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4 17:27:2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事業單位資產評估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行政事業單位
1.引言
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財務審計是審查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的重要方式,而資產評估則是估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現實價值及其可創造的未來價值并為其可能發生的轉讓、交易作價格基礎。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的準確性、公平性、透明性將直接影響行政事業單位的價值評估和增值。因此,緊抓兩者間的關系,尋找其共性,結合實際,找尋在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中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所存在的問題,進而努力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法,是行政事業單位管理者應密切關注的。
2.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的關系
2.12.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相互獨立,相互區分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是為了財政、稅務等管理部門檢驗會計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評價會計個人能力而設置的一種財務管理制度,行政事業單位的賬冊及會計報表所反映的數據若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相關審計部門便予以確認,否則,便如實進行披露,由行政事業單位管理者對會計工作提出意見,總之,財務審計是對會計工作的一種監督手段,審計報告依據財務、會計的相關準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各類資產的歷史成本。從資產評估的產生條件來看,其職能是對不同時期行政事業單位已經形成的資產估算價值,為其可能的交易提供公允的價格依據,并且交易價格與現金是嚴格等值的,但由于物價上漲、資產價值上的變化等原因,資產實際價值與行政事業單位的賬面價值不一定相符。綜上所述,無論是從職能,或者是服務對象來講,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都存在巨大差異。
2.2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相互聯系、互為依托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錯誤地認為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可以完全取代資產評估,這種割裂資產變化與物價帶來變化的做法是極其錯誤地。然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也并不是完全沒有聯系和共性的。首先,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都是了解行政事業單位財政價值以及其增值與否的重要手段。財務審計相當于是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工作的檢察官,通過審計工作能夠檢驗會計從業人員是否遵循國家的相關法規,從而力求會計賬冊、報表能夠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各類財產物資實際價值的目的。資產評估則是當行政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變動時以中介人的角色如實地確定行政事業單位的現時價值,只有當會計核算的價值與現時價值相差無幾時,資產評估的價值才能與賬面面價值保持一致,會計記賬時才可以以資產評估的價值為依據,此時,兩者相互聯系,相互影響,互為依托[1]。
3.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存在的問題
3.1對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存在認識上的盲點
長期以來,人們對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的性質及結果存在認識上的盲點,行政事業單位對此也是視而不見或者根本無力改變人們的錯誤看法。主要有以下兩點:其一,人們普遍無意識地認為資產評估的價值絕對不能低于財務審計的資產賬面上的價值,假如高于此價值便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其二,資產的交易價格一定就是資產評估時產生的價格,倘若資產的交易價格低于其評估價值便也是國有資產的流失。由于人們此種既定錯誤認識的影響,資產評估機構面臨著非凡的壓力,他們萬不敢讓國家蒙受損失于是自發地歪曲事業單位的資產價值來消除良心上的不安與惶恐,更有甚者,資產評估機構迫于事業單位利益主體的壓力胡亂地、錯誤地估算資產價值于某種程度上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2]。
3.2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的技術方法不夠成熟
行政事業單位多履行一些執法監督和社會管理職能,其本身并非盈利性質,具有其特殊性。而現行的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的技術方法并非針對其特殊的職能而設定。首先,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粉飾事業單位的財政狀況與經營成果,由于關聯交易本身的復雜性和隱蔽性,財務審計完全估計不到致使國有資產蒙受損失;其次,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的審計仍未入賬,譬如專利權等流失于賬本之外,另外人們對無形資產的確認爭議較大,相關的審計工作基本無法開展;最后事業單位關于土地資產的賬務處理也無統一的規范可以依據。資產評估的技術方法也是不夠成熟,比如事業單位的整體價值評估、單項資產價值評估、資產評估價值變動的賬務處理以及增產評估涉及的稅收等等都存在漏洞,嚴重影響了事業單位資產評估的質量。
3.3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的監督機制不全
目前我國關于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的法律、法規體系龐雜,它們出自財政部、稅務局、國土等多個部門,法案經過多個不同部門的整理重疊、矛盾的地方很多,某處規范似乎可以找到不同的法律來源因而其執法便遭遇莫大的困難。非但如此,由于行政事業單位也涉及到一些管理和監管職責,部分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知法犯法甚至故意鉆尋現有法律的漏洞為自己膨脹的利益欲望服務盜取國家財產,法律的威懾力不足可見一斑。此外,政府部門也即是行政事業單位縱容甚至包庇一些下屬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虛構財產、粉飾報表的行為,評估機構也為部分政府部門所控制根據其意愿對國有資產隨意估價,此種行為部分行政事業單位難辭其咎[3]。
4.提高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質量的建議
4.1規范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的管理模式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是對其國有資產妥善管理的兩種重要方式,審計機構和評估機構已經成為社會監督體系中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正因為兩者發揮出愈來愈顯著的作用,規范其管理模式也顯得特別重要。財務審計和資產管理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的需要,嚴抓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的同時,大力拓展評估服務的領域,關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的市場需求,以其需求為切入點發揮審計和評估的力量。此外,相關管理部門要花大氣力糾正人們對于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的錯誤認識,在管理時要嚴格確保審計與評估機構的獨立性,不能因歷史原因、行政掛靠、委托主體等不良因素干擾兩機構的獨立、自主運行而落入混亂的管理模式之中不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創新管理模式已是當無之急,唯有如此,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與資產管理才能步入正軌[4]。
4.2加強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的理論研究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并不完全等同于企業資產,在價值計算、管理方式、財務審計等方面都有其獨特特色,相關的從業人員應認清兩者之間的區別。比如說行政單位的房地產,它更多地是為了滿足行政單位居住之便以使其履行事業單位的職能,它并不具有市場因素,在其與非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置換時,資產評估機時邊出現了許多急需論證的理論知識。置換行為的合法性、置換土地的性質以及其具體用途等等均需考慮且應嚴肅對待,類似的理論研究還有很多需要引起事業單位審計與資產評估從業人員的注意,他們必須加強技術創新,積極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的課題研究豐富、提升自己的理論素養[5]。
4.3健全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的監督機制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一直是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歸根結底缺乏健全的健全的監督機制才會使其百病叢生。構建健全的監督機制首先必須以法律為依托,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其所遵循的法律體系龐雜,矛盾較多,相關部門應該化大為小,將寬泛、重復的條文具體到某一個審計或評估細節從而從細致處規范審計與評估從業人員的行為。此外,思想教育為輔的監督模式也得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管理流程之中,對于財務審計從業人員應曉以利害,敦促其知法守法、相互監督,對于評估機構則應三令五申地強調嚴格要求他們按照流程和規范來處理事情。當然,健全的監督機制非朝夕之力便可完成的,相關管理人員應立足于實踐尋求更為妥善的方案[6]。
