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8 17:07:3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收與會計的關系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稅收與會計,兩者既算不上“黃金搭檔”,也不能說是“冤家對頭”;但稅收(稅法)處于強勢、會計處于弱勢,應是不爭的事實。
稅收與會計的“合與分”,雖然受各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等諸因素的影響,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相互分離。
稅收給會計增添了無盡的煩惱,但稅收也提高了會計的地位,拓展了會計的執業范圍。試想,如果沒有稅收,會計的復雜程度就會“驚人地降低”,會計就不再是具有系統會計專業知識、具有較高學歷的專業人才的“專利”,社會中介服務也將會少一大塊“肥肉”。
對會計來說,稅收是個“不請自來的當事人”。如何應對這個“不請自來的當事人”?正確的選擇就是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稅務會計。財務會計主要服務于企業所有者(投資人)、債權人,為其提供具有可靠性、相關性的通用財務會計報告,并為計稅提供基礎性會計資料;稅務會計主要服務于稅務征收機關,為其提供符合稅法要求的稅務會計報告(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報資料),同時也為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決策依據。
自從稅收產生以后,稅收與會計(本文所指“會計”均系納稅人一方的會計,而非政府一方的會計)的關系以及如何處理兩者的關系就成為會計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注的焦點。由于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背景不同,稅收與會計的關系以及如何處理兩者的關系也有所不同。人類進入21世紀后,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加快,不論會計還是稅收,都應該向著國際協調與趨同的方向發展,在如何處理稅收與會計的關系上,也應該走國際協調與趨同之路。
一、稅收與會計:漫長而曲折的“關系史”
縱觀各國稅收與會計的關系,一般都經歷了兩者從各自為政、到兩者試圖適應對方、再到兩者適當分離這樣漫長而曲折的歷程。雖然各國稅收與會計“關系史”的具體劃分時間不會相同,但大致都經歷了這樣三個階段:
1.各走各的路──走不通
在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稅收與會計是各自為政的,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從歷史上看,政府征稅都是為了滿足其不斷增長的財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征稅,政府有政府(稅收)會計記錄和報告;財政預算支出,有政府(預算)會計記錄和報告。但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稅法的制定與修訂,沒有考慮或者很少考慮納稅人在會計上是如何記錄、如何反映的,這就使稅法的執行缺乏可靠的納稅人會計的支持(基礎)。隨著以所得稅為標志的稅收的不斷法制化,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要征稅,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企業會計要為納稅人計稅、繳稅和籌劃,以實現企業的稅收利益(財務目標),注冊會計師受托進行審計和咨詢,以發揮社會公正會計的作用?!岸愂铡笔拐骷{稅雙方的利益連在一起,“稅收”也使征納稅雙方不斷發生矛盾和沖突,事實證明,各走各的路是走不通的。
2.保持一致──難以適應各自目標
星移斗轉,稅收與會計之間進入了相互影響、相互借鑒對方的階段,兩者力圖縮小差異、協調一致。稅收與會計走過了一段相互承認、相互適應、共同發展、會計所得與納稅所得彼此較為一致的發展時期,也可以說是兩者的“蜜月期”。在此期間,由于稅法借鑒會計的合理思想內核和程序、方法,促進了其自身的發展。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如果離開會計,如果沒有美妙的復式記賬,體現現代文明的現代稅收、追求利潤等將不復存在。同時,由于稅法的改進和不斷完善,也大大推動和規范了會計實務的處理,從而導致了對公認會計程序與概念的修正和發展。但由于征納稅雙方各自角度不同、目標不同,在稅收利益上不可能保持一致。探討稅收與會計從互相模仿的初級階段到尋求最佳的結合點、最優的關系模式,是會計理論界與實務界至今都在關注的問題。
3.適當分離──各自完善之上策
稅收與會計雖然關系密切,但由于兩者在目標、內涵概念、計量所得的標準、計量的依據等方面有諸多不同,因此,很難在所有涉稅事項上長期并行不悖與和諧一致。若要保持一致,只能以(財務)會計的犧牲、遷就(降低質量)為代價,但這又不符合(財務)會計的發展方向和目標。
二、稅收與會計:相互影響、相互促進,但又顯強弱之差
(一)會計對稅收的影響
會計成功地影響稅收的最典型、同時也是最早的案例發生在1909年。年初,美國國會通過的特別交易稅法案,規定對公司5 000美元以上凈收益征收1%的稅款。該法案是對采用公司特權形式進行經營的企業征收的一種所得稅。由于事先未聽取會計職業團體的意見,忽視了當時的企業會計計算程序和會計處理方法(當時美國稅務機關一直是按收付實現制計算稅款,而美國的大中型企業已經提出現代意義應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會計開始采用應計制、對設備計提折舊、對應收賬款計提壞帳準備等,有時會造成應稅所得額大大超過其賬面利潤),激起了美國會計職業界的強烈反響。同年7月,12家著名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公開信,指出國會所通過的《法案》中存在“錯誤”,認為它是“絕對不宜采用的”,“違背了所有正確的會計原則”(邁克爾。查特菲爾德著:《會計思想史》,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1989)。美國財政部對此極為重視,于當年12月正式發文,允許根據權責發生制確認收益,還允許公司估算會計年度的期末庫存,這是會計界第一次成功地動搖了所得稅法。作為納稅人的會計── 企業會計,當然不可能不反映各種稅款的計算和繳納及其對企業財務成果的影響。這就說明,稅收與納稅人的會計不可能互不相干,關鍵是如何正確處理兩者的關系。
1913年,美國國會重新修訂了所得稅法案,規定應稅所得額的確定必須以會計記錄為基礎,從而將會計業務和稅務活動緊密結合在一起,對經營費用、稅金、利息、損失、壞賬、折舊等允許做相應扣減,其基本思想沿用至今。1916年,美國稅法第一次規定,企業應稅所得額的確定必須以會計記錄為基礎,從而使稅收與會計密不可分,同時,也擴大了職業會計師的執業范圍。同年,美國聯邦歲入法允許采用權責發生制記賬的納稅人采用同樣的辦法編制納稅申報表,從而改進了收益的確認和計量方法。1918年的聯邦歲入法第一次以商業會計實踐為基礎,確立了納稅準則。1918年以后的各項法律都有這樣類似的說明:“根據采用的標準會計方法,一般都能夠明確地反映所得收入?!彼檬杖霊摗耙罁涃~時通用的會計方法”計算。這些稅收法規都說明了準許采用會計基本方法,特別允許采用權責發生制和會計年度,必要時還可以進行庫存盤點。法院的判決也開始傾向于支持確認收入的會計方法。1921年聯邦歲入法允許使用壞賬備抵、凈損失移后扣減以及合并收益的做法。它還第一次給出了資本收益的優先處理方法,并通過確認通貨膨脹會抵消所得收益的部分價值而明確了收入與資本的劃分。
最初的美國聯邦收入法就是由于借用了會計技術才得以實施(如應納稅額的計算),而以后的稅法因采用了越來越多的會計方法才使其愈來愈趨向成熟??梢哉f,稅收制度是借助會計理論才得以建立和發展的。會計對稅收的這種影響可以主要歸納為兩點:⑴由于會計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正確計算期間收入、費用和利潤,計算稅金是企業會計的主要任務,因此,計算應交稅款理所當然地要模擬會計處理程序和方法;⑵在計算會計利潤上,通過促進稅收法規和企業會計實務的一致性,將兩者的矛盾減少到最低限度。這些影響與稅法本身一樣,既具有刺激性,也具有惰性,它是激發各國不斷協調稅收與會計關系的內在動力。
