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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17 14:52:2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現狀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群眾文化活動在基層社會管中的作用
1.增進村民溝通
群眾文化活動能夠有效地拉近基層群眾之間的距離,為其創新良好的溝通環境和渠道,從而促進人與人之間建立一種和諧、互信、互惠的社會關系網,進而有效地減少和化解基層社會的糾紛及沖突,增強基層群眾和社會的自治能力。近年來,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看電視、上網等私人文化生活逐漸占據主導,而傳統的公共群眾文化活動卻逐漸減少,活動的頻率、參與度低,形式和內容匱乏,導致群眾相互之間的溝通交流越來越少,傳統的鄰里關系變得疏遠和淡薄,不利于長遠的基層社會管理發展。因此,大力發展基層公共文化事業,豐富和創新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是擺在當前基層社會管理面前的必答題。
2.提高基層組織化程度
隨著城鎮化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開展,基層社會更加多元化,傳統的集體經營方式逐漸減少,農村的組織化程度降低,從而使基層社會管理的難度加大,相應的治理成本增加。我國當前的基層社會管理主要依靠基層政府,而基層政在社會事務的處理中又很難做到面面俱到,難免會出現許多的空白領域和薄弱點。加強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建設,能夠在基層逐漸形成依托文化活動的社會組織、微觀組織,這些組織會建立各自的規范來約束成員行為,成員間通過文藝切磋、思想交流等,能夠形成互助互愛、互信互惠的社會關系,同時也有利于群眾加強自身管理、提高自治能力,進而提高基層組織化程度。此外,群眾也可以通過這些社團組織來向上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政府也可以通過這些組織來宣傳基層政策,提高基層社會事務的參與度。
3.促進基層文明建設
正所謂“一方水土養一方人”,鄉村群眾的為人處世、行為舉止長期以來都受到他們生活環境的文化熏陶。就基層文明建設而言,鄉村文化建設是其重要的著力點,也是當前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處在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外來觀念的影響、市場經濟的滲透等致使鄉村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基層群眾的集體觀念變得淡薄、個人利益至上、價值觀念偏差,淳樸的傳統鄉風遭遇威脅,相關的利益糾紛問題層出不窮。加上鄉村群眾的文化生活貧乏,玩麻將、斗地主等娛樂消遣方式逐漸助長了賭博風氣的形成。因此,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吸取優秀中華傳統文化和地方特色的群眾文化是改變現狀的當務之急,積極向上、內涵豐富的群眾文化活動能夠有效根治基層的歪風陋習,進而營造健康、和諧、文明的鄉村文化,使群眾在潛移默化中形成知榮辱、講正氣、守法律、擔責任、家風優良、鄉情淳樸的生活習慣,為基層社會管理打下堅實的基礎。
4.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手段
文化作為一項軟實力在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調控作用,在我國基層社會問題多發的當下,做好基層群眾文化建設是我國新農村改革過程中的關鍵。面對當前基層矛盾多發、繁雜,基層價值觀念、精神、心理不斷震蕩的情下,強制性的社會管理手段在部分領域的作用甚微,文化作為一項軟控制手段更能在潛移默化中發揮作用。通過基層群眾文化建設、豐富群眾的文化活動,在這一過程中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治理念、多元思潮、價值觀念等傳遞給群眾,變傳統的“送文化”為“種文化”,能不斷改善群眾的文化生活,凝聚群眾的文化力量。
二、面向基層社會管理的群眾文化創新途徑
1.加強基層文化基礎設施建設
基層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是群眾文化活動發展的硬件基礎,長期以來基層在文化發展的道路上都受到了基礎設施不足的制約。近幾年我國農村文化廣場建設項目的推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通過在每個鄉村建設公共文化廣場、文化活動中心、體育活動中心、閱覽室等,能夠讓更多的群眾參與文化活動,為基層文化發展提供生長的場所和土壤。[3]同時我們也應不斷拓展基礎設施建設的渠道,大力發展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文化硬件的內容和形式,結合新型網絡化、信息化技術打造智能化的文化服務平臺,傳播與共享優秀的基層文化,才能更好的加強基層群眾文化的社會管理。
2.充分挖掘資源優勢
在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挖掘的過程中,應明確不同地區的優勢資源并加以開發利用,從而使群眾文化活動的理念和目標更加多元和明確。地方優勢資源的挖掘有助于地方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弘揚,有助于豐富和創新文化活動的形式、內容,有助于彰顯特色的文化理念、價值觀念,有助于文化活動的落地生根,有助于提高基層社會的管理效率。此外,在文化活開展的前期,就各個地方的優秀文化資源要做好調研,注意結合群眾的需求來明確群眾文化活動的理念、目標、形式和內容,從而使活動開展更加順利。在充分挖掘資源優勢的基礎上,就能夠更好把握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動向,從而使得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管理更具有針對性,建設出更具特色,更易為群眾接受的文化活動管理途徑。
3.強化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管理
長期以來我國基層群眾文化發展處于“散養式”的發展狀態,群眾文化活動的開展以群眾自主開展居多,缺乏管理,長效性欠佳。因此,在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發展的過程中,首先要轉變基層干部的觀念,讓他們在思想上認識到文化建設的重要性;其次要將基層群眾文化建設納入到干部政績考核的指標中,督促基層干部著力抓好文化建設;同時要廣納賢才,基層文化建設單靠干部是難以開展的,應積極吸納有文化特長的年輕人、退休教師、傳統藝人等擔任文化活動開展的引導者、管理人員,全面帶動群眾的文化活動參與積極性;最后,鼓勵群眾建立自己的文化社團組織,豐富文化活動的組織形式。
4.創新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形式
文化活動的形式決定了文化活動的參與度和效果。傳統的文化活動形式較為單一,參與人群也多以老年人為主。新時期,我們應充分挖掘民間文化、地方文化,廣泛吸收新興文化和年輕文化,創新群眾文化活動的形式,以滿足多層次群眾的文化需求。應著力弘揚地方傳統、民間技藝,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項目,鼓勵民間藝人組織開展表演。同時,鼓勵有文化特長的群眾組織成為文藝團體,為群眾文化打造新的發展舞臺。此外,也可多借助自媒體、廣播、電視媒體的力量,宣傳地方群眾文化建設成果,增強群眾的文化榮譽感。
三、結語
我國基層社會管理工作仍處在不斷調整和摸索階段,暴露出諸多的問題和不足,面對基層群眾,我們需要將各個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發揮群眾文化活動的價值,挖掘群眾需求,著力促進群眾文化活動內容和形式的創新,推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高效的開展,從而更好地建設基層群眾文化活動。
參考文獻
20世紀90年代,協商民主理論成為西方學術界關注的新領域。協商民主強調參與討論和協商主體的平等性,以及不同利益主體對共識的追求,這使得很多西方學者將協商民主視為選舉民主的補充,更有甚者認為協商民主最終會替代選舉民主。正如達爾所言,“協商民主的目的是達成共識,各種利益在博弈中取得最大公約數,是一個利益相互妥協的過程”[1]1。這種古典式的公民參與和協商在公共領域中得到充分體現,有效克服了選舉民主的不足。事實上,早在古希臘的雅典就已出現了協商民主制度。應該說,協商民主作為民主的一種范式得到了復興。
雖然協商民主理論興起于西方,但是協商民主在中國早已得到了廣泛的實踐。黨的十報告中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提出來[2]22。農村是探索協商民主發展的基礎,如何充分保障農民的參與權,如何調動農民有序地參與協商民主,如何實現鄉村治理中協商民主制度化,是我們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
一、鄉村協商民主的含義
簡單地說,鄉村協商民主就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利益攸關方的村民通過平等的對話、討論等方式,圍繞鄉村社會中的公共問題達成共識,從而賦予決策以合法性的過程。在協商民主框架下,村民之間、村民與政府之間、村與村之間的協商地位是平等的。
鄉村協商民主最早的實踐形式是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隨后在我國中西部地區,協商民主得到了廣泛的發展。在河北地區,鄉村協商民主呈現了多樣化的發展趨勢,主要包括咨詢會、議事會、談心會等多種協商形式。正如馬克思對民主給予的高度評價:“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國家制度的已經解開的謎。在這里,國家制度不僅自在地,不僅就其本質來說,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現實性來說,也在不斷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現實的基礎、現實的人、現實的人民,并被設定為人民自己的作品?!盵3]39-40作為民主形式的協商民主同樣是人民的作品,鄉村協商民主是村民在實現自身權利過程中不斷探索出來的。
二、河北鄉村治理中的協商民主
(一)鄉村治理中協商民主的探索
