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8 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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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制,法人所得稅法,稅制改革
稅收制度是一國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經濟運行機制和企業制度的改革,稅收制度也要相應變革。企業所得稅制是我國稅制的主要內容之一。要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使不同所有制企業在稅收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必須對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進行全面改革,建立統一、公平、規范與簡明的法人所得稅制。如何實現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全面改革成為當前需要深入研究的緊迫課題。
中國企業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目標
我國1994年的稅制改革,將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制改革取得了較大成效,但尚未達到改革的目標?,F行的中國企業所得稅制還存在諸多問題與缺陷。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制本身存在的問題
第一,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制使公有制與非公有制企業之間存在差別待遇,不適應企業組織法律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構建?,F行不同“身份”的企業之間稅負不一致的所得稅制,不符合稅收中性原則,導致企業選擇經營組織形式更多地受到稅收政策導向的左右,而不是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在我國目前企業制度進行根本改革,企業合并、分立等改組日益頻繁的情況下,這種稅制阻礙了我國企業根據現代企業制度進行規范改組的進程。
第二,內資企業所得稅立法層次低,不符合我國《立法法》第8條關于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規定;同時也不符合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法定主義之“法”,僅指法律,即最高權力機關所立之法,而不以法的其他形式來規定稅收,這也是各國通行的慣例。因此,我國現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仍然以行政法規為表現形式,已不合時宜。
第三,大部分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界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另一部分必須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或總公司、總行等為納稅人,使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獨立法律地位界定標準不統一,造成納稅人認定上的復雜和混亂。
第四,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權利義務規定不明晰。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在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對于在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過程中,納稅人的一些特殊權利義務,應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專門規定。但是,這些關于納稅人的特殊權利義務的規定,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缺失。
第五,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過重。據統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2%左右,而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為25%左右,兩者相差懸殊。這不利于塑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二)“兩稅”并存所帶來的問題
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設計了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皟啥悺辈⒋姹M管在當時是必要的選擇,但今天看來問題不少,弊大于利。
第一,兩套稅制在稅基、稅率、稅收優惠等方面不統一,這種不規范的所得稅制度,既與國際慣例相去甚遠,又不利于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同時也不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第二,兩稅并存,內外資企業享受待遇不同,給納稅人避稅和偷稅提供條件。由于外商投資企業享有很多內資企業無法享受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假合資、假合作的情況,許多內資企業搖身一變成為外資企業,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改變身份而少繳所得稅款+這與立法目的相沖突。
第三,兩稅并存,不符合稅法公平原則和稅收中性原則,不利于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無論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都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企業之間的競爭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應該是在同一法律、同一社會經濟環境中競爭。因此,企業必然要求公平稅負,有一個平等的競爭環境和均等的競爭機會。我國稅法給予外商投資企業過寬的稅收優惠,實際上是對內資企業的一種歧視,有悖于稅法的公平原則和稅收的中性原則。
第四,兩稅并存,加大稅收成本,降低征管效率,不符合稅收效率原則。由于兩套稅制在規定上有許多不同之處,如稅基的確定、稅率的適用、優惠的不同等方面,征管部門對不同類型的企業適用不同的稅收法律,必然降低效率。
第五,兩稅并存,不符合WTO規則和國際通常做法。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所得稅法,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這不符合世界各國只將企業區分為居民與非居民納稅人的慣例。
縱觀世界各國,尤其是WTO的成員國,都采用國民待遇原則,對本國企業和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一視同仁,都適用統一的公司(企業、法人)所得稅法。只是規定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而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趦啥惒⒋嬖斐稍S多弊端,應當合并兩稅,確立以統一、公平、規范、簡明的法人所得稅為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
國外企業所得稅制不同模式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
