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精品范文 > 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及對策
時間:2023-09-18 17:06:20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及對策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由于電子商務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和隱匿性的特點,從而引發一系列重大稅收問題,主要表現在:
1、稅收征管無帳可查。各國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憑證、帳簿和報表的審查,由于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越來越多地出現無紙化操作,而這些電子憑證又可以輕易地修改,不留下任何痕跡、線索,這使稅收征管稽查工作失去了基礎,稅務部門無帳可查。再加上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利用超級密碼掩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搜集信息更加困難。
2、常設機構的概念受到挑戰。按國際規范,只有在某個國家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才能由該國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征稅。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因特網的出現,使許多國內消費者或廠商可以通過因特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本國出現,因而不能對外國銷售商在本國的銷售和經營征稅。本國銷售商向外國銷售產品和勞務,當然要對其銷售行為征稅,但是,涉及到出口商品和勞務的稅收優惠、出口退稅等問題,同樣不好解決。
3、有形商品、勞務、特許權的區別變得很模糊。例如,銷售一本書,承載媒體是紙張,如果把這本書制作成光盤,那么實物形態就發生了變化,適用的稅目就有所不同。在稅收管理上,顯然書籍容易征稅,而對銷售的光盤征稅難度就大了。在因特網上,連光盤都不買,只要下載就行了,而且還可以復制,這種交易所得更象特許權使用費。具體情況應如何界定比較困難。
4、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一般而言,稅收管轄權的范圍是一個國家的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范圍。世界各國實行的稅收管轄權并沒有統一的標準,但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管轄權代先的原則。自從電子商務出現以后,各國對收入來源地的界定發生了爭議。美國等發達國家要求加強居民稅收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為了本國的利益,大力要求加大本國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范圍。
5、納稅人避稅更容易。國際互聯網的高流動性、隱匿性嚴重地阻礙稅務部門獲取征稅依據。美國財政部有關電子商務的白皮書提出了電子商務中幾個影響征稅的特點:(1)消費者匿名;(2)制造商隱匿其住所;(3)稅務部門讀不到信息無法掌握電子交易情況;(4)電子商務本身也可以隱匿。另外,企業可在國際互聯網上輕易變換其站點,這樣任何一個企業都可選擇低稅率或免稅的國家設立站點,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二、國際上對于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兩種代表性意見
1、美國關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觀點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1)稅收首先要做到中性,既不扭曲也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政策要避免對商務形式的選擇發生影響;(2)保持稅收政策的透明度,現行國際稅收原則還不夠透明,有待進一步改進;(3)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應與美國現行稅制相協調,并與國際稅收基本原則保持一致;(4)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應該通過對某些概念、范疇重新加以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5)以居民管轄權取代收人來源管轄權。
2、與美國主張不開征新稅的原則相反,有些專家主張開設新稅,以避免網上稅款的流失。1994年,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频聽枠嬎剂艘环N被稱為“比特稅”(Bit Tax)的方案,后經荷蘭教授盧。蘇特正式提出,其主要做法是對全球信息傳輸的每一數字單位征稅,如對數據搜集、通話、圖像或聲音傳輸等的征稅。反對者認為對所有數字信息不加區別地征稅將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即便如此,這一方案仍有其積極的一面。可以為解決互聯網涉稅問題提供了有效的嘗試。
總的來說,目前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問題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各國仍在繼續加緊研究和協調之中。如果發展中國家不能形成自己的方針政策,由美國等發達國家牽著鼻子走,其結果必將導致本國的經濟利益遭到嚴重的損失。
三、我國應采用的相關稅收原則及對策
由于軟、硬件環境和信息基礎設施的先天不足,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尚處在萌芽階段,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為了縮短與發達國家間的差距,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我國應在鼓勵、扶持的思想指導下,制定如下征稅原則:(1)稅收中性原則。即在有形交易和電子交易間應平等對待經濟上相似的收入。征稅應不影響企業對市場行為和貿易方式的選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2)適當優惠原則。我國電子商務還處在啟蒙階段,為了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發展,鼓勵企業上網交易,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應暫時采取優惠政策,不加征新稅。(3)稅負公平原則。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只是交易方式不同,本質上都是交易雙方買賣商品的商務活動。因此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
電子商務的出現,給稅收征管及稅收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國應在借鑒外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分階段采取以下措施:近期對我國的電子交易暫不加征任何形式的新稅,并隨時注意電子交易市場的動態,正確引導其發展;同時,加緊電子申報納稅的試點,發現問題,積累經驗,逐步推廣。具體可嘗試采取以下若干措施:
1、進一步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刹扇【用窆茌牂嗯c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轄權傾斜。國際現行稅收管轄權基本呈現兩種格局: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由屬人原則確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發展中國家則采用由屬地原則確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隨著電子貿易的快速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但從保護本國經濟利益出發,發展中國家一時很難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了與國際稅收接軌,發展中國家應逐步適應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爭取更多的利益。
2、對電子商務實行優惠稅率,并建立單獨的核算體系。電子貿易能夠為企業節約資金,降低成本,帶來直接經濟效益,因此應當鼓勵和扶持,適當給予稅收優惠。為便于稅務機關核查企業申報是否真實,要求企業必須對網上進行的交易單獨核算,否則不給予優惠。
3、加大研究經費和技術力量的投入,盡快開發出一種實用有效的電子稅收系統,為電子商務的有效征稅提供技術上的保障。開發出的電子系統應當功能強大,操作簡單,并且能夠存儲文件表單,可以輕松完成無紙征稅。
4、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企業上網交易創造有利條件。如果網上交易只有賣家沒有買家或者買家很少,企業不愿意上網,因此首先應保證企業上網之后有足夠的銷售空間,這樣才能吸引企業加入進來。為了鼓勵企業上網交易,應盡量少征或不征新稅。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稅收征管 稅務稽查
一、問題提出