進入20世紀后,隨著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發展,財務會計規范的逐步建立,會計對稅收的影響顯而易見,如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和租賃業務、企業合并等的會計確認、計量、記錄方法。在我國現行稅法中,借用、認可會計程序和方法的地方也隨處可見。
(二)稅收對會計的影響
稅收對會計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顯而易見的、持續至今的。可以說,對會計影響最大的莫過于稅收法規,從企業籌建伊始至企業破產清算為止,均不能擺脫稅收的影響。這種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兩者既算不上“黃金搭檔”,也不能說是“冤家對頭”;但稅收(稅法)處于強勢、會計處于弱勢,應是不爭的事實。
【關鍵詞】 會計-稅收差異; 信息含量; 盈余管理
一、引言
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資本市場有效的基石,但一些惡性的盈余管理事件嚴重地損害了會計信息質量,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會計數據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備受挑戰。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性和管理者道德風險等問題,監管機構和投資者希望有一個獨立于管理層且不容易受上市公司影響的第三方數據來幫助識別企業盈余管理水平,反映企業盈余質量。
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采取的是適度分離的模式,目標不一致使應稅收益與會計收益在計算口徑上存在許多不一致的地方。應稅收益具有一定剛性,與會計收益相比較具有不易操縱的特點。國外很多研究表明會計-稅收差異信息能夠捕捉到管理當局利潤操縱,能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企業盈余管理的程度。
本文將分析會計-稅收差異在識別企業盈余管理中的作用。以前很多有關盈余管理方面的研究都采用JONES模型來進行研究,筆者試圖用會計-稅收差異指標來證明其在檢測企業盈余管理行為時更加有效,相比于應計項目包含更多的信息含量。會計-稅收差異是指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企業管理者具有最大化會計收益和和最小化稅負的雙重動機,企業向上的盈余管理將導致稅收成本的上升,從而使會計收益下降。在會計與所得稅法一致的情況下,管理者將面臨虛增利潤和負擔相應的所得稅成本的艱難選擇。會計準則與所得稅稅法的逐步分離,為管理者提供了一個新的空間,使管理者有動機通過操縱非應稅項目實現最大化利潤和最小化所得稅負的雙重目的,使會計-稅收差異成為檢測企業盈余管理行為的一個有效指標。研究發現會計-稅收差異相比于主流的JONES模型分離出的操控性應計,在監測企業盈余管理行為方面顯示出了更強的解釋能力。
二、文獻綜述
盈余管理一直是研究中的熱點問題,相對于操縱現金流來說,操縱應計項目具有不可觀測性、方法的可選擇性和低操作成本等特征。人們在研究中經常使用操縱性應計項目作為監測企業是否進行了盈余管理的一個指標,修正的JONES模型是國內外學者檢測企業盈余管理的一個經典模型。但Bernard and Skinner(1996)認為,修正的JONES模型并未將所有正常的應計項目從總應計中分離出來,將造成企業盈余管理水平的高估,而會稅差異所具有的信息含量可以幫助我們有效地識別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
Joos et al.(2003)也發現會稅差異在識別不同的盈余管理活動方面比總應計利潤和操縱性應計更勝一籌。
Phillips et al.(2003)研究了遞延所得稅費用在識別盈余管理中的作用,發現稅法比會計準則具有更大的剛性,公司進行增加會計收益而不增加應稅收益的盈余管理行為將產生會稅差異,從而形成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在識別企業避免收益下降和虧損的盈余管理方面能提供超過修正的瓊斯模型計算操控性應計的增量信息。
Revsine et al.(2002)提出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的比率可以作為評價會計穩健性的一個指標,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突然減少是收益質量惡化的一個標志。
Palepu(2003)指出擴大的會稅差異是公司盈余可能存在危險的一個信號。
Lev & Nissim (2004)研究盈余質量與會稅差異的關系,發現應稅收益與會計收益(TI/BI)比值與盈余增長正相關,說明會稅差異是盈余的一個指標。通過用TI/BI與E/P進行回歸,發現市場對其有定價作用。
Michelle Hanlon(2005)研究了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額的差異與盈余的持續性、應計項目和現金流量之間的關系,結果顯示,那些會計-稅收差異大的公司的收益的持續穩定性遠不如那些差異小的公司,現金流的持續性也差。通常會計收益大于應稅收益時,意味著盈余質量差。同時,還有證據表明對于投資者來說,巨大的會稅差異已成為一個紅色風向標,其可以降低對這些公司未來盈余穩定性的預期。
Ayers,Jiang & Laplante(2009)研究表明具有較高盈余管理的公司其應稅所得具有相對較高的信息含量。
我國也有一些關于所得稅方面的研究,葉康濤(2006)通過考察上市公司母公司會計收益-應稅收益的差異與盈余管理之間的關系,發現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其會計收益-應稅收益的差異也越大。伍利娜等(2007)實證研究了會稅差異是否蘊含上市公司盈余預測價值的信息,發現會稅差異大的上市公司盈余持續性低,市場存在非理性定價,投資者并不能對會稅差異的信息作出恰當的反應,通過構建投資組合策略能獲得超額收益。周中勝(2009)從盈余持續性的視角考察會稅差異對盈余質量的影響,結果表明會稅差異越大,盈余持續性越弱,盈余質量越低。王躍堂等(2009)從所得稅率變動的視角考察了其對企業盈余管理行為的影響,研究發現管理層可能會通過增加當期的應稅費用或推遲當期的應稅收入來調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研究發現市場能識別稅率變化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市場對成功避稅的公司給予了正面的反應,投資者對避稅的盈余管理行為作出了肯定。
以上很多研究都是基于2007年以前的數據進行的。我國2007年會計準則的實施導致了所得稅會計方法的強制變更,會計-稅收差異呈現出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會計-稅收差異指標將被賦予更多的信息含量。
三、研究設計
國內外很多研究都是采用JONES模型分解出非正常應計項目來檢測企業的盈余管理程度。我國是一個新興的資本市場,盈余管理的手段更加豐富,上市公司不僅僅通過應計項目來進行盈余管理,還采用關聯方交易、資產重組、非貨幣易、構造真實的交易等方式來對盈余進行操縱,會計盈余質量受到嚴重的威脅。由于稅收的剛性和不易操縱等特點,使會計-稅收差異成為檢測企業盈余管理水平的另外一個有效指標,為監管者和投資者提供另外一個決策有用的依據。
由于企業納稅申報表不對外公開披露,只能從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財務報告獲取所得稅信息的相關數據,對于應納稅所得額也只能通過推導計算得來。由于我國納稅申報表的保密性和母子公司稅率的不一致性,采用合并報表的數據來計算相應的稅收指標已經不可行,本文使用母公司的會計報表數據進行研究。
(一)數據來源及樣本選擇
2007年會計準則要求我國上市公司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本文選取了我國A股上市公司母公司2007―2009年的觀測值作為研究樣本,并做了如下剔除:剔除母公司報表未公布年度所得稅稅率或所得稅費用等數據缺失的公司;剔除所得稅費用≤0的公司,因為這部分公司通過公式計算得到的實際稅負水平即實際稅率與正常公司的實際稅率含義不同,不能反映企業經營業績與企業實際稅負之間的關系;剔除利潤總額≤0的公司,因為稅法規定,發生年度虧損的公司,可以在虧損年度之后不超過5年的時間內以當年稅前利潤進行彌補,當年發生虧損彌補的公司,利用其當年所得稅費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可能會產生偏誤;剔除應納稅所得額為負的公司,這部分公司通過公式計算得到的實際稅負水平也是負數,不能反映企業經營業績與企業實際稅負之間的關系;剔除公司所得稅稅負大于≥100%的公司;去除金融類上市公司。所有數據來自天相和聚源數據分析系統。
