。
一、投資環境的各要素及其內涵
投資環境指影響投資活動各有關環境因素的總和。它包括一個地區社會經濟政治法律自然條件地理位置以及人們的文化素質。
投資環境包括投資硬環境和投資軟環境。投資硬環境指影響投資活動的自然資源稟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狀況及人力資本水平等物質因素的總和,通常包括區位特征、運輸系統通訊系統能源系統水處理系統和公共服務設施六個要素。投資軟環境指影響投資活動的政治文化法律政策市場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務等非物質因素的總和,通常包括法律法規環境金融稅收政策環境市場制度環境工作生活環境和公共安全環境五個要素。
本文對西安市招商引資中投資環境的分析主要以區位特征、運輸系統、通訊系統、能源系統、水處理系統、公共服務設施、法律法規環境、金融稅收政策環境、市場制度環境、工作生活環境和公共安全環境十一個要素作為分析內容。
1.投資硬環境
(1)區位特征:指自然地理位置、地形地貌、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2)運輸系統:指該特定區域的水陸空立體交通情況的總和,通常用運力和運量來表示。
(3)通訊系統:指該特定區域各類通訊通道的總和。通常用通訊工具數量,通訊載量和電信,郵政實際業務量來表示。
(4) 能源系統:指該特定區域各類能源供應渠道和能力的總和。
(5)水處理系統:指供排水通道和處理設施的總和。
(6)公共服務設施:指土地標準廠房住宅酒店學校醫院文化體育休閑健身和商業服務。
2.投資軟環境
(1)法律法規環境:指國際投資法規和本國涉外法律法規公司法合同法外商投資企業法涉外合同法;鼓勵外商投資條例,改善投資軟環境的規定等。
(2)金融稅收政策環境:指提供市場準入和稅費優惠金融支持的指導性規定。
(3)市場運行環境:指與法律政策環境密切相關的經濟運行環境,包括企業生產經營等的外部規范和商業慣例及物流網絡。
(4)工作、生活環境:指涉及投資活動的社會和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包括出入境管理勞動就業管理土地管理物業管理物流管理教育管理社保管理社區公共服務等。
二、分析投資環境中的關鍵因素
下面通過建立解釋結構模型來找出影響投資環境的關鍵因素,然后從關鍵的因素入手,提出改善投資環境的方法。
解釋結構模型是根據一個系統中各要素間的相互關系,建立一個可達矩陣,然后按一個因素影響的其他因素的多少進行排列,找出單位矩陣,再根據單位矩陣的個數,畫出一個層次圖,從而得出解釋結構模型。
建立解釋結構模型, 找出影響投資環境的十一個因素如下:
硬環境中的區位特征(P1),交通系統(P2), 通訊系統(P3),能源系統(P4),水處理系統(P5),公共服務(P6)和軟環境中的法律法規(P7),金融稅收政策(P8),市場運行(p9),工作生活環境(p10),公共安全環境(P12)。
經從事招商引資研究工作的有關人士的評判和運用理論知識分析論證后得出:區位特征(P1)影響投資環境(P12),所以在區位特征這一行中找到與投資環境兩列相交叉的空格,記上“V”; 法律法規(P7)影響公共服務(P6),則在公共服務這一行中找到與法律法規兩列相交叉的空格記上“A”,依此類推。如果上面的因素影響下面的因素就在兩個因素交叉的空格處記上“V”,如果下面的因素影響上面的因素就在兩個因素交叉的空格處記上“A”。如圖(一)所示:
按圖所示的關系建立可達矩陣。如第一行的因素與第一列因素可達,即p1與p1可達;則在可達矩陣第一行第一列的位置上記上“1”;又如,p1與p4,p12有關,故在第一行的第4列,第12列所交叉的位置上分別記上“1”;因p1與p3沒有關系,則在第一行與第三列交叉的位置上記上“0”。依次類推,可建立下列可達矩陣:如圖(二)所示:
在矩陣中按“1”的個數由少到多從上到下排列,然后找單位矩陣,得出結果如下:見圖(三)
根據單位矩陣得出如下結構簡圖:圖(四)
根據結構簡圖得出解釋結構模型如下所示:圖(五)
從解釋結構模型可以得出,影響投資環境的關鍵要素是區位特征和法律法規。
第一,在區位特征上,西安市所處的地理位置是無法改變的事實,在招商引資的區位優勢方面無法與東部沿海城市相比。但是我們可以根據西安市所處的地理環境因地制宜地進一步改善交通設施。如能建立起更加高效快捷的交通運輸系統,使投資者進一步降低運輸成本,加上西部的勞動力成本較低、科技實力雄厚的優勢,將更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商來西安投資。
第二,法律法規是影響投資環境的另一個關鍵因素,它不僅使招商引資的過程規范化、程序化,而且也是實現東道主和投資商雙方利益的法律保證。因此,政府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更加完善的規章條例,制定出切合西安市的實際政策,從而改善投資環境。
另外,根據解釋結構模型看出,應通過改善第二層的交通系統和通訊系統來進一步改善第三層的公共服務環境;根據西安市所處的區位特征,加強能源建設、電網建設,加快水電資源開發,改進城市供水等工程的建設,突出加強水資源的節約和合理利用,改善第二層的能源系統和第三層的水處理系統;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保險業的發展。通過改善第三層的公共安全服務公共服務體系水處理系統來改善第四層的工作生活環境,從而從整體上改善西安市的投資環境。
作者單位:西安工程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