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8 17:03:2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電力公司市場化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 根本法與基本法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 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 電力根本《電力法》不盡人意:
(1) 《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梢?,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 《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 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 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 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網,以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 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可是,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 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F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 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 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 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1根本法與基本法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梢?,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墒?,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ㄗ璧K)"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O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新晨
將省市縣電力局(公司)的相關部分改組為一個或者幾個相應的電力經營公司;也可以吸納當地其他企業參加重組;
美國加利福尼亞洲的電力市場在1996年以前主要由三家私營電力公司進行經營。由于電力供應非常重要,政府對這三家私營公司進行嚴密的監管,以確保電力的價格穩定和供應穩定。這三家公司雖然必須接受監管。但也因此享有了制度化的壟斷地位。
由于具有壟斷的地位。所以,這三家公司沒有什么動力去降低生產成本。如果成本上升的話,他們可以輕易地把大部分上升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于是,加州的電力價格一直居高不下。
加州行政當局希望通過市場化改革來改變這種狀況,提高電力生產的效率。1996年,當時的州長皮特?威爾遜簽署了放松電力供給市場管制的法案。對于改革方案,他評價說:“我們又拔除了一個早已過時的壟斷,取而代之的將是一個競爭的新時代?!?/p>
遺憾的是,2001年。面對電力危機的加州州長格雷?戴維斯不得不宣布說。電力市場化改革遭到了“慘痛而危險的失敗”。
2001年,按照1996年改革方案構造的電力市場建立起來以后,加州卻迎來了一場前所未有的嚴重的電力危機。由于電力嚴重短缺,州長戴維斯于1月17日宣布全州進入緊急狀態。繼17日實行強制分段停電后,加州18日再次在該州中北部地區采取同樣措施以維持全州整個電力系統的運轉。這是自二戰以來加州首次電力供應中斷。大約100多萬人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影響。幾乎從來沒有停電經驗的美國人這次算是深刻體驗了電在現代生活中的重要性。所有交通標志、電梯、自動柜員機等全部罷工,城市近乎癱瘓。
在1996年電力市場化改革以前。加州雖然電價較高,但一直保持了電力的穩定供應。市場化改革以后,卻出現了這場前所未有的電力危機。也許,電力這樣特殊的商品并不適用于自由競爭的市場體系,應該繼續保持原有的政府主導的壟斷格局。在這種格局之下,消費者固然要承受高昂的電價,但至少可以得到穩定的電力供應。高電價總比停電要好得多。
這種觀點正是危機過后總結經驗教訓時一部分人所持的意見。而與之對立的另一些人的觀點則是:造成危機的原因不是由于市場化改革,而是由于改革的不徹底性。他們指出,當初設計的改革方案是一個半拉子的市場化方案,電力危機正是來自于這種不徹底的市場化。如果當初實行的是徹底的自由市場改革。就不會出現電力危機了。