5.結語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承擔著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增強國有資產使用效率,確保事業單位更好地履行職責的重任,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毫無義務是對國有資產實施監管的有利武器,我們必須弄清兩者間的微妙聯系,深入實踐中探究困難所在而后發揮我們的主觀能動性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提高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的質量為人民服務。
參考文獻
[1]張先治.國企改制中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關系研究[J].審計與財務研究,2012(9)。
[2]章炳麟.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審計面臨的問題與其應對措施分析[J].新財經,2013(9)。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直黨委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社會團體和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省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產權核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出、置換、出售、報損、報廢等形式。
(一)無償調出,是指以無償調撥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
1.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本部門內部不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無償調出;
2.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不同主管部門之間的無償調出;
3.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生的國有資產上劃或下撥;
4.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發生的國有資產移交;
5.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
6.經國家和省政府批準的國有資產調撥;
7.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三)出售,是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四)報損,是指對已發生的國有資產呆帳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包括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有價證券損失、對外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等的注銷。
(五)報廢,是指國有資產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行為。
第五條省財政廳是政府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第六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七條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由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省財政廳或者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的原始憑證,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依據。
第八條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評估。資產處置單位申請資產處置前,涉及到資產置換、出售的,單項資產原值高于10萬元(含10萬元,下同)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30萬元(含30萬元,下同)的擬處置資產,須選擇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到資產報廢的,單項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原則上須選擇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上述限額以下涉及到資產置換、出售和報廢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省財政廳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二)申報。資產處置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及技術部門提出資產處置意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提供相關材料,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或經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三)審批。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審批或報省政府審批。
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審批手續。因故確實無法按期辦結的,應主動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四)處置。資產處置單位依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省財政廳的批準文件,辦理資產處置的相關事宜。屬于資產無償調出的,調入、調出單位應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和產權變動手續。屬于資產出售和資產置換的,出售、置換單位應當到*省國資機構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通過拍賣、招投標、電子競價等公開交易方式進行出售、置換;在公開交易不能成交的情況下,再通過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出售、置換。屬于資產報損的,辦理相關的資產注銷手續。屬于資產報廢的,申報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資產報廢手續。資產出售或報廢變價收入低于評估價90%的,須另報原審批部門審批。置換進資產評估價低于置換出資產評估價90%的,須另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五)收入上繳。資產處置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收入上繳省財政,支出由省財政核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資產處置單位在資產處置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要將相應的資產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繳入省財政預算外非稅收入專戶。
(六)賬務處理。資產處置單位在資產處置完成和收入上繳后,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實行會計集中委派的單位應在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后5個工作日內(無處置收入的,為資產處置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處置結果及相關資料報送所屬會計核算站進行賬務處理。
第九條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經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單項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1000萬元(含1000萬元,下同)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省財政廳代省政府下達批復文件,下同)。屬于資產報廢的,可不報省政府審批。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車輛的處置,經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省小汽車定編辦公室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其他資產的處置按處置方式的不同,實行分類審批。
(一)資產無償調出和資產置換。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本部門內部不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無償調出和資產置換,單項資產原值低于10萬元或者批量資產原值低于30萬元的,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單項資產原值高于10萬元或者批量資產原值高于3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單項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
非部門內部不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資產無償調出和資產置換,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單項資產原值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
(二)資產出售。
