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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本省實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不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有關組織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統稱所出資企業。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企業經營自,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不得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增加企業負擔。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依照有關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或者監事;
(三)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四)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進行考核和組織收繳,按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
(五)依法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核;
(六)指導、監督所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七)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八)依法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活動;
(九)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
(一)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督促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三)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經營自,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改革、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七)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考核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選任制度,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社會公開選聘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考核結果與兌現獎懲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對經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的激勵約束機制,制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辦法。
第四章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八條所出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二)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或者發行公司債券;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計劃;
(五)國有股權轉讓;
(六)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權;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棄國有股配股權或者采用增發股票、定向吸納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等方式,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
(八)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處置重大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工資分配總額;
(十)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子企業的重大事項,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審核批準。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時,應當自接到所出資企業提交的全部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予批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決定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批準。
第二十條所出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解散;
(二)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一)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超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限額的資產托管、承包、租賃、買賣或者置換活動;
(二)對外提供的單項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20%、累計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50%,以及向本企業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非對等擔保;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業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四)重大會計政策變更;
(五)捐贈企業資產;
(六)涉及企業資產的仲裁、訴訟或者企業資產被有關機關和單位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
(七)產品被外國或者地區列入反傾銷調查目錄;
(八)企業負責人因被采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九)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在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事前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在股東會、董事會閉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附有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資產規模較大、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加強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和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下列資產應當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
(一)國家和本省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金;
(二)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
(三)國有企業用于投資的減免稅金;
(四)由國家承擔投資風險,完全用借入資金投資開辦的企業所積累的資產;
(五)用國有資產兼并、購買其他企業或者其他企業資產所形成的產權;
(六)應當依法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進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狀況。
第二十八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在進行改制、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產權轉讓、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資產轉讓、拍賣、收購、置換時,必須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資產評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第二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組織所出資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并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國有資產的存量、分布、結構及其變動和運營效益等基本情況進行統計,掌握企業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和運營狀況。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應當依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交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和國有資產經營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指標評價體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財務效益、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情況進行定量、定性對比分析,作出準確評價。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必須通過依法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三十三條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收益應當納入本級預算管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的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審核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規劃,對企業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總量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對企業的投資決策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五條所出資企業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處理。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工作方式、行為規范等,參照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監事會依法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以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等進行監督,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監督檢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派駐監事會的企業應當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如實向監事會報告重大事項,并定期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派駐監事會的企業召開董事會和研究企業改革發展、年度財務預決算、重要產權變動和重要人事調整等重大事項的會議,必須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
