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5 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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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適應當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20*年5月19日,原國家局第1號令公布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當時,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陸續組建,原《辦法》對規范行政處罰實施,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安全生產工作進入攻堅階段,各項治本措施的逐步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日益多樣化、復雜化和隱蔽化。因此,需要及時修訂原《辦法》,強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二是更好地貫徹執行新近出臺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原《辦法》施行四年來,國家又出臺了一些新的安全生產法律和行政法規。其中,有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其法條對行政處罰的規定比較原則,處罰幅度較大,需要通過修訂原《辦法》加以量化、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規的順利實施。
三是總結行政執法經驗,提高行政執法能力的需要。近年來,各地在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中,積累和創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需要上升為規章,為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提供新的法律武器。另外,各地在執行原《辦法》過程中出現并提出了一些具體適用問題,需要通過修訂原《辦法》加以解決,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規的正確實施。
四是進一步嚴格規范行政處罰程序的需要。從近年發生的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例看,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不準、處罰過當等現象時有發生。需要進一步明確并嚴格行政處罰程序,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增強行政處罰決定的確定力和執行力。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從執法需要出發,本著量化處罰、細化程序、強化執法,增強可操作性的原則,對原《辦法》作出了較大幅度的修訂。特別是對行政處罰的程序、適用和執行方面作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不需要進一步量化、細化的條文,進行了刪簡;對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的處罰規定(如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作出了銜接性規定。
1.補充了行政處罰的種類
《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九種行政處罰,主要依據來自《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如"沒收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出自《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是《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但鑒于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上述三種行政行為既有規定為行政處罰的,又有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兩種規定極易混淆。為便于區別適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規將前款的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除外"的規定,即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此類現場處理措施不需要走行政處罰的程序。
2.統一了暫扣有關許可證、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
對暫扣許可證處罰的期限,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確,執行中不好掌握。有的地方久扣不決,甚至變相為吊銷許可證,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被迫關停,并由此引發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為此,《規定》第六條第三款增加了"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
3.允許行政處罰委托鄉鎮、街辦安監機構實施
為了加強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省、市、縣三級安全監管部門組建了專門的執法機構1387個(執法總隊、支隊、大隊),共核定編制12241名,其中約75%屬于事業單位和使用事業編制。此外,一些地方的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監機構也承擔了一定的安全監管職責,但卻沒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為解決這些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處罰權問題,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授權,《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受委托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4.完善了與行政處罰相關的一些程序
一是現場處理措施?!掇k法》第十四條規定,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后,為排除治理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和人員傷亡,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采取現場處理措施,包括責令立即排除、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以及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法律、行政法規對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沒有規定期限的,其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這是對《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補充和完善。
二是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對《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辦法》第十五條補充了后續處理的規定。
三是隱患排除治理及其驗收?!掇k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在隱患排除或者治理后申請驗收,以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進行驗收的程序。
四是《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對開展現場檢查筆錄、證據的調取、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有關物品和場所的勘驗檢查等工作,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五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分別增加了聽證中止和終止的規定。
5.規范了行政處罰的具體適用
一是對《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罰款幅度較大的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進行了分檔,以保證處罰的正確、適當。
二是對原《辦法》規定的部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的額度?!掇k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將原《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罰款額度,由1萬元以下提高到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三是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尚未規定處罰但又常見的違法行為增設了罰款的處罰。主要有:《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三違"、"三超"行為,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為無安全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的單位提供生產經營條件的行為,第五十條規定的有關單位及其人員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有關批準文件,以及不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行為,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從事中介活動的行為。
四是為了精簡條文、壓縮篇幅,對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已經比較熟悉,在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有規定,且不需要細化的內容作了刪除。它們是:原《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
6.明確了安全生產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
在具體處罰過程中,一些地方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如何計算違法所得,希望國家安監總局規定可操作的計算標準。為此,《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此外,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生產經營單位平均銷售收入計算;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需要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銷售收入、服務收入和報酬等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沒收。