由于中國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政治發展。例如,江浙地區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相對較高,公民組織發展迅速,這些因素使得公民政治參與得以有效進行。不可否認的是,在一些貧困地區,村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也較高,但是從整個民主運行環節來看,經濟因素對民主參與起到了更為基礎性的作用。
在河北,協商民主形式是隨著河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豐富起來的。與江浙地區相比,河北經濟發展處于中速發展狀態。從產業結構角度看,河北農村經濟結構依然以農業為主,農村大量的青壯年流入城市,或者外出到北上廣等大城市打工,農村空心化比較嚴重。這些現狀導致河北鄉村協商民主的發展依然處于一種探索的狀態,但是在黨的十之后,河北鄉村協商民主獲得了快速的發展,探索出了許多形式。比較典型的鄉村協商民主治理形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月協商制度
月協商制度是河北基層協商民主的一種形式,主要通過月協商座談會形式開展,每個月舉行一次。大名縣和寧晉縣在探索月協商制度上取得了有益成果。大名縣和寧晉縣政協為了進一步發揮政協在協商民主中的作用,搭建了政協委員常態化履職平臺,建立了月協商制度。特別是大名縣政協正式出臺了《關于建立月協商座談會制度的意見》,這是大名縣政協拓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形式、增加協商深度、提高協商成效的有益探索。
一般來說,月協商制度主要是每月上旬,以專題協商座談會的形式,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開展協商,每次就一個專題達成共識,最終形成科學決策。月協商制度在河北各縣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并且月協商制度已經擴展到鄉村一級。月協商制度類似于農村一事一議制度,同樣是圍繞農村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展開的,“作為農村基層社會的一種民主實踐形式,一事一議制度也是一種農村基層民主決策和民主治理的形式,它主要采用協商、討論、對話的方式來決定農村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注重的是討論而不是投票’?!盵4]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層面:一是協商的議題,月協商制度的議題主要是農村中重要經濟與社會問題,是農民當前關注的主要問題;二是協商的主體,月協商制度是基層政協探索出來的協商形式,在向農村開展過程中縣級政協及政協委員發揮著帶頭作用。
2.搭建三個平臺
隆化縣政協為了更好地實現協商民主功能,充分搭建獻諍言、出良策的三個平臺,為全縣改革發展穩定獻計出力。具體來說,搭建了協商議政平臺、建言獻策平臺、履職盡責平臺,這三個平臺有效地將協商民主從縣級擴展到村級。
搭建協商議政平臺,主要是從縣級政府層面對全縣經濟社會問題開展協商,進一步完善、深化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和基層民主協商,進一步完善各項協商工作機制;深入開展以專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為平臺的協商議政活動。搭建建言獻策平臺,主要是圍繞教育、醫療、養老、環保等問題,以專題形式開展調研,政協委員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深入鄉村與群眾建立聯系,通過撰寫調研報告、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搭建履職盡責平臺,主要是完善政協聯絡工作制度,表現為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進行協調溝通。從橫向上看,加強政協常委成員與政協委員之間、專委會與政協各個界別委員之間、政協委員與政協委員相互之間的聯系;從縱向上看,加強政協委員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聯系。通過三個平臺的搭建與建設,有效地搭建了鄉村與政府、鄉村與鄉村之間的溝通平臺,充分發揮了隆化縣政協的協商民主功能。
(二)鄉村協商民主存在的問題
河北省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對協商民主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從前文分析的兩種典型協商民主形式看,我們認為,月協商制度和搭建三個平臺主要體現了一種自上而下的推動,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村民主動參與或參與協商過程中主動性與積極性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公共問題意識不足
協商民主是利益攸關方的村民通過平等的對話、討論等方式,圍繞鄉村社會中的公共問題達成共識,從而賦予決策以合法性的過程。公共問題是協商的關鍵因素,它背后體現著村民的公共意識問題。如果村民僅僅圍繞一些家長里短式的問題提出自身的利益訴求,那么這些訴求并沒有進入公共問題范圍。例如生活垃圾問題,這是農村社會一個重要的公共問題,即針對村民的生活垃圾亂扔、亂倒現象,村民與干部、村民與村委會就如何治理該問題進行協商。但是,如果村民僅僅因為自身利益,就如何治理自己門前垃圾問題進行協商,那么這有悖于協商民主精神。在一些鄉村,村民自身利益問題時常超過鄉村公共利益問題,使得一些問題在公共協商的框架內無法展開,這種公共問題意識的不足最終會損害村民自身的利益。
2.組織化程度不高
在河北鄉村協商治理過程中,組織化程度不高主要體現在缺乏必要的組織將相關利益整合起來。在一些農村,村民的利益訴求始終處于一種碎片化形式進行表達,而這種碎片化的訴求會同時發生在不同的農村,那么這種碎片化的利益訴求如何整合到公共問題中?有的學者提出,可以通過村委會之間必要的協商進行整合;也有的學者認為,需要建立專門組織對某一公共問題展開協商。針對第一種解決方式,我們知道在村民自治過程中,少數村委會成員有時會追求自身利益,特別是政治精英掌控著很多資源,很難與村民進行有效的協商,這是影響協商民主開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通過建立一些專門組織將村民利益整合起來,同時該組織又能與政協委員建立聯系溝通機制,這有助于發展鄉村協商民主。
三、完善鄉村協商民主治理的路徑分析
鄉村協商民主是我國基層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實現鄉村治理的有效途徑。針對河北鄉村治理中的協商民主問題,為了進一步促進協商民主的發展,提高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需要通過以下路徑解決。
(一)發展鄉村組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村民出現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體,例如私營企業主、互聯網商戶等,這種結構性分化造成村民針對公共問題會產生不同的利益訴求。在這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過程中,河北鄉村結構也發生巨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鄉鎮企業異軍突起、農村務工人員增加、農村大學生流入城市。一方面,農村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另一方面,河北農村老齡化、空心化不斷加劇。如何在農村開展有效的協商?如何在協商過程中保護老年人、婦女和兒童的利益?這是協商民主在河北鄉村發展面臨的重要課題。
鄉村組織是發展協商民主的重要載體。從協商民主過程來看,鄉村組織能夠有效地將相同利益群體組織起來,從而更好地代表和表達群體的利益。針對某一公共問題,鄉村組織召集利益相關群體開展協商,在組織內部首先達成共識;同時,鄉村組織與鄉鎮黨委、政府進行協商,表達該組織的利益訴求,通過有效溝通協商,最終達成共識。當然,在現實協商過程中,由于農村問題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鄉村組織協商平臺需要進行反復的溝通與協商才能達成共識,這可能會提高協商成本,但是從長遠角度來看,鄉村組織能更好地發揮自身的協調優勢。
(二)培育協商文化
任何一種制度的產生與發展都以相應的文化為支撐。脫離文化支撐的制度是沒有靈魂的,是不能長久發展的。“每一歷史時代主要的經濟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以及必然由此產生的社會結構,是該時代政治的和精神的歷史所賴以確立的基礎,并且只有從這一基礎出發,這一歷史才能得到說明。”[5]14協商民主制度的完善與發展需要培育協商文化,一方面,協商民主是基于協商文化產生的,另一方面,培育協商文化有利于更好地發展協商民主。
關鍵詞:農村水利;建設管理;機制;莆田市
農村水利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快推進城鄉一體化的重要抓手。長期以來,福建省莆田市農村水利建設管理堅持貼近民生、貼近基層、貼近實際,在改善廣大農村群眾生產生活條件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促進糧食連續增產、農民持續增收、農村和諧穩定上作出積極貢獻。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莆田市主動對接國家資金投向,謀劃生成項目,爭取上級資金的支持,加快推進全市農村水利建設管理工作和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改善城鄉人居環境,逐步實現“百姓富、生態美”。
一、莆田市農村水利概況
