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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18 17:04:2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源自美國的次貸危機對世界經濟造成了巨大沖擊,歐美發達國家在危機中遭受重創。危機給世界經濟造成巨大沖擊的同時,也給了我們以審視危機的機會:處理好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事關一國金融業的穩定,在加快金融創新、推進金融業發展的過程中,必須處理好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一、透過次貸危機認識金融創新
(一)金融創新。什么是創新?偉大的經濟學家熊彼特在《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指出,創新是指企業家在經濟活動中對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進行重新組合和創造性變革或引進新事物的活動。據此我們可以把金融創新定義為金融創新是指金融領域內部通過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和創造性變革或引進新事物的活動。廣義上的金融創新主要指金融制度、金融產品、金融管理、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結構等方面的創新,狹義上指金融產品創新,本文的金融創新主要指金融產品創新。
(二)引起次貸危機的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因素。次貸危機從房地產市場發展到債務市場再到證券市場,進而演變為全球金融危機,危機的快速演變與傳遞過程無不與美國過度金融創新息息相關。金融創新產品主要是指金融衍生產品,《貨幣戰爭》中說“金融衍生品的本質是債務,它們是債務的打包、債務的集合、債務的集裝箱”,也就是說金融衍生產品是在基礎金融產品的基礎上,經過組合設計技術衍生出更為復雜的二代產品,三代……n代產品的過程,在次貸危機中它主要表現為以次級貸款為基礎,衍生出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又以MBS為基礎資產進一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其中,又衍生出大量個性化的“擔保債務憑證”(CDO)。這一過程還可繼續衍生,并產生“CDO平方”、“CDO立方”等產品。隨著基礎金融產品一代代的衍生,風險和收益也在上個基礎上呈現出幾倍到幾十倍地放大,由此可見金融衍生品具有復雜性和高杠桿性的特點。正是高杠杠性使衍生產品具有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特點,當經濟處于上升周期時,金融衍生產品由于具有高杠杠性收益成倍放大,這時如監管不足,金融機構瘋狂逐利,濫用金融創新工具大量設計衍生產品。根據美國財政部對次貸擔保債務憑證(CDO)市場的統計,2005年CDO市場總值為1510億元,2006年CDO市場總值為3100億美元,而2007年僅第一季度就達到了2000億美元,金融衍生產品極度膨脹導致美國金融服務業產值占到其GDP的近40%,這正是美國過度金融創新的表現。新自由主義奉行自由主義原則,認為自由是效率的前提,私有制能夠保證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政府的干預會破壞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美國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深受新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放松了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正是這種放任自流的態度造成了監管不足,鼓勵了金融機構的貪婪,造成了金融衍生產品的泛濫,積累了金融風險。有些金融衍生產品屬于表外業務,實行場外交易,而金融監管機構在這方面的監管制度并不完善監管不足,如次貸危機后像CDO?pCDS這樣的金融衍生產品竟沒有監管機構對它負責,可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產品監管的放松程度。
(三)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次貸危機給了我們一次審視金融危機的機會,必須認識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事關一國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金融監管如果滯后于金融創新,就會出現監管漏洞和監管不足,積累金融風險可能導致危機的爆發,因此金融監管應具有前瞻性和預見性,應該主動適應和引導金融創新,隨著金融創新的水平的提高,應該不斷完善金融監管制度,不斷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二、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創新
(一)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隨著中國經濟快速增長,2009年中國已超越日本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無論是從經濟規模、還是從全球經濟的影響力,中國已成為全球性經濟大國。如何構建與全球性經濟大國地位相匹配的金融大國,構建完善的現代金融體系維系我國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提升我國的全球競爭力,顯得尤為緊迫。金融創新是推動金融業發展的推動力,在構建完善的現代金融體系中的作用尤為重要。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制度,這種金融監管體制可以概括為“一行三會”制度,“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的發行、貨幣政策的制定、同業拆借和外匯市場的管理及金融市場的穩定等業務,“三會”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機構之間主要靠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等在內的多部委領導參加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來協調。這種監管體制有其不足和缺陷,如容易出現監管疏漏,混業經營下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產品的界限會逐漸模糊,業務交叉會越來越多,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會留下一定的監管空白和漏洞。
一、相關理論概述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既是經濟發展的產物,又是金融業內部創造性活動的結果,是一種變革和進步。金融創新沖破與現代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管制,運用現代先進技術,創造出許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強了金融對經濟的滲透力和推動力。金融創新包括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創新,金融市場創新以及金融管理與技術的創新等[1]。
金融監管是國家根據維持經濟金融體系穩定、有效運行的客觀需要通過金融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體系中各金融主體和金融市場進行稽核、檢查、組織與協調,對金融創新進行監督、審查,以維持金融體系穩定發展。
表面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是一種商業決策行為,其動機是利潤最大化,當金融環境發生變化時,金融機構就要設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狀態,以追求最大利潤;金融監管是一種政府行為,其主要責任是控制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抑制金融創新的泛濫,將其限定于可控范圍內,維持金融體系的平衡穩定發展。而本質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相輔相成的。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阻礙,也是金融創新的誘因,而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又使金融監管不斷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關系,它們在矛盾中相互促進,在“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的動態博弈過程中不斷地促進者金融發展水平的提高,推動著金融業的變革和進步。
根據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二者動態博弈關系,抽象得到金融發展水平在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動態博弈下不斷提高過程圖如圖1示。
圖1
圖1顯示: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創新不斷發展,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但金融風險伴隨金融創新而產生并不斷擴大,金融監管開始出臺應對金融風險的相關措施,金融創新受到抑制。在監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機構利益下降,曲線變的平緩,為獲取最大利潤,突破當前的金融監管,開始新的金融創新,曲線又繼續上升。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在這樣動態博弈中,共同推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product life cycle),簡稱PLC,是由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雷蒙德.弗農(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產品周期中的國際投資與貿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農認為:產品生命是指市上的營銷生命,產品和人的生命一樣,要經歷形成、成長、成熟、衰退這樣的周期。
產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經濟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方法,其將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成長、成熟、衰退四個周期,比較直觀地將一般事物的整個生命周期表現出來(圖2示),為企業/行業日常生產管理活動提供了很大便利。
