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2 17:03:0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項目投資的方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中心詞匯: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市場化
隨著革新開放的深化,我國政府的之能曾經發作了基本意義上的改動,并且擴展了職能范圍,經過革新投資、融資等體制,到達逐漸降低政府投資的項目無論從規模、所占固定資產比例、還是項目的包括范圍上的效果。經過了一系列的革新措施的實行,政府投資項目或許政府財政全額支持的項目僅限于如下幾個方面:首先,是與人們生活毫不相關的基礎樹立投資。其次,是與消費相關的配套措施,比如路途的樹立,供水與排水設備,固體廢棄物處置等設備。最后,是與教育,文明的相關產業。包括各大院校,科研機構等政府投資。
1政府投資項目的市場化管理的狀況
近年來,我國在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但是卻一直沒有有效的途徑,其中的緣由不只存著嚴重的超概算。而且在政府投資進程中的拖工期和工程質量等多方效果均存在嚴重的失誤,甚至包括決策方面的。比如一些項目在建時便成為報廢項目,這樣不但不能發生經濟效益,反而給國度財政形成損失。同時還影響到政府投資這一有意活動在廣闊群眾中形成不良反映,不利于社會效益的發揚。嚴重阻礙了政府投資的正?;M程。就目前而言,我國早已進出生貿組織完成了初步的開放和競爭的市場環境,基于如此背景更要求政府投資項目革新形式,恢復位置,才干契合新時代的要求。
2.1政府投資項目的市場化管理形式基于對目前政府投資項目的市場化管理形式的狀況的研討分析標明:首先,在決策上政府投資項目的市場化管理與市場脫離,甚至存在一定的決策抵觸。形成這樣的緣由主要是政府投資項目的市場化管理在決策時采用了過時的市場信息,不能完全契合市場的開展潮流。其次,政府投資項目的市場化管理在樹立的進程中輕易出現政府職能部門的老缺點,如相互推諉,辦事效率不初等效果,嚴重的拖延了工期。另外由于不能很好的樹立起嚴厲的市場管理機制招致局部不法官員或許建制商相互勾搭,形成修建的質量出現效果,甚至嚴重的事故。最后,政府投資項目在完工投產進程中的運用是不能完全市場化。經常出現投入不產出,或許高投入低產出等效果,另外在運用本錢上往往不能失掉很好的控制,也是形成運營不當的緣由之一。
政府投資項目的市場化管理形式必需契合當下市場的基本規律,從決策,樹立到運營均要與市場接軌。這樣才干構成一個完整的,有效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市場化管理形式。
2.2決策管理的市場化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與普通的投資決策不同,它是一個采用多目的的決策系統,在項目決策的實踐中不同與其他投資僅僅思考經濟效益,而是要不只觸及經濟技術而且統籌政治、社會、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非經濟要素與條件。因此,政府投資項目評價中的經濟評價是重要的一項但是不是獨一的決策依據。新的投資形式便是要求政府在投資項目的決策進程中弱化除了經濟之外的要素。在一定的前提下有限縮小經濟利益而失掉的決策。從而要使項目社會效益最大同時也保證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完成這一形式的主要任務包括,放開政府投資項目咨詢效勞市場,使之市場化,社會化和法治化。復雜的說就是交由決策的權益于市場與社會,使專業的人才對其停止決策在經過法律的手腕來制約最終達成完美的決策。構成各種經濟類型、各種經濟成分項目咨詢效勞機構地下對等競爭的格式。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立項的市場化,在普遍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樹立獨立于政府之外的政府投資項目專家論證系統和評價目的體系。
1.建設項目融資方式
1.1 銀行貸款方式
政府可指定財政或政策性銀行為政府投資項目提供信用擔保,也可由政府牽頭組建專項資金承擔這一職能,同時可申請雙邊國際優惠貸款,雖然該貸款手續嚴格,運作時間長,但作為優惠貸款具有明顯優勢。
1.2 項目融資方式
1.2.1 BOT模式
BOT模式,即建設--經營--轉讓方式,是指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 授予投資者承擔公用基礎設施項目的建造、經營和維護; 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投資者擁有項目的所有權,通過項目運營收回投資和運營成本,并獲取合理的收益,特許期滿后,項目所有權由政府無償收回。
1.2.2 TOT方式
TOT即移交―經營―移交模式,指政府部門將已經建成的項目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者,投資者在一定期限內,通過運營項目收回投資并獲取合理收益,并在合約期滿后,將項目交回給政府部門的一種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由政府先建成項目再轉交投資商經營,可以有效避免BOT模式中存在于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其優勢顯而易見,適用范圍較廣。
1.3 投資基金方式
當前國內居民儲蓄總量超過10000億元,建立建全風險投資基制,組建投資基金。引導社會儲蓄有效轉化為投資,為民間投資者開辟一條收益穩定、風險適中的投資渠道,并且投資基金是以資本形式注入,因此有助于降低基礎項目公司的負債率,提高其通過向銀行貸款等方式進一步籌集資金的能力, 實行多元化渠道融資,規模化經營,專業化管理.