電子商務作為代表信息時代先進生產力的商務方式,其技術和思想正以驚人的速度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但與此同時,由于電子商務具有虛擬化、數字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電子化等特點,對原有的稅收法律制度和稅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出現了許多法律的空白和焦點。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成為近年來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了世界經濟增長,成為稅收的潛在增長來源;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法律制度提起了挑戰,對納稅主體、客體的認定以及納稅環節、地點的確認均陷入了困境,根據傳統貿易方式運作需要而制定的各國稅收制度已經不能滿足信息時代的需要。因此,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與政策己成為每一個國家都必須面臨的重要任務。
二、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對稅法的稅收法定、稅收中性,以及稅收公平等原則造成了沖擊,威脅到了各項稅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其次,電子商務也對我國的稅收管轄權提出了挑戰,使得以 “常設機構”原則為基礎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受到沖擊,影響了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效果,進而威脅到國家的稅基。再次,電子商務也影響到稅法的各構成要素的實施。傳統稅法體系中的納稅主體、課稅對象、納稅地點和納稅環節等稅收要素在面對具有虛擬性、跨國性、無紙化和直接性的電子商務時倍顯疲態,出現了各種征稅盲點。最后,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法也造成了不小的沖擊。稅收征管是各項稅法制度實施的必經環節,稅款的足額高效征收才是我們制定各項稅法制度的終極目的。因此,要解決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就必須盡早解決電子商務對稅務登記、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等稅收征管制度的影響問題。
三、完善電子商務的涉稅法律對策
1.建立電子商務登記制度
針對電子商務網上經營的特點,必須對其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要求所有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在辦理上網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取得專門的稅務登記號,作為其身份的識別代碼,并將該號碼顯示在納稅人所經營的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網站的訪問者可以憑此查定網站的合法性后再進行交易,也便于稅務機關掌握網上交易的情況。稅務部門要設立專門的網站或電話供公眾查詢,并鼓勵其舉報“無證”經營的網站,借助網民之力加強廣泛監督。納稅人在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時,應填報《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報告書》,提供有關網上經營項目和交易事項的詳細資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鑰匙的備份。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資料要進行嚴格審核并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檔案和納稅資料備案制度,以便于稅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從源頭上堵塞網上逃稅的漏洞。
2.實行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管理
首先,稅務部門應依托計算機網絡,開發職能網絡平臺計稅軟件。在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之后,就將軟件強制安裝在其所有提供網絡服務和交易的服務器上,使軟件在納稅人所有的電子商務平臺上運行。智能平臺計稅軟件的功能主要是自動計算每筆交易的應納稅額和記錄交易的具體信息,控制所有客戶在網上達成交易、簽署電子合同前,必須點擊納稅按鈕才能實現交易。從而使稅收項目成為網上交易的一個必經步熟,可以實現對網上交易情況和相關信息的全面記錄,并按納稅申報期自動按時將當期的記錄發送到主管稅務機關,以便核實備查。稅務部門通過各個環節的“電子護衛”,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全面監查納稅人是否據實申報。
其次,稅務部門應該設計出成套的電子發票。系列電子發票可供網絡交易者購買和使用,以配合納稅人憑證、賬薄、報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載體的電子一體化。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在線開具、在線傳遞電子發票。
3.建立完善稅務稽查體系
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這個弧有力的武器,同時加大稅務稽查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來查看企業各種財務報表的水平。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企業開始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使用。
稅務部門要加緊實施稅務網絡工程,利用互聯網快速的信息傳遞和大量的信息處理等高科技手段,對網絡市場上更大范圍的納稅人進行管理和監控,與電子商務征收的各環節緊密相連、互動,實現對納稅人經營活動同步的稅務稽查。稅務部門通過網絡技術廣泛收集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再由高效、快捷的計算機數據處理系統進行選案、查賬、取證,能夠提高稽查效率,加大打擊偷逃稅的力度.除了建立稅務系統內部順暢的網絡溝通互聯以外,還要實現稅務部門與銀行、工商、海關、財政、公安、邊檢等部門及納稅人之間的網絡聯系,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實現對網絡市場各環節的稽查、監管。
4.稅制的修訂與完善
結合網絡商貿的特點,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條款,采用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無論是從流轉稅、所得稅還是涉外稅收,以及稅收基本理論方面都對現行稅制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更好地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給稅收帶來的問題,應該在現行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規范性條款。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的稅種的情況下,完善現行稅法,對我國現有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稅種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
參考文獻:
[1]馬榮華: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及對策分析[J].湖南稅收高等??茖W校學報,2005(3)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應對策略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2月1日
在世界范圍內,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有著比較大的分歧。就主流趨勢看,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美國為典型的免稅制策略,主張不對附加稅進行征收,避免了對網絡貿易的干預,也使得網絡貿易的發展不受局限;另一種是以歐盟為典型的擴大稅制策略,認為網絡貿易是未來經濟趨勢的必然發展,必須要對電子商務履行納稅的義務,并要強化原有稅種的征稅范圍。我國應該充分結合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重新審視稅收管理制度,并創建電子信息形式下的稅收新模式。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一)交易主體、活動和商品的虛擬性。在電子商務中,整個交易體系完全建立在虛擬的市場之中,在這一類市場中沒有具體的銷售人員、商場等名詞概念,企業只需通過自己的商務網站就能夠與消費者完成對接,實現交易。在這樣的情況下,傳統的稅收機構無法對電子商務進行有效地制約和管理,這就使得我國的稅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沖擊。同時,我國在全國范圍內所設的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逐年減少,而在經濟較發達地區網絡貿易的交易數額急劇上升,這就加大了區域稅收的差異化,對整個國稅以及地稅的收入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而在整個國際貿易迅速發展的趨勢下來看,源于本國的非個人企業將會實現收入的急劇增加,但對于其相關所得稅的認定將會更加困難。此外,大量的實體商品被網絡化,比如電影、音樂、電子圖書等。隨著這些數字化的商品不斷增多,相應的稅收擬定也就越來越棘手。而相較于傳統的商品,數字商品通過下載、訂購等方式進行交易,更具傳播性和推廣性。在這樣的虛擬特征下,使得我國稅率及稅種的認定更加邊緣化、模糊化。
