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4 17:27:2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國際服務貿易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全球經濟的融合發展,促使了國際貿易的頻繁化、規?;?、日常化發展,形成了調整國際間商品、服務的平衡,加速了全球經濟的發展進程。為了更加合理的進行國際貿易,保持國際貿易的自由、平等、互利等原則,國際貿易法應運而生。國際貿易法通過調整在國際貿易中的買賣關系、貿易專利、商品交易制度等,實現對參與國際貿易主體國家或者經濟體的保護。國際貿易法從國際公約、雙邊協議、國際慣例、國際組織宣言或決議演變而來,逐步成為全球國際貿易的重要保障法律,受到了全世界參與國際貿易主體的青睞。但是,隨著國際局勢的瞬息萬變,參與國際貿易的主體眾多,需要處理的國際貿易復雜,國際貿易法需要不斷根據環境、條件變化,做出適當調整,從而適應和滿足最新國際貿易的需求。因此,全文將重點對國際貿易法的最新發展開展探究,探索其最新發展的背景、意義和方向,以及具體的表現。
二、國際貿易法的發展演變
國際貿易法的誕生和演變,都是發生新的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從其誕生和演變來看,主要有下面的表現:
(一)國際貿易法的誕生
從19世紀末開始,為了調整、規范國際貿易中的貿易主體關系,開始對國際貿易法進行編撰,如最初的商人法、商典法和民法典等等,并隨后實現了統一。在上世紀60年代,全球經濟進入了市場經濟時代,國際貿易日趨頻繁和普遍,國際貿易發內容也從簡單的商品交易延伸到商品、服務、技術等綜合貿易,國際貿易法變得更加綜合,并發揮更重要的促進作用。
(二)國際貿易法的演變
從國際貿易法的誕生到最終形成,經歷了國際貿易法的規范、內容的延伸到管理范圍的擴大,并隨著社會進入21世紀,國際貿易法的相關理論和實務,也發生了以下幾大重大轉變:首先是國際貿易法需要適應全球化的變化影響;其次是國際貿易法既需要調整各國、各區域之間的貿易矛盾,也需要協調各主體的法律壁壘;再次是國際貿易法的新轉變中,納入了對交易成本的綜合考量。
三、國際貿易法面臨新的環境
在新年的國際貿易局勢中,國際貿易法需要面臨更加復雜的環境,只有在充分認識到新環境、新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夠做出法律的完善和修訂,以促進發揮更好的提升國際貿易效率和質量的作用??偟目磥?,國際貿易法需要面臨的新環境包括以下2個:
(一)經濟全球化趨勢
經濟全球化一方面是促使國際貿易法誕生的根本動因,另一方面也影響著國際貿易法的效能發揮。經濟全球化帶來了數量龐大的國際貿易公司、推進了地區經濟組織的成型和建立,尤其是在世界通訊、互聯網技術的助力下,經濟全球化的影響范圍擴展到最大化。這就會讓國際貿易法面臨一些困境和難題,比如如何改變現有的“國際貿易法立法私有化”現象,如何讓更多的國際貿易主體參與到立法中;比如如何讓各個國家在保持立法獨立的前提下,積極參與國際貿易法的修訂和完善等等。
(二)國際貿易法的國際統一難題
要充分發揮國際貿易法的效用,就必須讓參與國際貿易的國家、主體承認國際貿易法,并嚴格遵守國際貿易法的相關規定,一旦發生違法國際貿易法的條款,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且要適當的時候,能夠拿起國際貿易法的武器,保護國際貿易中應有的權利。但是由于參與國際貿易的主體是各個國家,每個國家在內部都制定有相關的貿易法律,勢必就會出現國家與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貿易法律之間有沖突、矛盾的地方。因此在這種前提下,如何實現在各主體之間的統一,怎樣調整各主體之間的關系,如何達成統一的條件,如何確定國際貿易法統一的范圍,都是需要克服的環境難題。
四、國際貿易法最新發展
在經濟全球化步伐加快、各國難以達成統一、涉及事宜更為復雜等背景下,國際貿易法在原有的基礎上,有了最新的發展,并取得了相應的突破,能夠更好的為保障國際貿易主體利益、維護國際貿易公平公正保駕護航。從國際貿易法的最新表現來看,主要有3點:
(一)國際貿易法涉及領域更寬
隨著國際貿易內容的從簡單商品延伸到商品、服務、技術,國際貿易法的涉及領域變得更寬,范圍變得更廣。從表現來看,國際貿易法的涉及領域涵蓋了3大領域,分別是貨物貿易領域,技術貿易領域和服務貿易領域。在參與國際貿易的各主體之間,只要進行3大領域中的任何一個貿易,都適用國際貿易法中的條例規定,在發生貿易矛盾和沖突時,都可借用其中的規范來保障權益。當然,在國際貿易法中,也在特定的條例上,進行了修改和調整,以適應3大領域貿易的需求。
(二)國際貿易法設立更加完善合理
國際貿易法的合理、公平設立,關乎著所有參與國際貿易的主體利益,因此在進行國際法設立的時候,將會更加的完善和合理。這一方面體現了國際貿易法為全球經濟體服務的宗旨,也體現了國際貿易法的不斷進步和完善。從過去經濟組織和區域設立的各項貿易條款,發展到推廣到全世界的國際貿易法,設立機構的不斷豐富,更加增強了全世界經濟體在國際貿易法中凸顯意志的權利,能夠讓更多的貿易體參與到制定國際貿易法中。再加之越來越多的貿易專家,逐步加入到設立國際貿易法的討論中,讓國際貿易法逐步完善。
(三)國際貿易法體系更加龐大
國際貿易法體系從簡單的GATT法律體系,逐步發展到了WOT法律體系,國際貿易法的體系變得更加龐大。整體來看,國際貿易法體系是由數量眾多的子系統共同構建而成的,主要有:一是國際貿易交易法,這是對所有在國際貿易中,涉及交易過程的法律,包括了對國際貨物的買賣規范、對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規范以及對國際支付的規定和解決貿易爭端沖突的辦法等等,具體體現外國際貨物買賣法和國際貨物運輸既保險法等等;二是涉及到國際貿易相關慣例的法律體系,主要由貿易條約、區域協定、國內外貿法等等。在國際貿易法體系逐步完善之后,更多的國際貿易事項能夠在其中找到相應的慣例舉措,這是國際貿易法新發展的重要表現之一。
五、結論
在全面分析了國際貿易法的誕生、演進之后,找出了當前國際貿易法面臨的環境,發現當前新的國際貿易法的最新發展及其表現,研究得出了4大重要結論:
一是國際貿易法的誕生順應了市場經濟的客觀需求,促進了國際貿易的可持續運行,保障了國際貿易主體的經濟利益,帶動了世界經濟的全球化,為國際貿易的發展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二是國際貿易法制定以來,經歷了長期的演變歷程,從商人法到統一國際貿易法編撰,從簡單的調整貿易關系到規范所有國際貿易行為,一切的改善都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國際貿易行為。三是從當前的環境來看,國際貿易法需要克服經濟全球化對其的新要求、需要協調各國之間的原有法律、需要實現難得的國際統一、需要達成統一的苛刻條件。四是在新的環境影響下,國際貿易法表現出了領域更寬、立法更加合理完善以及法律體系更加龐大等新特點。
參考文獻:
[1]何力.國際貿易法的統一模式與CISG的歷史地位.國際商務研究.2013(9).