莆田市農村水利建設以中央、省級財政投入為主,以市級、縣區財政配套為輔。在2012年水利普查中,全市共建成?。?)型以上水庫219座,總庫容5.4億m3;建成塘壩6472座,其中大型水庫2座、中型水庫8座;建成引水工程1482處,引水規模99.46m3/s;建成提水工程1640處,提水規模14.87m3/s,年供水量16.8億m3;建成堤防554.4km(海堤274.8km、江堤279.6km),保護耕地50多萬畝(1畝=1/15hm2,下同);建成灌區工程922個,灌溉總面積78.51萬畝,設計灌溉面積2000畝以上灌區37個。“十二五”期間,農村水利迎來難得發展機遇,全市農村水利基礎設施逐步完善,民生水利統籌發展。一是農村飲水安全全面提升。按照“鞏固成果、提升水平,注重質量、確保安全”總要求,在基本實現“村村通、戶戶用”基礎上,統籌使用上級補助資金,統一規劃自來水廠,合理布設供水管網,由市水務集團集中建設整合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全市共完成投資9.5億元,保證了120.1萬群眾飲水安全,超額完成43.9%。建成東圳水庫分層取水、湄洲島跨海供水第二通道等工程,重組整合國有、集體水廠12家,涉及人員1000多人、資金20多億元。二是農田水利建設有效加強。投資3.07億元完成涵江區、仙游縣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和秀嶼區、荔城區、城廂區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各年度任務;投資1.97億元建成秀嶼區初級水利化縣和東圳灌區、萩蘆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投資0.3億元建成山地水利示范片13片、面上項目106個;發展節水灌溉面積30萬畝,改造中低產田2.1萬畝,新增除澇面積3.2萬畝,改善灌溉面積26萬畝。三是水工程全面加固。投資4.95億元完成加固31座?。?)型水庫、150座?。?)型水庫、200座山塘;投資3.43億元完成新一輪海堤強化加固一至五期工程共42條61.68km。四是水土流失生態治理。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49個;編制全市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規 劃,在書峰、社硎等9個鄉鎮重點治理水土流失和綜合治理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完成投資0.48億元,治理面積達12.1萬畝。五是中小河流治理全面推進。投資4.94億元,完成列入全國規劃的21條中小河流治理項目,長達98km;正在推進荔城區中小河流重點縣11個項目區的河道水系連通整治項目,總長為25.5km。
二、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①農村飲水安全水平有待鞏固提升。雖然莆田市的飲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建設取得一定成效,但還存在群眾飲水衛生安全意識薄弱、建設標準不高、水源保證率不高、供水入戶率未達到100%、市水務集團對民營水廠整合進展不力、相關縣區重視不夠等問題。②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有待加快。雖然全市大中型灌區進行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但大部分農田水利工程運行時間長,設施老化,帶病運行,部分渠堤邊坡不穩定,渠道滲漏嚴重。特別是灌區末級渠系問題尤為突出,末級渠系大多數為基層社隊自建自管的土渠,渠道后續投入不足,部分已襯砌渠段管護投入不足,破損滲漏嚴重,造成渠尾無水灌溉,部分地方出現毀渠棄灌現象,灌溉水利用效率不高,水資源浪費嚴重。③農村水利基礎設施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重建輕管現象長期存在,建后運行管護機制尚未真正建立。大部分農村水利基礎設施產權界定不清,產權和責任主體不明確,導致部分工程使用壽命和使用效率大幅度降低。農民真正參與公益性強的小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管護的積極性并不高,工程運行管理和維護責任難以真正落實,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后的效益難以發揮。④農村水利投入有待進一步加大。農村水利基礎設施薄弱,其根本在于投入不足和投資結構不合理。農業生產效益比較低,直接影響了一些地方政府投入農村水利的積極性。水利、農業、國土資源、農業綜合開發、扶貧和移民等部門未能統籌安排水利、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土地整理等項目中的農田水利建設,且市、縣區財政投入不足,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社會資金不愿投入,融資難;群眾投工投勞不足,缺乏熱情。特別是工程建后管護配套資金落實不到位,直接影響到工程效益的發揮。⑤基層水利服務體系有待進一步健全。全市雖然設置基層水利工作站42個,落實編制137人,在崗人數116人,但是基層水利工作站大多以鄉鎮管理為主,人員關系移交鄉鎮管理,水利部門對水利工作站只是業務指導的關系,這種分散分割的管理模式帶來了人員難以調配、職能難以發揮、人才難以留住、隊伍難以管理等諸多弊端。同時,已建農民用水戶協會大都掛靠在村委會,缺少運行經費,影響了工作的積極性。
三、對策與建議
農村水利工程數量多、分布廣,建設管理難度大,當前又是水利基礎建設的大好機遇,農村水利建設呈現出持續快速發展的良好勢頭,因此必須建立一套良好的投入、管理、運行機制,健全項目建設管理程序和監督體制,提高農村水利建設管理水平,使水利工程能夠長期發揮效益。
1.2016—2018年加快農村水利工程建設
①建設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保障供水安全。按照水源相連、管網相通、布局合理、水質安全、管理科學的要求,大力實施農村飲水鞏固提升工程38個,解決飲水安全提質增效升級的農村人口數128萬人,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98%,農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達90%,加快農村飲水安全水質檢測中心建設和加強水源地保護,基本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農村供水城市化。全面建成市第三水廠、媽祖城水廠、埭頭水廠及配套管網、南日島供水第二通道、湄洲島供水第一通道修復等供水工程;全面改造、升級、聯網供水管網500km,覆蓋全市沿海、平原、海島鄉村;山區分散式供水工程按要求全面配備、使用和運行管理水質凈化和消毒設施設備。
②建設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工程,服務農業發展。堅持集中連片綜合治理原則,加快秀嶼區、荔城區、城廂區中央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改善灌溉面積16萬畝,新增有效灌溉面積2萬畝,全面實施區域規?;咝Ч澦喔?;加強灌區末級渠系建設和田間工程配套,建設20個現代中、小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灌溉面積6萬畝,農田高效節水灌溉面積4萬畝,山地水利設施100片2萬畝,促進旱澇保收高標準農田建設,基本解決農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問題。
③建設農村河塘綜合整治工程,改善人居環境。堅持山水林田路綜合治理、系統治理,加快推進安全生態水系建設,全面推進農村河塘綜合整治170km,綜合治理9個鄉鎮水土流失面積27km2,建成水土保持生態村3個,建設重要水源地生態清潔小流域,全面改善農村水環境,基本實現“河暢、水清、岸綠、安全、生態”。
④建設防洪排澇保安工程,確保安全運行。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分片實施的原則,加快木蘭溪全線105km干流及主要支流綜合整治,建設集擋潮、蓄淡、生態于一體的寧海閘工程,改善木蘭溪主城區河段水環境;加快建設萩蘆溪防洪治理工程;建設玉湖、東陽湖、木蘭湖、江東湖等滯洪區和石門澳、石象、前海、東吳園區、媽祖城等沿海防洪排澇滯洪區;完成東圳、東方紅等水庫除險加固任務;新建和加固媽祖城、巖下、赤岐、東林等海堤23條58.35km;建設大東溪、院里溪等2個山洪溝治理項目8.5km,全面實現海堤、水閘、水庫達標建設和安全運行,建設農村水利信息化系統,基本建立防洪減災工程體系。
2.健全完善農村水利管理制度
市、縣區、鄉鎮政府應樹立“建管并重”意識,在加快農村水利工程建設的同時,進一步健全完善農村水利管理制度,切實做到農村水利工程產權清、責任明、管護實,著力解決水利工程管理“最后一公里”的問題,確保每一處農村水利工程都能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要落實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政府主體責任和行政首長負責制,嚴格跟蹤問效,切實強化責任制的剛性約束。要建立健全“河長制”,切實落實河長、河段長牽頭管水職責,建立河道保護管理機制,成立專門巡河督導組織,做到管理范圍、職責、內容、資金、監管“全覆蓋”,確保責任到人、有水必管、不留死角。要落實好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主體,全面提升全市鄉鎮水利工作站服務能力,加快培育、發展和指導農民用水戶協會,嚴格用水計劃,落實農村飲水工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管護措施,全面推進依法管水。要探索管護模式,因地制宜探索專業化集中管理、物業化打包管理、企業化經營管理等多種管護模式。要大力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大力發展滴灌、微噴、滲灌、噴灌等現代化的節水灌溉技術。
3.探索多措并舉的農村水利投入機制
莆田市要有效利用國家加大水利投入的機會,積極爭取上級資金,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市場推動、社會參與的多元化和多形式投入機制。落實農村水利財政投入主體責任,每年從土地出讓收益提取10%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中安排1000萬元、縣(區)財政配套1000萬元,專項用于農村水利設施建設和管理投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經濟杠桿和引導作用,帶動村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民用水者協會、種田大戶及農戶等投入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落實管護經費,通過農民自籌、農業水費由縣區財政直接補貼支付和爭取上級專項管護資金等方式,保障基層水利管護巡查人員的薪酬;通過爭取上級專項資金補助用以在日常運行管理中對發現問題進行維修、加固等。要利用中央實行量化貨幣寬松政策支持水利建設的有利時機,加大信貸融資;采取購買服務、探索PPP等籌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建設、管護和運營。要加強資金監管,杜絕挪用、截留資金等行為,做好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確保農村水利資金規范科學管理、合理高效使用。