(二)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表現在數字商品在國界上并無本質區別,交易的整個過程都處于信息化和網絡化的模式中。如網絡中的音樂、書籍、軟件、游戲等都可以直接越過海關進行交易和消費,而在交易中產生的費用則是通過網銀結算。因此,電子商務的活動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為自由。而在傳統的貿易體系中,本身就沒有了海關的安檢,關稅就無法獨立作為一門征收稅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電子商務與征稅方的潛在沖突。對此,以歐盟為代表的主張擴大稅收的派別提出了將電子商務作為勞務稅征收的觀點,通過對勞務稅的征收規避納稅義務方逃稅的行為,使得稅源由高向低流動,有效減少了各國財政的損失。
(三)電子商務活動的隱蔽性。在計算機的賬戶中,同一臺計算機的IP地址能夠動態分配,因此可以擁有不同的網絡地址。而不同的電腦也能夠在動態的分配中擁有相同的網絡地址,這就使得各用戶之間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稱等掩藏網絡地址、郵箱地址、ID身份等網絡信息。在實際的納稅中,所針對的納稅對象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納稅人及納稅地無法確定,使得納稅工作開展更為艱難。在對外貿易中,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遮掩了用戶的真實信息,交易的發生時間和輸出地點也變得更加靈活,納稅體系中的關口稅也失去了真正的意義。再加上納稅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權、加密等保護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斷被掩藏,導致傳統的稅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蹤審查的憑證。
(四)電子商務活動的流動性。在電子商務的具體活動中還有著流動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個交易主體的前提下(比如手機、電腦),就能夠靈活地開展網絡貿易活動。在信息化不斷發展的今天,手機、筆記本等數碼產品的普及,使國家的互聯網體系更加完善。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這些條件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網絡貿易的發展,并賦予了電子商務靈活操作的流動性特征。傳統的稅收制度在進行納稅地登記時,由于無法準確把握網絡交易位置,使得貨款來源和貨源途徑的查清也更為困難,無形中增強了對我國稅收體系的沖擊。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管理制度的挑戰
(一)稅源流失問題。電子商務本身快速發展使稅務管理部門在應對策略上缺乏了及時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統規范的制度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約束,從而導致了嚴重的稅源流失問題,尤其表現在消費稅、海關征收稅以及增值稅的流失。電子商務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動中會不斷縮小各交易主體在區域上的差距,從而大幅提升了跨國交易的數額,這就逐漸變化了商務交易的形式。當企業中的交易形式轉變為個人消費與企業的分散交易時,就加大了對進口商品征收勞務稅的難度,導致商品稅源不斷流出。
(二)應稅行為和所得無法界定。在網絡貿易銷售活動中,商品本身的性質受數字化的影響,在界定時缺乏一定的標準和依據,而商品交易的性質直接決定稅收政策在商品中的運用。對網絡交易活動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給行為,如郵箱免費提供、軟件免費下載等服務,這些信息服務是否應該納入征稅行列,就成了我國傳統稅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據現有稅法明確規定,貨物抵債、贈送、以物換物等行為都應該被認定為“銷售”,并要進行有關應稅。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卻沒有對網絡商品的性質做出有效判別,導致無法有效實現依法征稅。
(三)導致稅收管轄權出現問題。稅收的管轄權是政府對個人納稅實施管轄的權利,明確稅款征收與管理的分工職責,能夠填補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稅機構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顯。在目前,各國政府以屬人與屬地兩種原則將稅收的管理權限分為了兩種:一種是居民管轄權,而另一種是來源地管轄權。在現行的稅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設機構等概念將納稅人的活動聯結起來,同時以此執行稅收的實際管轄。但在網絡貿易活動中,因為其虛擬的性質使常設機構的概念變得非常模糊。企業在活動的過程中只要通過網站的設立就可獲得收入來源,其經營活動擺脫了固定營業場所,變得更加靈活。這也就使得稅收管轄部門在進行稅收的有關管理時,工作變得更為復雜。
(四)稅務稽查弱化。稅務機關要進行稽查征管,就必須要先了解納稅人實際情況,并掌握應稅事實的證據和信息,以此作為稅務機關稽查稅務數據的有效依據。從目前各國的稅制結構上看,發展中國家大部分以流轉稅為稅務主體,而發達國家則是以所得稅為稅務主體。電子商務稅務納收的有效執行,對發達國家的影響較小,但卻對發展中國家的整個稅務結構起到了巨大的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我國整個稅務稽查體系受到了嚴峻考驗。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稅收管理制度應對策略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優惠制度?;谖覈幕緡楹妥畲罄?,在電子商務活動發展的初級階段,應該給予實時征稅優惠政策。網絡商品的稅率要小于實際商品稅率,以此保障我國電子商務網絡交易的健康發展。同時,要鼓勵企業加大投資,推進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有效建設,并不斷將生產型的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而在所得稅方面,應該實行產業稅相關的優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資扣除以及投資抵免上的限制,使企業的稅收制度更為合理。
(二)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的主要功能在于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人身份進行判別,并依法實施稅務管轄權。納稅人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之前,必須要進行稅務登記,并提交相關的電子郵箱、EDI代碼、企業網址、服務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銀行等具體的資料。而稅務管理機構應該對納稅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和記錄,并要求電子商務納稅人將登記號碼長期展示在網站中。另外,還要對納稅人數字信息加以確定,保證納稅人真實身份,以便于納稅部門有效管理。
(三)加強稅收協調。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全球性決定了其在國際稅收問題中的作用,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跨國偷稅、漏稅、逃稅等方面。要有效解決電子商務這一問題,就必須加強各國之間稅收的協調合作,進行稅收信息交流,并積極參與國際征稅稽查。這樣才能有效解決全球性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為國家利益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四)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分類和界定。數字化商品的性質模糊是制約我國稅法管理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必須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有效分類和界定。首先,要規范消費者的網絡消費行為,杜絕產品復制;其次,對于網絡中的信息服務,要將其視為勞務易活動。而電子商務中相關合同、訂單等需要有效的銷售憑證;最后,稅務機關還應加強稅收體系的信息化建設,掌握各電子銷售的特點,并對電子訂單、電子支付等網絡手段實施有效監控,最大化適應網絡信息環境下的稅收管理需求。
四、結語
電子商務是經濟全球化發展下的產物,也是未來商品交易形式的趨勢走向。對電子商務中稅收管理進行研究,有利于保護我國稅收經濟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我國的稅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國情,充分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推動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邢丘丹,史國麗.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的沖擊與對策研究[J].華東經濟管理,2010.5.