[2]劉勇 朱瑜.關聯、挑戰與應對:氣候變化背景下國際貿易法的轉型思考.國際關系與國際法學刊.2014(11).
[3]張憲兵.國際貿易法的發展.法制與經濟(下旬).2011(12).
首先,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闡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一般概念及法律特征。并在國際上第一次從理論方面深入研究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概念;其次,論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三種形式,并根據WTO的SISD關于國際服務貿易行為的分類,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區分為13大類;再次,詳盡論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的條款,并簡略說明了每一條的具體內容及應當特別注意的事項;最后,論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法律應適用的三大原則,即自由選擇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以及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
關鍵詞]國際服務貿易合同 服務行為 法律適用原則
一、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概念
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l條第2款的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理解為: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據這一概念及《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體必須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居民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組織以及法人,不強調他們的國籍,而主要以他們的住所或居所為基準;(2)其標的必須是服務行為,“服務行為”具有無形性、同時性以及不可儲存性的特點,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基本區別;(3)其具有連續履行性,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又一區別;(4)其性質既具有貿易性也具有投資性。這一特征也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適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國際服務貿易法,這一特征與其它兩種國際貿易是有區別的。
我認為從理論上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當定義為:同一國家的居民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或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行為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問題有兩個:一是主體,二是標的是否跨越國界。就主體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國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同一國家的居民如果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協議”就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標的(服務行為)是“跨越國界”的,如電信的國際服務行為、運輸的國際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標的“跨越國界”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主體是否為同國家居民,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就標的是否跨越國界而言,服務行為既可以是跨越國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國界的,不同國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協議”也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主體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如現場消費服務行為、登載廣告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主體是“不同國家”的居民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標的(服務行為)是否跨越國界,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此,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確認,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確認是有一定區別的,實踐中確認的難度也大一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內服務貿易合同的根本區別在于:主體和標的,凡是“同一國家”居民就“未”跨越國界的服務貿易所達成的協議,就是國內服務貿易合同;反之,就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
二、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形式與種類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形式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頭形式(包括書面或電子文件證明的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以及電子文件形式。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種類是相當復雜的,從理論上講應當以其“標的”作為區分的依據。根據 WTO統計和信息系統局(SISD)關于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分類表對服務貿易行為的劃分,服務貿易行為分為11大類142個具體項目。11大類包括:商業服務行為、通信服務行為、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行為、銷售服務行為、教育服務行為、環境服務行為、金融服務行為、健康與社會服務行為、同旅游相關的服務行為、娛樂和文化及體育服務行為、以及運輸服務行為。據此,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共有13類,這種分類方法在目前來說,還是具有相當權威性的,其具體包括:
(1)國際商業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專業服務合同,如國際法律服務合同、國際會計服務合同、國際審計服務合同、國際稅收服務合同、國際工程服務合同及國際獸醫服務合同等;B、國際計算機網絡服務合同,如國際計算機硬件裝配咨詢服務合同、國際軟件執行服務合同、國際數據處理服務合同及國際數據庫服務合同等;C、國際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如國際自然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國際社會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國際人文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及國際交叉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等;D、國際房地產服務合同,如國際房地產評估服務合同等;E、國際租賃服務合同,如國際船舶租賃服務合同、國際飛機租賃服務合同及國際機械設備租賃服務合同等;F、其它的國際商業服務合同,如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國際管理咨詢服務合同、國際廣告服務合同及國際包裝服務合同等。
(2)國際通信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郵政服務合同;B、國際快件服務合同;C、國際電訊服務合同,如國際電話服務合同、國際電報服務合同、國際傳真服務合同、國際電路租用服務合同、國際電子郵遞服務合同及國際電子數據交換服務合同等;D、國際視聽服務合同,如國際電視服務合同、國際錄像服務合同及國際錄音服務合同等。
(3)國際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合同,如國際建筑物的建筑服務合同、國際建筑物修繕服務合同及國際建筑物裝飾服務合同等。
(4)國際銷售服務合同,如國際機構服務合同、國際批發貿易服務合同、國際零售服務合同及國際特約服務合同等。
(5)國際教育服務合同,如國際初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中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高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成人教育服務合同及國際短期培訓教育服務合同等。
(6)國際環境服務合同,如國際污水處理服務合同、國際廢物處理服務合同及國際環境衛生服務合同等。
(7)國際金融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保險服務合同,如國際貨物保險服務合同、國際人壽保險服務合同、國際再保險服務合同及國際保險經紀和服務合同等;B、國際銀行及其它金融服務合同(國際保險服務合同除外),如國際存款服務合同、國際貸款服務合同、國際金融租賃服務合同、國際匯付服務合同、國際托收服務合同、國際信用證服務合同、國際擔保服務合同、國際貨幣支付和轉移服務合同、國際票據轉移和支付服務合同、國際證券發行服務合同、國際資產管理服務合同、國際金融資產清算服務合同、國際金融咨詢服務合同及國際金融信息提供和轉讓服務合同等。
(8)國際健康與社會服務合同,如國際醫療服務合同、國際保健服務合同及國際社會服務合同等。
(9)國際旅游服務合同,如國際旅行社服務合同、國際旅游經紀人服務合同、國際導游服務合同及與旅游相關的賓館和飯店國際服務合同等。
(10)國際娛樂服務合同,如國際歌劇演出服務合同、國際戲劇演出服務合同、國際音樂演奏服務合同及國際雜技表演服務合同等。
(11)國際文化服務合同,如國際新聞機構服務合同、國際圖書館服務合同、國際博物館服務合同、國際檔案館服務合同、國際互連網文化服務合同及國際文化交流服務合同等。
(12)國際體育服務合同。
(13)國際運輸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海運服務合同,如國際海上客運服務合同、國際海上貨運服務合同、國際海上拖船服務合同及國際海上救助服務合同等;B、國際空運服務合同,如國際空中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空中貨運服務合同;C、國際鐵路運輸服務合同,如國際鐵路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鐵路貨運服務合同等; D、國際公路運輸服務合同,如國際公路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公路貨運服務合同等;E、國際管道運輸服務合同;F、國際多式聯運服務合同:G、國際集裝箱服務合同
等。
三、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內容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國際技術貿易合同在基本結構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構成,核心內容仍然是約定在正文中。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種類不同,不同的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點,相應地其內容也必然有所區別.在此僅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的條款分析研究如下:
(1)當事人條款。若當事人為同一國家居民,那么就應當寫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聯系方式等;若當事人為不同國家的居民,那么除了應當寫明上述情況之外,還必須明確其“居住國”名稱。
(2)定義條款。當事人應當將認為在合同中可能會引起誤解的詞語,尤其是關鍵性詞語列入該條,逐個進行解釋。例如服務、服務行為、服務標準或質量等。
(3)服務項目條款。主要應當約定服務范圍、具體服務事項。本條對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應當詳細列舉約定。
(4)服務質量或標準條款。當事人約定服務質量或標準時,應當盡可能采用國際標準;若沒有國際標準,就應盡量采用行業國際領先標準;如果行業國際領先標準不易確定,則應當采用雙方認可的標準。但是,無論如何,當事人雙方都應當在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中約定該條款。
(5)服務地點、時間和方式條款。該條款應當特別注意服務時間或期限。還應包括相關資料交付的內容。
(6)服務質量檢驗條款。包括檢驗人、檢驗標準、檢驗范圍、檢驗地點、檢驗時間以及檢驗結果證明等。
(7)服務事項保密條款。包括保密對象、保密范圍、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責任。
(8)服務費用支付條款。包括費用總額、支付方法、支付地點、支付時間、支付幣種以及稅收的承擔等。
(9)損失或損害賠償條款。包括歸責原則、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或具體數額的確定等。
(10)免責條款。該條款應當包括名詞解釋和事件范圍兩部分內容。
(11)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當事人除可以約定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外,還可以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如果約定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則必須將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事項、仲裁規則以及仲裁裁決效力等加以明確約定;如果約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則必須將訴訟法院加以明確約定。
(12)法律適用條款。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無論是各國的國內法律規范還是國際法律規范,一般都允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當事人,通過合同自由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可供選擇的法律規范包括:當事人雙方一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第三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國際服務貿易條約以及國際服務貿易慣例。但是,當事人在自由選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時,必須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與公共利益相違背。