第三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對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效益進行監督。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四十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審計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完善科學決策機制,強化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企業法律顧問有權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影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作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重大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企業負責人在履行職責時,因、或者等違法行為給企業國有資產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違法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
(二)侵犯所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
(四)未按規定期限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上報的重大事項的。
第四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或者未按時提交履行職責有關情況的報告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
(二)對應當報人民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重大事項未報審核批準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出讓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以及未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的。
第四十六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違反決策程序、、,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并按規定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非經營性的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的國有資產,由企業開發、經營的資源性國有資產,以及地方金融類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條為健全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出資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統稱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對政府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享有所有者權益,實行出資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授權**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政府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市國資委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并對經營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市國資委不行使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市政府其他部門、機構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政府出資企業享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自。
第二章市國資委職能
第六條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負責監督管理的國有資產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市國資委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對企業的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二)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有關制度;指導全市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和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
(三)推動全市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擬訂和執行全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資本金的分布狀況;研究制定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國有資本金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方案;擬訂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等;負責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
(七)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提供有關信息,組織建設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絡;貫徹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擬訂相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政府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八)依法對市以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行宏觀指導。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市國資委應當依法維護政府出資企業的法定經營自,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市國資委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并及時報告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條市國資委根據授權,任免或者建議任免下列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負責人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負責人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第十一條市國資委應當與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根據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嚴格執行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確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政府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三條市國資委負責審批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十四條市國資委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產、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市國資委決定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國有股權轉讓依法須報經上級機關批準的,依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產、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市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市國資委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投資、融資項目及對外擔保、收購行為,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報批或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審批政府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市國資委依法組織協調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條市國資委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公司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十一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公司對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編制國有資產經營發展規劃;