(二)變量定義
1.會計-稅收差異是指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額(以下簡稱會稅差異)。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所得稅稅率
會稅差異=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正常會稅差異+操縱性會稅差異 (1)
會稅差異=永久性會稅差異+暫時性會稅差異
會稅差異是由于會計與所得稅法對收益的規定口徑不同而形成的差異。根據其是否在未來發生轉回,分為永久性會稅差異與時間性會稅差異。會稅差異與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的納稅調整事項有關,可以采用如下回歸方程推算母公司正常的會稅差異和操控性會稅差異。
上述解釋變量的選取,主要依據所得稅申報表中有關納稅調整項目進行選取的,以上所有變量都除以期初總資產進行標準化。同時為了排除極端值的影響,均進行了正負1%的winsorize處理,其殘差為操控性會稅差異。
2.應計利潤
本文采用修正的JONES模型來估計操縱性應計利潤。應計利潤分離法是國內外學者最常用的檢驗盈余管理水平的方法,適用于對非正常損益的識別和調整。這里采用現金流量表計算應計利潤。
TACCit=EARNit-OCFit(3)
其中:TACC為現金流量表計算的總應計利潤;EARN為凈利潤;OCF為經營現金凈流量。
采用修正的Jones模型來測算正常的應計利潤,操縱性應計是該回歸模型的殘差。
3.盈余管理
Burgstahler and Dichev(1997)假設經理人有更強的動機來避免報告盈余的下降和虧損,他們提供證據表明盈余的變化水平在微大于0的區域觀測值不同尋常地高,而微小于0的區域觀測值不同尋常地低。這種現象從直觀的角度告訴我們,管理當局有為了避免虧損進行盈余管理的目的。我國證監會規定對連續兩年虧損的上市公司將冠以ST,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將強制退市,同時要求增發股票的公司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能低于6%,最近一年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6%。已有的大量研究表明,由于證監會的硬性規定,我國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存在很明顯的1%和6%現象。筆者借鑒Phillips(2003)的研究模型證明會稅差異與操控性應計在識別盈余管理的能力。
其中:EM表示盈余管理的虛擬變量,當凈資產收益率處于(0,0.01)和(0.06,0.07)時為1,否則為0;BTD為會稅差異總額;DBTD為操控性會稅差異;FORBTD為永久性差異;TACC為總的應計利潤;DTACC為操控性應計利潤;COF為經營凈現金流量的變動額,用以控制現金流變化的影響;LEV為資產負債率;SIZE為企業規模;INDSDTRY為行業;μ為殘差項。
四、實證分析結果
(一)描述性統計(見表2)
會稅差異總額(BTD)占期初總資產的比例為2.75%,說明會稅差異的數額比較高,會計和稅收正在呈進一步分離的趨勢,標準差達到8.96%,說明各公司間會稅差異相差較大。會稅差異均值和中位數均大于0,說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會計收益大于應稅收益的現象,這可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上市公司存在利用非應稅項目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倯嫞═ACC)占期初總資產的比例為0.307%,說明在中國上市公司進行盈余管理并不都會通過操縱應計項目,可能更多地采用其他方式來操縱會計盈余,這也間接地說明通過分析應計項目并不一定能揭示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操縱性會稅差異(DBTD)和操縱性應計項目(DTACC)占期初總資產比例很小,這可能是導致后面結果不顯著的一個重要原因。EM的均值為0.1459,可以發現約14.59%的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避免虧損或出于增發的動機而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永久性差異(FORBTD)的均值為0.0289207,說明永久性差異是造成會稅差異的主要因素。
(二)相關系數分析
表3對盈余管理、會計-稅收差異及應計項目進行了相關分析。本文中相關系數采用Pearson相關系數,并進行雙側檢驗。發現會計-稅收差異與企業盈余管理水平的相關系數為0.1256,在1%的水平上顯著存在正向相關關系。這樣的結果表明公司會計-稅收差異越大,其盈余管理水平越高,表明企業管理層進行盈余管理時有避免為虛增的會計盈余交納所得稅的動機。還發現,總應計和用修正的瓊斯模型分離出的操縱性應計與企業衡量盈余管理的變量的相關系數為-0.1228和-0.1309,在1%的水平上顯著存在負向相關關系。這樣的結果表明公司總應計項目或操控性應計項目越小,其盈余管理水平越高,這表明在我國企業盈余管理并不完全通過操控應計項目來進行,應計項目在衡量我國企業盈余管理水平時可能會存在系統性偏誤。
(三)多元回歸分析
1.操縱性會稅差異
本文通過會計利潤減應納稅所得額推算出母公司會稅差異總額。通過回歸方程(1)(2)可以推算母公司正常會稅差異和可操縱性會稅差異。從表4的回歸結果來看,調整的R2達到了40.62%,擬合效果相當不錯。資產減值準備的回歸系數為-1.294981,在1%的水平上與會計-稅收差異顯著負相關,說明資產減值損失是造成會稅差異變大的一個主要因素;應付職工薪酬的回歸系數為-0.5740043,在10%的水平上與會計-稅收差異顯著負相關,說明應付職工薪酬是造成會稅差異變大的一個主要因素;營業費用的回歸系數為 -0.0897873,在5%的水平上與會計-稅收差異顯著負相關,說明營業費用是造成會稅差異變大的一個主要因素;所得稅費用變動額的回歸系數為 -0.3999486,在1%的水平上與會計-稅收差異顯著負相關,說明所得稅費用變動額是造成會稅差異變大的一個主要因素;營業外收入的回歸系數為1.017819,在1%的水平上與會計-稅收差異正相關,說明營業外收入是造成會計-稅收差異變大的一個主要因素。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回歸系數為2.31584,在1%的水平上與會計-稅收差異正相關,說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造成會計-稅收差異變大的一個主要因素。投資收益的回歸系數為0.8550584,在1%的水平上與會計-稅收差異正相關,說明投資收益是造成會計-稅收差異變大的一個主要因素。資產折舊的回歸系數為0.2166263,在10%的水平上與會計-稅收差異正相關,說明資產折舊是造成會計-稅收差異變大的一個主要因素。管理費用的回歸系數為0.2754474,在1%的水平上與會計-稅收差異正相關,說明管理費用是造成會計-稅收差異變大的一個主要因素。應收賬款、資本公積等回歸系數較小,但顯著為正。無形資產攤銷、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與會稅差異的回歸系數不顯著,說明這幾個項目對會計-稅收差異沒有顯著的影響。
2.會計-稅收差異、應計利潤與盈余管理
本文采用回歸方程(3)(4)計算出上市公司的正常應計利潤和操縱性應計利潤(回歸結果略),將分離出的正常應計利潤和操控性應計代入回歸方程(5)(6)(7)進行回歸,考察會計-稅收差異、應計利潤與盈余管理之間的關系,回歸結果見表5。
從回歸結果1來看,BTD的回歸系數為正,且在5%的置信水平下顯著,這表明會稅差異總額與盈余管理正相關,進行盈余管理的公司會稅差異是未進行盈余管理的公司的2.9倍,會稅差異越大,上市公司越有可能存在盈余管理的行為。
從回歸結果2來看,DBTD和DTACC的回歸系數均不顯著,說明操控性會稅差異和操控性應計均無法識別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可能是由于其數額太小的緣故。