“市場派”的觀點有相當的說服力。看一下當初設計的改革方案,就會發現其中確實有嚴重的問題。
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實現廠網分開。也就是把發電和送電由原來的一體經營改為由不同企業經營。原來的三家私營電力公司都是廠網合一的企業,根據改革方案,他們要將自己的發電部分出售給獨立的發電廠,他們只負責送電,變成了電廠與消費者之間的中間人?;蛘哒f。電力公司的作用是從獨立的發電廠那里批發購電,然后再零售給最終用戶。同時,任何滿足標準的發電廠都可以把自己生產的電力經由電網批發銷售。
二、設立電力交易所,利用計算機技術。實行按小時計價的交易方式。
三、零售電價固定在1996年的水平,執行4年。這4年的過渡期用于三家私營電力公司收回因競價銷售而形成的沉淀成本。
這三條主要方案都包含著違反市場基本原則的內容。
按照第一條的規定,實際上實現了電廠向電網批發電價的市場化,但第三條卻固定了零售價格。顯然,如果批發價格出現上漲。原有的三家公司就要承受高價購進、低價出售的局面。在制定改革方案時。電力公司認為電力批發與零售價之間有差價可賺。因而不但愿意滿足政府提出的要求。還承諾直到2002年都維持電費不變??墒菍嶋H上。2001年出現了多種導致電力需求大幅上漲的因素。包括前一年夏季的炎熱和冬季的寒冷導致用電量激增。以及作為發電能源的天然氣的價格上升,于是,電力供需缺口擴大。批發價大幅上漲。但零售價卻固定不動。電力公司很快就陷入經濟困境。在加州擁有2400萬用戶的愛迪生公司和太平洋天然氣電力公司表示,自2000年5月份以來。它們一直“高價進、低價出”虧損經營,虧損額已高達110億美元,瀕臨破產邊緣。
第二條規定設置的原因在于,政府擔心電力公司通過與電廠簽訂長期合同的辦法繼續維持高電價,所以故意要求電力公司只能進行現貨交易。試圖以這種方法促進競爭。但是,這樣做是根本違背電力市場的經濟規律的。電力生產的特點是無法大量儲存。同時需求卻有可能出現嚴重的波動。而且,供給方面并不能在短時間內快速調整――建立新電廠至少要用好幾年的時間。由于具有這些特點。在電力領域。如果只存在現貨交易,就會在電力需求上升的情況下給電廠提供趁機索要高價的機會。甚至。電廠會故意保持電力的供應不足狀態以索要高價。而簽訂長期的合同,利用期貨的形式,可以使電力購買方有效地規避這方面的風險。但是,由于政府禁止了電力期貨交易,于是在2001年電力需求突然上漲的情況下。電力的批發價也就一路飆升了,甚至達到原來價格的10倍。
改革者希望通過“廠網分離”的市場化來促進發電廠的投資,以增加電力的總體供給。但這個目的并沒有達到。過去10年來,加州沒有興建一座大型發電廠。投資者對于投資周期長、資金回收慢的電廠項目并沒有特殊的興趣。而且。面對現貨交易市場。故意保持某種程度的供應不足也符合現有電廠的利益。同時,環保主義者在阻止新電廠的興建上也功不可沒。也許,加州的大停電在最終實現了他們向往的自然主義的生活方式。
可見。自由市場主義者對于改革方案不徹底的批評是很有道理的??梢哉J為。這種不徹底性要為電力危機承擔很大的責任。那么,是不是可以如一些自由市場主義者所說的那樣,只要繼續堅持市場自由化的改革,把改革的方案修改得更加徹底。就可以解決電力的問題呢?
恐怕自由市場主義者也把問題簡單化了。這些教訓總結只是“事后諸葛亮”。在加州電力危機中人們吸取到的教訓。與其說是再一次重申市場的有效性,不如說是認識到了市場的復雜性。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反對市場化改革的觀點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20世紀40、50年代,隨著佛羅里達工業的迅速發展,電力需求高速增長,基于供電相互支援和提高可靠性的需要,電力公司間建立了聯絡線,以便在緊急情況下提供功率交換,從而開始了電力公司間的市場交易。
美國電力高層的特有結構和發展過程與美國電力產業的歷史狀況以及美國政府的產業政策有關。由于美國電力產業中的75%為私人所有,因此盡管美國政府意識到對發電、輸電、配電和供電實行垂直一體化的市場結構會阻礙競爭,但也不能象英國對待國有電力產業那樣實行市場結構重組政策,而只能主要通過放松進入管制,以更大程序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1978年,美國頒布了新的《能源政策法》,進一步促進了發電市場自由化。1995年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RC)了Mega-NOPR提案以促進輸電服務的開放。1996年,美國又頒布了兩項法律,詳細規定了電網開放式輸送電力及其收費標準。輸電線路由電網經營企業運營,向發電企業提供輸電服務,電力躉售用戶可以通過電網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這樣,繼發電領域市場化后,又形成了輸電線路公用化,電力躉售市場全面和公平競爭。
加州是美國電力市場化的先鋒,加州模式可以稱為美國電力市場化的現代版本,具有相當的典型性。1998年3月31日,加州電力市場正式運行,成為美國第一個允許電力用戶選擇發電商的州。在加州電力市場化模式中,電力用戶可以直接與發電商簽定購電合同,電網向發電商開放并為用戶提供輸電服務。電力市場的運營通過新成立的兩個機構:加利福尼亞電力交易所(PX)和加利福尼亞獨立系統運營者(ISO)來進行。ISO管理著三個關鍵市場:競爭性的輔助服務采購市場、實時能源市場和擁護管理市場。PX經營著三個能源市場:對次日每小時進行的每日拍賣、當天市場和批量期貨市場。ISO控制輸電網絡和電力調度,PX制定并向ISO提交交易計劃,該交易計劃成為ISO協調電網運行的基礎。