1.4 股權融資
組建投資股份公司,擴大融資渠道,嚴格按股份公司的規章要求運用,對一部分建設項目進行股份制改造,提高設施領域的民營化程度,優化資產結構,對于能夠改造為規范的股份公司,應實行公開上市,對難以整體改制的企業,可采取分解的辦法,逐步進行股份制改造。
1.5 信托方式
(1)以項目公司為載體,發行企業債券,直接融資。
(2)以項目經營權質押或以實物抵押進行融資。
1.6 發行彩票(明信片等)方式
我國目前通過發行彩票方式為體育及社會福利事業籌措了大量資金,隨著人們環境意識提高,追求高雅的生活環境是人們共同的愿望。有關部門可組織人力物力對此進行探索性實踐,并借助現有的發行網點籌措更多的資金。
2.建設項目資產證券化方式
2.1 資產證券化(ABS)的含義
ABS是以項目所屬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資產所能帶來的穩定的預期收益為保證,經過信用評級和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將流動性差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凈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和融資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
這種融資方式是由原始權益人將其特定資產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內穩定的可預期收入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SPV),由SPV將這部分可預期的收入證券化后,在國際或國內資本市場上進行融資。由于這種融資分散了投資風險,對政府投資基礎設施項目來說具有許多超越傳統融資方式的優越性。
2.2 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流程
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首要任務是根據資產重組原理構建資產池。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根據自身融資需求和現有金融資產情況,選擇在未來可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質性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匯集組成資產池。其次,根據項目融資的需要設立SPV。原始權益人把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SPV,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資產”欄目中剝離,從而實現受托資產與發起機構破產風險的隔離,這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核心所在。此外,為增加基礎資產的信用度,SPV必須對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完成上述步驟后,SPV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然后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機構投資者發行證券,并將募集的資金用于項目建設或購買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
2.3 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方式
(1)政府分期回購的資產證券化方式
政府分期回購是指由政府為某項基本建設項目提供建設特許權,獲得建設特許權的投資方通過合同方式組建政府性項目開發建設公司,組織整個項目的融資與建設。在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驗收后,將所建項目移交政府。項目開發建設公司不能取得項目的經營權,一般通過政府分期回購的方式收回投資成本并獲取合理利潤。
(2)政府分期采購的資產證券化方式
兩條途徑
是指:基本建設途徑和房地產開發途徑。
四種方式
是指:基本建設途徑中的基本建設式;房地產開發途徑中的樓宇購買式、合作開發式和股權購買式。 當然,對于基本建設途徑中進行建設的房地產項目也可以采取購買、合作或股權收購的方式,只是對這類性質的房地產項目或樓宇采取這些方式不具有典型意義,而且如果這樣做,多數情況是改變了這些房地產項目或樓宇的性質,即轉向房地產開發或使其進入房地產市場。故綜合比較,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進行房地產投資的一般方式有如下四種:
方式一:基本建設式
。 這里所稱的基本建設,是指按基建程序進行報建的方式,建設自用的房地產項目。方案評價:這種建設方式是在房地產開發市場化之前,房地產項目建設的主要方式。房產地開發市場化之后,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規章對基本建設方式進行的房地產項目建設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這些條件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投資主體的限制。 一般應是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的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 二是項目性質和用途的限制。 一般應是不進入房地產市場的自用、公益性質的房地產項目。如國家投資的公用事業項目等,前述機關、事業單位純粹自用公益性質的樓宇建設項目; 三是各地已停止辦理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下稱“停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規定”)。 除非符合特定條件或經政府特批,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經營性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已不可能。
方式二:樓宇購買式