從回歸結果3來看,FORBTD的回歸系數為正,在5%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說明永久性差異能識別企業盈余管理行為,這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DTACC回歸系數為負且顯著,說明修正的JONES模型在我國識別盈余管理方面可能有一定的偏誤。
以上回歸結果證明了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的手段及方法的多樣化,會稅差異相比于應計項目具有更強的識別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能力,能為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提供更多決策有用的信息?;貧w結果還顯示企業盈余管理程度與規模負相關,與企業負債水平存在正相關的關系,這與前人的研究結論是一致的。
五、穩健性檢驗
為了避免估算方法可能存在的偏差,本文用以下模型進一步說明會稅差異是否具有更強的識別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能力。根據Burgstahler&Dichev(1997)的研究,如果第1家公司公布的經過第T-1年期初所有者權益市場價值調整的利潤變化額大于等于0和小于等于0.01(小于等于0和大于-0.01),就令EM=1(0)。會稅差異以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變動額的差額,除以期初總資產進行標準化來表示。操縱性應計利潤是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進行計算,以區別于前面以利潤表計算的操縱性應計利潤。
表6回歸結果進一步證明了會稅差異在識別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的能力。用來衡量會計-稅收差異的指標的回歸系數為8.25,并且與代表盈余管理的指標在5%的水平下顯著正相關。而操縱性應計利潤系數雖然顯著,但仍為負值,說明修正的JONES模型在識別盈余管理方面存在系統性誤差。證明了會計-稅收差異指標相比于操縱性應計項目具有更強的識別企業盈余管理行為的能力。修正的JONES模型在我國識別盈余管理行為作用有限。
六、結論
由于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在設計中遵循了不同的原則,兩者的逐步分離賦予了會計-稅收差異指標更多的信息含量。企業管理者在進行盈余管理時會面臨所得稅成本的權衡,會稅分離賦予了管理者更多可操作的空間,通過非應稅項目的操控來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從而進一步加大了會稅差異的程度。本文的實證結果表明,相比于修正的JONES模型分離出的操縱性應計利潤,會稅差異指標顯示了更強的識別企業盈余管理水平的能力,能為企業外部的利益相關者提供更多決策有用的信息。
【參考文獻】
[1] 戴德明,姚淑瑜.會計-稅收差異及制度因素分析: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數據[J].財經研究,2006(5):48-59.
[2] 王躍堂,王亮亮,貢彩萍.所得稅改革、盈余管理及其經濟后果[J].經濟研究,2009(3):86-98.
[3] 伍利娜,李蕙玲.投資者理解公司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的差異信息嗎?[J].管理世界,2007(10):114-138.
[4] 葉康濤.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支付:基于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差異的研究[J].中國會計評論,2006(12):205-224.
[關鍵詞]稅務籌劃;利益對抗;利益關聯;流程管理
一、從企業的利益博弈看稅務籌劃與會計處理、財務管理的關系
(1)利益對抗。企業在利益對抗等級中與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博弈最為激烈,不僅經濟上會產生巨大的收益或支出,而且會導致更為嚴重的后果。企業的稅務籌劃活動,能夠為企業帶來稅收收益,但也蘊藏著一定的風險。在利益對抗等級中,企業稅務籌劃活動的主要博弈對象是以稅務機關為代表的政府部門。在利益受損時,金融機構類債權人可以停止繼續提供款項并提前收回已貸款項,而由業務交往形成的債權人則往往進行債務重組,盡量減少自身的損失。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主要是籌集資金、運用資金以及利潤分配等,在利益對抗等級中其主要的博弈對象是外部的被收購、兼并、合并等的企業。(2)利益關聯。利益關聯指一方利益的增減變化導致另一方利益的減增變化,但一般不會導致除經濟上的其他后果。企業的稅務籌劃活動往往會涉及到交易企業的稅務收支,對其籌劃便會影響到交易企業的抵扣利益。(3)利益影響。利益影響指一方利益的變化將影響另一方利益的變化,但不一定是反向變動。企業的稅務籌劃、會計處理和財務管理在這一等級上具有較高的一致性。企業稅務籌劃活動的利益博弈的主要對象有企業的所有者和股東、雇員和合作企業等,企業會計處理和財務管理活動的利益博弈的主要對象有企業的所有者和股東、雇員??梢娫谏鲜鋈齻€利益博弈等級中,只有在利益博弈程度最低的利益影響等級上三者才表現出更多的一致性。
二、從流程管理思想上看稅務籌劃與會計處理、財務管理的關系
流程管理(process management),是一種以規范化的構造端到端的卓越業務流程為中心,以持續的提高組織業務績效為目的的系統化方法,通常有識別需求、設計流程、執行并優化流程、流程再造(BPR)等4個階段。會計處理只是對業務流程的反映和對經濟結果的總結,是整個稅務籌劃過程的一個環節。稅收政策和籌劃方法在流程中被具體運用,會計處理只是對稅務籌劃結果的一種反映。稅務籌劃的流程可以分為:企業計劃實現的目標、業務性質的確定、稅務籌劃方案設計、選擇方案的交易對象、經濟業務的發生(包括談判、合同的訂立等)、財務處理、納稅申報等環節、稅務籌劃方案的評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資金籌集管理、資金運用管理和資金回收與分配管理等。財務管理的對象是企業的資金運動,是對經營活動的價值抽象。財務管理不涉及到稅務籌劃活動中的談判、合同的訂立、檔案的管理等環節。從這個角度看,將稅務籌劃完全納入財務管理將縮短稅務籌劃的流程,忽略其他重要的籌劃環節,使稅務籌劃脫離業務流程從而帶有強烈的籌劃色彩。
三、從受法律、法規等的影響上看稅務籌劃與會計處理、財務管理的關系
稅務籌劃與會計處理受法律、法規的影響較大,比財務管理的合規性要求高。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和會計法、會計準則等對稅務籌劃和會計處理會產生交叉性的影響,而財務管理主要受《企業財務通則》等的影響,所以稅務籌劃與會計處理在受法律、法規影響方面的一致性高于與財務管理受法律、法規影響方面的一致性。這一方面解釋了稅務籌劃與會計處理的密切關系,另一方面也表明將稅務籌劃簡單地歸于財務管理將削弱合規性要求在納稅人意識上的反映。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地發展,企業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越發成熟,管理水平也日益提高,將為稅務籌劃提供一個更為寬廣的操作平臺。同時,我國法制將更為健全,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觀念會越來越強,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會越來越高,將為稅務籌劃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稅務籌劃在實務和理論上都將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小榮.企業納稅處理[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7)
[2]戴海平,張志軍.另一個角度解稅法[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10)
[3]蔡昌.蔡博士談稅務籌劃[M].北京:東方出版社,2007(1)
[4]張文賢,文桂江.關于稅收籌劃誤區的實證分析[J].上海會計.2002.(5).