與英國相比,美國的電力市場化比較超前和徹底,走的是另外一條路徑。但由于美國地域廣闊,擁有世界上最龐大的電力系統,電力監管通常以州為界,因而美國的電力市場化也比較復雜,形式各異。綜合起來,大致有以下特點。
1、產業組織結構與運營管理。美國的電力產業組織結構和生產運營是隨著電力市場化的溶化百不斷發生變化的。在一個較大的聯合電網中,通常存在若干獨立的發電企業和幾個或十幾、幾十個獨立的電網經營企業,這些企業有著大體相同的聯合運行規則。在市場化的模式下,電網的運營由獨立系統運營者(ISO)進行控制和調度,電力交易所(PX)則負責制定交易計劃。
2、市場結構、競爭與交易模式。從總的方向來看,美國的電力市場化模式是發電領域和售電領域市場化,輸電領域公用化。即發電企業通過電力市場自由競爭,輸電網由眾多的電網經營企業壟斷經營,電網經營企業通常不擁有發電容量,只向發電商和電力躉售商提供無歧視性輸送服務,輸電價格由政府法律確定。電力躉售用戶可以通過電網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因而電務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是發電商、輸電商、系統運營者和消費者。
美國電力市場化模式的競爭顯得比較充分,交易模式也較為復雜。競爭不僅體現在實時能源市場的采購領域,即發電商通過競爭向大用戶和電力躉售商提供電能上,而且體現在輔的服務市場采購方面,甚至體現在輸電通道使用權的出售和拍賣上。電力交易中心PX是市場運作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它經營著對次日每小時進行的每日拍賣、當天市場和批量期貨市場,根據上述三個市場確定的全約制定關向系統操作者ISO提交交易計劃,作為ISO協調電網運行的基礎。系統運營者ISO則在PX提供的交易計劃的基礎上,制定系統的運行計劃,并在輔助服務市場提前一天和提前一小時的拍賣中購買平衡服務,以確保運行計劃的實現;同時,系統運營者ISO還利用市場參與者提交的“調節”招投標,進行提前一天和提前一小時的區域之間的擁擠管理,并進行實時的區域內擁護管理,如果預測會出現區域間的輸電能力制約,ISO就將可用的輸電容量按照“調節”招投標的排序進行分配,如果區域內發生擁擠,ISO將通過經濟補償手段,即向已進入排序的發電商支付補償費用使其退出運行,并值錢給別處其他價格較高、未進入排序的發電商,令其啟動而改變運行計劃,從而解決輸電擁擠的問題。此外,ISO還管理著實時能源市場,并通過價格信號來平衡供求。
與這種比較充分的競爭相適應,美國電力產品不同環節的價格大部分通過競爭確定。在發電領域,發電商的售電價格通常取決于實時能源市場和輔助市場上的電力采購價格、與躉售商及大用戶簽定的合約價格、輸電費用以及輸電擁擠價格等;輸電價格由政府嚴格管制,并有有關法律確定相應的收費標準;售給終端用戶的電力價格隨著發電商售電價格、輸電擁擠程度和供電成本的變化而上下波動。
3、監管機構與監管方式。美國的電力市場化過程是與政府放松管制的過程聯系在一起的。美國對電力產業的監管,大多是以州為單位進行的。由于美國地域廣闊,在聯邦政府層面,只有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RC代表美國政府對電力產業進行監管,其監管的形式主要是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法律和規則,以確保競爭的實施。具體對電力產業的管制,各州因具體情況不同,在管制的范圍、管制的程序、管制的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但大體說來,在發電領域,除了環保管制的因素以外,幾乎不存在電力產業進入的任何障礙;在輸電領域,依然存在著嚴格的政府管制,政府的法律嚴格規定了輸電費用收取標準及無歧視性地向發電商和躉售商提供輸電服務的義務;在配電業務方面政府通過發放經營許可證的方式特許某些電力公司在某一區域內壟斷經營。同時這種管制還體現在銷售價格上,在美國,禁止公用企業隨意提高電價,通常各州都有對零售電價進行限制的管制措施。
4、電力市場化的成效與問題。美國的電力市場化實踐對于美國電力產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通過電力市場化,使電力產業特別是發電行業獲得了充分而有效的競爭,市場機制在配置電力資源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地提高了美國電力產業的運營效率,使得電力終端銷售價格多年來都保持在某些方面較低的水平上,電力企業的服務質量也得到了明顯的改善。應當說,美國電力市場化模式是與英國模式一樣具有典型意義的模式,它帶給人們許多大膽而雙富有創意的啟示。
美國電力市場化模式的突出問題是對市場的過分領帶和放松管制超出了電力產業特殊性所容許的程序,因此造成了其在電力供應和安全方面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缺欠。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較為充分和獨特的市場競爭模式遲滯了市場價格信號的變化,加之日益苛刻的環保管制以及缺乏有力的規劃引導和市場調控,造成了發電市場的備用容量不足。