(13)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附件。該條款是將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附件以“清單形式’’列明,并說明所列“清單”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中還應當注明其簽定的地點、日期以及其它相關事項。
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具體包括三大原則,即自由選擇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以及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這些原則已被當今國際經濟法確認為國際經濟合同適用的基本法律原則,作為國際經濟合同范疇的國際貿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顯然,作為國際貿易合同范疇的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無疑問,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同樣也必須遵守這三大原則:
(1)自由選擇原則。意思自治是一項傳統的基本法律原則,在“意思自治”原則的基礎上衍生出了“契約自由"的法律原則,而在“契約自由”原則的基礎上發生質變,產生了適用于國際貿易合同的“自由選擇”法律原則。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言,其具體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和解決國際服務貿易糾紛,應當遵守某種可以確定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法的國內法律規范,也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法的國際法律規范;在國內法律規范中,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契約任何一方主體所屬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也可以約定適用契約主體所屬國之外的第三國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在國際法律規范中,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條約,也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慣例。(2)最密切聯系原則。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畜,其具體是指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法律適用條款的情況下,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和解決國際服務貿易糾紛,則適用與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實施地和國際服務貿易糾紛解決機構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這一法律適用原則的實質,是對自由選擇法律適用原則的補充和豐富。該原則的核心是“最密切聯系”,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就是合同的簽定地、履行地及其糾紛解決機構(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在地國家,在當事人未適用自由選擇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則適用此項原則,具體而言就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適用其簽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糾紛解決機構所在地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三個地點國家的法律規范,具體適用那個地點國家的法律規范,則應區別情況分別確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發生糾紛。則當事人在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時應當遵守(或謂“適用”)行為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糾紛,而是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的,則應當由當事人雙方確定是適用合同簽定地國家的法律規范,還是合同履行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不能解決糾紛,或者當事人雙方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而必須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則應當由解決該糾紛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決定是適用合同簽定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合同履行地國家的法律規范,還是解決該糾紛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范。無論是由當事人還是由仲裁機構或法院確定適用某一個國家法律規范的,在適用該國法律規范時必須遵循下列順序:第一、其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服務貿易條約(包括雙邊服務貿易條約、多邊服務貿易條約及國際服務貿易公約);第二、國內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三、國際服務貿易慣例;第四、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一般法律原則。
(3)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其具體是指當事人、仲裁機構或法院已確定適用某一國家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情形下,該國的相關法律規范不得違反、損害或有損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簽定地、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實施地或仲裁機構、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社會道德及善良風俗等“禁止性”規定或習慣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該原則是對自由選擇法律適用原則和最密切聯系法律適用原則進行限制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凡是已確定適用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某一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不符合該原則的,則有關當事人或糾紛解決機構應當重新確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所應適用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
參考文獻:
1,《服務貿易總協定》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1 國際貿易教學的新發展