一、《特別規定》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
《特別規定》是行政法規,但其法律地位有其特殊性。根據《立法法》,同一機關制定行政法規,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因此,特別規定在適用上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既排除同位法,也排除下位法。近年來。國務院出臺的大凡涉及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法規的都冠于“特別規定”。例2005年9月3日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這體現了民本立法的理念。
然而《特別規定》對具體法的設定范圍、內涵上有延伸性規定,作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轉致適用,如第3條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因此,工商部門在適用《特別規定》時,必須同時兼顧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食品安全監督的對象與市場主體及行為監管的關系
產品安全監管的主要對象為食品、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凡所有涉及到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除法律有規定的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均適用《特別規定》處理。
(一)市場主體監管
市場主體監管是對市場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性的監管,主要是市場主體資格許可證與營業執照合法的取得與消亡。《特別規定》第3條第二、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處罰。
(二)經營行為的監管
《特別規定》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并依照規定予以處罰:1、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2、取得許可證照或者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3、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4、生產者生產產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5、銷售者沒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的:6,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本規定義務的;7、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的。
三、工商與其他職能部門的執法關系
《特別規定》是一個涉及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管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商務等多部門執行的行政法規。為防止部門間相互推諉,該規定從制度機制上強化監管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如《特別規定》第3條規定“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查處?!泵鞔_“各自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無營業執照經營,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藥品等各自查處無許可證經營,彌補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4條二款“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中因法律、法規不配套,造成對違法行為的執法“空隙”。這樣,工商部門的職責是否減輕了呢?
事實并非如此。2004年9月1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明確: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將現由衛生部門承擔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監管職責劃歸質檢部門: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當年12月14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在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環節,……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監管,要認真做好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取締無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加強上市食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查處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要將營業執照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檢、衛生部門?!币虼耍汀短貏e規定》規定而言,工商部門承擔對無營業執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食品市場流通環節監管外,還承擔了其他領域的協管功能,凡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國家工商總局下發《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實施意見》指出“對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涉及工商部門職責的,應依據《特別規定》進行處理;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審批的,會同或配合相關審批部門依法處理”:其中“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審批的,會同或配合相關審批部門依法處理”。會同是主動的行為,配合是被動的行為。換言之,只有“后置審批”的才由工商去“配合”,除此之外工商部門都是一個主動行為。《意見》很明確指出,只要屬工商部門職責管轄的,應依據《特別規定》進行處理,這既符合法律適用原則,又可以充分體現執法力度和執法手段。所以工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責任是任重道遠的。
四、加大執法力度與犯罪移送的關系
《特別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上與其他同類行政法規比較,是無法相提并論的。其一,設定罰款起
點高且自由裁量余地小,融嚴懲與威懾于一體。如“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其二,填補其他法律、法規處罰之空白,如“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有效解決立法不完善而對違法行為無奈之惑:其三,行政執法操作性強;《特別規定》賦予工商行政執法部門等有下列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逼渲械谒捻椀脑O定“查封生產經營場所”,前提是“存在重大隱患”。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規定的:“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钡那疤崾恰坝凶C據表明”。立法措詞上的變化,為執法部門提供了更為有效的執法途徑。這些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食品安全等違法行為的打擊決心。
加大打擊力度不等于可以以罰代刑,《特別規定》有多處提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凡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因此,作為工商部門在查處食品違法大要案件中更要特別注意罪與非罪的界限。
五、日常行政指導與法規禁止的關系
以前工商在流通領域的日常行政指導、引導,一般不帶有強制性,因此工商部門對經營者只能進行教育、引導和規范,而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而《特別規定》已將對經營者的日常行政指導和引導,通過行政法規層面加以確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如第5條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生產企業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的義務: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的義務:嚴格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因此,從監管角度而言,工商執法人員要在執法理念上有一種“更新換代”的思路,只有這樣,才能準確貫徹《特別規定》。
六、依法行政與行政不作為的關系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種類及管轄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種類
依照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有以下8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行政拘留,關閉,吊銷有關執照。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管轄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安監機構決定。
關閉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監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證照的有關安監機構決定。
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監機構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刑事處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監機構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兩個以上安監機構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局的上一級安監機構指定管轄。