單項資產原值低于10萬元或者批量資產原值低于30萬元的,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單項資產原值高于10萬元或者批量資產原值高于3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單項或批量資產原值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
(三)資產報損。
單項固定資產報損低于10萬元或者批量固定資產報損低于30萬元的,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核銷;單項固定資產報損高于10萬元,或者批量固定資產報損高于30萬元,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批準后核銷。其中,單項或批量固定資產報損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批準核銷。
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類資產報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批準核銷。其中,報損額單項或批量高于1000萬元的,或省財政廳認為應該報省政府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批準核銷。
(四)資產報廢。
單項固定資產原值低于10萬元或者批量固定資產原值低于30萬元的,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單項固定資產原值高于10萬元或者批量固定資產原值高于3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條本方法所述批量資產是指同一批處置的資產。同一年度內,各行政事業主管部門對同一資產處置單位只能審批一次批量資產處置。
第十一條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處置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相關的文件、證件及資料:
國有資產處置的申請報告和申請表;待處置資產產權證明;待處置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價值憑證(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等復印件)。
(一)申請資產無償調出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調出單位同類資產的使用情況;
2.資產調入單位同類資產的需求情況;
3.因隸屬關系改變而上劃或下撥資產的,須提供改變隸屬關系的批文;
4.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單位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5.屬于無償捐贈的,須提供受捐贈單位的名稱、機構代碼、通訊地址、聯系方式等;
6.經國家特殊批準調撥資產的,須提供國家的批準文件。
(二)申請資產置換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單位對資產置換的理由分析說明,包括擬置換出資產的使用情況,擬置換進資產的需求情況等;
2.擬置換資產雙方的評估報告(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應該進行資產評估的);
(三)申請資產出售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擬出售資產使用情況;
2.資產評估報告(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應該進行資產評估的)。
(四)申請資產報損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損失價值清單;
2.造成損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或有效證明;
3.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4.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和相應的賠償收入收繳憑證復印件;
5.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報告;
(五)申請資產報廢的,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評估報告(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應該進行資產評估的);
2.國家和省有關資產使用期限的規定或技術鑒定報告;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督管理,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國有資產,或處置收入不上繳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省直各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未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處置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由市縣財政局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土地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資產處置是指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拍賣、資產置換、協議轉讓、無償劃轉等。
第二章處置原則及審批程序
第四條國有房屋、土地處置應在符合全縣整體建設規劃前提下,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的方式進行,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必須呈報縣政府批準。
(一)單位對房屋、土地處置情況撰寫相關報告后,簽署處置意見,報縣政府主管部門審核;
(二)縣政府主管部門對處置意見進行審核,提出處置意見;
(三)單位將處置意見上報縣政府批準,根據縣政府的批準文件,到財政部門辦理有關處置手續。
第三章處置方式及程序
第五條拍賣、資產置換、協議轉讓、無償劃轉等處置方式及程序。
(一)拍賣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進行核對,撰寫情況報告;
2、房屋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對房屋、土地進行評估(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并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
3、國土部門對土地價格給予備案、財政部門對房屋評估價格給予核準,財政部門出具綜合評估報告;
4、財政部門以評估價格為基準,制定拍賣底價,上報縣政府批準;
5、以縣政府批準的拍賣底價委托拍賣公司進行公開拍賣;
6、拍賣價款上繳縣財政;
7、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各單位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協助買手人辦理相關手續。
(二)資產置換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核對,撰寫情況報告;
2、房屋評估機構、房屋工程造價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對現有房屋、土地及擬置換資產進行評估、造價(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房屋工程造價資質,并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房屋工程造價機構);
3、國土部門對土地價格給予備案、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給予核準,財政部門出具合并報告;
4、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工程概算價格上報縣政府批準;
5、各單位以縣政府批準的評估價格、工程概算價格為基礎進行資產置換協商,初步簽訂資產置換意向書;
6、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與置換人簽訂的資產置換意向書上報縣政府批準;
7、經縣政府批準后,各單位與置換人正式簽訂協議,財政部門監督實施;
8、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各單位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賬目,協助置換人辦理相關手續。
(三)協議轉讓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核對,撰寫情況報告;
2、房屋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對房屋、土地進行評估(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并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
3、國土部門對土地價格給予備案、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給予核準,財政部門出具合并報告;
4、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上報縣政府批準;
5、各單位以縣政府批準的評估價格作為協議轉讓底價,與受讓方協商轉讓價格,初步簽定轉讓意向書;
6、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與受讓方簽訂的轉讓意向書上報縣政府批準;
7、經縣政府批準后,各單位與受讓方正式簽訂轉讓協議,財政部門監督實施;
8、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各單位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協助受讓方辦理相關手續。
(四)無償劃轉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核對,撰寫情況報告,上報縣政府批準;
2、各單位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辦理相關劃轉手續。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六條財政部門主要負監督檢查責任。