[2]張中帆.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面臨的挑戰及對策研究[J].時代金融,2015.11.
關鍵詞:電于商務;稅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電子商務是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具體來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交易行為的最新方式。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盡管電子商務活動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直接電子商務方式和間接電子商務方式。
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間接電子商務方式是指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貨物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送貨上門的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指電子商務的實質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之間商業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電于商務可以使貿易環節中各個商家和廠家更緊密地聯系,更快地滿足需求,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貿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益。電子商務的發展相對于傳統的商務活動而言,是社會進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務活動實施過程中質的飛躍。它的涉稅事項管理與傳統商務活動的稅收管理有著巨大的區別,甚至原有許多稅收政策及管理方法無從適用。正因為如此,在某種程度上為商家和消費者避稅提供了機會。從實質而言,現行電子商務活動與傳統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活動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具有無地域性。
由于互聯網是開放型的,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通過超級鏈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導航手段,人們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聲音、圖像等多媒體信息,人們不必親臨現場,就能了解產品性能,進行價格、服務談判,完成許多交易過程。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貿易。如許多跨國商務交易活動不受海關檢查就可以自由進行,沒有出、入境限制,縮短了供需雙方的距離,但同時也跳出了稅務監督管理的范圍,使原有的稅收征管方法和稅收監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貨幣電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簡稱EM)。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的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交易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有國家嚴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現金交易數額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勢下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秘、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而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實體隱匿性。
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強的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稅務主管機關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四)具有實體虛擬性。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企業經營使用的場所、機構、人員都可以“虛擬化”?;ヂ摼W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可以虛擬的方式出現。在稅務征收管理上,難以確認準確的對象。
(五)具有單據無形性。
在傳統的交易活動中,資金流動需要真實、合法的票據作核算的證據,但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是方便、快捷、節約成本。傳統商務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載體被數字化了。人們被授予識別號、識別名或識別文件作為其在網上活動的標識,手寫簽名、圖章被電子簽名代替,紙質憑證、記錄被電子表單、記錄、文件所代替。由于電子數據不直觀,需要專門的軟件才能閱讀,容易被刪除、修改、遷移、隱匿,這就給稅務監督、管理和跟蹤、審計電子數據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同時,電子支付體系的采用,使貨幣、賬簿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加大了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再加上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鑰才能破解信息,這也給稅務監督管理帶來了技術上的難題。
(六)具有商品來源模糊性。
互聯網上大多數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位于其他國家的計算機,其中存儲著與原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鏡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聯網上“交通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從而加速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貿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提供了產品或服務。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要獲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來源情況如何是無關緊要的。然而這一特性卻加大了稅務當局的工作難度。[論/文/網LunWenNet/Com]
二、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征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并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于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于遵從,并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絡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絡貿易主要征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采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絡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并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絡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征收管理的權限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權限,幾乎都同時采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絡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并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三、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于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年前電子商務正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于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于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于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于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于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于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制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采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征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準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敗之地。