關鍵詞:電網 項目管理 成本控制 改革
近年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引導下,我國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公平競爭、開放競爭、市場化運營的觀念已經成為電力建設市場改革的價值取向,逐漸致力于改善電力市場項目管理科學化的趨勢,與此同時,我國電網項目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電廠大家辦,電網一家管”的傳統思想成為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主要障礙,導致電價改革不完善,輸電、配電、售電分離改革遲遲滯后等一系列后果,此外,電力公司在經濟利潤管理上,尤其是在電網項目建設管理上,由于項目管理重視程度薄弱、相關制約壟斷政策上的缺乏以及成本控制手段弱等原因,導致電網公司以及下屬各單位,在電網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獲取的經濟利潤,不利于電網公司科學合理地制定電價,所以,加強對電網項目建設的科學管理,促進電力公司內部體系改革,實現電網公司經濟利益的實現、公平開放競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體制改革目標,完善我國電網建設,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電網,實現協調發展,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健康運行具有重要的發展意義。
1、電網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缺乏對項目管理的重視程度
目前,我國電網企業的行業壟斷現象仍然存在,需要進步一改進。成本上升、市場競爭的排斥、電價持續高漲等負面影響,是一直制約電力企業改革步伐緩慢的關鍵因素,電網公司缺乏對項目管理的重視程度,成為制約電網企業改革認識上的原因。
造成管理重視程度薄弱的原因:首先,電力公司作為電力行業的主導,垂直一體化的經營模式不利于實現電力公司經濟利潤的科學化,使得其在根本上缺乏電力體制改革的內在動力;其次,電力事業在我國能源市場上占據絕對優勢,市場競爭壓力的缺失,公平開放競爭的缺乏,不利于電網公司科學合理的經濟利益的實現,同時也形成了一種強烈的行業集體保護意識,不利于電力體制改革管理的進行;此外,我國缺乏對電網事業有效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上的建設,缺少法律層面的制度改革來制約無序不合理的經濟競爭和經營模式,導致電網企業對項目管理重視程度低,改革電力體制的積極性不高,這需要我們根據現實情況做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1.2 成本控制手段薄弱
成本控制是電網企業發展的永恒主題。然而在我國目前的電網成本管理上,由于廠網分開建設,競爭主體的增多和競爭壓力的不斷提升,使得我國電網企業的成本不斷上升,并且,由于電力能源成本的逐漸高漲,電力企業成本控制成為制約電力體制改革的不利因素,此外,電力成本控制手段、措施的薄弱,導致電網項目管理不善,仍是一個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的過程。
成本控制手段薄弱的原因:(1)隨著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金融危機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使得電網項目建造成本一直居高不下,電價也在隨之增長,造成電網企業的電力成本不斷增加;(2)在電力工程實施過程當中,與電網企業關聯單位的收益與電力工程實施的造價相互影響,為了實現更多利潤,使得工程成本增加;(3)電網公司沒有一套完善的控制電力成本的措施和手段,缺乏完善的管理控制機制,過度的追求競爭優勢,弱化了削弱成本意識,成本控制力度不夠,控制手段有待加強。
1.3 投資概算不規范
在電網公司概算方面,仍是一個需要不斷改進的過程,具體表現為投資概算不規范,一些電網工程投資概算松弛,工程造價虛高,會導致工程概算的定額標準增項的現象,而對投資費用的核減或取消,變相保留的現象依然存在,使得投資概算管理水平低,這種現象不利于電網公司的良性循環發展,同時也制約了電力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進行,需要我們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投資概算不規范的原因:(1)電網公司管投資概算管理手段缺失,投資概算機制不完善;(2)在電網建設經濟的利潤誘導下,工程概算增項和保留核減項目的現象嚴重;(3)缺乏一定的監督審核制度,投資概算與項目后審核不協調等。
2、電網項目的發展建議
2.1 加強電網公司的管理手段