第七條各單位是本單位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財政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部分事業單位忽視對固定資產的相關清查與盤點,僅僅能從會計的記錄上查看到企業的相關資產狀況,很多即使是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的事業單位也由于對固定資產盤點的不及時,而導致了資產記錄的錯亂與相對不確切。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隨意處置單位資產的現象普遍嚴重。從嚴格的意義上講,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是歸國家所有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性質決定了事業單位中的固定資產不能被私人私自的占有和使用,為數不少的事業單位私自轉讓自己企業中的固定資產,出售與處理自己所在工作單位中的固定資產,卻并未對固定資產的價值作出相關的資產評估與有效監管,為數不少的事業單位私自按照領導的意愿對事業單位中固定資產的作出處置與定價的決定,最后出現私自轉讓與出售固定資產的違規現象,在造成國家利益侵蝕的情況下也滋生了政府官員的腐敗現象。
事業單位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提高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思想上的認識,加緊落實全體職工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意識,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的資產管理制度。要明確管理固定資產的主要負責人與第一責任人的基礎上,在提高管理人員法制意識的基礎上明確落實固定資產資產的相關管理責任,最后增強并牢固樹立依法管理資產的相關意識。單位要切合實際的特點,把制定完善的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報廢和相應的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檔案的移交手續制度,做到并細化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管理。
(二)通過確立事業單位資產責任制度,通過層層落實,最后責任到人,把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納入到對單位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和經濟責任制審計中,并作為一項重要的指標進行評價;定期和不定期地對事業單位中的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和盤點,發現問題并且及時處理,在建立資產專人負責制的同時也加強日常的管理,最終落實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責任制度,從而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相對完整。
福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省直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包括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下屬行政事業單位(含省屬垂直管理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
(四)接受捐贈等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制度、分級管理。
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省機關管理局)是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接受省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省直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根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根據省直和所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通過購置、建設、調劑、租賃和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七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五)節能環保,國產、省產優先。
第八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由省機關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省直單位工作實際合理制定、適時調整。
第九條 國有資產配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依據資產配置標準,綜合考慮資產存量狀況等因素,提出擬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性能,測算經費額度,明確資金來源,制定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并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配置更新資產,須按規定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后,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資產,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資產配置堅持調劑優先的原則,能通過調劑、共享共用、租賃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建)。
第十三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資產調劑由省機關管理局負責,省機關管理局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進行。省直同一主管部門各單位之間可優先接受調劑。
第十四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劑的范圍包括:
(一)超標配置的資產;
(二)低效運轉、利用率低的資產;
(三)長期閑置的資產;
(四)因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閑置不用的資產;
(五)實施處罰沒收的資產;
(六)其他需要調劑使用的資產。
第十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劑,按以下方式履行審批手續:
(一)土地、房屋、車輛,以及單位價值5萬元以上(含5萬元)或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其他資產調劑,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車輛外,單位價值5萬元以下且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調劑,由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機關管理局備案。
(三)實行國有資產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調劑,按省機關管理局授權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批準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資產的,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辦理。
第十七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建)和調劑的資產,由上級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在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中反映。
第三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為,以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
第十九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資產驗收入庫、賬卡登記、領用交回、保管維護和損失賠償等工作規程,加強資產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資產管理、財務、技術和使用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將資產使用管理的具體責任和任務落實、分解到人。
第二十一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二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對達到固定資產價值和使用年限的軟件要納入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建立軟件資產賬卡,規范軟件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直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本辦法施行前,行政單位已經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管理,并按規定報送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直行政單位和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不影響本單位履行職能、職責的前提下,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不得對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單位公有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下列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省機關管理局負責審批。
(一)省直行政單位和財政核撥、核補事業單位的土地、辦公用房,以及年出租底價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或單位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產。