關鍵詞:稅收制度;所得稅;會計制度;協調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稅收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都經歷了重大變革。為了很好的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時反映稅收和會計原則,稅收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變得愈來愈豐富與復雜。文章將就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與會計制度進行比較,以更好的了解它們之間的聯系與區別,從而為我們的現實服務。
1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的聯系
會計與稅收作為經濟體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間的關系既緊密獨立。簡單地講,稅收征納要利用會計核算所提供的資料,而處理結果又反饋給會計進而影響會計利潤等數據信息;總體上講,二者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獨立發展。由于二者不同的職能和學科屬性,也就決定會計與稅收在其制度設計過程中遵循不同的目標、處理原則和業務規范,這在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改革中顯而易見。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分離走向是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和國際慣例的。因此,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關系更傾向于分離,雙軌運行,并會因二者相互的信息支持為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協作提供平臺。
在所的稅中,應交所得稅包括兩個部分,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現行計算所得稅運用的是資產負債法。所謂資產負債法是指按預計轉回年度的所得稅稅率計算其納稅影響數,作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由于在多數情況下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故又稱為債務法(liabilitymethod)。在這種方法下,先根據所得稅申報表計算出本期應付所得稅,然后根據預計轉回時的稅率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上述兩者之和為所得稅費用。資產負債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資產負債表上的遞延所得稅賬戶更富有意義。此法下,遞延所得稅負債代表未應付的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代表未來應收(即可節?。┑乃枚?,具有應付應收的性質,符合資產負債表定義,故又稱為資產負債表法。此法為美財務準則委員會第96號和第109號公告規定采用的方法。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提出了遞延法和資產負債法兩種方法。
由此可見,應交所得稅是按稅法規定得出,而暫時性差異則由會計制度規定得出,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之和。即所得稅費用是由稅法與會計制度規定的。
2企業所得稅與會計制度的差異比較
雖然稅法與會計制度聯系緊密,但也是有差異的。其中遞延所得稅就是他們差異的最好體現。
2.1價值記錄方面的差異
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當期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發生額的綜合結果,但不包括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用公式表示即為:
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
遞延所得稅的產生在于會計在記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上規定資產負債的價值的差異。
①資產。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某一項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其計稅基礎一般為取得成本,即企業為取得某項資產支付的成本在未來期間準予稅前扣除。在資產持續持有的過程中,其計稅基礎是指資產的取得成本減去以前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已經稅前扣除的金額后的余額。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在某一資產負債表日的計稅基礎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稅法規定已在以前期間稅前扣除的累計折舊額或累計攤銷額后的金額。
②負債。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用公式表示即為: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負債的確認與償還一般不會影響企業的損益,也不會影響其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為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但是,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企業的損益,進而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得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如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的某些預計負債。
2.2原則的差異
除了在價值記錄方面的差異,也有稅法和會計原則的差異的體現。
①權責發生制原則。稅法基本上是認可的,但權責發生制的采用會產生大量的會計估計,因此稅法在此方面持保留態度。當權責發生制與有利原則沖突時,稅法拋棄權責發生制,對一些是事項上的處理采用收付實現制。比如費用扣除等。
②配比原則。配比原則建立在權責發生制基礎上,用于何時卻用費用的原則。所得稅雖然基本認可,但做了很多限制,以防稅款流失。比如征稅時間與會計確認時間,計稅依據與收入計量上的差異,從而帶來費用配比上的差異。又比如稅前扣除時間,項目與會計上成本,費用的差異等。
③歷史成本原則。稅法對歷史成本原則持肯定態度。有時當會計制度放棄歷史成本原則,稅法會堅持歷史成本原則。比如在企業對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將公允價值作為其賬面依據。而稅法則不承認公允價值,規定仍以其初始成本作為計稅基礎。稅法與會計制度在歷史成本上的差異,帶來了大量的復雜的納稅調整問題。
④謹慎性原則。謹慎性的運用源于會計估計和不確定性。如果稅法認可謹慎性原則必然會減少或者滯后企業應交稅款,這樣就會給稅務部門帶來風險。而且會計計算中的謹慎性原則所確認的損失往往并沒有交易憑證,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這會讓稅務部門認為有避稅嫌疑,所以稅法上對謹慎性原則基本上持否定態度。
⑤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稅法并不認可這一原則。因為若按這項原則那么稅法上認定的項目就變成了其他業務,這些項目可能就不能計稅了。比如售后回購,按照實質重于形式要按融資進行處理,但稅法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要把它作為銷售和購入兩項業務分別處理。
3協調會計與稅法中的差異
長期以來,我國的會計制度主要是以保國家稅收收入的實現為目標。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會計國際化發展,穩健原則在我國會計制度中越來越重要,并有不斷發展的趨勢。會計制度在滿足投資者、債權人和政府需求方面的分歧正在進一步加大,國家只有根據對企業實際會計信息的獨立判斷,制定稅收補充規定的形式,對會計制度核算數據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才能保證稅收收入的實現。
二、我國稅務會計模式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現行稅務會計的關系模式,正在從原來的高度重合逐漸向分離模式轉變,與會計國際化發展方向一致。但目前我國的稅務會計還缺乏系統設計。
(一)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不同步
雖然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及其配套的《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但總體上,稅收制度改革仍然滯后于當前會計制度改革,由于新的經濟業務出現或會計政策變更之初,但稅務處理尚未做出具體規定,從而產生差異。因此新一輪稅制改革迫在眉睫,有些稅收政策急待明確。會計政策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謹慎性原則確認或有負債,但不可以確認或有收益來增加企業費用,減少企業利潤,但稅收政策沒有對此給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征納雙方容易產生爭議,且難以依法仲裁。
(二)納稅調整項目繁雜
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計算過程中要調整的差異事項涉及幾乎全部利潤表項目的確認,同時涉及各種會計業務。納稅調整復雜,核算繁瑣,有些差異就連稅務部門和專業稅務機構人員都不能正確操作,更別說納稅人。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如果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變動方向不一致,就會進一步使兩者之間的差異擴大。這時,如果強求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一致,必然會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導致兩者相互牽制,無法兼顧。
三、我國稅務會計模式的現實選擇對策
選擇稅務會計關系模式與國家的經濟體制、企業主要融資渠道、企業組織形式、法律制度及成本效益原則有很大關系的。因此不能盲目的追隨,要根據現實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稅務會計關系模式。
(一)從社會環境角度分析稅務會計模式的選擇
在稅務會計合一模式的國家中,必定經濟法律體系相當完備。而我國目前的經濟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稅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還要依據企業會計制度和準則。因此,在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形成一定差異的前提下,必然采用適度分離的模式無疑?,F今,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所有制結構多元化和投資主體分散化,要求會計制度能夠滿足資本保全和防范風險的需要;而政府為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要求稅收制度滿足及時、足額取得稅收收入的要求。因此,既要保證企業健康、良好的發展,又要保證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夠有效的實施,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必然要分離實施。經濟全球化趨勢也將促進稅務與會計在全球各個國家的逐步分離,促使企業強化經濟核算的同時進行合理的國際稅收籌劃,以保證獲取最大經濟效益。隨著我國加入 WTO,我國企業必須要掌握準確及時的會計信息并做出相應的信息反饋。這些都將推動我國稅務會計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我們應實行稅務會計的分離模式。但由于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不久,我國的法律體系是以成文法為主體,會計管理體制尚不能從根本上放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因此,目前我國稅務會計的關系模式還不能完全分離,既要正視稅務會計分離的必要性,又不能使兩者絕對分離,應該實行稅務會計適度分離。
(二)從成本效益角度分析稅務會計模式的選擇
企業是稅務會計信息的提供者,分離前后提供財務會計信息的成本差異很小,而分離前后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的成本則存在一些明顯的差異。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合一模式使得企業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的成本較高。我國企業的涉稅會計核算沒有形成獨立的體系,所得稅會計偏于理論,而新會計制度與準則一般又不對涉及的納稅問題做專門解釋,這使得企業在進行涉稅會計核算時缺乏明確的標準,導致成本的增加。在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分離的模式下,稅務會計有自己獨立完整的涉稅會計核算體系,企業進行納稅處理時遇到的難點基上都有明確的核算標準。企業在提供稅務會計信息時的成本會大為減少。企業又是信息最優先的使用者。在適度分離模式下,企業通過對財務和稅務會計信息的有效利用,提升管理效率、節稅和提高納稅信用等,從而帶來效益。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分離后各司其職,大大提高企業的稅務會計信息和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分離能增強企業的涉稅核算能力,有助于企業開展更多的、有成效的納稅籌劃,幫助企業避免不必要的納稅損失。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分離有利于規范企業的稅務會計核算,規范的稅務會計核算有助于企業正確納稅與誠信納稅,降低企業的成本,增加企業的效益。
四、結語
我國現階段企業稅務會計的分離,應選擇或建立一種在稅務會計“適度分離”的系統下的,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調整為核心的,旨在依據稅法正確確認和計量應付或應減免所得稅額的稅務會計。
參考文獻:
[1]萬蘭芳.稅務會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商情(教育經濟研究).2007(03).