對報告或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監機構應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安監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受移送的安監機構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報請共同上一級安監督機構指定管轄。上級安監機構可直接查處下級安監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監機構管轄。下級安監機構可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監機構管轄。上級安監機構有權對下級安監機構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給予糾正或者撤銷。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行為及適用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行為
根據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應受到處罰的行為如下:
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虛假證明的;生產經營單位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有關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教育、培訓和考核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經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未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和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違反有關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及進行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未與承包、承擔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或者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及員工宿舍不符合有關安全要求的;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對從業人員因安全生產事故傷亡應負的責任協議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章操作的;在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適用
不予處罰的條件。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已構成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于逾期或者不具備責任年齡和能力等,法律規定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證據不足,安全生產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滿14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具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條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限度內選擇較輕的處罰,或者在某一處罰允許的幅度內適用接近于下限或下限的處罰。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配合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主動投案,向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的。
從重處罰的條件。從重處罰,是指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類別中,選擇較重的處罰或在某處罰允許的幅度內適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處罰。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高或者最高幅度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于法定處罰幅度上限。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安全,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在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身死亡(重傷、急性工業中毒)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
實施處罰的前置條件。處罰前置條件,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某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必須考慮的因素。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首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方可處罰,已經改正的不予處罰。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罰款,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罰款實行處罰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罰款,開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指定的代收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繳納罰款。罰款代收銀行的確定以及會計科目的使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代收銀行的代收手續費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代收罰款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罰款票據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并由代收銀行負責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領取小額罰款票據,并負責管理。罰沒款票據的使用,應當符合罰款票據管理暫行規定。尚未實行銀行代收的罰款,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向同級財政部門購領罰款票據,并負責本單位罰款票據的管理。
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罰款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罰款繳庫時間按照當地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到代收銀行索取繳款票據,據以登記統計,并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核對。
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于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將罰款統計表(格式附后)逐級上報。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于每半年(年)終了后15日內將罰款統計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罰款收入的繳庫情況,應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規范檢測檢驗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
檢測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充分利用社會現有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數量適當,避免無序競爭。
第四條 檢測檢驗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及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志檢驗、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并公布。
第五條 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協調、監督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和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級非煤礦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導、協調、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所轄區域內乙級煤礦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認定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申請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三)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甲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7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注冊安全工程師和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40%、15%和15%;乙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30%和10%;