國際貿易是一門專門研究國際間商品交換的具體過程的學科,是一門具有涉外活動特點的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應用科學,它涉及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國際金融、國際運輸與保險等學科的某些基本原理、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運用,它是我國高校法學教育的必修課程之一。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的到來,國際貿易市場迎來了新的格局,當前及未來的國際貿易不僅僅只是簡單的貨物買賣,而有關知識產權的技術貿易、勞務貿易、服務貿易等都成為了新時代國際貿易的范疇。當前,國際貿易的變化主要體現在貨物、技術和服務這三個領域,國際貿易作為一門應用型很強的學科,其教學理念和教學內容應緊跟國際貿易市場的發展和變化,新時期國際貿易教學的新發展主要體現在:(1)教學內容范圍的擴大,相比較傳統國際貿易的貨物貿易關系調整,如今的國際貿易其調整范圍已經擴大到貨物、技術和服務這三大領域;(2)教學內容中國際貿易法體系的完善,當代的國際貿易法體系已逐漸完善,其中既包含國際法規則,又包含國內貿易往來的規范;在實體原則的基礎上,增加了有關程序規則和沖突規范的綜合性法律條款;(3)教學內容中國際貿易法地位的強調,新的國際貿易法強調對其法律效力的確認,WTO各成員國應共同維護國際貿易法的法律效力,履行國際貿易法規定的各項義務,由于確認了國際貿易法的法律地位,各成員國的國內貿易法條款不得與國際貿易法的各項規定相抵觸。這三個教學理念和教學內容方面的變化均體現出了當前高校國際貿易教學新發展的趨勢。
2 國際貿易教學變革的必要性
2.1 傳統教學方法的滯后
教學內容設置的科學合理性,教學方法的高效性是教育行業追求的核心目標,也是提升教學水平的重要途徑,更是素質教育的基本要求。高校中的傳統國際貿易教學方法大多是機械地向學生進行知識點的灌輸,教師在課堂上占據著主要地位,知識點的傳授一直是課堂的核心,這種教學課堂很顯然缺乏趣味性與互動性;另一方面,傳統的教學都是以課本的理論知識為依據,這種脫離實踐的教學有著諸多的弊端,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不能自由發揮,不僅制約了學生的思維,更影響學生未來的學以致用。 2.2 國際貿易人才的需求
在全球化經濟背景下,我國的對外貿易日益增多,市場對和貿易往來相關的法律與經濟人才的需求量也在日益增大。新時代國際貿易對人才的要求不僅表現在對其知識廣播性的要求上,而且更要求人才具有國際法學知識,具有專業的法學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其能夠以全球化的思維去分析形勢,以高度的眼光去研究問題與解決問題。然而現實情況是,當前我國高校培養出來的國際貿易人才,他們普遍缺乏國際眼光,習慣以國內思維去看待問題,這是由于我國高校的教學弊端所造成的。
因此,國際貿易教學方法的新發展,對國際貿易教學的變革不僅是高校教學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出于國內市場的需要。國際貿易的傳統教學在教學目的、教學理念、教學內容及教學實踐等方面都需要進行全面的變革;另一方面,國際貿易教學方法的發展有著其獨特性,因為國際貿易法處在不斷的改進之中,其發展速度明顯快于其它學科,這使得教學內容和教學理念需要適時進行改進,以滿足市場的需求。
? 3 國際貿易教學變革的思路
3.1 轉變教學目的
傳統的國際貿易教學目的是使學生了解并掌握一般的或是特定情況下的國際貿易法原理和知識,熟悉國際貿易法的基本規范。由于這方面知識的乏味性,學生多是被動地接受教師的強行灌輸,案例教學的應用也是少之又少,常采用的教學思路就是,教師先按照課本列出特定的原理和知識點,然后對這些知識點和原理引用實例進行說明和解釋??梢钥匆?傳統的教學模式只是強調學生對既有知識點的掌握,這種模式培養出來的人才往往無法運用自己的思維去解決現實中的疑難案情和貿易爭端。因此,新時期國際貿易教學的目的是不僅要求學生掌握基本的或特定情況下的國際貿易法原理和規范,更要培養學生國際法的思維意識,提升學生實踐中應用法律的技能。
3.2 變革教學內容
首先,高校應注重國外優秀原版教材的引用,國外原版教材的引用不僅可以提高學生的外語水平,而且可以使學生接觸到最原味國際貿易法知識,了解到國際最前沿的學科課題。國外優秀原版教材的引用,不僅做到了內容變革,更做到了教學思想的變革,在教材的選擇上,盡可能選擇近幾年出版的教材,因為WTO法在不斷變更,新教材的選用做到了與時俱進,理論聯系實際。
其次,教學內容的變革不能只停留在課本知識上,還應通過實踐環節對教學內容進行拓展和強化,教學實踐環節可以對教材進行補充,補全教材知識的遺漏點。比如,教師可以組織學生模擬法庭,借用經典的疑難案例,讓學生利用專業知識對案情進行辯論,這樣不僅可以激發學生的思維,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更做到了理論聯系實際。
除此之外,教師還應讓學生盡可能接觸到國際最新、最前沿的知識點,信息社會里,WTO會議的召開,其通過的新決議和新規則會極快公布,典型的疑難案例也會向社會適時公開,學會及時接觸到這些知識有助于保持教學內容和實際的同步性。
3.3 變革教學方法
(1)改變教學模式。傳統的教學模式有著諸多的弊端,在教學思路的變革下,教師應注重理論聯系實際進行教學。比如,教師應摒棄掉傳統的灌輸教學模式,重視案
例教學的應用,在課堂上,結合課本知識點,適當引用國際貿易爭議和WTO成員國之間的爭端案例,培養學生多方位的思維。引用案列教學不僅可以活躍課堂氣氛,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對學生解決問題能力和辯論水平的提升都有著較大幫助。 (2)創新教學手段。如今,計算機網絡和多媒體技術在高校教學中的應用已經十分廣泛,在國際貿易教學中,教師應借助這些現代化手段,將教材基本知識點、疑難問題和經典案例等提前制作成課件,在課堂中,利用這些課件對學生進行啟發教學,這種教學手段不僅可以將知識點進行準確的表述,更可以極大提升課堂教學效果。
3.4 注重教學實踐
國際貿易是一種實踐性較強的學科,高校的國際貿易教學不僅要提升課堂教學效果,還要適當地安排學生進行實踐活動,在實踐中檢驗與鞏固學生對教學知識點的把握。比如,高校應加強與相關律師事務所的練習與合作,為教師和學生提供參與實際案例的機會,教師可以組織和引導學生去律師事務所接觸現實案例,學生可以承擔咨詢或案件人的職務,在這種親身實踐的過程中,學生可以如實感受法庭的氣氛,親臨現場更可以鍛煉學生在緊張氛圍和關鍵時刻下對國際貿易法的運用和把握,真正做到學以致用。
3.5 加強教學與科研的聯系
高水平的科研是教學質量取得保障的前提和基礎,反過來講,教學質量又是檢驗科研成果的重要途徑。因此,為了豐富教學內容,加強課本知識點的深度,教師應積極從事科研工作,并努力將科研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以培養出高質量的法學人才。
加強科研與教學的聯系,不僅要使教師積極地參與到科研活動中去,學生也同樣需要參與到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學科之中,在教師的安排與指導下,學生通過自己的努力完成選中課題的研究。在論文寫作過程中,學生會用到以往學習的知識,科研過程即是對知識點的回顧和鞏固過程,而且在其中,學生的思維會得到極大的激發與鍛煉。將教學和科研進行聯系,說到底還是學生占據著主體地位,教師應努力要求使學生探索出有價值的思想和觀點,追求學生在核心期刊上能夠發表高質量的學術論文,這不僅可以提高國際貿易的教學質量,更可以樹立學生在行業內的影響力。
電子商務促進了服務貿易的發展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國際分工的深化,貿易全球化、虛擬化的程度提高,信息已經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國際分工的基礎不再是先天要素稟賦,而成為了信息資源,直接導致了世界市場成為建立在信息技術基礎上的虛擬全球電子市場,這種轉變引起了國際貿易格局的變化,國際貿易中占主導地位的商品不再是工業制成品,而是信息產品。國際貿易向信息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方向發展,信息技術貿易成為各國引進新技術的重要途徑,最終是國際貿易出現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三分天下、齊頭并進的格局。
中國貿易行業對策