圖2
如圖2示:導入期涵蓋產品從設計投產直到投入市場進入測試階段,此時產品剛研發并投入市場,消費者對產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費者需求外,大眾需求未大幅度增長,產品的銷售增長率處于較低水平,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平緩上升;在成長期,經過導入期一段時間的銷售,產品效果評價很好,消費者逐漸接受并購買產品,需求量和銷售額迅速上升,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陡峭上升;經過成長期之后,隨著購買產品的人數增多,市場需求趨于飽和,產品銷量水平處于穩定狀態,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維持平穩狀態。隨著科技的發展及消費習慣的改變,市場環境也發生變化,產品不能適應市場需求,產品的銷售量和利潤持續下降,產品進入衰退期,在曲線上表現為:曲線向下,銷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為零。
二、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體系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周期
金融創新一般表現為:金融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工具創新,金融市場以及管理與技術創新等,以余額寶、p2p貸款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股票市場上的傘形信托、HOMS系統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創新的代表。金融監管一般表現為:以應對金融創新風險,維持金融市場為目的的相關政策、法規、管理條例等,央行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是金融監管的具體體現。
產品生產都有一個產生、發展和衰退的過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規等為基礎的,而金融工具與政策法規同產品一樣,具有研發,投入市場等特點,其從產生到發展也經歷了很長的市場過程。因此,我們可以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應用到金融系統中,將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劃分為,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個階段。
將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引入金融系統中,構建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圖3示:
圖3
由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對立統一關系可見,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因現有監管政策無法使其實現利潤最大化,而利用現有的技術條件,開發新的金融產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現有的金融監管,實現其利潤目標而進行的一次創新活動。而金融監管是為控制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而采取恰當的措施,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以抑制金融創新的發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監管滯后于金融創新,二者之間的周期關系存在著期限錯配的關系。
當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風險逐漸暴露,金融監管機構為控制風險便開始金融相關措施的研發,即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應對著金融監管的導入期。而當金融監管通過一段時間的導入,成長,正式相關監管條例、政策法規(進入成熟期)時,金融環境發生了改變,金融創新由于受到抑制進入衰退期。金融創新的成熟期的開始,與金融監管的導入期同步;金融監管的成熟期的開始,也標志著金融創新成熟期的結束。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中的應用與產品中應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監管部門出臺相關監管措施并逐步完善(進入成熟期)后,當前金融環境改變,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降低,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提高,金融創新產品在管制下,利潤下降,金融機構在利益驅動下,會開始新的創新嘗試,金融創新進入下周期。故此時,金融創新的衰退期與金融監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慮(圖中虛線表示)。
(二)金融體系整體周期
從圖3中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到,當金融監管出臺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創新,控制金融風險在合理范圍內時,金融環境發生改變,金融機構在當前監管的控制下無法達到利潤最大化,金融機構設法進行新的金融創新,以突破當前監管,實現利潤最大化,在現有的金融水平條件下,新的金融創新周期開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不斷地進行著“創新-監管-再創新-在監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連續,構成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整體輪廓,將圖3與圖1 結合,得到金融體系整體周期模型如圖4示:
圖4
三、金融監管滯后性分析
從圖4中我們直觀地看到,金融監管與金融監管在博弈中促進著金融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但二者之間存在著周期性差異。金融創新的成熟期往往維持較長一段時間,在金融監管進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高風險一直存在,金融監管的滯后性成為金融發展進程中的大問題。
從圖4中取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兩個周期,對二者之間周期性差異及金融監管的滯后性問題作具體分析如圖5示:
圖5
在金融創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個周期,由圖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創新的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是金融機構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并將產品初步投入市場的過程,t2=BC是金融創新的成熟期,此階段新的金融產品經過成長期的發展,已被市場廣泛接受,利潤達到最大化,標志著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
在金融監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個周期,R=r1+r2。在r1=AB階段,由于金融創新處于導入期與成長期,創新產品或工具還未取得較高市場地位,風險系數較低,金融監管機構未采取相關措施,將這一時期稱為金融監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監管導入期和成長期,在此階段,由于金融創新進入成熟期,其市場份額擴大,風險系數上升,金融監管部門開始研發并出臺相關的監管措施,由于導入期與成長期是監管措施起草并出臺的過程,為便于分析,將導入期和成長期合稱為金融監管研發期。
圖中直觀顯示,在BC段,金融監管尚未發展成熟,相關監管措施并未完善,仍處于研發階段,而金融創新已進入成熟期,金融創新產品已被市場廣泛接受。而此時監管缺失,金融創新產品、工具等均在高風險下進行推廣,金融系統極具不穩定性,監管處于真空狀態。在AB段,金融創新已經開始,而金融監管由于風險未知,未采取相關行動,監管處于未知狀態。AB與BC段便是監管滯后性的具體體現。
從圖形幾何關系上,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周期對應關系為:
t1=r1,即金融創新導入期+成長期=金融監管無知期。
t2=r2,即金融創新成熟期=金融監管研發期。
金融監管滯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結果表明,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第一,在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剛開始導入市場時,由于其剛研發,投入市場,還未被市場廣泛接受,其風險具有的隱蔽性。金融監管無法嗅到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風險,且因金融創新產品的市場份額較低,相關監管部門并未足夠重視,未采取相關措施,造成了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第二,在金融創新產品被市場廣泛接受后,監管部門意識到其風險,著手相關政策的制定、相關措施的出臺、相關法案的起草,修訂,但針對此創新產品、工具有效的監管體系的形成,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需耗費較長時間。由于準備時間的存在,造成金融監管的行動滯后。
四、政策建議
研究發現,金融監管的滯后性主要體現在反應滯后與行動滯后。由于金融創新產品、工具剛投入市場,風險隱蔽,監管部門對風險未知或風險誤判,從而造成反應滯后;金融監管監管措施的研發,各部門的協調需要較長的準備時間,形成行動的滯后。減弱甚至消除監管的滯后性,控制金融創新在合理范圍內,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應分別從反應滯后、行動滯后兩個方面著手。
(一)反應滯后應對策略
首先,監管部門應系統認識金融系統的周期性發展規律,掌握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周期性差異,了解金融監管的滯后性的根源。改變過去的事后監管思維,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機制,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對金融機構的創新情況及進程有實時準確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充分發揮大數據時代的優勢進行金融監管模式的創新,實現大量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利用,實現與金融機構的技術同步,避免因技術差異引起的監管的滯后.