(四)甲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有5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乙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五)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并已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六)甲級機構要求已取得國家重點實驗室或者同等級其他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或者已取得乙級檢測檢驗資質3年以上;乙級機構要求以檢測檢驗為主營業務,且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或者經費保障,注冊資金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取得檢測檢驗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甲級資質的機構向安全監管總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乙級資質的機構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資質受理機關在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符合性審查工作,并將審查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三)資質受理機關自申請資料審查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安排評審專家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進行技術評審并提交資質評審報告;
(四)資質受理機關在接到資質評審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資質評審報告完成對申請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予以認定的,頒發資質證書;不予認定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資質受理機關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前,先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檢測檢驗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由安全監管總局制定。
第八條 安全監管總局建立評審專家庫,并指定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專業技術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九條 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于資質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換證工作應當在機構資質有效期滿前完成。
在資質有效期內,需要增加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提出增項申請。增項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增項評審可與定期監督評審合并進行。
在資質有效期內,依據標準、主要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生變更以及減少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變更后及時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辦理變更確認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 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向社會公告取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乙級機構的批準文件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由安全監管總局制作,資質證書由證書及附件組成。
第三章檢測檢驗
第十一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提供及時、優質、安全的服務,保證檢測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檢測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具備檢測檢驗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并應當只在一個檢測檢驗機構中從事檢測檢驗工作。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檢測檢驗公正性的資助,不得從事與檢測檢驗業務范圍相關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不得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
檢測檢驗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所承擔的檢測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分包個別檢測檢驗項目時,必須選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對檢測檢驗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檢測檢驗機構在工商注冊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發現被檢設施設備、產品、作業場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檢測檢驗機構必須立即告知檢測檢驗委托方,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在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內,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接受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組織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省級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監督評審的結果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可以對乙級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經委托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每年一月份向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計劃;乙級機構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總后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第十八條 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注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一)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證或者未批準換證的;
(二)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的;
(四)不宜繼續認定資質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決定注銷其資質之日起7日內將資質證書和相關印章交還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并不得繼續以檢測檢驗機構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干擾檢測檢驗機構的正?;顒?,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檢測檢驗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檢測檢驗工作。在檢測檢驗資質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認真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檢測檢驗機構對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權提出申訴。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條 檢測檢驗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偽造資質證書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或者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檢測檢驗機構或者檢測檢驗人員偽造檢測檢驗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在監督評審或者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次監督評審不合格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超出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超范圍檢測檢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補辦增項手續,繼續超范圍檢測檢驗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四條 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的,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繼續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五條 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令改正、警告、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撤銷資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檢測檢驗不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
(二)出具的檢測檢驗結果錯誤,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的;
(四)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技術、商業秘密的;
(五)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等影響誠信和公正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七)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八)轉包檢測檢驗工作的,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機構的,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阻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