(1)完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要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必須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現行國際貿易法規是基于傳統貿易方式制定的,已經不適用于新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在網絡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結算、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都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果不對其進行完善將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巨大的阻礙。因此,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長足健康發展,必須加快對現行國際貿易法的修改進程,及時制定、出臺新的貿易法規。我國現有貿易法律法規實踐基礎主要是是傳統貿易方式,而面對電子的蓬勃商務發展形勢,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力度,并應根據電子商務的特征,組織專家,加快對現有法律法規的修訂,并且盡快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2)加快電子商務行業建設在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無論哪個行業技術都將是其面臨的主要問題,電子商務亦是如此,電商技術問題是各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所面臨基本問題,尤其是中國,技術研究力量相對比較薄弱,這一問題就更顯得尤為迫切。國際貿易業務中的電子商務涉及商務部、銀行、稅務、海關、外管局、保險等多個行業部門,因此,其完善和發展依于各行業、部門和單位之間的協調與共同的努力。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是互聯網絡,互聯網絡的建設和完善決定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與提高,可以說,信息網絡建設的是否成功決定了我們否能抓住電子商務這一新興的貿易形式,迅速融入世界貿易的機會。因此,我們當前應重點完善信息建設,普及網絡應用,加強管理,推行與電商相關的銀行、稅務、海關、外管局、保險等多個部門和行業之間的信息互聯,加強各行業間的緊密聯系合作,同時還應加強互聯網絡的關鍵技術,個人信息保密技術、信息存儲安全管理、CA認證及電子支付等關鍵技術的研究,保證信息安全。
文獻標題:基于CNKI的中醫養生保健文獻計量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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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11-10)
(修回日期:2015-12-10;編輯:向宇雁)
附1: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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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中醫養生儒家思想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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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現狀及特點
1.服務貿易保持較快發展。自2001年正式加入WTO以來,我國服務貿易發展速度不斷加快,服務貿易呈現穩定上升的態勢。2001年-2015年,我國服務貿易的規模不斷擴大,服務貿易總額從2001年的719億美元增加到2015年的7130億美元,增長了近十倍。2015年,我國服務進出口總額為7130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4.6%。其中,服務出口2882億美元,增長9.2%;服務進口4248億美元,增長18.6%。服務出口與進口增長速度均遠遠高于世界水平,服務出口額與進口額占全球的比重分別達4.9%和9.6%,服務貿易總額位居世界第二,僅次于美國。相比之下,2011年-2015年,我國貨物貿易進出口呈現雙雙負增長的形勢。因此,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有希望成為我國外貿“保增長”的重要支撐,已逐漸成為我國新的經濟增長點。2.服務貿易逆差形勢依然嚴重。自1995年以來,我國服務貿易一直處于逆差的“失衡”狀態,而且逆差規模不斷擴大。2001-2015年,服務貿易逆差從61億美元增長到1366億美元,增長了22倍多,大大超出了服務貿易總額增長的10倍,增長速度快于服務貿易總額的增長。同時,自2013年以來,服務貿易差額連續保持在1000億美元以上。從部門來看,我國服務貿易逆差主要集中在運輸、旅游及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費等行業。其中,隨著境外旅游的升溫,旅游業由順差轉變為最大的逆差來源,2015年,逆差達到800多億美元,占到逆差總額的58.57%。此外,新興的服務業如金融業、保險業、專利與特許費等行業,大都是逆差且有持續擴大的趨勢。3.服務貿易結構不合理。一直以來,我國服務貿易以資源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其中三大傳統行業(運輸、旅游及建筑)構成了我國服務貿易的絕大部分。2014年,這三項進出口總額達到3765.5億美元,占全部服務貿易的62.6%。而在金融、保險、專利等知識、技術密集型行業,雖然順應了世界服務貿易的發展方向并有所發展,但無論其進口還是出口,占服務進出口總額的比重甚小,整體上仍處于初級階段。以2014年為例,金融服務進出口101億美元,占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的1.7%;保險服務進出口270.6億美元,占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的4.5%;專利服務進出口232.2億美元,占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的3.9%。
二、制約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因素
1.服務業基礎薄弱,整體發展水平低。服務貿易是在服務業的基礎上產生并發展起來的,由發達國家的經驗可以看到,國內服務業的發達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一個國家服務貿易的發展水平。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著重強調制造業的發展,使服務業的發展相對滯后。首先,我國服務業占GDP的比重較低。如今,發達國家服務業占GDP的比重達到了70%~80%,我國只有50%,早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服務業占GDP的比重就已經達到了60%以上。其次,對服務業的認識不足,重視不夠。長期以來,我國認為制造業以及貨物貿易決定國民經濟的發展,忽略了服務業的重要性。甚至大多數情況下,我們對服務業的認識只停留在餐飲、旅游、運輸等部門,對現代服務業接觸不多,了解不夠。最后,缺乏技術和人才的支持。目前,我國的技術水平還不足以成為競爭優勢,尤其應用在服務行業的核心技術還有待開發與提高,大多數知識、技術密集型的高科技產品仍需進口。此外,雖然我國服務業就業人數不斷增加,但從業人員素質較低,尤其缺乏熟悉國際運輸、國際金融、國際商法等業務的復合型人才,難以為我國服務業的發展提供足夠的人才支撐。2.服務貿易市場準入限制較高,整體開放不足。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我國簽署了《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承諾開放我國的服務貿易市場,允許服務貿易自由化。