(二)省直行政單位和財政核撥、核補事業單位除土地和房產外,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其他資產。
(三)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具有融資性質的資產出租。
第二十七條(出租、出借審批權限)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下列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報省機關管理局備案。
(一)省直行政單位和財政核撥、核補事業單位除土地、辦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價50萬元以下且單位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產。
(二)省直行政單位和財政核撥、核補事業單位除土地和房產外,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下的其他資產。
(三)省直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資產。
第二十八條 實行國有資產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對外出租、出借,按省機關管理局授權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國有資產,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規定應進場交易的,必須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省機關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對出租標的物評估的,應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以評估報告提供的評估價格,作為公開招租底價。
第三十條 省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為3年,最高不得超過5年。
省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年的,應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
第三十一條 省直事業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影響本單位履行職能、職責的前提下,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含抵押,下同),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未經審批,不得對外投資、擔保。
第三十二條 省直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省機關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出租、出借資產,省直事業單位應當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加強風險控制和收益監管,同時在國有資產年度統計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四條 省機關管理局和省直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等經營性行為應嚴格控制,從嚴審核(批),并逐步推進經營性資產分類、集中管理。
第三十五條 省直行政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預算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省直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實行資產績效管理,推進資產合理和有效利用,防止資產長期閑置、低效運轉。
省機關管理局和省直主管部門要建立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集約利用土地、房產、交通工具和各類辦公資源,探索通用設備公物倉、大型儀器設備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途徑,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對外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八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資產;
(七)因組建臨時工作機構、召開重大會議和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資產;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九條 資產處置應當與資產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結合,能調劑的應優先選擇調劑,無法調劑的再進行處置。
第四十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進行處置。
第四十一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方式履行審批手續:
(一)土地、房屋和車輛,以及單位價值5萬元以上(含5萬元)或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其他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車輛外,單位價值5萬元以下且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處置,授權主管部門管理,由主管部門制定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和報批程序,報省機關管理局備案。
(三)實行國有資產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按省機關管理局授權規定執行。
(四)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由省機關管理局提出審核意見后,上報政府。
第四十二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和成立臨時工作機構等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或臨時工作機構撤銷時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置權限報經審批后處置。未經審批,主辦單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處置,并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四十三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擬定處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并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招標投標、拍賣、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按規定應進場交易的,必須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資產交易價格原則上不得低于評估結果,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暫停交易并報資產處置審批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第四十五條 電器電子類資產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或經專業技術部門鑒定無法修復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統一回收處理制度。
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和復印機等資產,按國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設備定點銷毀單位處理,嚴禁進場交易或自行處置。
第四十六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預算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四十七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資產的;
(二)出售、置換國有資產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將國有資產整體或者部分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
(五)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六)涉及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七)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將資產整體或者部分無償調撥(劃轉)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省機關管理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九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獨立執業行為。
第五十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經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事項涉及的評估項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核準;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的事項涉及的評估項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管理局備案;其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項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政府、省財政廳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三)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改變,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五)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六)省機關管理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除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政府、省財政廳組織資產清查外,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專項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后實施。