其次,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創新產品的交叉性越來越強,分業監管模式下的各監管機構間的職責模糊,監管部門間應加強溝通,對各行業的創新情況進行系統分析,明確各責任機構職責以減弱監管的反應滯后性。
最后,盡管過于嚴厲的金融監管會抑制金融創新的進行,阻礙金融市場的發展,但金融監管并非嚴厲管制,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監督與管理,在處理金融創新與風險的問題上,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多發揮監督,監測的職能,以達到在不阻礙金融創新的同時,了解金融創新的實時動向,以縮短反應時間,減少金融監管的反應滯后。
(二)行動滯后應對策略
首先,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對當前金融市場現狀,市場信息進行細致分析,對其潛在風險進行評估,對外實行信息公布,對反饋信息進行及時整理總結,以準確掌握當前金融市場情況。
關鍵詞:次級抵押貸款;金融創新;金融風險;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04-0047-03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動態博弈關系
“金融創新一金融風險一金融監管一金融再創新”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金融創新會打破金融環境原來的均衡狀態,產生新的風險,使原有的監管措施失效。如果金融創新的信息披露充分、風險管理有效、監管到位,金融創新仍然是規避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途徑,否則金融創新就可能帶來金融脆弱性、危機傳染性和系統性風險。因此金融管理當局應及時調整監管對策,對金融業實行新的管制,在對金融創新本身進行安全和慎重評估的基礎上采取一些新的監管措施來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是動態的“博弈”過程,金融發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創新作為動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業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就這樣相互作用,作為一對矛盾統一體,在自身發展的同時,共同促進金融改革的深化。
二、次貸危機中暴露出美國金融監管的問題
美國次貸危機的發生,有深刻的宏觀經濟背景,但在次貸危機的升級和擴散過程中,金融創新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圍繞金融創新過程,形成了一個由各類機構和個人組成的利益關系復雜、環節過長的鏈條,但風險監管卻未能很好地與之進行匹配。金融工具與金融機構的多元性對于復雜的結構性產品,要做充分的風險揭示,而美國在這方面做得很不夠。金融管理當局的監管態度滯后于金融創新的發展水平。對次級抵押貸款產品的風險認識不夠,控制不當,監管不嚴,對此次危機的爆發及擴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美國次貸危機發生過程中。幾乎各個環節都存在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背后,則是金融監管體制的漏洞。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 對房貸機構發放次級貸款。沒有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不可否認,次貸危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借貸者自身的疏忽或不負責任的消費沖動導致的,但金融機構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放低借貸標準,通過創新金融產品吸引一些還款能力和信用水平不那么好的客戶,次級抵押貸款的高風險性也伴隨著其易獲得性而來,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只顧極力推銷這些產品,而有意忽視向借款人說明風險和確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這些不審慎的行為埋下了風險隱患,導致了危機的形成,并加劇了由此造成的損失。在這個過程中。相關的金融監管部門幾乎什么措施也沒有采取。早在2000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前委員愛德華?葛蘭里奇(Edward M.Gramlich)就已經向當時的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前指出了快速增長的居民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可能造成的風險,希望美國有關監管當局能夠“加強這方面的監督和管理”,之后也多次提醒美國監管當局次貸中存在的潛在危機。遺憾的是,他的警告并沒有得到美國主要貨幣和監管當局高層的重視。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監管當局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相信任何從事放貸的金融機構都有能力控制他們的風險。
2 對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行為基本沒有監管,對證券化項目的發行注冊流于形式
現在人們都在責備信用評級機構的失職行為,因為它們沒有盡職盡責、客觀公正地對次級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但為什么信用評級機構的這種做法能夠暢行無阻?以次貸作基礎的證券化產品在向美國證監會注冊時,監管人員為什么不提醒、不揭示風險?這些問題僅用監管失職是不能解釋清楚的,它背后存在著監管體制的缺陷。因為對信用評級機構的活動。實際上是不監管的,現行監管制度并沒有規定由誰去監管,怎樣進行監管。證券發行有注冊制度,但監管部門審什么,未盡職應負什么責任。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3 與商業銀行相比。投資銀行以往所受的監管較少,投資銀行活動基本沒有監管
在次貸危機形成的過程中,投資銀行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是它們把次級房貸做成證券化產品并向投資者推銷,投資銀行是知道這些次級貸款的風險的,他們應該向投資者說清楚,特別是經過多梯次證券化搞出來的CDo產品,投資者根本無法了解其基礎資產的信用狀況。投資銀行更有責任說明情況。但是,投資銀行并未這么做,而是以賣出產品為最高目標。對此,證監會是有責任的。但是,證監會也覺得冤,因為房貸機構并非它所管,基礎資產不好,衍生出來的產品怎么能好呢?同時,在公司層面,投資銀行也未能很好地解決激勵與約束問題。華爾街五大投資銀行在上市之前都是合伙制企業,只做中介業務,是金融服務提供商,幫助買賣證券、收傭金、IPO、發行債券等,后來從中介服務商變成直接投資者,杠桿率高達30-40倍,慢慢變成金融投資家了。它們上市后,合伙制時候的薪酬制度保留了下來,但公司治理卻沒有跟上。導致管理層的冒進式創新。
4 在次貸危機發生的初期,相關監管部門沒有協調步伐。共同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失去了最有利的危機處置時機。
次貸危機是2007年7月份爆發的,但是,早在年初就已經有了明顯的跡象。當時美聯儲、證監會都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這當然不是因為這兩家監管機構對此事一無所知。而是因為雙方在這個問題上應當承擔什么職責并不清楚。從引起次貸危機的直接當事者來說,有房貸機構、投資銀行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投資者,這些機構分別由多個監管部門監管。在次貸危機爆發前,因為證監會并不清楚房貸資產的風險,繼續允許次貸支持證券上市,給市場一種產品安全的信號。當危機開始出現,一些對沖基金面臨破產時,因為聯儲不承擔對這類機構的救助責任,對沖基金無力應對而破產,進而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盡管后來聯儲采取了果斷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金融動蕩,但已經錯失有利時機。
三、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滯后于金融創新的發展
(一)多頭監管無法適應金融混業經營和金融創新的發展
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標志著美國金融業進入混業經營時代。次貸危機爆發前,美國采取的是“雙重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半p重”是指聯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監管的權力;“多頭”是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如美聯儲、財政部、儲蓄管理局、存款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等近10個機構。這樣的格局雖然可以保證金融市場享有金融創新所必備的民主與自由,使每一個監管者形成專業化的比較優勢,但是多頭監管導致了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次貸證券化過程中有眾多的不同類型的機構