事實上,我國服務貿易開放的行業是有限的,尤其在通訊、金融、航空、廣告影視等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我國均設有較高的市場準入限制和國內管制,而且大部分為壟斷經營。根據2015年OECD組織服務貿易限制性指數(STRI),我國無論在傳統服務產業還是在現代服務產業的限制,均高于發達國家水平。在相對封閉、缺乏競爭的環境中,傳統服務產業得不到有益的刺激,轉型升級動力不足。同時,新興服務產業缺乏引導,深入發展的難度進一步加大。3.知識產權保護不足,企業缺乏創新創業動力從根本上來說,知識產權保護是對智力成果的保護,是對創新能力的保護,能夠極大地促進創新創業,鼓勵更多專利產生。尤其在以知識密集為特征的新興服務業,知識產權的保護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和服務出口能力。然而,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保護力度不高。在《世界競爭力報告2015—2016》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排名全球第63位,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排名。此外,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立法不完善、保護措施缺乏、知識產權流失嚴重、監管不到位等諸多問題,導致了企業缺乏創新創業動力,知識產權在服務貿易領域發揮作用小,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缺乏國際競爭力。4.服務貿易法律體系不健全。服務貿易的發展需要法律從根本上保障,而我國服務貿易發展較晚,服務貿易立法工作較為薄弱,現存的法律多為行業性法律,缺乏一部專門統領整個服務貿易的基本法,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即使近年來我國相繼頒發了《對外貿易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但是在航空、金融等領域還尚未有完整的立法,而且所頒布的法律與GATS規范存在一定的沖突,在實際應用中實操性較差。尤其面對近幾年其他國家新型服務貿易壁壘時,我國企業不能夠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使我國企業遭受損失。
三、促進我國服務貿易進一步發展的對策建議
1.大力發展服務業,提高服務業整體水平。我國要發展服務貿易,首要任務是大力發展國內服務產業,這是實現我國服務貿易取得長足發展的必要前提。鑒于當前我國國內服務業發展的情況,我國可以從以下幾點來推動服務業的發展:首先,轉變對服務業認識上的偏差,把服務業置于同制造業同等重要的地位,對服務業的發展給予充分政策支持;其次,引入科技和人才機制,把科技應用到生產服務的各個階段,利用現代高新技術改造傳統服務業,提高服務業的科技含量和技術水平。同時,通過多種途徑盡快完善服務業、服務貿易高級人才的培養和引入,充分發揮科技和人才對服務業的改造和拉動作用;最后,優化服務業內部結構。我國要在保持傳統服務業穩步發展的同時,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重點發展金融、保險、通訊等行業,實現服務業增長由傳統服務業向新興服務業的轉變,帶動我國服務業整體水平的提高,為服務貿易的發展奠定良好的產業基礎。2.降低市場準入限制,擴大服務貿易開放領域。針對服務貿易市場準入限制以及整體開放不足等情況,我國要逐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逐漸改善重要行業壟斷經營現狀,增強管理的透明性,激發市場活力,充分發揮市場競爭作用。同時,也要擴大服務貿易開放領域,讓本國優勢產業走出去的同時引入外資,學習發達國家的先進理念和知識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具體而言,開放服務貿易市場要有重點、有步驟、有控制地分行業分地區進行。在有條件的上海、天津、廣東等自由貿易區先進行試點,逐步輻射沿海沿江及中西部地區;對一些行業允許外商控股,進一步增加服務貿易開放部門;而對于我國發展較為成熟且具備一定競爭優勢的部門,則要完全放開,充分融入到世界服務貿易的大潮流中。3.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形成創新創業的鼓勵機制。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尤其是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保護是關鍵的一步。面對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情況,應該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更為詳細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嚴厲打擊各種侵權行為,確保企業在發展運營和服務出口的過程中能保護其核心專利。這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減少我國知識產權的流失,形成全社會創新創業的良好風尚,真正實現智力成果的“產業化”,增強我國服務出口企業的競爭力,促使我國服務貿易實現實質性的增長。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完整的法律體系能夠為服務貿易的發展提供一個規范化、法制化的市場環境。我國應加快服務貿易立法工作,盡快彌補相關服務貿易領域的法律空白。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制定不同的服務貿易規章制度,增強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用性和實操性。注重同國際服務貿易法律法規的接軌,加強對GATS有關服務貿易條款的研究,制定符合國際標準的法律規章,減少服務貿易摩擦。完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有利于為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營造一個有法可依、嚴謹規范的經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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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反傾銷 公共利益 歐盟 加拿大
根據GATT/WTO規則,如果傾銷產品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進口國可以對進口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為了平衡進口國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一些WTO成員將公共利益評價引入反傾銷程序,其中歐盟和加拿大的做法具有典型意義。本文考察比較歐盟和加拿大反傾銷公共利益評價標準及其實施情況,在此基礎上提出對我國的幾點啟示。
歐盟反傾銷公共利益的評價標準及其應用
歐盟將反傾銷中的公共利益稱為共同體利益,其反傾銷法第二十一條專門對共同體利益做了規定。依據該條規定,共同體利益是否要求實施反傾銷措施,要在評價各方整體利益的基礎上做出決定,其中包括國內產業、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需特別考慮消除損害性傾銷的貿易扭曲效應和恢復有效競爭的需要。根據歐盟反傾銷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和歐盟反傾銷當局在反傾銷實踐中對公共利益的解釋,公共利益評價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共同體產業利益
共同體產業是反傾銷措施的保護對象,共同體產業的利益在公共利益評價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一旦認定共同體產業遭受到實質性損害,甚至共同體產業的生存受到威脅,通常會做出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例如,在2000年自印度和韓國進口PET薄膜反傾銷案中,歐盟當局認為如不對進口實施反傾銷措施,歐盟廠商無利可圖,可能被迫關閉。反傾銷措施將促進共同體產業的發展,被認為符合共同體利益。