第五十三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具體實施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產權界定、資產登記與糾紛調處
第五十四條 省機關管理局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產權界定:
(一)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二)利用資產對外投資的;
(三)發生合并、分立、資產轉讓等涉及產權變動的;
(四)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開展產權界定工作的;
(五)省機關管理局認為需要進行產權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產權產籍管理,妥當保管各類實物資產的購置憑證,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以及車、船和其他有權屬登記要求的資產權屬登記及其相關產權轉移或變更。
省直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外投資股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監管,建立健全各類權屬資料和管理檔案。
第五十六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按照統一制度、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機關管理局按照國有資產權屬關系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范各類產權產籍管理的基礎上,向省機關管理局申請產權登記,并由省機關管理局核發《福建政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省直行政事業單位)》。
第五十八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
(四)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資產情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需要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 省機關管理局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及時進行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六十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之間或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省機關管理局申請調解,必要時報政府處理。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省機關管理局審批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六十一條 省直主管部門和各行政事業單位應規范本部門和本單位產權管理,確保資產權屬清晰、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省機關管理局應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監管,通過資產統一權屬管理等途徑,有序推進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源統籌與整合,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統計報告
第六十二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加強資產信息化管理軟、硬件建設,及時將本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的信息及變動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如實反映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狀況。
第六十三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規定的國有資產報表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編報國有資產信息報告和年度統計報告,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六十四條 國有資產信息報告和年度統計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機構人員等基本信息;
(二)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在建工程資產情況;
(三)資產配置情況,包括資產配置標準、資產配置計劃和政府集中采購執行等情況;
(四)對外投資、擔保、出租、出借資產專項管理情況;
(五)資產處置情況,包括處置方式、程序、結果等情況;
(六)房屋、車輛管理和使用情況;
(七)資產清查盤點情況;
(八)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六十五條 省直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分析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和年度統計報告,并按規定要求報送省機關管理局。
省機關管理局負責匯總、分析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健全和完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庫,并逐步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開展資產管理績效考評。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省直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資產管理部門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六十八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計劃、超標準配置資產;
(二)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規定配置資產;
(三)拒絕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的資產進行調劑處置;
(四)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
(五)擅自提供擔保;
(六)不按規定上繳資產使用和處置收入;
(七)報送虛假資產信息或不按規定報送資產報告;
(八)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或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資料;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第六十九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省機關管理局和相關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條款執行。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含由省國資委監管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由省機關管理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一條 省機關管理局根據垂直管理和特殊行業部門的工作需要,可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省直有關主管部門完成。省直有關主管部門應在委托管理權限內履行監管職責,定期向省機關管理局報告工作。
(合肥市財政局 安徽·合肥)
摘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其中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是資產管理的基本內容。本文基于合肥市的工作實際,探討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管理業務流程的構建,以供參考。
關鍵詞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業務流程
2015年3月,財政部印發了“關于推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事項電子化申報的通知”(財辦字[2015]12號),要求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資產管理事項電子化申報,標志著資產管理工作向著信息化、數字化邁進。
合肥市財政在全國較早探索實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信息化管理,2008年,上線合肥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以來,經過不斷的研發、完善,目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基本業務內容,全部通過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申報、審核、審批、備案和管理。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和內部控制的要求,結合合肥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實踐,現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管理業務流程構建進行初探。