(二)編制下一年度國有資產經營計劃和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草案;
(三)與市國資委及授權經營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分別簽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書》;
(四)向市國資委報告經審計的年度營運報告、會計報表以及國有資產變動事項;
(五)組織授權經營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統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六)審批授權經營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的資產處置事項。其中,資產處置達50萬元以上或雖不足50萬元但屬企業關鍵設備、成套設備的,應當報市國資委核準。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產權交易監管、清產核資、資產損失認定與核銷、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市國資委協調處置政府出資企業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二十三條企業下列資產依法界定為國有資產:
(一)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各種形式對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潤以及用于轉增資本公積金的資本盈余;
(三)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四)國有控股公司、參股公司的國有資本及其按參股比例應分得的股息、紅利、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
(五)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的自然增值,以及國有控股公司、參股公司資產的自然增值按參股比例應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國有資產擔保承擔投資風險借貸創辦的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的凈資產或積累;
(七)依法應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其他企業資產。
第二十四條政府出資企業按下列規定向市國資委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開辦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政府出資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
(二)政府出資企業分立、合并及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企業組織形式變更、企業國有資產增減、出資人發生變動的,由政府出資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
(三)政府出資企業撤銷、解散、破產或企業國有資產全部轉讓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由原政府出資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注銷登記;
(四)依法應當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核準備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嚴格依照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市國資委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必須進入產權交易中心,采取招標、拍賣或協議方式進行。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并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國資委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制定政府出資企業監事會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市國資委對派出的監事會實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誤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條政府出資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規定的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工作程序,通過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對政府出資企業一定營運期間的經營效益及其經營者的業績作出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國有資產統計報告。企業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過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審計結論。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政府出資企業違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統計評價等有關規定的,由市國資委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市國資委報送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政府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違反本辦法,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市國資委違反本辦法,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
吳正剛
(襄陽市財政局 湖北·襄陽)
2015年4月29-30日,襄陽市財政局分別在南湖賓館水上禮堂和南山會議中心舉辦了《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培訓班。市直300多家行政事業單位分管領導、財務科長和市財政局全體干部1000余人參加培訓,在培訓會上,省財政廳的有關領導對《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的出臺背景、重大意義、起草過程、條例內容及新舊制度變化等作了詳細講解;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問題和基本要求等作了詳細的闡述,其內涵深刻、內容豐富、主題明確,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這次培訓對于宣傳好、學習好、貫徹好該條例,全面規范和加強我市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實現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效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流失的查處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所形成權益,以及依法認定企業其他國有財產。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依法制止和挽回損失,不得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
第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
區、縣、(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屬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
審計、財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助做好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占有者、出資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案進行查處:
(一)不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在評估中故意壓低資產價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將國有資產低價出讓或者無償轉讓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擅自處置國有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低價發包或者出租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六)國有股持股單位或者其委派的股權代表、中方出資者、合作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所有者權益或者對損害國家所有者權益的行為不反對、不制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七)不受國家所有者約束,濫用企業經營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八)非法干預企業經營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九)不依法辦理資產轉移手續,或者借機逃避國家債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從事非法經營或者委托、出資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非法經營,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一)國有企業改制中,蓄意隱匿財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二)擅自進行項目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三)擅自以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個人或者組織提供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四)擅自批準國有產權轉讓,或者在批準國有產權轉讓中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五)其他依法應當查處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行為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與國有資產流失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責令被查處單位的有關人員就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查處單位和人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