(二)用戶的利益
產品用戶是使用涉案產品的廠商。征收反傾銷稅后,產品價格上升,用戶生產成本提高,對下游加工業產生不利影響。共同體當局通常通過計算有關投入成本在最終產品售價中的比重來評估價格上升對下游加工業的影響,以此與共同體產業的利益相比較,往往得出有利于共同體產業的結論。例如,用戶的利益在1992年自我國進口松香反傾銷案中被置于共同體產業利益之上。共同體產業的松香生產能力非常有限,而松香作為原料在燃料、造紙、油漆等多個行業使用。咨詢委員會認為征收反傾銷稅對松香用戶的負面影響與共同體松香產業獲得的利益嚴重不成比例,決定終止對我國松香的反傾銷調查。
(三)消費者利益
反傾銷稅最終會轉化為消費者的負擔,增加消費者的支出,同時反傾銷會限制從傾銷國的進口,減少消費者的選擇,對消費者利益產生不利影響。但反傾銷當局一直假定消費者的最高利益在于維持共同體產業的生存和保證供給來源的多元化和競爭格局,因此很少會因為消費者利益受損而不征收反傾銷稅。例如,在1998年自中、日、韓等進口激光閱讀系統反傾銷案中,反傾銷當局認為反傾銷稅將導致出口商退出共同體市場,消費者的選擇將受到嚴重限制,失去利用技術多元化和技術進步的好處,本案中消費者利益遠遠超過共同體產業的利益,因此終止了該反傾銷案件。
(四)進口商利益
征收反傾銷稅會提高涉案產品的進口價格,對傾銷產品進口商的利益會產生不利影響。但歐盟反傾銷當局通常認為這種不利影響不大,其理由涉及進口商進口產品和來源多元化、進口商承擔和轉嫁稅負的能力等。例如,在1996年自我國進口手袋反傾銷案中,由于在調查期內歐盟塑料與紡織手袋產業的市場份額只有2%,而自我國進口產品的市場份額占80%,共同體當局認為征收反傾銷稅對進口商和經銷商的不利影響與共同體產業短期內獲得的利益不成比例,最終裁定對此類手袋征收反傾銷稅不符合共同體利益,終止調查。
(五)供應商的利益
供應商指向共同體產業提供投入品的共同體廠商。國外傾銷使共同體產業受損,對原料供應商不利。反傾銷措施使歐盟產業得到恢復和發展,原料供應商也從中獲益。例如,在2000年自捷克等國進口鋼纜反傾銷案中,歐盟原材料供應商將2/3以上的原料銷售給歐盟內部生產商,歐盟當局認定原材料供應商可以從反傾銷導致的歐盟生產擴大中獲益。
此外,除了上述各方利益外,歐盟當局還會考慮反傾銷對市場競爭、就業、對外關系等方面的影響。征收反傾銷稅可能會加強共同體產業的市場控制地位,損害市場競爭。不過歐盟當局通常會推翻征收反傾銷稅會減少市場競爭的觀點。例如,在1994年自印尼等國進口谷氨酸單鈉反傾銷復審案中,唯一的共同體生產商占有70%的市場份額,針對征收反傾銷稅將進一步增強其市場地位和損害用戶利益的看法,歐盟當局認為市場上存在多個國家的進口產品,市場競爭是充分的。
加拿大反傾銷公共利益的評價標準及其應用
根據加拿大《特殊進口措施法》第45部分的規定,反傾銷公共利益評價的目的是判定征收反傾銷稅或者按認定的傾銷幅度全額征收反傾銷稅是否違背公共利益。加拿大國際貿易法院在公共利益調查中須考慮所有其認為有關的因素。 修訂后的《特殊進口措施條例》第40.1部分明確規定了國際貿易法院在公共利益調查中應予考慮的因素。
是否可以從與反傾銷裁定無關的其他國家或出口商獲得相同產品。該條標準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替代進口來源,避免出現征收反傾銷稅后國內涉案產品供應不足的問題。在1999年自美國進口含碘造影劑反傾銷案中,國際貿易法院認為有證據顯示加拿大經銷商可以從歐洲獲得相關產品,但在價格以及供給能力上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全額征收反傾銷稅不符合公共利益。
全額征收反傾銷稅是否會消除或大大降低國內有關產品的市場競爭。該項標準主要關注全額征收反傾銷稅對國內市場競爭狀況的影響,防止出現市場壟斷。在1997年自美國進口泡沫隔熱板反傾銷案中,國際貿易法院認為征收反傾銷稅后,加拿大市場仍存在眾多供應商,市場競爭不會受到遏制,征收反傾銷稅不會損害公共利益。
轉貼于
全額征收反傾銷稅是否會嚴重損害使用有關產品作為投入品的生產商的利益。該項標準從下游用戶利益的角度考察反傾銷稅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征收反傾銷稅后,相關產品進口價格上升,下游生產商成本提高,利益受損。在1995年自美國等進口食糖反傾銷案中,反傾銷稅的征收使食糖價格上升,直接影響到以食糖作為原料生產其他產品的工業用戶的生產成本。但下游用戶可以通過改變生產過程、從其他來源進口產品等方式控制成本,國際貿易法院認為全額征收反傾銷稅不會對工業用戶的利益產生大的影響。
全額征收反傾銷稅是否會因限制獲取相關投入品或技術而嚴重損害產業競爭力。這條標準主要是從產業競爭力的角度來考察反傾銷稅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在2004年自韓國等進口不銹鋼纜線反傾銷案中,國際貿易法院認為,全額征收反傾銷稅不符合公共利益。該案涉案產品有多種類型,其中不銹鋼絲繩用于石油天然氣的開采,主要來自美國。盡管瑞典和英國能夠供應相同產品,但生產不銹鋼絲繩需要3-4個月時間,一旦美國進口產品在全額征收反傾銷稅后出現供應短缺,將會導致加拿大企業推遲生產,浪費有限的開采時間,再加上產品售后服務的不確定性,會損害加拿大石油天然氣行業生產商的競爭力。
全額征收反傾銷稅是否會通過限制消費者的選擇等方式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該條標準從消費者利益的角度考察征收反傾銷稅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征收反傾銷稅以后,進口產品價格提高,進口數量減少,消費者支出增加,消費選擇受到限制,利益受損。1999年自美國進口含碘造影劑反傾銷案中,國際貿易法院認為含碘造影劑價格提高到一定程度,醫療機構放射醫師將失去對該產品的選擇機會,損害了病人作為消費者的利益,全額征收反傾銷稅不符合公共利益。
不征收反傾銷稅或不按所確定的傾銷幅度全額征稅是否會嚴重損害上游生產商的利益。該條標準從上游供應商利益的角度考察反傾銷稅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如果減征或不征反傾銷稅,國內產業會繼續受到進口傾銷產品的競爭,產出水平會下降,對其上游供應商產生不利影響。在1995年食糖反傾銷案中,國際貿易法院指出隨著反傾銷稅的征收,食糖的價格將會上升,相應地對甜菜的需求會增加,甜菜生產者的回報也會提高。減征或不征反傾銷稅,甜菜栽培者的收益自然會受到影響。但在綜合考慮各方利益基礎上,國際貿易法院并未得出征收反傾銷稅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結論。
除了上述標準外,國際貿易法院還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考察其他一些因素對公共利益的影響。例如,在1997年自美國進口嬰兒食品反傾銷案中,國際貿易法院還考慮了征收反傾銷稅對嬰兒健康問題的影響。在1999年電冰箱、洗碗機和烘干機反傾銷案中,國際貿易法院還考慮了反傾銷稅對環境的影響。
反傾銷公共利益評價對我國的啟示
以法規形式對公共利益評價標準作出規定。歐盟在反傾銷基本法第二十一部分對公共利益的評價作了原則規定,加拿大則在《特殊進口措施法》第45部分和《特殊進口措施條例》第40.1部分對公共利益評價須考慮的因素做出規定。我國在2004年修訂的《反傾銷條例》中提出了征收反傾銷稅須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但條例本身和其他法規并未對公共利益的判定標準作出任何具體規定。這種狀況導致反傾銷主管機關在反傾銷調查中考慮公共利益時無章可循,難免帶有隨意性。鑒于我國未制定統一的反傾銷條例實施細則,而是制定多個配套的具體規定,商務部應就反傾銷公共利益的評價標準與程序制定具體規定。
公共利益評價應綜合考慮國內產業、下游用戶和消費者等多方面的利益。歐盟反傾銷法規定公共利益評價要基于對包括國內產業、消費者和下游用戶在內的各方面利益的整體考慮。加拿大反傾銷公共利益評價主要考慮全額征收反傾銷稅對產品供應、市場競爭、下游用戶、消費者和上游供應商等方面的影響。加拿大雖未直接考慮國內產業的利益,但由于將公共利益與國內產業利益相對照,維護國內產業的利益仍是反傾銷措施的首要目標。我國在反傾銷程序中對公共利益的評價應綜合考慮國內產業、下游用戶和消費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并且要兼顧近期利益和長遠利益,保證反傾銷措施服務于維護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