。 具體做法是:投資人審查一家房地產開發商的資質、該房地產開發商所開發的樓宇的法律狀態,并考查該寫字樓的地理位置、建筑風格等狀況,如認為符合投資人的意圖,則投資人與該房地產開發商建立商品房買賣法律關系,通過商品房買賣程序獲得樓宇的全部權利。 方案評價:這種方式最為簡便。相當于對某特定地區正在進行開發尚未出售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全面考查,在法律上、經濟上和技術上進行分析和論證。在此基礎上,選擇一家有實力的開發商開發的符合投資人意愿的項目,與其談判達成購買合約。不足之處是:擬購房產所在項目已完成相關法律程序的審批,其規劃、建設等事項已很難更改。對于已建設完工的項目的狀況,只能在現有市場中進行選擇,不能以自己的意愿進行所需樓宇的設計和建設。對于未建設完成之房地產項目,則又存在著預購商品房的風險。
方式三:合作開發式
。 具體做法是:如投資人本身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和相關經營范圍,則選擇一家有相應資質、實力和資源的的房地產開發商進行合作。這種合作既可以是建立合資、合作的房地產開發的項目公司,也可以是通過合作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合作方回收其先前投資并獲得其應得之利潤,而投資人則取得雙方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樓宇的全部產權。雙方各得其所。 方案評價:合作開發式的本質仍是對雙方合作開發項目之樓宇的購買。這種方式區別于樓宇購買式的主要優點是投資人的可控制性增加了。樓宇購買式是買成品,最多只是定作而已。而在合作開發式中,投資人直接進入項目開發的過程之中,可以對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依不同的合作開發方式,實施不同程度的控制。通過合作開發,投資人可以對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成本、設計理念、建設風格、樓宇的功用等按自己的意愿進行創作。不足之處是: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涉及到與合作對方的合作,法律關系及協作配合比樓宇購買式相比要更復雜一些。如果進行合作開發,投資人將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另外,合作開發房地產有兩種方式,即不成立項目公司的合作開發方式和成立項目公司的合作開發方式。如采用后一種合作開發方式,則停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規定將會構成一個障礙。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原有的投資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格局。但是,現行的投資體制還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企業的投資決策權沒有完全落實,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投資宏觀調控和監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強。為此,國務院決定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規范的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范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一)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
(二)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墩藴实耐顿Y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三)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四)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窘F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規劃中屬于《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只須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五)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六)進一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批準,選擇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在嚴格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進和完善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顧問等多種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制定相關法規,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鼓勵銀行和各類合格擔保機構對項目融資的擔保方式進行研究創新,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資本實力,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規范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七)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都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應誠信守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和重大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獎金建設。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中央政府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外,主要安排跨地區、跨流域以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并制定合理的競爭規則;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四)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頒布實施。