當前,隨著互聯網在全球的迅速普及和向經濟的不斷滲透,電子商務已成為全球商業增長速度最快的領域之一,它在帶來巨大的潛在稅收收入的同時,也在當前的稅收理論、原則、征管及國際稅收協調等各個方面引發了許多問題,值得我們加以關注和研究。
一、電子商務對當前稅收的主要影響:
(一)對稅收征管的影響。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的影響是前所未有的首先,傳統的帳表憑證計稅方式受到沖擊。傳統意義上的稅收征管是以納稅人真實的合同、帳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等為基礎的。而電子商務確是以無紙化交易的數字化信息存在的存在的,可以隨時修改且不留痕跡,使得稅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計稅依據。其次,由于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現行的貨幣銀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使得銷售數量、銷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稅務機關都難以把握,從而喪失了對偷逃稅行為的威懾作用。
(二)對現行所得稅的課稅影響?,F行所得稅稅制著眼于有形產品的交易,對有形產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規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然而電子商務的產生后,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的傳輸與復制使得傳統的有形產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起來。占電子商務絕大多數份額的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務,如書籍、報紙、CD及計算機軟件和無形資產等由于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有關稅務當局很難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導致了課稅對象的混亂和難以確認。
(三)對現行增值稅課稅的影響。現行的增值稅都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征收的,目的地的確認是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增值稅的關鍵。但在電子商務中,就數字化商品而言,銷售者不知其用戶所在地,不知其服務是否輸往國外,也就不知是否應申請出口退稅。同時,用戶也不能確知所收到的商品是來源于國內還是國外,也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應補交增值稅。此外,由于聯機計算機的IP地址可以動態分配,同一臺電腦可以同時擁有不同網址,不同的電腦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并且用戶可以利用WWW匿名電子信箱,掩藏身份。網上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使稅務機關清查供貨途徑和貸款來源更加困難重重,難以明確征稅還是免稅,不僅導致目的地原則難以為繼,而且對稅負公平原則也造成了極大的沖擊。
(四)對轉移定價的影響 。在電子商務中,因特網給廠商和消費者提供了世界范圍的直接交易的機會,因而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中介的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企業集團為了降低成本,逃避稅收,越來越多的應用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電子數據交換技術,使得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從而引發了許多轉讓定價方面的稅收問題。
(五)對國際稅收的影響。首先,常設機構的概念受到沖擊。在國際稅收中,現行的稅法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非居民營業所得是否征稅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因特網不僅打破了空間界限,而且使得現行的固定營業場所的概念也變得模糊起來:商家只需要在互聯網上擁有一個自己的網址、網頁,即可向全世界推銷其產品和服務,并不需要現行的常設機構作保障,因而也就沒有了征稅依據。其次,引起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F行的國際稅收管轄權一般分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當存在國際雙重或多重征稅時,一般以所得來源國際稅收管轄權優先。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難以判斷,是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失效。而如果只片面的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產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于本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管轄權,將被削弱甚至完全喪失,由此導致的大量稅收流失顯然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因此,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認已成為電子商務引發的重要稅收問題,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第三,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挑戰。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加大了商品、技術、服務在全球的流動,客觀上要求各國在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上采取同一的步驟與策略,但各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差異又使得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二、當前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的主要爭議。
據預測,到2002年,全球的電子商務額將達4000--5000億美元,約占全世界銷售總額的5--10%。它所引發的稅收問題將對未來經濟產生及其重要的影響,因此引起了各國政府與各大經濟主體的高度重視,并進行了廣泛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相應對策。但由于各國在電子商務的使用量和費用上極不均衡,如北美人口不到世界人口的5%,卻占全球因特網用戶的50%以上,南亞人口占世界的23%,但因特網用戶卻不到全球總用戶的1%。同時,這種極大的差異使得世界各國很難在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上達成共識。從1999年WTO美國西雅圖會議看,具體分歧主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美國作為世界電子商務最發達的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極力主張對除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而日本、德國、法國等作為全球電子商務的主要消費國,均認為永久性的禁止對電子商務征稅,會無法控制電子商務的發展,最終導致大量稅款的流失,從而影響經濟的正常發展。因此,它們都反對永遠禁止對電子商務征稅。以智利為首的一些國家主張一個比較折衷的辦法,即對所有電子商務活動一律征收5%的交易稅,這項稅款由出賣國和消費國平均分攤。但此建議也遭到了很多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它們認為,這項建議看似公平,卻忘記了交易的地區不同,交易的性質不同等重要因素,因此這是一項強迫交易雙方分攤稅款的建議,所以也不能接受。二是居民稅收管轄權問題。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認為,新技術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以難以適用,并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考慮,主張廢棄稅收管轄權。但這又顯然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因此遭到了眾多發展中國家的一致反對。
但國際上也有達成共識的地方,那就是稅收中性原則,即反對對電子商務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以確保稅收的簡便、中性和穩定,以及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