參與,需要各監管機構高度協調配合。監管機構過于龐雜就會出現協調和配合問題,更容易出現監管漏洞。例如,次貸證券化過程中的CDo和CDs這類金融衍生產品,一直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以至于沒有誰去管。監管部門的多頭和監管標準的不統一,不僅犧牲了監管效率,也使美國錯失了處理次貸危機的最佳監管時機。次貸危機促使美國檢討原有的監管體制,于2008年3月底出臺《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皮書》,計劃通過三個階段的變革最終建立基于目標的最優化監管架構。
次貸危機所暴露出的美國在金融監管體制方面的問題,告訴我們任何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不管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不能在整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二)監管當局過分相信市場的力量和金融機構的內控能力
房地產泡沫不斷膨脹的時期,正是美國鼓吹自由市場經濟、對金融創新監管最少的時期。如果因為懼怕風險而對金融創新一味限制,會制約金融機構管理和控制風險的能力,但對于金融創新放任自由,任由商業機構自己控制風險的做法也值得商榷。美國金融監管當局高層遲遲未能對外界關于次級抵押貸款問題的警告做出反應的原因中重要的一點就是,大多數監管人員過度相信任何從事放貸的金融機構都有能力控制他們的風險。次貸危機的爆發表明以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理念無法克服市場固有的缺陷。原因有以下兩方面:一是由于機構追逐利潤的動機可能使機構做出非理性的行為;二是由于金融機構只對自身負責。而不對市場整體風險負責,因此其自身無限擴張的行為容易埋下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隱患。
有效的外部監管安排不僅能夠有效避免對于融資活動和信貸市場的破壞作用,確保泡沫破滅或進行調整時,整個金融體系的核心能夠經得住考驗;還能夠確保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的改進能夠與金融創新和市場變革同步。
四、加強和改善對金融創新的監管的對策建議
次貸危機的爆發表明,金融創新不是萬能的,有它固有的缺陷,如果落后的監管體制不能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則易發生金融風險。我們要深刻思考金融創新和風險監管的關系。我們不能因為危機的發生就阻止繼續創新,過去的金融創新主要是金融產品的創新,但必須加強監管,加強對這種創新的風險節制。加強和改善對金融創新的監管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資本充足率。次貸危機的重要原因在于資產證券化等創新產品轉移風險的特性導致了市場上次級債券規模的失控。因此,需要加強對創新產品的監管。提高結構信貸和證券化產品的資本充足率,以有效控制創新產品規模的非理性擴張,減弱銀行和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漏洞獲利的刺激,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
二是增加金融創新的透明度,充分揭示衍生品的結構和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正常運行:
三是提高創新產品估值水平,正確反映創新產品的風險收益:
關鍵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混業經營,系統性風險,金融自由化,流動性
一、金融創新所帶來的挑戰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不斷加強,金融一體化和金融國際化不斷發展,國際收支經常項目變化,金融國際化更會帶來信息不對稱與透明度問題,通貨膨脹加劇,匯率、利率不斷動蕩,這一切都給銀行業的經營帶來了巨大風險,在傳統的信用風險之外,各類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日益突出。與此同時,國際性債務危機的發展及國際儲蓄和投資流向地理位置的轉移,也嚴重沖擊著銀行業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風險,迫使銀行業在內的金融行業在金融業務上展開激烈的競爭,不斷創新經營方式、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以滿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應付不穩定帶來的風險,在避免資產風險性的同時,確保銀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從全球范圍來看,銀行業開展金融創新正是其實現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相統一最終經營目標的具體體現,具體表現在:金融業務融合、金融混業、金融系統趨同化及國際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紀80年代,金融創新的外部環境更加寬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斷涌現;同時,電子計算機技術和通訊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運用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良好的軟硬件基礎并大大推動了金融創新進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創新和結構調整。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發達國家的金融系統更是呈現出趨同化的跡象。ClaudiaDziobek和JohnK.Garrett(1998)認為,金融系統似乎要趨向于一種共同的中間模式;與此同時,各國國內的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相互間的影響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國際集成化。
美國經濟學家W.西爾伯的金融創新誘致假說認為,金融創新是微觀金融組織為了尋求利潤最大化,減輕外部對其造成的金融壓制而采取的自衛行為。銀行只有成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主體才能成為參與金融市場創新的前提。
金融創新的總趨勢是證券化和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即將信貸流量從銀行放款轉為可上市買賣的債務證券。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是宏觀經濟發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術進步和金融工具創新共同作用的結果。
隨著金融創新的增強,信息技術的迅速進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本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流動速度越來越快,流量也越來越大,從而使得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的趨勢越來越強。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主要表現在:1、銀行業務全球一體化;2、機構性投資與國際多樣化;3、證券股票市場國際化;4、放松資本的國際流動產生了更多的稅收套利機會;5、非美元貨幣的廣泛使用(金融創新溯源于美元市場,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規模和深度,外匯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創新向其他貨幣擴展)。
二、銀行監管保障金融創新的發展
金融創新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動力,但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有效的銀行監管。
銀行監管是金融管制在銀行業的具體體現。作為重要的經濟性規制形式,金融監管是政府或作為其機構的監管當局基于金融市場的自然壟斷特征、信息不對稱、公共產品特性、危機傳染性等原因,而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的限制、管理和監督及相應制度的總和,包括了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市場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對金融機構內部組織結構、風險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規性、達標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關的立法和執法體系過程。
從規制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銀行監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1、經濟全球化發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為其機構的監管當局放松對物質資本、人力資本、技術和信息等國際流動的規制;2、科技進步和專業化分工的發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銀行業放松規制的重要推動力量;3、作為傳統微觀經濟規制在銀行業的具體體現,銀行監管固有的內在問題如信息不對稱,規制官員的非專業性,規制法規的僵硬性、滯后性,以及規制過度等方面要求銀行監管當局放松規制。