(五)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標準,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中介服務管理,對咨詢評估、招標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
(六)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于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
(一)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引導社會投資。制定并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制度,及時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三)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手段。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保持國家對全社會投資的積極引導和有效調控。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制定和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嚴格和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四)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進一步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并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二)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于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予以懲處,并公開披露,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
關鍵詞:BT項目;實施模式;分析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BT模式指的是業主授權BT承包商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建設后再整體移交給業主,業主用建設期間以及工程完成以后所籌集的資金,以償付企業的融資本金及利息的一種新型的項目管理模式。大部分的BT項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國企合作的項目,資金的籌措和使用,是BT項目的關鍵所在,除了BT公司自身強有力的現金流外,BT公司還應采用多方融資的方式。
1. BT項目簡介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的縮寫形式,結合起來就是建設移交,是由業主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方,由建設方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后由業主回購,并由業主向建設方支付回購價款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形,是由后者演變過來的一種投資和融資方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過來,經過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和一定金額的合理回報的過程。此種模式籌集建設資金已經逐漸成為項目融資的一種新趨勢。
2.常見的項目實施模式
2.1 施工二次招標型BT模式
施工二次招標型BT模式中的業主不參與項目管理,投資人也不參與施工建設,成立的項目公司作為建設單位,不成立項目管理機構,項目公司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由投資人獲得投資利潤,施工單位獲得施工利潤。此種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項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要由項目公司及公開的招、投標程序來確定,并不是由業主在選擇項目投資人時確定的。施工二次招標型 BT 模式適用的范圍主要是工程技術比較成熟、技術標準比較明確、投資規模較大,并且業主缺少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采用這種方式的優點是投資人有更大的選擇范圍,融資渠道被拓展了,降低了投資風險,使投資者具有更多的自、獲得更可觀的利潤。
2.2 直接施工型BT模式
直接施工型BT模式中的業主參與監理單位的委托和管理,由投資者負責施工的任務,同樣成立項目公司作為建設單位,不成立項目管理機構,監理工作由業主和項目公司共同委托管理,施工單位不進行招標,由項目公司與投資者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投資利潤由投資者獲得,施工利潤由投資者的施工單位獲得。此種模式的運作方式與施工二次招標型 BT 模式大致相同,不同之處在于施工的承包商不單獨招標、監理則是由項目公司和業主共同委托管理或者干脆直接由業主委托管理,改變了單獨由項目公司委托管理的模式。
2.3 施工同體型BT模式
施工同體型BT模式中的業主委托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參與項目的管理,投資者負責施工任務,不成立項目公司,由投資者和業主或者投資者單獨成立項目管理機構,監理由業主委托管理,施工單位包含在BT合同中,無需單獨簽訂施工合同,投資利潤由投資者獲得,施工利潤由投資者的施工單位獲得。此種模式的特點是建設項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與投資者亦或是項目管理機構直接同體。
2.4 帶資承包型 BT 模式
帶資承包型 BT 模式中的業主委托勘察、設計及監理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投資者負責施工任務,不成立項目公司,也不成立項目管理機構,監理工作由業主委托和管理,施工單位包含在BT合同中,無需單獨簽訂施工合同,此模式中沒有投資利潤,施工利潤由投資者的施工單位獲得。這種模式適用于建設工程技術難度較大、不確定因素較多的項目,并且是業主具有較強的工程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