(四)要求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五)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與國有資產流失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財物;
(六)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國有資產流失行為時,可以聘請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專門技術人員對涉案物品進行鑒定;需要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
第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查處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查處期限的,應當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在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立案和完成查處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立案、查處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經調查認定立案的事項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事實,或者不屬于國有資產流失性質的,應當及時撤銷立案,并告知被調查人。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經調查認定立案的事項存在國有資產流失事實,或者屬于國有資產流失性質,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和糾正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
(二)恢復原狀,收回流失的國有資產;
(三)制止他人不法侵權行為并要求對已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四)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依法認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合同無效;
(五)其他糾正措施。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有資產流失行為調查取證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涉及國家、單位機密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查處國有資產流失行為的工作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保守秘密、廉潔自律,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絕、妨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調查中,發現其他違法違紀問題,應當向有關機關反映、報告。
第十七條 對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監察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為國有資產流失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國有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對國有資產進行有效地監督和管理,一直以來都是阻礙國有企業發展、困擾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的一個沉重而敏感的話題。近幾年來,國資委根據其職責,出臺了一系列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相繼建立了國資監管機構。至此,新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即以“國家統一所有,分別行使產權,專門機構監管,授權委托營運”為基本宗旨,按“國資委—資產經營公司或授權集團公司(產權營運機構)—國有企業”三個層次構建的管理體制已經初步成形。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制
目前,省級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都已經建立,并已逐步展開了各項監管職能。圖1是省國資委的工作機構設置圖。
根據省國資委目前的機構設置以及職能安排,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幾個方面: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以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企業基礎管理,為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對監管企業的負責人進行業績考核。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包括重大資產處置管理,企業重組管理、企業轉制管理,破產兼并管理等。
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報表數據處理時的問題
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清產核資、企業財務年度決算、企業財務報表的統計上報這些工作當中有大量的數據、報表要進行傳遞、匯總、統計、分析、公布。從目前的手段來看,一方面監管企業要根據這幾項工作的要求,從本企業的企業管理信息系統或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當中把計算機數據人工地填制到省國資委下發的各類報表當中。即便采用了一些財務快報軟件或者電子表格軟件定義的空白報表,由于缺乏與企業運行的企業管理軟件或財務軟件之間有效數據采掘、轉換接口,使得報表的填制工作主要還是人工完成。
省國資委對各監管企業上報的報表數據進行處理時,也存在以下幾個問題:監管企業上報的報表由于采用人工填制,因此在計算機報表當中會有許多不規范的情況存在,需要花費時間進行核對檢查。將監管企業上報的報表進行匯總、統計,即便采用一些電子表格軟件,也會耗費大量時間,并且容易產生差錯。各種上報數據經過匯總以后的各類國有資本及經營成果的信息,不能有效地在國資委各職能部門之間實現共享,各個監管工作當中所需要的大量數據、信息會出現重復上報統計、各種口徑的數據信息不一致等問題。各種需要向社會公布的國有資產數據無法快速地通過政務網站對外公布。
(二)國資委內部間的協同問題
國資委內部各部門的監管工作,在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的經營、重大事項、業績等信息的收集、處理上,尚不能有效地協同。各個職能部門出于根據自身工作的需要,如經營業績考核、財務監督、企業負責人管理等,從監管企業收集、上報、匯總各類數據和信息,各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各項監管工作沒有按照監管目標進行有效的流程設計,造成監管工作的效率較低。
(三)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監控滯后
對監管企業的財務監控,是國資委落實“管資產、管人、管事”三者相結合,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工作。
向監管企業派出監事,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資產運營情況、財務會計活動進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但目前這一手段,無論是中央企業,還是地方國有企業的實施當中,都會直接影響監督的效率。
通過對監管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材料,主要是年終的各類報表進行分析匯總,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監督等等。這一類監督最大的特點是靜態監督、事后監督,具有明顯的滯后性。
國資委信息化監管平臺的構建
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為解決省國資委在現有監管機制下如何提高監管效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徑?;诰W絡和大型數據庫技術的管理信息系統(MIS,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設計、開發、構建的模型、方法、技術,對于構建國有資產監管信息系統也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一)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的總體框架
如圖2所示,從系統的架構上看,省級國有資產監管信息化平臺的總體框架可以劃分為三層:
1.最頂層為運行在國資委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系統,這是整個平臺的主體,涵蓋了平臺的主要功能(具體的功能結構見圖3)。
2.最底層為國資委所監管企業,它既是系統的監管對象,又是系統監管功能的數據來源。目前各個集團企業信息化應用的水平各有高低,企業信息化管理的層次、階段也各不相同,應用的具體管理軟件更是品種繁多。這些在企業當中運轉的管理系統,是國有資產監管系統重要的數據源。透過企業的財務管理軟件,可以獲得各種會計及財務數據;通過企業的業務管理系統,可以獲得國有資產運營數據。但是目前在各個企業運行的企業管理或財務管理軟件各不相同,又缺乏統一標準的數據接口,因此要獲得這些數據,并轉換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系統當中來使用,還需要一個功能模塊來支持,即中間層的“數據采集、挖掘、轉換系統”。