現代稅制結構中,所得稅制占有最重要的地位,發達國家一般以所得稅為主體稅類,發展中國家所得稅制的內容和地位也日益提高。企業所得稅作為所得稅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國外的稅收法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從大多數國家對企業所得征稅的稅種來看,多數國家為“公司所得稅”(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等),有的國家為“法人稅”(如日本、德國),也有國家稱之為“企業所得稅”(如意大利),我國臺灣省將其稱為“營業事業所得稅”。
國外的公司所得稅按歸屬的程度和對已分配利潤是否適用低稅率而劃分為3類,即古典制、歸屬制、分率制或稱雙率制[1](p23)。
第一,古典制。即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潤都要繳納公司稅,支付的股息不能扣除,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必須作為投資所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古典公司稅制意味著對已分配的利潤(股息)存在經濟雙重征稅。
第二,歸屬制。將公司所支付的稅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歸屬到股東所取得的股息中。它是減輕重復征稅的有效方法,分為部分歸屬制和完全歸屬制。部分歸屬制是將公司稅的一部分看作是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源泉預扣,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將這一部分預扣的稅款作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來,加在其應稅所得中,在算出其總的稅負后,再抵免此預扣額。完全歸屬制,是指公司稅全部歸屬到股東身上,即將全部公司所得稅看作是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源泉預扣,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將這部分預扣的稅款作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來,加在其應稅所得中;而在算出其總的稅負后,再抵免此預扣額。
第三,雙率制。指對公司已分配利潤和
保留利潤按不同稅率課征的制度。由于雙稅率制下仍然涉及有無歸屬性稅收抵免問題,故雙率制又可分為雙率古典制和雙率歸屬制。雙率古典制,就是指不存在歸屬性稅收抵免而分率課征的稅制。雙率歸屬制,就是指存在歸屬性稅收抵免而分率課征的稅制。
不同的國家采用的公司稅制不同,而且一些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公司稅制也不同。究竟采用哪種稅制模式,應視各國的國情以及經濟發展的要求而定。國外的稅制模式及其成功的改革經驗值得我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時借鑒,這樣可以節約立法的成本,少走彎路。具體如下:
第一,正確界定法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多數國家的公司所得稅法都將法人作為公司所得稅法的納稅人,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這點值得我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時借鑒。畢竟投資人對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債務負有不同的法律責任,法人團體的投資人對法人的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此時,法人團體與投資者在所得稅法上應視為不同的主體,分別繳納所得稅;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其投資者對該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稅法上不應將非法人組織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只是對其投資者的所得課稅。
第二,立法時,將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系統考慮。國外的公司所得稅制劃分為古典制、歸屬制以及分率制(雙率制),正是基于對公司利潤征收公司所得稅后是否還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征收而劃分的,即是否對公司利潤重復征稅。國外解決對公司支付的股利在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上被征收的基本方法是將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一體化[1](p320)。因此,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聯系非常緊密。
雖然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課征,理應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況下,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雖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卻以同一對象征稅,因而發生重疊交叉,出現重疊征稅。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這種重疊征稅的現象,也是我國在進行所得稅制改革、選擇稅制模式時應該考慮解決的問題。盡管在理論上,國外有人主張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完全一體化,即廢除公司所得稅法,把全部的公司利潤都放到個人層次上課征所得稅,只對股東所得征稅,但是,這種方法在政治上很難行得通,而且還會導致新的避稅,因此,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國家考慮采用這種方法。我國在立法時,也應權衡利弊,不應為了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而犧牲國家的稅收利益。
法人所得稅作為稅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其改革不能孤立進行,必須與其它經濟改革和稅制改革相配套和協調。而個人所得稅作為所得稅體系中的一個稅種,與企業所得稅關系更為密切,將二者綜合考慮,可以使所得稅體系完整、系統、協調。
第三,降低稅率,拓寬稅基。在上世紀80年代的世界性的稅制改革浪潮中,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所得稅改革都呈現出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的特點,降低公司所得稅率的國家,并沒有因為稅率降低而減少公司所得稅的收入,因為它們在降低稅率的同時,增加了應稅的所得項目,減少了準扣項目。我國在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以后,也要注意在稅率的設計上不應超過目前的33%的稅率,應趨于較低的稅率,但同時不應因為稅率降低而減少國家的稅收。一方面,要擴大應繳納法人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另一方面,要參照國際慣例,嚴格稅收支出,減少或取消一些準扣項目。