3. BT模式的運作程序及實施
建設項目的確定:政府對項目進行立項,并完成項目的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一系列工作;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由政府規定融資的模式、貸款金額及時間、償還資金的計劃書一系列工作;確定建設項目的合同: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一系列相關工作;項目的正式建設:參與項目的各方按擬定的BT合同行使自己的權利并按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建設項目的移交:這是最后一個環節,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在合同期滿之后,要移交給政府,政府再按合同擬定的價格按比例分期償還給投資方相關的費用。
BT模式的應用
4.1 確定BT項目的投資者
政府依法定程序選擇只具有承擔投資職能的投資機構作為項目的投資者。由投資者設立正規的BT項目公司,并由項目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對BT項目進行融資、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之后再由投資者選擇項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確定投資者之后,項目投資就實現了可控的局面,政府可充分利用投資者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政府在項目建設中的作用是加強監管力度,確保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
4.2 BT模式的操作流程
政府在選擇投資者的過程中應本著公開透明的原則。政府可授權具體的單位帶頭組織確定BT項目的投資者,全程負責BT項目投資者的招標、框架協議談判、BT合同簽訂一系列工作,項目代建管理費按工程直接費的3-5%及融資利率一同確定。
4.3 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只有明確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才能使項目有序的進行,政府和投資者都要按照規定履行好自己的責任與義務,推進BT項目模式的順暢進行,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該進行嚴肅的處理。
4.4 BT模式的實施政府通過法定程序選擇合適的投資者,完成BT合同的簽訂和談判,由政府提供人大決議,并出具回購承諾及信用擔保,明確還款來源及還款的計劃,項目公司主要負責項目融資和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設期間,政府及有關單位對項目公司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責,并對項目實行跟蹤審計。項目竣工后經過驗收,移交給政府,再由政府分期償還投資者相關的費用,償還期限一般控制在工程移交后3~5年。
5. 結語
B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建設管理模式,吸引了政府以外的資金投入工程建設,拓寬了資金的來源渠道,推動了政府財政的順利運轉,對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而施工單位通過這種融資方式有效的提高了建設的管理效率,推動其向產業鏈的高端方向發展,對自身的發展大有益處。同時需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政府的信任體系建設,規范建設項目的各個環節,促使BT方式健康有序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席敏,張婉君.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BT模式研究[J].經濟縱橫,2005,(11):20-22.
關鍵詞:BT法律研究
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F在通常指后一種含義。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即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于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后,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在我國實踐中,標準意義的BOT項目較多,但類似BOT項目的BT卻并不多見。本文試圖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這一問題。既分析BT項目的積極作用,又指出BT項目的缺陷,提出解決問題的設想。
一、BT項目的法律特征
BT是一種新型、特殊的投資方式。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其他融資方式而言,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
B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在BT運作中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私人投資者進行BT項目建設的協議,不同于政府對建設項目的批準書。B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從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所以,BT特許協議并不專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不單純是行政機關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履行行政職能而與相對人協商達成一致的協議。恰恰相反,BT特許協議的內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單一學科的局限,而擴及于或涉及到民事、行政、經濟法等,形成了一種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學科。
2、BT主體的特殊性