三、我國當前應采取的相關策略: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我國僅僅是一個開始,但我們也應看到它在我國今后發展中的巨大潛力,因此對待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我們應采取一種積極的態度,一方面積極研究自己的方針政策,切實維護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站在戰略的高度,密切注視電子商務的發展,不能讓稅收政策成為其發展的阻礙,否則,會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過程中被淘汰出局。因此,對于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我們應采取如下策略:一是遵循國際上已達成共識的稅收中性原則,促進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二是在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應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利益出發,堅持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三是成立專門機構,加大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的研究投入,從實際出發,積極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與征管體系。四是密切關注國際動態,積極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努力吸取國際上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先進經驗措施,以適應全球一體化的經濟發展趨勢,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李琪:《中國電子商務》,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
2、程永昌,王君:“國際互聯網貿易引發的稅收問題及對策”《稅務研究》,1998,(3):10--16。
關鍵詞:電子商務 流轉稅 所得稅 挑戰 對策 借鑒
自1992年internet商業化以來,網上貿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虛擬商店、網上廣告、網上銀行均呈快速增長的趨勢。據國際數據公司(IDC)的推斷,互聯網電子商務1997年年交易額已達100多億美元(其中美國為85億美元,歐洲為11億美元),2001年電子商務年交易額將激增至2200億美元,在線購物的比重將從98年的12%上升到2000年的30% (姚立新著:《電子商務透視》 第8頁,經濟管理出版社1999年版)。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同時,也在經濟、法律、生活等各方面帶來的一些新的問題。其中,電子商務一些新的交易特征對稅收產生的影響更是引起了眾多的稅收專家、政府部門人士的極大關注。本文擬在合理界定電子商務概念的基礎上,從稅收研究角度對其具體形式進行劃分,結合國際上電子商務涉稅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我國具體國情,對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作進一步探討。
一、電子商務及其具體形式
研究電子商務與稅收的關系,必須首先界定電子商務的內涵。目前,關于電子商務的定義,國際上也并不統一,有OECD定義、美國定義、歐盟定義等。但所有定義,都應包括以下三部分內容:電子商務首先是使用因特網來做廣告和出售有形產品;其次是使用電子媒介提供服務;第三是把信息轉化為數字模式,并對數字產品加以傳送(P.Bourgeois and L.Blanchette, "Income_taxes.ca.com:The Internet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Taxes-Some Reflections Part 1"(1997)vol45,iss.5Canadian Tax Journal 1127)。
從對稅收形成挑戰性大小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應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1、電子商務作為遠程銷售有形產品的方式。即互聯網作為有形產品的交易場所而存在,互聯網上實現的僅僅是查看商品目錄,發出訂單等,有形產品的配送仍通過傳統的運輸渠道進行。通過互聯網定貨和傳統的以電話、傳真方式定貨只是形式上的差別,該種交易形式對稅收的影響極其有限。
2、電子商務作為遠程提供服務的方式。即使用電子媒介從遙遠的地方提供服務,包括通過電話、傳真,因特網技術提供信息服務。從稅收角度看,各種媒介的區別是不重要的,其差別也僅僅是信息傳送技術的差別。
3、通過電子商務銷售數字產品。即將圖表(靜態和影像的)、文本或聲音轉化為數字形式,對同樣信息的數字版本加以傳送或銷售純數字產品(如電腦程序)等。購買數字產品的顧客用他們自己的設備(計算機、MP3播放器等)重建這些文件、圖片、影像、文本或音樂,進而直接擁有純數字信息。由于該種電子商務形式所有的交易流程(訂貨、付款、傳遞)都是在互聯網上進行的,脫離了傳統的物流配送系統,該種形式的電子商務才是一種真正的交易革新,才對傳統稅收形成一定的挑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結合電子商務的三種形式,從具體的稅類來看,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主要可分為電子商務對流轉稅的影響和電子商務對所得稅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流轉稅的影響
從電子商務的三種具體形式來看,前兩種形式,電子商務只是作為一種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的,互聯網作為有形物品、勞務的交易場所,其稅務處理措施與其他的貨物交易場所(電話、傳真方式)中所采取的稅務處理方案是大體相同的。而真正引發問題的是以電子方式傳送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即所謂的在線交易(on-line traction)所引發的稅收問題。
在流轉稅情況下,網上銷售數字產品主要引發兩個問題:如何區分國內銷售和出口銷售;如何對進口數字產品征稅。
1、如何區分國內銷售和出口銷售。許多流轉稅(如增值稅、消費稅)都對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在有形貨物的情況下,由貨物的運送地點或郵寄地址可以很容易地判定該批貨物是國內銷售或出口銷售。但是,在線交易中的網上定購者是國內還是國外卻無從得知了。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的任何用戶都可以擁有一個無國籍地址,技術上,網上銷售商不可能通過目的地址確定某筆銷售是出口還是國內銷售,這樣就無法確定某筆數字產品的銷售是免稅還是要承擔稅負。
2、如何對進口數字產品征稅。數字產品如果以有形方式(如光盤、磁盤或CD)進口,在通常情況下是要征收進口關稅和國內流轉稅的。但如果這些產品通過網上訂購和下載使用,就可以逃避對進口征稅的海關和郵局的檢查。在過去,技術限制了這一部分交易的發展--網絡費用的昂貴和下載文件需花費的大量時間。但是隨著壓縮技術的發展,上網費用的下降和網絡速度的加快,該種傳遞媒介的缺陷被大大減少,這一領域的電子商務可能會得到很快發展,也引發了相應的稅收流失。但目前而言,其對稅收的影響依然較小。據估計美國由于網上銷售而流失的銷售稅,即使在最極端的情況下,2000年流失的稅收收入,低于總銷售稅的2%,對2003年的估計是潛在的流失介于總銷售稅的1-5%之間(http:gao.gov, Electronic commerce growth presents challenges:Revenue losses are uncertain(June30,2000))。
(二)電子商務對所得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所得稅的影響主要集中于三個方面--電子商務交易所得性質的界定;電子商務交易所得來源地的確定和常設機構是否適用于電子地址和服務器。
1、電子商務交易所得性質的界定。傳統交易模式下,納稅人購買商品一般被界定為銷售所得,適用流轉稅。但是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人購買的產品很大一部分價值在于通過不斷從網上下載補丁,以對原有的軟件進行更新。那么消費者在最初購買產品是界定為銷售所得還是購買一種特許權呢?不同的界定標準,其稅務處理措施也就不盡相同,前者要適用于一般流轉稅,而后者要適用于特許權使用費。
2、關于電子商務交易所得來源地的界定問題。根據國際稅收上的慣例,一國對收入的稅收管轄權(即對收入征稅的權力)通常取決于收入來源地,居民對其所有來源的收入納稅,而非居民只對來自于管轄權范圍內的收入納稅。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多面性,其整個商務過程可通過分解成若干個子塊來完成這樣,在判定一筆交易的收入來源地時就無固定標準可循。在判定某項銷售收入的收入來源地時,可考慮產品的生產地、合同的簽訂地及產品的銷售地等,通常傳統銷售情況下,這些地點存在著緊密聯系,但電子商務環境下上述地點的分散則對收入來源地規則產生很大的壓力。
3、常設機構概念是否適用于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電子郵件地址和服務器地址。常設機構概念是國際稅收中的一個重要概念,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為了確定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另一方企業或分支機構利潤的征稅權問題。《O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設機構定義為: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而電子商務環境下,互聯網的靈活性使得常設機構概念無能為力。如果一企業在客戶所在國設立的網址和服務器被界定為常設機構,則該企業完全可通過將服務器或網址轉移至避稅地或避稅地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而正常避稅。
三、迎接電子商務挑戰的稅收對策研究
針對電子商務的交易形式對流轉稅和所得稅的影響,國際上關于電子商務課稅問題的具體稅收對策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在區分流轉稅的國內銷售和出口銷售問題上,可通過寄帳單地址來進行確定。作為對網上訂購者確認信用卡支付的方式,顧客經常被要求提供信用卡的寄帳單地址。這樣,網上銷售數字產品的公司可通過這個地址來確定某項銷售是國內銷售還是出口銷售。