4.創新機制深化農村水利改革
莆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農村水利工作,把農村水利作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任務,把深化改革作為水利發展的新動力,填平農村水利“最后一公里”的溝溝坎坎。①下放管理權限。除因建設跨流域、跨區域涉水工程或需上升國家、省級立項,確需由市級審批外,農村飲水安全、水庫和海堤除險加固、農電技改、水土保持等水行政審批事項能下則下,下放由縣區負責審批,市級加強監管服務。②整合涉水資金。市、縣區政府要整合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農業綜合開發、扶貧和移民等部門資金,按照農田水利規劃,統籌安排水利、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土地整理等項目中的農田水利建設,因地制宜地集中連片推進農田水利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③簡化前期手續。對投資規模較小或技術要求簡單的水利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合并審批。對列入部、省級工程建設專項規劃的農田水利項目,直接審批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未涉及新增用地(用林、用海)報批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審定工程建設方案后,直接設計、施工。對于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下、技術要求簡單的農田水利項目,可由項目業主直接編制施工圖和工程預算,在相關行業審查同意后報發改及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作為控制投資概算的依據。對水利工程除險加固、更新改造等建設中不涉及新增用地的,不辦理土地、規劃、環評等審批手續,改為事后監管(備案)。④統一委托設計。縣(區)水務局可成立項目公司作為項目前期業主,按海堤、水閘、水庫除險加固,農村飲水安全,鄉村河道治理等分類別,以縣區為單位,統一招標投標選擇設計單位,一攬子委托項目可研、初步、施工圖等設計,縮短前期工作時間。⑤改進審批服務。在保障補償資金到位基礎上,供水管道建設涉及臨時用地的不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工程實施后盡快恢復原貌。對于配水管網施工需要橫穿公路等破路的,項目業主要制定施工方案,減少交通影響,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協助,并依法免收有關費用。⑥加快水價改革。實施灌區農業灌溉水費財政補貼政策,完善灌區管護費用財政轉移支付,市、縣區財政各承擔一半,解決農業灌溉水費征收難、到位率低以及水管單位管養經費短缺等問題。推進原水價格保本提價,建立水價聯動調節機制,市水務集團、各水管單位配合全面梳理供水運行情況和價格成本情況,制定提價方案,建立穩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投入機制。
5.建立健全農村基層水利服務體系
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具有基礎性地位和作用,是其它糾紛解決方式不可替代的。近年來,我縣司法行政機關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做了許多積極有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實踐中還面臨著司法行政機關內部和外部種種問題和障礙,制約了指導職能的充分發揮。本文擬通過剖析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現狀,找出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癥結所在,談談自己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強化人民調解指導職能一些設想,愿與同仁商榷。
一、工作現狀
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司法行政機關的首要責任。長期以來,縣司法局始終堅持“預防為主、調防結合”的方針,不斷加強人民調解的機制、網絡、形式和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職能,積極化解各類矛盾糾紛,著力維護和諧穩定,人民調解工作總體呈現“五化”。
(一)調解組織網絡化。近年來,寧陜縣司法局從面向全社會、有利于加強社會管理的角度,在全縣范圍內調整充實了工作力量,按照《人民調解法》要求,縣上成立了人民調解協調指導委員會,以鎮調委會為主導,在轄區村(居)委會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農村基層組織為平臺,在全縣農村、社區,建立了農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行業矛盾糾紛為突破,延伸設立了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相繼在高交支隊、縣交警大隊、縣衛生局成立了道路交通調解室及醫患糾紛調委會。目前全縣共有各類調解組織122個,專兼職調解員814人,初步形成了以縣人民調解協調指導委員會為龍頭,鎮調委會為主導,村(社區)調委會為基礎,行業性調委會為觸角的三級人民調解網絡體系。
(二)糾紛排查常態化。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在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圍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將調解糾紛的范圍從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多發性民間糾紛,擴展到公民與法人和社會組織之間,調解內容擴大到村務管理、農民負擔、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勞動爭議、拖欠農民工工資、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物業管理等各個方面。據統計,20__年至今,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1732件,調解成功1706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8.5%,制止群體性械斗31件,阻止群體性上訪 98 件,防止民轉刑案件55件,基本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較大糾紛不出鎮,重大疑難糾紛化解在本縣,有效地維護了基層社會穩定。
(三)業務運行規范化。為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向制度化、規范化邁進,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要求,縣司法局指導各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制訂完善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職責》、《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及要求》、《人民調解員回避制度》及定期排查登記、統計上報、檔案管理等多項工作制度。同時,縣法院還將基層人民法庭指導轄區調解委員會業務工作納入目標責任進行考核,并將司法確認案件納入審判流程管理和審判績效考核。通過齊抓共管,從而使受理、調處、制作協議書等工作程序進一步得到規范,初步實現了“五有六統一”的要求,有效的提高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度。同時,在健全網絡、充實調解人員的基礎上,加大對調解員的培訓力度,使之成為業務精通的調解能手,在調解隊伍中培養了以陶俊海為代表的全國調解工作先進典型。
(四)宣傳形式多樣化。采取多種有效形式, 在縣電視臺、《安康日報》和縣政府網站、縣司法網站上開辟專題、專欄,形成由普法門戶網站、普法微博、普法QQ群和手機普法短信“四位一體”的宣傳格局,結合巡回辦案和審判工作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等形式,廣泛的開展了宣傳教育活動,使《人民調解法》進入千家萬戶,使調解工作“有法可依”,并得到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了解、支持、參與人民調解工作,更多地選擇以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紛爭,為《人民調解法》貫徹落實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五)機制保障制度化。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縣司法局牽頭,各村(社區)堅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糾紛排查,將大量矛盾糾紛消除在 萌芽狀態,強化了人民調解的預防功能。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注重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之間的銜接和配合,村級調委會解決不了的糾紛,鄉鎮調委會共同調解,需要有關部門參與的,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調解,有效地增強了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完善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機制,在重大節慶等敏感時期,針對易激化的矛盾糾紛和重點人員實行信息反饋報告制度;對一段時期比較突出、多發的矛盾糾紛進行匯總分析,總結出帶有規律性和普遍性的情況,為掌握社情民意、科學決策提供了依據;建立資金保障機制,20__年縣委辦、政府辦聯合印發了《寧陜縣人民調解個案補貼獎勵辦法(試行)》,縣政府每年預算5萬元,用于人民調解個案補貼?!皞€案補貼”是我縣率先在全市推行的一項人民調解工作制度,這項制度已受到省市表彰并在其他縣區推廣。