【關鍵詞】稅務與會計;稅務籌劃;稅務管理
隨著我們國家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企業會計核算體系逐步趨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在大中型企業的執行已成為一種趨勢;同時近幾年新頒布的稅收法律、法規較多,如何做好稅務與會計的有效銜接,是多數企業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F代企業要求財務人員能夠做到稅務、會計有機結合,滿足稅務會計市場需要。稅務與會計管理者是企業的高級財務管理者,其主要職責:為企業做日常稅務核算,依法進行納稅申報,資料整理;及時了解有關稅收立法和稅務申報方面的調整及變化,調整企業納稅方式;分析研究相關的稅收法規,進行合理稅收籌劃,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納稅成本;處理企業的與稅務相關的突發事件;為企業協調與政府部門的工作關系。
一、處理房地產企業稅務問題應遵循的原則
1.企業經營理念。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服務社會大眾,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單位經濟效益。普通標準住宅的開發建設,一方面能夠滿足普通百姓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公司會計政策、會計核算體系目標及原則。(1)目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公允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準確進行會計計量,嚴格按照稅法規定計繳各項稅金;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和內部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和考核指標體系。(2)原則:企業會計準則對會計政策有許多強制性規定,在制定具體會計估算方法時,在不違背會計政策情況下,應充分考慮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盡量與稅法保持一致,以減少納稅調整事項,減輕會計核算工作量。
3.稅收籌劃方案制定原則。(1)先籌劃后實施,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經營理念進行經營,在稅法框架下選擇開發經營有利于企業發展的產業、產品,享受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先籌劃后實施,而不是在負有納稅義務情況下進行逃避。(2)守法原則,稅收籌劃以現行稅法為準繩,否則形成偷稅,將會給單位帶來損益。(3)成本效益原則,稅收籌劃應考慮成本效益原則,如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節稅效果不明顯時,得不償失,或承擔很大稅收風險,則該方案不可行。
二、企業稅務與會計具體做法
1.固定資產折舊。在制定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時,在不違背會計準則情況下,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法的具體規定,盡量與稅法保持一致。我公司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凈殘值率情況如下:
在沒有固定資產減值情況下,折舊費用就不存在納稅調整事項。
2.資產減值。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是企業會計準則的強制性規定,如果企業存在資產減值情況,必須按規定計提相應減值損失,年度所得稅匯算時進行納稅調整?,F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資產減值損失為計提的壞賬準備,可采用賬齡分析法按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期末余額計取。為減少該事項產生的納稅調整,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建立嚴格的售房款回收制度,獎優罰劣,確保售房款不跨年度;職工借款及時清理,事情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及時報賬,減少計提壞賬損失的基數。
3.收入核算。建立銷售臺賬,對《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與房產銷售備案表進行核對,按規定確認收入或預收賬款,確保及時確認納稅義務。
4.成本核算。為了計算不同項目、不同開發批次納稅所得,確保成本與收入相匹配,需要對不同項目、不同開發批次成本項目分別進行歸集。為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不同項目、不同開發批次設置輔助賬核算,輔助賬上相應項目一目了然。各項成本支出能分清具體項目的,直接計入相關項目,無法分清具體項目,按照合理的方法對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進行分攤。
5.二級及以下科目設置。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對企業稅前扣除項目規定較為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據實扣除);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開發貸款利息(單獨進行歸集和核算);銷售設施費(歸集后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三、企業稅務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部分稅收籌劃情況為:(1)營業稅:嚴格區分房地產收入項目和代收項目,代收項目取得授權單位票據,開具授權單位票據,不納入本公司收入,無需計繳營業稅。(2)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標準內普通住宅增值稅未超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在扣除項目基本確定情況下,銷售單價是影響增值額的決定因素。建立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開發成本和費用支出,合理確定商品房銷售價格,不以銷售收入最大化為目標,確保土地增值率不超過20%,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3)企業所得稅:第一,根據職工支出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保持在納稅調整水平之下;根據各年收入情況,合理統籌安排廣告業務宣傳費支出,減少納稅調整項目;建立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度,節約業務招待費開支,降低納稅調整比例;第二,合理控制貸款規模和貸款利率,使之完全符合企業所得稅扣除標準,減少納稅調整事項。(4)個人所得稅:對全體員工特別是銷售人員工資水平進行測算,績效工資較大時,可以在全年或幾個內適當進行平均,使員工每月實發工資大致相同,降低了個人所負擔的稅款。
四、企業稅務管理
(1)崗位設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重視管理工作,財務總監主抓財務稅務管理工作,對外與稅務部門溝通、交流,對內經常組織財務、銷售人員,通過外出學習、培訓或內部討論等方式,熟悉掌握稅收法規政策,提高有關人員稅水平;財務經理能夠勝任負責會計核算、稅款計繳、稅收籌劃等到工作,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未發生納稅糾紛;稅收管理員具體辦理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結繳工作,未出現納稅差錯。(2)在每個納稅期限內較晚期繳納稅款,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節約資金成本。
五、企業如何處理應對稅務稽查工作
(1)加強學習,熟悉和掌握與房產開發有關稅收法律法規政策,所執行稅收籌劃方案合理合法,有根有據。(2)建立與稅務部門良好的工作關系,把企業現狀與困難及時與稅務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取得相關人員理解。(3)據理力爭,擺事實,講道理,說服稅務人員相信本公司遵紀守法,不存在違法事實。(4)必要時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維持企業的合法權益。
六、稅務與會計的結合在企業稅務工作的作用及意義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重視稅務與會計工作,通過其制定恰當稅收籌劃,使公司平均納稅負擔率維持在較低水平,為提高單位經濟效益產生積極作用和重要意義,充分體現了稅務與會計結合的價值。
參 考 文 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
[2]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91號.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
【關鍵詞】稅法;財務會計;核算;差異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3)04-0098-4
一、稅法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的原因
(一)稅法與會計制度的目的差異。國家制定執行稅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并利用稅收這一重要的經濟桿杠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并有效保護依法納稅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與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出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其根本點在于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的可能性。
由于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與稅法的目的與作用的差異,兩者有時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做出不同的規范要求,如稅法為了保障稅收基礎不被侵蝕,在流轉稅法中規定了視同銷售行為作為應稅收入予以課征,而會計核算規范根據其沒有經濟資源流入而不予確認收入;為了宏觀經濟調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廣告費用只能在銷售收入的15%以內可以稅前扣除,將國庫券利息不納入計稅所得等,而會計上則根據核算規定據實計算損益。因此,企業必須依據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對經濟事項進行核算與反映,依據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
由于目的不同,企業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規定出現差異是不可避免的。在多數情況下,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關心的是企業收入情況、獲利的可能性、償還債務能力和資產的真實性,防止管理者虛夸利潤;而稅法的目的是防止企業少算收入、多計費用(或收出)、少反映利潤,少繳了多少稅款。企業的任何收入、費用項目或資產處理,如果稅法不加以明確限定,而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納稅,就可能導致各稅負的不公平,甚至會出現稅收漏洞,導致國家稅款的流失。
(二)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基本前提差異。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有: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會計核算對象的確定、會計方法的選擇、會計數據的收集等都要以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為依據。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目的不同使得兩者的基本前提也存在著差異。主要有主體差異、期間差異、工作要求差異。(三)稅法與會計制度所遵循的原則差異。由于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所服務目的不同,導致兩者為實現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原則的差異導致會計和稅法對有關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稅法也遵循一些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但基于稅法堅持的法定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公平原則、反避稅原則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則等,在諸如穩健或謹慎性原則等許多會計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有所背離。
二、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差異的必要性
由于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制定過程缺乏溝通與協調,導致上述我們討論的許多差異。而且,因為資本市場發展對會計制度制定的促進作用,使得稅法的改革滯后于會計制度的改革,這容易引起稅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時間性差異項目眾多,使得企業納稅調整非常復雜,不利于稅款的征收。根據上述的分析,會計制度與稅法由于規范的對象和目的不同存在無法消除的差異,因此,企業進行納稅調整是必要的,解決的途徑就是在制度層面上加強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作:稅收法規應借鑒會計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盡快彌補其滯后的一些規定,如稅收政策應從保護稅源,降低企業的投資風險,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對資產減值準備予以確認。當然,為防止企業計提秘密準備金,稅法可以對減值準備的計提比例加以明確,以保證稅源不至于流失。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義務,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交互宣傳,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制定者在制定相關法規時,相互協調、溝通是必不可少的。