2、在對進口數字產品的征稅上,歐盟采取的方案值得借鑒,即一國單方面對國外供應商運用國內注冊和付款規則,對國外供應商與國內供應商同樣對待征稅。歐盟于2000年6月不顧美國的強烈反對,對向歐洲顧客提供數字產品的非歐洲供應商征收增值稅,并且要求每年對歐盟顧客的銷售額超過100000歐元的供應商必須在歐盟國家注冊,向歐盟支付增值稅(europa.eu.int/eur-lex/en/com/pdf/2000/en500pc0349-02.pdf )。
3、關于電子商務交易所得性質的界定上,由于其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稅收利益的調整,最好由一些國際性組織對交易進行合理分類的基礎上,界定其屬于何種性質。目前OECD的一個技術顧問團正在做這方面的工作,并希望于2000年底提交報告。2000年3月該團體提交了一份草案,將電子商務收入分為26種(oced.org/daf/fa/treaties/tcofecom.pdf )。在收到關于草案的評論之后,9月1日又發表了一個修訂草案,將收入種類的列表增至27種(oced.org/daf/fa/treaties/treatychar-4sept.pdf ),但仍有部分問題尚未解決。
4、關于交易所得來源地確認所引發的稅收問題,可采取"預提稅"的方案加以解決。由于電子商務的整個交易流程可分成若干子塊來進行,如果支付給外國銷售商的貨款侵蝕了顧客所在國的稅基,則顧客所在國可以對支付給外國電子商務的貨款征收10%的預提稅(R.Doernberg.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International Tax Sharing"(1998)vol.16,Tax Notes Intel )。
5、關于常設機構概念的修正問題。由于互聯網的靈活性,銷售商完全可以通過把電子地址或服務器設于避稅地以合理避稅。因此,應修正對"常設機構"的解釋條款,減少對常設機構實際著落地的考慮,而轉向實際的管理控制所在地。最近,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已發表了一份關于電子商務條件下常設機構構成的建議草案,以解決該問題(oced.org/daf/fa/e_com/paris99.htm )。
四、國際電子商務研究動向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作為一種交易媒介方式的革新,電子商務的確對傳統稅收帶來很大的挑戰,但經過對電子商務三種交易形式進比較后發現,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國內眾多電子商務課稅問題研究的論文把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視作根本性的,其根源在于沒有對電子商務的具體形式進行恰當分類,以本文中電子商務的第三種交易形式涵蓋所有交易形式,有"以偏概全"之嫌。因此,在確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必須適度,同我國現行稅制特征、國情相結合,脫離了現實國情的稅收制度設計最終會歸于失敗。
1、針對前兩種電子商務交易形式所引發的稅收問題,仍適用于傳統的稅收制度。由于此兩種交易形式仍需傳統物流配送系統的配合才得以順利實現,這樣,以稅務機關目前的征管水平,是應能實現有效征管的。否則,在網絡技術出現之前,電話、傳真作為一種交易媒介的革新,也應引發相應的稅收問題。之所以電子商務出現后,其稅收問題引發了諸多爭論,原因在于電子商務的第三種交易形式實現了電話、傳真所不能完成的交易,網絡技術的出現不僅作為一種信息的工具,同時也真正作為一個虛擬空間、交易場所而存在。
2、目前應對電子商務第三種交易形式持完全免稅態度。據有關統計,1999年我國網上消費額僅有5500萬人民幣,占社會零售總額的0.018‰,同期美國上網購物家庭有1700萬,網上消費額達202億美元,據此推算,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水平僅為美國的0.23%(李曉東:《電子商務相關政策:美國的經驗與中國對策》 《中國經濟時報》 2000年9月15日)。 電子商務作為二十一世紀最有潛力、充滿商機的領域,過重的稅負勢必抑制我國企業間電子商務的開展,使我國企業在世界競爭的大潮流中喪失先機。
3、緊密跟蹤國際上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研究動向,并結合我國國情提出一定的稅收處理方案。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國與國之間的稅收協調也十分重要。當前OECD財政事務委會中起草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對范本中部分概念進行修訂的委員大都來自發達國家(其中主要來自于澳大利亞、美國),其勢必站在發達國家立場上--電子商務(軟件產品)凈出口國的立場上,不利于保護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利益。這樣,作為發展中國家中的一員,我國也必須緊密關注國際上電子商務的研究動向,研究我國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它是指交易雙方通過國際互聯網(Internet)進行商品或勞務的交易。據IDC最新預測,2001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將達4,500億美元,2003年將增至1.6萬億美元。無庸置疑,電子商務將以其特有的魅力主宰21世紀的國際貿易。當前,各國面臨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問題。要不要對電子商務征稅,各國的看法不一,因為各國的稅收和征管是主權范圍內的事,各自出于對本國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客觀情況的考慮,大多采取不同的稅收對策??偟膩碇v,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可分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兩類分歧觀點。
1.一種觀點認為:發達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交易不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電子商務對其國家的稅收流失較少,相反還有利于這些國家向別國推銷電子產品。持此種觀點的代表者是美國。美國電子顧問委員會極力反對向網絡銷售征稅,不僅要求國會將“延遲網絡征稅”規定再延長5年,更不斷努力爭取永久性的免稅。他們認為,目前的電子商務還只是一個雛型,尚未奠定堅實的基礎,網絡銷售數字看似龐大,實際卻僅占零售業的1%,到2004年,也不過剛剛超過2%.如果現在馬上對電子商務征稅,將導致網絡銷售下降1/4.況且網絡公司提供大量的工作機會,也將帶動經濟的各個相關領域,政府從這些業已存在的征稅渠道將能得到更多的稅收,這比單純對互聯網征稅更能起到積極作用。
2.另一種觀點認為:發展中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作為電子產品的凈消費者,電子商務的發展會造成其流轉稅流失。他們認為網絡銷售與其他銷售渠道一樣,沒能理由免征銷售稅,否則對傳統商家而言,與網絡商家明顯存在不平等競爭。銷售稅作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大眾得以享受各種社會服務的財務基礎,如果政府不能實現財政收入,最后受損失的還是老百姓。另外,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形成了新的稅收漏洞,也成為一些人進行“合法”避稅的一條生財之道,政府對此應該制定政策,對電子商務征稅,加強征管,堵塞網絡交易中的稅收漏洞。
二 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的挑戰與沖擊
1.電子商務對增值稅課稅的影響。現行增值稅通常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征收的,目的地的確認是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增值稅的依據。但對電子商務而言,銷售者不知數字化商品用戶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務是否輸往國外,因而不知是否應申請增值稅出口退稅。同時,用戶無法確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務是來源于國內或國外,也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應補繳增值稅。另外,由于聯機計算機的IP地址可以動態分配,同一臺電腦可以同時擁有不同的網址,不同的電腦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而且用戶可利用WWW匿名電子信箱來掩藏身份。網上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使稅務機關查清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更加困難,難以明確是征稅還是免稅,不僅導致按目的地原則征稅難以判斷,而且對稅負公平原則造成極大影響。
2.電子商務對所得稅課程的影響?,F行所得稅稅制著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及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規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電子商務出現后,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傳輸與復制,使得傳統的有形商品和服務難以界定。占電子商務絕大多數份額的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務,如書籍、報紙、CD及計算機軟件和無形資產等,由于其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導致課稅對象混亂和難以確認,不利于稅務處理。