首先,根據當前的電網項目管理實際狀況,要有針對性地進行加強管理,加強管理手段,強化管理力度。電網公司的管理手段要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的形式,統籌兼顧,轉變經營思想,提高對電力電網的認識程度,從而從電網公司內部著手,深化改革,進行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營模式,加強電網公司管理,建立成本控制機制,提高經濟效益,本著科學發展觀可持續發展的運營觀念,以人為本,轉變生產經營觀念;其次,從社會責任的角度加強對電網公司員工的道德素質教育,防止員工不正當地謀取利益,從思想認識和道德意識上強化管理手段,并且建立一套企業內部職工壟斷謀私的懲罰制度,嚴格貫徹執行;此外,在管理方式上,要不斷的使經營項目公開公平競爭化,打破垂直一體化的壟斷趨勢,將電網公司項目管理建立在一個開放的、公平的、競爭的、誠信服務的良性運營機制上,強化管理內部監督管理,及時地根據具體情況發現調整和糾正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
2.2 推動電網公司改革
在加強電網公司管理手段的基礎上,要積極地推動電網公司的體制改革的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電力體制改革的文件精神,積極地推進電網主輔、主多分離的改革進程,一方面,推動區域電網公司的體制改革,確立其區域性的電網主體地位,對于省級的電力公司,要加快其改組步伐,推動省級電網公司梯體制改革進程;另一方面,對于各級電網企業所屬輔業、三產和多經企業的關聯性工作方式,要進行剝離工作的改革方案,實施主輔、主多分離的電網公司上下關聯企業單位的改革方案,從體制上避免關聯企業交易、生產經營分割、省間項目壁壘和項目建設受到地方、行業性保護上下一體化壟斷模式,加強對制約壟斷政策上的制定和強化,避免電網公司以及下屬各關聯單位,利用其在電網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壟斷地位而獲取壟斷利潤的現象,科學合理地制定電價。所以,加強對電網項目建設的科學管理,促進電力公司內部體系改革,從而實現打破壟斷、公平開放競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完善電網建設體制改革目標。
2.3 做好電網公司監管工作
做好電網公司的監管工作也是促進電網企業改革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首先,加強對企業職工的監管,對于企業內部職工持股多經企業的現象要進行規范管理,避免職工謀取私利;其次,建立一套完善的謀罰和責任追追究的懲罰監管制度,對職工從事關聯交易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和責任追究,加強制度上的建立和完善,是做好監管工作的規范依據;再次,加強企業外部監督,一方面,國家有關部門要針對現在電網公司的監管體制弊端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定規范,從法律法規上為企業監管提供政策上的保證,加強對電網企業管理權限的制約,解決電網公司向關聯多經企業、個人等轉讓、出售國有電力資產等問題;另一方面,在相關國家監督機構上,加強有關監管機構對電網公司的監管力度,如國家發改委要嚴格審查電網項目的建設和投資等,審計、稽察和違規問題并加強處罰管理力度;國資委對電網公司主輔、主多分離改革進行監管;電監會加大對電網公司企業和建設項目成本費用列支、核算途徑的監督力度,依法處理電網企業違規壟斷電價等行為,制定科學實際的標準電價,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2.4 實現電網公司市場化發展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對電網公司要進一步實施市場化的發展,進一步加強電網公司招投標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的完善,將電網公司放到市場經濟規律主導下的運行體制中開放運行。一方面,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勘察、施工、監理、物資采購以及大件設備運輸等公開招標活動的進行,實行電網公司市場化、開放化、公平化、透明化的招標管理;另一方面,根據市場化的原則,提高電網公司送變電、電力安裝、等供電服務各環節的工作透明度,規范電網公司輔業、多經企業與主業的交易關系,嚴格限制關聯企業單位利用電力壟斷地位謀取私利,完善監督制約體制的建設,將電網公司項目管理建立在一個開放的、公平的、競爭的、誠信服務的市場化運營機制上,實現電網公司市場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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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力立法。審查現有的電力立法、準備立法咨詢文件、起草修改后的電力法、通過修訂的新電力法。
二、經濟財務分析。建立詳細的經濟模型,資產(企業)價值評估,準備過渡期合同,制定輸配電價格。
三、批發市場設計。制定系統安全標準,建立電力庫定價,期貨市場定價和對沖市場,檢驗電力庫規則,建立信息技術系統和結算系統。