稅法和會計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從當前我國財務會計人員實際水平和稅務管理的現狀出發,必須認真考慮降低企業財務核算成本和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特別是目前我國的會計制度許多方面也處于探索之中,不可能完全按照規范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要求去界定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區別在于確認收益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以及費用的可扣減性。為了正確地體現稅法與會計的目標、降低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降低財務核算成本,有必要對會計制度與稅法進行適時的協調。
三、稅法與財務會計在主要業務上的差異分析
(一)收入的差異及分析。收入是經濟學、會計學和稅法的重要概念。一般來說,經濟學認為,收入是指期初與期末財產價值的變化或各種消費權力的市價,體現為“凈增值觀”;會計學認為,某一時期內所得等于該期間內一切完成了的交易所實現的收入減去取得這些收入而消耗的成本費用。會計上收入概念以完成了的交易為基礎,體現了“交易觀”;稅法中的收入概念以經濟學為基礎,但基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稅收收入的均衡性,保證公平、防止避稅等原則考慮,在收入的“實現、完成”程度的判斷上與會計有所差異。
收入確認的原則不同。會計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和潛在的投資者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的變動情況。因此,會計核算要遵循客觀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和謹慎性原則,注重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不僅僅是收入法律上的實現。
稅法的目的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所獲得的經濟收入進行測定,從而對此課征一定量的稅收,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滿足政府實現經濟和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稅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則和確保收入的原則,注重界定和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具體而言:一是會計制度和稅法雖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則,但兩者是有區別的。前者是從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角度,確認收入與成本的配比。后者是從保護稅基、公平稅負的角度對有關成本、費用和損失加以規定。二是會計上強調收入的重要性原則,而稅法不承認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不論其業務事項是否重要,也不論其涉及金額的大小,一律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稅收入和應稅所得。
收入確認的條件差異。會計制度規定,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包括經濟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計量的可靠性。而稅法應稅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則根據經濟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備,是否取得交換價值,強調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索取價款的憑據。
會計收入與分稅種的應稅收入不同。企業會計制度為便于不同行業會計信息的比較,按經濟業務的性質劃分會計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和補貼收入。而各個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與會計收入不對稱,不同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會涉及不同稅種的應稅收入,如工業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企業會計核算時,按會計分類確認并計量會計收入,納稅人按照各稅種的應稅收入的規定計稅。
收入確認范圍的不同。企業會計制度對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提出了明確的確認標準。稅法規定,企業應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可見,稅法確認的收入范圍要大于會計制度確認收入的范圍。稅法確認的應稅收入不僅包括會計收入,還包括會計上不做收入的價外費用及視同銷售。稅法的規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稅負和征管上的需要。
收入確認時間的不同。會計制度規定只要符合會計上的確認收入的條件,當期就要確認收入。稅法上一般在納稅申報表中反映確認應稅收入,對應稅收入的時間按不同的稅種做出不同的規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都分別規定了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
(二)成本費用的差異及分析。銷售(營業)成本。會計學上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一般來說,成本是對象化的費用,即能夠直接計入某一對象中的費用為成本,不能直接計入某一對象中的費用則為期間費用。稅法規定的稅前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基本相同。但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是指申報納稅期間已經申報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成本。只有銷售出去,并在申報納稅期間確認了銷售(營業)收入的相關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報扣除;為了準確計算銷售(營業)成本,企業應將全部制造成本在在產品和完工產品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企業的產品制造成本可采用簡單法(品種法)、分批法(定單法)或分步法等方法進行計算。為了準確計算稅前扣除的成本,必須對間接成本進行合理的分配;存貨成本的確定。會計制度規定,采用實際成本法核算存貨成本時,存貨發出時的成本計價方法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后進先出法的使用作了限定,即除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一致的,一般不得采用后進先出法;存貨跌價損失。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貨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應按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記入管理費用,如己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存貨的價值以后又得以恢復,或者對存貨進行處置,再反向沖回。會計上這樣規定,是為了準確真實地反映存貨成本,防止企業資產價值虛增,是謹慎性原則的恰當運用,而從稅收角度講,存貨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并沒有進行處置,即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而形成損失并沒有實現,如果允許在稅前扣除存貨跌價準備金,其結果是將企業沒有實現的損失進行了扣除,不符合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因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應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工資薪金支出。工資薪金是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會計上“工資總額”包括六大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對企業應付給職工的工資,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镀髽I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工資的定義比會計的規定有如下不同,一是范圍不同,稅收上對工資薪金定義為納稅人支付給有任職與雇傭關系的職工的全部支出,其口徑比會計上工資總額的口徑有所擴大。二是扣除標準不同。企業年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準=該企業年任職及雇用員工平均人數×當地政府確定的人均月計稅工資標準×12。我國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有一個歷史沿革的過程,無論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原則看還是從國際稅收慣例看,對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稅前扣除進行限制都是不合理的。許多企業合理的工資支出得不到扣除,不利于內外資企業平等競爭,因為外資企業的工資支出是據實扣除的。因此,企業所得稅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改變現行對工資進行限額扣除的政策,而是實行據實扣除。但對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全額扣除并不意味著對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放任不管,因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任何費用支出,如果沒有合理性的標準限制,企業都可能利用這些項目避稅。稅務機關對工資管理的重點要由對企業發放的工資數額進行控制轉為對工資真實性的審核。
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與稅收處理,其差異主要表現在,一是固定資產的計價,二是固定資產的折舊,三是資產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執行。這一規定賦予了企業自主選擇折舊政策的權力。并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線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
企業所得稅規定采取簡易分類法,將固定資產分成五大類,按直線法進行折舊。最低折舊年限為: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對于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受酸堿腐蝕、超強度使用的固定資產;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固定資產可收回的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營業外支出。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沖回。
稅法上對固定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將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一次性轉入營業外支出,并且注銷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稅收上按財產損失處理,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在稅前扣除。