一方為東道國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機構;另一方為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大多數為外商企業,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機構既是一個與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地位平等的伙伴,又是一個具體實施的監督者,即具有雙重身份。
3、BT投資客體的特殊性
作為BT的標的基礎設施,如橋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資項目,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東道國對其享有絕對的建設權。同時,又因BT涉及到本國使用者之利益,國家必須權衡國情和投資者利益兩個方面,對其行使價格決定權及相應的管理監督權。
4、BT法律關系的復雜性
BT內容涉及投資、融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當事人與參與人包括東道國政府、項目主辦人、項目公司、項目貨款人、項目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T投資方式形成了眾多當事人或參與人的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
5、BT是合同的組合
BT所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其中包括貸款合同、建設合同、回購協議以及股東協議等。如某BT項目投資合同就包括定義與解釋、工程、工程造價、工程實施責任、基礎設施的建造、轉讓所有權、賠償責任、文件和專利、不可抗力、保險、爭議解決等20余項。
二、BT的作用
以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綜合國力明顯增強,這為BT方式的運用提供了有利條件,經濟的發展必然對基礎設施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這些基礎設施建設通過何種方式建設更為科學、有效、經濟,BT方式作為一種新的運作方式進入了市場。其表現在以下方面:
1、BT方式有助于基礎設施建設緩解資金困難。
在傳統的基礎設施建設中,政府是出資人,也是建設、維護的具體實施人。但近10余年來,世界發生了極其廣泛而深刻的變化,科技革命的迅猛發展,生產力高速增長,國際經濟結構加速調整,大大加快了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各種生產要素和資源優化配置的規律性追求,促使資本、技術和信息等的跨區域流動,使跨區域投資總額大幅上升,為各國經濟發展帶來了機遇。
來自權威部門的預測,未來10年新建、改建公路總投資達到7000億到8000億人民幣。如“十五”期間,廣東省高速公路續建和新建項目達45個,涉及總里程2500多公里,共需籌措建設資金1200億人民幣。利用BT方式有利于解決基礎設施不足與建設資金短缺的矛盾,有利于引導和吸納社會資金向基礎設施投資的流動,使之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實現基礎設施建設的良性循環。
2、BT方式有助于實施積極財政政策
財政政策是指國家政府為實現一定的宏觀經濟目標而調整財政收支規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導原則及其相應的措施。財政政策貫穿于財政工作的全過程,體現在收入、支出、預算平衡和國家債務等各個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功能的正常發揮,主要取決于財政政策的適當運用。在國民經濟存在總需求不足時,通過擴張性財政政策使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差額縮小以至平衡。BT方式吸引了國外資金和社會資金進入基礎設施領域,使政府的積極財政政策得到順利實現,促使國民經濟良性循環。
3、BT方式有助防范金融風險
資金是社會的“血液”和“神經”,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任何環節問題都可能使金融業受到沖擊。金融風險一旦爆發,極容易形成連動效應,擴大蔓延,危及整個經濟和社會穩定。BT方式不要或少要國家投資,同樣能達到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的目的,是一種務實的控制債務規模又能引導內需,擴大消費的渠道。
4、有助于提高項目運作效率和質量
BT方式有利于在投資建設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改善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結構。同時,對投資的企業財團也有利,投資方可以按照政府的規劃投資,減少投資的盲目性。通過項目使資本到增值。
三、BT的缺陷
BT方式雖然作用顯著,但缺陷也不少,我國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
1、BT項目建設費用過大
采用BT方式必須經過確定項目、項目準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合同,移交等階段,涉及到政府許可、審批以及外匯擔保等諸多環節,牽扯的范圍廣,操作的難度大,障礙多,不易實施,最重要的是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高。
2、BT方式中的融資監管難度大
由于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而且是一種合同的組合,因此,融資監管難度大。
3、BT項目的分包情況嚴重
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與項目總承包人發生直接聯系,建議由項目企業負責落實,因此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建設項目的分包將愈顯嚴重。
4、BT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
在BT項目中,政府雖規定督促和協助投資方建立三級質量保證體系,申請政府質量監督,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產。但是,投資方出于其利益考慮,在BT項目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建設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
四、BT項目中的完善
1、完善BT運行機制,尋求法律支持
在BT項目的談判中、簽訂中、履行中以及轉讓中尋求法律的支持是客觀的需要,這對于BT項目的健康有序運行十分必要。應該說,沒有法律的支持,BT方式是不完整的。