(十)不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被處罰的,以及被撤銷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再次申請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決定。對乙級機構的處罰,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對甲級機構的處罰,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是指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程等技術規范,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影響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的設施設備、產品的安全性能和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性等進行檢測檢驗,并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活動。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是指經安全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的中介組織。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人員,是指在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內從事檢測檢驗工作的專職人員。
關鍵詞:安全生產監督;憲法;行政法律;相關規定
法律是這個社會的準繩,是維護這個社會各個方面最基本的底線,隨著我們國家法治工作的完善,我們已經形成了一個以憲法為核心,涉及到社會生活中的各個方面的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而當下安全生產監督過程中需要用到的法律內容主要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這兩部分的內容權利分屬的層面各不相同,但是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對企業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做出了規定。但是對于企業來說,該如何執行這些規定,就是一個很有學問的問題了。
一、當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基本概述
從1981年起草的勞動保護法草案,到2001年正式通過我國的“安全生產保護法”,可以說是中國近代工業崛起的一個縮影。從改革開放以來,雖然說我們國家在經濟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但是生產事故卻一直是居高不下,這在很大程度上對我們黨和政府的形象是一個極大的損失。雖然說導致安全事故頻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立法方面的不足,卻是一個會動搖到我們經濟根基的問題。而且當每次我們國內出現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同時,國外的一些媒體總會發出一些不和諧的聲音。是的,我們的安全生產保護法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下誕生的。這方面的法律的完善能夠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而且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更是以法律的強制性為優勢,對當下企業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打擊。所以說這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一次完善,更是我國經濟不斷騰飛的重要動力。
二、當下企業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一)安全生產意識薄弱
要說中國的制造型企業生產事故頻發的原因,其實很大一部分是因為生產者和相關的管理者缺乏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因為這種觀念上的疏忽,所以說他們對待日常工作中的問題自然不會重視,但是要改變這個問題是需要企業長年累月去進行投入的。因此不少企業不管是從成本還是其他方面來考慮對這部分的工作都是“能省則省”,而相關的勞動部分因為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參考,在很多問題上都是顯得有些無能為力的。而這時候安全生產法的提出,就對如何監督企業這方面的疏忽做出了明確的界定,這為相關的勞動部門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參考,為企業提高生產的安全性打下了基礎。
(二)安全生產基礎工作不扎實
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很多企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管是在數量還是在質量上,但是對于一些偏遠地區的企業和工廠,不僅資金匱乏而且缺乏技術和人才,甚至說不能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安全生產設備。近年來新技術、新人才、新設備不斷的推陳出新,他們在原來的基礎上不斷的被優化,改進了容易出現安全事故的漏洞,但是由于價格較貴等原因,沒有被廣泛的應用。再就是我們安全生產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重在意識,但是人員受教育程度的差別,也使得安全生產意識沒有印在每個人的心里。就例如在建筑行業,絕大部門的施工人員都是農民,他們沒有接受專業的安全生產培訓,缺乏專業的技術指導,也就無法將安全生產的意識真正的應用到生產當中。也就更難說安全生產法和勞動法在他們當中的普及程度了。
(三)對生產安全的監督力度不到位
在我國目前的很多企業都存在這樣的問題,有的企業沒有設置相應的監管部門,另外就是雖然設置了這樣的監管部門,由于缺乏專業的知識和系統的管理模式,不少企業都面臨著不少的安全意外。例如在安全生產法中的煤炭安全法律體系,煤炭生產很容易出現意外,使得施工的工人缺乏安全保障,如果不能相關部門不能落實煤炭安全法律體系的實施和應用,監督力度不到位,就不能真正的體會到法律帶來的安全保障。
三、在企業生產過程中落實好憲法和相關政治法的重要舉措
(一)加強員工的思想教育
安全生產這不是一個人的責任,在思想上需要大家的高度重視,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員工的人參安全。面對企業生產中時常出現的安全意外事故,加強員工的思想教育已經變的不可小覷。首先要讓員工了解憲法和相關政治法對于安全生產的硬性規定,對于禁圈區的法律底線不可以觸碰和以身試法。員工也要有主人翁的精神,能夠及時反映企業的相關安全生產出現的問題,定期檢修維修機器設備,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當然最主要的還是以法律的形式,對企業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承擔的責任進行劃定,讓企業把對于員工的教育當成一項義務。
(二)完善職業傷害保險制度
當然,除了法律層面上的規定,要想真正的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推進,還需要在經濟方面完善職業傷害保險制度。這樣那些在生產當中權益受到損害的工人就能夠用這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很多不和諧的事情發生。而對于現在的建筑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當中存在的問題,就比如工商保險難以滿足現在的補助要求等等問題,我們就可以從法律層面上對這類問題進行限定,這樣就等于變相的提高了企業的違規成本。當然就比如建筑公司來說,想要促進安全生產,還可以通過完善招投標環節來提高行業的準入標準,這樣的經濟促進方式也能夠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的標準。這樣從法律和經濟兩個層面來努力就能夠幫助企業形成良好的、有利于安全生產的企業文化。
四、結語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相關的安全事故問題也一直是居高不下,因此人們對于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也是越來越重視了。為了凈化企業的生產環境,相關的法律政策規定也一直沒有間斷出臺。但是要想正確的發揮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當中的作用還是需要多方來共同努力的,上文根據筆者的經驗對安全生產監督過程中落實憲法以及行政法規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希望能夠對改善這方面的行業現狀有所思考。
參考文獻:
[1]曹秋龍.黨內“兩規”問題的憲法學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5.
[2]張芃.法律義務條款及其規范設置研究[D].山東大學,2015.
某選礦廠是由林某和范某共同投資的一家私營企業。為了獲得建廠的批準,投資者聘請了正規的設計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建設工程尤其尾礦庫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有的設計甚至還高于國家標準,因而很快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投資者為了節約資金,要求施工單位不須完全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
結果,施工單位利用一條山谷構筑尾礦庫,其基礎壩則用石頭砌筑成一道不透水壩,壩頂寬5米,地上部分高4米,埋入地下約2米。后期壩采用沖積法筑壩。施工完畢,投資者通過熟人疏通關系,使選礦廠尾礦庫未經嚴格驗收就投入使用。某日,突下大雨,由于尾礦庫積水過多,導致尾礦庫后期壩中部底層突然垮塌,隨之整個后期堆積壩也跟著垮塌,共沖出水和尾砂15820立方米,同時沖垮43間民工簡易工棚和57間銅坑礦基建隊房屋,致使28人死亡,56人重傷。
評析
這是一起由于施工單位沒有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部門沒有嚴格驗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案件。經調查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的壓力下,沒有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致使建成的基礎壩不透水,在基礎壩與后期堆積壩之間形成一個抗剪能力極低的滑動面,同時由于尾礦庫突然蓄水過多,而干灘長度不夠,壩體終因承受不住巨大壓力而沿基礎壩與后期堆積壩之間的滑動面垮塌。在此過程中,驗收部門和驗收人員對尾礦庫的驗收嚴重不負責任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安全生產法》第27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根據這一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它要求所有工程都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否則不準開工。安全設施設計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施工過程中,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無論何種原因,凡屬安全設施設計內容變更和調整,都必須編制施工調整方案,報原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執行。要加強施工全過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