在電力信息化建設的初始時期,主要應用在:電力實驗數字計算、工程設計科技計算、發電廠自動監測、變電站所自動監測等方面。其目標主要是提高電廠和變電站所生產過程的自動化程度,改進電力生產和輸變電監測水平,提高工程設計計算速度,縮短電力工程設計的周期等。
這一時期的電力行業信息化建設是計算機應用初期發展時期,計算機主體是國產DJS系列小型機,主要應用在科學計算和工程運算上。
電力信息化發展第二階段,這一時期為專項業務應用階段。計算機系統在電力的廣大業務領域得到應用,電力行業廣泛使用計算機系統,如電網調度自動化、發電廠生產自動化控制系統、電力負荷控制預測、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電力仿真系統等。同時企業開始注意開發建設管理信息的單項應用系統。
電力信息化發展第三階段,這一時期為電力系統信息化建設加速發展時期。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網絡技術的發展特別是國際互聯網的出現和發展,電力行業(包括國家電網公司)信息化實現跨躍式發展。信息技術的應用的深度和廣度上達到前所未有的地步。有計劃地開發建設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信息技術的應用由操作層向管理層延伸,從單機、單項目向網絡化、整體性、綜合性應用發展。
電力信息化現狀
1、網絡系統初步形成:
按照“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聯合建設、分級管理、分步實施”的建網原則,公司的通信網、數據傳輸網和信息網絡系統初步形成。
電力專用通信網經過幾十年的建設已初具規模,形成了微波、載波、衛星、光纖、無線移動通信等多種類、功能齊全的通信手段,通信范圍已基本覆蓋了全國36個網、省公司,國家電力公司調度系統數據網絡(SPDnet)、國家電力公司信息網(SPInet)、電話會議網的基礎建成。
2、信息技術基礎條件提升
截止到2000年底,國電公司系統的計算機設備達20萬臺,比“八五”末增加了122%,另有服務器600多臺、路由器500多臺、交換機近1000臺,各種打印機設備約6萬臺,各類規模局域網幾千個。各電力公司本部工作人員基本實現了人手一機和主要崗位人手一機。國家電網公司信息網的上網用戶超過15萬戶。
3、信息化應用水平有了顯著提高
(1)信息化推動電網管理水平提高
(2)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升了企業管理水平
(3)發電生產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
(4)電力規劃設計實現數字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5)電力營銷管理信息化,提高電力行業服務水平
電力信息化發展中的問題
盡管信息化建設在國家電力公司已經取得很大的成績,信息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應當看到,目前的信息化建設僅僅是開始。①目前的許多應用系統在改革后將不適于新的環境。②各網省電力公司的MIS建設率、OA建設率、省公司的廣域網的覆蓋率還不能滿足電力市場化運行的需要;③全公司信息系統沒有統一的信息平臺,財務系統、人力資源系統、生產管理系統、電力營銷系統、物質設備管理系統、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系統、計劃統計和綜合指標系統等業務系統沒有實現整合,形成很多數據孤島,信息資源不能共享;④企業管理還有待進一步優化管理流程;進一步提高信息收集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以適應企業市場化運作;⑥信息網絡的通道還不能滿足日益增加的信息流量的需要。
電力信息化建設將要面臨的任務
國電公司正在實行改革,組建了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以及幾個發電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作為國家控股公司,負責運營和管理國家電網的企業集團,承擔著負責各區域電網之間的電力交易和調度,建設和經營跨區域輸變電和聯網工程,作為國家電力市場的骨干企業承擔為發電企業和廣大用戶服務的任務。在未來市場化的電力運行環境請下,要完成這樣的任務,國家電網公司將要加強企業內部的產業結構的優化重組,應用當代信息技術的發展成果,全面提高企業產業水平,以新的姿態迎接環境變化的新挑戰。為此電力公司在電力信息化建設方面將主要做以下幾項工程:
(1)開發建設符合電力企業需求的、實用的企業信息管理平臺。
(2)加快建設國家電網公司信息網絡。特別是建成以光纖通信為主的現代化電力通信傳輸干線網絡。形成高速寬帶數據傳輸網,構建電力高速數據通信網絡平臺。
(3)加快應用系統的開發建設,包括建設以企業財務為核心的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系統(OA)的全國聯網運行。
(4)加快企業信息標準建設。
(5)加強企業信息網絡安全建設,確保企業穩定安全發展。
(6)加快電力企業資源規劃系統建設,推進企業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