一、資產配置業務流程
1.預算配置業務流程
(1)根據有關政策和政府采購價格情況,市財政制訂印發資產配置標準和有關參數等信息。
(2)預算單位申報,單位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按照通用資產和專項資產兩種類型,申報資產配置預算,細化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配置參數和資金來源、功能科目、經濟科目,并上傳相關依據附件。
(3)單位主管部門初審。
(4)市財政審核、審批。
(5)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的資產配置預算數據信息,對接部門預算E財軟件系統,納入部門預算編制審核并報市人大審批。
(6)市財政隨同部門預算批復資產配置預算。
(7)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根據批復的資產配置預算,在政府電子公物倉模塊中生成資產虛擬卡片。
(8)預算單位根據政府采購執行結果,在電子公物倉中對相應的資產虛擬卡片進行修改確認,生成資產正式卡片。
(9)正式卡片生成后,資產進入公物倉管理程序管理。
2.追加預算配置業務流程
(1)預算單位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提出購置申請。
(2)單位主管部門初審。
(3)市財政審核、審批。
(4)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生成資產虛擬卡片。
(5)市財政隨同部門預算項目追加報批。 (6)預算單位根據政府采購執行結果修改資產虛擬卡片信息,生成資產正式卡片。
(7)進入公物倉管理。
二、資產使用業務流程
資產使用業務流程包括資產的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
1.固定資產出租、出借業務流程
(1)預算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2)單位主管部門初審。
(3)市財政審核、審批并進行備案。
(4)預算單位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登記管理。
(5)市財政對單位出租、出借收益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管。
2.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業務流程
(1)事業單位提出對外投資書面申請,并附相關材料。
(2)單位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政府審批。
(3)根據市政府批轉辦理精神,市對外投資審定小組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核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4)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市財政局督促事業單位辦理后續工作,履行日常管理,同時進行備案登記。
三、資產處置業務流程
資產處置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一般固定資產處置、房屋建筑物等重大資產的處置和資產盤虧(毀損)、車輛報廢等。一般固定資產的處置實行無紙化審批;房產建筑物等重大資產和資產盤虧(毀損)、車輛報廢先行紙質審批。
1.一般固定資產的處置
(1)預算單位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提出處置申請。
(2)單位主管部門初審。
(3)市財政審核、審批。
(4)預算單位根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審批的處置形式,線下分別進行簡單公開處置、上繳公物倉、公開處置等。
(5)市財政督促單位按照審批的處置形式進行處置、上繳處置收益。
(6)單位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上傳收入上繳憑據,公物倉管理人員審核確認。
(7)市財政督促單位進行財務和資產賬務處理。
2.房屋建筑物等重大資產的處置、資產盤虧(毀損)審批業務流程
(1)預算單位提出房屋建筑物等重大資產的處置申請或資產盤虧(毀損)處置申請。
(2)單位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政府審批。
(3)根據市政府批轉辦理精神,市財政審核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4)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按照一般固定資產處置流程,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申報、審核和審批。
3.車輛報廢審批流程
(1)預算單位提交車輛報廢申請。
(2)市財政審核、審批并批復單位。
(3)預算單位聯系有資質的汽車回收公司對報廢汽車進行回收處理,處置收入上繳市財政非稅專戶。
(4)預算單位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上傳收入上繳憑據,公物倉進行處置確認。
四、一般資產調劑(除房產、車輛等重大資產外)
1.同一系統內部的資產調劑
(1)預算單位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申請。
(2)單位主管部門審批。
(3)市財政備案并確認。
(4)市財政督促單位進行財務和資產賬務處理。
2.跨系統的資產調劑
(1)預算單位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申請。
(2)單位主管部門初審。
(3)市財政提出調劑的審核意見。
(4)預算單位按照批復意見辦理資產移交,市財政監交。
(5)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在公物倉進行卡片遷移。
(6)市財政督促單位進行財務和資產賬務處理。
3.房產、車輛的調劑
(1)預算單位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初審并報市政府審批。
(2)市政府批轉市財政局辦理,市財政提出審核意見。
(3)根據市政府批復;
(4)預算單位根據市政府批復意見,辦理資產移交,市財政監交,并督促單位做好賬務調整。
(5)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在公物倉進行資產卡片遷移。
五、資產評估業務流程
(1)預算單位根據公開處置資產或出租、出借資產的批復意見,委托市財政招標產生的評估機構實施評估。
(2)評估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一式四份)。
(3)預算單位根據評估公示情況和評估報告,填寫《合肥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連同評估報告、評估公示情況等資料,送市財政監督局備案。
六、公物倉管理流程
公物倉管理主要有公物倉入庫管理流程和出庫管理流程。
1.預算配置資產和追加配置資產入庫流程
(1)公物倉根據年度預算配置資產和追加預算配置資產的批復,生成資產虛擬卡片。
(2)預算單位根據政府采購執行結果,進入公物倉管理模塊,對單位的資產虛擬卡片進行修改完善,確認后生成資產正式卡片,進入公物倉管理。
(3)市財政督促單位進行財務和資產賬務處理。
2.公物倉站庫資產入庫流程
(1)預算單位根據批復意見和應上繳公物倉的閑置資產、淘汰資產,超標準配置的資產、罰沒資產、臨時機構需要處置的資產和其他資產數量、金額,填寫《公物倉站庫資產入庫清單》。
(2)政府公物倉站庫核對接收資產,并組織驗收入庫。
(3)政府公物倉站庫按照接收資產的性質進行分類,并編制資產臺賬。
(4)市財政督促單位進行財務和資產賬務處理。
3.資產調劑流程
(1)預算單位提出申請。
(2)單位主管部門初審。
(3)市財政根據公物倉站庫可供調劑的資源信息提出審核、審批意見,并批復預算單位。
(4)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批復的資產調劑意見,與公物倉站庫辦理資產調劑手續,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在公物倉將資產卡片遷移至調入單位。
(5)單位根據遷入的資產卡片,接收并作賬務處理。
(6)公物倉站庫進行賬務處理。
4.借用資產流程
(1)預算單位提出借用公物倉站庫資產的申請。
(2)單位主管部門初審。
(3)市財政審核、審批。
(4)公物倉站庫辦理資產借用相關手續。
(5)公物倉站庫登記并進行臺賬管理。
(6)公物倉站庫督促資產借用單位按期歸還借用資產。
5.處置資產流程
(1)公物倉站庫定期清查盤點資產,根據清查盤點結果,向市財政報送資產處置方案和處置清單。
(2)市財政提出審核意見,并履行報批手續。
(3)公物倉站庫根據批復意見,分類處置資產。
(4)需進行公開處置的,由市財政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以備案的評估價格為底價,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處置。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存貨)、暫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有價證券等流動資產;
(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構筑物、附著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儀器儀表、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文藝體育設備、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
(四)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五)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培訓中心、服務中心、賓館、酒店、招待所、飲食店鋪、經營性門面(與行政事業單位脫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除外)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具體行使以下職責:
(一)根據國家及上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處置、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等工作;
(四)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征收、監督和管理;
(五)對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推進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運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告;