3.中間層為“數據采集、挖掘、轉換系統”,它的功能和運作如圖3。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平臺的功能結構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平臺的功能結構,如圖4所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平臺由兩部分構成: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功能模塊。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及基礎數據登記:通過對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以及所屬企業基礎數據的上報,實現對國有資產的登記管理功能,并匯總生成“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管理:按照國有資產的監管“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在確保企業依法開展財務活動應當享受的各項財務自不受干擾的同時,通過對企業財務活動實施有效監督,規范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它是對國資委委派的財務總監、獨立監事所從事的財務監督工作的有益補充。國資監管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該監督平臺,利用財務預警機制對企業資金運作各個環節進行動態的監督,另外也可以獲得企業營運過程當中的財務賬目、憑證、相關資料以及監管工作所需要各種財務報表。該系統從監管企業獲取的各類會計、財務信息成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庫”的重要部分。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以建立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為管理目標,實現了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以及管理的信息化。國資委依據年度或任期內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經營業績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內監事會對其任期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該模塊所需的財務報告及各類統計數字可從信息庫當中讀取,同時產生的企業負責人信息和經營業績、獎懲信息同時也流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庫”。
國有資產重大事項管理:它是針對監管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重大資產處置、企業破產兼并等國有企業重大事項進行監督管理的模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利用這一系統實現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通過對事項處理的批轉、相關文檔的存取以及重要數據的處理實現國資委內部各部門協同管理的信息化。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庫。信息庫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系統的數據倉庫,包括:
國有企業基礎數據及國有資產登記匯總信息,這部分信息主要通過對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以及基礎數據的上報匯總得到。國有企業會計、財務信息,這部分信息由財務監督平臺,從監管企業的管理系統當中采集轉換得到。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信息,經營業績考核系統根據企業的財務信息,對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業績進行考核以后產生。國有資產重大事項信息,是重大事項處理過程當中處理和存儲的各種信息。
以上幾個部分的信息,共同組成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庫的主要部分。在各個功能模塊運轉時,可以按照“數出同源”的原則,共享使用工作過程當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同時在這個信息庫的基礎上,系統還將提供以下兩個輔助功能:通過信息系統,將一些可以公開的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信息到國資委的政務網站,以增加國資監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開性。通過建立與相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數據接口,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及時地提供和獲取各種國有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國有資產價值評估方面的信息。
通過在省一級國資委構建以計算機網絡技術和數據庫技術為基礎的信息化平臺,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切實提高國有資產監管的效率,真正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有資產信息監管平臺,可以有效地對監管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實現動態地、實時地監控,解決靜態監控、事后監控方式下存在的監管效應滯后,監管乏力的問題。國資委內部各個職能部門,各項工作之間可以有效地在各監管流程上實現監管信息的共享,切實提高國資委的監管工作效率??梢酝ㄟ^這一平臺,高效地從所監管企業的管理、財務系統當中獲取各種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數據,并通過數據轉換功能,直接進入國有資產監管信息庫。這有助于準確地掌握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實際情況,同時也極大地提高監管工作的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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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段國旭,張坤.中西方國資經營管理模式的比較與啟示.國有資產管理,2004
《條例》也明確了國資管理機構有義務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這將有利于加速形成國有股權轉讓機制,推動國有股轉讓進程。國有股轉讓提速無疑將方便民間資本、海外資本的介入,為資本市場的并購重組帶來新機會,對國有資產管理以及國有股權轉讓并將對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產生重大影響。主要突出以下幾個特點:
定位準確
研讀《條例》,并與以往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規章相比,在國有資產管理以及股權轉讓方面,該《條例》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國有資產管理的新特點,具體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制定主體高。在該“條例”出臺以前,與并購有關的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按照管人、管事、管資產的分類主要由中央大型企業工委、國家經貿委、國家財政部制定和,如1994年11月3日《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3月24日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意見》是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共同制訂; 2000年5月19日的《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則是由財政部制訂。該《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由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國務院制定和,這在事關國有股權轉讓的法規制訂中尚屬首次。
二是法規定位高。 國有股權轉讓與國有資產相關的人與資產等多方面因素有關,該《條例》是第一個從國有資產管理的整體視角上將國有資產的管人、管事、管資產三項內容集于一體的法規,充分體現并落實了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條例》的頒布,將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我國現有的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950多家都是有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從整個股本結構看,在近5900億總股本中,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有3000多億。長期以來,不管是抽象的國家股還是相對抽象的國有法人股,在法律上都沒有一個明確的出資人地位。國有大股東的法律主體不到位,引發了資本市場的許多問題?,F在,《條例》的施行使得這一問題得到解決,將從源頭解決公司治理問題,對企業未來經營管理產生正面影響。
效果明顯
國有資產流動的方式有資產證券化,如2002年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從證券二級市場減持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國有股權通過并購向外資或民營企業轉讓等方式。從我國多年的實踐情況來看,并購已經成為我國國有資產流動最主要方式,以上市公司并購為例,從1997年以來,通過并購使上市公司股權變為現金的上市公司數量與交易金額每年都在增加(見下表)。
在該《條例》出臺以前,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最后把關者是財政部,而國有股轉讓的當事人是地方政府,由于二者之間的差異性,或是出現“財政部的一只筆,中路并購ST永久多付2000萬人民幣”的現象,或是出現“2000年9月26日株洲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與上海鴻儀簽訂了國光瓷業(600286)國家股股權轉讓協議,2002年9月財政部才批復該股權轉讓”等現象,這些現象不利于國有資產流動以及真正做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皸l例”出臺以后,必將推動國有資產加速流動,加快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使國有資產流動過程中實現保值增值,將更有效的促進國有股權轉讓的市場發展,這些作用將具體體現在如下3個方面:
一是國有資產利用更有效?!稐l例》認為,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國有資產可以在不同形態上進行轉換,如權益出售變成現金,政府現金投資成公共設施或者其它形式的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在不同形態轉換以后還是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只有不斷地流動,在形態轉換過程中才能做到保值增值。在《條例》規定下,國有權益轉讓的審批層級減少、終極審批機構數量增加,其審批權限增大,這將大大提高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據自身特點,加快調整當地的產業經濟結構,快速有效地配置當地社會資源,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