在世界范圍內,放松管制成為一個大趨勢,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促使了“關系”銀行業向“價格”銀行業的轉變。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過程,大部分的制條例均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條例在促進穩定的同時也降低了效率,同時條例對于外部不斷變化的環境反映太慢,靈活性很差。當管制條例阻礙了銀行獲利的時候,銀行家就施展出他們的聰明才智去規避管制。銀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服務質量提高和金融服務多元化;在提高銀行業效率的同時,促使銀行業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觀層面上,促進了經濟增長,增進了社會福利,減輕了消費者的負擔,進而帶動了投資和金融需求的擴大。
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和廣泛應用,金融行業越來越向混業經營發展,金融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金融國際化和金融集團化趨勢進一步加強,資產負債表外的證券和衍生工具的業務比重也越來越大,金融風險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壞性大大加強。特別是在新興市場國家,由于金融監管水平和監管資源普遍比較有限,而離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創新產品又大都游離于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潛在的風險。研究表明,金融創新的動力主要來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稅收政策的變化,其中稅率結構的改變是決定并推動“成功的”金融創新的一個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創新都會以節稅的方式給其使用者帶來直接的好處,如歐洲美元市場就是起源于美國一項奇怪的管制——Q項條例。金融創新還是一種社會效應,它既是金融市場劇烈競爭壓力的產物,同時也促進了這種競爭的壓力。
近年來,為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越來越重視金融創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業務品種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進展,銀行業務活動日益國際化和復雜化,推動銀行業金融系統結構發展轉型的條件已經逐步具備,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具有更為廣闊的金融創新和發展空間,并將創造出更加符合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廣大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也將享受到更多高質量的現代金融服務。各種工具和產品的出現,使原本傳統業務中的波動性與復雜性更為透明,風險更為分散,風險定價也更為合理。整個銀行業的穩健度隨之而增加,服務各種客戶需求的質效也隨之提高。
然而,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當前的金融創新多為規避管制型創新,技術型金融創新是我國金融創新的薄弱環節,由于金融機構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產品的創新能力。金融創新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由于擔心別的銀行機構“搭便車”,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不足,自主創新的品種少,模仿痕跡較重;創新層次較低,大多數創新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市場效益一般,負債業務創新多,資產業務創新少等等。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制約金融創新發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創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礙,對于金融創新的監管方式過于僵化。當前國際上金融市場創新的趨勢主要表現在分業管理制度的改變、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創新,大致遵循兩個方向:一是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二是要追趕國際領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國際化相結合形成的金融創新浪潮,在給全球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帶來更好的現代金融服務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金融穩定問題、金融市場動蕩問題和貨幣政策傳導與有效性問題等,突出表現為金融風險的“核裂變”效應及突發性、擴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滲透性的顯著特征。金融風險一旦爆發,它的擴散和沖擊力呈幾何級數擴大,甚至危及國家的經濟安全、政治安全和維護。
金融業是高度復雜的行業,是一個動態的領域,變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場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對稱情況更加嚴重的市場,其中尤以金融創新所引發的信息難題最為突出,法規在刺激競爭和增長所需的自由與防止欺詐和不穩定所需的控制之間達成完美的平衡。相對于大量的小銀行會增加監管難度和監管成本,作為金融混業和金融業務融合的典型組織形式,金融服務集團具有節約儲備成本、分散風險以及監管成本的優勢(這也成為銀行金融服務集團在過去幾十年中迅速膨脹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規避管制和避稅等利益方面的考慮,經常會隱瞞或虛報信息資料,更不會將真實、詳細的內部交易信息公布于眾,從而引發銀行監管的信息不對稱等信息難題。
銀行業是脆弱的,增強銀行業的穩定性就成了銀行監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場上,監管者常常處于被動的地位,被監管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常常尋找監管中的各種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時甚至違反監管的各種規定以達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經濟的發展,金融環境的變化,運用科學技術發展的新成果,創新金融工具、金融業務,而現行的法規對其又無法約束,監管者只能隨其后而完善監管法規。
銀行業是重要的社會機構,操縱著整個經濟的支付傳送系統。由于這種特殊性,銀行業受到的管制比其他產業要多得多;同時,銀行業管制失靈成本巨大,會直接導致金融發展水平金融市場發展畸形、銀行經營績效不高、銀行業危機增加,最終產生資本配置效率降低,社會生產力下降以及經濟增長減慢等。銀行監管正是在金融內外矛盾發展不可調和情況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據是金融系統中存在著由外部因素、市場力量以及信息問題所引發的市場失靈;其目標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標的一部分即經濟運行效率和公平問題。
如果我們把銀行監管理論和經濟管制理論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對銀行監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經濟管制理論直接移植過來。也許是由于銀行業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銀行業監管理論雖然在某一方面說明對銀行業進行監管的原因,但是還遠遠沒有達到完備的程度。當然,人們一直在努力從規范的經濟學分析角度尋找銀行業監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維格(Diamond&Dyvbig)銀行擠提模型就是在現代經濟學分析基礎上,運用不對稱信息和博弈論分析范式,研究銀行不穩定的內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預銀行經營活動必要性的結論。因此可以說,只有戴蒙德和戴維格的分析才可以稱得上是現代的銀行監管理論。
銀行監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銀行業系統風險,保持銀行(金融)體系穩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廣大中小儲戶(往往也是知情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ㄈ鹂希↘areken,1986)給出的銀行監管理由是:給銀行提供“安全網”以保護存款者免遭其銀行倒閉的風險,因為銀行業的高杠桿率決定了其負外部性效應要大得多。
美國經濟學家愛德華·凱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選擇理論應用于銀行監管領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管制“辯證法”,即:在特定條件下受到許多旨在限制獲利機會的管制金融體系,當經濟壓力使這些管制措施具有約束力時,市場會設法逃避管制以獲得利潤,從而引發市場與管制的沖突并促成金融創新和將其用于為追求利潤機會而形成的市場改革…。由此,金融創新使得以傳統業務為基礎的銀行服務體系逐步邁向以市場為基礎的更紛繁復雜的服務體系。