⑴、在BT項目的談判中
當政府主管部門將采用BT方式融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時,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律師、公證員要參與商務談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詢、提出司法建議等。
如果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從優確定投資者。公證機構應該積極介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司法部《招標投標公證程序細則》審查整個招投標過程,特別是對開標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現場公證。
⑵、在協議簽訂中
BT項目企業確定后,政府主管部門應與該項目企業簽訂《投資建設合同書》,這個合同書是BT項目的核心協議,此后的一系列協議,都應依據此合同,公證機構應從形式要件、實質要件進行審查,確保這一合同的真實合法有效。如果項目企業由多家投資者組成,投資者之間也應辦理公證。實踐中,外資企業一般會依照國際慣例提出辦理公證的要求,使BT項目更趨規范化。
⑶、在BT項目履行過程中
BT項目企業對建筑工程、物資采購等一系列的招投標活動和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包括項目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建設承包合同、建筑安裝合同、勘察設計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供用電合同、保險合同等,公證機構都應當提供服務,公證員應根據具體工程類別,對設計方面、建設方面、物資采購方面、設備供應方面的情況進行深入細致地分析,幫助完善其合同條款,依法嚴格審查,出具相應的要素式公證書。
⑷、在BT項目轉讓過程中
BT項目的投資方完成BT項目工程建設后,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政府組織交工驗收,合格后投資方向政府申請移交,政府書面確認后,政府即擁有該BT項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BT項目轉讓經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更有利于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給予BT項目企業政策的優惠
以BT方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周期長、投資回收慢,投資者對項目帶不走,相比有的投入產出企業,BT項目企業承擔的風險更大。所以,應當把對BT方式投資者優惠政策確定下來,以消除BT項目投資者的顧慮。把BT項目投資者降低工程質量、加大建設費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資轉移到以確定的優惠政策來涵養BT項目投資者上來。實施有利于企業投資的項目管理政策、財稅優惠和補貼政策、社會保障政策,切實降低項目投資風險。
3、強化政府對BT項目的監督
我國目前對外商投資基礎設施有限制性規定,因此,政府可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根據不同的BT項目,強化政府對BT項目的監督。政府可通過以下途徑監督:⑴、明確方向--提供技術資料、培訓管理人員、有效地發揮財力資金的杠桿效應,確保BT項目工程質量;⑵、確定指標--設立相應的資產、質量狀況指標。如施工隊伍與承包人沒有直接的隸屬關系,且獨立管理或承擔某一部分施工的,應視為分包;⑶限定數量--明確規定每一指標的上、下限。政府要確定BT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額、工程時間節點及完工日期,并確認投資方投資額;⑷、監督范圍--負責BT項目的全過程監督。政府對BT項目的設計、項目招投標、施工進度、建設質量等進行監督與管理,有權向投資方提出管理上、組織上、技術上的整改措施;⑸、法律途徑--若發生私自更改或超過規定數量的可訴之法律。實行建設市場準入制度,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如發現承包人有分包嫌疑時有權進行調查核實,承包人應提供有關資料并配合調查。如分包成立則按違約處理。
4、建立BT應對風險機制
BT項目所需資金越大,實施時面臨的風險就越大,風險的妥善處置關系到項目成效,需要對投資風險的管理對策進行研究,因而從項目跟蹤階段就進行有效的風險分析和評價,確定風險種類,擬定相應的風險回避對策,以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一是有遠見、規避未來的風險。如政治風險、經濟風險、法律風險、環境與移民風險、經營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市場風險等;二是合同中增加防范風險的條款;三是建立與外方談判的專業隊伍,提高談判水平。
一、放寬投資領域,實行更加開放的投資準入政策(一)最大限度地開放投資市場,放寬民間投資準入領域。已向外資開放的領域,要同時向民間資本開放;已打破行業壟斷的領域,要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預期有回報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要創造條件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對列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第7號令)的28個領域的526種產品、技術、基礎設施和服務,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都要向民間資本開放。(二)打破行業壟斷,降低民間投資準入門檻。水利、交通、能源、城建以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政企分開的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打破行業壟斷,引入競爭機制。公益性項目在體現政府投資主導作用的同時,在現階段要加快吸收民間投資。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和社會發展領域,不斷優化投資環境。各級政府可根據實際,建立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公司,經營政府投資項目。對經營性項目,要按照項目法人責任制要求成立項目公司。