會計上要求企業提取減值準備主要基于謹慎性原則考慮,要求企業估計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防止企業虛增資產價值,稅法不允許扣除各項準備,主要是考慮:一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遵循真實性原則,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扣除,潛在的損失只要沒有實現,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二是由于市場復雜多變,稅法上難以對各種準備金規定一個合理的比例,各行業因市場風險度不同,如果規定按不同比例提取會導致稅負的不公平。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方面的費用。業務招待費是和企業取得應稅所得有關的支出,會計制度規定可據實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稅法規定有具體的扣除比例:(1)全年銷售(營業)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凈額的5‰;(2)全年銷售(營業)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開辦費。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中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I建期是指企業自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稅法規定,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營業費用:傭金支出。企業在推銷商品或勞務的過程中,可以向中介人支付必要的傭金,這是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須的正常的支出。會計制度規定可直接在營業費用中列支。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傭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但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合法的真實憑證;(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財務費用(借款費用):借款費用是指為企業經營活動的需要借入資金而承擔的利息性質的費用,會計上對借款發生的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稅法規定:屬于資本的利息不得扣除。企業的所有者在企業注冊資本范圍內以貸款名義投入企業的資本(或稱股東借款)的利息不得扣除。對于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借款利息,屬于資本性支出,必須予以資本化,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在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當期扣除;稅前扣除利息的標準。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款額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為防止弱化資本,對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罰息的扣除。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借款,銀行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調整稅法與財務會計差異的方法
(一)把握好稅法與財務會計的合理差異度。稅法與會計制度差異的存在是不可更改的事實,但可以采取協調差異的方法以盡可能減少對實現稅法與會計目標影響,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應盡可能趨同;差異應能用申報時納稅調整的方法處理。在具體的把握上應做到:任何稅法與會計的差異,不應該導致納稅人不得不為資產等項目設置不同的賬簿。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的差異,對于納稅人而言,只是增加了價外稅項或銷售稅金及附加。納稅人只要設計專門的賬簿反映進項、銷項稅額或產品銷售稅金以可以了。所得稅差異,特別是涉及資產計價、折舊等問題,如果協調不好,企業可能不得不設兩本帳。對于稅法與會計在資產計價等方面的差異,應控制在通過“納稅影響會計法”,增加“遞延稅款”賬戶來反映,不需要對各項資產設置兩本賬。基本業務的政策應該盡可能減少差異。例如,稅法與會計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基本業務確認收入的時間規定應該盡可能保持一致。如果基本業務的政策不一致,差異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財務核算成本和納稅成本將是巨大的。
(二)稅法與財務會計的差異調整應采用的具體方法。 企業在實際處理差異中必須堅持的兩個原則: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都應嚴格遵循《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與記錄,不得違反會計制度。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要求進行,如會計賬務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應按照稅法的規定,采用相應的方法調整,完成納稅義務。對于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額,在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的同時,不應改變會計處理和賬簿記錄,但可以依照稅法進行納稅調整處理。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規定的不同,出現差異是正常的,企業在實際處理差異中必須做到堅持以上兩個基本原則。
區別不同稅種進行處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涉及的稅種數量眾多,應根據其不同性質進行處理:(1)企業涉及的流轉稅及附加稅均應為按月稽征,企業在處理差異時,應采用當期處理差異的方法,即發生差異的當期(當月)即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本會計期間(當月)完成納稅義務;(2)企業所得稅一般按年結算,在年度終了后才能計算繳納,所以一般不需要在發生相應差異時的本會計期間(當月)進行處理,而是采用年末納稅調整方法處理。
根據具體差異的不同性質,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不同,從而導致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所得之間產生差異,即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在僅存永久性差異的情況下,按照稅前利潤加減永久性差異調整為應稅所得,按照應稅所得和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
時間性差異是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時間性差異的基本特征是某項收益或費用和損失均可計入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但計入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的時間不同。針對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在會計核算中可以采用兩種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即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
應付稅款法。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均在當期確認所得稅費用。這種核算方法的特點是,本期所得稅費用按照本期應稅所得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即本期從凈利潤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等于本期應交的所得稅。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金額均在本期確認所得稅費用,或在本期抵減所得稅費用,即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與本期發生的永久性差異同樣處理。也可以是說,不管稅前會計利潤多少,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是均應按稅法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調整為應稅所得,再按應稅所得計算出本期應交的所得稅,作為本期所得稅費用,即本期所得稅費用等于本期應交所得稅。
納稅影響會計法。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應交的所得稅和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金額的合計,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將本期產生的時間性差異采取跨期分攤的辦法。
在具體運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時,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法,即遞延法和債務法。在采用遞延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征稅時,不需要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但是,在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原所得稅稅率計算轉回;在采用債務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應當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在轉回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轉回。
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在會計處理方法上摒棄了應付稅款法和遞延法,并在《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中采用了暫時性差異這一概念,規定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法(前述債務法屬于收益表債務法)。
資產負債表法的基本原理是企業所得稅費用應當以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當稅率變動時,必須按預期稅率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余額進行調整。在這種方法下,企業的收益應根據“資產/負債觀”來定義,所得稅費用的計算也是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確認出發,加以計算倒推出來的其計算公式如下: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我認為與損益表債務法相比,資產負債表法有如下優勢:第一,損益表債務法注重時間性差異,資產負債表法注重暫時性差異,而暫時性差異比時間性差異范圍更廣泛。因此,損益表債務法揭示的差異范圍窄小,而且也無法恰當地評價和預測企業報告日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現金流量。第二,損益表債務法“遞延稅款”的借方余額和貸方余額分別代表預付稅款和應付稅款,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一個獨立項目反映;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采用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概念,將“遞延稅款”的外延大大擴展,從而更具現實意義。第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將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分別進行處理和披露,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加詳實明確,更易于理解和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
稅法與會計制度間差異的理解和具體操作對于廣大財務人員和稅務工作者而言是一項極其復雜的業務。我在前文中已經介紹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其各自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則有所不同,兩者之間差異必將長期存在,這是我們所必須面對的現實。具體分析了稅法與財務會計在確認收入、成本費用等方面各自的規定和特點,并且詳細說明了當前以及在新會計準則頒布后,處理二者之間差異的具體原則和方法。
總之,在新的形勢下,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得不到解決只會增加納稅人遵從稅法、會計制度的成本,加大廣大財會人員和稅務工作者理解執行具體政策規定的難度。所以解決問題的途徑就是在制度上的安排——在制度層面上加強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作:一是稅收法規應借鑒會計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盡快彌補其滯后的一些規定;二是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義務,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交互宣傳,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制定者在制定相關法規時,要進行必不可少的相互協調和溝通。我們還要進一步借鑒國外的經驗與教訓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從財務會計的角度出發,對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各個方面的差異進行進一步分析,不斷研究二者主要差異及處理方法以及在財務會計的日常處理過程中所會遇到一系列的問題,不斷對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差異進行協調,探索逐步縮小和消除差異的處理方法和渠道。對不斷完善我國財務會計與稅法差異提出了更多具有建設性的意見與建議。
【參考文獻】
[1]賈麗.談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處理[J].理論界,2006,1(10).
[2]習鳳菊,李軍訓.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對傳統利潤的影響分析[J].西安工程科技學院學報,2006,5(3).
[3]何宏斌,王有元.企業會計與稅法差異之比較[J].安陽工學院學報,20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