三、金融創新與銀行監管的辯證統一關系
從某種角度來看,金融創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銀行監管放松的標志,銀行監管還通過其對競爭行為、金融創新以及交易費用的作用影響金融機構的效率。在實踐中,隨著銀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創新獲得繁榮的同時也發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機,因而又要加強銀行監管。這種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斷循環的過程,使得金融創新和銀行監管的靜態平衡根本不可能實現。事實上,銀行監管不是靜態行為,而是一個動態過程,銀行監管制度的設計必須根據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相應改變,更確切地說,銀行監管要隨著金融創新的改變而改變。
金融創新、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三者相輔相成,風險管理是金融創新的內在要求,銀行業必須提高風險管控能力,而不僅僅是單純依賴于銀行監管。金融創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創新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就越大。金融創新的步伐越快,監管者就越難以跟上其步伐,越難以弄清如何監管這些創新產品,所有這些都形成了新的潛在風險。當金融機構進入一個新市場開拓業務時,尚沒有足夠的風險管理程序來控制風險,這時銀行監管者面臨的威脅最大;而日趨激烈的競爭又刺激銀行冒更大的風險甚至產生道德風險,甚至導致銀行不聽從監管機構的指令,甘愿選擇更大的經營風險而最終可能導致整個金融系統陷入困境或者崩潰。
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銀行經營的日趨復雜化和國際化,監管者要持續跟蹤單個銀行機構的風險變得日益困難,迫使監管者不得不將更多精力放在監管銀行的內控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上,因而,銀行監管重點應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場紀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說,圍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不僅僅是政府及監管當局的事,也是銀行客戶(其他金融機構、公司和私人消費者)和股東的事。
金融創新是中國金融業的生命,是中國金融業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長需要銀行、投資者和監管機構的共同推動。銀行是金融創新的主體,對創新活動及其風險承擔第一責任,還要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包括建立爭議處理的解決機制。監管機構要履行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職責,督促銀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建立公平的市場交易規則,完善法律法規,創造有利于創新發展的法制環境,規范金融市場行為
在經濟全球化,國際政治多極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業務信息化的大環境下,我國銀行業已面臨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巨大沖擊和挑戰,主要包括:技術沖擊、產品沖擊、利潤生成和盈利模式沖擊、體制沖擊、機構沖擊、觀念沖擊以及監管體制和監管思路的沖擊等。要應對這些沖擊和挑戰,要求我國銀行業必須積極面對和適應。因此,金融創新在當前和今后是大勢所趨,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不創新就要落后,不創新就要被淘汰。
面對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順應銀行業務日益復雜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風險敏感度的特點;同時,James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嚴格的金融管制與銀行業本身的經營收益和成本之間存在一定的正相關性。銀行監管的目標是能有效地調動資源,盡量減少資源配置錯誤,抑制欺詐,制止不穩定轉變為危機。
四、結論
關鍵詞:金融創新風險防范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創新的涵義
20世紀20年代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經濟發展理論》中認為創新是新的生產函數的建立,包括新產品的開發、新生產方式或者技術的采用、新市場的開拓、新資源的開發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組織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創新理論研究的對象是廣義的經濟發展中的創新。對于金融創新,本文的界定為:金融業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具體是指金融管理當局或金融機構為追求宏觀效益或微觀利益而對其機構設置、業務品種、市場結構及制度安排等方面進行的創造性變革和開發活動。金融創新的具體內涵包括: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
1.金融創新通過影響貨幣供應量而使通貨膨脹成為可能。商業銀行的新型負債賬戶、可轉讓存單、證券化貸款等金融創新創造了新的貨幣供給。而現代金融業電子化的進程加快,電子技術的應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從而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創新通過電子化交易、創新的工具等擴大了貨幣乘數。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調控信貸規模的難度。
2.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創新,一方面,導致金融監管的領域擴大,對象增多。除了對于傳統機構的監管,監管機構需要對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準金融機構監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業務規模的擴大,表外風險隨時都能轉化為真實的風險,對于表外業務的監管難度也在增加。
3.金融創新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金融創新使得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大量的金融創新工具為投機活動提供了諸多“沖擊市場”的手段。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資本流動的國際化,使局部的金融風險能夠迅速轉化為全局的金融風險。
三、防范金融創新風險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構建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模式,積極防范金融風險。監管當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應積極支持和引導金融創新。
(1)創新監管理念。監管當局應變合規性監管為合規性和風險監管并重,在鼓勵法人內部風險監控的同時,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高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監管經驗,積極構建市場化、國際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將金融監管的重心放在構建各金融機構規范經營、公平競爭、穩健發展的外部環境上來,更多地運用新的電子及通訊技術進行非現場的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呆壞賬比例等指標實行實時監控,以此來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快速反應能力。
(2)金融創新方式應以原創型為主。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已有的金融創新多為引進吸納型創新,技術原創型創新不夠,致使已有的創新科技含量低,運用效果差。在確定面向新世紀的金融創新主攻方向時,我們應選擇技術原創型創新為突破口。其依據是:第一,技術原創型創新代表著當今國際主流,以此為突破口,可以發揮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趕超優勢,保持金融技術上的高起點。如果總是跟在別國后面亦步亦趨,模仿仿制,就會失去先機、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創新產品先期投放市場的巨大效益,造成虧損風險。第二,在我國還存在比較嚴格的金融管制的情況下,技術原創型創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對較小,因此比較可行。