3.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挑戰。傳統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稅務登記,查賬征收和定額征收基礎之上的。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營業場所、經營品種、經營數量及經營行為等指標,并通過對各種憑證和賬簿的審核來確定應交納的稅種和稅率。這種面對面的操作模式在電子商務時代顯然不能適應實際需要,電子商務的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給稅收征管帶來前所未有的困難。首先,電子商務實行無紙化操作,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其次,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控的難度。最后,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4.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基本概念的沖擊。
(1)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傳統的稅收是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但在電子商務中這一概念無法界定。因為電子商務是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來的固定營業場所、商等有形機構來完成,大多數產品或服務提供并不需要企業實際出現,而僅需一個網站和能夠從事相關交易的軟件,而且互聯網上的網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與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無必然的聯系,僅從這些信息是無法判斷其機構所在地。
(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加劇。國際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的基本范疇,一般分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當存在國際雙重或多重征稅時,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的數字化。虛似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使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地難以判斷,以至于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失效。而如果片面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商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于本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將被削弱或完全喪失,這顯然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因此,重新確認稅收管轄權已成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重大問題。
5.電子商務引發的國際避稅問題。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時候,利益驅動引起的避稅現象層出不窮。由于電子商務的隱蔽性,使稅務機關很難掌握跨國公司的經營狀況,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督。據說某些地方在互聯網上推出了“避稅服務”,今后,跨國公司利用網上貿易操作利潤、規避稅收將更加難以防范。經營電子商務的公司也可以選擇在避稅港建立虛擬公司等手段來逃避納稅義務。在未來若干年內,電子商務引發的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將是智力、技術、效率和速度的對抗。
三、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將在21世紀全球經濟一體化和知識經濟浪潮中發揮愈來愈重要的作用。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應盡快研究制定相關的稅收對策,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
1.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它是指對電子商務達成交易與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稅方面應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就是說,對電子商務課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對高新技術發展構成阻力。電子商務在我國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需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國家應給予稅收政策上的優惠,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征稅。
(2)以現行稅收政策為基礎的原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行稅收政策做根本性變革,而是盡可能讓電子商務適應已有的稅收政策,國外經濟學家及國際機構對此基本持相同的看法。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法規。
(3)維護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的地位。為此,我國應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探索適合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維護國家稅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
2.重新認定國際稅收基本概念。
(1)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或判斷標準在電子商務中同樣適用。企業通過建立由軟件和大量信息構成的網站來開展電子商務,無形的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OECD.范本承認自動化機器可以構成常設機構,因此,人的參與已不成為構成常設機構的必備條件。這樣,存放網站的服務器就是一個營業場所,如果它不被經常變換地點,就構成了“固定的營業場所”。所以,只要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它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應被看成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
(2)采取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相結合的方式征稅。我國作為電子貿易輸入國,來自國外的收入相對較少,所以更應強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堅持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并重,對我國居民的電子商務交易全額征稅,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減額征稅。
3.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體系。電子商務不斷發展,使傳統的稅收征管受到挑戰,為此,要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發展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一是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的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通過網絡填定申報表、計算并申報納稅,既便于納稅人申報,也便于稅務機關征收和稽核選案。三是從支付體系著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雖然電子商務具有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因此,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由于供貨商和消費者在防止詐騙的某些利益機制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銀行,參與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隱藏姓名。這樣,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將十分有效。
4.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網絡經濟的開放性,決定了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全球性,電子商務已經打破了國界和地域的概念,這樣也就決定了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有整體性和全球性,單靠一個國家恐怕難以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偷逃稅收的問題。因此在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時,需要與其他一些國家聯手制定,并且在具體操作中更需要加強國際之間的密切協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