二、存在的問題
《人民調解法》實施兩年多來,我縣的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壯大,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逐步規范,人民調解員整體素質進一步提高,工作保障體系逐步完善,調解矛盾糾紛的范圍和數量不斷擴大,為全縣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與當前人民調解工作與全縣加快發展的形勢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很大的差距,存在著不少制約工作發展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一)對人民調解的重要性認識尚不到位??h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要求充分認識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隊伍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能作用,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建設。部分領導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仍不到位,以行政調解代替人民調解,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力度、支持保障不夠。在出現群體性糾紛和重大糾紛時,認為上訪找、糾紛找法院、案子找公安的觀點有著較大的影響。事實上,人民來訪、法院、公安受理的民間糾紛,大部分會進入人民調解程序。部分領導干部不能正確認識人民調解工作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作用,造成了個別鎮和部分領域人民調解組織停留在無專人、無實質性機構、無保障的“三無”狀態。全縣95%以上的村(社區)人民調解員為兼職。
(二)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還不健全。一是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還很薄弱,區域性、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沒有鋪展到位,實際設立數量比例過低、工作開展不正常;二是大調解體系亟待加強,有關部門對其歸口管理的社會團體和行業性組織的糾紛調解工作,培育扶持和幫助指導不夠,造成了個別鎮和部分領域人民調解組織停留在無專人、無實質性機構、無保障的“三無”狀態,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也不可能落到實處;三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機制尚未形成,村(社區)調委會建設不規范。
(三)調解員隊伍素質和業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度嗣裾{解法》在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后,首次通過立法確立了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人民調解的法律含量越來越高,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標準。但目前我縣調解人員普遍法律素質較低,文化結構、專業結構不能完全滿足工作的需要,調解技能較弱,很難確保調解程序的公正和調解協議的有效?;鶎铀痉ǜ删€承擔著包村等中心工作,導致無法全身心的投入到人民調解工作中去。全縣12個司法所,由于受編制限制,6個司法所只有1人,2個司法所還沒有專職司法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工作的深入開展受到一定影響。
(四)人民調解經費保障不足。《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保障。從我縣情況看,20__年開始列入預算的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經費是5萬元,已經遠遠不足以按照《人民調解法》要求支付人民調解的指導經費、業務經費、調解員培訓經費和補貼經費,全縣絕大部分鎮、單位的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都未落實。經費的缺乏嚴重制約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
三、幾點建議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全縣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為契機,認真學近日就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群眾,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創新,切實發揮好人民調解的預防、調處和教育功能,為我縣改革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和法制環境。
(一)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尤其是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人民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在社會管理創新、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獨特功能和重要作用日益凸顯。廣大干部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人民調解法》,把人民調解工作放在穩定基層政權、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來看待,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依法解決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保障問題,促進人民調解職能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借鑒兄弟縣區做法,協調地方編制,解決司法所無專職人員、一人所問題。
(二)加強對《人民調解法》和人民調解制度的學習宣傳。結合“六五”普法,充分運用法律“六進”等多種行之有效的宣傳教育形式,繼續廣泛深入宣傳《人民調解法》,使廣大干部和人民群眾更加廣泛地認識人民調解工作,不斷提高人民調解的影響力和公信度,引導更多的群眾主動、自愿地選擇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努力營造社會各界了解、支持和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拓寬調解領域,加強聯動機制。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依法及時就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在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傳統糾紛的基礎上,大力拓展工作領域,積極介入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政府高度重視、影響社會穩定的征地拆遷、勞動爭議、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知識產權、交通事故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向刑事自訴、輕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和解的范圍拓展,注重實質性問題的協調解決。創新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加強人民調解與相關程序的銜接配合機制,進一步凸顯人民調解在大調解工作機制中的基礎性作用。
(四)強化人民調解指導管理,選優配強人民調解隊伍。一是加強業務培訓。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重點抓好新任村居調委會成員和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h司法局負責每年一次的兩級調處中心主任、首席調解員和縣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首席人民調解員的集中培訓;鎮司法所負責轄區內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年度培訓、負責對轄區人民調解員的日常培訓工作。采用多種行之有效的授課方式加強對調解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二是強化業務指導?;鶎尤嗣穹ㄔ鹤龊脤θ嗣裾{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業務指導;組織專業法律工作者隊伍掛鉤幫扶基層村(社區)調委會,為基層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三是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配合。進一步完善與工商、衛生、環保、人社、住建、安監等矛盾多發部門的對接機制,積極探索在工作程序、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對接;建立人民調解介入政府機制,引導上訪人員通過人民調解渠道解決問題;充分發揮行政部門和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作用,實現對矛盾糾紛的綜合治理。
一、中國公民社會理論研究興起的背景
從civil society的本源來看,它是一個完全源于西方的極富包容性和開放性而內涵不斷變化的概念,在漫長的歷史演變過程中被賦予了豐富的涵義,甚至可以說是不同的意蘊。然而,從90年代開始,大陸學界對這一概念傾注了大量的熱誠。對中國大陸的學者而言,借助于這樣一個純粹西方的概念并不僅僅是用于解決現實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來提供一個解決中國現代化發展的路徑及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種理想框架。