2.進一步完善金融創新的環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法制與監管狀況構成國有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主要外部環境,金融創新同法制與監管有著密切的關系。首先,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在法律和規章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各種要素和條件的分解與組合,創造出新穎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種類、服務項目和金融管理方式,決不能把違法違規行為與金融創新混為一談。其次,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必須服從金融監管,同時金融監管也應有明確的邊界,不應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只要商業銀行沒有違反管理條例和法律條文,其創新活動就要受法律保護。
金融創新在前,而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在后,在此期間有一個時間差,為了保證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對已經出臺法律的執法力度,做到依法辦事、違法必糾。二是對目前尚缺、配套條件難以一步到位的個別條款,要通過補充條款予以過渡,規定一定時間必須到位,同時要對金融創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適時進行修訂,以適應金融創新有序發展的需要。
3.充實監管人員,提高綜合素質。一是將政治素質高、懂法律、精通金融業務的員工充實到監管崗位上;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出一大批懂得國際金融、了解金融風險、洞悉金融創新業務的復合型金融監管人才;三是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人員對于金融創新業務的風險監測、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并改進監管手段、鼓勵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以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應對金融業務的創新。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金融創新具有國際化特征,一國金融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時通常是鞭長莫及,這就要求各通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各國監管機構與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與協調,能夠有效的降低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監管的國際監管可以從國與國之間的協作監管;二是國際性組織對其成員國所進行的風險監管出發,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國際性的金融創新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確保金融創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新晨:
參考文獻:
[1]劉志新:試析金融創新的風險表現與防范[J].廣西金融研究,2003,(S1)
[關鍵詞]金融創新風險防范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創新的涵義
20世紀20年代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經濟發展理論》中認為創新是新的生產函數的建立,包括新產品的開發、新生產方式或者技術的采用、新市場的開拓、新資源的開發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組織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創新理論研究的對象是廣義的經濟發展中的創新。對于金融創新,本文的界定為:金融業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具體是指金融管理當局或金融機構為追求宏觀效益或微觀利益而對其機構設置、業務品種、市場結構及制度安排等方面進行的創造性變革和開發活動。金融創新的具體內涵包括: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
1.金融創新通過影響貨幣供應量而使通貨膨脹成為可能。商業銀行的新型負債賬戶、可轉讓存單、證券化貸款等金融創新創造了新的貨幣供給。而現代金融業電子化的進程加快,電子技術的應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從而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創新通過電子化交易、創新的工具等擴大了貨幣乘數。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調控信貸規模的難度。
2.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創新,一方面,導致金融監管的領域擴大,對象增多。除了對于傳統機構的監管,監管機構需要對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準金融機構監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業務規模的擴大,表外風險隨時都能轉化為真實的風險,對于表外業務的監管難度也在增加。
3.金融創新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金融創新使得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大量的金融創新工具為投機活動提供了諸多“沖擊市場”的手段。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資本流動的國際化,使局部的金融風險能夠迅速轉化為全局的金融風險。
三、防范金融創新風險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構建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模式,積極防范金融風險。監管當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應積極支持和引導金融創新。
(1)創新監管理念。監管當局應變合規性監管為合規性和風險監管并重,在鼓勵法人內部風險監控的同時,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高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監管經驗,積極構建市場化、國際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將金融監管的重心放在構建各金融機構規范經營、公平競爭、穩健發展的外部環境上來,更多地運用新的電子及通訊技術進行非現場的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呆壞賬比例等指標實行實時監控,以此來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快速反應能力。
(2)金融創新方式應以原創型為主。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已有的金融創新多為引進吸納型創新,技術原創型創新不夠,致使已有的創新科技含量低,運用效果差。在確定面向新世紀的金融創新主攻方向時,我們應選擇技術原創型創新為突破口。其依據是:第一,技術原創型創新代表著當今國際主流,以此為突破口,可以發揮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趕超優勢,保持金融技術上的高起點。如果總是跟在別國后面亦步亦趨,模仿仿制,就會失去先機、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創新產品先期投放市場的巨大效益,造成虧損風險。第二,在我國還存在比較嚴格的金融管制的情況下,技術原創型創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對較小,因此比較可行。
2.進一步完善金融創新的環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法制與監管狀況構成國有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主要外部環境,金融創新同法制與監管有著密切的關系。首先,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在法律和規章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各種要素和條件的分解與組合,創造出新穎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種類、服務項目和金融管理方式,決不能把違法違規行為與金融創新混為一談。其次,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必須服從金融監管,同時金融監管也應有明確的邊界,不應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只要商業銀行沒有違反管理條例和法律條文,其創新活動就要受法律保護。