(四)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
(五)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按照規定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國有資產臺帳,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特殊情況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當事先報市財政局審核批準。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所獲得的收入,應當及時上繳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國有資產占用費按懷政辦發〔2007〕14號規定征收。
第四章資產配置與調劑
第十一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必須納入政府采購預算,實行政府采購。屬于基建工程類資產配置,必須公開招標,并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決算評審。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獎勵、調撥的資產,接受捐贈、利用上級補助或者其他收入購置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經批準設立臨時機構使用的資產,機構設立和撤銷時,應當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并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
第十三條調劑使用或者處置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由市政府決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時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機制。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開原則。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資產處置的依據、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二)先審批后處置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三)“三統一”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實行資產統一公開處置、收益統一上繳、資金統一調控。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占用、使用單位負責提出處置申請和提供相關資料,不直接參與資產的處置。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歸市政府,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的決定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
(二)閑置的資產;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其他按國家和市政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資產。
第十八條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一)行政事業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國有資產處置申請;
(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主管領導簽署意見;
(三)行政事業單位到市財政局領取并填報《**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四)市財政局審核后出具批復意見,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資產處置的,市財政局應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或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
(一)行政事業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組織實施國有資產處置的申請,同時提供資產處置審批意見或者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署的意見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處置的紀要;
(二)市財政局組織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
(三)市財政局委托市房產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賣公司依法拍賣處置。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或者資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及《**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二)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包括購貨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三)資產統計報告或決算報告、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依法出具的鑒定報告;
(四)單位資產處置公示資料;
(五)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處置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有權機關的批準文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文件或者在《**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按照財政主導、單位配合、中介評估的原則實行公開處置,以實現國有資產收益最大化;
(二)處置土地、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資產的,國土、房產等部門應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三)轉讓標的應當以資產評估價值作為作價參考依據,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價值;
(四)受委托負責處置國有資產的部門,應當在處置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資產處置情況及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并提交資產處置的相關資料;
(五)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市財政局出具的批復文件或者簽署意見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按規定辦理賬戶、資產等有關手續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工商、發改、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未經審批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權證變更、注銷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規定繳存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專戶,由市政府按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資產統計與清查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實行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年度向市財政局報送資產統計報告,并對其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市財政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進行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結束后應當向市政府報告資產清查情況。
第七章資產登記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并由市財政局核發統一印制的產權登記證。
(一)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登記;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三)因終止或者依法被撤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產權登記實行年審制度,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占有、使用國有資產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履行職責,資產管理混亂,造成損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造成資產流失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四)擅自轉移、轉讓、處置資產的;
(五)擅自提供擔保的;
(六)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三十一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報或弄虛作假、瞞報、少報的單位,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追繳應繳的國有資產占用費。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行政事業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財政局可以停撥或者緩撥其經費。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