1.從整個世界的大環境來看,自上個世紀70年代開始的公民社會理論在西方的重新復蘇為中國學術界提供了最直接的知識來源。西方公民社會理論之所以復興,其原因在于:A.從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幾乎所有的非西方國家都面臨著強大的民主化浪潮,在這股浪潮的推動下,人們重拾了對市民社會的關注。
B.前蘇聯、東歐的社會主義國家日益暴露出來的高度集權的弊端使人們開始對斯大林式的全權國家進行反思。從70年代起在東歐的一些國家自下而上的出現了聲勢浩大的爭取民主的運動,一些學者借助于市民社會的概念對表達他們的反國家主義的思想,最終釀成了90年代初的蘇聯、東歐巨變。有學者把巨變看成是市民社會復蘇的直接結果。
C.從整個西方社會來看,二戰后,隨著凱恩斯主義的失靈,福利國家的危機,也促使一部分學者呼吁限制國家的權力和活動范圍,向市民社會回歸。國家中心論開始衰落,人們期待官方的、扎根于共同體的組織比國家更能解決所面臨的實際問題。80年代起,隨著治理和善治理論的興起,國家權力重新向社會回歸,公民社會理論家開始從政治社會學的角度對此理論展開研究。
2.中國國內狀況的政治體制改革與公民社會的復興密切相關
由于市場經濟的確立讓學者們敏銳的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可能會促使在中國出現一個類似于西方早期公民社會的階層,并推動政治社會體制變革,從而使中國走向真正的現代化之路。因此,civil society這樣一個極具靈活性和挑戰性的概念在90年代的中國學界看來,因為能夠作為這個古老國家的現代化進程的工具因而也不可避免的帶有了濃郁的本土色彩。
從中國大陸的研究情況來看,公民社會理論的興起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理論介紹引入階段。這一階段主要是從1992年開始到上個世紀末。90年代開始,中國正值政治社會體制轉型期。中國的政治體制正從無所不包的、社會力量被行政吞噬的國家體制中轉型,從個人的淡化到個人主體自覺意識的復蘇,從分割的城鄉二元體制到變遷的城鄉結構。尤其是1992年中國經濟改革進入了市場經濟新階段,現實層面的發展需要重新確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而作為后進國家的中國,在追趕西方的過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現代化的經驗。在這樣一種大氣候下,中國知識界在對西方理論進行甄別時,選中了公民社會這樣一個發源于西方,與資本主義的發展密切相關的且又重新在西方得到復蘇的概念。
在這一階段,知識界對公民社會的討論主要圍繞現代化的進程而展開,這與公民社會這一概念的“舶來”性緊密相連。這一時期的成果,除了探討建立中國的公民社會以外,主要集中在對西方公民社會理論的評介上及對概念移植中國展開論證。(以〈中國社會科學季刊〉為代表,首先在1992年率先推出鄧正來、景躍進的〈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這是當代中國研究公民社會之濫觴(見鄧文)。隨后,這份刊物發表了一系列的有影響的文章,圍繞如何建構中國公民社會,及中國公民社會有無可能而展開。(出版的國家與社會論文集)
到了上個世紀末以后,隨著世界范圍內的治理與善治的興起,15大之后的政府機構的需要對中國政府的治理變革、創新制度研究也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公民社會理論的興起符合了中國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發展趨勢(見《治理的變遷》,俞可平)此階段的研究主要從政治社會學的角度對作為實體的公民社會進行實證的研究、對國家、社會之間疆域的確立、社會空間的建構及第三部門的發展展開切實的論證。二、
公民社會研究的內容
當代中國公民社會的研究的核心主要有兩個,一是建構中國的公民社會話語體系,或是說中國的公民社會何以可能;二是如何建構當代中國的公民社會??梢哉f90年代以來整個的中國公民社會研究都是圍繞這兩個論域而來的。
1.市民社會的概念及其建構
要解決論題一:建構中國的公民社會,首先對中國的學者而言就面臨著一個問題,如同眾多的西方概念引入中國一樣,首先就面臨如何將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國的話語體系里?!癱ivil society”一詞在國內有著幾種不同的翻譯法,每種翻譯都體現了譯者對這個詞的不同理解。有“公民社會”、“市民社會”、“民間社會”等三種常見的譯名。其實,在92年以前,市民社會是一種廣義的用法,中國知識界對市民社會這一概念可謂不陌生,它來源于馬克思的著作中,已有無數的知識分子拜讀過“bourgeois”(關于它的詞源學背景,可以參看方朝暉《市民社會的兩個傳統極其在現代的匯合》),然而,對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社會等同于資產階級社會這一印象也是根深蒂固的。而且,對同一個德文單詞有的書有的地方翻譯成市民社會,有的則譯為資產階級社會。隨著學界對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慢慢的在論述時學者開始比較普遍的采用了市民社會的譯名,但也注意到不把它和資產階級社會等同起來。不過,也仍然有學者遵照馬克思的經典著作的理解來談論這一含義豐富的概念。(胡承槐 ,《“市民社會”及其歷史地位》)。也有的僅從城市居民的狹義范圍來理解市民社會,容易在語言轉換時產生混亂。所以隨著對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及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會的興起,強調公民對政治生活的參與和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和制約越來越多的學者傾向于采用這種譯法。從中國大陸的研究狀況來看,在第二階段采用這一譯名的比較普遍。而且就中國社會的實際情形來看,中國是一個擁有8、9億農民的農業大國,如果采用市民社會的術語,無形中就將廣大農民排斥在外,而且civil society就其政治學意義上,側重的是公民權利和公民政治參與,所以在當下,這是一種較好且較為普遍的譯名。至于民間社會則是臺灣學者的譯法,這是一個中性的稱呼,為歷史學家所喜歡,在分析近代中國的民間組織時尤好采用。但也有的學者認為它過于邊緣化,帶有臺灣社會發展的顯著痕跡,突出強調了官民對立和臺灣社會的那種自下而上的運動特征,是一個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備普遍性。(鄧正來 〈中國市民社會研究的研究〉)。
對Civil society的不同譯法其實就代表了學者對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其實,按照哈貝馬斯的說法,人們很難給市民社會下一個清晰的定義(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從西方的傳統來看,公民社會的概念就在不斷發展變化,從古希臘最初指城邦社會,代表的是高貴、優雅、道德的文明社會是civilis(這一概念的變化見布百科全書)到近代的兩條不同的研究進路,一條洛克式的社會先于國家或外在于國家到黑格爾式的國家高于社會(查爾斯.泰勒更指出還有孟德斯鳩式的以法治為核心的進路)(這一點,鄧文、方文曾在國內著重介紹過,在國家與社會的書里也提到過)。到了當代,哈貝馬斯提出公共領域之后,又有了以市場經濟為劃分點轉到以文化領域的變化。而要建構中國自己的公民社會話語體系,就必須要對這個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對此,中國大陸的學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陸學者對公民社會的理解正如譯法的多層次一樣,在研究進程中也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主要是采用的二分法,所謂二分法主要就是堅持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分離,強調市民社會是由非政治性的社會所構成,并強調市場經濟作為市民社會的主要成分。這種市民社會概念是由黑格爾提出由馬克思加以完善的。而在后一階段主要則是三分法。
但前面說過,國內對市民社會這一概念的理解由于始于馬克思的經典著作,所以國內研究文獻為數眾多的一部分集中在對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研究上以及與此相關的對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研究上包括伯恩斯坦、葛蘭西等人的市民社會研究。(如郁文,王文)一般是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分析方法進行研究分析,作者往往從唯物史觀出發,闡述了馬克思的市民社會觀點,并想發掘出馬克思市民社會觀的歷史意義。
在進行這方面的研究時,有學者撰文指出,馬克思把“市民社會”看作是生產力發展的產物 ,是商品經濟的對應物 ,看作是置于個人和國家之間、對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調和作用的“中介體”。正是在這個意義上 ,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顯示出了重要的現代意義。 (〈 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思想探析--兼論“市民社會”理論的現代意義〉王巖江海學刊 2000年04期)
而在對黑格爾市民社會的研究中,把黑格爾的市民社會作為規范和標準的“真正的自由”概念,建立在互主體性哲學模式之上,是一個倫理實體的自由概念。表現為從“家庭”經過“市民社會”到“國家”的概念各個環節的辯證發展, 體現著自由意識的發展。這一概念對于黑格爾的倫理概念及其辯證運動過程具有重要的意義。并且正是在倫理概念的運動過程中,“市民社會”表現出了深刻的辯證性質,黑格爾結合古代與現代熔于一爐的倫理實體的自由概念才真正是可能的,或者說是必然的。(郁建興,《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人文雜志 》 2000年03期)。在對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指出他是提出建構市民社會與落后國家社會主義道路之關系問題的第一人,并探討了他與馬克思的觀點的異同之處。(《伯恩斯坦的市民社會理論與馬克思 》,郁建興 ,《 哲學研究》 1997年04期)。這一系列的文章主要是從哲學的角度探討個人的市民社會觀念,更多的屬于評介性質的。在這一層次上,研究者更多關注的是對經典原著的解讀,希望重現原著對這一論題解釋的本來面貌。然后,再有限的探討馬克思、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的現代意義。他們一般用的都是市民社會的譯法,這樣,在對這一概念介定時,往往把市民社會等同與城市居民,并且把它當作一個歷史性的概念這樣一個問題,容易產生歧義。(如胡承槐文)