金融創新在前,而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在后,在此期間有一個時間差,為了保證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對已經出臺法律的執法力度,做到依法辦事、違法必糾。二是對目前尚缺、配套條件難以一步到位的個別條款,要通過補充條款予以過渡,規定一定時間必須到位,同時要對金融創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適時進行修訂,以適應金融創新有序發展的需要。
3.充實監管人員,提高綜合素質。一是將政治素質高、懂法律、精通金融業務的員工充實到監管崗位上;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出一大批懂得國際金融、了解金融風險、洞悉金融創新業務的復合型金融監管人才;三是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人員對于金融創新業務的風險監測、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并改進監管手段、鼓勵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以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應對金融業務的創新。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金融創新具有國際化特征,一國金融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時通常是鞭長莫及,這就要求各通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各國監管機構與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與協調,能夠有效的降低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監管的國際監管可以從國與國之間的協作監管;二是國際性組織對其成員國所進行的風險監管出發,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國際性的金融創新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確保金融創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參考文獻:
[1]劉志新:試析金融創新的風險表現與防范[J].廣西金融研究,2003,(S1)
隨著金融全球化發展趨勢的不斷深入,金融機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并追求更高的收益,勢必積極地進行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機構創新,為了謀取利潤,會想方設法繞過金融管制以拓展業務領域。因此,如何選擇一種既符合當今國情要求又適合本國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威為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尤其是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金融業的全面開放將使國內金融機構加快創新步伐,與此同時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也需作重大的改革,從而推動我國的金融發展。
二、關于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
WTO并沒有對金融監管體制作出要求,但WTO在金融服務領域實現的目標之一是金融自由化,并且為金融自由化的有效推動設置了相應的條款和規則。我國加入WTO以來,金融領域的對外開放大大加快。大量外資金融機構將涌入國內,從事與中資金融機構相同的義務。就目前國際金融的現狀和趨勢看,國外金融機構大都實行混業經營,進入中國后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發揮混業經營的優勢。如隨著資本市場的開放,國內證券商面對的是綜合銀行的競爭,國內證券商買賣證券是用自有資金,而外資銀行的資金則可以是儲蓄資金,因而融資成本較低。又如外資金融機構擁有發達的品種繁多的金融創新工具,從而能較容易地突破分業經營之形式而在實質上從事混業經營。這也會加速中資金融機構金融工具的創新和發展。事實上我國金融業務創新已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如允許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進行拆借;以股票質押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股市;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事的債轉股業務等。這些都對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形成挑戰。
三、促進金融創新,提高運行效率和市場競爭力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機構運行效率、金融產業組織效率和金融宏觀調控監管效率,對于國家的經濟運行狀態和效率,發揮越來越大的影響。中國正處于體制轉軌、經濟轉型時期,美國的金融體制在許多方面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一是加緊探索商業銀行經營模式的創新,尋求從分業經營轉向綜合經營的具體方式。二是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實現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的協調發展,構建各市場間的互動機制。三是有步驟地推進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提高銀行的市場競爭能力。四是提高中央銀行監管能力和國際監管協調能力,完善監管體制,理順監管關系,順應國際金融監管發展新趨勢,逐步轉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統一監管。五是放寬金融市場的對內準人限制,打破國家壟斷金融的格局,實現金融結構多元化。六是加快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和內部結構改革,完善激勵制約機制。七是改革信息披露制度,杜絕黑箱操作,強化信用約束,健全行業自律中介組織,提高透明度,規范會計、財務、統計報告制度。八是提高金融的技術水平和電子核心技術國產化水平,維護金融安全,改善經營條件,提高效率和服務水平。
四、改革金融監管制度
通過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促進金融結構的進一步優化。要想順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世界潮流,要想總體規劃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進程、漸進推進混業經營,中國就必須有計劃、有步驟地改革金融監管制度,為向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金融體制轉軌提供制度與法律上的支持與保障。同時,應適當放松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試點行為的管制,解除某些金融監管規則,給金融機構一定的自由創新空間,鼓勵進行風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金融創新,比如,深層次的銀證合作、銀保合作和證保合作,尤其是新型金融集團業務創新。之后,在逐步改革金融監管制度與法律的基礎上,在混業進程的適當時點,全面改革金融監管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和內容,從而過渡到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混業監管,以優化中國金融結構、促進中國金融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
五、改革金融監管機構,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結構
改革金融監管機構,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結構,通過金融監管主體結構的完善促進中國金融結構向高級化發展。當前,中國的金融監管可以說屬于機構型監管模式,由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構成,實行分業監管。以后,在逐步完善銀行、證券、保險的上述各金融監管機構、大力提高其監管能力的基礎上,加強中國金融業的聯合監管,根據混業經營的規劃和進程,成立專門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代替目前的監管聯席會議,強化上述各金融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與合作,為中國向單一機構的功能型監管模式過渡做好準備。進而,在適當的時候,與中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全面改革相協調,成立統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形成新的一元化的超級功能型監管機構,實現中國金融監管由多元化監管轉向新的一元化監管、由機構型監管模式轉向功能型監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