二是審批層級減少。該“條例”出臺前,國有資產要進行轉讓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政府層層審批、層層上報,直到國家財政部,一般要經三、四家主管部門的批準,多達10來個部門的審批。該《條例》出臺后,由于中央對地方的充分授權及管人、管事、管資產合為一家機構管理,將大大縮減審批層級,國有資產的轉讓經一、兩家主管部門的批準就有可能完成審批工作。
三是終極審批機構增加。該《條例》出臺前,國有資產進行轉讓需層級審批、上報,最后全部集中到國家財政部,導致有的審批工作從上報到批準要經過3、4年的時間才能完稱?!稐l例》規定,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這就意味著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同級政府就能決定所授權管理的國有資產的處置,而不需集中到財政部這座“獨木橋”上,從而縮短國有資產管理的長度,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效率。
責權明確
研讀《條例》,并與以往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章、法規相比,在國有股權轉讓方面,該《條例》具有更準性,其準確性體現在如下2個方面:
一是機構權利清楚。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國有資產的管理及其轉讓的權限下放到前線,并集中在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上,從而改變了過去那種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建議權在地方,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決定權都集中在財政部的局面。 《條例》規定: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在企業負責人管理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在企業重大事項管理上,如國有股權轉讓等方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國有資產管理上,改變了過去國有資產管理“五龍治水”的局面。如果并購不涉及國家對國有企業控制權的轉移,則該國有企業對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直接決定是否出讓該部分股權;如果并購涉及國家對國有企業控制權的轉移,則該國有企業對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決定出讓該部分股權后,仍需取得同級人民政府的批準。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和國有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本著“有進有退”“有所為和有所不為”的原則,“十五”期間我州加大國企改革力度,加速了國有資本的置換速度,基本上探索并構建了“國資委—經營公司—企業”三層次的國資管理模式,并在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著不少問題和困難,影響了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經營,制約著國有資產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削弱了國有資產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
一、現狀
截止底,全州共有28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涉及鹽湖化工、煤礦開采、民爆生產、水利發電、糧油購銷等行業,分布在全州8個行政區域和州級各部門。28戶企業注冊資本29267萬元、實收資本93953萬元、資產總額274951萬元、資產負債151739萬元、利潤總額4505萬元。
二、制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因素
1、國有資產總量小,規模小,布局分散。全州28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總額為274951萬元,大部分企業屬于小型企業,企業產品單一,有些企業已名存實亡,且分布在全州8個行政區域和州級各部門。
2、資產“家底”不清。因州國資委成立不久,各縣、市、行委(格爾木市除外)都沒有設立專門的國資監管機構,出資主體缺位,管理松散,規模小,效益差,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難以落實。同時,由于歷史等各種原因,國有資產清查、產權登記等基礎工作剛剛起步,目前州國資委正在開展此項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國有資產家底還待進一步清查。
3、閑置資產難盤活。由于產權市場極不活躍,產權信息極不均衡,管理體制極為呆板,思想觀念普遍保守,因而造成縣級國有資產大片閑置,并且難以盤活。致使閑置資產承受著功能性陳舊、實體性陳舊、經濟性陳舊的貶值外,還花費著一大筆的保管、維修、管理等費用,不僅得不償失,而且妨礙著國資管理與經營工作的開展。
4、資產處置不規范。在我州三縣三行委基本上沒有產權交易中心,公開進場交易無從談起,因而在處置國有資產時,存在的問題很多:一是沒有任何處置程序,處置極不規范,缺乏制約機制。二是確立了拍賣程序與方式,但執行得不理想,欠規范。
5、資產收益難收繳。由于歷史原因,我州國有企業沒有形成給國有資本分紅的習慣及制度,國有資本分紅只是一句空話,根本得不到落實,各占有單位和使用單位總是強調種種主客觀原因,拒交、少繳、拖欠國有資產收益,使國有出資人權益得不到保障,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困難。
三、建議及對策
1、加大工作力度,摸清家底。通過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完成對全州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調查摸底,準確掌握國有資產分布狀況,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為今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可靠的數字依據。
2、做好控股企業的做強做大工作。目前州資產運營公司控股的民爆物資公司和巴音河水電有限責任公司,經過幾年的發展,企業已基本走向成熟,如何利用現有存量資產做強做大企業。一是民爆物資公司,將目前的流通模式轉變為產、供、銷一體的集約化模式。二是巴音河水電有限責任公司,利用州內的存量資產,以收購和兼并的方式擴大資本存量,擴大生產規模。
3、做好參股企業的保值增值工作。一是對經營管理水平差,設備落后,產品單一,沒有市場競爭力的企業,及國有資本影響力、控制力、帶動力不強的領域,國有資本要堅決退出。對管理水平先進,符合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發展,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和行業,在繼續保留國有資本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二是用有序退出的股本及收益,引導社會資本向基礎產業、支柱產業和優勢產業集中,進一步加快國有資本布局轉換。以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建設為契機,開拓思路,充分發揮園區內的聚集、輻射、帶動作用,依托資源優勢,提高國有資本在園區內的集中度,引導國有資本在園區內合理流動,促進國有資本運作方式的多樣化,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4、做好各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州國資委要加強對各地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一是對經營效益好,產品市場穩定的企業,在保持原有企業狀況不變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加大投資,逐步擴大企業規模,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二是對經營困難,規模小的企業,可采取改制、出售、轉讓等形式,將國有資產逐步退出。三是用退出的國有股本進行再投資,可選擇一個或幾個市場穩定,經濟效益好的產品進行再投資,也可在條件允許時,可投資證券或基金,使國有資本有效的流動起來,達到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
5、建立高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運營體系和機制。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建立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運營體系和機制。采取多種有效形式,促進國有資產流動、重組,提高資產運營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國有資產運營主體,完善國有資產基礎性管理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的統計和監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積極探索適合我州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相關辦法,規范和完善國有資產收益收繳體系建設。
6、積極引導,規范管理,建立產權交易機構。搞好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國有產權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交易,對規范產權交易行為,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國有權益,防止國資流失,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現象的產生等均具有積極作用。
7、加快探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積極推動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通過州市聯辦、政企聯辦等形式,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特別是貸款難的問題,盡快建立泛柴達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平臺,積極爭取省、州兩級政府的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鸷蛽C構。
8、加強基礎制度建設和落實。嚴格措施,強化制度,依法管理國資。在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中,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交易、資產轉移、收益計提等等,都是規范性很強的工作,如果沒有完善的制度,嚴格的措施并依法遵循,是很難管理的。因此,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履行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各項職責,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