第四,規范稅收優惠。在很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以公平為價值取向,因而稅收優惠政策統一、透明。在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多而復雜且極為不規范,有行業優惠政策、區域優惠政策,有區分經濟性質的優惠政策,此外還有大量的臨時性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破壞了公平稅負的原則,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在法人所得稅立法時,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稅收優惠政策,以較高的法律層次來規范、統一稅收優惠。但稅法中應只規定優惠政策的原則、重點和方法,至于優惠政策的具體對象和內容應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和產業政策的需要依據法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原則、重點在實施條例中確定。
中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應選擇法人所得稅制模式
(一)合并兩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所得稅制
在選擇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立法模式時,除了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還應遵從國際慣例。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制,應采“法人所得稅”的名稱。這是因為:
第一,法人作為兩稅合并后的納稅人,其概念科學并易于認定。相比“企業所得稅”,“法人所得稅”將法人作為該稅的納稅人易于認定?,F行法律規定以企業是否“獨立核算”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條件,所謂獨立核算,其標志是: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核算盈虧?!?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對納稅人的確定作了補充規定: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這導致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模糊不清。法人這一概念,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如在我國的《民法通則》第36條、37條對法人的概念及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法人概念比企業概念、公司概念涵蓋面廣。若采用“企業所得稅”這一名稱,則無法涵蓋一些從事營利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若采用“公司所得稅”這一名稱,適用的主體范圍則更狹窄,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我國的很多企業法人不具備公司形態,這樣就會將不具備公司形態的企業法人排除在納稅義務人范圍之外,不符合我國國情。采用“法人所得稅”則可以很好解決前述兩個名稱的不足,不僅將企業法人(無論是否具有公司形態)作為該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包括了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法人是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法人的責任與其投資人的責任相分離,法人可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法人稅制是許多國家成功經驗的總結。法人#公司$所得稅歷經兩百年的發展,成為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重要稅種之一,各國所得稅制度都已較為完備和成熟。因此,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過程中,在立足中國實際的前提下,注重借鑒各國所得稅制的成功經驗,使新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基本適應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要求。
(二)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選擇的模式
從現階段的情況看,我國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根據法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同而分別采用古典制或雙率古典制,即古典制和雙率古典制并存。具體設計為:法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按15%比例稅率征稅;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對于不分配的利潤按30%的比例稅率征稅,對于欲分配給股東的利潤則按25%的比例稅率征收。之所以選擇這種模式,原因是:
第一,采用這種模式,可以很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萬元以下的納稅人,適用較低的稅率,而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
以上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體現所得多者多繳稅,所得少者少繳稅的原則,以體現量能負擔原則。
第二,采用這種模式,可以比較好地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在采用古典制的場合,按15%的比例稅率征稅,本身稅負較輕,即使稅后利潤分配給股東,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稅負也較輕;在采用雙率古典制的場合,區分未分配利潤與已分配利潤而適用不同的所得稅率(即對已分配利潤適用較低的稅率),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
第三,采用這種模式,符合我國的現有的征管水平,可操作性強。古典制與古典雙率制操作簡便易行,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稅收征管執法水平普遍偏低的情況。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采用單一的比例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般而言,財務核算都比較健全,對于分配利潤和不分配利潤劃分清楚,根據真實的財務資料對不同的利潤適用不同的比例稅率。這樣不會加大稅收征管的成本,是一種現階段符合我國國情的切實可行的辦法。
中國法人所得稅立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為標準確定納稅義務人
雖然在有些國家的公司稅法中,規定公司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不只是公司,還有合伙企業和獨資經營企業,但是我國法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應該為企業法人,不應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參照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將非法人企業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對其投資人(或所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按其歸屬所得課稅。如德國所得稅法規定,只征收所得稅(只對個人所得征收)和法人稅,法人稅規定納稅人為具有法人資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聯合保險公司、財團、營利性公共團體及其他民法上的法人,但無限公司和合伙組織等非法人組織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其所得應分配給其成員,在其成員名下征收個人所得稅或法人稅[2].