上述的觀點我們可以稱為經典派,除此以外,方朝暉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的兩篇文章則詳盡的從詞源學的意義上闡述了西方學者的兩種不同的市民社會觀念和兩種不同的理解趨勢,指出現代市民社會是古希臘羅馬和中世紀的自治城市社會兩種觀念的總合,既是一個“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又是“國家公民”的社會,在西方經歷了漫長的演變而成。
最有代表意義的則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上的文章,而匯其精華的是鄧正來的《中國市民社會研究的研究》,對當時市民社會的研究概況做了一個批判性的總結。鄧文圍繞當時市民社會的研究狀況做了俯瞰式的研究,針對中國市民社會研究的發生學背景,指出市民社會的研究其實是在原來的知識界討論背景之外的一個全新領域并指出市民社會的研究對學界來說有兩大可以運用的資源,一是作為現代化發展的實體社會的資源;一是作為認識中國現代化發展的解釋式的資源。作為一種解釋模式,市民社會在闡釋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有多大的作用是鄧文論述的重點,以此為出發點,鄧文分析了市民社會的中國化概念后,對中國市民社會和國家的關系進行了深入的討論,指出中國市民社會的建構或發展的具體道路有兩段論模式和三階段三種動力滾動驅動式,中國市民社會和國家的關系應該是良性互動說。(指出“市民社會概念能否確當地適用于中國,則完全取決于具體運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國現代化進程的人的具體研究效度(童文))基于此,這一時期的市民社會的概念理解就有以下幾個特色:(1)
民社會既是以市場經濟甚或私有產權為基礎的,(2)市民社會的內在聯系是內生于市場經濟的平等自治的契約性關系;(3)市民社會遵循法治原則(4)市民社會奉行自治原則(5)市民社會通過公共傳媒表達其意見和在公共空間交換意見(6)市民社會內部的民主發展進程(見鄧正來《中國市民社會研究的研究》)
總言之,鄧文主要是從二分法來談論市民社會的,在這一時期的研究中,市民社會和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密切相關,人們幾乎就是想用這樣一個純粹西方的術語來找到現代化的道路,所以,這段時期的文章盡管紛繁多雜但1.脫離不了二分法的框架,2.圍繞現代化的進程而展開。這個可以說是自由派的觀點。
在當時,之所以采用二分法,我想主要與幾個因素有關。在90年代初的大氣候下,正值市場經濟方興,面臨的首先是經濟體制轉軌的問題。其時,被壓抑許久的社會這一概念重新回到我們的生活中,我們習慣的還是它和國家之間的關系。必須說明的是,長期以來。我們實行的其實是一種政社合一的社會,“社會”這一概念沒有獨立存在的空間。從我們出生到死亡,都是國家的、單位的附屬物,沒有獨立于國家之外的任何私人領域,所以知識界對市民社會既是熟悉而期待又是陌生的。因此,在重新認識的時候,無疑,適應當時大氣候的形式采用了國家和社會的二分法。其次,就是我們所知道的。當時的中國社會,談論文化傳播的公共領域還是不成熟的。因此,市民社會成為了通用的譯法,也被知識界所認可。
到了第二階段,隨著中國社會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對西方理論的進一步了解,學界逐步對三分法產生了興趣。當代西方的學者如柯亨和阿拉托提出國家-經濟-市民社會來代替國家-市民社會的二分法。主張把經濟領域從市民社會中分離出去,認為市民社會主要由社會和文化領域構成?!拔覀儼咽忻裆鐣斫鉃榻洕c國家之間的社會互動領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領域(尤其是家庭)、結社的領域(尤其是志愿結社)、社會運動以及各種公共交往形式所構成的”。()這一觀點無疑受到哈貝馬斯的影響,反映了西方社會市民社會理論重心的轉移。因為經濟系統的過分擴張和商業化傾向的影響會阻礙公民社會的獨立性。而中國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各種社會團體的興起,私人自主的社會生活空間初步形成并不斷發展,也促使了對這一問題重新審視。
這一時期的市民社會理論有了大量的介紹當代西方理論的文章。按照三分法,如童世駿的第三個向度——與政治、經濟關系微妙的市民社會;陳晏清的《市民社會觀念的當代演變及其意義》則分析了近、當代市民社會觀念難得不同,指出市民社會觀念由近代的因商品交換關系而結合起來的私人自律的經濟交往領域轉為當代自主的社會文化領域論。而王新生的博士論文則以市民社會為題,在厘清近當代市民社會的差別之后,力圖表達出市民社會是一個由家庭、“需要的體系”、公共領域三個方面共同構成的社會生活空間,而且這三個方面是一種歷史遞進的關系,在不同歷史條件下的側重點不同。并提出市民社會的概念由三種不同意蘊:描述性的、分析性的、和價值性的。這是一種頗有見地的看法。
而在第三部門的興起之后,有了要素說來說明公民社會的概念。在國內有這樣一個趨勢,采用公民社會譯法的,大部分都是采用三分法的,以何增科為代表,吸收當代公民社會的研究成果。他們采用西方學者Gordon.white的觀點,認為“公民社會是國家和家庭之間的一個中介性的社團領域,這一領域同國家相分離的組織所占據,這些組織在同國家的關系上享有自主權并由社會成員自愿結合而成,以保護或增進他們的利益或價值”。何文提出,就公民社會的結構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及公民社會和國家的關系而言,它的結構性要素及其特征有四個:1.私人領域2.志愿性團體3.公共領域4.社會運動。一般而言,主張公民社會譯法的學者他們的研究重點傾向與公民社會與治理、善治和第三域有關。
2.如何建構中國的公民社會
在厘清了中國的市民社會概念之后,學者就如何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也論述了自己的看法。集中起來,主要圍繞中國學者對市民社會概念的認識而展開。關于這個問題,其實質就是如何建構當下的國家與市民社會的新型互動關系,
如何正確理解處理國家和社會,國家和個人的相互關系,建立各自相對獨立而又共存一體的功能界限。而關于公民社會和國家的關系則有五種模式:公民社會制約國家、公民社會對抗國家、公民社會和國家共生共強、公民社會參與國家、公民社會和國家合作互補。并指出,公民社會和國家關系的這五種模式并不互相排斥,是對復雜現實的高度抽象。(何文)而在中國的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上,首先。從中國的歷史來看。有的學者就否認中國有過市民社會,有的也只是宗族社會,在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內似西方歷史上完善的市民社會階層。(夏維中:市民社會中國近期難圓的夢)學者認為西方的發展模式很難適宜于中國社會的情況,因為西方社會是在權利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一開始就表現出與現實社會及政治結構的異質性,但其內部的理性化過程完成較早。而對許多后進國家來說,市民社會與現實社會和政治結構是同質的,因此內部的理性沒有完成,所以中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走西方那樣的道路。反而,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市民社會的健康發育必須依賴外部條件,尤其以政府的促進作用最大。(方文,90年代)從中國的現實和歷史狀況出發,中國市民社會論者主張“良性互動說”,它既是建構中國市民社會的運作方式,又是市民社會與國家關系的理想形態。(鄧文)理解國家和市民社會的互動關系,學者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談:
一是公民社會與市場經濟:
市民社會是和商品經濟相伴而生的觀念,早在黑格爾,就明確從從市場經濟出發來分析市民社會的《法哲學原理》,把市民社會理解為“處在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差別的階段”,是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換領域。馬克思則更進一步的將其理解為“物質的交換關系”?,F代后自由主義者約翰.格雷把市場經濟看做是市民社會的主要成分,認為市民社會的本質是經濟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從上而下展開的,原來被壓制的個人和社會開始凸現。國家雖然仍然是社會資源的控制者,但與改革前相比,社會也已經成為控制資源的潛在有力力量,社會占有資源多元化,社會的自主性慢慢的表現明顯,出現了相對獨立的個人與社會力量,一大批非營利組織和獨立社團的出現促使學者對此現象的關注。這是由于市場經濟是社會經濟,需要必須而且能夠彼此獨立和自由活動的公民個體,任何一種成功的市場體制不僅需要完善的內在競爭機制、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個完整的公民社會來配合,實際上就是市場經濟造就了一個完善的公民社會。而市民社會概念的演變及與市場經濟的關系是:市場經濟造就了市民社會的主體、拓寬了空間、培養了意識形態、營造自治機制(市場經濟、市民社會和民主政治儲建國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1999年01期)
市場經濟通過經濟制約體系的自我構建,將社會成員以內在和外在兩種方式整合成為經濟有機共同體,并通過對企業、利益集團、社會組織、社區這些不同的組織機構的結構性整合而使之形成為一個形態完整的社會共同體,這就是市民社會。因此,有學者認為,當代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市民社會的勝利。(郁文)
二是市民社會與法治:
市民社會是以一種普遍的契約關系和契約精神建立起來的,并以此來保障其良性運行。從市民社會的產生發展來看,它與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確立密切相關。
查爾斯.泰勒就指出,早在近代反對專制主義的市民社會時期,孟德斯鳩就強調一種“來自國家并針對國家的自由”——政治自由,一個自由的社會總是和一定良好法制的國家相符合的,自由狀態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來源與憲法。強調了市民社會和法治的關系。實現市民社會和國家之間的良性發展,法治的約束作用必不可少。要想使市民社會成為真正的文明社會,也必須要以法治為保障。現代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有效運作的體制條件是法治,而法治則是通過其兩個經濟作用來為市場經濟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約束政府,二是約束經濟人行為。