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參股、聯合、聯營、并購等方式進入投資公司或項目公司。(三)創新投資方式,引導民間資本投入。對重大基礎設施和大型公益性項目,采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建設和經營。在政府發揮規劃、政策、資金引導作用的同時,要廣泛吸納民間資本投入,按觀代企業制度運作和管理。對新建的項目,可以通過招投標方式公開選擇業主。對已建成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可通過實行特許經營權招標方式,選擇和變更項目法人。積極探索國際通行的投資或經營方式,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四)支持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權或產權依法轉讓。對給排水和污水管網、配電網、天然氣管網和公路網等基礎設施網絡,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主體作用的同時,可吸收民間資本參與投資和經營。對一些有收費來源、獨立經營的水庫、電廠、水廠等基礎設施項目實體,積極實行多元化投資和經營,逐步推行經營權或產權轉讓。對城市公文,可按“有限放開、國有控股”的原則逐步放開。對沒有收費來源的城市道路、綠化養護等,鼓勵其通過招投標方式與企業簽訂經營業績協議、委托管理合同、服務承包合同等方式確定項目經營權。
二、拓寬融資渠道,加強和完善對民間投資主體的金融服務(五)推廣多樣化信貸支持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實行信貸方式創新,積極開展票據業務、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保全倉庫業務、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保付業務等.以適應民間投資主體的間接融資需求。對項目資本金到位、運作規范的民間投資項目,貸款期限可適當延長;貸款總額在25億元以上的,可優先安排政策性貸款。并提倡以銀團貸款形式解決其項目融資。鼓勵建立為民間投資項目提供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業務的機構,健全全省擔保體系,探索貸款信用保險,推行各種工程保險和經營保險,分散銀行風險。(六)積極探索多種貸款擔保方式。要按照省政府《關于房地產抵押登記問題的通知》(浙政發〔1999〕176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運作。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城市供水、供熱、污水和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以及公交、水利等基礎設施領域,允許以建設項目的收益權、收費權及受讓后獲得的經營權為質押,或以項目資產折價為抵押,進行貸款。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有關登記制度,確保貸款擔保行為的法律效力。(七)支持采取多種融資方式。對資本金到位、資金來源明確、運作規范的新建項目企業,允許發行債券,促進企業債券流通,鼓勵民營企業進行跨地區、跨部門的資產重組。支持預期建成后有穩定收益的新建基礎設施項目組建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上市籌集資金。積極鼓勵和支持實力較強的民營企業通過海外上市,吸收外資入股等形式從國際資本市場融資。同時,要推行新型融資方式,積極組建各種類型的產業投資基金和信托基金,推廣融資租賃,吸引民間資金投入基礎設施項目。進一步規范和發展全省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為投資者建立退出機制、并為銀行抵押資產變現提供便利。(八)進一步發展區域性金融機構。以現有資產質量和管理水平較好的各地城市商業銀行、坡市信用社為基礎,聯合其他有較大實力的民營企業、上市公司等,通過股權轉換、增資擴股、資產兼并重組等多種形式,增大民營資本股份,探索組建股份制商業銀行。鼓勵各地方性金融機構依法依規開展跨地區金融業務,構筑適應我省中小民營企業發展需要的地方金融體系。
三、實施公平合理的配套政策,為民間投資營造寬松的環境(九)實行平等的財政支持政策。根據項目性質和內容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不論項目主體性質,在安排國債資金、財政貼息資金時一視同仁。對民間資本投入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需政府支持的,鼓勵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主體參股。對準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及公益性項目,為保證投資者獲得合理的收益,在一定時期內可實行財政資金定額或定項補貼。(十)實行統一的稅費政策。要規范對民間投資者的稅費征收、堅決制止對民間投資主體的不合理收費,切實減輕民間投資者負擔。對民間資本投資國家鼓勵類產業的項目,經批準允許加速固定資產折舊、技術開發費用不限比例稅前按實列支、土地出讓金分期支付。(十一)合理確定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的價格或收費標準。對不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項目,應由企業自主定價,對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民間投資項目,與政府投資項目一視同仁。在實際操作中、對民間投資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在投產初期可采取一定的價格扶持政策。(十二)實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間投資項目用地統一納入各級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指標。對經營性項目按照公開、公平原則,通過招投標、拍賣、掛牌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各項規費的收取與其他各類投資主體一視同仁。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項目集約用地。(十三)實行同等的保障政策。各有關部門要調整、制定有關政策,使民間投資者在職稱評定、戶籍管理、子女就學以及因商務和技術交流需要辦理出國(境)手續等方面,享有與國有單位人員同等的待遇。