但我國在設計法人所得稅法的納稅義務人時,有兩種特殊的主體需要加以考慮:一是在中國設有常設機構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從境內外取得的與常設機構有密切聯系的其他所得或不設有常設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二是從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分配所得的外方合作者,這兩類主體也應該按照我國法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法人所得稅。
(二)稅率的設計
稅率形式的選擇。從各國采用的情況來看,法人所得稅稅率形式大致有單一比例稅率型、分類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型,它們各有優缺點,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根據我國國情,應該采取比例稅率的形式,這樣既可以比較直接地反映橫向公平原則,又能較好地體現縱向公平原則,同時也貫徹了效率優先,量能負擔的原則[3].
稅率水平的確定。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要綜合以下因素:在對世界上各個國家稅率比較的基礎上,尤其是與周邊國家比較的基礎上進行設計,保持與周邊國家稅率相當或略低水平;從調節經濟的效用出發,保證所得稅收入的適度水平,應在“寬稅基、低稅率、高效率”的目標下,合理設定稅率水平,保證并加強所得稅的調控能力;要從實際出發,考慮政策的連續性、前瞻性和財政、企業的承受能力;還要考慮到我國的稅制結構。因此,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該根據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同而不是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不應一刀切全部適用同一比例稅率。具體設計如前所述:
第一,古典制。適用古典制的情況是,納稅人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滿10萬元,法人所得稅稅率為15%.這種稅率只適用于利潤水平低的納稅人(而不是規模小的納稅人)。
第二,雙率古典制。法人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對于不用于分配的利潤適用比例稅率30%;對于分配單個股東的利潤,適用25%的比例稅率。雖然法人所得稅是古典制和雙率古典制并存,但就特定的納稅人而言,在繳納法人所得稅時,或適用古典制,或適用雙率古典制完全視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定。另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上述所得,法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三)應稅所得的確定
法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應該是凈收益。各國稅法一般都有確定稅基的具體規定。通常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1)應當計稅的收入項目;(2)免于計稅的收入項目;(3)準予扣除的費用項目;(4)稅收的優惠政策。我國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在確定稅基時,也要綜合上述4項內容,從法人總的收入當中,扣減免于計稅的項目、準予扣除的項目及上期虧損,以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稅收優惠
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稅仍然應該保留稅收優惠的政策。在確定稅收優惠政策時,應當建立產業政策導向與區域發展戰略導向相協調的所得稅優惠機制。對外商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應將過去的全面優惠變為特定優惠。
當前對稅收優惠政策如何調整存在一些片面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一是認為要根據WTO對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全面取消對外資的稅收優惠;二是認為要取消區域性的稅收優惠,中西部也不例外,對中西部的支持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和公共財政支出來解決[4].這些看法未免有些極端。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法,應規范和優化稅收優惠政策,而不是全盤取消。當然,稅收優惠應最大限度地給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優惠的程度要從國情出發,結合整體投資環境來考慮。
從優惠的具體措施上來看,應盡量避免直接優惠方式,而應多采用間接優惠方式。從過去的實踐看,減免稅的直接優惠措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它以犧牲國家即期的稅收收入為代價,還要受相關國家稅收制度的制約,如稅收饒讓條款、資本輸出國稅率高低、稅收管轄權、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的辦法等因素的制約,難以使外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資者母國的政府。因此,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法應多采用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和國際慣例的間接優惠措施,如稅收抵免、虧損結轉、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再投資退稅等,這些措施不受國際稅收因素的制約,能真正達到使投資者直接受益的稅收優惠目的。
參考文獻:
[1]各國稅制比較研究課題組,公司所得稅制國際比較(J),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
[2]李青,關于完善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法的思考(M),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