有學者認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是法治運行的基礎和界限。法律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二元矛盾互動發展中,在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沖突和協調中得以發展;而市民社會的多元權利有效的分解了國家權力,遏制了公權力的專斷傾向。市民組織的多元化、自主化發展,形成了對國家權力的分割與制衡。市民社會多元利益的沖突、互動與整合衍生了理性規則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識構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國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須重新構建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確立多元權利基礎、公共權威和良善之法。(馬長山 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法治的基礎與界限)。
三、是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
第三部門(third sector)或者稱為NGO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研究在西方興起于80年代,它最初只是在行政管理理論層面展開研究,而隨著公民社會理論家開始對作為一個社會實體的公民社會進行實證的研究,第三部門也開始關注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部門的作用及其與國家和市場的關系等理論問題,雙方開始尋找理論契合點,兩者的關系也更加緊密。
在以前的研究中,公民社會理論的研究傾向與政治哲學方面的,它本身固有的自由主義傳統就反對極度擴張的國家權力,認為國家的干預對公民的生活造成極大的威脅,主張國家和公民社會分離。以契約為基礎,法治為保障,依靠強有力的公民社會來制衡國家權力,公民社會被抽象為一種理想的模式。而隨著凱恩斯主義的失靈,國家對社會的干預減少,公民社會理論得到進一步的拓展。擴大社會自治領域,限制國家活動范圍,對于政治民主意義重大。而第三部門的研究正是專注于對社會自治性團體的研究,對社會社團的基本結構、從業人員、對政府社會影響能力和服務能力等等的基本能力,對社區的大的趨勢的調查。與公民社會的側重于理論性相比,在NGO的研究中,實證性研究占主導地位。其實從實證的角度來看,兩者都是在看同樣的問題,可以說都是想用政府與市場的框架,或是用自身管理的框架,從公共事務的角度,從制度治理角度,從更多的更復雜的管理治理角度來進行研究工作。因此,在研究趨勢中,二者結合在了一起。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的“公民社會”的構架中,社會基本結構發生的最根本變化是,由政府-單位-(作為單位人的)個人的單向、單維的關系,轉變為多元、互動、社會參與與自組織形式的結構。政府不再是一個全能的部門,它行使國家安全、公共政策、宏觀調控等有限職能,并主要通過監督、規范、政策優惠等間接手段調控企業和非營利部門的行為。這一改革過程首先從企業行為的獨立開始,改革開發以后,企業逐漸擴大了自主權,形成不同于政府下屬的“工廠”的“法人”,而整個社會結構的變化最終還要歸于社會自組織體系的形成。社會的組織結構以大量的公民自組織形式為基礎,個人作為具有公民意識的公民社會的成員,形成廣泛的自組織形式,構成與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第三部門,或稱“非營利部門”,是大量具體社會功能的直接履行單位。所有這一組織結構以公民社會的發展為基石。(王名,2001)
四、公民社會的研究方法:
談及此,不得不對中國的公民社會研究方法做一概述??傮w印象是,規范性研究在第一階段占主導地位,因為,前面說過,公民社會理論一直是政治哲學的研究對象,恪守一種社會政治理想,有強烈的現實批判作用,也是不同派別的理論家用以表達自己政治理念的工具,因此,它主要是作為一種規范性的理論來加以研究的,公民社會概念被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和分析概念來運用。作為研究方法,它以公民社會為中心來研究問題,一方面反對以國家為中心,另一方面也反對以經濟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為一種分析性的概念它主要被視為一種社會實體或歷史實體,人們從不同學科分析其起源、發生發展過程及未來前景(何文 中國社會科學季刊98 2期市民社會:民主化的希望還是偶像——80年代以來國外市民社會研究述評)
然而,隨著第三部門研究的興起,實證性的研究逐漸凸現。他們找到了共同的研究興趣,而且實證性的研究極大的拓寬了公民社會研究的范圍,使的公民社會的研究泛理論的研究注重了對社會發展、經濟發展、民主與全球化等專門問題的研究。并且用此理論,深入調查進行個案研究。從全球的趨勢來看,這已經成為研究的重點和熱點。如美國學者讀《使民主運轉起來》就是歷時二十余年的研究成果。然而,從大陸的情況來看,這一方面還相對薄弱,雖然這些年關于基層民主已經成為顯學,但是對這一問題顯然還只停留在鄉、村一級。而從中國的行政體制架構來看,鄉顯然不屬于一級政府,而中國社會的特殊情況需要我們把視野拓寬。目前進行調查的成果較為典型的有:1998年出版的《靜悄悄的革命——中國當代市民社會》,該書從四個層次:個人層次、基層層次、階層層次、NGO組織(社團組織)層次探討了當代中國市民社會發展的狀況。大致結論是:中國改革開發以來個人的自由大大提高,在四個層次當中最為活躍;基層層次講了農村基層社會的變化、城市單位組織的變化,由于社會大量的變化,基層層次也成了非?;钴S的層次;階層層次不太明顯也不活躍;而第四層次也不太活躍。我們認為市民社會發展處于起步階段,剛剛發展,也很不成熟。提出,我國市民社會很明顯的兩個特征是自我沖動的特征和自我約束的特征。
五、存在的問題
在目前關于公民社會理論本身知識界仍然有幾個問題需要梳理清楚:
一是市民社會問題討論中往往將近代市民社會觀和當代市民社會混為一談,這就產生了概念的歧義。如僅僅將市民社會作為私人自主的經濟交換領域;及單純將市民社會理解為城市居民,這就容易剝奪廣大農村居民的權利,使的這一概念過于狹隘、片面,沒有從中國是個農業大國的國情出發。另外,就是前面已經說過的將一個西化的概念移植于中國,而這個概念本身是源于西方的語境的,在對中國現實的分析中,不可避免的會產生以西方的模式為標準,對中國的現狀加以評判,或者是簡單的依據西方的概念的框架,對中國社會做一簡單分析;或是盲目的比附,照般西方的經驗,得出一個簡單的結論說明中國的市民社會早已經存在。這是后進國家在全球化的強勢下不得不面臨的一個問題。
【參考文獻】
1、
鄧正來,“市民社會與國家--學理上的分野與兩種架構”,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3年總第3期
2、
鄧正來和景躍進,"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2年總第1期
3、
鄧正來,“中國發展研究的檢視--兼論中國市民社會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年總第8期
4、
景躍進,“市民社會與中國現代化'學術討論會述要”,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3年總第5期,頁197
5、
方朝暉,“對90年代市民社會研究的一個反思”,《天津社會科學》,1999年05期
6、
方朝暉,“市民社會的兩個傳統及其在現代的匯合”,《中國社會科學》,1994年05期
7、
陳晏清,王新生,“市民社會觀念的當代演變及其意義”,《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 2001年06期
8、
何增科,“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研究引論”,《與現實》, 2000年01期
9、
何增科,“市民社會概念的演變”,《中國社會科學》,1994年05期
10、
何增科,“市民社會:民主化的希望還是偶像——80年代以來國外市民社會研究述評”,《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8年 2期
11、
馬長山 ,“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法治的基礎和界限”,《法學研究 》,2001年03期
12、
郁建興,“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人文雜志》, 2000年03期
13、
郁建興,“伯恩斯坦的市民社會理論與馬克思”,《哲學研究 》 1997年04期
14、
童世駿,“第三個向度─—與政治、經濟關系微妙的“市民社會”,《歐洲》, 1995年03期
15、
王元,“葛蘭西“市民社會”國家觀述評”,《東南學術 》, 1995年03
16、
梁治平,“民間、民間社會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檢討”,《當代中國研究》(美國),2001年,第1期。
17、
儲建國,“市場經濟、市民社會和民主政治”,《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 1999年01期
18、
夏維中,“市民社會中國近期難圓的夢”,《中國社會科學季刊》,
19、
何增科編,《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社科文獻出版社,2000年8月
20、
鄧正來,《國家與社會──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11月
21、
鄧正來:《國家與市民社會》,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版
22、
李凡:《靜悄悄的革命:中國當代市民社會》, 香港 ,明鏡出版社, 1998
23、
秦暉:《政府與企業以外的現代化——中西公益事業比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4、
王名等:《中國社團改革——從政府選擇到社會選擇》,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
25、
王紹光:《多元與統一——第三部門國際比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